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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产业工作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开发区管委会

题目:关于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资料提供时间:2023-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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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这个区,发布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哈尔滨这个区,发布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5月29日,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印发《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拓展并完善新区基金工具适用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以多元化的投资手段促进哈尔滨新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

产业母基金总规模30亿元,其中将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作为一期资金并入产业母基金;二期资金由新区财政部门采用分期缴纳方式,即每年安排5亿元注入产业母基金,第五年全部缴纳完成。

以下是基金管理办法全文:

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

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

产业投资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和加强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以下简称“新区”或“自贸片区”)产业投资母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母基金”)的运作与管理,促进哈尔滨新区、自贸片区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提高财政出资效益的通知》(财预〔2020〕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产业母基金由哈尔滨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区管委会”)主导设立,并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运作,旨在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作用,深入贯彻新区党工委、管委会重大战略部署,加快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转型升级,推进新区及自贸片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产业母基金总规模30亿元,其中将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总规模10亿元)作为一期资金并入产业母基金;二期资金由新区财政部门采用分期缴纳方式,即每年安排5亿元注入产业母基金,第五年全部缴纳完成。

第二章 组织架构

第四条哈尔滨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以下简称“投委会”)为引导基金重大投资事项最高决策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决策。投委会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国家、省、市和新区产业导向及相关规划,审定产业母基金投资方向、投资方案、退出方案及投资协议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产业母基金年度工作报告;

(三)监督产业母基金投资进度和投资质量,协调产业母基金重大投资事项,为产业母基金投资运作提供必要支持。

投委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三名,由分管发改、财政金融、工信科技及自贸区哈尔滨片区管理局工作的区领导担任;设委员五名,由新区财政、发改、工信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两名行业内专家组成,并可邀请新区纪委监委同志列席投委会议。投委会委员原则上为单数,如因政府方面委员工作分工调整导致总体委员人数为双数,则补充增加行业专家进入投委会。行业专家在哈尔滨新区引导基金专家库中抽选。

第五条投委会办公室设在哈尔滨新区管委会财政和金融服务局(以下简称“新区财政局”),负责投委会日常工作。投委会办公室主要职能为:

(一)贯彻落实投委会关于产业母基金发展运行的重大决策;

(二)建立投资决策和沟通协调机制,牵头制定产业母基金管理制度和政策文件;

(三)协调产业母基金经营管理中发生的问题,负责对产业母基金的政策指导并进行考核评价;

(四)负责投委会议的准备及组织工作。

第六条新区财政局负责代表新区管委会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区属国有企业作为母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代行出资人职责,母基金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定期向投委会办公室报送基金运作情况,做好产业基金绩效评价和基金管理公司的考核;

(二)负责组织对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聘请行业专家参与,为产业基金运行管理中各个环节提供专业支撑,出具尽职调查报告和投资建议书;

(三)负责按照投委会审议决策的投资方案,进行入股谈判、投资协议签署;

(四)负责开展投后管理及基金退出等具体投资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七条产业母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方式进行运作,从事业务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1.从事融资担保及其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2.投资公开交易类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3.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4.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5.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6.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7.其他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八条产业母基金采取直接投资、定向基金及非定向基金(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模式进行运作。定向基金和非定向基金统称子基金。

(一)直接投资模式,指对符合“四大经济新引擎”以及绿色食品、先进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等重点领域行业企业或符合新区、自贸片区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重大招商引资产业项目,以增资、认购老股、合资新设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重点围绕新区产业转型升级、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做好“六稳”等开展基金运作。聚焦需要政府调节的关键性、创新型行业领域,防止对民间投资形成挤出效应。

直接投资项目需要资产评估的,应按规定程序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市场化方式投资。对国家级、省级基金参与本轮投资的,可将该类机构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

产业母基金对单个企业最高出资额不超过基金总规模的20%,持股比例不超过2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被投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征管关系须均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内或被投后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内设立独立法人单位运营产业项目。

