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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红十字会

题目:红十字会条例及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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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颁布实施为全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文章下载

新修订《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颁布实施为全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律保障

5月8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四川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从准确定位红十字会、加强红十字组织建设、明确红十字职能职责、严格规范红十字财产监管、完善保障机制、健全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进一步明确,为全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条例》的修订是对《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实施办法》实行26年后进行的重大修订与提升,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四川省委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党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领导,落实“依法治省”决策部署的具体举措。同时,《条例》的修订也是为了结合四川实际,贯彻落实好2017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2020年颁布实施的《民法典》等上位法。再者,通过修订《条例》,旨在认真总结全省红十字会发展经验,巩固拓展红十字会改革成果,努力适应国际国内红十字运动新形势、新要求,体现了四川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对红十字事业发展的高度重视。

《条例》设总则、组织、职责、财产与监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共7个章节52条,分别对红十字会事业定位、组织建设、职责明晰、财产与监督、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逐章逐条进行了明确,为新形势下全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依法履职、依法监督和保护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加强和推进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和改革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更好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助手作用提供了坚实法治基础。

《条例》最鲜明的特点是,开宗明义规定“红十字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相关规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定位为“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明确了红十字会的政治属性。其次,《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立法针对性强。对于全省部分地方、不同程度存在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薄弱、职责不清晰、履职缺乏保障、人道救助实力不够强等问题,通过立法的方式,《条例》明确了管用适用的解决措施与机制。第三,《条例》充分结合四川实际,针对四川重大自然灾害多发的特征,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吸收了全省红十字系统自“5·12”以来参与应急救援救灾的经验和做法,以“人”和“物”两个方面为主体,对如何建强应急救援力量、如何壮大志愿者队伍、如何管理使用捐赠物资、如何互通共享备灾救灾信息等逐项作了规定。第四,《条例》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践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不仅对应急救援救灾、应急救护、人道救助作出规定,特别对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无偿献血等直接关系人的生命与健康的各项“主责主业”进行了明文规定,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第五,凝聚整体合力,强化发展保障是条例的又一特色,《条例》立足构建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大格局,对政府如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社会如何参与红十字工作进行了规定,逐项明确了各级相关部门(单位)对直接涉及红十字工作具体事项的支持、褒奖与监督,进一步厘清了法律责任、落实了保障措施。

省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将进一步鼓舞和激励全省红十字系统弘扬红十字精神、践行初心使命,推动四川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不断适应新形势新要求,为治蜀兴川和建设现代化四川贡献红十字力量。

中国红十字报2022-5-13

 

 

遵循上位法,找准找实江西特色——《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出台始末 文章下载

遵循上位法,找准找实江西特色——《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出台始末

■ 毛凯慧 谢章泸 罗师

2019年11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全票表决通过《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是2017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以来,全国第4个出台、第2个以条例形式颁布施行的红十字地方法规。

《条例》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江西省红十字会依法建会、治会、兴会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对于构建科学完备高效的红十字会组织体系和治理机制,以及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维护捐赠者合法权益,促进新时代红十字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江西省红十字事业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里程碑。

顺应形势,积极推进立法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红十字是一种精神,更是一面旗帜”“红十字事业是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结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全社会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弘扬正能量,引领新风尚”,不仅充分肯定了红十字会的特殊性质、重要地位和作用,更对新时代红十字会工作提出了根本要求,为新时代红十字事业发展提供了遵循、指明了方向。

1995年,《江西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出台。20余年来,《实施办法》对促进江西省红十字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迁以及省红十字事业的不断发展,《实施办法》的许多内容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且部分条款内容与2017年修订的红十字会法不协调、不一致。

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等系列文件,提出“强化群团工作法治保障,推进涉及群团组织工作的立法”“推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全过程”等新要求。江西省委、省政府在制定《江西省红十字会改革方案》时也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的立法工作”。为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对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及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省红十字会工作,解决好新时代红十字事业发展面临的新问题,为江西红十字事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及时制定出台《条例》,补充完善相关内容,尤为必要。

深入调研,广泛征求各方意见

2017年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后,江西省红十字会就着手酝酿江西省红十字会地方法规制定工作,多次向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和教科文卫委、常委会法工委作专题汇报,2018年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提请制定《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并组建立法专班,积极、主动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相关委员会做好《条例》制定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条例》制定工作,2018年通过立法建议,将《条例》纳入五年立法项目库和2019年度立法计划,并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自主提请。其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副主任周萌,副主任马志武、龚建华率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红十字会工作进行专题视察调研,为确保如期提出高质量法规草案提供有力指导。

《条例》制定过程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条例》从起草、调研、论证、提请审议通过,历时一年多。2019年3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联合省红十字会成立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并邀请江西财经大学法学专家全程参与。随后,省人大教科文卫委、法制委和常委会法工委会同省红十字会,先后赴5个设区市及其部分县(区)进行立法调研和5个省开展立法考察,广泛征求了省直26个相关部门、各市县红十字会和社会各界意见、积极倾听回应民众呼声,组织召开省直部门座谈会、立法专家论证会、专题研讨会、律师行业代表座谈会等,还专文呈报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精雕细琢,数易其稿,形成《条例(草案)》。

2019年9月28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条例》。《条例》共八章四十八条,从组织、职责、标志与名称、财产与监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规范江西省红十字会工作及相关活动,为推动江西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聚焦热点,积极回应民众呼声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严格遵循上位法,聚焦社会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回应民众呼声,反映时代发展需要,具有鲜明江西特色,突出了法规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明确组织架构,完善治理体系。强化红十字会基层和基础建设是党对红十字会群团改革的要求。《条例》规定要建立省、市、县地方三级红十字会,并在机构设置、账户管理、办公条件、人员配备等方面作出明确要求。同时,设立监事会是推进红十字会治理方式科学化的重要举措,为有效提升红十字会治理能力,《条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要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委员会,并补充完善了监事会的职责和工作方式等内容,促使各级红十字会形成理事会决策、执行委员会执行、监事会监督的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现代化内部治理结构。针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薄弱现状,《条例》规定乡镇、街道以及学校、医疗机构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特别明确要求在人员、场所和经费上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予以支持。

