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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统计局

题目:各地统计方面的最新政策办法意见等

资料提供时间:202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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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文章下载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已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统计局

2019年12月27日

浙江省统计局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统计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各级统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

第三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设置不全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没有设置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条 迟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超出统计制度规定报送期限,但未经催报或者在催报通知书送达前报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百元以下罚款;

(二)在催报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报送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初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年内再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8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8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2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比例在1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2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2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5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比例在6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2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且违法数额在1.5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或违法比例在90%以上且违法数额在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数额在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数额在5亿元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二十万元罚款。

非价值量指标违法行为的情形认定按违法比例的大小予以认定,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0%以上9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法比例在1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法比例在10%以上3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法比例在30%以上6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法比例在60%以上90%以下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比例在90%以上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第八条 提供不完整统计资料的,按照调查表中未填指标个数占应填指标个数的比例予以处罚:

(一)1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10%以上3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三)30%以上6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60%以上90%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90%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第九条 转移、隐匿、篡改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转移、隐匿、篡改部分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转移、隐匿、篡改全部资料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 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致使部分资料灭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致使全部资料灭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 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初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年内再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二条 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部分答复不实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全部答复不实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拒绝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初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二)一年内再次发生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工作正常开展未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对工作正常开展造成严重影响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威胁、暴力方法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给予警告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一万元罚款。

第十五条 统计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中的“违法数额”,是指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具体数额与应报数额的差额(绝对值);“违法比例”是指违法数额与应报数额的比例。其中的“应报数额”是指当事人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应当报送的具体数额。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浙江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浙江省统计局关于开展规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统﹝2010﹞42号)、《浙江省统计局实施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暂行)》(浙统﹝2010﹞70号)、2017年2月23日公布的《浙江省统计行政处罚裁量细则》自本细则施行之日起废止。

浙江省统计局2019-12-27

 

 

浙江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文章下载

《浙江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法治保障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主要负责统计重大涉法事务的咨询、审核和协调处理,公职律师负责统计经常性涉法事务办理,并参与统计重大涉法事务的协调处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共同维护本局及相应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法律顾问主要从法学专家和有实际经验的执业律师中聘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党章党规和国家宪法法律,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

(三)法学专家应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力和经验;执业律师应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且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四)熟悉省情,了解统计工作,热心服务统计事业,有较强的行政执法、统计管理等方面问题的分析处理能力,并有足够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职律师在本局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在编公务员中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不含试用期);

(四)品行良好。

第五条 统计执法监督局负责法律顾问聘任事务的承办、公职律师资格的审核,以及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法律顾问的聘任,由统计执法监督局从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法学专家或律师中遴选,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后办理聘任手续。

公职律师的设立,由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定的本局公务员自愿申请,经统计执法监督局审核,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按照《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省司法厅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第七条 聘任法律顾问应当签订聘任合同,聘期为3年,期满可以续聘。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用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八条 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重大统计改革、统计决策、统计行政行为、资产处置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统计立法项目的研究、论证和重要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三)参与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参与处理陈述申辩、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调解或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参与本局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大合同、重要法律文书;

(五)协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六)办理本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所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五)与本局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准确、及时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统计资料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不得从事损害本局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本局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七)与本局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公职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承担律师法、律师行业规范等规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 公职律师在履行职责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

(二)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三)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局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第十三条 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聘用关系:

(一)不履行第十条规定义务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业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者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如发生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问题,还应当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执业诚信档案,通报省司法厅、省律师协会或者所在单位,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公职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调整工作岗位,依法依纪处理,并向省司法厅申请注销公职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 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纳入本局预算,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统计局2020-12-24

 

 

浙江:关于建立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省级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文章下载

浙江:关于建立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省级联系点制度的通知

各市统计局,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省级联系点:

为认真贯彻全国、全省统计工作会议精神,推进深化新时代统计制度方法改革工作,充分发挥县级在构建现代化统计体系中的作用,以点带面推动我省统计改革创新,省局在各市统计局推荐的基础上,确定杭州市余杭区统计局等18个县级统计局作为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省级联系点(以下简称“联系点”)。为加强联系点的建设,促进联系点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现就建立联系点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系点名单

杭州市余杭区、钱塘新区、宁波市海曙区、温州市瓯海区、乐清市、嘉善县、海宁市、桐乡市、长兴县、安吉县、诸暨市、永康市、义乌市、衢州市衢江区、舟山市普陀区、台州市椒江区、温岭市、遂昌县等18个县级统计局。

二、联系点主要任务

一是及时反映贯彻实施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中遇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二是积极承担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试点工作;三是主动开展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课题研究;四是及时向省局报送本地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研究与实践的好做法、好经验;五是参加省局举办的统计设计管理工作会议和业务培训。

三、具体要求

(一)加强对联系点工作的领导。联系点工作的基础在建立渠道,关键在坚持运作。各联系点都要明确一位局领导分管这项工作,指定一名联络员与省局设管处联系,确保联系点工作的正常运行。

(二)各市统计局要切实重视联系点工作,协助做好联系点的培育、管理,关心支持联系点开展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联系点实行“动态管理”,各市统计局在每年年底可以根据联系点的工作业绩,提出调整联系点的建议,经省局审定后,予以调整。

(三)各联系点要加强上下沟通、横向交流,注重经验总结,重视课题研究,不断探索统计制度方法改革方向与实践的理论成果。2020年各市及联系点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课题研究工作要求于10月底前完成,3月底前先报课题研究基本框架。工作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设管处联系。

附件:2020年各市及联系点统计制度方法改革课题研究方向及分工

浙江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0年1月16日

附件

2020年各市及联系点统计制度方法改革

课题研究方向及分工

1.优化“四上”企业统计起点标准研究(杭州市统计局)

2.探索钱塘新区企业“最多报一次”改革研究(杭州市钱塘新区统计局)

3.探索大数据在普查、常规统计调查、投入产出调查中的创新应用研究(杭州市余杭区统计局)

4.产业活动单位纳入地方GDP核算方法研究(宁波市统计局)

5.建立健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统计监测制度研究(宁波市海曙区统计局)

6.温州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统计监测研究(温州市统计局)

7.电子商务企业统计方法的研究(温州市瓯海区统计局)

8.当年注册单位生命周期跟踪在名录库维护中的应用研究(乐清市统计局)

9.现代化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嘉兴市统计局)

10.深化投资领域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研究(海宁市统计局)

11.探索企业集团统计监测体系研究(桐乡市统计局)

12.“青吴善”区域高质量发展体系研究(嘉善县统计局)

13.共享经济统计监测体系研究(湖州市统计局)

14.探索县级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表编制方法(安吉县统计局)

15.探索企业软投入季度监测统计制度方法改革研究(省级地方标准)(长兴县统计局)

16.探索法人单位统计向法人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并重统计改革研究(绍兴市统计局)

17.探索机构改革后统计基层基础体系建设(诸暨市统计局)

18.探索工业企业电子商务现金交易账户研究(金华市统计局、永康市统计局)

19.探索国际贸易综合改革试验区统计工作机制研究(义乌市统计局)

20.探索部门(科技)间统计数据共享研究(衢州市统计局)

21.投资“入库入统”方法探索(衢州市衢江区统计局)

22.服务业统计方法思考(衢州市衢江区统计局)

23.探索特别合作区统计工作机制研究(舟山市统计局)

24.探索大健康产业统计监测方法研究(舟山市普陀区统计局)

25.探索区域发展战略监测研究(台州市统计局)

