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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网信办

题目:关于促进各地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资料提供时间:2022-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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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关于印发《宁波市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市级有关单位,各区县(市)委网信办,各区县(市)发改局:

现将《宁波市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共宁波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6月3日

宁波市信息化发展“十四五”规划

以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为特征的信息化浪潮蓬勃兴起,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党中央高瞻远瞩、把握大势,推进实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智慧社会等一系列信息化重大战略部署。信息化已经成为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整体带动和提升“四化”同步发展的关键引擎。“十四五”时期(2021-2025年),是我国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迈进的关键时期,也是宁波开启高水平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征程的重要时期,以信息化为统领,推进数字宁波、智慧城市、数字政府、数字经济和网络安全等领域协调有序发展,对于宁波市争创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市,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奋力当好浙江建设“重要窗口”的模范生,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 现实基础

“十三五”期间,宁波以智慧城市建设、数字宁波建设和政府数字化转型为抓手,着力推进信息化发展,信息化水平走在全国前列。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全国领先,截至2020年底,互联网城域出口宽带达9000Gbps,城乡家庭宽带接入能力分别达1000Mbps、500Mbps,已基本完成全市固定网络和LTE网络的IPv6升级改造,建成5G基站10852个,入选中国移动全国十大5G网络优秀城市,城区基本实现窄带物联网覆盖,初步建成城市公共设施物联网平台。全市一体化政务云服务初步形成,政务云计算中心运行设备408台,系统389个,公共数据平台已归集97亿条公共数据,市公共数据开放平台已开放12744项数据项。城市大脑正以“851”架构体系加快推进建设。数字经济不断培育发展壮大,2020年全市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实现增加值746.9亿元,占GDP比重为6%,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实现软件业务收入1025.2亿元,规上电子信息制造业企业产值2615.3亿元。产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推进,首批省级认定(培育)未来工厂4个,省级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20个,《2019中国智能制造指数(CIMI)报告》显示我市智能制造指数居全国第5位,我市入围2020年国家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数量居全省第一。2020年,网络零售额达2512亿元,跨境网络零售出口119.7亿元,成功入选2020年国家级综合型信息消费示范城市。智慧应用体系建设成效显著,政务服务实现了“一窗服务、一城通办、一体审批、一网流转”,政务服务网2020年度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总办件量已达3104万件,网上办理率达83.18%,被评为2020年数字政府服务能力“优秀级”城市。民生服务基本实现便捷化,智慧医养、智慧交通、智慧教育等应用体系不断健全。智慧治理体系不断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智慧城管、智慧公安、信用宁波、智慧水利等取得实质性发展,疫情防控模式向精密型智控转变。信息化发展环境持续优化,实施推进“顶尖人才集聚行动”“3315系列计划”,推动了我市信息化人才集聚发展。宁波软件园、宁波研发园等产业园区载体不断壮大,浙大机器人研究院、上海交大宁波人工智能研究院等产业技术研究院有序推进建设,信息化“产学研用投”的良性循环逐渐形成。华为鲲鹏生态产业园、宁波阿里中心等重大项目陆续落地,企业集聚程度不断提升。网络安全机制不断完善,网络安全意识持续增强,工控安全等网络安全保障能力稳步提升,网络安全保障体系逐步完善。

尽管宁波在信息化发展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为“十四五”期间推进信息化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一是数字经济发展能级不足。缺乏具有影响力的互联网头部企业,平台经济、共享经济等信息化新经济新业态发展水平较低,信息领域龙头企业创新能力有待增强,集成电路、基础软件、人工智能等核心技术竞争力不足,产学研用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健全。二是数据要素经济社会价值尚未充分发挥。数据流通规范标准缺失,数据驱动作用有待进一步增强,亟需探索数据社会化、市场化配置和利用的可行模式。三是发展环境生态有待优化。对于信息化领域创业创新投入、政策扶持力度相对较弱,受上海、杭州等地虹吸效应影响,高层次人才“招引留用”难,高端人才紧缺。四是推进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信息化统筹推进机构多头分散,存在重复建设、业务协同不足、数据共享不充分等情况。

第二章 面临形势

第一节 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

以信息化为支撑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速演进,信息技术与传统技术、各类新兴技术交叉融合程度不断加深、范围不断扩大,进入全面渗透、跨界融合、加速创新、引领发展的新时代。“十四五”时期,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推进下,信息化新产品、新应用和新模式将不断催生和涌现,将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新动能新引擎。

第二节 国内国际双循环新格局提出了新要求

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广泛深远,当今世界正经历新一轮大发展大变革大调整,大国战略博弈全面加剧,不稳定不确定性明显增加,单边主义、保护主义对全球化发展构成威胁。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正在加快形成。宁波要建设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城市,要把信息化作为推动“四化”同步的重要引擎、重要手段和重要途径。另外,信息化领域日益成为全球竞争比拼竞赛高地,对宁波扩大内需、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安全等提出了更高要求。

第三节 数字化改革对信息化发展赋予新使命

浙江省正在大力推进数字化改革,数字化改革是数字浙江建设的新阶段,强调运用数字化认知、数字化思维、数字化技术对省域治理的体制机制、组织架构、方式流程、手段工具进行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是信息化发展的关键变量,具有一子落而满盘活、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叠加放大效应。宁波需以数字化改革为牵引,强化互联网思维、用好智能化技术、维护好信息网络空间安全,更好发挥信息化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推进作用。

第三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按照国家信息化战略的总体要求,推进实施数字化改革总体方案,坚持系统观念,统筹发展与安全,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以发展数字经济为重点,以优化数据要素配置为途径,以多部门多场景系统集成应用为突破,推进宁波市信息化高质量发展,追赶超越、争先领跑,打造数字化改革先行区、建设数字中国示范城市,为宁波锻造硬核力量、唱好“双城记”、建好示范区、当好模范生、加快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强力支撑。

第二节 基本原则

改革引领,争先领跑。抢抓数字化改革机遇,发挥数字化改革对信息化发展的牵引作用,以数字化改革撬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强调数字化对全方位的重塑作用,以数字化改革先行引领带动信息化跨越发展,推进我市信息化发展在全省全国争先领跑。

政府引导,市场主体。发挥政府在顶层设计、规范标准、统筹协调等方面的引导作用,推进基础设施与应用系统集成建设,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网络互连、数据相通、集约共享。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合力推进信息化建设新格局。

创新发展,培育产业。加快推进新一代核心关键信息技术突破,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聚集,鼓励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和管理模式创新,加快创新成果产业化、商业化。加快技术与产业融合创新发展,催生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提升城市产业综合竞争力。

安全可靠,服务民生。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安全意识和保障措施,以安全保发展,以发展促安全。以服务为导向,立足生产生活需求,发挥智能化、信息化对信息资源科学高效配置的支撑和服务功能,切实增强信息化建设带来便捷、高效、创新的获得感、幸福感,让建设成果惠及全体市民。

第三节 发展目标

到2025年,宁波信息化发展水平大幅提升,继续保持全国第一方阵,网络强市、数字化改革、智慧城市建设等走在全国前列,打造成为数字化改革先行区、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全国智慧城市发展领先市、全国数字政府建设先行市和数字中国示范城市。

成为数字化改革先行区。全面形成党建统领的整体智治体系,数字化改革理论体系丰富完备,制度体系成熟定型,数字化改革成为“重要窗口”模范生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成为全国数字经济发展高地。全市数字经济引领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凸显,建成中国特色型软件名城、工业互联网领军城市,打造国际智能制造新高地,数字经济增加值达到10000亿元,核心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11%以上。未来工厂引领下的智造企业群体不断壮大,基本实现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

成为全国智慧城市发展领先城市。建成5G基站4万个,5G实现全市深度覆盖和全面商用,城镇和乡村的宽带接入能力分别达到2Gbps和1.5Gbps以上,互联网城域出口达20Tbps以上;建成城市大数据中心,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平台进一步完善,建设统一的共享平台、开放平台;建成宁波城市大脑体系;建成国内领先、国际先进的集成化、一体化智慧综合应用体系。

成为全国数字政府建设先行市。全面建成纵向贯通、横向协同、覆盖全市的数字政府体系。数据共享开放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实现数据归集率100%,数据共享实现率99%以上,数据开放率30%,开放流通总体水平领先全国。政务信息系统取得有效整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互联网+监管”全面推行,事中事后监管闭环初步形成。“掌上办事之市”“掌上办公之市”“掌上治理之市”全面建成。

争创全国网络安全示范区。到2025年,宁波市网络安全法规政策进一步完善,工作体制机制不断优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全面建成,主动防御、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协同治理等网络安全防护能力明显提升。关键领域国产化替代全面实施,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等级保护覆盖率达到100%,网络安全意识明显增强,网络违法犯罪高发态势得到有效遏制,基本形成较为完备的网络安全保障体系。

第四章 主要任务

第一节 构建丰富健全的改革创新体系,推进

数字化改革先行区建设

围绕打造数字化改革先行区的总目标,坚持“执行好、特色化、创新性”的总要求,以数字化改革撬动各领域各方面改革,推进数字化改革制度、集成、理论创新,使数字化改革成为“重要窗口”模范生的重大标志性成果。

1.加快数字化改革制度创新

积极构建一套与党政机关整体智治、数字政府、数字经济、数字社会、数字法治等数字化改革相适应的体制机制和工作规范。推进制定实施一批关于数字化改革平台技术支撑、业务应用管理、数据共享开放、网络安全保护等地方性法规制度,推动相关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组织制定数字化改革标准和规范,对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围绕数字化改革各领域的标准需求,推动业务、数据、技术、安全、研发、运维等标准规范制定,构建完善的标准规范体系。构建覆盖数据管理全生命周期的机制和制度,健全数字化改革项目管理制度,率先形成数字化改革制度体系。

2.加快数字化改革集成创新

建立健全全市统一、规范高效的数字化应用协同机制,构建标准化管理流程,建设一批重要创新成果,复制和推广一批具有宁波特色的典型应用。聚焦“一件事”联办、“一件事”联管、“一件事”联服,建设一批“一件事”综合应用场景。聚焦跨系统跨部门应用融合集成,建设一批“一站式”综合应用场景。聚焦城市空间重点布局,建设一批“一区域”综合应用场景。聚焦不同群体不同需求,建设一批“一揽子”综合应用场景。聚焦标志性应用场景和示范案例,建设一批“引领型”综合应用场景。统筹规划一体化应用支撑体系,为各地各部门开发业务应用提供公共支撑,提升我市数字化改革集成应用的规范性、高效性与整体性。

3.加快数字化改革理论创新

强化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深入开展基本理论问题研究,大成集智,全面推进数字化改革的内涵、目标、思路、举措、项目等理论研究,开展数字化改革相关产业、技术、治理、文化等各方面创新研究,厘清数字化改革的对象、主体、客体、系统、组织、机制等之间的内在关系。积极探索“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数字化改革理论研究机制,推动数字化改革理论研究平台载体建设,鼓励高校、科研机构参与数字化改革理论创新探索,吸引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形成理论研究的强大合力和数字化改革的理论体系。

第二节 构建共建共享的信息基础体系,推进

数字新基建先行城市建设

以打造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为契机,超前布局数字基础设施,重点推进通信网络设施、感知网络设施、城市大脑设施等数字新基建,加快构建高质量现代化的信息基础设施体系,有效支撑数字化改革,为宁波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现代化治理体系厚植新根基。

1.构建高速通信网络设施

加快构建“5G+千兆光网+智慧专网+卫星网”的高速通信网络基础设施体系。加快5G基站建设,推进5G+4G网络融合覆盖,实现全大市5G信号覆盖和规模商用。深入推进IPv6规模部署,提升宁波国际互联网专用通道。加快千兆光纤网络优化升级,推动宽带入海,推进高速光纤宽带向偏远山区、农村、海岛覆盖,持续推进光纤宽带扩容,提升市际、国际网络带宽和质量,打造“双千兆城市”。健全政务网络体系,迭代升级电子政务外网、电子政务视联网,建设完善涉密一张网。加快卫星时空信息设施建设,积极参与国家低轨通信卫星发展、地面信息港建设,推动商用卫星发射场建设,加快打造海天空地一体化的信息服务网络。加快新一代网络设施建设,积极配合国家开展天基互联网、量子通信、太赫兹通信等新一代网络技术的研发和部署。

2.构建智能感知网络设施

以实现“万物互联”和融合应用为目标,实施全面感知网络基础设施体系建设工程。构建城市智能感知体系,扩大窄带物联网建设覆盖范围,加快部署建设感知灵敏、低功耗高精度的智能化感知设备,推进互联互通、实时共享的智能化感知神经元系统建设。加快建设全国领先的城市物联网开放平台,大力推进感知技术在城市管理、应急保障、水利水文等重要领域应用,实现全面智能化监测。加快交通、能源基础设施的数字化改造,推进视联网、车联网、船联网、梯联网、海联网等领域专业物联网建设。

3.构建算力基础设施体系

加快构建城市算力基础设施,着力构建“边缘计算+智算+超算”多元协同、数智融合的算力体系。加快推进市大数据中心一体化建设,完善政务云、行业云等基础设施,扩充宁波移动、电信、联通公共数据中心,谋划建设宁波智算中心,提升城市算力水平。加快部署国家北斗导航位置服务浙江(宁波)数据中心、航运大数据中心,以及家电、纺织服装、汽车、模具、物流云等算力基础设施,建设全国领先的公共云计算平台和云资源池。合理布局数据安全计算处理中心和边缘计算节点,统筹运算能力、存储能力和灾备体系建设。

