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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总结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公安局

题目:公安机关便民利民服务十项措施政策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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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窖镇2022年全年特护期信访安保维稳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厂窖镇2022年全年特护期信访安保维稳工作方案

为全面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确保北京冬奥会、冬残会、全国“两会”、党的二十大等重大会议活动的顺利进行,我镇坚持多措并举、综合施策,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启动2022全年特护期工作机制。现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责任、主管责任”和“条块结合、内紧外松”原则,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强化责任担当,重视履行职责,从严从实从细抓好全镇2022年全年特护期信访安保维稳各项工作。

二、组织领导

成立厂窖镇2022全年特护期信访安保维稳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委员、政法委员、武装部长戴承峰任组长,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主任宋振威、镇派出所所长彭长街、镇司法所所长谢敬任副组长,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派出所、司法所、社会事务办、经济发展办、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办公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社会事务综合服务中心、党群和政务服务中心、退役军人服务站和各村(社区)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宋振威同志兼任,负责联络、协调、调度等工作。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要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原则,部署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排查出来的重点隐患和突出问题,实行“台账”管理,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细化工作措施,确保按期化解。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并及时将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台账上报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二)加强情报信息收集、研判。由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派出所负责拓宽情报信息收集渠道,全面收集、掌握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会、全国“两会”、党的二十大等重大会议活动期间各类群体动向性、深层次、内幕性的情报线索,定期召开会议进行研判,做到及时、精准预警,牢牢掌握工作主动权。

(三)强化社会面防控。由派出所负责,加大街面巡逻防

控力度,提高道路和街面的见警率,强化重点区域、场所、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加大对各类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部署开展专项行动,保持对违法犯罪活动的严管严防严控的高压态势,积极营造平安稳定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做好信访工作。由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做好2022年全年特护期信访安保维稳工作期间的接访劝返工作,各村(社区)、部门的单位要成立接访劝返工作组,对在会场及代表驻地缠访、闹访和聚集的,由责任单位及时接访劝返,确保维护好会场周边良好秩序。各村(社区)、部门单位在2022年2月11日将本单位接访劝返工作组名单上报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

(五)做好反恐防恐工作。要以“防回流、防渗透、防反弹”为重点,深入开展反恐防恐工作,做好预测预警预防工作。一要强化情报预警。二要强化防范管控。三要强化专项打击。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将2022年全年特护期信访安保维稳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

(二)压实责任,传导压力。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要按照“属地管理”、“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方案的部署安排,抓好工作责任的落实,层层传导压力。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要认真研究2022年全年特护期信访安保维稳工作,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措施,明确工作责任,责任要落实到具体人员。

(三)强化措施,综合施策。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要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部署开展好“矛盾纠纷排查”、“开门接访”、“民情大走访”“走访慰问”等活动,确保形成工作合力,要加强对重点人员的管控和对突出不稳定隐患的化解,落实好“台账”管理、领导包案、“五包一”等措施,确保不发生脱管失控情况。

(四)完善预案,特别防护。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会、全国“两会”、党的二十大等重大会议活动期间,为全镇维护稳定工作特别防护期。特护期间,各村(社区)、部门单位要积极开展信访维稳工作,健全应急协调机制,确保一旦有事,快速反应、妥善处置、及时接返。加强值班备勤,做到每日一研判,每日16时前上报前24小时工作情况,重要情况要第一时间上报镇社会治安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本单位主要领导。

南县厂窖镇人民政府2022-02-07

 

 

吉林《全省公安机关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解读 文章下载

吉林《全省公安机关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解读

日前,省公安厅制定出台《全省公安机关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以下简称《十二项措施》),内容涉及户政、交管、出入境、“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等与群众息息相关的领域,其中缩减时限类1项,全省通办类2项,网上服务类4项,特色服务类3项,公开承诺类2项,旨在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聚焦“急难愁盼” 积极回应关切

近年来,省公安厅党委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公安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紧密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先后推出一系列便民利企举措,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今年,党中央和省委先后就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和政法队伍教育整顿作出部署,将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省政法系统“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作为重要内容。省公安厅党委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全省各级公安机关进一步提升政治站位,聚焦创建更高质量的最安全省份,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扎实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和“十百千万”为民实践活动。

在前期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省公安厅决定再推出包括身份证“一日办”,身份证补换领网上办理,户籍业务“全省通办”,居住证电子证照,小型机动车号牌立等可取,驾驶证换证网上办理,机动车临时牌照网上申领,交通违法网上处理,私家车登记全省通办,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措施,开通出入境12367服务热线和窗口延时服务等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给群众带来更多更直接更实在的获得感、幸福感。

办好公安“小证件” 解决群众“大难题”

据了解,《十二项措施》涉及户政、交管、出入境、“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等领域,解决的都是群众的身边事,也是群众较为关心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

在缩减时限方面:实现身份证“一日办”。重塑身份证业务办理流程,变原有的派出所、县、市、省四级人工审核环节为系统自动审核,受理时限由10个工作日变为实时受理、实时上传;优化制证生产环节,形成“上午受理、下午出证,下午受理、次日上午出证”的生产模式;改进证件分发模式,实现全省城区办证次日送达、偏远农村隔日送达;将居民身份证办理时限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天。

在全省通办方面:实现户籍业务“全省通办”。吉林省居民在全省任意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户籍民警信息核对无误,即可办理户口落户、信息变更、户籍证明、户口簿申领等四类20项主要户籍业务。实行私家车登记全省通办。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私家车登记持居民身份证全省通办,对本省户籍居民省内异地办理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新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直接申请,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

在网上服务方面:推行居民身份证补换领网上办理。依托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符合两年内办理过居民身份证的群众补换领证件“网上办、掌上办”。实现驾驶证换证网上办理。依托“交管12123”APP,实现驾驶证换证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后台审核、邮寄送达、进度查询。实现机动车临时牌照网上申领。依托“交管12123”APP,实现机动车临时号牌网上申请、网上办理、后台审核、邮寄送达、进度查询。实现交通违法网上处理。依托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交管12123”APP、“吉林车辆管家”微信小程序等渠道,实现交通违法网上查询、网上处理、网上缴纳罚款、驾驶证记分网上查询。

在特色服务方面:推出便利老年人办理出入境证件措施。推出包括办证“绿色通道”、自助服务引导、简化照片采集流程、增加服务设施、容缺受理、登门办证、电话预约等便利措施。开通出入境12367服务热线。全面接听处理移民管理业务咨询、意见建议等来电,提供中英双语政策答疑、信息咨询、办事服务和生活指引等“7×24”小时人工服务。推行窗口延时服务。在全省车管所推进业务延时办,中午不休息,保留窗口,当日受理当日办结。出入境窗口对于在工作时间内未办结业务,仍滞留在接待场所的申请人,以及未在窗口工作时间及时赶到窗口的申请人,实行半小时内可办结的予以办结;半小时内无法办结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并承诺次日凭已取号码到指定窗口优先办理。

在公开承诺方面:推出居住证电子证照。依托“吉事办”“吉林公安”等政务服务APP和小程序,研发电子居住证功能,计划于2021年6月底前实现居住证电子证照网上申领、网上展示、网上核验,于7月底前推行居住证电子证照与实体居住证并行使用。实现小型机动车号牌立等可取。在每个车管所院内设置号牌制作点,计划于2021年6月底前覆盖率达80%,8月底前达到100%,实现除新能源汽车外的小型机动车号牌立等可取。

线上线下齐发力 公安政务服务持续升级

此次推出的十二项便民服务措施包含了同群众日常生活联系最为紧密、业务办理需求量最大的各类常用证件。为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省公安厅通过争取政策支持、优化服务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强化技术支撑等手段,全力疏通群众办证的堵点难点。

