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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网络治理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网信办

题目: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的各地经验做法借鉴

资料提供时间:2023-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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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地域黑”带偏舆论焦点 治理网络谣言必出法治重拳 文章下载

莫让“地域黑”带偏舆论焦点 治理网络谣言必出法治重拳

连日来,因为活动期间发生偷盗事件,南阳迷笛音乐节被推至舆论的风口浪尖,甚至一度成为“地域黑”的狂欢。这样的场景令人痛心,又发人深省。

4天活动共接待乐迷15万人次,南阳迷笛音乐节创下了迷笛30年47届音乐节的最高票房纪录,现场观众人数也打破历届迷笛音乐节最高纪录。无论是从规模还是从效果来看,首次举办的南阳迷笛音乐节都取得了不小的成功。然而,因为盗窃事件的出现,南阳所有的努力与成绩都被蒙上了阴影。面对这样的局面,乐迷的失落可以理解,南阳的委屈同样不难想象。

10月5日,南阳公安公布了迷笛音乐节盗窃的情况,警方共接到73起报案,落实被盗案件65起。目前,违法犯罪嫌疑人已被抓获,部分丢失、盗窃物品已追回,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警方同时表示,将加大打击发布虚假谣言信息力度,对发布“碗口粗的电缆被偷了”谣言的张某某(微博网名“老talk”)依法开展调查。

发生在南阳迷笛音乐节的偷盗事件,之所以演变成为一场针对南阳乃至河南的无差别攻击,散播网络谣言的“地域黑”是主要推手。在乐迷物品失窃信息刷屏的时候,某些唯恐天下不乱之人,肆无忌惮地传播谣言、攫取流量。其中,当以“老talk”最为典型,那些故作惊人之语的网络谣言,不仅成功将小范围事件引导至大范围攻击,而且也使整个事件变得扑朔迷离、真伪难辨。更令人感到无语的是,“老talk”竟然还是个南阳人。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老talk”曾运营过“老道消息”“老talk消息”“老编辑”等多个自媒体。2018年,以“互联网冷知识、故事会、黑话大全”为标志的账号“老道消息”,因“传播政治有害信息,恶意篡改党史国史、诋毁英雄人物、抹黑国家形象”,被微信、微博等多个平台封禁。

2018年11月,国家网信办集体约谈百度、腾讯、新浪、今日头条、搜狐、网易、UC头条、一点资讯、凤凰、知乎等10家客户端自媒体平台,要求各平台进一步完善“黑名单”制度,平台间要协同行动,绝不允许被处置的问题账号用小号“重生”、跨平台“转世”。在2021年的“清朗·互联网用户账号运营乱象专项整治行动”中,国家网信办再次强调,加强账号注册管理,严禁已被依法依约关闭的账号以相同名称、相似名称等关联名称重新注册。

通过南阳警方的通报,不少人才吃惊地发现,早已被封禁的“老talk”不仅依然活跃在舆论场上,而且依然肆无忌惮地以炮制谣言为乐事、以收割情绪为能事。这无疑是一种严肃的警示:还有多少被封禁的问题账号,早已完成了小号“重生”、跨平台“转世”?

“人人都有麦克风”的现实语境下,任由无良自媒体肆意在暗处扇动“蝴蝶翅膀”,很容易就此掀起一场网络谣言的飓风,这既是对个人权益的粗暴伤害,更是对网络生态的严重破坏。封禁问题账号,不仅是对问题当事人的惩戒,同时也是对网络秩序和主流价值观的维护。无论从维护网络秩序还是从捍卫平台声誉的角度出发,网络平台都应该严格落实平台责任,彻底堵住问题账号“重生”“转世”的缺口。就此而言,抹黑河南的调查必须有结论,拱火引战的问题账号必须被封禁。只有守住指尖上的文明,才能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大河网2023-10-08

 

 

依法治理直播乱象 建设有序带货生态 文章下载

依法治理直播乱象 建设有序带货生态

“网红”通过短视频虚假宣传,打着助农、推销“大凉山特产”的旗号,生产销售假冒产品,谋取利益,违法犯罪……四川省凉山州近日通报,重拳整治“网红乱象”,处置违规账号346个,永久关闭“曲布”“赵灵儿”等5个超200万粉丝账号。

近年来,网络直播带货呈现爆发式增长,这种电子商务新业态极大地改变了我们的生活。不少普通人通过网络直播带货获得知名度,并成为高收入网红主播。然而,电商新业态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一系列直播带货乱象。在近日被查处的“网红直播卖惨带货案”中,一些网红及其背后的经纪运营公司通过设计剧本,如制造“偶遇”“蹭饭”等情节,伪造原生态人设,在直播中夸大商品质量,进行虚假宣传;有的网红主播在直播中使用网络水军营造假象,虚构商品抢购热潮;更有甚者,打着“助农”“扶贫”旗号,却销售着批发采购来的外地农产品。这些网红及其经纪运营公司通过“卖惨”“摆拍”式营销,营造助农扶贫的消费氛围,在这种以假乱真的“卖惨”表演之下,直播间农产品的价值逐渐被虚化为消费者的情感价值,不少消费者受骗为之买单。这些现象无疑破坏了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和消费环境,损害了消费者权益,也危害了电商的诚信基础,不利于行业健康发展。

针对网络直播带货乱象,应从法律法规和直播平台规则层面进行监管和治理。在法律层面,这些直播带货乱象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及广告法等多部法律。例如,在直播间虚假宣传的行为可能涉嫌消费欺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受到损害的消费者可以主张惩罚性赔偿。此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以假充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行为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还可能受到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处罚。不仅如此,这些行为还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例如虚假广告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执法机关应依法打击通过直播带货进行虚假宣传、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追究涉案主播及其经纪运营公司的法律责任,维护交易秩序。在平台规则层面,平台应设置相应审查、处理规则,对持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直播账号及时予以关闭。此外,平台也应当加大对网络直播内容的审查力度,在源头阶段遏制虚假商品信息的传播。针对网络主播背后的经纪运营公司,平台和执法机关应加强登记备案管理,规范其经营行为。

在严厉打击网络直播乱象的同时,也应积极引导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直播带货者诚信经营,树立行业正面形象。同时,完善网络直播带货规则,规范销售及竞争行为,建立健全质量标准,保障商品真实性和产品安全。网络直播相关市场主体自身也应当建立直播内容自律管理机制,形成行业约束力。

直播带货乱象破坏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损害了广大消费者权益,应引起高度重视。这需要执法机关依法从严监管,电商企业加强自律,共同营造一个诚信、规范、有序的网络直播生态环境。同时,还应积极引导直播带货行业健康发展,最终实现直播电商行业和消费者的共赢。

