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贯彻落实云南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坚定发展信心,破解发展难题,优化营商环境,激发企业活力,支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的通知》(云办发〔2022〕64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云政发〔2022〕9号)精神,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刻认识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加快推动全州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以深入推动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主动服务和融入新发展格局、加快集聚集群集约发展及提质增效补短板为发展方向,围绕“政策体系、服务体系、发展环境”三个领域,聚焦“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加强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保护”两个重点,紧盯“提升中小企业创新能力和专业化水平”一个目标,破解制约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生产要素保障难题,推进依法行政,提高服务效能,加快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充分激发民营经济市场主体暨中小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不断提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综合实力和竞争力,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健康发展,为推动德宏高质量跨越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主要目标
(三)做优做强市场主体,优质企业数量大幅增加
1.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持续增长。到2025年,力争全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数量达到303户以上(按照所有制划分,非公有制类企业)。
2.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大幅增加。到2025年,力争全州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达到597户(按照所有制划分,非公有制类企业)。
3.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不断增加(不含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到2025年,力争全州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达到72户(按照所有制划分,非公有制类企业)。
4.全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持续增长。到2025年,力争全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达到22户(按照所有制划分,非公有制类企业)。
5.全州高新技术企业在册数实现三倍增。到2025年,力争全州在册高新技术企业达到30户(按照所有制划分,非公有制类企业)。
6.规模(限额)以上涉旅企业不断增长。到2025年,力争培育规模以上涉旅企业175户(按照所有制划分,非公有制类企业)。
7.科技型中小企业大幅增加。到2025年,力争全州科技型中小企业在册数达到200户(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划分)。
三、重点任务及措施
(一)进一步完善基础性制度
1.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平等对待。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营造一流营商环境,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让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进一步清理、精简涉企行政审批事项,落实国家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外许可事项一律视作违规审批。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按照“企业开办时间再减一半、项目审批时间再砍一半、政务服务一网办通、企业和群众办事力争只进一道门、企业和群众办事最多跑一次、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证明一律取消”行动要求,全力推进“一站式”服务工作,积极开展“一部手机办事通”推广运用,努力实现政务服务事项掌上办、指尖办。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要求,实行投资项目统一代码制度。推行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全程代办制度”,为企业提供全流程、精准化服务。切实解决民营企业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成本高等问题,推动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科技局、州司法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投资促进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云南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的宣贯力度,建立健全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的法规体系。全面贯彻《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精准落实《云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加强执行情况检查,推动法律法规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州工信科技局、州司法局、州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3.坚持公平竞争制度。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清理并废止违反公平、开放、透明市场规则的政策文件,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可以平等进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附加条件。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将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其他政策性文件以及“一事一议”形式的具体政策措施制定纳入公平竞争审查范畴,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明确审查机构和程序、严格审查标准、准确把握例外规定、强化监督与责任追究,提升制度权威效能。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建立健全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依法及时查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领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民营企业、中小企业平等参与。(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
4.完善运行监测制度。建立健全适应全州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特点的统计体系,完善监测体系。利用统计、工信、商务、税收、市场监管、人民银行、海关等基础数据,提升《全州民营经济运行分析》编制水平,定期调度、发布民营经济和中小企业运行情况。探索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开展运行监测分析。(责任单位:州工信科技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统计局、州税务局、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德宏银保监分局)
5.完善企业信用制度。进一步优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整合共享各类涉企公共服务数据,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示查询机制。搭建州级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整合税务、市场监管、法院、社保、公积金、水电气等信用信息,充分运用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优质征信服务。依托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云南),依法依规发挥“公示即监管”“归集即联合惩戒”“正面信息产生激励,负面信息形成震慑”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德宏银保监分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6.完善公正监管制度。全面推行信用(征信)监管和“互联网+监管”改革。推进分级分类、跨部门联合监管,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落实和完善包容审慎监管,避免对中小企业采取简单粗暴处理措施,对“一刀切”行为严肃查处。(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州生态环境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税务局、芒市海关、畹町海关、盈江海关、章凤海关)
7.健全财政专项支持制度。州、县(市)财政按照预算管理相关规定和要求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通过资助、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增加研发投入、开拓市场,支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和融资服务体系建设。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范平台管理、提升平台服务能力和水平,更好的服务中小企业成长和发展,州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窗口平台运行服务补助经费30万元。积极争取国家、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各县市政府要将国家、省级支持我州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及时兑付到企业,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信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8.强化政府采购支持机制。落实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结合我州实际情况,督促预算单位落实政策,实现对中小企业精准支持。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享受扶持政策,只需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作为中小企业身份证明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交《中小企业声明函》之外的证明文件。(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工信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9.