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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网信办

题目:关于网络安全政策法规和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2-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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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网信办再次集中整治虚拟货币炒作乱象 文章下载

国家网信办再次集中整治虚拟货币炒作乱象,“币头条”等105家网站平台被关闭

8月9日,网信中国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对专门为虚拟货币营销鼓吹、发布教程讲解跨境炒币、虚拟货币“挖矿”的“币头条”等105家网站平台,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实际上,自2018年以来,国家网信办多次对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百度、网站APP等网络平台上的虚拟货币信息进行了清理整顿,一直对币圈自媒体的导流宣传内容保持高压政策。

有法律相关人士向区块链日报记者表示,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非常及时,处置宣传信息、账号和网站的措施也很有针对性。以发布新闻为幌子,实则从事宣传导流的平台,面临着较大的被关闭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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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头条”等105家网站平台被关闭

8月9日,网信中国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消息称,按照《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精神,国家网信办督促指导主要网站平台切实落实主体责任,持续保持对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高压打击态势,加大对诱导虚拟货币投资等信息内容和账号自查自纠力度。微博、百度等网站平台根据用户协议,关闭@ICE暴雪创始人、@币圈爆爺等1.2万个违规用户账号,清理“投资比特币轻松赚钱”等违规信息5.1万余条。

国家网信办表示加强督导检查。对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诱导网民进行“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投资的@飞哥的故事江湖、@绝对盘感比特币等989个微博、贴吧账号和微信公众号依法予以关闭。

此外,国家网信办指导地方网信部门约谈涉虚拟货币宣传炒作的“链节点”、“创投圈”等经营主体500余家次,要求全面清理宣传炒作虚拟货币交易的信息内容。对专门为虚拟货币营销鼓吹、发布教程讲解跨境炒币、虚拟货币“挖矿”的“币头条”等105家网站平台,国家网信办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关闭。

“个人认为此次国家网信办集中整治涉虚拟货币炒作乱象非常及时,处置宣传信息、账号和网站的措施也很有针对性。”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扬向区块链日报记者表示。

那么,币圈自媒体发布有关炒币内容是否属于违法行为?

“以发布新闻为幌子,实则从事宣传导流的平台,面临着较大的被关闭风险。”刘扬说道。

他指出,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其中就包含“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广告推广”的行为。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上海区块链技术协会法专委委员钱梦蝶同样认为,发布加密货币涨跌、加密领域新闻均是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服务,也属于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构成非法金融活动。

“严格来讲,这些平台也面临被关停的行政风险,构成犯罪的,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她表示。

此外,《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也对“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信息中介和定价服务”等做出了禁止性规定。另外,通知中还表示,对于相关境外虚拟货币交易 所的境内工作人员,以及明知或应知其从事虚拟货币相关业务,仍为其提供营销宣传、支付结算、技术支持等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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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违规内容进行了多轮清理整顿

事实上,国家网信办对币圈自媒体的虚拟货币宣传内容一直保持高压政策。

币圈自媒体第一次遭遇大面积封禁发生在2018年8月份。当时金色财经、火币资讯、大炮评级、币世界快讯服务、深链财经、每日币读、TokenClub、吴解区块链等一大批区块链公众号被封。

当时腾讯官方对此表示,部分公众号涉嫌发布ICO和虚拟货币交易炒作信息,违反《即时通讯工具公众信息服务发展管理暂行规定》,已被责令屏蔽所有内容,账号被永久封停。

此前2017年9月24日,央行联合六部委发布《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明确ICO定性为非法融资。

此后,一些币圈自媒体开始将阵地转移到微博,或搭建网站、APP继续运营。

据公开信息,2019年12月12日晚,波场创始人孙宇晨和币安联合创始人何一的微博账号相继被封,相关页面显示:该账号因被投诉违反法律法规和《微博社区公约》的相关规定,现已无法查看。

2021年,国家有关部门再一次加强了对币圈内容的整治力度。

2021年3月11日,币安、火币、欧易(此前OKEx)等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的官方微博被封禁,目前页面已无法打开,并显示“该账号因被投诉违反法律法规和《微博社区公约》的相关规定,现已无法查看”。

2021年6月5日,交易员小侠、肥宅比特币、八哥谈币、超级比特币、区块链威廉等币圈大V微博被封禁。

四天后,也就是2021年6月9日,币安、火币、OKEx等关键词被百度、微博屏蔽。

2021年7月15日晚间,币世界在官网上发布公告称,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行业整顿要求,即日起币世界App和网站在中国境内停止运营。

2021年9月24日央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指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在禁止银行等机构提供相关转账金融服务之外,更指明为境外加密货币交易所提供营销宣传、技术支援服务,政府都会依法追究责任。

网易号2022-8-9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文章下载

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就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答记者问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就《规定》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一、问:请您介绍一下原《规定》修订的背景?

答: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发布施行以来,对规范公众账号传播秩序、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形势的快速发展,原《规定》的规范对象、适用环境等发生了较大变化,需要因时而变、随事而制。具体而言,此次修订完善原《规定》,主要基于以下五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近年来公众账号新形态蓬勃发展,深刻影响网上信息内容生产方式和舆论生成传播格局,在丰富网民精神文化生活、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进步的同时,一些宣扬错误价值观、煽动极端舆论事件时有发生,冲击消解共同理想信念、价值理念、道德观念。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压实平台和账号主体责任,规范和引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更加自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更加积极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二是目前,网上信息内容低俗庸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网络生态、破坏网络文明。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明确扶持和保护责任,引导和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大力生产向上向善、求真求美的优质信息内容,建设更加积极健康的优秀网络文化,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新时代高质量信息内容需求。

三是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少数“自媒体”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随意散布他人隐私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健全防范处置机制,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四是当前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在信息流、算法推荐、群圈分享、平台分发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驱动下,加速呈现专业化生产、组织化传播、商业化运营等新特征,但同时网络水军、恶意营销、敲诈勒索、盗版侵权等顽疾毒瘤屡治不绝,严重影响舆论生态、扰乱传播秩序。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明确平台和账号运营规则,强化行业综合治理,促进行业健康良性发展。

五是一个时期以来,“自媒体”乱象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国家网信部门会同有关各方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取得阶段性成效。与此同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干部群众等社会各界人士通过各种方式积极建言献策,呼吁主管部门依法加强“自媒体”规范管理。需要通过修订原《规定》,进一步明确部门监管责任,以良法善治更好维护人民网络权益、增进人民文化福祉。

二、问:原《规定》的修订思路是什么?

答:修订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坚持他律与自律相结合,坚持标本兼治,按照突出平台和用户双主体责任、突出全过程管理、突出行为规范、突出综合治理的思路,对原《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平台主体责任、生产运营者责任都得到进一步强化,以营造更加清朗网络空间,更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问:《规定》对落实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主体责任有哪些要求?

答:在平台责任方面,《规定》进一步明确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

在此基础上,《规定》针对账号分类注册、内容分类生产、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数量限制、账号交易买卖、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等突出问题新增了多个条款。《规定》还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或者行为。

四、问:《规定》对落实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有哪些要求?

答: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既是内容生产者,又是账号运营者,具有一定的舆论生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应自觉履行相关法律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

为此,《规定》进一步明确生产运营者应当承担内容生产与账号运营主体责任,对其内容安全生产和账号合法合规运营负责。

一是在内容安全方面,《规定》要求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编辑策划、制作发布等全过程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等“三个把关”,以维护良好传播秩序。

二是在账号运营方面,《规定》要求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以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三是在禁止行为方面,《规定》要求生产运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冒名注册、违规采编新闻、制造虚假舆论、恶意营销诈骗、抄袭伪原创、煽动网络暴力、非法买卖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五、问:《规定》在倡导鼓励生产优质信息内容方面有哪些举措?

