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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委编办

题目:事业单位改革政策及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2-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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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计划的通知 文章下载

永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申报202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计划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现代农业装备高新区(城西新区)、方岩风景名胜区党工委、管委会,市机关各部门,市直各事业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市事业单位的增人补员工作,进一步优化干部队伍结构,现对申报2022年度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现有编制空缺,确需补充工作人员的市机关部门和镇(街道、区)下属事业单位(不含参公事业单位)及市直事业单位。

二、办理程序

1、事业单位使用空余编制补充工作人员,经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向市委编办提出用编申请,填写单位用编理由、编制现状(包括近三年退休人员情况)、用编数量、岗位和学历专业要求等情况。

2、市委编办根据我市编制总量控制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制定公开招聘考试用编计划,并将审核结果反馈给申报单位,抄送组织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

3、事业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填报《2022年永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计划申报表》(附件),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统一报市人力社保局审核。

三、报送要求

1、请各用编申请单位于2022年3月11日(周五)前,通过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申报。

2、主管部门、镇(街道、区)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编制使用计划应认真做好初审,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

3、《2022年永康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计划申报表》(一式二份)于2022年3月18日(周五)前报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1314#,同时报送电子稿。

四、其他事项

1、空余编制比较多的单位,申请用编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当年度空余编制数的三分之一,任务确实重的适当增加用编计划。

2、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用编计划本年度内有效。

3、事业单位如对专业有要求的,设置专业名称原则上不少于4个。本科专业以1998旧版、2012新版为准;专科专业以2004旧版、2015新版为准;硕士专业以1997旧版、2011新版为准。各类版本见《普通高等学校专业目录》,各学历都有新旧专业对照表,新旧版本对应专业都要填上。

4、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设置专业技术职称条件。

5、招聘对象户籍要求一般为永康市常驻户籍人员,或永康生源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永康生源是指经高考,被高校录取时户口在永康)。招聘单位根据需要可对户籍放宽,需在公开招聘计划申报表中说明。

6、严禁设置有失公平性及带有歧视性条件内容。

7、相关表格可在永康事业正式钉钉群下载。

五、联系方式

(一)市委编办监督检查科

联系人:朱海涛 联系电话:87101392

(二)市人力社保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联系人:胡学智 联系电话:87101350

中共永康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2-03-11

 

 

郑州市委编办印发《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使用编制实施细则》 文章下载

郑州市委编办印发
《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使用编制实施细则》

近日,根据省委人才办《关于制定省委“2+20”人才政策系列配套落地方案的工作方案》及市委人才办要求,结合郑州市实际情况,为进一步激发人才活力,建立高层次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加大人才队伍建设服务保障力度,郑州市委编办印发《郑州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使用编制实施细则》,为全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提供编制保障。

一是明确适用范围。《细则》所称高层次人才,主要包括符合《河南省高层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符合《郑州市高层次人才分类认定实施细则》认定的A、B、C、D类高层次人才;博士研究生或副高级职称及以上人员; 经“一事一议”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岗位急需的特殊人才。创新团队核心成员,主要是指按照《河南省“一事一议”支持高端人才实施办法》认定的顶尖人才、高端人才所在创新团队中的核心成员。

二是简化用编程序。用人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市委编办不再进行前期计划报批,不再核发《机构编制审核通知单》,用人单位有空编的,直接办理入编手续;引进高层次人才到位后,用人单位满编超编的,市委编办根据有关规定核定人才编制,实行“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编留、人去编销”。

三是加大保障力度。市委编办建立限时办结绿色审批通道,对报送的引进高层次人才入编申请、使用人才编制申请实行即报即办,特殊情况不超过5个工作日。对不符合高层次人才用编要求的,现场将有关情况反馈用人单位。

下一步,市委编办将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能力,开展人才便利化服务,实现人才服务“一窗口受理、一站式服务”,进一步畅通高层次人才引进渠道,确保人才政策落实到位,为推动郑州国家中心城市建设提供坚实的编制保障和人才支撑。

郑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2-07-26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对机构编制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进一步规范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机构编制部门审批的全区各级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的配备和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各类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非营利性组织。

本办法所称事业编制,是指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各类事业单位所使用的人员编制。

第四条  坚持党管机构编制,把加强党的领导贯彻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全过程各方面。坚持优化协同高效,实行瘦身与健身相结合,严控总量、统筹使用、有增有减、动态平衡、保证重点、服务发展。坚持改革创新,适应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要求,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第五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体制。

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全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市、县(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规定的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各部门党组(党委)(包括不设党组〔党委〕的单位领导班子)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本部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

第六条  按照规定设立的事业单位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等,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录(聘)用人员、配备干部、核拨人员经费、办理法人登记及社会保障手续等事项的基本依据。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分设;

(二)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类型、内设机构等的确定或者调整;

(三)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定,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具有比较完整且相对稳定的独立职能;

(三)有规范的机构名称、明确的经费来源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四)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证管理或者执业许可管理业务事项的,应当具备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条件。

第九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突出公益属性,优化布局结构,提高整体效能。现有事业单位能够承担新增工作任务或者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提供服务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第十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由部门党组(党委)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申请,并同时报送研究事项的会议纪要及相关政策文件。申请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二)对事业单位名称、规格、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类型、内设机构、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的建议;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体现机构的工作性质和职责任务,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馆、所、台、站、社、团、中心等,原则上不得称厅、局、委员会、办公室、公司、集团、协会、学会等。

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加挂牌子,挂牌机构不得单独核定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第十二条  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不高于同级党政工作部门的规格;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不高于部门内设机构的规格。

市、县(区)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地级市部门所属处级事业单位、县(市、区)部门所属科级事业单位实行限额管理。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主要职责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主管部门“三定”规定等确定,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的要求,明晰功能定位,强化公益服务职责。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应当理顺同主管部门的关系,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突出主责主业,强化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以机关名义向社会实施管理,不得以机关影响力参与或干预市场竞争。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分为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的类型根据职责任务等因素的变化,实行动态调整。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事业单位类型,明确相应的经费保障方式和标准。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根据职责任务、编制数量等因素,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内设综合管理机构,合理设置内设业务机构。事业单位一般设一级内设机构。原则上10名编制以上的事业单位可设置内设机构,每个内设机构编制数不少于3名。

公办高校、公立医院等按照中央及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实行备案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可以自主确定内设机构设置,按有关规定备案。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部门党组(党委)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撤销事业单位的申请,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撤销:

(一)依照法律法规或者部门党组(党委)决定不再保留的;

(二)原定职责任务已完成或者消失的;

(三)按照改革要求转企改制或者不再保留的;

(四)经批准成立满两年未组建、未履行职责任务、未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

(五)其他原因不再保留的。

撤销事业单位的申请,应当包括撤销建议、撤销理由、撤销后职责任务和编制核销或者调整建议。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部门党组(党委)向机构编制部门提出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申请,或者由机构编制部门直接调整:

(一)需要合并或者分设的;

(二)机构名称、规格、隶属关系、职责任务、类型以及内设机构等需要调整的;

(三)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

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申请,应当包括调整建议、调整理由等。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经批准设立、调整、撤销后,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办理事业单位法人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管理事项包括人员编制数额、领导职数的核定和调整等。

第二十条  全区事业编制实行总量管理,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根据中央确定的全区事业编制总量,核定下达市、县(区)事业编制总量。市、县(区)在自治区下达的编制总量内统筹使用事业编制。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核定应当符合党中央有关规定和机构编制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应当适应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适应事业单位履职要求。

机构编制部门应当依据有关编制标准核定事业单位的编制,无编制标准的,综合考虑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服务效能、发展规模和财政负担能力等因素科学核定。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应当根据事业单位职责履行和发展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对职能萎缩、业务量不饱满的事业单位,应当核减编制;经批准合并、分设等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编制;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核销编制;对职责任务增加、现有编制或通过其他方式难以满足事业发展需要的事业单位,可适当增加编制。

第二十三条  创新事业单位人员编制管理方式,推进公益二类事业单位实行备案制,并做好与机构编制统计、实名制管理、财政经费、岗位设置、薪酬待遇、社会保障等政策的有效衔接。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包括行政领导职数和党组织领导职数。具体按以下标准核定:

(一)事业单位行政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5职。其中,编制数在15名以下的,核定1至2职,独立运行且有“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权、工作任务较重的,可核定3职;编制数在16名至50名的,核定1至3职;编制数在51名至100名的,核定2至4职;编制数在101名以上的,核定3至5职。

(二)实行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应各核定1名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副书记职数,党员行政主要领导人一般应担任党组织领导职务;对党员人数较少或者编制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可由同一人担任。

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的事业单位,党组织书记和行政主要领导由同一人担任的,一般应核定1名专职副书记职数。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行政主要领导人由党外人士担任的,可视情况核定党组织书记职数。

事业单位专职副书记可根据本单位实际兼任行政职务或负责具体工作。事业单位按规定设置专职纪委书记(纪检监察组长)的,按所在单位领导副职配备,相应核定1名领导职数。

(三)事业单位的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负责人按相关组织章程规定配备,专业技术性领导职务按有关规定设置,原则上不核定单位领导职数。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根据编制规模、职责任务等情况从严核定。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在7名及以下的一般核定1至2职,人员编制在8名及以上的一般核定1至3职,编制数较多或工作任务重的可适当增加。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统筹使用各类编制资源,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加强事业编制的统筹调配和动态调整,建立部门间、地区间事业编制动态调整机制。

第二十七条  充分发挥机构编制在管理全流程中的基础性作用,对事业编制使用实行实名管理,建立机构编制管理同组织人事、财政预算管理的协同联动信息共享机制。

第四章  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照规定权限和动议、论证、审议决定等程序,由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办理,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规范性文件、行业规划等不得就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编制配备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作为审批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各部门党组(党委)动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宜,应与本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充分沟通,就有关问题交流意见,形成具体方案并经党组(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后,按有关规定程序向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三十条   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在部门党组(党委)提出申请后,应当对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运行、职责任务履行、与事业单位改革政策衔接、事业单位登记规定执行、调整事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情况进行研究论证,并听取涉及单位和相关方面意见。

第三十一条  厅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升格、更名、挂牌等事项,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审批。

厅级事业单位处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和增加正处级以上领导职数,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处级内设机构的更名、挂牌、在限额内调整、副处级领导职数核定等事项,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自治区处级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以及增加正处级领导职数,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自治区处级事业单位的更名、挂牌、在限额内调整、副处级领导职数核定等事项,以及处级以下事业单位和科级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更名、挂牌及其领导职数核定等事项,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第三十二条  市、县(区)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在限额内调整以及处级领导职数核定等事项,由本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办公室审批。

县(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在限额内调整,由本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批;市辖区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在限额内调整,由市辖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议后,报地级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地级市部门所属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和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在限额内调整以及领导职数的核定等事项,县(市、区)部门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在限额内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及领导职数核定,由地级市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办公室审批。

县(市、区)部门所属不定级别事业单位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在限额内调整等事项,由本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本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第三十三条  各级各类学校的机构编制管理事项,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高等学校、技工院校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依据规定审批或备案后,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机构编制事项。

(二)中等专业学校、普通高级中学、职业中学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由地级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机构编制事项。

(三)初级中学、小学及幼儿园的设立、撤销、合并、更名、挂牌,由举办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机构编制事项。

第三十四条  科研、医疗卫生、新闻出版、广播电视、质量检测等需要前置审批设立的事业单位,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质审查或者办理相关手续后,由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机构编制事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按照相应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工作规定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审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推动各部门党组(党委)落实机构编制管理责任。

第三十六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事业单位设置。严禁通过项目资金分配、督查考核、评比表彰、达标验收等方式,要求设置事业单位或提高事业单位规格、增设内设机构、增加事业编制等。

第三十七条  各级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改进机构编制管理、优化编制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调查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具体解释工作由自治区党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承担。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编办2022-04-26

 

 

太康县2022年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太康县2022年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优化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人员队伍结构,提高乡镇干部队伍整体素质,激发干部工作活力,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第6号令)和河南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规程》的通知)(豫人社〔2015〕55号)的要求,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批事业人员充实到乡镇事业单位。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招聘计划

本次计划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乡镇事业人员70名。

其中:城关镇2名、城郊乡2名、杨庙乡5名、转楼镇4名、龙曲镇4名、王集乡3名、高贤乡2名、芝麻洼乡3名、常营镇3名、清集镇3名、独塘乡2名、板桥镇4名、逊母口镇3名、大许寨1名、五里口乡5名、老冢镇5名、毛庄1名、符草楼镇3名、张集镇3名、马厂镇4名、朱口镇2名、马头镇3名、高朗乡3名。

二、招聘范围和对象

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专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我省全日制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毕业生,可分别参照大专、本科文化程度报考。

年龄在30周岁以下(1992年2月1日以后出生)。

专业不限。

  三、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纪守法,品行端正,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上坚定可靠;

4.根据岗位设置要求,达到相应规定的学历、年龄条件;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6.2022年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考生在报名时未能获得学历学位证书,可提供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就读学校盖章确认的毕业生就业推荐函等相关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报名参加考试。视疫情情况,原则上在2022年8月1日前提供学历学位证书原件,逾期将视为放弃聘用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的;

