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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红十字会

题目:红十字会工作相关政策

资料提供时间:2022-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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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进一步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红十字会,铁路系统红十字会:

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组织的重要职责,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具体行动。为深入实施《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推进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十字事业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以普及应急救护知识为基础,以应急救护师资和救护员队伍为骨干,以易发伤害行业、领域和公共场所为重点,以应急救护服务阵地建设为依托,全面实施“红十字救在身边”行动,充分发挥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主体作用,有效提升公众应急救护知识技能普及程度,不断发展壮大红十字救护员队伍,力争实现意外伤害和突发事件现场都有救护员施救的目标,为保护生命健康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以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为宗旨,着力发挥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主体作用,以实际行动打造“救在身边”品牌,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群众性、公益性原则。倡导“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社会风尚,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增强群众自救互救意识和技能,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高群众性应急救护能力和水平。

——坚持改革创新、提质增效。改革完善应急救护培训与服务体系,发挥科技创新和信息化的引领支撑作用,创新工作理念和方式,拓展覆盖面,提高转化率,着力提升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的质量和效益。

——坚持整体谋划、协同推进。加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推动红十字应急救护工作融入“大卫生、大健康”体系,着力构建开放协作工作格局,形成共同推进应急救护工作整体合力。

(三)工作目标

——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普及程度有效提升。到2022年,全国取得救护员证书人数占总人口比例不少于1%,到2030年不少于3%;接受救护员公益培训的中小学教职人员师生比例不少于1∶50。

——应急救护培训体系进一步优化。全国统一的标准化应急救护教材与课程体系进一步完备,应急救护培训模式不断丰富,“互联网+应急救护”深入推进,救护师资规模和质量显著提升,救护员队伍管理服务更加规范,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主体作用得到充分体现。

——应急救护服务阵地不断完善。到2025年,全国应急救护培训示范基地增加300个,城乡“博爱家园”项目扎实推进,社区红十字服务站、景区红十字救护站、博爱校医室、公共场所红十字应急救护一体机、AED等救护设施体系进一步完善,各自功能有效发挥。

——现场救护能力显著增强。以社区、教育、公共安全等领域以及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为重点,群众性应急救护志愿服务队伍不断发展壮大,救护响应能力显著提升,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救护有序开展,常态化应急救护服务覆盖有需求的旅游景区、重大体育赛事、重大活动、春运等重要时间节点。

二、主要措施

(一)加大应急救护科普宣教力度。将应急救护科普宣教融入新时代爱国卫生运动,纳入精神文明和卫生健康创建活动,纳入德育和素质教育内容,大力倡导“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社会风尚,不断提升公众自救互救意识与能力。利用世界红十字日、世界急救日、国际志愿者日、全国防灾减灾日等重要时间节点进行集中策划宣传。推广全国和区域、行业应急救护大赛、知识竞赛、应急救护示范单位等群众性科普宣教活动,增强公众知晓度、参与度。

(二)扎实推进应急救护“五进”行动。将应急救护知识和技能普及融入城乡社区红十字服务内容,扎实推动“博爱家园”项目落地,打造“群众身边的红十字会”。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红十字工作的通知》(中红字〔2020〕24号)精神,将应急救护培训纳入学校素质教育重要内容,融入教学与教育活动、课堂教育与课外实践。推动校医、体育教师、班主任等重点教职员工全员培训取证。推广应急救护培训纳入学生军训课程,倡导高职、高校学生全员培训取证。积极推进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应急救护培训普及行动。贯彻落实《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公安部、交通部关于深入开展救护培训工作的通知》(红总字〔2006〕50号)精神,支持公安民警、机动车驾驶员、客运乘务人员全员培训取证。

(三)积极推动应急救护服务阵地建设。落实《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基地建设的指导意见》(中红字〔2016〕2号),注重“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常态化”,积极推进标准化、示范性基地建设。救护培训基地可与当地中小学综合实践基地、市民安全体验基地等相结合,也可与学校、医疗机构等单位合作共建,重在发挥安全体验、救护培训、科普宣教、教学实践等综合示范功能。积极推广在机场、车站、码头、地铁站、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场所配置红十字救护一体机、AED,因地制宜建设景区红十字救护站、博爱校医室、社区红十字服务站,逐步形成红十字应急救护服务设施网络。

(四)大力发展应急救护志愿服务队伍。按照“阵地+救护员”模式组建志愿服务队伍,实现“有阵地必有志愿救护队”。推广救护培训取证与志愿服务注册相结合,积极发展救护志愿者。贯彻执行《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师资管理办法(试行)》,选拔热爱和志愿投身红十字事业,有能力、有时间承担培训任务者进入师资队伍。开展救护师资星级评定,完善考核与奖励激励机制,培育优秀师资团队。抓好持证救护员继续教育,保持队伍专业度和稳定性。推行红十字应急救援队全员培训取证,增强现场救护能力。加强应急救护演练和实战,积极参与马拉松赛事及大型活动辅助救护服务,参与春运等重要时间节点的救护志愿服务,参与2022年北京冬奥会与冬残奥会、杭州亚运会与亚残运会等救护服务保障工作。

(五)加强应急救护培训教材和课程建设。贯彻执行《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工作手册》,扎实推进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全国应急救护培训资源库,以需求为导向,开发培训课件,丰富培训内容,满足各行业、各领域、各层级受训需要,适应教学与自学、线上与线下、集中与分布等参训受训需求。积极推动应急救护培训国家标准认证、国际认证,提升规范化、国际化水平。

(六)加快应急救护信息化进程。将应急救护工作纳入“数字红会”“网上红会”内容,开发全国应急救护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立全国统一的救护师资数据库、救护员数据库,实现师资和救护员信息化管理。推出“网上培训”“掌上培训”系统,实现学员网上报名、在线学习、理论测试、网上取证。积极探索、有效利用“互联网+”“虚拟现实(VR)”等技术,创新情景教学和实操测试模式,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护培训的普及性和便捷性。推广救护员定位呼叫、适时响应机制,增强现场施救能力。

(七)建立应急救护工作褒扬机制。将应急救护工作纳入全国红十字模范单位、红十字示范校、红十字优秀志愿服务先进典型评选表彰内容,加大对优秀救护员、救护师资、救护模范单位表彰力度。深入挖掘宣传群众性自救互救典型人物事迹,积极推荐参评“见义勇为奖”等评选表彰,树立一批“人人学急救、急救为人人”示范典型,提升“救在身边”品牌影响力。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红十字会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把应急救护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核心业务抓实抓好。要积极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将群众性应急救护工作纳入备灾救灾与应急响应体系,纳入政府民生工程,纳入“十四五”发展规划。要加强与卫生健康、教育、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的沟通联系,争取政策支持和工作协同。

(二)加强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国红十字救护工作指导委员会作用,加强顶层设计和业务指导。在总会统一领导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训练中心负责研发应急救护培训教材和课件,开发维护应急救护信息平台,加强行业指导,推动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建设。各级红十字会要高度重视应急救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业务能力。省级红十字会要建立应急救护工作专家组,为本地应急救护工作提供技术指导,为国家级师资库提供人才储备。

(三)加强经费保障。要积极争取财政投入和政府购买服务,保障科普宣教和群众性、公益性培训支出,保障应急救护工作有序开展。要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列入受训单位培训预算、加强社会协作等,动员各方资源扩大经费来源。各级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机构依据《国家发改委关于放开部分专业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437号)等有关规定,核算培训成本,依法依规收取培训费用,支持应急救护工作开展。

(四)加强评估督导。总会将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定期通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加强指导和督查。全国建立应急救护培训督导员制度,加强对培训质量的监控与督导。省级红十字会要加强工作督导,定期评估本地应急救护工作开展情况,促进应急救护工作持续健康开展。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2020年11月26日

莆田市红十字会 2021-5-24

 

 

浙江宁波出台高水平推进应急救护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构建应急救护工作体系 文章下载

浙江宁波出台高水平推进应急救护工作实施方案 加快构建应急救护工作体系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高水平推进应急救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近日,宁波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宁波市高水平推进应急救护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以加快构建该市应急救护工作体系,推动新时代应急救护事业高质量发展,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普惠的公共服务。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宁波市各区(县、市)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增加15%以上,全市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达到50%以上;公安、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应急救援、消防、养老等重点行业领域一线从业人员应急救护持证率不低于50%,全市应急救护持证人员新增30万名,累计应急救护持证率达到8%以上;机场、汽车客运站、铁路客运站、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大型体育场馆等人流密集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实现全覆盖,全市公共场所AED设置率达每万人2台以上;全市4A级以上旅游景区、综合交通枢纽实现红十字救护站全覆盖。

《实施方案》指出,要坚持行业引领,突出重点人群,实施“救在身边”生命守护工程。开展“校园守护”“交通救护伴行”“机关先行”“志愿同行”“安老护老”“救援先锋”“助力企业安全生产”“亚运同行”“能力提升”等九个专项行动。探索应急救护人员职业化发展路径,扩大专职应急救护师资队伍。重点在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等行业培养兼职应急救护培训师。遴选优秀应急救护培训师,打造名师精品课程,设立名师工作室。按照建设标准化、管理规范化、服务常态化的要求,建设应急救护培训基地。探索多跨场景应用,逐步实现120急救指挥系统、宁波AED地图、应急救护培训系统、“宁波We志愿”数据交互,建立应急救护联动响应机制,提升院前急救效率等。