中央网信办举报中心2023-09-28

 

 

 

算法治理:网络空间治理的新挑战 文章下载

算法治理:网络空间治理的新挑战

【摘要】加强网络空间治理是维护国家与社会安全,发展新媒体产业与数字经济,促进新闻舆论工作良性运转的重要保障。随着媒介智能化发展的加速,算法治理已成为网络空间治理的新挑战,算法环境导致了虚假信息快速繁殖、价值偏见隐蔽渗透、引导与迎合的矛盾尖锐、个人隐私与过度监控、舆论斗争与计算宣传等问题。未来,应以算法治理为中心加强网络空间治理,发挥算法在网络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明确算法行为的责任主体,提升公众媒介素养,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

【关键词】算法 网络空间 智能传播 媒介素养 【中图分类号】G206 【文献标识码】A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从全球范围看,媒体智能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我们要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推动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创新不断实现突破,探索将人工智能运用在新闻采集、生产、分发、接收、反馈中,用主流价值导向驾驭‘算法’,全面提高舆论引导能力。”当前,算法的发展推动着媒介形态与传播模式的变化,不仅深刻改变了形成于传统媒体及大众传播时代的新闻传播规律,其塑造的智能传播环境亦有别于新媒体传播早期的网络空间。在信息生产端,基于算法的文本生成、图像处理、语音合成愈发普及,重组了信息生产的主体结构与职业阵容;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智能算法推荐取代了传统的“把关人”,内容生产由引导受众转向迎合受众,信息茧房的高墙越筑越高,社交机器人成为网络舆论的助推手。在信息接收端,用户在算法逻辑下被制造成“数字画像”,个体的丰富性被可量化的群体标签取代,个人信息泄露风险陡增。如同人类历史上诸多科学技术产物一样,算法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其提升了信息生产及分发的效率,解决了海量信息与网络用户间的适配问题,丰富了媒介产品形态,满足了用户的个性化需求,甚至在一定情境与程度下克服了人性的固有缺陷,有助于传播的公平正义。但另一方面其也引发了诸多风险与问题,危及着现代人类社会的政治外交、新闻舆论、思想文化、公共交往、伦理道德,对网络与社会治理发起了全新的挑战。在中国式现代化视域下,营造健康清朗的网络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深刻认识与把握算法及其相关技术应用对新媒体以及社会的影响,构建以算法治理为核心的网络空间治理体系。

算法对网络传播生态的影响

算法环境构筑了智能监控社会。社会监控并非网络与算法传播时代的全新事物,但基于算法的智能监控在程度上远甚人类历史中的任何时段,监控的程度被充分发挥,甚至使社会公众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呈现“透明化”。具体来说,算法传播得以运作离不开作为基础养料的大数据,这些数据源于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相对固定的个人身份信息以及源源不断生产的网络行为信息,浏览、收藏、点赞、评论等一切使用互联网所留下的痕迹,都正在被各类应用程序收集与处理,形成用户画像以供内容推荐与广告分发。此外,算法因其代码书写的专业壁垒与商业竞争等因素,一直存在透明性问题,常被喻为“黑箱”,或不可解释的隐忧①。社会公众往往只能被动得到算法处理的结果,并不知悉算法的具体逻辑与机制。其实,在众多变量与算法叠加的复杂系统内,即便是算法工程师也难以从整体上理解系统的价值与偏向。许多学者认为,算法不仅仅是计算机代码与程序,在政治与社会学的意义上算法即权力。但是,以算法为中心架构起的智能监控社会并非是一种平等的结构,算法在通过技术权力制约传统社会权力时,其背后也隐藏着资本的权力②,技术及其所有者可以凭借算法成功隐蔽于公众视野之外,而一般公众则在交出了全部个人隐私之后,成为被技术、商业、资本所控制的对象。

算法新闻导致传统“把关人”的主体与流程失效,机器由媒介逐渐成为传播者。在大众传播时代,新闻生产及分发尤为注重“把关人”的作用,无论是编辑、记者的个体把关,还是新闻编辑部的组织把关,把关责任主要掌握在职业传播者及其机构手中,把关流程因流水线一般的新闻生产常规也具有相对稳定性。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对新闻传播的把关更强调多元主体参与的作用,但这时技术之于把关活动更多还只是工具,并不具有自主性。而在算法环境下,机器与人的关系开始发生变化,传统“把关人”的主体及流程开始失效,虽然人工生产与审核信息的工作仍旧存在,但其已不具有垄断性与支配性,甚至逐渐走向辅助性工作。面对社会信息系统中人机关系的变化,一种人机共生的网络传播生态正在形成,并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而日益深化。在智能媒介平台的新闻生产中,传统的“人主体”正在消融,人与智能技术共同构成了新闻生产的全新媒介网络③。技术与人之间也形成了双向的“驯化”过程,算法在发掘用户特征与喜好、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的同时,内容生产者也在不断寻找与适应算法的逻辑思维,以此被算法“青睐”而获得更多的流量。甚至在部分场合及更远的未来中,机器或许比我们认为的更具创造性,而人类可能比我们想象的更具机械性,机器人和人类共同成为一个二元体系使得他们成为彼此的衡量尺度④。总之,过去的新闻传播工作更多是将技术视为连接或承载内容的媒介,关注的重心是传播中的信息文本,而如今技术既是媒介也是传播者,算法使技术的地位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人机共生”成为算法环境下网络传播生态的基本特征。

算法以大数据思维及用户需求为中心,使网络社会成员被标签化、圈层化与茧房化。新闻是一种现实的社会建构,其很难达到对客观实在的完美复刻,只能通过塑造拟态环境以帮助人们把握现实世界。尽管专业新闻生产一直致力于描绘出更加契合真实世界的拟态环境,然而这一愿景却屡遭挫折,尤其在算法时代面临着更大挑战。以个性化算法推荐应用为例,其基本的技术逻辑是对信息与用户数据进行标签化,进而通过数学模型寻找变量间的相关性,以实现所谓的精准分发。标签是一种对复杂事物的简化归类方法,必然会制造出类属与圈层。由此,个性化推荐的信息分发机制导致了拟态环境的分化,不同圈层的人眼中的世界差异将越来越大,并且在信息茧房的作用下,对拟态环境的“执念”可能愈发坚定,致使不同圈层之间的对话可能进一步减少,网络空间中的共识愈发难以达成,舆论争辩的声音更多是基于“三观”的不同而形成的不可调和性冲突,而非理性的观点讨论或意见磋商。信息茧房及其相关概念(过滤气泡、选择性接触、回音室效应等)虽然并非是算法传播时代的独有现象,但无疑算法的传播加剧了这些效应。尽管不同平台的算法模型存在细节差异,但基本且通用的规律都是迎合用户的喜好。也就是说,用户能够看到的内容大多由其过去的网络行为决定,但“以过去决定现在,以现在决定未来”的标准忽略了人类思维与行动的复杂多变性。在这一过程中,信息茧房的高墙越筑越高,用户能够接收到的信息逐渐窄化,与之相应的拟态环境也就更为分化且偏颇,并在网络空间与现实空间的融合进程中,拟态环境的“环境化”会进一步加剧,影响人们的现实生存⑤。