细化法定职责,保障依法履职。《条例》明确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履行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各项职责,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参与养老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重点对“三救”“三献”、红十字志愿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逐条进行细化和完善。为保障红十字志愿者合法权益,明确要求红十字会安排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等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补齐养老服务“短板”,《条例》在总结江西省红十字会10余年来持续参与开展养老服务成功经验基础上,在全国率先赋予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职责,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务培训、医养结合服务和养老志愿服务,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和对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项目。《条例》明确了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职责,要求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发挥红十字社区服务站、博爱家园等平台的作用,参与基层治理,联系和服务基层群众。此外,为鼓励红十字会志愿者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条例》根据民法总则规定,明确红十字志愿者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健全监督机制,强化公开透明。有效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开透明则是提升红十字公信力的重要途径。为回应社会公众的普遍关切,《条例》对完善捐赠财产使用制度、建立综合监督机制和推动信息公开透明等作出具体规定:一是建立综合监督机制,明确建立政府相关部门监督、红十字会内部监督、第三方审计监督以及社会公众监督机制,并对其监督内容和方式予以明确,从而确保对红十字会财产尤其是接受社会捐赠财产的收支使用情况监督到位。二是规定建立捐赠财产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并对红十字会开展募捐、财产管理和使用的具体操作程序予以细化完善。针对红十字会在捐赠财产中列支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实际成本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的问题,《条例》结合工作实际,补充规定红十字会可以在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但列支额度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三,并明确具体列支使用范围。同时,为方便捐赠人及时了解捐赠财产管理使用情况,《条例》明确规定捐赠人有权申请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并在二十日内反馈。三是规定红十字会应当执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强化保障措施,形成发展合力。红十字事业的蓬勃发展离不开社会各界的支持和保障。《条例》除了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红十字会工作予以支持和资助,建立以财政保障为基础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以及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予以支持。同时,还单独设置“保障措施”专章,围绕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职,将红十字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创建考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以及彩票公益金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享受土地和税收等相关政策优惠,支持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参与无偿献血以及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保障执行救援救助任务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优先通行,加强红十字志愿服务,加大宣传保障,提高科学管理和信息化水平等方面,加强对红十字事业的保障支持,优化红十字事业发展社会环境。此外,针对滥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具体监管部门职责不清问题,明确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施行,《条例》的出台和贯彻实施,将有效促进江西省各级红十字会完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效能,广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方支持和参与到人道主义事业中来,切实推动江西省红十字事业发展沿着法治化轨道前进。(作者分别系江西省红十字会筹资财务处副处长;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副主任;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主任科员 )

中国红十字报2020-1-17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 文章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

导读: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旨在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和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及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2020年1月7日,由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并公布,共六章四十七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

(2020年1月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坚持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经费投入,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发展同各国地方红十字会或者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盟、设区的市和旗县级红十字会在自治区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工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配备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旗县级红十字会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副监事长至少有一人为专职。

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传播人道主义精神;

(二)开展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三)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四)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的相关工作;

(五)发展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七)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八)开展募捐活动;

(九)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负责宣传红十字精神,普及防灾减灾、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群众性卫生健康等知识,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建立赈济救援、应急救护等救援队伍。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或者备灾救灾设施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推动社区、农村牧区、学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领域和行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做好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招募、血样采集、信息录入、联系确认、捐献随访、人文关怀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内造血干细胞捐献者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需要使用血液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做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人文关怀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的转运通道。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在社区和农村牧区开展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帮困等内容的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的信息化建设,提升红十字会的科学管理和信息公开水平。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的防灾救灾、应急救护培训、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志愿服务、人道教育、对外交流等与红十字会职责相关的社会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协同红十字会对青少年进行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在执行应急救援、救助、救护任务时,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应当优先通行,免交通行费。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志愿者因自愿实施紧急救援、救助、救护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八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人道救助的捐赠物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海关、税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单位应当为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活动,无偿发布公益广告和公益活动信息。

车站、机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为红十字会开展募捐和宣传等公益活动提供场地,减免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奖,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奉献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自治区内免费游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二)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四)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

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财产;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义演、义卖、义展、义拍等活动;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三)设立募捐接受站点;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委托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接收和管理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经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拟定使用计划,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后实施,向社会公布。

对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由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和人道救助的需要使用,及时主动向捐赠人书面反馈使用情况。

第三十七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在接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财产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布。

从捐赠财产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当在接受捐赠时向捐赠者事前明示。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财产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对下级红十字会的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同意公开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可以公开。

第四十三条 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的;

(二)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所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的;

(三)逾期未提供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

(五)未依法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六)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七)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二)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四)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五)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赤峰市红十字会2020-9-11

 

 

宁夏出台条例推动捐献事业发展 文章下载

宁夏出台条例推动捐献事业发展

8月28日,宁夏红十字会完成全区第2例眼角膜捐献,成功让3名角膜病患者重见光明。

捐献者是一位来宁打工的四川籍57岁男士。8月26日凌晨,他因脑干出血病危,家属原本希望捐献患者的器官,但因患者病情严重,无法实施器官捐献。经与家属协商沟通,家属同意捐献眼角膜和遗体,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连夜紧急联系宁夏眼科医院专家对眼角膜进行评估,符合捐献条件,自治区红十字会立即组织协调员按照捐献流程与家属签订了捐献志愿书,办理相关捐献手续。当日,宁夏眼科医院专家进行了眼角膜获取,宁夏医科大学接收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研究。8月29日,宁夏眼科医院将捐献者的眼角膜分别移植给3名眼病患者,术后效果良好。

9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眼角膜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探索规范眼角膜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对全区眼角膜捐献的登记、接收、分配、使用及其管理活动等进行明确规定。

宁夏现有眼角膜病盲患者4.98万人,其中大部分患者可以通过眼角膜移植手术重见光明,但由于眼角膜来源不足,每年能够开展的眼角膜移植手术不足50例。2020年1月,12名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条例的议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并将议案列为当年立法计划。经过各方面努力,条例经7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推动全区眼角膜捐献事业发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自2015年起,宁夏全面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以来,自治区红十字会借助各类媒体策划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推动人体器官、眼角膜捐献的宣传动员,志愿捐献成阶梯式增长。截至2020年8月31日,全区网上登记志愿者达到7227名,其中志愿捐献眼角膜登记志愿者6169名,占登记总数32.56%。截至目前,全区已成功实现人体器官捐献1例、眼角膜捐献2例、遗体捐献61例。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自治区红十字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器官捐献、眼角膜捐献、遗体捐献的宣传和动员,登记见证、缅怀纪念、困难救助等工作,动员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到捐献活动中来,让爱心凝聚起更加磅礴的人道力量。

宁红

中国红十字会2020-9-8

 

 

贯彻实施《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推动青岛市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文章下载

贯彻实施《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推动青岛市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2022年6月9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八章48条,自2022年7 月1日起施行。这是一部保障和规范我省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弘扬红十字精神,促进全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省级地方性法规。《条例》结合山东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尤其是山东省红十字事业发展遇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补充完善,增加了部分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的新条款,增强了红十字会法实施的稳定性和连续性,进一步为全省红十字会事业的发展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着力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现实问题,非常必要、及时,意义重大。至此,青岛红十字事业发展也正式步入一法一条例一办法(《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的更为完备的法治保障轨道。

《条例》的突出特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红十字会的群团定位。作为党领导下的群众团体,中国红十字会必须体现中国特色、体现社会主义性质,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群团发展道路,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紧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切实加强自身建设。《条例》总则部分,沿用红十字会法阐明的“中国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明“红十字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从法律的角度明确了中国红十字会组织的政治属性。

二是进一步细化红十字会的基本职责。《条例》将红十字会的基本职责由红十字会法中的三条细化扩展为九条。分别就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人道救助体系、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志愿服务体系,参与和推动无偿献血、人体器官捐献活动,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方面作出了较红十字会法更为细化的规定。《条例》特别提出“各级红十字会应当积极推动在公共场所配置自动体外除颤器等救护设备”,使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不再局限于课堂教和学,更为群众利用所学开展自救互救提供硬件支持,丰富和拓展培训体系,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和效果。在红十字会自身建设方面,顺应网络时代要求,《条例》规定“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加强数字红十字会建设”,提升自身能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线上与线下相融合的人道服务。《条例》还明确了红十字基层组织的主要职责,要求发挥基层服务平台作用,参与基层治理,服务基层群众。《条例》对红十字会组织的基本职责细化扩展,为红十字事业发展明确了努力方向。

