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互动机制运行困境及优化路径——基于桂东南G市的个案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当前,我国农村水源地面临着农村生活垃圾污染、农业生产带来的面源污染以及工业企业“上山下乡”带来的污染等方面威胁,成为影响广大人民群众饮用水安全和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个核心问题。据2018年中国水资源公报统计数据显示,我国31个省区的1045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中,全年水质不合格率仍然高达16.5%。我国水源地水质状况总体仍然不佳。虽然,相关政府管理部门在水源地保护中采取了很多措施,水污染治理取得了初步成效。但由于农村水源地涉及范围广、利益主体复杂多元,治理难度大,单靠政府部门力量难以取得长效。因此,需要构建政府主体与社会主体互动治理机制,以优化政府管制型水源地保护模式,更好地发挥社会主体在水污染治理中的参与作用,有效促进农村水源地保护。
如何有效地进行水源地保护?国外学者主要从立法和政府规制、利益相关者参与、治理技术的提升等角度进行研究:一是从国家立法和政府规制视角进行研究。水资源保护需要立法和进行规制。Edelenbos等发现水资源系统的复杂性导致明显的权力冲突,而流域生态系统管理是解决水资源保护的有效方法。实践中,美国和德国等国家已经运用《安全饮用水法》和各类水源保护区条例来保护水源地。二是从利益相关者参与视角进行研究,认为利益相关者参与意愿、程度、参与机制等因素有利于饮用水水源地保护。Bana认为参与机制可以减少用户间的冲突。Tadesse等发现提高受益人参与热情、参与机会对农村供水管理很重要。Giordano;Molina等人认为参与机制可以为饮用水的供应提供一些方法和工具。三是从水质监测技术等水污染治理技术层面进行研究。Bichai;Olsson等认为水质监测传感器、电子舌等不同的水质监测工具都有利于水质管理的改善。四是从政府和社会互动治理视角进行的研究。美国学者Doppelt,B.M.Scurlock等人基于饮用水污染的系统研究,指出要动员政府、企业和民众合作,以共同预防饮用水污染。
我国关于水源地保护的研究主要聚焦在以下方面:一是从政府主体、市场主体和社会主体的职能与角色分工角度进行研究。刘继平认为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应将政府、市场、农村参与管理结合起来。蓝楠、刘云浪认为我国饮用水源管理体制改革应实现管理机构协调、设立专门饮用水管理机构、建设农村饮用水自主管理机构等。周祖光认为应划定水源保护区、防治农村污染源、加强水源地监测和监管等。二是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进行研究。周丽旋、吴健认为应从突破属地管理的局限、主体角色承担、纳入重要利益相关方等方面创新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三是对农村饮用水供给机制、饮用水水源地应急机制及生态补偿机制等相关机制进行研究。王奎泉发现政府和私人投入机制、市场机制等农村饮用水供给机制都存在严重缺陷,从而提出应该创新政府供给机制。柯玲、李玫提出从污染等级划分和过程分解以及应急权责匹配方面完善水源地突发污染事件应急机制。王志凤、郭忠兴从补偿的原则、主客体、标准、模式四个要素系统分析了饮用水源地生态补偿机制。四是结合地方治理,从政府和社会互动的视角进行研究。如:乔耀章认为社会治理应要政府主动推进互动和社会自觉参与互动。沈承诚、金太军从基层政府和社区自治组织的职能界定、衔接机制和绩效评估机制三个方面提出政社良性互动的路径。徐选国认为社区治理中政社互动机制包含了政社关系,并指出这种关系通过方法论嵌入和本体论嵌入的“双重嵌入”机制得以体现。张国磊、张新文、马丽认为农村环境治理应构建政社互动格局。申丽娟、谢德体以美丽乡村建设为个案,构建了包括主体、客体、手段、动力、目标等五个要素组成的政府与社会互动机制分析框架。由于政社互动的运作还不成熟,因此,政社互动在实践中也面临诸多困境。何卫平、刘滨以“政社互动”为视角,发现政社互动过程中存在合作异化和内卷化、组织趋同、行政依附等“政社互动失灵”问题。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学者从公民社会、嵌入性理论、国家—社会等视角来研究政府和社会的互动关系。例如,徐选国、徐永祥从嵌入性理论的角度出发,认为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并非是对抗关系,国家与社会关系应从二元对立转向二重共生。