(二)定向基金模式,指由产业母基金和其它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以特定重大产业项目为投资标的的股权投资基金,亦可视为对上述标的进行投资的持股平台。

采用定向基金模式,产业母基金原则上最高出资额不超过5亿元(含),且不为定向基金第一大出资人。与投资项目方非关联的独立第三方社会资本出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定向基金规模的20%。

(三)非定向基金模式即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模式,指由产业母基金和社会资本以私募方式共同组建,委托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管理,投向非特定对象的股权投资基金。非定向基金出资比例、返投比例、存续期限、决策流程等相关要求按照《哈尔滨新区暨黑龙江自贸试验区哈尔滨片区产业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哈新管规〔2022〕2号)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子基金管理人基本条件

产业母基金参股的子基金(定向基金),一般应委托专业投资机构作为基金管理人进行运作和管理,选聘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最近5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重大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2.有一定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应向符合监管部门认定的合格投资者募资;

3.具备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和风险控制制度、丰富的投资管理经验和良好的管理业绩、健全的投资管理和投资风控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等增值服务;

4.至少有3名具备3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至少有3个(含)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退出案例(不含原股东回购退出),其中1个须为相关领域;

5.专业机构在提交合作方案时,须至少取得拟设立子基金总规模30%额度的不可撤销出资意向,并提供拟出资人出资承诺函、出资能力证明等材料。

第四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十条产业母基金直接投资项目投资管理一般程序为:项目初审与立项、项目尽调、投资决策、投资执行与投后管理等。

1.项目初审与立项

新区发改部门、招商部门等作为项目推荐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政策目标及行业特点,进行初审,提出基金支持意向,报投委会办公室审定,确定立项。

项目推荐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哈尔滨新区产业投资母基金项目申请投资登记表》;

(2)项目计划书。

2.项目尽调

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拟投项目或基金合作方开展尽职调查,并充分征求项目相关行业专家意见,完善投资建议方案,形成项目投资建议书,与尽调报告一并提交投委会办公室。

3.投委会审议决策

由投委会办公室根据项目尽调及投资建议,提出基金安排方案,报投委会审定。

4.投资执行与投后管理

母基金管理机构根据审议通过的投资方案框架,开展章程、协议等法律文件商谈并签署;负责实施项目投资后持续管理。涉及投后重大事项的,向投委会办公室报批后执行。

5.项目投资方案经投委会批准后达6个月,仍未签署相关投资协议,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在1个月内向投委会办公室请示是否终止项目,并按批示执行。

第十一条产业母基金不干预参股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各子基金按协议或章程的规定进行操作,但可由母基金管理机构委派观察员列席子基金投委会各项活动,在涉及政府负面清单事项方面享有一票否决权。直投项目可由母基金管理机构采取委派董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形式进行管理。

本办法所称投后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产业母基金认缴出资额增加、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基金存续期延长等核心要素变更等,项目管理方实质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

1.直投项目控股股东及经营范围发生实质性变化,且影响直投项目政策目标实现的;

2.子基金管理机构的控股股东(公司制)或普通合伙人(合伙制)发生实质性变化;

3.子基金管理机构董事长、总经理或协议约定的关键人士半数(含)以上发生变化;

4.在投资协议中约定的其他投后重大变化。

第五章 投资项目退出

第十二条产业母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按照章程协议约定的条件、方式办理退出手续。在合法合规且确保产业母基金投资本金并加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息回收的基础上,母基金管理机构可以与被投项目及其原股东、被投子基金及其GP就母基金退出的触发条件、退出时机、退出方式、退出估值与作价、退出程序等退出相关问题做出事先约定,并在退出时本着契约精神按约定执行。涉及到国资相关评估、转让程序和损失核销而需要得到豁免的,准予豁免;章程协议没有约定的,原则上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采取公开挂牌方式办理退出,并事先应聘请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出资权益进行评估,作为确定产业母基金退出价格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产业母基金投资项目退出时产生的归属于政府的本金和投资收益,除明确约定继续用于投资基金滚动使用外,应按照规定及时上缴新区财政部门。投资项目的亏损应由项目各出资方共同承担,政府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为更好地发挥政府出资的引导作用,政府可适当让利。