  3.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的人员;

4.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的人员;

5.现为我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在册人员的;

  6.近5年内曾在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的人员;  

7.其他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的。

四、招聘程序及方式

招聘工作按照发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聘用等程序进行。

(一)发布招聘信息

2022年3月7 日,在太康县人民政府网站(网址:www.taikang.gov.cn)、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http://411627.zgacc.com)等媒体发布招聘信息。考试信息、其他有关事项、公告将通过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进行发布,请及时关注。

(二)报名与资格初审

1.网上报名

本次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方式进行。报名与参加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报名方式:分为电脑端报名和手机端报名。

报名时间:2022年3月14日8∶00至2022年3月17日17∶00。

(1)电脑端网上报名

①在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报名网址http://411627.zgacc.com/,进入报名系统主页面;

②考生初次登录请先注册,点击【考生注册】模块进入注册页面,输入相应注册信息后即可完成注册;

③点击【考生登录】,输入用户名、密码及验证码后即可登录;

④考生登录后选择需要报名的招考项目,即可进入报名资料填报页面;

⑤点击考生中心页面左侧导航【上传资料】,可进入考生照片及证件资料上传页面;

⑥点击左侧导航【在线缴纳考务费】进入考务费支付页面,微信扫码即可支付;报名期间如有任何问题可点击页面顶部右侧【在线咨询】来获得帮助;

(2)手机端报名流程:

①考生扫描二维码或搜索公众号名称【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关注公众号;

②点击公众号底部【考生报名】菜单进入报名地区页面;

③选择【河南省太康县】进入报名项目页面,选择相应招聘项目进入考生登录页面;

④考生初次登录请点击【考生注册】,输入相应的注册信息即可注册成功;

⑤考生使用注册时填写的手机号(身份证号)及输入密码后即可登录;

⑥登录考生中心后,点击【我要报名】即可开始填写报名资料;点击【上传资料】可上传考生照片及证件资料等信息;也可以查询报名审查结果、下载打印准考证、查询成绩、在线缴费等;关于报名问题,可点击公众号菜单【服务中心】->【报名咨询】通过在线客服平台进行咨询。

注意事项:考生电子照片为近期免冠正面标准证件照片(白底/蓝底/红底),照片格式为JPG/JEPG格式,大小2M以下,必须反映本人真实特征,不准美颜、美化,否则无法通过审核。同时,因照片美颜失真原因,也将会影响应聘考生正常考试(笔试、面试)。

报名结束后,打印准考证时间、笔试时间、面试时间、其他有关事项、公告等,均在报名系统提前公示,不再单独通知,如因考生个人联系方式变更、停机、关机等原因造成无法及时接收招聘信息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2.资格初审

2022年3月14日9∶00至2022年3月18日12∶00,工作人员对报名者提交的信息资料及时进行资格初审,并在网上反馈初审结果。报考人员在网上成功提交报名信息后,请及时登录网站查询报名资格初审结果,关注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的考生可自动接收到审核结果通知。报考资料不全或电子照片不符合要求的,报考者应在报名有效时间内及时补充或更换,并按照要求再次提交审查。报名时间截止后,不再允许提交、修改报名信息。

拟聘用岗位通过资格审查的人数(以缴费人数确定)与拟聘用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1,达不到岗位比例的,需相应核减拟招聘人数。

3.网上缴费

资格审查通过后登录原报名网站进行微信支付考务费,报名考务费每人30元。未按期缴费的视为自动放弃,缴费时间截止到2022年3月18日17∶00。

缴费完成后,考生须自行用A4纸打印《太康县2022年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一份,以备面试资格审查时使用。

面试资格确认时,考生须提供下载打印的《太康县2022年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以验证考生报名情况,请在规定时间内打印保存。没有网上打印《太康县2022年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的不予确认面试资格。

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和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报考人员,可免缴考试费用。免缴费考生应提供以下材料: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镇家庭的考生须携带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和低保证(原件和复印件);农村绝对贫困家庭的考生凭其家庭所在地的县(区、市)扶贫办(部门)出具的特困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和特困家庭基本情况档案卡(原件和复印件),通过资格审查后,于2022年3月14日至3月18日17:00,到太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支农路西段)405房间办理减免费用手续。

4.网上打印准考证

通过资格审查及缴费成功的报考人员,按网上通知,登录原报名系统,按照系统提示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A4纸)。准考证应妥善保管,笔试、面试、体检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方能参加。

考生务必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名、缴费、打印报名表和准考证。因错过时间,系统关闭相关功能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

负。

本次招考资格审查工作贯穿于考试聘用全过程。报考者提交的信息和提供的有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发现报考者与拟聘用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不符,提供虚假材料、缺少有关材料的,取消其考试、聘用资格。对在本次招聘过程中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行为人员记录诚信档案,五年内不得参加太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考试,所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应聘人员本人承担。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服务期满两年且目前在岗的大学生村干部、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考试的,笔试原始成绩加10分。符合多个条件的,最多加10分。拟享受加分政策的报考者,网上报名成功后,于2022年3月14日至3月18日17:00,把有关证书、证件原件提交到太康县人社局405房间,并填写《太康县2022年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笔试拟加分人员审核表》,逾期不提交相关资料的,不得享受加分待遇。

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将在太康县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

  (三)笔试

笔试采用闭卷做答形式,笔试内容为公共基础知识、职业能力测试两科,共一张卷,满分为100分。

职业能力测试主要测查应试者从事事业单位工作应具备的潜能,包括言语理解与表达、判断推理、数量关系、资料分析等。

公共基础知识笔试内容主要包括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法律、管理、计算机应用、科技、历史等。

笔试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统一评分的方式进行。

笔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见准考证。

报考人员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准考证和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的证明材料提前1个小时到达考点参加笔试。经核对无误后方可进入考场。

本次考试不指定、不印发任何复习资料,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

考生通过原报名系统登录考生中心,点击【成绩查询】可查询考试成绩及总成绩。

按照常态化疫情防控需要,应试者应严格遵守国家疫情防控有关规定,不提供相关证明、瞒报、谎报情况人员责任自负。考生进入考场要服从现场管理,按要求佩戴口罩,注意保持距离,做好防范工作。

(四)面试资格确认

根据笔试成绩,按拟聘职位1∶3的比例从高分至低分确定参加面试资格确认人选,最后一名笔试成绩并列的可一并参加面试资格确认和面试。因违规、舞弊等情况被举报查实的,取消面试资格。进入面试人员须在面试前进行现场资格确认,具体时间、地点将通过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进行发布,请应试者注意查询。现场确认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太康县2022年公开招聘乡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报名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就业报到证、笔试准考证、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学信网)原件和复印件。

3.应聘者通过面试资格确认后,按照《面试通知单》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面试。逾期不参加面试资格确认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资格。证件材料不全、不真实或与报考岗位条件不相符的,取消面试资格。面试资格确认时,因考生本人自动放弃或被取消面试资格而造成的岗位空缺,按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的顺序依次递补,递补只进行一次。

  (五)面试

1.面试人员须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笔试准考证、面试通知单等证件参加面试。

2.面试采取结构化面试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履行职位

职责所要求的基本素质和能力,面试时间10分钟,满分为100分。

3.面试实行专家评分制。异地聘请专家组成评委,评委分成若干小组,现场打分,当场公布。同一岗位面试人数较多,分两个或两个以上考场的,需加权平均计算面试成绩,加权平均后的成绩为最终面试成绩。

5.面试实行监督员制度,实施全程监督。

6.面试时间另行通知。  

考试总成绩=(笔试成绩+加分)×50%+面试成绩×50%。

报考人员的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总成绩均在河南省人力资源服务平台予以公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总成绩均计算到小数点以后两位小数。   

  (六)体检和考察

  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所报岗位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参加体检人员。如同一个岗位出现最后一名考试总成绩并列的,则按笔试成绩高的优先确定参加体检和考察人员,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均相同的,进行面试加试,加试成绩高的进入体检考察。

体检标准参照人社部《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9号)规定执行。报考者未按规定时间参加体检的,视为自动放弃。

如体检对象接到通知后放弃体检或因体检不合格出现招聘岗位空缺的,不再递补。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考察阶段因考察不合格或自愿放弃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

  (七)公示和聘用

根据考试总成绩和体检、考察情况,确定拟聘用人员,并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填写《太康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聘用审批表》等有关表格,审核后办理聘用、人事、编制、工资等相关手续。

根据招聘计划,由聘用人员按考试总成绩排名(总成绩并列的依笔试成绩从高到低)顺序依次由本人自主选择岗位。

新招聘人员试用期一年,试用期及试用期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办理入编手续。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用人单位要及时与新聘用的人员签定聘用合同,最低服务年限不少于5年(含一年试用期)。

 五、联系电话

咨询电话: 0394—7767966(工作时间)

监督电话: 0394—7723908(工作时间)

太康县编办2022-03-07

 

 

剑河县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剑河县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方案

根据《贵州省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公开招聘暂行办法》(黔人发〔2006〕4号)、《贵州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操作办法(试行)》(黔人社厅发〔2013〕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和公开招聘备案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12号)和《黔东南州委办公室、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为打造国内外知名民族文化旅游目的地提供人才保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东南党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经研究,2022年剑河县事业单位拟面向社会公开招考聘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63名(具体招聘单位及招聘岗位详见附件)。为做好公开招考聘用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一)招聘对象(满足下列相关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学历,并符合拟报考岗位所需其他资格条件(岗位中有学位要求的还需取得同等学位,本《实施方案》及附件所称“同等学位”指考生报考岗位所用学历对应学位,下同);报考人员毕业证书上显示的专业与学历必须和《职位表》上要求的专业与学历一致(仅是学位证书上专业与《职位表》专业一致视为专业不符)。报考人员学历、专业须与教育部学信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所载的信息一致,有学位要求的岗位报考者的学位信息须与学位网或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上所载的信息一致,方视为符合岗位要求。部分岗位学历放宽至中师、中职、中专、中技、职高、高中(学历学位需求设置为中专及以上的,岗位未注明“中师、中职、中技、职高、高中”的,仅限中专(中师、技校)及以上学历,下同);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计划非在职毕业生可持有关材料报名;考生资格条件以符合本《实施方案》及职位表需求的对应条件为准(如有多个学历的,不得交叉使用);

2.由省级及以上机关统一选派现仍在指定地点服务(含在指定地点服务期已满并取得服务证的人员,下同)的“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和“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的人员(以上四类人员,本《实施方案》及附件中简称“四项目人员”,下同),其中:“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需截止2022年7月11日前服务期满一届(3年)及以上;

3.部分岗位仅定向招聘在剑河县担任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村(农村社区)委会主任、副主任(以下简称村两委干部),并截止2022年 7月11日及以前必须任职满一届(因工作需要调整岗位任职未满一届的,需连续任职满3年),且现仍在岗的村(农村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或村(农村社区)委会主任、副主任。此类人员在资格复审环节需提供乡镇街道(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定向招聘具体条件见职位表;

4.部分岗位定向招聘驻剑部队(含消防救援人员,下同)的随军家属(须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部分岗位定向招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上述定向招聘岗位具体条件和要求以职位表为准;

5.报考教师岗位的需具有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符合《关于做好2022年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1 号)要求的,按该文件执行;

6.部分岗位定向招聘应届毕业生。此类人员指2020、2021、2022年毕业且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

7.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发〔2017〕27号)精神,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在满足其它报考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对应报考学历条件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本科学历专业不限的岗位。

8.部分岗位有户籍(或生源)限制的,计算时间均截止2022年 7月11 日及以前,详见职位表。

(二)招聘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有事业心,服从组织分配;

3.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2004年7月12日及以前出生),35周岁及以下(1986年7月13日及以后出生);报考“层级”为“乡镇”岗位的报考者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81年7月13日及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报考者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1981年7月13日及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及以上或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报考者,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1976年7月13日及以后出生);部分岗位有年龄限制,详见职位表;

4.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体检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公务员录用规定》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5.定向到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的2022届毕业生,只能报考所定向的市(州)、县(市、区、特区)、乡(镇)岗位。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2.受过党纪、政务(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3.曾被开除公职的;

4.被辞退未满5年的;

5.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含正在服刑期间的);

6.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7.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8.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区)的应届毕业生;

9.“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截止2022年 7月11 日服务期未满一届的,以及参加2022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已签约的人员;

10.截止报名时止,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或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1.截止报名时止,已招考录用到我州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12.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报考未征得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组织、人社局同意报考意见的(州级及以上单位暂不提供组织人社局意见);

13.截止2022年 7月11日在读的非2022届毕业生;

14.黔东南州人事考试不良诚信记录人员;

15.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

16.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公开向社会发布招聘信息

通过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jhx.gov.cn/)向社会公布招聘的职位、数量、资格条件等有关情况。

本次公开招聘信息发布以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jhx.gov.cn/)为准。报考者应密切关注相关指定网站发布的有关信息,避免因未及时阅读公告致使延误考试。

三、报名及网上资格初审

(一)报名

报名统一在网上进行。网上报名按以下程序进行:

报考人员可在2022年7月12日09:00至7月14日17:30期间[特别提醒:根据近年网络报名情况监测,报名最后一天易出现网络拥堵情况,各位考生务必合理安排报名时间,提前提交报名信息。报名、资格审查期间务必密切关注本人资格审查情况,及时打印《报名表》和缴纳报名考试费。]登录“黔东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rsj.qdn.gov.cn/)”“网上报名系统”(http://bm.gzekao.cn/qdn/webregister/)提交报考申请,并上传本人近期免冠1寸正面彩色证件照片(照片大小114×156像素、小于20KB、JPG格式)。报考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由考生自行选择)。根据所报岗位要求,填写《黔东南州剑河县事业单位2022年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以下简称《报名表》)。报名申请被接受后,系统会向报考人员反馈一个报名序号。报名序号是报考人员查询报考资格审查结果、网上缴费确认、下载打印准考证等事项的重要依据,请妥善保管。

注意:报考人员在提交报名信息并成功上传照片或因审核未过重新修改报名信息后,都须进行提交报名申请操作。点击“提交报名申请”键后,报考人员将不能对报名信息进行修改。若不点击“提交报名申请”键,审核单位将无法审核报名信息,导致报名失败。

报考人员须仔细阅读本《实施方案》、《职位一览表》、《报名表》及承诺书,如实提交和填写本人有关信息和材料,并及时登录查看详细信息栏目中的审核状态;因报考人员未及时在规定时间内查看本人的审核状态,造成错过修改报考岗位(报考信息)或重新提交报考申请时间的,责任由考生自负,视为报名失败,并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不得再报考与本次考试时间相同的其他招聘岗位。报考人员提供虚假报考申请材料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

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应于2022年7月18日17:30前打印《报名表》一式两份用于资格复审[特别提醒:资格复审环节必须使用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报名表》,资格复审期间网上报名系统将再次开放《报名表》打印功能。各位考生务必提前打印并妥善保存,逾期将无法打印]。报名时统一使用本人有效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或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考生应准确留下联系电话,并保持通畅。所填写的联系电话如有变动,请考生及时与剑河县人社局联系并告知新号码,否则造成无法联系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考生自负,视为考生自动弃权。

报名期间,每日17:30后,将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jhx.gov.cn/)”公布报名成功人数与招聘岗位计划人数达不到3:1比例的岗位(以缴费人数为准),供报名人员参考。报名(缴费)结束后,由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剑河县人民政府网(网址http://www.jhx.gov.cn/)”公布每个岗位报名成功人数情况。

报名(缴费)结束后,无人缴费的招聘岗位将取消招聘计划;缴费人数与招聘计划数比例小于1:1(不含1:1)的,招聘计划数予以减少。

(二)网上资格初审

网上资格初审时间为 2022年 7月12日9:00至7月16日17:30。

1.资格初审由剑河县人社局、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实施。资格初审部门(单位)及初审工作人员对已经提交报名申请的报考人员,必须在报考人员提交《报名表》后24小时内对照本《实施方案》和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对报考人员提交的报考申请进行资格初审,审核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有报考资格。对符合报名条件的,不得拒绝报名;对审查不合格的,应说明理由;对照片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应提示报考人员重新上传照片。资格初审不合格人员,在报名期间(2022年7月14日17:30前)可自行修改,重新提交报名申请。对通过资格初审并已交费的人员,资格初审部门(单位)及初审工作人员可下载并打印留存报考人员《报名表》(一式两份),供现场资格复审和考察政审等环节时使用。因资格初审不严导致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报名缴费环节的,在网上资格初审期间由审核单位提出申请,经剑河县人社局审核同意后,由州人事考试中心给予改报;网上资格初审结束后仍未改报的,以及使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进入考试环节的,该报考人员成绩无效并追究初审有关人员责任。

2.通过资格审核的报考人员,如报考信息(在报名期间如姓名、身份证号有误的可自行按正确姓名、身份证号重新报名)有误的,须本人向审核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单位及剑河县人社局同意后交由州人事考试中心修改。

3.2022年 7月14日17:30前,已提交报名申请但由于报名表信息不完整、错漏、照片不符合规定等原因导致初审未通过的报考人员,可于2022年 7月15日17:30前进行修改(报考单位和岗位不得修改),资格初审部门(单位)及初审工作人员在2022年7月16日17:30前完成审核。审核仍未通过的,不得再修改任何报名信息,视为网上报名失败。

4.通过网上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请于2022年7月12日9:00至7月18日17:30期间登录“黔东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报名确认并缴纳100元考务费[特别提醒:为避免网络波动影响,各位考生在网上报名资格初审通过后,务必提前缴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报名确认并缴费(或办理报名费减免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5.报名确认并缴费成功后,报考人员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黔东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上报名系统”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

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为2022年7月28日9:00至7月30  日上午9:00期间[特别提醒:请各位考生务必提前打印《笔试准考证》并妥善保存]。未在规定时间内下载打印《笔试准考证》的视为自动放弃考试资格。

6.原农村贫困人员、城乡低保人员和贫困应届毕业生可减免考务费。在办理减免考务费手续时,除提供通过资格审核后打印的“报名信息表”外(报名信息表打印方法:登录报名系统——点击详细信息页面——截屏打印),还需出示以下相应证明材料之一:户籍所在地县级乡村振兴局(或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贫困证明、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最低生活保障证明、学校资助机构出具的证明等。符合减免考务费的人员,请于2022年7月17日17:30前到剑河县人社局(地址:剑河县仰阿莎街道县府路1号)办理有关减免确认手续。

7.报名交费成功考生,务必根据本实施方案附件五的要求,扫码关注“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贵州健康码”,认真填写承诺书。体温异常以及身体出现发热(体温高于 37.3℃)、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的,要及时报告剑河县人社局。《剑河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2022年新冠肺炎防控个人承诺书》、“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贵州健康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作为笔试进入考场的必查资料,请考生认真填写,并带至考场备查。

四、考试方式

(一)考试方式方法将根据考生的报名情况确定,主要采取笔试与面试(专业测试)相结合的办法进行。

1.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成功人数达到1:3及以上比例的,采取笔试和面试(专业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笔试和面试(专业测试)分值各为100分。

2.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成功人数比例在1:3以内(不含1:3)的只进行面试(专业测试),面试(专业测试)分值为100分。

(二)笔试

笔试为闭卷考试,实行分类考试,笔试成绩按百分制计。

1.笔试考试科目

笔试考试内容见职位一览表。

2.笔试命题

笔试考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命题。

3.笔试考试时间

笔试考试定于2022年7月30日上午进行,考试地点为剑河县。

笔试具体时间及地点见《笔试准考证》。笔试考生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同时持《笔试准考证》和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或本人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签订《剑河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2022年新冠肺炎防控个人承诺书》、“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贵州健康码”均为绿码、持有“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检测合格并符合国家、省、州、县疫情防控要求方能进入考场参加笔试。

特别提醒:因进入考场前需扫描和检查“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贵州健康码”、“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在进入考场前请考生务必携带本人智能手机,进场前交监考人员检查,进入考场后手机交由监考人员管理,考试过程中不得使用手机。

需参加笔试考试的考生未参加笔试考试或虽参加笔试考试但未取得有效成绩的,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只进行面试(专业测试)的考生除外)。

笔试成绩由剑河县人社局在相应指定网站公告。

笔试考试工作由剑河县人社局组织实施。

五、现场资格复审

面试(专业测试)前对拟进入面试(专业测试)的考生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按照分级负责原则,采取现场资格审查方式进行。现场资格复审工作在剑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导下,由招聘单位和主管部门组织实施。资格复审时间、地点另行通知,请留意指定网站公告。

(一)资格复审对象

现场资格复审对象按考生笔试成绩由高分到低分顺序与招聘岗位计划数3:1的比例确定,同一岗位入围现场资格复审人员笔试成绩名次末位并列进入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对象。只进行面试(专业测试)的考生直接进入资格复审。资格复审合格考生则确定为拟进入面试(专业测试)对象。

报名时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成功人数比例达到1:3及以上,但因笔试出现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计划招聘人数与实际参加笔试人数达不到1:3(不含1:3)比例的岗位,实际参加笔试的考生经资格复审合格的可进入面试(专业测试)。如遇笔试成绩名次末位(按入围资格复审名次确定,下同)并列的同时确定为资格复审对象。

(二)资格复审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拟进入面试(专业测试)的考生按本《实施方案》及《职位表》要求持以下材料进行现场资格复审:

1.毕业证(需学位的还需提供同等学位证书)原件(2022年届毕业生可持就业推荐表)及复印件1份;国外或港、澳、台学历学位的还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或《港、澳、台学历学位认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岗位需求的所学专业条件,以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明确的在校学习专业和教育部学信网上备案注册的专业为准,专业不一致的,资格审查不得通过。

2.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或本人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下同)原件及复印件1份;考生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

3.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证件照片3张。

4.“三支一扶”计划、“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计划”(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人员持所在服务地县级主管部门(如县、市、区)团委(项目办)或“引导办”)出具的服务基层项目身份证明原件,证明上应当注明服务人员基本信息、服务项目名称、起止时间、服务地点及是否同意服务人员参加本次考试等信息,服务期已满的须持期满服务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报考截止2022年7月11日前服务期满一届且未转为事业单位正式职工的需持当地县(市、区)教育局及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同意报考证明原件。

5.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岗位的报考人员须持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的随军文件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定向招聘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的岗位须提供退伍证(或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退役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证的高级技校或技师学院普通高等教育毕业生,需提供为本省户籍或本省生源的证明材料及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毕业证书。

7.有户籍(或生源)限制的岗位,报考者属报考单位所要求生源但现户口不在该地的,还需提供原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户籍系由报考单位所在县(市)升学迁出的书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户口簿上可以反映系报考单位所要求户籍(或生源)的,可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黔东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网上报名系统”打印的《剑河县2022年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表》2份。

9.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在职人员须持所在单位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组织或人社部门(州级及以上单位暂不提供组织人社部门意见,但需提供所在单位及其人事主管部门同意报考意见)同意报考意见;国有企业在职职工须持所在单位和有人事管理权的主管部门同意报考意见。

10.报考岗位要求的其他资格证书、证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如执业资格证、教师资格证等)。已通过执业(从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测评),仅等待证书发放的,可提供考试合格的成绩单(需加盖县级及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公章;在国家行政机关指定官方网站打印合格成绩单的不用加盖)。

在剑河县人社局指导下,各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方案》及《职位一览表》的要求对照考生网上报名时填写的《报名表》、考生提供的相关资料,对考生是否符合报考岗位所需资格条件进行复审,经复审符合招聘岗位所规定资格条件的报考人员,由负责资格复审的部门及复审工作人员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经复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其进入下一环节的资格,并根据本《实施方案》规定程序及条件,按该岗位笔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资格复审递补在资格复审递补期内开展,资格复审递补期结束后不再递补。资格复审递补期由剑河县人社局在指定网站公告。

考生应密切关注招聘、复审、面试等相关公告,如因考生未阅公告或错填联系电话、关闭电话、更改电话号码等导致无法联系而未参加笔试、资格复审、面试等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资格复审结束后,拟进入面试(专业测试)或笔试人员名单由剑河县人社局向社会公示。

资格审查贯穿于招聘工作全过程,如在招聘过程中发现考生有违纪违规、提供虚假学历、学位、职称、资格证书等材料或不符合报考条件等情况的,无论在哪个环节发现,均随时取消其应聘资格。

六、面试(专业测试)及综合成绩

(一)面试(专业测试)

面试(专业测试)工作由剑河县人社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具体时间、地点及事项详见《面试准考证》(《面试准考证》领取时间请关注指定网站相关公告)。

面试(专业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适应拟招聘岗位工作的能力情况。面试(专业测试)内容及面试(专业测试)方式由剑河县人社局确定。进入面试(专业测试)考生为经向社会公示无异议的资格复审合格人员。面试(专业测试)成绩按百分制计算。未参加面试(专业测试)或面试(专业测试)成绩无效的考生取消进入下一环节资格。

面试考生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持《面试准考证》、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第二代)(或本人有效《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扫描“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和“贵州健康码”均为绿码、同时持有“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检测合格并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方能进入考场参加面试。

(二)综合成绩计算

考生综合成绩按百分制计算。

1.参加笔试的考生,笔试、面试(专业测评)成绩按百分制比例进行折算(具体折算比例见附件2)。即:考生考试综合成绩=笔试成绩×笔试所占比例 + 面试(专业测评)成绩×面试(专业测试)所占比例。

2.直接进入面试(专业测试)的考生,考生考试综合成绩=面试(专业测试)成绩。 

笔试、面试(专业测试)成绩和综合成绩均按“四舍五入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字。

面试结束后即进入体检环节,如遇考生体检、考察、拟聘用公示不合格或放弃聘用等情况的,空缺岗位均不予递补。

七、体检

(一)体检人员的确定

考试结束后,按笔试、面试(专业测试)成绩的比例计算考生的综合成绩,剑河县人社局根据各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1:1的比例从考生考试综合成绩高分到低分确定进入体检对象(同一岗位进入体检考生综合成绩出现末名并列的,以笔试成绩高的考生列为体检对象,如出现笔试成绩也相同的,则对其重新进行面试(专业测试),以再次面试(专业测试)成绩高的列入体检对象)。