4.构建数据要素资源体系

加快数据中台建设,推进部门数据、区县(市)数据、行业数据、互联网数据、物联感知数据等全域数据向市大数据中心汇聚,形成公共数据库、主题数据库、部门数据仓、区县(市)数据仓等数据资源,建立面向共性业务的主题数据域。加强共享域建设,全面推广“宁波数据高铁”专线建设,完善统一的政务数据共享架构体系,完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服务体系,提升数据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加强开放域建设,推动公共数据和社会数据融合应用,推进公共数据有序开放,建立数据交易有偿定价机制和大数据交易服务机制,形成数据开放创新生态体系。

5.构建城市大脑设施体系

综合运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构建集智能感知、智能分析、智能决策、智能应用等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大脑,打造成为全市信息化总框架、总平台、总中枢。强化算法算力共性支撑,深入开展数据清洗、关联、融合、分类,深化深度学习、机器学习等数据挖掘利用。强化业务协同功能,推进业务融合交互和流程改造,支撑跨部门、跨层级、跨领域事件的自动流转和协同处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建设领导驾驶舱,提供全方位、个性化的运行监测、行政问效、指挥调度等功能,提高政务服务效率、精准治理能力。积极推进区域分脑建设,为区县(市)提供基于城市大脑的特色应用服务,实现城市大脑体系高效分工协作、联动发展。

专栏1 数字新基建重点工程

5G网络建设:落实5G基站建设“一件事”集成改革实施方案,到2025年,累计建成5G基站4万个,全面实现5G商用、5G信号全覆盖和精品网络建成。加快推动5G+工业互联网、5G+车联网、5G+医疗、5G+物流等创新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通管局、中国移动浙江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电信宁波分公司、中国联通宁波分公司)

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宁波城市大脑):分为二期建设。一期着力构建“一网、一云、一库、一中台、一图、一用、一屏、一码”八大支撑体系、五大功能中心,打造全市一朵云,突出集成共享,建设跨部门、跨领域、跨系统、跨层级、跨行业的数字化应用场景。二期强化服务器的基础支撑能力,提升存储计算能力,完善五大功能中心建设,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建设集高性能计算、运营展示、应急指挥、动态监测、决策支撑、数据交易、产业培育为一体的宁波数字智慧园,赋能大数据新经济发展。(牵头单位:市大数据局)

宁波北斗卫星网络设施:进一步部署完善北斗网络基础设施,融合通信、导航、遥感三大业务,搭建北斗卫星通信网络和运营平台,完善与北斗卫星网络相配套的海上北斗智能化网络基础设施。(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通管局)

宽带入海工程:加快建设卫星海洋宽带网络,围绕渔船捕捞作业、渔船安全管理、渔民生活福利等数字海洋方面需求,建设高通量卫星海洋及船舶通信运营服务平台、海洋大数据采集处理平台等。(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

海上丝路航运大数据中心:整合国际贸易和国内外航运领域海量数据资源,实现数据资源集成交换、存储管理、分析挖掘、应用展示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实现行业性大数据的集聚和融合创新。(牵头单位:市口岸办、市发改委、市服务业局)

中国移动浙东IDC中心及云计算数据中心:项目建设内容包括IDC中心及云计算数据中心12万平方米,重点实施产业园二期工程,全面完成建设,投产。预计IDC装机能力将达到16000多个。(牵头单位:中国移动浙江有限公司)

第三节 构建自主创新的信息技术体系,推进

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

按照打造优势领域科技创新策源地的要求,围绕新材料、工业互联网等与信息化相关技术创新,加快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壮大创新主体,打造创新平台,引育创新人才,优化创新生态,推进核心技术攻关,构建自主可控的信息技术创新体系,加快打造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助推长三角地区重要科创中心建设。

1.壮大信息创新平台载体

加大区域创新平台建设,高水平打造甬江科创大走廊、新材料科技城、海洋生态科技城、中官路创业创新大街等区域型创新创业载体,做大做强信息化相关研究院所。建设高能级大院大所,支持宁波大学、浙江大学宁波五位一体校区、宁波诺丁汉大学、中国科学院大学宁波材料工程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研究生院等信息化领域重点专业和学科建设。加快建设“甬江实验室”等高端创新载体,积极争创国家实验室。鼓励国内外顶尖院校、科研机构在宁波建设分院、分中心,加快推进与国内理工科高校开展产教融合试点合作。高水平建设信息化创新中心,加快组建智能汽车电子、工业物联网、智能家电、大数据等高层级信息化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鼓励龙头企业建设信息化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企业研究院等创新载体。

2.加强信息技术创新攻关

围绕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关键核心技术登峰行动,实施“关键核心技术登峰计划”“前沿引领技术2035”,聚焦人机交互、数据挖掘、深度学习、生物识别、信息安全等关键核心技术,力争取得一批重大原始创新成果。加快布局前沿技术,重点跟踪类脑计算、量子计算、物联网、区块链等前沿技术。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融合性应用创新,鼓励企业应用先进信息技术,发展总集成总承包、内容增值服务。加快新一代信息技术集成应用,促进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城市管理、社会服务等领域的深度融合,开发一批新产品、新应用场景、新解决方案。推进军民融合创新,深化与军工企业、军工院所的战略合作,建立一批军民融合产学研一体的协同创新平台,完善军民融合创新体系,推进重大科技项目的双向转移转化和关键技术协同创新。

3.加快优化创新创业环境

按照打造“热带雨林式”创新创业生态要求,以国家、省级双创示范基地建设为抓手,推动信息化重点项目、技术、人才、资金一体化配置,建立健全信息化科技创新治理体系。健全政府投入为主、社会多渠道投入机制,加大对重点领域基础前沿研究支持力度。推动科技金融创新,拓展科技型企业融资渠道,健全科技信贷支持机制,培育发展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推进科技研发领域保险创新。构建信息技术和产业创新联盟,扶持建立一批标准检测平台、公共技术支持平台、创新投融资服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以结果为导向的市场化评价机制,推动现有孵化器发展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创业咖啡、创业驿站、创新工场等新型众创空间建设,有效推进创新创业资源向我市集聚发展。

4.强化信息人才队伍建设

强化信息化专业人才引培,深入实施人才“栽树工程”“生根工程”,推进顶尖人才集聚行动,完善“揭榜挂帅”等引才模式,大力引进智慧城市建设、数字经济等信息化发展所需人才。深入实施“甬江引才工程”,创新人才举荐制、认定制等遴选模式,设立青年人才专项,增加入选人才数量。完善人才“关键小事”协调解决机制,进一步完善人才安居、子女就学等服务机制,构建精准化人才服务体系。持续建设浙江创新中心、院士之家、宁波人才之家等高能级人才服务平台,搭建信息化产学研互动平台,建立多层次交流合作机制。推进高校和研究机构设置智慧城市、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网络空间安全等相关学院和专业,加快培养信息化复合型人才。

专栏2 科技创新能力提升工程

甬江引才工程:重点引进科技创新和城市经济领域资本引才团队、双创团队和双创人才。到2025年,遴选支持领军型人才项目1000个、带动集聚高层次人才10000人。(牵头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才办、市科技局)

甬江实验室建设工程:以绿色化工与高端化学材料、先进高分子与复合材料、高端合金材料、电子信息材料与器件、先进制造技术与装备等8个领域方向,组织开展基础性前沿性领域的超前部署,发起组织重大科学研究计划和核心技术攻关,将实验室建设成为具备“强大创新资源配置能力、重大科技成果供给能力”战略科技力量。(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工业软件(含基础软件)技术攻关专项:面向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和智能化需求,从工业软件的操作系统、运行时系统、数据库系统、编程环境等方向开展攻关研究,突破基础软件关键核心技术。(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集成电路(智能器件)技术攻关专项:提升信号链产品(射频、数模转换、放大器等模拟前端)及电源管理类产品(AC/DC、驱动IC、电池管理芯片)等模拟芯片工艺和技术,研究开发集成电路特种封装技术,提升存储器超精密工艺与模具技术。加快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的研发,突破光刻胶、溅射靶材等关键材料的技术攻关。(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

信息化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工程:做大做强宁波工业互联网研究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宁波研究院等信息化相关存量研究院,瞄准前沿信息技术,继续推进信息化相关产业技术研究院引进落地,扩大增量。(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信息化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工程:加快推进信息化相关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市级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第四节 构建融合创新的数字经济体系,推进

更具竞争力的现代产业发展

围绕“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建设和“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深入实施数字经济“一号工程”2.0版,以“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为主线,加快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培育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推进数字技术与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增强发展新动能,助推我市打造成为国际智能制造新高地和工业互联网领军城市。

1.大力培育新业态新模式

按照宁波产业发展需求,依托产业大脑优化配置资源要素,推动数据资源开发利用,探索未来产业发展模式,聚焦人工智能、5G+、集成电路及软件、区块链、空天信息等重点方向,打造未来产业先导区。结合宁波块状经济优势和特色,聚焦人工智能、量子科技等领域,重点培育发展平台经济、“非接触”经济、“无人”经济、虚拟现实等新业态,加大具有平台经济基因企业的引进和培育,积极推进教育、健康、养老等智慧应用发展的平台化产业化,培育平台型独角兽企业。加快行业云、行业大数据服务模式创新,培育发展面向网络营销、互联网金融、分享经济、文化创意、游戏动漫等领域的新型信息服务业态。

2.壮大数字经济核心产业

大力发展集成电路、光学电子、智能终端、工业软件等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做大做强电子信息制造业,发挥均胜电子、舜宇光学、江丰电子、中芯宁波等龙头企业带动作用,培育数字经济企业梯队,支持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建设与科技重大专项攻关相结合,推动高端通用芯片的设计开发和产业化,积极超前布局柔性电子、可穿戴设备、生命健康等重点前沿技术产业,加快壮大集成电路、网络通信、元器件新材料等基础产业。加快创建特色型中国软件名城,大力发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加快发展工业基础软件、工业控制软件、嵌入式软件、工控安全软件等软件产业,构建形成特色软件产业体系。推进宁波软件园扩容提质,推动软件园核心区和各“园中园”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之路,力争培育一批特色型的应用软件、工业软件企业。加快壮大智慧城市、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等领域应用软件运营服务商和平台服务商,培养一批行业骨干上市企业、细分领域龙头企业和地方特色“小巨人”企业。

3.大力推进实施智能制造

依托“246”产业集群优势,推进传统制造业改造提升,完善“未来工厂”新智造体制机制,大力发展智能制造,争创国家制造业数字化转型示范区,打造国际智能制造新高地。加强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制造业的设计、生产、销售过程的全面深度融合,推进产业链数字化创新融合发展。推动新一代信息技术在数字化车间/智能工厂中的应用,打造“5G+工业互联网”试点工程,建设一批标杆性“未来工厂”,加快推进制造模式向智能化改革,开展服务型制造、个性化定制、网络化协同等新模式,全面推动企业全流程全链条数字化转型。鼓励市内重点工业龙头企业加速信息化转型,打造基础性、行业级、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促进全市工业互联网发展,创建工业互联网领军城市。加快推进产品向智能化发展,加快推进人工智能核心技术和产品研发,积极发展新型智能终端,建设一批智能终端产业集聚区,重点推进智能网联汽车、智能家电(家居)、智能制造装备等智能终端产品发展,鼓励开发智能可穿戴产品,打造一批优势高端产业集群。

4.加快服务业数字化转型

深入实施“3433”服务业倍增发展行动,强化数字赋能,加快推进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发展数字化生产性服务、新兴消费服务、智能港航、数字金融等现代服务业,提升服务业能级。推进服务业与制造业的数字化融合发展,加快研发设计、检验检测、商务会展等生产性服务业数字化转型。加快数字贸易发展,深入推进“225”外贸双万亿行动,健全数字贸易体制机制,探索数字贸易新模式,加快推进跨境电商、新零售等商贸产业数字化发展。推进智能港航物流和数字强港建设,全面增强宁波舟山港“硬核”力量,打造世界一流强港。加快提升航运信息服务业,打造“1+3+N”港航产业链服务平台,持续完善“海丝指数”产品和运营体系,打造全球知名航运、贸易指数发布中心。发展数字文化创意经济,大力发展动漫游戏、网络文学、数字音乐影视等数字文创产业,推进“互联网+文化”。开展金融科技应用创新,升级完善普惠金融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发展数字普惠金融,建设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推动建立更高质量、更高水平的普惠金融体系。

专栏3 数字经济发展壮大工程

产业大脑建设工程:依托省产业大脑平台和市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配合做好产业大脑综合场景和行业应用开发建设等工作。建立横向连通各部门、各企业、各平台,纵向连接省市县三级的数据中枢,实现与省产业大脑的数据交互。构建并迭代提升亩均论英雄、产业链数据中心、产业地图等多元化应用场景。推进石化、模具、家电、汽车、服装等优势行业开展产业大脑应用试点。完善宁波企业码平台,深化企业侧应用场景建设。(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未来工厂建设工程:应用数字孪生、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革新生产方式,以数据驱动生产流程再造,以数字化设计、智能化生产、数字化管理为基础,建设引领新一轮智能制造的现代化工厂,以新智造为主攻方向,打造“未来工厂”引领、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为主体的新智造企业群体,促进企业生产方式转型,推动制造业要素资源重组、生产流程再造、企业组织重构。(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智能制造升级工程:以推动新动能、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与制造业融合为主线,按照“巩固、提升、拓面、育强、生态、安全”总体要求,实施分层级推进企业智能化改造提升扩面、分行业实施智能化改造推广应用、系统性推进智能化改造生态培育三大行动任务,加大智能化改造政策引导,努力构建智能制造升级版,全面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普及应用水平。(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工程:加强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融合发展试点,建设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打造技术先进、服务范围广泛的跨境电商数字枢纽中心,提升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多维化服务能力,引导自用海外仓向公共海外仓转型,积极通过线上模式开拓国际市场,努力构建海外营销网络。支持企业推动产业链优势环节及产品进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体系。建设一批C2M超级工厂,打造覆盖全产业链的行业垂直电商平台,带动上下游企业稳固拓展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建设工程:依托宁波工业互联网研究院、浙江蓝卓、宁波阿里中心等创新载体开展核心技术攻关,重点打造以supOS工业操作系统等为基础,以重点行业级、龙头企业级、特色区域级等功能性平台为支撑,形成“1+N+X”工业互联网平台体系。面向“246”万千亿级产业集群重点行业或细分领域,以5G与工业互联网融合创新发展为主线,推动工业互联网与制造业融合应用。(牵头单位:市经信局、市通管局)