第六章 费用和收益

第十四条对中早期创业投资和其他重大招商引资直投项目和投资效益较好、超额完成返投目标、提前完成返投目标、招引项目贡献突出的“子基金”,产业基金退出时可按原值加收LPR(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方式给予适当让利,具体让利方式在章程或协议中载明。

第十五条母基金管理机构的直接投资项目及定向基金委托管理费用按照委托管理协议支付,原则上按照实缴出资总额0.5%的比例按年支付。非定向基金(新区产业引导基金)按照引导基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风险控制和绩效考核

第十六条新区财政局根据《哈尔滨新区(江北一体发展区)财政和金融服务局政府投资基金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哈松财发〔2022〕90号)相关要求,对产业母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价。定期对产业母基金投资运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财务收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构开展专项审计,有效防范风险,保障产业母基金安全和效益。

第十七条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对产业母基金遵照国家有关财政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建立健全包括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流程在内的风控合规体系及内部管控制度,切实防范产业母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产业母基金应选择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人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切实履行托管职责。

第十九条产业母基金加强项目的投前和投后服务,积极开展投融资项目对接,为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产业母基金应加强与省市国有投资机构合作,对重大项目开展联合投资。

第八章 定期报告与尽职免责机制

第二十条每季度产业母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要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报送子基金投资运作、项目进展、股本变化和资金使用等情况,经母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投委会办公室备案。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产业母基金投资合作的子基金管理机构、项目企业要向母基金管理机构提交子基金年度工作报告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经母基金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投委会办公室备案。

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向投委会办公室定期报告产业母基金及参股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并接受投委会办公室对产业母基金日常管理与运作事务进行指导监督。

产业母基金运作和管理中,被投企业如发生重大违约行为、经营异常、重大投资损失、陷入难以扭转困境、经营停顿等重大事项,母基金管理机构应在发现后7个工作日内,会同投委会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报投委会审议决策。

第二十一条对产业母基金管理坚持保护改革、鼓励探索、宽容失误、纠正偏差的容错纠错机制。要遵循市场运作规律,容忍正常的投资风险,对已履行规定程序作出决策的投资,如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或发生市场(经营)风险等因素造成投资损失的,不作为追责依据,不追究决策机构、基金管理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不作负面评价。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有效期满但产业母基金参与项目存续期仍未结束的,由投委会办公室提请新区管委会重新发布实施。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政府 2023-6-11

 

 

《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高新区产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和管理,根据《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组织设立产业投资基金。以发展高新区产业为主要目的,投资领域为半导体与集成电路、信创产业、人工智能与机器人、生物医药与医疗器械、新能源与智能电网、数字经济等高新区主导的高新技术产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及区块链、6G等未来产业。

第三条产业投资基金的资金通过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产业投资基金按照“政府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分类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运作管理。

第二章 运作架构

第五条产业投资基金作为政府投资基金,为母基金性质,委托高新区区属国有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含下属企业)担任本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管理人。产业投资基金出资设立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及其他子基金。该等子基金可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形式设立。

(一)区天使投资子基金

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是通过让利退出方式扶持初创期企业的股权投资基金,激励创新创业,扶持产业发展,主要以直接投资方式投向高新区主导产业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和现代服务业企业,对单个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原则上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对创业团队等以投资成本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应的利息或投资成本的2.5倍的价格进行让利退出。区天使投资子基金为产业投资基金全资或其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运营。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可根据需要下设基金,针对特定领域及特定方向等进行投资。

