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商务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东府办〔2020〕45号)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东莞市商务局制定了《东莞市商务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东商务〔2020〕8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为了更好地理解和贯彻执行《实施细则》,东莞市商务局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实施细则》修订背景及目的
根据《东莞市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5〕7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2015年8月14日市商务局制定了《东莞市商务局加工贸易废料网上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东商务〔2015〕323号,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将于2020年8月31日失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海关总署及广东省的有关文件精神,保障我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监管改革继续顺利推进,2020年7月16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府办在《暂行办法》的基础上重新修订并印发了《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东府办〔2020〕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根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平台管理细则等由市商务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市商务局会同海关、供销社、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现行政策文件的规定及《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旧《细则》进行重新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包括总则、交易资格申请及认定、交易流程管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共5章34条内容。对比旧《细则》,修订的重点内容如下:
(一)拓宽内销网络交易的适用对象及范围。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上公开拍卖共管机制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8号)、《广东省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粤署加发[2018]21号)及《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东府办〔2020〕45号)等有关规定要求,在新《细则》中重新明确了“边角废料”及“内销网络交易”的定义,拓宽了网络交易的对象范围,不仅仅是边角料,还包括副产品、残次品、受灾保税货物。
(二)明确平台运营单位的选定方式及职责要求。新《细则》第四条明确提出“平台运营单位由市供销社委托符合资质的拍卖机构承担。”同时,专门增加了第二款“平台运营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及技术升级,为平台提供高效、便捷、有序的信息交易系统,负责平台数据的安全性,为平台数据提供备份、加密保护和安全管理服务,满足三级及以上国家等级保护安全标准。”
(三)规范不良交易行业的处置方式。在新《细则》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中,对于破坏市场秩序的交易行为按照相关诚信管理交易规则进行处理,具体交易规则将由平台运营单位另行制定。
(四)进一步提高平台交易效率。在新《细则》第十条第(二)款交易资格申请材料审核时间由原来的“5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第十四条交易申请审核时间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第十五条海关审核时间由原来的“3个工作日”缩短为“2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流拍公开竞价由“不少于4次”缩短为“不少于3次”。另外,在新《细则》中将原有的兜底条款“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删除。在新《细则》第二十六条将首次竞价未成交的降价交易幅度交由转让方自主决定。
(五)明确交易纠纷的处置主体及相关监管责任。新《细则》第二十八条提出:平台运营单位负责监督交易标的的交割和调解交易纠纷等工作;同时,明确了平台运营单位的监管部门,新《细则》第三十一条中提出:平台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供销社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改正。
附:东莞市商务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doc
东莞市商务局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络交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广东省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是指加工贸易企业通过东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络交易平台以网络公开竞价的形式,将可内销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边角废料,包括加工贸易边角料、副产品和按照规定需要以残留价值征税的受灾保税货物,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保税加工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废品、残次品和副产品等保税货物。
第三条 商务、海关、供销社、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财政等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平台运营单位由市供销社委托符合资质的拍卖机构承担。在相关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平台为全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络交易提供统一通道,负责具体实施交易注册、交易受理、交易审核、信息发布、组织交易、记录交易、交易鉴证、数据统计、平台运行管理以及交易秩序, 并就上述事项制定具体规范。平台运营单位负责监督看样、交割和调解纠纷、业务培训、线下服务等工作。
平台运营单位负责做好日常维护及技术升级,为平台提供高效、便捷、有序的信息交易系统,负责平台数据的安全性,为平台数据提供备份、加密保护和安全管理服务,满足三级及以上国家等级保护安全标准。
第五条 海关、商务、供销社、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在相关业务信息平台技术成熟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与平台联网操作,实现数据联网交换、网络在线审批和交易实时监控。
第六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络交易,应遵循公开交易、平等竞价、有序竞争的原则,实现市场公平竞争。为确保交易各方诚信交易、有序竞争,平台应制定诚信管理交易规则。
第二章 交易资格申请及认定