综上所述,国内外关于水源地保护的研究大致经历了从水源地保护中的政府责任→水源地保护的利益相关者→水污染治理技术→水源地保护中社会主体和市场主体的作用→水源地保护政社互动关系及地方实践等研究重心的转移,不断拓展了水源地保护研究的问题域,为本文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基础。但是,在关于水源地保护政社互动关系研究中,多是从国家—社会角度研究政府和社会应该形成何种关系以及强调政府该如何做、社会该如何做,仍然局限于强调政府自上而下发动其他社会主体参与到水源地保护中,政府的作用方式是单向的,而缺少对水源地保护中如何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问题的研究。虽然偶有关于环境治理中的政社互动机制的研究,但侧重于从政社互动机制的构成要素的静态研究,缺乏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与形塑视角的动态研究,无法揭示水源地保护效果不佳的深层原因。基于此,本文以G市为个案,从互动治理视角,分析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互动机制运行困境及优化路径,探索化解农村水源地保护困境的新方案。
二农村水源地保护政社互动治理的理论分析
治理概念是由爱德兰博(Jurian Edelenbos)于2005年针对公共决策困境提出的,他认为互动治理是在公共政策制定中,各利益相关者参与到决策进程中,并主动采取措施来处理治理障碍及为更优的治理目标寻找新的策略的一种特定的行动形式。在此基础上,尤里·埃德伦博斯(Jurian Edelenbos)和雅各布·托费因(Jacob Torfing)等学者对互动治理进行了相对系统的研究。至今对互动治理理论的基本内涵达成以下共识:第一,互动主体有两个及以上且相互依赖;第二,互动需要以信息传播为基础;第三,互动治理由互动意向、工具、行动三个组成要素,意向即多方行动者一致的愿景、信念、价值观;工具,即多方行动者共有的资源、规范和共建的制度;行动,即多方行动者将意向现实化;第四,权威差异和利益分疏是影响互动过程的重要因素;第五,效率和秩序是互动治理的两个主要目标。互动治理理论也引起了我国学者的关注。胡永保基于互动治理理论,研究了基层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两个体系的互动关系变迁。李紫娟基于互动治理理论,深入分析了农村基层互动治理的主体、运行机制、目标等,并认为它是一种新型治理模式。顾昕认为我国治理体系创新中“国家—市场—社会关系”应走向互动式治理。随着研究的深入和实践的不断探索,互动治理不仅是国家和社会关系的一种分析框架,而且已成为国内外一种新型的治理模式,是基层和国家治理能力创新的一种新方向。
政社互动即政府治理与村民自治的良性互动,具体而言是指交互的双方为实现共同目标或价值,在利益无根本冲突情况下,通过合情、合理及合法的手段和媒介进行交互作用,以实现互利互惠和共赢的合作关系模式。“机制”是指系统内各组织和各要素间的相互作用过程和运作方式。本文的农村水源地保护政社互动机制是指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通过信息传递以及权力和利益的激励等手段进行互动以实现既定目标,是由互动主体联结机制、信息传递机制、权力配置机制、利益协调机制、互动意向与行动转换机制、互动效率和秩序保障机制六个子机制组成的系统。
互动主体联结机制是政社互动机制的重要前提。政社互动机制的运行前提是互动主体双方的存在以及能够联合行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的政社互动主体主要指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其中政府主体主要包括G市政府和各乡镇政府以及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或站所;农村社会主体主要包括个人形式的普通农民、群体形式的乡村精英、组织形式的“村两委”和农村社会组织等。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府因自身力量有限而需要农村社会主体参与到农村水源地保护中,而农村社会主体由于无法单独承担起保护农村水源地的重任,同样需要政府提供政策、制度、资金等方面的资源支持。因此,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需要联结起来以形成农村水源地保护合力。
