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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热点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海关

题目:各地海关助力优势出口行业加速腾飞的经验借鉴

资料提供时间:2023-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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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快速、高效、有序应对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带来的负面影响或损失,保护公众、动植物健康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正常的进出口贸易秩序。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地方党政领导干部食品安全责任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海关系统在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突然发生的安全事件,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或进出口贸易产生重大影响或构成严重威胁,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高度关注的特别重大、重大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本预案指导海关系统进出口食品安全较大、一般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各司其职;资源整合,分工协作,信息畅通;及时响应,迅速介入,科学研判;团结协作,服从大局,妥善处置。

  1.5 事件分级及响应

  1.5.1事件分级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1进口食品被发现对我国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特别严重影响或威胁,需立即处置的;

  2出口食品被进口国或地区官方通报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已经或可能采取限制措施,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特别重大影响,严重影响国家利益、国家形象,需立即处置的;

  3国内外食品被媒体报道存在安全卫生问题,引起或可能引起社会公众高度关注,已经或可能对进出口贸易造成重大影响,需立即处置的;

  4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Ⅰ级突发事件。

  (2)Ⅱ级(重大)突发事件:

  1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影响或威胁的,属于重大安全问题的;

  2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区域性或系统性影响,已引起主要媒体关注或接到国外通报的;

  3需要海关总署应急指导协调、对外交涉,或统一对社会公众、媒体进行解释引导的;

  4海关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Ⅱ级突发事件。

  (3)Ⅲ级(较大)突发事件:

  1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影响或威胁的;

  2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较大影响,在单一直属关辖区内有一定影响,已引起社会公众、媒体或业界较高关注的;

  3在单一直属关辖区内可以协调处置,不需要海关总署交涉和对媒体解释引导的;

  4直属关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Ⅲ级突发事件。

  (4)Ⅳ级(一般)突发事件:

  1进出口食品被发现对公众安全、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一定影响或威胁的;

  2对我国进出口食品产业及贸易有一定影响,在隶属关辖区内有局部影响的;

  3在单一隶属关辖区内可以协调处置,不需要直属关交涉和对媒体解释引导的;

  4隶属关应急指挥部认定的其他Ⅳ级突发事件。

  1.5.2应急响应

  根据本级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关于启动应急响应的命令,做好启动准备工作,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

  (1)Ⅰ级响应:当发生Ⅰ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时,由总署领导批准启动,总署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根据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各有关司局和直属海关配合,24小时应急值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Ⅱ级响应:当发生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时,由总署分管领导批准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其他相关司局和各直属海关配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备。

  (3)Ⅲ级响应:当发生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时,由突发事件涉及的直属海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向总署进出口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备。

  (4)Ⅳ级响应:当发现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时,由突发事件涉及的隶属海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启动,隶属海关应急指挥部决定并统一指挥。启动相关的应急预案,向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报备。

  1.5.3 响应调整及终止

  (1)响应升级。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进一步加重,影响和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情况复杂难以控制时,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地海关部门启动应急响应后,视实际情况可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提出应急响应升级的申请,经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更高一级应急响应。

  (2)响应降级。当突发事件的影响及危害得到有效控制,且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降低到原级别评估标准以下或无进一步扩散趋势的,可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决定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备。

  (3)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响应的,由本级应急指挥部决定终止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

  1.5.4不启动应急响应的处置

  经过本级应急指挥部研判决定,不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按正常工作程序处置,并做好相应处理、联系、通报、记录事宜,必要时向上级应急指挥部报备。

  2应急指挥体系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海关系统行政管理层级,即: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三级指挥管理体系,可分别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本级机构管辖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2.1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

  2.1.1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构成

  总署食品安全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主要构成如下:

  总 指 挥:由分管副署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食品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办公厅、综合司、自贸司、风险司、动植司、食品局、商检司、监管司、企管司、缉私局、财务司、人教司、科技司、服务中心等,视突发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可适当调整或增补成员单位。

  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食品局牵头,相关业务部门共同组成。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设立综合协调、业务处置、舆情应对、后勤保障等工作组,具体工作组由食品局牵头各相关司局成立,承担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下达的具体任务。

  2.1.2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职责

  2.1.2.1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主要职责

  总指挥负责批准启动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副总指挥负责事件的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

  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突发事件处置的有关指示和要求;统一领导本级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确定突发事件处置的各项重大决策,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直属海关指挥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应急处置行动,制定评估、预防、应对、处置事件发生的措施与方案;调整、终止相应的应急响应和处置行动;发布相关信息、新闻、公告,及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应急工作情况;负责与海关外部相关部门和相关地方人民政府的沟通协调配合;必要时,派出现场工作组到现场指导有关工作;制定其他必要的应急处置行动方案并组织实施。

  2.1.2.2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1)食品局:承担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能,负责牵头协调以及组织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2)办公厅:衔接总署其他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

  (3)政法司:负责应急工作的法律支持等。

  (4)风险司:根据业务职能部门提出的防控需求,统一下达风险作业指令,收集防控信息。

  (5)综合、自贸、卫生、动植、商检、监管、企管等业务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负责配合协调发生在海关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监管对象等涉及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等。

  (6)缉私局:负责协助与公安、安全、军队、武警等部门联系、协调、合作,提供预警性情报,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突发事件的侦查和调查工作等。

  (7)科技司:负责协助相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畅通运行,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等。

  (8)财务司:负责协助应急物资、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9)人事、教培部门:负责协助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奖惩和培训支持等。

  (10)服务中心等后勤保障部门:负责协助机关办公区域突发事件的处置工作;负责协助应急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等。

  2.1.2.3应急办公室主要职责

  (1)负责应急响应期间,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的日常运转,承办应急指令下达,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应急工作总结、通报等工作;

  (2)传达和贯彻落实上级处置突发事件的决定和指示;

  (3)负责组织信息汇总、文件材料汇总及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组的组织协调工作;

  (4)负责组织对各项处置突发事件行动措施进行评估,为指挥部提供应急处置决策依据,起草并发布指挥调度命令;

  (5)负责组织检查督促各部门、单位处置突发事件工作措施的落实。

  2.1.2.4应急工作组主要职责

  (1)综合协调组:负责起草重要报告、综合类文件;根据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和其他应急工作组的要求,统一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或相关部门报送应急工作的信息和文件;承办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业务处置组:处理应急期间业务指导和业务协调工作,及时全面地掌握各项业务在应急工作中的开展情况;会同有关部门调查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发生原因,评估事故影响,尽快查明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应对意见,预防影响扩大。

  (3)舆情应对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舆情监测、引导和新闻发布,按照相关规定适时组织起草、报审新闻稿件,并及时向新闻媒体和公众发布,引导舆论。

  (4)后勤保障组:负责应急物资的采购与安排调配工作;负责应急处置期间的后勤保障等。

  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和应急工作需求可增设其他类型工作组。

  2. 2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

  2.2.1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构成

  直属海关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直属关指挥部),由直属关主要领导负责,有关处室负责人参加。具体构成和职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总署设置。

  2.2.2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职能

  负责传达贯彻海关总署下达的指令;负责评估判定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等级,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或要求;组织、协调、配合地方有关单位实施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组织落实有关实施方案;指导现场指挥部工作;随时向总署食品安全专项指挥部汇报情况和提出有关工作建议;必要时向地方人民政府或食安办报告。

  2. 3隶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

  2.3.1隶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构成

  隶属海关应当成立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现场指挥部),由隶属关主要领导负责,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参加。

  2.3.2隶属海关现场应急指挥部职能

  具体落实直属海关指挥部下达的各项指令和任务;负责评估判定一般突发事件等级,提出调整响应级别的建议;组织、协调、配合当地有关单位做好相关应急工作;随时向直属海关应急指挥部汇报有关应急处置情况;有必要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安办报告。