算法环境下网络空间治理的新挑战

其一,网络谣言与虚假信息的快速繁殖。基于算法的自动化内容生产在近十余年间不断成熟,但受限于自然语言处理模型的局限性与使用者不同的动机及目的,算法的内容生成一直因虚假信息与谣言的滋生而被诟病。并且,相比传统媒体时代与互联网发展的早期,算法环境让虚假新闻得以更加隐蔽且快速地被制造与传播。在传播过程中,算法助推网络谣言与“后真相”时代群体心理的结合,在实践中具体表现为个性化算法推荐与人工智能内容生产两类应用。一方面,算法推荐技术加剧了虚假信息的扩散速率,甚至形成病毒式传播,以事后核查为主的网络内容治理工作往往要受到传播速度的制约,这也加大了对谣言与虚假信息治理的难度。另一方面,虚假信息的生产与传播主体在人机共存的智能媒介网络中变得更为复杂且隐蔽,社交机器人通过充当拟人化的传播主体,可以用于对网络舆论的蓄意影响;基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AIGC)的相关应用也可被用于虚假信息的生产与传播。可以说,无论是深度伪造技术下的合成图像或语音,还是ChatGPT等语言模型生成的文本,虚假信息的可辨识性会随着技术升级而越来越模糊,相关审查及执法工作的难度逐渐加大。

其二,更加隐蔽的偏见与价值观渗透。偏见与价值观多被视为人性的特质,算法在本体层面上虽不具有和人类一样的心智,但在行为结果层面却可以将人类的价值观与偏见进行反映或呈现,这种效果还可能在宏观上产生更大的影响力。计算机学习需要基于对海量数据的收集与处理,但现有的大数据集仍然无法达到理想中的“全数据集”⑥,这其中既有技术等客观条件的制约,也存在人为的主观因素,致使算法传播始终无法实现客观与全面,偏见或特定价值观往往会伴随算法的信息识别、分析、生产及分发。例如,谷歌曾出现过将黑色人种图片识别为大猩猩的丑闻,由此产生尖锐的种族歧视问题,直接原因就在于其支持算法运作的数据库中的黑色人种相关数据较少。如果算法依托的数据库不能达到理想中的全数据,关于不同对象群体的数据资源则会存在差异,甚至是“数据孤岛”,导致算法在处理不同信息时的准确度与结果并不相同。从人性的角度出发演绎,机器或许可以在部分情境或事项中做得比人更加客观、公平,但从更大范围与更为本质的层面看,经由人类创造与使用的机器仍旧不能摆脱人的价值观与偏见,并且还可能基于算法所处理数据规模的增大,将固有偏见与价值观的影响进一步扩大化。

其三,引导受众与迎合用户的矛盾尖锐化。新闻媒体具有引导、教育受众的功能和使命,尽管这种功能的表现形态存在不同语境下的差异,但始终对于政治与社会而言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然而,算法推荐的机制却对新闻媒体的引导功能构成了挑战。基于个性化推荐的基本逻辑,只有用户喜欢看的东西才能够被看到,偏离用户兴趣的媒体主动议程设置愈发困难。而引导受众的前提是信息的可到达,如若信息不能到达用户,一切议程设置都难以成立,由此新闻生产就必须顺应算法的逻辑。当前,算法环境下多元主体参与的新闻传播活动在“引导—迎合”的辩证关系中明显以后者为矛盾的主要方面,其中不乏有一些主流的、官方的媒体也对这一对矛盾关系存在错误理解。引导和迎合作为新闻媒体工作的不同层面,本身具备内部的统一性,即完全脱离迎合的引导或完全脱离引导的迎合都是难以存在的。在实践中,新闻工作多以迎合受众为手段,以引导受众为目的,但算法环境正在使这种“手段—目的”的关系发生异化,迎合受众成为了目的,而媒体的部分功能与规范正在被淡化。

其四,网络用户的隐私保障与过度监控。现代法律中的隐私权一般被视为人格权,任何个人都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私人秘密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只有认可对个人私生活秘密和私生活安宁的法律保护,人才能自由和有尊严地生存和生活⑦。然而,在大数据与算法环境下,个人信息隐私的被动让渡与主动收集愈发严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保护已有法可依,但在实际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超级平台的市场垄断效应、信息收集往往超出“最小原则”与“必要原则”、鼓励社交与分享的新媒体商业文化等。此外,威胁个人隐私的网络空间将加重“监控”的程度,而过度、持久、全面的“监控”容易致使公众陷入对技术的躲避与抗拒,面对数字化记忆不可控的预期损耗和风险形成公共表达的“寒蝉效应”⑧。

其五,国际关系中的舆论斗争与计算宣传。算法将影响到国际传播、公共外交与全球互联网舆论斗争。比如,社交机器人、深度伪造等技术被广泛用于乌克兰危机中,生产与转发了大量虚假信息,在网络舆论的演化中被蓄意充当助推手并产生了一定影响。此前已有实证研究发现,在社交媒体推特(Twitter)上,有超过五分之一与中国相关的推文疑似由机器人发布⑨。传播者试图运用智能算法操纵舆论、开展对外宣传或反宣传,这种通过大数据与算法手段的新宣传方式也被称为计算宣传,计算宣传所生产的虚假信息相比传统网络虚假信息而言更具误导性、操纵性、攻击性、政治性、虚假性。当下,算法已成为影响国际传播效果的重要变量之一,必须重视对算法的防范及利用。

算法治理的进路与展望

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印发《“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明确指出,“推进云网协同和算网融合发展。加快构建算力、算法、数据、应用资源协同的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算法是数字社会、数字经济的重要基础,不仅涉及到市场治理,还涉及到社会治理与国家总体安全。为此,应加大算法技术本身的研究以及技术攻关突破的力度,集聚产业、用户、平台、算法研究方共同协作,构建一个良性的可持续发展的生态。