第七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络交易参与方应为依法注册成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回收企业和废料加工生产企业。
第八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网络交易各方通过平台进行公开交易的,应在平台登记注册,取得交易资格。
第九条 交易各方申请交易资格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平台运营单位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竞买方企业还需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授权书;
(五)证照承诺函;
(六)承诺书。
除上述材料外,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交《委托拍卖交易合同》原件、《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或《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备案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对回收企业、废料加工生产企业有特许经营或特殊行业备案要求的,应提交特许经营许可证或特殊行业备案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以上材料要求提供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
第十条 平台运营单位受理注册申请后,根据不同的情况,由平台运营单位审核申请人资格:
(一)申请加工贸易边角废料转让资格的,申请人应具备海关认可的转让资格;
(二)申请废旧金属受让资格的,申请人应办理公安部门备案手续;
(三)其他涉及许可经营项目或备案项目的,申请人应具备相关部门认可的相应资格。
平台运营单位对以上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 申请人经交易资格认定后,即享有参与平台平等交易的权利。属于本细则第十条所列三种情形的,在相关资格有效期限内无需重复认定。
第十二条 在平台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若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平台将按照相关诚信管理交易规则进行处理:
(一)以权属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进行交易的;
(二)转让方不配合安排看样或者不按公告约定方式看样的,转让方在组织看样时没有真实全面展示交易标的或转让方交付标的与交易前出示样品或看样标的描述不符的;
(三)提供虚假资料、隐瞒重大事项的;
(四)恶意拖延订立书面合同的;
(五)买受方在参与竞买的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或约定,扰乱竞价交易活动正常秩序,影响竞价活动公正性的;
(六)哄抬价格、虚假交易等其他破坏正常交易的行为;
(七)违反平台运营单位相关诚信管理交易规则的行为。
第三章 交易流程管理
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申请内销网络交易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应通过平台交易系统提交转让申请材料(含边角废料项目、标的描述及反映实物状态的彩色照片)。
第十四条 平台运营单位对加工贸易企业提交的内销网络交易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在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平台应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海关对交易平台发送的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项目申请进行审核,在2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至交易平台。
第十六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项目经海关审核同意后,如参考价、起拍价、保留价、手册号、手册项号、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计量单位等内容需要变更的,加工贸易企业须申请删除原项目,并重新提交新建项目申请。
第十七条 加工贸易边角废料内销网络交易项目经海关审核同意后,交易平台根据项目内容在交易平台网站上发布转让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7个自然日,流拍项目重新公告期限不少于3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平台安排意向受让方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看样,加工贸易企业负责组织人员看样,平台安排线下服务人员监督看样过程。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通过平台交易系统提交受让申请材料(含符合转让公告中受让方资格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平台运营单位对受让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并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平台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由平台组织公开竞价,海关、商务、供销社、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对整个交易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控。
第二十二条 交易双方完成订约后,将书面合同报送平台运营单位存档。
第二十三条 交易完成后,平台运营单位审核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价款与竞价结果一致后,就上述事项出具鉴证报告,并将成交结果报送海关。
第二十四条 交易成交价为不含税价,转让方按照海关要求提交相关资料向海关申办内销完税手续。
第二十五条 交易双方按交易合同约定条款进行交割。
第二十六条 公开竞价未成交按交易程序进行降价交易,降幅由转让方自主决定。
第二十七条 同一批边角废料流拍3次以上(含3次),最后一次是无底价的竞价方式,仍未成交的,则由交易平台运营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后交由加工贸易企业,企业按照海关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 平台运营单位负责监督交易标的的交割和调解交易纠纷等工作;交易纠纷无法调解的,可通过诉讼等合法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 平台应对历史交易信息进行整理分析后报相关部门,为其决策和审核提供依据;海关、商务、供销社、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可对历史数据进行查询、汇总、分析。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平台运营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供销社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并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于破坏市场秩序的交易者,平台运营单位可按照相关诚信管理交易规则进行处理,具体规则另行制定。对恶意串标、商业贿赂或采取欺诈、胁迫手段妨碍公平交易等行为,一经发现,应报告相关管理部门,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31日。
东莞市商务局2020-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