答:当前,5G、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新应用有力驱动互联网信息内容业态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人民群众对正能量、高质量网络信息内容需求更加迫切。《规定》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加强和创新互联网内容建设”等重要精神,从四个方面大力倡导和推进优质信息内容生产供给。

探索内容分类生产制度。《规定》要求平台在公众账号分类注册基础上,引导鼓励生产运营者依据自身专长进行专业领域、垂直领域的内容生产,以专业、深度的优质内容吸引用户订阅分享。

提高内容生产发布门槛。《规定》针对经济、教育、医疗、卫生、司法等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领域,要求平台对相关生产运营者的专业背景或资格资质进行核验。同时,要求生产运营者在信息内容发布前做到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从源头防止违法不良信息传播扩散。

强化信息内容原创保护。《规定》针对抄袭剽窃、盗版侵权等行业公害,要求平台加强对原创内容的著作权保护,防范盗版侵权行为。要求生产运营者在转载他人信息内容时应标注著作权人和可追溯信息来源,不得利用技术软件等手段进行“伪原创”,不得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

推动正能量内容生产扶持。《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信息及公共服务信息。鼓励平台落实正能量创新传播措施,积极为导向把握好、内容质量好、管理规范好的生产运营者提供流量扶持、技术支持等政策保障。

六、问:针对网民普遍关心的用户权益保护问题,《规定》有什么举措?

答:当前,一些平台利用自已掌握的数据、技术、资本等不对等优势,单方面制定所谓“霸王条款”“免责协议”,损害用户合法权益,推脱平台主体责任,广大网民反映强烈。为此,《规定》从规则管理、功能管理、行为管理、社会管理等方面制定了相关措施。

一是要求平台制定公众账号相关管理规则、平台公约、服务协议等,应向所在地网信部门备案,接受主管部门指导监督。

二是要求平台规范公众账号推荐订阅关注机制,未经用户知情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强制订阅关注其他用户公众账号。

三是要求平台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干扰生产运营者合法合规运营、侵犯用户合法权益;同时也要求用户依法文明上网,不得假冒仿冒他人公众账号,不得实施网络暴力损害他人名誉。

四是鼓励互联网行业组织开展公众评议,推动建立多方参与的权威调解机制,依法维护用户合法权益。

七、问:《规定》在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进行社会监督方面有什么新要求?

答:公众账号信息服务面向社会公众生产发布信息内容,通过运营推广账号获取社会影响或经济利益,已具有一定的媒体舆论属性、社会公共属性和商业经营属性,需要按照分级管理要求,参照媒体管理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为方便对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监督,《规定》充分吸收社会各界意见,要求平台对核验通过后的公众账号加注专门标识,并根据生产运营者的不同主体性质,在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前提下,公示其内容生产类别、运营主体名称、注册运营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方式等注册信息,督促账号生产运营者严格自律。

“网络传播杂志”微信公众号 2021-1-23

 

 

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遴选第一届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的公告 文章下载

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遴选第一届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的公告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安全技术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网络安全事件应急处置水平,根据《南昌市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启动“南昌市第一届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遴选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工作原则

  遴选工作坚持“自愿申请、公开透明、择优评选、动态管理”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和网络安全有关单位申报情况选拔确定支撑单位,入选单位将列为“南昌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纳入南昌市网络安全应急指挥工作体系,在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参与网络安全监测、风险防范、应急处置等工作。

  二、遴选标准

  南昌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需满足以下基本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成立(港澳台地区除外),由中国公民投资、中国法人投资或者国家投资的企业。2.申请单位为独立实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网络安全服务。3.机构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南昌市内设有固定办事机构或子公司(在南昌市内落户或有落户意向,具有独立经营资质的企业优先),组织管理结构和监管体系清晰明确,在网络安全领域从业5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4.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和法规,资信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无违规经营记录。参与技术支撑的工作人员仅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及主要业务、技术人员无犯罪记录。5.技术队伍相对稳定,从事网络安全应急服务的人员不少于20人,至少4人具备行业认可的计算机、网络安全等相关技术资质,至少5人具有中大型网络安全服务项目经验;具有7*24小时应急响应能力、支撑岗位及相应人员,具备实施网络安全应急服务必须的工作环境、研究环境及相应设备和工具。6.在以下网络信息安全领域具有较突出的技术优势,包括但不限于:网络安全监测分析(态势感知、威胁情报、APT、取证溯源、流量分析、网络空间资产测绘等)、安全服务(应急处理、渗透测试、风险评估、安全运维、安全集成、攻防竞赛等)、应用安全(web安全、代码安全、漏洞扫描、域名安全)、终端安全(终端防护、终端检测、主机防护)、移动安全(移动应用安全、移动业务安全)、云安全(云抗D、云WAF、云基础架构安全)、物联网安全、反网络诈骗、工业信息安全等。

  三、遴选程序

  遴选工作按照自愿申请、公平公正、开放竞争、优中选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遴选,各企业自主申报,由专家评审确定技术支撑单位名单。 

  遴选程序主要包括自主申报、初步审查、专家评审、结果公示等环节。具体程序如下:(一)自主申报。申请单位提交《南昌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遴选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内容详见附件),在2021年4月16日前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一式三份和电子版报至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二)初步审查。对收集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筛选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于2021年4月23日前形成初审名单及初审意见表。(三)专家评审。2021年4月30日前,组织网络安全领域专家召开审查会,对申请单位的技术支撑能力和水平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确定遴选建议名单。(四)结果公示。研究确定技术支撑单位名单,对外发布《关于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第一届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遴选结果的通知》,择期向技术支撑单位颁发证书、授牌。

  四、支撑单位工作要求

  入选南昌市第一届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的有效期为两年。在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的统一指导下,履行以下义务:1.接受市网信办对本单位网络安全应急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遵守开展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和工作要求;在发现涉及南昌市的重要网络安全信息后,第一时间向市网信办报告所掌握的情况,并配合开展后续工作。2.配合开展网络安全动态或事件分析研判、调查取证、应急处置等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员、数据、技术和设备支持;积极参与市网信办组织的网络安全交流活动、项目合作或其它专项工作;积极提供其他形式的支撑服务,如重大活动保障、网络安全宣传教育、科技创新研究等。3.支撑单位要积极主动地配合开展各项公益性网络安全应急处置等服务,建立7*24小时联系机制,明确支撑工作负责人和联系人,及时报备更新情况,确保双方之间的通信畅通;根据有关网络安全应急响应值守工作规范,按照应急响应不同级别,配备相应的值守力量。4.定期报告网络安全工作支撑情况、网络安全应急工作典型案例及以支撑单位名义开展的投标及商务宣传、市场活动、安全服务情况。5.严格遵守市网信办和相关用户单位的保密规定,保守合作和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秘密信息。

   五、申报说明

  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准备申报材料,具体填报要求详见附件《南昌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遴选申请书》,所提供的信息必须客观、真实,遴选组织单位对申请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予以严格保密。

  申请单位将申请书电子版(一份)和纸质版(三份)提交至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电子版文档命名方式为“申请单位名称+技术支撑单位申请书”,纸质版须加盖单位公章、骑缝章,二者内容须完全一致。申请截止时间为2021年4月16日,欢迎有意向企事业单位积极申报。联系人:周围,联系方式:0791-83881358/13979100562,邮箱:ncwxbwgc@163.com,地址:南昌市红谷滩区红谷大厦A座1818室。

  附件:南昌市网络安全应急技术支撑单位遴选申请书

  南昌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4月1日

网信南昌微信公众号 2021-4-1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不得从事虚假点击、投票等 文章下载

国家网信办拟规定:不得从事虚假点击、投票等

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等信息服务,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

征求意见稿包括总则、设立、运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征求意见稿表示,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范、处置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的危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依法提供服务,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关于设立,征求意见稿明确,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主动注销相关许可和备案。

此外,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网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相应的培训、考核。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有关部门应当将许可结果报国家网信部门备案。

关于运行,征求意见稿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信群组、网络账号、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不得开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互联网服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符合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服务对象与身份证件信息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等必要的真实身份信息一致,并记录相关信息。查验的真实身份信息应当在提供服务期间同步保存,并在停止服务后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发布的信息和用户发布的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网络日志信息的具体要求,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另行制定。通过网络代理、网络地址转换等方式,与他人共享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资源,还应记录并留存地址转换记录等可确认用户身份的日志信息。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编造、传播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经济秩序的虚假信息;

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

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人名义散布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义散布的信息;

散布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凶杀、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方法,制造或者交易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实施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关于监督检查,征求意见稿表示,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可建议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取消相关许可或者备案。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违法案件受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可以查询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账户。

关于法律责任,征求意见稿提出,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将被予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等处罚措施。

此外,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央广网 2022-1-8

 

 

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新规有哪些亮点? 文章下载

国家网信办“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新规有哪些亮点?