信息传递机制是政社互动机制的物质基础。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府与农村社会主体的信息传递主要指信息在政社间的双向流动。一方面,政府自上而下地传递信息,如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官方微博、微信公众号、进村或入户发放资料或宣传等各种各样的信息传递方式将信息传递给农村社会主体;另一方面,农村社会主体则通过电话、书信、政府网站留言等向政府提出建议或举报等自下而上的方式向政府传递信息,因此,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正是通过多种多样的信息传递方式来打破单方行动的困境,使政社通过信息的双向流动得以进行互动。
权力配置机制和利益协调机制是政社互动机制的运行动力。政府主要依托公共权力对农村水源地进行保护,而农村社会主体则可以自由选择参与或者不参与,如果政府想要吸纳农村社会主体的参与,那么,包括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的权力配置、政府的赋权、社会的参与权力等在内的权力配置都可以为政社互动机制的运行提供动力。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府的目的是维护广大村民的公共利益,而农村社会主体往往会从自身的局部利益出发,这就难以避免对农村水源地的破坏,导致政社间的利益冲突。因此,政府可以通过构建利益协调机制来化解政社政社间的利益冲突,从而实现政社良性互动。
互动意向与行动转换机制是政社互动机制运行的重要条件。政社互动机制顺畅运行与否,不仅要看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是否有互动意向,关键还要看他们是否将意向变为实际行动。如果单有意向,而不转化为实际行动,最终政社互动机制也无法运转。只有双方都将互动意向转换成了实际行动,政社互动机制才能运转。例如,如果政府想让在水源地内养鱼的农户撤离,那么,政府可以与农户协商生态补偿方式,引导农户自愿将水源地内的网箱撤离,当农户撤离网箱后,政府和农户就形成了将意向转换为行动的互动格局。
互动效率和秩序保障机制是政社互动机制运行的保障。如何实现农村水源地保护目标?如何保障政社互动效果?这都与互动效率和秩序保障机制成正相关关系。一个有效的政社互动机制必须具备良好的互动效率和互动秩序,所以,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府应该通过提高互动的效率和秩序来保障政社互动机制的良性运行。
农村水源地保护中的政社互动机制是一个保障政社间进行良性互动的系统,它必须存在相互依赖的互动主体双方,并且,互动主体间以信息交流或传递为基础,通过将意向转化为具体的行动,在权力和利益的作用以及效率和秩序的保障下,政社互动依赖于其子机制的构成和相互作用才得以顺利进行。因此,政社互动机制就是将上述六个子机制结合在一起的一个系统,从而实现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的有效互动。
三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互动机制的个案考察
图1 G市部分农村水源地环境问题清单
G市农村水源地分散在G市的各个村或社区,其类型主要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面对农村水源地保护的严峻形势,G市启动了G市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十三五”规划,主要任务是划定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设立保护区标志、整治水源地环境污染。并且,G市政府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因地制宜,在水源地保护中提出构建党委统领、政府负责、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使农村水源地保护初见成效。然而,水源地保护中政社互动机制在主体联结、权力配置、利益协调等面临着困境,主要表现为:
(一)主体联结机制松散