三是进一步完善红十字会的内外部监督。《条例》围绕对红十字会工作的政府监督、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内部监督,进一步完善了自律、他律、互律相结合的监督约束机制。政府监督方面,依法接受审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法律监督方面,规定了不同情形的法律责任;社会监督方面,要求“依法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并在信息公开渠道、内容、时限等方面作了细化规定,列明了“不得公开”的例外情形,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操作性;内部监督方面,要求“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等制度”,特别列明各级红十字会监事会应当“加强对捐赠款物的接受、管理、使用等情况的监督”。其中,不少条款是借鉴省内外红十字事业近年来改革成果和经验做法,此次用地方性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将更好为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法治支撑、法治规范。

青岛市红十字会贯彻实施《条例》的基本思路

作为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青岛市红十字会将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的契机,始终坚守政治底色、体现时代特色、彰显公益本色,自觉把“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为立会之本,把凝聚和引领更广泛的公益力量参与推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作为履职之要,围绕“四坚持三注重”,提高法治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抓好理事、会员、志愿者三支队伍建设,更好成为促进公益事业的枢纽组织、建设健康中国的积极力量、拓展民间外交的有效平台,推动新时代青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一)用“四个坚持”把握方向。

一是坚持政治引领。必须始终自觉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全面加强党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绝对领导,突出思想、组织、作风、制度、纪律、队伍建设,将红十字会建设纳入党建工作总体格局。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坚定拥护“两个确立”、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团结带领广大红十字工作者、会员、志愿者和所联系的群众听党话、跟党走,切实把党的意志主张、党对红十字事业的关怀要求落实到红十字各级组织的各项工作、活动之中。

二是坚持依法治会。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章程》《山东省红十字会条例》,积极推动修订《青岛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责,切实加强制度建设,自觉将红十字各项工作纳入法治轨道,不断加强基层组织体系和自身能力建设。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快完善治理结构,重点解决红十字会管理体制不顺畅、运行机制不高效、机构能力不匹配、社会公信力不够强等问题,切实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组织动员力和人道服务力。

四是坚持改革创新。以中央群团工作会议精神和红十字会改革方案为指引,解放思想,勇于革新,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大力推进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的理论创新、工作创新、体制机制创新。

(二)用“三个注重”谋划工作。

一是注重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青岛市红十字会组织,这个中心和大局就是市第十三次党代会提出的五年规划蓝图,总目标是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无论是强调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精彩宜人之城”的城市愿景,还是立足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加快构建、在建设人民城市上实现新突破、打造现代化治理样板城市,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要让广大人民群众更有机会人生出彩、有序参与社会治理、共建共治共享美好家园,都需要动员社会各界最广泛的力量加入到实现这个蓝图的队伍中来,这也是赋予红十字会工作的基本命题。

二是注重团结各方、凝聚力量。实现市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需要人人有责、人人尽责。各级红十字组织要强化平台思维,把最广泛的爱心群众、有责任感的团队都纳入到红十字会的工作平台上来,发挥好党和政府的助手作用,这是贯彻实施《条例》的工作切入点。会员是红十字工作的重要基础和根本力量,需要我们通过各种活动努力在现有会员队伍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壮大。志愿服务是红十字运动七项基本原则之一,要通过志愿服务、公益活动,把富有爱心和责任心的团队、人士以及企事业单位都凝聚到红十字组织周围,发展成为我们的依靠力量,为发挥红十字会的作用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这是市、区(市)、街镇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重要抓手。

三是注重勇于担当、引领公益。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公益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形形色色的公益慈善组织众多,中国红十字会作为党领导下的群众性公益组织,要像工会和妇联、共青团一样,在各自领域和群体中发挥引领作用。红十字会要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旗帜鲜明地在人道公益领域发挥引领作用、组织作用、纽带作用,着力推进红十字组织建设,发出最大声音,凝聚最大力量,激发最高正能量,围绕党和政府工作大局,找准工作着力点,周密谋划、主动作为,不断丰富红十字工作内容,不断延伸红十字工作手臂,团结凝聚更多公益力量,为更多不要帮助的群众提供更加优质的人道救助和服务,助力青岛加快建设新时代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

青岛市红十字会贯彻实施《条例》的具体举措

贯彻实施好《条例》,推动新时代青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必须提倡钉钉子精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动脑筋、做文章、求突破,务实功、出实招、求实效,善作善成,久久为功,创造实实在在的业绩。

(一)持续加强作风能力建设,以活动成效作为推进本职工作的重要保障。

要持续深入开展“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坚持刀刃向内、自我革命,制定实施《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的落实措施》,出台机关部室和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办法及平时考核办法、基层红会业务工作评价办法,重点开展精神状态、群众观念、服务措施、工作落实“四项治理”,推动纪律严字当头、调研动真碰难、标准细化提升、落实快速高效、考评务实管用。做好日常监督检查,在学习、调研、推进工作各方面跟踪问效,高标准开展“亮绩”“赛绩”活动,形成一批制度成果,推动形成规范有序、积极进取的机关作风。

(二)聚焦增强红十字会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强力推进《青岛市红十字会改革方案》落实。

一是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的红十字事业领导体制。积极争取市委、市政府定期听取红十字会工作汇报,政府联系领导专题研究和指导红十字会工作,帮助解决红十字事业发展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依法依规对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给予支持,将红十字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专项规划,将红十字会列入有关议事协调机构,明确红十字会参与社会治理的职责任务。

二是根据法律和章程规定,组织召开青岛市红十字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第六届理事会工作情况,审议通过青岛市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聘请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表彰全市红十字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推动形成理事会决策、执委会执行、监事会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

三是努力推动区市党委政府结合改革要求,出台促进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红十字会改革为契机,推进治理结构、人事制度、运行机制和工作方式的改革创新,加强党的领导,夯实基层基础,建设理想信念坚定、联系群众密切、作风扎实过硬、组织体系健全、运行机制科学、更加公开透明、更具社会公信力的红十字会。

四是大力推进红十字基层组织建设。健全党建引领基层党支部、红十字基层组织联系点工作制度,力争年内全市全部乡镇、街道成立红十字组织;健全完善学校、医院红十字会组织,探索在国营企业、民营企业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方式方法,积极打造一批城乡博爱家园。

(三)分类指导,综合施策,高标准推进“三救三捐献”主责主业。

要依法依章程积极组织开展志愿服务、人道救助、应急救援、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生命健康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等基本活动和核心业务,为群众办好事、做实事、解难事。坚持以群众需求为导向,探索创新开展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适应当地实际、满足群众需要的人道公益项目。在5.8世界红十字日、国际志愿者日、世界急救日、世界献血者日等重要时间节点,面向基层群众集中开展红十字主题活动,不断提升各级红十字会工作者能力,扩大组织覆盖面,焕发组织生机活力,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再上新高度。

一是大力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深化拓展“蓝天救援”品牌。以举办山东港口万人应急救护培训为契机,在落实疫情常态化防控要求的前提下,积极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全年培训持证救护员不低于2万人,普及培训20万人。强化红十字救护员应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能力和AED使用培训,按照市办实事进度完成新布设100台AED工作。以“蓝天救援”品牌为引领,倡导建立胶东五市应急救援联盟,建立健全五市应急救援力量统一调度、快速集结、密切协作、优势互补的救援合作机制。