26.完善研究与试验发展活动统计制度方法研究(台州市椒江区统计局)

27.大数据与统计方法创新研究(温岭市统计局)

28.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转换统计方法研究(丽水市统计局)

29.探索生态产品价值转化重点镇村生产总值核算方法研究(遂昌县统计局)

浙江省统计局2020-01-17

 

 

天津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天津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我市关于完善科研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科学、规范管理天津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促进统计科研多出成果、出好成果,更好地服务我市宏观决策和促进统计改革发展,参照《全国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修订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研究项目)是天津市统计局面向全市(包括全市各有关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招标的研究项目。不包括全国性的各类普查课题招标。

第三条 研究项目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目标导向,支持统计改革创新中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相结合的研究,鼓励技术创新、方法创新,坚持公平竞争、公开透明、择优立项,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天津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工作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成立科学研究项目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局党组书记、局长为组长,其他局领导为领导小组成员。下设天津市统计科学研究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科研管理办公室),设在天津市统计局宏观政策研究处(以下简称政研处),负责本办法的执行和研究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科研管理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科研管理的局领导担任,政研处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办公室、设管处、综合处、财务处、应急办负责人为成员。

第二章 项目申请和立项

第五条 研究项目分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以及重大统计专项。

重大项目以解决统计改革创新中具有前瞻性、战略性、全局性的理论与实际问题为研究内容,对于完善统计体制、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具有重要决策参考价值的项目。

重点项目以解决统计改革创新中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为研究内容,对于完善统计体制、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提高数据质量和政府统计公信力具有较大借鉴意义的项目。

重大统计专项主要是围绕统计改革创新,结合实际工作需求,近期迫切需要研究解决的理论与现实问题。

一般项目旨在引导关注前沿、重视基础、突出应用,并能较好地促进统计理论研究与统计工作实践相结合的项目。

科研管理办公室鼓励并积极组织参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重大统计专项,协助申请国家统计局经费资助,我市不再组织重大、重点项目和重大统计专项研究;我市重点开展贴合市委市政府及统计实际工作需求、近期迫切需要研究解决,并能较好地促进统计理论研究与统计工作实践相结合的项目。

第六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依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统计中心工作,在前一年的第三季度广泛征求各相关处室意见和需求,依据各处需求,报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科研管理办公室制定下一年度研究项目预算和《天津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年度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年度预算由财务部门审批,《指南》于每年年初通过天津市统计局官网和相关媒介发布。

第七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研究项目申请。受理时间为公布申请通知之日起30日内,过期不再受理。

第八条 项目申请面向全市科研院所和高校等单位,项目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独立开展研究和组织指导课题研究的能力,有足够时间和精力承担项目实质性研究;

(三)应当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不具备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应当有两名具有副高级以上(含)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书面推荐。

申请人同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在《指南》发布之日前,作为项目负责人有未结全国或天津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的,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九条 项目申请人申请立项时应提供《天津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空白表式和填写说明以本办法附件形式提供申请人使用。

申请人应当根据《指南》拟定题目,按照要求填写电子版和纸介质版《申请书》,并于截止日期前将电子版和纸介质申请材料报送至科研管理办公室。

第十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组织相关处室负责人和统计专家库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论证,并进行现场答辩,结合需求处室意见和当年拟立项总数,提出拟立项项目建议并提交领导小组研究。当年立项项目最终由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在天津市统计局官网和相关媒体公示立项项目,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对立项的研究项目无异议的,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进行编号,在天津市统计局官网和相关媒体予以公告,并向申请人发放立项通知书。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科研管理办公室签订正式合同。立项项目按批准的经费总额编制研究项目经费执行预算表,项目负责人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完成预算编制报科研管理办公室审批并备案。无特殊情况,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经费。

项目实施周期根据需求确定。提前完成的,可以申请提前结项。研究项目需要延长期限的,由项目负责人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科研管理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半年。

第十三条 简化研究项目过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与结果考核。项目需求处室应指定项目局内联系人,对接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类业务性事项并负责跟进项目进度。实施过程中如有变更事项,需协助提交研究项目变更申请,经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并加盖公章后报科研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十四条 研究项目在收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及时组织实施。在启动研究一半进程时,科研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中期检查。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将研究项目相关中期材料报送科研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科研管理办公室终止或撤销研究项目:

(一)研究成果(包括最终研究成果和阶段性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研究成果存在知识产权、署名权等方面争议且争议未解决的;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的;

(四)剽窃他人成果的;

(五)与批准立项的研究项目论证材料严重不符的;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的;

(七)严重违反财务制度的;

(八)其他。

被撤销研究项目的项目负责人5年内不得申请研究项目。

第四章 项目鉴定和结项

第十六条 研究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当及时申请研究项目鉴定和结项。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申请研究项目鉴定和结项时,应当向科研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天津市统计科学研究项目鉴定结项书》(以下简称《鉴定结项书》)、研究成果全文、摘要、加盖财务公章的经费决算表等材料。

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邀请统计专家库专家和局内相关处室负责人,采用通讯等评审形式进行鉴定。同时,研究项目需求处室应提交项目效果评价意见。经参考多方意见确认鉴定通过后,科研管理办公室向项目负责人颁发结项证书。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实施台账式管理,取得结项证书的研究项目全部工作成果,除有特殊约定外,归天津市统计局所有。科研管理办公室可择优选编对市委市政府有决策咨询作用或与当前统计改革发展关系较密切的理论与实证研究成果,以天津市统计局名义报市委市政府或向相关领域期刊推荐刊发。

第五章 科研经费管理

第十九条 在研究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各项费用的使用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遵守国家财政和我市财务管理法律法规;

(二)有利于保证统计科学研究项目质量和水平的提升;

(三)有利于吸引和邀请社会知名人士和统计专家为统计科学研究事业服务。

第二十条 研究项目经费按合同约定方式进行核定和拨付;对于未通过鉴定结项项目的结余资金以及因故被终止或撤销项目的已拨资金,研究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

第二十一条 研究项目经费由科研管理办公室在上年度提交预算,立项当年工作完成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办理资金支付手续,资金按规定直接支付给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 项目资金支出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仅限在以下八个科目列示,具体包括:

(一)资料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图书(包括外文图书)购置费,资料收集、整理、复印、翻拍、翻译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等。

(二)数据采集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调查、访谈、数据购买、数据分析及相应技术服务购买等支出的费用。

(三)会议费/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交流、考察调研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交通、食宿等费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2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四)设备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购置设备和设备耗材、升级维护现有设备以及租用外单位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五)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按照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支出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以及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列支。劳务费预算应根据项目研究实际需要编制。

(七)印刷出版费: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的打印费、印刷费及阶段性成果出版费等。

(八)其他支出: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编制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在研究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项目负责人有义务对中期和结项延伸审计给与配合。

第二十三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研究项目的立项和审批,并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科研管理办公室可以使用研究项目所有的数据和资料,并对研究成果进行压缩、提炼等编辑加工。涉及敏感数据和技术创新、工作创新等研究成果未经科研管理办公室同意,不得公开发表;经科研管理办公室同意发表的项目,应注明“天津市统计局统计专项”字样。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统计局2020-05-07

 

 

江苏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江苏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省各部门:

为加强对全省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江苏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

