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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经验借鉴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妇联

题目:各地积极整合资源维护妇女儿童权益的经验借鉴

资料提供时间:2023-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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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渝北:建体系、强机制,筑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屏障 文章下载

重庆渝北:建体系、强机制,筑牢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屏障

2022年,渝北区坚持将妇女儿童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有效发挥妇联组织的桥梁纽带作用,夯实基础,整合力量,不断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各级妇联组织成为了广大妇女儿童最坚强的后盾和最温暖的“娘家”。

构建“一个体系”练好“基本功”

全区各部门勤搭平台,以区妇联妇女儿童维权中心为纽带,在家事审判庭、少年法庭、莎姐青少年维权岗、法律援助中心、救助站、婚姻登记处、劳动监察等7个窗口岗位建妇女儿童维权站,在23个基层派出所、22个镇街综治中心、357个村(社区)综治中心或妇女儿童之家设立妇女儿童维权站(岗),构建“1+7+N”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体系。

同时,我区政法、网信、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民政、人社、妇联等九部门共同建立《渝北区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联动机制》,完善联席会议、个案会商、信息共享等制度,推动资源整合、力量整合、功能聚合。

此外,以妇女儿童维权站为阵地,依托女律师联谊会、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等资源,创新开展“巾帼送法进万家”“家庭关系重塑”等群众性法治宣传活动,唤醒妇女儿童自护意识,引导其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升依法维权能力。

实施“一键启动”打好“保卫战”

妇女儿童如果权益遭受到侵害,应该如何快速启动维权模式,让他们尽快远离伤害?

面对这个考题,我区聚焦“快、稳、准”,联动处置妇女儿童侵权案件,切实加强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在推进中,我区推行一站式受理,制定《反家暴一站式人身保护令申请工作机制》,建立公安、妇联、法院人身保护令申请联动工作群,为妇女儿童提供申请代理、快速审签的绿色通道,及时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我区推行一站式办案,公安、检察院、法院、卫生、妇联等部门共同建立未成年人性侵“一站式”询问救助中心,实施询问取证、检查治疗、心理疏导等一站式办理,避免对未成年人造成二次伤害。我区推行一站式救助,在全市率先建立司法法律援助中心驻妇联工作站,提供妇女儿童法律援助案件快捷受理服务;检察院、妇联共同开展“关注困难妇女群体加强专项司法救助”专项行动,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定制化”精准救助方案。

落实“一份责任”做好“守护人”

2022年4月27日,区妇联召开4月风险研判月度例会,就9个典型案例进行案情介绍、处置情况通报并提出下步思路,与会人员针对案件进行讨论和研判,对已经处理完结的案件进行总结和反思,对正在处置中的案件提出风险防范建议和工作举措。这样的会议每个月都会召开一次。

为加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统筹,针对未成年人人身权益侵害、重大家庭矛盾纠纷等妇女儿童严重侵权案件,区妇联牵头召开4次典型侵权个案会商会,推动部门间沟通与协作,分析妇女儿童权益诉求趋势和地域特点,找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弥补的短板,为决策制定提供参考。加大投入提升能力,妇女儿童维权中心及婚姻家庭纠纷调委会聘请3名专职法律工作者开展维权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法治宣传、心理疏导,在全市率先配备婚姻家庭纠纷调解电子签章及数字证书、指纹采集仪等设施,将妇女儿童维权中心工作数据接入全区综治中心、人民调解、群工系统等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互通,促进妇女儿童权益保护工作更加信息化、专业化、规范化。

渝北姐妹2023-01-05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教你如何进行职场维权 文章下载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教你如何进行职场维权

原标题:面对就业性别歧视,女性劳动者怎么办?(主题)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教你如何进行职场维权(副题)

就业歧视现象在职场中可谓屡见不鲜,歧视种类也五花八门,但最为突出的还是性别歧视。作为一种与现代文明格格不入的社会痼疾,就业性别歧视既有违人人平等的基本人权,又踩踏了法律红线。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新法”)通过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则,明确具体措施,加大干预力度,从而吹响了全面遏制就业性别歧视的法治号角。

招录文件规定男性优先录用,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魏女士是两个孩子的妈妈,在二孩哺乳期满后就重返职场了。她本想应聘营销人员岗位,可很多公司在招录营销人员时均明确规定男性优先,这令魏女士望而却步。那么,这些公司的做法是否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说法

新法在明确提出要“防止和纠正就业性别歧视”的同时,列举了就业性别歧视的具体情形。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本案中,营销人员并不属于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很显然,这些公司的做法已经构成就业性别歧视。

遭遇就业性别歧视,可要求劳动监察部门查处

刘女士应聘某烹饪职业培训机构的文案岗位,自认为学历和实习经验符合企业的招聘要求,可仔细浏览招聘页面才发现“男性优先”,这不是明显在搞就业性别歧视吗?那么,劳动者面对就业性别歧视该如何来维权?

说法

新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并规定了用人单位应承担的行政责任,从而通过行政手段来加大查处力度。该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等过程中的性别歧视行为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实施就业性别歧视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女性劳动者遭遇就业性别歧视时,既可以向妇联、工会求助,也可以向司法机关举报或者起诉,但最主要的维权途径还是劳动保障监察方式。本案中,面对某烹饪职业培训机构的就业歧视行为,刘女士应当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投诉,由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进行依法查处。

维权遇难题,检察机关为你“撑腰”

某街道公开招考村级后备干部,其发布的招考公告中显示:招考人数共30人,涉及街道下辖的20个村社,除其中一个村招考不限男女外,12个村限定只招考男性,男女岗位人数比例为22:7。在确定入围人员时又暗箱操作,尚未生育的女性被挡在门外。一些被拒之门外的女性想通过诉讼途径维权,但考虑到个人力量弱小,维权成本又高,只好作罢。那么,面对这样的维权难题该怎么办?

