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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亮点经验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文联

题目:数字时代新旧问题交织 文字作品版权保护路在何方

资料提供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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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化时代院团艺术版权保护的困境与突破

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创作导向,推出更多增强人民精神力量的优秀作品,培育造就大批德艺双馨的文学艺术家和规模宏大的文化文艺人才队伍。而文化产业是以版权产业为核心的提供精神产品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因此发展文化产业需要重视版权、鼓励创新,形成文化创新的环境与氛围。对于文艺院团来说,其最核心的竞争力在于演出的作品,演出是一切的发端与核心,而当一个音乐会或话剧在舞台上演时,无论是否被录制,这个演出自然而然地成为了一个作品,受到版权的保护。文艺院团是艺术创意和艺术创新的重要主体,如何促进对演出版权的创造、运用及保护,从而提升演出的衍生价值和传播范围,实现作品著作权价值的最大化是当下值得探讨的重要话题。

数字化时代艺术院团版权利益的平衡

版权利益平衡是利益主体根据一定的原则和方式对利益进行选择、衡量的过程,而与这一过程相伴随的是不同利益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尤其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科技的发展,新的利益矛盾和利益冲突出现,基于传统出版模式下的版权利益平衡被打破,给院团发展带来一系列挑战。艺术家作为作品的创作者,是作品版权的所有者,艺术家希望能够通过作品获得经济收益,才会产生继续创作的动力,这也是《著作权法》的立法初衷。但是,当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并发表,便会带到大众的眼前,公众对此合理使用的权利也随之而来,作品的广泛传播也为公众带来了社会利益。这两个权利具有先天的矛盾,所以才需要版权来协调和平衡二者的关系,一方面让艺术家因为创作得到合理的奖励,鼓励其继续创新,另一方面要确保公众在《著作权法》允许的范围内,能够合理使用作品,防止版权的垄断。

然而,对二者的平衡并非是一成不变的,需要随着科技和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伴随着视频网站和短视频APP的迅猛发展,互联网上对于舞台艺术作品的侵权现象呈几何式增长,未经许可发布或转发完整艺术作品或作品片段,或未经许可在观演过程中拍摄舞台表演作品短视频并在互联网平台上发布等侵权行为频发。在演出过程中常有观众不遵守剧场有关规定,违规拍摄作品现场表演视频发布于视频网站或者短视频平台上,侵犯了著作权人和表演者的合法权益。而且网络侵权行为具有隐蔽性、跨地域性等特征,难以识别侵权行为人;侵权手段更新快、易复制使得证据收集和认定更为困难;网络传播扩散速度快,使得被侵权的作品能够在短时间内被无限次传播和复制。在新的科技环境下,对版权的保护应该随之进行调整,确保《著作权法》不能沦为版权所有者、使用者或者其中任何一方的共谋。

数字化时代艺术院团版权保护的困境

过去互联网还不发达,文艺作品播出渠道也有限,院团和平台方的合同十分简单,这也导致院团作为剧目制作方,其本身对于版权的保护意识和自己权益的维护意识并不强烈,许多院团对于委托创作之类著作权权益的分配的版权合同内容也并不详实。随着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演绎作品的版权更成为舞台表演版权各权利所有方利益的交汇点,涉及到剧本著作权、舞美设计、音乐著作权等多重权利。而且著作权本身是复合性的权利,它包括相关人身权和财产权,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人可以把哪些部分许可给、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这个问题放到院团,就不那么容易了,其中可能涉及职务行为,此时人身权和财产权可能会归属于个人和单位的不同主体。而院团还可能涉及复合制作,复合制作往往是指融合了音乐、编舞、灯光、舞美、服装等多种艺术形式在内的复合式的舞台制作。比如说国家大剧院版的《茶花女》融合了上述各种艺术要素,这版演出的人身权是属于国家大剧院的、属于院团的,跟个人不再有关联。然而目前仍有部分院团对版权的基本问题了解不够深入,这也导致这些院团在版权经营上不够专业,违约行为屡屡发生。