2019年9月9日

江苏省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规范性、统一性管理,提高统计调查的科学性和有效性,规范统计调查行为,减轻统计调查对象负担,推进统计信息共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江苏省统计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制定机关)单独制定或者共同制定的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以下简称统计调查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统计调查项目,是指通过调查表格、问卷、大数据以及其他方式搜集整理统计资料,用于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类统计调查项目。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关)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辖区内统计工作,健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制度,指导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统计调查。

第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一申报本单位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五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二)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与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单独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共同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第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及其统计调查制度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的,不得组织实施。紧急情况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临时性统计调查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的紧急情况,是指重大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对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第二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机关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地方党委政府的决定和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开展统计活动的,应当制定相应的统计调查项目。

第八条 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减少调查频率,缩小调查规模,降低调查成本,减轻基层统计人员和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可以通过行政记录和大数据加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开展统计调查;可以通过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整理获得统计资料的,不得重复开展统计调查;抽样调查、重点调查可以满足需要的,不得开展全面统计调查。

第九条 制定机关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应当有组织、人员和经费保障。

第十条 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调查表式、分类目录、指标解释、指标间逻辑关系,采用抽样调查方法的还应当包括抽样方案。

统计调查制度总说明应当对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内容、调查频率、调查时间、调查方法、组织实施方式、质量控制、报送要求、信息共享、资料公布等作出规定。

第十一条 统计调查制度应当列明下列事项:

(一)向审批机关报送的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具体统计资料清单;

(二)主要统计指标公布的时间、渠道;

(三)统计信息共享的内容、方式、时限、渠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四)面向单位的统计调查,统计调查对象使用统计基本单位名录库或者部门基本单位名录库的情况。

第十二条 统计调查应当规范设置统计指标、调查表,指标解释和计算方法应当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 统计调查应当使用国家统计标准。无国家统计标准的,可以使用经国家统计局批准的部门统计标准。

第十四条 新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或者对现行统计调查项目进行较大修订的,应当开展试填试报等工作。其中,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第十五条 制定机关统计调查项目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事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第三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

第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反馈、决定等程序。

第十七条 制定机关提交统计调查项目申请时,应当向审批机关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项目的公文;

(二)统计调查项目申请书;

(三)统计调查制度;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论证报告、背景材料、经费保障等,修订的统计调查项目还应当提供修订说明;

(五)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意见及其采纳情况;

(六)统计调查表可行性测试评估表或者统计调查项目的试点报告(新增重要统计调查项目提供);

(七)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

涉及保密的,按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审批机关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告知要求予以补正。

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对申请审批的统计调查项目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统计调查项目,作出予以批准的书面决定:

(一)具有法定依据或者确为制定机关公共管理和服务所必需;

(二)与现有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的主要内容不重复、不矛盾;

(三)主要统计指标无法通过行政记录或者已有统计调查资料加工整理取得;

(四)统计调查制度科学、合理、可行,并且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五)采用的统计标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六)制定机关具备项目执行能力。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审批机关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意见;修改后仍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审批机关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审批期限自审批机关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制定机关修改统计调查项目的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期限内。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简化审批程序,缩短期限:

(一)发生突发事件,需要迅速实施统计调查;

(二)统计调查内容未做变动,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期限。

第二十二条 统计调查项目实行有效期管理。超过有效期限(按批复文件规定填写)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

统计调查项目在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制定机关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二十三条 统计调查项目经审批批准后,制定机关应当在统计调查表的右上角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文号(即批复文件文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对未标明前款规定的标志或者超过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表,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填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责令停止有关统计调查活动。

第二十四条 制定机关收到批准的书面决定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已标注批准文号和有效期限的统计调查制度报送审批机关。

第二十五条 审批机关通过本级政府或者审批机关网站公布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名称、制定机关、批准文号、有效期限和统计调查制度。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四章 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健全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完善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夯实统计基础工作,严格按照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组织实施统计调查。

第二十七条 制定机关在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时,应当就统计调查制度的主要内容对组织实施人员进行培训;应当就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口径、计算方法、采用的统计标准和其他填报要求,向调查对象作出说明。

第二十八条 制定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九条 制定机关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统计资料管理和公布的规定。

第三十条 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一般应当在政府部门间共享。

制定机关应当及时向审批机关报送组织实施统计调查取得的具体统计资料。

第三十一条 制定机关建立统计调查项目执行情况评估制度,对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进行评估,认为应当修改的,按规定报请审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本级和下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执行统计调查制度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举报统计违法行为的方式和途径,依法受理、核实、处理举报,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四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积极协助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统计违法案件材料。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制定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处理:

(一)违法制定、实施统计调查项目;

(二)未执行国家统计标准;

(三)未执行批准的统计调查制度;

(四)在统计调查中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第三十六条 统计调查项目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依法公布,擅自组织实施的,依照《江苏省统计条例》第四十条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法行为中,认为对有关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将处分建议和案件材料移送该国家工作人员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统计局2019-09-09

 

 

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 文章下载

江苏: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指导意见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省局、省调查局各部门、各单位:

统计基层基础是统计工作的起点和基石,是统计事业长远发展的根本保证。为进一步提升基层基础统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水平,从源头上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更好地发挥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作用,依据统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意见》,结合当前统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计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因地制宜、上下联动、规范有序的原则,进一步夯实地方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统计工作的法定职责,实现基层统计工作“八有八化”(即:有机构、有编制、有人员、有经费、有场地、有设备、有网络、有制度,统计管理制度化、统计人员专业化、统计报表标准化、统计台账电子化、统计资料档案化、统计工作法治化、统计信息网络化、统计宣传常态化),着力解决统计基层基础薄弱、人员力量与调查任务不匹配和源头数据不全面、不完整、不精确等突出问题,立足我省统计改革发展需要,遵循统计工作规律,以提高统计源头数据质量为中心,以提升基层统计调查能力为目标,加快推进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步伐,为更好服务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统计支撑。

二、加强队伍建设,夯实基层工作基础

(一)健全完善基层统计机构。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健全完善基层统计机构设置工作,加强协调管理和指导检查。督促各县(市、区)严格按照《统计法》规定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指导各乡镇(街道)明确承担综合统计工作职责的部门,并加挂“统计站”牌。要求各类开发区(园区)设置“统计科”,实行实体型运作。

(二)配齐配强基层统计力量。各市县要根据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和统计工作实际需要,协调配备相应统计力量,统计人员实行集中办公,保持统计队伍的相对稳定,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设置乡镇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统计人员数量应当与统计任务相匹配,建立辖区基本单位数量变动、人口规模变动与统计人员协调匹配联动机制。结合乡镇(街道)机构改革,探索增强乡镇(街道)基层统计力量的新途径新模式。配备政治素养高、业务水平强的统计人员队伍,原则上一般乡镇(街道)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3-5人;其他经济总量较大、业务量较多的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专职人员配备,其中列统企业500-1000家的乡镇(街道),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6-7人,列统企业1000家以上的,配备专职人员不少于8人。统计机构负责人应由行政或事业在编人员担任,并享受本级中层干部相关待遇。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统计机构负责人变动要经县(市、区)统计机构批准,其他工作人员变动要及时向县(市、区)统计机构备案。

(三)加强村居(社区)统计工作。进一步协调强化村居(社区)统计工作,指导各村居(社区)配备专(兼)职统计协管员,负责做好统计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报酬和补助。要保证村居(社区)统计工作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统计工作制度、有专用资料柜,有数据处理设备。村居(社区)统计人员变动须办理交接手续,并报所在乡镇(街道)统计机构备案。