G市政府及其各乡镇政府是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的主要主体,G市政府主要负责制定农村水源地保护制度和方案、负责支配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所需要的资金和水质监测等统筹性工作,而各乡镇政府则负责落实各行政区内农村水源地的“树立水源地标识牌、清理污染”等具体的农村水源地保护工作。其中,G市政府在制定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政策或制度时主要根据中央、省、市等上级政策进行制定,而与农村社会主体的交流和互动不足。而各乡镇政府仍然没有摆脱“亲力亲为”的工作方法,乡镇政府与农村社会主体的互动虽然比县级政府与农村社会主体的互动多一些,但是,互动主体的范围多数局限于“村两委”和乡村精英,而广大的普通群众尚未被动员起来。也就是说农村社会主体是否参与农村水源地保护则主要依靠其自主性。这些分散化的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行为归根到底是由于互动主体联结机制比较松散,导致政社互动的范围有限,因此,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往往处于单独行动的处境,难以形成联合行动。
(二)信息传递机制断裂
信息传递是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互动的物质基础,影响着互动效果。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府与社会在信息传递机制的衔接性方面不尽如人意,政社间的信息双向传递和流动出现断裂。一方面,信息公开是有效互动的前提,然而,G市政府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存在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的问题,如G市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宏观的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以及具体保护方案、水源污染物的排放类型和总量、水质的总体情况等,对潜在的污染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如何防治等信息公开不足,而且,侧重于城镇水源地保护相关信息的公开,针对农村水源地保护的相关信息公开不足,导致群众无法了解到较全面的信息。另一方面,G市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入户发放农村水源地保护宣传资料可以将相关信息向下传递到大部分村民手中,但是,社会主体向上反馈信息时往往面临重重障碍。如当一些群众向村委会反馈或者举报政府在农村水源地保护工作中一些工作不到位的情况时,村委会往往出于对政府权威的畏惧和对自身利益的担忧,不敢大胆上报。由于村级不上报,这样就导致政府就无法接收最底层群众的意见,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息传递就无法衔接起来。可见,在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间的信息传递机制还存在断裂的现象。
(三)权力配置机制缺乏弹性
目前,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间的权力配置呈“倒金字塔”型,权力配置机制面临着政府放权力度不够,权力互动范围过小的缺乏弹性的困境。政社间的权力互动主要体现在政府对农村社会主体的赋权以及农村社会组织对政府的权威依赖这两方面。由于政府的能力范围是有限的,因此,政府一方面通过自上而下吸纳农村社会主体参与农村水源地保护相关政策的制定,但是,这些农村社会主体的权力仅仅局限于是否同意政策的制定,而政策制定前的协商权力以及政策制定后的监督权力是匮乏的;另一方面,政府实际上并没有将更多执行权力转移给“村两委”或者农村社会的其他主体,例如,在农村水源地倒放生活垃圾、清洗衣物等的管理权力应该交给“村两委”或者村长等,但实际上政府并未进行相应的赋权。尤其是G市各乡镇政府在落实农村水源地保护政策过程中,由于担心农村社会主体的参与权力过大会削弱自己的权力,往往以农村水源地保护是一项专业性和技术性工作为由拒绝农村社会主体的参与,“村两委”往往只做一些简单的日常管理工作,比如协助上级政府部门进行农村水源地的调查或水质检查工作。除此以外,G市大部分农村虽然都成立了农村用水者协会,但是,这些社会组织的权力局限于监督农村水源地保护日常工作,政府很少赋予其一些实质性的权力,这就导致这些农村社会组织缺乏权威性,阻碍政社共同发力。
(四)利益协调机制乏力