近日,国家网信办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并将于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规定》有哪些亮点?六位专家为你解读。

朱 巍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六大亮点:第一,首次明确互联网平台主体责任的内涵与外延;第二,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平台内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分级分类”管理;第三,提出“复合验证制度”,增加身份证信息和企业统一信用代码信息等综合验证制度,加强互联网平台对部分账号的前台网名审核管理;第四,规范公众账号合法转让的具体步骤,杜绝违法违规转让公众账号行为;第五,要求互联网平台建立对网络虚假信息的管理机制,从源头治理网络谣言;第六,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明确账号运营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规制。

王四新

中国传媒大学教授

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副院长

在国家网信办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章中,《规定》首次对已经发布生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订。

《规定》的规范性要求,充分考虑了近年来互联网公众账号信息服务领域出现的新问题、新趋势,比如公众账号的商业化、团队化和专业化程度不断提高,公众账号服务对用户数量、注意力等方面的竞争日趋激烈从而引发恶意营销、恶意竞争等。同时,《规定》也引入并细化了互联网内容管理过程中积累的经验,对于指导平台服务提供者、使用者等共同构建良好的网络内容生态,完善相关管理措施等,都会产生强有力的指向作用和引导作用。

支振锋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信息内容生产的局面已和三年前大不相同,自媒体成为了重要主体之一。目前自媒体形式多变,导致审查难、品控不严,此时修订旧版规定的时机很成熟,修订很有必要。

《规定》重点在管行为,而不是管内容,主要以管理背后的推手为主,如何操作是核心。要注意防止平台权力对信息进行不当干预,保障民众的权益,把举报机制做细做实。

郑 宁

中国传媒大学副教授

文化法治研究中心主任

相比旧版,《规定》基于行业现状,重点针对目前公众账号存在的主要问题,旨在打击网络违法犯罪行为,规范传播秩序,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建设良好网络生态。

《规定》以《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作为上位法依据,出台了更具系统性和针对性的新举措,具体体现在:增加了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的责任义务;加强了在账号注册、运营环节的事前事中管理;更侧重于账号的行为规范;在强调规范账号管理、维护行业秩序的基础上,也注重对公众权益的保障。

谢永江

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

互联网治理与法律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网络自媒体的匿名形式、网红效应和商业逐利目的,导致网络自媒体乱象丛生。《规定》针对虚假身份信息、恶意冒用、盗用他人身份信息注册,编造虚假信息、传播网络谣言,批量发布雷同低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等突出问题乱象,实行双主体责任、全过程管理、全天候管理方式,加强互联网内容建设。

在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自媒体用户对账号和内容的管理责任,督促其自我约束,自我规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用户应当坚守法律和道德底线,坚持正确的价值取向,履行社会责任,以优质的内容满足社会公众的信息需求,推动数字社会的健康发展。

马 澈

中国传媒大学网络与新媒体系副教授

国家广告研究院研究员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质量“距离广大网民期盼还有不小差距”,这与其注册门槛低、经营价值大不无关系。不少公众账号把流量当作生意,进行组织化、批量化、商业化运作,以各种手段恶意诱导引流、恶意炒作,通过“小号”“转世”等方式逃避管理。

针对这些问题,国家网信办联合有关部门,已开展了多轮专项整治,指导平台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排查和集中清理,取得突出的效果。但若要根治痼疾顽症,必须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

《规定》中有不少亮点,如推进实施分类注册和分类生产,加强落实分级管理,严厉打击账号操纵行为,约束平台权力、规范正常运营和商业经营等。

中国网信杂志 2021-1-29

 

 

2021上海市网络举报宣传月开幕,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文章下载

2021上海市网络举报宣传月开幕,聚焦未成年人网络保护

日前,2021上海市网络举报宣传月活动拉开帷幕。本届活动围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以“e路守护·共同成长”为主题,号召社会各界共同努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本次活动由市网信办、市未保办、市教委、市精神文明办和团市委联合指导,上海互联网新闻研究中心(上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主办,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网信办合作支持。启动仪式上,相关负责人介绍了《上海网络平台青少年模式设置指南(试行版)》编制情况,并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知识手册》。同时,还召开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题研讨会。

宣传月期间将开展“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走基层活动,正能量up主等将走进学校和社区互动交流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知识,中小学师生家长代表也将走进互联网企业深入了解网站运营管理机制。

主办方就相关热点问题答记者问

问:此次宣传月活动的亮点?

答:今年6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正式实施。其中,新增设的“网络保护”专章是我国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使用领域的一次专门立法,引发社会各界关注。上海网信办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积极落实新修订的《未保法》关于网络保护的相关规定,采取了一系列举措办法,为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综合体系奠定了社会基础。

一是推出《上海网络平台青少年模式设置指南(试行版)》,在哔哩哔哩、小红书、喜马拉雅、阅文集团、soul、么么直播等18家网络平台推广试行;二是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宣传视频和知识手册,分学生版和成人版,通过上海网信执法小卫士“沪小信”动漫形象,以案释法普及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常识;三是举办“三进”活动,走进基层为群众办实事。宣传月安排了一系列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的活动,将通过邀请正能量博主走进学校、社区,中小学师生、家长走进互联网企业等线下互动形式,增进各方相互了解,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四是根据长三角区域网络综合治理协同机制,邀请江苏、浙江、安徽三省网信办联动宣传,在跨区域打击涉未成年人网络有害信息等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

问:《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知识手册》选取的七个典型案例是基于什么考虑?

答:为进一步推进新修订的《未保法》的普及宣传,上海市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整理了平台涉未成年人专项举报线索,结合中央网信办“清朗·暑期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专项行动中提到的七类网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突出问题,精选了七个典型案例,涉及网络直播、网络沉迷、网络侵权、网络欺凌多个方面。针对近期家长举报较多的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参与“饭圈”集资打榜、儿童邪典视频等热点问题,给出了需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等补充说明。希望通过《知识手册》向社会各界深入介绍七类突出问题的辨识和监督方式,引导学生和家长在遇到网络不良信息时可通过官方渠道进行举报,为营造未成年人清朗网络环境保驾护航。

问:如何更好地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知识手册》等素材的宣传?