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进一步贯彻落实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准”原则,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各类市场主体均可平等进入,不得以任何形式对民间资本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医疗教育、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领域,建立科学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规范有序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建设。支持民营企业参与盘活政府性存量资产,丰富民营企业投资机会。鼓励支持民间资本以独资、参股、控股等多种方式,进入可以实行市场化运作的民用机场、高速公路、综合管廊、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建设。发挥财政性资金带动作用,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设立基金等多种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市场监管局、州政务服务管理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财政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0.推进减税降费和税收优惠政策。强化减税降费和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宣传和培训力度,确保企业知晓率达100%,不折不扣执行中央和省制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对凡是符合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条件的民营企业实现100%覆盖。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省各项减免缓交政策措施,贯彻落实增值税、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经本级税务机关核实,符合延期条件的依职权办理税款延期缴纳手续,积极帮助企业缓解资金压力。落实阶段性降低企业社会保险费率政策,稳定缴费方式,确保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稳妥处理企业欠缴社保费等问题,严禁各地区自行集中清缴历史欠费。执行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德宏片区、瑞丽国家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促进边民互市贸易商品市场和落地加工产业发展,按照国内税收政策规定管理,对边民互市贸易进口商品,在境内发生再销售的,落实增值税征税、免税和发票管理、增值税起征点、小微企业、农产品深加工企业进项税额加计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涉企保证金等目录清单,确保清单外“零收费”。进一步清理规范涉企保证金缴纳标准,推广以银行保函替代现金缴纳保证金。整治行政机关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和中介机构等乱收费行为。(责任单位:州财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科技局、州民政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1.落实保护中小企业及企业家合法财产权制度。依法打击强揽工程、欺行霸市、非法高利放贷等各类侵犯中小企业投资者、管理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扎实推进普法强基,补短板专项行动。深入学习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加强对中小企业的司法保护,妥善处理中小企业以往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依法严格区分违法所得、其他涉案财产与合法财产,严格区分企业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严格区分涉案人员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畅通申诉渠道,切实纠正涉中小微企业产权冤错案件。强化对涉中小微企业产权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营造公平公正的诉讼环境。加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情况排查惩戒力度,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从源头遏制拖欠问题。(责任单位:州工信科技局、州公安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信访局、州工商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二)优化金融服务,缓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12.建立健全民营企业融资支持机制。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逐步扩大规模、拓展范围,完善贷款风险补偿金政策,细化明确支持行业和重点,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和技术改造项目等贷款,提高企业信用贷款比重。规范资金管理,加强考核通报,控制贷款风险。(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州工信科技局、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
13.着力提高金融服务质量。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所有企业一视同仁,对生产经营正常、暂时遇到困难的企业稳贷、续贷,不简单抽贷、压贷、断贷。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制度,根据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实现贷款到期后无缝续贷。加大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力度,发挥好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的引导作用,鼓励金融机构使用支小再贷款、再贴现资金,重点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支持金融机构和政府各类信息平台加强合作,开展“银税互动”等业务,共享民营企业纳税、社保等数据。鼓励发展市场化的征信服务机构,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分析民营企业运行和诚信状况,为金融机构扩大民营企业信用贷款规模提供支持。积极推广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推动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鼓励金融机构围绕供应链核心企业,开展上下游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小微企业贷款利率,落实服务价格相关政策规定,控制贷款综合成本。对出现债务风险且贷款规模较大、涉及债权银行较多、担保关系复杂的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成立债权人委员会,协调债权人一致行动,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积极稳妥化解债务风险。(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德宏银保监分局、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
14.落实差异化监管支持政策。落实银保监会支持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发展的相关要求,引导银行机构进一步完善考核机制,把银行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暨中小微企业发展挂钩,提高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授信业务的考核权重,细化小微企业贷款不良容忍度内部管理办法。督促金融机构明确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授信尽职免责标准,并从资源配置、费用保障、考核倾斜等方面调动金融机构和基层信贷人员的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适当下放审批权限,对小微企业贷款基数大、占比高的金融机构,给予正向激励。按照银保监会关于民营企业贷款“125”(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50%)方向性指标要求,在不放松信贷标准的基础上,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授信支持。(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德宏银保监分局、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
15.加大融资担保力度。鼓励县市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引导更多金融资源配置到中小微企业,形成“政银担”合作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工作格局。通过建立财政持续投入机制和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重点支持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元及以下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扩大融资担保规模,积极引进省内外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德宏设立分支机构,加强行业监管,开展民营企业融资担保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发展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中小企业融资贷款提供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各县市人民政府)
16.积极推动企业直接融资。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新三板及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做好中小科技型企业登陆科创板的培训服务工作。探索建立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以股权投资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股权融资、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发行企业债、公司债,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债转股。用好国家创设的“民营企业股权融资支持工具”及省级相关配套政策,为出现资金困难的民营企业提供阶段性的股权融资支持。(责任单位:州金融办、州工信科技局、人行德宏州中心支行)
(三)加强企业培育,推动转型升级