  2.4专家组

  海关总署应当组建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处置专家组,事发后根据需要抽调系统内外有关领域的专家为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评估、风险研判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直属关和隶属关可以根据工作实际,组建满足工作需要的应急处置专家组。

  专家组主要负责针对突发事件提出本专业领域的分析评估及分类分级认定建议,并对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和技术支持,必要时参加应急处置。

  3运行机制

  3.1监测预警

  3.1.1监测

  海关总署建立统一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与报告体系,不断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各地海关单位负责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根据获得的监测信息,及时分析其对公众、动植物健康或生态环境安全造成的危害程度,和对进出口贸易产生的影响程度,可能发展的态势,及时做出预警。突发事件信息来源主要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部门发布或向海关通报的信息,其他有关部门发布的信息,全国海关单位收集的信息,输入国家或地区官方机构通报的信息,驻外使馆报回的信息,国际组织发布的信息,国内外媒体相关报道,国内外团体、消费者反馈经查实的信息等。

  3.1.2预警

  进出口食品安全预警按照发布层级别分为两类:

  一类:境内外发生重大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贸易国家或地区有关政策调整的,由海关总署研判,决定发布警示通报或者消费者提示,部署紧急预警措施并确定预警期。

  二类:境内外食品安全问题或事件涉及直属海关本辖区内监管工作或监管对象的,由直属海关研判,决定发布本辖区内的警示通报,部署紧急预警措施并确定预警期。

  3.2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信息报告

  (1)各级海关应急指挥部应指定本单位有关部门负责突发事件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及时发现进出口食品安全相关异常信息,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及时处置,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附件1)报送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必要时应立即派专家赴现场调查。

  在应急处置过程中,报告内容要客观真实,重点要素要准确,不得主观臆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各级海关单位在按规定报告突发事件的同时,可视突发事件的性质、特点和影响范围,通报地方政府或食安办等相关单位。

  (2)事发地海关评估可能属于重大以上突发事件的,应当在30分钟内电话报告直属关指挥部办公室。经审核确认需要上报的,直属关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总署总值班室和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依程序填写《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表》,按照3.2.2的先期处置内容要求形成书面报告并上报。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对于认为可能属于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并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由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并向党中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出口食品中发现有关异常情况时,有权向海关单位报告。接到报告的海关单位应当依据本规定立即派员对有关情况进行核实,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向上级海关单位报告初步调查情况。

  3.2.2先期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直属关指挥部在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告时,初步评估可能是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或工作制度,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并对突发事件详细情况进行及时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的有关情况,包括进出口贸易企业、生产加工企业、进出口国家或地区及有关要求、出入境口岸、进出口批次及数量等基本情况。

  (2)调查突发事件所涉及食品在事发地以外其他地区生产或其他口岸进出口情况,以及有无发现类似安全卫生问题。

  (3)对于突发事件中涉及的食品安全卫生原因或检疫问题,需要提请总署协调广泛收集国外的通报信息详细情况,收集国外的检查方法和判断标准的,要立即请总署指定的检测机构或有关直属关检测中心进行核实、确认,如无检测标准和方法的,要尽快组织专家研究。必要时,与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联系提供检测技术、方法、标准及样品,或开展合作研究。

  (4)了解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及调查情况,以及国内外主要媒体报道情况。

  (5)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综合评估、分析突发事件造成的各种影响及程度。发现走私线索,及时通报缉私部门。

  3.2.3指挥协调

  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做好指挥协调工作,包括但不限于:

  (1)及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发展动态、已采取的应急措施,并提出下一步建议。

  (2)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情况,协调立场,必要时会同有关部门召开协调会议,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3)及时向有关驻外使馆通报进展情况,研究驻外使馆报回的国外对突发事件的反应,并提供对外表态口径,积极发挥驻外使馆作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4)根据突发事件调查、处置进展,适时向媒体通报有关情况,消除公众对突发事件的担心或恐慌,回答有关媒体公众的质疑。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任何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

  (5)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不断进行跟踪,评估效果和作用,并根据需要随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

  直属关指挥部可以视情况将突发事件调查核实及处置情况向地方政府或食安办报告,在地方政府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3.2.4处置措施

  在启动应急响应后,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应当及时确定处置方案,并向直属关指挥部发布指令(通知、警示通报、公告等),采取必要措施,最大限度地制止或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视情况选择采取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对于涉及进境食品的,暂停相关产品进口,对已运抵口岸尚未办理报关手续或已办理报关手续,尚未放行的,依法作退运或者销毁处理;暂停签发有关国家或地区相关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废止已经签发的有关检疫许可;对来自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相关食品采取针对性查验,防止不合格产品进口;必要时,依法启动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清单调整程序,打击企业逃漏检行为;加强打击非法进出口行为。

  (2)对于涉及出境食品的,暂停相关企业有关产品出口,已经出口的采取强制召回措施;加强对从事相关食品生产、加工或存放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相关食品出口检验检疫,防止不合格产品出境;对国外禁止入境的食品,应及时将信息告知企业和地方政府;对非法出口食品的,必要时,依法启动法定检验检疫商品清单调整程序,打击企业逃漏检行为。

  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海关总署要加强与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沟通,必要时组团赴有关国家或地区澄清和核实有关问题;认真组织和接待有关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专家来华考察,积极配合做好突发事件相关情况的调查。

  3.2.5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

  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要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1)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事件信息披露由海关总署统一对外发布。对影响严重的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以及驻外使馆,视情况通报外国政府及有关部门。

  (2)经上级部门授权,各级海关单位可以负责本级海关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的对外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确定适当的发布形式和口径进行发布。事发地直属关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

  (3)突发事件涉及多个直属海关的,由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协调指挥或指定牵头单位负责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工作。

  3.2.6应急结束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取得预期处置效果时,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消除后,经评估分析论证,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但仍应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突发事件的次生、衍生事件。

  Ⅰ级(特别重大)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海关总署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并按照《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进行报告。

  Ⅱ级(重大)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并向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Ⅲ级(较大) 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直属关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并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告。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得到有效处置后,由现场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处置情况决定终止预案,向直属海关指挥部报告,并向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报备。

  3.3. 恢复与重建

  3.3.1 善后处置

  各级海关单位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消除突发事件影响,恢复正常秩序,完善相关政策,促进食品行业健康发展。

  3.3.2调查与评估

  海关总署和各直属海关还应对每起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专门评估,总结经验和教训,不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水平。对突发事件暴露出的问题及隐患要高度重视,要在应急处置措施基础上不断总结与完善,从法规、制度上建立长效解决办法与机制。根据情况,海关总署可向国务院进一步报告相关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3.3.3恢复重建

  各级海关单位对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申请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

  4准备与支持

  4.1 人力资源

  各级海关单位应建立内部联系沟通机制,确保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期间参与应急处置的各相关部门及时联动、高效合作,保证工作协调一致、责任落实到人,保障信息畅通。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建专家组,做好应急人才储备工作。

  4.2 财力支持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每年对重大食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的防范、监测、处置、相关技术设备的配置提供专项资金,并纳入部门年度预算统筹安排,以保障应急工作顺利实施。

  4.3物资装备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建立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物资储备,科学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保障应急物资的供给。直属海关应与地方政府和食安委、卫健、市场、农业等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与联系,确保在突发事件处置期间提供应急调查、现场处置、医疗救护、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所需的有关物资设备、设施。

  4.4 技术支撑

  各级海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技术机构的资源,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技术支持工作,加强实验室建设,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负责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实验室检测和技术评估工作,协助做好突发事件认定工作。海关总署或直属海关视情况紧急举办涉及安全卫生检测技术、除害处理培训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技术水平。

