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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县委编办

题目:事业单位改革政策及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2-0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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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事业单位人才编制周转池的意见 文章下载

中共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事业单位人才编制周转池的意见

根据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发〔2016〕11号)和《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事业编制挖潜创新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央编办发〔2017〕56号)的精神,为切实促进我省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为我省人才发展提供机构编制保障,经2019年3月25日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研究通过,现就设立事业单位人才编制周转池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及省委、省政府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和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对全省事业编制的统筹管理、动态调剂,提高机构编制资源配置效率,支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留住人才,优化调整现有人员结构,充分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努力为社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公益服务。

二、人才编制周转池的设立和管理

1.人才编制周转池编制(以下简称周转池编制)由机构编制部门单列管理,实行“总量控制、计划申请,动态流转、循环使用,人走编收、空编置换”的管理方式。

2.总量控制、计划申请。在省级事业编制总量内确定4000名编制置于人才编制周转池内,其中:1500名用于省级,2500名用于市县两级。申请使用周转池编制的计划,分别由省级主管部门和市级机构编制部门报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审批。各市区申报的计划审核同意后,计划用编数量的50%从周转池编制中划拨,另外50%由各市在其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不得新增。人才编制周转池中用于省级与市县的编制根据实际情况可相互调剂使用。

3.动态流转、循环使用。引进高层次人才,事业单位有空编的,先使用空编,没有空编的方可申请周转池编制。周转池编制使用期限原则上为三年,各单位申请使用时,必须制定三年内通过自然减员或调出人员等方式腾退出编制的计划。周转池编制使用期满后,要及时收回到池中,重新循环使用。用编单位确有继续使用需要的,报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后可延期使用。

4.人走编收、空编置换。使用的周转池编制要与被引进的人员实现人编“捆绑”、实名管理、一一对应。三年使用期间,被引进人员调离的,该编制收回;用编单位出现空编的,占用周转池编制的人员自动转为占用空编,该编制收回。

5.使用周转池编制的人员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作为核拨经费、核定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结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等的依据。

三、周转池编制的使用范围

(一)省级主要用于高校、医疗卫生机构、科研机构、技术推广机构等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凡引进以下人才,可申请使用:

1.国家级人才项目入选者和获得国家级人才奖励的人员。

2.省“千人计划”“特支计划”的入选者。

3.具有博士学历或职称为副高级及以上的专业对口人员。

4.引进个别非以上人才标准的专业急需人员,经省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后,可申请使用周转池编制。

(二)市县在以上范围基础上,申请周转池编制可适当用于急需的硕士或中级职称以上人员的引进,具体使用范围由市级机构编制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四、周转池编制的申请程序

1.事业单位于当年年底提出次年使用周转池编制的计划,由其主管部门报机构编制部门审核后,由机构编制部门印发下达。引进特殊人才或特殊情况可随时提出用编申请。

2.事业单位根据机构编制部门下达的用编计划,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引进所需人才,办理聘用手续。人才引进后报机构编制部门备案,机构编制部门下达周转池编制,并将引进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

3.事业单位周转池编制使用期满后,省级机构编制部门于当年末印发文件收回编制,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新的需求。

4.周转池编制总量及其使用范围,省级机构编制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商组织、人社等部门予以调整。

五、有关要求

1.人才编制周转池工作在省委编委的统一领导下,由省级机构编制部门统筹安排,动态管理。省级机构编制部门适时开展周转池编制的使用效能评估,将评估结果及时向省委编委和省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作为调整审批周转池编制的依据。

2.周转池编制必须专编专用,严禁其他人员挤占、挪用。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建立编制的使用台账,加强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用人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周转池编制的管理,严格实行人编对号。对编制使用弄虚作假、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机构编制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收回编制,并停止办理相关机构编制业务,直至问题得到整改。

4.本意见印发后,《陕西省省属高校用人制度改革实施办法(试行)》(陕教规范〔2014〕19号)关于省属高校“对满编、超编的,按退一进一(以上年度人员台账减少数为准)的原则,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对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可不受省属高校年度纳入人员台账管理人数的限制,用下一年度退一进一的指标补充”等规定作废。

5.本意见于印发之日起实施。

陕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2021-04-22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编办及各副省级市编办:

随着我国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建设的深入推进,互联网已经成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重要平台。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单位名称注册的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已经成为在互联网中识别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重要标识。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的管理,有效提高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站的权威性、可信度和认知度,对于维护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2008年3月19日,原信息产业部发布了《关于调整中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的公告》,在我国互联网络域名体系中增设了“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为我国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建立了专用的网上名称。为进一步加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管理工作,现就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注册使用“政务”和“公益”专用中文域名作为网上名称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务”、“公益”中文域名的适用范围

“政务”中文域名适用于我国党政群机关等各级政务部门。其范围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及地方各级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民主党派,行使行政职能的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

“公益”中文域名适用于非营利性机构。其范围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群众性自治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国际公益组织,从事公益性服务的机构及其它非营利性单位。

二、“政务”、“公益”中文域名注册使用规范

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中文域名作为其网上名称时应遵循以下规范:

(一)各级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在以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必须与其主管机关批准的单位名称相一致,在以非机构名称注册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与其管理和服务职能具有相关性。

(二)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使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时应在其阿站首页显著位置标明本单位合法名称,网站内容应符合国家对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网站建设的有关规定。

(三)公益机构因工作需要使用“敢务”专用中文域名时,须经上级行政主管机关批准同意。

(四)政务部门和公益机构的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变更注册信息。

三、“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注册管理

为加强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2008年7月,中央编办专门成立了“政备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意,该中心专门负责“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注册管理工作。地方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网上名称规范使用的监督和管理,积极推动“政务”、“公益”专用中文域名的普及和应用,支持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中心做好政务和公益机构域名注册管理工作。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01-26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促进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职责任务确定、编制核定,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

(一)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二)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所属事业单位;

(三)各级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

第三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应当按照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适应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分类管理、总量控制、动态调整。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履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职责,并对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以及核定的事业编制,是事业单位设置岗位、配备人员、核拨经费、办理法人登记及社会保障手续的依据。

第二章 机构管理

第六条 事业单位机构管理包括下列事项:

(一)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

(二)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的确定和调整。

第七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以社会公益为目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二)有明确的职责任务和举办单位;

(三)有合法稳定的经费来源、规范的机构名称和固定的场所;

(四)有资格、资质许可要求的,还应当具备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许可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新增社会公益事业事项可以由现有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力量承担的,不再新设事业单位。

第八条 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关于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编制员额、编制结构、领导职数的建议;

(二)设立事业单位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三)具备资格、资质许可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应当区别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体现公益属性。

除法律、法规授权或者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外,事业单位不得承担行政管理职能。

第十条 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准确反映其承担的职责任务,并与行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

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馆、中心等,可以冠地域名称或者举办单位名称。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的规格确定,应当符合其自身特点;在符合事业单位自身特点的规格制度建立前,可以参照行政机关的级别确定事业单位的规格。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根据机构规格、编制数量以及工作需要等因素,设置内设(分支)机构,并确定内设(分支)机构的规格。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经费渠道,应当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确定为全额拨款、差额补贴或者自收自支,并随其职责任务等情况的变化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管理;属于两个以上举办单位共同设立的,应当明确一个主要举办单位和各举办单位的管理权限;属于委托管理的,应当明确委托管理关系。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调整:

(一)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等需要变化的;

(二)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六条 调整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二)调整的建议;

(三)原机构编制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

(一)上级决定撤销的;

(二)举办单位申请撤销的;

(三)职责任务消失的;

(四)机构性质改变不再作为事业单位的;

(五)合并或者分设后原机构不再保留的;

(六)经批准成立的事业单位满十二个月未组建或者未履行职责任务的;

(七)其他事由需要撤销的。

第十八条 撤销事业单位,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撤销的理由和依据;

(二)撤销的方案;

(三)现有人员名册及分流方案、审计报告、资产清算情况表等材料。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设立、调整、撤销后,应当及时到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办理事业单位登记、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手续。

第三章 编制管理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事项,包括编制员额、编制结构和领导职数的核定、调整。

第二十一条 事业编制的全国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事业编制的地方性标准,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依据标准,结合实际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编制;无标准的,根据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情况核定。

第二十二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的编制结构。

事业单位编制用于配备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二十三条 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对下级事业编制总量和结构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领导职数应当根据其职责任务、工作需要和编制员额情况核定。

第二十五条 事业单位因职责任务变化需要调整编制的,应当由举办单位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事业单位编制及其使用现状;

(二)调整的理由和依据;

(三)调整的方案;

(四)原机构编制批文、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第二十六条 经批准合并、分设的事业单位,应当重新核定事业编制;经批准撤销的事业单位,原核定的事业编制应当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收回。

第二十七条 事业编制只能用于事业单位,不得与行政编制混合使用。举办单位不得自行调剂所属事业单位编制。事业单位实有人员不得超出核定的事业编制。

第四章 审批权限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行集中统一管理。除机构编制专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外,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

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禁止擅自设置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

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不得将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为评比、达标、表彰的条件。

行业标准不作为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以及内设(分支)机构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省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调整为相当于副厅级及其以上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相当于副厅级事业单位的内设(分支)机构等机构编制事项,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条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由省主管部门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调整规格、变更名称、增挂牌子,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其他机构编制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事业单位所属事业单位规格调整为相当于本级人民政府副局级及其以上级别的,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撤销或者变更名称、增挂牌子以及事业编制的核定或者调整等机构编制事项,由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二条 设区的市的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审批权限由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 乡镇事业单位限额及事业编制总量的核定和调整,由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在限额及总量内的乡镇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调整事项,由所在县(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冠行政区域名称的,由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使用“江苏”字样的,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需在“江苏”后冠“中国”、“国家”、“全国”等字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设区的市、县(市、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重点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需要办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参与项目立项的研究、论证工作。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严格执行规定的程序。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应当向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如实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社会保障、财政预算的协调约束机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岗位、配备人员、核定工资和办理事业单位社会保障手续,财政部门列入政府预算并核拨经费,均必须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范围内进行。