宁波阿里中心及数字产业园:建设宁波阿里中心,统筹宁波业务,落户宁波阿里总部开展贸易物流、eWTP等数字化产业园建设。(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宁波鲲鹏生态产业园:引进入驻鲲鹏生态、5G相关的软硬件企业、创新机构、人才培训认证机构、开发测试平台等近百家鲲鹏软硬件生态企业。(牵头单位:高新区管委会)

华为(浙江)物联网“一中心三平台”建设工程:打造浙江省首个“华为(浙江)物联网云创新中心”,通过引入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的云技术服务人才及运营团队,切实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的融合发展。(牵头单位:江北区政府)

第五节 构建整体智治的市域治理体系,推进

治理现代化示范城市建设

强化整体智治的理念,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自然灾害防御、生态环境保护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能力,推进形成整体智治格局,数字法治体系更加完善,打造成为市域治理现代化示范城市。

1.推进党政机关整体智治体系建设

全面推进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系统建设,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服务市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为主线,运用系统观念、系统方法和数字化手段,推进党政机关全方位、系统性、重塑性改革。构建党政机关整体智治综合应用,建设、丰富和完善系统功能模块,实现主要领域(核心业务事件组)和重大任务模块的开放式管理。推进“主要领域”核心业务数字化,聚焦主要领域,丰富完善核心业务组,夯实整体智治、协同高效基础。构建“重大任务”贯彻落实的综合集成机制,聚焦年度重点工作事项和经济协同事项,实行任务清单动态管理、协同执行、闭环管理和迭代完善,全面保障重大任务事项组正常运转。

2.推进数字政务体系建设

实施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攻坚行动,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最多跑一次”改革提质提效。推进全市政务数据共享、流程再造和信用模型建设,推进政务业务简化、流程优化、服务智能化。深化“一件事”集成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实现“证照分离”改革全域覆盖。完善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健全“一窗受理、集成服务”等服务模式,推进政务服务2.0全面应用并向乡镇(街道)、村(社区)延伸。提升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效率,建设综合性自助服务终端,完善网上实名身份认证体系,加强电子证照、电子印章、数字文件、网上支付缴纳等新应用的推广,加快政务服务的移动端办理,打造“掌上办事之城”“无证件(证明)办事之城”。

3.推进智慧治理体系建设

强化社会治理的信息化赋能,推进“四治”融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建设。推进全市治理数据的跨部门跨层级整合共享,加强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社会综合治理领域的应用,深度整合汇聚公安、综合执法等部门的治理数据,强化治理信息的统一归集、分流。加快推进协同治理运行体系建设,发挥城市大脑的协同处置功能,加强基层社会综合治理各系统的互联互通,推动硬件设施共建共享,构建“协同式”“联动式”智慧治理体系。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系统建设,完善“甬行码”、药品销售监测、发热门诊监测等系统,形成“源头查控+硬核隔离+精密智控”的防控体系。高水平推进网络空间依法治理,完善网络安全基础设施,强化网络空间内容监管,健全网络空间预警处置机制,构建多维可靠的网络空间。推进各行业各领域各层次的智慧应用,全面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

4.推进智慧生态体系建设

推进智慧环境保护综合系统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治理能力。利用信息化推进生态环境监管智能化,建设全市一体化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和环境保护协同管理平台,加快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建立生态基础数据库,提升环境污染预警、防治等闭环化协同化智能化水平。利用信息化推进生活低碳化,积极构建绿色交通体系,深入推进智能垃圾分类,构建全流程智能化运营管理体系,打造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利用信息化推进生产绿色化,推进重点行业绿色化改造,健全企业生态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推行企业“环保码”,促进制造过程的节能环保,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

5.推进数字法治体系建设

以提升执法司法效能、促进公平正义为目标,落实应用“1338”数字法治系统,推动体制机制、组织架构、业务流程的系统性重塑,实现法治建设从“事”到“制”“治”“智”的转变。完善政法一体化办案体系,围绕深化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公益诉讼、刑罚执行体制制度改革,建设智慧检察融合数据应用系统,深入推进智慧监狱和智慧矫正建设。完善综合行政执法体系,加快推进应用全市行政执法处罚办案系统,以数字化赋能“大综合、一体化”执法体制改革,推进执法规范化、标准化、智能化建设。完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体系,深入推进“四治融合”,不断完善“一中心四平台一网格”体系和县乡综合治理指挥体系,打造矛盾纠纷全量掌握、调解资源全面整合、调解机制更加完善、协同应用更加高效、矛盾风险闭环处置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体系。

专栏4 智慧治理体系建设提升工程

宁波市精密智控平台:依托雪亮工程、全息感知网络系统等相关应用,围绕常态化疫情防控需求,进一步升级物联接入网络,拓展泛在感知能力,构建视图解析中心,深化视图数据治理,融合物信数据资源,打造业务支撑中台,完善精密智控应用,实现数据信息一体标注、基础要素一网智控、城市态势一图展示,推进防控信息快速传导、风险精准识别、问题高效处置,加快精密智控水平提档升级。(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宁波城市精细化综合管理协同应用系统:以人工智能、5G、大数据和物联网等技术为支撑,通过构建“5个1”的城市精细化管理体系,即“数据一朵云、执法一张网、管理一平台、指挥一幅图、服务一门户”,形成市、区县(市)、乡镇(街道)、网格(社区)四级贯通、上下联动、左右互动、内外协同的城市治理体系,实现城市管理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人性化,全面提升宁波城市精细化管理能力。(牵头单位: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宁波市域空间治理数字化平台:依托时空信息云平台、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等相关应用,完善市域空间治理数据资源仓,构建集成涵盖各类自然、经济、社会数据的市域空间治理一张图,形成空间治理“工具箱”,建设一码管地、土地市场监管服务、土地储备统筹管理、自然资源资产评估、生态修复与整治、审批一体化等应用场景,实现空间治理可感知和智能化。(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改委、市大数据局)

宁波市应急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重点聚焦自然灾害、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应急救援等领域,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全要素监测、风险防控和隐患处置闭环管理等核心应用模块,打造自然灾害领域的风险识别、研判、预警、管控专题应用模块,建设事件和事故研判分析、指挥调度和应急救援等场景化协同功能,通过实时应急调度和多部门协同联动,形成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风险问题发现整改闭环机制,实现风险隐患精准识别、高效管控、责任监督,不断提升应急管理精密智控和应急救援快速处置水平。(牵头单位:市应急管理局)

宁波市基层社会服务管理综合信息系统三期:强化基层社会治理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建设基层社会治理智能风险监测、研判指挥、流转处置等功能模块,实现基层治理事件自动化发现、智能化分类和协同处置,进一步提升基层社会治理水平。(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

宁波市数字商务平台: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等相关应用,完善涵盖贸易、投资、消费、港航、物流等领域的商务大数据库,构建数字零售分析、社区商业便利化综合服务、贸易服务、投资管理、商务政策精准服务等功能,形成以“一中心、多平台”为主的宁波市商务数字化调节体系,实现对商务运行情况动态分析、预警预测、辅助决策,提高决策科学化、治理精准化、服务便捷化水平(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宁波金融综合服务协同平台:全面对接国家级数据平台、省金融监管服务平台,按照“省市一体、政府搭台、多部门共建、多群体共享”的模式,联动省市监管部门、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普惠金融服务供需双方,打造政金企联动的跨层级、跨地域、跨行业、跨部门、跨业务的宁波数字金融生态圈和普惠金融保障体系。依托类金融风险监测预警监管信息系统应用,升级打造长三角金融风险防控协同平台,提升长三角区域金融风险一体化防控能力。(牵头单位: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宁波市智慧水利平台:围绕水资源、水旱灾害、水利工程、生态河湖、排水、水文、水行政等领域,打造整体协同的“7+1”水利全业务智慧监管应用,建设完善骨干工程调度决策支持、山洪灾害预报预警、河湖库保护(河湖水域动态监管)、水资源供需预警分析、核心区水利工程集中控制调度、水利工程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在建水利工程智能监管等功能,实现供水管理一体化、水旱灾害防御智能化、民生工程管理全程化、河湖监管动态化、排水管理数字化。(牵头单位:市水利局)

宁波市生态环境综合监管与协同平台:加快整合汇聚环境质量监测监管数据,建设完善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水环境综合管控、海洋环境综合管控、环境质量预测预警、大气污染溯源分析、生态环境质量热点问题分析、环境问题闭环管理、污染攻坚战等功能,构建便捷、高效、规范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下发、逐级核查填报、抽样巡查、专项督察等全过程监管链条,构建高度统一、多方协同、全过程掌控的生态环境监管与协同体系。(牵头单位:市生态环境局)

宁波市智慧司法系统:在原社区矫正管理平台基础上提升建设在线教育及帮扶系统、矫务公开、一体化大平台等功能。建设司法行政“数据大脑”,为司法行政工作提供统一数据协同能力,提供统一指挥运营管理能力,提供办案依据、参考、预警等能力。(牵头单位:市司法局)

宁波市智慧法院系统:配合省高院完成“全域数字法院”建设,迭代升级“移动微法院”,构建全国“一站式”诉讼服务入口,搭建全国法院移动应用创新开放平台。建设诚信诉讼码、自助立案系统、金融案件速审、智慧合议、智慧庭审模块、档案生命链、可视化质效监管平台、信息化客服运维中心、城市大脑协同、司法大数据分析系统。(牵头单位:宁波中级人民法院)

第六节 构建便捷惠民的数字社会体系,推进

民生幸福标杆城市建设

强化信息化手段在提升惠民服务方面的赋能和促进作用,深入实施“智慧民生”工程,加快健全基本公共信息惠民服务体系,率先实现基本公共信息服务均等化,形成全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城市文明程度显著提升,民生幸福感显著增强。

1.完善智慧公共服务体系

加快推进智慧服务综合应用体系建设,以信息化促进优质公共服务资源统筹共享,不断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智慧化水平,推进公共服务供给创新,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效解决当前突出城市治理难题。有序推进公共信息服务应用融合集成,加强全市公共服务数据的互联互通,破除单一部门单领域信息服务模式,推动公共信息服务跨系统跨部门集成。深入实施公共服务重点工程,持续推进“健康宁波”“甬上乐业”、交通强市、智慧教育等重点工程建设,丰富各领域服务内容,着力提供智慧便捷的公共服务。推进公共服务标准化建设,完善出行、医疗、教育、就业等公共信息服务数据标准、服务业务规范,推动智能服务普惠应用,持续提升群众获得感。

2.完善智慧生活服务体系

实施数字生活新服务行动,推进多元化、多层次的一站式智慧民生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全市民生服务数据的互联互通,优化整合各领域生活服务内容,推进养老、旅游、餐饮住宿等智慧生活系统互联互通,有序推进智慧民生综合应用的跨系统跨部门融合集成。建设一批典型的应用场景,推进“刷脸付”“无感付”等生活便民场景率先建设和应用,全面提升市民及企业便利感、体验感和幸福感。推进智慧生活新模式创新,探索“互联网+”消费生态体系,完善线上会展、线上问诊、线上购物等新模式。深化政企合作,培育一批本地化智慧生活解决方案供应商和服务商,鼓励知名企业提供优质智慧生活服务。

3.完善数字乡村服务体系

大力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慈溪国家数字乡村试点地区建设为契机,打造数字乡村先行示范区。深化新一代信息技术应用,完善农业物联网公共服务、数字乡村产业服务、数字乡村治理服务和数字乡村民生服务等相关信息系统建设,提升农业生产、农村管理、农民发展等领域的智慧化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农业大数据管理服务应用,建立相关知识库、模型库,为市场预警、政策评估、监管执法、资源管理等提供决策支撑,推进乡村服务线上线下相结合,促进数据融合和业务协同,提高乡村服务的科学性。推进农业物联网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一批全流程数字化种植、农业设施物联网应用、水产养殖物联网应用等一批农业物联网应用示范,推进农业生产的智能化。进一步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与服务信息化应用,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全程数字化追溯体系,推动农药购买“实名制”和化肥施用“定额制”全面数字化。

4.构建数字文化服务体系

以建设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为引领,围绕文化事业产业繁荣、旅游产业发展等重点内容,加快文创港、象山影视城等重要载体建设,构建数字文化服务体系,打造数字化书香之城、影视之城、音乐之城、创意之城,推动宁波建设成为全国数字文化产业新兴集聚区。完善基本公共文化服务标准和保障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优化基层公共文化服务网络,推动优质公共文化资源向农村和偏远地区下沉,消除文化服务城乡鸿沟。实施重大文化设施数字化建设工程,推进天一阁博物馆新馆、非物质文化遗产馆、文化馆新馆、档案中心(党史方志馆)等文化设施数字化改造。推动音视频大数据处理、全媒体智能播控、超高清视频制播等平台建设,发展数字出版、网络视听、移动多媒体等新媒体,推进云上图书馆、云上文博、云上音乐厅等数字文化服务。根据文化娱乐消费需求,进一步推动网游手游、网络文学、动漫电竞、网络直播等文娱产业发展,丰富数字文化服务。推进媒体融合发展,在体制机制、政策措施、流程管理、人才技术等方面加快融合创新步伐,构建传播新格局。

