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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海关

题目:海关总署发布的政策及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19-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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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文章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以下简称《稽查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条例》第三条所规定的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包括:

(一)从事对外贸易的企业、单位;

(二)从事对外加工贸易的企业;

(三)经营保税业务的企业;

(四)使用或者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

(五)从事报关业务的企业;

(六)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收发货人;

(七)其他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

第三条 海关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以下统称进出口企业、单位)的下列进出口活动实施稽查:

(一)进出口申报;

(二)进出口关税和其他税、费的缴纳;

(三)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的交验;

(四)与进出口货物有关的资料记载、保管;

(五)保税货物的进口、使用、储存、维修、加工、销售、运输、展示和复出口;

(六)减免税进口货物的使用、管理;

(七)其他进出口活动。

第四条海关根据稽查工作需要,可以通过实地查看、走访咨询、书面函询、网络调查和委托调查等方式向有关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和相关企业等开展贸易调查,收集下列信息:

(一)政府部门监督管理信息;

(二)特定行业、企业的主要状况、贸易惯例、生产经营、市场结构等信息;

(三)特定商品的结构、成份、等级、功能、用途、工艺流程、工作原理等技术指标或者技术参数以及价格等信息;

(四)其他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信息。

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相关企业等应当配合海关贸易调查,提供有关信息。

第二章 账簿、单证等资料的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编制和保管会计账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建立内部管理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进出口活动。

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编制和保管能够反映真实进出口活动的原始单证和记录等资料。

第六条进出口企业、单位应当在《稽查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期限内,保管报关单证、进出口单证、合同以及与进出口业务直接有关的其他资料或者电子数据。

第三章 海关稽查的实施

第七条海关稽查由被稽查人注册地海关实施。被稽查人注册地与货物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不一致的,也可以由报关地或者进出口地海关实施。

海关总署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实施跨关区稽查。直属海关可以指定或者组织下级海关在本关区范围内实施稽查。

第八条 海关稽查应当由具备稽查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实施稽查时应当向被稽查人出示海关稽查证。

第九条 海关实施稽查3日前,应当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海关不经事先通知实施稽查的,应当在开始实施稽查时向被稽查人制发《海关稽查通知书》。

第十条 海关稽查人员实施稽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海关稽查人员与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利害关系的;

(三)海关稽查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与被稽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海关稽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被稽查人有正当理由,可以对海关稽查人员提出回避申请。但在海关作出回避决定前,有关海关稽查人员不停止执行稽查任务。

第十一条海关稽查人员查阅、复制被稽查人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时,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以下统称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要求如实提供并协助海关工作。

对被稽查人的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进行复制的,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在确认复制资料与原件无误后,在复制资料上注明出处、页数、复制时间以及“本件与原件一致,核对无误”,并签章。

被稽查人以外文记录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应当提供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第十二条被稽查人利用计算机、网络通信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经营管理的,应当向海关提供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电子数据,并根据海关要求开放相关系统、提供使用说明及其他有关资料。对被稽查人的电子数据进行复制的,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数据内容以及原始载体存放处等,并由制作人和被稽查人代表签章。

第十三条 被稽查人所在场所不具备查阅、复制工作条件的,经被稽查人同意,海关可以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

海关需要在其他场所查阅、复制的,应当填写《海关稽查调审单》,经双方清点、核对后,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海关稽查调审单》上签章。

第十四条海关稽查人员进入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和货物时,被稽查人代表应当到场,按照海关的要求开启场所、搬移货物,开启、重封货物的包装等。

检查结果应当由海关稽查人员填写《检查记录》,由海关稽查人员签名和被稽查人代表在《检查记录》上签章。

第十五条海关稽查人员询问被稽查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时,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由询问人、记录人和被询问人签名确认。

第十六条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向与被稽查人有财务往来或者其他商务往来的企业、单位收集与进出口活动有关的资料和证明材料,有关企业、单位应当配合海关工作。

第十七条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凭《协助查询通知书》向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被稽查人的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有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其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及相关电子数据存储介质。

海关实施稽查时,发现被稽查人的进出口货物有违反海关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嫌疑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可以查封、扣押有关进出口货物。

海关实施查封、扣押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第十九条被稽查人有《稽查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海关应当制发《海关限期改正通知书》,告知被稽查人改正的内容和期限,并对改正情况进行检查。

被稽查人逾期不改正的,海关可以依据海关相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

第二十条稽查组发现被稽查人涉嫌违法或者少征、漏征税款的,应当书面征求被稽查人意见,被稽查人应当自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稽查组。

第二十一条稽查组实施稽查后,应当向海关报送稽查报告。海关应当在收到稽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海关稽查结论》,并送达被稽查人。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直属海关关长或者其授权的隶属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终结稽查:

(一)被稽查人下落不明的;

(二)被稽查人终止,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第二十三条海关发现被稽查人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编制账簿,或者转移、隐匿、篡改、毁弃账簿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被稽查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海关实施稽查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或者其他具备会计、税务等相关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就相关问题作出专业结论,经海关认可后可以作为稽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材料。被稽查人委托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可以作为海关稽查的参考依据。

海关委托专业机构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委托事项和权利义务等。

专业机构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违反保密约定等情形的,海关应当如实记录,作出相应处置,并可以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

第四章 主动披露

第二十五条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向海关书面报告其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并接受海关处理的,海关可以认定有关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报告前海关已经掌握违法线索的;

(二)报告前海关已经通知被稽查人实施稽查的;

(三)报告内容严重失实或者隐瞒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应当向海关提交账簿、单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海关应当核实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的报告,可以要求其补充有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对主动披露的进出口企业、单位,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海关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对主动披露并补缴税款的进出口企业、单位,海关可以减免滞纳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日”均为自然日。文书送达或者期间开始当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遇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的,应当顺延至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二十九条被稽查人拒绝签收稽查文书的,海关可以邀请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注明事由和日期,由见证人和至少两名海关稽查人员签名,把稽查文书留在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海关也可以把稽查文书留在被稽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全过程,即视为被稽查人已经签收。

第三十条 被稽查人代表对相关证据材料不签章的,海关稽查人员应当在相关材料上予以注明,并由至少两名海关稽查人员签名。

海关实施查阅、复制、检查时,被稽查人代表不到场的,海关应当注明事由和日期,并由至少两名海关稽查人员签名。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签章,是指被稽查人代表签名或者加盖被稽查人印章。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使用的稽查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2000年1月11日海关总署令第79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光明网2017-1-20

 

 

中国(海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中国(海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在北京等22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国函〔2018〕93号)精神,全面推进中国(海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进一步提升海口开放型经济发展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和协同发展为着力点,逐步形成一套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管理制度和规则标准,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不断满足消费升级的需要,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推动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先行先试、循序渐进。突出重点,大胆探索,着力在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支付、物流、通关、退税、结汇等环节的技术标准、业务流程、监管模式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先行先试,同时加强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成果的评估,循序渐进,适时调整,逐步推广,有力有序推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发展。

坚持创新发展、有序规范。坚持在发展中规范、在规范中发展,通过制度创新、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推动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各类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国家安全、网络安全、交易安全、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有效防范交易风险。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特色。结合海口口岸特点、产业结构和发展条件,充分发挥海南建设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和海南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地区)合作等方面的综合优势,在业务模式、服务管理、环境配套、商品种类等方面突出区域特色,以点带面,探索具有海南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模式。

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充分发挥政府作用,有效引导社会资源,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做好统筹协调、政策支持、培训人才、搭建平台工作,通过优化监管服务、完善政策法规,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创造良好环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发企业参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坚持多方联动、合力推进。加强部门间协同、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推动监管与服务、线上与线下、政府与市场的有机融合。通过综合改革、集成创新,推动“关”“税”“汇”“商”“物”“融”一体化发展,形成适应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监管服务模式和制度体系,打造跨境电子商务完整的产业链。

(三)发展目标。

经过3至5年实践探索,力争把中国(海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成为以“线上集成+跨境贸易+综合服务”为主要特点,以“物流通关渠道+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监管信息系统+金融增值服务”为核心竞争力,“关”“税”“汇”“商”“物”“融”一体化,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和线下“综合园区”平台相结合,投资贸易便利、监管服务高效、法制环境规范,具有海南特色的跨境电子商务新业态新模式。

(四)功能定位。

跨境电子商务创新创业中心:积极推进贸易方式创新和政府管理创新,吸引电子商务企业和个人到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创新创业、集聚发展,成为“互联网+”发展的新示范和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渠道。充分利用建设海南国际旅游消费中心新机遇,探索“跨境电商+离岛免税”新模式,形成跨境电商与旅游消费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打造国际游客旅游购物中心和跨境商品集散地。

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中心:通过建立完善的供应链综合服务体系,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物流、信用、人才、数据等综合服务,构建良好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生态环境。

跨境电子仓储物流集散示范中心:充分发挥海口市作为海南省省会城市、海南省交通枢纽中心、海南省经济中心的优势,探索形成具有海口特色的海空港联动发展机制和运作模式,完善与跨境电子商务相适应的仓储物流、分拨配送、贸易服务、线下体验等全产业链支撑体系,打造跨境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集散地。

(五)实施范围。

按照“先行先试、复制推广”的原则,第一阶段在海口市全域先行先试,第二阶段在海南省条件成熟的市县逐步复制推广。

二、主要任务

以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为基础,建立以真实交易为背景的电子商务评价体系,对企业或商品采用分类分级监管,并依托大数据分析运用,提供金融、物流等供应链综合服务,形成第三方平台和自营平台同步推进,境内外电子商务企业共同参与,进口出口并重、多种模式并存、线上线下有序结合的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格局。具体任务是建立“两个平台”“六个体系”,即线上“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监管平台”和线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区发展平台”,以及信息共享体系、金融服务体系、智能物流体系、电商信用体系、统计监管体系和风险防控体系,在制度建设、政府管理、服务集成领域开展创新。

(一)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监管平台。依托电子口岸,按照“一点接入”、信息实时交换共享原则,建设海南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建立海关、外汇、税务、企业和国际贸易、仓储物流、交易支付、金融结算等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成省一级的跨境电子商务数据交换系统,实现企业信息多部门共享和商品信息多主体共享,为管理服务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撑。

(二)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区发展平台。结合海口市产业优势,采取“一区多园”的布局方式,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和电商产业园,按照协同推进、良性竞争、错位发展的格局,高标准、高起点规划建设一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区,集聚电商平台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电商专业服务企业、电商专业人才等要素,连接海南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提供通关、物流、金融,人才等一站式综合服务,促进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线下有机融合、互相支撑、联动发展。

(三)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共享体系。依托海南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统一信息标准规范、信息备案认证、信息管理服务,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主体共享、全流程使用”,监管部门、金融机构、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口岸管理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和执法互助,为跨境电子商务信息流、资金流、货物流“三流合一”提供数据技术支撑。

(四)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和跨境第三方支付机构为跨境电商业务提供高效便捷的支付服务。推动银行、支付机构加快产品创新,改进跨境支付服务,提高跨境支付效率。利用跨境电子商务信息可查询、可追溯的特点,为具有真实交易背景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提供在线支付结算、在线金融、在线融资、在线保险等完备便捷、风险可控的“一站式”金融服务。

(五)智能物流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智能物流集散中心,依托海口港、美兰空港,增加国际客、货运直达航线,发挥海口“一带一路”支点城市作用,辐射东盟联通内陆,打造南海跨境电子商务物流集散中心。探索建立高品质、标准化,布局合理的运营管理体系,依托海南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物流快递信息平台,为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仓储企业供应链服务商等企业提供实时、准确、完整的物流状态查询和跟踪服务,实现全程可验可测可控。

(六)跨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跨境电子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提供电商主体身份识别、信用记录查询、商品信息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建立监管部门信用认证和第三方信用服务评价相结合的综合评价体系,记录和积累跨境电子商务综合服务、交易平台、物流仓储企业及其他基础数据。各监管部门根据基础数据和信息,对企业和个人作出信用认证,作为分类分级的依据,维护跨境电子商务良好的发展环境。

(七)统计监管体系。以申报清单、平台数据等为基本依据,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信息、电子合同、电子订单等标准格式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简化分类标准,建立规范、全面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制度和监管制度;利用智能系统功能汇集平台商品交易、物流通关、金融支付等数据交换汇聚和分析处理,逐步建立多层面、多维度反映跨境电子商务运行状况的综合指数体系。

(八)风险防控体系。建立风险信息采集机制、风险评估分析机制、风险预警处理机制。以流程节点风险防控为重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全流程的专业风险分析,实现跨境电子商务“源头可溯、去向可查、风险可控、责任可究”。有效防控综合试验区非真实贸易洗钱的经济风险,数据存储、支付交易、网络安全的技术风险,以及商品安全、贸易摩擦、主体信用的交易风险,为政府监管提供有效的技术支持、决策辅助和服务保障。

三、创新举措

(一)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制度。

全面推行便利化通关模式。对跨境电子商务实行“清单核放、集中纳税”通关模式,探索建立适应跨境电子商务业态发展的转关物流方式。建立检疫为主、基本风险分析和重点项目监管及产品追溯的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监管流程。将所有跨境电子商务交易模式全部纳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试点范围,设计不同交易的监管流程,推动建立货物贸易与服务贸易、进口与出口的标准化监管流程。

建立负面清单监管制度。根据国家对进出境商品的有关管制措施,建立“网上交易管理”负面清单。设立各监管部门互评互认的“企业信用评价系统”和“个人信用系统”,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的经营企业、支付机构实行信用评级,对相关监管场所经营人及个人进行信用评估,形成“公共信用管理”负面清单。

建立产品质量安全防控制度。完善进口商品风险预警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安全风险监测,实施安全问题调查制度。建设重要产品进出口安全追溯体系,实现重点敏感产品全过程信息可追溯,与国家重要产品追溯平台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优化税收管理服务。对跨境电商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发挥出口退税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发展的作用。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函调规范化管理。对符合国家规定的跨境电商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高退税效率。探索便利化退税管理模式,推行出口退税“无纸化管理”,简化流程,便利办税。鼓励采用保税备货方式,降低运营成本。

发挥行业组织自治作用。鼓励跨境电商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第三方平台、评价机构等建立行业自律体系,积极引导构建以平台为中心的市场自治机制及惩处机制,防范和遏制走私、洗钱以及危害国家安全等违法行为。

(二)建立跨境电商综合监管服务平台。

建立企业和商品的信息备案认证体系。建立备案企业信息共享库,统一备案要求,实现企业“一次备案、多主体共享、全流程使用”。建立商品溯源数据库,汇聚生产、交易、通关、物流、支付、结算及评价等综合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实现商品进出口全流程实时跟踪。以跨境电商综合监管服务平台为依托,建立信息交换共享机制,打通“关”“税”“汇”“商”“物”“融”之间的信息壁垒,实现监管部门、地方政府、金融机构、跨境电商企业、物流企业之间信息互联互通,实现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信息共享交换、协同作业,形成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的新型政府管理模式。

提升数据管理服务能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数据标准,建立数据信息传输、开放、共享和使用的规则规范,保障系统及数据安全,依法保护各接入方的合法权益,增强数据开发、大数据服务等功能,提升数据管理服务能力。