第四十一条 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实行定编定员,确保具体机构设置与批准的机构相一致、实有人员与批准的编制和领导职数相对应。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办理《机构编制管理证》年检手续。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的履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优化事业单位结构布局、调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除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公开的外,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及其使用情况应当依法向本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直接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

(二)擅自改变事业单位职责任务、名称、规格、内设(分支)机构、经费渠道、举办单位的;

(三)擅自增加、挤占、挪用事业单位编制员额和领导职数的;

(四)擅自突破编制结构设置岗位和补充人员的;

(五)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的;

(六)超出编制限额配备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

(七)违反规定干预下级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事项的;

(八)在申报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九)其他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11月25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发布的《江苏省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高淳区委编办2021-02-26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修订《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东省公安厅 关于修订《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印章管理,保护事业单位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11号)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登记的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事业单位印章,指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含各种质料)、专用印章(指冠以单位名称的钢印、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专用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名章。

  第四条 事业单位名称印章为圆形,直径不得超过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冠以单位法定名称的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其他专用印章在式样上应与单位名称印章有所区别。

  印章印文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汉字,字体为宋体。

  第五条 事业单位经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后,方可刻制印章。印章所刊的单位名称,应与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的单位名称相一致。

第六条 事业单位刻制印章须持以下材料,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刻制完成后,由公章刻制企业将相关信息报送公安机关备案。

  (一)有效期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二)举办单位出具的刻制印章的介绍信;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第七条 事业单位刻制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的,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本单位出具的介绍信、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刻制。

  冠以事业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仅限单位内部使用,不得对外。

  第八条 事业单位自依法设立登记,领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刻制的单位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九条 事业单位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时,将原登记的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并在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新刻制的单位名称印章的印迹和专用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之日起60日内,将刻制的新任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向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印章的印迹时,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印章备案证明。

  事业单位印章的印迹经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后,印章方可启用。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注销登记时,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收缴事业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被依法撤销登记的,由监督管理机构收缴单位名称印章和专用印章。无法收回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发布印章废止的公告。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的和事业单位送交的印章,应填写《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并登记造册。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印章损坏或遗失,应在报刊上发布印章作废或遗失声明,并将损坏的印章送交监督管理机构,持作废或遗失声明的证明和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的《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凭证》,按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申请重新刻制,刻制后30日内,将新刻制印章的印迹报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事业单位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损坏或遗失需要重新刻制的,经声明作废后,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程序申请重新刻制。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变更、注销登记后,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保留原名称印章的,应填写《事业单位印章封存申请表》,根据实际情况承诺需要保留时限,由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盖公章,并经原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印章一并上交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封存手续。自批准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或注销之日起,保留封存时限一般不超过2年。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机构对收缴封存的事业单位印章应妥善保管,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使用封存印章。

  第十八条 封存印章的使用,仅限于原事业单位名称变更、注销登记核准之日前的未结束事项,不得在新事项上使用。事业单位如需使用封存印章,须填写《事业单位使用封存印章申请表》,注明使用理由,经举办单位负责人签字、加盖举办单位公章后,到监督管理机构当场使用。封存印章不得以任何原因外借使用。

   第十九条 监督管理机构将收缴的印章送交公安机关,填写《事业单位印章送交登记表》,由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省监督管理机构送交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市、县(市、区)监督管理机构送交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印章由公安机关负责销毁。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撤销)、变更单位名称登记后,应将刻制的冠以单位名称的内设机构印章登记造册,送交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销毁。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使用管理制度,印章应当有专人保管。严禁买卖、出租、出借印章。对违反规定使用印章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追究保管人、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未经公安机关许可,擅自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三条 经公安机关许可的公章刻制单位,违反第六条规定承制事业单位印章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监督管理印章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31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12-20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山东省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推动事业单位法人信用体系建设,强化社会监督,促进事业单位诚信自律、依法规范开展业务活动,依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和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管理是指各级机构编制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监督管理机构)在登记、监管工作中发现事业单位存在违法违规、不守诚信等异常情形,经查实后进行记载,通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通过网络向社会公开的监督管理行为。

第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实行分级管理,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本级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各级监督管理机构承担。

第四条 事业单位法人异常情形包括:

(一)未按登记事项开展活动的,包括超业务范围开展活动、业务活动开展不到位、不开展业务活动等情形;

(二)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情节严重的;

(三)未按规定报送并公开年度报告或者年度报告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五)抽逃开办资金的或者开办资金一年不到位且未按实际情况申请变更登记的;

(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的;

(七)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单位印章的;

(八)违反规定接受或者违反规定使用捐赠、资助的;

(九)未按规定公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的;

(十)监督管理机构通过执法检查、绩效考核、投诉举报、查阅档案资料、联席会议监管等方式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形;

(十一)其他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情形。

第五条 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事业单位存在异常情形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事业单位列入异常信息,通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通过政府信用网站、机构编制网、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等向社会公开。

事业单位列入异常信息一般保留三年。

第六条 列入异常信息的内容包括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列入日期、异常情形等。

第七条 事业单位被列入异常信息的,由监督管理机构通报其举办单位,约谈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八条 事业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存在问题,且经监督管理机构核实确认的,由监督管理机构将整改情况通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通过政府信用网站、机构编制网、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等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事业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存在问题的,由监督管理机构给予书面警告,并抄送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规定,不予办理相关业务。

第十条 事业单位被列入异常信息期满的,可以向作出列入决定的监督管理机构申请移出异常信息。

事业单位被列入异常信息后注销登记的,自注销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移出异常信息。

第十一条 监督管理机构按照第十条规定将事业单位移出异常信息的,应当作出移出决定,通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通过政府信用网站、机构编制网、山东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网等向社会公开。移出决定包括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移出日期、移出原因等。

第十二条 利害关系人对事业单位被列入、移出异常信息有异议的,可以自网上公开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决定的监督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通过核实发现列入、移出异常信息决定存在错误的,应当作出撤销决定,并予以纠正。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建立监管信息互联互通机制,提高事业单位异常信息使用效力。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事业单位异常信息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异常信息管理相关文书样式由省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2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29日。

山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2021-12-20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及实施办法(全文) 文章下载

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方案及实施办法(全文)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参保范围

  本省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

  对于编制管理不规范的机关事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规范,待明确工作人员身份后再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初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由单位按规定确定并上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机构编制、组织部门进行核定。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不纳入此次改革范围,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离休费,并调整相关待遇,所需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缴费基数和比例

  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

  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个人工资超过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

  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发生增减,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相关手续。

  参保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代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有经营性收入事业单位的单位缴费在税前列支。

  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员的社会保障号码,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参保人员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国家统一公布的记账利率计算利息,免征利息税。参保人员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待遇领取条件和程序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单位和本人均按照规定足额缴费,个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并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办理退休手续后,由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待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核定的待遇领取时间起,委托银行等机构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但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处理和基本养老金计发比照《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和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从2014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费计发办法,建立待遇与缴费挂钩新机制,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对2014年10月1日后(含2014年10月1日,下同)参加工作、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其按月享受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对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依据视同缴费年限长短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并指导各地实施。

  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继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原待遇标准发放基本养老金,同时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其中,符合规定的统筹项目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其他待遇项目仍由原渠道列支。2014年10月1日至改革启动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按照本意见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

  对2014年10月1日后,未达到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政策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基本养老金调整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结合我省经济发展、职工工资增长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统筹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合理确定调整办法和调整水平,逐步建立兼顾各类人员的养老保险待遇正常调整机制,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

  基金管理和监督

  全省统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政策、缴费比例、计发办法、预算管理、经办规程和信息系统,省、市、县(市)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基金征收、管理和待遇支付。逐步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筹。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别管理使用,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保值增值。基金实行严格的预算管理,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基金收支、管理情况实施监督。

  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参保人员跨统筹范围流动或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随同转移,并以本人2014年10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基金,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基金。转移后个人缴费年限、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建立职业年金制度

  机关事业单位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应当为其参保人员建立职业年金。单位按本单位工资总额的8%缴费,个人按本人缴费工资的4%缴费。参保人员退休后,按月领取职业年金待遇。

  单位和个人缴纳的职业年金费用与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征收。职业年金基金归集到省,按规定统一投资运营。

  我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施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

  调整原加发基本退休费的政策

  对2014年10月1日后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等荣誉称号的参保人员,在职时给予一次性奖励,退休时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费计发比例,奖励所需资金不得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2014年10月1日前已获得此类荣誉称号、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员,退休时给予本人一次性退休补贴,资金从原渠道列支。一次性退休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平衡衔接的原则确定。其他符合原有加发基本退休费情况的参保人员,按照上述办法处理。

  逐步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各地应根据机关事业单位的特点,积极探索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式,提高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水平,普遍发放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加强街道、社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为退休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不断提高退休人员的生活质量。

  提高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省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和驻苏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其他机关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由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管理。

  各地要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际需要,加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能力建设,通过适当调剂增加编制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经费和服务设施。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收、关系转移、待遇核定和支付等工作。按照国家和省统一制定的业务经办规程和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要求,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由省级集中管理数据资源,实现规范化、信息化和专业化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做好改革衔接工作

  各地要按照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精神,妥善处理本地区原有试点政策与新制度的衔接问题,确保政策统一规范。本意见实施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在本意见实施前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原有试点期间的个人缴费本息划转至本意见实施后的本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该部分在本人退休时不计入新老办法标准对比范围,并一次性支付。各地原有试点期间的养老保险结余基金并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一使用,严禁挤占挪用。

  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过问,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工作力度,确保2015年按新制度正式启动实施。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社会保障资金投入,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同时为建立职业年金制度提供相应的经费保障,确保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平稳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改革牵头协调部门的职责,财政、机构编制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做好改革的统筹协调和推进落实工作,并加强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其他改革的衔接。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执行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和人事管理有关规定,落实编制实名制,坚决清理纠正违规超编进人问题。加强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宣传,准确解读改革的目标和政策,正确引导舆论,为改革营造良好氛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省有关部门制定配套政策措施,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国发〔2015〕2号文件和本意见的贯彻实施。

苏州本地宝2021-07-01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周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周转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级机关各部门党委(党组),市直属各单位党委:

《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周转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委编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嘉兴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

2021年4月17日

嘉兴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

周转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机构编制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优化编制资源配置,推动机构编制工作更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着力破解编制总量控制与刚性需求之间的矛盾,打破机构编制“一核定终身”的静态管理模式,切实提高编制使用效益,高质量服务保障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各类编制统筹使用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周转编制,是指由市委编办核定、供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的行政事业编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周转管理,是指市委编办以机构编制实名制数字平台为支撑,形成的“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周转使用”的编制管理方式。

第四条 周转编制主要用于保障市委市政府重点领域、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和机关事业单位更好履职提供编制保障。

第五条 周转编制不是新的编制种类;使用周转编制人员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周转编制及其在编人员纳入机构编制实名制数据库统一管理。周转编制单列统计。

第二章 周转编制日常管理

第六条 周转编制在行政事业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其来源包括:

(一)从机构改革编制资源整合中收回的编制;

(二)从已完成职责任务或原承担职能已经弱化的机关事业单位核减的编制;

(三)从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收回的编制;

(四)其它根据需要收回的编制。

第七条 申请使用周转编制应确属工作需要,近三年内本单位有退休等自然减员情形、且暂无空编,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承担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较多、任务较重的;

(二)机关事业单位短期性、结构性编制不足问题突出,影响机关事业单位正常履职的;

(三)急需引进高层次或紧缺人才的;

(四)其它特殊情况的。

第八条 使用周转编制由机关事业单位申请,应提交使用周转编制的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报告。对机关事业单位提交的周转编制使用申请,由市委编办进行调研评估,通常每年集中办理两次。

第九条 下达机关事业单位使用周转编制数量,控制在相应年限内退休等自然减员的总量内。

使用周转编制期限一般为3-5 年;期间,每自然减员1人,收回周转编制1名,自然终止使用。

周转编制尚在使用期限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不核定新的周转编制。

今后,除新设立、新增职能任务较多的机关事业单位之外,不再核增无使用期限的行政事业编制。

第十条 不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办理用编用职、出入编和人员信息变更等机构编制实名制手续的机关事业单位,以及长期外派、借用人员等造成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短缺的,在整改到位前,不予核定周转编制。

第十一条 周转编制管理使用情况作为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使用效益评估的重要内容,对周转编制使用效益不明显或周转编制下达后一年内未使用的机关事业单位,将予以冻结或收回周转编制。

第三章 部门联动机制

第十二条 市委编办、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建立周转编制管理联动机制,确保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社会保障、财政保障等相关政策衔接。

第十三条 周转编制纳入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基数,事业单位确定岗位总量和岗位结构比例,应以核定的编制(含周转编制,下同)为主要依据。市委组织部、市人力社保局按照事业单位的编制动态调整岗位设置和岗位结构比例。

第十四条 周转编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基数,作为核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的依据,市人力社保局、市医疗保障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第十五条 周转编制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财政保障基数,作为核定机关事业单位经费的依据,市财政局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落实财政保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有编制核定标准和使用报备员额的事业单位除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实施行政事业编制周转管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委编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17日起施行。

嘉兴市市委编办2021-11-12

 

 

华容县2022年乡镇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华容县2022年乡镇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实施方案

根据近几年来乡镇事业单位用人急需,通过公开招聘时又难以招录到具有基层工作经验和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按《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县编委研究决定从我县乡镇事业单位2005年分流人员中通过竞聘上岗的方式补充部分站所工作人员,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竞聘原则

1.竞聘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组织、分类实施的原则,坚持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2.人员分配坚持按编制空缺情况和同一类岗位高分优先选择的原则;

3.本次竞聘上岗,目的是缓解乡镇事业单位用人急需。

二、竞聘条件

1.基本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具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身心健康,适应正常工作。

2.竞聘人员:全县乡镇事业单位2005年分流人员(含原有偿解除人事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应解除而未解除人事关系的人员)。乡镇事业站所2005年分流人员自愿选择其中一类报名;个人生育情况不作为报名和入职的限制性条件。

3.年龄条件:男,1977年5月20日(含)以后出生;女,1982年5月20日(含)以后出生。(以有效居民身份证为准)。

4.竞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名:

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或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②尚未解除党纪、政务处分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或监察调查的人员;

③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④法律、政策规定不得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

三、竞聘计划

根据工作需要,本次从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中计划竞聘上岗3人,按县编办提供的空余编制情况,具体补员安排如下:

四、竞聘流程

(一)组织领导

县成立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竞聘上岗工作领导小组。由潘典宏任组长,胡先兵、陈明、邓琼任副组长,政府办、公安局、人社局、编办、水利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信访局、各乡镇政府、县纪监委驻民政局纪监组等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处理竞聘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特殊情况。县人社局具体组织实施。

竞聘上岗工作严格按规定程序和纪律要求进行。对违纪违规行为,一律严肃处理。

(二)现场报名

1.报名时间:2022年7月27日至7月29日(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6:00),共3天,逾期不予补报。

2.报名地点:各乡镇组织办。

3.报名需提供的资料:

①填写《华容县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竞聘上岗报名表》一份见(附件);

②查验本人有效身份证、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照二张。

各乡镇将报名人员名单和报名资料于2022年8月1日-3日报送县人事考试中心(迎宾北路093号,华阳市场对面)办公楼五楼502室。

(三)资格审查

资格审核贯穿竞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环节发现应聘人员不符合竞聘条件、弄虚作假的,均取消竞聘资格。报名时资格初审由乡镇组织办负责;聘用时资格终审由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负责审核(以2005年乡镇事业单位分流人员花名册为依据)。

(四)竞聘办法

公开竞聘应当形成竞争。本次竞聘采取笔试考试和考察的方式进行。笔试委托县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同一类岗位报名人数和补员人数笔试比例不能低于2:1,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核减相应单位的补员计划数。所有调整计划在开考前予以公告。

(五)考试内容

笔试科目为《综合能力测试》,分为公共基础知识(时事、政治、法律、职业道德等)和公文写作基础知识,分值100分,其中公共基础知识40分,公文写作基础知识60分,考试时长120分钟。笔试采取闭卷方式进行,笔试总成绩按百分制计算,采取四舍五入的办法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笔试考试时间为2022年8月13日。8月9日-11日由乡镇组织办到县人社局一办公区(迎宾北路093号,华阳市场对面)县人事考试中心(202室)领取准考证并负责发放到考生。考生必须凭准考证和身份证到指定的考场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于2022年8月17日前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arong.gov.cn/)公布。对笔试成绩有疑问的,由本人在笔试成绩公示后三日内申请复查,复查由县纪监委派驻民政局纪监组组织进行,并以县纪监委派驻组审核结果为准。

笔试成绩按同一岗位类别的参考人员进行排名,按1:1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毛发检测、选岗、考察人选。

同分优先处理办法。按下列方法依序处理:①笔试成绩相同的,以公共基础知识成绩较高者优先;②公共基础知识成绩相同的,加试公文写作确定。

(六)毛发检测

1.根据华容县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将涉毒毛发检测纳入事业单位新入职人员体检范畴的通知》要求,竞聘上岗人员进行毛发检测,检测时间、地点及要求另行通知。

2.毛发检测合格人员方可进行下一环节。

(七)选岗

没有确定单位的同一岗位拟聘人员集中选择招聘单位,按同类岗位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排名顺序依次进行。选择过程全程公开,选择结果现场公示。(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拟聘人员未按时参加单位选择的视为自动放弃。

(八)考察

拟聘人员确定单位后,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考的考察方式进行。考察工作由县人社局指导,各乡镇具体组织实施,采取调查、座谈、查阅人事档案等方式。考察工作突出政治标准,重点考察人选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遵纪守法、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社会信用记录等,同时对考察对象资格条件进行复审,并形成具体的考察结论。考察合格人员为拟聘对象。

对在分流期间违纪违法的人员确定为不合格。考察材料由乡镇报送县人社局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九)递补

毛发检测、选岗、考察不合格或放弃的在同一类岗位参考人员中依次等额递补。

(十)公示

考察合格人员确定为竞聘上岗人员,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arong.gov.cn/)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十一)聘用手续办理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聘用上岗的相关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确立聘用关系,实行岗位管理,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有关待遇。

五、其他事项

1.根据疫情防控要求,请报考人员严格履行防疫义务,按照各阶段考务工作通知要求,落实防疫措施,提供相关证明,配合做好防疫检查和处置等相关工作。

2.招聘过程中,各环节入围人员名单和有关考务事项、相关手续办理等通知均在华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uarong.gov.cn/)公布,不再另行电话和短信通知,请各位考生密切关注网站上发布的相关信息,如从其他渠道获取错误信息或因考生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获取招考信息而影响招聘考试的,责任自负。

3.应聘人员凡未按要求参加资格审查、笔试、毛发检测、考察、聘用手续办理等任一环节的,均视为放弃应聘资格。

4.本次考试不指定参考书籍,不举办也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5.严格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对各个环节、各种形式的违纪违规行为,按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人社部令第35号 )严肃查处。

华容县编办2022-07-18

 

 

2020年度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2020年度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实施方案

为科学评价事业单位绩效,不断提高曹县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根据《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监督管理的意见》(鲁政发〔2012〕27号)、《关于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鲁办发〔2014〕31号)和《曹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曹办发〔2017〕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考核范围

考核范围为我县纳入机构编制管理的事业单位。已列入县委、县政府科学发展考核的事业单位不再单独进行绩效考核;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精神,需要理顺规范的事业单位暂不考核;设立不满一年的单位,参加绩效考核,暂不评定等次。2018年,我县纳入考核的事业单位共458个,涉及80个主管部门。

二、考核内容

考核工作采取日常监管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监管主要通过日常调度、随机抽取、专项检查、网络监测等形式,了解掌握事业单位运行情况。年终考核主要通过实地检查、现场测评、座谈等形式,查看事业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年终考核实行百分制,主要从共性指标、个性指标、争先创优三个方面进行考核。

(一)共性指标(40分,见附件1)

1.中心工作(10分):事业单位完成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情况。

(1)“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双联双创”工作得到领导小组办公室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得5分;