5.构建未来社区服务体系

推进未来社区智慧服务平台建设,全面集成社会事业公共服务,加快“未来邻里、教育、健康、创业、建筑、交通、低碳、服务、治理”等重要场景落地,建立“平台+管家”物业服务模式,建设新型城市功能单元。加快推动未来社区智能基础设施更新升级,推进高清监控、生物识别、智能配送、智能充电桩、智能门禁、智慧停车等社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社区生活智能化,统筹推进智慧家居建设,加快推进智慧家居与未来社区的数据联通和智能控制,积极推进5G+4K/8K+AI技术在社区应用,创新社区服务O2O模式。加快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在小区管理中的应用,强化小区进出人员智能管理,提升小区物业服务智慧化水平,推动“智安”小区建设。打通智慧党建、政务服务、信息惠民、智慧治理等智慧应用在未来社区的“最后一公里”,探索推进社区管理、社区宣传、社区党建等综合场景建设。

专栏5 智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升工程

城市交通大数据分析平台:建设城市交通治堵大数据分析系统、交通工程大数据监管系统和数据支撑系统。治堵大数据分析系统包含城市交通运行状态诊断、拥堵成因综合分析、治堵措施实施效果评估等子系统。工程大数据监管系统包含交通工程协同监管、非接触光学全场监测、回弹仪数据采集分析、视频智能分析等子系统。数据支撑系统包含数据采集与共享、数据处理分析、数据管理等子系统。(牵头单位:市交通局)

宁波智慧健康升级工程:推进全省统建的“互联网+医疗健康”公共服务应用建设,实现挂号、接种、体检、检查等线上预约,优化在线取号、排队叫号等掌上便民服务,实现医保参保、零星报销、参保转移、个账共济等功能,推广检验检查报告、健康体检报告、电子处方信息、电子健康档案等共享开放,完善电子健康证明。迭代升级宁波云医院平台,推进实体医疗机构互联网医院建设。深化检验检查和医学影像互通共享,扩展检验检查报告类型和接入范围,加强数据治理,提升数据质量,提高使用效能。建设宁波多码就医协同应用系统,推进数字健康保险交易示范性平台建设。(牵头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宁波“数字教育”建设工程:打造“学在宁波”品牌,依托之江汇教育广场和“学在浙江”应用,整合融通“甬上云淘”“甬上云校”等创新应用,实现校内校外、线上线下学习资源集成共享。推动心理健康、资格证书、荣誉证书、科研成果、志愿服务等记录统一汇聚,接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推广校外培训机构“一站式服务平台”,支持线上报名、缴费、退费等服务。成立宁波学分银行联盟,实现线上线下相融合的身份识别、在线学习、信息查询、消费支付、精准推送等开放场景下的应用服务。加强云上老年大学建设,帮助老年人提高运用智能技术的能力和水平。(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宁波智慧养老“一件事”建设工程:依托“浙里养”服务应用和宁波城市大脑,打造面向个人、市场主体、养老从业人员和政务人员的“甬易养”综合性养老平台,实现居家养老服务接单、派单、订单跟踪、评价、回访绩效考核等全流程监管,为老年人和从业人员提供“一键入住”、“一键培训”、能力评估、适老化改造等养老服务。(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宁波市人社一体化协同应用系统(数字人社二期):升级人社数据仓,通过数据回流及数据治理支撑数据共享开放,对接宁波城市大脑建设就业动态监测、退休“无忧”、工伤预防预警等大数据专题应用场景,建设数字就业和人才服务应用,依托浙里办、浙政钉创新人社公共服务,为群众提供更加智能便捷、优质高效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牵头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宁波市文旅综合数字化平台建设工程:依托文旅大数据系统、电子票务平台等应用,对接“浙里办”“浙里好玩”“长三角一卡通”等公共服务平台,构建集成涵盖景区、宾馆、文博、非遗、剧院等领域的文旅综合数字化平台,集成“浙里读”全民阅读服务、“甬游码”、电子票务、居民服务“一卡通”等功能,开展电子社保卡在图书馆、博物馆、景区、民宿的场景化应用,提升景区实时监控、限流预警、动态管控等智能化水平,全面提升旅游服务、公共文化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文广旅游局)

第七节 构建积极活跃的协同合作体系,推进

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城市建设

按照打造国际贸易枢纽和国家重要战略资源配置中心的目标要求,用信息化手段更好发挥我市开放比较优势、对外贸易优势、港航物流枢纽优势,强化数字港航物流、数字贸易、数字化合作平台建设,助推国内国际双循环枢纽城市建设。

1.强化数字港航物流发展

构建国际级物流信息体系,强化海港、空港、陆港和信息港“四港”数据联动,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信息平台、浙江省海洋港口统一调度平台等系统,推动港航物流、航空物流、多式联运等信息平台的协同融合,建立面向国际、开放互动的全球化物流智能调度中枢体系。建设全球化智慧港口,推进宁波港由运输平台向物流平台、贸易平台、产业平台、金融平台拓展,加快推进贸易、物流、金融和港口生产、服务、管理各个环节的融合,提供全天候“一站式”数字贸易服务平台。构建国际供应链物流体系,有效打通国际口岸物流供应链各环节的信息通道,发展更高层次开放型经济,成为全球高端要素的引力场。

2.强化数字贸易发展

以打造新型国际贸易中心城市为契机,推进贸易数字化转型,积极利用数字化手段,大力发展数字贸易,深入推动跨境贸易便利化,培育壮大外贸新增量。深化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新模式,强化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大数据分析,推进产业链、供应链数据协同。鼓励传统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平台拓展海外市场,利用数据分析合理布局公共海外仓,支持以市场化方式参与推进世界电子贸易平台(eWTP)全球化布局。加快推进自贸试验区数字化发展,完善以贸易自由化和投资便利化为重点的对外开放制度体系,构建开放层次更高、营商环境更优、辐射作用更强的开放新高地。

3.强化国内外发展合作交流

加大数字宁波、智慧城市、数字经济在国内外媒体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信息化建设在国内国际影响力。深化航运信息产品国际化合作开发,推动航运数据交易发展。持续推进区域战略合作,重点推进长三角区域、宁波都市区、杭甬等区域,在智慧交通、信用信息、电子口岸、环境监测、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领域合作。借助17+1经贸合作平台,加强在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新一代信息技术等信息化领域的交流与合作。继续办好世界数字经济大会暨智慧城市与智能经济博览会,打造国内领先的信息化全生态展示和交流合作平台。着力引进一批信息化领域的大企业和大项目,积极推动引进企业与本地企业的合作。

专栏6 开放合作平台建设工程

宁波港航物流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工程:加大港航物流链数据整合力度,充分整合利用码头数据、政务数据、海关数据和重点企业数据,联动全省物流数字化监管服务平台,打造港航物流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集卡货物物流监测体系。在确保安全合规的基础上,推进港航物流数据开放共享,为企业发展提供数据资源支持。(牵头单位:市服务业局)

智慧港口(梅山港区二期)建设工程:按照“流程智能化+设备自动化”的建设思路,从集装箱码头大型设备远控、5G技术应用、无人集卡规模化应用试研、智能内外理一体化、智能调度系统等五方面进行智慧化港口建设。(牵头单位∶市交通局、宁波舟山港集团)

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工程:深化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加强产业集群跨境电商融合发展试点。结合跨境电商行业发展需求,建设通关服务、综合服务、创新孵化等功能模块,打造技术先进、服务范围广泛的跨境电商数字枢纽中心,提升中国(宁波)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多维化服务能力。(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自贸试验区数字化发展工程:完善适应跨境电商贸易特点的海关、退税、物流等监管和跨境支付等支撑体系,试点数字清关模式。打造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建设新型国际供应链创新中心、搭建智慧供应链服务平台、打造一站式数字贸易集成服务枢纽。建设国际合作及数字确权等数字贸易基础设施,搭建数字贸易服务平台,建设数字贸易生态圈,创建国家数字服务出口基地。(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口岸办、宁波海关等)

宁波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提升工程:围绕物流服务、监管服务、贸易服务、大数据服务4个方面升级“单一窗口”应用功能建设,推动“单一窗口”由口岸通关执法向口岸物流、贸易服务等全链条拓展,将“单一窗口”打造成为服务口岸企业、监管部门、政府决策的信息化、智能化服务中心。推动与长三角“单一窗口”、相关省(市)“单一窗口”互联互通。(牵头单位:市口岸办)

第八节 构建自主可控的网络安全体系,推进

多维可靠的网络空间建设

统筹发展与安全,围绕数字化改革,聚焦防范化解网络安全重大风险,坚持依法治网、技术强网、综合治网相结合,健全完善网络安全综合治理、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应急保障,推动高效协同和整体智治,努力实现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保障能力现代化。

1.完善网络安全保障体制机制

夯实网络安全主体责任,加强党对网络安全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健全各级党委(党组)网络安全工作责任细则,推动各地各部门建立网信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健全网络安全考核机制,推动网络安全建设和绩效纳入审计范围和平安建设考核内容,网络安全履职情况纳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标准规范等多维度的制度体系,制定《宁波市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认定办法》,探索出台数据安全、个人信息保护等地方性法规。推动工业互联网、区块链、人工智能等安全标准研究,积极参与国家工控安全标准制定,加快推进网络安全技术、服务、管理、评估等方面的标准化工作。完善重大网络安全事件应急指挥体系,加强网络安全态势感知、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提高对各类网络攻击威胁和安全事件的及时发现、有效处置和准确溯源能力。

2.强化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

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自主可控,组织认定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落实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等级保护,加速推进国产化替代,逐步实现国产密码、安全可靠产品、涉密专用信息设备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中全面应用。加强电子政务网络安全保护,推进党政机关互联网安全接入工程和电子政务网整合迁移工程,完善市县两级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监管,制定《宁波市电子政务网络安全管理规定》,厘清网络安全责任边界。强化工业控制领域网络安全保护,持续推进“攻防评一体化”的国家级工控安全研究平台建设,推进宁波工业信息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建设。构建新技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体系,加强人工智能、区块链、云计算等安全技术攻关,组织开展新技术应用网络安全评估和风险排查,探索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强化算力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措施,突出整体防护,构建涵盖边界安全、平台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等多重安全防护体系。

3.强化数据安全及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强化公共数据安全保护,落实《宁波市公共数据安全管理暂行规定》,制定实施公共数据开放安全规则、脱敏技术规范,强化公共数据开放利用和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建立公共数据安全开发利用协调机制。建设城市数据安全监测防护中心,强化公共数据安全风险动态监测评估,建立重大公共突发事件数据采集和应用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探索出台宁波市个人信息保护办法相关配套政策法规,落实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措施,健全违法违规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治理长效机制,持续开展互联网企业涉个人信息数据安全专项治理,建立健全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事件投诉、举报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组织开展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4.强化网络安全协同治理

统筹监管力量,完善协同工作机制。加强互联网接入服务企业、云服务企业、域名注册服务企业和电话实名用户等监管,推动对黑灰产业链的源头治理。健全重大网络安全违法犯罪案件“一案双查”制度,推进互联网侦控能力建设,提升网络违法犯罪线索、威胁情报分析预警和追踪溯源水平。建立网络违法犯罪预警评估制度,健全动态打击机制,严厉打击黑客攻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加大对为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平台和团伙的打击力度,摧毁相关利益链条。引导互联网企业参与网络安全治理,完善网络安全行业诚信体系,推进大数据、APP开发等重点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专栏7 网络安全整体能力提升工程

网络安全协调指挥平台(二期):持续迭代网络安全协调指挥平台,强化安全威胁、网络隐患、情报信息的收集,建立横向协同、纵向联动的监测体系,提升预警和应急反应能力,建成全市一体化网络安全主动防御体系。(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

宁波市网络安全综合防控平台:汇聚采集重点行业出口流量、情报信息等8大类数据资源,建设态势感知、通报处置等12个功能模块,构建城市级网络安全全域感知体系和决策指挥中枢。(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区块链综合监测平台:提供安全审计、隐私保护、威胁情报、安全防护等服务,推行智能合约与DAPP(分散式应用程序)安全审计、链平台安全、链上资产调查取证、数字金融企业安全等区块链安全服务。(牵头单位:市委网信办)

工控安全研究平台:持续打造“攻防评一体化”国家级工控安全研究平台。重点推进电力、城市交通、石油石化、油气管道、水利、轨道交通等重点行业的真实环境实物(工业设备、工业控制网络、工业控制交换机、工业控制SCADA系统)和工艺流程研究。(牵头单位:市经信局)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一节 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强化市委网信委对信息化建设的统筹协调,加强对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经济等统筹协调力度,推进信息化重大事项的科学决策和部署。按照“项目统筹、资金统筹、集成共建、集约节约”的原则,统筹做好市信息化相关资金管理、项目建设方案技术与投资审查、项目立项审批监管等工作。强化信息化建设评估监督,强化政府数字化转型、智慧城市等信息化领域考核评估的促进作用。

第二节 强化资金要素保障

强化资金支持,完善针对软件企业、平台型企业、新业态和新模式企业的贷款贴息、融资担保等政府资金支持方式,鼓励金融机构信贷投放向信息化基础平台、智慧城市、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倾斜。鼓励和引导现有政府投资基金向信息化领域倾斜投资,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加大土地等要素政策支持力度,用地权、用能权等生产要素重点向智慧城市、数字经济等信息化相关领域倾斜。大力培育信息产业,鼓励和支持信息化企业上规、上榜、上市。

第三节 创新运营建设模式

探索可持续的信息化投资建设运营模式,创新多元投资建设运营模式,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原则,鼓励和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投入城市信息化建设,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深化政企合作,提高项目效益产出,探索适宜的投资建设运营方式。吸引投资机构、IT服务商、综合集成商、电信运营商等企业参与信息化建设项目,进一步发挥社会资本、企业专业化运营和技术支撑优势。

第四节 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按照“宁波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组织实施要求,强化信息化相关规划、数字化改革重点任务的衔接,健全规划实施动态调整和修订机制。加强各部门对规划推进实施的组织、协调和督导,确保重大工程项目、重大政策举措等得到全面落实。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 2021-9-3