(三)创新跨境电子商务金融服务。

深化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鼓励第三方支付机构通过银行为中小电商集中办理跨境外汇支付和结售汇业务,在综合考虑业务需求、风险控制的基础上,拓展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支付业务范围,涵盖进口和出口以及各类跨境电子商务交易形态。

开展个人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允许在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综合试验区登记备案的电商及个人开立个人外汇结算账户,直接在银行办理跨境电子商务涉及的外汇收支,可凭与代理企业签订的进出口代理合同(协议),办理结售汇不受5万美元个人结售汇年度额度限制。

开展跨境人民币业务创新。鼓励跨境电子商务活动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丰富电子商务跨境人民币业务产品,为企业和个人的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优质跨境人民币结算服务。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金融创新业务。鼓励银行机构、支付机构、第三方电商平台和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规范开展互联网支付产品和服务创新。鼓励保险机构创新研发适应跨境电子商务的新型险种,探索电商离岸金融业务,积极探索供应链金融等多种形式,为小微企业和网商个人创业提供在线金融产品和服务。

(四)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物流服务。

提高跨境物流信息化水平。利用云计算、物联网、大数据等技术,依托第三方物流、跨境电商综合服务监管平台等物流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构建互联互通的物流智能信息系统、衔接顺畅的物流仓储网络系统等,探索建立标准化、规范化的跨境电子商务物流运作流程,实现运输资源的高效整合和运输组织的无缝衔接,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衔接顺畅、功能齐全的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商贸物流企业开展供应商库存管理、准时配送等高端智能化服务,提升第三方物流服务水平。

提高跨境物流专业化水平。支持传统仓储企业转型升级,向配送运营中心和专业化、规模化第三方物流发展。鼓励仓储、配送一体化,引导仓储企业规范开展担保存货第三方管理。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向提供一体化解决方案和供应链集成服务的第四方物流发展。

提高跨境物流国际化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商贸物流企业“走出去”开展全球业务,通过广泛的战略联盟、协作等方式,建立跨境物流分拨配送和营销服务体系。大力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等先进模式,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建立国内保税公共仓储,建设覆盖重点国别、重点市场的海外仓,实现跨境货物的集货运输、集中分送的便利化物流体系。

(五)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信用管理。

建立信用数据库。依托海南跨境电商线上综合服务平台和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立跨境电商信用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基础数据,提供跨境电商企业身份识别信息、信用记录、商品信息备案查询、货物运输以及贸易信息查询等信用服务。

建立信用信息服务体系。研究制定跨境电子商务信用标准,建立信用信息标准体系。依托企业经营信息和部门监管信息的跨境电商企业信用信息数据,探索对跨境电商企业进行信用分类监管,通过数据提取采集和加工分析,为政府和企业提供信用评价服务。

实施信用红黑名单管理。采取分类分级信用管理方式,依法认定、发布、归集、共享、更新和使用红黑名单信息。对风险程度较低的信用风险予以警示发布;对信用程度差,存在商业欺诈、知识产权侵权、制假售假等重大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列入信用黑名单,通过事前准入禁止,事中加强全面查验、严密监管,保障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良好的发展环境。

(六)创新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

以申报清单、平台数据为基本依据,完善跨境电子商务交易主体信息、电子合同、电子订单等标准格式及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商品简化分类标准,建立健全跨境电子商务统计监测体系,完善跨境电子商务统计方法,为政府监管和企业经营提供决策咨询服务。

(七)创新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发展机制。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养体系。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加强政府、高校与企业合作,建立一批服务跨境电商企业急需的创业型和实用技能型人才培训基地,形成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定制化培养的校企合作机制;引进国内外知名培训机构,鼓励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构建跨境电子商务专业化、社会化、国际化的人才培养体系。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创新创业支持体系。探索建立知识、技术、管理等人力资本产权激励机制,引进和汇聚创新人才,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商业模式创新和技术创新;建立跨境电子商务创业孵化平台和机制,制定专项扶持政策,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在线信贷、股权投资等金融服务,为中小微电子商务企业创业发展提供条件。

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人才服务体系。健全完善人才吸引、培养、使用、流动和激励机制,发展人才的公共服务体系。吸引集聚一批知名的人才中介机构,健全专业化、国际化的人才市场服务体系。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联盟和人才发展联盟,推进人才与企业、项目、资本的对接,建设开放共享的合作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海口市政府成立中国(海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和协调推进中国(海口)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有关工作。领导小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快推进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

(二)强化政策支持。海口市财政安排资金,支持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建设、综合园区建设、保税仓建设,并对仓储、物流等给予适当的资金补贴,吸引跨境电商企业集聚。引入金融机构,向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链企业提供有效的融资、保险支持。

(三)营造良好环境。各相关单位要发扬特区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为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有效防范试验风险,实现跨境电子商务自由化、便利化、规范化发展。

(四)强化人才支撑。加大宣传力度,不断提升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发挥海南侨务资源优势,吸引更多海外留学归国青年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产业。支持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和企业自身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全力将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打造成为全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集聚区。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8-12-30

 

 

解读国务院改进口岸工作新举措:促进贸易便利 提升开放水平 文章下载

解读国务院改进口岸工作新举措:促进贸易便利 提升开放水平

记者 王 希

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就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口岸工作提出了五个方面的政策措施。此举释放了哪些政策信号?

口岸是开放的门户,一国口岸的开放程度、通行秩序和通行效率,是衡量其对外开放水平的重要标志。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口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口岸快速发展。目前,全国共有293个批准对外开放的口岸,为我国发展对外经贸、维护国家安全作出了重要贡献。

尽管如此,当前口岸执法体制和协调机制不够健全,通关环节多、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依然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货物和人员的顺畅进出境。与此同时,我国国家安全的时空领域更加扩展,内外因素更为复杂,口岸在安全管控方面的任务也比以往更加艰巨。

海关总署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黄胜强表示,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外贸的传统竞争优势正逐渐削弱,新的优势尚未完全形成,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压力增大,加之内陆和沿海的开放程度不够协调,急需加强口岸工作,推进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此次文件在优化口岸服务、加强口岸建设、深化口岸协作、扩大口岸开放和夯实口岸基础方面提出要求,既安排了清理整顿收费等能够立即启动的措施,又部署了统筹推进全国一体化通关改革、促进互联互通等一系列涉及面广、需多方协调合作的中远期改革项目,兼顾了眼前与长远。

例如,在优化口岸服务方面,意见要求,在现有基础上再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监管方式创新,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清理整顿进出口环节服务收费,坚决取缔“红顶中介”;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等,提高企业出口退税速度。

“这些措施都将落脚点放在支持外贸发展、促进贸易便利、服务通关企业方面。相信加强和改进口岸工作,将对我国对外经贸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黄胜强说。

意见还提出,完善“一带一路”内陆地区口岸布局,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开放门户,在沿海地区打造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枢纽型水运、航空口岸和区域口岸集群,立足不同区域开放型经济需求,加快形成陆海空统筹、东中西互济的口岸开放新格局。

业内专家认为,当前我国对外口岸主要集中在沿海、沿边地区,面对国内外经济环境的深刻变化,我国加快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迫切要求优化现有口岸通关管理体制机制,完善口岸支点布局,尤其是提升内陆地区口岸开放水平。

对此,黄胜强说,目前法律对口岸的定义是指人员、货物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进出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受“直接进出境”要求的限制,现在我们对内陆地区采取设立临时口岸的办法来实现对外开放,下一步将通过修改完善相关立法来解决内陆口岸布局问题。

据他介绍,“十三五”期间,我国口岸发展规划将重点围绕三个方面推进:对沿海地区口岸,重点推动形成一批枢纽型的重要口岸,充分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对沿边地区,通过加大与周边国家的合作,围绕“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等国家发展战略,加快和扩大沿边地区口岸开放;在内陆地区,通过口岸立法改革,扩大内陆地区口岸开放,增加内陆地区铁路口岸。

新华社2015-4-20

 

 

海关总署解读《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 文章下载

海关总署解读《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以下简称“三互”)的重要改革举措。2月25日,国务院公报正式刊登《国务院关于印发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方案的通知》(以下简称《方案》)。《方案》为深入推进口岸大通关建设,推进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发展方向。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加快互联互通、大通关和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对更好地贯彻落实《方案》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一、《方案》的重大意义

(一)《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将有力促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构建。改革因时代要求而推进,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并形成了“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对我国对外开放提出了更高要求。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在连续两年保持货物贸易第一大国地位的同时,传统的外贸竞争优势正逐步削弱,新的竞争优势尚未形成,外贸稳增长、调结构的压力增大,内陆和沿海沿边区域发展仍不够平衡,开放程度仍不够协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加快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推进“一带一路”、京津冀和长江经济带等重大战略。这些都迫切需要对现有的通关管理体制机制进行优化完善,加快推动内陆同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方案》积极落实了中央重大战略决策部署,提出了一系列改革举措,强调通过完善体制机制,推动跨部门、跨区域的通关协作,推进大通关建设,必将有力促进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和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

(二)《方案》的出台和实施,将有效推进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口岸管理体制改革,促进了口岸快速发展,对改革开放和维护国家安全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口岸执法体制和协调机制不够健全,通关环节多、效率低、成本高的问题依然存在。与此同时,我国国家安全的时空领域更加扩展,内外因素更为复杂,口岸在安全管控方面的任务更加艰巨。《方案》坚持安全与便利并重,强化立法与改革的协调,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共同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实现执法为民。

(三)《方案》的出台和实施,顺应发展趋势与国际潮流。WTO协定、巴厘部长宣言及决定(《贸易便利化协定》)中均要求包括我国在内的各成员国家海关通过建设“单一窗口”等方式,加强边境机构的合作,协调跨境程序,便利跨境贸易。世界海关组织(WCO)宣布,今年国际海关日的主题是“协同边境治理”(CBM,Coordinated Border Management),旨在要求涵盖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的边境管理机构实施一种合作的治理方式。2014年APEC会议通过的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亚太经合组织互联互通蓝图(2015—2025)》文件,提出“我们致力于实现海关和边境管理机构现代化,推进政府整体框架下的规制建设,包括加强监管、标准制定和贸易主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沟通”。《方案》无论是整体理念谋划,还是具体改革措施设计,无论是强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协同协作,还是加强国际间机制化合作,都始终贯穿了互联互通、协同治理这一核心。

二、《方案》的主要内容

《方案》对现在起到2020年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作出改革部署,共由5个部分、20小节组成,其中第一部分是改革总体要求,第二、第三、第四部分分别从大通关的协作机制、管理体制以及整体环境等3个层面提出具体改革措施,第五部分是改革步骤安排和组织落实。《方案》部署的一系列改革,概括来说就是“一个立足点,三方面主题”:

一个立足点:实施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方案》是开放领域的一项重要改革,旨在推进口岸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通过创新大通关管理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职能优势和协同治理的效能,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新时期开放战略的部署。

三方面主题:推动互联互通、推进大通关、畅通大通道。

第一,推动互联互通。

今年是实施《亚太经合组织互联互通蓝图(2015—2025)》的起始之年。按照2025年前全面连接和融合亚太的远景目标,我国将大力推动软硬件建设,畅通血脉经络,为亚太地区的未来发展奠定基础。相通则共进,相闭则自困,实现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竞争优势,互联互通是其中一个关键环节。《方案》从跨部门、跨区域和跨境3个维度,从机制化合作、信息联通和设施共用3个层面推动互联互通,打造一批促进互联互通合作项目典范,最大限度地消除阻碍、压缩成本、增加便利、提高效率。

——机制化合作。国际层面,《方案》提出按照政策沟通、设施联通、贸易畅通、资金融通、民心相通五大领域齐头并进的要求,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执法机构的机制化合作,推进国际海关“3M”合作,以及检验检疫、认证认可、标准计量、统计信息等方面的多双边合作,通过建立国际协调机制,寻求各方合作的“最大公约数”。国内层面,《方案》提出以“单一窗口”为框架的口岸管理机制化合作。“单一窗口”是世界各经济体普遍认可的促进贸易便利化的重要措施。《方案》提出将电子口岸建设成为共同的口岸管理共享平台,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横向联系,按照一次受理和一口对外的科学模式提供公共服务,让企业减少同类数据项的重复录入和来回奔波。在前期试点的基础上,2015年“单一窗口”将在全国沿海各口岸建成,2017年覆盖全国所有口岸。

——信息联通。近年来,依托电子口岸的快速建设和发展,跨部门信息联通有效推进,但跨部门业务协同和数据共享仍需深化,综合应用效能有待提升。信息联通是实现跨部门监管协作的重要基础。《方案》提出依托电子口岸平台,以共享共用为原则,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各作业系统的横向互联,实现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等申报信息、物流监控信息、查验信息、放行信息、企业资信信息等全面共享。2015年将制定出台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同时,我国还将加强与其他国家(地区)口岸管理相关机构、企业更加快捷和可靠的联系,跨越数字鸿沟。

——设施共用。当前,口岸监管设施的建设标准还不统一,查验场所、电子闸口、监控设施等的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现象一定程度上存在,推动与边境接壤国家(地区)口岸的基础设施共享共用还有很大空间。按照集约共享、便利通行、有利监管等原则,《方案》提出落实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便利化协定》,推动签订口岸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协议,推广旅客在同一地点办理出入境手续的查验模式等。同时,对国内现有口岸监管设施统筹使用;对新设口岸的查验场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共享共用;共同研发查验设备,以口岸为单元统一配备、共同使用;加大口岸基础设施改造力度,在人员通关为主的口岸,为出境入境人员提供充足的候检场地。

第二,推进大通关。

大通关是一个涵盖口岸多部门协同治理、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等内容的工作机制,是服务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组成。《方案》通过推动一体化通关管理、推进协同执法、建立口岸安全联合防控机制等改革举措,强化跨部门协同治理以及内陆沿海沿边通关协作,实现改革综合效应最大化。《方案》还进一步提出了优化口岸执法资源,开展查验机制创新和综合执法试点等改革举措,探索体制创新。

——一体化通关。贸易便利化水平是衡量开放程度的重要标尺。《方案》提出一体化通关,就是要破除部门间、区域间的各种藩篱,强化跨部门、跨地区通关协作,实现在货物进出口岸或申报人所在地海关和检验检疫机构均可以办理全部报关报检手续,申报人可以自主选择通关口岸。《方案》还提出广泛实施口岸通关无纸化;积极推进旅客自助通道建设等机制优化措施。这些改革将更大程度地降低货物、资金、人员等要素跨境流动的成本和时间,有效释放内陆地区对外贸易和国际物流的活力,有力促进贸易便利化水平。为深入贯彻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海关已经实施了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质检部门推出了“三通四放五统一”的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区域间互通协作,企业通关更便利,成本更节约,物流更顺畅。《方案》提出加快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2015年覆盖到全国,到2020年有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大通关协作机制。