《十二项措施》中既有“全省首次”更有“全国前列”。通过积极争取政策支持,推进制度机制创新和业务流程再造,我省公安机关在全国率先实行户籍业务“全省通办”、私家车登记全省通办,身份证“一日办理”实现“全国最快”,最大限度为群众办事减环节、减时限、减成本,使吉林百姓充分享受一日办、就近办等优质服务。

省公安厅通过深化“互联网+公安政务服务”,依托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交管“12123”APP等公安网上服务平台,使更多业务实现申请、受理、缴费、邮寄、查询等环节全流程网上办理,推动公安政务服务由“窗口办”向“网上办”“掌上办”延伸,群众办事由“最多跑一次”向“一次都不跑”升级,足不出户即可享受优质高效服务。

吉林省公安厅2022-05-27

 

 

 

河南公安机关2022年便民利民服务十项措施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河南公安机关2022年便民利民服务十项措施政策解读

一、推动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全省通办”。在河南省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籍均在河南且同民族、婚内生育,随父或随母在河南省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材料齐全的,其父、母可在省内任意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

政策解读:

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父亲或母亲可就近在全省任意公安户籍派出所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1.新生儿在河南省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属婚内生育;

3.父母双方户籍均在本省且同民族;

4.随父或随母在本省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5.新生儿年龄不超过6岁。

(一)所需材料:

居民在省内非户籍地申请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二、开通《无犯罪记录证明》异地办理服务。采用“户籍地+居住地+委托他人”模式,为群众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跨省通办”服务,满足群众日常工作生活需要。

政策解读:

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采用“户籍地+居住地+委托他人”的“跨省通办”模式,个人、单位、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查询,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查询,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由相应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同时,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三、下放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验收权限。支持金融企业发展,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权限由省辖市公安机关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省辖市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监管指导。

政策解读: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权限由省辖市公安机关全部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省辖市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监管指导,便民利民措施涉及全省各级金融机构。

2021年3月24日,公安部发布实施《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该标准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的最新标准。该标准实施生效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也即从生效时间之后申报的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要按照新标准进行。

四、全面推行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容缺办理。推进保安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在受理保安服务许可业务申请时,对具备主要材料和条件、但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情况,经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的,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政策解读:

容缺办理,是指对符合信用条件的申请人,在申办保安服务许可业务时,具备申请该项业务的主要材料和条件,但是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相关非主审要件,审批部门先予办理的政务服务活动。

申请人申请容缺办理的,应当提交承诺书。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由受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办理业务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五、优化外国人在豫居留便利服务。持续优化外国人在豫居留管理服务,推动实现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一窗通办、并联办理”。对涉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建设的外企工作人员,工作类居留许可签发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政策解读:

目前,省科技厅外专局将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给郑州、洛阳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计划今年推动郑州、洛阳两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建立联合审查办理机制,实现“一窗通办、并联办理”。同时,根据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我省重点发展领域、行业目录,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主动上门对接,了解供需清单,对急需高层次人才特事特办,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工作居留许可签发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六、推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复制服务。优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死亡事故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方便当事人加快处理交通事故。

政策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询”服务主要用于办案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赔偿等达成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时,以往需要当事人前往办案单位查询、复制所需证据,该查询系统投入使用后,当事人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相关证据,避免多跑路,进一步节省群众往返跑路时间。

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复制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查询主体限定为当事人各方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死亡事故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1)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需要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办案单位提交申请,办案单位要建立台账做好登记、留存。(2)办案交警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应对其身份审核确认。(3)经查验审核后确认属于查询主体条件的,办案交警将对“人员类型、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采集并录入工作系统。系统自动生成查询码。办案交警打印事故证据材料查询凭证送交查阅人。查询凭证包括“事故编号、查询码、查阅途径和权利义务”等信息。(4)事故当事人即可使用查询码,通过登录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及“交管12123”手机APP中的“事故处理业务”模块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

七、推进交通违法处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推进省建异地代收系统交警执罚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通过群众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财政电子票据短信,群众可按照短信提示进行票据下载,节省群众办事时间和成本。

政策解读:

当事人在指定银行窗口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时,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供获取财政电子票据的手机号码。次日,当事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将会收到短信链接,点击即可下载财政电子票据。

八、推广使用城市配送货车电子通行码。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证管理,依托“交管12123”APP,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发放电子通行码,提升通行证核发效率,为城市配送货车便捷通行提供保障。

政策解读:

推行“交管12123” 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是为解决货车入市难问题,破除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一刀切”式政策,同时,全省货车通行证“一网办”“掌上办”, 便捷了货运公司及货车司机群体, 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建成全省货车通行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保障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落实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工程运输车进行严格管理,对城市配送车辆、新能源车辆提供便利。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的配送车辆,在通行证办理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九、取消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异地办理注册登记居住证明。机动车所有人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一律免予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政策解读:

取消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异地办理注册登记居住证明,主要是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取消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异地办理注册登记居住证明措施的推出,是在固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检验标志电子化、小型汽车驾驶证“一证通考”、异地分科目考试、推行电子驾驶证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主动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更好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十、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应用。依托河南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开通行政法律文书查询、开锁预约等应用功能,为企业和群众在线办理公安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更多优质服务。

政策解读: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行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公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省公安厅统一在“河南省公安厅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河南警民通”APP开通“行政法律文书查询”功能,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自文书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赔偿决定书,提高公安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同时,结合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在“河南警民通”APP开通开锁预约功能,根据用户所在位置向注册用户提供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机构,选定开锁机构后由系统后台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满足群众合法合理开锁需求。

河南法制报2022-09-25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文章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适用取保候审,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保障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决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公安机关执行。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第三条 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

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严禁以取保候审变相放纵犯罪。

第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决定取保候审的,不得同时使用保证人保证和保证金保证。对未成年人取保候审的,应当优先适用保证人保证。

第五条 采取保证金形式取保候审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一千元;被取保候审人为未成年人的,保证金的起点数额为人民币五百元。

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第六条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前款规定的被监视居住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的,可以对其变更为取保候审。

第二章 决定

第七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下列“特定的场所”: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场所;

(二)可能导致其实施妨害社会秩序、干扰他人正常活动行为的场所;

(三)与其所涉嫌犯罪活动有关联的场所;

(四)可能导致其实施毁灭证据、干扰证人作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场所;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场所。

第八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与下列“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一)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属;

(二)同案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案件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可能遭受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滋扰的人员;

(四)可能实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影响诉讼活动的人员。

前款中的“通信”包括以信件、短信、电子邮件、通话,通过网络平台或者网络应用服务交流信息等各种方式直接或者间接通信。

第九条 决定取保候审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从事下列“特定的活动”:

(一)可能导致其再次实施犯罪的活动;

(二)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的活动;

(三)与所涉嫌犯罪相关联的活动;

(四)可能妨害诉讼的活动;

(五)其他可能妨害取保候审执行的特定活动。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相关信息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及时将收取保证金通知书送达被取保候审人,责令其在三日内向指定的银行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使用保证金保证的,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在三日内向公安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一次性交纳保证金。

第十三条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为其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所交纳的保证金存入取保候审保证金专门账户,并由银行出具相关凭证。

第三章 执行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在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已经交纳保证金后,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执行。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在异地的,应当及时通知居住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必要时,办案部门可以协助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及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由其重新确定被取保候审人变更后的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变更后的居住地在异地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该地公安机关,由其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的派出所执行。原执行机关应当与变更后的执行机关进行工作交接。

第十六条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取保候审一般应当在户籍所在地执行,但已形成经常居住地的,可以在经常居住地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在其暂住地执行取保候审:

(一)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户籍所在地一年以上且无经常居住地,但在暂住地有固定住处的;

(二)被取保候审人系外国人、无国籍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的;

(三)被取保候审人户籍所在地无法查清且无经常居住地的。

第十七条 在本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送达负责执行的派出所。

在异地执行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应当将法律文书和载有被取保候审人的报到期限、联系方式等信息的有关材料送达执行机关,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执行机关应当及时出具回执。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在收到取保候审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到。执行机关应当在被取保候审人报到后三日以内向决定机关反馈。