《实施方案》强调,要加强组织领导,在市级层面成立应急救护工作专班,建立部门协作、工作例会和考核督查等三项机制,确保专班工作高效运行。加强政策保障,各级政府要将应急救护工作纳入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应急救护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强宣传激励。开展“最美应急救护师”“最美救护员”等选树活动,对有突出贡献的救护师资、救护员、模范单位给予褒扬激励,提升“救在身边”社会影响力。

中国红十字报2022-6-7

 

 

温州发布新实施意见 公益性捐赠部分支出可抵税 文章下载

温州发布新实施意见 公益性捐赠部分支出可抵税

温州市政府近日公布《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其中两点值得关注。一是企业和个人的公益性捐赠,其中部分支出可抵税;二是公开募捐活动必须要有公募资格或与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记者了解到,温州目前仅市慈善总会、瓯海区慈善总会具有公募资格。

凭捐赠凭据即可办理税款抵扣

我市将加大对慈善事业发展的扶持力度,给予税收优惠,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意见》明确,企业通过具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对境外向我市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在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范围内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企业和个人公益捐赠后,只要拿着慈善组织开具的捐赠凭据去税务部门,就可以办理税款抵扣。”市慈善总会有关负责人介绍,该政策其实之前也有,但是因为没有宣传,很多市民不清楚。在此《意见》中明确发布,可以提高市民和企业捐赠的积极性,同时也利于税务部门更规范化地执行。

我市仅两家慈善组织具有公募资格

据介绍,该《意见》的创新点在于对慈善募捐主体和行为的规范政策。《意见》提出,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必须与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进行,募集款物统一纳入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账户。

市民间组织登记服务中心透露,截至今年3月14日,我市仅市慈善总会、瓯海区慈善总会具有公募资格。

另外《意见》还明确,个人为了解决自己或者家庭的困难,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发布求助信息时,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在显著位置向公众进行风险防范提示,告知其信息不属于慈善公开募捐信息,真实性由信息发布者个人负责。

通过互联网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由民政部指定,并符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的条件。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等。同时我市将探索建立募捐信息共享制度,避免重复募捐、多头募捐等现象,提高慈善资源分配的公平性。

温州都市报2017-4-22

 

 

平度市红十字会聚焦因病致困 出台人道救助办法 文章下载

平度市红十字会聚焦因病致困 出台人道救助办法

日前,经平度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平度市红十字会印发《平度市红十字会因病致困人道救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针对平度因病导致生活困难,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各类救助、商业保险支付之后仍然无法摆脱困境的个人和家庭,建立因病致困人道救助基金,最高可救助2万元。该办法率先实现了因病致困救助全覆盖,是山东省红十字会系统首个长效困难救助制度,走在全国红十字会系统人道救助工作的前列。

据悉,申请因病致困人道救助的个人和家庭需满足以下条件,持有平度市城乡居民户籍的家庭;申请救助之月起前一年度,在平度市办理居住证满1年、就业或创业、有固定住所且家庭成员均在平度市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的非本市户籍外来转移人员家庭;在平度市各类全日制高等院校就读的在校学生。此外,在收入财产方面,要求家庭当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申请救助之日起前1年)在当地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且家庭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办法要求因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各类救助、商业保险支付后,自负医疗费用在4万元以上。

该基金每年11月1日起受理申请,11月30日截止受理。核定自负医疗费用区间为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9月份产生的医疗费用。 申请人符合因病致困救助对象条件的,根据资金计划额度和申请人数确定救助金额,最高每人救助不超过2万元。

记者了解到,根据捐赠人意愿,红十字会的救助办法多对救助人群和救助病种有明确规定。平度市红十字会人道救助办法的出台,在制度的规范性和救助的广泛性实现突破,救助范围、救助条件、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开,符合因病致困条件的个人和家庭均可申请救助,不再限于具体病种。特别是该办法有效衔接了政府救助,通过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成为政府救助的有效补充。

山东省红十字会2020-7-25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七十九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12日

贵港市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推行无偿献血制度,加强血液管理,保证医疗临床用血的需求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民无偿献血、中心血站采血和供血、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及其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偿献血是指公民向中心血站自愿提供自身血液而不获报酬的行为。

第四条在本市年满18周岁到55周岁的健康公民,均可参加无偿献血。既往无献血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

提倡和鼓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医务人员、教职工及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每年带头献血,为社会无偿献血作表率。

鼓励符合献血条件的公民多次、定期捐献全血或血液成分,鼓励稀有血型公民积极献血。鼓励符合捐献造血干细胞条件的献血者,积极加入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捐献造血干细胞。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制定采供血事业发展规划,建立无偿献血财政投入机制,成立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无偿献血工作。公民无偿献血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日常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市、县(市、区)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无偿献血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无偿献血事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批;财政部门负责落实无偿献血工作经费,将采供血业务工作经费和中心血站发展建设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人社部门负责指导采供血机构岗位设置管理、技术职称评定和绩效工资改革等工作;医疗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统筹、方便献血的原则,根据人口流量、人口密度、服务区域和交通便利等合理布局献血点。

献血点规划:市中心城区15个,在新世纪广场、高铁广场、港南区政府广场、西江教育园区分别设1个固定献血屋或献血房车,设11个流动献血点;在桂平市城区设1个固定献血屋或献血房车,设2个流动献血点;在平南县城区设1个固定献血屋或献血房车,设2个流动献血点;在各乡镇政府所在地分别设1个流动献血点。

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市中心血站,根据规划设置献血点;公安部门负责在献血车道路停放点提供方便,并负责打击扰乱献血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大型献血活动现场安全;规划部门负责将献血屋的规划纳入城市发展规划;城管部门负责为献血车或献血房车停靠提供支持和帮助;供电部门负责协调办理固定献血屋设置和献血车停放点用电报装手续;其他有关单位和乡镇政府应当予以配合。

第九条市、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建立血液工作信息化系统,推进大数据发展和应用,实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中心血站、医疗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优化采血、供血、用血和费用核销管理系统。

第二章宣传、动员和组织

第十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中专院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无偿献血活动,动员和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适龄健康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并为献血者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十一条发生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突发事件,出现需要大量用血的紧急情况,在启动采供血应急预案后,仍无法满足医疗临床用血需求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指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大中专院校和社会团体动员和组织本单位人员参加应急献血。

第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价体系,推动无偿献血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每年6月定为本市无偿献血宣传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采取措施广泛宣传无偿献血意义,普及无偿献血科学知识,提高城乡居民无偿献血知晓率,引导适龄公民积极参加无偿献血。

宣传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新闻媒体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教育部门负责动员和组织各级各类学校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工作,将无偿献血科普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健康卫生教育内容。

科技、司法部门负责将献血法律、法规纳入科普、法制宣传内容。

城管部门负责协调解决职责范围内公共场所无偿献血公益宣传点的设置。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文化旅游部门、新闻媒体单位(报刊、广播、出版、电视、新闻网站等)应当免费开展无偿献血的社会公益宣传,免费刊播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科普无偿献血知识,宣传无偿献血先进事迹、典型人物。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积极做好广大工会会员、青年、妇女等人群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工作。

驻贵部队积极支持地方做好军队无偿献血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工作。

车站、码头、广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运营单位应当免费提供其设置或者管理的广告牌、宣传栏、公共视听载体等设施,由市中心血站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

第十四条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组建献血志愿服务组织。

鼓励公民成为固定献血者和应急献血者,加入献血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献血志愿服务,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志愿者权益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采血和供血

第十五条市中心血站是采集、储存、提供临床用血的专业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市中心血站应当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在执业许可范围内开展全市的血液采集、检测、分离、储存和供应等工作,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优质的服务,保障全市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和血液安全。

第十六条市中心血站负责全市献血点的建设并向社会公开献血服务事项、服务时间、地点和联系方式,定期向社会公布采血量、用血量、免交医疗临床用血费用数额等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市中心血站采集血液必须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采血时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采血器材。

市中心血站按照国家血液及有关成分血质量标准的规定,对采集的血液及成分血进行复核、检测;未经复核、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血液的分离、包装、储存、运输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并如实告知与自身健康相关的信息。

公民献血后,市中心血站应当向献血者颁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发给适当的具有献血宣传意义的纪念品,鼓励定期献血;给予预约机采血液成分和稀有血型献血者适当的误餐、交通补贴;在献血服务过程中,为防止献血者出现不良反应,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必要的食品、饮品。

第十九条公民可以选择献全血或者献血液成分。献血者献全血的,每次可以选择献400毫升、300毫升或者200毫升血液,两次采集间隔期不少于六个月;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至2个治疗量(一个治疗量按200毫升全血计算),间隔期不少于2周,每年不得多于24次。捐献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第四章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输血科建设,加强用血管理,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开展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约用血的新型医疗技术等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交付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项费用(以下简称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第二十二条无偿献血者享有优先用血权利。除临床急救用血外,医疗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参加无偿献血者医疗临床用血。

第二十三条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自献血者最后一次献血之日起,按照下列规定免交医疗临床用血费用:

(一)无偿献血累计达10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终身无限量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二)无偿献血累计少于1000毫升(不含1000毫升)的,献血者本人5年内按献血总量的两倍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5年后可以终身按献血总量等量免交上述费用。

(三)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及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5年内按献血总量的2倍免交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5年后可以终身按献血总量等量免交上述费用。