报名时招聘岗位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成功人数达到1:3及以上,因面试(先进行面试的考生为笔试)缺考、违纪、弃权等原因致使招聘计划数与实际参加面试考生人数达不到1:3(不含1:3)(含“可进入面试”的考生)比例的岗位:①既参加笔试又参加面试(专业测试)的考生,其考试综合成绩需达60分及以上,方可具备进入体检资格;②直接进入面试(专业测试)的考生,面试(专业测试)分数达到60分及以上,方可具备进入体检资格。

(二)体检

本次体检参照公务员招录体检标准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国人部发〔2005〕1号)、《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修订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58号)、《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公务员录用规定》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体检工作由剑河县人社局统一安排在指定的县级及以上综合性医院进行,由体检医院出具体检是否合格的结论。

体检时间由剑河县人社局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考生自理;参加体检考生须符合疫情防控的要求才能参加体检;不按时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工作于面试工作结束5个工作日后开始开展。

八、考察

对体检合格的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参照《公务员录用规定》、《贵州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工作细则(试行)》进行。考察工作在剑河县人社局的指导下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是否符合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等政治要求。考察内容主要包括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能力素质、心理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职位匹配度以及是否需要回避等方面的情况。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报考职位要求的,不得确定为拟聘用人员。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走访、严格审核人事档案、查询社会信用记录、同考察人选面谈等方法,根据需要也可以进行延伸考察等,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做到全面、客观、公正,并据实写出考察材料。

在考察(政审)中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考察(政审)不合格,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社局审定,取消拟聘用资格:

(一)不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在重大政治问题上不能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的;

(二)受过党纪、政务(行政)处分尚未解除处分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的;

(四)被辞退未满5年的;

(五)受刑事处分并在服刑期间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受过劳动教养)的(含正在服刑期间的);

(六)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接受审查的;

(七)定向到具体行业(单位)、县(市、区)的应届毕业生;

(八)人民法院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或经有关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人员;

(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人员截止2022年7月11日服务期未满一届的,以及参加2022年度“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已签约的人员;

(十)截止报名时止,已招考聘用到我州事业单位试用期(见习期或最低服务年限)未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一)截止报名时止,已招考录用到我州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未满最低服务年限的公务员(含选调生)、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十二)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在职在编工作人员报考未征得所在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县级及以上组织、人社局同意报考意见的(州级及以上单位暂不提供组织人社局意见);

(十三)不符合本《实施方案》和所报考岗位规定的学历、专业、年龄和其他资格条件要求的;

(十四)截止2022年11月30日未能提供招聘岗位所要求的有效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国外学历也须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取得毕业证书及相应认证书);

(十五)截止2022年 7月11日在读的非2022届毕业生;

(十六)自接到考核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能提供有效个人档案且无正当理由的;

(十七)在职人员,在近3年年度考核中有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的、不定等次(见习期、试用期除外)的;

(十八)黔东南州人事考试不良诚信记录人员;

(十九)不符合招聘岗位所要求的相关资格条件的;

(二十)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

九、审查备案

经笔试、面试(专业测试)、体检、考察合格的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由剑河县人社局在指定网站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不影响聘用的,由聘用单位报主管部门、县人社局审核,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报州人社局办理审查备案手续。

在职人员与原工作单位有录(聘)用(劳动)合同关系的,在新单位正式聘用前,须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合同关系。

聘用人员应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明确最低服务年限,严格按聘用合同进行管理。聘用(新参加工作)到我县事业单位工作的毕业生,按政策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满并考核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间考核不合格的,按规定程序和批准权限解除聘用。

本年度同时被我州多个县(市)事业单位或州直事业单位(含凯里学院、黔东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列为拟聘用人员的考生,可以选择,但必须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批准备案之前作出选择,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正式备案到具体单位后,就不再另行备案到其他单位。

被聘用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招聘单位报到,7天内拒不报到的,取消聘用资格。 

十、考试疫情防控要求

1.请各位考生在进入笔试、面试、体检各环节之前,减少到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活动,尽量减少外出活动,勿前往新冠肺炎正在流行的地区,减少走亲访友和聚餐,尽量在家休息。

2.请各位考生如实填写《剑河县202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新冠肺炎防控个人承诺书》(详见附件5),进入考场时一并提交。如出现发热(≥37.3°C)、干咳、乏力、鼻塞、流涕、咽痛、腹泻等症状,须如实告知报考单位所在地人社部门,如有隐瞒后果自负。

3.各位参加考试的考生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扫描“通信大数据行程卡”、“贵州健康码”均为绿码,确认未到中高风险地区,持有“考前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经体温检测合格,并符合国家、省、州疫情防控要求才能参加考试。

招聘全过程,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专家研判意见,对以上防控要求适时作出调整。请各位考生考前注意关注指定网站发布的疫情防控要求,做好自我健康管理,以免影响考试。凡违反国家、省、州、县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规定,隐瞒、虚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十一、纪律监督

(一)本次公开招聘工作要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规定和要求执行,违规违纪行为将严格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5号)和相关规定处理。

(二)考务相关工作人员须严格遵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回避规定》。

(三)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和应聘人员,视其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四)本次公开招聘的笔试和面试(专业测试)均不指定考试范围和考试用书,不组织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五)本次公开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十二、本《实施方案》及未尽事宜由剑河县人社局报剑河县公开招聘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剑河县人社局2022-07-01

 

 

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要求,通过清理规范、科学分类、推进承担行政职能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创新公益类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等工作,使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配置得到了明显改善,对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一些事业单位还存在规模总体偏大、体制机制不活、人浮于事,或规模过小、业务能力受限、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或职能交叉、重复设置、资源浪费,或公益与市场不分、事业市场“两头占”等问题。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精神,科学配置资源,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推进事业单位去市场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控机构编制、将事业单位整合规范作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推进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深化全省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按照中央确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步实施”方针,在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2017年已启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统筹事业机构设置和事业编制使用,压缩规模、优化结构,纯化事业单位公益职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和创造力,推进公益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机构编制和财政资金在公益服务领域的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明晰功能定位,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逐步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强化公益服务。

——坚持事企分开。推进事业单位去市场化,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关系,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

——坚持精简效能。事业机构设置必须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凡可通过政府购买取得的公益服务原则上不再通过设立事业单位提供。按职能整合撤并事业机构,压缩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坚持分业推进。教科文卫等行业部门按现行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同步推进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资源整合,并按行业领域体制改革方向和要求继续推进改革。

——坚持分级组织。省、市、县三级同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条件成熟的先改,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

二、改革目标

通过机构改革,大幅压缩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其中,省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5%;市(地)、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10%。

省直各部门和市(地)、县(市)要自我加压,加大力度提高本部门本地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精简比例。

三、改革任务

(一)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规模

机构编制规模与职能作用不匹配的事业单位,规模较大、公益职能有限、人浮于事现象严重的“虚大空”事业单位,长期大量空编的事业单位,要合理确定事业编制规模、压缩事业编制数量。

(二)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

1.清理撤销“空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时间超过两年,但长期空编无人,组织机构空壳化、职能任务空心化、单位设立有名无实的“空壳”事业单位一律清理撤销,由主管部门负责“空壳”事业单位清理撤销后的相关事项处置。

2.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对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规模较小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方式进行整合。

(1)省直编制30名及以下单位、市(地)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要重点推进机构整合。

(2)省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职能并入相同或相近单位。

(3)通过整合撤并,省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20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最多只能保留1个。

(4)同一部门内部多个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一套后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体系,也可探索实行合署办公模式。

3.优化整合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对同一部门内部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按整合后单位职责任务确定合理的事业编制规模。在编人员较多,短时间无法消化到位的,可先核定编制,逐步到位。在编人员只出不进,待消化调整到合理编制规模后再落编进人。整合后,除按地域进行布局设置外,部门内部同一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1个。

4.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事业单位整合。

(1)鼓励各领域不同隶属的同类单位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主管部门、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提出整合意见。鼓励有条件的市(地)、县(市)打破条块分割,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等方式跨区域整合设立事业单位。

(2)按照分业推进原则,重点对科研、报刊、干部教育、培训疗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服务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交叉、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进行整合。国家或我省有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要按照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要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做大做强一批,转企改制一批,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一批。

(3)社保经办、社会经济调查等省直垂直管理的“条条”单位,具备条件的要下放管理权限,与地方同类或职能相近的“块块”单位整合设置。

5.压缩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数量。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实行“大处(科)室制”。非业务性内部机构应当综合设置,原则上不超过内部机构总数的20%。

(三)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全面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关。重新明确行政职能回归后的事业单位职责类别等事项,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2.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实行以市、县属地化执法为主的管理体制。省直原则上不再设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执法队伍,确有必要设立的,要实行综合执法。

(四)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区分单位经营情况,按照《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要求分步推进改革。经济效益较好的,特别是已实行企业化管理的要先期转企改制;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激发活力并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推进转企改制;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条件成熟的予以撤销;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2.鼓励具备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进行部门内部整合或跨部门整合。解决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大量人力和社会资源配置到事业单位等非生产部门的失衡问题,将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

3.积极推动具有资产资源事业单位、拥有大量非办公资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移交国资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

4.推进“双法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事业单位自身名义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举办企业的事业企业“双法人”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转企改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

(五)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分类回头看。重新审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类别,以是否创收、是否有经营性收入作为区分公益一类、二类的界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或有经营收入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一类类别。

2.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其按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性事业收入原则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以竞争性经营收入为主且无法剥离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二类类别。对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事业单位推进市场化改革,将其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按照《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规定推进转制。

上述事业单位类别调整后,经费形式等涉及的相关机构编制事项相应进行调整。科研、文化创意等国家或我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改革步骤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自本实施意见发布之日起实施。除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改革时间表推进外,2018年全面完成“空壳”单位撤销、“小散弱”单位撤并、部门内部单位整合、内部机构数量压缩,以及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等工作,2019年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具体步骤如下。

(一)部门上报(2018年3—5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含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自身)进行调查摸底,研究论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包括名称、类别、编制数、实有人数、办公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试验设备等资产价值、债权债务、经营收入、办企情况等),上报同级编委(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数30个及以下的部门,3月底前上报方案;31—40个的部门,4月底前上报方案;41个及以上的部门,5月底前上报方案)。其中,机构撤销的,要说明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在编人员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意见;机构整合的,要说明整合后事业单位名称、类别、职能等情况,重点说明能够减少压缩的编制数量;编制压缩的,要说明编制减少压缩的数量和需调整的其他机构编制事项。

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研究本行业领域的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意见,3月底前提出方案上报同级编委。

(二)核准审批(2018年6—10月)。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审计、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等,审核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呈报的改革方案,提出意见上报同级编委审批。厅级机构等重大改革事项报省编委审批。涉及省委及中央事权的,按要求报省委及中央审批。

(三)组织实施(2018年11月—2019年12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配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

以上各项工作任务,条件成熟的可提前上报推进实施。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坚持党对改革工作的全面领导。省委、省政府对全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市(地)、县(市)党委和政府(行署)对本地区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负总责。党委要加强领导,把握改革方向;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各市(地)、县(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任务。

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承担本部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体责任,切实做好前期梳理、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及债权债务等事项处置、风险防范、信访维稳等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确保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和社会稳定。

(二)明确改革分工。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牵头工作,做好综合协调及相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确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特别是经营收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竞争性经营收入情况,做好事业单位整合调整后的经费形式认定及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办企情况的认定。审计部门负责对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收入情况进行审计。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干部人事和分配社保等配套政策制定及执行指导工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办公用房调整工作。国资部门负责转企改制有关单位国有资产接收和监管工作。

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负责行业体制改革涉及的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行业领域事业单位整合优化、合理布局的总体意见,配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领域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其中,科技部门负责科研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宣传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报刊社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干部教育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人社部门负责社保经办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疗养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发改部门负责信息服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住建部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质监部门负责检验检测认证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教育部门负责本科高校、大中专院校(含高职院校)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统计部门负责社会经济调查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

(三)落实相关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改革精神,对涉改事业单位在改革期间实行机构编制冻结和干部人事冻结。改革涉及的人员安置问题,原则上“人随职能走”,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政策意见执行。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按照国家支持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和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改革涉及的国有资产管理问题,继续按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省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做好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以多种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加大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大力宣传改革的政策举措和成功经验,做好思想引领,回应职工关切,解疑释惑、凝聚共识,合理引导改革预期,为事业单位机构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五)严明工作纪律。严肃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进人、突击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为条件,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严肃财经纪律,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各级机关作风整顿工作,定期向同级党委和政府报告机构改革进展情况。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2-03-24

 

 

南丹县农业农村局2022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文章下载

南丹县农业农村2022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根据南丹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丹县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丹人社通字〔2013〕16号)和《中共南丹县委员会办公室  南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丹县事业单位履职考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丹办〔2017〕119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局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配工作,进一步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分配激励机制,理顺收入分配关系,充分发挥绩效工资的激励导向作用,调动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工作积极性,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事业单位工资分配改革的方针和原则,在不断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调控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围绕搞活内部分配,以工作业绩考核为依据,建立体现人才价值的分配激励机制,进一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县农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一)实施范围。