答:宣传月期间,我们将举行“进社区、进企业、进校园”线下活动,和趣头条合作的动画视频《e路守护·共同成长》通过四个典型场景,生动展现了涉未成年人的网络沉迷、网络侵权等有害信息的举报流程,并同步配发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相关法条,可作为普法宣传视频在各大视频网站和音视频app的醒目位置推荐播放,也可在“三进”活动现场展播。今年的《知识手册》细分了受众群体,设计了漫画故事的学生版和以案说法的成人版两个版本。学生版将以折页和作业本两种形式发布。折页版将7个典型案例改编成了7个小故事,通过生动活泼的画面展示和通俗易懂的语言内容吸引青少年阅读。作业本里也刊发了这七个漫画小故事,拟作为进校园活动的纪念品发放给学生群体。此外,《知识手册》各个版本都附有网络清朗空间守护志愿者招募二维码,可以在进社区、进校园等活动中吸引家长、教师群体参与。结合上海网信执法小卫士“沪小信”诞生一周年,宣传视频、知识手册都采用了“沪小信”的形象,还开发了“沪小信”周边产品,将在宣传月期间通过市文明办等合作单位进行推广。同时,所有宣传物料也将与苏浙皖三省网信部门共享,进行跨地区宣传,扩大活动覆盖面和影响力。

问:下一步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方面会有哪些新举措?

答:一是开通举报专线。拟联合团市委12355“青小聊”热线与上海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热线55056666合作,建立涉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信息联动机制,以热线互通、青少年问题专家合作咨询等形式,在更广范围内受理困扰未成年人的网络不良信息投诉;二是发布典型案例。宣传月期间,举报中心将整理平台涉未成年人专项举报内容,及时记录跟进处置情况,精选相关内容摘入《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典型案例汇编》,作为活动成果在宣传月后期对外发布;三是扩充志愿者队伍。此次宣传月的“三进”活动将广泛召集家长、教师代表加入网络清朗空间守护志愿者队伍,不断提升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织密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保护网,推动全社会共同努力,参与构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体系。

潇湘晨报 2021-9-11

 

 

2021石家庄好网民公益酷跑节圆满成功,网络文明深化普及成果显著 文章下载

2021石家庄好网民公益酷跑节圆满成功,网络文明深化普及成果显著

2021年5月15日上午,在中共石家庄市委网信办的牵头指导和大力支持下,“花Young城市 为Ai冲刺-2021石家庄好网民公益酷跑节”在石家庄市植物园成功举办。来自全市的运动爱好者、互联网用户、企业伙伴和热心市民共计700余人齐聚植物园,积极参与了本次活动,大家在强身健体、亲近自然之上,也为积极响应传播网络文明、普及推广网络安全常识贡献了一己之力,“争做石家庄好网民”工程再次得到深化普及。

本次“2021石家庄好网民公益酷跑节”活动是一项针对全市市民的大型公益活动,旨在让大家得到休闲锻炼的同时,了解到更多城市公益项目,号召全体市民共同助力美好城市建设、传递一份美好生活正能量。

我们在活动中看到每一位参与者都饱含着顽强意志前进冲刺,更积极参与了沿途设置了各种打卡闯关游戏,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学习到更多辨别网络谣言、防范网络诈骗、安全用网上网等相关知识,强化了自身的爱国主义精神、网络法治观念、文明用网习惯和网络安全技能,也号召更多身边人争做具有良好素养的好网民。石家庄网络文化协会领导也在活动致辞中强调了争做石家庄好网民工程的重大意义,号召广大市民未来能够更多更深入地参与进来。

“争做中国好网民”工程是中央网信办谋划实施的一项长期重点工程,是大力培育中国好网民,着力构建晴朗网络空间的重要举措。近年来,“争做中国好网民”工程持续深入推进,覆盖面和影响力不断扩大,取得了积极社会反响和良好工作成效。城市好网民、校园好网民、职工好网民、青年好网民等系列活动深入开展,各地各网站相继推出了一大批网民喜闻乐见的主题活动,“好网民”理念得到广泛传播,声量持续加大,“好网民”正能量日益强劲。未来,石家庄市委网信办会继续紧跟政策方向,持续开展更多“好网民”主题活动,不断净化网络环境,让“网络文明”之风吹得更远。

网易 2021-5-15

 

 

国家网信办出台公众账号管理新规,重点打击这些行为! 文章下载

国家网信办出台公众账号管理新规,重点打击这些行为!

国家网信办1月22日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月22日起施行,重点强调打击虚假信息、虚假流量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比2017年10月8日起施行的原规定,此次发布的新规定条目增加至23条,特别针对部分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自律和他律意识淡漠、缺乏内容审核把关机制等问题,增加了相应监管内容。

在打击虚假流量问题方面,新规定指出,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公众账号监测评估机制,防范账号订阅数、用户关注度、内容点击率、转发评论量等数据造假行为。平台对用户注册后超过六个月不登录、不使用的公众账号,可以根据服务协议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

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不得操纵利用多个平台账号,批量发布同质信息内容,生成虚假流量数据,制造虚假舆论热点;不得编造虚假信息,伪造原创属性,标注不实信息来源,歪曲事实真相,误导社会公众;不得以有偿发布、删除信息等手段,实施非法网络监督、营销诈骗、敲诈勒索,谋取非法利益。

据国家网信办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网上信息内容低俗庸俗、恶意炒作、情绪宣泄、恶意攻击、抄袭剽窃等问题突出,严重影响网络生态、破坏网络文明。

尤其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少数“自媒体”恶意编造传播网络谣言、随意散布他人隐私等,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在信息流、算法推荐、群圈分享、平台分发等网络传播新技术新应用驱动下,加速呈现专业化生产、组织化传播、商业化运营等新特征,但同时网络水军、恶意营销、敲诈勒索、盗版侵权等顽疾毒瘤屡治不绝,严重影响舆论生态、扰乱传播秩序。

为此,新规定进一步明确扶持和保护责任,引导和鼓励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大力生产向上向善、求真求美的优质信息内容。

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如何更好落实主体责任?新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新增了生态治理、数据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信用评价、分级分类管理等平台主体责任。

在此基础上,新规定针对账号分类注册、真实身份注册、主体资质核验、账号交易买卖、打击网络谣言、账号运营规范、数据流量造假等突出问题新增了多个条款。此外,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还应当加强对本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置违法违规信息或者行为。

而对于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既是内容生产者,又是账号运营者,具有一定的舆论生成能力和社会影响力,应当对其内容安全生产和账号合法合规运营负责。

新规定指出,在内容安全方面,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编辑策划、制作发布等全过程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等“三个把关”,以维护良好传播秩序。

在账号运营方面,生产运营者建立健全公众账号注册使用、运营推广等全过程安全管理机制,依法文明、规范运营公众账号,以维护良好社会形象。

在禁止行为方面,生产运营者不得从事虚假冒名注册、违规采编新闻、制造虚假舆论、恶意营销诈骗、抄袭伪原创、煽动网络暴力、非法买卖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以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国家信息中心2020年4月13日发布的《2019中国网络媒体社会价值白皮书》指出,我国互联网传媒占据了传媒业市场的八成,网络媒体深刻地影响着人们信息获取方式以及思维、生活方式。与此同时,网络媒体承担社会责任、体现社会价值的意义也日益凸显。

新规定的发布和施行,有利于规范和引导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生产运营者更加自觉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更加积极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巩固壮大网上主流舆论,维护网络意识形态安全。

新华社 2021-1-24

 

 

国家网信办发布新规!重拳整治! 文章下载

国家网信办发布新规!重拳整治!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月22日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施行以来,对依法规范公众账号信息传播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呈现出专业化、组织化、商业化等诸多特点,原《规定》在施行过程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适应形势发展进行修订完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原《规定》。《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规定》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用户提供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网络文化。《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和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规定》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生态治理、著作权保护、信用评价等制度,健全公众账号注册认证、资质审核、主体公示、动态核验、运营推广等管理措施,完善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预警发现和处置机制,全面加强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行为的基础管理和过程管理,切实维护平台内容安全、账号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用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把关,依法依规管理运营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剽窃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进行敲诈勒索、买卖交易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账号内容安全和清朗网络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中国网信网 2021-2-27