第五章奖励与惩处

第二十四条为鼓励广大公民参加无偿献血,市人民政府每2年召开1次表彰大会,对在全市无偿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并获得国家无偿献血奉献奖、国家无偿捐献造血干细胞奖和国家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终身荣誉奖的个人可以凭相关证件,在本市范围内享受以下优待:

(一)免费游览政府投资建设A级景区等场所;

(二)到政府举办的医疗机构就诊免交普通门诊诊察费;

(三)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第二十六条对采供血及临床用血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由贵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贵港市政府办文电科2019-12-18

 

 

 

新《红十字会法》施行:未向捐赠人反馈情况属违法 文章下载

新《红十字会法》施行:未向捐赠人反馈情况属违法

5月8日,世界红十字会日。今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正式施行。

在时间的长河里,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始终熠熠生辉。但是,近年来的一些恶意炒作,使红十字会的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质疑。这与红十字会制度缺少约束、信息公开不够等不无关系。慈善本是“玻璃缸里的鱼”,所有捐赠人都有权利了解款物去向。尤其是近年来慈善公益事业迅速发展,红十字会经手的捐赠款物越来越多,数额巨大。在这种情况下,红十字会的监督机制、信息公开制度自然进入公众视野,并备受关注。

此次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增添了不少监督条款,推动红十字会进行自我监督和社会监督,从法律上对红十字会人道主义运动和慈善事业予以支持和规范。这是红十字会适应新形势的改革和完善。

新旧对比

监事会

旧:没有监事会相关规定。

新:第二章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在各级红十字会增设监事会,是红十字会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改革,是推进红十字会组织和制度创新的重要举措。

对红十字会法作这样的修订,是对红十字会组织治理机制的重要补充和完善:

一是明确了执委会的职能定位,规定“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是明确了监事会负责人的产生及其职责,规定“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从而形成一个由理事会、执委会、监事会共同组成、责任明晰的组织治理结构,即理事会负责重大决策、执委会负责具体执行、监事会负责有效监督,建立起决策、执行、监督相统一的内部权力运行与制度制约机制。

这种权责分明、管监分离的新型治理结构,是红十字会法修订的重要成果,也是我国红十字组织制度建设的一大跨越,必将极大提升红十字会依法治理和依法监督的水平。

增设监事会,不是说红十字会过去没有监督。红十字会的监督实际上来自多个方面,有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还有纪检监察方面的监督。监事会属于红十字会的内部监督和自我监督,是监督形式的增加和补充,并非对其它监督形式的排斥和替代。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明确指出,“有效的监督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要建立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相结合的综合性监督体系。”因此,将设立监事会纳入法律规定,是对国务院文件精神的法律固化,有助于建立起监事会与其它监督形式的衔接协调机制,促进红十字会综合性监督体系的形成。

职责

旧:将救灾、救助、卫生救护作为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三救”工作一直是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

新:对“三救”职责进行了完善和拓展;将“三献”正式写入法定职责。

对“三救”职责的完善和拓展表现在:

一是将“救灾”工作拓展为“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二是增加了需要“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的多种情形,即“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三是将“卫生救护”方面的职责进一步修改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使“救护”职责进一步明晰和完善。

《国务院关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意见》中明确要求红十字会“加强无偿献血、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按照国务院文件要求,各级红十字会认真开展“三献”方面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将红十字会在实际工作中已广泛开展的“三献”工作正式写入法定职责,明确红十字会“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是此次红十字会法修订的重要突破。

新修订红十字会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并将“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明确为法定职责,必将激励广大的人民群众和志愿者积极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推动红十字青少年活动的广泛开展。

“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是一条兜底性的法定职责,这项“协助”职责不仅为今后红十字会承担更多人道主义服务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表明了红十字会与政府之间不同于一般社会组织或慈善组织的特殊关系,体现了“中国红十字会是党和政府在人道工作领域的助手和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的政治定位。

完善的法定职责,进一步拓展了红十字会的核心业务范围,体现了国家对于红十字会的特别赋权。

财产监管

旧:第五章 经费与财产,包括经费的主要来源、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等。

新:将原法“经费与财产”一章修改为“财产与监管”。就红十字会的财产来源、公开募捐、捐赠处置、捐赠人知情权监督权以及财产管理、信息公开、政府监督等方面作出了新的法律规定,其目的就是要强化对红十字会财产的管理和监督,回应社会关切。

根据“财产与监管”的法律规定,红十字会要在既有管理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以下要求:

一是“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二是“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四是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这些严格的法律规定,对红十字会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落实好这些法律规定,不仅有利于保障红十字会开展人道行动的内在财力基础,而且有利于促进红十字事业外部监管体系的形成。

法律责任

旧:没有法律责任的专门规定,对违反红十字会法的行为不能有效追责,执法刚性和操作性不足。

新:增加了“法律责任”一章,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为有效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保证了法律实施的强制性和权威性。

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根据不同对象和违法情形,具体规定了所应承担的不同法律责任。

一是针对“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列举的违法情形有: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捐赠款物的;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未依法对捐赠款物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的;未依法公开信息的等。针对这些违法情形,法律明确了四种问责方式:责令改正、依法处分、承担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针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列举的违法情形有: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等。针对这些违法情形,法律规定了三种追责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针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列举的违法情形主要是“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责任追究方式主要是两种:依法给予处分、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法行为的严肃追究问责,既是对包括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内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约束,也是红十字事业健康发展的法制保障。

此外,新修订的红十字会法明确规定“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使用作出保护和禁止性规定,是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使用的进一步规范,更是对红十字品牌形象的支持和爱护。

对于红十字会来说,法律是约束,更是保护。有了法律的护航,才能让红十字不带灰尘,更好地维护慈善的价值!

附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2017年2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和平进步事业,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承认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并缴纳会费的,可以自愿参加中国红十字会。

企业、事业单位及有关团体通过申请可以成为红十字会的团体会员。

国家鼓励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参与红十字志愿服务。

国家支持在学校开展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依照中国批准或者加入的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和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中国红十字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依法制定或者修改中国红十字会章程,章程不得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红十字会给予支持和资助,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并对其活动进行监督。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发展同各国红十字会和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二章 组织

第七条 全国建立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地方按行政区域建立地方各级红十字会,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

全国性行业根据需要可以建立行业红十字会。

上级红十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工作。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理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

理事会民主选举产生会长和副会长。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执行委员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其人员组成由理事会决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长和副监事长。理事会、执行委员会工作受监事会监督。

第九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可以设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名誉会长和名誉副会长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理事会聘请。

第十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 职责

第十一条 红十字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救援、救灾的相关工作,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提供紧急救援和人道救助;

(二)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

(三)参与、推动无偿献血、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工作,参与开展造血干细胞捐献的相关工作;

(四)组织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红十字青少年工作;

(五)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六)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

(七)依照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的基本原则,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八)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九)协助人民政府开展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人道主义服务活动。

第十二条 在战争、武装冲突和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执行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有优先通行的权利。

第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

第四章 标志与名称

第十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使用白底红十字标志。

红十字标志具有保护作用和标明作用。

红十字标志的保护使用,是标示在战争、武装冲突中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的人员和设备、设施。其使用办法,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执行。

红十字标志的标明使用,是标示与红十字活动有关的人或者物。其使用办法,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武装力量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红十字标志,应当符合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 红十字标志和名称受法律保护。禁止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禁止以任何形式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

第五章 财产与监管

第十七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

(一)红十字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组织和个人捐赠的款物;

(三)动产和不动产的收入;

(四)人民政府的拨款;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 国家对红十字会兴办的与其宗旨相符的公益事业给予扶持。

第十九条 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募捐活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红十字会依法接受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捐赠的款物,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红十字会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捐赠人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一条 红十字会应当按照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

捐赠人有权查询、复制其捐赠财产管理使用的有关资料,红十字会应当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红十字会违反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约定的用途,滥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赠人可以向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举报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

红十字会的财产使用应当与其宗旨相一致。

红十字会对接受的境外捐赠款物,应当建立专项审查监督制度。

红十字会应当及时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第三方机构,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将审计结果向红十字会理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发布,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红十字会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依法接受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红十字会的财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审计、民政等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其接受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用、滥用、篡改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的;

(二)利用红十字标志和名称牟利的;

(三)制造、发布、传播虚假信息,损害红十字会名誉的;

(四)盗窃、损毁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红十字会财产的;

(五)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救援、救助、救护职责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法所称“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是指一九八六年十月日内瓦国际红十字大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的“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章程”中确立的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和普遍七项基本原则。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是指中国批准的于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订立的日内瓦四公约,即:《改善战地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改善海上武装部队伤者病者及遇船难者境遇之日内瓦公约》、《关于战俘待遇之日内瓦公约》和《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

本法所称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是指中国加入的于一九七七年六月八日订立的《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和《一九四九年八月十二日日内瓦四公约关于保护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

第三十条 本法自2017年5月8日起施行。

法制网201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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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市红十字救援队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和《中国红十字会关于加强红十字救援队建设的意见》、《中国红十字救援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市应急救援队”)在上海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市红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市红会联合上海市红十字医院共同组建,并由组建单位专职、专业人员和志愿者共同参与的红十字救援队伍。