1.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事业单位中的正式工作人员。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列入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范围。

3.借调的事业单位人员应在借调单位进行考核,绩效工资的核算也按照借调单位执行。

(二)实施时间: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分配比例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70%,奖励性绩效工资占30%。基础性绩效工资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定的标准按月发给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多劳多得、不劳不得、优绩优酬”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四、绩效考核办法

(一)考核内容及构成比例。

绩效考核每年进行一次,结合年终考核进行。主要是考核每个职工全年的工作纪律、工作实绩、总体表现、突出成效等情况,分为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内容(见附件)。基础分实行百分制,局直事业二层站和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站、水产畜牧兽医站个人考核综合得分由局班子、二层站按3:7的比例组成。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5天。

(二)加分项目。

1.科研成果加分:获得省部级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加6分、二等奖加5分、三等奖加4分;地厅级一等奖加4分、二等奖加3分、三等奖加2分;县处级科技成果奖的一等奖加3分、二等奖加2分、三等奖加1分。获得国家发明专利的加3分。同一成果同时获得县处级、地厅级、省部级成果奖的按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加分。成果奖不论排名先后,均获得同等加分。

2.荣誉加分:在考核年度期内获得省部级先进工作者荣誉加3.5分、地厅级加2.5分、县处级加1.5分、局系统先进加1分。同一年内年度同时被评为和县处级、地厅级、省部级先进工作者的,按最高级别加分,不重复加分。

3.参加稻田画加分:年内参加稻田画制作人员每人加1分。

4.在考核年度期内年度考核评为优秀的,加1分。

5.岗位加分:在考核年度期内担任单位正职领导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职领导加2分、副职领导加1分,身兼多职者,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加分。

6.信息加分:年内个人向报刊、电台、新媒体投稿,反映我县“三农”方面取得的成绩、经验及做法等,被《河池日报》《河池清风网》《河池先锋网》、河池电视台等市级媒体采用的给予个人加1分/篇;被《广西日报》、广西广播电视台等自治区级媒体采用给予个人加3分/篇;被《人民日报》等中央级新闻媒体采用的给予个人加5分/篇;被河池日报、新河池、河池手机TV、奇美南丹等新媒体采用的给予个人加1分/篇;被广西农业等自治区级以上新媒体采用的给予个人加3分/篇。如同一篇信息被多家新闻媒体采用的以最高媒体采用进行加分,不得重复加分。信息最高加分不超过5分。

(三)扣减分数项目。

1.本单位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单位人员每人每次给予扣减5分。本单位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单位人员每人每次给予扣减2分。

2.个人年内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扣个人10分。

3.个人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每次扣个人10分。个人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每次扣个人2分。

4.无故旷工1—4天的,每人每天扣2分,无故不请假的每人每次扣1分。

5.上班期间在办公场所有争吵现象的,争吵当事人双方每人扣2分。

6.因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等被投诉,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涉及人员每人扣3分。

7.不服从局班子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管理和工作安排,不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的,每次扣个人2分。

8.年内每位干部职工至少完成信息并被录用2篇,每少一篇扣5分。局驻政务中心窗口人员、屠宰厂检疫人员、因工作需要抽调到外单位人员及到我单位工作不满3个月人员无信息任务要求。

同一事项按最高扣分值扣分,不重复扣分。

(四)考核分值。

个人绩效考核分值=基础分+加分值-扣减分值。

(五)考核程序

1.考核由局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人员在当年底或次年初进行考核测评。

2.考核结果公示:局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将考核结果在所在单位张贴公示5天,接受民主监督。在公示期间若对考核结果有异议者,可以署真实姓名以书面形式向局绩效考评领导小组反映。局绩效考评领导小组要对反映的情况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复议处理,形成最终考核结果。

(六)其它事宜。

1.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我县相关规定休假、产假、婚假、丧假、探亲假期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正常发放。

2.工作人员岗位发生变动的,从岗位变动的次月起按变动后的岗位执行基础性绩效工资。因调动、聘用、安置等原因,新进入本系统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相关文件执行。

3.绩效考核结果将作为工作人员职务职称晋升、续聘与解聘的重要依据。

4.当年到龄退休、正常流动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考核结果按实际工作月发放。

5.事假累计超过3天、5天、10天、15天、20天、25天、30天以上40天以内的或病假累计超过5天、10天、15天、20天、30天、60天、90天、132天以内的(政策规定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外),个人绩效考核分值按考评分的95%、90%、85%、80%、75%、70%、65%、60%计。

6.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不得享受当年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国家机关处理或其他有关规定停发工资的;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

(3)被解除聘用合同的;

(4)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全年病假累计达到或超过6个月的、事假累计达到或超过40天的、事假连续超15天或累计达到或超过40天以上的;

(5)年底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考核的。

五、兑现办法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兑现、扣除办法。

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兑现以局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的综合考核结果为准。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局财务股设立专账管理,根据考核领导小组审核签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表(见附件2)下拨发放。

1.考核分值在100分以上(含100分),分配相应职称级别所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105%;

2.考核分值在90-99分(含90分),分配相应职称级别所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100%;

3.考核分值在85—89分(含89分),分配相应职称级别所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95%;

4.考核分值在80—84分(含84分),分配相应职称级别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90%;  

5.考核分值在75—79分(含79分),分配相应职称级别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85%;  

6.考核分值在70—74分(含74分),分配相应职称级别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80%;  

7.考核分值在60—69分(含69分),分配相应职称级别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75%;

8.考核分值在60分以下不得参与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

分值取整数,不是整数按四舍五入计。

(二)所扣、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的管理使用。

以上所扣、停发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全部用于奖励本单位工作成绩突出的职工。

六、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组织保障。

为做好我局绩效考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等工作,特成立南丹县农业农村局事业单位绩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黄秀月  县委农办主任,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岑显虎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陆谢斯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县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兼)  

郑业坤  局党组成员,县委农办专职副主任

吴秀高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莫永岳  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 伍文忠  局二级主任科员

韦宜军  局二级主任科员

潘玉新  局二级主任科员

蔡平会  局二级主任科员

冯红柳  县农业科学研究所所长、局办公室主任

唐音凯  县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站长

韦丽娜  县农业技术推广站站长

莫永德  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

莫勇魁  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

符翠芬  县土肥站站长

吴    平 县经济作物站站长

    宁昌勇  县农业行政综合执法大队队长

张怀革  县农作物病虫预测预报站站长

吴再兴  县种子管理站站长

谢祖强  县乡村产业指导站站长

黄  仪  县农田建设站站长

张化文  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主持全面工作)

罗先造  县农村社会事业发展规划股股长

单德源  县畜牧管理与水产技术推广站站长

阮绍玲  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站站长

韦宽谋  局办公室副主任,局畜牧兽医股股长

吴佳桔  局人事股股长、局农业科技教育股股长

宋自爽  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股股长、局政策法规股副股长

袁智波  县农业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卢  彪  县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站副站长

张  俊  局市场信息化与对外交流股股长

罗小梅  局财务股股长

朱珍锐  局财务股副股长

蒙晓敏  局畜牧兽医股副股长

郁凤晓  局财务股会计

黄晓莉  局财务股出纳

事业单位绩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绩效考核办公室,由吴秀高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下设两个工作小组,一是绩效工资核算发放小组(由局财务股罗小梅、朱珍锐负责);二是绩效考评管理小组(由局办公室人员组成)负责组织农业农村局系统事业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工作。考核领导小组要严肃考核工作纪律,严禁编造、篡改考核资料,严禁利用考核谋取个人利益,确保考核客观公正。

(二)健全考核制度,确保工作落实到位。在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制定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实施方案,规范绩效考核程序,合理分配奖励性绩效工资,切实提高单位工作效能与管理水平,促进各项工作任务的圆满完成。

(三)透明考核程序,确保监督到位。考核工作在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的督导下,由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加大检查,加强监督,全过程公开透明,阳光操作,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及时解决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做到实事求是的评价工作成绩。

七、其他事项

(一)实施绩效工资后,不得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和国家统一的补贴标准外另行发放任何津贴、补贴或奖金,不得突破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不得违反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分配。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将坚决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经费应专款专用,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和津贴补贴有关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财库〔2006〕48号)规定,加强会计核算管理。绩效工资应以银行卡形式发放,原则上不发放现金。

(三)本实施方案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备案后,在本单位公布实施,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四)本方案由局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五)本方案从2022年1月1日起实施。

南丹县编办2022-02-16

 

 

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下载

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直部门、事业单位和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部门和单位”)空编使用管理,提高编制管理质量和使用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空编使用的原则。

(一)坚持适度空编运行的原则,部门和单位原则上要留有一定比例的空编。

(二)事业单位空编使用要符合人员结构比例要求。

(三)未达到空编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进人。

(四)对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和省委、省政府直属科研单位)急需的特殊高层次人才,本单位没有空编的,经批准可以使用省编委办公室统一管理的机动编制,待有人员调出或自然减员空出编制后予以冲销,原使用的机动编制由省编委办公室收回。

第三条 空编标准及使用条件。

(一) 党政机关空编1—3名;

(二)机关拟调入副处级以上领导职务人员,应当有相应领导职数空缺;

(三)事业单位一次性考试聘用或调入5名(含)以上的,办理落编后必须满足以下标准:事业单位编制总数在20名(含)以下的可以满编运行;21—100名(含)的空编2名,101—500名(含)的空编3名,501—1000名(含)的空编5名,1000名以上的空编7名。

(四)事业单位拟聘用人员,应符合人员结构比例要求。

第四条   空编使用审核程序。

(一)机关和事业单位每年年底前应向省编委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考试录(聘)用公务员(工作人员)计划。

(二)部门和单位新进人员实行预报告制度。部门和单位在拟订调入或考试录(聘)用人员计划前,需事先向省编委办公室提交使用空编的请批函,说明使用空编的理由。

(三)省编委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提出审核意见。接到部门和单位使用空编的请批函,业务处室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以省编委办公室名义出具同意使用空编函一式四份;其中,申请部门和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编委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地址:省政务大厅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窗口)、省编委办公室业务处存档各一份,部门和单位以同意使用空编函作为拟订调入或考试聘用人员计划的依据。

第五条 落编所需要件。

(一)调入人员落编所需要件:部门和单位落编申请函、省编委办公室同意使用空编函、部门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事业单位还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下同)、部门和单位党组(党委)任职通知或干部调动工作通知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用,审核后返给部门和单位;复印件留存,下同),以及调入人员基本情况。

(二)新录(聘)用人员和军转干部(退伍军人)落编所需要件:部门和单位落编申请函、省编委办公室同意使用空编函、部门和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证、《吉林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调入人员基本情况。军转干部(退伍军人)还需附省军转管理部门签发的《吉林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原件及复印件。

第六条 落编程序。

(一)部门和单位调入或考试录(聘)用人员后,要在规定时限内向省编委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提出落编申请。

(二)经省编委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审核,符合落编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落编手续。对未出具同意使用空编函的落编申请,不予落编。

第七条 部门和单位考试录(聘)用或调入人员后、军转干部(退伍军人)报到后在10个工作日以内到省编委办公室办理落编的,落编时间应与《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调动通知书》、《吉林省公务员录用通知书》、《吉林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通知书》或《吉林省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作分配通知书》(《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工作介绍信》)上注明的时间相一致。超过10个工作日到省编委办公室办理落编的,落编时间以实际办理日期为准。

第八条 省编委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办理落编手续后,应及时负责办理落编人员编制信息网络数据库更新。对一次性办理5名以上落编手续的,由用人部门提供相关人员编制信息电子文档(详见附表1和附表2)。

第九条 严肃工作纪律。省编委办公室业务受理窗口和相关业务处室负责落编审核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机构编制工作纪律,按照规定程序、规定时限进行审核,对违反落编审核相关纪律和规定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编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吉林省委编办2021-05-17

 

 

2022安徽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2022安徽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1〕5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公益事业,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进取,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整体配套衔接,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21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苏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分类范围,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二)稳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完全或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不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

(三)积极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等待遇。有条件的转企改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深化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优化布局结构。加强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立项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事业留下足够空间。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能力。优化事业单位层级分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主要举办承担全省性、示范性或者跨区域、跨流域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3.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对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照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改革进程,不断探索完善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延边中公教育2022-04-14

 

 

关于对《石阡县202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的解读 文章下载

关于对《石阡县202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的解读

一、方案的产生

(一)各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空编情况,上报年度内空编补员需求计划,送县委编办审核汇总,经县委编办会讨论确定2022年全县各单位用编计划。

(二)县招考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县委编办提供的《2022年全县各单位编制使用计划》,分别向各用人单位征求需补员岗位职数及招聘条件。负责起草《石阡县202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施方案》(草案),按程序报县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专题会、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工作领导小组会、县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形成书面报告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备案)。

二、制定方案的政策依据

(一)根据黔人社厅通(2017)221号及黔人社通(2019)202号文件精神,(1)要求:年龄18周岁以上(2004年8月1日以前出生),35周岁以下(1986年8月2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可放宽到40周岁(1981年8月2日以后出生)。(2)面向“四项目人员”定向招聘的职位,限由省引导办统一选聘的“四项目人员”,截止2022年12月31日在石阡县内服务满2年,且服务期内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人员报考。(3)限石阡县户籍(生源)报考的职位,以有效居民身份证原件为准。居民身份证不能证实为石阡县户籍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限于2022年8月1日前已在公安机关办结石阡户籍登记入户手续);本县生源条件以参加中考、高考时户籍所在地为石阡县。