说法

虽然就业促进法已经规定,对实施就业歧视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确实存在着个人很难通过私益诉讼维权成功的实际问题。为了更有效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新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该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更有胜算把握。

本案中,村级后备干部不属于不适合妇女的工种,该街道的一系列做法侵犯了妇女平等就业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社会公正被践踏。对此,遭遇歧视的女性可以向妇联等部门反映,并由妇联等部门向检察机关移送线索,也可以直接向检察机关反映。检察机关经调查属实后,应当向该街道发出进行纠正和整改的检察建议,如果街道拒不执行检察建议,检察机关应当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中国妇女报2022-12-28

 

 

突出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 文章下载

突出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之一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方面有重大突破,在实现男女平等与保障妇女权益方面必将产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影响。”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妇联执委马忆南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

据了解,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细化了对妇女生命健康权的保护措施,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增加了建立妇女健康服务体系、提供妇女特殊生理期健康服务、建设满足妇女基本需要的设施等新内容。

明确性骚扰救济途径和防治措施

近几年,性骚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针对性骚扰作出了规定。

马忆南告诉记者,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关于性骚扰的几个条款能够与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等规定相衔接,进一步完善了性骚扰的预防、处置机制。

在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教授蒋月看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明确了性骚扰的类型,为对性骚扰的定义提供了基本判断标准,有利于统一司法审判,“等”也为未来司法审判实践总结经验归纳哪些具体情形构成性骚扰预留了进一步细化解释或指引的空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八类措施。同时,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还明确了加害人和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蒋月认为,这些要求为用人单位防治性骚扰提供了教科书式的具体指导,增强了法律的可操作性。

“在该法实施后,经完善后的性骚扰预防、处置机制预期会有很好的效果。”马忆南说,防治性骚扰有望成为各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组成部分,学校和用人单位不能随便推诿性骚扰投诉,公安机关可使用告诫书威慑加害人,受害人的维权途径将有更多选择。

强化对恋爱关系中和离婚后女性的保护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马忆南看来,第二十九条加强了婚恋交友关系中的妇女权益保障,扩大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适用范围。这条规定为分手后男方对女方“死缠烂打”行为提供了很好的事前救济方式,能有效减少侵害妇女权益事件发生。

蒋月告诉记者,第二十九条是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发展,也是对民法典人格权禁令的细化,为妇女遭受特定亲密关系者侵害时提供人身安全保护。结合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法律为妇女免遭亲密关系者实施的人身侵害提供了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的保护,更加完善。

尊重妇女意愿和特殊需求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第二十一条涉及妇女医疗需求满足,明确规定尊重本人意愿,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蒋月举例说,妇女对生产疼痛的感受存在个体差异,第二十一条有助于推进无痛分娩,进一步保障妇女权益。此外,第二十一条不限于生育手术,还包括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在老年妇女群体重大疾病的治疗过程中,也要尊重本人意愿。

蒋月曾参与地方妇女发展纲要编制工作,她认为乡村妇女健康权保障还存在难点。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改,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重视公立妇幼保健服务建设,充分满足妇幼保健的特殊需求,为妇女提供疾病救治、保健服务及知识普及等。在广大农村地区,这尤其重要。”蒋月说。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在规划、建设基础设施时,应当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配备满足妇女需要的公共卫生间和母婴室等公共设施。蒋月认为,这项规定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公共场所规划基础设施时要更注重女性视角,考虑妇女特殊需求,如在规划社区养老设施时要考虑高龄妇女的特殊需求等。

中国妇女报2023-01-03

 

 

把矛盾化解在“家门口”!蓬江区妇联积极整合资源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文章下载

把矛盾化解在“家门口”!蓬江区妇联积极整合资源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这个家是没法过下去了,我也不想活了。”近日凌晨两点多,江门市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蓬江分站工作人员尹佩玲接到了一通电话。原来,该女子觉得经常晚归的丈夫出轨了。在一次争吵后,女子产生了轻生念头。尹佩玲随即轻声细语劝解,并让她第二天来维权站,最终避免了悲剧的发生。

该维权站是蓬江区妇联直接联系服务妇女群众和家庭的窗口,携手蓬江区德信行社会工作服务中心,通过“妇工+社工+志愿者”线上线下同步接访模式,为蓬江区广大妇女儿童和家庭提供纠纷化解、普法宣传、法律咨询、心理疏导、困难帮扶等服务。自2013年成立以来,维权站共解决逾4000宗妇女儿童维权个案,以家庭这个最小单元为主阵地,以家事调解为突破口,把矛盾化解在“家门口”,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为守护平安蓬江发挥积极作用。

工作人员为陈女士调解家庭矛盾。

妇女维权热线

24小时守护家庭平安

从2019年起,市妇联将12338热线调整为24小时接听,使家庭暴力案件、紧急事件都能在求助第一时间得到介入。尹佩玲介绍,除了热线上的支援外,针对有困难、复杂程度较高的个案,维权站会联同村(居)委会、网格员等上门核查情况,评估风险程度和问题需求,制定介入计划,以确保精准解决妇女儿童问题。

“印象最深的一次,是接到一位母亲的求助。”尹佩玲回忆起一宗案例,那是一个大年三十晚上,梁女士因与丈夫发生争吵,在绝望中打算带着1岁的儿子自杀。幸运的是,她在此前社区的宣传中得知了12338维权热线,于是拨通了这个电话。维权站工作人员一边对其进行自杀危机心理疏导,一边迅速上报蓬江区妇联。其间,妇女维权热线没有挂断,工作人员一直在线安抚梁女士的情绪。蓬江区妇联马上协调公安民警共同上门开展工作。到了梁女士家中后,维权站工作人员纾解梁女士的情绪,了解案情,安抚梁女士的儿子。

工作人员在沟通过程中,发现梁女士疑似有产后抑郁症。工作人员劝告梁女士的丈夫要花更多时间去陪伴和关心妻子,必要时要带妻子去医院就医,并提醒其丈夫在夫妻相处上需要注意的事项,与妻子共渡难关。其后一段时间里,维权站继续密切关注这个家庭的情况,经常联系和引导处理夫妻和亲子关系。梁女士在家人支持下通过医院治疗已经治愈,并重新找到一份工作,夫妻相处和谐。在妇女维权热线的守护下,这个家庭重归平静。

为求助者提供

一站式专业化服务

此外,针对在维权个案上遇到有权益受侵的咨询、婚姻调解、心理辅导等多元需求案件,蓬江区妇联充分发挥区妇女维权站、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委员会、区舒心驿站、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等平台和阵地作用,合理调配资源和整合社会力量为求助者提供一站式专业化服务。