虽然G市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已经建立了生态补偿的利益协调机制,但是,利益协调机制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体现在:农民对家庭增收的需求和政府对农村水源地保护之间的利益矛盾依然难以调和。目前,大部分农民还没有改变“生产优先”的观念,小农主义利益观仍然根深蒂固。农民的农业种植所使用的化肥和农药、生活污水的排放、散养的畜禽的食物残留物、粪便的排泄、农村小企业的排污等都影响着水质安全。所以,政府通过《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等制度,不仅处理在农村水源地内网箱养鱼、乱彩砂和排污等行为,也禁止农民使用超标农药、禁止农民将农药包装袋、农膜等丢弃在田间地头等,这一系列政策的执行打破了农民原有的生产和生活秩序。另外,政府对乡村污染严重的小企业往往采取停业整顿或者关停的措施,但村民因担心失业,所以,大多数村民并不愿意离开这些小企业,这从侧面反映了这部分村民是支持这些污染严重的小企业继续生产的。可见,G市政府所建立的生态利益补偿机制还未发挥应有的作用。
(五)互动意向与行动转换机制滞后
在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间的互动行动往往滞后于其互动意向,呈现出“高意向,低行动”的特征,双方的互动意向和行动仍然没有达成一致性,双方未形成良性互动的格局。一方面,在互动意向上,事实上政府积极鼓励农村社会主体参与到农村水源地保护中,希望通过群众的参与来弥补政府管理不到位的地方,但是,政府在互动行动方面做得远远不够,例如,目前,G市政府缺乏对农村社会主体参与的政策和资源支持,也未将相关组织嵌入村一级自治组织中或没有派出相应的人员对社会主体参与进行引导,这严重影响着农村社会主将参与意向转化成行动;另一方面,目前,G市政府发动农村社会主体参与的范围较小,多为一些乡村精英,未形成一个包括多元主体的、大范围的农村水源地保护互动主体体系。因此,政社间的互动意向与行动转换机制的滞后性容易导致政府对社会参与引导的不到位,导致社会主体找不到依靠,社会主体由于资金、技术的缺陷造成了参与困难等现象。
(六)互动效率和秩序保障机制失灵
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间的互动效率和秩序保障机制失灵现象主要体现在政府过度干预村规民约的制定。政府的适度干预有利于提高水源地保护中村规民约的效率,但是,过度的干预则可能会侵蚀村规民约的自主性,导致互动失序和管理失灵。调研发现,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中的村规民约的制定主要由政府主导,甚至有些直接由政府制定。比如一些乡镇所有村庄的“清洁水源”村规民约都是由政府直接指定,政府制定好“清洁水源”村规民约之后,村民代表大会只需决定其是否通过。村规民约本应由村民根据农村水源地保护的实际情况协商制定,但是,现实却是政府成为村规民约制定的主导,甚至是直接制定,这种过度干预的行为不但使得“清洁水源”村规民约成为政府的一种变相制度,导致各个村庄的“清洁水源”村规民约都千篇一律,也容易导致村规民约脱离农村实际和缺失效率,同时还对农村社会主体的自主性造成一定的冲击,最终导致政社互动秩序得不到保障。
四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互动机制运行困境的成因
(一)受“管制型”行政观念影响,政社间的互动意愿较弱
受到“管制型”的行政观念的影响,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府往往倾向于采用集权的方式来解决问题,所以,在一些该下放权力的地方,政府往往非常矛盾,对于哪些权力应该下放,以及下放到何种程度等问题难以把握。一方面,政府希望在农村水源地保护过程中能得到农村社会主体理解和支持;另一方面,政府又担心农村社会主体的权力过大会削弱自己的权力。例如,只有当面临农村水源地的保护区划分、水质检测等高技术、高难度的工作时,政府才会向一些专业技术企业购买技术服务,或者吸纳一些技术专家的参与,而在一些农村水源地保护政策的制定过程中,政府往往采用“内部决定”的方式来决策,而很少吸纳专业技术企业、技术专家、普通公众等社会主体的参与。
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能否联合保护农村水源地,与双方的互动意愿有着直接的关系。只要政府和农村社会任意一方不积极参与互动,就难以达成政社互动的局面。在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工作中,政府内部尚未形成良性互动的氛围和局面,例如,G市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分别负责本地域的水源地保护工作,但由于水源地保护的费用是分开承担的,绩效是分部门评估,因此,G市政府各部门间和各乡镇政府间往往只顾埋头做自己的工作,一般不主动沟通和寻求合作。一些农村水源地环境污染明明可以通过部门间合作进行治理,如一些农村生活污水污染和养殖污水可以由生态环境局和水产畜牧局联合处理,但是,G市各部门在面临类似问题时往往是分开处理的,对农村水源地保护的整体目标和成效也不太关心。G市政府各部门间和各乡镇政府间的内部互动意愿不强,与农村社会主体的互动意愿也更弱,因此,难以激发农村社会主体的互动意愿,尤其是应对农村水源地突发事件时,为缩短处理时间,政府甚至会放弃与农村社会主体互动。