——协同执法。近年来,海关总署会同质检总局联合开展了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就是按照协同执法理念开展的先行先试。为加快推进协同执法,提升协同的层次、扩大协同的范围,《方案》提出推进通关诚信体系建设,实现守信综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全面推进“一站式作业”,推行“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的通关新模式,海关、质检、边检、海事等部门需要对同一运输工具进行检查时,实施联合登临检查;需要对同一进出口货物查验时,实施联合查验;在旅检、邮递和快件监管等环节全面推行关检“一机两屏”;明确提出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制约口岸通关效率的因素减到最低。这将起到有效节约监管资源,减少重复作业,提升广大企业、进出境人员口岸通行的舒适度。

——联防联控。当前我国已成为货物贸易规模最大的国家,新一轮高水平对外开放正在推进,伴随而来的毒品、文物、非法出版物、濒危动植物、洋垃圾等走私,以及核生化爆货物物品非法入境等安全威胁也不断增加,立足国门安全、保卫国家安全已成为新时期口岸管理相关部门的共同职责。《方案》提出建立常态化的口岸安全联合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情报收集和风险分析研判,同时加大口岸安防设施设备等硬件的投入,完善口岸监管执法互助机制,推进立体化、系统性防控举措,强化口岸管理相关部门在防控爆恐、应对突发、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出逃避检验检疫、反偷渡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方面的全方位合作。

——探索体制创新。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整合执法主体,相对集中执法权,推进综合执法”和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有关精神,《方案》提出要优化口岸执法资源,研究探索行政执法权相对集中行使和跨部门联合执法,以及开展创新查验机制试点,在有条件的口岸开展“前台共同查验、后台分别处置”的综合执法试点,口岸管理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除针对废物、危险货物等带有特殊专业技术性要求的执法作业外,对进出口岸运输工具、货物、物品、人员的查验合并进行,发现违法行为依职权分别处置。

第三,畅通大通道。

近年来,我国产业梯度转移有序推进,内陆地区发挥成本、资源等优势,外向型经济发展迅速,但内陆地区在国际物流方面存在不靠海不靠边的客观制约和开放口岸少的短板。通过改革,加快建设面向东南亚、中亚、欧洲等地区的国际物流大通道,将有力促进内陆同沿海沿边协调开放、一体发展,助力“中国制造”参与国际市场角逐,也有利于我们抓住全球产业重新布局的机遇。

——打通关键点。一是完善口岸开放布局。口岸是对外开放的门户,也是国际物流大通道的重要节点。为贯彻“一带一路”等国家战略,《方案》提出加大对内陆和沿边地区口岸开放的支持力度。二是加强跨境监管工作日和工作时间、程序和手续的协调,探索联合监管,推广“一地两检”查验模式等,完善国际执法互助,降低人员、商品、资金、信息跨境流动的时间和成本。三是在总结上海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试点基础上,《方案》破除内贸物流和外贸物流的制度“藩篱”,扩大内外贸同船运输、国轮捎带、国际航班国内段货物运输适用范围,提升运力资源综合效能。

——畅通主干线。当前已经形成“渝新欧”、“义新欧”、“蓉欧”、“郑欧”等十多条国际物流大通道,我国积极协调相关国家打造中蒙俄经济走廊,规划建设孟中印缅经济走廊、中巴经济走廊,这些大通道在国内跨区域,在国际段涉及的国家多。《方案》围绕“一带一路”和长江经济带等国家战略,从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通关管理机制等“软件”着手,打通“国内段”与“国际段”并举。在国内段,着力畅通多式联运,在水运、空运、铁路、公路等交通枢纽建设多式联运物流监管中心,对多式联运,除需在口岸实施检疫和检验的商品、运输工具、包装容器外,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积极支持发展江海、铁海、陆航等多式联运。在国际段,目前,我国已经与毗邻的11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修订了双边政府间边境口岸开放及其管理制度协定,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等国建立了口岸协作和交流机制,开通了中哈巴克图口岸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中欧海关“安智贸”,AEO互认等发展良好。《方案》提出要继续畅通大通道建设,驱动沿线国家通关管理措施的“兼容”,减少“梗阻”,实现物流提速。

——拓展辐射面。《方案》注重通过物流通,辐射商贸通、投资通、金融通、服贸通,形成改革乘数效应,提出加快自由贸易园(港)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监管制度创新与复制推广。对试点成熟的制度创新措施,根据相关条件满足程度,建立“自由贸易园(港)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外”的分级复制推广机制,推动全方位扩大开放。国务院已经决定在今年6月30日前完成上海自贸试验区28项制度创新推广复制;在全国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期货保税交割、境内外维修、融资租赁、进口货物预检验、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负面清单等制度创新。同时,《方案》提出加快完善与新时期自由贸易园(港)区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相适应的政策与监管模式。目前,按照中央部署,广东、天津、福建自贸试验区建设方案正在抓紧拟制。这些改革方案的出台,必将进一步利好区域物流和国际物流。

三、《方案》的组织实施

在改革项目实施的进度安排上,《方案》分近期、中期、远期作出了相应部署,将一些红利能立竿见影、措施相对成熟以及各口岸管理相关部门能够立即启动的改革措施安排在近期;将一些涉及面广、需要多方共同协调合作、推进落实的改革项目,如跨部门综合执法等,安排在中远期,确保改革实施的有序推进。2015年底前,在沿海各口岸建成“单一窗口”,制定国家电子口岸建设协调指导委员会成员单位数据共享和使用管理办法,加快推进全国范围的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和检验检疫一体化改革,抓紧在珠澳口岸和有条件的口岸分别开展查验机制创新和综合执法的改革试点。2017年底前,在全国口岸范围内全面实现“单一窗口”、“一站式作业”、口岸监管设施资源整合、口岸作业环节前推后移等改革,同时继续修订完善口岸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做好相关改革的配套法律保障。到2020年,有效建立跨部门、跨区域的内陆沿海沿边大通关协作机制,形成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管理体制机制。

在改革项目实施的组织推进上,《方案》提出要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协调作用,协调解决改革实施中的跨部门重大问题,确保各项改革任务顺利推进、按时完成。要求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全力推进相关改革措施的落实,同时强调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大通关建设的协调和保障机制,承担起相应的工作责任。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陈旭东介绍,海关总署将坚决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推动全国海关上下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的抓好落实工作。同时,海关作为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的牵头部门,将主动加强与中央各相关部委及地方政府的联系配合,齐心合力、共同推进《方案》的各项改革部署,尤其是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一站式作业”、一体化通关等具有标志性、关联性作用的重点改革,凝心聚力、抓好落实,把《方案》的红利早日释放出来,让广大企业和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

海关总署2016-1-3

 

 

海关总署提出10条硬核措施 下半年通关便利化这么干 文章下载

海关总署提出10条硬核措施 下半年通关便利化这么干

7月3日上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邀请海关总署副署长胡伟、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黄冠胜、国家口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党英杰介绍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加快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贸易便利化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强调要促进贸易和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完善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李克强总理明确要求,在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打造公平营商环境、促进扩大开放上下更大功夫。

近年来,口岸管理各相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推动实现口岸提效降费,有效改善了我国口岸营商环境。

但营商环境没有最好,只有更好。今年6月10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对下一阶段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加快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作出进一步部署,提出新的要求。围绕贯彻落实常务会议精神,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银行(3.770, 0.00, 0.00%)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0个相关部门,作了深入政策研究和措施细化,10部门于6月27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快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的通知》,共提出10条具体措施。

这次海关总署在简化监管证件方面力度是非常大的,当然我们知道这个难度也很大,因为这是一次刀刃向内的改革。我很想知道,接下来海关总署是否还会在去繁就简、简化监管证件、方便广大外贸进出口企业方面推出新的举措?谢谢。

胡伟:关于简化监管证件这个方面的工作,确实正像刚才这位记者提到的,是一场刀刃向内的革命。近年来,海关总署会同口岸管理各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工作部署,大力简化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证件,应该说还是取得了比较显著的成效。到目前为止,我们进出口环节需要监管的证件,原来是86种,目前已经减少到46种。这46种证件中,除了有4个证件有保密特殊需要、不能联网以外,其他42种都已经实现了联网核查、自动比对。

这一次我们出台的两个方面简化证件措施,应该说,也是经过了各部门共同的努力的结果。一个就是我们又将两种进口环节的监管证件退出口岸的验核,改由通关环节来进行自动比对。另外,我们会同4个部委将5个进出口环节的监管证件通过实行网上办理、网上申报来简化它的手续。我们想,这两个措施推行以后,一定会有利于进一步简化通关申报。

到今年年底,我们除了有保密需要的这几个证件以外,进出口环节监管证件有望提前一年实现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提出的“全面网上申报,网上办理”的目标。除了这两方面的举措以外,今年以来,各部门进一步加大了监管证件和随附单证的精简力度。1月1日开始,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公告,取消了15类共118项商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6月1日起,海关总署和国家外汇局全面取消了报关单收、付汇证明联和办理加工贸易核销的海关核销联。在这两项措施推出的同时,我们还将会同各部门在减少证件、简化手续方面继续做出努力。谢谢。

我们注意到,8月31日前海关要启动“两步申报”改革。我的问题是,从原来一次性全口径申报到“两步申报”,主要的考虑是什么?它对提高通关效率有什么好处?

胡伟:这次10项措施中明确提出,我们要在2019年8月31日前,启动实施进口概要申报、完整申报的“两步申报”改革试点。我们计划于8月24日开始,在黄埔海关、深圳海关、青岛海关先行试点“两步申报”通关模式的改革。这项改革是适应国际贸易特点和安全便利需要,所采取的一项重要通关改革措施。在这样一种通关模式下,企业不需要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信息及单证,整个提交过程可以分成两步走。

第一步,企业凭提单信息,提交口岸安全准入申报需要的相关信息,进行“概要申报”。这种情况下,如果货物不需要进一步查验,就可以马上放行提离。涉税的货物,在提供了税款担保以后,也可以放行提离。这是第一步。

第二步,货物在口岸放行以后的14天内,企业补充提交满足税收征管、合格评定、海关统计等整体监管所需要的相关信息和单证。就是说,可以在货物提离以后14天之内,再来补充提交相关信息。这样做法的好处,我想是不言而喻的。首先,以前我们都是一次性全部提交相关信息,信息验证以后才能放行提离。由于货物申报时难免出现错报、漏报,需要进行修改和调整,拉长了货物通关时间。采取这项改革以后,就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的风险。其次,海关法对企业涉税商品纳税时间是有15天期限要求的。在这15天之内,企业可以选择适当时间来完成纳税。如果说我们单方面强调尽快通关的话,就有可能会影响企业法定权益。通过这项改革,企业可以在货物提离14天以内,按照规定完成相关手续,既保障了企业权益、降低了企业成本,又提高了通关效率。最后,这项改革还可以促进政府部门精准监管、提升效率。我们借鉴了国外一些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推动转变风险防控理念和方式。我们准备在三个直属海关先行试点,在取得经验基础上,认真总结评估,逐步向全国推开。

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之后,请问我国的口岸货物总量有没有什么显著提升,有没有哪些口岸显示出了比较明显的增长?

胡伟:前一段海关总署已经正式公布了今年1-5月份货物贸易进出口情况,下周海关总署将对今年上半年整个外贸进出口情况作系统通报,希望届时大家都来参加发布会。

应该说,优化口岸营商环境对支持、促进外贸发展作用还是比较显著的。从总体上看,今年前5个月进出口贸易还是继续保持了平稳增长态势,贸易结构在持续优化,市场多元化进展比较顺利,外贸进出口稳中提质。当然,当前我们也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这也是需要我们来共同克服和解决的。

从地方情况看,根据海关统计,部分省市的口岸进出口运量增幅还是比较明显的,比如说天津、海南、山东,这些地方的口岸1-5月整体增幅在全国居于领先地位。特别是天津,天津水运口岸进口的运量同比增长了46.5%。我们也对天津口岸进口运量大幅增长的原因做了分析,主要是天津市委、市政府对口岸营商环境非常重视,采取了包括像“阳光价格”的公布、提前申报、船边直提等一系列举措,大力改善了天津口岸营商环境。谢谢。

降低口岸收费是企业感受最直接的。请问海关总署这方面取得了哪些成效,接下来会从哪些方面继续发力?谢谢。

胡伟:这个问题很重要,请黄冠胜先生回答。因为他在做口岸管理之前是我们海关总署财务司司长,主管收费问题,所以他回答更权威。

黄冠胜:为推动降低进出口环节的合规成本,去年,我们成立了财政部牵头、海关总署、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共同参与的清理口岸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口岸降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是推进进出口环节收费公示,实行口岸收费明码标价。透明阳光的收费价格倒逼经营服务企业收费合理化。二是压减收费项目,降低部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收费标准。港口经营服务型收费项目,由15项压减到11项。今年4月1日起,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的汇率标准分别下调了15%和20%。三是依法查处各类违规违法的收费行为,公开曝光了8起港口航运环节违规收费的案件。四是积极引导相关经营服务型的企业降低收费。今年3月20日起,中远海运、马士基等62家船公司主动公示下调码头操作费等一系列的费用,较之前降低了5%到10%。

下一阶段,各相关部门还将在清理口岸收费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下,继续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这次出台的措施提出,2019年9月底前,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对主要国际班轮运输公司、国际货代公司进行引导督促,切实落实降费措施,增强进出口企业的获得感。2019年9月底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的专项督察,依法依规查处违规收费行为,对涉嫌垄断的口岸经营服务性单位和企业进行调查。

2019年“单一窗口”主要业务应用率要达到100%,在几个月前这个数字是80%。请问目前像北京、上海这些主要的口岸城市大概的应用率达到了多少?到年底达到100%了以后,对于这些企业能够带来明显的好处有哪些?