(二)根据黔人社厅通(2017)221号及铜委办字(2017)41号文件精神,面向“村干部”定向招聘的职位,限2022年8月1日前在石阡县所辖村担任村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村委会主任、副主任(不含“四项目人员”)已满1届(3年)。现仍在职人员,学历放宽到中专(技校、职高、高中)及以上,年龄放宽到43周岁(1978年8月2日及以后出生)。

(三)根据铜仁市大学生士兵征集激励办法(试行),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定向招聘的职位,限铜仁市户籍(生源)退役大学生士兵(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生在校期间入伍退役后完成学业或毕业后应征入伍的退役士兵)报考。

(四)根据黔人社厅通(2017)221号及军政(2022)54号文件精神,面向“随军家属”定向招聘的职位,限2022年8月1日前已驻石阡县部队服役的军队干部随军家属。

(五)黔人社发〔2019〕202号文件精神,“在贫困地区县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放宽年龄、学历和专业要求,可拿出一定比例的岗位面向本地户籍或生源招聘”规定。

(六)根据铜府发(2014)12号文件精神,对符合报考“幼儿园教师”职位的“山村幼教志愿者”,在石阡县内服务满1年以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现仍在岗的,在考试总成绩中加3分。

三、组织实施

在县公开招聘事业单位人员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县委编办、财政局和各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开招聘各项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发布公告

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备案后,以县政府办名义行文印发招聘方案,并在县政府网上公开发布《石阡县2022年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简章》。

(二)报名方式及时间

报名方式:统一在网上进行报名。

报名时间:2022年8月1日9:00至8月3日17:00

(三)考试时间和地点

考试由“县招聘领导小组”统一组织,考试实行笔试和面试。

1、笔试时间及地点笔试时间为2022年8月20日(周六)上午9:00—11:00(具体笔试时间和地点详见准考证)。若因疫情防控需求等不可抗力因素需调整笔试考试时间,则另行通知。

2、面试时间、地点及相关事宜将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另行通知。

(四)体检

由“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体检人员按照各招聘职位计划人数与各职位考生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1:1的比例确定(同一职位考生综合成绩名次出现末位并列的,一并进入体检),体检参照《贵州省公务员体检通用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五)考察

体检合格人员确定为考察对象,由各用人(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考察工作。考察内容、标准、程序和方法参照《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中组发〔2021〕11号)和贵州省的有关规定执行。考察方式主要采取查阅个人档案、实地走访和面谈等方式进行,做到全面、客观、公正。主要了解被考察对象政治素质、学历成绩、现实表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回避等。

(六)聘用

经考察合格的人员,在“石阡县人民政府网”上公示,公示期满,无影响其聘用的,由用人(聘用)单位填报相关表册并附相应材料经主管部门和县招聘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合格后,报铜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由用人(聘用)单位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石阡县编办2022-07-24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宁波市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控制用工数量,节约财政支出,提升行政效能,保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合同法》及省委编委《关于加强和规范省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的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外用工遵循“从严控制、压缩总量、规范管理、精简效能”的原则,依托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实名管理。建立用工单位、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协同配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实现编外用工数量与财政保障经费“双控”的管理目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编外用工,是指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使用并承担相关费用,从事执法辅助、工勤服务等,不纳入编制管理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由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根据职责分工,相互协调,共同实施。

第六条 市委编办负责编外用工的统筹管理,以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2019年编外用工数为基数,建立健全编外用工动态管控机制和编外用工实名管理制度。促进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合理压缩数量,有效控制经费,科学规范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督促各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做好编外用工经费预算编制,并加强经费预算的审核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编外用工招聘、合同签订、工资社保、考核培训等管理的指导和监管。

第九条 市审计局负责对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将编外用工情况纳入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第十条 主管部门负责统筹部门及下属单位编外用工的使用与管理,做好本级并指导下属单位做好编外用工的清理规范和编外用工的实名制台账管理。研究制定编外用工统筹使用机制,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用工单位要在编外用工限额内招用编外用工人员,建立完善本单位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并依法做好编外用工人员的教育管理和考核奖励工作。

第三章 用工标准、岗位及方式

第十二条 编外用工人员应当具备与岗位要求相匹配的政治素质、知识技能、以及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第十三条 编外用工主要用作辅助保障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开展正常工作,原则上限于执法辅助、工勤服务等岗位,现有编内人员能够保证工作正常开展的不得聘用编外用工。

第十四条 机关公务员岗位以及事业单位有关行政执法、人事管理、涉密等岗位不得使用编外用工。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食堂、保安、保洁、绿化养护等后勤服务岗位原则上采取政府劳务外包形式,不纳入编外用工管理范围。

第十五条 已纳入《宁波市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的工作,按规定交由社会力量承担,不得通过购买服务形式变相增加编外用工。

第十六条 编外用工原则上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相关各方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动派遣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招用编外用工,应当按规定采用公开招聘的形式择优招录或与具备《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劳动报酬、解约情形等基本内容。劳务派遣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招用单位提出的用工标准派遣劳务人员。

第四章 控制数的审定、使用及管理

第十八条 市委编办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实名制统计数据和编外用工经费列支情况,审定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和经费控制总额。目前没有聘用编外用工的,原则上不再审定编外用工控制数。司法雇员、警务辅助人员等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下同)。

第十九条 编外用工控制数依托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实行动态管理,逐步实现市级机关及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总量3年减少10%的压减目标(开发园区编外用工压减目标,按照开发园区整合提升方案有关要求执行)。今后中央和省市有关于编外用工规范管理进一步要求的,遵照执行。

第二十条 市委编办一般以主管部门为单位按照编外用工控制数初始数据的3%、4%、3%逐年锁定压减数,压减任务在3名以下的(含3名)每年锁定1名直至压减任务完成。确因工作需要,主管部门可以自定系统内编外用工压减计划,并通过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向市委编办申请调整年度压减比例或压减数。

第二十一条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数量从严控制,原则上只减不增。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应当统筹本级和下属单位编外用工压减任务,在编外用工控制数总量内,可以通过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向市委编办申请编外用工控制数内部调剂。严禁不同经费保障形式的编外用工控制数和编外用工人员相互挪用。

第二十三条 对于巡视巡察、审计、检查等工作中认定不宜使用编外用工或存在编外用工违规情形的,市委编办应当压减相应编外用工控制数,且不计入该单位压减计划。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对违规使用的编外用工进行调整或清退。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应当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及时更新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在编外用工招用完成10个工作日内,如实登记编外用工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岗位、合同起止日期等实名制基本信息,并上传编外用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实名制管理必要附件。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五条 市级机关、财政全额补助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经费,由市财政局根据审定的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控制数和经费控制总额,结合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台账安排年度预算,并统一列支科目。

第二十六条 财政适当补助和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编外用工纳入实名制管理,其经费原则上由用人单位自筹解决,其中,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的市属公办高校、公立医院等单位,其经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安排,并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不得在预算经费总额外安排任何形式的编外用工费用。控制数限额外聘用或未按规定及时纳入实名制管理的编外用工,市财政局不予安排经费,也不予列支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二十八条 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体现差异、拉开档次、提高绩效、动态调整的原则,综合考虑自身发展实际、本地上一年度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因素,按岗分类确定编外用工工资薪酬。

第六章 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市委编办应当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结合机构编制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年度预算编制等工作,对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及时清理不必须、不合理、不符合规定的编外用工,稳步推进编外用工规范管理。编外用工数量与经费总量控制情况应当作为主管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本级及下属单位编外用工的统筹管理,指导下属单位建立编外用工年度考核奖惩制度,充分调动编外用工积极性,提高服务效能和水平。及时按照《劳动合同法》及部门单位规章制度规定与考核不达标、有违纪违法行为或不符合岗位要求的编外用工人员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一条 主管部门或用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编外用工管理规定,严禁随意进人、超限额用人,严禁编外用工实名制数据造假;严格落实相关财务规定,规范经费列支,严禁通过挤占公用经费、项目经费及其他经费方式变相增加编外人员支出。

第三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按要求加强编外用工实名制管理,通过机构编制数字化管理平台及时、准确、完整地登记编外用工的招用信息和编外用工退休、死亡、解聘等减员信息。

第三十三条 编外用工实名制统计数据实行“年度人次”的方式计算,单个人聘用期不满1年的合并计算。有实名制统计数据多于实际编外用工人数情况的,由市委编办按“吃空饷”情况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第三十四条 编外用工实行信息公示制度,主管部门或用人单位应当在编制编外用工经费年度预算前,将年度编外用工实名制统计数据和用工人员名单进行公示,问题线索由市委编办统一受理,公示情况纳入实名制台账管理,并作为编外用工预算编制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五条 市委编办会同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市级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情况进行联合监督,对违反管理办法的行为按照《浙江省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宁波市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甬编办发〔2012〕52号)同时废止。

宁波市编办2022-04-02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政策解读

问题1:网上名称管理工作具休指的是什么?

回答内容:网上名称管理工作是指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机构组织)的网上名称使用和网上身份识别为核心,以域名注册、网站审核、网站挂标和年度报告为主要工作内容的四位一体综合性管理工作。通过实现机构组织网上身份的监测、检索、识别与保护,同时广泛应用于微博、微信、浏览器等各类平台,最终使网上身份更明确,使网络环境更清朗,使网上办事更放心。

问题2:我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是从什么时间开始拥有专属顶级中文域名的?

回答内容:

什么是域名:域名是IP地址的另一种表现方式,是人们为了更快的在互联网上实现资源访问而设置的字符型地址。比如,“baidu.com”、“中央编办.政务”等都是域名。

什么是中文域名:是以汉字组成的域名,如“黑龙江省编办.政务”。

专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顶级中文域名申请过程:网络起源于美国,最初域名只有英文域名,且英文域名的管理权一直由欧美组织控制和管理,其他国家在其授权下只能使用二等英文域名。目前,国际上支撑互联网域名的根服务器共有13个,其中10个由美国控制和管理,欧洲有2个,日本有1个。根服务器里广泛汇集了域名注册单位的大量信息,通过综合分析这些数据,就能在一定程度上了解某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动态和动向,进而威胁到其他国家主权和信息安全。这种情况下,数据信息其实完全可以被查询和掌握的,可以说信息保密和安全无法保证。所以,“网络空间资源”的争夺已经成为另一个不见硝烟的战场。为加强国家网络信息的安全,各国都希望拥有以自己本国母语命名的顶级国际域名,在全球多国的不断倡议下,国际互联网名称和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同意在2013年底开通多语种的国际顶级域名申请。

面对这个机会,2008年中央开始布局,协调18个部委,全面开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专属中文顶级域名的申请准备工作。

2 013年12月13日,由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申请的“.政务”和“.公益”顶级域成功通过互联网名称与数字地址分配机构全部评估和技术测试流程,正式进入了国际顶级域名体系,转入面向全球提供解析服务阶段。达五年多的“.政务”和“.公益”顶级域的国际申请工作圆满成功,从此,我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可以摆脱必须使用.gov.cn或.org.cn等二等英文域名的窘迫状态。标志着我国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拥有了网络专属的顶级中文域名。

“.政务”和“.公益”这两个中文顶级域名,运用我国自主研发的平台和系统,相当于在我国的互联网高速路上,使用自己的指示牌和摄像头,把我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门牌号牢牢掌握在我们自己手里,这样我们就把保障这些单位的网络信息安全落到了实处。

我们要求党政机关网站应使用以“.政务”结尾的中文域名,事业单位使用以“.公益”结尾的中文域名。这两个域名是我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专属域名,其注册和发放都要经过严格的审核,能够方便群众更快捷、更放心地识别网站身份。

问题3: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顶级中文域名注册管理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网站标识管理为什么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

回答内容:机构编制部门掌握着最为准确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信息,由机构编制部门管理,能够有效确保机构组织在互联网上的“名实相符、名称规范”。因此,工业和信息化部早在2008年就明确规定,政务和公益中文域名由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2014年,在中央网信办印发的1号文中进一步规定,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党政机关网站开办审核与资格复核,并设计制定党政机关网站标识使用规范等工作。

问题4:“网站标识”的权威性是如何体现的?

回答内容:网站挂标工作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网站经机构编制部门核准后,在其网站底部显著位置放置统一的网站标识。点击该标识将显示单位基本信息和网上名称等信息,以方便公众辨别网站真假。

问题5:如何理解国际顶级中文域名“.政务”和“.公益”是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网上身份证”?

回答内容:根据中央编办、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网上名称暂行管理办法》(中央编办发[2014]6号),机构组织必须注册和使用规范的“.政务”或“.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由于这两个中文域名在技术上的唯一性、形式上的高度可识别性和由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各单位现实中的机构相应信息严格审核通过和管理等特性,使其具备作为机构组织“网上身份证”的条件,也使中文域名成为开展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前提和核心。

问题6:使用国际顶级中文域名,对网络安全起到什么重要作用?