 

 

国家网信办: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有法有罚,能管善管” 文章下载

国家网信办: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要“有法有罚,能管善管”

今天上午,中共中央宣传部举行“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中央网信办副主任、国家网信办副主任盛荣华在发布会上表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是全社会越来越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管网治网的重点问题、难点问题,主要治理举措可用两句话八个字概括,叫做“有法有罚,能管善管”。

盛荣华

盛荣华介绍,当前,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有三个方面:

第一,不良和有害信息问题。比如说低俗色情、血腥暴力、炫富拜金,这些都影响青少年身心健康成长。还有网络欺凌、人肉搜索这些现象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网络沉迷问题。对网络沉迷问题的治理,应该说是有些成效的,但也还存在不少短板问题。比如说一些网站平台,功能设计还不够合理,保护机制还不够健全。所以说,网络沉迷问题有所遏制,但是还没有得到全面、彻底的解决。

第三,诱导和实施违法犯罪的问题。比如说有一些人利用互联网教唆和引诱未成年人实施暴力、诈骗甚至自杀,有的对未成年人实施性引诱、网络猥亵等违法行为,性质非常恶劣。

中央网信办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一是通过专项治理来进行全面清理。在“清朗”专项行动当中,每年围绕群众反映强烈的几个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每年的专项整治当中都有一项是未成年人网络环境保护问题。就是要通过专项行动,形成露头就打、高压严打的态势,全面清理涉未成年人的网上有害信息。

二是通过强化青少年模式来防范沉迷。指导主要平台上线青少年模式,特别是对使用时长、互动功能都做了一些限制,这样有效地防范网络沉迷。

三是通过网络举报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组织重点商业网站平台开设了涉未成年人专用的举报渠道,有效保障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

四是通过部门合作来溯源打击。会同公安机关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在第一时间尽量切断传播链条,追溯处置发布账号的主体。

盛荣华表示,下一步,网信部门要做到“两个增强”:一是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的能力;二是要增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成效。针对主要治理举措,他用两句话八个字概括“有法有罚,能管善管”。

“有法”就是要健全完善法律法规。当前,我们正在加快推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出台,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配套制度,为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有罚”就是处罚。要持续加强日常监管,加大网络执法处罚的力度,特别是要紧盯未成年人使用频率比较高的一些网站平台,还有产品功能、位置板块,对那些违法违规的网站平台和账号。在专项行动当中,要从严处置处罚一批、集中曝光一批,形成有力震慑。罚要依法依规,罚要突出重点,罚要罚得心痛,这样才能使网络执法监管长牙齿。

“能管”就是要强化管理。特别是要把保护关口前移,一是管苗头,二是管源头。管苗头就是要及时发现网上那些涉未成年人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管源头就是要深挖网络乱象背后的利益链条,从根本上来解决问题。实际上,种种网络乱象的背后有一个普遍的突出问题,就是利益链条比较长。只有斩断了乱象背后的利益链条,才能标本兼治,管住网上乱象。

“善管”就是要完善保护措施。比如说重点要优化提升青少年模式效能,优化算法推荐等措施,防止向未成年人推送一些负面有害信息,让未成年人上网更安心,让家长更放心。

 中国青年报2022-8-18

 

 

2022年上半年国内网络安全政策法规 文章下载

2022年上半年国内网络安全政策法规

2022年上半年相继发布了多项网络安全相关政策,意味着建设网络强国、维护和保障我国国家网络安全的战略任务正在转化为一种可执行、可操作的制度性安排。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领域已越发成熟。漏洞银行为大家梳理出2022上半年国内网络安全领域发布的重要法律和政策条文,以供参考。

国家政策

1、2022年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了《网络安全审查办法》,自2022年2月15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指出,网络安全审查坚持防范网络安全风险与促进先进技术应用相结合、过程公正透明与知识产权保护相结合、事前审查与持续监管相结合、企业承诺与社会监督相结合,从产品和服务以及数据处理活动安全性、可能带来的国家安全风险等方面进行审查。

2、2022年1月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发展。

3、2022年1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总体方案》(国办发〔2021〕51号)

《方案》要求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建立健全数据流通交易规则、拓展规范化数据开发利用场景、加强数据安全保护。明确探索“原始数据不出域、数据可用不可见”的交易范式,实现数据使用“可控可计量”,推动完善数据分级分类安全保护制度。

4、2022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

《规划》部署了八项重点任务,在数字经济安全体系方面,提出了三个方向的要求,一是增强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二是提升数据安全保障水平、三是切实有效防范各类风险,并系统阐述了网络安全对于数字经济的独特作用及重要性。

5、2022年1月18日,发改委、网信办、市场监管总局、工信部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发改高技〔2021〕1872号)

《意见》强化数据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平台企业深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探索开展数据安全风险态势监测通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6、2022年1月22日,工信部、发改委联合印发《关于促进云网融合 加快中小城市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

《通知》明确将面向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的中小城市(含地级市、县城和特大镇)组织实施云网强基行动,增强中小城市网络基础设施承载和服务能力,推进应用基础设施优化布局,建立多层次、体系化的算力供给体系。

7、2022年1月26日,中央网信办等10部门印发《数字乡村发展行动计划(2022-2025年)》

数据安全保障提出,加强安全保障加强农业农村数据安全保护,落实涉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8、2022年2月1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十三部门联合修订发布的《网络安全审查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以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供应链安全为核心,重点加强对数据安全的关注和规范,聚焦网络产品、服务及数据处理活动,助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与网络平台的高质量发展。

9、2022年2月17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宣布“东数西算”工程全面启动实施

按照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布局,京津冀、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成渝、内蒙古、贵州、甘肃、宁夏等地8个国家算力枢纽节点将作为我国算力网络的骨干连接点,发展数据中心集群,开展数据中心与网络、云计算、大数据之间的协同建设,并作为国家“东数西算”工程的战略支点,推动算力资源有序向西转移,促进解决东西部算力供需失衡问题。

10、2022年2月2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业领域数据安全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加快提升行政执法能力,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和企业培训力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统筹建立专业执法队伍。要强化政策支持和资金投入,加强数据安全监测、风险报送、事件处置等技术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本地区数据安全监管能力。

11、2022年3月5日,发布《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

《政府工作报告》提到2022年重点工作,其中包含强化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这是自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以来,再次对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强调。并指出建设数字信息基础设施,逐步构建全国一体化大数据中心体系,推进5G规模化应用,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智慧城市、数字乡村。

12、2022年3月2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意见》旨在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意见要求,加快培育数据要素市场,建立健全数据安全、权利保护、跨境传输管理、交易流通、开放共享、安全认证等基础制度和标准规范,深入开展数据资源调查,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

13、2022年4月1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

《意见》对加强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工作作出安排部署,要求要加强行业监管源头治理。建立健全行业安全评估和准入制度;加强金融行业监管,及时发现、管控新型洗钱通道;加强电信行业监管,严格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加强互联网行业监管;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健全行业主管部门、企业、用户三级责任制;建立健全信用惩戒制度,将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违法犯罪人员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意见》还要求,要强化属地管控综合治理,加强犯罪源头地综合整治。

14、2022年4月25日,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和应用2022年工作安排》

《工作安排》明确了2022年工作目标:到2022年末,IPv6活跃用户数达到7亿,物联网IPv6连接数达到1.8亿,固定网络IPv6流量占比达到13%,移动网络IPv6流量占比达到45%。网络和应用基础设施承载能力和服务质量持续提升,IPv6网络性能指标与IPv4相当,部分指标优于IPv4。数据中心、内容分发网络、云平台和域名解析系统等应用基础设施深度支持IPv6服务。新出厂家庭无线路由器全面支持IPv6,并默认开启IPv6地址分配功能。“IPv6+”技术生态体系更加完善,行业融合应用领域持续扩大。县级以上政府门户网站IPv6支持率达到85%,国内主要商业网站及移动互联网应用IPv6支持率达到85%。IPv6网络安全防护能力大幅提升。