被取保候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报到,且无正当事由的,执行机关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依法传讯被取保候审人,被取保候审人不到案的,依照法律和本规定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执行机关在执行取保候审时,应当告知被取保候审人必须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或者在取保候审期间重新犯罪的法律后果。

保证人保证的,应当告知保证人必须履行的保证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并由其出具保证书。

执行机关应当依法监督、考察被取保候审人遵守规定的有关情况,及时掌握其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动情况,预防、制止其实施违反规定的行为。

被取保候审人应当遵守取保候审有关规定,接受执行机关监督管理,配合执行机关定期了解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被取保候审人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向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注明事由、目的地、路线、交通方式、往返日期、联系方式等。被取保候审人有紧急事由,来不及提出书面申请的,可以先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提出申请,并及时补办书面申请手续。

经审查,具有工作、学习、就医等正当合理事由的,由派出所负责人批准。

负责执行的派出所批准后,应当通知决定机关,并告知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下列要求:

(一)保持联系方式畅通,并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地点、路线、往返日期出行;

(三)不得从事妨害诉讼的活动;

(四)返回居住地后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对于因正常工作和生活需要经常性跨市、县活动的,可以根据情况,简化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将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执行通知书和其他有关材料一并送交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采用电子方式向公安机关送交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指定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并将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被取保候审人居住地变更的,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变更后的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并通知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批准被取保候审人离开所居住的市、县前,应当征得决定机关同意。

第二十一条 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传讯被取保候审人的,应当制作法律文书,并向被取保候审人送达。被传讯的被取保候审人不在场的,也可以交与其同住的成年亲属代收,并与被取保候审人联系确认告知。无法送达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未按照规定接受传讯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情况紧急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通过电话通知等方式传讯被取保候审人,但应当在法律文书上予以注明,并通知执行机关。

异地传讯的,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可以委托执行机关代为送达,执行机关送达后应当及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无法送达的,应当在法律文书上注明,并通知决定机关。

人民法院传讯被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保证人应当对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被保证人已经或者可能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保证人不愿继续保证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保证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应当及时报告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在发现或者被告知该情形之日起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决定机关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第二十三条 执行机关发现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以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应当及时制止、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告知决定机关。

第四章 变更、解除

第二十四条 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决定机关应当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决定机关未解除取保候审或者未对被取保候审人采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取保候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要求决定机关解除取保候审。

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被取保候审人刑事责任并作出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决定的,决定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并送交执行机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保候审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决定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

(一)取保候审依法变更为监视居住、拘留、逮捕,变更后的强制措施已经开始执行的;

(二)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的;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或者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被判处管制或者适用缓刑,社区矫正已经开始执行的;

(五)被单处附加刑,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

(六)被判处监禁刑,刑罚已经开始执行的。

执行机关收到决定机关上述决定书或者通知后,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第二十五条 采取保证金方式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也没有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通知银行如数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凭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被取保候审人不能自己领取退还的保证金的,经本人出具书面申请并经公安机关同意,由公安机关书面通知银行将退还的保证金转账至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委托的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二十六条 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已经采取取保候审的,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或者审判阶段时,需要继续取保候审、变更保证方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受案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受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并执行后,原取保候审措施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对继续采取保证金保证的,原则上不变更保证金数额,不再重新收取保证金。受案机关变更的强制措施开始执行后,应当及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原取保候审决定自动解除,不再办理解除手续,执行机关应当依法退还保证金。

取保候审期限即将届满,受案机关仍未作出继续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决定的,移送案件的机关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通知受案机关。受案机关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并通知移送案件的机关和执行机关。

第五章 责任

第二十七条 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依法应当没收保证金的,由公安机关作出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的决定,并通知决定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发现使用保证金保证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应当告知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对被取保候审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机关应当区别情形,责令被取保候审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并通知执行机关。

重新交纳保证金的,适用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被取保候审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四项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二十九条 被取保候审人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但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被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暂扣保证金,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决定是否没收保证金。对故意实施新的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过失实施新的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应当制作没收保证金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告知其如果对没收保证金决定不服,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没收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取保候审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应当制作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在三日以内向保证人宣布,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作出罚款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保证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第三十三条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已过复议期限,或者复议、复核后维持原决定或者变更罚款数额的,作出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罚款的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保证人罚款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并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决定机关。

如果保证金系被取保候审人的个人财产,且需要用以退赔被害人、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或者执行财产刑的,人民法院可以书面通知公安机关移交全部保证金,由人民法院作出处理,剩余部分退还被告人。

第三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被取保候审人先行拘留,并提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逮捕决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的,由所在地同级公安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 保证金的收取、管理和没收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和国家的财经管理制度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没收、退还保证金以及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保证金。对违反规定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对于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严重疾病”和“生活不能自理”,分别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的《暂予监外执行规定》所附《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的通知》所附《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鉴别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执行取保候审的,适用本规定中关于公安机关职责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但所在地没有同级公安机关的,由省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照本规定确定公安机关负责执行或者交付执行,并明确工作衔接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执行机关是指负责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公安部2022-09-21 

 

 

河南公安机关2022便民利企“双十条”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河南公安机关2022便民利企“双十条”政策解读

01推动新生儿出生入户登记“全省通办”

在河南省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户籍均在河南且同民族、婚内生育,随父或随母在河南省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的新生儿,材料齐全的,其父、母可在省内任意公安户籍派出所申请办理新生儿入户登记。

政策解读

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父亲或母亲可就近在全省任意公安户籍派出所为新生儿申报出生登记。

1.新生儿在河南省内出生并取得《出生医学证明》;

2.新生儿属婚内生育;

3.父母双方户籍均在本省且同民族;

4.随父或随母在本省家庭户内申报出生登记;

5.新生儿年龄不超过6岁。

(一)所需材料:

居民在省内非户籍地申请办理新生儿出生登记,应提交下列材料。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落户方的居民户口簿、身份证。

(二)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02开通《无犯罪记录证明》异地办理服务

采用“户籍地+居住地+委托他人”模式,为群众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跨省通办”服务,满足群众日常工作生活需要。

政策解读

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采用“户籍地+居住地+委托他人”的“跨省通办”模式,个人、单位、行政机关可以申请查询,在中国境内居留180天(含)以上的外国人可以申请查询,个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查询,由相应公安派出所或县级以上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同时,各地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和便民服务需要,可以增加查询受理单位,也可以采取线上办理、自助办理等方式开展犯罪记录查询工作。

03下放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审批验收权限

支持金融企业发展,将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权限由省辖市公安机关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省辖市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监管指导。

政策解读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权限由省辖市公安机关全部下放至县级公安机关,省辖市公安机关依法做好监管指导,便民利民措施涉及全省各级金融机构。2021年3月24日,公安部发布实施《银行安全防范要求》(GA38-2021),该标准为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和工程验收的最新标准。该标准实施生效时间为2021年9月1日,也即从生效时间之后申报的金融机构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要按照新标准进行。

04全面推行保安服务行政许可容缺办理

推进保安行政审批服务便民化改革,在受理保安服务许可业务申请时,对具备主要材料和条件、但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的情况,经申请人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相关材料的,审批部门可先行办理。

政策解读

容缺办理,是指对符合信用条件的申请人,在申办保安服务许可业务时,具备申请该项业务的主要材料和条件,但是非主审要件暂有欠缺或存在瑕疵,经申请人自愿申请,并且书面承诺在规定时限内补齐补正相关非主审要件,审批部门先予办理的政务服务活动。申请人申请容缺办理的,应当提交承诺书。以个人名义申请的,承诺书须本人签名。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的,承诺书应当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由受托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委托办理容缺办理业务的,受托人还应当提交委托书。

05优化外国人在豫居留便利服务

持续优化外国人在豫居留管理服务,推动实现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一窗通办、并联办理”。对涉及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建设的外企工作人员,工作类居留许可签发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政策解读