第三条 市应急救援队以参与本市气象灾害、重大自然灾害、城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志愿服务为主。根据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及市政府有关部门的指令,协助、参与中国红十字救援队开展的国内外赈济救援工作;协助、配合中国红十字(华山医院)医疗救援队开展救援工作。

第四条 市应急救援队建设坚持因地制宜,规模适度,结构优化;一专多能,平战结合,志愿服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增能强化”的原则,依靠社会力量,争取政府支持,不断推进组织建设、机制建设、能力建设,逐步形成管理规范、运转高效的上海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

第二章 组织和队员管理

第五条 市应急救援队按照《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援队建设规范》组队和管理,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下设赈济应急救援队、医疗应急救援队等专业分队,各分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2名,救援队员由市红会直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组成。市应急救援队由市红会赈济救护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六条 市应急救援队实行队员注册制度,由市红会负责救援队员的招募、培训、考核、注册、发证等工作,并按总会要求,建立救援队员数据库,报总会备案。

第七条 应急救援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红十字事业,具有人道、博爱、奉献”的红十字精神,熟悉红十字应急救灾和救援救助工作;

(二)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红十字会相关规章制度,志愿参加红十字救援工作,切实履行服务承诺;

(三)参加红十字应急救援课程培训,并通过考核,熟练掌握所属队伍所需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和团队合作力,较强的沟通、协调、适应能力,能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并能独当一面开展工作;

(五)身体健康、年龄适当,具有吃苦耐劳的品格意志和良好的应急心理素质,能适应短期户外服务及宿营生活。

第八条 市红会结合年度应急救援队培训、演练,组织应急救援活动和开展防灾避险、应急救护知识宣传等,对救援队员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个人体能、专业技能、参与培训演练及现场救援的频次、服务态度、服务绩效等。连续两年未按要求参加应急救援队活动者,视为自然退队,从报总会备案的市应急救援队数据库中删除。

第九条 市应急救援队在执行市红会下达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任务时,必须使用统一的名称、队旗、服装及其标志标识。

第三章 培训和演练

第十条 市红会每年组织市应急救援队培训、演练,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演练;适时组织、参与长三角省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联合演练。

第十一条 市红会按照总会统一标准,结合本市应急救援实际,制定、实施市应急救援队年度培训、演练计划和教学大纲,并向总会报备。培训包括:基础知识、专业技能、拓展分享等课程;演练包括:应急集结、出队准备、灾情评估、救援物资发运及分发、应急设备操作、体能训练等科目。

第十二条 市应急救援队培训、演练,可邀请国内外应急救援专家、师资和具有现场救援经验的国家级中国红十字救援队骨干队员担任教员。

第十三条 市红会逐步完善应急救援队师资培养、选拨机制,推荐优秀应急救援队队员参加总会国家级救援队师资培训,根据需要承担国家级救援队培训的授课任务。

第十四条 救援队员参加总会、市红会组织的培训、演练,其成绩可纳入本人年度考核评价内容。

第四章 救援管理

第十五条 市红会赈济救护部根据灾情信息和《上海市红十字会应对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相应等级,向市应急救援队发出应急救援预警;在紧急情况下,市红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可直接下达救援指令,明确应急救援现场总指挥,启动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市应急救援队在收到预警指令后,应立即通知所有队员待命职守,接受参加救援行动报名;同时召集救援队员骨干,根据救援目标任务,1小时内制定出队计划报市红会审定,内容包括:出队的人员名单、装备清单、保障措施、行程安排、预算明细等(见附件1和2)。

第十七条 市应急救援队根据市红会赈济救护部集结队伍、实施救援的指令和经批准的出队计划,通知参加救援行动的救援队员集结,启动物资采购、装备出库等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 本市应急救援须在2小时内完成集结准备,4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总会指令实施跨省救援的,须在接到通知的3小时内将出队计划报告总会,在24小时内到达总会指定地点。

第十九条 执行总会派遣任务时,应急救援队受总会(总会前方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队应根据市红会要求定期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第二十条 市应急救援队执行救援任务时,相关信息报道由市红会审核后发布,未经同意,应急救援队及队员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名义,擅自公开发布救援工作信息。

第二十一条 救援任务结束后,由市红会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向应急救援队下达撤离命令。应急救援队应在撤离前完成现场救援工作相关文本、资料的收集;在完成救援任务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红会赈济救护部提交救援工作总结报告、经费使用结算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五章 保障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应急救援队日常装备配置、维修保养以及交通、食宿等经费保障,纳入市红会专项预算。各类救援装备、器材仅限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十三条 应急救援队执行特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任务,所需的装备及耗材补充、设备运输及跨省交通费、通讯及车辆租赁、救援期间食宿及后勤保障、保险等相关经费,可由市红会专项预算承担,也可从市红会人道救助基金救灾救援专项或社会定向捐赠中据实列支,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四条 应急救援队在开展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时,由市红会根据不同情况,为救援队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参与国际救援时,根据当地实际提供必要的防疫注射等保障。

第二十五条 应急救援队完成救援任务后,市红会可酌情向救援队员及所在单位发放慰问函、感谢信。对在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救援队员,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六条 对在参加培训演练活动、执行救援任务期间,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或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市应急救援队及队员开展、参与志愿服务,按照相关志愿服务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市应急救援队装备管理,按照《上海市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装备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上海市应急救援队中文规范名称为:上海市+(救援队所在区)+红十字+专业类别+救援队”。示例:上海市(静安区)红十字应急救援队。英文规范名称为:shanghai+(救援队所在区)+red cross+专业类别+emergency response team”示例:shanghai(jingan)red cross relief emergency response team。

第三十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应急救援队管理,各区红十字会可参照制定本级红十字救援队的规程。

第三十一条 与有关机构、单位、社会组织合作建立的应急救援队的,按照本实施办法并结合双方合作协议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普陀区红十字会 2021-9-8  

 

 

吉安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吉安市红十字会关于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高人民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和改进全省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16〕3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总体目标:到 2020年,建立比较完善的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机制,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应急救护培训的覆盖面,实现全市应急救护知识普及率达到全省领先水平,普及人数40万人,占全市人口总数的8%;培训红十字救护员5万人,达到总人口数的1%。其中机关、学校救护员比例达到本单位人员总数的10%,学校的班主任、体育老师全部参加救护员培训;交通运输、公安、消防、旅游、工矿、建筑、电力等重点人群和高危行业救护员比例达到50%。将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纳入全市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应急工作考核内容,将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纳入文明创建测评、职业资格培训、岗前培训、驾驶员培训等工作内容,建立常态运行机制,形成市、县、乡镇(街道)三级应急救护网络,不断提高群众性应急救护水平,更好地服务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

年度目标:

2017年培训救护员0.7万人,普及培训7万人;

2018年培训救护员1.5万人,普及培训11万人;

2019年培训救护员1.6万人,普及培训12万人;

2020年培训救护员1.2万人,普及培训10万人。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全市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领导,成立吉安市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徐开萍 副市长

副组长:龙 蛟 市政府副秘书长

杨 峰 市红十字会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组长)

朱荣茂 市政府办公室党组成员、市政府应急办专职副主任

成 员:胡力生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

周润生 市财政局调研员

涂江宁 市教育局副局长

刘 峰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市交警支队支队长

袁荣明 市人社局副局长

郭晶晶 市红十字会专职副会长

罗锡杰 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处长

罗厥宏 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

管 萍 吉州区政府副区长

胡迈根 青原区政府副区长

王克康 井冈山市政府副市长

边晓玲 吉安县政府副县长

周晓霞 新干县政府副县长

陈和发 永丰县政府副县长

曾志斌 峡江县政府副县长

刘怡莉 吉水县政府副县长

肖 红 泰和县政府副县长

李卫东 万安县政府副县长

邱秀华 遂川县政府副县长

王斌平 安福县政府副县长

彭丽英 永新县政府副县长

刘晓明 庐陵新区管委会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红十字会,杨峰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全市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组织实施。

三、培训类别

根据《中国红十字会应急救护培训标准化工作手册》要求,应急救护培训主要分为三类:

(一)救护师资培训:培训对象为各相关部门推选的本系统救护培训授课人员。培训主要内容包括:红十字运动与应急救护的基本知识;强化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核心技术;常见急诊、意外伤害、突发事件的处置要领;教授授课技艺、心理援助等内容;进行理论考试、实操考核、试讲考核。培训时长48学时(每学时45分钟)。

(二)救护员培训:培训对象为教育、旅游、电力、建筑、矿山等高危领域和重点人群为主的行业一线工作人员。培训内容为:红十字运动与应急救护的基本知识;心肺复苏、创伤救护等初级应急救护知识与技能;中毒(化学和食物)、触电、溺水、烧伤等意外事故或突发时间的处置要领及家庭常见急诊的救护(根据学员需求选择培训内容);进行理论考试、实操考核。培训时长16学时。

(三)普及性培训:培训对象为全市各界群众。培训内容根据受训人员的需求和行业特点,在救护员培训内容中选择性地安排相应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长与培训内容相适宜,一般为4学时。

四、组织实施

(一)2017年12月前,完成救护师资培训。由市红十字会负责,从全市红十字会、教育、卫生等系统遴选50人参加市红十字会统一组织的救护师资培训班。参训人员完成所有培训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市红十字会颁发《救护培训师资证书》。从2018年起,每年复训师资50人。