回答内容:目前,我国党政机关网站已成为政策发布和政民互动重要的平台,也成为公众个人信息的聚集地。互联网从逻辑上分为三层,第一层是是基础层,包括带宽、IDC机房、移动互联的基站等;第二层是基础资源层,包括域名、IP等;第三层是应用层,包括邮件、网站、应用系统等。其中,以域名为代表的第二层是信息安全隐患的要害。如果把互联网比喻成高速公路的话,第二层就相当于公路上的指示牌、摄像头等,如果我国互联网这条高速路被英文的指示牌引导,国外的摄像头监控,那么安全肯定无法得到保障。所以,如果我国政府网站使用“.com”、“.net”等商业域名,每次的解析数据都会反映在此域名的根服务器上,被国外所掌握,那么网站的存在隐患,公众的个人信息将无法保障,这直接威胁到我国网络信息安全。

问题7:“网络红页“是什么?它有什么特点呢?

回答内容:网络红页是中央编办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专门为我国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提供的免费建站服务。

职能公开 在网络红页上公开本单位简介、职能、机构设置,提升社会透明度。

便民服务 公开并建立本单位网上办事流程,能够提升办事效率,服务百姓。

政民互动 通过意见建议反馈、互动留言等措施,能够拉近政民关系,提升政府亲民形象。

政务公开 在网络红页上实时公开单位政务信息,能够有效促进我国政务公开水平。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2-03-24

 

 

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哈尔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和《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切实解决我市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总体规模偏大,部分事业单位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体制机制不活、人浮于事、服务质量和效率不高,职能交叉、重复设置、资源浪费,公益与市场不分、事业市场“两头占”,存在越位、错位、缺位以及管理不规范、事业编制“既多又少”、人力资源结构性紧缺等问题,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严控机构编制、将事业单位整合规范作为深化机关作风整顿重要内容同部署同推进的要求,结合我市统筹推进党政机构改革、强区放权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为统领,围绕人民群众对公益服务的新需求、新期待和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按照中央确定的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分步实施”方针和省的部署,结合深化党政机构改革,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统筹事业机构设置和事业编制使用,压缩规模、优化结构,纯化事业单位公益职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破除逐利机制,激发事业单位活力和创造力,推进公益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机构编制和财政资金在公益服务领域使用效益。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事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实现行政职能回归行政机构,规范事业单位功能定位,强化公益属性。

——坚持事企分开。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事业单位去市场化,激发内生动力,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将应由市场配置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坚决交给市场。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目前事业单位存在的问题、改革和管理中需要破解的难题,统筹推进,分类实施,区分情况,精准施策。

——坚持精简效能。将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与深化党政机构改革、开展强区放权改革、综合执法改革有机结合,使事业机构设置优化、协调、高效,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要求,凡可通过政府购买取得的公益服务原则上不再通过新设事业单位提供。按职能整合撤并事业机构,压缩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

——坚持分业推进。教科文卫等行业部门按现行领导体制和政策规定,同步推进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资源整合,并按行业领域体制改革方向和要求继续推进改革。

——坚持分级组织。市、区县(市)同步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条件成熟的先改,暂不具备条件的逐步推进。严格控制增量,逐步消化存量。

二、改革目标

通过改革,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规模,节约集约配置资源,提高使用效益。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压缩事业编制数量,解决事业单位总体规模偏大问题。推进政事分开。推进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回归事业单位提供公益服务的本质属性。推进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市场化改革。

市直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区、县(市)事业单位机构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事业编制总数原则上至少精简20%。

各区、县(市)和市直各部门要坚定信心,坚决完成改革任务,坚持问题导向,既要解决事业单位存在的一些共性问题,同时又要抓住改革契机,加大改革力度,着力破解现实存在和历史遗留的重点难点问题。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压缩现有事业单位编制规模

针对我市事业单位编制总量仍偏大的问题,大幅压缩事业编制数量。根据事业单位职能作用合理确定事业编制规模,解决事业编制“既多又少”、人浮于事、效率低下的问题。市、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重新核定;结合控编减编工作,市直事业单位现有事业编制空编原则上全部予以收回,纳入总量全市统筹使用。各区、县(市)按照改革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控编减编。

(二)大力精简事业单位机构数量

针对我市事业单位机构规模总体偏大的问题,加大撤并整合力度,大幅压缩事业机构数量。

1.清理撤销“空壳”事业单位。虽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但空编无人、有名无实的,或已经完成承担的阶段性任务的,一律清理撤销,由主管部门负责“空壳”事业单位清理撤销后的相关事项处置。

2.整合撤并“小散弱”事业单位。对规模较小、设置过于分散、公益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通过合并、撤销、合署办公等方式进行整合。市直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3名及以下单位原则上一律撤并,职能并入相同或相近单位;市直编制15名及以下单位,区、县(市)编制5名及以下单位重点推进机构整合;通过整合撤并,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中,15名及以下编制规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最多只能保留1个,原则上不再保留科级机构;同一部门内部多个事业单位可探索实行一套后勤、财务等行政管理体系,也可探索实行合署办公模式。

3.优化整合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对同一部门内部职能相同或相近事业单位进行优化整合,按整合后单位职责任务确定合理的事业编制规模。在编人员较多,短时间无法消化到位的,可先核定编制,逐步到位。在编人员只出不进,待消化调整到合理编制规模后再落编进人。整合后,除按地域进行布局设置外,部门内部同一职能事业单位原则上只能保留1个。

4.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事业单位整合。

(1)鼓励各领域不同隶属的同类单位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要积极主动提出整合意见。鼓励打破条块分割,以“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等方式跨区域整合设立事业单位,实现资源共享,节约成本。

(2)按照分业推进原则,重点对科研、报刊、干部教育、培训疗养、地质勘查、工程勘察设计、检验检测认证、信息服务等部门重复设置、职责交叉、资源配置不合理的行业领域事业单位进行整合。国家或省有市场化改革要求的,要按照要求进一步推进市场化改革。要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域整合,做大做强一批,转企改制一批,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一批。

(3)社保经办、社会经济调查等省垂直管理的“条条”单位,省下放管理权限的,要与同类或职能相近的“块块”单位整合设置。

5.压缩事业单位内部机构数量。以内部机构职能协调优化为核心,按照精干高效原则合理设置内部机构,实行“大处(科)室制”,市直事业单位内部机构人员编制配置不低于5名,非业务性内部机构原则上不超过内部机构总数的20%。

(三)启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1.全面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按照党政机构改革精神,启动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理顺政事关系,实现政事分开,避免政出多门,进一步提高政府行政效能。主管部门要全面梳理,清理和剥离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承担的行政职能回归机关后,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类别等事项,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2.整合优化行政执法资源和职能。加大对部门系统内业务关联度高、执法内容相近、执法方式类似的执法队伍和职能整合,实现“一个领域一支队伍”“一个区域一支队伍”执法,推进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减少执法层级,推进行政执法力量下沉,实行属地化执法为主的管理体制。

(四)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加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力度,推进事企分开,解决事业市场“两头占”、影响市场公平竞争,以及管理体制不顺、竞争意识不强、运行机制不活、经济效益不高等问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除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的事业单位,还包括虽未划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类别但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及相关政策推进改革。

1.区分情况推进改革。对经济效益较好的事业单位,特别是已经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以及具有较强市场经营能力的,要先期转企改制;对经济效益一般,但具有发展潜力、转制后能够激发活力、正常经营的,要创造条件,在2018年年底前转企改制一批;按照《实施意见》要求,对人员、资产规模较小或无固定资产、转制后难以正常运转的,要逐步撤销;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债权债务不清晰、历史遗留问题多的,要逐步稳妥退出事业单位序列。

2.支持多种形式改革。具备条件的经营类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采取国有独资、混合所有制、私营等多种形式转企改制;积极引入各类投资主体,通过控股、参股、收购、兼并等方式,推进公司制股份制改革;积极推动具有资产资源事业单位、拥有大量非办公资产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移交国资部门监管的国有企业管理,逐步实行企业化;鼓励具备条件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进行部门内部整合或跨部门整合,解决资源配置中存在的大量人力和社会资源配置到事业单位等非生产部门的失衡问题,将资源更多地配置到创造社会财富的领域。

3.推进“双法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以事业单位自身名义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举办企业的事业企业“双法人”事业单位要积极推进转企改制,注销事业法人资格,核销事业编制。

(五)区分情况实施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

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理顺同主管部门关系,针对政事不分、管办不分,行政化、逐利性倾向明显,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效率不高的问题,重点推进去行政化、去营利性,强化公益属性。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要明确功能定位,逐步压缩规模,实行严格管理,解决机构臃肿、定位不清、管理不规范、效率不高的问题。

1.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开展分类回头看。重新审定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类别,以是否创收、是否有经营性收入作为区分公益一类、二类的界限。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不得取得经营性收入。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包括举办企业)或有经营收入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一类类别。

2.对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从事的竞争性业务及收入进行清理规范。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面向市场的竞争性业务并取得竞争性经营收入,其按规定和标准收取的经营性事业收入原则上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以竞争性经营收入为主且无法剥离的,一律不再保留公益二类类别。

3.对开展竞争性生产经营活动或具有较强生产经营能力的公益类单位推进市场化改革,将其纳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范围,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推进转制。

事业单位类别调整后,由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人社等相关部门,对经费形式等涉及的机构编制事项相应进行调整。科研、文化创意等国家或省另有政策规定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六)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

妥善做好人员安置工作是保持稳定大局,顺利推动改革的关键。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承担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区别本部门内事业单位机构不同情况,确定改革具体方式,有针对性地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加强对需安置人员的统一管理,事业单位有用人需求的,优先从中选择。严格履行规定程序,保障职工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转制单位,要在摸清摸准摸透转制单位人员底数和诉求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继续聘用原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稳定,同时做好社会保险的过渡衔接;被撤销单位人员安置工作由原主管部门负责,通过开辟新的就业岗位、培训转岗等方式加以解决,不得简单推向社会,鼓励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结合强区放权改革,鼓励事业单位将专业人才充实到基层一线。

四、改革步骤

按照省委、省政府要求,2018年全面完成“空壳”单位撤销、“小散弱”“虚大空”单位撤并、部门内部单位整合、内部机构数量压缩,以及公益类事业单位去市场化等工作。2019年全面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按国家和省确定的时间表推进。

(一)部门上报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6月下旬)。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含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下同)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含直属事业单位自身)进行调查摸底,将全部所属事业单位纳入改革范围,研究论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情况报告、方案及所属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内容包括名称、类别、编制数、实有人数、办公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试验设备等资产价值、债权债务、经营收入、办企情况等),上报同级编委。其中,机构撤销的,要说明资产及债权债务处置、在编人员安置及离退休人员管理等意见;机构整合的,要说明整合后事业单位名称、类别、职能等情况,重点说明能够减少压缩的机构数量;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各部门同时梳理报送“双法人”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分类中划分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其他实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名单及基本情况,并按国家和省、市改革精神,逐个提出改革方式、改革时间等意见。

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研究本行业领域的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意见,6月下旬提出方案上报同级编委,同时,配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事业单位改革方案。

(二)核准审批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机构改革方案(2018年6月下旬至9月底)。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等,审核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呈报的机构改革总体方案,提出改革意见上报同级编委审批。其中,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由机构编制、财政、人社、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各部门呈报转企改制单位情况以及重点单位(前期各专项改革梳理出的疑似“双法人”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三权合一”中划入已实质性开展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进行梳理,确认“双法人”单位、企业化管理单位、分类后划入生产经营类单位、其他实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明确进入市场及不能转企单位,并提出有关单位改革方式、改革时间等意见。

(三)组织实施(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经批准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总体方案,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指导和配合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涉及的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其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由主管部门周密制定改革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组织开展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转制单位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收回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和企业注册登记,力争2018年年底前完成。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坚持党对改革工作的全面领导。市委、市政府对全市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负总责,各区、县(市)党委和政府对本地区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负总责。党委要加强领导,把握改革方向;政府要强化统筹协调,认真研究部署。各区、县(市)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改革工作方案,健全工作机制,明确时间节点,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任务。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同志要带头负责,亲自把关,研究解决分管领域事业单位改革问题。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承担本部门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改革步骤和时间要求,切实做好前期梳理、方案制定、组织实施、人员分流安置、资产及债权债务等事项处置、风险防范、信访维稳等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确保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平稳有序进行和社会稳定。同时,密切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沟通,积极争取支持和指导。

(二)明确改革分工。

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做好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深化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牵头工作,做好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牵头审核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呈报的改革总体方案,提交市编委审批;综合财政、审计、市场监管、相关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认定的情况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双法人”、企业化管理、转企改制单位名单;重新明确公益一类、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类别,做好相关机构编制事项调整工作;办理撤销和转企单位事业法人注销;配合做好“双法人”认定工作;提供各类机构编制数据等工作。

财政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审核各部门改革方案;确认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各项收入特别是经营收入、公益二类事业单位竞争性经营收入情况;做好事业单位整合调整后的经费形式认定及国有资产管理和处置;梳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经济效益、生产经营能力或潜力情况;认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负责转企改制单位资产清查和财务审计结果的审核确认、资产核实、评估、处置、产权登记等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转企单位离休人员基本待遇、已退休人员退休前应缴未缴的医疗保险费、分流人员的经济补偿金。