  5预案管理

  5.1 预案编制

  海关总署和直属海关负责制定本级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5.2 预案审批

  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由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发布,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服从总体”的衔接原则。各直属海关、隶属海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经主要负责同志签发,向上级应急指挥部备案。

  5.3 预案演练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以检验、改善和强化各项应急处理能力及各部门协同作战能力。海关总署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由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组织落实,定期开展演练。直属海关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由直属海关指挥部组织开展。

  5.4 预案评估与修订

  演练结束后,各级海关应急指挥部应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和总结,并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

  5.5 宣传和培训

  各级海关单位应当通过网站、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进出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宣传与普及,提高全民食品安全卫生意识。

  海关总署和各级海关单位应当每年对参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有关人员进行基础知识、防护知识、处理方法、检测方法和设备使用等进行培训。

  5.6 责任与奖惩

  各级海关单位对进出口食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总署食品专项指挥部推荐至海关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认真贯彻实施本预案,违反预案规定或者玩忽职守,给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造成重大损失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6附则

  6.1国际合作

  海关总署要加强与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世界卫生组织(WHO)、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动物卫生组织(OIE)、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等相关国际组织及有关国家和地区的联系,密切关注国际动植物疫情、安全卫生信息和动态,跟踪和掌握发展动向,加强技术交流与合作,及时研究制定应对措施,加强措施通报与国际协调;不断完善各种检测和处理方法,增强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6.2术语定义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6.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海关总署2021-01-05

 

 

困扰中小卖家“出口退货难”问题解决啦!上海口岸首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成功放行 文章下载

困扰中小卖家“出口退货难”问题解决啦!上海口岸首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成功放行

12月21日,上海海关成功放行首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标志着上海口岸打通了高效、安全、快捷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出口9610)退货渠道,实现了跨境电商零售出口商品出得去、退得回,困扰众多中小卖家“出口退货难”的问题解决啦!

  首票出口退货包裹原为上海科蔚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跨境电商9610方式出口至立陶宛,因境外无人签收,该司申请原样原路退回。该司负责人仲先生反映:“自我司开展9610业务以来,经常有客户因目的地高额关税或其他原因拒绝清关,导致货物原路退回。为此,我司不仅需承担高额的寄出运费和退回运费,还可能需要承担退货包裹入境申报的进口关税、增值税等费用,这也是我们对开展9610出口业务的担忧。”

  上海海关根据海关总署于今年年初发布的《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出口商品退货监管措施有关事宜的公告》,主动回应广大出口电商企业诉求,积极优化跨境电商监管模式,着力解决跨境电商出口商品“退货难”问题。

  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在了解到科蔚润公司的退货需求后,主动提供通关指引,帮助企业快速打通9610出口退货流程。在确认退货企业符合要求、退货商品可验核可监控后,帮助企业做好退货企业信息维护。并联合上海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帮助企业开展系统联调联试,协助企业制定退货商品流程监控体系。

  12月18日,首票跨境电商9610出口退货包裹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12月20日,科蔚润公司通过上海跨境电商公共服务平台向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发起了退货申请,系统自动校验退货申请符合企业、退货期限等要求,与原出口清单比对一致,并生成出口商品退货单。12月21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完成人工审核和放行手续。至此,上海海关首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正式走通。

上海口岸首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商品的成功放行,为广大电商企业解决“出口退货难”问题提供了范本。上海海关将继续优化跨境电商零售出口退货机制,积极支持出口电商企业完善售后服务体系,缓解出口电商企业的后顾之忧,助力企业大胆“卖全球”,同时强化对退货商品申报信息的验核和实货监管,防范退货业务风险,支持跨境电商新业态健康快速发展。

上海海关2021-01-25

 

 

进出口连续十五个月正增长——外贸延续平稳增长态势 文章下载

进出口连续十五个月正增长——外贸延续平稳增长态势

尽管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局部反复等不利因素影响,8月份我国外贸表现仍然超出市场预期,进出口实现了连续15个月同比正增长。

海关总署9月7日发布数据显示,8月份,我国外贸进出口总值3.43万亿元,同比增长18.9%,环比增长5%。其中,出口1.9万亿元,同比增长15.7%;进口1.53万亿元,同比增长23.1%。

海关总署新闻发言人、统计分析司司长李魁文表示,外贸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成绩,主要得益于我国对疫情的有效防控,使得经济持续稳定恢复、稳中向好,为外贸进出口平稳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外经所研究员杨长湧表示,8月份海外实体经济继续呈恢复态势,全球加工制造业中心之一的东南亚地区疫情形势较为严峻,一定程度上使得我国出口替代效应延续。

从贸易结构看,我国一般贸易进出口增长、比重提升,表明外贸结构在持续优化。前8个月,一般贸易进出口15.36万亿元,同比增长26.9%,占我外贸总值的62%,同比提升1.6个百分点。从贸易伙伴看,我国对东盟、欧盟和美国等主要贸易伙伴进出口均增长。前8个月,东盟为我第一大贸易伙伴,我与东盟贸易总值3.59万亿元,增长22.8%,占我外贸总值的14.5%。美国为第三大贸易伙伴,贸易同比增长25.8%。

值得关注的是,民营企业进出口增速最快、比重提升,成为今年以来我国外贸发展的一大亮点。数据显示,前8个月,民营企业进出口11.92万亿元,增长29.9%,占我外贸总值的48.1%,比去年同期提升2.3个百分点。

“前8个月,我国有进出口实绩的民营企业达42.7万家,这一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了9%。”李魁文表示,这些民营企业尤其是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外贸参与度高、灵活性强,成为我国外贸发展活力稳步提升的重要来源。

进口方面,大宗商品进口呈现涨跌互现。其中,铁矿砂、原油、煤等商品进口量减价扬,大豆进口量价齐升。值得关注的是,进口机电产品中,集成电路进口总量达4240.5亿个,增加27.2%。

“当前,全球疫情仍在不断演变,外部环境更趋复杂严峻,预计四季度外贸增速有可能出现回落。”李魁文表示,全球疫情的反复,增加了世界经济复苏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杨长湧认为,随着相关国家和地区供给修复加速及发达经济体外需回落,或将导致我国外贸承压加大。

潇湘晨报2021-09-18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海关总署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一)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海关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按照海关总署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进出口食品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国际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安全负责。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从事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依法接受监督管理,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海关总署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关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海关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水平。

  第七条 海关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开展食品安全法律、行政法规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知识的普及工作。

  海关加强与食品安全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境外食品行业协会、境外消费者协会等交流与合作,营造进出口食品安全国际共治格局。

  第八条 海关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

第二章 食品进口

  第九条 进口食品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布的暂予适用的相关标准要求。

  利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新食品原料卫生行政许可。

  第十条 海关依据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进口食品实施合格评定。

  进口食品合格评定活动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国家(地区)〔以下简称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境外生产企业注册、进出口商备案和合格保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随附合格证明检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进口和销售记录检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十一条 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开展评估和审查,并根据评估和审查结果,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可以对境外国家(地区)启动评估和审查:

  (一)境外国家(地区)申请向中国首次输出某类(种)食品的;

  (二)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组织机构等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境外国家(地区)主管部门申请对其输往中国某类(种)食品的检验检疫要求发生重大调整的;

  (四)境外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事件的;

  (五)海关在输华食品中发现严重问题,认为存在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隐患的;

  (六)其他需要开展评估和审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评估和审查主要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评估、确认:

  (一)食品安全、动植物检疫相关法律法规;

  (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三)动植物疫情流行情况及防控措施;

  (四)致病微生物、农兽药和污染物等管理和控制;

  (五)食品生产加工、运输仓储环节安全卫生控制;

  (六)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七)食品安全防护、追溯和召回体系;

  (八)预警和应急机制;