 

 

国家网信办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文章下载

国家网信办修订《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发布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1月22日发布新修订的《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自2021年2月22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发布《规定》旨在进一步加强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的依法监管,促进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原《规定》自2017年10月8日施行以来,对依法规范公众账号信息传播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快速发展,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呈现出专业化、组织化、商业化等诸多特点,原《规定》在施行过程中面临新情况新问题,需要适应形势发展进行修订完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原《规定》。《规定》共23条,包括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信息内容和公众账号管理主体责任、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信息内容生产和公众账号运营管理主体责任、真实身份信息认证、分级分类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及行政管理等条款。

《规定》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遵守公序良俗,坚持正确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大力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用户提供向上向善的优质信息内容,发展积极健康网络文化。《规定》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注册运营公众账号,生产发布高质量政务和服务信息,满足公众信息需求,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规定》要求,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建立公众账号分级分类管理、生态治理、著作权保护、信用评价等制度,健全公众账号注册认证、资质审核、主体公示、动态核验、运营推广等管理措施,完善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预警发现和处置机制,全面加强平台公众账号信息服务行为的基础管理和过程管理,切实维护平台内容安全、账号安全、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规定》提出,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履行用户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内容和账号安全审核机制,加强内容导向性、真实性、合法性把关,依法依规管理运营账号,以优质信息内容吸引公众关注订阅和互动分享,不得从事恶意注册账号、编造虚假信息、煽动极端情绪、剽窃原创作品、实施网络暴力、进行敲诈勒索、买卖交易账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账号内容安全和清朗网络空间。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强调,公众账号信息服务平台和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切实履行责任和义务,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自身管理,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积极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中国网信网 2021-1-22

 

 

广东肇庆多举措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倡导市民绿色“冲浪” 文章下载

广东肇庆多举措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倡导市民绿色“冲浪”

网络是人们学习交流、休闲娱乐的重要平台。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每个人都有责任去倡导文明上网,营造健康网络环境。2021年以来,广东省肇庆市多方合力净化网络环境,通过开展“净网”“绿书签”“护苗”等专项行动,打造良好的网上网下文化环境,传播网络正能量。

“净网2021”专项行动 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肇庆市委网信办会同市公安网警、文化执法等部门深入开展网络生态治理专项行动,紧盯重点地区、重点网站平台,及时清理网站平台首页首屏、热搜榜、话题榜、重点推荐板块等关键位置的违法和不良信息。各县(市、区)也组织开展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接口对接工作,对辖区内注册登记,经营游戏业务的企业逐一摸查,确保辖区所有上线运营的,网络游戏全面接入网络游戏防沉迷实名认证系统。截至5月1日,发现整改网络安全漏洞隐患233个,对905家涉网场所开展执法检查,依法行政处罚615家,处置违法栏目20个。

同时,肇庆市广泛开展“文明上网”“绿书签行动”等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网络文明,弘扬文明新风。肇庆绿网使者志愿服务队走进肇庆市龙禧小学开展“支持文明上网 护苗健康成长”文明上网志愿服务活动。活动现场播放了文明上网宣传视频和《小叽说“扫黄打非”》普法动漫宣传片,宣读了《文明上网倡议书》,向学生发放《网络达人宣传手札》《文明上网 护苗成长》笔记本,肇庆市公安局网警支队陈东警官还为同学们带来《文明上网、健康生活》专题讲座,进一步增强学生文明上网、绿色上网的意识。随后,师生代表在文明上网倡议展板上签名,共同承诺支持文明上网、护苗健康成长。

开展“绿书签行动” 倡导未成年人文明上网

肇庆市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开展“绿书签行动”主题宣传活动,倡导未成年人绿色阅读、文明上网,自觉远离非法出版物及网上有害信息。

肇庆市“扫黄打非”办公室、肇庆文广旅体局等部门在肇庆市龙禧小学开展“沐浴书香 护苗成长——绿书签行动”少儿阅读嘉年华活动,向青少年发出了“绿色阅读 文明上网”倡议,组织学生们观看了“绿书签”公益宣传片《爱让生命有方向阅读让成长有力量》和《小叽说“扫黄打非”》普法动漫宣传片,让青少年提高认识,在绿色阅读中健康成长。

端州区在肇庆市实验小学开展“绿书签行动”,通过“护苗”工作站授牌仪式、观看小叽说“扫黄打非”短视频、公安民警开展反诈宣传等方式,号召学生从自身做起,做一名遵纪守法的好公民;鼎湖区在图书馆组织开展2021年“绿书签行动”系列宣传活动;在高要区“绿书签行动”活动启动仪式现场,群众认真阅读宣传单。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 守护百姓“钱袋子”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层出不穷,肇庆市集中力量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全面提高市民群众“人人参与、全民反诈”的积极性,共建全民反诈新格局。

端州区黄岗派出所民警到肇庆市第四中学开展防范网络诈骗宣传活动,民警向老师、同学们讲解各类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段、特点,告诫师生们要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让反诈宣传有效走进师生家庭。鼎湖区坑口街道在坑口市场西门举行了主题为“全民反诈,筑建平安”的预防电信诈骗宣传活动;高要金利派出所民警走进校园为师生带来反电诈知识宣传;四会市公安局深入社区、农村、企业、单位、学校,提高反诈宣传覆盖面和群众参与度,让电信网络诈骗伎俩无所遁形。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的开展,让群众进一步提高了自身防范的意识,在网络上遨游时,也多了一份“心眼”,守护好自身的“钱袋子”。

肇庆文明网 2021-5-13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网络安全产业创新高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网络安全产业创新高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相关委、办、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国家发展战略,进一步推动本市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支撑保障城市数字化转型,打造网络安全产业创新高地,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通信管理局联合制定了《上海市建设网络安全产业创新高地行动计划(2021-2023年)》。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中共上海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通信管理局

2021年12月16日

上海市建设网络安全产业创新高地行动计划(2021-2023年)

网络安全产业是支撑制造强国、网络强国、数字中国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推动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的关键基础。加快发展网络安全产业,是顺应全球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趋势、保障上海超大城市安全运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重要举措。为应对新时期网络安全新形势、新要求,支撑城市数字化转型,推动本市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创新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网络强国重要思想,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统筹发展和安全,把握城市数字化转型新发展机遇,把握5G、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信息技术与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大趋势,推进“技术攻关和制度创新”双突破,坚持“关键保障和市场服务”两手抓,着力推动技术服务转型升级,深化场景需求开放引导,重点打造协同创新载体支撑,全力建设产业生态制度体系,推动上海网络安全产业创新升级、做大做强,加快形成辐射服务全国的能级水平,为网络强国建设、城市数字化转型提供有力保障和坚实支撑。

二、主要目标

到2023年,本市网络安全产业规模翻番,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有效需求加快释放,结构布局更加优化,创新生态持续完善,基本建成具有全国影响力的产业创新高地。

——产业规模。网络安全产业规模超过250亿元,年复合增长率超过25%,在全国产业规模中占比超过10%,带动相关产业增长超过2500亿元,培育10家行业龙头企业。

——做强供给。形成一批网络安全关键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成果,网络安全服务化转型速度显著提升。

——创新应用。围绕城市经济、生活、治理数字化转型中,工业互联网、数字新基建、人工智能、数据合规等创新场景,推动至少100个安全需求开放,深化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创新应用。

——完善生态。推动建设2个国家级网络安全产业园区,若干特色网络安全产业集群,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产业政策、资本环境、标准制定、人才供给等要素持续赋能,形成适宜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制度与服务体系。

三、聚焦关键技术突破,打造创新策源高地

(一)加强前沿和共性关键技术攻关。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围绕下一代通信安全、数据安全、云计算安全、生物识别安全、漏洞智能治理等领域,开展网络安全核心技术攻关,争取承担国家重大工程项目,推进协同创新和成果转化。积极探索拟态防御、可信计算、零信任安全、安全智能编排等新理念、新架构,推动网络安全理论和技术研发,推进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新技术在网络安全领域融合应用。(责任部门: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密码管理局)

(二)加快重点领域技术研发创新。发挥本市密码产业优势,开展后量子密码、同态密码、轻量级密码等理论研究,引导密码算法、密码协议、专用芯片、通信模块等关键技术突破和产品研制。支持5G、工业互联网等新型基础设施供应链和核心技术设备制造的自主可控发展。加快发展万物互联下的新一代身份认证技术,构建服务于城市数字化转型的新型数字信任体系。推进CPU、操作系统、中间件、网络安全等基础软硬件产品研发、制造及适配,形成自主创新链。深化多方安全计算、联邦计算、安全沙箱等隐私计算技术研发应用,强化与人工智能、区块链技术联动发展,筑牢城市数字安全基础。推动资产识别、漏洞挖掘、边界防护、入侵检测、数据保护、反欺诈、追踪溯源等产品创新升级和应用。(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密码管理局、市国防科工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

四、推动服务转型创新,构筑业态集聚高地

(一)引领网络安全服务创新方向。推进安全服务化布局,倡导“安全即服务”理念,鼓励企业设立安全运营服务中心,由提供产品向提供服务和解决方案转变。针对网络安全专业性强、技术演进快的特点,支持“大带小组团服务”、“安全集成服务”等新服务模式。引导党政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提升网络安全服务采购比例,定期开展面向企业安全需求的服务厂商能力评估,完善安全服务供需对接机制。(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

(二)完善网络安全服务业态体系。推动基础电信企业、云服务提供商发挥资源优势,提供监测预警、攻击防护、应急保障等网络安全增值服务。鼓励发展面向智能制造、智能家居、智慧医疗、智慧交通、电子政务等领域企业安全需求的一体化运营服务。推进面向总部经济,支持企业整体数字化转型的新型规划咨询、检测认证、安全培训等网络安全高端定制化服务。培育面向网络安全领域的商业保险技术、产品、管理和服务创新能力,构建覆盖多层面的保险服务机制,培育事前预防、事中防护、事后补偿的全周期网络安全保险服务保障模式。(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

五、开放数字转型场景,建设创新应用高地

(一)聚焦工业互联网安全,夯实产业发展根基。指导和推进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制度建设,构建覆盖设备、控制、网络、平台、应用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体系。完善工业信息安全态势感知、仿真测试、企业安全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企业“安全上云”,开展安全漏洞挖掘、渗透测试、融合安全研究等工作,形成安全基础知识库。围绕“3+6”重点行业及城市公共服务基础设施,围绕智能制造、网络协同、数字管理等创新应用方面,推动安全示范工程建设,牵引一批典型安全应用,打造一批优秀供应商,形成一批行业解决方案。(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通信管理局)

(二)保障数字基建安全,打造城市安全底座。建立面向城市新一代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及创新基础设施的网络安全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和同步运行“三同步”机制,推动威胁动态跟踪、风险全域感知、事件协同处置等平台技术加快应用。深化金融、电信、交通等重点领域自主可控解决方案的先行先试及应用推广,促进与本市网络安全生态产业链体系贯通。加快5G、物联网、北斗导航等联合信息网络安全验证评估功能型平台建设,支持IPv6网络环境下安全技术、产品及解决方案创新发展,推动物流、交通、安防、能源、零售等社会化应用场景动态评估和安全建设。(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管理局、市国防科工办、市通信管理局)

(三)聚焦人工智能安全,助力行业赋能赋智。推动行业训练资源库安全合规建设,打造隐私数据多方安全计算服务供给能力,为本市新一代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构筑安全基石。聚焦芯片、算法、算力等人工智能关键要素安全,加强安全认证、安全防护、数据保护、威胁监测、测试验证能力建设。针对金融、家居、医疗、出行、消费等智能化产品及服务风险,加强漏洞挖掘、安全测试、威胁处置和数据安全评估,推进有关产品安全分级管理,引导企业加强智能产品安全合规建设。(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通信管理局)

(四)保障数据应用安全,完善数字经济保障。围绕数据安全合规要求,加快建设公共数据安全运营机制,强化风险预警和事件管控能力。强化企业数据安全风险评估和分类分级管理,提高重要数据安全保护水平。深化个人信息保护,深化互联网行业合规建设,实施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快推进数据流通共享与开发利用,推动本市数据综合立法工作,在完善数据安全治理基础上提升本市公共数据共享、流通和利用,依托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开展数据跨境流通安全评估试点。完善数据分类分级、泄露监测、传输加密、访问控制、数据脱敏等安全防护能力建设,有序推动数据交易及开发利用。(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市通信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大数据中心)

六、健全载体培育功能,壮大创新产业集群

(一)深化网络安全特色产业园区建设。依托普陀区围绕城市数字化转型安全保障需求,打造综合性、高端化的安全产品、服务供给能力,争创辐射长三角地区的国家级网络安全产业园区。立足松江泗泾,集聚技术产品研发龙头,深化协同创新和应用示范,打造国家密码科技创新基地。依托自贸区临港新片区、静安市北、嘉定、青浦、浦东唐镇等地区围绕数据流通安全、车联网及信息基础设施安全、ICT供应链安全、金融科技安全等形成若干网络安全产业集群。持续对接龙头企业,支持其网络安全业务板块在沪开展企业化运营,带动产业链落地发展。引育5家市值超百亿元的网络安全龙头企业,集聚50家以上营收超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挖掘本土“隐形冠军”企业,形成集聚发展效应。(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管理局、市通信管理局、相关区政府)

(二)优化专业功能平台服务企业能力。依托相关大学、科研机构,以及国家工业控制系统安全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国家密码工程中心、工业控制安全创新中心等专业平台,深化技术服务、融合创新和成果转化等社会服务功能。围绕安全新需求,推动产、学、研、用多方协同,建设10个面向金融科技、智能网联汽车等领域的网络安全产业协同创新中心,进一步优化科研创新环境。深化军地合作,依托国家信息安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信息技术安全研究中心等专业机构,鼓励承接重大安保项目,完善对接及融合创新机制,构建军地合作体系。(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密码管理局、市国防科工办、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通信管理局)