二是着力增强人道救助实力,以“微尘”品牌引领筹资工作。2022年市红十字会本级争取募集款物5000万元以上,惠及困难群众达到1万人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助力东西协作、乡村振兴,力争募集对口资助款物300万元。发挥“微尘”特色品牌感召作用,扩大专项基金数量和规模,不断拓展资源动员合作伙伴,推动形成固定捐款人队伍。

三是稳步推进“三捐献”工作,持续打造“九月天使”品牌。稳步推进遗体器官角膜捐献工作,年内新登记遗体器官角膜捐献志愿者600人。持续打造“九月天使”品牌,每年举办遗体器官角膜捐献者缅怀纪念活动,关爱捐献者家属,不断优化“大爱无疆”信息化平台,畅通便民服务渠道,完善线上线下人道关怀和缅怀纪念工作机制。培育“爱心汇聚 血脉相连”品牌,每年开展“无偿献血推动月”“公务员献血日”“热血青春燃”等活动,推进捐献造血干细胞和无偿献血融合发展,提高有效库容,每年新增入库志愿者1000人。

(四)探索创新,精准定位,积极打造引领型、枢纽型公益组织。

一是发挥“博爱青岛·志愿服务公益引导基金”作用。对优秀志愿服务团队及志愿服务项目进行资助孵化,引导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促进志愿服务工作健康可持续发展,助力实现“活力海洋之都、精彩宜人之城”的城市愿景。

二是打造公益筹资平台。联合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共同推出上线微信筹资小程序,为全市各公益基金会和私募基金会搭建公益众筹、项目对接互联网平台,共同推进青岛市公益组织的聚力发展,增强透明度建设,提高红十字会公信力。

三是倡导成立岛城公益基金会联合会。联合金家岭金融聚集区探索打造公益基金聚集区,突破传统模式,提升组织效能,放大公益力量,主动融入上合示范区平台,发挥民间外交作用,助力青岛新时代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建设。

金台资讯2022-07-01

 

 

公信力是红十字会的生命线!这部条例修订通过,7月1日起实施 文章下载

公信力是红十字会的生命线!这部条例修订通过,7月1日起实施

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1995年《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推动本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社会和谐文明进步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上海市红十字会条例》由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并将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全文共42条,这是上海市以地方立法形式给予红十字工作积极支持的具体体现。

记者从6月22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这次全面修订,主要有三个方面的背景。一是《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对群团组织提出了增“三性”(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去“四化”(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的明确要求。二是2017年红十字会法作了修订,健全了红十字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了监管机制。三是本市红十字会发展面临新的形势和要求,需要进一步提升履行职责能力,凝聚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人道事业,推动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

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阎锐介绍,修订后的新条例与现行条例相比,体例有较大变化,现行条例不分章,而新条例分了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六章;条文数量也有明显增加,现行条例只有26条,而新条例共有42条,增加了16条。

全面修订后的新条例,具有以下五个特点:

(一)体现了红十字会改革的新方向

一是明确红十字会性质与活动准则。围绕群团组织改革要求,条例规定市、区、乡镇、街道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第3条)

二是完善组织结构,优化治理体系。构建了市、区和乡镇、街道三级红十字会的组织体系,完善了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的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红十字会新型治理结构。(第8-12条)

(二)细化了新形势下红十字会的具体职责

在实际工作中,本市红十字会工作职责范围较之原先有了进一步拓展,此次修订从法规的层面,对红十字会“三救三献”、志愿服务、青少年工作、群众性宣传活动等方面的职责加以明确。同时,立足特大型城市的安全风险防范,明确红十字会应当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开展抢险救灾、现场救护、防疫消杀等应急救援工作,募集、调拨救灾款物,开展紧急人道救助。(第15-16条)

(三)明确了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新举措

立足构建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新格局,条例梳理了近年来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举措,以及红十字会与相关部门在协作合作中形成的有效做法,逐项明确了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有关方面对红十字工作的支持、配合和必要的保障,凝聚红十字事业发展整体合力。(第17-27条)

同时明确: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权;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第23、28、29条)

(四)提出了加强红十字会监管的新要求

聚焦红十字会“公信力”这一生命线,条例完善了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完善捐赠财产的管理规定,对募捐程序、相关票据管理、捐赠财产处分、项目实施等进行了规范。(第31-34条)

二是完善红十字会内外部监督,规定红十字会要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等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以及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民政等部门的监督以及独立第三方机构的审计监督;明确加强和规范信息公开工作,建立投诉举报受理和反馈机制,打造公开透明红十字会。(第35-38条)

三是明确相应法律责任,强化责任落实,保障法规实施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第39-41条)

(五)固化了红十字会探索实践的新成果

这些年来,上海红十字会在践行人民城市理念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形成了一些具有上海特点的做法,这些做法通过此次条例修订予以了固化。

一是,支持红十字服务总站、红十字服务站等基层服务平台参与社区治理,进一步发挥红十字会联系和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第20条)

二是,深化和推进学校红十字工作,通过开展国际人道主义教育、生命安全教育等活动,使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成为本市未成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抓手,成为上海红十字会工作的重要特色和品牌。(第22条)

条例的生命力重在执行。上海市红十字会表示,将高度重视《条例》学习宣传与贯彻实施工作,保障各项规定不折不扣落地落实。同时将积极协助市人大适时组织开展《条例》执法检查、调研、座谈等活动,查找实施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行为,提高《条例》执法成效。

潇湘晨报2022-06-22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草案) 文章下载

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草案)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公开听取意见的公告

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拟于2020年1月进行再次审议。现将条例(草案)及说明全文公布,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请将修改意见和建议于2019年12月7日前反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徐娜

联系电话:0471-6600443、6600641(传真)

电子邮箱地址:1519904449@qq.com

通讯地址:呼和浩特市中山东路3号

邮政编码:010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9年11月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

第四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资助红十字事业发展,逐步增加对红十字事业经费投入,并且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指导下,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或者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发展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盟、设区的市和旗县级红十字会在自治区红十字会的指导下开展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可以自愿参加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依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在红十字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织

第九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工作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配备工作人员。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旗县级红十字会指导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工作。

第十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主持红十字会的日常工作,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同级红十字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副监事长至少有一人为专职。

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职责与保障

第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传播人道主义精神;

(二)开展应急救援、救灾、救助的相关工作,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和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信息系统;

(三)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四)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无偿献血的相关工作;

(五)发展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会员和志愿者;

(六)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七)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八)开展社会募捐活动;

(九)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负责宣传红十字运动,普及防灾减灾、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群众性卫生健康等知识,开展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举办应急救护培训以及其他符合红十字宗旨的活动。

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应当为其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建立赈济救援、应急救护等救援队伍。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将红十字会备灾救灾中心或者备灾救灾设施建设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

第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推动社区、农村牧区、学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开展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领域和行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六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做好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招募、血样采集、信息录入、联系确认、捐献随访、人文关怀等工作。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内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需要使用血液的,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做好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知识宣传、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人道救助、人文关怀等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保障相关工作经费。

第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畅通造血干细胞、遗体和人体器官的转运通道。

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志愿者,在社区和农村牧区开展以健康服务、大病医疗救助、扶贫帮困等为内容的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二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志愿服务纳入当地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支持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建设。

第二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承接政府购买的防灾救灾、应急救护培训、社会救助、养老服务、志愿服务、人道教育、对外交流等与红十字职责相关的社会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教育部门和共青团组织协同红十字会对青少年进行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教育,开展体现人道主义精神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在执行应急救援、救助、救护任务时,依法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应当优先通行,减免通行费。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志愿者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接受用于人道救助的捐赠物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海关、税务、交通运输、铁路、民航、邮政等有关单位应当为其优先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宣传红十字会开展的人道救助活动,无偿发布公益广告和社会募捐信息。