发挥算法在网络与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算法向善”。尽管算法的应用总是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并给新闻传播实践带来了许多风险,但若因此产生对一切算法传播的排斥或抵抗,无异于“因噎废食”。从宏观上看,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兴科技是推动新媒体产业与数字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其未来富有相当广阔的前景,智能传播作为新媒体发展的新阶段已是可以预见的趋势。因此,如何在有效控制的基础上利用好算法的优势,真正做到“算法向善”,是智能传播时代下需要持续思考的问题与提升的能力。例如,算法可以作为国家行政部门开展网络安全治理的技术手段,更为智能化的算法模型可以提升网络舆情治理水平。基于新媒体舆情发展的生命周期理论,舆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处置越早,成本越低,效果越好”⑩,把握舆论发展态势需要依托网络舆情监测系统。大数据与算法的应用可以有效提升舆情监测系统的智能程度,从而更好地在舆情发展的早期阶段予以处置。在个性化算法推送的场景下,除了一味追求流量与广告的商业媒体外,官方媒体与主流媒体也可以采用不同的算法推送模型,在尊重个性化定制的基础上,降低或过滤低俗、娱乐化的信息,增加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比重,促进党和国家的新闻宣传、思想教育工作的精准传播。在我国参与的国际传播场景下,还可以利用算法技术实现内容的智能化生产,助力国际传播渠道的即时化、场景化、精准化分发,满足国际传播受众的个性化推送和多元化需求⑪。总而言之,技术本体并无善恶之分,算法应用的结果能否向善还要取决于“人主体”的动机与目的,需以算法规制算法,收编技术衍生的权力,使之为公共利益服务。

明确算法行为的责任主体,完善预防机制与追责制度。针对过渡收集及滥用个人信息,以及利用算法从事自然语言生成与传播、音视频深度合成(伪造),对知识产权、肖像权、隐私权等法定权利造成侵害的问题,必须明确算法行为的责任主体,进而在事前预防与事后追责两个方面加大治理力度。随着算法相关应用在近年来的快速发展与普及,现阶段围绕算法传播相关的责任归属仍存模糊与争议。例如,由AI生成的内容是否享有著作权,其权利与义务的主体又是谁,是算法模型的研发企业,还是引入技术的第三方应用平台,抑或是作为最终使用者的用户,参与智能传播的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权重如何规范,这些问题尚未得到清晰的界定。从法律与伦理的层面看,尽管各种智能传播现象不断凸显机器在新闻生产与信息流动网络中的地位,“人主体”“机器主体”以及“人—机主体”的说法均有之,但算法及其实体化的智能体终究不具有自然人的属性,无法独立承担责任和义务,如若不能将新闻活动的终极责任落实于具体的人或组织,所谓的“机器主体”与“人—机主体”很可能在实践中成为规避义务的挡箭牌。由此可知,面对直接或间接使用算法技术参与新闻活动的多元主体,需要进一步区分不同主体、场景、目的下的责任归属及权重,法律的制定及修订需要更为迅速地对新传播现象作出响应,最大限度减少归责盲区。同时,除了对相关责任的划定及追究外,还需加强预防机制建设,例如优化改善算法模型以增强社会效益,提升算法透明度并纳入行政控制,确定个性化推送、深度合成、机器写作等算法应用的场合及限度等。

构建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体系,提升公众的智能媒介素养。从长远来看,以算法治理为中心的网络空间治理必须依托多元主体的力量,包括但不局限于政府、新闻媒体、互联网平台、技术公司、自媒体、普通用户等,未来尤其要重视对公众参与治理积极性、广泛性的调动。但受限于多种结构性因素,目前我国公众的人文科学素养与科技反思意识仍有较大提升空间,公众的媒介素养水平参差不齐,整体上尚不足以同日益发展的智能传播环境相适配,尤其是使用算法技术的智能媒介素养亟待提升。媒介素养主要指人们使用媒介的综合能力,包括理解媒介信息、促进个人与社会发展、作出反思与批判等不同维度,一个良好的公众参与治理的网络环境必须建立在较高的媒介素养基础上,但也正因为提升社会公众的媒介素养并非是立竿见影的事情,故此也往往在实践中被忽略或轻视。当前,由于算法技术及其传播过程的隐蔽性、便利性与不透明性,公众对于自身参与算法传播的感知、态度及反思程度尚且薄弱,例如当网络用户并不了解算法的运行机制时,可能沉迷于算法推送的个性化信息服务,进而陷入算法的负面效应⑫。未来,应当进一步提升用户对算法推送的感知,如对个人隐私的关注,对接收信息的识别与反思,对制作及发布内容时知识产权的关注,对网络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等。

人民论坛2023-10-12

 

 

 

专访欧树军:如何驯服信息巨灵,展望良性的互联网治理? 文章下载

专访欧树军:如何驯服信息巨灵,展望良性的互联网治理?

学人简介:欧树军,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政治学系教授,近期出版有新著《灵境内外:互联网治理简史》。

采访人:关书朋,学人Scholar志愿者编辑。

01

理解“互联网治理”

学人:灵境世界与现实世界交错复杂。信息环境里同样流行着与现实世界相同或近似的主权话语,毫无疑问,信息世界是可治理的。在此想要请教两个概念性问题:究竟何为互联网治理?互联网的可治理性应从哪些领域展开理解?

欧树军:在我们已经身处其中的万物互联时代,互联网可以视为一切互联信息网络的总称,互联网治理因此也是指所有与互联信息网络有关的治理,具体包括三大块:针对互联网的治理,通过互联网的治理,以及互联网的全球治理,这三大块都是国内国际因素内外交织的。互联网的可治理性也是在这三大块基础上展开的。

互联网究竟可不可治理,与人们对信息、网络特性的认识有关。互联网的不可治理论来自信息的技术特性。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人们发现,万事万物都可以信息化,网络化也变成了无所不在的组织方式,个人化传播挑战着传统的“一对多”传播,信息以光速瞬间流动催生了个人难以消化的信息爆炸,同时也为信息的筛选、过滤和操控提供了可能性,还在社会舆论上具有某种极为强烈的爆炸效应。这些方面都让人们觉得互联网不可治理,互联网似乎是个技术的自主领地。因此,在信息技术革命兴起的最初三十年中,互联网的不可治理性成为学术技术网的正当性之源,衍生出了“代码即法律”“网络中立”“链接免责”之类说法。

互联网的可治理论则基于互联网的社会与政治特性。作为一种军事武器技术,互联网具有高度的控制性,当然也是可治理的。在政府的专用公用网中,互联网的可治理性不言而喻。作为一种技术发展的学术网络,它需要开放包容的成长空间,在这个网络中,发展的空间越大越好,治理似乎越少越好。互联网治理的必要性,主要来自大众用户在信息社会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作为一种无远弗届的技术,互联网连接了大西洋南北与太平洋东西两岸,连接了陆地、海洋与天空。在它的主要发源地,美国西部所代表的“不可治理论”与美国东部所代表的“可治理论”,始终在角力之中。技术权威、经济权威与政治权威之间的缠斗,推动了互联网可治理性的“发现”。当前中美之间的大国竞争,也深入到了互联网的全球治理领域。在全球尺度的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上,在“纺织世界”的能力上,物理层的重要性超过了代码层。

学人:互联网治理的治理者和治理对象分别是谁?在互联网治理过程中,一旦信息巨头有了跟政治权威争夺定义人们的生活规范和行为准则的权力,信息巨头就会成为一个“虚拟国家”。您认为政治的代表——国家,与信息巨头的代表——新技术精英群体、新经济精英群体如何共同参与到互联网的治理当中?在不同的情境中互联网治理的对象又包含着哪些特定或普遍的群体?对于普通人而言,如何识别并区分出互联网世界的身份认证到底是政府公权还是市场私权呢?