(2)完成本年度棚户区拆迁改造任务的得5分。

2.监督管理(20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宗旨和业务范围执行、信息公开、印章管理、内设机构设置、是否超编进人、有无吃空饷、完善机构编制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指标内容、中文域名管理、权责清单及公共服务事项清单调整等情况。

3、社会评价(10分):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工作质量、工作效能和服务态度等方面满意程度的评价。

(1)民主评议(5分):一是单位评议(2分),即举办单位对下属事业单位年度工作的评价;二是内部职工评议(3分),即事业单位内部职工对本单位年度工作的评价。

(2)社会满意度调查(5分):调查社会公众对事业单位年度工作的评价。

(二)个性指标(40分,见附件2)

1.目标任务(30分):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2.管理运行状况(10分):领导班子运行情况,单位工作人员作用发挥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单位标准化建设情况。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因违反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八项规定”或“四风”问题受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和问责的,每发现1例扣10分;单位一般干部或职工出现上述情况的,每发现1例扣2分,扣完为止。

(三)争先创优(20分,见附件3)

本年度内事业单位受到表彰奖励和争先创优情况,国务院办公厅、国家部委名义下文的奖励按国家级;省委、省政府名义下文的奖励按省级;市委、市政府名义下文的奖励按市级;县委、县政府名义下文的奖励按县级。表彰奖励以正式文件为依据。

四、考核程序

考核工作一般按照制定方案、确定指标、自查自评、实地考核、社会评价、抽查核准、评定等次、公开结果、反馈问题等程序进行。

(一)制定考核方案。各举办单位要科学制定所属事业单位考核方案,成立专业考核委员会,明确考核时间、内容、程序和规定,于11月20日前将考核方案报送县事考办审定备案。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按照本方案执行。

(二)确定指标标准。县事考办会同成员单位制定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共性指标。各事业单位结合本单位行业特点,围绕宗旨和业务范围清单及完成重点任务,研究制定个性指标,经举办单位审核后,报县事考办审查,并以正式文件批复至举办单位;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制定的个性指标报县事考办审核批复。

(三)单位自查自评。各考核对象按照考核方案明确的考核内容和有关事项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评报告。

(四)组织实地考核。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县事考办成立考核组组织实施;其他事业单位的考核,由各举办单位成立专业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提出考核等次初步意见。考核结束后,举办单位将被考核单位的考核成绩、存在的问题及被考核单位提报的相关证明资料,于12月20日前报送县事考办审查。凡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的,考核成绩记为零分。实地考核具体程序为:

1、听取情况介绍。考核组听取被考核单位简要情况介绍或让被考核单位提供书面情况介绍材料。

2、组织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分为举办单位评议和内部职工评议。举办单位评议由举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内部职工评议由事业单位内部职工对其进行评议,在编人数50人以下(含50人)的单位,全体人员参加评议;在编人数50人以上的单位,组织单位领导、中层干部、不少于20人的职工代表参与评议。

3、访谈相关人员。随机抽取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一般工作人员为谈话对象,逐一进行谈话。

4、查阅有关资料。对照考核指标,查阅相关资料,完成相关考核并打分。

(五)社会评价

主要对被考核单位的社会满意度进行测评。县委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由县事考办组织,以填写《满意度评价表》进行调查;举办单位所属事业单位由举办单位根据行业特点、职能和服务对象不同,采取网络调查、问卷调查、现场投票等方式组织评价。

(六)随机抽查核准。为保证绩效考核客观公正,由县事考办随机抽取考官成立抽查组,依据评分标准和相关规定,采取实地检查或查看被考核单位提供相关资料等方式,对各专业考核委员会组织的考核进行抽查核准,抽查单位不低于县属事业单位的10%,将抽查结果与考核结果进行比对分析,两者差距较大时按抽查结果计分,对弄虚作假考核不实的单位,待问题查清后严肃问责追责。

(七)评定考核等次。2019年1月5日前,县事考办统计汇总实地考核、社会评价、创新创优得分,结合日常监管情况,综合衡量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县事考委审定。

(八)公开考核结果。经县事考委审定后,县事考办将考核结果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申请复核。如无异议,公示期满后以县事考委文件通报考核结果,抄送县事考委成员单位进行备案。

(九)反馈存在问题。2019年1月10日前,县事考办将年终考核、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至被考核对象或举办单位,被考核单位按照要求认真组织整改,由举办单位于6月30日前将所属事业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统一报县事考办。

四、考核等次及标准

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等次。参加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单位,其中A级比例不超过总数的15%;综合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的确定为C级。

(一)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评定为A级:

1.上级随机抽查或专项检查问题比较严重或不合格的;

2.单位受到行政处罚或被司法部门立案调查并依法追究责任的;

3.干部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违反八项规定或因“四风”问题受到纪检监察机关通报、问责追责的;

4.有失信行为,被列入异常信息的;

5.其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确定为C级:

1.未完成当年重点工作任务,被市级以上通报批评的;

2.领导班子综合评价为“不适应”的;

3.被有关部门“一票否决”的;

4.违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5.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

6.抽逃开办资金的;

7.未按核准登记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工作的;

8.被有关部门取消资质资格或吊销执业许可证的;

9.违反考核纪律规定,或者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10.其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考核结果使用

为提高绩效考核结果的使用效力,采取“六结合”奖惩措施,作为事业单位绩效考核有力抓手,切实发挥绩效考核的导向和激励约束作用。

(一)与评先树优相结合。考核等次为A级的单位,在各类评先树优活动中优先推荐,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2018年年度考核直接确定为优秀等次,不占单位指标;2018年度人员考核,50人以下的单位增加1名“优秀”名额,50人以上的单位增加2名“优秀”名额,但“优秀”比例最多不得超过应参加考核人数的20%。考核等次为C级的事业单位不得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法定代表人不能参加当年度评先树优,考核结果不得定为优秀等次;考核等次连续两年为C级的,单位主要领导予以诫勉;(落实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二)与机构编制相结合。考核等次为A级的单位,可增加年度用编进人计划。考核等次为C级的单位,次年不予安排年度用编进人计划,机构编制事项不予调整,记入事业单位不良信用记录,列入重点监管范围,限期进行整改。(落实单位:县编办)

(三)与财政支持力度相结合。考核等次为A级的单位,适当加大财政支持力度。(落实单位:县财政局)

(四)与举办单位相结合。举办单位负有领导和管理的责任,所属事业单位有被评定为C级的,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称职(合格)”及以下等次;2个及以上所属事业单位同一年度被评定为C级的,同时扣减主管部门当年度科学发展综合考核所占分值。(落实单位:县委组织部)

(五)与精神文明单位评选相结合。考核等次为C级的,当年不能评为文明单位,是文明单位的取消其荣誉称号。(落实单位:县委宣传部)

(六)与信息公开相结合。在绩效考核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异常情形的,列入事业单位法人异常信息管理(一般保留3年),通报事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并通过县政府网站或县机构编制网向社会公开,由监督管理机构通报其举办单位,约谈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单位:县编办)

七、加强组织领导

曹县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在县委县政府、县事考委统一领导下,由县事考办组织实施。县事考委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职责,主动探索研究事业单位绩效考核的措施办法,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有效、稳步推进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

(一)领导重视。绩效考核是加强事业单位事后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落实。各举办单位要成立事业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安排一名部门(单位)领导任组长,科学制定考核方案,严密组织考核,客观公正评价所属事业单位,按照时间节点完成考核任务。请各举办单位将考核方案于11月20日前报县事考办。

(二)认真准备。绩效考核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涉及上报的材料多,各事业单位要以绩效考核为契机,认真对照考核标准,扎实做好自查自评。积极配合考核工作,真实准确、及时有效的提供相关数据和情况,确保事业单位绩效考核工作顺利实施。

(三)严肃纪律。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公平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考核工作,客观全面地反映事业单位实绩,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对违反考核纪律,造成考核结果失实的,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县事考办地址:城投集团11楼西1138室

曹县机构编制网2020-10-30

 

 

2021北京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财政部职能配制 文章下载

2021北京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财政部职能配制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负责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中央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中央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组织制定免税行业政策和有关管理制度。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七)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债和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履行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双边财经对话,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财经组织。

(十三)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四)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1)财政部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2)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海关总署等部门参与起草,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海关总署共同上报。关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关税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部及时共享。

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对本部门贯彻中央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

(三)综合司。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四)条法司。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税政司。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涉外税收谈判相关工作,拟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承担有关关税谈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别关税建议。

(七)预算司。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承担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内债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九)国防司。承担军队、军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军品定价议价规则。

(十)经济建设司。承担工业、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中央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铁路、邮政、烟草3家中央企业相关工作。

(十一)行政政法司。承担行政、政法、外交、国际发展及经贸合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驻港澳机构人员生活待遇制度。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有关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二)科教和文化司(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相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中央财政民口科技资金和中央高校等财政教育资金。承担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五)农业农村司。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相关工作。

(十六)资产管理司。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金融司。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等办法。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

(十八)国际经济关系司(港澳台办公室)。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关系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多双边财经合作、对话等事宜。承担财政部外事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九)国际财金合作司。研究分析国际财金合作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投融资、发展援助、技术援助、经济监测、资金管理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

(二十)会计司。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一)监督评价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巡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698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6名(含部长助理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财政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

中国机构编制网2021-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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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湖北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财政部职能配制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负责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中央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中央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组织制定免税行业政策和有关管理制度。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七)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债和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履行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双边财经对话,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财经组织。

(十三)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四)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1)财政部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2)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海关总署等部门参与起草,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海关总署共同上报。关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关税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部及时共享。

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对本部门贯彻中央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

(三)综合司。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四)条法司。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税政司。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涉外税收谈判相关工作,拟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承担有关关税谈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别关税建议。

(七)预算司。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承担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内债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九)国防司。承担军队、军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军品定价议价规则。

(十)经济建设司。承担工业、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中央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铁路、邮政、烟草3家中央企业相关工作。

(十一)行政政法司。承担行政、政法、外交、国际发展及经贸合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驻港澳机构人员生活待遇制度。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有关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二)科教和文化司(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相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中央财政民口科技资金和中央高校等财政教育资金。承担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五)农业农村司。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相关工作。