七、政策创新引育结合,营造优沃生态环境

(一)加强制度落实,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本市各职能部门及相关各区、产业园区工作协同,成立工作专班,细化工作分工,落实年度工作任务,加快制定落实配套政策。在安全检查、威胁预警等工作上形成合力,引导各行业、各单位优化网络安全建设,保障数据安全,促进合规发展。(责任部门:市委网信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公安局、市密码管理局、市保密局、市通信管理局)

(二)加大政策扶持,引导产业方向。开展网络安全产业统计运行分析框架研究,加强技术产业研究及成果发布。推动特色产业园区的市区两级支持政策联动,落实重大项目“一企一策”机制。通过专项资金等形式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参与国家和本市重大专项等的支持力度。(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相关园区所在区政府)

(三)明确投入比例,带动市场需求。保障网络安全建设的合理投入水平,优化政府信息化项目管理机制,引导公共部门和重点企事业单位网络安全投入占信息化总投入的比例不低于10%。完善本市网络安全产品和服务清单,规范引导公共领域信息化项目安全建设,带动市场需求。(责任部门:市委网信办、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四)创新监管方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施企业“正面清单”制度,优先开展产品检测与资质认证,缩短上市周期。促进综合型测评机构建设,推动测评内容模块化和结果互认,避免重复认证、重复检测。完善本市重点行业网络安全管理技术规范,加强网络安全产品服务标准制定,引导有效需求释放。(责任部门:市委网信办、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公安局、市密码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保密局、市通信管理局)

(五)建设人才体系,夯实发展后劲。优化人才政策,吸引高层次领军人才、优秀团队来沪创业。完善学历教育,引导提升实践课程考核权重,鼓励计算机、软件等相关学科开设网络安全通识课程。建立产教融合、校企联合培养模式,探索攻防竞赛、联合实验室、企业研修、定向培养、在职培训等多途径的人才培养机制。(责任部门:市教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通信管理局)

(六)促进产融结合,培育产业梯度。协调市区资源,引导社会资本设立本市网络安全产业发展投资基金,为企业创业投资、股权融资创造便利条件。鼓励行业龙头企业拓展市场和服务,对国内外优质安全企业、团队投资并购。鼓励金融机构精准对接企业融资需求,支持标杆型企业上市融资。(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相关园区所在区政府)

(七)加大开放力度,促进国际对接。推动国际性组织、专业机构来沪落地发展,办好创新大会、技能竞赛等活动,创造学术交流、协同研究与产业创新的良好氛围。鼓励本市龙头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标准制定、投资并购等活动,提升本市网络安全产业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责任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外办)

上海市委网信办 2022-12-21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我办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law@cac.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大街11号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网络法治局,邮编:100044。来函请在信封上注明“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1年2月7日。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21年1月8日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以及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利用境内外网络资源向境内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国家采取措施,监测、防范、处置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的危害国家网络空间安全和秩序,侵害中国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国家倡导诚实守信、健康文明的网络行为,推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第五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国互联网信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执法。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行业管理,负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市场准入、市场秩序、网络资源、网络信息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公安部门依照职责负责全国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维护互联网公共秩序和公共安全,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安全机关依照职责负责依法打击利用互联网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国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的权利,促进网络应用普及,提升互联网信息服务水平。

国家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依法提供服务,提高网络安全意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二章 设 立

第七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取得电信主管部门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不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在电信主管部门备案。

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八条 申请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的,应当通过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向电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主办者真实身份证明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拟开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类型、名称,拟使用的域名、IP地址、服务器等互联网网络资源,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等有关情况;

(三)拟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相关主管部门许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文件;

(四)公安机关出具的安全检查意见;

(五)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电信主管部门对第八条规定的材料核实后,应当予以备案并编号。

第十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使用符合电信主管部门要求的网络资源,具备符合国家规定的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属于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向电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电信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电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再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主动注销相关许可和备案。

第十二条 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向网信部门提出申请,网信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相关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接受相应的培训、考核。

从事文化、出版、视听节目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从事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决定须经有关部门许可的,应当取得有关部门的许可。

有关部门应当将许可结果报国家网信部门备案。

第三章 运 行

第十三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接入服务,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相应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

用户利用互联网从事的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取得相应资质的,应当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其具有合法资质的证明文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用户的证明文件,不得为未取得合法资质的用户提供服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已备案的互联网域名如需转让,应提前在电信主管部门变更相关备案信息。域名注册管理机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得帮助域名持有者对已备案域名实施转让。

第十四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提供服务时应当明示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许可或者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网站、通信群组、网络账号、移动智能终端应用,不得开办用于实施违法犯罪的互联网服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明知他人利用互联网信息服务实施违法犯罪而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代办网络服务等帮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倒卖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用户将已依法办理真实身份信息登记的移动电话卡、上网卡、物联网卡转让给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办理过户手续。

第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信息发布审核制度。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符合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的网络与信息安全管理人员。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用户信息保护制度,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加强公共信息巡查。

第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要求,建立互联网新业务安全评估制度,对其通过互联网新开展并取得经营许可的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进行安全评估,并将有关评估结果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八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确保服务对象与身份证件信息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信息等必要的真实身份信息一致,并记录相关信息。查验的真实身份信息应当在提供服务期间同步保存,并在停止服务后保存至少两年以上。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办理、使用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不得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真实身份查验要求,实施下列行为:

(一)使用虚假身份信息、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办理互联网服务;

(二)未提供真实身份信息,获取、使用他人注册的互联网账号、资源;

(三)为他人规避实施真实身份查验的要求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

第二十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发布的信息和用户发布的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并留存网络日志信息,并保存不少于6个月。网络日志信息的具体要求,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另行制定。

通过网络代理、网络地址转换等方式,与他人共享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资源,还应记录并留存地址转换记录等可确认用户身份的日志信息。

第二十一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发现、制止所提供的服务被用于实施违法犯罪。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发现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违反真实身份查验要求的行为或者其他网络违法犯罪行为,应当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采取消除、制止等处置措施,停止相关服务,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维护国家安全和侦查犯罪的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技术支持和协助的具体要求,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会同电信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为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监督管理职责,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持和相关配合。

第二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所收集、使用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泄漏、毁损、丢失。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毁损、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照规定及时告知用户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网络信息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有关网络信息安全的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防范、制止和查处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所收集、记录的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互联网信息监督管理过程中获取的信息,应当予以保密,只能用于相关监督管理和执法工作的需要,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毁损,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或为获取其他非法利益,实施下列行为,扰乱网络秩序:

(一)明知是虚假信息而发布或者有偿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的;

(二)为他人有偿提供删除、屏蔽、替换、下沉信息服务的;

(三)大量倒卖、注册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账号,被用于违法犯罪的;

(四)从事虚假点击、投票、评价、交易等活动,破坏互联网诚信体系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或者故意为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泄露国家秘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

(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三)编造、传播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信息,以及其他扰乱市场秩序、经济秩序的虚假信息;

(四)编造、传播险情、疫情、警情、自然灾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等产品安全以及其他方面扰乱社会秩序的虚假信息;

(五)仿冒、假借国家机构、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法人名义散布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而冒用他人名义散布的信息;

(六)散布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信息;

(七)传播淫秽色情、暴力、赌博、凶杀、恐怖的信息,以及教唆犯罪,传授犯罪手段、方法,制造或者交易违禁物品、管制物品,实施诈骗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信息;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或者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信息;

(九)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发现发布、传输的信息属于本办法第二十六条所列内容的,应当依职责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制止等处置措施,阻断违法信息传播,保存相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上述信息,由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国家有关机构依法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为他人获取、传播前款被依法阻断的信息而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其他帮助。

第二十八条 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

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应急机制,并在必要时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许可、备案情况。

第三十一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应当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应当具有执法资格,执法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并记录监督检查等执法情况。

第三十二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等执法职责时,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十三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沟通和协作配合。

公安机关在依法开展互联网安全监督管理中,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应当通报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并可建议原许可或者备案机关取消相关许可或者备案。

第三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应向有关部门举报、控告。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的应当及时依法作出处理,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有关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行政违法案件受案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和程序要求,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物品、设施、场所采取查封、扣押强制措施,可以查询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银行账户。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将在履行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中获取的信息用于其他用途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责令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接入服务,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擅自从事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网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停止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取消备案编号。

第三十八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章规定,以欺骗或者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证件或者备案编号的,由原许可、备案机关撤销其相应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据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互联网网络接入、互联网信息服务、域名注册和解析等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并处1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未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的,由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由原发证机关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电信主管部门吊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件、撤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编号的,由电信主管部门通知相关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和域名解析服务提供者停止为其提供服务,通知相关部门取消相关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

第四十八条 网信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违反本办法行为依法给予的行政处罚,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条 国家设立互联网信息服务黑名单制度,被主管部门吊销许可或取消备案的组织和个人,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相关许可或备案;被主管部门责令注销账号、关停网站的组织和个人,相关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三年内不得为其重新提供同类服务。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对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用户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对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为用户提供互联网信息发布和应用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搜索引擎、即时通讯、交互式信息服务、网络直播、网络支付、广告推广、网络存储、网络购物、网络预约、应用软件下载等互联网服务。

(二)互联网网络接入服务,是指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接入的服务,包括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内容分发网络业务、互联网接入业务等,具体业务形态包括但不限于网络代理、主机托管、空间租用等。

第五十三条 利用互联网专门向电视机终端提供信息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国网信网 2022-1-8

 

 

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文章下载

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0年政府信息

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2021年1月18日)

一、总体情况

2020年,广州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严格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公开目录,细化载体建设,强化公开监督,做到依法、及时、准确、有序公开政府信息,努力提升政务服务水平,政府信息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服务作用成效明显:

一是强化制度建设。起草了《中共广州市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信息稿件报送管理制度》,明确了信息报送要求和流程。二是加强组织领导。办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召开办政务公开工作会议,听取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报告,集体学习政务公开相关条例规定,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统筹协调。三是明确职责分工。各处室按有关规定,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积极参加和组织培训学习,加深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理解,确保工作流程方法准确,符合要求,责任到人,层层落实。

由于我办工作职权范围内不生成和掌握重点领域信息,故无重点信息公开相关工作。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我办认真落实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确保按规定应公开的信息及时、全面、主动公开。2020年全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152条,其中:1.组织机构类信息更新1条;2.部门文件类0条;3.动态类信息147条;4.行政职权类信息0条;5.办事指南类信息0条;6.财政预决算信息2条;7.其他信息2条。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发布政府信息情况:通过政府公报发布信息0条,通过政府网站发布信息24条,通过微博微信发布信息26条,通过新闻媒体发布信息112条。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我办共收到信息公开申请0宗,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共0宗。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我办信息公开类行政复议案件0宗,信息公开类行政诉讼案件0宗。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2020年,我办仍存在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不够及时,公开形式和渠道有待进一步拓宽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我办将采取切实措施,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是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和部署,围绕我办中心工作,以点带面着力推进重点领域的信息公开。

二是创新政务公开工作方式。继续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学习,主动查找薄弱环节,不断改进提高。针对热点难点问题,依法及时公开政府信息。

三是加强学习培训。进一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政策要求和方法的学习、理解和培训,提高对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认识,为全面贯彻落实各项决策部署和工作任务打好基础。

四是严格工作落实。进一步细化我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引,完善政务公开主要内容、公开形式、工作程序以及监督保障等工作规范,健全政务公开长效机制。

广州市委网信办 2021-1-28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及官方解读来了 文章下载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全文及官方解读来了

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于3月15日制定出台《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细化完善,制定了一系列规范交易行为、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制度规则,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共5章56条,包括总则、网络交易经营者、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办法》明确了网络交易监管坚持鼓励创新、包容审慎、严守底线、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原则,提出推动完善多元参与、有效协同、规范有序的网络交易市场治理体系,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新业态监管、平台经营者主体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重点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

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

《办法》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便民劳务”和“零星小额”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即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具家电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或者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依法无须进行登记。

针对网络交易新业态监管问题

《办法》对当前“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活动中的经营者定位作出了明确规定。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同时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针对压实平台责任问题

《办法》规定了平台应当每半年向住所地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平台要对平台内的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并对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平台不得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不得通过各种手段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多平台经营、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等。

针对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办法》要求,经营者不得将搭售商品等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要求自动展期、自动续费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以及展期、续费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等。

针对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办法》规定了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明示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在收集、使用个人敏感信息前,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办法》还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办法》的出台实施有利于指导督促网络交易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更好规范网络交易秩序,保护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国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原《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负责人就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请简要介绍一下制定出台《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网络交易蓬勃发展,“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为网络经济发展增添了新的活力,为稳增长、促消费、扩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有必要及时完善相应的制度规范。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商务法》部分规定较为宏观,在实践中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为监管执法工作提供法律依据,势在必行。

2021年3月15日,《办法》正式出台。作为贯彻落实《电子商务法》的重要部门规章,《办法》对完善网络交易监管制度体系、持续净化网络交易空间、维护公平竞争的网络交易秩序、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办法》在规范网络交易活动方面有哪些突出的亮点?

针对我国网络交易发展的新趋势新情况,市场监管总局主动作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制定出台本《办法》。结合当前网络交易监管的现实需要,《办法》对社会高度关注的重点领域和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确立了有关规则。《办法》的主要亮点有:针对网络经营主体登记问题,对《电子商务法》规定的“零星小额”和“便民劳务”两类免于登记情形进行了具体界定,提升网络经营主体整体合规度。针对“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网络交易新业态,界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角色定位,明确了各参与方的责任义务。针对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严格压实主体责任,督促其切实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内部治理。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规则作出详细规定,切实保护个人信息安全。针对虚构交易、误导性展示评价、虚构流量数据等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了明确规制,禁止各类网络消费侵权行为。

近年来,网络交易新业态新模式方兴未艾,在蓬勃发展的过程中也伴生出一些问题。此次《办法》的出台作为包容审慎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更好地规范发展网络交易新业态进行了哪些具体规定?