胡伟:“单一窗口”是我们在推动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提升通关便利化中的一个非常重要举措,也是一个国际惯例。在这个方面,我们党英杰同志一直分管这方面工作,请她来回答这个问题。

党英杰:感谢这位记者对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的关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海关总署和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到目前,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已经实现了与25个部委系统对接和信息共享,上线运行68个部门之间的联网合作项目,为企业提供的服务事项达到495项,业务覆盖了全国所有口岸,基本上满足了企业的“一站式”作业要求。

刚才,记者同志也谈到我们目前的主要业务申报情况。目前主要业务应用中货物申报已经达到了100%,我们的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也都也达到了90%。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我们到年底要实现这三项主要业务应用率都达到100%的目标,这是一个整体情况。

刚才,胡伟副署长在介绍过程当中已经谈到“单一窗口”。近一年来,我们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工作方案》的要求,加大了监管证件“网上申报、网上办理”业务的推动。比如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濒管办等8个部门的11个监管证件都在“单一窗口”平台上实现了网上申报和网上办理。出口原产地证书也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实现了网上申报和自主打印。包括建立了财关库银的新一代税收电子支付系统,实现了税费的秒级缴纳、次日入库和税单的全程无纸化。“单一窗口”还加强了和一些银行保险机构的合作对接,发挥跨境贸易大数据平台的作用,助力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下一步,海关总署将继续会同相关部门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到年底前我们要开展两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是加快和民航、港口、铁路这些行业机构的合作对接,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一站式”通关物流的信息服务;二是加大主要业务的应用力度,在年底前保证全面实现主要业务应用率达到100%。此外,我们还会重点围绕“一带一路”、国际陆海贸易新通道建设,来推动“单一窗口”的国际交流合作和信息互换,积极开展与境外“单一窗口”的互联互通。谢谢。

澎湃新闻2019-7-3

 

 

海关总署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企业发展“提速” 文章下载

海关总署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企业发展“提速”

记者 周明艳

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推进“放管服”,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是牵动“牛鼻子”的改革。党的十八大以来,已先后两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简政放权,从而让市场活力更大释放。海关总署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 大力推进简政放权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切实采取措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有效提升企业获得感和满意度,取得明显成效。截至2016年年底,海关总署已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3项,下放3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不再对报关员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

报关员一直是人们眼中的热门岗位,报关员的资质管理非常严格。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转变职能关于进一步减少资质资格类许可和认定的要求,海关总署于2013年12月取消了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海关对报关从业人员不再实施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不再设置门槛和准入条件;自2014年起不再组织报关员资格全国统一考试,不再颁发报关员资格证书。报关从业人员由报关单位自主选择聘用。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革,改变了过去报关从业市场“一证定终身”的局面。

据统计,改革前全国海关注册报关人员8万多人;到2014年底,报关人员备案数量增至11.5万余人,备案人数较改革前增长了37.96%;到2015年底,备案人数为13.2万余人,同比增长了14.26%;到2016年底,备案人数为14.6万余人,同比增长了10.16%。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革,扩大了就业机会,激发了创业热情,增强了市场活力,推动报关从业市场逐步形成有序竞争、优胜劣汰的良性发展态势。报关员资格核准审批制度改革,妥善处理了政府、市场、社会三者的关系,真正向市场、社会放权,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要求,同时也有利于降低就业门槛,释放创业活力,营造就业创业的公平竞争环境。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为企业“提速”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优化了海关监管模式,降低了企业运营成本,有效激发了市场活力。极大的提高了企业在加工贸易备案(变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余料结转、核销、放弃核准方面的审批速度。

通过调整外发加工、深加工结转和余料结转管理模式,如对外发加工企业,除全工序外发外,不再征收保证金,并以企业外发后向海关备案方式取代原来的事前审批;海关深加工结转业务管理,不再需要企业赴海关现场申请,而是通过系统对转出转入数据的逻辑校验,实现自动审核登记、异常情况人工干预的方式;加工贸易余料结转管理纳入信息化系统管理,实现企业网上申报。改革为企业节省了大量往返海关的人力和在途费用,办理时间由原来的几天缩短为几分钟,大大节约了企业的成本。

调整备案、核销和放弃核准业务管理模式。其中备案和核销业务,海关依托信息化技术和风险识别手段,探索创新管理模式,实现“系统自动审核通过为主,人工干预为辅”的智能化、自动化作业改革,进一步提高加工贸易监管效能,最大限度为守法企业提供便利。改革后,低风险手册备案及变更业务办理时间由原平均2-3天/份缩短为3-5分钟/份,进一步简化了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为企业节省了大量时间成本。

审批方式的改革为企业“减负”“提速”,有利于促进龙头企业发挥辐射带动作用,吸纳更多国内企业进入加工贸易链条,培育小微企业发展,是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的重要举措。

光明网2017-2-21

 

 

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 文章下载

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方案

当前,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带动货物、服务、资本和技术的跨境流动规模持续增长,新型贸易业态不断涌现,国际贸易规则面临重建。世界海关正在经历深刻转型,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21世纪海关等国际海关标准和工具逐步实施,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不断影响和改变着海关管理。我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货物贸易国、第二大经济体,全方位开放新格局纵深推进,参与经济全球化的基础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进出境领域面临的各方面安全威胁逐步上升,广大进出口企业和社会各界对海关公正执法、高效服务提出更高期望,保障安全便利、促进外贸健康稳定增长成为海关长期任务。

经过现代海关制度“两步走”战略实施和大监管体系建设,中国海关改革与发展取得了较好成效,有力保障了正确履行职责,支持和促进了国家经济建设与开放发展。但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仍然亟需破解,监管水平与服务“五位一体”总布局要求不相适应,通关便利化水平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不相适应,海关职能实现方式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不相适应,关区藩篱和业务条线“蜂窝煤”现象突出,全方位全过程集中统一的风险防控能力还不强,管理重点不突出,资源配置不科学,科技应用不足。这些矛盾和问题制约了海关现代化的进一步发展。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海关全面深化改革,是贯彻落实中央要求,顺应人民群众期待,提升全面履职能力的迫切需要。全国海关必须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凝心聚力、攻坚克难,扎实推进海关现代化建设。

一、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关,以执法为民、服务大局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改革方向和问题导向相结合,运用法治思维推进改革,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着力转变职能实现方式,破除各方面体制机制弊端,着力制度创新,更加注重以解决长远问题的办法来应对当前挑战,提升把关服务能力。

(2)基本原则。

——遵循法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夯实改革基础、凝聚改革共识、破解改革难题、提升改革成效,切实发挥法治对改革的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作用。及时将改革成果通过法治方式予以巩固和确认,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

——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放权于基层,放管结合,推动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形成最小干预、寻租无门的制度模式和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政策环境。

——创新驱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推动海关管理模式、机构设置、监管流程、运行机制的规范化和标准化。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将最新科技和装备应用到海关管理,实现管理手段、管理方式的信息化和智能化。

——集约高效。基于大数据理念,充分发挥信息、智力、技术等要素资源的集聚效应,加强人力资源、管理资源的集约管理和统筹配置,优化管理流程,推进统一执法,强化整体功能。

——协同治理。坚持开放合作,加强海关内外部协调配合,推动构建与管理活动中不同主体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拓展管理时空,实现互联共享,从关注单一货物或单一企业向更加注重物流链及供应链管理转变,从单向垂直管理向多元综合治理转变。

(3)总体目标。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海关,以构建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为抓手,转变职能实现方式,创新组织管理,打造先进的、在国际上最具竞争力的海关监管机制,促进贸易安全与便利,推进海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到2020年,在海关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决定性成果。

二、构建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

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破除部门、关区、业务条线之间的藩篱,以优化三级事权、整合机构职能、再造通关流程为核心的通关管理改革牵引海关监管管理体制改革,以落实“三互”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关协作,形成集约高效、协调统一的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

(4)优化三级事权,整合机构和职能管理,推进各单位各部门协同监管。总署在现有决策、监督职能基础上,建设风险防控中心和税收征管中心,强化对业务运行的直接指挥。对总署相关司局及其职能进行整合优化,减少交叉重叠。建立健全总署与直属海关职能管理联动机制。

打破上下级海关内设机构间的简单对应关系,对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内设机构及职责进行相应调整,简化管理条线。将直属海关能够通过信息化、集约化等手段实现区域化或全国性统一管理的风险防控、税收征管等职能统筹管理或由总署直管。推进部分隶属海关依托直属海关或位置优越、辐射能力较强的隶属海关,实现技术、财务、后勤保障等管理一体化,相关海关不设或少设综合管理机构。

推进各单位各部门协同监管。按照业务布局和监管链条中的不同位置,推动隶属海关功能定位和机构设置的差别化。口岸海关侧重运输工具、货物、物品、监管场所等监管,属地海关侧重企业稽查、信用管理等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强化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结果在通关监管中的基础性作用。整合现场执法资源,形成通关监管、稽查、缉私三支执行力量,分别侧重现场实际监管、后续监管和合规管理、打击走私违法活动,强化三支执行力量协同监管。

(5)建立风险防控中心,实施业务风险集中防控。建立总署、直属海关两级风险防控中心,融合风险与情报管理工作,广泛搜集、全面整合海关内外部信息资源,统筹管理物流监控、风险布控、选择查验、现场指挥、业务协调等,重点围绕运输工具舱单、收发货人报关、企业资信和供应链等相关信息,开展安全准入风险分析、研判和处置,指挥现场监管,发布业务运行状况报告。

一级风险防控中心由总署风险管理(含改造后的上海、青岛、黄埔参数分中心)和缉私情报等力量组成,面向全国海关和进出境监管全过程,通过风险参数、布控指令、稽查指令等形式,统一下达总署各职能司局的作业要求,协调跨关区、跨部门业务。二级风险防控中心由各直属海关风险管理、缉私情报、物流监控、选择查验等力量组成,面向本关区通过风险参数、布控指令、稽查指令等形式,统一下达本关区各职能部门的作业要求,协调本关区跨部门、跨现场业务,监控指挥本关区现场作业,并向一级风险防控中心报送信息情报及风险参数、布控指令、稽查指令设置意见。

(6)建立税收征管中心,实施按商品和行业分类集中审单。在全国范围内设置若干个总署直管的按商品和行业分类的税收征管中心,推动全国海关专业审单、现场接单审核等资源的有效配置,以及向风险防控、稽查、现场验估等方面转型。

税收征管中心搜集与分析商品和行业相关的信息情报,汇总全国同行业和同类商品的报关数据,针对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实施批量审核,根据审核结果下达放行后核查、稽查等指令,为通关监管、稽查和缉私提供关税技术支持,发布商品和行业税收状况分析报告。

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中心与税收征管中心的联动机制。对需要放行前实施现场验估的,税收征管中心通过设置税收风险参数进行筛选,并通过一级风险防控中心统一下达指令。

(7)实施货物通关“一次申报、分步处置”的管理模式。改变以报关单为龙头的监管模式,相对分离安全准入和税收征管作业,第一步由风险防控中心分析验证货物品名、数重量、禁限类别等准入属性,排查准入风险后企业自缴税款或凭担保先放行货物,放行前需要现场验估的,可通过取样、留像等手段存证后放行;第二步由税收征管中心分析验证货物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属性,通过批量审核与验估、核查、稽查等,完成货物放行后的税收征管作业。

推进通关全程无纸化,修改报关单结构,优化随附单证递交方式。拓宽集中申报、提前申报的适用范围。

(8)改革税收征管方式。强化企业如实申报、依法纳税的责任,推动税收征管申报要素的审查由集中在进出口通关环节向全过程转变,由逐票审查确定向抽查审核转变。企业自报、自缴税款,海关受理后,不再开具税单进行缴款告知,由企业缴税后自行打印税单。海关通过前置税收风险分析、实施通关中验估、放行后批量审核、后续稽查等,实现对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税收征管要素的全过程抽查审核。创新税收担保形式。推广集中汇总征税模式。

建立全面系统的归类、价格、原产地数据库。优化归类一致性协调解决机制,实施归类尊重先例制度。发挥行政裁定、海关预归类预审价等优质公共服务和社会化预归类服务的协同作用。转变以直属海关为单元的税收绩效管理模式,建立科学税收预测机制,完善税收质量考核。

(9)以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为突破口,实现全国一体化通关管理。围绕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依托黄金水道打造长江经济带、丝绸之路经济带和海上丝绸之路(以下简称“一带一路”)建设等战略部署,继续深化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等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及时总结相关经验,从完善海关内部协作、互认共享等机制入手,加快实施通关作业前推后移,风险防控、税收征管等关键业务集中处置,推动海关监管管理体制改革,最终实现全国一体化通关管理。

(10)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深入推进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关协作,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通关管理相协调、相促进。

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以电子口岸为基础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全面推进关检合作“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等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站式作业”,加强口岸管理相关部门间信息数据、查验设施设备等资源的共享,推动构建多部门的安全联合防控机制。改善大通关整体环境,完善口岸开放布局,推进国际物流大通道建设,推进口岸大通关的诚信体系和法治体系建设,拓展和规范通关服务。

三、加快转变业务管理职能实现方式

尊重市场规律,着力破解业务管理手段、方式与管理目标不适应问题,通过主动开放监管结果和数据、广泛建立与其他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等的合作、深度融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充分运用大数据等新技术,实现业务管理从主要依赖事前审批、核批、备案向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管理模式向开放合作转变,监管时空向整个供应链延伸,形成多元综合治理的新型业务管理模式。

(11)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改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新设审批,简化审核和验收程序,落实退出机制,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类型、存量、政策、管理整合。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统筹两种资源的作用,建立适应区内企业开展委内加工、研发测试、境内外维修、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保税展示展销等业务需求的管理机制,优化区内产业结构、贸易结构、区域功能和监管模式,引导生产性服务业入区发展,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向产业链高端延伸,提高产品附加值和产业竞争力。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基础和优势,推动自由贸易园(港)区发展。

(12)深化物流监控改革。构建舱单管理、运输工具监管、监管场所管理(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查验“四位一体”的物流监控体系,统一口岸物流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际进出境物流监管。应用大数据、物联网、地理信息、智能卡口等新技术,更加注重与其他监管部门、企业以及监管场所经营人等各主体间物流信息的互联共享,实现对进出口货物和进出境运输工具在口岸通关和境内流转信息的有效监控,以及对进出口企业供应链信息的有效获取。改变多式联运多程转关监管方式,通过多方联网获取多式联运物流链全程信息,实施一次转运申报,启运地、换装地、指运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

改进查验方法和手段,强化风险分析与随机布控的有机结合,全面实施随机派查。提升查验效能,推进信息化条件下的新型查验作业模式,研究实施大型集装箱检查设备集中审像。对查验后仅需改单放行的,实施先放行后改单。

(13)改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建立以账册为主线、符合企业生产管理实际的“进、出、转、存、销”管理体系,构建相对独立、且与报关单系统相关联的保税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不涉证、不涉税、不涉及贸易统计的非实际进出境保税货物,直接通过保税信息化管理系统,以账册核注核扣方式实现管理。

根据货物种类、企业信用等级和供应链信息向海关开放程度,完善海关核定单耗管理模式,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企业,探索创新企业自核单耗的管理方法,以及通过进出口报关数据自动实现保税料件备案及核销,海关实施风险分析与随机选择相结合的核查和稽查。

(14)创新企业管理和稽查制度。加快推进进出口企业综合资信库建设和应用,融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取消企业规模等标准限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将企业分为认证企业(AEO)、一般信用企业和失信企业,按照诚信守法便利、失信违法惩戒原则,实施差别化的管理措施,引导和促进企业诚信守法、规范经营。创新企业协调员制度,提高企业合规管理能力。建立涵盖供应链企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在内的新型关企合作模式。

实行“多查合一”,后续监管由稽查力量统一实施。稽查力量根据风险防控中心、税收征管中心下达的指令实施作业。建立“主动披露”制度,企业主动报告违规问题或差错的,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15)深化行邮监管改革。改革旅客携带物品自用合理数量验放模式,以物品价值为基础明确量化验放标准,并动态调整。提高单次进出境物品限值和免税额,对单件不可分割物品统一按超出限值部分征税。

适应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发展,创新邮递、快件渠道进出境物品监管模式和税收制度。建立个人移动申报渠道,简化申报要求,便利个人在线申报进出境物品并缴纳税款。推动海关监管系统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的互联互通,充分掌握交易、物流、资金流等信息。支持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平台运营主体、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物流服务企业开展集中代理报关、纳税。推动将进出境环节的个人守法情况纳入国家社会信用体系。