(十六)资产管理司。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金融司。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等办法。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

(十八)国际经济关系司(港澳台办公室)。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关系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多双边财经合作、对话等事宜。承担财政部外事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九)国际财金合作司。研究分析国际财金合作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投融资、发展援助、技术援助、经济监测、资金管理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

(二十)会计司。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一)监督评价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巡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698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6名(含部长助理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财政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

中国机构编制网2021-03-04

 

 

2021年第二轮事业单位改革2021年4月底2021湖北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2021年第二轮事业单位改革2021年4月底:2021湖北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是指将现有事业单位按照社会功能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那么如何做好2021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的方案呢?下面是有2021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欢迎参阅。

2021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范文1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精神,推动我省公益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21〕5号),结合江苏实际,现就分类推进我省事业单位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和管办分离的要求,以促进公益事业发展为目的,以科学分类为基础,以创新体制机制为核心,坚持分类指导、分业推进、分级组织、分步实施的工作方针,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活力,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服务需求。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发展公益事业,把提高公益服务水平、满足人民群众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分类指导,明确功能定位,根据不同类别事业单位的特点,实施改革和管理;坚持开拓进取,创新体制机制,破除影响公益事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大胆进行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实践;坚持着眼发展,优化资源配置,充分发挥政府主导、社会力量参与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公益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样化;坚持统筹兼顾,整体配套衔接,注意与行业体制改革、政府机构改革等相衔接,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

(三)主要目标

改革的总体目标是:2021年前,建立起功能明确、治理完善、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形成基本服务优先、供给水平适度、布局结构合理、服务公平公正的具有江苏特点的公益服务体系,为全省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前。

改革的阶段性目标是:202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事业单位分类工作。2021年12月底前,基本完成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工作,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在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会保险、财税政策等方面的改革取得明显进展,管办分离、完善治理结构等改革取得较大,社会力量兴办公益事业的制度环境进一步优化,为全面建成惠及全省人民的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证。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社会功能科学划分事业单位类别

在前期清理规范的基础上,明确事业单位分类范围,规范事业单位分类标准,严格事业单位分类程序。按照社会功能,将现有事业单位划分为承担行政职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和从事公益服务三个类别。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方式等情况,将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细分为两类:承担义务教育、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卫生及基层的基本医疗服务等基本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一类;承担高等教育、非营利医疗等公益服务,可部分由市场配置资源的,划入公益二类。今后,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

(二)稳步推进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有关政策规定,按照是否完全或主要履行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职能,从严认定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不以机构名称、经费来源、人员管理方式等作为依据。

对已认定为完全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其他职责剥离后,在规范和调整其行政职能、重新核定人员编制的基础上,可调整为相关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确需单独设置行政机构的,要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改革中涉及行政机构编制调整的,不得政府机构限额和行政编制总额,主要通过行政管理体制和政府机构改革中调剂出来的空额逐步解决。

已认定为承担行政职能、但尚未调整到位的事业单位,在过渡期内继续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履行职责,使用事业编制且只减不增,依照现行机构编制、人事、财务、社会保险等政策规定实施管理。

对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要认真梳理职能,将属于政府的职能划归相关行政机构;职能调整后,要重新明确事业单位职责、划定类别,工作任务不足的予以撤销或并入其他事业单位。

按照事业单位不再承担行政职能的改革方向和管理要求,今后制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三定”规定等规范性文件时,原则上不再授权或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

(三)积极推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

1.加快推进转企改制。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要加快转企改制,使其成为市场竞争主体。要周密制定转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核实债权债务,界定和核实资产,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核定国家资本金。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的,要按现代企业制度要求,深化内部改革,转变管理机制,并依照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原则,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其国有资产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鼓励事业单位转企的同时,进行产权制度改革,采取兼并、重组、股份制改造等多种形式,依法组建公司制企业、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转企改制单位要按规定注销事业单位法人,核销事业编制,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商登记,并依法与在职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或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2.制定完善相关政策。为平稳推进转企改制工作,可给予过渡期,一般为5年。在过渡期内,对转企改制单位给予适当保留原有税收等政策,原有正常事业费继续拨付。在离退休人员待遇方面,转企改制前已离退休人员,原国家和省规定的离退休费待遇标准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转企改制前参加工作、转企改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计发和调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稳衔接。在医疗方面,离休人员继续执行现行办法,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转企改制前已退休人员,转企改制后继续按规定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等待遇。有条件的转企改制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和企业年金。要进一步做好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

(四)深化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改革

1.优化布局结构。加强公益事业的统筹规划,推动社会事业发展规划、重大社会公益项目立项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有效对接,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公益事业留下足够空间。打破条块分割和行政区划界限,整合职责功能相近的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能力。优化事业单位层级分布,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省级主要举办承担全省性、示范性或者跨区域、跨流域公益服务事业单位。

2.改革管理体制。实行政事分开,理顺政府与事业单位的关系。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职能转变,创新管理方式,减少对事业单位的微观管理和直接管理,强化制定政策法规、行业规划、标准规范和监督指导等职责。对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探索管办分离的有效实现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级别,落实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权,保证其依法决策、独立自主开展活动并承担责任。

3.规范和创新机构编制管理。贯彻落实《江苏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全面规范从事公益服务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不同的机构编制管理。推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管理。建立健全“控制总量、盘活存量、优化结构、有减有增”的动态管理长效机制,用好用活现有编制资源。进一步强化机构编制管理与组织(人事)管理、财政预算等综合约束机制。加快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执行情况和公益性职责履行情况的定期评估制度。探索对事业单位部分岗位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

4.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加强事业单位的法人资格管理。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探索建立理事会、董事会、管委会等多种形式的治理结构,健全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公益目标实现。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结构的事业单位,继续完善现行管理模式。

5.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转换用人机制和搞活用人制度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建立权责清晰、分类科学、机制灵活、监管有力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加快推进职称制度改革,健全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机制。坚持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方向,对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实行分类人事管理,依照编制管理办法分类设岗,实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6.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以完善工资分配激励约束机制为核心,健全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结合规范事业单位津贴补贴,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学校、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工作;根据改革进程,不断探索完善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分类管理办法。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逐步完善事业单位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和收入分配宏观调控机制。

7.推进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统一部署,积极研究并逐步推进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政策,逐步建立起独立于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社会保险体系。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养老保险基金单独建账,实行省级统筹,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对改革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妥善保证其养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合理衔接,保持国家规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探索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年金制度。

8.加强对事业单位的监督。建立事业单位绩效考评制度,考评结果作为确定预算、负责人奖惩与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加强审计监督和舆论监督。面向社会提供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项和年度报告要向社会公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务事项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

9. 全面加强事业单位党的建设。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及时调整党的组织设置,理顺隶属关系,选好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加强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在促进事业发展、完成本单位中心任务中的领导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在事业单位的贯彻执行。

2021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范文2

为推进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的通知》(晋发〔2021〕1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的意见》(晋办发〔2021〕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21大和21届X中、X中、X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中心,积极配合政府机构改革,本着规范、搞活、发展的宗旨,通过对事业单位进行清理规范,推进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逐步建立起基础优先、服务公平、区域均衡、门类齐全的公益服务体系和公益目标明确、投入机制完善、布局结构合理、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精简、优化、效能的原则。按照区域经济和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要求,适当调整现有事业单位,优化布局结构,创新体制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事业单位服务水平和社会效益,促进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二)坚持政事分开和事企分开的原则。合理界定事业单位的性质,规范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使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三)坚持分类管理、衔接配套的原则。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要与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人事制度改革以及各行业体制改革相配套、相衔接,统筹考虑,整体推进。

(四)坚持实事求是、积极稳妥的原则。在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充分考虑事业单位人员的切身利益,改革所涉及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积极稳妥操作,确保改革顺利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

在认真调研、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全市现有各级各类事业单位进行全面清理,对保留的事业单位重新规范,并根据其职责任务,进行科学分类,实行分类改革和管理,实现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科学、单位名称规范、职责界定清晰、经费渠道适宜、编制职数合理、内设机构精干、类别划分准确、管理规范有序,逐步理顺事业单位与政府部门和企业的关系,改革事业单位现行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调整布局结构,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事业单位生产力,提高公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一)清理

根据社会事业发展需要,采取“撤、并、转”的方法,对事业单位资源进行统筹规划。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予撤销:

(1)长期不开展工作或不能正常运转的;

(2)长期无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其日常工作由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外聘人员承担的;

(3)所承担的职责已完全划入行政机关的;

(4)所承担的职责任务已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或履行职责的法定依据已消失的;

(5)任务严重不足,长期不出成果,社会效益差的。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事业单位应成建制合并,确因工作需要的,可保留牌子:

(1)分工过细、规模偏小、工作量不大、社会效益不佳的;

(2)职责任务相近、工作任务交叉、设置不合理的;

(3)同一部门所属多个单位承担执法职责的;

(4)随主管部门划转,需进行合并的;

(5)具有不同隶属关系,业务相同相近的。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事业单位,应逐步转制:

(1)现主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及其他营利性活动的;

(2)属于社会中介组织,进行收费服务的;

(3)现承担的工作任务可由市场调节解决,或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交由其他社会组织承担的。

(二)规范

1、机构名称。事业单位的名称应当规范、准确,能够反映其机构的性质特征、举办主体、所在区域、主要职责、组织形式等内容。除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可冠以局、办外,其他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称局、办。严格控制事业单位增挂牌子,除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必须增挂外,一般应通过明确职责或变更单位名称的方式予以解决。

2、职责任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要以有关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规定为依据,科学合理地界定,充分体现事业单位的属性特点,并与行政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相区别。

3、机构规格。事业单位的规格一般要比其举办主体的规格低一格,事业单位内设机构的规格要比事业单位低一格。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现行规格与上述要求不符的,要重新确定规范。

4、经费形式。事业单位的经费形式应根据事业单位的类别和职能属性合理确定,具体可分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和自收自支三种类型。国家规定可以获取规费收入并实行管理费开支的,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

财政拨款类。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和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从事社会公益事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难以通过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其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拨款。