欧树军:一般而言,信息环境与现实世界的治理者和被治理者是一样的,分别是国家、政府和自然人、法人,只是人在信息环境下变成了网民,法人在信息环境下成为信息服务提供者,后者包括信息技术革命条件下的新技术和新经济精英群体,他们可能是市场型的、也可能是非市场型的,可能是私人的、也可能是公共的或准公共的。二者在互联网治理中的角色,可以用身份认证与行为识别这两个概念来讨论。

作为信息服务的用户,普通人在使用信息服务之际,可以通过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身份,来判断其要求提供的身份认证和可能进行的行为识别的必要性。值得注意的是,信息服务提供者往往在用户注册之际提供格式合同,用户也往往不会过多留心这些格式合同的具体内容,因此就很容易忽略信息服务的所有者与使用权分离问题,个人也很难处理大规模信息、海量信息所涉及的公共安全问题,一旦发生个体性的违法侵权犯罪,一旦出现群体性、公共性的风险,一旦发生国际环境下不当竞争现象,就需要政府部门出面干预、出手保护。

信息环境与现实世界的基本原则也是一样的。我们需要注意的是,是国家在统治,而不是公司在统治;是政府在治理,而不是市场在治理。在权力机制上,谁是认证者,谁才是治理者。因此,收集、储存、识别、确认和使用公民的身份信息是一项基本的国家政治权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对用户进行的行为识别,也就是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必须接受非常严格的个人信息保护法的限制。这是因为,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识别能力,既是其商业盈利模式的根基,也是公民权利的巨大威胁源。因此,重新定义大公司、大平台所拥有的巨量用户个人数据的法律性质、政治性质、权力归属、适用边界和限制条件,成为中国互联网治理第三个十年的一大重心。

学人:您在书中阐述了1993年以来中国互联网的治理简史,包括三个阶段和一些关键性的历史节点,那么您觉得未来中国的互联网治理又会朝着什么样的路径前进呢?既往的历史经验中,有哪些比较关键的内容可以继续延用呢?

欧树军:自1993年中国大规模信息化进程启动以来,中国的信息环境建设已经走过了三十个春秋,这三十年有三大主题:发展、治理、安全,这三个主题同时并存于三个十年之中,每个十年又各有侧重。

在第一个十年(1993—2002)中,中国的政务信息化、经济信息化和社会信息化都处在水平很低的初始阶段,我们因此迫切拥抱信息化,希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乃至整个现代化。信息化的发展要求优先于安全需要,边发展边治理,在发展中治理。

第二个十年(2003—2012),在第一个十年搭建的全国信息基础设施之网中,中国信息化列车驶入高速轨道,并在这十年的末尾进入移动互联网时代,新经济主体动辄拥有亿级乃至十亿级用户,经过信息技术的传播和放大,各类社会问题亟待及时处理,各种社会诉求也需要及时回应,因此,这个时期以治理为要,边治理边发展,在治理中发展,包括政府和个人在内的信息用户的社会安全问题逐渐变成互联网治理的主轴。

第三个十年(2013—2022),新经济主体借助现实世界对信息技术的需求,进入国家政治空间,开始在经济、税收、金融、信用等维度上发起对现实世界的挑战;美国对世界各国的超级信息监控工程也随着斯诺登事件的暴发而得以全面揭示。美国政府借助国家安全理由,通过种种极限施压、贸易保护、技术脱钩措施,环环相扣,步步紧逼,企图在芯片等核心技术上扼制中国以信息化带动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势头,竭力维护其包括信息技术在内的高新技术霸权。因此,这个时期以安全为要,安全统领治理,安全引领发展。为了安全,为了个体安全、社会安全、公共安全和政治安全,必须建立针对新经济主体的行为识别能力的政治、法律和政策底线。

中国将来的互联网治理仍将延续这三大主题,其侧重将随大国竞争、国际局势和世界秩序之变而变。信息技术得以在亿级、十亿级人口规模上运用,既高度契合现代中国的社会结构,也让中国这个人口大国、文明大国有可能为人类社会开创全新的局面。长期来看,中国只有创造出一种蕴含更多可能性、更大包容性的颠覆性技术,才能突破旧世界、定义新世界,这既是中国在21世纪立足的根基,也是中国人实现更美好生活的基础。

学人:谈论互联网,人们往往更为关注技术的变迁历程。国内目前有关“互联网治理”主题的相关著作并不多见,是什么样的契机促使您完成这样一本书呢?

欧树军:这本书是我过去二十年对中国与世界信息环境的发展、治理与安全的个人观察。在1995年4月30日美国互联网正式民用化、商业化、国际化之前,没有多少普通人接触过电脑,也很难想象电脑会成为很多人学习、工作、生活的必需品。2004年4月14日,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成立,这是一个旨在从事互联网法律与公共政策基础理论研究的学术机构。我在此后的两年多时间里亲身参与了中心的日常事务,包括与互联网治理领域的政府、学界、业界建立交流机制,密切跟踪世界各国的互联网立法、执法、司法和政策动态,每月编辑发布《互联网法律通讯》,组织学术讨论,参加实地调研等等。今天人们在互联网治理领域讨论的很多问题,比如,网络侵权、网络隐私、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诈骗、垃圾邮件、电子病毒等等,在当时就已经出现了。当然,这些问题影响中国社会普通人日常生产生活生命的广度和深度,是随着中国信息化进程而不断扩大的。