在作品版权的保护中,出版社的作用也不可小觑。出版社首先是一个协调者,扮演着促进并推广作品的角色,但是部分出版社不太重视作曲家经济业务,弱化了出版社的协调作用。而且出版社在作品推广的过程中,可以帮助买卖双方探寻一个合理的价格范围,从而降低买卖双方的交易成本。最后,版权也是对买卖双方的保护,在交易的过程中,没有出版社的话,个人可能没有精力和足够的专业知识去处理相关事务,因此用机构的力量来支持个人微薄的力量也可以从另一个角度推动艺术事业的发展。但由于出版社等社会配套措施并不到位,加之部分院团的法律意识有待提高,这也制约了对个人艺术家权利的保护。

数字化时代艺术院团版权保护的再思考

院团如何才能实现对自身版权内容更有效的控制,主要可以从以下三点出发。

第一,院团要重视其作品的内容与品质,这是作品具有版权价值的核心。在互联网蓬勃发展的今天,院团在最近几年开始关注线上演出,不管是内容制作,还是做平台方,线上线下的演出无不为文化演出的产品运作打开了新的赛道,随之带来了最关键的盈利模式,既关系到如何生产、调整更符合线上观演需求的产品,还涉及如何发展更加符合市场特点的付费模式,及如何提高版权保护的水平,使文艺院团能够在这一赛道中创造出更多价值。

第二,提高文艺院团及其员工的法律常识和法律意识。院团大多数是事业单位,人才队伍还有知识范畴可以说都处于长期稳定的状态,更新速度较慢,因此院团可以通过召开学术讲座等方式梳理与版权相关的所有规范,整理一些艺术领域比较典型的案例,加深行业对版权的了解,从中也可以梳理出与艺术创作和作品传播相关的法律争点和要点,形成《院团版权指南手册》,在艺术家群体中进行传播和交流,并通过与他们的交流和对话进一步完善。

第三,加强版权保护过程中社会配套措施的建设。版权保护是动态的且需要不断调整的,牵扯到多方的经济利益,因此需要有出版社、著作权协会、唱片公司数字平台等多方主体的参与与配合,可以从制度、市场、社会等多个层面协调各主体间的利益,维系版权利益动态平衡。

版权具有激励作用,是院团文化创新活动的重要动力,版权制度越完善,文化创意产业越发达。在数字化迅猛发展的新形势下,对于版权保护更高层面的意义在于繁荣中国本土文化艺术的创作、树立大国的形象,只有当知识产权之花盛开时,艺术家们的劳动果实与艺术创作的理念才能被真正赋予价值。

文汇报2023-02-23

 

 

数字时代新旧问题交织 文字作品版权保护路在何方 文章下载

数字时代新旧问题交织 文字作品版权保护路在何方

网络发展让文字作品传播范围更广,但同时也出现了五花八门的侵权行为。文字作品的侵权现象屡禁不绝,有什么办法可以有效打击侵权行为?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其产出文字内容的速度令人惊叹,这又将为文字作品版权保护带来哪些挑战?

近日,围绕“数字时代文字作品的版权保护与授权机制创新问题”主题,来自司法机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高校、出版单位以及互联网企业的嘉宾相聚于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进行了深入探讨。

使用量巨大

权属争议应理性看待

人工智能学习过程中会使用大量文字作品,其生成的内容多以文字呈现。因此,关于人工智能训练学习过程中使用作品是否可能构成侵权、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可以被判定为作品等问题成为嘉宾们分享的主题。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杨德嘉认为,判断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属于作品,首先要明确所对应的人工智能处于哪个阶段。