“对法律问题咨询由维权站律师志愿者进行释疑解惑;对需要化解家庭矛盾的安排区婚调委的社工进行耐心调解;对有心理疏导需求的安排舒心驿站的心理咨询师进行辅导;对生活困难人员联合村(社区)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及时帮扶和救助;对亲子关系紧张的依托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中心及时提供家庭教育指导,使求助者能够一站式解决需求问题,重振信心。”尹佩玲说。

文章开头提到的电话,是陈女士打来的。因怀疑丈夫出轨,夫妻二人频频出现口角,甚至发展成家庭暴力。陈女士打12338妇女维权热线求助,维权站工作人员对她进行反家暴指引,并马上联合社区妇联与夫妻二人分别见面了解情况。鉴于陈女士受暴后心理不稳定,以及其对婚姻关系缺乏安全感的现状,结合其需求,蓬江区妇联及时协调区舒心驿站安排心理咨询师为她进行个案心理辅导。维权站回访了解到,目前夫妻二人改善了相处模式,没有再发生争执和家暴。该案件成功通过蓬江区妇联的一站式服务平台化解了“民转刑”的风险,将矛盾遏制在萌芽状态。

建立妇女儿童

权益保护联动机制

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推进家庭平安和谐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在蓬江区委政法委牵头下,蓬江区妇联联合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建立妇女儿童权益保护联动机制,推动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权益受侵害的妇女儿童保护大格局。

同时,蓬江区妇联联同公安部门对施暴者开具“家暴告诫书”,联同法院对受暴者开具“人身保护令”,有效解决受家暴妇女人身安全问题;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联合检察院、公安部门对监管失当家长开具《家庭教育告诫书》。此外,与教育部门等对监护人进行家庭教育指导,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对高危、疑难个案开展个案联席会议,通过多部门介入共同解决妇女儿童受性侵、受家暴、监护缺失或失当等问题;对于受理案件中遇到有实际经济困难的妇女儿童,发动女企业家协会等共同开展关爱行动。

蓬江发布2023-01-04

 

 

公益诉讼使保障妇女权益的路子更新制度更完善 文章下载

公益诉讼使保障妇女权益的路子更新制度更完善

阅读提示

新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设置了“救济措施”一章,并在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并符合一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了现实途径和有效保障,从而使保障妇女权益的路子更新、动能更足、制度更完善。着眼于未来,需要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创新发展,加速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 阿依古丽 王立明

在党的二十大胜利闭幕后不久,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即审议通过。值得注意的是,最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专门设置了“救济措施”一章,并在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并符合一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这充分贯彻落实了党的二十大报告对于“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要求,为妇女权益的实现提供了现实的途径和有效的司法保障,从而使保障妇女权益的路子更新、动能更足、制度更完善。

妇女权益为何能以“公益”保障

长期以来,学界对何为“公益”的探讨从未停歇。事实上,公共利益是一个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主要是指不特定的多数人的利益,其以价值判断为基础,以时代的宪政理念为最高原则,在不同历史时期呈现不同的价值倾向。2004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概括性条款写入宪法,妇女权益是基本人权,妇女权益保障当然成为国家人权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妇女和妇女工作的重要论述,在各个领域不断变成具体的政策举措,尊重和关爱妇女、保障妇女权益日益成为国家意志、公民素养和社会风尚。因此,妇女权益的“公益”属性不断显现。

具体来说,首先,妇女权益保障问题是社会问题,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从表面上看,妇女是受害对象,但妇女不是唯一的受害者,侵害妇女权益行为的危害后果最终会影响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其次,由于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权益的特殊性,加之社会长期形成的偏见等结构性障碍,使得妇女权益更显脆弱、易受侵害,需要司法力量的更多介入来实现倾斜性保障;最后,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党的二十大为国家发展擘画了新的发展蓝图。面向未来,国家不仅要实现人民群众整体意义上的发展权,更要注重保障包括妇女在内的特定群体的发展权。

公益诉讼为妇女权益保障“破局”

作为法律制度整体架构中的一部分,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其他制度无法替代的优越性,将有力破除妇女权益保障领域长期存在的困境。

为破除“行政不作为”提供新路径。在我国,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供给较为充足,“有法可依”具备坚实的现实基础,但“有法必依”面临挑战。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例,梳理以往的实践案例不难发现,妇女个人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主张权利难以直接获得法院支持,法院也较少将妇女权益保障法作为裁判案件的直接依据。而梳理以往各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可以发现,通过公益诉讼这一制度手段来保障特定群体权益时,案件很少进入诉讼程序阶段,绝大多数矛盾都化解在了诉讼前端即“检察建议”阶段,这有效协调了司法能动和行政自治之间的平衡,有力督促解决了行政不作为、执法不严格等相关问题。因此,在妇女权益保障法可诉性还相对薄弱的当下,推进公益诉讼将有效提升妇女权益保障的质效。

为维护妇女“群体性”权益提供新手段。近年来,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科学指引下,妇女各项权益得到依法维护。但同时需要指出的是,社会对妇女的固有印象及偏见依然存在,女性被物化的现象仍不鲜见,尤其是在大众传媒和广告领域,对女性的定位与形象显得较为刻板、对女性美的评价过分单一等现象较为常见,这些都阻碍了男女平等社会观念和性别友好社会环境的建立。在这种情况下,受侵害的是妇女的“群体性”权益,很难通过常规的诉讼程序主张权益。如果引入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在此类案件中具备起诉资格,将通过诉讼手段有力解决此类侵害妇女权益的问题,有效保障妇女的“群体性”权益。

为妇女权益保障提供示范效应和制度影响力。公益诉讼是社会主义民主在诉讼领域具体化的体现,从来就不单是一种诉讼手段,更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安宁的可视化窗口。但凡是触发公益诉讼类的案件,大都是涉及公共利益、具备领域代表性的案件。检察机关如为保障妇女权益而提起公益诉讼,不仅可以通过履行其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能有效化解矛盾,还可以利用检察机关的司法公信力,在全社会宣扬推广保障妇女权益的法律知识,弘扬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