这段时间不仅让我把互联网治理确定为硕士论文主题,结识了一大批至今仍然活跃在互联网研究领域的师友;还促使我从信息基础权力出发,把认证作为国家基础能力的基础,展开政治学博士研究。为了收集论文研究材料,我专门到清华大学网络行为研究所做了较长时间的学术调研,深入考察了中国信息化建设的历史进程。在2009年博士毕业以来的十四年中,互联网治理一直在我的学术研究兴趣之列。我不仅做了多项相关科研项目,还在2015年秋季专门给中国人民大学PPE(哲学、政治与经济学)和国际政治-新闻传播专业的第一届本科生讲了一学期互联网政治学课程,同学们在课堂上的热烈讨论提供了很多年轻一代的洞见,这些工作也是我写作本书的学理基础。

三年“大疫”是我写作本书的直接契机。在疫情之前,我作为国家公派学者到美国耶鲁大学做访问研究,我的合作导师詹姆斯·斯科特教授是个习惯手稿写作的政治人类学手工艺人,他说给我的合作研究邀请函做电子签名是他人生中开天辟地头一回。这种对信息环境的排斥,在美国并非偶发现象,在疫情之下的美国更是如此。这让我想起阿西莫夫在《银河帝国》中构想的索拉利星球,那个只有一千两百人却以机器人为仆、彼此之间老死不相往来的星球。在疫情暴发之后,信息技术在太平洋两岸两个大国的社会应用既有很大差异、也有很大共性。人们前所未有的置身于钱学森先生所说的信息环境之中,一家人生活、学习、工作、购物,都在网上。本书构思于疫情的中段,2022年春季,我在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院访学期间,形成了本书的很多想法。成稿于疫情的末端,2022年11月下旬,现实世界与信息环境的巨变前夜。在三年大疫中,无数人对生命、生计、生活的生生之道有了新的体悟,也促使我重新思考中国人的信息化生存问题。

中美之间正在展开的大国战略竞争,是我写作本书的触发点。中国已经变成了一个世界性的大国,中国人的生活时刻受到外部世界的影响。互联网究竟是服务于少数人垂拱而治优哉游哉的小宇宙,还是亿万人追求实现美好生活的大世界,这两种未来的争论在互联网的全球治理层面也始终存在。而中国思想界仍然缺乏对互联网治理的历史起源和发展历程的整体观察,在世界范围内也缺乏对中国信息化进程的客观描述,互联网的全球治理层面也缺乏整全的中国视角,这些因素促使我决定最终写出本书,以帮助人们理解中国与世界互联网治理的过去,思考互联网治理的现在,筹划互联网治理的未来。

02

“互联网治理”在身边

学人:近期,包括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知乎、lofter等重要的互联网平台,又回归到强制实名认证并显示归属地信息。从曾经的实名认证到允许匿名“潜水”,再到今天的再次身份认证,您对这一系列变化怎么看?

欧树军:人们惯常所见的,往往是数据迷雾所创造的匿名幻象,或是信息爆炸所缔造的技术乌托邦或网络空间的“去中心化”。人们常常忽略信息技术其实是一把双刃剑,可以同时强化“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去规制化”与“再规制化”、“去治理化”与“再治理化”。互联网从不可治理向可治理的转变,正是借助信息技术革命所催生的数字身份认证机制,将现实世界的身份认证嵌入信息环境。

随着中国接入美国的国际互联网,网络侵权、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诈骗、垃圾邮件、电子病毒等各种网络违法犯罪现象屡见不鲜,匿名性更强的暗网甚至成了“线上金三角”。互联网的匿名性所带来的公共安全、社会安全和网络安全困境,成为中国与世界面临的共同问题。没有身份认证,很难识别违法犯罪,就此而言,信息环境和现实世界没有区别。信息服务商出于营利目的,信息用户出于自我保护需要,都要求国家政府将现实世界的身份认证适用于信息环境。在美国,保护知识产权(Copyright)成为网络实名制的第一推动力,与世界各国主张知识共享(Copyleft)的力量,展开“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反复斗争。

美国在其军事网、政务网和学术网时代,就已经将公民身份的现实世界实名制,转化为信息环境的数字身份技术实名制,通过网民的真实身份与其每台信息设备独一无二的互联网数字标识符或地址的交叉比对,驱散了匿名乌托邦的迷雾。无论是公共服务,还是商业服务,都以实名制为基础,以准确乃至实时识别用户身份、标识符、地址为前提,个人的信用也以真实准确可靠的身份认证为基石。

当然,中美两国的身份认证机制及其呈现形式的确存在差异。中国的互联网治理,是在中国信息环境下一系列新技术、新问题、新挑战的推动下,一步一步往前走的。中国的军事网、政务网,和美国一样,都以安全为要。中国的学术网、商业网等社会公用网,则以发展为先,中国政府是在发展中治理。来自家长、教师、用户等社会群体的自我保护诉求,推动中国政府将身份认证嵌入信息环境的不同层级,将社会安全作为互联网治理的价值目标。

学人:您认为“社会信息化会成为国家治理化的前提,可以重塑权力的组织、控制、后勤和沟通方式,几乎是所有政治行动的前提”。那么,过度膨胀的国家或地方认证体系是否会导致认证权力的泛滥。近期,上海把“随身码”迭代升级为“城市码”。尽管新冠疫情已经结束,但类似于“随申码”的疫情追踪及溯源工具,经过改良和升级后,仍然在被广泛使用。上海大数据中心通过“一人一码”掌握个人资讯,同时对企业也实施“一企一码”,试图“构建全方位的城市服务和治理体系”。网友们的评论意见不一,对这一现象,您怎么看?

欧树军:我们从这样四个方面来讨论这个问题。

首先是人们需要进一步思考新技术革命与人类政治生活之间的关系。这方面主要存在两种观念,一是技术决定论,一是社会决定论。技术决定论侧重发挥技术的自主性、独立性和高效性,而不只是把技术视为监控日常社会生活的控制工具。在高度不确定的新冠危机时期,信息技术可以让受“有限理性约束”的人们做出更理性的决策,让公共医疗系统更公平,让疫情防控体系更有效,并在公共健康与个体流动之间建立合理的平衡机制。社会决定论则主张技术的适用范围必然也必须由人类活动的目标决定。中国的健康码等健康认证机制所发挥的正是这种政治整合功能,技术嵌入成为“政治编织术”在新冠危机所催生的紧急状态下的必要补充。当然,这种紧急状态下的必要补充是否适用于疫情之后的常态社会生活,需要慎思明辨。在疫情爆发之前,人脸识别等新技术手段的适用范围,掌握海量个人网络身份和财产信息的互联网平台巨头的崛起,已经引发了中国社会的广泛关注,包括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在内的中国政府,也因此强化了对个人信息保护、生物信息安全和具有准公共物品性质的商业数据安全立法。