(二)区战略直投子基金

区战略直投子基金主要投资于对高新区产业发展结构和布局有利的战略性项目,以引导和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和追求区域产业长远利益为出发点。区战略直投子基金为产业投资基金全资或其与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共同出资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采用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形式运营。

(三)其他子基金

产业投资基金可适时设立:特定单项目的子基金,定向投资单一项目;具有上市公司特定投资业务的子基金,投资于未上市企业和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和交易的普通股(含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不含在二级市场公开交易股票)、可转换为普通股的优先股和可转换债等;其他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的对高新区创投环境建设、科技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子基金。

该等子基金的管理人、出资要求、投资范围及收益分配等由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提出意见,经国资领导小组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区天使投资子基金

第六条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的企业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高新区产业定位。

(二)注册地、税务登记地址在高新区(或承诺在投资后一年内落户高新区)。

(三)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项目申请之前任意一年和申请时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四)拥有核心技术或自主知识产权,具有高成长性。

第七条区天使投资子基金累计投资额一般不超过600万元。但首次投资前,如有其他专业投资机构对企业累计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对其的投资限额可提高至不超过1000万元。

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对天使投资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后,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论证。

第九条鼓励其他股权投资机构与区天使投资子基金一起对企业联合投资。

第十条在被投资企业创业初期,原则上天使投资子基金管理人应代表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在被投企业董事会或监事会中占有席位。

第十一条让利退出。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原则上在5年内可由被投企业创业团队或其指定的相关方按约定价格优先回购或购买。具体退出价格在投资协议中约定。若投资协议签署时,企业累计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100万元,退出价格原则上为投资本金的2.5倍;累计主营业务收入超过100万元(含)的,退出价格原则上为投资本金加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应的利息,以上退出价格不含已分配的现金股息。项目未在5年内实施退出的,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原则上不再进行上述让利性退出。

第四章 区战略直投子基金

第十二条区战略直投子基金运作年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

战略直投子基金投资标的应为在高新区登记注册的企业。战略直投子基金以引导和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和追求区域产业长远利益为出发点,投资于事关高新区产业发展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项目。项目需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一)围绕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设立的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科技创新和产业服务公共平台等平台类项目。

(二)产业园、孵化器等载体类项目。

(三)国资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战略性项目。

对于高新区产业发展具有重大引领作用的项目,经国资领导小组批准,可通过约定价格回购等方式给予让利退出。

第十三条区战略直投子基金须投资高新区内的企业,符合下述两种情况的,视同投资高新区内企业:

(一)若投资高新区外的企业,应当协议约定被投企业一年内迁入高新区,并对实际落地的营收和人员等情况提出具体要求。

(二)被投企业将该笔投资用于或承诺用于高新区内的控股子公司,该投资经区财政部门认可的。

第五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国资领导小组是产业投资基金的最高决策机构。

国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审议批准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下属各级基金的设立、收益分配、基金管理机构的确定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下属各级基金在相关法律法规、基金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外的续期及解散等重大事项。

(三)审议批准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投资项目的投资、退出、重大变更等方案。

(四)审议批准其他需要由国资领导小组研究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区财政部门作为产业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资领导小组相关决议。

(二)对产业投资基金的子基金及其下属各级基金的设立、收益分配、基金管理机构的确定等相关建议方案进行初审;对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开展遴选并确定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各主体的托管机构。

(三)综合监督考核基金投资进展情况,对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日常运营管理工作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运营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管理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战略直投子基金。

(二)拟定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基金、战略直投子基金的设立、收益分配等相关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拟定投资管理制度,并向区财政部门报备。拟定特定单项目的子基金、具有上市公司特定投资业务的子基金及其他对高新区创投环境建设、科技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子基金设立、收益分配等相关建议方案,按程序报批。

(三)定期向区财政部门报送产业投资基金的运作情况。

(四)负责区天使投资子基金拟投资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和谈判、项目投资、退出、重大变更、投后管理等工作,并进行决策。