(16)改革缉私工作机制。建立“缉私战区”作战模式,统一组织实施专项缉私行动和案件侦办。改革行政案件办案模式,逐步推行通关现场发现的简单案件、简易程序案件由通关现场即查即决,探索实施稽查部门发现的一般违规案件由稽查部门直接办理。整合缉私刑事、行政执法资源,实行“一案到底”办案模式。健全案件审理委员会运作机制,强化重大案件集体审议决定的工作机制。强化反走私综合治理,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发挥打击走私基础作用,完善反走私综合治理组织体系建设。

(17)推进统计工作制度改革。建立海关数据统一管理使用的工作机制,确保数出同源、标准统一、管控有效、安全准确。建立海关数据开放与共享新机制。努力构建适应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求,既能真实反映客观实际,又能满足社会需求,符合国际统计标准的新型海关统计体系。加快建立和健全覆盖海关各业务环节的全面数据质量控制体系。深化和完善执法评估和监测预警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大数据分析应用机制。

(18)深化海关国际执法合作。推进同其他国家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推动国际海关间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3M),加强战略性参与国际海关能力建设,完善与国际海关间行政互助协查机制,推动与国际海关间跨境监管程序协调。巩固和促进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海关在双边及区域性机制下的交流合作。加强口岸工作的国际合作。

四、创新组织管理和能力提升机制

推进组织管理的法治化、科学化、规范化,着力破解资源错配、能力不足、作业系统封闭僵化、绩效考核导向不适应等难题,让人才、技术、管理、保障的活力竞相迸发,形成制度完备、科学规范、运行高效的综合管理体系。

(19)加快法治海关建设。继续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简化海关内部核批手续。创新立法模式,建立立法“绿色通道”,运用“一揽子修改”和“暂停实施”等方式,确保立法与改革的协调,强化全面深化改革的法治引导和保障。建立健全海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积极推行海关法律顾问制度。健全执法统一和政务公开机制,规范自由裁量权,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行政复议法律监督作用。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海关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创新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工作机制,拓展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领域。完善行政委托、行政指导、行政合同以及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承接部分海关事务,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和中介机构的引导和规范。

(20)强化科技创新和引领。根据改革总体方案和各专项改革需求,调整完善金关工程(二期)总体设计,探索对现有通关系统架构进行重新设计,建设基础数据统一、应用系统互联、内外网络安全的新一代通关信息化平台。深度融入电子政务、电子商务发展潮流,广泛建立与其他政府部门、企业、电子服务平台等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数据交换,推动联网数据共享与自动核对,实现海关监管关键数据从源头获取。

搭建开放式、标准化、模块化、可复用的架构平台,完善构件化的共享复用机制,实施组件式开发,建设共享开放、随需应变的信息系统,提升对业务需求的快速响应能力。建立海关移动应用平台,实现移动执法及无障碍办公。推动技术外包和服务外包,完善管理机制和评价机制,提高海关科技研发与装备应用能力。以业务需求为导向,量身定制监管装备设备。规范信息化项目的决策、评审和准入退出管理。

(21)强化干部队伍建设,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与时代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准军事化纪律部队建设工作机制,坚持从严管理,维护纪律刚性,转变工作作风。积极稳妥推进海关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科学的选拔任用机制和干部监督体系。深化海关公务员分类改革和海关专家制度建设。建立基于适岗能力的人员流动机制。建立海关与地方政府干部双向常态交流的机制。建立机关干部基层一线锻炼长效机制。完善海关院校教育、岗位任职培训、在职培训教育等多维度的海关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全国海关调查研究工作体系,统筹研究资源,建设海关智库,加强与外部研究机构的密切合作。推动设立海关工作人员加班补贴等,推动改善艰苦边远地区海关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

推动人力资源“瘦上强下”,配足配强重点业务领域人力资源。实施动态综合理编,探索人力资源跨关区统筹调配及对口支援机制。精简直属海关内设机构和机关人员,减少隶属海关非业务机构和人员。推动海关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工作,推进海关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和聘用制度的实施工作。

(22)创新后勤保障管理。推进社会化、集约化的行政后勤保障。创新预算保障及管理机制,实施中期财政规划,推进建立项目库管理机制。完善罚没、暂扣货物物品等的管理制度。改革公务用车、办公用房等管理。试点公租统管等模式,优化海关干部住房保障制度。总结推广合法合规、行之有效、群众欢迎的关员生活保障机制。推进各级教育培训基地重点向业务实训、科技研发、对外交流等特色培训转型。

(23)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统筹各领域监督职责和监督力量,提升监督效能。明确权力清单,细化责任清单,推进权力运行公开透明,运用“制度+科技+人工”重点管控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建立健全覆盖执法与非执法两大领域,贯穿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个层级,同步防控执法、廉政、管理三大风险的内部风险防控机制。

完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构建审计监督、人事、纪检为一体的审计监督问责机制。推进审计信息化建设,以HL2008系统为依托,构建海关审计数据系统。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重要政策措施开展跟踪督察。清理各类规定中不符合实际情况、不具备可操作性的义务设定和问责内容,更加关注维护关员正当权益,保护工作积极性。

强化各级党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责任,健全责任考核、检查、评价和追究制度。改革海关查办腐败案件体制机制,直属海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组(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驻署组局报告。完善直属海关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报告工作制度。建立直属海关单位党组纪检组组长(纪委书记)人选动议和监察(审)室主任任前征求驻署组局意见的工作机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约谈制度。改进和加强巡视以及纪检监察特派员巡察监督。加强对各级一把手监督。充分发挥分署和特派办的监督检查等职能作用。健全缉私系统和基层海关纪检监察工作体制。

(24)改革考核评估与绩效管理。建立科学的绩效指标体系,坚持量质并举,强化绩效管理发现问题、提升质量的导向作用。归口绩效考核职能管理,统一协调绩效指标的设计、计算、发布等工作。控制考核指标数量,不搞指标分派和层层加码,简化考核程序与方法,合理设置不同指标权重,并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创新口岸海关、属地海关及其他功能型海关的分类考核,并根据其在监管整体布局和管理链条中所发挥的作用实施整体评估。健全海关单位内部各层级、各部门之间的互相评价机制。建立以社会(企业)满意度为导向的外部评价制度,更加注重外部评价和第三方评估。

五、加强改革组织实施

(25)明确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推进步骤。

——近期(2014—2015年):总结推广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服务制度创新。继续深化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广东地区等经济联系密切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研究制定报关审核管理、征管方式、协同监管三项制度的改革实施方案和风险防控、税收征管两个中心的建设方案,启动改革试点。推动口岸管理相关部门“一站式作业”,将“单一窗口”试点项目推行到沿海海运口岸,强化大通关协作机制,形成“三互”改革方案。制定其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各项改革实施方案并启动改革。

——中期(2016—2017年):完善三项制度和两个中心建设,基本完成全国一体化通关管理改革。落实“三互”推进大通关建设改革,初步形成内陆沿海沿边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其他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各项改革取得实质性进展。

——远期(到2020年):一体化通关管理格局全面建成,全面深化改革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各项改革取得决定性成果。

(26)加强组织实施。各单位、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总署党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正确处理全局和局部、当前和长远的关系,正确对待利益格局调整,全力参与、支持、配合改革,坚持一张蓝图干到底。

要切实加强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海关总署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本方案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各级党组要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强化政治纪律和责任意识,推动各项改革任务的落实。

要切实抓好各项改革任务的推动落实。各牵头单位、参加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按照任务分工,迅速协同行动,抓紧制订具体改革项目的实施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绝大多数改革举措在2017年底前做实。强化改革工作的督促检查,加强对方案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建立健全改革举措实施效果评价体系和灵活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要在改革推进过程中对可能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预留解决机制和调整空间,适时完善改革举措。

要加强改革宣传和舆论引导。积极宣传改革的新进展、新成效,为改革顺利实施营造良好氛围。引导广大关警员积极投身改革事业,使广大关警员成为改革设计的参与者、改革推进的实践者、改革落实的监督者、改革红利的分享者。

要加强改革实施的联系协作。坚持开门搞改革,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加强与相关部委、地方政府的横向联动,做到积极主动沟通协调,确保协同推进改革。加强上下互动,切实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基层首创的关系,做到全国海关一盘棋。

中国关务2017-3-2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文章下载

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口岸是国家对外开放的门户,是对外交往和经贸合作的桥梁,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屏障。改革开放30多年来,口岸快速发展,对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对外开放步入新阶段,这些都对口岸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适应新形势新要求,推动外贸稳定增长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现就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优化口岸服务,促进外贸稳定增长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在现有基础上再取消下放一批涉及口岸通关及进出口环节的行政审批事项,全部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建立规范口岸相关部门行政审批的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新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违法设定或变相设定审批。明确审查标准,承诺办理时限,不得违法提高审批门槛、延长审批时限。健全完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配套管理制度,优化内部核批程序,减少审核环节,在改进服务、高效便民的同时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探索实行联合审批、并联审批。尽快制定公布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规范并发挥口岸相关行业协会作用,促进口岸通关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改进口岸通关服务。加强口岸执法政务公开的系统性、及时性,进一步规范和公布通关作业时限。推进口岸监管方式创新,通过属地管理、前置服务、后续核查等方式将口岸通关现场非必要的执法作业前推后移,把口岸通关现场执法减到最低限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拓宽企业集中申报、提前申报范围,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增加进口。完善查验办法,增强查验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非侵入、非干扰式检查检验比例。对查验没有问题的免除企业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中央财政负担。同时,加大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走出去”企业在国外生产加工的符合我国要求的产品进口,予以通关便利。

(三)清理规范收费。坚决取缔进出口环节违规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外贸企业负担。对依法合规设立的进出口环节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以及实施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未列入清单的一律按乱收费查处。对征收对象相同、计征方式相似、使用范围相近的收费项目予以归并,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厘清各类电子商务平台边界,属于政府投入的免费向社会开放,属于市场化增值服务的放开资质要求,鼓励多元化投入。清理整顿报关、报检、货代、船代、港口服务等环节收费,坚决取缔依托行政机关、依靠行政权力提供强制服务、不具备资质、只收费不服务的“红顶中介”。协调毗邻国家公布进出境环节各类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

(四)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优化报关单随附单证传输方式,提高企业申报效率,节约报关成本。加快推进税费电子数据联网进程,取消纸质税单,实现税单无纸化。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联网核查管理,逐步取消人工验核纸质单证,加快推进监管证件无纸化进程。研究取消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税务部门可凭海关电子数据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提高企业出口退税速度。

二、加强口岸建设,推动外贸转型升级

(五)加强口岸基础设施建设。以共享共用为目标,整合口岸监管设施资源和查验场地。尽快制订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标准。研究规范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造、运行维护等资金管理,进一步明确资金来源渠道,加大资金投入力度。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查验设施建设改造中央基建投资补助申请渠道。利用多种资金渠道,加强边境口岸改造及查验设施建设,改善边境口岸通行条件。统筹使用援外资金,对国际运输大通道所涉及毗邻国家口岸基础和查验设施建设的援助优先予以安排,确保我与毗邻国家边境口岸通行能力相当以及跨境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六)积极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依托电子口岸公共平台,推进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加快推进形成电子口岸跨部门共建、共管、共享机制。推动“单一窗口”共享数据标准化,完善和拓展“单一窗口”的应用功能,进一步优化口岸监管执法流程和通关流程。按照2015年底在沿海口岸、2017年在全国所有口岸建成“单一窗口”的目标,加快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单一窗口”建设试点经验,条件成熟的地区可探索建立与区域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单一窗口”。同时,加强风险分析和综合研判,推动监控指挥、全程可视化物流监控体系建设。推进出入境证件电子化,推广旅客自助式通关系统和车辆“一站式”电子验放系统。

(七)支持新型贸易业态和平台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建立和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通关管理系统和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更为宽松、便捷的发展环境,取得经验后,逐步扩大综合试点范围。加快出台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运用跨境电子商务开拓国际市场,按照公平竞争原则开展并扩大跨境电子商务进口业务。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创新监管方式,扩大市场采购贸易试点范围,推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加快发展,支持扩大外贸出口。

(八)推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制度创新。加强口岸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联动发展,加快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成熟的创新制度措施。规范、完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税收政策,为区内企业参与国内市场创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总结苏州、重庆贸易多元化试点经验,适时研究扩大试点。在上海自贸试验区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统筹研究推进货物状态分类监管试点。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区域产业升级,继续引导加工贸易向中西部地区转移,鼓励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促进与加工贸易相关联的销售、结算、物流、检测、维修和研发等生产性服务业有序发展。

(九)支持地方依托口岸发展经济。依托口岸优势,建设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及现代物流园区等平台和载体,打造集综合加工、商贸流通、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于一体的口岸经济增长极。推进内陆与沿海沿边口岸之间的物流合作和联动发展,发展国际物流,构建集仓储、运输、加工为一体的现代物流体系。配合国家产业政策,增设整车、药品等进口口岸。在有条件的口岸支持建设检验检疫指定口岸。完善免税店政策,优化口岸免税店空间布局,促进免税业务健康发展。规范边民互市贸易,支持边境地区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促进边贸与产业互促互动。继续发挥边境贸易资源能源通道作用,支持边境贸易企业参与大宗资源能源产品经营。

三、深化口岸协作,改善外贸发展环境

(十)创新大通关协作机制和模式。统筹推进全国一体化通关改革,实现全国海关报关、征税、查验、放行通关全流程的一体化作业,推动检验检疫一体化,实现通报、通检、通放。在京津冀、长江经济带和广东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先行先试基础上,加快跨行政区域、跨部门口岸大通关建设步伐。建立健全中欧班列等便捷通关协作机制,创新多式联运监管体系。促进粤港澳口岸通关事务合作,加强口岸跨境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沟通协调,完善粤港、粤澳口岸联络协作机制,密切粤港澳人员和经贸往来。创新珠澳口岸查验机制和通关模式。

(十一)加强口岸执法协作。加快实现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扩大联合执法、联合查验范围。进一步优化监管执法流程,逐步由“串联执法”转为“并联执法”。在全面实施关检合作“三个一”(一次申报、一次查验、一次放行)的基础上,逐步向“单一窗口”转变,实现口岸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共用。探索对进出境运输工具、货物实施“联合查验、一次放行”等通关新模式,减少重复查验。

(十二)促进与周边国家口岸互联互通。积极推动双边和多边口岸国际合作交流,加快加入国际便利运输公约等谈判进程,构建国际运输大通道多国跨区域口岸通关和便利运输协作机制。将边境口岸合作事务纳入与邻国签署的共建“一带一路”合作备忘录等协议,与毗邻国家围绕重点口岸开展合作。建立健全我与毗邻国家口岸合作机制,加强双边在口岸对等设立、工作制度、安全防范、便利通关和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沟通与协作。支持边境口岸地方政府、口岸查验机构与毗邻国家对应政府和机构开展交流协作,协调解决通关中存在的问题。选择部分条件较好的边境口岸开展查验监管模式创新的国际合作,研究实施“一地两检”、“绿色通道”、“联合监管”等措施,推动陆路边境口岸提升通行能力和通关效率。