(四)督促统计调查单位优化配置统计人员。各市县应当依据《统计法实施条例》,督促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加强统计基础工作,为履行法定的统计资料报送义务提供组织、人员和工作条件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应当明确本单位统计负责人。“四上”企业应当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配备专兼职统计人员,并保持统计工作人员的稳定,企业统计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告所在辖区的统计机构。

三、完善工作制度,规范基层统计行为

(五)建立完善基层统计工作制度。县(市、区)级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各项统计业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工作制度,强化制度执行,营造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数的良好氛围,通过制度建设提升统计管理工作规范化水平。督促指导乡镇(街道)、村居(社区)统计机构(人员)建立并严格实施数据采集审核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统计业务岗位责任制度、统计工作保密制度、统计人员考核等制度和统计业务流程规范,确保统计工作有序开展。督促指导企业建立健全统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统计报表报送制度、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统计工作交接制度等,规范开展企业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源头数据完整真实可靠。

(六)建立健全基层统计台账。统计调查对象(企业)应依法建立健全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做到数出有据。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统计数据的收集审核上报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各市、县(市、区)统计部门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及省统计局的统一部署推动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县(市、区)、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居(社区)统计机构(人员)应当督促指导企业使用电子统计台账,解决企业建立电子统计台账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居(社区)应当利用信息化手段,改进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效率。

(七)扶持推动社会调查机构发展。积极稳妥发展第三方统计力量,培育发展社会统计调查机构,发展专业化统计调查机构。鼓励基层统计机构向社会力量购买统计服务,鼓励企事业单位委托民间统计机构代理统计事务、填报统计资料。积极探索政府统计调查委托民间统计机构组织实施的工作模式,鼓励探索以外包形式购买统计服务,利用社会资源弥补基层统计力量不足。各级统计部门对民间统计调查机构要加强监督管理。

四、落实保障措施,积极营造良好统计环境

(八)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党委政府应依法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强化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统筹协调组织、编制、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合力推动相关工作落实。各级统计部门要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通力合作,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专业人员共同抓的责任机制,做好业务工作的指导衔接,及时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本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九)加大经费支持。各市县应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将统计日常工作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基层统计工作日常运作和大型普查工作有序开展。协调安排专项资金,持续改善基层统计机构工作条件。省统计局将会同省财政厅对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村居(社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按照相应标准进行奖励和补贴。对村居(社区)配备的统计协管员,要根据工作量按规定发放劳动报酬;对协助参与全国、全省重大国情国力调查的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十)抓好基层教育培训。各级统计部门要有计划、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统计知识、技能、法规和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努力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扎实、适应统计改革和发展需要的基层统计干部队伍。提高基层乡镇(街道)、开发区(园区)培训人数及培训频率,优化培训实施方案和课程设置,不断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拓宽统计人员的视野,提升统计服务保障能力。企业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事先参加培训。

五、强化督促检查,持续推动抓好落实

(十一)建立激励机制。要关心关爱基层统计工作人员,坚持事业留人、待遇留人,为基层统计干部成长进步创造条件。省统计局把各地区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纳入年度统计工作考核内容,定期不定期组织对全省统计基层基础建设情况进行抽查。各级统计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统计基层基础建设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促进交流互鉴,推进创优争先,形成上下联动、内外互动的统计基层基础建设良好局面。

(十二)强化监督检查。把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列入政府统计督察事项,强化检查督促和工作考评。将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工作与统计执法检查以及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紧密结合,协同推进,共抓落实,相互促进,齐头并进,确保统计基层基础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江苏省统计局2021-06-30

 

 

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文章下载

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已经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

2021年5月25日

(此件向社会公开)

江苏省企业统计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统计信用修复工作,保障企业权益,鼓励和引导企业主动纠正统计失信行为,重塑企业统计信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关于完善信用修复机制保障信用主体权益的通知》,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统计信用修复是指承担法定的政府统计资料报送义务的企业,在一定期限内主动纠正其统计失信行为,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在失信公示截止期之前向认定失信行为信息的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失信行为信息修复申请并被确认的活动。

第三条 统计信用修复工作应当遵循自愿申请、规范实施,公正公开、保障权益,分类管理、协同推进,按照“谁认定、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 信用修复条件

第四条 具有统计一般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对统计一般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认真整改到位,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企业统计失信信息公示时间已满6个月。

(三)企业强化统计诚信意识,作出不再统计失信的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 具有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企业提出信用修复申请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对统计严重失信行为进行了纠正,并认真整改到位,该失信行为的不良社会影响已基本消除。

(二)企业统计失信信息公示时间已满6个月。

(三)企业强化统计诚信意识,作出不再统计失信的承诺并同意向社会公开。

(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并提供信用报告。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予以统计信用修复:

(一)失信行为信息自认定之日起未满第四条或者第五条规定期限的。

(二)统计失信行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产生新的统计失信行为的。

(三)提交虚假材料等不实信息用于信用修复申请的。

(四)企业接到统计信用异常提醒后无故不纠正相关统计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之日起15日后仍不纠正的。

(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实施统计信用修复的失信行为。

第三章 信用修复程序

第七条 企业可以向认定该企业统计失信的政府统计机构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第八条 企业申请信用修复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信用修复申请表(附件1);

(二)信用修复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证照、身份证件等材料复印件并加盖公章。

涉及统计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的信用修复,还应当参加省、市信用办或第三方信用机构组织信用修复培训,或登录“信用中国”网站公益性在线培训平台进行在线培训。企业申请人提供参加信用修复培训证书并提交信用报告。

第九条 统计机构受理申请。统计机构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申请人补全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信用修复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

第十条 统计机构开展统计信用修复核查并提出修复意见。统计机构对企业统计信用状况开展核查,重点检查企业统计失信行为整改情况,并根据整改情况,提出修复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作出信用修复决定(附件3),并按照信用信息报送渠道提供给同级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对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统计机构应当书面告知信用修复申请人不予修复的决定和理由。确认修复的统计失信行为信息应当及时在信用主体相应信息及信用档案中予以标注,并在相关平台和网站上撤销公示,不再作为信用惩戒的依据。

第十二条 基于“信用中国”网站的信用修复,由企业自主登陆“信用中国”网站,按照《“信用中国”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指南》要求,企业自行提交失信信息修复申请。其中,《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附件4)由负责信用修复的统计机构提供给申请人。

第四章 信用修复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负责信用修复的政府统计机构明确专人管理信用修复记录处理档案。将信用修复申请表、承诺书、决定书等有关文件的原件或复印件,及时归档、备查。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十四条 企业对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不予信用修复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统计机构或者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做出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实施。

附件:1.信用修复申请表

2.信用修复承诺书

3.信用修复决定书

4. 涉及一般失信行为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表

江苏省统计局2021-05-26

 

 

人社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文章下载

人社部 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各调查总队,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各中央企业人事部门:

统计专业人员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统计事业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智力基础。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现就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完善统计体制和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要求,遵循统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健全科学化、规范化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完善评价机制,为客观科学公正评价统计专业人员、不断壮大统计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为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服务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服务发展。紧紧围绕服务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围绕统计事业发展和统计人才队伍建设需求,发挥人才评价“指挥棒”和风向标作用,营造有利于人才成长和发挥作用的评价制度环境,用好用活人才,促进统计专业人员职业发展,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统计人才活力。

2.坚持科学评价。优化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丰富评价方式,以职业道德、能力素质和工作业绩为重点,科学设置符合统计专业人员特点的评价条件。克服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加强对业绩成果的考察,鼓励和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工作,深耕专业,让作出贡献的人才有成就感和获得感。