车站、机场、公园、广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无偿为红十字会开展社会募捐和公益宣传活动提供场地。

第二十九条 获得国家级红十字会奖章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自治区内免费游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

(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四)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

第四章 财产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财产;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所在单位的资助;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组织义演、义卖、义展、义拍等活动;

(二)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

(三)设立募捐接受站点;

(四)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

(五)其他公开募捐方式。

第三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设立专门账户,接收和管理捐赠的财产。

第三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三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经公告仍无法联系到捐赠人的,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拟定使用计划,由执行委员会决定后实施,向社会公布。

对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由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依法根据红十字事业发展和人道救助的需要使用,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使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在接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捐赠财产中据实列支,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财产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上级红十字会应当对下级红十字会的捐赠财产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向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人。

第四十一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捐赠人同意公开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可以公开。

第四十二条 红十字会的财产受法律保护,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的财产。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财产的;

(二)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所捐赠财产的管理、使用情况的;

(三)逾期未提供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未依法向捐赠人开具捐赠票据的;

(五)未依法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六)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七)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

(二)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的虚假信息的;

(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四)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五)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实施监督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1995年11月1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11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一、制定红十字会条例的必要性

红十字事业是一项造福人类的崇高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历来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和联系服务群众的桥梁纽带。多年来,自治区各级红十字会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在人道传播、灾害救援、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开展民间外交等方面,协助党委和政府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1995年颁布,2011年修订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促进和规范红十字会工作、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我区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红十字事业发展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现行《实施办法》已经不能适应新时代我区红十字事业改革创新发展的需要。因此,亟需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着眼于推动全区红十字系统各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促进新时代红十字事业发展的稳定性、持续性、创造性,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关于会员、志愿者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红十字会会员是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红十字志愿者是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重要力量,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是红十字运动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区红十字会工作实践,《条例(草案)》规定了红十字会员、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内容,以鼓励、引导会员、志愿者和青少年参与红十字活动。

(二)关于红十字会工作监督机制

对红十字会工作的监督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内部监督、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条例(草案)》明确了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产生和主要职责,优化了红十字会内部监督治理结构;明确了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财产性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政府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捐赠的财产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同时规定了建立第三方机构审计制度和健全信息公开制度等内容。这些规定,进一步完善了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也有利于提升红十字会的公信力。

(三)关于建立激励回馈机制

为了弘扬红十字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更多的社会公众参与人道主义事业,《条例(草案)》规定了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的本人及其亲属无偿用血的条款;红十字志愿者因自愿实施紧急人道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免责条款;获得国家级红十字会奖章的个人,可以免费游览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等条款。

(四)关于《条例(草案)》第三条的表述

在自治区政府2019年第17次常务会上,自治区红十字会建议,在《条例(草案)》第三条“旗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地方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后增加“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的内容,政府常务会原则同意自治区红十字会的意见,并建议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酌定。

正北方网2019-11-09

 

 

江西制定出台《条例》提高红十字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文章下载

江西制定出台《条例》提高红十字会工作法治化水平

12月30日,江西官方召开新闻发布会称,《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已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吴鹏泉 摄

中新网南昌12月30日电 (吴鹏泉)江西官方30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介绍,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二十多年来,为促进该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时代的发展与变化,特别是新修订红十字会法的颁布施行,实施办法中有些内容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江西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会长周海涛认为,为加快构建江西省红十字会工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新格局,提高红十字会工作法治化水平等,制定出台《条例》显得尤为迫切。

周海涛称,《条例》设总则、组织、职责、标志与名称、财产与监管、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等8个章节共48条,具有较强的综合性、针对性、实践性。

《条例》创新规定了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的职责,提出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和养老志愿服务,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和对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项目;并对红十字会法规定的涉及“三救”(即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三献”(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器官)、红十字志愿服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

有效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公开透明是提升红十字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根据《条例》,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开设银行专户,进行专账管理;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

江西省副省长孙菊生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是保障和推动该省红十字会不断改革创新、依法治会兴会的现实需要;是弘扬红十字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

“制定《条例》是新时代红十字事业改革发展的迫切需要。”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志武称,江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好监督职责,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代表视察等监督形式,全面、深入了解《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情况,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贯彻落实好《条例》的各项制度规定。

中国新闻网官方2019-12-30

 

 

出台条例推动捐献事业发展 文章下载

出台条例推动捐献事业发展

宁夏实现全区第2例眼角膜捐献,3名患者重见光明

8月28日,宁夏红十字会完成全区第2例眼角膜捐献,成功让3名角膜病患者重见光明。

捐献者是一位来宁打工的四川籍57岁男士。8月26日凌晨,他因脑干出血病危,家属原本希望捐献患者的器官,但因患者病情严重,无法实施器官捐献。经与家属协商沟通,家属同意捐献眼角膜和遗体,宁夏回族自治区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连夜紧急联系宁夏眼科医院专家对眼角膜进行评估,符合捐献条件,自治区红十字会立即组织协调员按照捐献流程与家属签订了捐献志愿书,办理相关捐献手续。当日,宁夏眼科医院专家进行了眼角膜获取,宁夏医科大学接收遗体用于医学教学研究。8月29日,宁夏眼科医院将捐献者的眼角膜分别移植给3名眼病患者,术后效果良好。

9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眼角膜捐献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这是全国首部专门探索规范眼角膜捐献的地方性法规。条例首次对全区眼角膜捐献的登记、接收、分配、使用及其管理活动等进行明确规定。

宁夏现有眼角膜病盲患者4.98万人,其中大部分患者可以通过眼角膜移植手术重见光明,但由于眼角膜来源不足,每年能够开展的眼角膜移植手术不足50例。2020年1月,12名自治区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制定条例的议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并将议案列为当年立法计划。经过各方面努力,条例经7月28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在推动全区眼角膜捐献事业发展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自2015年起,宁夏全面开展人体器官捐献工作以来,自治区红十字会借助各类媒体策划形式多样的活动,大力推动人体器官、眼角膜捐献的宣传动员,志愿捐献成阶梯式增长。截至2020年8月31日,全区网上登记志愿者达到7227名,其中志愿捐献眼角膜登记志愿者6169名,占登记总数32.56%。截至目前,全区已成功实现人体器官捐献1例、眼角膜捐献2例、遗体捐献61例。按照条例赋予的职责,自治区红十字会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器官捐献、眼角膜捐献、遗体捐献的宣传和动员,登记见证、缅怀纪念、困难救助等工作,动员更多的社会人士参与到捐献活动中来,让爱心凝聚起更加磅礴的人道力量。

中国红十字会2020-9-8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8月起施行: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 文章下载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8月起施行: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

如何让慈善救助的信息和渠道都进一步透明公开,是近年来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6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为加强对捐赠财产的监管和信息公开,条例设置“财产与监管”专章,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