其次是认证与国家基本职能的演化之间的关系。发展认证,最初是为了征兵、征税、征役;后来是为了推行免费强制义务教育;再后来是为了维护国家机构的内部凝聚力;再往后是为了维系福利国家制度;最后,是为了进行食品药品产品的质量追踪,以及离我们最近的,通过病毒认证、健康认证在公共卫生危机时期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认证与国家关系密切,但是,认证主要是为了履行国家的基本职能,发挥国家的基础能力,总体上是为了在激烈的国家间竞争格局中,实现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民幸福。

再次是中央与地方政府部门之间的认证权划分。就此而言,现代国家主要有四种认证模式。第一种是加拿大、瑞典的中央高度集中型,国家统计局、中央统计署负责几乎所有政府统计事务,建立了囊括个人的身份、财产、住房、司法、教育、文化和福利等信息囊括在内的中央统计数据库,同时也为民众提供高福利。第二种是分权程度最高的德国模式,部门集中、地方分散型,中央与地方严格分工,中央对地方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地方统计局是认证主体,但98%的认证信息都用于履行联邦政府职能。当然,普鲁士帝国的认证模式也是高度集中的,二战之后才改为联邦与地方高度分权。第三种是“小国寡民”的部门分散、地方集中型,比如芬兰、新西兰、新加坡、韩国、泰国等,中央各部门负责大部分统计,中央对地方统计机构进行指导、协调和垂直管理。第四种是部门分散、地方分散型,中央统计机构负责协调,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在认证上各司其职,美国和英国这类中央政府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强大渗透和广泛干预能力的大国,就是这种认证模式。

最后是认证信息、认证机制的新旧衔接。认证信息有个新旧问题,在美国,犯罪、税收和社保是三大基础信息。在我国,除了公民身份、税收、社保这三大基础信息之外,社会各界普遍呼吁将健康信息作为第四大基础信息,实现健康信息的全国统一,这可以大大降低医患之间的权力不对称程度,也可以降低患者和国家的医疗成本,还可以预防和控制医疗腐败现象。无论是三种还是四种,基础信息的认证权都是当然的国家权力,而且应由专门的政府部门掌握。如果大数据部门的职能不只是推动数字经济发展,那么,提升基础信息的全国统一就应该是个着力点。这就涉及到第二个问题,也就是认证机制的新旧衔接问题,我国曾经处于“多码多卡林立状态”:有身份证号码,有纳税人号码,还有医保号码,现在已经逐渐将每个人的居民身份证号码作为统一的认证号码,相关部门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将现实世界的身份证号码数字化、电子化,这些都是疫情之前就已经展开的经过长期实践检验的社会信息化工作。作为典型的行为识别码,健康码是非常时期的非常方法,在疫情之后,政府部门应该厘清自己与市场组织之间在身份认证与行为识别上的群己权界,社会信息化应该回到身份证号码的既有轨道上来。

03

展望良性治理模式

学人:您在书中列举了“外卖快递员”被算法“控制”的例子,并认为这种行为在本质上是信息平台与具有高度政治性的劳资关系的处理原则的对抗。谁该为这一现象负责,您认为良性的治理模式是什么样的?

欧树军:信息平台对快递员的时间压缩,挑战着国家与人民之间的政治关系。人们需要对这种技术权力保持充分的警惕,进而形成社会各界的合力,推动政府通过法律对信息平台予以干预、限制、约束和规管,让快递员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待遇获得应得的合理保障,从而不再是不确定性极大因而流动性极大的“大厂工具人”。

在新经济中,信息用户既是消费者也是生产者,当真担得起“用户上帝”这个称号,然而,在新经济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并没有“用户上帝”的位置,有些甚至也没有员工的位置。同时,信息用户的规模前所未有的大,超过以往任何传统经济的消费者规模,用户的网上行为创造了超级信息体,新经济主体正是通过对用户的行为识别,从这个超级信息体中采掘数据这新经济的黄金。

互联网是有记忆的,人们在网上走的每一步都有痕迹,就像走在沙滩上,每一步都会留下脚印,人在信息环境中没有秘密,所有人都成了《皇帝的新衣》中那个没穿衣服的“皇帝”。新经济主体可以通过对用户网上行为的反复交叉比对,识别出人们的真实身份。现实世界的每个人在新经济主体的强大行为识别能力面前,变成了清晰透明的数字人,新经济主体成了全知全能的上帝。

在现实世界的金融系统中,国家是信用的背书者;在信息环境下,一旦新经济变成了个人信用的背书者,因此成了政治生活中的“主权者”,成了宰制个人生活的立法者,国家与个人都将陷入高度不确定的信息风险之中。

长远来看,现实世界要想驯服信息巨灵,需要掌握信息的规则、互联网的架构特性、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以及网络政治经济机制等新知识。其中,尤其必要也甚为迫切的是,需要厘清政府部门与市场组织之间在身份认证与行为识别上的群己权界,进而探索出信息服务提供者、信息服务消费者与信息服务治理者之间共商、共建、共享的良性治理模式。

澎湃新闻2023-10-02

 

 

 

精准治理互联网金融问题症结 专家建议不断加强监管力度 文章下载

精准治理互联网金融问题症结 专家建议不断加强监管力度

9月2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重庆监管局在《认真践行金融工作政治性人民性倾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一文中就互联网金融(即互金)业务相关监管经验作披露。据介绍,该局在工作实践中“精准治理互联网金融问题症结”,并“切实扛起属地消费金融法人机构监管责任”。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经济研究部副部长刘向东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国互联网金融已进入规范健康发展的新阶段,具备互联网和金融的双重特点,一方面,互联网的普及化促使互联网金融能提供更便捷、低成本的金融接入,满足客户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基于大数据的应用能更好地实现客户画像,降低个人征信成本;另一方面,金融业务的普及化促使客户融资变得更加容易,让无抵押小额贷款更加普及,降低了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风险,使得资源配置效率得以提高。

南开大学金融发展研究院院长田利辉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互联网金融具有平台化、普惠性、高效率和高风险的特征。依赖于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互联网金融往往进行平台操作,影响广泛。鉴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速度和平台特征,监管机构需要不断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互联网金融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下称“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网信办9月15日联合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教育宣传月”活动以来,各地就如何在金融消保实践中聚焦热点焦点难点、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发布案例分享。

例如,金融监管总局重庆监管局瞄准数据滥用、过度授信、诱导消费等突出问题,出台了重庆版互联网贷款合作业务监管细则,率先建立完善网络小贷业务统计指标体系与报告制度,对头部网络平台“贴身”监管、“窗口”指导,探索出“重庆路径”。