推动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创新发展

笔者认为,着眼于未来,必须进一步推动妇女权益公益诉讼制度创新发展,持续深化公益诉讼制度探索和办案机制建设,加速推进妇女权益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拓展受案范围,回应社会关切。近年来,将反家暴纳入检察公益诉讼的呼声日益高涨。第四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结果显示,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家庭暴力作为滋生社会暴力的温床,绝非家庭私事,而是社会公害。现如今,反家暴法规定家暴案件为自诉案件,但实际上,很多受害妇女出于“家丑不可外扬”“习得性无助”等原因,很难主动寻求司法保护。因此,要探索将反家暴纳入妇女权益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以检察公益诉讼弥补现行制度缺陷,促进家庭和睦及社会和谐。

发挥司法能动,提升保障质效。公益诉讼是司法发挥能动性的重要实践,也正是由于此,才得以让司法更接近妇女这一特定群体,提升妇女群体的人权保障水平,有效促进行政主体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因此,在妇女权益公益诉讼中,要进一步发挥司法的能动性,提升妇女权益保障的质效。具体而言,要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扩大案件线索来源;完善检察建议的内容设定和督促落实程序;明确检察机关的诉讼地位;完善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利用公开听证等手段扩大群体参与,增强保障实效等。

加强示范引领,构建和谐社会。检察机关在开展公益诉讼的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释法说理和法治宣传工作。一是要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围绕事实,阐明事理、释明法理、讲明情理,推动男女平等理念得到实质性落实;二是要重点办理好热点案件、典型案件、妇女群体反映强烈的案件,并在这类案件中“提取同类项”,为提高妇女权益办案水平提供“泛式参考”,加强性别平等和性别公正示范引领;三是以办理具体案件为抓手,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推动男女平等与社会文明进步的融合,在更高水平上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

(作者单位: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中国妇女报2023-01-17

 

 

突出“细联深实”!宝山区妇联多措并举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文章下载

突出“细联深实”!宝山区妇联多措并举维护妇女儿童权益

2022年,宝山区妇联以“宝家护航”妇儿维权联盟为依托,突出“细联深实”,切实把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

01突出“细”字,纠纷预防化解全面覆盖

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及时发现、调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对已经化解的做好跟踪回访、巩固成果;对调处化解暂时有困难的,引导当事人寻求法律途径解决。2022年,妇联系统接待处理来信来访来电484件。开展婚姻家庭纠纷调解160件,调解成功70件,成功率44%。

做实婚姻家庭辅导

以“家好月圆”婚姻家庭指导咨询服务项目为抓手,积极开展婚前辅导。

畅通维权服务渠道

在疫情封控期间,“宝家护航”巾帼维权志愿者们为来电求助的广大妇女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心理疏导、保障物资等服务。

02突出“联”字,重点工作协同推进

以“宝家护航”妇儿维权联盟为依托,从源头维护好妇女儿童家庭合法权益。与区政法委与区检察院等单位联合下发《关于深入开展宝山区“平安家庭”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做好司法救助保护困难妇女群体合法权益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在涉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实施意见》。

03突出“深”字,普法宣传惠及群众

加强线上普法

开设“樱花寄语”巾帼维权志愿者线上“以案说法”“法治云课堂”等专栏。

加大专业普法

为每个街镇妇联结对一名女律师,配送专业化法律服务。

深化立法普法

配合区人大社会工委、联动市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多次深入基层、走进社区,开展专题调研,共收集各类修法意见建议62条。

聚焦重点普法

对4年来维权联盟的工作进行梳理总结,发布白皮书,并携手宝山法院出版婚姻家庭纠纷司法实务和典型案例手册等。

04突出“实”字,关爱服务温暖人心

做好贴心慰问

元旦春节期间为227名困难重症妇女、老三八红旗手、困难儿童送去29.4万余元慰问金。

送上舒心关爱

推出家庭心理教育空中课堂行至“空中会客厅”,为亲子家庭提供线上心理疏导服务。

提供暖心关护

继续开展为退休和生活困难妇女提供“两病筛查”政府实事项目,惠及30000名退休和生活困难妇女。

联合上海市少年儿童出版社和宝山慈善基金会,为1631名贫困家庭儿童订阅分龄版《十万个为什么》期刊和一套羽毛球拍,并附上《致科创少年“宝小囡”的一封信》,让孩子们参与到“科创宝山”的建设中。

深化知心服务

连续第四年开展“亲亲四叶草”项目,走入15户困境儿童家中,通过环境微更新和小组活动,帮助他们重塑信心。

引入“宝小囡之声”社会实践活动,在上海电视台主持人与儿童素质节目制作人的帮助下,定制专属训练课程,最终完成了腾讯科普短片《大国重器:百年航母梦》的配音,提升儿童亲社会行为和社交能力。

打造开心童年

启动第三轮儿童友好社区创建工作,涉及顾村、月浦等7个街镇。通过目标计划、培训解读、走访交流、现场督导等方式,有序实现全区“儿童友好”社区全覆盖。

精心配送契合“科创宝山”元素的“了不起的航天”系列儿童活动等工作内容,带领儿童积极参与“儿童议事会”活动,共同推动实现“科创宝山、快乐童年”的美好愿景。

上海宝山2023-01-10

 

 

全国妇联印发通知 部署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文章下载

全国妇联印发通知 部署学习宣传贯彻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全国妇联日前印发通知,对妇联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出部署,要求各级妇联组织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的重大意义,把做好学习宣传贯彻工作作为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举措,深刻领会“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大力推动法律深入人心、落地生根。

通知指出,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全社会普遍遵守的法律规范的必然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更好保障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权利的重要体现;是进一步为妇女全面发展营造环境、扫清障碍、创造条件,促进妇女人生更加出彩、生活更加幸福的有力支撑;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着力解决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对于激发广大妇女争做伟大事业的建设者、文明风尚的倡导者、敢于追梦的奋斗者,实现妇女事业和经济社会同步发展,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通知强调,要抓好学习宣传,联合相关部门推进普法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农村、进社区、进家庭、进网络,深化“建设法治中国·巾帼在行动”等活动,把法律送到群众身边、送进千家万户。加强源头参与,推动妇女权益保障地方性法规的修改,积极参与涉及妇女权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促进完善保障妇女权益配套法规。发挥职能作用,推动落实党政主导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有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进一步推动解决重难点问题,促进妇女各方面权益全面落实。强化维权服务,确保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深入城乡社区常态化开展走访关爱活动,把问题和矛盾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加大监督力度,主动向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提出有针对性对策和建议,推动落实公益诉讼制度,完善妇联“督促处理意见函”制度,促进法律落到实处。切实把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与妇女思想政治引领、促进妇女发展、家庭家教家风建设、防范化解风险、推动实施“两纲”等紧密结合起来,形成强大工作合力。