  (九)技术支撑能力;

  (十)其他涉及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的情况。

  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通过资料审查、视频检查、现场检查等形式及其组合,实施评估和审查。

  第十五条 海关总署组织专家对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递交的申请资料、书面评估问卷等资料实施审查,审查内容包括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根据资料审查情况,海关总署可以要求相关国家(地区)的主管部门补充缺少的信息或者资料。

  对已通过资料审查的国家(地区),海关总署可以组织专家对其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实施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可以要求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及相关企业实施整改。

  相关国家(地区)应当为评估和审查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十六条 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有下列情形之一,海关总署可以终止评估和审查,并通知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

  (一)收到书面评估问卷12个月内未反馈的;

  (二)收到海关总署补充信息和材料的通知3个月内未按要求提供的;

  (三)突发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

  (四)未能配合中方完成视频检查或者现场检查、未能有效完成整改的;

  (五)主动申请终止评估和审查的。

  前款第一、二项情形,相关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因特殊原因可以申请延期,经海关总署同意,按照海关总署重新确定的期限递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评估和审查完成后,海关总署向接受评估和审查的国家(地区)主管部门通报评估和审查结果。

  第十八条 海关总署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公布获得注册的企业名单。

  第十九条 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下简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海关总署备案。

  食品进口商应当向其住所地海关备案。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办理备案时,应当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条 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备案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海关发现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备案信息错误或者备案内容未及时变更的,可以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更正。

  第二十一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净含量/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境外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为销售后2年以上。

  第二十二条 食品进口商应当建立境外出口商、境外生产企业审核制度,重点审核下列内容:

  (一)制定和执行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措施情况;

  (二)保证食品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情况。

  第二十三条 海关依法对食品进口商实施审核活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食品进口商应当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四条 海关可以根据风险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指定口岸进口,指定监管场地检查。指定口岸、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由海关总署公布。

  第二十五条 食品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进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二十六条 海关依法对应当实施入境检疫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

  第二十七条 海关依法对需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的进口食品实施检疫审批管理。食品进口商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前取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

  第二十八条 海关根据监督管理需要,对进口食品实施现场查验,现场查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运输工具、存放场所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集装箱号、封识号、内外包装上的标识内容、货物的实际状况是否与申报信息及随附单证相符;

  (三)动植物源性食品、包装物及铺垫材料是否存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

  (四)内外包装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是否存在污染、破损、湿浸、渗透;

  (五)内外包装的标签、标识及说明书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海关总署规定的要求;

  (六)食品感官性状是否符合该食品应有性状;

  (七)冷冻冷藏食品的新鲜程度、中心温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病变、冷冻冷藏环境温度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冷链控温设备设施运作是否正常、温度记录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时可以进行蒸煮试验。

  第二十九条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和专项进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进口食品的包装和标签、标识应当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

  对于进口鲜冻肉类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产地国家(地区)、品名、生产企业注册编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具体到州/省/市)、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限、储存温度等内容,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加施出口国家(地区)官方检验检疫标识。

  对于进口水产品,内外包装上应当有牢固、清晰、易辨的中英文或者中文和出口国家(地区)文字标识,标明以下内容: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质期限和保存条件、生产方式(海水捕捞、淡水捕捞、养殖)、生产地区(海洋捕捞海域、淡水捕捞国家或者地区、养殖产品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涉及的所有生产加工企业(含捕捞船、加工船、运输船、独立冷库)名称、注册编号及地址(具体到州/省/市)、必须标注目的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口保健食品、特殊膳食用食品的中文标签必须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加贴。

  进口食品内外包装有特殊标识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进口食品运达口岸后,应当存放在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需要移动的,必须经海关允许,并按照海关要求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大宗散装进口食品应当按照海关要求在卸货口岸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合格的,准予进口。

  进口食品经海关合格评定不合格的,由海关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海关书面通知食品进口商,责令其销毁或者退运;其他项目不合格的,经技术处理符合合格评定要求的,方准进口。相关进口食品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由海关责令食品进口商销毁或者退运。

  第三十四条 境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导致中国境内食品安全隐患,或者海关实施进口食品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不合格进口食品,或者发现其他食品安全问题的,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对相关进口食品实施提高监督抽检比例等控制措施。

  海关依照前款规定对进口食品采取提高监督抽检比例等控制措施后,再次发现不合格进口食品,或者有证据显示进口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要求食品进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海关应当对食品进口商提供的检验报告进行验核。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总署依据风险评估结果,可以对相关食品采取暂停或者禁止进口的控制措施:

  (一)出口国家(地区)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或者食品安全体系发生重大变化,无法有效保证输华食品安全的;

  (二)进口食品被检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有证据表明能够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且无法实施有效卫生处理的;

  (三)海关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控制措施的进口食品,再次发现相关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

  (四)境外生产企业违反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

  (五)其他信息显示相关食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安全风险已降低到可控水平时,海关总署和经授权的直属海关可以按照以下方式解除相应控制措施:

  (一)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控制措施的食品,在规定的时间、批次内未被发现不合格的,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可以解除该控制措施;

  (二)实施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控制措施的食品,出口国家(地区)已采取预防措施,经海关总署风险评估能够保障食品安全、控制动植物疫情风险,或者从实施该控制措施之日起在规定时间、批次内未发现不合格食品的,海关在风险评估基础上可以解除该控制措施;

  (三)实施暂停或者禁止进口控制措施的食品,出口国家(地区)主管部门已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且经海关总署评估符合要求的,可以解除暂停或者禁止进口措施。恢复进口的食品,海关总署视评估情况可以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七条 食品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和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立即停止进口、销售和使用,实施召回,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并将食品召回、通知和处理情况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第三章 食品出口

  第三十八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国际条约、协定的要求。

  进口国家(地区)暂无标准,合同也未作要求,且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无相关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其出口食品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三十九条 海关依法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管理。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措施包括: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企业核查、单证审核、现场查验、监督抽检、口岸抽查、境外通报核查以及各项的组合。

  第四十条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海关总署统一公布原料种植、养殖场备案名单,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一条 海关依法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对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监督。

  第四十二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备案,备案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三条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须向住所地海关提出申请,住所地海关进行初核后报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结合企业信用、监督管理以及住所地海关初核情况组织开展对外推荐注册工作,对外推荐注册程序和要求由海关总署制定。

  第四十四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贮存过程持续符合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进口国家(地区)相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国际条约、协定有特殊要求的,还应当符合相关要求。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生产记录档案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相关记录应当真实有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四十五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食品包装和运输方式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第四十六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标注生产企业备案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

  进口国家(地区)或者合同有特殊要求的,在保证产品可追溯的前提下,经直属海关同意,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调整前款规定的标注项目。

  第四十七条 海关应当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资料审查、现场检查、企业核查等方式,并可以与出口食品境外通报核查、监督抽检、现场查验等工作结合开展。

  第四十八条 出口食品应当依法由产地海关实施检验检疫。

  海关总署根据便利对外贸易和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地点实施检验检疫。

  第四十九条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定,向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提出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

  产地或者组货地海关受理食品出口申报前监管申请后,依法对需要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食品实施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

  第五十条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出口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十一条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符合要求的,由海关出具证书,准予出口。进口国家(地区)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要求有变化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对证书形式和内容进行变更。

  出口食品经海关现场检查和监督抽检不符合要求的,由海关书面通知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相关出口食品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经技术处理合格后方准出口;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五十二条 食品出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出口食品时应当依法向海关如实申报。

  第五十三条 海关对出口食品在口岸实施查验,查验不合格的,不准出口。

  第五十四条 出口食品因安全问题被国际组织、境外政府机构通报的,海关总署应当组织开展核查,并根据需要实施调整监督抽检比例、要求食品出口商逐批向海关提交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撤回向境外官方主管机构的注册推荐等控制措施。