(五)负责战略直投子基金拟投资项目的筛选、尽职调查、谈判等工作,并拟定项目投资、退出、重大变更等建议方案,报国资领导小组审批,负责执行国资领导小组的投资决议,并对项目进行投后管理。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运营费及管理费具体安排如下:

(一)产业投资基金可从其托管户中提取基金实缴规模的0.1%/年的数额进入其基本户作为运营费用。

(二)产业投资基金按其基金实缴规模的0.1%/年的数额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

(三)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其下设子基金、区战略直投子基金在投资期内按其基金实缴规模的2%/年的数额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退出期内则按基金投资的尚未退出项目投资成本的2%/年向基金管理人支付基金管理费。投资时间超过7年的项目不再支付管理费。

(四)其他子基金的基金管理费支付标准按基金合伙协议或基金章程约定执行,原则上最高不得超过该子基金规模的2%/年。

第十八条产业投资基金及其下属各级基金对投资标的或基金进行尽职调查过程中若需聘请第三方法律、审计、评估、评级等中介机构进行专项服务的,服务费用可由相应基金承担。

第十九条产业投资基金、区天使投资子基金及区战略直投子基金的托管机构原则上选择珠海高新区内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金融机构或其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区财政部门将资金以注册资本或权益划拨、代管资金的形式对产业投资基金直接或间接出资,出资方式及资金性质由基金设立方案确定。除进行符合规定的保本类理财产品投资外,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的回收资金原则上不进行滚动使用。区财政部门可视具体情况要求产业投资基金上缴利润或回收资金。产业投资基金可按照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等文件约定的出资方案、相关项目投资进度或实际用款需求对其进行出资。

第七章 投资限制

第二十一条产业投资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为企业提供担保,但为被投资企业提供担保的除外。

(二)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等。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四)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或从事名股实债等变相增加政府债务的行为。

(五)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六)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七)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产业投资基金下设子基金的投资限制由其章程、合伙协议等约定。基金管理人应在产业投资基金的子基金与其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合理分配投资机会。

第二十二条除战略直投子基金、特定单项目子基金、具有并购或上市公司特定投资业务的产投子基金外,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持有被投企业股权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且不做第一大股东;对单个被投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基金实缴规模的20%。

第八章 风险控制、监督和绩效考核

第二十三条产业投资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进行投资。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人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项目风险管理体系,对项目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等进行规范。

第二十五条产业投资基金及其子基金的投资资金应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资金使用须符合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对诈骗、抽逃资金等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按年度向区财政部门提交基金运营报告。区财政部门制定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评价办法,并组织对基金实施的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考评,绩效评价报告在每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向国资领导小组提交。

第二十七条产业投资基金是区科技产业创新发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由区财政部门对产业投资基金进行整体考核。对符合投资程序,无违规利益输送的投资失败个案,不对基金管理人进行追责。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所称初创期企业是指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年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00万元。上述条件的描述以国家科技部门规定为准,上述条件按照签订初始投资协议时被投资企业的规模确定。

第三十条除本办法另有特别明确规定外,本办法中所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超过”则不包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高新区”特指珠海高新区唐家湾园区。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团队”范围以具体投资交易协议文件中约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珠高〔2018〕34号)、《珠海高新区天使投资扶持办法(修订)》(珠高〔2018〕13号)、《珠海高新区创新发展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珠高〔2020〕54号)废止。上述办法废止前成立的基金和所投项目根据原办法精神签订的合同或协议继续有效。本办法实施后,按照本办法的决策权限对项目投资事项进行决策。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23年6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截至2026年4月30日。本办法有效期内,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

搜狐网 202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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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

 

“帮我搜”网络平台站用户注册协议书

 

一、总则

此份协议是注册用户接受“帮我搜”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站)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的通用条款。因此,请您在注册成为本站用户前或接受本站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请您详细地阅读本注册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

1 注册用户了解并同意:

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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