财政补助类。对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事业,通过市场运作或运用自身条件开展有偿服务,能够取得一定数量的经济收入,但不足以抵补本单位经常性支出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财政补助。

自收自支类。对业务活动具有公益属性,通过市场运作,利用专门知识和技能开展有偿服务,获取比较稳定收入并能保证基本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经费形式确定为自收自支。

5、人员编制及结构。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根据其承担的工作量及内部岗位设置要求,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核定。凡国家和省有定编标准的,按照标准从紧核定;无定编标准的,要结合财力状况,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综合考虑单位性质、职责任务、工作需要等因素合理核定。对承担行政管理、行政监督、行政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从紧核定并适当精简;对承担公益职能的事业单位,其编制应严格控制在履行公益职能所必需的范围内,并要兼顾财政承受能力;对编制数与承担的工作量明显偏离的,其编制应予裁减。在清理规范过程中,事业单位的编制总量只减不增。在重新核定事业单位编制的同时,要对其人员编制结构进行规范。以管理岗位为主体的单位管理人员编制不少于50%,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体的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编制不少于70%,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体的单位工勤人员编制不少于50%。

6、内设机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应根据单位职责任务、内部分工和岗位要求综合设置,不宜过多过细,一般不设4人以下的内设机构。业务科室不少于70%。

7、领导职数。事业单位的领导职数应根据事业单位自身规模、工作任务等因素从严从紧配备,提倡党政领导交叉任职。事业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按照《阳泉市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中的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事业单位现有领导职数超过规定要求的,或单位需要撤销、合并的,在过渡期保留现有人员的相应待遇。

(三)分类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即从事行政决策、行政执行、行政监督等行政管理工作,并按照行政机构方式运行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即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已经实现或经过相应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即为社会提供公益服务或者为政府行使职能提供支持的事业单位。根据其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方面的不同情况,划分为以下三个类别。

——公益一类。即从事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教育、公共文化、公共卫生、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社会权利的公益服务,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二类。即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公益三类。即提供的服务具有一定公益属性,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四)改革

1、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按照“清理、归并、精简、规范”的原则进行改革。完全或基本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结合政府机构改革,有行政编制或可以调剂行政编制的,转为行政机构或将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目前不具备划转条件的,待条件成熟时再行划转。承担部分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将行政职能收回行政机关。对一时难以收回的,依法予以授权或委托,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委托的职能必须取消。行政职能划归行政机关后,原事业单位机构进行综合设置,该归并的归并,该撤销的坚决予以撤销。今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目前可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依法进行企业注册,撤销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注销事业单位法人,使之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谋发展、自我约束的企业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不具备转企条件的,作为过渡暂按生产经营类事业单位进行管理。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财政也不再以任何形式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拨付经费。

3、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根据区域覆盖、就近服务、优势互补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调整布局结构,优化事业单位资源配置,统筹规划机构设置。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予以保证,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开展经营活动,不收取服务费用;履行职能依法取得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能自主支配。

——公益二类事业单位所需经费由财政给予不同程度投入,同时鼓励社会力量投入;提供公益服务取得的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其他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公益事业发展,并依法纳税。

——公益三类事业单位实行经费自理,自主开展公益服务活动和相关经营活动。根据需要,政府购买其有关服务。

(五)逐步完善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配套改革

按照政事分开的要求,对事业单位的管理逐步从微观转向宏观,重点是管政策、管规则、管标准、管监督,逐步建立既能充分激发事业单位生机与活力,又能有效约束其行为的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照事业单位的类别,进一步推进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收入分配、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和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配套改革,逐步探索新的符合事业单位自身发展规律的管理模式。创新事业单位运行机制,按照管办分离的原则,完善事业单位法人治理结构,逐步实现政府“以办为主”向“以管为主”转变,让事业单位充分享有内部管理等方面的自主权,真正成为自主管理、自我约束、自我发展、自我完善、面向社会服务的独立法人。

1、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进聘用合同管理制度,聘用制必须在编制内进行。完善岗位管理制度,坚持科学设岗、以岗定酬、合同管理,逐步建立岗位分类管理、符合不同类型事业单位和各类人员特点的具体人事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竞聘上岗制度,建立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完善未聘人员安置政策体系。通过改革,实现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转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法治化管理转变,由行政依附关系向平等人事主体转变,由国家用人向单位用人转变,由单位人向社会人转变,激活事业单位活力,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2、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全面实施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完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收入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紧密联系和鼓励创新创造的形式多样、自主灵活的分配激励机制。

3、推进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建立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4、推进财政投入制度改革。规范财政供给范围,转变财政投入方式,完善财税政策,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需要,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对事业单位财产、债权、债务的管理,进一步创新财政支持方式,采取经费全额拨付、按照项目拨付、购买服务、适当资助或给予其他扶持等多种方式支持公共事业,财政资金分配的公平与合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事业单位提供更多更好的公益服务。

5、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国有资产的监管,妥善做好撤、并、转事业单位的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处置工作。要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造册和债权、债务清算工作。要根据合理、节约、有效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国有资产划转、移交以及重新分配。

四、组织实施

全市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市和县区要统一步骤、同步推进。具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清理规范(2021年10月—2021年6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制定《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实施方案》,提出《所属事业单位清理规范意见》,其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现状、存在的主要问题,清理和规范的主要内容及理由,清理规范后事业单位机构名称、机构规格、经费形式、职责任务、人员编制、编制结构、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隶属关系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并于2021年3月底前报同级编办,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其中,市直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县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省编办确认;县区全额、差额事业编制总量及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机构规格、领导职数要报市编办确认。

第二阶段:合理分类(2021年7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要提出《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意见》,包括单位的拟定类别、划分类别的理由及依据,于2021年10月底前报同级编办。编办根据事业单位的业务性质、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等进行认真审核、科学分类,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定或报批。

第三阶段:配套改革(2021年1月—10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根据批准的事业单位类别和有关管理体制改革政策,组织实施财政配套改革,加强事业单位财务和资产管理;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符合事业单位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要求的岗位绩效工资制度;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完善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全面推行公开招聘,转换用人机制;全面推进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建立资金来源多渠道、方式多层次、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体系。同时着力推进上级已做出部署的文化体制、水管体制和勘测设计等单位的改革。

第四阶段:检查验收(2021年11月—12月)。市直各主管部门和各县区,对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认真自查和全面总结,并写出专题报告报市编办。市编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市直和各县区事业单位清理规范和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检查验收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

2021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范文3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粤发[202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以社会功能为依据,突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创新,逐步建立公益目标明确、布局结构合理、投入机制完善、治理结构规范、微观运行高效、监管制度健全的现代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制,促进我市社会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根据现有事业单位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将其划分为行政类、公益类和经营类三个类别。公益类事业单位再划分为三个小类别,即公益一类、二类、三类。

1、行政类事业单位:指依据法律法规授权,按规定程序批准设立,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部门自行委托事业单位承担行政职能的不作为依据。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的方向是:职能归位、调整机构。即对获批准的行政类事业单位予以保留,将其经营服务性职能剥离,并交由其他机构、社会组织;对编制数少于6名的行政类事业单位,将行政职能回归行政部门,机构与相关事业单位进行资源整合。对申报未获批准单位,则根据其社会功能划定相应的公益类别。

根据省编制部门的审批程序规定,行政类事业单位审批权限上收到省,并由省按程序报中央编办。在分类时,市编制部门将对现有事业单位进行清理和调整,对拟定为行政类的事业单位要求申报部门和单位列出法律法规授权依据,并依照省的规范格式和要求汇总,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报批。改革后,除法律法规授权外,不再批准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2、公益类事业单位: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面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和为国家机关行使职能提供的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服务对象和资源配置等不同情况,这类单位具体划分为三个类别。

(1)公益一类:指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政府必须予以、不能或不宜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只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由政府确立并严格监管,不得从事任何的经营活动。单位的机构编制要严格管理,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保证,履行责任依法取得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包括:党校(行政学院),基础性或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军队退役人员服务管理机构,行政服务中心,社会经办机构,政府资金和项目管理机构,义务教育、特殊教育学校,残障康复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人事、教育考试机构,承担义务教育的少年体校,公益性宣教、咨询机构,法律援助机构,彩票管理事务机构,公共图书馆,公共博物馆,文献情报、档案馆,地方志编纂机构,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科技馆,土地储备、土地整理机构,地震、气象、环境等监测预报机构,基础测绘和地质调查机构,离退休(老龄)服务机构,应急救助机构,战略物资储备机构,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完全为机关提供支持的信息机构、基础或公共科研任务的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教育助学机构等。

(2)公益二类:指面向全社会提供涉及人民群众普遍需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公益服务,政府予以支持,可部分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以及主要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按照国家确定的公益目标和相关标准开展活动,在确保实现公益目标的前提下,可依法开展相关的经营活动,提供公益服务依法取得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要按规定实现“收支两条线”管理;依法取得的经营性收入用于公益事业发展,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具体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政府举办的示范性幼儿园,基础应用科研院所,一般性技术推广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对外交流促进机构,职业病疗养机构,运动项目管理机构,体育训练基地,公共体育场馆等。

(3)公益三类:指从事的业务活动具有一定公益属性,但社会化程度较高,与市场接轨能力较强,可基本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这类事业单位自主开展公益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受政府委托承担有关公益任务的,政府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支持。具备转企条件的逐步转为企业。具体包括:职业培训、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一般性疗养机构,咨询服务机构,一般性评鉴机构,非强制性检验检疫机构等。