“社交电商”“直播带货”等新业态新模式不断涌现,这类业态在参与主体、经营架构、交易流程乃至信息传播方式等方面均有别于传统的网络交易活动,在激发网络经济新活力的同时也产生了新的监管难题。

《办法》将当前新业态中最典型的平台性服务,明确归纳为“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网络服务提供者同时提供上述服务,就为网络交易提供了全流程的支持,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上述平台性服务开展交易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

《办法》要求网络交易新业态的经营者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参照网络交易平台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的保存义务,结合网络直播特点,《办法》规定了直播服务提供者将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自直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三年。通过上述规定,引导新业态各方经营者规范经营,强化网络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

网络交易经营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问题,一直以来备受关注。对此,《办法》有哪些具体规定?

依据《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的规定,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零星小额交易无需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法律本身并未阐明其具体涵义。《办法》明确规定了这两种情形的认定标准和适用范围,对于更好地开展网络市场主体登记工作,方便个人灵活就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办法》界定了有关便民劳务活动的范围。服务本地周边居民生活所需是便民劳务活动的突出特征,《办法》明确了通过网络提供这些便民劳务活动不需要登记。目前,适宜通过网络开展的典型劳务类型主要有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

《办法》明确了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我们广泛征求各方意见,进行反复研究论证,确定以“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作为“零星小额交易”的判定标准。

平台强制“二选一”近年来在网络交易领域频频发生,《办法》对这一问题有何回应?

近年来,部分网络交易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平台开展经营等自主经营活动进行不合理限制的情况不断出现,即平台强制“二选一”问题,以及个别平台限制经营者只能使用其限定的自有或者合作方的快递物流服务的问题,持续引发社会普遍关注。

从实践情况来看,平台实施的限制行为隐蔽性强,给监管执法增加了难度。为此,《办法》规定了平台不得通过搜索降权、下架商品、限制经营、屏蔽店铺、提高服务收费等方式,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在多个平台开展经营活动,或者利用不正当手段限制其仅在特定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禁止或者限制平台内经营者自主选择快递物流等交易辅助服务提供者;不得实施其他干涉平台内经营者自主经营的行为。这些规定对有效保障平台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平台经济良好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均具有重要意义。

在网络交易过程中,网络交易经营者往往掌握有大量消费者个人信息。对于加强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办法》是否作出了相应规定?

强化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是《办法》的一个突出亮点。当前,数据和流量成为网络市场竞争的关键要素,平台乃至较大规模的普通经营者都能通过滥用个人信息不当获利。针对部分网络平台、经营者过度收集个人信息问题,《办法》设置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门条款,规定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同时,《办法》要求经营者在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时,必须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针对经营者尤其大型平台企业与自身关联主体之间共用个人信息的问题,《办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网络交易平台是网络交易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如何进一步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办法》有哪些具体措施?

平台具有“市场”和“企业”双重属性,在网络交易活动中发挥着独特作用,是实现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关键一环。压实平台主体责任,强化平台内部治理,对于保护消费者和平台内经营者合法权益,营造安全放心的网络消费环境,推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办法》对压实平台主体责任作出了一系列规定,主要包括:一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平台经营者应当显著区分标记已登记和未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活动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对有关违法行为及时处置和报告;四是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管执法活动中的要求,提供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在技术方面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网络交易违法行为监测工作等。

安顺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 2021-3-18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山东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网办发〔2021〕1号

各市党委网信办,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教育(体育)局、科技局、公安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场监管局、大数据局,各市密码管理部门,青岛市通信管理局:

为推动我省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全面提升我省网络安全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现将《关于促进山东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促进山东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中共山东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山东省教育厅

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大数据局

山东省密码管理局

山东省通信管理局

2021年1月20日

关于促进山东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思想,推动我省网络安全产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落实网络安全责任制,以全面提升网络安全产业技术水平和竞争力为总要求,坚持规划引领、创新驱动、协同发展、应用牵引,着力突破关键核心技术,着力推动服务创新升级,着力加快产品推广应用,着力打造良好产业生态,网络安全业务收入年均增速达到20%以上。到2025年,全省网络安全产业规模突破300亿元,带动聚集网络安全上下游企业超过1000家,引进和培育年业务收入过亿元的企业超过50家,推动形成一批年业务收入超过10亿、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网络安全骨干企业,初步建成全国领先网络安全产业基地,全面加强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保障能力建设,为我省网络强国战略实施和数字强省建设提供核心产业保障和关键技术支撑。

二、主要任务

(一)关键技术突破。聚焦网络安全前沿技术方向和保障需求,加快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量子计算等技术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应用,积极探索可信计算、拟态防御、零信任安全等网络安全新理念、新架构,推动网络安全技术融合创新。加强资产识别、漏洞挖掘、病毒查杀、边界防护、入侵防御、源码检测、数据保护、容灾备份、追踪溯源、商用密码等技术产品演进升级,大力推动云计算、工业互联网、物联网、车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兴领域网络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充分发挥科技支撑引领作用,调动各类园区、企业、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主体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开展重要共性问题和市场急需方向的联合研究,培育建设一批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协同创新平台、实验室和新型研发机构,推动产业共性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引导创新资源集聚。(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省密码管理局负责)

(二)服务模式升级。推动网络安全企业由提供安全产品向提供安全服务和解决方案转变,支持专业机构和企业开展网络安全规划咨询、安全集成、风险评估、检测认证、密码服务和检测、威胁监测、应急响应、安全运维、安全培训等安全服务。支持基础电信企业和云服务提供商发挥网络资源优势,提供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攻击防护、应急保障等增值服务。大力发展基于云模式的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网络安全监测预警、网站防护、抗拒绝服务攻击、域名安全等服务。着力为中小企业研发,提供一体化、一站式网络安全服务。鼓励发展面向新型智慧城市建设、电子政务等领域的网络安全一体化运营外包服务。探索开展网络安全保险服务。(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大数据局、省通信管理局负责)

(三)产品应用推广。推动先进适用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在金融、能源、通信、交通、政务等重要领域的部署应用。加强工业互联网、车联网、物联网安全管理,督促指导相关企业采取必要的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大力促进商用密码在重要领域的应用。引导各级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从采购单一安全产品向采购安全产品与安全运营服务相结合的模式转变,财政投资的信息化项目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网络安全技术设施、密码保障系统,在项目验收阶段加强对网络安全、密码应用方面的评审。(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大数据局、省密码管理局负责)

(四)产业生态构建。以济南、青岛、烟台等市为全省网络安全发展主要承载地,建设一批省级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基地),大力推进国家级网络安全产业基地培育和建设。加快培育我省网络安全龙头企业,积极发展创新型中小企业,加强网络安全产业聚集区、骨干企业、重点项目、企业联盟等载体建设,不断完善产业公共服务体系。强化产业培育与应用试点的结合,鼓励和支持信息技术应用创新产品研发、应用和推广,加大信息技术应用创新适配中心和运维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形成信息技术产品自主发展的生态链。建立有利于网络安全产业良性发展的市场环境,加强对新技术、新应用、新业务的网络安全保障和前瞻布局。(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负责)

(五)基础设施加固。基于行业和区域合理布局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基础平台建设,聚焦政务系统、工业控制系统、社会民生等重点领域,建成网络安全监测综合保障平台,加强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卫平台建设,形成覆盖全省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和重要应用系统的安全监测、态势感知等能力,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信息共享和协调联动。鼓励建设漏洞库、病毒库等网络安全基础资源库,建立网络安全威胁信息共享机制,推动网络安全态势大数据分析。建设网络安全测试验证、培训演练、设备安全检测等共性基础平台,支持构建基于商用密码、指纹识别、人脸识别等技术的网络身份认证体系。(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局、省密码管理局负责)

三、专项能力提升行动

(一)工业互联网安全行动

1.提升态势感知能力。推动建设省级工业互联网安全态势感知平台,加强与国家技术平台对接,逐步形成国家、省、企业三级平台联动体系。加快实现工业云平台、工业应用软件、企业内外网等工业互联网领域全覆盖,为推动工业互联网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安全支撑。(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负责)

2.强化安全防护能力。围绕涉及国计民生的重点工业领域,鼓励企业建设自主可控的工业安全技术研发与工程化平台。落实工业互联网企业网络安全分类分级指南,开展工业互联网企业分类分级试点,进一步落实企业网络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构建覆盖设备安全、控制安全、网络安全、应用安全、数据安全的纵深防御体系。(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负责)

3.培育产业发展能力。针对工业互联网安全技术研发、应用试点、产融合作、人才培养等关键环节,加快培育一批技术水平高、业务规模大、竞争能力强的工业互联网安全产品研发企业和安全服务商。(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委网信办负责 )

(二)数据安全服务行动

1.强化数据安全支撑能力。推动建设数据安全监测预警平台,抓好突发数据安全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协调处置。提升大数据对网络安全的支撑能力,加快数据安全监管支撑技术研究,提升针对敏感数据泄露等安全隐患的监测发现与处置能力。探索区块链技术在大数据安全领域的应用,增强数据安全风险感知、预警和处置能力。(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大数据局负责)

2.加强数据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支持数据安全产业发展,重点推动数据加密、数据脱敏、密文检索、访问控制、安全审计、数据溯源等数据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和推广。加强基于大数据的新型网络安全产品研发,推动大数据技术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防护中的应用。(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省大数据局、省密码管理局负责)

3.构建数据安全管理防护体系。加快数据安全规范和标准制定,按照数据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建立相关安全评估体系。针对政府部门、科研机构、产业园区、骨干企业等,在数据采集、存储、传输、使用、提供、销毁全生命周期,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绩效评估机制,开展大数据平台可靠性及安全性评测,确保应用安全。(省委网信办、省大数据局、省公安厅负责)

(三)5G及物联网安全行动

1.推进技术创新发展。加强5G及物联网安全核心技术创新攻关,推动5G及物联网领域网络安全产品演进升级,加速5G及物联网安全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试点验证。(省科技厅、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负责)

2.构建安全防护机制。积极推动5G及物联网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手段建设,加快构建5G及物联网威胁监测、全局感知、预警防护、联动处置一体化网络安全防御体系,形成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网络安全防护能力。(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委网信办负责)

3.强化安全风险评估。加快建立5G及物联网安全检测评估体系,持续开展安全风险跨行业、跨领域动态评估,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和转化,及时提出安全应对和处置措施,防范安全风险。(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负责)

(四)新型智慧城市网络安全行动

1.制定全过程安全规划。深度分析新型智慧城市网络安全方面存在风险,从感知设备、网络传输安全、数据存储安全、计算环境安全和应用服务安全等方面细化规定,针对密码应用规范、恶意代码防范、安全事件处置等制定相应规则。(省委网信办、省大数据局负责)

2.建立多层面技术保障体系。引导和鼓励产品研发企业使用基于安全芯片的自主可控新型智慧城市感知设备,减少安全漏洞和降低被攻击风险。完善新型智慧城市物联网络建设,积极加快现有成熟技术和应用场景解决方案在新型智慧城市各类应用场景实施。(省大数据局、省委网信办、省通信管理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负责)

3.构建安全可靠的运行体系。加强新型智慧城市网络安全规划、建设、运维管理,研究制定城市网络安全评价标准规范。对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涉及的重要网络和信息系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和风险评估,保证安全可靠运行。(省委网信办、省大数据局负责)

(五)人工智能网络安全行动

1.加强人工智能安全技术产品研发。强化人工智能产品和系统网络安全防护,发展自主可控的智能网络安全特色基础软硬件产品,推进密码算法、核心芯片、移动互联网安全、大数据安全等领域的智能化研发,培育系统级安全产品及应用产业,为智能产业保驾护航。(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委网信办、省密码管理局负责)

2.推动人工智能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应用。针对车联网、智能家居等人工智能重点产品或行业应用,推动人工智能先进技术在网络安全领域的深度应用,提高网络安全服务效率与质量。(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公安厅负责)

3.开展人工智能产品风险测试评估。强化人工智能技术在网络安全领域内风险评估,严把人工智能产品安全质量关,强化评估结果运用和转化,防范潜在安全风险。(省委网信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市场监管局负责)

(六)高端人才培养行动

1.完善人才培养体系。着力推进网络空间安全等相关学科专业建设,加强网络安全学院和网络安全师资队伍建设,建设一流网络安全学院和学科。加强对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继续教育和管理人才的培养。(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2.深化产教融合发展。推动校企对接,支持设立网络安全联合实验室或产教融合创新平台。支持行业协会、社会组织和企业开展网络安全技能培训,支持建设在线学习平台和实训基地。(省委网信办、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部门协同,共同营造有利于网络安全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深入贯彻落实《网络安全法》和《密码法》,加快推动制定配套法规政策,督促网络运营者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带动网络安全市场需求。各市要健全工作机制,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做好试点工作。选择政务及市政、交通、教育、医疗等重要民生领域,组织新型智慧城市网络安全试点。选择资源基础好、经济实力强、产业链条完备、聚集效应明显的地区,开展省级网络安全产业园区(基地)试点,辐射带动全省网络安全产业快速发展。持续开展网络安全技术应用试点,激励网络安全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研发,加快网络安全高新技术产品化、服务化、市场化,促进先进技术和最佳实践的推广应用。推动国家和省网络安全人才与创新基地建设,试点推行首席网络安全官制度。