3.坚持评用结合。加强对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从业行为等方面的评价考核,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知法守法,坚持职业操守,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可靠。促进评价结果与统计人才培养、使用相结合,鼓励用人单位将选人用人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有机衔接,促进人岗相适、人尽其才。

二、主要内容

通过健全统计评价体系、完善评价标准、规范评价程序、改革评价方式、丰富评价手段,形成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的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

(一)健全评价体系

1.完善职称层级设置。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助理统计师、统计师、高级统计师和正高级统计师。

2.统计专业人员各级别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二)优化评价标准

1.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要求统计专业人员坚持实事求是、不出假数、廉洁自律的职业操守。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反统计法律法规,存在严重失信的统计专业人员进行联合惩戒,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2.突出对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的评价。改变在科研成果评价中过分依赖学术论文的做法,实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各地区、各相关单位可结合实际建立科研成果代表作清单,引入统计理论文章、分析报告、项目报告、行业标准、调查方案、发展规划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强化统计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导向,引导统计专业人员不断提高统计分析研究能力,促进统计数据在决策管理等方面更好发挥作用。提高技术创新、专利、技术推广、标准制定等评价指标权重,将科研、业绩成果取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

3.实行分类差异化评价。对基础统计理论研究人员,以同行学术评价为主,注重评价其原创能力和解决重大科学问题的能力,尤其是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学术水平和业内影响。对应用统计研究和技术开发人员,突出市场和社会评价,注重评价其技术创新与集成能力、取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重大技术突破、成果转化及对产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从事大数据、微观数据等统计科技服务的人员,将行业评价作为重要参考,注重评价其工作绩效、项目成果和取得的社会经济效益。探索对教育、卫生、金融等不同行业领域从事统计研究、行业统计等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实行分类评价。

4.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和单位标准相结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负责制定《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见附件)。各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地区标准。具有自主评审权的用人单位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单位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标准。

(三)完善评价机制

1.丰富职称评价方式。助理统计师、统计师实行以考代评,高级统计师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正高级统计师一般采取评审方式。研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综合运用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等多种形式,提高评价的针对性和科学性。

2.合理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在综合评估基础上,逐步将高级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市地。自主评审单位组建的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须按照管理权限报省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对开展自主评审的单位,政府部门不再审批评审结果,改为事后备案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统计部门加强对自主评审工作的监管,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3.向艰苦边远地区统计专业人员和特殊人才倾斜。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统计专业人员,重点考察其实际工作业绩贡献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适当放宽学历要求。开展基层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国家级统计高端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技术难题、在统计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可直接申报参加正高级统计师职称评审。

4.畅通职称评价渠道。打破户籍、所有制、身份、档案等制约,不断壮大统计专业人员队伍。非公有制领域与公立机构的统计专业人员,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统计专业人员在职称申报、评审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事业单位统计专业人员经批准离岗创业的,3年内与原单位人员享有同等的职称评审权利,离岗创业期间所取得的业绩成果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四)促进职称评价与人才培养使用有效衔接

1.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专业人员使用有效衔接。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统计专业人员。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聘用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到相应统计岗位。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可根据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统计专业人员从事相关岗位统计工作。

2.促进职称制度与统计人才培养相结合。推进职称评审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加快统计专业人员知识更新。推动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与高端统计人才培养、统计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等有机衔接,促进统计职称与经济、会计、审计等相近职称以及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系列中统计研究相关职称的衔接,减少重复评价。

(五)加强评审管理,优化评审服务

1.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坚持同行专家评审,注重遴选统计一线专家,吸收一定比例的高校、科研机构的高水平专家加入统计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优化职称评审委员会结构。

2.规范开展职称评审工作。规范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细化评审规则,严肃评审纪律,强化评审考核,明确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责任,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健全完善职称评审公示制度、回避制度和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做到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优化评审服务。规范和优化申报程序,简化申报证明材料,推行职称申报、评审、公示、查询等一站式服务,减轻职称申报人员负担,消除统计专业人员职称申报的流程障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周密组织

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抓紧落实。要加强调查研究、细化工作措施,保证各项政策的一致性,注重配套办法的实用性。对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妥善处理,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二)有序推进,稳步实施

要妥善做好新老人员过渡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改革前各地自行试点评审的正高级统计师,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一定程序进行确认。在新的职称评审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本意见有关要求进行,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各地区和各相关单位要坚持质量第一、宁缺毋滥的原则,对本地区、本单位正高级职称数量进行严格把控,统筹考虑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长远规划,合理确定比例。

(三)扩大宣传,加强引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统计部门要加强舆论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引导统计专业人员积极参与统计职称制度改革,进一步壮大基层统计专业人员力量,提升统计专业人员能力素质。引导社会各有关方面支持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优势,逐步推动具备条件的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和专业机构有序承接统计专业人员高级职称评价工作。

本意见适用于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统计工作的人员。符合条件的公务员可以参加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但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军队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具体办法。

附件:统计专业人员职称评价基本标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2020-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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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

各市、县(市、区)统计局:

《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已经省统计局第12次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统计局

2021年5月27日

(此件向社会公开)

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执法监督,提高执法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依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三)违法行为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第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行政处罚:

(一)年内发生1次迟报统计资料的;

(二)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三)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违法数额占应报数额的比例不足10%的;

(四)重大国情国力普查、重点调查和抽样调查中轻微的统计违法行为。

第四条 在适用简易程序时,应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执法证》;

(二)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三)依法调查取证,如实准确制作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当事人必须签字或者盖章;

(四)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见附件),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第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及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等报送本机关法制部门统一备案存档。

第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规则为:处罚程序+〔年份〕+行政区划代码+统计调查制度代码+顺序号。如:简〔2021〕01 02 A 1号,“简”指简易程序,“2021”指年份,“01”指南京市(省辖市级代码),“02”指玄武区(县级代码),“A”指农、林、牧、渔业(统计调查制度代码),“1号”指简易程序处罚案件顺序号码。

第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复议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2016年7月12日发布的《江苏省统计行政处罚适用简易程序实施办法(试行)》(苏统规〔2016〕1号)同时废止。

江苏省统计局2021-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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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关于建立建言献策机制提升统计工作治理能力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推动“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成果常态化长效化,形成上下沟通顺畅、内外交流通达、左右配合协调的运行机制,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提升工作效能,经研究决定,制定关于建立建言献策机制提升统计工作治理能力的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制度建设更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从全省统计发展的全局和战略高度考量,将完善建言献策机制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是充分发挥制度优势提升统计工作治理能力的现实需要,是凝聚思想共识,保持统计工作创新创造活力的有力举措,是持续改进工作作风,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工作环境的重要抓手。

完善建言献策机制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实现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畅通交流渠道为途径,力争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经过3-5年努力,构建沟通顺畅、交流通达的建言献策运行机制,形成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保障,营造群策群力、集思广益良好氛围,形成担当作为、狠抓落实的工作环境,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初步实现统计工作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遵循原则

(一)常态长效原则。工作标准没有最高、只有更高,要坚持把征求意见融入日常工作,形成长效机制,持之以恒做好意见的收集、梳理、研究、整改、反馈等工作。坚持思想不能放松、标准不能降低、工作不能松劲,把征求意见作为深化主题教育成果的重要抓手,把畅通机制作为促进机关和谐、增强工作合力重要举措,把解决问题作为推动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有效途径,不断增强守初心、担使命的行动自觉和思想自觉。坚决防止征求意见表面化形式化,征求意见与解决问题“两张皮”现象。