公益性是事业单位的根本属性,在分类改革中要进一步清理整顿事业单位,优化公共资源配置,完善公益类事业单位布局结构。一是改革要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进行。对实行大部门体制进行整合的部门所属的事业单位,要统筹考虑,优化业务流程,进行结构调整,整合重组;对工作任务相同、相近或在一个区域内重复设置的,要打破条块、部门界限进行重组;对设置过于零散、规模过小、服务对象单一但仍有社会需求的,要予以合并;对公益服务任务萎缩,工作量严重不饱和或工作任务已完成的,要予以整合或撤销。二是改革要充分体现区域覆盖,资源整合。对检验检测,要打破部门壁垒,按照优化、效能的原则,整合技术设备、技术手段相同或相近的的检测、检验机构,以及同在一地、任务不饱满的同类检测、检验机构。解决政府重复投入、检测资源浪费问题,全面公共检测能力与水平。对信息机构,要结合电子政务建设,以职能转变促进政府管理创新,推进信息机构的分类调整和资源整合。部分公共管理职能重的部门可依托信息机构建立完善政府决策咨询机制与平台,促进公众与政府的良性互动。对投诉机构,要整合资源,建立完善统一的投诉受理平台,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监督和资源共享,实现一个电话受理,一个窗口对外,方便群众投诉。三是对混合型事业单位,即:兼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类别属性的事业单位和其它目前难以确定类别的事业单位,应对其职能进行剥离、调整后再确定类别;对由多个不同类别属性的所属单位组成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各个单位的不同类别;对职能混合不宜进行剥离的,按“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确定类别。

3、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指从事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营利为目的,已经实现或经过调整后可以实现由市场配置资源的事业单位。

经营服务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方向是:对完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直接转企;对部分既开展经营活动又从事公益服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对无市场前景、转企成本过高或转企后难以生存的,予以撤销。今后不再批准设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

目前仍列为事业单位管理但不应列入事业单位的行业学会、学术联谊、咨询经纪、鉴定评估、公正、认证等机构以及承担非强制性技术检验、检测的事业单位,要转为民间性社团或社会中介组织,依法独立开展活动。具体包括:开发应用型科研机构,工程勘察设计机构,宾馆、招待所,经营性体育场馆等。

4、暂不纳入分类改革的事业单位:根据全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要求,(1)人民群团(不含其下属事业单位)暂不分类。具体包括:清远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清远市归国华侨联合会、清远市科学技术协会、清远市残疾人联合会、清远市社会科学联合会、清远市红十字会、清远市基督教三自爱国委员会、清远市佛家协会等8个单位。(2)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技工学校等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主要按标准进行管理,中央和省正在制定或修订相关机构编制标准,故暂不分类,机构性质、人员编制等维持现状。具体包括:清远市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清远市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第一职业技术学校、清远市高级技工学校等4个单位。(3)根据省文化专项体制改革的精神和部署,文化系统事业单位暂不列入此次分类改革。具体包括:清远日报社、清远广播电视台、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电视报、清远广播电视台经营广告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电视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广播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技术传输中心、清远广播电视台网络中心、清远市民族歌舞团、清远市演出公司等10个单位。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求各地成立事业单位分类改革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机构编制部门与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相互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

(二)召开动员大会

4月20日召开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会议,由机构编制部门领导和工作人员、市直副处级以上单位工作人员参加。转发《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印发《清远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实施方案》,会议既是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动员部署,也是制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方案的业务培训。

(三)时间安排

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按照因地制宜、分级组织;先易后难、分步实施的原则稳妥推进。改革于2021年4月启动, 11月完成,12月检查验收和总结。市直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的具体安排:

4月-6月,受理市直所有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材料和上报工作;受理审核农业局22家、林业局18家、民政局9家、残联6家、人力资源和社会局12家、人口与计划生育局4家、旅游局1家、法制局1家,科学技术局2家、教育局6家、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8家、卫生局11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家,合计98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6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7月-9月,受理审核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6家、城乡规划局6家、国土资源局6家、气象局3家、国资委1家、交通运输局10家(其中,清远市交通运输开发公司隶属市国资委)、公路局(含公路局)14家、水务局5家、发展和改革局2家、审计局1家、统计局1家、物价局2家、财政局7家、经济和信息化局3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2家、民族宗教局1家、司法局5家、城市综合管理局(包括市环卫处及其下属单位)11家,合计97家事业单位的送审材料,9月底前按程序报批。

10月-11月,受理市委2家、市政府9家、清远经济开发区10家、无线电管理处(含无线电管理处)2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含机关事务管理局)4家、市政府金融工作局1家、红十字会办公室4家、社会科学联合会1家、科学技术协会2家、市委组织部2家、市委宣传部2家、市委统战部1家、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1家、总工会3家、妇联3家、检察院1家、广东丝源蚕业有限公司1家,合计53家事业单位送审材料,11月底按程序报批。同时,对分类改革过程中遇到的一些暂未解决的难点问题进行集中处理,一并上报。

12月,对全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写出总结材料上报。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稳步推进。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复杂性、艰巨性,统一部署,精心组织,审慎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组织、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国有资产管理、法制等部门组织实施,各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分工,统一思想,通力协助,针对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进行沟通研究,提出办法和对策,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严格机构编制管理。分类改革期间,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原则上只减不增,确应需要新增机构或编制的,采取机构有撤有设、编制有减有增的办法,实行部门或行业、系统内调剂,动态管理。任务取消、下放和转移的,编制相应核减。有明确规定必须增事业设机构的,严格按“撤一建一、总量控制”的原则办理。确需新增财政补助事业编制的,要根据“整合资源,优化结构”的原则在经营管理类型相同的机构之间内部调剂解决。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市直各部门、各单位要树立大局观念,改革期间,暂停人员调动,不得利用改革之机突击提拔、评聘职称;要严肃财经纪律,严禁隐瞒、侵吞单位国有资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

2021事业单位工资标准表一览

附表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说明:各专业技术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39级,二至四级岗位25级,五至七级岗位16级,八至十级岗位9级,十一至十二级岗位5级,十三级岗位1级。

附表二: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说明:各管理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46级,二级岗位39级,三级岗位31级,四级岗位26级,五级岗位21级,六级岗位17级,七级岗位12级,八级岗位8级,九级岗位4级,十级岗位1级。

附表三:事业单位工人基本工资标准表

单位:元/月

说明:各技术工岗位的起点薪级分别为:一级岗位26级,二级岗位20级,三级岗位14级,四级岗位8级,五级岗位2级。普通工岗位的起点薪级为1级。

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拓展阅读:

近期已陆续有吉林、四川、内蒙古、山东、河南、辽宁等超过6个省份明确提出将在2021年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还有部分省市提出将推进工资制度改革。

一、这些地方将上调公务员工资

1、吉林

2021年12月31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工作视频会议透露,2021年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分配制度,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

2、四川

1月19日,四川全省人社工作会议召开,提出:今年将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这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近期每两年调整一次基本工资标准决定的首次调整,对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实现工资正常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3、内蒙古

1月19日,内蒙古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工作会议明确:按照国家要求,今年要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这次调标是建立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后的首次调整,各地、各部门要对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清理自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坚决纠正。

4、山东

1月24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在济南召开,省长郭树清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表示将根据国家部署,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工资标准。

5、河南

1月底,继若干省份之后,河南省也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今年要适当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工资,落实县以下机关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和乡镇工作补贴。

6、辽宁

据辽宁当地媒体报道,辽宁省人社厅工作人员表示:今年年内,辽宁将按照国家部署对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基本工资进行调整,未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将形成一定的调整规律,近年来是每两年调整一次。如果按此推算,今年调整后,下次调整将在2021年。

7、江苏

今年要“完善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8、北京

今年要“平稳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9、陕西

今年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

此次多地提出上调,是在各地基本工资标准正常调整机制确立以来的首次调整。

就目前各地公布的材料来看,并未提及公务员工资上调的具体范围,按照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将依据工资调查比较结果,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财政状况和物价变动等因素确定调整幅度。而就调整的频率而言,按两年一调的决定,这些省份下一次上调公务员工资或将等到2021年。

二、2021公务员涨工资方案:公务员基本工资从40%涨到45%左右

在刚刚过去的全国两会上,人社部原副部长何宪透露,2021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工资在工资中的占比,有望进一步提高,从40%增长到45%左右。此外,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的地区差距还比较大,一是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存在较大差距,二是层级比较高的机关单位和层级低的县乡等机关单位存在较大差距。

因此,从2021年起,国家对津贴补贴进行了规范。日前公布的“十三五”规划纲要也明确提出,完善适应机关事业单位特点的工资制度。从目前看,完善工资制度达到了预期的目的。主要成效包括:一是完善工资制度配合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企业养老保险制度并轨的工作已经完成;二是改善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结构,基本工资占比从30%左右增至40%左右;三是向基层倾斜,建立乡镇工作补贴和县以下的职务职级并行制度。

三、涨工资或制度化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

3月5日,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关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与2021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报告提出,建立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促进在职和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协调增长。

由上述可知,公务员涨工资今后有望逐步向制度化的方向发展。此前,公务员工资结构不合理(即基本工资偏低、津贴偏高)、涨工资缺乏制度化,是最受关注的两大问题。

公务员涨工资缺乏制度化导致了很多问题。比如,一些地区待遇多年不调整,或者调整因为缺乏透明度,而饱受争议。

因此,我国有关部门应尽快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正常调整机制,同时整顿相对较为无序的公务员津贴补贴问题。以此实现公务员待遇的透明化,接受监督。

四、2021年公务员工资标准表

就机关分类来讲可以分三等:

一等为部分垄断性质的国有企业:电信、电力、有线电视等垄断行业的人员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3000元以上。他们都不是公务员。

二等为管钱的机关部门:国税、地税、工商、银行、财政、海关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应该在2021元左右。

三等为普通党政机关:包括政府、政府职能部门、党委序列部门全国平均月收入(包括工资)大约1000元左右。按地区来分,以普通党政机关,本科学历,公务员科员,工龄3年以内为标准。

一等收入:上海、北京、深圳、广东、江苏、浙江这些直辖市和经济发达省平均月收入应该在3000元以上。

二等收入:辽宁、海南、吉林、黑龙江、甘肃、新疆、青海、陕西、湖北这些经济较发达省或者国家给边疆补贴、西部开发补贴的省份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800元左右。

三等收入:河北、湖南、云南、山西、福建、河南、湖南等省份,这些省虽然经济不是太发达,但每次涨工资,国家都给予拨款帮助,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200元左右。

四等收入:山东、安徽、贵州、江西、广西等省。山东省经济还可以,但如果没有国家拨款自立更生很困难。安徽、贵州尽管国家拨款,但经济较差。平均月收入应该在1000元以下。