在内部监督方面,条例规定了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开管理,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监督检查、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制度,保障捐赠财产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条例对红十字会的管理费用作出规定,明确了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费用,并通过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在社会监督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在信息公开方面,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每年向社会公开经审计的捐赠收支情况报告,定期向社会公开募捐和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和募得财产使用情况。募捐周期或者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还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为充分发挥对台区位优势,条例明确,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开展人道救援救助和水上救生、居家养老照护、临终关怀等志愿服务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培训,兴办与红十字会宗旨相符的人道公益项目;鼓励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和台湾同胞在闽参与红十字公益活动和志愿服务,支持在闽居住的台湾同胞自愿加入当地红十字会,组建红十字志愿服务队。

福建日报2020-6-2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三大新变化 擦亮红会公益品牌 文章下载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三大新变化 擦亮红会公益品牌

工作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服务可被政府购买,募捐项目实施若超半年必须每三个月公开进展情况……8月7日,《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颁布施行座谈会举行,新修订的《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自8月起颁布施行。新修订的条例共5章27条,采用章节式体例结构,包含总则、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五个部分,其中有关红十字会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的修订堪称三大新变化,福建省各级红十字会将在新保障和约束下开展工作。

首先,政府发展红十字事业职责得以明确。根据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红十字会承接与其职责相关的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扶持红十字会兴办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并对其工作和活动进行监督。

其次,社会关切的捐赠财产监管和信息公开问题得以明确。根据条例,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财产将受到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三方合力”监管。未经授权的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时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同时为了加强捐赠财产的信息公开,募捐周期或者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应当至少每三个月向社会公开一次募捐或者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第三,条例增设法律责任专章,明确了接收、使用不符合质量标准和超过有效期的物资开展救助活动等9种情形下,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将承担不同程度的法律责任;明确了制造、发布、传播涉及红十字会虚假信息等7种情形下,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还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如有违法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条例也注重体现福建地方特色,鼓励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与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合作交流,组织开展培训,兴办与红十字组织宗旨相符的人道公益项目。福建省建有两岸灾害预警预报与救援信息通报制度、两岸生命救助绿色通道沟通机制、闽台海上突发事故处置机制等,另有开辟“红十字生命救助绿色通道”帮助患病台胞直航返台。

福建省红十字会2020-8-11

 

 

《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出台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文章下载

《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出台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本报讯 (刘晓芳)5月28日,甘肃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2005年7月29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6月1日,甘肃省红十字会对即将施行的《甘肃省红十字会条例》进行解读。

省红十字会党组书记、专职副会长杨芳胜介绍,条例的颁布,标志着甘肃省红十字会依法建会、依法治会、依法兴会迈出了重要一步,对于构建完备高效的红十字组织体系和治理机制,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履行职责,维护红十字会员、志愿者、捐赠人的合法权益,广泛引导、动员、组织社会各方面支持和参与红十字人道事业,促进新时代红十字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是甘肃省红十字会工作法治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条例由总则、组织、职责与保障、财产与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六个部分组成。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编制专项规划;支持和资助红十字会工作,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根据工作需要将红十字仓储设施、物资储备、救援队伍、安全防灾教育培训基地、信息保障等列入当地应急保障体系建设规划,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履行应急工作职责,为红十字会积极参与各类自然灾害、人道灾难和突发公共事件等应急处置提供了依据。

条例对红十字会承担“三救”(即救灾、救护、救助)、“三献”(无偿献血、捐献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和青少年工作等职责进行了细化和完善。特别是从志愿者组成、志愿服务保障、志愿服务活动、法律保护等方面,对规范和保障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有利于引导和壮大红十字志愿者队伍,促进甘肃省红十字会志愿服务工作有序发展。

此外,条例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捐赠财产监管和信息公开等问题,从完善红十字会内部监督、外部监督,规范社会募捐、款物处分、信息公开行为,明确捐赠优惠、捐赠人行为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条例指出,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赠财产分户管理;对社会关注的捐赠,红十字会可以邀请捐赠人、公民代表等对款物的接受、管理、分配、使用进行监督;捐赠资金不得用于红十字会机构及其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要求通过内部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等对各级红十字会捐赠财产进行监管。

为加强捐赠财产的信息公开,条例明确,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自收到捐赠人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供,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内容,有助于建立完善高效、透明公开的工作机制,提升红十字会社会公信力。

中国红十字报2021-6-8

 

 

《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文章下载

《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征求意见

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现将该草案及其说明在江西人大新闻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人士直接登录江西人大新闻网提出意见、建议,或者将意见、建议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反馈至我委。征求意见截止时间:2019年10月31日。

通信地址: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行政中心东6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办公室

邮编:330036电话、传真:0791—88900853

电子邮箱:2110737977@qq.com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2019年9月29日

关于《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的说明

——2019年9月日在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公艳萍

省人大常委会:

《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列入省人大常委会2019年立法计划,并由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负责提请审议。现就《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红十字事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长期以来,我省红十字会坚持人道主义精神,在“三救”(应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三献”(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人道外交、志愿服务等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为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1993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颁布施行,1995年12月,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我省红十字会工作提供了更加坚强的法治保障。二十多年来,《实施办法》对促进我省红十字事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代的变化和我省红十字事业的发展,现有的《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结合江西实际制定新的红十字会条例显得非常迫切。

一是依法保障和推进红十字会改革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群团工作的意见》《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提出“强化群团工作法治保障,推进涉及群团组织工作的立法”“推动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新要求。2019年5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省红十字会改革方案》也明确提出“积极推进《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的立法工作”。因此,制定《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实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互促共进、为全省红十字会改革提供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

二是贯彻红十字会法的必然要求。2017年2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在法定职责、内部治理结构、财产监督等方面作了重大修改,增设了“法律责任”专章,为推动红十字事业发展、解决当前红十字事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提供了基本法律遵循。为了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补充、细化和完善上位法的规定,同时结合江西实际,充分体现江西红十字工作的特色,有必要制定新的《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

三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去年,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明确要求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制定《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有利于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的引领作用,促进传播人道主义精神,提倡助人为乐、团结友爱、无私奉献的大爱精神,在全社会形成支持和参与人道事业的良好风尚。

二、起草过程

为了提高立法质量,确保如期提请,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积极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是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谋划。从今年3月开始,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联合省红十字会成立了立法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制定起草工作方案,列出起草工作时间表,邀请江西财大法学院专家参与起草工作。省人大常委会领导高度重视,分管领导多次参与立法调研活动。9月9日上午,周萌副主任、马志武副主任、龚建华副主任率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省红十字会工作进行了专题视察调研,对条例起草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确保如期提出较高质量的条例草案提供了有力指导。

二是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起草小组先后赴广东、黑龙江、吉林三省和上饶、萍乡、鹰潭等市及部分县考察调研,召开了有省文明办、省编办、省高级法院、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等23个部门和单位参加的征求意见座谈会,书面征求11个设区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和红十字会的意见,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专门征求省政府的意见。

三是把握关键,加强研讨论证。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有关法学专家、立法专家、司法工作者、社会工作者等进行座谈,听取意见建议。与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共同举办立法专题研讨会,就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主要职责、行为规范,以及政府支持等重点问题,从理论和实务操作的不同层面进行深入交流,提出对策建议。

四是注重协调,形成各方共识。邀请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同志提前介入,参与有关调研和起草论证工作。省红十字会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分头主动上门,就草案内容与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沟通协调,为顺利召开省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座谈会、形成共识打下良好基础。

在此基础上,起草小组对照红十字会法和中央文件精神,对收集的各方面意见进行认真研究,反复论证和修改,数易其稿,形成草案送审稿。9月9日下午,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召开全体会议对送审稿进行审议。会后修改形成草案讨论稿。9月16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讨论稿进行了研究,形成草案,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三、草案的特点