(二)政社间的权责边界不清晰
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府拥有绝对的领导权力,同时也肩负着保障人们饮水安全的重大责任,然而,农村社会主体作为农村水源地保护的参与主体,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农村社会主体所拥有的权力绝大多数来源于政府授权,这样政社间的权力关系就形成了农村社会主体对政府的“权力依赖”,即大多数时候农村社会主体直接受到政府的控制,尤其是在发生饮水安全事故时,政府为了尽快将污染源控制,容易发生越过其职责边界来替代村民作决定的现象。另外,在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间的权责分配还缺乏明确的制度规定。一般来说,政府对农村社会主体的领导方式主要有“放任型”“民主型”“专权型”三种,农村水源地保护中的政社互动,无论采用哪种领导方式,都应以清晰的权责边界为基础,要明确划分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的权责,否则就容易出现政府对农村社会主体的侵蚀。
(三)政府对农村社会主体的动员与回应不足
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府更倾向于直接发挥“村两委”的作用,寄希望于“村两委”能够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而通常忽视对广大农村社会主体参与的引导与动员。一方面,“村两委”是政府在农村社会中最主要的协助机构,其权力和资源支持大部分也来源于政府,所以,政府在发挥和调动“村两委”力量时,几乎毫不费力,但是,农村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复杂性难以依靠政府和“村两委”这一小群体来完成;另一方面,由于在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村民的自治能力还不强,水源地保护意识不高,农村公民社会的发育程度不高,政府对农村社会主体参与的引导和动员举步维艰。所以,有些政府部门只会不断地宣传农村水源地保护的重要性,而很少直接引导和动员农村社会主体的参与。在一个公民社会不太发达的地方,采用动员的方式激发农村社会主体的参与还是很有必要的。然而,G市政府不能直接引导和动员农村社会主体的参与,很难激发农村社会主体自主参与的行为。
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农村社会主体虽然可以通过网络问政、环保12369、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举报,但是,政府的回应远远比农村社会主体反馈的要少得多。一方面,这些平台处理举报事件与收到举报的时间差很长,而且对举办案件的受理与否也有严格的标准,这极大地阻碍了信息在政社之间的双向流动,影响了农村社会主体对基层政府的信任度和参与积极性。G市政府官网显示,在“中央环保督察组”进行下沉督察时,民众举报的数量急剧增多,有的地方甚至比平时多两倍,可见,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公众更倾向于将信息传递给接收和回应速度快的国家级政府组织。而由于G市政府及其各乡镇政府还未做到“事事有回应,事事有着落”。因此,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间的信息传递就容易终止于回应不足的政府一方,最终导致政社间信息传递机制的断裂。
(四)运动式治理的阶段性与利益冲突
运动式治理是主要是指政府自上而下、采用政治动员的方式来调动资源、集中各方力量和注意力完成某一特定任务。通常所说的“专项整治”也是运动式治理的范畴。在G市农村水源地保护中,G市政府启动了“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采用“销号”的方式进行水源地保护,即如果某个农村水源地被查出存在污染问题,就会建立一个问题编号,整改完成后才给予销号。这样往往就容易导致政府和相关民众难以避免尖锐的利益矛盾。政府方面,由于受到上级政府的层层压力,G市政府主要关注影响农村水源地水质达标的因素、是否已经清理污染物及水质是否达标,所以,通常采用运动式治理的方式,在短时间内将农村水源地内的违法种养物清理,而农村社会主体不仅关心所使用的饮用水是否达标,更关心政府对农村水源地的保护会不会影响自己家庭收入的增长,这样就难以避免由政府的短期行动带来的利益冲突。于是,大多数政府就会采用生态补偿的方式去清理水源地内的污染,但是,这并未能从根本上解决政府与农村社会主体的利益冲突问题,农村社会主体只是得到了他们因失去种植和养殖业所得的补偿,双方的利益并没有因此而扩大。所以,由于运动式治理的阶段性和利益分化性,依靠政府的运动式治理和对农村社会主体的单向补偿难以形成政社互动的长效机制。