(三)优化发展环境。在财政金融、人才引进、要素保障、产业集聚等方面,切实制定落实支持网络安全发展的扶持政策,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加快应用创新发展,建立网络安全产业运行监测体系。强化信息化建设项目中网络安全投入资金保障。加大对先进适用的网络安全技术、产品和服务在党政机关、重点行业部署应用。在新型智慧城市、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大网络安全投入。推动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加强网络安全建设投入。加强网络安全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切实发挥标准的引领规范作用。举办高水平网络安全宣传周、技能竞赛、博览会等活动,营造产业发展良好氛围。

(四)加大政策扶持。积极对接国家扶持政策,加强网络安全领域规划、政策研究制定。统筹利用相关产业资金和基金,引导支持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加大对企业技术创新、重大项目建设等的支持力度,鼓励相关市设立网络安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基金。深化产融对接,搭建服务平台,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和服务,精准对接网络安全企业融资需求,支持有条件的网络安全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山东省工信厅 2021-2-4

 

 

【网信黑河】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的重要提示 文章下载

【网信黑河】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网络谣言 规范网络传播秩序的重要提示

勤洗手、多通风、不聚集、戴口罩

防疫情

广大网民及网络媒体从业者: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形势复杂且病毒传播方式趋于多样化,省内外多地零星散发和局部聚集性疫情不断出现,我市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为切实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进一步规范网络传播秩序,严厉打击网络谣言,净化网络空间,黑河市委网信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提示如下:

一、自觉甄别信息真伪

严格遵守《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互联网群组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提高对网络信息的甄别能力,不得转发、传播和扩散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不得传播非权威来源的音视频和文字信息,自觉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二、自觉抵制网络谣言

发现微信群、朋友圈、微博、贴吧、抖音、快手等平台传播的没有正规来源的聊天截图、视频、音频及文字等信息,要主动向网信、公安部门举报。

三、自觉删除虚假信息

以官方发布的权威信息为准,对已转发的来源不明、未经证实的虚假信息,要及时予以删除;无法删除的要及时辟谣,主动消除不良影响。

四、严厉打击造谣传谣者

对通过网络发布、传播的虚假信息或谣言,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部门将依法依规坚决打击,严肃追究发布者、转发者、管理者(群主)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

严禁通过新媒体账号互联网群组、朋友圈等网络平台发布和传播涉及公民个人隐私信息,不得从事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的网络非法活动,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网信、公安部门将追究发布者、管理者(群主)等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

六、积极传播正能量信息

鼓励广大网民广泛宣传疫情防控知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正确认识疫情,树立信心,做好自我防护,为疫情防控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

在此提醒广大网民及网络媒体从业者,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互联网信息传播有法有规可循,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底线,树立法治意识,增强辨别能力,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和社会秩序。

欢迎广大网民和群众投诉举报网络不实和有害信息。

黑河市网络不良信息举报平台:

电话:0456-8281501,15046975575

邮箱:hhswwxbwgk@163.com

澎湃新闻 2021-1-22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一周年 2020年内容生态治理成果盘点 文章下载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一周年 2020年内容生态治理成果盘点

2020年3月1日,国家网信办发布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正式实施,这是我国在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方面首次综合性专门立法。《规定》的出台和实施,可谓是我国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的里程碑。在《规定》正式实施一周年之际,梵为科技将盘点2020年网络内容生态治理动态成果。

全国网络生态治理工作成效显著

过去一年里,中国出台了一系列网络空间的法律制度,网信执法、网络司法、网信普法等工作积极推进,网络生态治理成效显著。《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3月1日正式施行后,按照国家网信办统一部署,各网站平台对照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结合本网站本平台特点有针对性地加强网络生态治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在自查自纠期间,各网站平台认真梳理薄弱环节和漏洞短板,从机制、队伍、产品、技术等不同维度发力,多措并举推动生态治理取得新进展。针对网络生态多发频发问题,网站平台集中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累计清理淫秽色情、低俗炒作、赌博诈骗等各类违法和不良信息3.3亿余条,处置违法违规账号367.5万余个。

2020年,中国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网络法治的重点,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重要基础性立法。同时,中国加强网络空间新兴和重点领域立法,制定《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推进《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等立法进程。

2020年全国受理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63亿件

2020年,全国各级网络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63亿件,同比增长17.4%。其中,中央网信办(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中心受理举报228.8万件,同比下降5.2%;各地网信办举报部门受理举报1596.2万件,同比下降27.1%;全国主要网站受理举报1.45亿件,同比增长26.1%。

全国各地细化分工 全面推进《规定》落地落细落实

河北:由“管”到“治” 打出网络生态治理组合拳

《规定》实施以来,河北网信办积极探索创新,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会同相关部门深化联动、分工协作,全面推进《规定》落地落细落实,打出了一套由“管”到“治”的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组合拳。

宁夏:2020年宁夏共受理处置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100余件

2020年,宁夏网信办按照国家网信办统一部署,以贯彻落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为抓手,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为契机,从严整治网络信息领域行业乱象,重点查处网络赌博诈骗、侵权仿冒、恶意营销以及传播色情低俗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据统计,全年共受理处置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1100余件,依法取消备案、关闭违法网站820家,关停违法违规自媒体账号301个,停更处罚7个发布低俗标题党信息的违规自媒体账号,区市两级网信办约谈违规网站账号责任人30次,向有关部门移交网上线索117件,有力净化宁夏回族自治区网络环境。

山东:2020年山东省网信办根据网民举报依法处置违法违规网站373家

2020年山东网信办认真贯彻落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积极畅通网络举报渠道,加大对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受理处置力度,认真开展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工作,积极畅通网络举报渠道,着力提升举报线索转办处置效率。全年共受理网络举报信息116555条,根据网民举报线索,依法关闭违法违规网站249家,约谈整治违规网站124家。

湖北:2020年湖北受理互联网违法与不良信息举报40万余件

2020年,湖北省委网信办多措并举,协同市州网信办和省通信管理局等多部门,积极推进全省网络举报体系建设,创新工作方式,加大宣传、培训、督办等力度,有力提升了网民参与网络举报意识,网络举报工作取得良好效果。综合统计,2020年湖北共受理网民举报信息406099件。

河南:2020年河南省网信办根据网民举报线索依法处置352家违法违规网站

2020年,河南省网信办深入贯彻落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相关要求,持续畅通举报渠道,着力提升处置效率,有力净化网络空间。河南省网信办举报部门全年共受理举报线索10816条,根据网民举报线索,依法转交处置违法违规网站352家。

贵州:2020年贵州网信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129家、账号276个

2020年,贵州网信部门严格落实《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持续推进“黔净2020”网络空间清朗工程,深入开展“网络恶意营销账号专项整治”“涉未成年人网络环境整治”“自媒体乱象整治”“软色情”等系列专项行动,受理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23994条,统筹有关部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网站129家、账号276个,对语玩APP、抖音号“贵州观察”(账号:TC110)等12家违规网站平台账号进行约谈整改。

知乎 2021-3-1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网信办、“扫黄打非”办公室、通信管理局、公安厅(局)、文化和旅游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广电局: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规范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七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国家广播电视总局

2021年2月9日

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近年来,网络直播以其内容和形式的直观性、即时性和互动性,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丰富人民群众精神文化生活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应用的迭代升级,网络直播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其媒体属性、社交属性、商业属性、娱乐属性日益凸显,深刻影响网络生态。与此同时,网络直播行业存在的主体责任缺失、内容生态不良、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商业营销混乱、青少年权益遭受侵害等问题,严重制约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给意识形态安全、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带来挑战,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为切实加强网络直播行业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保护广大网民合法权益,倡导行业加强网络文明建设,培育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经中央领导同志同意,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明确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坚持依法办网、依法治网,准确把握网络直播行业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有效解决突出问题、难点问题、痛点问题,科学规范行业运行规则,构建良好产业生态,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积极健康、内容丰富、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直播空间。

二、督促落实主体责任

1.压实平台主体责任。网络直播平台提供互联网直播信息服务,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网络直播平台法定职责义务,落实网络直播平台主体责任清单,对照网络直播行业主要问题清单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总编辑负责、内容审核、用户注册、跟帖评论、应急响应、技术安全、主播管理、培训考核、举报受理等内部管理制度。

2.明确主播法律责任。自然人和组织机构利用网络直播平台开展直播活动,应当严格按照《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落实网络实名制注册账号并规范使用账号名称。网络主播依法依规开展网络直播活动,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破坏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传播淫秽色情信息等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不得超许可范围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不得接受未经其监护人同意的未成年人充值打赏;不得从事平台内或跨平台违法违规交易;不得组织、煽动用户实施网络暴力;不得组织赌博或变相赌博等线上线下违法活动。

3.强化用户行为规范。网络直播用户参与直播互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文明互动、理性表达、合理消费;不得在直播间发布、传播违法违规信息;不得组织、煽动对网络主播或用户的攻击和谩骂;不得利用机器软件或组织“水军”发表负面评论和恶意“灌水”;不得营造斗富炫富、博取眼球等不良互动氛围。

三、确保导向正确和内容安全

4.提升主流价值引领。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统一,强化导向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扶持优质主播,扩大优质内容生产供给;培养网络主播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有效提升直播平台“以文化人”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力量。

5.切实维护网民权益。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格遵守个人信息保护相关规定,规范收集和合法使用用户身份、地理位置、联系方式等个人信息行为;充分保障用户知情权、选择权和隐私权等合法权益;依法依规引导和规范用户合理消费、理性打赏;依法依规留存直播图像、互动留言、充值打赏等记录;加大对各类侵害网民权益行为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网络直播行业秩序。

6.加强未成年人保护。网络直播平台应当严禁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为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主播账号注册服务应当征得监护人同意;应当向未成年人用户提供“青少年模式”,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直播,屏蔽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直播内容,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充值打赏服务;建立未成年人专属客服团队,优先受理、及时处置涉未成年人的相关投诉和纠纷,对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账号打赏的,核查属实后须按规定办理退款。

7.筑牢信息安全屏障。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信息内容安全管理责任制,具备与创新发展相适应的安全可控的技术保障和防范措施;对新技术新应用新功能上线具有舆论属性或社会动员能力的直播信息服务,应严格进行安全评估;利用基于深度学习、虚拟现实等技术制作、发布的非真实直播信息内容,应当以显著方式予以标识。

8.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利用网络直播颠覆国家政权、散播历史虚无主义、煽动宗教极端主义、宣扬民族分裂思想、教唆暴力恐怖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查处淫秽色情、造谣诽谤、赌博诈骗、侵权盗版、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全面清理低俗庸俗、封建迷信、打“擦边球”等违法和不良信息。

四、建立健全制度规范

9.强化准入备案管理。开展经营性网络表演活动的直播平台须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并进行ICP备案;开展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或在全国网络视听平台信息登记管理系统中完成登记)并进行ICP备案;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直播平台须持有《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及时向属地网信等主管部门履行企业备案手续,停止提供直播服务的平台应当及时注销备案。

10.构建行业制度体系。网络直播平台应当建立健全和严格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建立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对主播账号实行基于主体属性、运营内容、粉丝数量、直播热度等因素的分类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账号应当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热度、直播时长和单日直播场次、场次时间间隔等方面合理设限,对违法违规主播实施必要的警示措施。建立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明确平台向用户提供的打赏服务为信息和娱乐的消费服务,应当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建立直播带货管理制度,依据主播账号分级规范设定具有营销资格的账号级别,依法依规确定推广商品和服务类别。

五、增强综合治理能力

11.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各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网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网络直播行业管理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监管,建立健全部门协调联动长效机制,制定出台支持和促进网络直播行业健康发展、生态治理和规范管理的政策措施;“扫黄打非”部门要履行网上“扫黄打非”联席会议牵头单位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挂牌督办重特大案件;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严格落实网络接入实名制管理要求,强化ICP备案管理;公安部门要全面提升对网络直播犯罪行为实施全方位遏制打击力度;文化和旅游部门要加强网络表演行业管理和执法工作,指导相关行业组织加强网络表演行业自律;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监督管理;广电部门要研究制定网络视听节目等管理规范及准入标准。

12.积极倡导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网络直播行业治理,切实加强网络直播平台和政府、媒体、公众间的信息交流和有效沟通,构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的良好舆论环境。网络直播平台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有效拓宽举报渠道,简化举报环节,及时受理、处置并反馈公众投诉举报。

13.发挥行业组织作用。网络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积极开展公益活动,参与净化网络直播环境、维护良好网络生态。建立健全网络主播信用评价体系,为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氛围。

中国政府网 2021-2-9

 

 

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下载

国家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9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规范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旨在进一步加强网络直播行业的正面引导和规范管理,重点规范网络打赏行为,推进主播账号分类分级管理,提升直播平台文化品位,促进网络直播行业高质量发展。

一段时间以来,网络直播行业存在传播历史虚无主义、淫秽色情信息,打“擦边球”和危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等违法违规乱象。同时,暴露出主体责任履行不力、主播良莠不齐、充值打赏失范等问题。为了聚焦解决行业突出问题,净化直播行业生态,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联合制定实施该《意见》。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指出,出台《意见》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督促直播平台对照相关规范,对主播账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规范网络主播行为,防范非理性、激情打赏,遏制商业营销乱象。以强化高品位文化产品供给为目标,推动网络直播平台强化主流价值引领,树牢正确导向意识,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有效提升直播平台“以文化人”的精神气质和文化力量。

《意见》强调,网络直播平台要建立健全直播账号分类分级规范管理制度、直播打赏服务管理规则和直播带货管理制度,要针对不同类别级别的网络主播账号在单场受赏总额、直播热度等方面合理设限,要对单个虚拟消费品、单次打赏额度合理设置上限,对单日打赏额度累计触发相应阈值的用户进行消费提醒,必要时设置打赏冷静期和延时到账期。

《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网络直播行业相关业务的监督管理,督导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网络社会组织要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大力倡导行业自律。鼓励社会各界,尤其是网络直播用户广泛参与网络直播行业治理,为广大网民特别是青少年营造积极健康、内容丰富、正能量充沛的网络直播空间。

网信办网站 202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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