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红十字会法、中央关于群团改革的精神,结合江西实际,把规范红十字会工作、促进全省红十字事业发展作为立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引领全社会关注参与人道事业。主要体现了以下四个特点:

一是严格遵循上位法基本原则精神。草案第一条明确条例的立法依据是红十字会法,第三条按照上位法的基本要求确立红十字会的性质与定位;第十条、十一条等关于理事会、监事会的规定,充分体现了上位法对红十字会治理结构改革的最新要求。

二是及时反映新时代形势发展需要。根据我省红十字会改革方案的精神,草案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工作机构、独立账户,保障办公条件,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第三十一至第三十三条对强化红十字会财产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利于红十字会加强自身建设,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信力,较好地回应了社会各界对红十字会工作的密切关注。

三是充分体现江西红十字会的工作特色。草案相比上位法增设了第六章“保障措施”,对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促进红十字会工作作了详细规定;突出了江西红十字会工作的特色品牌,如有关“参与健康养老服务”的内容。此外,还增加了“三救”“三献”职责的具体内容,进一步拓展了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范围。

四是注重条例的可操作性和实用性。草案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红十字标志保护的执法主体;第三十一条有关开展人道救助工作的实际成本列支,规定“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三”;第四十一条规定了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交通工具享有优先通行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普通高校应当开设红十字运动知识和应急救护课程,并纳入学分管理,等等。

四、需要说明的主要问题

草案共八章四十六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总则

草案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了立法目的和依据及适用范围。第三条对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的性质与定位作了规定。第四条至第八条对红十字会会员、志愿服务、政府支持、对外交流、红十字博爱宣传周、表彰与奖励等作了总体规定。

(二)关于组织

草案第二章主要规定了我省红十字会的组织体系和法人治理结构。除第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以及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建设作了规定外,着重就红十字会法确立的红十字会现代治理结构进行了细化和补充:第十至十二条分别就理事会、监事会的设置及相互关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从而形成理事会负责决策、执委会负责执行、监事会负责监督的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新型治理结构。

(三)关于职责

草案第三章第十三至十八条规定了红十字会的工作职责,其中第十四至十七条关于“三救”“三献”、志愿服务和青少年服务等工作,在红十字会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补充和细化;第十八条参与健康养老服务是按照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民政部、全国老龄委《关于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要求,结合江西省红十字会参与养老服务工作启动较早、效果较好、具有特色的实际,新增加的工作职责。第十九条是保障红十字会人员履行职责、红十字志愿者实施急救行为的规定。

(四)关于标志与名称

草案第四章第二十条、二十一条规定了红十字标志、名称以及保护性规定及监管责任等,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了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具体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红十字会对红十字命名、冠名单位有关使用情况的监督。

(五)关于财产与监管

草案第五章第二十二条规定了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第二十三至二十七条对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管理和处分捐赠财产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强化了对红十字会接受捐赠的内部管理;第二十八至三十条规定了捐赠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二条规定了对红十字会财产的外部监管,明确政府审计监督、民政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方面的内容;第三十三条规定了红十字会信息公开的内容、公开的方式及载体等。

(六)关于保障措施

为加大对红十字工作支持力度,引导社会公众支持和参与人道事业,草案增设第六章“保障措施”,将近年来党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文件中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如草案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了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工作纳入文明创建考评体系,并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第三十六、三十七条,规定红十字会参与兴办公益事业享有土地、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享有税前扣除优惠;第三十八至四十三条,规定了红十字会在履行“三救”“三献”、志愿服务和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职责时,政府及其应急、公安、交通、教育、民政、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支持的具体要求。

(七)关于法律责任

草案第七章对上位法关于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未再重复。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违反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有关规定情形的,草案第四十五条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上报告连同草案,请一并审议。

江西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章 职 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江西红十字事业发展,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红十字会工作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四条 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自愿加入红十字会,成为红十字会的个人会员。

企业事业单位以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团体会员,并应当按时缴纳会费。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支持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对红十字会工作予以支持和资助,建立以财政保障为基础的经费保障机制,按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本级红十字会工作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第六条 省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协调和指导下,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事务,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和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加强省际间红十字会的协作。

第七条 每年5月8日世界红十字日所在的周为红十字博爱宣传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为红十字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组 织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红十字会,按照规定设置工作机构、独立账户,保障办公条件,根据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医疗机构和其他组织可以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根据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并为其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活动场所和经费保障。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应当接受所在地县级红十字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监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第十一条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根据会长提名,决定秘书长。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由驻会的专职常务理事组成,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副会长任执行委员会主任并担任本级红十字会法定代表人。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本级红十字会理事会依照章程聘请。

第十二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

监事会依法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邀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本级红十字会财务收支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理事会、执行委员会通报监督情况。

监事会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三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的应急救护、应急救援、人道救助、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以及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等各项职责,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参与养老服务,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和人道救助机制。对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中的伤病人员和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等救助活动。开展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水上救生知识普及工作,在教育、文化、科技、体育、公路、铁路、民航、工矿、建筑、电力、旅游、公安、消防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第十五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参与、推动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表彰奖励工作;参与、推动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的宣传动员、报名登记、捐献见证、缅怀纪念、救助激励等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宣传动员、血样采集、信息录入、捐献服务等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成立红十字志愿服务队伍,规范志愿服务管理,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

第十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应当推动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学校红十字会,传播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开展适合青少年特点的红十字活动。

第十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可以参与开展养老服务人员知识和技能培训,参与医养结合服务和养老志愿服务,参与兴办公益性养老机构和对老年人的公益援助项目。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扰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不得损害红十字会名誉。

红十字志愿者实施应急救护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在应急救护过程中对受助人造成损害的,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红十字标志、名称以及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名称。

红十字标志具体使用范围和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管、公安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协助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以红十字命名、冠名的单位使用标志和名称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有形和无形财产;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

红十字会进行公开募捐,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民政部门收到申请后,直接向其发放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前,红十字会应当将募捐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与红十字会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的,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募捐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红十字会捐款账户,进行统一的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可以依法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或者请捐赠人出具捐赠函,明确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单价、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演出、比赛、销售、拍卖等经营性活动,承诺将全部或者部分所得用于红十字会公益活动的,应当在举办活动前与红十字会签订捐赠协议,活动结束后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并将捐赠情况向社会公开。捐赠人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其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红十字会接受捐赠应当开设银行专户,进行专账管理;建立捐赠财产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和监督检查制度,规范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以备查验。

第二十七条 红十字会不得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捐赠人无法联系的,红十字会可以提出使用计划,提交监事会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后实施,有关财产的使用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对于没有具体捐赠意向的捐赠财产,可以根据红十字事业和社会救助需要使用。

使用捐赠财产开展的人道公益项目,一般应当由红十字会组织实施,也可以由红十字会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社会组织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在收到捐赠人请求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二十九条 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

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不得利用捐赠活动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

捐赠财产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其市场公允价值计算。

第三十条 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红十字会可以要求其交付;捐赠人拒不交付的,红十字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

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公开承诺捐赠地或者书面捐赠协议签订地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第三十一条 红十字会接收、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包括项目聘用人员报酬、志愿者补贴和保险等费用,可以从捐赠资金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开。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应当严格限制列支额度和使用范围;年度实际成本列支额度不得高于当年捐赠支出总额的百分之十三。