15、2022年5月7日,中央文明办、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规范网络直播打赏 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的意见》

《意见》提出加强网络素养教育。鼓励学校开展未成年人网络素养教育,围绕网络道德意识和行为准则、网络法治观念和行为规范、网络使用能力建设、人身财产安全保护等培育未成年人网络安全意识、文明素养、行为习惯和防护技能。引导未成年人监护人主动学习网络知识,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支持社会各界共同开展宣传教育,促进未成年人开阔眼界、提高素质、陶冶情操、愉悦身心。

16、2022年5月22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实施国家文化数字化战略的意见》

《意见》要求,在数据采集加工、交易分发、传输存储及数据治理等环节,制定文化数据安全标准,强化中华文化数据库数据入库标准,构建完善的文化数据安全监管体系,完善文化资源数据和文化数字内容的产权保护措施。

17、2022年6月9日,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鼓励网络运营者通过认证方式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从事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认证。

18、2022年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规定》旨在进一步依法监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促进应用程序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新《规定》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19、2022年6月2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刑事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衔接协作严厉打击电信网络犯罪加强个人信息司法保护的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网络治理。《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结合监督办案加强类案治理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执法司法、行业监管、信息公开、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精准向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探索向有关网络平台提出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检察建议。

20、2022年6月2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召开,审议通过了《关于构建数据基础制度更好发挥数据要素作用的意见》。

数据基础制度建设事关国家发展和安全大局,要维护国家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促进数据高效流通使用、赋能实体经济,统筹推进数据产权、流通交易、收益分配、安全治理,加快构建数据基础制度体系。

21、2022年6月2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加强自主创新,加快数字政府建设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强化安全可靠技术和产品应用,切实提高自主可控水平。

22、2022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通知》要求各地检察机关积极推动促进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统一正确实施,参与网络空间治理,强化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衔接协作,实现全链条打击、一体化网络治理。《通知》强调,要进一步加强网络空间系统治理和溯源治理。结合监督办案加强类案治理的分析研判,注重发现执法司法、行业监管、信息公开、综合治理等工作中的问题和漏洞,精准向有关部门提出促进完善监管的检察建议,探索向有关网络平台提出依法履行社会责任的检察建议。

23、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审议稿》提出,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24、2022年6月2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规定》提出要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行业政策

金融

1、2022年1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编制发布《金融科技发展规划(2022-2025年)》

《规划》提出新时期金融科技发展指导意见,明确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保障。其中重点任务提出要充分释放数据要素潜能,强化数据能力建设,推动数据有序共享,深化数据综合应用,做好数据安全保护。

2、2022年1月5日,为进一步加强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促进银行保险机构提升信息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推动银行保险机构稳健开展数字化转型工作,中国银保监会印发了《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

《办法》的制定出台,将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建立并完善信息科技外包治理架构,加强外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控能力,促进银行保险机构稳健开展数字化转型工作。

3、2022年1月10日,《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到2025年,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数字化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广泛普及,基于数据资产和数字化技术的金融创新有序实践,个性化、差异化、定制化产品和服务开发能力明显增强,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显著提高。数字化经营管理体系基本建成,数据治理更加健全,科技能力大幅提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风险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4、2022年1月23日,央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

《规划》要求统筹金融数据开发利用、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护,加快完善金融数据资源产权、交易流通、跨境传输和安全保护等标准规范。建立健全金融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标准体系,支持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5、2022年1月25日,银保监会印发《银行保险机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监管办法》。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不得将信息科技管理责任、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外包;保障网络和信息安全,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保护;强调事前控制和事中监督。

6、2022年1月26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办发〔2022〕2号)

《意见》从战略规划与组织流程建设、业务经营管理数字化、数据能力建设、科技能力建设、风险防范等方面提出要求,并提出到2025年,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取得明显成效,数字化经营管理体系基本建成,数据治理更加健全,科技能力大幅提升,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风险管理水平全面提升。

7、2022年1月27日,银保监会印发《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意见》要求完善数据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数据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落实技术和管理措施。强化对数据的安全访问控制,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闭环管理机制。构建云环境、分布式架构下的技术安全防护体系。

8、2022年2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银发〔2022〕18号)

《规划》明确了强化金融网络安全标准防护、推进金融业信息化核心技术安全可控标准建设。

9、2022年2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印发《金融标准化“十四五”发展规划》

《规划》明确提出要稳步推进金融科技标准建设,系统完善金融数据要素标准,健全金融信息基础设施标准,强化金融网络安全标准防护,推进金融业信息化核心技术安全可控标准建设。

10、2022年4月7日,中国银联联合国家金融科技测评中心、中国金融认证中心共同制定了《中国银联金融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品能力评估指引(试行)》

《指引》对金融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品在事前产品选型把关、强化关键技术提供方资质能力审核、前瞻性、可扩展性、稳定性等方面给予在技术应用适配测试和安全评估指导,确保技术路径与需求高度匹配。

11、2022年4月29日,为建立健全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管制度体系,防范化解行业网络安全风险隐患,中国证监会印发《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主要包括证券期货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网络安全运行、数据安全统筹管理、网络安全应急处置、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网络安全促进与发展、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名词释义、参照执行主体和情境、实施时间以及相关办法衔接等事项。

12、2022年5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银行保险监管统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强调数据安全保护

根据《数据安全法》相关规定,《征求意见稿》在职责范围、统计资料管理制度、监督检查中增加了涉及数据安全保护的监管内容,明确提出监管统计工作有关保密要求。

电力能源

1、2022年3月3日,国家能源局发布《2022年电力安全监管重点任务》,明确电力安全监管目标,并对2022年的电力安全工作进行了部署。

《任务》强调要做好电力安全日常监管工作,进“明目”“赋能”“强基”三大行动,加快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组织开展网络安全实战演习,评估遴选一批电力行业网络安全分靶场,组织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监督检查,建立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体系。

2、2022年4月16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办法》规定,电力企业应当落实网络安全保护责任,健全网络安全组织体系,设立专门的网络安全管理及监督机构,加快各级网络安全专业人员配备;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和数据安全制度,加强网络安全审查、容灾备份、监测审计、态势感知、纵深防御、信任体系建设、供应链管理等工作;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提高网络安全监测分析与应急处置能力。

3、4月2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

《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办法新增“第七章 网络安全”专章,并重点提出了网络安全防护、网络安全监测、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网络安全责任落实等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相关要求。

4、2022年6月1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办法》提出国家能源局和地方能源主管部门是电力行业网络安全主管部门,履行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电力企业是本单位网络安全的责任主体,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网络安全的第一责任人。电力企业应当按照电力监控系统安全防护规定、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制度、数据安全保护制度及网络安全审查工作机制的要求,对本单位的网络与信息系统进行安全保护,并将网络安全纳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5、2022年6月12日,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发布《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除此之外,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这是时隔八年后对《电力行业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7号)、《电力行业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国能安全〔2014〕318号)的首次修订,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2年7月13日。

6、2022年6月14日,国家能源局发布《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办法》提出电力行业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坚持分等级保护、突出重点、积极防御、综合防控的原则。电力企业在网络规划、建设、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循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的原则,按照该网络的安全保护等级要求,建设网络安全设备设施,制定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健全网络安全防护体系。第二级电力监控系统应当每两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第三级及以上网络应当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查。

医疗卫生

2022年4月24日,国家药监局印发《药品监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建设“十四五”规划》