初级AI是弱人工智能,会应用在非常明确和具体的场景下,起到辅助作用,有非常鲜明的工具性,比如微软“小冰”、智能音箱、智能导航等。对于这类工具属性较强的初级AI的生成物的定性,已经有司法案例给出参考。如在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涉案文章是由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生成的,这是由原告关联企业自主开发并授权原告使用的一套基于数据和算法的智能写作辅助系统。法院最终依据《著作权法》认定涉案文章系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更高一级的人工智能是通用人工智能,也就是强人工智能。近期引起高度关注的ChatGPT和Midjourney等,正在向着这个级别的人工智能逐步发展。未来极有可能出现的通用人工智能,可以高度模仿人类的行为和表达,分析理解人类的概念和情感。尽管对于很多方面的内容,通用人工智能的生成效率和效果可能都已大大超越人类,但仍谈不上是“独立创作”。这个阶段的人工智能,仍然无法改变其工具属性。其所生成的内容,仍然是在人类介入和控制之下的产物。尽管目前对于其生成内容是否具有可版权性存在不同观点,但毫无疑问不可能将AI视为权利主体。

AI如果继续发展,不排除会实现超人工智能的可能,就像很多科幻作品中描述的那样。这一阶段的人工智能已经在事实上达到了“独立自主”的水平。真到那时,应该关心的已经不是怎样依法保护它们的权利,而是如何来保护人类自身的安全。杨德嘉认为,总之,无论人工智能处于哪个阶段,都无需赋予AI任何所谓的权利。从著作权的角度谈人工智能生成物的保护问题,在本质上仍然只能围绕着人和人的智力成果来展开。

中国版权协会常务副理事长于慈珂说,怎样应用人工智能工具,怎样看待AIGC的创作给版权和非版权领域带来的种种挑战,值得思考。因为它会影响到每个人对知识文化的创作、吸收、传播、授权、交易。于慈珂还特别提到了关于AIGC学习数据的看法。一方面,中文数据在互联网数据里占的比例非常低;另一方面,对于不准确的数据缺乏过滤和清洗机制,都会影响AIGC生成内容的准确性。此外,并不是所有数据都能纳入到版权的管理中,数据的权属保护涉及更多的是其他权利。

侵权花样多

“通知—删除”规则该如何改进

多位来自互联网企业的代表分享了对于版权保护工作的困惑及探索的解决方法。

“凯叔讲故事”副总裁姚婉介绍,其所在公司打磨一个产品的时间会很长,投入很大。但就是这些投入大量人力物力的产品,非常容易遭受盗版。因为“凯叔讲故事”的主要产品是音频,音频文件的特点就是非常容易被复制存储。姚婉介绍,从监测情况来看,公司平均每周能监测到4万条侵权链接,向平台投诉后,平台会进行下线处理,但是很快新的盗版链接就会出现,陷入“打地鼠”的困境。

那么,用法律武器打击盗版效果如何?姚婉说,盗版链接数量大,如果逐个清理,面临着成本不可控的问题。而如果走诉讼程序,还要面临侵权行为通常横跨多个平台,导致诉讼流程非常繁琐,以及判赔额过低甚至不足以覆盖维权成本的问题,阻碍了内容平台的维权行动。

同样作为内容平台,阅文集团也遇到了网络文学内容被盗版的问题。阅文集团高级维权专家王书悦说,如今,针对网络文学的盗版手段花样翻新,比如出现了不直接提供盗版资源,但会教人如何找到盗版资源的APP,其牟利渠道也不在APP里,而是把相关用户汇集到一个群里,开通团购链接。因APP本身没有后台服务器,所以如何规制这样的行为?其性质属于教唆还是帮助,抑或是直接侵权、间接侵权,还是不正当竞争?这些问题都有待探讨。

此外,阅文集团还要面对侵权链接屡打不尽,“通知—删除”规则无法及时有效地起到制止侵权行为的现状。在诉讼方面,如果以著作权侵权单部作品的角度提起诉讼,搜索引擎会屏蔽相应的链接,那么提起诉讼的侵权行为就不存在了,而作品相关的更多新的侵权链接又来不及提起诉讼,不在审判范围之内,这会让权利人非常被动。