目前,省科技厅外专局将外籍人员工作许可审批权限下放给郑州、洛阳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科技部门,计划今年推动郑州、洛阳两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会同科技部门建立联合审查办理机制,实现“一窗通办、并联办理”。同时,根据省直有关主管部门确定的我省重点发展领域、行业目录,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主动上门对接,了解供需清单,对急需高层次人才特事特办,简化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工作居留许可签发时限由15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06推行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复制服务

优化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对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当事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死亡事故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在收到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可通过交通安全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交管12123”APP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方便当事人加快处理交通事故。

政策解读

“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询”服务主要用于办案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之后,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无法就赔偿等达成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时,以往需要当事人前往办案单位查询、复制所需证据,该查询系统投入使用后,当事人可以直接从网上下载相关证据,避免多跑路,进一步节省群众往返跑路时间。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复制仅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查询主体限定为当事人各方含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死亡事故当事人近亲属及其代理人。(1)当事人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事故证明后需要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办案单位提交申请,办案单位要建立台账做好登记、留存。(2)办案交警在收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应对其身份审核确认。(3)经查验审核后确认属于查询主体条件的,办案交警将对“人员类型、身份证明类型、身份证明号码和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采集并录入工作系统。系统自动生成查询码。办案交警打印事故证据材料查询凭证送交查阅人。查询凭证包括“事故编号、查询码、查阅途径和权利义务”等信息。(4)事故当事人即可使用查询码,通过登录交通安全综合管理服务平台以及“交管12123”手机APP中的“事故处理业务”模块查阅、复制事故证据材料。

07推进交通违法处理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

推进省建异地代收系统交警执罚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通过群众预留的手机号码发送财政电子票据短信,群众可按照短信提示进行票据下载,节省群众办事时间和成本。

政策解读

当事人在指定银行窗口缴纳交通违法罚款时,向窗口工作人员提供获取财政电子票据的手机号码。次日,当事人预留的手机号码将会收到短信链接,点击即可下载财政电子票据。

08推广使用城市配送货车电子通行码

优化城市配送货车通行证管理,依托“交管12123”APP,实现网上申请、网上发放电子通行码,提升通行证核发效率,为城市配送货车便捷通行提供保障。

政策解读

推行“交管12123” APP核发货车电子通行码,是为解决货车入市难问题,破除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一刀切”式政策,同时,全省货车通行证“一网办”“掌上办”, 便捷了货运公司及货车司机群体, 实现了“让数据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河南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在建成全省货车通行码信息管理系统的基础上,按照“保障需求、便利通行、分类管理、适度调控”的原则,落实差别化通行管理政策,工程运输车进行严格管理,对城市配送车辆、新能源车辆提供便利。对运输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产品、邮政寄递等涉及民生的配送车辆,在通行证办理等方面优先给予保障。

09取消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异地办理注册登记居住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一律免予提交居住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明或者居住登记证明。

政策解读

取消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异地办理注册登记居住证明,主要是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办理业务,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取消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异地办理注册登记居住证明措施的推出,是在固化二手车异地交易登记、检验标志电子化、小型汽车驾驶证“一证通考”、异地分科目考试、推行电子驾驶证等改革措施的基础上,主动回应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需求,更好方便群众和企业办事创业。

10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应用

依托河南公安“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开通行政法律文书查询、开锁预约等应用功能,为企业和群众在线办理公安政务服务事项提供更多优质服务。

政策解读

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全面推行河南省公安机关行政法律文书公开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要求,省公安厅统一在“河南省公安厅互联网+便民服务平台”“河南警民通”APP开通“行政法律文书查询”功能,除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自文书形成或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和行政赔偿决定书,提高公安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同时,结合公安机关特种行业管理工作实际,在“河南警民通”APP开通开锁预约功能,根据用户所在位置向注册用户提供经公安机关备案的开锁机构,选定开锁机构后由系统后台安排工作人员上门提供服务,满足群众合法合理开锁需求。

河南公安机关服务企业十项措施

政策解读

01建立涉企警情快速响应机制

对企业合法权益受到违法犯罪侵害的报警(案),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及时受理、依法快速处置、查处。建立健全涉企警情快速响应和联动处置机制,对接报的涉企类警情,特别是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警情,迅速调派警力依法处置,视情通报政府相关部门联动处置。

政策解读

对涉企的刑事类、治安类等法定职责范围内警情,尤其对影响企业复工复产和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警情,依托重大紧急警情快速处置机制,第一时间调派警力依法稳妥高效处置,视情通报政府相关部门联动处置。对非法定职责范围内事项,按照联动分流机制,及时推送12345等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处置,视情派警参与配合处置,最大限度维护企业合法利益。对企业上门报案和求助,严格落实首接负责制,问明基本情况并制作记录,对属于本单位、部门管辖的,依照规定程序依法受理处置;对不属于本单位、部门管辖的,依照规定移交相关单位、部门办理,或者告知报案人向相关部门求助。

02组织开展“雷霆·护企”系列打击行动

充分发挥“雷霆行动”精准打击、规模打击的优势,针对侵害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组织系列打击行动,重点打击欺行霸市、强迫交易、暴力讨债、恶意阻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侵犯知识产权、合同诈骗、职务侵占、串通投标等涉企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重大涉企案件挂牌督办机制,落实领导包案、专案侦办、限期破案等机制,快侦快破案件,全力追赃挽损,最大限度减少企业损失。

政策解读

重点打击涉企黑恶犯罪,盯高发、多发的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突出经济犯罪;严打假冒知名品牌、地方龙头企业自主品牌、支柱产业标杆品牌的犯罪,严厉打击影响企业创新发展、侵害企业重大权益的侵犯商业秘密犯罪,保护企业知识产权;打掉一批攻击破坏企业信息系统、非法获取企业数据和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的网络违法犯罪团伙,为企业发展营造清朗有序的网络环境;持续打击涉企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严打涉企盗骗犯罪,确保形成严打浓厚氛围,维护企业合法利益,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03加强对涉企经营类刑事案件的全流程监管

重点围绕“立而不侦、压案不查、逐利执法、滥用强制措施”等执法问题,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涉企案件从受理至侦查终结的全流程精准分析、风险预警、审核审批和依法监管。

政策解读

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进一步规范涉企案件办理,省公安厅运用信息化手段,集中研发涉企案件监督管理平台,按照“大数据+网上执法监督”的思路,将103种涉企案件罪名(涉及公安经侦76个、食药环侦16个、刑侦7个、治安4个)全部纳入监管范围,实现涉企经营类刑事案件从受理至侦查终结的全流程精准分析、风险预警、审核审批和依法监管。将“立而不侦、压案不查、逐利执法、滥用强制措施”作为重点监督检查内容,通过设置案件办理关键环节预警点,对违规违法办理案件的,第一时间将监督预警信息推送给办案民警及经侦、法制部门,接到预警信息后,法制等相关部门将组织执法检查、评估,根据执法问题的严重程度和被监督单位的纠错整改效果,梯次递进开展执法监督,持续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档升级。

04大力推行公安机关“双随机、一公开”涉企事项监管

支持企业自觉合法合规经营,禁止滥用公安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合理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严禁频繁、多头执法扰企,不得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切实防止对市场行为的不当干预。

政策解读

相关警种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确定公安机关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年初报备的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合理确定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监管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有其他严重违法记录的监管对象,将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抽查频次。年度内被抽查过的对象,原则上不再抽查,但对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以及大数据分析发现的突出问题和风险点将及时处置和妥善解决。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将通过河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05畅通涉企执法办案监督渠道

建立涉企违法违纪线索核查机制,畅通涉企执法办案监督渠道,依托12389举报投诉电话、省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等,对涉及公安机关执法服务过程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第一时间受理核查、规范处置、反馈答复、监督整改。