网络安全方面,规划要求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网络安全责任体系,落实网络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升级信息系统安全建设、安全测评、容灾备份等保障措施,完善电子政务内网和外网管理,形成各方协同配合的网络安全防范、监测、通报、响应和处置机制,构建涵盖物理、网络、数据、系统等全方位、多层次的安全防护体系。加强对网络视频会议、电视电话会议等服务保障能力。

工业互联网

1、2022年2月10日,工信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再次公开征集意见。

《意见》明确其对数据处理活动负安全主体责任,对各类数据实行分级防护,不同级别数据同时被处理且难以分别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按照其中级别最高的要求实施保护,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2、2022年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能源局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十四五”推动石化化工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到2025年我国石化化工行业基本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结构布局合理、绿色安全低碳的高质量发展格局,高端产品保障能力大幅提高,核心竞争能力明显增强,高水平自立自强迈出坚实步伐。并在创新发展、产业结构、产业布局、数字化转型、绿色安全等五个方面明确了具体发展目标。

3、2022年4月13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工业互联网专项工作组2022年工作计划》

《计划》从夯实基础设施、深化融合应用、强化技术创新、培育产业生态、提升安全保障、完善要素保障等方面,提出了网络体系强基、标识解析增强、平台体系壮大、数据汇聚赋能、新型模式培育、融通赋能“牵手”等15大类任务83项具体举措。

交通运输

1、2022年3月7日,工信部发布《车联网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工信厅科〔2022〕5号)。

《指南》提出重点研究基础共性、终端与设施网络安全、网联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应用服务安全、安全保障与支撑等标准,完成50项以上急需标准的研制。

2、2022年4月6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7号)有关“提高道路客运联网售票水平,普及电子客票”的部署要求,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道路客运电子客票推广普及有关工作的通知》。

《通知》提出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规范电子客票相关信息的采集、传输、存储、应用流程,强化道路客运电子客票服务网络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确保系统安全平稳运行,严防旅客个人信息等重要数据泄露。要加强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督促系统运营单位立行立改,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决筑牢信息安全屏障。

3、2022年4月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企业安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

《意见》提出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强调健全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加强网络安全防护、强化数据安全保护、落实个人信息安全防护。

政企

1、 2022年4月21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启动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专项行动

4月21日,国家邮政局、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开展为期半年的邮政快递领域个人信息安全治理专项行动。会议指出,邮政快递业是网络安全和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重要行业领域,是国家网络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夯实基础,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建立健全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2、2022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的意见》

《意见》明确人民法院加强区块链司法应用总体要求及人民法院区块链平台建设要求,提出运用区块链数据防篡改技术提升司法公信力,保障司法数据安全、操作合规。

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保护领域

1、2022年1月19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发布《关于推动平台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

要求细化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严厉打击平台企业超范围收集个人信息、超权限调用个人信息等违法行为。推动平台企业深入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探索开展数据安全风险态势监测通报,建立应急处置机制。

2、2022年2月7日,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

网约车平台公司存在危害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侵害用户个人信息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开展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

3、2022年2月10日,工信部再次征求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明确数据处理者对数据处理活动负安全主体责任,对各类数据实行分级防护。要求跨主体提供、转移、委托处理核心数据的,应当评估安全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报批。

4、2022年3月2日,中央网信办、教育部、工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印发《2022年提升全民数字素养与技能工作要点》。

《要点》要求增强网络安全、数据安全防护意识和能力,加强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

5、2022年5月7日,工信部《APP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最小必要评估规范》等4项行业标准报批,涉及总则、位置信息、图片信息和短信信息。

在以上标准批准发布之前,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对此进行公示。

6、2022年5月1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向社会公布2022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其中《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修订)》被列入十项年内完成研究起草任务的项目之一。该规定于2013年9月首次施行。

《规定》共分为六章、二十五条,规定了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原则、用户个人信息收集和使用规则、代理商管理、安全保障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内容。这是《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在施行八年后的首次修订计划。

7、2022年6月5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的公告》,并公布《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

公告中提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决定开展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工作,鼓励网络运营者通过认证方式规范网络数据处理活动,加强网络数据安全保护。从事数据安全管理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应当依法设立,并按照《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实施认证。《数据安全管理认证实施规则》规定了对网络运营者开展网络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处理活动进行认证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互联网安全领域

1、2022年1月5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指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内容安全。

2、2022年1月28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指出,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算法机制机理审核、用户注册、信息内容管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等管理制度,具有与新技术新应用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措施。

3、2022年3月2日,国家网信办发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强调互联网弹窗信息推送服务提供者应当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审核、生态治理、网络安全、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

4、2022年3月14日,国家网信办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再次征求意见。

要求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合规制度体系。发现未成年人私密信息或者其发布的个人信息中涉及私密信息时,应及时提示并采取停止传输等必要保护措施。以显著方式提示未成年人用户依法享有的网络保护权利和遭受网络侵害的救济途径等义务。

5、2022年6月14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新修订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新《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2016年6月28日公布的《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新《规定》提出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和价值取向,自觉遵守公序良俗,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清朗网络空间。新《规定》要求,应用程序提供者和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应当履行信息内容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信息内容安全管理、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未成年人保护等管理制度,确保网络安全,维护良好网络生态。

6、2022年6月17日,网信办发布《互联网跟帖评论服务管理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规定》指出,建立健全跟帖评论审核管理、实时巡查、应急处置、举报受理等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对跟帖评论信息内容实行先审后发,及时发现处置违法和不良信息,并向网信部门报告。

7、2022年6月27日,网信办发布《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自8月1日起施行。

《规定》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真实身份信息认证、账号信息核验、信息内容安全、生态治理、应急处置、个人信息保护等管理制度。

区域政策

1、2022年1月26日,上海市首份《企业数据合规指引》出台

《指引》鼓励各类企业设置专门的数据合规管理部门,而不是由法务部门履行合规管理职能。明确不得强制个人同意收集人脸、步态、指纹、虹膜、声纹等生物特征信息。明确不得使用风险不可控的开源软件开发工具包等工具。

2、2022年2月1日,《福建省大数据发展条例》正式施行。

规定明示数据采集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被采集者同意。开展涉及个人信息的数据活动,应当对所采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或者匿名化处理,记录数据处理全流程,不得泄露或者篡改采集的个人信息。

3、2022年2月7日,广东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发布《广东省公共数据安全管理办法(二次征求意见稿)》。

要求制定公共数据分类分级指南,明确分类分级的原则和规则等,特别是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的识别及分级保护规则。

4、2022年2月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发布《山东省公共数据开放办法》。

要求公共数据提供单位建立本单位公共数据安全保护制度,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公共数据安全。

5、2022年2月11日,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布《黑龙江省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明确从事数据处理活动的单位应当履行建立健全全流程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数据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演练等活动;采取安全保护技术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和篡改等。

6、2022年3月1日,《浙江省公共数据条例》正式施行。

公共数据安全实行谁收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的责任制。公共数据主管部门、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数据安全工作的**责任人。加强公共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和合法利用管理,防止数据被非法获取、篡改、泄露、损毁或者不当利用。

7、2022年3月7日,河南省大数据局发布《河南省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按照“一数一源、一源多用”收集公共数据,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当强化数据安全组织和人才力量,采取多种方式培养数据安全专业人才。

8、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自2022年6月15日起施行。

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9、2022年3月30日,《重庆市数据条例》经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

明确数据安全是数据管理的底线,完善数据处理规则,建立健全数据处理规则和数据安全体系,衔接和落实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10、2022年5月27日,河北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数字经济促进条例》,该条例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九章81条,主要围绕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数字化治理、京津冀数字经济协同发展、保障和监督等方面作出规范。

11、2022年6月2日,厦门市司法局发布《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从数据资源、数据要素市场、数据安全、应用与发展、法律责任等方面做出规定,为促进数据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中发挥作用、推动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22年7月1日前。

网易号2022-8-5

 

 

国家网信办: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文章下载

国家网信办:压紧压实各方责任 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

国新办24日召开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介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有关情况。

  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央视记者问:我们想了解一下,当前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面临着怎样的形势和问题?《条例》确立的保护工作总体思路和责任体系是什么?