五优化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互动机制的对策建议
(一)发挥“村两委”和社会组织的联结作用
为克服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单方行动的困境,应该发挥“村两委”和农村社会组织等农村自治组织的联结作用。一方面,发挥“村两委”的桥梁作用,即通过“村两委”把政府和广大普通群众联系起来,“村两委”主要负责农村水源地保护中的上传下达工作,在上传方面,要把广大普通群众的诉求和建议及时传达给政府;在下达方面,积极向群众宣传农村水源地保护的相关政策和制度以及上级政府的工作落实情况,从而使政府、“村两委”、群众联合在一起共同保护农村水源地。另一方面,发挥农村社会组织的聚合作用。通过发挥基层社会组织的聚合作用,既可以克服政府和单个农村社会主体互动的成本高、难度大的缺陷,也可以使广大普通群众克服单个个体参与不力和互动意愿不强的困境,使广大普通群众形成组织化参与的优势。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府和广大农村社会主体应坚持在联合的基础上,达到各司其职,发挥政社合力作用。
(二)促进政社间信息的双向流动与整合
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间的信息双向流动既包括政府信息自上而下传递,也包括农村社会主体自下而上的信息反馈,只有两者衔接才能实现政社良性互动。那么,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信息宣传栏和政社交流或协商平台来促进信息的双向流动。一方面,G市政府可以设立水源地保护专栏,在此发布相关政策和具体保护方案、水源污染物的排放类型和总量、水质的总体情况等、潜在的污染源或可能造成的损害、水源地保护应急预案等,尤其是重视农村水源地保护相关信息的公开,使信息能够快速、顺畅地传递到农村社会主体一方,使其能够更全面地了解相关信息。另一方面,政府应该完善听证会、环保12369、网络问政等政社互动交流或协商平台,及时回应社会主体的诉求,对群众举报的破坏农村水源地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善于把广大人民群众最迫切的需求和愿意纳入政府决策中等,以鼓励农民向上提议和反馈。为更好地利用信息,政府和农村社会主体除了进行双向的信息交流外,应将政府的专业知识与底层农村的地方性知识整合起来,在决策中将政府的意志与社会的需求结合起来,使政社之间能够保持长久的互动关系。
(三)引导社会自主参与,建立政社合作关系
为促使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互动意向转换成行动,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自主参与和建立政社合作关系来实现,以形成“高意向、高行动”的互动格局。在引导农村社会主体自主参与方面,一方面,政府要引导农村社会主体转变只有政府才是农村水源地保护主体的态度和观念,使其认可自己是政府的合作伙伴,而不是利益敌对方;另一方面,政府可以有序引导那些自愿并有能力的乡村精英、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加入农村环保组织中,使农村社会主体的参与意愿变成自主参与行为;也可以通过完善“党小组+户主会+理事会”“基层党建联盟”等基层自治机制,提高农村社会主体的组织化参与程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和运用农村社会主体的力量。为了使农村水源地保护中的政社互动能够持续地进行,政府还可以尝试着建立政社合作关系。具体的方法有:第一,由政府主导建立“政府+公众”联合的专门处理突发事件的农村水源地保护多主体联动中心,打破单纯由政府构成的联动组织体系。第二,建立或下派政府相关人员作为农村用水者保护协会等农村环保组织的参谋,加强农村环保组织的权威性,使其有效承接政府转移的职能。第三,政府可以聘请乡村精英担任河长,甚至可以通过合理地授予一些编制将他们吸纳到农村水源地保护中,让农村社会主体分担政府的部分日常巡河职责,从而形成中央、省、市、县、乡、村、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相结合的农村水源地保护合作体系。