政策解读

根据《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办理举报投诉事项工作规范》要求,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通过12389专用举报电话,受理企业、群众反映公安机关及其警务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行使职权和不遵守纪律等问题的线索,按期反馈情况,查处违法违纪问题。充分发挥“互联网+服务”的作用,利用河南省公安厅互联网门户网站,受理涉及公安机关执法服务过程中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并按照工作职责转交厅直相关警种核查,规范处置。

06推行矛盾纠纷警企快速联调机制

依托“一村(格)一警”、“三四五工程”和“六防六促”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涉企矛盾纠纷排查,及时排查化解因征地拆迁、破产重组、欠薪讨薪和安全事故等引发的矛盾纠纷。

政策解读

全面排查涉企矛盾纠纷。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及时发现和准确把握群众和企业反映突出的问题,强化预测预警预防措施,努力实现“矛盾不上交、平安不出事、服务不缺位”,把工作重点放在前置防线、前瞻治理、前期处置上,最大限度把各类矛盾纠纷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消灭在萌芽状态,及早预防化解矛盾纠纷和其他突发事件。推进警企联动调处化解。紧紧围绕“零上访零事故零案件”目标,开展平安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创建活动,加强企业内部安全检查和企业及周边治安管控,加强重点单位内部安全防控建设;压实所有法人单位平安创建的主体责任,摸清问题底数,形成工作闭环,坚决防止漏管失控;推行矛盾纠纷警企快速联调机制,共同开展涉企矛盾纠纷大排查大化解。发动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发挥社会多方力量,动员企业、群众积极参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将矛盾排查与法治宣传统筹推进,鼓励开展“线上”“线下”多种形式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当事人通过正当途径依法解决纠纷,营造“遇事找法”“有困难找警察”的良好氛围。

07建立“助企服务绿色通道”

深化公安“放管服”改革,依托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整合治安、户政、出入境、交管等各项业务,开辟“助企服务绿色通道”,提供“一站式”服务;对企业有居住证、身份证、出入境业务办理需求50人次以上的,公安机关提供“集中上门”服务,对有紧急需求的企业、重点项目等提供“上门办”、“加急办”服务。

政策解读

从贴近企业的户政、出入境等服务窗口入手,采取“集中办”、“上门办”、“紧急办”等措施,提供优质、高效、快捷的惠企服务。对有10人次以上必要紧急出国境需求的企业,及时派员“上门对接”,对所需材料“一次性告知”,在出入境办证大厅开辟绿色通道,集中办理,符合申请条件的在7个工作日内签发完毕。对企业有居住证、身份证业务办理需求,规模达50人次以上的,公安机关将组织社区、户籍民警实行“集中上门”服务,并对有紧急需求的企业、重点项目等开辟办理“快速通道”,快速审签、快速制证、快速发放。

08加强投融资和电信网络诈骗风险预警提示

依托省、市两级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和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向企业推送防范投融资和电信网络诈骗等风险预警信息,提醒防范风险。

政策解读

充分发挥全省各级打击治理新型违法犯罪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通过省市两级反诈中心和金融风险监测平台,发现企业对公账户高风险交易,并及时向企业推送有关预警信息和风险提示,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发生。同时省市两级反诈中心将不断加强针对企业人员的防范电信网络诈骗知识的宣传教育,通报最新诈骗手法,不断提升企业管理人员和员工的防骗识骗能力,增强网络安全防范意识,积极构建法治化营商环境,服务保障企业高质量发展。

09建立公安公职律师服务企业机制

省、市、县公安机关依托自身法律人才资源,组建“公安公职律师企业服务队”,为企业在市场交易、企业管理、经营创新等活动中,提供刑事法律咨询和风险隐患提示服务,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防范风险、健全管理、依法维权,帮助企业提高预防犯罪和风险化解意识。

政策解读

2017年,省公安厅和省司法厅联合印发《河南省公安机关公职律师管理使用办法(试行)》,对公安公职律师基本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结合服务企业,重点履行以下职责:创新行政指导方式,梳理企业生产经营中高违法风险点,针对可能发生的违法倾向进行劝告、提醒;定期深入企业开展普法宣传,提供法律咨询服务,规范企业依法经营、依法用工。

10建立“企业满意度评价”制度

依托“河南警民通”APP,设置企业满意度评价模块,每年组织开展企业对公安机关优化营商环境满意度调查,收集意见建议,及时整改、回应企业关切。

政策解读

依托“河南警民通”APP,研发万警助万企功能模块,以全省企业信息为数据支撑,采用网上“问卷调查”的形式,向省内企业家及企业员工精准发放网络调查问卷,由其客观评价各地公安机关助企工作情况,反映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问卷内容设计上,融入民警走访包联企业、涉企案件办理、惠企政策落实等内容,既能实现客观考评,又能掌握问题症结所在,为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服务优化营商环境质效提供数据支撑。

长恒市公安局2022-03-25

 

 

河北省公安厅公布“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10条措施 文章下载

河北省公安厅公布"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10条措施

2月20日,河北省公安厅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在“干部作风建设年”活动中推出的10条措施。这10条措施服务发展、便民利民,涉及治安、户政、交管、消防、边防等诸多方面。

重点项目所在地设警务室实行接报案件首接责任制

维护重点项目周边治安秩序,对国家及省、市确定的重点项目和“三年大变样”重点工程,所在地公安机关建立警务室,派驻专门警力指导安全保卫工作。重点项目和重点工程设立的警务室和派驻的民警,在认真履行一般社区民警的职责同时,还要严厉打击盗窃破坏重点工程建设违法犯罪活动;全力做好施工现场的安全防范工作;加强治安动态研判。

实行接报案件首接责任制。各警种、各部门对接报的案件,无论案件是否属于自己管辖,必须依法先行受理,并做好先期处置。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要迅速组织力量开展工作。对不属自己管辖的案件,按照管辖分工在规定时间内移交有关部门或单位侦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受理或者不予移交。当人民群众前来公安机关报案、办事、办证和求助时,首先接待群众的民警必须热情询问并登记具体警情和事务,介绍办事、办案的具体职责和流程,帮助群众直接办理或交办、批转其他责任民警办理,并将此事负责到底,直到群众满意为止。

各级公安机关实行治安预警制度,对涉及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及时分析研判,发布预警信息。实行轻伤害案件调解制。

农民工劳模可在就业地落户二代身份证60日内完成发放

对各市、县评选出的农民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农民工中的高级技工、技师及其他有突出贡献者,可凭相关证书资料、用工主管部门证明等材料,到就业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迁入落户手续。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在就业地申请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和双方父母迁入城市落户。

据介绍,按照此规定,设区市或县(市)各自评选出的农民工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本地认为有突出贡献的及具有高级技工、技师等中等技术职称资格的农民工,可在就业地也是指被评选为劳模、先进的设区市或县(市)的公安机关,凭资格证书自愿申请将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迁入。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凭相关证书,申请本人、配偶及其共同生活居住的直系亲属,将户口迁入工作地。

在省内办理户口迁移的,不需提供户籍证明;在省内对迁移证件丢失或申请落户地点变更的,取消未落户证明;派出所免费提供新生婴儿重名查询服务。

对公民申请办理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60日内完成发放;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延长时间不得超过20日;对急需使用的,可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居民身份证,3日内办结;对因病、残疾常年卧床不能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的,实行预约上门服务。

小型汽车就近注册登记交通违法可异地缴罚款

实行小型汽车(进口机动车除外)就近办理注册登记业务,2022年6月底前,由设区市车管所下放到条件成熟的60个县级车管所,年底前全部下发到县级车管所;在全省90个县建立汽车安全技术检测线,实行就近检车;在石家庄、保定、邯郸、衡水市开展试点,申领小型汽车驾驶证的公民,可直接到所在市车管所报名参加考试;取消进口机动车省级审批程序,公民可在设区市车管所直接办理进口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年内实现互联网预选小型汽车号牌。