(二)2017年-2020年,培训救护员5万人、普及性培训40万人。市红十字会负责协调协助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市属各团体、行业、企业等完成培训任务;各县(市、区)的培训由当地县红十字会牵头负责开展,市红十字会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每年应急救护培训具体工作年度计划由市红十字会下达。

参加救护员培训,并完成所有培训课程并经考核合格后,由市红十字会颁发《红十字救护员证》。

五、职责分工

各地、各部门要将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纳入应急培训体系建设管理,积极协调推进应急救护的培训和演练工作。全力抓好“五进”,即进学校、进机关、进社区、进乡村、进企业。重点抓好“五员”培训,即驾驶员、(学校)教学员、消防员、救护员、乘务员。参加培训人员要切实掌握一定的急救知识和技能,争取通过考核取得红十字救护员证书。红十字会要加强检查评估、严格考核发证。

红十字会:牵头负责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总体工作,包括组织协调、工作计划、具体实施、业务指导等。

政府应急办:负责应急救护培训工作所涉跨部门的有关事项的协调和督促落实。

综治办:负责将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纳入综治宣传培训内容,列入综治差异化考核项目。

教育部门:负责做好对各级各类学校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督促学校教职员工和在校学生参加应急救护培训,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每所学校至少有1名红十字救护师资,在学校开展急救知识宣传。各级各类学校应将应急知识纳入学生安全教育和新生军事技能训练内容,组织学生开展逃生避险、自救互救和水上救生知识技能教育。

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公安系统的民警、协警、工勤人员、治安员以及消防官兵等人员参加培训,使其掌握基本的急救知识和技能,在事故现场能够有效地开展救护工作。支持配合在驾驶员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将应急救护培训列入从业人员的岗前培训的必要内容,做好对公路、水路营运驾驶员、乘务员、驾驶培训教练员的现场救护培训工作。

规划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建筑企业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工作人员参加应急救护培训,建筑工地要成立突发事故急救小组,做好事故现场急救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组织景区安全管理人员、旅行社导游、酒店服务人员参加应急救护培训。

人社部门:负责协调督促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组织事业单位职工和公务员参加应急救护培训。

安监、国资部门:负责组织高危行业从业人员、普通劳动者参加应急救护培训。

电力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内的作业人员参加应急救护培训,掌握必要的急救知识和技能。

文化、体育、科协、团委等部门:负责督促各类科技馆、图书馆、博物馆、体育馆、游泳馆、文化宫、少年宫以及其他公共活动场所,积极开展应急知识和救护技能的宣传普及。特别是各游泳馆要积极配合红十字会联合开展青少年防溺水安全教育,大力加强水上救生技能培训。各级红十字会主动与各场馆联系,探索建立应急救护培训站点,有条件的可建立生命安全健康教育体验教室,积极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自救互救的技能培训,使应急知识和救护技能的宣传培训工作大众化、社会化、常态化、长效化。

其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各级红十字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各级、各部门已建立应急救援队伍的单位要加强对应急救援队伍专业技能的培训,提高队伍抢险救援能力。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把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工作作为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公众应对公共突发事件能力、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工作抓实抓好。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措施,保障经费。要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大力支持应急救护培训工作。市本级救护师资和救护员培训所需的工作经费由市财政保障,各县(市、区)救护员培训和普及培训由各县(市、区)财政提供保障。鼓励社会力量捐资等多途径解决应急救护培训经费。

(三)加强督查,稳步推进。各级红十字会要加强督促协调,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完善工作机制,密切配合协作,共同推进全市应急救护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每年2月、12月底前分别向本级红十字会报送年度培训计划数和已培训人数,由红十字会汇总报同级应急办和上级红十字会备案,年底全市通报。

(四)广泛宣传,扩大影响。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介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提高群众对应急救护的认知度和参与性。各地各部门要以“58世界红十字日”、“512防灾减灾日”、“世界急救日”等纪念日为载体,开展集中的主题宣传活动,切实提高防灾避险和自救互救知识的影响力,为应急救护培训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吉安市红十字会2017-10-20

 

 

安徽省农村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下载

安徽省农村筹资筹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和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管理,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安徽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用3年时间逐步取消统一规定的农村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

2000年农村每个劳动力承担劳动积累工和义务工最高分别不超过13个和7个,2001年不超过10个和5个,2002年不超过6个和4个,2003年起全部取消。

投劳任务较少的地方,也可以一步取消。

第三条劳动积累工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和植树造林。义务工主要用于植树造林、防汛、公路建勤。

除抢险救灾、农田水利工程建设和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劳动积累工、义务工不得跨乡镇使用。禁止强行以资代劳。

劳动积累工、义务工的具体使用和管理按照《安徽省农民负担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除遇到特大防洪、抢险、抗旱等紧急任务,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临时动用农村劳动力外,任何地方和部门均不得无偿动用农村劳动力。

第五条要取消统一规定的劳动积累工、义务工后,村内兴办水利、修路架桥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应当遵循量力而行、群众受益、民主决定、上限控制、使用公开的原则,实行一事一议,所需资金或者劳务,经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由本村村民承担。

第六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主要用于本村范围内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植树造林、修建村级道路等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七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资筹劳,实行上限控制。所筹资金应当按照人口承担,每人每年不得超过15元。所筹劳务,由本村劳动力(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承担,每个劳动力每年承担劳务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标准工日。

第八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和劳务,由村民委员会在每年第一季度提出预算,经书面征求农户意见后,组织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第九条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农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村民会议通过的筹资、筹劳决定,应当经乡镇人民政府农经管理机构审核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筹资、筹劳预算,由乡镇人民政府农经管理机构负责在省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农民负担监督卡上登记,并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发到各农户,予以公布。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农民负担监督卡的规定负责提取资金或者安排出工。

第十二条对因疾病、伤残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收入低于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生活特困户,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过半数通过,对其的筹资筹劳可以给予减免。

第十三条对不承包土地并从事工商业、渔业生产活动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1997年乡统筹费和新的农业税附加或者农业特产税附加的负担水平内,由村民委员会向其收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

第十四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安排农民出工,应当在农闲季节进行,禁止强制农民以资代劳。

农民因外出务工等原因,自愿以资代劳的,应当由本人或者其亲属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批准后,可以由其出资雇请劳动力也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雇请劳动力,完成出工任务。

第十五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向农民筹集的资金,归本村村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管理、使用。

村应当成立由村民代表参加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负责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的监督。农民出资、出劳使用情况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后,由村民委员会公布,接受农民监督。

第十六条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村民委员会应当向出资、出劳人开具由省人民政府农民负责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筹资筹劳收据和用工凭据。

第十七条按照本办法规定批准的筹资筹劳项目、标准,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应当遵守,自觉履行。村民委员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立项或者提高标准,强制农民出资、出劳的,农民有权拒绝。

第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以检查、评比、考核等形式,要求农民或者村民委员会出资、出劳,开展各种形式的达标升级活动。

第十九条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村内兴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业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要求农民出资、出劳的,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属于非中共党员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由处理机关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依法提出处理意见,直至予以罢免。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强行向农民筹资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收取的款物退还农民。

违反本办法规定强制农民出劳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将违反规定的用工,按照当地中等劳动力标准工值给予农民相应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霍邱县人民政府2017-9-14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审议通过 文章下载

《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审议通过

7月30日下午,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共三十条,是在20年前重庆市颁布实施办法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红十字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重庆实际,对市红十字会的性质定位、法定职责、治理结构、基层组织、募捐筹资、公信力建设、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全面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为重庆市红十字会依法治会、依法履职、依法监督和保护提供基本遵循,为加强和推进红十字会的自身建设和改革发展奠定了法律基础。

细化法定职责和相关法律责任

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是其依法履职的重要依据。结合重庆市红十字会多年来依法履行职责和拓展人道救助领域工作实践,根据红十字会法和章程中有关红十字会的职责界定,“实施办法”用了九条的篇幅对市红十字会在紧急救援、应急救护、人道救助、无偿献血和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红十字人道传播、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和对外交流等方面的职责进行了细化,使实施办法更具操作性。

“实施办法”还增加了相关法律责任条款。一是明确了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的违反本法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了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相关法律责任;三是明确了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法律责任。

完善红十字会治理结构

“实施办法”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对市红十字会组织治理机制作了补充和完善,增加了执行委员会和监事会的相关规定,形成了权责分明、监管分离的科学有效的内部治理结构。办法明确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监督,也包括监督其是否按照法律、章程规定的程序开展工作等情况。

规定了“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组成,监事长、副监事长由监事会民主推选产生,监事会对理事会、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监事可以从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代表和红十字志愿者、捐赠人代表等中产生”。

此次修法完善了市红十字会法律监督、政府监督、社会监督、自我监督的综合监督体系,有利于规范市红十字会的运行,提高市红十字会的依法治理和依法监督工作的水平。

加强红十字会应急响应

为回应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引发的社会关切,更好地发挥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作用,“实施办法”在突发事件响应、捐赠财产的处分等方面对红十字会应急管理措施作了规范。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响应救援工作纳入政府应急响应体系;规定红十字会在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中,应当根据政府发布的响应级别及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依法组织参与宣传、救援、救护、救助、募捐等相关工作,做到高效运转、公开透明。