(四)扩大赋权与尊重农民话语权
为克服政府自身能力有限和政社间权力配置缺乏弹性的困境,G市政府可以通过扩大其赋权范围和尊重农民的话语权来实现。在普通村民的赋权方面,G市政府首先应该树立适度赋权的理念,确确实实地赋予农村社会主体全方位参与的权力,包括农村水源地保护政策和制度制定、污染整治、保护效果评估和反馈等方面。其次,从制度上保障社会主体参与农村水源地保护的权力,如明确规定全体村民有权监督在农村水源地乱倒垃圾、清洗衣物、网箱养鱼等行为。再次,G市政府还可以在政策和制度制定过程中扩大村民代表、乡村精英、农村党员等的比例,或者建立旁听制度,以吸纳更多农村社会主体参与决策,让他们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充分代表民意和行使权力。在农村环保组织的赋权方面,政府可以赋予农村用水者协会一些日常巡逻、处理村民举报事件等实质性权力,使其成为政府的“助手”,通过政府对农村社会主体的赋权以及提高农村社会组织的权威性来促进政社良性互动。此外,政府还应尊重农民在农村水源地保护决策中的话语权,重视并充分利用农民知识,而不应以水源地保护的专业性和农民无知为由拒绝农民参与。
(五)构建共融利益与常态治理的长效机制
为了保障政社互动机制的有效运行以及群众的饮水安全,政府可以通过构建共融利益和常态治理的长效机制来实现。在构建共融利益方面,政府首先应从思想上对农民进行引导,通过印发宣传资料、进村演示水质安全案例等方式转变农民“生产优先”的思想,鼓励农民绿色生产,还应引导农村社会主体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将“要我保护”的观念转变为“我要保护”,树立“生产发展与保护水源并行”的观念。另外,政府可以适当提高对水源保护区内的种养户的生态利益补偿力度,也可以指导、协助村民建设集中化粪池工程或者建家庭沼气池并给予资金补贴,减少对水质的影响。针对农村污染比较严重的小企业,政府应该积极引导企业向清洁生产型企业升级转型,将原来的劳动力同步转移。此外,政府还可以通过利益融合,与社会主体形成互利共赢关系。一方面,政府可以扩大农村社会主体购买服务范围,如通过有偿聘用的方式聘请一些农村水源地保护的环境监察员、信息宣传员、河长等来增加农民的收入。另一方面,政府可以以项目合作的形式吸引农村社会资本参与农村水源地保护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积极引进股份合作制,兴办股份制水厂,吸纳农村社会资金,鼓励私人兴办水厂,这样既可以多方争取资金,也使政府与社会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在农村水源地保护机制方面,政府应该将运动式治理方式转变为常态治理方式,可以通过与农村社会主体建立规则性的农村水源地保护契约,以及充分利用农村的社会熟人社会关系来形成村民共同保护水源地的氛围。
(六)保持适度嵌入和适度干预的互动秩序
针对农村水源地保护中政社互动效率和秩序保障失灵的困境,政府可以通过保持正式制度的适度嵌入及非正式制度的适度干预来实现政社互动的高效率和有序性。因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者并非对立关系,把握和运用好两种制度将会使农村水源地保护中两种制度相得益彰。在制度嵌入方面,饮水安全关系千万百姓的生命安全,农村水源地保护必须依靠政府强有力的制度的嵌入,然而制度的嵌入不是越多越好,也不是越少越好,所以,政府在农村水源地保护中的制度嵌入应该充分吸纳和体现民意,结合农村社会的需要进行适度嵌入。在村规民约的干预方面,政府应给予其一定的独立性,让村民自己协商和制定农村水源地保护村规民约,政府在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方面给予引导而不是代替村民作决定,使村规民约的制定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农村水源地保护的切实需要。
总之,水污染防治一直是学界关注的热点议题,传统的管制型治理模式由于主体单一性和手段的强制性等使其难以奏效。而政社互动作为现代基层社会治理的创新路径,不仅突破了政府管制型的治理主体的单一性、手段强制性和自上而下动员的单向性,而且克服了社会参与中“政府依赖”的局限,政社互动提倡建立一种上下联动的双向的互动关系,强调政府治理和基层群众自治的良性互动,使政府和社会能够共同致力于保障人们的饮水安全。
中国农村研究202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