捐赠资金不得用于机构以及在编人员的经费支出。

第三十二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民政部门和监察机关投诉、举报。

第三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依法执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统一信息公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资金募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分配使用等捐赠信息;每年聘请第三方审计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红十字会通过互联网、移动客户端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信息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红十字会官方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等工作列入文明创建工作考评体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采用购买服务的形式,开展应急救护、社会救助、防灾救灾、志愿服务和参与养老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在本级彩票公益金中安排资金,专项用于红十字会救援、救助、救护、捐献服务、养老服务和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和扶持红十字会依法兴办或者参与医疗、康复、养老、护理、救护培训等与其宗旨相符合的公益事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红十字会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第三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红十字会捐赠财产的,依法享受税前扣除优惠。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红十字应急救援纳入政府灾害应急响应体系,建立信息和物资储备库共享机制,从政策、经费、设备、保障等方面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各类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纳入政府民生项目,支持红十字会普及应急救护知识。

公安、交通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对机动车驾驶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教育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对学生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普及和应急救护培训,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捐献工作的统筹协调。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捐献造血干细胞志愿者实行终身免费用血优惠;在二级以上医院配合红十字会设立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咨询服务专区,安排人员负责宣传、咨询、登记等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免除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支持红十字会建立捐献者纪念园、开展缅怀活动。

第四十一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等享有优先通行的权利;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公安、交通部门和铁路、民航企业应当为红十字会转运捐献的遗体和人体器官、造血干细胞提供快捷通道,保证优先通行。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和完善红十字志愿服务培训制度,指导和推动红十字志愿服务组织加强内部管理。

教育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

普通高校应当开设红十字运动知识和应急救护课程,纳入学分管理;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活动。

第四十三条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以及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版面、时段,刊登、播放、发布红十字公益广告、募捐公告等信息。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宣传活动。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文化宫、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应当为红十字会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已经规定了处罚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接受捐赠未进行专账管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捐赠人查询、复制或者逾期不提供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三)在捐赠资金中列支实际成本超出规定的额度和使用范围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9年月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17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正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江西省人民政府网2019-10-08

 

 

《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南京召开 文章下载

《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南京召开

本报讯 (苏红)12月23日下午,《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在南京召开。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许仲梓、省政府副省长陈星莺出席会议并讲话。

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项立法由省人大常委会自主组织起草,采用废旧立新的方式,对颁布实施了17年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作了全面梳理,重新制定了《条例》,具有鲜明的江苏特色,操作性和实用性较强,对于促进江苏省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许仲梓在讲话中强调,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条例》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条例》贯彻实施的责任感、使命感,确保《条例》的各项规定落地见效。他指出,全省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对红十字工作的保障力度,加强对红十字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将红十字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要聚焦主业主责展现更大作为,紧扣怎样当好党和政府人道领域的助手,如何发挥好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这一主题,谋良策、出实招,努力将江苏的红十字品牌擦得更亮,切实推进全省红十字工作走在前列。他要求,全省各级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以《条例》的颁布实施为契机,凝聚共识,形成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强大合力。

陈星莺从准确把握红十字事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进一步推动红十字事业高质量发展、齐心协力做好《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等三个方面作出了部署安排,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政策措施,自觉担当政治责任、社会责任、文化责任,切实保障和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省红十字会、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卫健委负责同志就如何贯彻落实《条例》作了发言,省委编办、省财政厅、省应急管理厅、团省委作了书面发言。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朱有华主持会议。省人大机关有关负责同志周琪、陈志红、顾建军出席会议。省政府副秘书长王思源,省文明办,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人社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旅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广电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中国红十字报2021-12-28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文章下载

《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二审

东南网9月23日讯(本网记者 冯川叶)今日《福建省红十字会条例(草案修改稿)》提交正在召开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此次的草案修改稿拟进一步细化红十字会职责,强化监管,简化条例,进一步加强红十字会财产使用的监管,拟增加严格限制列支管理费用额度和使用范围的规定。

拟增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内容

根据审议的意见,草案修改稿拟结合我省各地实践,对职责作进一步细化,增加建立红十字会应急救援体系和应急救护培训体系的内容,增加人道救助的规定,充实组织志愿者开展服务的内容,增加闽台红十字会合作交流的内容。

例如,草案修改稿第六条第七条提到,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会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备灾救灾预案,储备救灾物质,建设备灾救灾仓储设施,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会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整体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根据实际需要将备灾救灾物质储备库建设列入当地防灾救灾规划。

在应急救护方面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应急救护培训体系,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在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领域和行业开展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培训。

在人道救助方面,拟新增部分内容。例如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红十字会应当建立红十字会人道服务体系,对因贫困、自然灾害、意外伤害事故、重特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重大困难的家庭和个人提供人道救助,可以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非营利性实体开展人道救助服务。

拟增加严格限制列支管理费用额度和使用范围的规定

此次审议的草案修改稿拟进一步强化红十字会财产的监管,增加严格限制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费用额度和使用范围的规定,增加捐赠财产发放管理和专项审查制度的内容。拟明确建立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增加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投诉、举报权利。

接收例如在财产与监管专章中,拟新增规定,未经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不得以红十字会名义开展募捐和接收捐赠。接收捐赠的红十字会处分捐赠财产时,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确需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书面同意。

在第十八条中,拟规定,接受捐赠的红十字会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严格限制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的管理费用额度和使用范围,并通过捐赠协议或者募捐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

同时,第二十一条拟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计部门依法对本级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本级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财产及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十字会绩效考评和问责机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此外,此次的草案修改稿还拟新增社会监督内容,例如第二十二条提到,对红十字会在接收、管理、分配、使用捐赠财产过程中的违法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向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接到投诉、举报的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东南网2019-09-23

 

 

《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审议通过 文章下载

《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审议通过

本报讯 (苏红)9月29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在南京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江苏省红十字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规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江苏实际,对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法定职责、治理结构、基层组织、募捐筹资、公信力建设、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为新形势下全省红十字会依法治会、依法履职、依法监督和保护提供了基本遵循,为加强和推进红十字会自身建设和改革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

《条例》突出与上位法相衔接,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和权威,立法内容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的立法精神;突出保障与约束相统一,既对全省红十字会的主要职责、保障措施进行梳理和完善,强化了红十字会的组织、基础和能力建设,又明确了红十字会治理结构,设立了组织、职责、财产、保障、监督等八个专章,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突出总结与借鉴相结合,根据江苏实际情况,既对原有前瞻性强、具有江苏特色的规定作了修改完善,又注重吸收借鉴兄弟省份的立法经验,特别是率先对红十字会基层组织的设立、运转、功能、监管等方面做了明确安排,将基层好的经验做法和特色加以固化,充分体现了完善职责、明确责任、加强保障、强化监督、法律责任五个方面的特点。

江苏省红十字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正式颁布施行后,全省各级红十字会将以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为契机,更好团结带领广大红十字会员、志愿者,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人道需求,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红十字会改革发展,充分发挥枢纽型社会力量在第三次分配中的重要作用,为推动实现共同富裕、谱写“强富美高”新江苏建设现代化篇章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红十字报202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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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

 

“帮我搜”网络平台站用户注册协议书

 

一、总则

此份协议是注册用户接受“帮我搜”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站)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的通用条款。因此,请您在注册成为本站用户前或接受本站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请您详细地阅读本注册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

1 注册用户了解并同意:

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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