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损失,保护公众、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关系统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突然发生的安全事件,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进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或构成严重威胁,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特别重大、重大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海关系统进出口食品安全较大、一般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畅通;及时响应,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妥善处置。
1.5 事件分级及响应
1.5.1事件分级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进口食品被发现对我国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威胁,需立即处置的;
2出口食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通报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已经或可能采取限制措施,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特别重大影响,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国家形象,需立即处置的;
3国内外食品被媒体报道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已经或可能对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4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属于重大安全问题的;
2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区域性或系统性影响,已引起主要媒体关注或接到国外通报的;
3需要海关总署应急指导协调、对外交涉,或统一对社会公众、媒体进行解释引导的;
4海关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威胁的;
2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较大影响,在单一直属关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已引起社会公众、媒体或业界较高关注的;
3在单一直属关辖区内可以协调处置,不需要海关总署交涉和对媒体解释引导的;
4直属关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或威胁的;
2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一定影响,在隶属关辖区内有局部影响的;
3在单一隶属关辖区内可以协调处置,不需要直属关交涉和对媒体解释引导的;
4隶属关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事件。
1.5.2应急响应
根据本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关于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做好启动准备工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总署领导批准启动,总署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根据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各有关司局和直属海关配合,24小时应急值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Ⅱ级响应:当发生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时,由总署分管领导批准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其他相关司局和各直属海关配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3)Ⅲ级响应:当发生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时,由突发事件涉及的直属海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备。
(4)Ⅳ级响应:当发现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时,由突发事件涉及的隶属海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向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报备。
1.5.3 响应调整及终止
(1)响应升级。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地海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视实际情况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升级的申请,经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
(2)响应降级。当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备。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1.5.4不启动应急响应的处置
经过本级应急指挥部研判决定,不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按正常工作程序处置,并做好相应处理、联系、通报、记录事宜,必要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备。
2应急指挥体系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海关系统行政管理层级,即: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指挥管理体系,可分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级机构管辖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1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构成
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主要构成如下:
总 指 挥:由分管副署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食品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办公厅、综合司、自贸司、风险司、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监管司、企管司、缉私局、财务司、人教司、科技司、服务中心等,视突发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适当调整或增补成员单位。
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食品局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业务处置、舆情应对、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具体工作组由食品局牵头各相关司局成立,承担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下达的具体任务。
2.1.2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职责
2.1.2.1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总指挥负责批准启动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本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重大决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直属海关指挥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制定评估、预防、应对、处置事件发生的措施与方案;调整、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工作情况;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有关工作;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2.1.2.2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食品局:承担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负责牵头协调以及组织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办公厅:衔接总署其他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
(3)政法司:负责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等。
(4)风险司: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防控需求,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收集防控信息。
(5)综合、自贸、卫生、动植、商检、监管、企管等业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配合协调发生在海关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监管对象等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等。
(6)缉私局:负责协助与公安、安全、军队、武警等部门联系、协调、合作,提供预警性情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侦查和调查工作等。
(7)科技司:负责协助相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畅通运行,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等。
(8)财务司:负责协助应急物资、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9)人事、教培部门:负责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
(10)服务中心等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协助机关办公区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应急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等。
2.1.2.3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的日常运转,承办应急指令下达,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等工作;
(2)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
(3)负责组织信息汇总、文件材料汇总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组织对各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
(5)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措施的落实。
2.1.2.4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的信息和文件;承办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业务处置组:处理应急期间业务指导和业务协调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各项业务在应急工作中的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对意见,预防影响扩大。
(3)舆情应对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舆情监测、引导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起草、报审新闻稿件,并及时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引导舆论。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与安排调配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等。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应急工作需求可增设其他类型工作组。
2. 2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
2.2.1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构成
直属海关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直属关指挥部),由直属关主要领导负责,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具体构成和职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总署设置。
2.2.2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职能
负责传达贯彻海关总署下达的指令;负责评估判定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等级,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或要求;组织、协调、配合地方有关单位实施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指挥部工作;随时向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必要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食安办报告。
2. 3隶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
2.3.1隶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构成
隶属海关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由隶属关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2.3.2隶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能
具体落实直属海关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负责评估判定一般突发事件等级,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随时向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有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安办报告。
2.4专家组
海关总署应当组建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组,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系统内外有关领域的专家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风险研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直属关和隶属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应急处置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负责针对突发事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分析评估及分类分级认定建议,并对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海关总署建立统一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不断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地海关单位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根据获得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程度,可能发展的态势,及时做出预警。突发事件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或向海关通报的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全国海关单位收集的信息,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通报的信息,驻外使馆报回的信息,国际组织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媒体相关报道,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经查实的信息等。