“互联网金融的双重特征使其面临双重的风险挑战,一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开展的金融业务存在监管漏洞、信息泄露或逃避监管责任的风险;二是互联网金融系统本身又面临技术风险,即面临计算机病毒攻击或存在系统性崩溃的风险隐患。”刘向东分析称,需要采取双管齐下的手段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治理,防止互联网金融存在的欺诈等不法行为。

田利辉认为,为了更加精准地治理互联网金融问题,首先监管机构需要加强风险监测和预警,及时发现和评估潜在的风险点,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其次,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和规则,明确监管的范围、标准和要求;同时,积极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和精准度,提高风险防范能力;此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风险处置机制,防止风险的扩散和蔓延,加强国际合作,应对互联网金融全球性的风险和挑战。

在扛起监管责任方面,田利辉建议,监管机构需要坚持依法监管,不断提高自身的监管能力和水平,推动公正、公平、透明、有效的监管发展态势。同时,也需要加强与市场的沟通,了解和理解投资者的心态和问题,为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管政策和规则提供依据。

证券日报2023-09-22

 

 

坚持走中国特色治网之道 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 文章下载

坚持走中国特色治网之道 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互联网在便利群众生活、孕育创新创造、推动产业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些新问题新挑战。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不仅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的迫切要求。新时代新征程,我们必须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树立系统观念,坚持走中国特色治网之道,不断完善网络综合治理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约束、道德教化、行业自律、技术监管等多种方式,推动网络综合治理效能持续提升。

强化法治保障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依法管网、依法办网、依法上网”。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网络法治建设,一体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和建设网络强国,我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事业取得重大成就,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基本建成。提高网络综合治理效能,需要继续筑法治之基、行法治之力、积法治之势。要毫不动摇坚持党对网络法治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依法治理网络空间的正确方向;立足互联网的技术特性与发展趋势,提高立法的前瞻性、创新性和针对性,确保立法紧跟技术进步,回应网络空间治理现实需求;把握好发展和安全、活力和秩序、开放和自主等辩证关系,以高质量的网络法治体系及其有效运行保障网信事业创新发展。

重视德治教化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网络空间容易出现表达情绪化、偏激化等现象,对于网络空间治理,德治不可或缺。要推进网络文明建设,弘扬新风正气,广泛汇聚向上向善的力量,共建网上美好精神家园。加强道德指引、强化道德约束,充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坚持弘扬主旋律、传递正能量,加强网络伦理建设,培育文明自律的网络行为,倡导尊德守法、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滋润网络空间、涵养网络生态。

发挥行业自律作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调动城乡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自治的积极性,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当前,要针对平台垄断、算法歧视、大数据杀熟、数据泄露等社会关注的互联网治理问题,推动互联网行业加强自律。互联网平台企业要树牢合规意识,把依法依规、遵守公序良俗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底线;在遵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以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相统一为原则,建立公平、透明、非歧视的平台治理规则,加强平台生态圈内部治理,营造良好的平台营商环境;加强行业组织建设,推动行业制定自律规范,促进互联网企业相互监督、共同发展。

体现技术支撑作用。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全面提升技术治网能力和水平”。网络空间是信息技术发展的产物,并在技术创新的驱动下处于不断演变的过程中。有效治理网络空间,离不开技术思维和技术手段,必须遵从基本的技术逻辑,善于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开展工作。要理顺互联网“去中心”“去监管”的技术特征与网络空间“有中心”“有监管”的治理需求的关系,提升对互联网技术发展的驾驭能力,深入挖掘技术本身蕴含的治理潜能,加大技术人才培养力度,积极探索创新手段加强技术治网。只有善于运用最新技术手段感知网络空间态势、强化信息监管、畅通信息通道、辅助决策施政,才能更好防范和化解风险,增强预防、发现、处置能力,赢得网络空间治理的主动与先机。

人民日报2023-09-27

 

 

德州宁津:“3x3”工作举措 全面提升网络综合治理效能 文章下载

德州宁津:“3*3”工作举措 全面提升网络综合治理效能

德州市宁津县根据健全网络综合治理体系,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要求,牢牢把握正能量是总要求,管得住是硬道理,用得好是真本事重要原则,强化“3*3”工作举措,逐步优化网络生态,不断提升网络治理效能,为社会治理赋能。

强化协同治理,构建网络治理大格局

一是强化行业组织建设。德州市宁津县成立了全市首个县互联网行业党委,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共宁津县互联网行业委员会议事规则》和《中共宁津县互联网行业委员会委员单位职责分工》,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合力推进的“大网信”工作格局。二是开通多条网络举报渠道。建成了全德州市首个县级“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开通了网络举报热线、举报邮箱,在宁津政府网站、智慧宁津首页、政务类公众号公布了网络举报渠道和举报入口,发动广大网民积极参与举报,加大对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的综合治理力度。三是提高网民安全意识。结合重要时间节点,联合宁津县公安局、团县委、县大数据中心开展了法治日、青少年日等网络安全宣传活动,普及预防网络违法犯罪、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引领全县青少年知安全、懂安全、会安全。

注重标本兼治,防控网络治理风险点

一是加强网络安全统筹协调。组织召开网络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加强会商研判,推进网络安全信息共享与业务协同联动。积极完成县级互联网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实现了网络安全和舆情处置中央、省、市、县四级联动。二是开展网络安全等保测评。积极走访网络安全重点单位,了解其网络安全情况,要求符合条件的单位开展等保测评,目前宁津县已有县人民医院、县融媒体中心、县大数据中心等八个单位完成等级测评和定级备案。三是开展网络安全检查。按照“全面排查风险、及时发现预警、快速有效处置、确保万无一失”的工作目标,全面了解和掌握网络安全现状,发现和总结共性网络安全问题,查找深层次原因,全面营造安全稳定的网络环境。自今年网络安全协调指挥平台应用以来,共处理了10起网络安全事件。

拓宽宣传渠道,激发网络治理正能量

一是强化正面宣传,壮大主流舆论。德州市宁津县以构建立体化网络传播矩阵为依托,讲好宁津故事,展示宁津网络治理成果。以开展网络安全宣传活动周为契机,向群众普及网络安全相关知识。二是强化舆论引导,营造平安氛围。积极引导德州市宁津县新闻网站和新媒体平台,转载关于宁津县“好人”“好事”“好品”“好景”等展示宁津县经济、文化、工作风貌的正能量新媒体作品,营造良好网上舆论氛围。三是强化文明传播,提升传播效能。依托智慧宁津APP,开设“心心相融美德信用”“如此生活”“乡村振兴齐鲁样板村村有好戏”专题专栏,组织开展“爱心助农”网络公益活动,评选“好婆婆”“好媳妇”“最美志愿者”等先进典型人物,积极弘扬向上向善网络正能量。

海报新闻2023-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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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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