(二)问题导向原则。通过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征求意见建议,重点围绕政治站位、政治信念、纪律规矩、担当作为等党的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征求意见,围绕统计制度方法、指标体系、基层基础、数据生产方式、统计服务等统计业务方面存在问题征求意见,围绕专业素质、专业能力、工作作风、考核评价等干部队伍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征求意见,围绕增进机关和谐、提升机关效率、创造拴心留人环境等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环境方面存在问题征求意见,围绕倾听合理诉求、激励担当、撑腰鼓劲等干部职工思想动态方面存在问题征求意见,坚持多种形式、动态征集,切实将合理化的诉求、建设性意见收集起来。

(三)群众路线原则。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注重开门征求意见、虚心听取不足。征求意见坚持向基层一线延伸,扩大干部群众参与度,注重倾听服务对象声音。通过强化与服务对象的互动交流、深入基层一线开展调研、畅通发声渠道等方式,听真话、摸实情。注重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着力在减轻服务对象工作负担、保障合法权益上下功夫,用看的见的变化回应群众的关怀和期盼。

(四)自我革命原则。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国共产党最鲜明的政治品格,必须坚持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坚持以刀刃向内的自我革命精神,敢于正视问题、面对问题,不回避不遮掩不推脱,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面对反映比较强烈的新经济反映不及时、破解统计难题的办法不多、统计基层基础相对薄弱、数据生产方式相对传统等问题,要进一步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始终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统计准则,不断加强新时代统计工作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水平。

三、建言渠道

(一)动态征集随时提。畅通意见征集渠道,开通网上意见征集专题窗口和意见征集专题信箱,公开局主要负责同志邮箱,公布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等服务保障处室邮箱,畅通发声渠道、搭建交流平台,打破沟通壁垒,真心实意听取大家意见建议。动态、随时、及时听取意见,营造畅所欲言、群策群力的良好环境,以此找准短板、精准发力、靶向整改,使决策更加科学、更符合干部群众期望。

(二)对照标准自己查。局党组每年至少2次查找分析在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党的政治建设,坚决执行中央部署、省委决策等方面的问题。各党支部每季度查找分析组织生活是否经常、认真、严肃,党员教育管理监督是否严格、规范,着力解决政治功能不强、组织力凝聚力不强等问题。全体党员干部要时常对照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照党章党规,对照人民群众新期盼,对照先进典型、身边榜样深入剖析反思并解决问题。

(三)定期座谈主动听。健全完善谈心谈话制度,坚持严格管理和关心信任相统一,每年6月和12月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党组主要负责同志或者委托其他班子成员主持,当面征求党员、干部和群众在强化全面从严治党、聚焦统计主业深化统计改革、加强依法统计狠抓数据质量、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特别是年轻干部培养、机关保障服务等方面的意见建议。领导班子成员主动到联系密切的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对接,各处室、中心主动加强同对口单位联系,认真听取兄弟单位意见建议,对标对表,查实找准存在问题。

(四)强化交流真心谈。落实双向约谈制度,加大主动约谈力度,畅通干部约谈渠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工作。实行组织约谈和个人约谈相结合方式,班子成员每年对分管处室进行干部谈话,倾听干部诉求,加强人文关怀。人事处根据工作需要结合考核考察等工作,主动加强同干部谈心谈话力度,了解干部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以及干部对单位、个人和有关工作的意见建议。进一步畅通干部约谈渠道,局领导、人事处根据干部职工提出的约谈申请,主动接受约谈,听取大家的意见建议。

(五)深入基层上门访。积极推进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常态化制度化,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调查研究的意见》要求,坚持调查研究与中心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坚持局领导带头调研、带队调研,聚焦主业、突出重点,综合运用实地考察、座谈走访、个别访谈等方式,广泛掌握第一手资料。坚持“四不两直”调研方法,深入基层一线、深入群众中间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上门听取基层群众、服务对象等意见建议,切实做到把问题找准找实。

四、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各处室、中心要切实深化思想认识,把完善建言献策机制作为提升统计工作水平的重要内容,作为提升统计工作治理能力、治理效能的重要渠道,做到广泛发动、深入动员,做好思想引导,消除思想顾虑,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主动性,激发干部群众建言献策热情,把思想统一到为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出谋划策上来。

(二)分工负责。完善建言献策机制,提升统计工作治理能力工作在局党组统一领导下进行,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牵头负责,各处室、中心分工负责。牵头处室要做到统筹谋划、科学调度、强力推进,责任处室要做到积极参与、快速部署、高效落实。人事处随时对收集到的意见进行梳理汇总,根据工作分工进行任务分解,明确承办单位,承办单位提出具体落实措施、整改时限等。牵头处室根据工作需要对涉及的重大事项,及时提交局党组进行研究解决,做到“凡事有交代,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对收集到的意见建议,严格控制知悉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三)及时反馈。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牵头和责任处室及时提出整改落实意见建议。能够解决的,立行立改;需要联动解决的,主动出击,积极协调解决;对暂时不能解决的,紧盯不放,积极创造条件解决。对不合理的意见和诉求,做好细致耐心的解释说服工作,对意见落实情况,要第一时间进行点对点反馈,对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定期向局党组汇报。同时,公开征求意见的整改、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对效果不理想、群众不满意的,要“回炉”、“补课”,限期整改。对整改效果好、群众满意的,及时总结经验,形成制度机制。

(四)结果运用。强化意见落实情况结果运用,局党组对好的意见建议及时吸收、纳入决策,使好建议成为推动工作的“金点子”。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对进入领导决策或对工作产生较大促进作用的好意见建议,同等条件下优先评先评优。注重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定期举办一期“金点子”“好办法”评选活动,对提出好的意见建议的人员进行表扬奖励,进一步激发干部职工、服务对象的工作热情,持续推动统计工作发展进步。

省统计局主要负责同志邮箱:stjjzqyj@stats-sd.gov.cn;

省统计局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征求意见邮箱:stjjzqyjzy@stats-sd.gov.cn

山东省统计局2019-12-17

 

 

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 文章下载

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各市统计局: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经研究决定,制定《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山东省统计局

2019年3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评价办法(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统计局和省委、省政府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维护统计部门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范围

各市统计局

二、评价周期

原则上每年一次,评价起止时间为上年12月1日至本年11月30日。

三、评价内容及计分标准

满分100分,分为六项内容。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行风建设责任(18分)

1.重视行风建设工作,成立由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行风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分工明确,专题研究部署行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对行风建设工作有布置、有要求、有检查。建立统计行风建设责任制,每年及时制定统计行风建设工作计划,与县(市、区)统计局主要负责人签订《统计行风建设责任书》,督促履行职责,形成一级抓一级的工作局面。有专门的工作机构或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并建立行风建设工作档案。(8分)

2.将行风建设工作与各项业务工作紧密结合,列入本单位重要议事日程。(5分)

3.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时收集、采编、报送有关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统计行风建设工作材料。(5分)

(二)营造敬业风尚,开展行风建设教育(16分)

1.有计划、有组织地对党员干部和职工进行理想信念、统计法制、廉洁从政和统计职业道德教育。(4分)

2.把统计行风教育纳入本级组织的各类培训班和统计工作会议。(4分)

3.面向社会公众和统计对象宣传统计。(4分)

4.以丰富多彩的活动为载体,积极开展统计文化建设。(4分)

(三)依法科学统计,确保统计数据质量(20分)