面对这种情况,阅文集团在打击盗版的方向上作了转变。王书悦说,阅文集团希望能够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角度,请求法院判定纵容甚至帮助盗版链接传播的平台的整体商业模式是否构成侵权。同时,阅文集团还通过申请行为保全禁令、主张惩罚性赔偿等多种方式,尽可能及时地制止侵权、提高侵权成本。

“通知—删除”规则来源于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其基本内涵是,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超文本链接、在线存储网站,其链接、存储的相关内容涉嫌侵权,如果其能够证明自己并无恶意,并且及时删除侵权链接或者内容,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结合“凯叔讲故事”和阅文集团遇到的侵权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金海军分享了他对于“通知—删除”规则的看法。他认为,对于“通知—删除”规则这一舶来品,在实际使用中,应该进行不断反思,比如,对于侵权行为高发的平台,是否要引入事先过滤机制,这一问题值得思考。尤其是对于明显的甚至形成侵权模式的现象,靠单线条的“通知—删除”难以起到较好效果。他期待能出现整体解决方案,根据特定的情形,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相应调整。

存证取证难

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曾经有位很年长的权利人打电话问什么时候能收到稿费,作者说这笔稿费可以用来交取暖费……”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与对外交流合作部主任张晓霞说,并不是所有作家都能获得很多稿费收入,一些经典作品的作者年事已高,新作品比较少,如果大量的作品被判定为合理使用,他们会失去很多稿费收入。关于教辅材料引用作品的合理使用界定问题,张晓霞认为,应当严格“适当引用”的界限,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关于使用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作为专业从事文字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机构,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张洪波分析了文字作品遭遇的未经许可在互联网转载、未经授权被录制为有声读物等现象。以有声读物为例,张洪波说,文著协很多会员的作品遇到未经授权被录制成录音制品、广播剧,并上传到某些有声读物平台的情况。如果作者拿起法律武器维护权益,需要面对取证问题。然而,个人很难证明音频录制者、上传者、平台是否盈利,相关取证也并不容易,维权难会打击权利人维权的积极性。

张洪波还提到了知识资源平台向作者取得授权和付酬的规范问题。目前,对于知识资源平台,还存在怎样向权利人付费、付费的标准以及付费方式如何确定等具体问题。另外,知识资源平台、期刊、作者之间的版权授权链条和授权文件仍待完善。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多方合作形成合力,才能推动平台健康与规范发展。今年2月17日,30余家机构发布“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倡议书,共同发起成立“知识资源平台版权合规建设与健康规范发展共同体”。这一共同体便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宗旨和任务,包括“尊重作者和期刊版权,推动知识资源平台规范授权链条,充分发挥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法律地位、集体授权、维护难以联系作者的版权、协调版权纠纷、国际版权合作与保护等方面的优势,推动平台、期刊、作者建立公平合理的授权关系与利益分配机制,制定相关版权许可合同范本或示范条款,拟定平台使用文字作品报酬标准及付酬方式,协调版权纠纷,开展国际版权合作与版权保护”等内容。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吴娇在分享中也谈到了在文字作品数字化应用过程中的重复授权问题。吴娇介绍,在法院审理的期刊文章侵权案件中,可能会存在两种授权链条,第一种授权链条是作者投稿之后,期刊会通过声明的形式与作者进行约定,作者对期刊的授权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在此之后,期刊又会与平台签订协议,将期刊文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平台进行应用。第二种授权链条则是作者直接向平台进行授权。在具体案件的审理中,如遇到平台关于期刊文章的版权使用发生争议,法院会先审查授权内容。比如在第一种授权链条中,法院会倾向于认为期刊对于平台的授权属于对汇编作品的授权,平台的使用方式应该限于汇编作品的整体使用。如果是授权内容相同,那接下来会审查授权时间,保护在先的授权。