  第五十五条 出口食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和减少损害发生,并向所在地海关报告。

  第五十六条 海关在实施出口食品监督管理时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向同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食品安全主管部门通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海关总署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建立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制度。

  各级海关负责本辖区内以及上级海关指定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通报本辖区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通报信息涉及其他地区的,应当同时通报相关地区海关。

  海关收集、汇总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除《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内容外,还包括境外食品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

  第五十八条 海关应当对收集到的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开展风险研判,依据风险研判结果,确定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五十九条 境内外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或者疫情疫病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的,或者在进出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直属海关应当及时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根据情况进行风险预警,在海关系统内发布风险警示通报,并向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行政、农业行政部门通报,必要时向消费者发布风险警示通告。

  海关总署发布风险警示通报的,应当根据风险警示通报要求对进出口食品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六十条 海关制定年度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系统和持续收集进出口食品中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

  第六十一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中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评估后认为存在不可控风险的,海关总署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直接在海关系统内发布风险预警通报或者向消费者发布风险预警通告,并采取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控制措施。

  第六十二条 海关制定并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十三条 海关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二)对生产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检验;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存在安全隐患以及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

  第六十四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六十五条 海关依法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备案原料种植、养殖场开展稽查、核查。

  第六十六条 过境食品应当符合海关总署对过境货物的监管要求。过境食品过境期间,未经海关批准,不得开拆包装或者卸离运输工具,并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运输出境。

  第六十七条 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进出口商品复验相关规定申请复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

  (一)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食品进口商备案内容发生变更,未按照规定向海关办理变更手续,情节严重的,海关处以警告。

  食品进口商在备案中提供虚假备案信息的,海关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境内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不配合海关进出口食品安全核查工作,拒绝接受询问、提供材料,或者答复内容和提供材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海关在进口预包装食品监管中,发现进口预包装食品未加贴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进口商拒不按照海关要求实施销毁、退运或者技术处理的,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未经海关允许,将进口食品提离海关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的,海关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下列违法行为属于《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未遵守本法的规定出口食品”的,由海关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调换经海关监督抽检并已出具证单的出口食品的;

  (二)出口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出口食品冒充合格出口食品的;

  (三)出口未获得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

  (四)向有注册要求的国家(地区)出口未获得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的或者出口已获得注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注册范围外食品的;

  (五)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食品未按照规定使用备案种植、养殖场原料的;

  (六)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有《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且出口食品不符合进口国家(地区)要求的。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市场采购、边境小额贸易和边民互市贸易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五条 邮寄、快件、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和旅客携带方式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六条 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援助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免税经营的食品,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其人员进出境公用、自用的食品,驻外使领馆及其人员公用、自用的食品,中国企业驻外人员自用的食品的监督管理,按照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商以及相关人员等。

  本办法所称进口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包括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生产、加工、贮存企业等。

  本办法所称进口食品的进出口商包括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食品进口商。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13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公布并根据2016年10月18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84号以及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2000年2月22日原国家检验检疫局令第20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4月28日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的《出口蜂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5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1年1月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36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3年1月2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1月14日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2号公布并根据2018年11月23日海关总署令第243号修改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海关总署2021-04-12

 

 

技术贸易措施层出不穷外贸企业频遭壁垒阻碍 海关助力企业应对出口贸易“屏障” 文章下载

技术贸易措施层出不穷外贸企业频遭壁垒阻碍 海关助力企业应对出口贸易“屏障”

要实现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的升级,技术性贸易措施是一道避不开的门槛。前不久,泰国要求对进口保鲜蔬果进行134种农药残留检测,深圳出口企业为此增加检测费、仓储费等经营成本约75万元。

  记者近日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了解到,近年来,“技术性贸易措施”形式多样,层出不穷,对作为外贸大省的广东影响巨大。据不完全统计,广东省近三年受技术性贸易措施损失累计达1714.8亿元,占全国21.6%。为帮扶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贸易措施,广东省内海关紧密围绕广东产业发展及转型升级需求,持续加强技贸制度建设,有力维护产业和企业利益。

受技贸影响企业范围广

  “技术性贸易措施”是指世界贸易组织(WTO)《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和《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所管辖的影响国际货物贸易技术措施的统称。

  获得国外官方认证,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是我国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出海远航”的首要前提。据海关调查,2020年,WTO成员共发布技术性贸易措施通报5300件,同比增加3.9%,主要涉及产品的环保、质量、安全、标志标签和检测认证等多方面要求,导致我国企业受到丧失订单、销毁退货、增加成本等不同程度影响。

  深圳某电子企业反映,其越南客户对产品技术要求越来越高,导致丧失全部订单,重新获得订单需对部分客户判定为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缴纳近100万元的罚款。

  “2019年,受沙特阿拉伯质量标志认证影响,我公司间接损失订单约2500万元。”广东省佛山市悦华兴业进出口有限公司陶瓷生产企业副总经理仇丽向广州海关反映出口情况时谈到。据了解,根据沙特阿拉伯标准组织颁布的第216号内阁法令,制造商和贸易商被要求需通过授权认证机构,为受管控的产品申请沙特阿拉伯质量标志。

  陶瓷是中国传统出口产品。然而近年来,针对我国陶瓷产品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层出不穷,2020年更新增31条,为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陶瓷产品遭受技术性贸易措施最多的年头。

  记者从海关总署广东分署了解到,海关就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对广东省出口企业影响调查显示,广东省近年遭遇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的出口行业主要涉及木材纸张、玩具家具、纺织鞋帽、机电仪器等行业。工业品出口企业遭遇较多的技贸措施为认证、技术标准、标签和标志、包装及材料、环保等要求,农食产品出口企业遭遇较多的技贸措施为农兽药残留限量要求等。

  调查还显示,我国出口企业合规维权意识和应对能力不强。以信息通讯行业为例,有约三成信息通讯企业对技术性贸易措施应对有一定了解,有26%调查企业建立了检测实验室,但仅有9.5%的企业参加过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应对工作。而在规则实践方面,企业对世贸规则掌握不够,应用不足。

帮扶企业应对技贸措施

  为帮扶出口企业积极应对技术贸易措施,广东省内海关围绕广东产业发展及转型升级需求,持续加强技术性贸易措施工作制度建设,有力维护产业和企业利益。

  2020年5月,广东省台山市斗山镇忠礼养鳗场在鳗鱼出口上碰到了桩“麻烦事”:经过一年多的辛苦生产,忠礼养鳗场收获在望,准备出口活鳗到国外,但客户告知企业,该养殖场在中国海关的注册信息在出口国海关准入名单中找不到,产品暂时无法出口该国。江门海关了解情况后,迅速启动应急工作程序,通过海关总署对外联络渠道加急办理相关备案手续,指定专人跟进,终于在短时间内办妥了信息备案手续。

  忠礼养鳗场的事例并非孤例。“2020年3月,台山市绿盛食品有限公司两个货柜的烤鳗产品在国外海关被扣押,原因是出口方对证书样式有了新的要求。”江门海关检验处朱健文回忆说,得知这个消息后,江门海关立即成立专项小组,积极与对方协调沟通,递交新的证书样式,最终为这批烤鳗产品“放行”。目前广东台山市已成为全国最大日本鳗养殖加工出口基地,“台山鳗鱼”品牌列入“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是我国少数掌握国际贸易定价话语权的出口农产品之一。

  据广东分署检验检疫工作处副处长游洪介绍,近年来,广东省内各直属海关积极对国外技贸措施开展研究和应对,依托专业技术能力,加大技术投入,及时为企业提供国外限制措施信息预警、法规解读等信息服务,全面展开宣传培训,通过开展通报评议和特别贸易关注,提供“一站式”检测服务等措施,助力企业突破出口“屏障”。