1.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统计,建立完善和实施各项依法行政制度,加强对县(市、区)统计工作的检查和业务指导。(5分)

2.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统计标准、统计调查制度。(5分)

3.建立政务公开平台,依法公开和及时准确发布办事程序、业务流程、统计调查制度、主要统计信息、重要政务事项等。(5分)

4.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制度。(5分)

(四)完善各项制度,确保工作规范统一(15分)

1.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机制健全完善,对统计数据采集、传输、加工、整理环节的控制和监督实现规范化管理。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统计数据发布和使用管理规范。(4分)

2.各项规章制度和评价办法健全,机关管理规范,统计工作任务指标化、管理目标化、工作规范化。(4分)

3.以制约和监督权力为重点,推进廉政风险防范,强化反腐倡廉制度建设。(4分)

4.制度建设用法准确,程序规范,民主公开,执行有力。(3分)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统计人员素质(15分)

1.统计干部教育培训力度大,开展多种形式的统计人员岗位教育培训。(5分)

2.开展统计报表填报单位统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5分)

3.市、县(市、区)统计队伍建设管理规范,统计基础工作扎实。(5分)

(六)加强监督检查,确保系统政令畅通(16分)

1.开展统计执法检查,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5分)

2.围绕上级重大工作部署,开展专项检查。(4分)

3.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查,重点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风建设承诺以及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的落实情况。(4分)

4.虚心接受社会监督,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受理群众对统计行风问题的举报,听取有关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地方政府组织的行风建设活动。(3分)

四、加分项目

1.行风建设工作获得当地党委、政府综合或专项表彰的,每次加2分,最高不超过4分。

2.统计行风工作稿件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或省纪委省监委网页、国家局内网主页采用每篇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3.在推进统计改革、夯实统计基础、提高数据质量、重大普查调查等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和积极成效,并在全国、全省统计系统产生较大影响力的工作,最高加3分。

4.创新性的工作经验、做法在全国、全省统计系统得到推广,最高加3分。

五、减分项目

1.年度内单位工作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

2.所属统计系统年度内发生违法违纪案件的(不包括市级统计部门自行查处的统计违法违纪案件),减3分。数据质量出现重大问题,对全省产生重大影响的,取消当年统计行风建设评价资格。

3.因违法违纪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新闻媒体曝光或被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取消当年统计行风建设评价资格。

4.干部职工(领导班子成员除外)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被立案查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每人次减10分,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党风廉政建设相关规定,被立案查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取消当年统计行风建设评价资格。

六、评价程序

1.各市自查。按照本办法逐条逐项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报告、评价表及相关资料,于12月15日前报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2.专项检查。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于每年评价前对市统计局开展统计行风建设情况专项检查或抽查。

3.综合评比。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各市局自查、专项检查及省局领导平时所掌握的情况进行综合评比,对评价结果提出初步意见,经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局党组批准。

总分排在前9名的市统计局授予“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先进单位”称号,给予通报表扬。评价成绩低于80分的,统计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将责令其说明情况,并视情与其约谈。

七、附则

1.本办法由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附件:山东省统计系统行风建设考核表

山东省统计局2019-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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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统计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统计智库建设,充分发挥统计专家在统计科学研究、重点课题申报和统计改革创新中的决策咨询作用,提高统计科学管理水平,现根据工作需要,推进天津市统计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专家是指来源于各高校、科研院所等学术组织和研究机构并入选专家库的专家。

第三条 天津市统计局(以下简称“市统计局”)负责专家库建设的总体部署和统筹协调,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和管理制度,开展专家库的建设、运行维护、开发利用和专家服务等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集成各类高层次人才,是市统计局智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专家库建设,积极鼓励引导统计专家为天津统计发展献计献策。

第五条 专家库按照集中统一、标准规范、安全可靠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六条 市统计局统计科学研究、重点课题撰写和征询统计改革创新意见建议等工作所需专家,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取使用,对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专家。每次使用需按照相关政策支付一定的专家咨询费用。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第七条 入库专家分类及条件。专家库由学术领域和研究机构从事统计、经济、产业、金融等相关领域实际工作或研究工作的高层次专家、教授、研究员等组成,首批拟邀请30人。专家遴选着重考虑德才兼备、客观公正、作风民主,且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知名学者、教授等可放宽年龄)。专家应熟悉国内外相关行业或领域的最新发展动态,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在时间和精力上能够保证完成相关咨询、评议、服务等工作。

学术领域和研究机构主要指我市知名高校(包括但不限于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天津财经大学、天津工业大学、天津商业大学和天津师范大学等)和研究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天津市社会科学院、天津市科学信息技术研究所等)。

第八条 专家入库采用公开征集的方式。经专家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市统计局党组会研究讨论决定、公示等程序后,正式进入专家库。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维护

第九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更新管理机制。在库专家可随时申请更新本人信息。市统计局每年通过微信、邮件等方式组织一次专家信息集中确认。在库专家连续两年未对本人信息进行确认的,专家资格将被冻结。专家重新确认信息后,可解除冻结状态。

第十条 有以下或其他不适宜参加决策咨询活动的情况,取消相关专家资格:

(一)被列入失信行为记录且被采取限制措施的;

(二)违纪违法;

(三)开除公职或党籍;

(四)学术失范。

第十一条 专家本人可申请退出专家库。因超龄等个人原因不符合入库条件的,自动退出专家库。

第四章 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从专家库中选取专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轮换原则。为保障专家科研时间,原则上每位专家每年参与决策咨询活动不超过3次。

(二)随机原则。根据工作类型特点,合理确定专家遴选条件和专家组组成原则,随机产生候选专家。

(三)同行原则。充分考虑专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主要选取活跃在专业实际工作和教研一线、真懂此行此项的专家参与决策咨询。

(四)回避原则。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参与相关决策咨询活动:

1. 为决策咨询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2. 与决策咨询项目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师生关系(硕士、博士期间)以及其他重大利益关系;

3. 12个月内与决策咨询项目有过聘用关系,包括现任该单位的咨询或顾问;

4. 所在单位与决策咨询项目申报单位有行政隶属关系;

5. 决策咨询项目决策咨询前声明提出的回避事项,如存在利益竞争或学术争议的单位及个人;

6. 其他有可能妨碍决策咨询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三条 建立专家评价机制。市统计局通过多种渠道对专家参与决策咨询活动情况进行评价,包括能力、质量、公正性、责任感等,相关评价结果将作为我市决策咨询活动专家选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专家接受评审邀请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签署诚信承诺书和保密承诺书。

第十五条 在库专家不得将统计专家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和宣传。因专家个人的违规违法等行为对有关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的,由专家个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六条 专家本人应及时告知市统计局学术失范、违纪违法等重大事项。如因告知不及时,给决策咨询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市统计局将视情节轻重取消专家资格。

第十七条 市统计局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国家及其他省市,特别是京冀地区,共建共享统计专家。我市其他市级党政机构、各区政府统计部门需要使用专家库的,按照专家使用与管理的相关规定,在专家自愿参与的前提下,依申请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统计局2020-05-07

 

 

关于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基层统计人员专业化能力建设的意见 文章下载

关于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基层统计人员专业化能力建设的意见

各市统计局,各处室、中心:

为贯彻落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总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提升基层统计人员专业化能力,解决基层统计人员业务培训中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山东省统计局拟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构建专业性、先进性、创造性、引领性的智能培训系统,形成可复制可借鉴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打造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和示范性的信息化建设标杆,引领统计事业未来发展方向。现就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基层统计人员专业化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基层基础工作薄弱问题由来已久,各级统计部门反映强烈,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通过培训提升基层统计人员的能力素质。而传统的管理模式和培训方法与统计人员获取业务知识的需求已不相适应,现代信息技术为统计知识宣传和业务培训开辟了新空间、新途径,通过“互联网+基层基础建设”模式,可打破传统的分专业、分层级、面对面的业务培训方式。充分运用新媒体,将统计业务知识以互动传播的形式进行可视化的展示和解读,加载到省统计局内外网并通过山东统计微信公众号推送使用;充分运用网络集成新技术,建设快捷、精准、系统化的“统计业务学习平台”(同步开发手机APP),实时快速便捷从平台上获取业务知识;充分运用高科技新手段,打造统计业务培训人工智能系统,推动统计业务培训迈向智能化新时代。

二、推进步骤

打造信息化智能化业务培训系统是一项创新性、持续性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需要系统设计、统筹谋划,分三步推进。

第一步,运用新媒体推出微课课程。

近期,各专业处针对基层急需了解掌握的1-2个业务问题,运用新媒体技术以图解、短视频、漫画、图文直播等形式,制作可视化、可普及、趣味性、速学易懂的微课课件,在山东统计信息内、外网开设专栏加载,通过山东统计微信公众号进行推送,突破时空限制,供全省基层统计人员系统学习。在及时征集基层意见的基础上,逐步扩充完善形成体系化的培训资源。

第二步,运用新技术建设“统计业务学习平台”。

在推出丰富多彩的微课基础上,运用新技术,建设百问百答的“统计业务学习平台”。初步设想,平台主要由“问题征集及解答”“业务知识培训”“规范化管理”“统计标准统计制度”四个主系统和若干子系统组成(见下图)。

坚持共建共享原则,打破专业壁垒,建立跨专业、跨区域、跨平台的互联互通机制。一方面各专业结合业务工作参与平台建设与开发,另一方面市县乡、部门和企业积极参与,配合完成问题征集及意见反馈,并层层推广使用,形成左右协同、上下联动的工作合力。全省统计人员通过平台自主完成业务知识学习、解疑答惑,达到统计业务培训覆盖面最大化、效果最优化。

第三步,运用新手段打造统计智能机器人。

在创建百问百答“统计业务学习平台”基础上,运用先进技术手段,创新统计知识传播途径,紧跟人工智能发展趋势,推出具有开放性、可扩展性的智能机器人,将平台资源以功能模块化的形式植入智能机器人,通过友好的人机交互激发统计人员的学习兴趣、提升用户体验度、增强用户黏度,推动统计业务培训迈向智能化新时代。同时,智能机器人也可用于统计成果展示、统计普法宣传、统计知识普及等,深入探索统计信息化到智能化发展道路。

三、组织实施

1.强化顶层设计。

充分认识移动互联网环境下利用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加强基层统计人员专业化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树立全省一盘棋的思想,加强组织协调。人事处、设管处牵头负责总体设计、组织推进。各专业处负责提供和更新业务培训资源及规范化管理相关内容。相关处室、中心负责平台及载体的开发创建、技术指导。各市、县统计局要积极参与设计及制作,随时推荐报送优秀作品、典型案例。基层统计机构完成上级布置和交办的工作任务。

2.注重系统联动。

省、市、县、乡和部门、企事业统计人员对重大问题要集体研究、联合攻关、系统解决。充分激发各级统计人员创新创造活力,在全系统形成运用新媒体推动统计创新的良好氛围,促进各种新技术新手段在统计工作中的运用实践。每2年举办一次统计系统新媒体新技术新手段应用大赛,评选优秀作品并予以推广应用。

3.动态征集问题。

坚持问题导向,什么问题最突出,就优先解决什么问题。什么问题基层反映最强烈,就集中精力研究并想办法解决。每季度进行一次问题集中征集,并欢迎各级统计人员随时反映问题。对征集上来的问题分类反馈给相关处室,限期研究解决,在平台上反馈解答,推动工作落实落地、真见实效。

4.完善考评机制。

作为“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的重要成果,必须坚持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追求更高水平。建立监督管理和考评机制,组建专家评议小组,对各处室、中心、各市统计局参与情况进行量化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业务评价的重要依据。

山东省统计局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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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统计局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各处室、中心:

为充分体现局党组对退休干部的关心关爱,经研究制定《山东省统计局干部荣誉退休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统计局办公室

2021年1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山东省统计局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为充分体现局党组对退休干部的关心、关爱,强化干部退休的仪式感,保持组织归属感,激励干部退休不褪色、离岗不离党,继续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经研究,决定建立干部荣誉退休制度。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老干部要思想上关心、生活上照顾、精神上关怀的要求,注重党内关怀,强化政治引领,引导党员干部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增强组织荣誉感、归属感、使命感,充分发挥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经验优势和威望优势,以实际行动释放正能量、展示新风采、带动新风气。

二、主要内容

(一)组织谈心谈话。干部退休前,组织一次退休谈心谈话。二巡、总师、处室中心主要负责人退休,由局主要负责同志谈话;其他处级干部退休,由局主要负责同志或委托分管负责同志谈话;其他干部退休,由人事处主要负责同志谈话,肯定贡献、表达敬意、征求意见、了解思想,引导干部及时调整心态、转换角色,确保退休前后思想稳定。(牵头处室:人事处;责任处室:退休干部所在处室)

(二)举办退休仪式。干部退休文件印发的当月或次月,举办荣誉退休仪式。荣誉退休仪式由退休干部所在处室分管局领导及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负责同志参加。可采取召开座谈会、离别赠言感言、颁发退休证书、合影留念等方式开展,各处室、中心要注意收集干部工作照片视频等,在退休时制作纪念册纪念光盘,对退休干部工作历程、工作成绩进行总结回顾、寄语嘱托,鼓励广大在职干部学习他们的精神品格,传承优良作风,为新时代统计工作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牵头处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退休干部所在处室;责任处室:办公室、机关党委)

(三)做好服务对接。退休文件印发后,办公室要及时做好办公用房调整工作;人事处做好退休前后待遇衔接、退休证办理等工作,为退休干部专题讲解各项退休政策待遇;离退休干部处及时对接退休干部,协助办理有关手续,做好退休后的服务保障衔接工作;机关党委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对参加党组织生活提出要求。(牵头处室:办公室、人事处、离退休干部处、机关党委;责任处室:退休干部所在处室)

(四)开展教育培训。老干部处要及时了解退休干部情况,定期组织退休干部参加政治理论、养生保健、正能量发挥、党章党纪党规、在企业社团兼职等方面的学习,通过专题培训、党性体检、政治生日、警示教育、座谈交流等,帮助退休干部更新知识、转换角色,坚持原则、保持本色,确保身心健康。(牵头处室:离退休干部处)

三、有关要求

做好干部荣誉退休工作,是贯彻落实党的老干部政策的具体措施,是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老敬老传统美德的具体体现,各处室、中心要提高站位、深化认识,精心组织、认真实施,切实把干部荣誉退休制度贯彻好、落实好、执行好。要营造良好氛围,将局党组的关心关怀传递到每一名退休干部,激励他们发挥优势、主动作为。要建立长效机制,将落实干部荣誉退休制度与建立健全党内关怀、激励、帮扶等各项制度结合起来,形成长效机制。

山东省统计局2021-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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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010-51651161

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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