全国妇联权益部2023-01-01

 

 

充分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权益 文章下载

充分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权益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之三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在财产权益一章新增多项与农村妇女土地及相关权益的规定。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全国妇联权益部副部长(兼职)雷明光认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加大农村妇女权益保护力度,完善救济措施,充分保障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享有的权益。

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法律基础

雷明光调研发现,一些地方将外嫁女等排除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范围外。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登记,应当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上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为农村妇女权益保障提供了扎实的法律基础。”雷明光告诉记者,明确集体成员身份确认上妇女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联名登记,即应当将享有权利的妇女等家庭成员全部列明。在赋予妇女实体权利的基础上,该条新增切实可行的程序性规则,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协议应当将享有相关权益的妇女列入,并记载权益内容,既是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创新,也是法律保护妇女权益的具体表现。

第五十六条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该条将有力保障农村妇女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阻止征地拆迁不给妇女分补偿款、嫁出去的女儿不能继承家中财产等问题的发生。”雷明光说。

针对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缺乏救济问题,雷明光告诉记者,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可以申请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协调,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针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改正。该条周密规定了地方政府、司法部门在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中应当履行的职责,为权益受到侵害的妇女维权指明了具体方法和路径。

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 营造保障妇女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按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符合一定情形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其中第一种情形就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将涉及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纳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范围,正是充分发挥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作用、监督保障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统一正确实施的应有之义。”雷明光说,按照该条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就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情形包括: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时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享有的集体收益受到侵害;妇女享有的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受到侵害;妇女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益受到侵害。

对于检察机关如何更好作为,雷明光建议,要依法妥善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严厉打击各类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行为;充分履行检察监督职能,综合运用公开听证、检察建议、联席会议等方式,开展全过程、跟进式监督,加强与相关责任单位协作配合,完善联动保护工作机制;定期总结发布各地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检察公益诉讼的典型案例;检察机关可联合妇联等共同加强对保障妇女权益和公益诉讼的普法宣传,积极营造妇女权益保障的良好法治环境。

中国妇女报2023-01-05

 

 

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新飞跃 文章下载

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新飞跃

■ 李明舜

制定于1992年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一部保障妇女人权的基本法律,它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颁布和实施,在我国妇女权益法律保障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标志着我国保障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这是该法实施30年以来、继2005年、2018年两次修改后的第三次大修,这次全面修订在原有规定基础上,积极适应新时代、新任务、新要求,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法治成果,实现了新时代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新飞跃。

实现由关注保障妇女权益为主到关注妇女权益保障与妇女全面发展相结合的飞跃

1992年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当时是基于“充分发挥妇女的伟大作用,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需要”“保障妇女基本权益的现实需要”“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建设的需要”“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应该履行的国际条约义务”。

这次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不仅在其立法目的中增加了促进妇女全面发展的内容,而且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为政府保障和妇联维护妇女权益的重要目标,这就明确了保障妇女权益与妇女全面发展之间手段与目的的关系,从而凸显了以妇女为中心、妇女本位的鲜明特色,这也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妇女权益保障立法中的集中体现。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把促进妇女全面发展作为重要的立法目的,就是要求新时代的妇女权益保障必须统筹兼顾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各方面的发展利益,必须有效解决制约妇女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必须统筹推进城乡、区域、群体之间妇女的均衡发展,必须协调推进妇女在各领域的全面发展。

实现由确定群体性标准为主到确定群体性标准与个体权益救济相结合的飞跃

妇女权益保障法制定实施以来,虽然在保障和维护妇女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司法化程度一直比较低,司法机关引用作为处理具体案件依据的情况屈指可数。

参与1992年制定和2005年修改的主要专家杨大文教授明确指出“全体妇女有其群体权益。妇女群众中的不同部分——次群体或亚群体,如女职工、农村妇女、女学生等,也有其各自的群体权益,对不同层次的妇女群体的权益提供各种有效的法律保障,应当成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主要内容,也是这次修法的重点所在。至于妇女的个体权益,女性公民作为权利主体,其法律地位是与男性公民完全平等的,任何人不得加以歧视和侵害。对那些其他法律中已有规定的问题,妇女权益保障法中无需重复规定”。

本次修订在关注妇女群体权益保障的同时,把妇女个体权益的保障作为修改的重点,不仅专章增加了救济措施,而且增加了很多针对性实操性很强的具体制度措施,完善了侵害妇女权益的法律责任制度,这就使个体妇女权益遭受侵害后有了明确的救济途径,特别是司法救济途径。

实现由目标导向为主到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的飞跃

本次修订前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基于重点保障妇女群体权益、确定处理男女两性社会关系即处理男女两个群体之间的原则和标准的出发点,因而在具体内容方面更多注重了坚持目标导向,不仅在立法目的和总则中确立了总体的目标,而且在各个具体权益的每一章的第一条中重申了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相应的权益目标要求。

目标作为对实现美好理想的概括和总结,是想要达到的境界或目的。坚持目标导向,就是以实现美好理想为工作目的,这有利于紧紧围绕既定目标开展工作,始终在目标指引的方向和道路上持续奋进。正是由于妇女权益保障法确定了相应的目标并明确了政府实现该目标应承担的保障责任,从而引领着我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取得了巨大的历史性成就。

但与此同时也要看到,坚持目标导向必须与坚持问题导向相结合,只有“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才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我们要在坚持目标导向过程中,不断地解决目标实现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在不断克服困难、解决问题中向着既定目标迈进。为此,本次修订把坚持问题导向作为一项基本原则,“在深入开展调研基础上,着力研究解决职场和校园性骚扰、就业性别歧视、拐卖妇女等妇女权益保障领域的痛点、难点问题,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为妇女更好兼顾生育与事业提供支持,着力优化妇女发展环境。”