  深圳海关针对信息通信、医疗器械、新能源汽车、电子显示器等行业出口遭受的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积极组织企业进行分析研究,综合运用WTO贸易规则开展应对,成功帮助企业降低多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影响。及时发布信息预警,针对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欧盟、美国、巴西等国家和地区发布口罩等医疗用品出口紧急措施,深圳海关主动收集、整理相关信息,认真组织分析解读,并及时向企业发布措施解读材料,帮助企业快速掌握国外最新要求,把握出口时机。

技贸基地提供技术支撑

  去年,在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跟踪监测中,深圳海关发现某国发布的通信设备标准高于国际标准,大幅增加我国企业生产采购、测试认证成本,拖累产品上市周期,于是立即组织相关企业进行评议,提出意见建议报送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多次与对方进行交涉,促使外方参照国际标准放宽了技术指标限值,降低了测试要求。

  近5年来,广东省内海关技贸基地积极对国外技贸措施开展研究和应对,同时及时发布信息预警,累计为广东出口企业召开专场培训会342场,培训人数5738人次。此外,还组织完成50余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技贸措施研究与应用等重大研究项目,为企业突破国外技术壁垒提供技术支撑。

  据了解,目前广东省内海关已在全省建立10个国家级技贸研究评议基地,约占全国基地总数的30%,是拥有基地数量最多的省份。如,佛山陶瓷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依托实验室技术能力,从获得国外政府部门认可为突破口,主动出击,成为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国政府部门的指定检测实验室和检验机构,为我国企业提供便利,实现在本土就能获得证书。

  广州海关辖下的中国WTO/TBT-SPS国家通报咨询中心家电技贸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个性化定制服务,为美的、万和等家电企业提供全球智能锁、燃气具技术法规等信息服务,为中小微企业精准推送国外准入制度、政策标准等各类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累计3万余条。

海关建议,如果企业因国外设置不合理的技术准入及合格评定程序要求而遭受出口产品已经或将要被扣留、销毁、退货,或由于无法满足进口国的各种准入要求等,被迫放弃该目标市场等问题时,企业可与当地海关联系。海关可组织海关系统内部、科研院校、企业、第三方检测机构等领域的专业技术人才对国外技贸措施开展专项研究,形成中方诉求及关注,并通过海关对外合作磋商机制在多双边场合向外方反馈,以积极降低国外不合理技贸措施的不利影响,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深圳海关2021-03-22

 

 

降成本扩出口 南平海关助企抢抓RECP即将实施机遇 文章下载

降成本扩出口 南平海关助企抢抓RECP即将实施机遇

“我们公司主要从事竹木制品的制造和出口贸易,每年向马来西亚、菲律宾等RCEP成员国出口大量的家具和日用品,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让我们享受到关税优惠,降低了产品成本,出口的产品更有竞争力。”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务负责人吴炜说。

  据南平海关介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简称RCEP)于2020年11月15日正式签署,成员国包括东盟10国和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共15个国家,是全球规模最大的自贸协定,成员国人口、经济体量、贸易总额均占全球总量的约30%,所有成员国均表示将积极推动该协定于明年生效。待协定生效后,区域内90%以上的货物出口将实现零关税。RCEP中的“原产地累积”规则,有利于降低享受关税优惠的门槛。原产地证书作为出口商品在进口国家或地区享受关税减免的一种证明文件,在国际贸易中享有“纸黄金”的美誉。

  党史学习教育开展以来,南平海关深入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以RCEP正式签署为契机,积极发挥原产地管理职能优势,助力企业抢抓政策即将实施的机遇。一方面通过福州海关12360微信、企业微信群等新媒体推送宣传RCEP知识,同时设立RCEP政策服务窗口,设置申报咨询热线,提供政策咨询服务,规范企业申报;另一方面,持续推广原产地证书“智能审核”模式和“自助打印”功能,让企业足不出户取得原产地证书,减少企业往返签证机构办理原产地证的时间和费用。2021年1-7月南平海关原产地证签证实现增长,共签发各类原产地证书3462份、签证金额9.24亿元,同比增长1.06%、21.09%,辖区企业出口商品预计可在进口国减免关税约3000万元。其中,签发出口至RCEP成员国原产地证书1975份,签证金额5.08亿元,助力辖区企业出口商品获RCEP成员国关税减免预计可超过2500万元。

下一步,该关将对辖区企业开展全方位、立体式培训,助力企业更快、更好、更深入地了解RECP政策,并将其有效融入企业的外贸发展规划。

福州海关2021-08-16

 

 

福州海关参与国际海关规则制定 助力优势出口行业加速腾飞 文章下载

福州海关参与国际海关规则制定 助力优势出口行业加速腾飞

“感谢中国海关为我们保驾护航,让我们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获得更多话语权,有了全球统一的单列税号,我们的汽车车窗出口之路将更加顺畅,全球市场份额也将再创新高。”近日,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陈向明提起即将于2022年1月1日实行的“汽车车窗”统一税号时,期待之情溢于言表。

  福耀集团是世界汽车玻璃行业的龙头企业,占全球市场份额约28%。由于国际上“汽车玻璃车窗”归类长期存在不一致情况,造成其产品在国外通关时间延长,出口成本高。福州海关税政调研专家们了解情况后,依托海关总署相关部门的指导和支持,从产品特性、成本构成、贸易数据等多方面分析研究,向世界海关组织(WCO)提出增列“汽车车窗”子目的建议,历时三年最终获得WCO协调制度委员会采纳通过,并将于2022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为福耀集团为代表的我国汽车玻璃行业可在世界范围进一步获得统一、公平的贸易便利化待遇。

  据了解,目前世界上有超过200个国家使用《协调制度》目录,涵盖了全球贸易的98%以上。在世界范围内增列“汽车车窗”子目,是海关充分利用协调制度归类规则,将中国的产品及贸易利益写入国际规则的又一成果,也是福州海关服务地方经济、支持企业发展的又一个生动案例。

“今年1-11月份集团出口汽车玻璃总额同比增长25%,受益于福州海关为我们争取的国际通关便利,明年出口额有望再创新高。”福耀集团关务经理林虹高兴地说。

福州海关2021-12-21

 

 

进出口规模逐季抬升!中国外贸总体向好趋势不变 文章下载

进出口规模逐季抬升!中国外贸总体向好趋势不变

中国海关总署13日公布的最新数据显示,今年前三季度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达28.33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22.7%。其中,出口和进口分别增长22.7%和22.6%。分季度看,中国进出口规模逐季抬升,继续保持较快增长。这充分表明,中国外贸韧性较足,总体向好的趋势没有改变。

中国前三季度外贸表现亮眼,究其原因首先在于“底子”不错——中国国内经济的持续复苏为外贸持续增长打牢了基础。外界看到,今年前8个月中国主要国民经济指标均保持增长。国内生产和消费需求稳健有力支撑了外贸增长。而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也给国际市场带来更多正面预期和长期信心,有利于进出口贸易的稳定复苏。

同时,有效的政策工具必不可少。今年以来,中国政府推出一系列稳外贸政策,包括加快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推进自由贸易试验区贸易投资便利化改革创新等。目前,相关政策的红利正在逐步释放。

比如,随着促进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的措施实施,今年前三季度,中国跨境电商进出口增长20.1%,市场采购出口增长37.7%。此外,自贸试验区等高水平开放平台的作用也在持续增强。前三季度,中国综合保税区进出口总额增长26.3%,自贸试验区进出口总额增长27.6%,海南离岛免税购物金额的增幅则高达120.8%。可见,中国采取的有力有效的政策提振了企业信心,也为外贸长期发展注入了更多活力。