“非常希望权利人给我们提供更多有价值的线索,以及出版行业常见的盗版情况,这些都能够帮助我们更加有效地进行版权保护。”京东集团安全调查部版权保护负责人吴承霖表达了与行业进行交流,共同打击盗版的期待。吴承霖分析,在电商市场中,盗版行为呈现出对象虚拟化、链条跨域化、证据电子化的目标特征。对此,京东提出了相应的版权保护方案。一是强化红线规则,严厉处罚违规商家;二是分层治理,组建多个专业团队进行版权保护工作;三是智能识别,通过技术智能化的手段发现违规商品;四是联合共治,集合社会力量健全反盗版机制。

“从大家的发言中我发现,数字时代,旧的版权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又产生了新的数字作品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国家版权贸易基地副主任李方丽说,大家对版权保护关注较多,谈授权的问题较少,一定程度上说明解决版权保护问题任重道远。只有版权保护做好了,才有可能涉及后续作品使用方式的扩展以及更多的授权场景问题。

广东数字出版 2023-07-15

 

 

发挥自贸试验区版权服务中心作用,擦亮知识产权保护“金名片” 文章下载

发挥自贸试验区版权服务中心作用,擦亮知识产权保护“金名片”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2023年,是中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合作50周年,也是上海自贸试验区成立10周年。其中,全国首个在自贸区内设立的版权专业服务平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版权服务中心,形成了一系列“开创性”的举措。

最近,一批在浦东展出的作品完成了跨地域登记工作。其中既有美术馆展览展出的一些艺术作品,也包括了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展示和转让的美术作品。“著作权行为发生地”创新举措有效解决了企业需求,助力了企业经营业务的发展,为企业提供了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根据中国版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条例,作品登记一般采取属地化的管理原则,即企业向其注册所在地发起登记申请,自然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发起登记申请,由属地审批、通过并颁发相应的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2021年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上海浦东)落地揭牌后,浦东获得了“著作权行为发生地登记”的制度突破与创新,允许在创作、运用中与浦东相关的作品在上海作登记,享受“市民待遇”,得到确权、用权、维权的全链条服务。

2018年,上海市制定“扩大开放100条”行动方案,建设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版权服务中心列入第62项任务。2019年,上海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设立版权服务中心,这是全国首个在自贸区内设立的版权专业服务平台,主要围绕版权快速登记、快速监测预警、快速维权等开展服务。其中,通过快速登记服务完成登记的作品便有7万余件。通常来说,一件作品从提交登记申请、后台审核,到最后的办结颁证,大约需要30个工作日。而面对自贸区范围内的优质版权作品、重点版权企业,中心提供了快速登记的指导和受理,将整体的登记时长缩短到5个工作日。这无疑极大便利了企业对作品确权和授权行为的展开,同时也为那些时效性强、市场传播度高的作品提供了及时有效的维权保障。

2021年,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落户浦东,浦东新区率先进行跨地域作品登记制度的改革探索。上海自贸区国际文化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也是该制度落地后第一家享受该政策的企业。作为自贸区文化艺术示范性公共服务平台和产业运作平台的主体,对于近年来浦东在版权领域的不少探索与创新,企业有着切身的感受。尤其是“行为发生地登记”的制度创新,极大帮助了企业为在浦东参展的外地艺术家的作品在上海进行版权登记,充分为企业在艺术品版权的确权、授权、维权业务中提供了保障和便利。此外,版权服务中心还推出了版权监测预警、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不断优化营商环境。

“十三五”以来,浦东新区作品登记由2016年的5726件增至2022年的260417件,实现超过45倍增长,培育了全国十分之一,上海市三分之二的在登作品;软件著作权登记实现5倍增长,登记软件著作权的企业已超过2200家。

当前,浦东新区正在建设国家版权创新发展基地。浦东对标国际规则,制订实施浦东新区法规,以法治保障促产业发展。如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建立高水平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若干规定》中建立著作权行政保护的特别规定,更高效更有力地通过行政执法程序保护著作权,为权利人创造良好营商环境。

新闻晨报2023-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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