实现由倡导性规定为主到倡导性规定与实操性规范相结合的飞跃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法律规范和制度机制方面实现了由倡导性规定为主到倡导性规定与实操性规范相结合的飞跃。这主要体现在新增和完善了党政主导的保障妇女权益工作机制(第三条)、男女平等评估机制(第八条)、分性别统计调查制度(第九条)、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制度(第四条)、侵害妇女权益发现报告制度(第二十二条、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七十九条)、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制度(第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七十七、八十条)、就业歧视防治制度(第四十二、四十四、四十五、七十七、八十三条)、孕产期特殊保护制度(第四十七、四十八、五十一条)、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第六十七条)、督促督查制度(第七十三条)、联合约谈制度(第七十四条)、公益诉讼制度(第七十七条)、告诫制度(第八十条)等十三项具体的制度措施上。

上述制度机制的完善,增强了保障妇女权益规定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织密了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之网,使保障妇女权益的法治屏障更加坚实。

实现由平等权益的特殊保护为主到平等权益的特殊保护与特殊权益的重点保护相结合的飞跃

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法,重点并不在于要全面确认妇女的各项权利,而是要通过若干保障性的、协调性的、补充性的和制裁性的规定,将宪法、法律中的有关男女平等和妇女权益的规定系统化、制度化,全面确立妇女权益保障的法律机制,通过对妇女享有的与男子平等的权益予以特殊保护,从而使妇女平等权利的享有和行使真正落到实处。

本次修订在坚持对妇女的平等权益予以特殊保护的同时,强化了对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和弱势妇女群体的权益予以重点保障。这主要体现在对妇女生育选择权的保障(第三十二条)、对妇女生育安全权的保障(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生育保障权的保障(第三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等条款上。

总之,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妇女工作、保护妇女合法权益重要讲话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关注并充分考虑了两性的现实差异和妇女的特殊利益,反映了新时代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和实现妇女全面发展的新要求,强化了妇女权益的制度保障,使保障妇女权益的理念更加先进、制度更加完善、措施更加有效,不仅实现了我国新时代妇女权益法律保障的新飞跃,而且对国际妇女人权保障贡献了中国方案,推动和引领国际妇女运动的发展。

[作者系中华女子学院(全国妇联干部培训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中国妇女报2023-01-11

 

 

湖北省女代表女委员建言献策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为职场女性生育“解忧” 文章下载

湖北省女代表女委员建言献策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为职场女性生育“解忧”

在日前召开的湖北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和湖北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来自湖北省妇联系统的代表委员向大会建言:应通过切实保障女性就业权益,为职场女性生育“解忧”。

湖北省人大代表、省妇联主席邓长青提到,2022年,湖北省妇联联合武汉大学团队针对湖北省职场女性生育行为与职业发展状况展开了调查。调查显示,三孩政策出台以来,职场女性的生育意愿不强,女性职业发展状况有待得到改善。主要体现在女性就业稳定性、保障充分性有待提升。其一,职场女性隐形就业歧视问题仍然存在。女性在职场门槛的进入上比男性面临更严峻挑战。其二,女性职场发展状况弱于男性,在职业分布、工作层级、工资收入多方面处于弱势。其三,女性在职场中的产假、哺乳假、育儿假、生育津贴等合法权益未完全得到有效保障。最终导致职场女性在生育选择与职业发展之间面临“生”“升”两难的困境。

由此,邓长青提出四个方面的建议:首先,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减轻企业用工成本。完善税收政策,减免用人单位税收。对生育女职工达到一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减免一定的税收,同时为生育女职工代缴休产假期间的社保,切实减轻企业的负担。

其次,高质量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以解除家庭后顾之忧。由相关部门牵头,引导普惠型托育机构发展。加快托育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由湖北省教育厅联合湖北省内各大专院校增设托育相关专业,推进托育服务的职业化、专业化和本土化的发展。

再次,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严格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法规。用人单位应积极落实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同时,延长男性陪产假时间,大力推行0~3岁幼儿的女性员工弹性工作制。

最后,改变传统文化观念,鼓励家庭分担育儿责任。孩子的养育不只是母亲个人的责任与任务,家庭中的其他成员参与到孩子的照料养育中。要强化父职角色,树立“奶爸”典型。从社会典型的宣传上入手,宣传男女共担家庭责任的先进性别文化,宣传推广男女平等文化,让男性参与育儿以及家务分担的观念深入人心。同时,为长时间参与育儿的老一辈父母提供育儿知识培训。引导女性提升自身规划意识和能力,使女性做好自身专业技能及核心竞争力的积累,增强自己对于职场的“不可替代性”,确保女性有更多时间投入职场。

湖北省政协委员、省妇联副主席张莉君提出了进一步保障女性平等就业权、加快构建生育养育成本共担机制、高质量推进托育服务体系建设、持续优化家庭生育环境等四条建议。她建议,可将家庭作为基本福利单元,强化住房、教育等支持措施,探索建立育儿补贴、提升多子女家庭公积金贷款额度等相关支持政策,减轻家庭育儿经济压力。同时,还可引导企业创建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通过弹性上下班、居家办公、灵活休假等各种方式,帮助解决育儿困难。

中国妇女报2023-01-17

 

 

广州市妇联:“一站式”服务织密妇女权益“保障网” 文章下载

广州市妇联:“一站式”服务织密妇女权益“保障网”

“谢谢你们!我得到服务中心律师的普法,懂得了维护妇女权益方面的知识。”一条来自服务对象李女士(化名)的短信,道出对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的感谢之情。

2021年,中心工作人员接到李女士来电,诉说自己和丈夫在生活中的矛盾和困惑。工作人员第一时间疏解李女士的情绪,为她联系律师志愿者。李女士到服务中心来访后,提出离婚念头以及希望能分到财产和额外补偿等想法,自述过程中情绪激动。工作人员耐心安抚,与她共同厘清思路、明确需求。在律师志愿者的建议下,李女士与丈夫最终达成共识。

律师志愿者评价说:“在本案中,夫妻双方有情感基础,通过加强沟通协商、拟定保证书的方式对夫妻共同财产做出约定,避免其中一方出现隐瞒财产等情况。我们从情、理、法多维度解决妇女群众的难题,有效化解婚姻家庭矛盾。”