17.激发企业创新活力。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质量创新体系,支持企业加强研发创新和知识产权创造与运用,落实专利费用减缴及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等激励政策,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和转化运用效益。推动企业加强核心产品、关键技术、重点研发项目专利布局和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鼓励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拓展产学研用融合通道,推动科技成果加快向产品、标准和知识产权转化。(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信科技局、州发展改革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18.提升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竞争力。加大民营企业转型升级支持力度,积极争取民营企业转型升级项目列入省“3个100”工业转型升级重点项目,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技术改造优化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性能。引导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进一步完善“专精特新”企业的服务和支持。引导企业聚焦主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能力,推动民营经济走专业化发展道路。继续对民营企业引进国际先进填补省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企业技术中心、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给予补助。支持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实施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改造,实现智能化生产、网络化协同、服务化延伸,催生新业态、新模式,培育新动能。(责任单位:州工信科技局、州发展改革委,各县市人民政府)
19.做强壮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大“绿色食品牌”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强化企业的管理服务,培育“绿色食品牌”重点产业链“链主”企业、做强农业产业化国家和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壮大农业产业化州市和县级龙头企业,形成一批国家、省、州、县市级龙头企业,形成“四级联动”发展格局。(责任单位:州农业农村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工信科技局、州商务局、州林草局、州乡村振兴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0.全力打造文旅龙头企业。通过资产重组、股份合作、资源整合等方式,延伸产业链,重点培育、扶持竞争力强的龙头文旅企业。瞄准世界一流水平,找准目标企业,引进国内外优质文旅企业,在德宏州设立总部或区域总部、子公司或合资企业,引入先进经营管理理念和优质投资。(责任单位: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投资促进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1.培育规模以上相关企业。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规模(限额)以上涉旅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认定,激发企业内生动力。(责任单位:州工信科技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商务局)
(四)做好市场准入服务,培育更多市场主体
22.细化市场主体培育路径。着力提高市场登记注册效率,提升行政审批服务效能,全力实现工业企业、农业企业、建筑业企业、批发零售业和住宿餐饮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文化和旅游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性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合作社等)等各类市场主体大幅度增加。(责任单位:州市场监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工信科技局、州民政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商务局、州科协)
23.积极推进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州委、州政府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系列决策部署。持续提高中小企业综合管理和应对外部环境变化、适应经济新常态的综合能力,合力壮大中小企业队伍。(责任单位:州工信科技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文化和旅游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
(五)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不断提升管理水平
24.促进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合作发展。推进民营企业参与国资国企改革、国企战略性重组,提高民营资本在混合所有制企业中的比重。鼓励民营企业通过资本联合、优势互补、产业协同、模式创新等参与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成果转化项目和资产整合项目。建立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分类目标企业清单和招商项目库,搭建企业对接交流平台。通过控股、参股、出售、转让、租赁、投资合作等多种方式,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国有存量资产盘活。(责任单位:州国资委、州工信科技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5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宜大则大、宜精则精的原则,支持民营企业强化质量、标准化管理,对参与国际标准、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企业给予资金支持。深入贯彻实施好德宏州“英才兴边”计划,鼓励民营企业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民营企业在人才引进、职称评定、科研经费申请等方面享有与国有企业、科研院所同等待遇。鼓励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挂职或者参与项目合作。着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升民营企业家创新能力,加大民营企业负责人培训力度,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家培训班,引导民营企业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改进家族式企业管理模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升企业依法经营、规范交易、持续经营、诚信经营的能力和水平。依托各级党政培训机构、国内外高校、企业经营管理培训机构等,采取举办研修班、观摩实训、培训等多种形式,对全州重点骨干民营企业、商会负责人和年轻一代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开展培训,提高民营企业家素质。(责任单位: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州委组织部、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商务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工商联)
(六)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营造良好营商环境
26.强化诚信政府建设。建立健全“政府承诺+社会监督+失信问责”机制,凡是政府对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都要履行约定义务,接受社会监督。各级政府不得以换届、有关责任人更替等理由拒绝履行承诺。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的历史欠款进行全面清偿,明确偿还时限,提出限期解决措施,严禁发生新的欠款。保障招商引资政策及时兑现,因法律政策、规划调整等情势变更导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主动与民营企业协商,采取经济补偿或者政策扶持等措施合理弥补损失。(责任单位:州发展改革委、州金融办、州工信科技局、州财政局、州投资促进局,各县市人民政府)
27.畅通政企沟通渠道。建立完善各级领导干部挂钩联系民营企业工作制度,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府、州政协厅级以上领导和各县市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人至少挂钩联系2户以上重点民营企业。每年要召开1—2次由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参加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座谈会,听取民营企业反映和诉求。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主动听取企业、商会意见建议。全州各级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改进作风,坦荡真诚地同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接触交往,积极主动作为,帮助民营企业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严格规范政商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监督执纪,严肃查处政商交往中的违纪违法行为。鼓励民营企业及其负责人积极主动同各级党委政府多沟通多交流,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情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州委办、州纪委州监委、州委组织部、州工商联,各县市人民政府)
(七)加强组织领导,强化结果运用
28.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县市、各部门要明确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分管领导及联络员,加强各项工作的统筹和落实。由州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州工信科技局)定期召集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安排部署近期重点工作任务,确保各项工作快速推进、有效落实。(责任单位:州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29.加大跟踪问效力度。把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纳入全州年度综合考评。州级有关责任单位、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细化、量化具体政策和落实的措施,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对落实不力、执行不到位的部门和县市予以通报、约谈、问责。(责任单位:州监委、州政府督查室)
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支持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充分认识发展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的重大意义,根据责任分工主动担当,并于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前分别将工作开展情况报送州促进民营经济暨中小企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州工信科技局)。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