2022年内,全省实现道路交通违法非现场执法异地处理、缴纳罚款。按照此规定,车辆在省内某地违章,可在车辆登记地接受处理、缴纳罚款。

公民可就近领取出国(境)证件出国(境)证件办理时限为7个工作日

按照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公民可就近在受理机关领取出国(境)证件,对申领加急证件、跨市团队境外旅游等情况的,可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直接领取;除特殊情况外,出国(境)证件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5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

自2022年4月1日起,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将制作好的出(国)境证件寄发到受理机关,公民可就近在受理机关领取出入境证件。对申领加急证件、跨市团队境外旅游等情况的,也可在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直接领取。同时,在县、市级出入境受理机关设置收费点,就地收费、就地受理,按权限审批。办理时限由法定的15日缩短为7个工作日。对急事急办的特殊情况仍然是原来的5个工作日,对情况非常紧急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加快办理。

开辟消防审批“绿色通道”消防机构设便民服务窗口

实行消防行政许可一次性告知制度,实行对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提前介入制度,开辟消防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对一般建设项目由消防行政审批改为备案。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建设工程,各级消防机构设立“绿色通道”专门办公室,明确专人负责,实行优先办理,特事特办。

设立便民服务窗口和消防服务热线电话,提供消防法律和技术咨询服务,受理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窗口的受理范围包括消防行政审批事项的申报、接受群众的举报、征求社会评议等。基本程序是“一站受理、承办审批、限时办结、送达告知”。即窗口统一受理后,将申报资料转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窗口将办理情况在规定时限及时告知当事人领取相关手续。消防支队、大队设立专线电话,负责受理、解答群众消防安全诉求。

4项行政审批下放到设区市公安机关3项行政审批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

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计审核及工程验收,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出入境通行证受理、审批签发等4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省级公安机关下放到设区市公安机关。

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出国(境)证件受理,机动车驾驶证补证、换证、审验以及行驶证补证、换证业务等3项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下放到县级公安机关;建筑工程消防审核和消防验收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由市级公安消防机构下放到有专(兼)职建审人员的县级公安消防机构。

另外,新措施还包括:出海船民持有公安边防部门签发的有效《出海船民证》的,可在省内各港口随本省籍船舶出海作业,无需随船更换;本省船舶及其人员除可向原发证地申请办理证件年审外,还可向省内经常停靠地边防派出所申请办理;边检站实行24小时通关服务和出入境船舶边防检查网上预报预检制度;实行证件预约办理制度,船员家属可凭船长介绍信复印件或传真件,在船舶代理人员陪同下,于船舶靠港前办理《登轮证》。

河北日报2022-07-22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文章下载

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文物局(文化和旅游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文物局:

为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加强对文物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3号,以下简称《文物犯罪解释》)等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国家和民族历史发展的见证,是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珍贵财富,是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聚共筑中国梦磅礴力量的深厚滋养。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当前,我国文物安全形势依然严峻,文物犯罪时有发生,犯罪团伙专业化、智能化趋势明显,犯罪活动向网络发展蔓延,犯罪产业链日趋成熟,地下市场非法交易猖獗,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文物行政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从传承中华文明、对国家对民族对子孙后代负责的战略高度,提高对文物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勇于担当作为、忠诚履职尽责,依法惩治和有效防范文物犯罪,切实保护国家文化遗产安全。

二、依法惩处文物犯罪

(一)准确认定盗掘行为

1.针对古建筑、石窟寺等不可移动文物中包含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部分实施盗掘,符合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的,以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追究刑事责任。

盗掘对象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应当按照《文物犯罪解释》第八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认定。

2.以盗掘为目的,在古文化遗址、古墓葬表层进行钻探、爆破、挖掘等作业,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属于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未遂,应当区分情况分别处理:

(1)以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以被确定为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对盗掘团伙的纠集者、积极参加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3)以其他古文化遗址、古墓葬为盗掘目标的,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多次盗掘”是指盗掘三次以上。对于行为人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犯意,在同一古文化遗址、古墓葬本体周边一定范围内实施连续盗掘,已损害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一般应认定为一次盗掘。

(二)准确认定盗窃行为

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针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损害文物本体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情节严重的;

2.以被确定为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整体为盗窃目标的;

3.造成市、县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本体损毁的;

4.针对不可移动文物中的建筑构件、壁画、雕塑、石刻等实施盗窃,所涉部分具有等同于三级以上文物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同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准确认定掩饰、隐瞒与倒卖行为

1.明知是盗窃文物、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所获取的文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加工、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符合《文物犯罪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以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对是否“明知”,应当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实施盗掘、盗窃、倒卖文物等犯罪行为人的关系,获利情况,是否故意规避调查,涉案文物外观形态、价格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判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行为人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明知”,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1)采用黑话、暗语等方式进行联络交易的;

(2)通过伪装、隐匿文物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以暴力等方式抗拒检查的;

(3)曾因实施盗掘、盗窃、走私、倒卖文物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行为人应当知道的情形。

2.出售或者为出售而收购、运输、储存《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禁止买卖的文物”,可以结合行为人的从业经历、认知能力、违法犯罪记录、供述情况,交易的价格、次数、件数、场所,文物的来源、外观形态等综合审查判断,认定其行为系刑法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的“以牟利为目的”,但文物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除外。

三、涉案文物的认定和鉴定评估

对案件涉及的文物等级、类别、价值等专门性问题,如是否属于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是否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是否属于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是否属于珍贵文物,以及有关行为对文物造成的损毁程度和对文物价值造成的影响等,案发前文物行政部门已作认定的,可以直接对有关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案发前未作认定的,可以结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出具的《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作出认定,必要时,办案机关可以依法提请文物行政部门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涉案文物鉴定评估报告》应当依照《涉案文物鉴定评估管理办法》(文物博发〔2018〕4号)规定的程序和格式文本出具。

四、文物犯罪案件管辖

文物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包括文物犯罪的预谋地、工具准备地、勘探地、盗掘地、盗窃地、途经地、交易地、倒卖信息发布地、出口(境)地、涉案不可移动文物的所在地、涉案文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加工地、储存地、销售地等。多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立案侦查的文物犯罪案件,由主要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公安机关可以在其职责范围内并案处理:

(1)一人犯数罪的;

(2)共同犯罪的;

(3)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还实施其他犯罪的;

(4)三人以上时分时合,交叉结伙作案的;

(5)多个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盗掘、盗窃、倒卖、掩饰、隐瞒、走私等犯罪存在直接关联,或者形成多层级犯罪链条,并案处理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的。

五、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应用

(一)要着眼出资、勘探、盗掘、盗窃、倒卖、收赃、走私等整个文物犯罪网络开展打击,深挖幕后金主,斩断文物犯罪链条,对虽未具体参与实施有关犯罪实行行为,但作为幕后纠集、组织、指挥、筹划、出资、教唆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依法认定为主犯。

(二)对曾因文物违法犯罪而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被追究刑事责任、多次实施文物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本意见规定相关犯罪行为的,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三)正确运用自首、立功、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充分发挥刑罚的惩治和预防功能。对积极退回或协助追回文物,协助抓捕重大文物犯罪嫌疑人,以及提供重要线索,对侦破、查明其他重大文物犯罪案件起关键作用的,依法从宽处理。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文物行政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强化行刑衔接,对不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扣押的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经审查与案件无关的,应当交由文物行政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文物行政等部门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

公安部2022-09-05

 

 

《人民日报》刊发我市公安机关严打严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经验做法 文章下载

《人民日报》刊发我市公安机关严打严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经验做法

2022年5月23日,人民日报在第14版以《河南周口严打严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打好组合拳 筑牢防护网》为题,从全力压案降损、提升综合打击质效、提升防范效能、推进行业治理、强化源头管控和技术反制等方面,对去年以来周口市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的经验做法进行了全方位、多角度、深层次的专题报道。