这是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服务妇女群众的一个普通案例。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采访中了解到,近年来,广州市妇联充分发挥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一站式”维权关爱服务平台的优势,深化运用多方联动机制,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妇女干部+社工+法律+心理”多方联动机制

2014年12月,在广东省妇联、广州市妇联的指导下,广东省妇女维权与信息服务站(广州站)正式设立,并开通38613861维权服务热线。2022年,广州市妇联深化“万事兴”维权工程,升级打造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由曾获“全国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称号的广州市巾帼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承接实施。

据中心负责人介绍,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发挥“一站式”维权关爱服务优势,深化运用“妇女干部+社工+法律+心理”多方联动机制,通过“一窗式”受理、“全链条”保障,整合信访接待、维权热线、心理咨询、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婚姻家庭矛盾纠纷调解、普法宣传、社工服务、督导培训九大功能,为广大妇女儿童家庭提供暖心、专业、深度的维权服务,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此外,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积极探索“1+N”维权服务模式,通过建立维权分站,联动区妇联、法院等部门,推进服务下沉,将服务队伍力量精准触达每一位需要帮助的妇女儿童。

据统计,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2014年12月成立至今,累计接待处理妇女维权案件约7335宗,服务人次达25896人次。

开通心理服务热线,打造服务妇女暖心港湾

“想想一路过来,特别感谢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在我人生最低谷、最难熬的时候给予我的一份心灵港湾,一份支持,一份温暖,一份启迪。”2022年5月19日,张女士(化名)将一封感谢信和一面锦旗送到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张女士曾在2020年6月来访,因女儿出现厌学情绪而质疑自身价值的她,在工作人员和心理咨询师志愿者的帮助和辅导下,开启了一条个人成长的道路。接受一年多的心理咨询服务后,张女士逐步从困苦中走出,开始学习进修心理辅导方面的专业知识,由当年的服务对象逐步成为口口相传的“张老师”。“我愿意把我在广州市妇联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帮助下带给我的变化传递给身边有需要的人。”张女士说。

据介绍,2018年,在广东省妇联、广州市妇联指导下,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开通心理服务热线020-38613861转1,并于2019年承接“舒心驿站”项目,为全市妇女儿童家庭提供公益心理咨询、情绪疏导、家庭关系调适、危机干预等心理健康服务,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

2022年11月30日,心理服务热线开通24小时服务。另外,万事兴维权综合服务中心积极关注不同群体心理服务需求,2022年开展6场万事兴公益课堂心理健康课程,并针对职场女性、老年人、居家隔离人员和防疫一线工作人员、志愿者、孕产妇群体等开展6场团体心理辅导活动。

中国妇女报2022-12-28

 

 

如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单位给出路线图 文章下载

如何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单位给出路线图

——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座谈会综述

1月11日,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座谈会在京召开。今年1月1日,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正式实施。多位相关单位负责同志表示,将全面学习把握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论述,积极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推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

“这部法律是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是我国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宁说,近年来,各方面关于修改完善法律的呼声较高,修订草案两次在网上征求意见,分别收到40余万、30余万条意见,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之一。

李宁介绍,此次修改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坚持从实际出发,系统总结提炼妇女权益保障工作的实践经验和成功做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有效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立足中国国情和传统文化,不照搬照抄西方制度与做法。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审议通过后,上海市第一个制定妇女权益保障条例,四川、福建等地已将修改妇女权益保障法实施办法纳入地方立法计划。

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国务院妇儿工委副主任兼办公室主任黄晓薇表示,将加强宣传倡导,大力开展“建设法治中国 巾帼在行动”,为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加强源头参与,积极参与妇女权益保障法配套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修改,推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法律体系;加强部门联动,落实党政主导的妇女权益保障工作机制,推动完善妇女权益保障制度、打击侵犯妇女权益违法犯罪等;加强基础工作,持续做好重点人群和家庭走访关爱、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化解和对困境妇女的救助服务等,把维权工作做在平常抓在经常落到基层。同时,履行国务院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职责,推动政府部门共同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女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教育部副部长王嘉毅表示,将进一步保障女性平等受教育权,进一步改善女童受教育条件,进一步提升女性教育发展水平。多渠道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大力发展公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园提供普惠性服务,确保2025年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以上。推进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持续扩大女性接受高中阶段教育机会,确保到2025年高中阶段教育毛入学率提高到92%以上。

王嘉毅表示,将提升教育资助精准化水平,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女童纳入教育资助范围。加强对残疾儿童、随迁子女、留守儿童、困境儿童等特殊群体女生的教育关爱,给予生活、学习和思想上的关心帮助,强化心理辅导和人文关怀。落实基础教育质量评价指南,指导学校平等对待每名学生,不让一名学生因为性别等因素而受到歧视。全面实施基础教育新课程新教材,强化性别平等教育以及青春期性健康、性侵害预防教育。落实做好女性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等政策,组织女大学生专场招聘,提升女生就业竞争力。加快健全终身学习体系,扩大老年教育和社区教育资源,助力妇女终身学习。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机制,推动提高家长性别平等意识,引导树立科学教育观。

制定完善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反性骚扰执法指引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妇女人身和人格权益保护。公安部副部长杜航伟表示,公安机关将常态化开展打拐、打击性侵、“扫黄打非”等专项行动,快破现案、深挖隐案、攻坚积案,紧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犯罪团伙和重点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会同各职能部门,对容易滋生违法犯罪的场所和重点领域开展常态整治,建立健全强制报备、检查暗访、研判核查、“一案双查”等工作机制。严格落实旅馆对入住未成年人及同住人的身份核验,最大限度预防侵害妇女权益犯罪发生。制定完善公安机关反家庭暴力、反性骚扰执法指引,规范警情接报、现场处置及案件办理工作,及时制止惩戒不法分子。推动各地各部门深入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及实施细则,加强被拐妇女儿童的救助、安置等工作。充分发挥基层派出所工作优势,广泛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普法宣传工作。