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干部人事、人员分流安置、分配社保等配套政策制定及执行指导工作。人社部门负责按职能分工审核各部门改革方案中有关人员分流安置等意见,负责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人事社保方面问题,负责相关问题的政策答疑等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经费收入情况进行审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登记注册企业法人或取得经营资格或100%出资办企业情况的认定。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机构改革中涉及的办公用房调整工作。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转企改制有关单位国有资产接收和监管工作。

行业体制改革牵头部门负责行业体制改革涉及的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工作,研究提出相关行业领域事业单位整合优化、合理布局的总体意见,配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研究制定行业领域事业单位改革方案。其中,科技部门负责科研事业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宣传及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报刊社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组织、人社部门负责干部教育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人社部门负责社保经办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财政部门负责培训疗养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工信部门负责信息服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地质勘查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住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检验检测认证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教育部门负责市属院校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服务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统计部门负责社会经济调查单位资源整合与机构改革。

(三)健全工作机制。

市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和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为强力推进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由市编办牵头,市财政、人社、审计、市场监管、国资等部门各抽调2名工作人员,组成市直部门事业单位改革推进工作组,集中办公,研究改革共性问题,审核部门机构改革方案。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确定1名联络员,及时沟通改革推进情况。

(四)落实相关政策。

各区、县(市)和各部门要按照改革精神,对事业单位在改革期间实行机构编制和干部人事冻结。改革涉及的相关政策问题,除按照国家和省、市现行事业单位改革人员安置、创新创业、国有资产管理等有关政策意见执行,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结合我市实际,对推进改革中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政支持等方面问题研究制定相关配套政策。

(五)做好宣传引导。

各区、县(市)和各部门要以多种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宣传活动,加大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实施意见和配套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大力宣传改革的政策举措和成功经验,做好思想引领、答疑释惑,回应职工关切,正确引导舆论,凝聚广泛共识,合理引导预期,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六)严明工作纪律。各区、县(市)和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实施改革工作。严肃机构编制和组织人事纪律,严禁突击进人、提拔干部,严禁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划拨经费、项目审批、评比达标等条件,要求下级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机构或提高机构规格、为其业务对口的机构配备或增加编制。严肃财经纪律,国有资产变更等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严格财务管理,严禁突击花钱,严禁转移、侵吞、挤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对推进改革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党委和政府汇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要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责任。

哈尔滨市编办2022-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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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解读

1、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

事业单位是经济社会发展中提供公益服务的主要载体,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推动社会进步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继农村改革、国有企业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之后的一项重大改革,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党和政府历来非常重视。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各地区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行业积极探索事业单位改革,创新事业单位体制机制,积累了有益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从总体上看,事业单位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滞后于政府机构改革,存在不少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同时,不同行业的事业单位深化改革也遇到许多基础性、共性和衔接性问题,迫切需要进行顶层设计和总体规划,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在这种背景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这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不断完善改革总体布局的一项重大决策,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要,顺应了人民群众的良好期盼。

2、指导意见有哪些特点呢?

指导意见是指导事业单位改革的纲领性文件,第一次将事业单位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改革的顶层设计。这一顶层设计,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公益服务需求作为改革的根本目的,把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型事业单位体制机制作为改革的核心;在改革的范围上,涵盖各地区、各行业、各类型的事业单位;在改革的内容上,涉及事业单位的方方面面,特别是管理体制、养老保险、财政投入、收入分配等行业体制改革自身难以解决的共性问题、基础问题和衔接问题;在改革方法和步骤上,明确了总体目标、阶段性目标和“四分”的工作方针。这一顶层设计,充分体现了改革的根本性、全面性和整体性,标志着我国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3、如何领会和把握指导意见的精神呢?

要深刻领会指导意见精神,应把握好以下几点:一要准确把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这一改革的根本目的;二要准确把握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这一改革的重要基础;三要准确把握创新体制机制这一改革的核心要求;四要准确把握构建公益服务新格局这一改革的重要目标;五要准确把握“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这一改革的基本方针。

4、如何看待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客观要求,是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重要举措,是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提高事业单位公益服务水平,加快各项社会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我国改革开放总体布局的必然要求。因此,我们一定要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重大意义。

5、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为核心,总体设计、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先行试点、稳步推进,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这一指导思想,特别强调了改革的目的是促进公益事业发展,而不是简单地减人、减机构、甩包袱,更不是把事业单位搞小变弱。这有利于统一思想、形成共识,解除广大事业单位职工的疑虑,充分调动各方面参与改革、支持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6、指导意见提出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是一个长期的艰巨任务,不能急于求成、一蹴而就,必须循序渐进、分步实施。指导意见提出到2020年的总体目标,是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中国特色公益服务体系。这个总体目标,一是充分体现了与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相衔接,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相适应,与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行政管理体制的目标要求相联系;二是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切实加强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贯要求,体现了人民群众对提高公益服务水平的新期待。

7、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与以往我们说的事业单位改革有什么不同呢?

这次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与以往事业单位改革不仅在说法上有所区别,在改革方法和手段上也有所区别。以往事业单位改革都是各部门、各行业、各地区进行的,是局部性的,而这次改革是自上而下、涵盖个部门、各地区、各行业,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系统性和创新性。这次改革强调以分类为基础,通过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实现政事分开、事企分开,使政府、事业单位各自职能归位,从而进一步推动政府转变职能,强化事业单位公益属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对公益服务的需求。

8、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划分事业单位类别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要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公益服务三大类别。同时,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的单位细分为公益一类和公益二类,公益一类主要承担基本公益服务,公益二类主要承担一般性公益服务。

科学划分类别,是事业单位改革的基础。按照指导意见和相关配套文件规定,事业单位分类的原则是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分类的依据是社会功能。在实际分类中,需要把握以下几点:一要按标准严格划分类别。要将社会功能作为唯一标准,不以机构名称、经费形式、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分类标准,防止公益类向行政类挤、经营类向公益类靠。二要合理划分复合型事业单位类别。对兼有不同类别属性的复合型事业单位,可按主要职责任务和发展方向确定类别,对其他职能进行调整。三要做好与行业体制改革的衔接。已经改革和正在改革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新闻出版等行业的事业单位,也应按照指导意见精神,结合行业体制改革实际,科学确定类别,做好衔接。

9、公益类事业单位改革的重中之重是什么?

公益类事业单位体制机制创新是改革的核心,是改革的重中之重,事关改革的成败。为此,指导意见特别强调,要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以促进发展为目的,强化公益属性,激发生机活力,促进公益事业发展,切实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需要创新的体制机制重点包括,创新管理体制、创新法人治理结构、创新人事制度、创新收入分配制度、创新社会保险制度、创新财政投入机制、创新监督机制,等等。

10、创新管理体制的核心任务是什么?

事业单位改革既要改事业单位本身,又要改政府管理体制。创新管理体制重点是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对此,指导意见提出了明确要求。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要求行政主管部门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这一要求,对于解决目前行政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管得过多过死等问题,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二是探索管办分离。要求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确保公益属性。这一要求,主要是为了解决目前政府部门对事业单位管了许多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行业主管部门直接举办和管理的事业单位过多,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只管脚下、不管天下”等问题。 

三是创新机构编制管理。重点是改革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制度,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特点和运行规律,实行差别化管理,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和公益服务的要求,科学制定机构编制标准,合理控制总量,着力优化结构,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强化监督管理。

11、怎样建立新型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重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好理事会。理事会是决策和监督机构,负责本单位的发展规划、财务预决算、重大业务、章程拟订和修订等决策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人事管理方面的职责,并监督本单位的运行。理事会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举办单位、事业单位、服务对象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组成。

二是建好管理层。管理层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向理事会负责,按照理事会决议自主履行日常业务管理、财务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管理等职责,定期向理事会报告工作。管理层要精干高效,一般由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组成。

三是订好章程。章程是法人治理结构的制度载体,是理事会、管理层的运行规则,也是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四是建好制度。科学建立和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包括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和财政支持政策,保障法人治理结构顺畅运行。

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是事业单位管理的一项重大制度创新,需要先行试点、逐步推进。近年来,一些地方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文化体制改革中进行了探索,如深圳、厦门、鞍山、芜湖、昆明等地公立医院改革在这方面积累了一些经验。

12、指导意见对完善财政政策提出了哪些要求? 

事业单位改革、公益事业发展,都离不开财政的强有力支持。在这方面,指导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改革要求。一是加大财政对公益事业发展的支持力度,促进基本公共服务逐步实现均等化,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财政政策体系,着力构建财政支持公益事业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多渠道筹措资金发展公益事业的投入机制。

二是改革和完善财政支持方式。按照国家政策和以事定费的原则,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财政支持办法。公益一类给予经费保障,公益二类给予经费补助,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是推进预算管理、政府采购和国有资产管理改革,确保财政资金和国有资产使用规范、安全、有效。

13、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中最大的难点在于“两个不突破”,您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要坚持政府机构限额和编制总额“两个不突破”。如何做到既要“转行政”,又要“两个不突破”?根据指导意见和配套文件精神,一是严控范围,通过严格标准、严格审核、逐级备案,把这类单位控制在最小范围。二是重在整合。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将行政职能剥离并划归行政机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完全承担行政职能且确需单独设置的,按照精简效能原则,尽量综合设置。三是逐步消化。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一时转不了的逐步过渡。同时,要根据公务员法有关规定,扎实稳妥做好人员过渡工作。

14、在实践中,如何才能做到管办分离? 

实行管办分离,是指导意见提出的一个亮点,也是一个难点。如何实现管办分离,一些地方和部门进行了理论和实践探索。目前比较一致的认识是,管办分离主要是指将不宜继续由政府行使的职责分离出去,包括对事业单位人财物事等的具体管理;将必须由政府履行的职能保留下来并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包括制定政策法规、发展规划、标准规范、监督指导和出资举办事业单位。同时,解决好分离出去的职能由谁承接和怎样承接问题。实行管办分离,主要包括两个层面的目的。第一,使行业主管部门的主要精力放在加强面向全社会的行业管理上,为推动公益事业多元发展、公平竞争创造条件。第二,落实事业单位自主权,并确保公益属性。

管办分离是一项新的改革,实践中有待探索。据初步了解,卫生领域进行了这方面探索,大体形成了四种模式。

一是北京模式,成立医院管理局,作为卫生局下属行政机构,负责管理市属公立医院,承担出资人办医院的职责。类似的还有洛阳等。二是上海模式,成立申康医院管理中心,隶属于国资委,负责管理市属公立医院。类似的还有马鞍山、昆明等。三是鞍山模式,成立公立医院管理局,作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负责管理市属公立医院,卫生局负责行业管理和业务指导。四是镇江模式,即卫生行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类似的还有宝鸡。这些模式哪一种好,存在哪些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研究。各地在这方面可以积极探索,大胆实践。 

15、在未来的公益服务新格局中,如何促进社会力量的广泛参与?

指导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公益事业,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益服务新格局。这是改革的一大亮点,充分体现了中央关于发展公益事业的新理念。大力发展公益事业,既要发挥政府主导作用,也要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引入民间资本和市场机制,这样才能实现政府包揽向多元发展的转变,形成相互竞争、共同发展的局面。

要形成这样的新格局,首先强调强化政府责任。要按照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优先发展关系基本需求的公益服务,加快发展农村、欠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公益事业,缩小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公益服务水平差距,切实保障广大农民和城市低收入群体就医、上学等公益服务需求。其次,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指导意见强调要完善相关政策,推进公平准入,对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在设立条件、资质认定、执业资格与职称评定、税收政策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同事业单位平等对待。这些要求有利于社会力量举办公益事业,有利于扩大公益服务供给总量,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需求,还可以发挥民办公益服务机构的“鲶鱼效应”,促进事业单位的改革和创新。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明显不足。比如,据有关资料反映,在高等教育方面,美国民办高校占60%,日本民办高校占70%,我国民办高校占28%;在医疗方面,澳大利亚民营医院床位数占30%,新西兰占50%,日本占65%,我国民办医院床位数仅占19%。从现实情况看,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机构与国家举办的同类机构相比,在工作效率、运营成本、服务意识等方面具有比较优势。引入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对政府举办的公益事业具有积极的竞争和促进作用。

同时,还要注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创造良好环境,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推动相关产业加快发展。这既是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需求的客观需要,也是优化结构、拉动消费、扩大就业的重要途径,还可以减轻公益服务压力,有助于公益服务新格局的尽快形成。 

16、指导意见提出“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如何理解? 

“四分”工作方针是积极稳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基本要求。一要坚持分类指导。要对不同社会功能的事业单位进行分类改革、分类管理。二要坚持分业推进。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不替代行业体制改革,而是要解决其共性问题、基础问题和衔接问题。行业体制改革要按照既有的改革部署和领导协调机制继续推进。三要坚持分级组织。中央主要负责指导全国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工作,地方按照中央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组织实施。省级党委政府对本地区改革负总责。四要坚持分步实施。各地区各部门要在中央规定的改革步骤下,结合实际作出分步、先后和渐进的安排,确保稳妥推进。

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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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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