此外,外部环境的改善也给中国外贸带来了利好。近期,全球经济和贸易有所回暖,外部需求逐步回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预测2021年全球经济增速为5.9%,世界贸易组织预测今年全球货物贸易量将增长10.8%。在此背景下,前三季度,中国对美国、欧盟、非洲出口增速均超过20%,对拉丁美洲出口增速超过了40%。

作为全球货物贸易第一大国,中国外贸的稳健复苏对稳定全球产业链和供应链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今年以来,中国外贸表现在全球主要经济体中处于领先,国际市场份额也有所提升。今年上半年,中国进出口、出口和进口的国际市场份额分别约为13.2%、14.5%、12%,同比分别提升0.8、0.9和0.8个百分点。

更高的比重不仅意味着全球市场对“中国制造”的需求和依赖在上升,同时也意味着更加开放的中国市场持续迸发强大的需求潜力,与全球企业共享发展红利。前三季度,中国的进口规模创下历史同期新高,增幅达到22.6%,足以说明中国强大的国内市场为创造全球总需求所作出的贡献。

总体看,中国前三季度外贸表现可圈可点。但同时也要看到,由于当前全球疫情起伏不定、世界经济艰难复苏,中国外贸发展依然面临较多不稳定不确定性因素。中国海关总署预计,考虑到2020年外贸高基数的影响,今年四季度进出口增速可能有所回落,但仍然有望实现全年较快增长。可以预见,由于中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中国外贸量稳质升的发展态势有较好支撑,有条件实现高质量发展,为中国也为世界经济复苏贡献源源不断的力量。

中央广电2021-10-13

 

 

今年前10月关中海关签发1.3万余份“纸黄金” 助力出口企业获得外方关税减免约2.6亿元 文章下载

今年前10月关中海关签发1.3万余份“纸黄金” 助力出口企业获得外方关税减免约2.6亿元

今年1-10月,关中海关共签发各类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1.3万余份,金额70亿元,累计可为出口企业获得国外关税减免约2.6亿元。原产地证书可以使出口货物享受协定方关税减让乃至零关税,对支持企业扩大出口,提升产品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

目前,关中海关签发的原产地证书主要有中国-东盟、中国-韩国、中国-澳大利亚等14种自贸协定优惠证书、一般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烟草真实性证书等。签证涉及的国家有韩国、泰国、澳大利亚、德国、印度等113个国家和地区。涉及的主要出口产品有机电设备及零件、工程车辆及其配件、化工产品、矿物产品、金属制品、苹果和梨等水果、植物提取物、烟草等。

关中海关负责人介绍,原产地证书素有“纸黄金”之称,是进出口货物享受关税减免的法定凭证,也是应对部分国家及地区实施额度管理、反倾销、反补贴等外贸措施的重要保障。截至目前,我国已与26个国家(地区)签署了19个实施优惠贸易安排的自贸协定,企业在与这些国家或地区开展进出口贸易时,可凭出口国家(地区)签发的优惠贸易安排项下原产地证书,享受进口国(地区)给予的协定关税优惠。

今年以来,关中海关紧密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积极加强与地方商务部门对接,大力推广原产地证书自助打印陆续进驻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经开区、高新区、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自贸产业园等5个政务服务中心,实现了自助打印西安市自贸区域全覆盖,打通了中小企业电子化签证“最后一公里”,极大节省了企业签证时间和成本。今年已指导企业开通自助打印超百家,自助打印证书2400余份。同时,针对新签署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关税减让和原产地规则等核心内容,积极开展研讨培训,录制《RCEP关税减让和原产地规则讲解》微课堂,深入纺织和半导体重点行业企业政策宣讲,通过“线上+线下”全方位开展宣传培训,指导企业及时了解RCEP相关政策,抢抓行业机遇和发展先机。

近期,海关总署连续发布了《海关总署关于不再对输欧亚经济联盟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海关总署关于不再对输欧盟成员国、英国、加拿大、土耳其、乌克兰和列支敦士登等国家货物签发普惠制原产地证书的公告》,加之RCEP实施在即,关中海关提醒广大进出口企业要密切关注签证政策最新变化,提前加强签证政策和相关原产地规则研究,充分利用我国自贸协定谈判成果,用足用好关税减让的“纸黄金”,不断开拓国外市场,提升产品海外竞争力。

西安海关2021-11-12

 

 

广东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前三季度进出口同比增长13.94% 连续两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文章下载

广东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前三季度进出口同比增长13.94% 连续两年保持两位数增长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日前发布数据,2021年前三季度,广东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出口7205.19亿元,同比增长13.94%,占同期广东省进出口总值的11.95%,连续两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其中,出口3486.62亿元,同比增长31.85%。在新冠肺炎疫情和全球经济形势下滑等不利因素影响下,广东省特殊监管区域有效发挥了外贸外资稳定器、压舱石作用,整体发展呈现出规模扩大,产业多样化的良好态势。

  数据显示,今年前10个月,南沙国际分拨进出口355.97亿元,增长29.99%。南沙大湾区国际集拼实体中心于7月开始试运行,初具规模。南沙大湾区机场共享国际货运中心9月3日正式运作,截至10月底,共验放货物1250.8吨、货值1.26亿元,均以“一站式”完成申报、查验等海关监管手续,自白云机场离境。全球人道主义应急仓库和枢纽过渡仓顺利落地运作,至10月底,累计验放应急物资152批次、7052万件、货值3544.9万美元。

  作为新打造的国家级平台,梅州综保区10月28日已通过预验收,为梅州融入大湾区,对接海西区实现资源集聚,优势明显。而地处粤西的湛江综合保税区也已完成检验检疫区和设备用房主体结构封顶,向年底封关运作迈进。目前广东省内共批准设立了11个综合保税区,分布在省内9市,综合保税区分布范围进一步扩大。

  深圳海关所属福田海关发挥“口岸+特殊监管区域”优势,支持联想、苹果、艾瑞电子等世界500强企业的供应链服务中心在福田保税区聚集发展,提供“链条式预约通关”服务,企业通关业务实现“指尖办、优先办”,进一步压缩资料预审时间,叠加优先靠台、快查快放等通关便利化措施,实现进出口货物“当日审结、快速验放、及时交付”。在前海,深圳海关创新打造“全球中心仓”,结合“多国集拼”的前海新物流模式,企业可灵活选择进出口物流渠道,实现不同贸易形态、不同企业、不同商品组合的“海拼”“陆拼”“空拼”,形成了跨境电商“购-展-售-退”发展生态链。

  海关总署广东分署自贸处负责人介绍,今年以来,广东省内海关在全省具备条件的综合保税区积极复制推广跨境电商货物“先入区、后理货”,依托综合保税区政策功能优势,缩短了一线进境入区通关时间。同时,叠加对区内跨境电商保税仓储企业实施分类理货管理机制,对管理规范、信誉良好的物流仓储企业,实行“自行理货、视频监理、改单上架”监管模式,即企业可先行办理跨境电商货物进境放行手续,货物直提进入企业理货区,在海关联网视频监控范围内理货,据实申报修改备案清单、确认后进行上架仓储。

上述措施有效节省了保税物流仓储企业在口岸理货、重复装卸等频繁操作成本,提高跨境电商企业运作效率。今年9月,海关总署还发布了全面推广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退货中心仓模式的公告,企业可按规定在综保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设置专用电商退货储存点,将电商退货的接收、分拣等流程集中在同一地点完成,有效缓解了电商货物退货过程中出现的成本高、周期长、监管难等问题。

深圳海关2021-11-15

 

 