(十三)保障口岸安全畅通。建立健全口岸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和处置预案,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安全防控措施。加大对口岸查验及安防设备等硬件的投入,提高查验监管科技水平和疫病疫情防控能力。口岸查验各部门要加强联防联控,及时交换相关情报信息,推动在防控暴恐、应对突发事件、打击走私、打击骗退税、查处逃避检验检疫、反偷渡和制止不安全产品及假冒伪劣商品进出境等方面的合作,提高口岸整体安防管控水平,确保口岸运行安全、高效、畅通。

四、扩大口岸开放,提升对外开放水平

(十四)扩大内陆地区口岸对外开放。完善“一带一路”内陆地区口岸支点布局,支持在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沿线主要站点和重要内河港口合理设立直接办理货物进出境手续的查验场所。支持内陆航空口岸增开国际客货运航线、航班。在符合条件的地方扩大旅客联程中转、口岸签证和过境免签政策试点口岸范围。发展江海、铁水、陆航等多式联运,允许运输工具、货物换装和集拼,实现多式联运一次申报、指运地(出境地)一次查验,对换装地不改变施封状态的予以直接放行,加快形成横贯东中西、联结南北方的对外经济贸易走廊。

(十五)加快沿边地区口岸开放步伐。将沿边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建成我与周边合作的重要平台,允许沿边重点口岸、边境城市、经济合作区在人员往来、加工物流、旅游等方面实施特殊方式和政策。有序推动边境口岸的对等设立和扩大开放,加快建设丝绸之路经济带重要开放门户和跨境通道。支持边境地区完善口岸功能,推进边境口岸城镇化建设,促进城镇、产业与口岸经济协同可持续发展。研究制定边民通道管理办法,规范云南、广西等省区边民通道管理,支持“一口岸多通道”监管模式创新。

(十六)提升沿海地区口岸开放水平。推进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建设所涉港口对外开放,支持上海、广东、天津、福建等自贸试验区范围内港口、机场的开放和建设。统筹规划、有序开发利用沿海对外开放的港口码头和岸线资源,实现同一经济区域内口岸合理布局、错位发展、优势互补。按照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北部湾等区域经济协同发展需求,在沿海地区形成若干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枢纽型水运、航空口岸和区域口岸集群。

五、夯实口岸基础,提高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十七)创新口岸开放管理机制。加强口岸运量统计、通关效率和发展状况监测分析,科学预测中远期客货运量,为口岸的开放布局、优化整合、投资建设等提供数据支撑。实施口岸动态管理,制定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整合或关闭开放后长期无通关业务和业务量小、国家批准后长期不开放的口岸。推行口岸分级管理,根据口岸的功能定位、客货运量,探索实施国际枢纽口岸、国家重要口岸和地区普通口岸三级管理方式,在扩大开放、建设投入、功能扩展、通关模式和人力资源配置等方面实行差别化措施。优化整合、规范管理内陆无水港、监管点和车辆检查场等查验场所。

(十八)优化口岸开放工作流程。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口岸的功能定位,科学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对口岸工作的需求,准确评估全国口岸布局状况,研究制定国家“十三五”口岸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口岸发展规划和口岸开放有关要求,按程序提出口岸开放申请,涉及口岸查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国家基建投资补助及军事设施保护措施等,统一由国家口岸管理部门会商中央编办、国务院相关部门和总参谋部研究确定。健全口岸开放审批会商机制,明确各环节办理时限,加强有关信息沟通,提高口岸开放审批效率。完善口岸开放验收的标准、条件和工作规程。完善临时开放口岸管理办法,根据需求适当延长临时开放期限。

(十九)优化口岸查验人力资源配置。按照“总量控制、动态调整”原则,健全查验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的调配机制,促进系统内编制的挖潜调剂与优化配置。进一步优化查验流程、整合内设机构,合理设置工作岗位,推行口岸查验机构扁平化管理模式,加大人员向执法一线倾斜力度。通过深化改革、简政放权、改进管理、创新监管,进一步提高查验机构工作效能。深入开展窗口建设、行风治理。以外树形象、内强素质为重点,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文明、公正、廉洁的高素质口岸查验队伍。

(二十)完善通关法治体系建设。抓紧出台口岸工作条例。推动适时修订完善与口岸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口岸开放、建设、运行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加快建设企业诚信体系,建立健全企业信用评价档案。制定完善查验机构执法服务规范和标准,营造稳定、透明、可预期的执法服务和营商环境。

六、加强对口岸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充分发挥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协调解决全国口岸改革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研究确定并推进实施口岸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推进口岸通关中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国务院口岸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一承担全国及各地方电子口岸建设业务指导和综合协调职责。国家口岸管理部门要加强政策研究和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联席会议工作规则,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落实。

(二十二)强化地方政府责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制定落实国家口岸发展规划的配套措施,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口岸工作制度,统筹规划口岸发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口岸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口岸工作综合协调机制,完善口岸基础设施,强化口岸综合治理,推进跨区域口岸合作和大通关建设,做好口岸服务保障工作,确保口岸安全高效运行。

国务院官网2015-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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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加工贸易是我国对外贸易和开放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产业升级、稳定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当前,全球产业竞争格局深度调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加工贸易承接国际产业转移放慢,产业和订单转出加快,企业生产成本上升,传统竞争优势逐渐削弱。为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以创新驱动和扩大开放为动力,以国际产业分工深度调整和实施“中国制造2025”为契机,立足我国国情,创新发展加工贸易。巩固传统优势,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逐步变“大进大出”为“优进优出”,在稳定经济增长和就业预期的同时,推动我国产业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助力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转变,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始终坚持稳中求进。保持加工贸易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明确发展预期,改善环境,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根植中国、长期发展。提升开放水平,优化投资环境,着力吸引更高技术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制造和生产服务环节转移到我国。

着力推动转型升级。以市场为导向,发挥企业主体作用,加快转型升级,提高盈利水平。发挥政策引导作用,鼓励绿色集约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集中,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提升国民福利水平。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营造创新发展环境,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国际竞争力。创新发展方式,促进加工贸易企业与新型商业模式和贸易业态相融合,增强发展内生动力,加快培育竞争新优势。

合理统筹内外布局。按照国家重点产业布局,支持沿海地区转型升级和内陆沿边地区承接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推动国际合作与国内产业转型升级良性互动。

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深化加工贸易体制机制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与开放型经济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加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建设,深化人文交流,提升服务水平,助力创新发展。

(三)发展目标。到2020年,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果,进一步向全球价值链高端跃升。一是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升,由低端向高端发展。二是产业链延长,向生产制造与服务贸易融合发展转变。三是经营主体实力增强,由加工组装企业向技术、品牌、营销型企业转变。四是区域布局优化,逐步实现东中西部协调发展和境内外合理布局。五是增长动力转换,由要素驱动为主向要素驱动和创新驱动相结合转变。

二、延长产业链,提升加工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四)加强产业链分工合作。鼓励企业以更加开放的姿态,积极融入全球产业分工合作,更好地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努力提升加工贸易在全球价值链中的地位。

(五)促进产业融合升级。稳定外资政策预期,支持外资企业扎根中国。加大招商引资力度,着力吸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进一步扩大服务业开放,鼓励外资企业在华设立采购中心、分拨中心和结算中心,发展总部经济。支持沿海地区继续发展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鼓励企业落地生根、转型升级。推动劳动密集型产业优先向内陆沿边地区梯度转移,实现一体化集群发展。通过开展对外投资合作,发挥境外经贸合作区平台作用,鼓励企业抱团出海,有序向境外延伸产业链。

(六)增强企业创新能力。推动加工贸易企业由单纯的贴牌生产(OEM)向委托设计(ODM)、自有品牌(OBM)方式发展。鼓励加大研发投入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同创新,提高生产自动化、智能化水平。支持企业创建和收购品牌,拓展营销渠道,从被动接单转向主动营销。顺应互联网发展带来的新机遇,实现价值链攀升。

三、发挥沿海地区示范带动作用,促进转型升级提质增效

(七)稳定传统优势产业。继续发展纺织服装、鞋类、家具、塑料制品、玩具等传统劳动密集型加工贸易产业,巩固传统优势。支持企业加强技术研发和设备改造,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八)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和新兴产业。鼓励电子信息、移动通信、汽车及零部件、集成电路、医疗设备、航空航天等辐射和技术溢出能力强的先进制造业加工贸易发展。推动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集群发展。支持加工贸易企业进入关键零部件和系统集成制造领域,掌握核心技术,提升整体制造水平。

(九)支持发展生产性服务业。推动制造业由生产型向生产服务型转变。促进加工贸易与服务贸易深度融合,鼓励加工贸易企业承接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配送、财务结算、分销仓储等服务外包业务。在条件成熟的地区试点开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项目境内外检测维修和再制造业务。

(十)继续发挥沿海地区示范带动作用。发挥沿海地区加工贸易产业配套完备、产业集聚、物流便捷、监管高效等优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加快珠三角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和东莞、苏州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试点城市以及示范企业建设,培育认定一批新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支持一批有实力的加工贸易企业培育区域性、行业性自有品牌,建设境内外营销网络,拓展生产性服务业。支持沿海地区培育有全球影响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和经济区。

四、支持内陆沿边地区承接产业梯度转移,推动区域协调发展

(十一)推动加工贸易产业集群发展。按照国家重点产业布局,支持内陆沿边地区加快承接劳动密集型产业和加工组装产能的转移。鼓励内陆沿边地区基于环境容量和承载能力,因地制宜发展加工贸易。稳妥推进国内外企业将整机生产、零部件、原材料配套和研发结算环节向内陆沿边地区转移,形成产业集群。

(十二)建立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合作机制。推动建立省际加工贸易产业转移协调机制,重点协调解决信息不对称、配套服务不完善、人才不充裕等问题,加快推动项目落地。鼓励沿海地区与内陆沿边地区共建产业合作园区,按照优势互补、共同出资、联合开发、利益共享的原则,开展产业对接、人才交流培训等方面合作。

(十三)支持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发展。加大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的支持力度,重点加强承接地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员工技能培训、招商引资、就业促进等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设立承接转移专项资金,用于促进相关工作。培育和建设一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重点承接地和示范地。

(十四)研究制定差异化的支持梯度转移政策。在严禁污染产业和落后产能转入的前提下,结合国家重点产业布局,研究制定支持内陆沿边地区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政策措施。

五、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十五)谋划加工贸易境外合作布局。做好境外合作重点国家和重点行业布局,引导建材、化工、有色、轻工、纺织、食品等产业开展境外合作。转变加工贸易企业“走出去”方式,支持企业依托境外经贸合作区、工业园区、经济特区等合作园区,实现链条式转移、集群式发展。支持企业扩大对外投资,推动装备、技术、标准、服务“走出去”,深度融入全球产业链、价值链、物流链,建设一批大宗商品境外生产基地,培育一批跨国企业。

(十六)完善加工贸易国际合作机制。强化现有多双边合作机制,加强与“走出去”重点国家在投资保护、金融、税收、海关、质检、人员往来等方面开展合作,为企业提供支持。搭建对外合作平台,组织国内加工贸易企业与重点国家行业对口交流,开展产业对接合作。

(十七)深化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产业合作。支持传统优势产业到劳动力和能源资源丰富的国家建立生产基地,发展转口贸易和加工贸易。支持在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边境城市、边境经济合作区、跨境经济合作区积极承接加工贸易梯度转移。

(十八)提升中非工业化合作水平。按照循序渐进、重点突破、试点示范的原则,以劳动密集型产业为载体,积极推进中非工业化伙伴行动计划。选择埃塞俄比亚、埃及、尼日利亚、安哥拉、南非等条件相对成熟的国家重点开展加工贸易产能合作。

六、改革创新管理体制,增强发展动力

(十九)深化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总结广东省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和内销审批试点工作经验,全面推进加工贸易行政审批改革进程。实行加工贸易禁止类、限制类商品目录动态管理机制。完善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企业准入管理。

(二十)建立加工贸易新型管理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完善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核查机制,督促企业强化安全生产、节能低碳、环境保护等社会责任。加快推进商务、海关、质检、税务、外汇等部门与加工贸易企业多方联网,实现部门联动。在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税收的前提下,适时完善现有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建立科学合理的加工贸易转型升级评价体系。

(二十一)优化监管方式。加快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作业无纸化等改革,进一步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改进监管方式,逐步实现以企业为单元的监管。对资信良好、信息透明、符合海关要求的企业,探索实施企业自核单耗的管理方法。规范出境加工监管流程。

(二十二)加快推进内销便利化。研究取消内销审批,进一步简化内销征税和核销手续。推广实施内销集中征税。发挥加工贸易产品博览会等平台作用,促进加工贸易企业与国内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对接,推动线上线下融合。支持企业通过开展电子商务等多种方式,拓宽销售渠道。

(二十三)加快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整合优化。充分发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的作用,积极推进其辐射带动周边经济发展,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科技服务业,推动区内产业升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积极推进内销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先行先试,及时总结评估,适时研究扩大试点。促进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发展保税加工、保税物流和保税服务等多元化业务。

七、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二十四)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充分发挥现有财政资金引导作用,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和梯度转移。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基金等,促进改善各类公共服务。

(二十五)提升金融服务水平。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可持续和风险可控原则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对内陆沿边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提供信贷支持,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多样化融资服务。创新海外保险业务品种,扩大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和覆盖面,提高承保和理赔效率。引导融资担保机构加强对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的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内保外贷等方式为加工贸易企业开展跨国经营提供融资支持。

(二十六)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国家规定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加工贸易企业负担。加快实现社会保险全国联网,增强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便捷性,方便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做好加工贸易重点发展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社会保险工作。

(二十七)优化法治环境。完善符合我国国情和国际惯例的加工贸易管理法律法规体系。强化加工贸易企业分类管理,建立商务、环保、海关、工商、质检等部门协调机制,推进加工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并与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相关联。建立诚信守法便利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加强对贴牌加工企业商标、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的规范、监督和指导。加大知识产权等相关法律法规培训力度,提高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二十八)营造公平外部环境。积极参加多双边规则谈判,推动引领多边、区域、双边国际经贸规则制订,强化经贸混委会等双边合作机制,有效化解贸易摩擦和争端。发挥自由贸易协定的促进作用。构建稳定的制度化合作平台,进一步改善与主要贸易伙伴的双向货物、服务和投资市场准入条件,推动贸易与投资自由化、便利化。大力推动内地和港澳的经济一体化,继续推进两岸经贸合作制度化。

(二十九)营造有利于制造业发展的舆论环境。稳定加工贸易政策,提供可预期的长期发展环境。鼓励和保护创新,尊重和发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制造企业做专、做精,争创百年企业。鼓励企业重视研发和技术应用,提升管理水平。加强对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企业的宣传和经验推广。

八、组织保障

(三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加工贸易企业与职业学校、高等院校、培训机构合作机制,建设实训基地,实行人才定向培养、联合培养。打造劳动力供需对接平台,促进千所职业学校与加工贸易企业合作。加强跨境电子商务、专利信息和知识产权国际化等高级人才的培养和储备。加强国际合作,引进海外中高端人才,为企业“走出去”培养本土化人才。强化人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培养高级技术和管理人才。

(三十一)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支持建设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公共实验室、产品设计中心和标准、检测认证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打造产学研对接平台,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与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中介机构、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合作。搭建内外贸融合发展平台,促进国内外企业沟通、交流和采购对接,推动内外贸市场协调发展。