河南周口严打严防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打好组合拳 筑牢防护网

人民日报记者 任胜利

前不久,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公安局反诈中心接到一条预警劝阻指令,涉及辖区内东风乡某村村民孙某。民警谢正一立即联系当事人,但孙某的电话一直打不通。

“他可能正在和诈骗分子通电话,必须尽快找到当事人。”谢正一随即通知当地民警进行当面劝阻。经过民警刘梦洋的反复劝解,最终帮助他避免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周口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张元明介绍,去年起,周口市公安局开展打击治理电诈犯罪专项行动,全市止付冻结涉案资金5.7亿元,下发预警信息114.5万次。

“我们小区最近出现了不少陌生人,经常昼伏夜出,十分可疑。”近日,周口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侦大队民警鲍洋在辖区走访时,有社区居民向其反映情况。“结合办案经验,我们初步判断该出租屋内极有可能存在电信网络诈骗窝点。”鲍洋说。经过连续多日蹲点摸排,经济开发区分局组织精干警力统一行动,对可疑住房进行清查,现场控制可疑人员7名,查获用于诈骗聊天的手机46部,笔记本电脑9台。

“我们树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防、可控’的工作观念,坚持‘长期抓、反复抓、一抓到底’,切实提高群众的反诈意识。”周口市公安局副局长岳志凯介绍,全市1.2万个基层党组织和35万余名党员充分发挥作用,加强反诈宣传;全市1200余个学校开展各种反诈宣传活动,提高学生和家长的防范意识。

“事后打击不如事先防范,快破案不如不发案,多追赃不如不受骗。”周口市反诈中心主任王现德介绍,周口市公安机关围绕“人、卡、地”推动源头治理,建立重点人员动态管控数据库,去年全年集中清理电话卡53万张,通报约谈57个金融网点、处罚关停违规渠道商79家。仅去年下半年,全市涉案手机卡开卡地线索环比下降33%,涉案手机卡开卡人户籍线索环比下降42%。

近日,工商银行周口东城支行网点负责人张瑞广在工作中发现客户苑某的信息显示异常。通过查询流水信息,张瑞广发现苑某的交易行为非常可疑。张瑞广一边稳住苑某,一边把情况立即上报给周口市反诈中心。民警马彬强、张宇豪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及时查获这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

周口市对涉案数额10万元以上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全部提级挂牌督办,破案率达80%以上;对兼职刷单、冒充公检法等突出案件,成立5个专班提级研判,对落地线索组织全力侦破。去年周口市共逮捕涉诈犯罪嫌疑人3257人、公诉3975人。张元明说:“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下一步我们将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始终保持严打严防的高压态势,持续将打击治理工作向纵深推进。”

鹿邑县总工会2022-05-25

 

 

综治维稳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综治维稳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健全和完善我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机制,规范工作程序,整合工作力量提高工作实效,有效化解影响社会稳定的各类矛盾纠纷和不安定因素,切实做好我乡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以来的会议精神,抓住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为三阳港乡和谐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社会环境和基础保障。

二、目标任务

以创建“平安通山”为载体,以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通过细化职责分工、明确维稳责任,强化联动联调、形成维稳合力,严格考核奖惩、促进维稳实效。力争“三个不”,即:不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不发生越级上访事件,不发生重大恶性刑事案件。达到“三个降”,即:重大矛盾纠纷发生总量下降,信访案件总量下降,刑事案件立案数下降。

三、主要工作措施

(一)开展打黑除恶集中整治专项行动(3月1日—10月中旬)

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尤其是那些盘踞一方、有“保护伞”和“关系网”,人民群众深恶痛绝的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对那些群众反映强烈的恶势力团伙犯罪和流氓恶势力犯罪案件,要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坚决遏制其发展蔓延的势头。要重点打击宗族势力及为非作歹、欺压百姓的黑恶团伙,特别是在特定行业、场所、地域划分势力范围,实施垄断市场、强收“保护费”等违法犯罪的帮派团伙及查处纵容、包庇黑恶势力犯罪活动。

(二)开展打击整治“黄、赌、毒”违法犯罪活动专项行动(2月下旬—4月下旬)

本次专项行动所要查处和打击重点对象为:①开设赌场聚众赌博的组织者和骨干分子;②以赌为业,屡教不改的赌头、赌棍;③卖淫嫖娼等色情服务行为;④吸贩毒团伙的组织者及其骨干分子;⑤行业场所内存在的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吸食毒品、聘用“黑保安”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和打击的重点区域为:⑥电子游戏机室、棋牌室、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聚众赌博、吸毒贩毒活动突出的地区和场所。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做好干部下访和“大接访”活动

1、全面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各村居要持续开展矛盾纠纷“大排查”活动,对可能发生进京、进省、进市等非正常上访,可能升级激化、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极端事件的矛盾纠纷,要反复排查,动态解决。对排查出来的隐患问题,要进行集中梳理、分析和研判,逐个落实化解和稳控工作措施。

2、集中力量开展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全乡各村居和单位要统一开展矛盾纠纷“大调处”活动,对农村“三大纠纷”、企业生产经营纠纷、农村集体利益分配、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居民生活、行政执法、军队退役人员、等方面的重点矛盾纠纷问题,各单位、各部门要认真落实领导包案调处和“五个一”调处责任制,集中人力、财力、物力开展调处攻坚战,确保问题得到及时妥善解决。

3、深入推进干部下访和“大接访”活动。各单位、各部门要以解决重信重访和非正常上访问题为重点,组织开展干部下访活动,要继续采取“五下访一回访”的工作方法(即:定期下访、定点下访、预约下访、专题下访、联合下访上门回访),组织本单位领导和干部,深入村、社区与群众面对面沟通,宣传解释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解决群众在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缓解群众情绪,就地化解矛盾。

(四)深入开展反分裂、反渗透、反倾覆斗争活动。(5月1日—8月中旬)

1、坚决预防和处置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活动。积极应对国外敌对势力对我社会稳定的影响,坚决贯彻省、市、县委的决策部署,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预案,坚决杜绝在我乡形成非法聚集、游行示威气候。

2、牢牢掌握意识形态领域斗争领导权和主导权。依法管理宗教事务,严防境外宗教势力渗透和插手宗教事务。坚决防止群体性事件、司法个案、涉军等热点问题,确保不发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

(五)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专项整治行动(3月5日至8月20日)

各学校对本校园内的卫生、安全管理状况,特别是对踩踏、火灾和食物中毒等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调查摸底,进一步完善校园内部管理。针对排查出来的校园及周边各种治安突出问题,结合本方案研究制订出整治措施。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是:1、各类盗窃、敲诈、抢劫师生财物,侵害师生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活动。2、校园及周边地区非法或违规经营的网吧、电子游戏厅、音像书刊点和违章建筑、出租房、饮食摊点等。3、非法营运车辆运载学生上下学等交通安全问题。4、学校内踩踏、火灾、建筑物倒塌和食物中毒等安全隐患。

四、工作要求

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落实“维稳全员责任制”工作,成立了以乡党委书记陈礼诚同志为组长,乡长袁刚同志为副组长的维护稳定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全乡维稳工作。各村(居)、各单位要坚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各级组织各负其责,部门单位齐抓共管,社会整体联动,全员共同参与的维稳工作格局,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1、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各村(居)、各单位都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高度统一,要从讲政治的高度,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贯彻落实维稳责任,把维稳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到工作实处。要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为工作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保障。

2、分工明确,形成合力。切实按照各自职责分工,确保责任落实到位,部门联动到位,全员参与到位。同时要加强相互间的协作和配合,做到份内的事自已干,份外的事帮着干,大家的事大家干。不推诿扯皮,不推向社会,真正落实就地化解、片村联调、左右联动、上下协调的矛盾纠纷四级联动调处化解制度。