将群众应急救护纳入民生工程

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防灾避险和卫生健康知识,组织志愿者参与现场救护是中国红十字会职责之一,是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长效机制,充分发挥红十字会在公众参与的应急救护培训中的主体作用,“实施办法”将群众性应急救护知识普及、培训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明确规定“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开设红十字运动基本知识和应急救护相关课程”“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应急救护知识普及活动。公安机关、交通部门应当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对机动车驾驶人开展应急救护培训。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易发生意外伤害的交通运输、矿山、建筑、电力等行业中开展应急救护培训”。

全面保障红十字事业发展

为保障重庆市红十字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红十字事业发展专项规划,将红十字志愿服务工作纳入志愿服务工作整体规划,支持红十字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参与民生保障和社会治理,如兴办医疗、康复、养老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

对政府相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工作进行了细化,教育部门应当将红十字青少年工作纳入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和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整体规划,支持学校红十字组织建设。倡导社会各界支持和配合红十字会开展各种公益活动的内容,鼓励和支持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等公共场所为红十字会活动提供便利。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明确了“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基层组织、会员、志愿者、捐赠人以及造血干细胞捐献者等予以表彰和奖励”的规定。

加强红十字会公信力建设

公信力是红十字会的生命线。“实施办法”主要从捐赠募捐活动、红十字会财产监管等方面加强公信力建设。一是根据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捐赠物资发放的实际情况,为提高红十字会分配捐赠资源的公信力,创新提出了捐赠人可以参与捐赠物资的发放的规定。

二是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的财产及其使用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三是强化了红十字会财产监督管理,增加了将捐赠财产与其他财产分开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等。

推动建立服务群众的基层组织

红十字会作为群团组织,是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的助手,是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红十字会基层组织更是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具体组织者和实施者,承担着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的重要职能,是红十字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修法结合重庆实际,在第二条第三款提出“支持市、区县(自治县)红十字会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红十字会基层组织”。

第十二条规定红十字基层组织的职责是“负责发展会员、志愿者、宣传普及红十字运动、健康知识,开展群众性应急救护培训、人道救助等工作”。为红十字会积极融入城乡社区治理,探索服务城乡社区群众的方法和途径,为打造群众身边的红十字会,为开创新时代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的新局面提供了法律基础。

中国红十字会2020-8-4

 

 

《北京市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管理办法》发布 文章下载

《北京市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管理办法》发布

为全面提升社会捐助事业发展水平, 拓宽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捐助渠道,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形成政府引导、社会协同、群众监督的发展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 ,日前,北京市民政局发布了《北京市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首次明确,在发生大型自然灾害和城市突发事件,社会力量可参与本市困难群众帮扶以及本市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对口协作等工作,以及救急解难、扶危济困等领域开展的捐赠物资接收、处理及发放等活动。

《办法》的创新点之一就是鼓励更多类型的捐助站点加入,通过增加捐赠站点种类,实现合理化布局,畅通捐助物资流通渠道,完善社会捐助服务网络,构建快捷、方便、务实、高效的捐助体系。目前,北京市已建立捐赠站点1500余个,其中100余个全日开放、1400个在“市民爱心捐赠日”、募捐月及突发性大型活动时接收市民捐赠。按照“十三五”规划,北京市捐助站点将按每年10%的速度递增,但即便如此,仍存在站点覆盖面不够、全天开放站点不多、不能完全满足市民捐赠需求的问题。

根据《办法》,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可以经区以上民政部门委托设立捐助站,并按照设立程序核准后,统一颁发“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站点”牌匾。 2016年北京市已在东城区开展了捐助站点进楼宇试点工作,10个分布在东城区各写字楼里的捐助站点已落实到位,开始标准化配套设置。

在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中,北京市捐赠物资处理的社会化配套服务先行一步。目前,北京市的捐赠物资均由专业机构完成收集、分拣、清洗、包装工作。其中,符合援助标准的衣物在经过消毒清洗处理后,将按照标准分拣整理,进入捐赠库房,作为备灾储备,或用于本市对口支援、对口帮扶和对口协作地区,或发放到全市慈善超市供各辖区困难群众持证免费领用。不适宜捐助的衣物,则统一由具备再生加工资质的机构进行再生加工处理,制作的成品返回捐助站点回馈捐赠者。《办法》还进一步明确规定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采取招投标的方式由企业承担捐赠物资的处理;明确了捐赠物资处理方式、处理标准流程、物资流通方向,使物资处理环节有章可循。

《办法》最具突破之处在于打开了物资发放的渠道。今后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申请参与物资发放工作,由政府提供物资,社会力量进行有针对性的精准救助。《办法》明确了物资发放目标任务,具体列出了社会组织参与资质要求,通过规定项目管理、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项目终止等内容,明确了物资发放的参与方式、实施过程及管理要求。

为最大限度发挥捐赠物资使用价值,实现精准救助。前期,北京市已尝试与社会组织开展试点合作,多次将十余万件北京市民捐赠衣被送往河北省赤城县、涿鹿县、青龙县等几个贫困县,使百余个贫困村的困难群众受益。期间,社会组织承担了走访调研、方案设计、协调外联、物资运输等多个环节运作,最终将物资直接发放到贫困群众的手中。社会力量参与物资发放工作,解决了捐赠物资出口单一的问题,实现了物资的精准有效利用。在此过程中,管理部门不断探索研究、总结经验,细化完善实施方法与监管责任。

此外,《办法》进一步严格了监管环节。公开透明是社会力量参与捐助工作的基础,社会力量要高度重视信息公开工作,按时按规定公开各项信息,做细做实,接受政府、社会公众、专业机构、媒体的监督。根据《办法》,北京市将建立社会监督机制,畅通监督渠道,市民发现问题可以向民政部门进行举报;民政部门也将不定期进行抽查并开展第三方评估。对于社会力量违规开展接收活动、违规处理使用捐赠物资,或拒不履行信息公开等行为,市区民政部门将依法处理。民政部门将加强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确保社会化捐助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作者 : 皮磊

公益时报2017-1-11

 

 

广东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非营利性组织筹资能力的建议》 文章下载

广东省红十字会《关于加强非营利性组织筹资能力的建议》

省民政厅: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期间,吴克昌代表提出了《关于加强非营利性组织筹资能力的建议》,经认真研究,我会会办意见如下:

筹资工作是红十字会最基础、最核心的工作,是红十字会依法履责、有效开展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多年来,全省各级红十字会作为党和政府在人道领域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不断提升筹资能力和工作水平,积极动员一切可以动员的力量,为困难群众提供人道服务。

一是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及工作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规定,红十字会可以依法进行募捐活动,会员会费、捐赠款物、动产和不动产收入、政府拨款是红十字会财产的主要来源;《中国红十字会捐赠工作管理办法》规范了红十字会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管理、信息公开、捐赠表彰等内容;省红十字会根据工作实际,制定了《接受捐赠的程序》、《捐赠表彰办法》等工作制度。针对此次新冠疫情社会捐赠款物接收工作,我会还制定了《省本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捐赠款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捐赠和接受进口物资的参考操作指引》和《指引(续)》等制度和流程,进一步规范了红十字系统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并指导地市红十字会相应开展工作。

二是开展常态化的培训。目前,“互联网+公益”已成为公益慈善新常态,呈现蓬勃发展的态势。近年来,全省各级红十字会积极转变思维,与时俱进,在坚持传统筹资模式的基础上,尽快适应移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的发展趋势,探索利用互联网平台开展筹资工作,筛选项目上线募捐,在线公开公示项目募捐、执行情况,实现项目的公开透明。每年,省红十字会都会举办一期全省人道资源动员培训班,分别邀请中国红十字基金会、腾讯公益、江西省红十字基金会、中山大学传播与设计学院及民政系统等行业内外专家,为全省地级市红十字会筹资工作人员讲授慈善筹资的政策规定及操作规程、网络筹资新动向、筹资工作经验介绍等课程,指导开展筹资工作。目前,在我会指导下,全省20个地市(除了潮州)以及部分县区红十字会已申领了公开募捐资格证,正积极参与“腾讯99公益日”等网络平台募捐活动。

三是精心策划品牌项目。全省红十字会系统树立以项目带动筹资的理念,围绕党和政府中心工作和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及核心业务,结合各地人道需求和筹资状况,精心设计人道服务项目,加大宣传力度,打造具有红十字特色的品牌项目,不断提升筹资能力,吸引汇聚社会资源。例如:省红十字会“扶贫救心”项目和“博爱送万家”项目、中山市红十字会“慈善万人行”项目、珠海市红十字会“四个陪伴”项目、东莞市红十字会“少年行-应急救护培训”项目等。

四是努力搭建合作平台。一直以来,我会始终加强与香港、澳门红十字会及台湾红十字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拓宽筹资渠道。2014年,粤港澳红十字会签署《框架合作协议》,搭建三地交流平台;2016年与香港红十字会签署《支持建设广东省红十字赈济救援队项目》,香港红十字会资助143万余元,支持广东办班、模拟演练、添置设备装备等。2006年以来,获得澳门红十字会支持,针对贫困地区的医疗状况,捐资援建卫生院(站)、博爱新村、博爱教学楼、博爱广场等援建援助项目19个,共投入善款476.41万元。2007年以来,台湾红十字组织捐款捐物支持广东组建红十字水上志愿服务队。2019年,省红十字会起草《粤港澳大湾区红十字会参与大湾区建设行动方案(讨论稿)》,并举办2020年“珠三角9市红十字人道博爱穿粤行”活动,12名红十字志愿者以单车骑行的方式,耗时10天围绕广东9市沿途开展红十字宣传筹资活动,累计筹资66.5万元。