(三十二)发挥中介组织作用。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政府、企业和国外行业之间的桥梁作用,组织行业信息交流、建设行业标准体系、参加国内外展会、推进行业自律、开展贸易摩擦应对和预警工作。加强调查研究和行业协调,为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供服务。

(三十三)强化地方配套和部门协作。各地区、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推动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结合地区实际和部门分工,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形成合力。各部门要密切协作,建立协调工作机制,为加工贸易发展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各地区要出台相关配套措施,抓好政策落实。

国务院2016-6-23

 

 

《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出台 文章下载

《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出台

3月10日,《全国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正式印发。《指导意见》明确提出,将质检系统3500多家机构分为公益类和经营类两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到2020年基本完成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转企改制等改革任务,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指导意见》指出,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是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促进我国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做强做大的重要举措,对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具有现实意义。

《指导意见》明确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分类和功能定位。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政府举办、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或补助,以公益服务为目的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是指由市场配置资源,以独立企业法人形式存在,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两类机构功能定位不同。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主要为政府制定政策法规和风险管理提供技术支撑、为政府监管提供技术支持、为重大国计民生项目提供技术服务,以及提供其他不宜由市场机制提供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则面向社会提供社会化、商业性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同时可承接政府购买的检验检测认证服务。要求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行分类整合。在此基础上,推进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后逐步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

《指导意见》提出了五种整合模式,分别是:行政划拨方式、授权经营方式、拆分归并方式、公共平台方式、整体改制方式。要求各地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政府主导下,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参照这五种模式实施整合。

作为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整合工作主要包括三项重点任务:推进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推进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整合。

为鼓励探索,贯彻因地制宜、试点先行的原则,《指导意见》确定了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六个试点示范项目,包括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试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综合试点、检验检测机构转企改制试点、检验检测机构集聚发展改革试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同城整合改革试点、检验检测机构技术联盟整合试点。《指导意见》支持全国质检系统其他地区和机构结合当地实际,开展多种形式的整合试点,以探索经验、推动工作。鼓励各地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积极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整合试点,积极探索混合所有制在内的多种方式。

《指导意见》确定了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分三步走的目标。到2015年,质检总局直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相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基本完成,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纵向整合试点成效明显。到2017年,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基本完成。公益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职责清晰、保障有力,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转企改制基本到位。到2020年,基本完成质检系统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政事分开、管办分离、转企改制等改革任务,经营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专业化提升、规模化整合、市场化运营、国际化发展取得显著成效,形成一批具有知名品牌的综合性检验检测认证集团。

为保障整合工作顺利进行,《指导意见》要求各级质检部门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和推动检验检测认证行业做强做大方面发挥统筹协调作用。打破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有序开放检验检测认证市场,推进质量安全监管方式转变,激发检验检测认证需求,加大检验检测认证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现服务供给多元化。同时,推进建立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外部评价、约束机制,推进检验检测认证诚信建设,切实维护检验检测社会公信力。

记者 逄 丽

中国质量新闻网2015-3-11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文章下载

《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解读

制定《归类管理规定》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中国海关商品归类工作的不断开展和探索,商品归类工作的思路日趋成熟,管理模式不断完善。海关也在总结工作成果的基础上对归类工作体系、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如根据海关总署第80号令对相对人实施了约束性预归类制度、商品归类决定对外公告制度、进出口商品规范申报制度等,这些制度的实施对管理相对人的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海关开展相关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另外,为了确保海关执法的公正、透明和统一,以及进一步为纳税义务人提供便捷通关的服务,需要通过制定《归类管理规定》对各种制度之间的关系重新进行梳理和定位,设计合理、规范的归类管理制度体系,明确各种海关归类活动的层级,进而实现归类依据公开透明,保证全关境执法统一,促进口岸快速通关,防范违法行为,减少行政争议。因此,《归类管理规定》的出台是在总结上述各项海关商品归类工作制度实施经验的基础上,系统地阐明了归类工作制度的法律地位,弥补部分商品归类制度在法规上的缺陷,进而提升了现有归类体系的法律层次。

与现有的各项归类工作制度相比,此次《归类管理规定》有何新举措?

《归类管理规定》作为海关总署对外发布的部门规章,首先是进一步明确了纳税义务人与海关在涉及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过程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例如,提出了纳税义务人认为商品归类有误情况的处理原则,进一步保证了纳税义务人的权益。此外明确了纳税义务人具有自行确定进出口商品货物的商品编码并正确申报的义务,而海关在商品归类工作中所负的责任是对纳税义务人申报有关商品归类的信息进行审核。虽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海关已经为纳税义务人提供关于进行商品归类的指导,但是进行商品归类审核才是海关应负的职责。

此外,此次发布的《归类管理规定》为给纳税义务人提供贸易便利化以及降低贸易成本,在吸收海关总署令第80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内容的基础上,对预归类进行了重新的定义,通过设置预归类决定、归类裁定以及归类决定,对商品归类体系以及办理流程进行了重新构建。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预归类暂行办法》相比,《归类管理规定》中关于预归类的规定有何变化?

在《归类管理规定》中设定的预归类决定与原先使用的约束型预归类中最大的区别是效力,预归类决定仅对该决定的申请人和作出决定的直属海关具有效力。《预归类决定书》一旦作出,除非发现存在错误或所依据的规定发生变化导致不再适用的,否则一直有效。同时海关总署不再作出预归类决定。而约束型预归类的效力的规定是,直属海关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本关区范围内有效,海关总署作出的预归类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约束性预归类决定书》自海关签发之日起一年内有效。

其次是预归类申请的条件也存在差异。《归类管理规定》中规定,预归类决定书的申请人是在海关注册登记的进出口货物经营单位,其申请是向货物拟实际进出口所在地的直属海关提出申请。在这个过程中特别要注意的是,要提供所申请商品将在45日后实际进出口的证明。而原先使用的约束性预归类并没有对上述要求的规定。

第三是可以作出预归类决定书的范围。在《归类管理规定》中规定,直属海关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有明确规定的,才在接受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预归类决定书》(以下简称《预归类决定书》),并且告知申请人。而对于经审核认为申请预归类的商品归类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在接受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按照规定申请行政裁定。

而原先使用的约束性预归类并不区分是否有明确规定。

在《归类管理规定》中提及的进出口货物的实际状态如何界定?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是按照货物报验时的状态确定的,因此报验状态的认定是正确进行商品归类的前提和基础。《规定》从两个方面对此予以了规范:

一是实际状态。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场所时的实际状态确定。

二是合并归类。由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同一口岸并且属于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提单的多种进口货物,按照商品归类规则应当归入同一商品编码的,应视为同一报验状态,该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有关商品一并归入该商品编码向海关申报。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如对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另有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在海关通关时,对申报要求有何要求?

商品编码是报关单上的必填项目之一,也是直接决定进出口货物的税率及监管条件的申报内容,因此归类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规范性至关重要。《规定》对归类申报做出了相应要求:

一是如实、准确申报。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海关要求如实、准确申报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等,并且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确定相应的商品编码。

二是提供有关资料。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海关提供资料,如果确实涉及商业秘密的,可通过事前书面申请的方式要求海关予以保密。

三是补充申报。由于报关单本身可填写的申报内容有限,因此,必要时,对一些较为复杂、需要较多资料说明才能满足归类需要的商品,则必须通过补充申报的方式来确保归类申报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商品归类行政裁定

《海关法》第43条规定:“海关可以根据对外贸易经营者提出的书面申请,对拟作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预先做出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进口或者出口相同的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行政裁定。海关对作出的商品归类等行政裁定,应当予以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总署第92号令,以下简称《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海关行政裁定是指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口前,应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申请,依据有关海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对与实际进出口活动有关的海关事务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可见,商品归类是海关行政裁定最重要的内容,其程序、效力按照《海关行政裁定管理暂行办法》确定。

商品归类决定是指什么,与预归类决定、归类行政裁定有什么区别?

商品归类决定是《规定》增加的新内容。由于以往海关的商品归类依据除公开的《税则》、《税则注释》、《本国子目注释》外,其他大多为《归类问答书》等内部文件,公开性较弱,法律效力存在瑕疵。《规定》明确将对外公开的商品归类决定作为商品归类的法律依据之一,并对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程序等作了相应规定。

根据《规定》,海关总署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进出口货物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商品归类决定。

商品归类决定程序的启动。商品归类决定是由海关主动作出并公布的,来源于海关总署及其授权机构在处理海关内部疑难问题或监控过程中发现的需要公开统一规范的商品归类问题,或是海关总署转发的中国海关协调制度商品归类技术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意见和世界海关组织协调制度委员会作出的商品归类决定,以及其他海关总署认为需要作出商品归类决定的情形。

商品归类决定的作出。根据《规定》,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或其授权部门制作,并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公布。

商品归类决定的效力。商品归类决定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生效。进出口相同货物,应当适用相同的商品归类决定,归类决定具有普遍约束力,属于法律的补充。

作出商品归类决定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发生变化的,商品归类决定同时失效,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归类决定存在错误的,由海关总署予以撤销,并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被撤销的商品归类决定自撤销之日起失效。

海关总署2018-7-6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管理工作,提高检疫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出境竹木草制品(包括竹、木、藤、柳、草、芒等制品)的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出境竹木草制品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海关总署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及其生产加工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监督管理。

第二章 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生产加工工艺及防疫处理技术指标等,竹木草制品分为低、中、高3个风险等级:

(一)低风险竹木草制品:经脱脂、蒸煮、烘烤及其他防虫、防霉等防疫处理的;

(二)中风险竹木草制品:经熏蒸或者防虫、防霉药剂处理等防疫处理的;

(三)高风险竹木草制品:经晾晒等其他一般性防疫处理的。

第六条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企业进行评估、考核,将企业分为一类、二类、三类3个企业类别。

第七条 一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三)配备专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并配备与其生产能力相适应的防虫、防霉处理设施及相关的检测仪器;

(五)原料、生产加工、成品存放场所,应当专用或者相互隔离,并保持环境整洁、卫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100批;

(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9%以上;

(八)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二类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及厂检员管理制度等;

(三)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厂检员,负责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防疫措施的监督、落实及产品厂检工作;

(四)在生产过程中采用防虫、防霉加工工艺,具有防虫、防霉处理设施;

(五)成品存放场所应当独立,生产加工环境整洁、卫生;

(六)年出口批次不少于30批次;

(七)检验检疫年批次合格率达98%以上;

(八)海关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不具备一类或者二类条件的企业以及未申请分类考核的企业定为三类企业。

第十条 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实施分类管理的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境竹木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分类管理考核申请表》;

(二)企业厂区平面图;

(三)生产工艺及流程图。

第十一条 海关自接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初审。

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不齐全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未能在规定期限补齐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十二条 初审合格后,海关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企业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由直属海关确定企业类别,并及时公布。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企业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一)申请企业类别升级的;

(二)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生产加工地点变更的;

(三)生产工艺和设备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第三章 出境检疫

第十四条 输出竹木草制品的检疫依据:

(一)我国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签定的双边检疫协定(含协议、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者地区的竹木草制品检疫规定;

(三)我国有关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检疫规定;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订明的检疫要求。

第十五条 企业或者其代理人办理出境竹木草制品报检手续时,应当按照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提供有关单证。一类、二类企业报检时应当同时提供《出境竹木草制品厂检记录单》(以下简称厂检记录单)。

第十六条 根据企业的类别和竹木草制品的风险等级,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为:

(一)一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5%-10%;

(二)一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10-30%;

(三)一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二类企业的中风险产品和三类企业的低风险产品,抽查比例30-70%;

(四)二类企业的高风险产品,三类企业的中风险和高风险产品,抽查比例70-100%。

第十七条 海关根据企业日常监督管理情况、出口季节和输往国家(地区)的差别以及是否出具《植物检疫证书》或者《熏蒸/消毒证书》等,在规定范围内,确定出境竹木草制品的批次抽查比例。

第十八条 出境竹木草制品经检疫合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出具相关证单;经检疫不合格的,经过除害、重新加工等处理合格后方可放行;无有效处理方法的,不准出境。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的生产、加工、存放实施全过程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海关对企业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内容主要包括:

(一)检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和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执行情况;

(二)检查企业生产、加工、存放等条件是否符合防疫要求;

(三)检查厂检记录以及厂检员对各项防疫措施实施监督的情况和相应记录;

(四)企业对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其他应当检查的内容。

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中,海关应当填写《出境竹木草制品监管记录》。

第二十一条 海关应当建立竹木草制品企业的检疫管理档案。

第二十二条 海关对企业的分类实行动态管理,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对企业做类别降级处理:

(一)生产、加工、存放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不到位;

(二)厂检员未按要求实施检查与监督;

(三)海关对出境竹木草制品实施检疫,连续2次以上检疫不合格;

(四)1年内出境检验检疫批次合格率达不到所在类别要求;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检验检疫要求的。

对做类别降级处理的企业限期整改,经整改合格的,可恢复原类别。

第二十三条 企业不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或者伪造、变造、出售和盗用厂检记录单的,直接降为三类企业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海关对企业厂检员进行培训,厂检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厂检员应当如实填写厂检记录单,并对厂检结果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海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且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海关总署2019-4-5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 文章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以完善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健全失信惩戒制度”的要求,促进企业诚实守信,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现就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重要性

企业质量信用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守质量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标准、兑现质量承诺的能力和程度。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对于提高企业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国企业诚信意识和产品质量水平有了很大提高,但仍存在假冒伪劣、缺斤短两、降低标准等质量失信行为。这些行为严重地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败坏了国家声誉。各级质检部门必须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切实把加强质量信用监管作为从源头抓质量,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建设诚信社会的重要举措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健全现代市场经济的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按照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企业质量档案为基础,以产品质量信用记录为重点,以建立企业质量信用制度为核心,以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为保障,以企业质量信息电子化为手段,加快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

三、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指标、分类标准

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指标主要由质量、标准、计量、认证、出口检验方面的指标构成。根据企业质量信用指标反映的不同情况将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分为A、B、C、D4级,分别代表守信、基本守信、失信、严重失信4级信用程度。

(一)守信(A级)标准。

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诚实守信原则,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且运行有效,产品质量具有良好信誉。具体标准为:

1. 企业依法设立满3年,且3年内无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和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

2. 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3. 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良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4. 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

5. 当年无属于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

6. 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7.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

8. 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不合格项。

(二)基本守信(B级)标准。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产品质量信誉较好,企业质量保证、计量检测和标准化体系健全,基本上能够兑现质量承诺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 企业依法设立满2年,且当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无质量、计量违法、违规记录;

2. 产品按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3. 产品质量稳定,产品出厂合格率达到100%;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检验合格率为100%;出口企业在国际上有较好的质量信誉,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达到100%;

4. 在产品质量上无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

5. 能够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无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事故;

6. 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7.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获得行政许可资格;

8. 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无严重不合格项。

(三)失信(C级)标准。

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有质量承诺未兑现记录,但未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企业,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但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2. 当年内发生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或监督检查不合格记录;

3. 产品质量不稳定,监督检验合格率达不到100%;出口企业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率低于100%;