  关于建立健全安全保护责任体系问题,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副主任盛荣华表示,《条例》保护工作总体思路上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细化《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有关规定,将实践证明成熟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规制度,为保护工作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压实责任。坚持综合协调、分工负责、依法保护,强化和落实运营者主体责任,充分发挥政府及社会各方面的作用,共同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三是做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衔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确立的制度框架下,细化相关制度措施,同时处理好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

盛荣华强调,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筑牢网络安全防线,提高网络安全保障能力,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防护”的重要指示精神,《条例》明确了相关方面的责任,一是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的责任。要夯实运营者主体责任,按照“谁运营谁负责”的原则,在《条例》总则部分对运营者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并设专章细化有关要求。二是保护工作部门的责任。要落实保护工作部门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条例》明确了保护工作部门对本行业、本领域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责任。三是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的责任。在国家网信部门统筹协调下,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此外,《条例》还明确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实施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提出一系列保障和促进措施,共同构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的责任体系,进一步筑牢国家网络安全屏障。

央视网 2021-8-24

 

 

2020年山东省网信办认真做好网络举报工作 文章下载

2020年山东省网信办认真做好网络举报工作,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373家

2020年,山东省网信办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有关要求,认真开展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工作,积极畅通网络举报渠道,着力提升举报线索转办处置效率。全年共受理网络举报信息116555条,根据网民举报线索,依法关闭违法违规网站249家,约谈整治违规网站124家。

  对传播暴力恐怖、淫秽色情、赌博诈骗信息的违法违规网站,坚决依法处置。根据网民举报,并经查实,“图纸网”(鲁ICP备19022097-1)、“花漾天堂直播”(鲁ICP备18007197号-2)、“百丽宫成人视频”(鲁ICP备18004258号)、“卡卡湾娱乐场”(鲁ICP备15044877号)等249家网站传播涉暴恐图文信息,登载淫秽色情网络视听节目,大肆散布赌博诈骗等违法违规信息,山东省网信办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对其注销ICP备案并停止境内接入。

  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网站疏于管理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坚决依法约谈整改。根据网民举报,“蓝奏云”(鲁ICP备案15001327号)等网站对自身内容缺乏有效监管,放任各类有害信息借助平台大肆扩散传播,扰乱互联网传播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山东省网信办指导属地网信部门依法约谈整改此类违规网站124家,责令立即整改,自查自纠,消除影响。

  对恶意仿冒正规网站、谋取不当利益的网络侵权行为,坚决依法整治。根据网民举报,对假冒现代教育杂志社、省应急管理厅、北京曲水兰亭酒店官网等网络侵权类虚假网站,经查证核实、固定证据后,坚决依法予以整治,对假冒网站采取取消备案和关闭措施,切实维护被侵权单位的合法权益。

  对网民举报的谣言信息,积极开展网络谣言综合治理。山东省网信办全年共受理谣言类举报信息6578条,协调公安等部门查处发布不实信息及散播网络谣言976人(例),针对11件涉鲁新冠肺炎疫情谣言进行精准辟谣,组织山东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和省网络辟谣矩阵成员单位累计转发权威辟谣文章2294篇,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了有力舆论支撑。

  下一步,山东省网信办将继续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加大对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整治力度,持续净化网络空间,营造良好网络生态,欢迎广大网民积极举报。

  举报方式如下:

  1.举报网址:http://www.sdjubao.cn

  2.微信公众号:山东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

  3.官方微博:山东辟谣

4.举报电话:0531-59622077

舜网 2021-2-5

 

 

《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正式发布 文章下载

《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正式发布

迎十四运,创文明城,共建清朗网络空间。经过两个多月的网络征集和专家评审备受广大网民关注的《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新鲜出炉。

为提升《公约》影响力,在全社会形成学习、宣传、践行《公约》的良好风尚,共同维护清朗网络空间,12月16日下午,由中共西安市委网信办主办、西安报业传媒集团承办、西安发布策划执行的《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发布会在西安举行。

随着卷轴轻启屏幕点亮在发布会现场百人见证之下《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正式亮相!

据了解,为响应全市“办精彩十四运 迎文明新西安”的号召,积极宣传贯彻《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清朗网络空间,传递网络正能量,“2020清朗·《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征集活动于今年9月23日正式启动,邀请网民围绕“清朗网络空间,净化网络生态”主题,积极创作,踊跃投稿。经过公开征集、宣传展示、网民投票、专家评审修订等环节步骤,《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正式出炉。

小布了解到,《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全文共140字,旨在从网络内容平台、生产者、使用者和国家、社会、个人层面,为全市网民建立互联网行为准则,引导培养网民形成文明自律的网络行为,共同建设清朗网络环境。《公约》内容通俗易懂、朗朗上口,具有西安特色,是一部真正属于西安人自己的网络文明公约。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全市网信系统和各涉网监管部门统筹推进,综合发力,持续开展“互联网站基础管理专项治理”“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恶意营销账号整治”及“2020清朗”等10余个专项整治行动,集中清理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害信息500余条,分级分类处置异常网站,清理无效网站1.9万余家,处置网络账号200余个,依法约谈36次,全市网络空间有效净化、网络环境持续好转,网络生态更加健康。

发布仪式上,本次征集活动获奖名单正式公布,共有38名来自全国各地的网友,从1000余篇(条)征集作品中脱颖而出,分获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

一等奖获得者,西安网民汪萌珍表示:

《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的正式出炉,有助于引导大家更加文明、正确地使用网络。期望能与全市网民一起,参与网络空间治理,传递网络正能量。

《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有奖征集获奖名单

一等奖(1件)汪萌珍

二等奖(3件)宋波、柳伟、赵殊玥

三等奖(5件)罗福、董浩、赵亮、罗润科、黄学林

优秀奖获奖名单罗祥云 王小东 王姣丽 戴年升 万世钢 唐军 李兴文 章邦洪 柳美 杜颖毅 郑本性 刘小莉 赵李亮 韩梅 陈曦 赵雪薇 郑义 吴玉娟 贠东玲 李飞 王茜 齐方园 鲁迁 耿建华 张俊尧 赵智杰 徐英 周文忠 刘雄

市委网信办、市级涉网监管部门、各区(县)开发区网信办、相关领导、活动评审专家、中省市及商业网媒代表、网络界人士代表、获奖网民代表等100余人参加了发布仪式,并在现场发出倡议,呼吁全市网民共同践行《公约》。

西安市委网信办主任边雅妮说:

明年是中国共产党建党100周年,也是‘十四五’开局之年,‘第十四届全国运动会’将在我市隆重举办。构建清朗网络空间,我们使命在肩,责任重大。我们要进一步动员和引导网络平台、网络内容生产者和网民,参与网络生态建设,为西安谱写新时代追赶超越新篇章,营造清朗网络空间和良好网络氛围。

西安报业传媒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兼社长张哲表示:

《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征集发布是我市网络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我们愿同大家一道,建设网上网下同心圆,在全社会掀起学习公约、宣传公约的热潮,凝聚起传播公约、践行公约的强大社会共识,努力营造更加浓厚的网络生态治理社会氛围!

据了解,全市网信系统接下来将继续利用多种传播手段,推出丰富的新媒体产品,多角度、全方位宣传推广《西安市网络生态文明公约》,让更多网民加入到清朗网络空间的队伍中,进一步发挥《公约》的积极促进作用。

华商网 20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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