今年前7个月福建省进出口同比增长38% 规模突破万亿元 文章下载

今年前7个月福建省进出口同比增长38% 规模突破万亿元

今年以来,福建省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推动全省外贸稳中向好、稳中提质,前7个月进出口再创佳绩,创下历史同期最好水平。据福州海关统计,今年前7个月,福建省外贸进出口10253.5亿元,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38%。其中,出口5970.4亿元,增长35.3%;进口4283.1亿元,增长42.1%。与2019年同期相比,进出口、出口及进口分别增长36.3%、24.3%、57.6%。主要特点有:

外贸持续快速增长,月度规模再创新高。自去年6月份起,福建省月度进出口实现了连续14个月同比增长。7月份进出口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当月进出口1648.1亿元,同比增长32.6%,创下月度进出口规模的历史新高。其中,出口931.4亿元,同比增长22.6%;进口716.7亿元,同比增长48.2%。

  各地市外贸全面增长,厦福泉三地继续领跑。前7个月,进出口规模排名前三位的地市为厦门市、福州市、泉州市,分别进出口4896.7亿元、1852.1亿元、1470亿元,增速达31.9%、33.1%、52.4%。同期,宁德市、龙岩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进出口均显著增长,增速超过70%。

  主要贸易方式蓬勃发展,一般贸易比重不断提升。前7个月,福建省一般贸易进出口7914.5亿元,增长41.9%,占同期福建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77.2%,比重较去年同期提升2.1个百分点。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1292.3亿元,增长22%,占12.6%。

  各类贸易主体活力增强,民营企业地位更为稳固。前7个月,福建省民营企业继续保持第一大外贸主体地位,进出口5493.6亿元,增长52.8%,占同期福建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53.6%,比重较去年同期提升5.2个百分点。同期,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进出口增速均在两位数以上,分别进出口2517.3亿元、2230.7亿元,分别增长18.1%、32.6%。

  市场开拓力度不断加强,东盟位居贸易伙伴首位。前7个月,东盟、美国和欧盟为福建省前三大贸易伙伴,分别进出口1986.9亿元、1283.1亿元和1125.7亿元,分别增长38.4%、35.8%和29.8%。上述3者合计占同期福建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42.9%。同期,福建省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合作持续升温,累计进出口3439.3亿元,增长37.8%。

  出口商品结构更趋优化,主要商品出口实现两位数增长。前7个月,福建省机电产品出口2202.3亿元,增长33.9%,占同期福建省外贸出口总值的36.9%。其中,电工器材、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分别出口302.2亿元、198.6亿元,分别增长92.4%、22.5%。纺织服装等7大类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1976.5亿元,增长25.4%,占33.1%。农产品出口393.4亿元,增长14.4%,占6.6%。

省内工业生产加快复苏,机电产品、能源资源进口大幅增长。省内工业生产持续恢复,带动机电产品、能源资源等进口明显扩张。前7个月,机电产品进口728.4亿元,增长25.4%,占同期福建省外贸进口总值的17%。同期,铁矿砂、铜矿砂、原油、钢材分别进口6567.1万吨、189万吨、910.7万吨、161.7万吨,分别增加2.8%、6.5%、47.6%、13.1%。农产品进口590.1亿元,增长43.4%,占13.8%。

福州海关2021-08-13

 

 

家门口的“出海港”——三明陆地港开通出口转关直通新业务 文章下载

家门口的“出海港”——三明陆地港开通出口转关直通新业务

  3月10日,海西三明国际陆地港内,一辆装满木制品的集装箱卡车正在通过陆地港智能卡口,三明海关查验关员认真核对箱号和车辆信息后,由卡车司机对集装箱进行关锁施封,然后经过系统数据核对后自动抬杆放行,前后用时不到1分钟。该集装箱卡车驶离三明陆地港后将前往福州江阴港,在那里完成转关自动核销后即可直接装船出运马来西亚,这是三明陆地港采用出口转关直通新通关模式验放的首票货物。

  按照新的通关模式,出口货物运抵三明陆地港后,企业通过“单一窗口”向三明海关完成申报,货物经海关关员查验、转关自动审核、智能卡口放行、口岸海关转关自动核销等手续,即可在口岸海关装船出口。企业在属地海关一次性办理所有通关手续,实现“一次报关、一次查验、一次放行”,大大缩减了通关时长,真正让三明陆地港成为家门口的“出海港”。一位木制品生产企业的负责人表示:“从三明陆地港至福州口岸,不用安排或委托人员到福州口岸办理通关手续。采用新通关模式每票可节约3-4小时通关时长,每个集装箱可减少物流成本及人工成本约300-500元,我们享受到了实实在在的改革红利。”

  开通福州关区出口转关直通新业务是三明海关贯彻新一轮署省合作备忘录的具体举措,也是三明海关探索科技强关,构建内陆海关通关监管新格局的有益尝试。为打造新通关模式,三明海关充分结合陆地港业务特点,提出陆地港智慧通关工作思路,指导陆地港业主开展智能卡口硬件改造。

下一步,三明海关将继续推出更多创新举措,争取为支持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外向型经济发展再添新动力、再辟新路径、再谋新思路。

福州海关2021-03-10

 

 

今年前8个月福建省进出口保持高速增长 8月份规模再创月度新高 文章下载

今年前8个月福建省进出口保持高速增长 8月份规模再创月度新高

据福州海关统计,今年前8个月,福建省外贸进出口11915.9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下同)增长36.5%。其中,出口6928.1亿元,增长33.3%;进口4987.8亿元,增长41.4%。与2019年同期相比,进出口、出口及进口分别增长37.8%、26.1%、58.1%。

主要呈现以下特点:

  进出口保持高速增长,8月份再创月度新高。8月份进出口继续保持在较高水平,当月进出口1652.4亿元,同比增长27.1%,创月度进出口规模的历史新高。其中,出口958.1亿元,同比增长21.9%,环比增长2.9%,结束连续两个月环比下跌态势;进口694.2亿元,同比增长35%,环比下跌3.2%。

  一般贸易进出口领增,比重进一步提升。前8个月,福建省一般贸易进出口9183亿元,增长40.6%,占同期福建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77.1%,比重较去年同期提升2.2个百分点。同期,加工贸易进出口1486.4亿元,增长20.7%,占12.5%。

  民营企业持续发力,主体地位稳固。前8个月,福建省民营企业继续保持第一大外贸主体地位,进出口6352.3亿元,增长49.1%,占同期福建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53.3%,比重较去年同期提升4.5个百分点,拉动全省进出口增长24个百分点。同期,外商投资企业和国有企业进出口增速均在两位数以上,分别进出口2939.2亿元、2611.1亿元,分别增长18.8%、32.5%。

  对主要贸易伙伴保持两位数增长,东盟位居首位。前8个月,东盟、美国和欧盟为福建省前三大贸易伙伴,分别进出口2294.4亿元、1490.2亿元和1305.1亿元,分别增长33.5%、33.9%和29.5%。上述3者合计占同期福建省外贸进出口总值的42.7%。同期,对“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进出口4021.1亿元,增长35.1%。

  主要传统产品出口保持高速增长,免疫制品出口成亮点。前8个月,福建省机电产品出口2544.3亿元,增长31.6%,占同期福建省外贸出口总值的36.7%。同期,纺织服装等7大类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2324.2亿元,增长23.5%,占33.2%。农产品出口450.4亿元,增长12.9%,占6.5%。此外,免疫制品出口178.9亿元,增长90.3倍。

机电产品、农产品进口大幅增长,部分大宗商品进口价格快速上涨。前8个月,福建省机电产品进口828.3亿元,增长24.6%,占同期福建省外贸进口总值的16.6%。农产品进口681.3亿元,增长44%,占13.7%。同期,铁矿砂、铜矿砂、原油进口量价齐增,进口量分别增加0.4%、12%、44.8%,进口均价分别上涨66.6%、43%、40.9%。

福州海关2021-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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