4. 产品低于企业明示或承诺标准组织生产;

5. 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现象,但未造成较大危害和损失的;

6. 未能及时解决因企业责任而引起的质量、计量投诉,索赔和退货,发生过因质量不良而导致的一般事故;

7. 不能够按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做好售后服务;

8. 出口企业当年申报管理、符合性评定发生严重不合格项。

(四)严重失信(D级)标准。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由于企业质量责任给社会及消费者造成重大危害和损失的企业。具体标准为:

1. 企业无法定资质或法定资质有效证件失效;

2. 企业故意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3. 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产品未满足行政许可要求,且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

4. 当年连续2次产品质量、计量监督抽查不合格,依法需要监督检验的,有严重不合格项目或未经监督检验出厂;

5. 在产品质量上存在虚假广告、对外提供的虚假数据和其他虚假宣传,造成重大危害的;

6. 产品无标准生产或不按标准生产;

7. 有严重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达到吊销行政许可、吊销营业执照或移送司法机关的程度;

8. 严重违反明示或承诺服务条款,不能提供售后服务。

(五)企业质量信用等级确定。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是在建立企业质量档案的基础上,依据质量信用4级分类标准,通过提取企业质量档案的数据,运用企业质量信用管理软件自动生成A、B、C、D级。其中,对外公示的A级守信企业,必须在企业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省级质检部门依照评价标准组织对计算机生成的A级企业进行评价,依法需要进行监督检验产品的,还应当由检验单位提出评价意见。需对外曝光的D级企业,必须严格掌握,并对失信事实和程度复核后方可确定。

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企业质量信用状况发生变化的,质量信用等级也做相应调整。

四、企业质量信用监管措施

根据企业质量信用等级,同时参照银行、税务、工商、海关等部门反映的企业信用状况,在相关监管措施中出台分类监管规定,按照鼓励诚信、扶优限劣的原则,对企业实行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基本守信企业以激励与帮扶为主,对失信企业、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惩戒与淘汰机制。

(一)激励守信企业,加大扶持力度。

对A级企业,加大扶持和保护力度,减少日常监管频次。对于符合条件的产品,在企业申请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质量管理奖励、出口免验产品等质量奖励时优先推荐。加大打击假冒行为的力度,切实保护守信企业及其产品的声誉。在生产许可证等资质的年度监督检查工作中,依照有关规定免予实地抽查。在“大通关”、“绿色通道”、“企业分类管理制度”中,优先办理,快速核验,促进出口。根据企业自愿原则,对评价确定的A级企业进行公示,以鼓励企业诚信生产与经营。

(二)对基本守信企业,加强帮扶工作。

根据B级企业质量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监管和服务。鼓励和帮助企业不断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促进企业提高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早日成为守信企业。

(三)惩戒失信企业,实施重点监督。

将C级企业列入监管重点,及时指出企业的失信行为,加大监督抽查和检查力度,帮助和监督其尽快整改。对于已经获得质量奖励和正享受质检部门扶优扶强政策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撤销或暂停。加强质量失信企业风险分析,对风险较大的企业进行预警或黄牌警告。加强对C级企业的服务,帮助企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计量检测体系和标准化体系,加强质量管理,稳定产品质量,提高信用水平。对于出口失信企业,在出口检验监管中要严格审查。对于其他部门反映的失信企业,也要作为重点加强监督。

(四)对严重失信企业,实施信息披露与淘汰。

将D级企业纳入黑名单,依法向社会披露和曝光其违法、违规情节;严格禁止不具备资质的企业生产和销售;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企业,及时报告当地政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

五、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

各级质检部门要认真执行总局的统一部署和工作要求,加强领导,积极推进企业质量信用监管工作。

(一)分工负责,抓好落实。

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体系建设,统一管理全国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规范质量信用信息发布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实施与信息发布工作。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本辖区内出口企业质量信用监管的实施与信息发布工作。

(二)加强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建设。

以“金质”工程为契机,充分利用计算机和网络等先进技术与现代化工具,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结构合理、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的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实现企业质量信用监管信息的查询和交流、与各部门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三)加快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建设。

积极推广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充分利用其信息资源和反馈功能,动态采集企业及产品质量信息,更新和充实企业质量信用数据库,实现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及时处理。

(四)做好质量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按照质量信用信息的内容和性质,实施区别管理。B级和C级企业作为内部监管依据,不对外公示;A级和D级企业可视情况选择部分予以公示。为社会公众服务的信息要在准确的基础上及时公开;为质量监督工作服务的内控信息要严格保密,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五)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切实提高质量信用监管工作的透明度,坚持“不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不发匾牌、不搞终身制”的原则,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质检形象。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严格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扎实推进这项工作。

(六)大力营造质量诚信社会氛围。

加大质量诚信宣传力度,倡导“讲诚信、重质量”的质量观念,营造“诚实经营、以质取胜”的市场环境。要深入推动质量诚信教育,广泛开展质量诚信活动,增强企业质量诚信意识,引导企业诚信自律。

加强质量信用监管工作,任务艰巨、意义重大。各级质检部门要从促进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齐心协力,扎实工作,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为全面提高我国质量信用水平做出新的贡献。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8-12-25

 

 

《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最新解读! 文章下载

《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最新解读!

《海关全面深化业务改革2020框架方案》重磅出炉!这份海关改革方案有哪些新的改革点?将对报关企业带来怎么样的影响?对进出口发货人带来什么影响?

今天,昊链咨询的刘声远专家根据这份海关改革方案,特意从报关企业、进出口发货人、货运物流行业、特殊监管区这四个方面,为各企业作了详细分析。大家搬起板凳,赶紧get起来吧~

海关改革对报关企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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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两步申报

未来提货申报既可以在舱单申报确认前进行,也可以在舱单申报确认后进行,而不必把舱单申报确认后再进行。提货申报作为一个必须遵循的顺序,这样提货申报的系统审核就可以在第一时间启动。

未来企业可以选择两步申报也可以选择普通申报,但在舱单风控设计方面是一样的,不会做区分。因为舱单数据申报在前,企业选择两步申报或普通申报在后。舱单风控应该是基于安全准入的标准,利于智慧海关大数据,对舱单数据做精准布控。

对涉税货物的两步申报,一定会引入担保制度。对比保证金担保、银行保函、关税保证保险,无论是从功能还是受众、保证金金额方面,关税保证保险都具其独有的优越性。建议现在的进出口企业尽快先体验下其优越性,以便未来两步申报的时候可以无缝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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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关改革对报关企业的影响

挑战

这次改革会将货运渠道和寄递渠道共同纳入全国通关一体化管理,同时H2010和e-CIQ会功能整合到新一代海关信息系统中。对传统的报关企业原来没有寄递渠道的基础,同时新一代海关信息系统需要一个熟悉的过程,一定会对报关企业带来整合的机会,也是一个很大的挑战。

红利

原来报关企业对代理业务的舱单补料一般都是增值服务,而这个舱单补料是一个风险高、容易出错的服务环节,未来可以通过“提货申报”将增值服务变成有偿服务,这也是一个很大的业务增长点。

危机

按照海关改革总体方案,未来主动披露将不作为案件移交,同时“提货申报”和“完整申报”有一个时间差,这样进出口收发货人完全有可能完成自理报关,随着单一窗口的功能日益强大,传统报关业务将变的更加简单,这样会带来业务的大幅度减少。

海关改革对进出口收发货人的影响

挑战

本次改革在“两轮驱动”当中健全了“双随机,一公开”的监管手段,一定程度上提升了海关监管的透明度。但改革后会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专家研判,实现对风险目标的精准锁定。即意味着海关对企业风险监控手段更为精准,对企业申报准确性和自身风险监控能力提出更高要求。

红利

① “两步申报”,一方面加快货物口岸流转时间,货物可快速提离,另一方面也避免了企业一次性全口径申报引发申报差错。

② 未来企业可自行选择“两步申报”或“一次申报,分布处置”模式,提升企业适应度和选择上的灵活自主性。

③ “两轮驱动”,构建随机抽查与精准布控协同分工、优势互补的风险统一防控机制,减少高信用低风险企业被海关抽查的比例。

④ “两段准入”,以口岸放行为界,在卡口前实施“准许入境”监管,在卡口后实施“合格入市”监管。使得涉及商品检验类的货物更快提离,提供企业通关效率,降低仓储成本。

⑤ 完善主动披露的认定、处置等程序和要求。这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前置条件太多企业不敢主动披露,是否该“主动披露”两难抉择上的困惑,保证了企业的“守法容错”红利。

危机

从整体改革方向看,海关将逐步强化对企业风险分类监管,则高资信高认证级别的企业可享受更多红利,降低风险布控概率,而低信用级别企业将成为海关风险布控重点。所以,企业应当加强整体贸易合规建设,以提高企业认证级别,以便享受更多红利措施,规避风险。

海关改革对货运物流行业的影响

红利

① 国际贸易供应链物流特点,以口岸放行为界厘清“两段”的分界点,在口岸放行前,对货物的承运人(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由于舱单提前传输,可以大幅减少货物在清关环节的滞留时间,通过提单提前确认,可以做到“卸货直提”,加快货柜的流转速度。

② 对国内的运输环节,入境货物在口岸放行后,提单提前确认,可以做到快速提离。出境货物通过舱单预配,提单提前传输到海关,可以实现运抵直装,减少运输工具在码头等候的时间,节省成本,加快运输工具的流转率,增加收入。

挑战与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规定,舱单传输人(主要包括运输工具负责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人等义务主体);相关数据传输人(包括理货部门、监管场所经营人及出口货物发货人)有义务按照规定期限向海关传输舱单及相关电子数据,否则被视为违反海关监管规定。

《舱单管理办法》根据海关监管业务的实际需求,结合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对进境舱单和出境舱单电子数据的传输时限作了具体规定,同时也对数据的准确性提出很高的要求。如义务主体无法满足到相关要求,海关会视为违规。

海关会通过对运输工具申报与舱单管理的有效衔接,明确货物承运人的法律责任以及传输义务,纳入海关的信用管理体系进行管理。

海关改革对特殊监管区域的影响

挑战

区内以“电子账册+稽核查”管理的主要方式,虽然简化了业务核准手续,但在企业自主备案、自定周期、自主核报、自主缴税的情况下,如何满足海关的监管需求?如何降低因人为差错带来的后续稽核查风险?如何实现加工企业的ERP系统、仓储物流的WMS系统和海关申报平台信息的无缝对接?这是企业将要面临的挑战。

红利

首先,简化了进出区手续,能大大提升通关效率,减少企业的通关成本;然后,区内区间的货物流转更加自由,能节省企业的物流成本;最后,企业能自主备案、自主定期核报,这样企业就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在满足海关监管的前提下能灵活掌握账册的管理,从而降低企业的管理成本。

危机

差错的产生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不仅会影响企业的正常运作,而且还会带来严重的稽查风险甚至是降级风险。因此,如果有效地控制好差错,避免差错是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

搜狐2019-7-2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管理,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提高规范性文件的质量,根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务院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清理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并作为执法依据的标准、规程和其他技术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特种设备目录、法检目录等行政管理目录,以及根据国际条约、惯例和相关国内法发布的禁令、解禁令、检验检疫要求等公告,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请示报告、会议纪要以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文件,以及针对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遵循合法、公开、精简、效能和权责统一的原则。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以及其他应当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国务院规定的事项。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应当根据具体内容确定,一般使用“办法”“规定”“规则”“通知”“意见”等,但不得使用“法”“条例”。

规范性文件可以用条文形式,也可以用段落形式。

第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起草部门)、办公厅、法制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起草与审查

第七条 起草部门可以单独或者联合起草规范性文件。联合起草的,应当确定一个牵头部门。

第八条 起草部门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并对规范性文件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或者拟规定的主要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

起草部门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方面专家参与或者进行法律和专业论证。

第九条 起草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或者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听取系统内外意见。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相关要求,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并形成书面审查结论。

第十一条 起草部门起草规范性文件,涉及国家质检总局其他业务部门职责,或者涉及国务院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协调一致。

第十二条 对国际贸易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依据世界贸易组织相关规定开展贸易政策合规性评估。必要时,应当进行通报并对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评议意见予以适当处理。

第十三条 起草部门在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后,应当以函件的形式,将规范性文件草案、起草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报送法制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得采用会签、征求意见等形式。

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二)必要性和可行性;

(三)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起草过程以及论证和听取意见情况、公平竞争审查情况、协调情况、合规性评估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报送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由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联合签字。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经过会签。

第十四条 法制部门收到报送审查的相关材料后,应当及时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具有或者超越法定职权;

(二)是否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相抵触;

(三)文件结构体例和法律用语是否准确;

(四)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起草程序要求。

第十五条 经合法性审查,法制部门应当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的,建议提请集体审议;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起草部门修改,并在书面审查意见中说明理由。

第三章 决定、公布与解释

第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草案通过合法性审查的,由起草部门提请国家质检总局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或者局长专题会议集体审议。

规范性文件草案存在较大争议且无法协调一致的,起草部门报请分管总局领导同意后,可以提请集体审议时一并讨论决定,但是未通过合法性审查的不得提请集体审议。

第十七条 集体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部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文制发程序,以国家质检总局文件的形式发布。

办公厅负责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规范性文件的发文字号统一为“国质检X规〔20XX〕X号”。

第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施行日期。

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发布日期的间隔不得少于30日。但因保障国家安全、重大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影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执行的除外。

第十九条 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国家质检总局门户网站、国家质检总局公报等途径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未向社会公开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一般不超过5年。规范性文件名称冠以“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3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仍需要继续执行的,应当重新制发。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较大调整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规范性文件发布后,起草部门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对规范性文件制定的目的依据、主要制度措施等内容进行解读,便于执行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理解和执行。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需要对规范性文件具体执行问题进行解释的,由起草部门提出解释意见,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后,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公文办理程序要求办理。规范性文件的解释与规范性文件具有相同的效力。

第四章 清理与备案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每年清理一次。法制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开展清理工作。

起草部门应当按照清理工作时限要求报送清理意见。清理意见包括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已废止或者拟废止,已废止的应当注明废止文件的文号,拟废止的应当注明理由。

法制部门对清理意见汇总审查后,形成年度清理结果。清理结果以国家质检总局公告形式发布,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起草部门应当及时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根据清理结果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发相关的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修改、废止的;

(二)适用规范性文件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的;

(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的;

(四)规范性文件实施中反映问题比较突出的。

修改、废止或者重新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法制部门合法性审查,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自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范性文件文本及起草说明(电子文本及纸质文本两份)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法制部门备案。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按照本级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者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异议,并提出合法性审查申请的,法制部门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因保障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公共利益、执行国家紧急命令和决定等紧急情况,需要即时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简化制定程序要求,但应当提请国家质检总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发布。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禁令,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当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世界卫生组织(WHO)等机构发布疫情报告后,为防止疫情传入我国而发布的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解禁令,是指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等,全部或者部分解除上述禁令的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检验检疫要求,是指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双边议定书等,发布特定产品输华应当遵守的检验检疫方面的要求的国家质检总局公告。

第二十八条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纤维检验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和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管理各自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3月15日公布的《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质检总局2018-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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