3.1.2预警
进出口食品安全预警按照发布层级别分为两类:
一类:境内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贸易国家或地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由海关总署研判,决定发布警示通报或者消费者提示,部署紧急预警措施并确定预警期。
二类:境内外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涉及直属海关本辖区内监管工作或监管对象的,由直属海关研判,决定发布本辖区内的警示通报,部署紧急预警措施并确定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
(1)各级海关应急指挥部应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异常信息,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附件1)报送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应立即派专家赴现场调查。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各级海关单位在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地方政府或食安办等相关单位。
(2)事发地海关评估可能属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直属关指挥部办公室。经审核确认需要上报的,直属关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总署总值班室和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依程序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按照3.2.2的先期处置内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对于认为可能属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由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出口食品中发现有关异常情况时,有权向海关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海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立即派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海关单位报告初步调查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直属关指挥部在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告时,初步评估可能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对突发事件详细情况进行及时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的有关情况,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生产加工企业、进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有关要求、出入境口岸、进出口批次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2)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在事发地以外其他地区生产或其他口岸进出口情况,以及有无发现类似安全卫生问题。
(3)对于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卫生原因或检疫问题,需要提请总署协调广泛收集国外的通报信息详细情况,收集国外的检查方法和判断标准的,要立即请总署指定的检测机构或有关直属关检测中心进行核实、确认,如无检测标准和方法的,要尽快组织专家研究。必要时,与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联系提供检测技术、方法、标准及样品,或开展合作研究。
(4)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及调查情况,以及国内外主要媒体报道情况。
(5)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影响及程度。发现走私线索,及时通报缉私部门。
3.2.3指挥协调
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做好指挥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发展动态、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提出下一步建议。
(2)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立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有关驻外使馆通报进展情况,研究驻外使馆报回的国外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并提供对外表态口径,积极发挥驻外使馆作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4)根据突发事件调查、处置进展,适时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消除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担心或恐慌,回答有关媒体公众的质疑。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
(5)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不断进行跟踪,评估效果和作用,并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直属关指挥部可以视情况将突发事件调查核实及处置情况向地方政府或食安办报告,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3.2.4处置措施
在启动应急响应后,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应当及时确定处置方案,并向直属关指挥部发布指令(通知、警示通报、公告等),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制止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视情况选择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对于涉及进境食品的,暂停相关产品进口,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关手续或已办理报关手续,尚未放行的,依法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暂停签发有关国家或地区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对来自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食品采取针对性查验,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口;必要时,依法启动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清单调整程序,打击企业逃漏检行为;加强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
(2)对于涉及出境食品的,暂停相关企业有关产品出口,已经出口的采取强制召回措施;加强对从事相关食品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食品出口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境;对国外禁止入境的食品,应及时将信息告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非法出口食品的,必要时,依法启动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清单调整程序,打击企业逃漏检行为。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海关总署要加强与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沟通,必要时组团赴有关国家或地区澄清和核实有关问题;认真组织和接待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专家来华考察,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相关情况的调查。
3.2.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要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发布。对影响严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驻外使馆,视情况通报外国政府及有关部门。
(2)经上级部门授权,各级海关单位可以负责本级海关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的对外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发布。事发地直属关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
(3)突发事件涉及多个直属海关的,由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协调指挥或指定牵头单位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2.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取得预期处置效果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消除后,经评估分析论证,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但仍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海关总署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并按照《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报告。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Ⅲ级(较大)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直属关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并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告。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向直属海关指挥部报告,并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备。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海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3.3.2调查与评估
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还应对每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专门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水平。对突发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隐患要高度重视,要在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不断总结与完善,从法规、制度上建立长效解决办法与机制。根据情况,海关总署可向国务院进一步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3.3.3恢复重建
各级海关单位对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申请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
4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各级海关单位应建立内部联系沟通机制,确保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及时联动、高效合作,保证工作协调一致、责任落实到人,保障信息畅通。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做好应急人才储备工作。
4.2 财力支持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每年对重大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监测、处置、相关技术设备的配置提供专项资金,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以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4.3物资装备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建立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物资储备,科学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保障应急物资的供给。直属海关应与地方政府和食安委、卫健、市场、农业等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联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提供应急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的有关物资设备、设施。
4.4 技术支撑
各级海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技术机构的资源,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和技术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认定工作。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视情况紧急举办涉及安全卫生检测技术、除害处理培训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水平。
5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负责制定本级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2 预案审批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由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发布,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的衔接原则。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向上级应急指挥部备案。
5.3 预案演练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海关总署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由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组织落实,定期开展演练。直属海关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由直属海关指挥部组织开展。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演练结束后,各级海关应急指挥部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5.5 宣传和培训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民食品安全卫生意识。
海关总署和各级海关单位应当每年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进行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各级海关单位对进出口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推荐至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规定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附则
6.1国际合作
海关总署要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联系,密切关注国际动植物疫情、安全卫生信息和动态,跟踪和掌握发展动向,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加强措施通报与国际协调;不断完善各种检测和处理方法,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2术语定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6.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海关总署2021-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