虽然,全省各级红十字会积极适应新形势,在筹资工作方面做了大量实践,并取得相应的成效,但由于存在一些客观原因,还存在不少短板:一是重视不够,认识不足,多强调客观原因(人财物有限、经济条件不好等),忽略政府资源、媒体资源、政策法规等资源争取和整合,也忽略会员、志愿者内部资源的动员等。二是筹资人才缺乏,能力建设有待提升。三是创新能力不强,缺少常态化的捐赠和常态化的筹资项目。

下一步,省红十字会在筹资工作方面主要做好以下几工作:

一是筹备建立广东省红十字基金会,由广东省红十字会发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专门从事筹资工作,充分发挥基金会专业性、体制机制灵活性等优势,进一步拓展筹资途径。设立专项人道基金,发挥其管理民主、公开透明以及执行的开放性和参与感的优势,增加对捐赠者的吸引力,培养长期捐赠者,增强筹资能力。

二是建立健全“合作高效、协调统一”的筹资机制,培养或聘请专业化筹资人才,加强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开发利用,不断提高自身筹资能力和水平。

三是积极利用各种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红十字事业。尽可能承接政府的公共服务项目,精心筹划和培育符合社会需求、有竞争力、可持续发展的项目;注重发挥红十字会常务理事、理事、会员、志愿者在紧急救援、应急救护、救灾救助等人道工作领域的积极作用,为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和奉献爱心提供平台和渠道,用新的发展理念开拓发掘筹资的新领域。

广东省红十字会2020-7-8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 文章下载

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意见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新时期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三年攻坚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3号)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管理,充分发挥捐赠财产使用效益,经省领导同意,现就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的决策部署,以充分发挥捐赠财产使用效益、提高扶贫对象发展能力为目标,以增强捐赠财产使用针对性、强化捐赠财产管理为抓手,着力改革捐赠财产使用管理机制,更有效地聚焦贫困人口,助力攻坚脱贫。

二、基本原则

精准扶持。在精准识别扶贫对象的基础上,进一步优化扶贫济困捐赠项目设计,确保捐赠财产精确用于扶贫对象,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

突出重点。紧紧围绕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打赢脱贫攻坚战的目标任务,突出捐赠财产使用重点,主要用于直接促进贫困人口增收,兼顾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保障等,支持我省建档立卡的相对贫困村、贫困人口脱贫奔康。

公开透明。坚持公平公正,依法推进捐赠财产信息公开,发挥扶贫对象的主体作用,引导村基层组织和扶贫对象自主参与捐赠财产使用管理,进一步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三、使用范围

(一)非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财产,重点支持原中央苏区、欠发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人口超过4万人的县(市、区)的脱贫攻坚。用于扶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发展生产、提高技能、提供金融、资产收益扶持,保障义务教育、基本医疗和住房安全,补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的个人缴费及重大疾病救助等,改善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等。

本意见所称非定向捐赠财产是指捐赠人没有明确指定使用地域、受益人群和具体用途的捐赠财产,主要包括珠三角(含惠州)8市上缴省统筹资金;没有定点帮扶任务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向本单位、本系统募集的资金;捐赠协议明确由省统筹使用或没有指定使用地域、受益人群和具体用途的爱心企业、爱心人士捐赠的财产。

(二)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主要投向以下几个方面:

1.直接促进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增收的项目。主要包括:

(1)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发展生产。包括支持扶贫对象发展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加工业、手工业、乡村旅游业、电子商务和物流配送服务等。

(2)支持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高技能。包括农民适用技术培训和科技扶贫培训、促进贫困家庭子女就业等。

(3)为扶贫开发帮扶对象提供金融支持。包括建立贫困村村级发展互助资金,贫困户扶贫贷款贴息,对建档立卡贫困户及直接吸纳贫困户务工、参股、带动增收效果好的农业龙头企业、扶贫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组织和种养大户等扶贫贷款给予贴息和担保风险补偿金,对参加农业保险的贫困户自行负担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等。

(4)建立资产收益扶持机制。包括以招投标方式投入实施农业、林业、养殖、光伏、水电、乡村旅游等项目形成资产,将收益分给贫困户,具备条件的折股量化给贫困村和贫困户等。

2.用于贫困人口的教育、基本医疗保障。对就读义务教育、高中教育和全日制专科教育阶段的贫困户子女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农村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和意外伤害保险的个人缴费及重特大疾病救助等。

3.用于贫困家庭的危破住房改造补助。

4.围绕改善农村贫困地区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设施、小型农村饮水安全配套设施、贫困村村组道路等。

四、使用管理

(一)非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接收的省级非定向捐赠财产,由省民政厅、省扶贫办统筹,向原中央苏区、欠发达革命老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及贫困人口超过4万人的县(市、区)倾斜安排。市、县两级接收的非定向捐赠财产,由同级民政、扶贫部门统筹安排。非定向捐赠财产按扶贫开发帮扶对象人数统一拨付到贫困人口属地市县,由属地县(市、区)制定具体的资金使用实施方案,并下拨到镇村,由镇村统筹使用,负责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贫困人口属地市县应在银行开立单独账户,专项管理捐赠款。相关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确需变更,应报地级以上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项目完成后,由项目实施单位联合受益人向受赠人报告项目实施情况;受赠人可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对项目执行进行验收,向捐赠人反馈资金使用情况。

(二)定向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捐赠人定向捐赠的,受赠人和使用人应按照捐赠人意愿并根据“关爱贫困人口,助力攻坚脱贫”的原则,安排使用定向捐赠财产。定向捐赠财产按以下办法使用管理:

1.捐赠人在定向捐赠财产使用范围内指定项目,由使用人或受益人根据捐赠人指定的项目,向受赠人提出用款申请,受赠人根据捐赠人意愿和捐赠协议约定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捐赠人意愿和协议约定内容的项目,由受赠人根据捐赠财产实际到位数额,一次性或按项目进度直接拨付捐赠资金到使用人或受益人指定账户。

2.使用人、受益人不得擅自改变捐赠人指定捐赠财产的使用方向和用途。如确需变更,应由受益人向受赠人提出变更理由和新的项目使用方案的申请,由受赠人商捐赠人同意并签订变更捐赠协议后方可实施。

3.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扶贫济困日活动中向本单位、本系统募集的捐赠财产,有定点帮扶任务的,可优先用于本单位扶贫开发定点帮扶。没有定点帮扶任务的,捐赠财产纳入非定向捐赠财产范围。

五、监督与信息公开

(一)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能分工,对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管,重点加强对受赠人捐赠接收和使用管理、日常运作开支、资金使用绩效等情况的监管。受赠人、使用人和受益人应当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和社会的监督。各级扶贫济困活动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应加强对受赠人、使用人的监督管理。

(二)受赠人应当加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督促使用人严格按照协议约定使用捐赠财产并提交相关情况报告和报表。受赠人应当按有关规定据实统计捐赠财产(包括定向捐赠)的接收、使用管理情况,不得隐瞒、藏匿捐赠财产,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按规定向社会公布年度募捐情况,账务应细化到“目”。

(三)使用人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捐赠财产使用计划,定期向受赠人报告执行情况;应当建立捐赠财产使用明细台账,实行专账核算,专人管理;应当按照捐赠财产使用有关规定加强捐赠财产使用的管理。扶贫济困项目已完成或者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时,使用人、受益人应当将剩余的捐赠财产退回受赠人。受赠人应当按捐赠人意愿或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使用剩余捐赠财产。

(四)各级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应及时收集、汇总当地扶贫济困日活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捐赠财产接收、使用信息。

(五)捐赠人有权向受赠人、使用人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以及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未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可要求受赠人或使用人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可向扶贫济困活动办公室、扶贫开发办公室反映,或向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六)使用捐赠财产的扶贫济困项目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审计、评估费用可列入活动成本;项目审计、评估信息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意见未尽事宜,按《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赠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七、本意见有效期至2019年5月31日。

本《意见》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请径向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办公室(省民政厅)、省扶贫办反馈。

南方日报2017-1-17

 

 

《惠州市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下载

《惠州市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大亚湾开发区、仲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发挥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出台了《惠州市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惠州市民政局

2021年5月8日

惠州市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深入实施《广东省推动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发挥慈善事业作为第三次分配的作用,推动我市慈善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党建引领

  (一)加强党的领导。要坚持党对慈善事业的全面领导,牢牢把握慈善事业发展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推动慈善组织将党建有关内容写入章程。按照应建尽建的要求,推进慈善组织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覆盖。各县(区)从严抓好慈善组织中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开设慈善组织党建课堂,加强国家安全教育。把廉洁自律贯穿慈善工作始终,加强慈善款物依法依规使用。

  二、培育慈善主体

  (二)培育发展慈善组织。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大力推动全市慈善组织登记认定工作,加大培育发展不同类型的慈善组织,优先培育扶贫、济困、扶老、救孤等慈善组织。加大对慈善组织资金和能力建设支持力度,支持互联网型、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加强慈善组织能力建设,加强行业交流,促进慈善组织在资金募集、志愿者动员、项目实施等方面深度合作。

  (三)培育其他慈善主体。各县(区)民政部门要鼓励城乡社区居(村)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业主委员会建立慈善互助会或设立社区基金等,推动社区慈善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在慈善组织内通过设立冠名基金、冠名项目或开展冠名活动等方式参与慈善,倡导企业设立社会责任部门,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支持社会创新,促进慈善跨界合作发展。