3、开拓创新,全力维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是一项系统的长久的工程,必须做到标本兼治,狠抓落实,不断开拓创新,抓出实效。做好维稳工作,要有“五新”即:领导要有新思路;工作要有新措施;预测预警要有新体系;排查化解要有新点子;应急处置要有新方法。从而做到“五个切实”即:要切实形成维护社会稳定的整体合力;要切实筑牢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要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源头防范;要切实把握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关键环节;要切实提高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书通网2022-08-23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弘扬社会正气,规范开展对我省见义勇为人员的即时慰问补助工作,根据有关法规文件精神,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联合印发了《开展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实施办法》(下称《即时慰问补助办法》)。现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背景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时代精神的集中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推动见义勇为事业发展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为做好新时代见义勇为工作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见义勇为工作,建立省级见义勇为先进人物慰问制度,把见义勇为工作列入平安市县考核,修订《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出台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意见,推动形成了全社会参与、关心、支持见义勇为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当前,我省正在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出台《即时慰问补助办法》,明确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以党委政府名义对伤亡人员和家属或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行为人进行即时慰问补助,及时给予肯定和安抚,是落实有关法规文件的现实需要,是弘扬正气、传递关心关爱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我省在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上的先行示范。

二、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正)

(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90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21〕41号)

三、要点解读

(一)关于即时慰问补助的对象。即时慰问补助对象有两类:一类是本省行政区域内新涌现的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另一类是情况特殊、需要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其他见义勇为人员或者其遗属。

(二)关于即时慰问补助金的发放对象。即时慰问补助金发放给见义勇为人员本人。如见义勇为人员牺牲的,发放给其配偶、子女、父母或者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等遗属。无相关遗属的,不予发放。

(三)关于即时慰问补助的标准。区分牺牲、受伤、特殊情况等情形,分别规定即时慰问补助标准:牺牲的,给予5万元的慰问补助金;受伤的,根据事迹、贡献和伤情等情况给予2-5万元的慰问补助金;其他事迹特别突出、贡献特别重大的见义勇为人员,以及情况特殊、需要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由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提出慰问补助金标准。

(四)关于即时慰问补助的申请审批程序。需要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给予即时慰问补助的,由行为发生地县级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提出申请,填写《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申请表》,并附有关事迹及证明材料,经行为发生地设区市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报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批。因工作需要,省见义勇为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直接开展即时慰问补助。

(五)关于即时慰问补助金的发放方式。即时慰问补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至慰问补助对象的银行账户。以现金形式发放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实施,填制《浙江省见义勇为人员即时慰问补助金领取发放单》。

(六)关于即时慰问补助经费的解决。开展即时慰问补助所需资金列入省公安厅部门预算,实行专项管理,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违规使用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七)关于与见义勇为其他待遇的关系。明确获得即时慰问补助金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遗属,依照其他有关规定享有的待遇不受影响。

(八)关于文件的执行时间。《即时慰问补助办法》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2022-07-07

 

 

《吉林省公安机关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十五项措施》 文章下载

《吉林省公安机关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助力复工复产十五项措施》

一、加强复工复产疫情防控保障。加强“三公(工)”协作,与卫健、通管等部门组建疫情应急处置“扑火队”。在社会面发生疫情后,积极开展流调溯源工作,严防疫情扩散外溢。组织公安派出所与辖区企业建立联系,帮助查询务工人员是否为密切接触者及重点疫区来我省人员等信息,防止带疫入企。

二、加强涉疫重点部位秩序维护。全面加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三区”边界管控和治安秩序维护,根据疫情形势变化,分级分区解除道路交通管制。加强集中隔离场所、核酸检测点、定点医疗机构等重点部位巡逻防范。优化防疫站点设置和周边道路交通组织,完善排队车辆安全预警措施,减少车辆待检时间。

三、保障交通运输“快速通道”畅通。开通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运输“绿色通道”,保障“米袋子”“菜篮子”生活物资和经济运行“全产业链”生产物资运输车辆优先通行。对涉疫人员转运、紧急就医、救助等车辆等提供护送勤务。对应急、防疫和运输重要生产生活物资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以教育纠正为主;对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未造成交通事故的,视情放行,后续处理。

四、全量整合线上服务事项。通过吉林“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吉林公安”手机客户端、“吉林公安”微信公众号、“12123”手机APP等,在线办理居住信息登记、居住证电子证照、补换驾驶证、补换领号牌、事故快处等事项。

五、实行紧急业务预约办理。公安户政、出入境、车驾管等窗口单位公布24小时服务电话,全天候接受群众咨询、求助和申请,紧急业务通过网上或电话预约,急事急办、错峰办理。封控区、管控区内群众可联系属地公安机关提交申请材料进行预审,等解封后一次办好。

六、部分到期证件延期审验。对疫情影响到期无法办理的户政、交管业务可延期办理。省内居住证有效期延长6个月;省内或外省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和《户口迁移证》有效期延长6个月;机动车逾期未检验、驾驶证逾期未换证、未审验的,延长3个月办理期限;对预选号牌号码有效期和学习驾驶证明有效期,一并予以延长3个月。

七、出入境业务便捷办理。对复工复产、商务洽谈等确需紧急出境人员提供“加急办”“容缺办”服务,实现当日申请、当日办结、当日核查反馈。对在我省从事科研创新、就学就业的外籍人员,确系无法现场办理签证、居停留证件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通过视频询问后,由邀请单位指定代理人为其代办。依托“12367”咨询电话和微信公众号,提供24小时咨询解答服务,帮助解决中外人员出入境、停居留中遇到的问题。

八、提供风险预警提示服务。公安、交通、气象部门三方协调联动,及时发布疫情期间卡点查验位置、道路封闭、绕行路线等交通信息,引导群众顺利通行返岗。省市两级反电信诈骗中心和金融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及时推送投融资风险预警提示信息,帮助企业防范金融风险。

九、企业公章刻制网上备案。新办企业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e窗通”平台申办营业执照时,可同步选择办理公章刻制备案业务。公章刻制企业接到公章刻制业务信息后,8小时内完成公章刻制和备案,打通快递邮寄、送货上门等交付渠道,确保全省企业办理刻制公章环节畅通无阻。

十、自助办理危爆业务。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企业可通过互联网平台申请办理民爆物品购买(运输)许可、民用枪支弹药运输证(携运证)、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爆破作业人员核发(换发)等业务,属地公安机关通过相应信息系统进行审批,办理完毕后通知申请人到指定地点领取或快递寄送证件。通过“全省危险化学品治安管理”系统,可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公安机关在系统中审批后,从业单位自行套打证件。

十一、切实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严打涉疫苗、防疫物资违法犯罪,对侵犯知识产权以及囤积居奇、哄抬民生物品物价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假借“疫情防控”“物资众筹”等从事非法集资、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从快从严打击处理,严厉惩处“发国难财”不法分子。加大对病禽畜以及制售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违法犯罪活动打击力度,确保春耕活动有序进行。

十二、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第一时间受理企业报警求助,对阻挠企业复工复产、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诋毁企业商业信誉、侵害企业经营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案件,快立、快破、快结。对侵害复工企业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案件,快速追赃挽损,为企业生产经营保驾护航。

十三、依法审慎办理涉企案件。充分考虑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的现实问题,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教育引导、疏导化解。对涉嫌犯罪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慎用羁押性刑事强制措施,避免影响企业的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涉案财物,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已经采取强制措施的财物及时审查,依法尽快返还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十四、指导企业强化内部安全防范。滚动排查企业周边治安问题和安全隐患,指导企业完善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及时协助化解劳资、债务、合同纠纷等不稳定因素。对重点企业、重点工程、重点项目,建立责任领导、责任民警、保卫部门负责人“三包一”联保机制,增派巡逻警力,实行警保联控,保障生产经营施工安全平稳运行。

十五、健全警企联系工作机制。各级公安机关与发改、工信、工商、税务等部门建立企业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准确掌握企业发展、经营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服务保障工作。属地公安机关与相关企业建立联络员,主动上门了解企业“急难愁盼”。

吉林省公安厅2022-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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