民政部副部长张春生表示,要深入实施《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细则》,做好打拐解救帮扶工作;加快推进村(居)民委员会下属妇女和儿童工作委员会建设,协助政府做好督促监护人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工作;进一步做好低保等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为符合条件的老龄妇女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和履行机制,保证村规民约不出现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权益的内容;大力推进婚姻登记机关设置婚姻家庭辅导室和社会工作专业岗位,探索离婚冷静期内对当事人开展婚姻危机干预的有效方法和措施。加快推进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修改,充实完善保障妇女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的政治权利和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财产权益等方面内容;研究制定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建设等政策文件,细化完善具体要求,加强城乡社区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深入推行城乡社区议事协商目录制度,进一步指导各地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纳入议事协商目录;推动制定《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为老年妇女提供有针对性的养老服务。

强化监察执法 适时修订人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司法部副部长左力表示,将落实好“八五”普法规划,加大对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力度,推动宣传工作长效化。开展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备案审查、执法监督、法律服务等工作,全力推进妇女权益保障法贯彻实施工作。配合有关单位开展好法规政策性别平等评估工作,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积极应对生育政策调整影响,聚焦消除就业性别歧视,明确性别歧视具体情形,并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副部长俞家栋表示,要把解决就业性别歧视作为促进妇女高质量充分就业的重要内容,完善妇女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就业机制,搭建女性就业创业服务平台,探索更多适合女性的弹性工作模式,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平等享受福利待遇、晋职晋级、职称评聘等制度。强化监察执法,适时修订人社领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增加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的执法事项,加大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规范劳动用工等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配套措施,密切跟踪法律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研究完善相关政策举措,同时研究促进平等就业法规政策,配合有关部门继续完善生育休假相关政策,夯实妇女劳动权益制度保障。

国家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国家中医药局党组书记余艳红表示,将抓好普法宣传和制度完善,强化妇女疾病综合防治,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完善婚前、孕前、孕产期和产后保健制度,加快建立妇女全生命周期系统保健服务模式。加快推进《产后保健工作规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等卫生健康领域配套规范规章制度修订工作,抓紧完善妇女健康相关政策、法规和标准体系。即将与教育部、财政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等10个部门联合印发《加速消除宫颈癌行动计划(2023—2030年)》。积极协同相关部门,督促用人单位定期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疾病、乳腺疾病检查以及妇女特殊需要的其他健康检查。加快实现“省、市、县均设置1所政府举办、标准化的妇幼保健机构”。

中国妇女报2023-01-12

 

 

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文章下载

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系列解读之四

  在全国人大妇女权益保障立法小组特聘专家、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婚姻家事部主任高蕾看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鼓励婚前体检,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要求记载其姓名等权利,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共同财产查询、夫妻共同财产申报制度,离婚时家务劳动经济补偿等制度,为妇女婚姻家庭权益提供坚实保障。

  鼓励婚前体检保障结婚自由权、选择权、知情权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国家鼓励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前,共同进行医学检查或者相关健康体检。

  近年来,是否应该实行婚前体检引起广泛讨论。“我国早年实行强制婚检,直到2003年10月正式实施的婚姻登记条例将强制婚检改为自愿婚检。强制婚检取消后,全国各地婚前检查人数直线下降,与此同时,调查数据显示新生儿出生缺陷率大幅上升。”高蕾告诉中国妇女报全媒体记者,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未将婚检恢复“强制”,而是“国家鼓励婚前体检”,与民法典规定的重大疾病告知义务制度相衔接。

  “法律把是否选择与一个有疾病的人结婚的权利交给了当事人,不再禁止有疾病的人结婚,是对结婚自由权、选择权、知情权的保障。”高蕾表示,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充分尊重公民结婚自由的前提下,鼓励婚前体检,可以最大程度避免一些婚姻纠纷。

  财产联名登记和知情权保障妇女依法享有夫妻共同财产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

  高蕾表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实践中,由于限购政策、贷款要求等原因,房产可能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且大多数都是登记在男方名下。这导致离婚诉讼中需要有证据证明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即使证明是夫妻共同财产,依旧存在一方权益被侵害的风险。”高蕾说,我国很多城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时,通常并不审核不动产登记权利人是否有配偶、配偶是否同意。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未经配偶同意,出售房屋,买房人如果以合理价格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该房产,其购房行为就是“善意取得”,法律上优先保护买房人的利益。所以,如果女方发现了夫妻共同财产被男方卖掉,无法追回房产,只能向男方追要售房款。这种情况下售房款一般早已被转移或者挥霍,很难追回。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六十六条增加了一款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联名登记的权利,可以最大程度保障妇女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高蕾说。

  第六十七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如果没有查询权或者知情权,当事人可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完全不知晓,或者只知晓了一部分,而且一些财产登记机关会以保护隐私为由拒绝为配偶一方提供查询。”高蕾告诉记者,第六十七条规定了财产知情权,即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都有权利去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的所有财产。当不能自行查询的时候,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避免了夫妻共同财产被隐匿,极大地保护了夫妻一方财产知情权。

  共同财产申报制度有效杜绝隐匿夫妻共同财产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以前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为了让财产调查过程更为简便高效,在诉讼当中要求双方申报财产,但并没有强制力。本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的夫妻财产申报制度,明确为夫妻双方的法定义务。”高蕾告诉记者,同时,按照该条款的规定,如果一方不如实申报,又被对方申请法院调查令查出来的话,相当于隐瞒了夫妻共同财产,就要承担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弥补女性为家庭的付出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高蕾告诉记者,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最早出现在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中,当时限定为适用于分别财产制的夫妻。民法典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都去掉了该制度的限定条件,适用于所有夫妻财产制。

  “很多人在讨论家务劳动补偿时,都会不自觉地把目光放在全职太太身上,但事实上该规定适用对象并不只是全职太太。”高蕾说,无论全职还是非全职太太,只要为家庭付出较多义务,承担了更重的家务劳动责任,甚至为了照顾子女老人或者是成全对方事业,牺牲了自己的个人成长,人力资本受到减损,同样可以要求补偿。

高蕾强调,家务劳动补偿是负担较多家庭义务的一方已经平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前提下,获得的额外补偿,并不是把婚姻存续期间家务劳动通过市场化的形式计算出一个数额。家务劳动补偿实际上补的是为家庭付出这一方人力资本的损失。

中国妇女报2023-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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