  (四)兴办各类慈善实体。各县(区)要大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实体,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疗、教育、养老、应急救助、环保、扶残助残等社会服务机构和设施,拓展慈善组织的服务功能。建立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培育慈善组织。

  三、激发慈善活力

  (五)加大社会支持。各部门要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为慈善活动的开展提供便利条件并按规定给予优惠,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和活动宣传提供支持和优惠,鼓励公证、法律服务、评估、审计等专业机构在为慈善活动提供服务时给予优惠。引导学校、培训机构等教育部门将慈善文化纳入教学内容,倡导金融机构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促进港澳台同胞、海外华人华侨、国际友人等参与惠州慈善事业。

  (六)推动融合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加强引导慈善组织设立社会工作岗位、支持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依法链接慈善资源,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慈善组织的资源优势、志愿服务的力量优势。依托党群服务中心、“三社联动”服务平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社工站)、学雷锋志愿服务站点等服务阵地,深化“三社联动”社会治理机制,为促进慈善、社会工作、志愿服务等深度融合发展作出示范。

  (七)健全激励机制。深入探索建立“记录一生、追踪一生、回报一生”的慈善记录和激励机制。按规定对慈善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个人、家庭和集体予以表扬。开展优秀慈善组织、慈善人物、慈善事迹、慈善家庭等巡回宣讲和展示。进一步推广对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荣誉徽标等做法,提高捐赠善行的社会知晓度。

  四、拓宽参与渠道

  (八)丰富捐赠形式。各县(区)、各部门要以社会化为导向,运用市场机制推动慈善超市建设。建立社区慈善捐赠站点,方便群众开展经常性捐赠。推动技能、知识产权、股权、有价证券、保险等新型捐赠方式的实施,探索个人遗赠接受路径,完善应急突发事件中款物接收调配机制。充分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慈善总会互联网平台的服务形式,开展丰富多样的互联网慈善活动和志愿服务。在政策法规宣传、慈善组织壮大、活动能力提升等方面积极探索,高效满足捐赠人、受赠人或受益人对慈善的广泛需求。

  (九)搭建交流平台。要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参与省内外和国际慈善活动,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城市、“一带一路”沿线城市在慈善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力度,可依托本地高校,持续推动慈善城市发展研究基地建设,提升慈善创新能力。

  (十)发展慈善信托。丰富慈善信托类型,支持社会各界运用慈善信托方式推动慈善事业长远发展。制订慈善信托评估指标体系,开展慈善信托项目评估,促进慈善信托项目健康规范实施。鼓励城乡社区组织、单位在开展群众性互济活动时,通过慈善信托的方式管理慈善资金。

  (十一)提升志愿服务。各县(区)、各部门要健全志愿服务体系,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社会化和专业化。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服务记录、激励回馈、保障等政策制度。发展壮大志愿者队伍,实行志愿者注册登记,简化注册程序。各部门要大力支持各县(区)新时代文明实践中心建设以及文化场馆、教育、医疗等机构的志愿服务站点建设。围绕服务乡村振兴、社区治理、大型活动等重点领域,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五、增强惠民实效

  (十二)擦亮慈善品牌。各县(区)、各部门要从机制运作、项目实施、服务成效、宣传推广等方面不断丰富慈善品牌内涵。有条件的县(区)政府可创建“慈善之城”,创建新品牌、新亮点。通过党建指导、资源供给、荣誉激励等方式,加大对优秀慈善组织和慈善项目的支持力度,提升其服务成效和影响力。

  (十三)助力乡村振兴。依托互联网募捐平台开设精准扶贫、乡村振兴等慈善捐赠专区。积极探索扶贫产品慈善定制服务,开展线上慈善义卖、义拍、义演、直播带货等,动员爱心企业、个人通过以购代捐形式购买扶贫产品。深度挖掘和宣传爱心企业和人士在乡村振兴领域的先进经验、典型事迹,多途径深入传播,扩大慈善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中的发动面和参与面。

  (十四)聚焦特殊群体。各县(区)、各部门要突出为民服务导向,扩大慈善介入重大疾病前置救助的领域和范围,建设好大病救助平台,扩充慈善医疗救助服务种类,将个人慈善救助与慈善项目募捐有效结合。推动困难老人、残疾人养老和助残慈善服务,链接社会资源支持居家养老、居家托残、医养结合等项目服务。实施“困境儿童、困境老人、残疾人救助服务”计划,关注困境儿童成长、困境老人陪护、残疾人康护。

  六、强化人才建设

  (十五)培养慈善人才队伍。各县(区)要在现有的基础上制定慈善人才培养政策,建立慈善优秀人才目录。加快培养一批长期参与慈善服务、熟练掌握专业知识和岗位技能的慈善人才队伍,着力培养一批富有社会责任感、熟悉现代慈善理论、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慈善组织管理人才。充分利用本地高校、科研机构、慈善行业组织开设短期或长期培训课程,争取国家级慈善教育机构或项目落户惠州,形成现代慈善人才培养机制。

  (十六)加强理论研究。会同本地高校办好慈善城市发展研究,不断加强慈善政策理论研究的专业性、引领性和实效性,建设成为全省乃至全国慈善研究领域的重要力量。设立人才培育、慈善研究支持计划,支持专家学者推出一批具有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十七)弘扬慈善文化。各县(区)、各部门要通过“慈善+”,举办各类公益活动,弘扬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积德行善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慈善文化,加强本土慈善文化传承、研究和创新。推动慈善融入生活,在全市倡导做一件慈善事,激发人人向善的社会风尚。设计慈善家庭文化标识、编辑慈善家庭案例集,宣传慈善家庭的先进事迹,将慈善家庭作为评选文明家庭、“惠州好人”的重要依据。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探索商业街、步行街慈善行、公益慈善嘉年华等慈善文化品牌活动。

  七、加强监督管理

  (十八)加强政府监管。各县(区)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完善慈善捐赠、慈善信托、培育扶持、激励表彰等政策制度。建立健全民政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慈善信息沟通共享、信用信息披露机制。推广使用全省慈善信息统一管理平台,实现社会救助信息与慈善信息共享。建立健全全市慈善数据的收集统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年度抽查比例不低于5%。严厉打击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的行为。推进慈善领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将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纳入守信联合奖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覆盖范围。

  (十九)加强内部治理。建立健全法人治理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募捐、保值增值投资等活动,履行信息及时公开义务,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提高慈善组织的公信力。引导慈善组织简化参与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或自然灾害慈善捐赠的程序,促进高效运转,确保捐赠款物全部及时到位。倡导募用分离,支持款物募集能力强的慈善组织和有服务专长的组织开展合作,提高款物募集和使用效益。

  (二十)加强行业自律。培育并发挥公益慈善联合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建立行业内部协调和资源、信息共享机制。完善行业标准化体系、慈善服务标准体系,落实慈善组织等级评估全覆盖,指导慈善组织做好慈善捐赠公示、年报公开工作,强化行业自律自治。全面推动慈善组织参与透明度评价工作,慈善信息公开率达到100%。

  (二十一)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区)要畅通公众对不良慈善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反馈或公布查处情况。建立社会第三方机构、公众参与慈善捐赠监督机制,加大对慈善组织和项目的审计和监督。要主动联动市场监管部门探索企业社会责任年报机制。支持新闻媒体、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对不良慈善现象以及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

  八、健全保障机制

  (二十二)强化组织保障。要充分认识发展慈善事业的重要性,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将慈善文化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及文明创建活动考评体系。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区)要各司其职,形成党委领导、政府管理、行业协作、公众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十三)建立多方协同机制。要建立健全慈善工作组织协调机制,民政部门牵头统筹,会同市委宣传部、团市委、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扶贫办、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医疗保障局、市金融工作局、总工会、妇联、残联、红十字会、工商联、市税务局,惠州银保监分局等有关部门、群团组织以及各县(区)人民政府、慈善组织、行业组织、有关企事业单位建立协同机制,实现总体规划、协调分工、分步实施、逐项落实的工作合力。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及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优势,密切联系群众,实现慈善发展常态化、多元化和全民化。

  (二十四)落实优惠措施。要落实税收、慈善服务设施用地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简化慈善组织办理非营利组织免税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流程。加强慈善捐赠税收优惠政策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实现慈善组织电子捐赠票据全覆盖,境外依法向慈善组织捐赠的慈善物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对慈善事业的促进作用。

(二十五)加强宣传推广。各县(区)要大力推广“中华慈善日”“中国志愿服务”“中国社会工作”“中国青年志愿者”等标志的使用。鼓励慈善从业人员、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工作着装展示身份标识。推动媒体积极开展慈善宣传、普及慈善知识、传播慈善文化。利用“全国扶贫日”“学雷锋纪念日”“中华慈善日”“国际志愿者日”“广东扶贫济困日”等重要时间节点,综合利用城市地标、公共交通等载体和社区宣传栏以及全市公益广告宣传平台,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宣传活动,营造浓厚慈善氛围。建设并发挥慈善广场、慈善社区、慈善街道、慈善乡村、慈善学校、慈善公园作用,鼓励大型商业广场、图书馆、连锁门店、游客中心等设置慈善空间,用于慈善项目宣传、慈善活动开展、慈善文化传播等。

惠州市民政局 202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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