今年起,公务员生活迎来这些重大变化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从2021年1月1日开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将执行新的标准。至此,公务员出差时的“吃住行”全都重新划定了红线,标准也越来越细。

延边中公教育2021-08-27

 

 

2021天津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财政部职能配制 文章下载

2021天津事业单位改革的内容:内设机构、人员编制规定、财政部职能配制

第一条 根据党的十九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财政部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为正部级。

第三条 财政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财经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财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财税发展战略、规划、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拟订中央与地方、国家与企业的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起草财政、财务、会计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制定部门规章,并监督执行。组织涉外财政、债务等国际谈判并草签有关协议、协定。

(三)负责管理中央各项财政收支。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审核批复部门(单位)年度预决算。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财政预算、执行和决算等情况。负责政府投资基金中央财政出资的资产管理。负责中央预决算公开。

(四)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参加涉外税收谈判,签订涉外税收协议、协定草案。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组织制定免税行业政策和有关管理制度。拟订关税谈判方案,参加有关关税谈判,提出征收特别关税的建议。承担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具体工作。

(五)按分工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管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六)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中央国库业务,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制定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负责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七)拟订和执行政府国内债务管理制度和政策。依法制定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编制国债和地方政府债余额限额计划。统一管理政府外债,制定基本管理制度。

(八)牵头编制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根据国务院授权,集中统一履行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制定全国统一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需要全国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

(九)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中央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和财政预算内的国际收支管理。

(十)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一)负责办理和监督中央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中央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中央基建投资有关政策,制定基建财务管理制度。

(十二)承担国务院交办的与有关国家和地区多双边财经对话,开展财经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代表我国政府参加有关国际财经组织。

(十三)负责管理全国会计工作,监督和规范会计行为,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依法管理资产评估有关工作。

(十四)管理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

(十五)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

1.完善宏观调控体系,创新调控方式,构建发展规划、财政、金融等政策协调和工作协同机制,强化经济监测预测预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问题研究和政策储备工作机制,增强宏观调控前瞻性、针对性、协同性。

2.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理顺中央和地方收入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完善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分类,规范转移支付项目,增强地方统筹能力。逐步统一预算分配,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推行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管理,完善监督制度。深化税收制度改革,健全地方税体系,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形成税法统一、税负公平、调节有度的税收制度体系。

3.防范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规范举债融资机制,构建“闭环”管理体系,严控法定限额内债务风险,着力防控隐性债务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十七)有关职责分工。

1.税政管理职责分工。(1)财政部负责提出税收立法建议,与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国家税务总局具体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并提出税收政策建议,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国家税务总局共同上报和下发。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对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执行过程中的征管和一般性税政问题进行解释,事后向财政部备案。(2)财政部负责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海关总署等部门参与起草,由财政部组织审议后与海关总署共同上报。关税税目税率调整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关税税收政策调整方案,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

2.非税收入管理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制度,负责非税收入账户、收缴方式、退付退库等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按照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等有关规定,负责做好非税收入申报征收、会统核算、缴费检查、欠费追缴和违法处罚等工作,有关非税收入项目收缴信息与财政部及时共享。

3.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责分工。财政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等)机关和机关服务中心等的国有资产管理,承担产权界定、清查登记、资产处置工作,制定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接受财政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机关服务中心等除外)及派出机构的国有资产管理。

第四条 财政部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新闻宣传、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政府采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研究室。对本部门贯彻中央财经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提出具体建议并督促落实。研究经济社会、财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财税改革和重要财税政策的建议,提出财政支持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建议。

(三)综合司。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提出中长期财政规划建议。组织财政信息数据库建设。组织拟订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提出收入分配政策建议和改革方案。管理住房改革和保障资金。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土地、海域海岛、矿产等国有资源出让收支政策。承担彩票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清理规范公务员津贴补贴有关工作。管理财政票据。

(四)条法司。起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和规章。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组织财政普法工作。承担重大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五)税政司。组织起草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税等建议和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承担涉外税收谈判相关工作,拟订国际税收协议和协定范本。开展税源调查分析。组织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承担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等相关工作。

(六)关税司(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组织起草关税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及实施细则。提出关税税目税率调整建议。提出关税和进口税收政策建议。拟订关税谈判方案,承担有关关税谈判工作,提出征收特别关税建议。

(七)预算司。提出财政政策、财政体制、预算管理制度、政府债务管理制度的建议,组织编制中期财政规划。编制年度中央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组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审核等工作。组织中央部门支出标准体系建设及项目库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工作,汇总年度地方财政预算。承担政府债务管理有关工作。

(八)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组织预算执行、监控及分析预测。拟订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组织拟订国库管理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组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国库集中收缴。管理财政和预算单位账户、财政决算及总会计核算。拟订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制度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库现金管理有关工作。承担政府内债发行、兑付等有关管理工作。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承担政府采购市场开放谈判工作。

(九)国防司。承担军队、军工、军民融合发展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军工科研事业单位有关财务管理制度。会同有关方面研究拟订军品定价议价规则。

(十)经济建设司。承担工业、交通、能源、商贸、粮食和物资储备、建设、应急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办理中央基建投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有关政策,拟订基建财务管理制度。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财政管理工作。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铁路、邮政、烟草3家中央企业相关工作。

(十一)行政政法司。承担行政、政法、外交、国际发展及经贸合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拟订行政性经费财务管理制度,提出开支标准和定额。拟订因公出国(境)人员和驻港澳机构人员生活待遇制度。办理国家财政向国际组织交纳会费、捐款有关工作。承担统一着装管理工作。

(十二)科教和文化司(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宣传、文化和旅游、科技、教育、体育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相关工作。拟订事业单位通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中央财政民口科技资金和中央高校等财政教育资金。承担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十三)社会保障司。承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医疗保障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会同有关方面拟订有关资金(基金)财务管理制度。审核并汇总编制全国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承担社会保险基金财政监管工作。

(十四)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司。承担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促进资源节约、土地整治、生态保护修复、污染防治、核与辐射安全、海洋、测绘、国家公园建设等方面的财政政策建议。参与拟订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领域发展规划、政策等。

(十五)农业农村司。承担农业农村、水利、气象、扶贫等方面的部门预算和相关领域预算支出有关工作,提出相关财政政策建议。承担财政支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相关工作,统筹安排财政扶贫资金。提出有关农村综合改革政策措施建议。承担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相关工作。

(十六)资产管理司。拟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企业财务制度及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办法并组织实施。推进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工作。落实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承担资产评估管理有关工作。

(十七)金融司。承担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金融监管、金融体制改革协调配合相关工作。拟订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章制度,承担中央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相关工作。承担金融方面的部门预算有关工作,拟订金融类企业和金融管理部门财务制度。拟订政策性金融、普惠金融有关政策。承担政府外债有关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等办法。拟订公共服务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制度。

(十八)国际经济关系司(港澳台办公室)。研究分析国际经济关系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多双边财经合作、对话等事宜。承担财政部外事管理工作。承办涉及港澳台的合作与交流事务。

(十九)国际财金合作司。研究分析国际财金合作重大问题。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投融资、发展援助、技术援助、经济监测、资金管理等工作。按规定管理多边开发机构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承担有关国际金融组织中国理事和执行董事会办公室等工作。

(二十)会计司。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指导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关工作,按规定承担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代理记账机构业务工作。

(二十一)监督评价局。承担财税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预算管理有关监督工作。承担监督检查会计信息质量、注册会计师和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有关工作。承担预算绩效评价有关工作。

(二十二)人事教育司。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等工作。指导财政系统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承担机关、派出机构及直属单位的巡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五条 财政部机关行政编制698名。设部长1名,副部长4名,司局级领导职数96名(含部长助理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3名)。

第六条 财政部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2月2日起施行。

中国机构编制网2021-03-04

 

 

2019年临西县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2019年临西县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中央编办《关于加强和创新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监管工作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6〕81号 )的规定,及省编委办《关于对事业单位法人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冀机编办〔2017〕105号)和市编委办印发《2019年邢台市事业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监督管理工作方案》(邢机编办〔2019〕53号)的要求,确保事业单位规范运行及公益目标实现,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上级机关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坚持依法实施、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执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进一步完善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的“双随机”抽查机制,并将检查结果面向社会公开,强化事业单位主体自律和社会监督,为各类事业单位营造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提升事业单位公益服务质量和水平。

二、检查对象和抽查内容

凡在我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设立的,或由上级登记机关委托我县代管的事业单位,均纳入检查对象范围。抽查内容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年度报告、履职情况等。

三、检查方式和时间

双随机检查本年度至少开展一次, 于10月底前完成。每次抽查事业单位法人名录库单位数的1%-3%,采取单位自查、检查组随机抽查及网络监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单位自查(6月4日一6月30日)。各事业单位按通知要求, 认真开展自查。要对照检查内容,实事求是地逐项进行梳理, 查找对存在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 制定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如实填写《事业单位书面审查内容清单》(见附件一、二),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举办单位盖章确认后,和2018年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一起自行存档备查。

(二)随机抽查(7月1日—9月30日)。抽查由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具体负责, 执法检查人员的随机选派可采取县委编办统筹方式进行。

1、随机抽取抽查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抽查单位确定后,提前1天告知被抽查对象及其主管部门, 并向被抽查对象下达事业单位法人公示信息抽查通知书。检查人员确定后,对检查人员信息严格保密 。

2、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现场填写实地检查记录,并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事业单位盖章确认。无法签字、盖章的,要说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检查工作要做到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

(三)抽查结果运用。建立“一抽查一通报”制度,抽查工作结束后,将抽查情况和结果报办领导审定后,抽查结果通过临西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并记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档案。对存在问题的事业单位, 下发法律文书, 列入事业单位异常信息,要求限期整改,并根据违法违规情况分别给予警告、暂扣《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撤销登记并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及单位印章的处罚。对涉及的问题需要其他部门处理的, 按照程序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四、有关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新的有效形式,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各举办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审核把关,安排专人负责,认真组织做好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自查、迎查工作。各事业单位明确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抽查、检查工作准备。

临西县编办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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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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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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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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