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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总结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残联

题目: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新政策

资料提供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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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中国残联关于贯彻落实《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2019年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举措,为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为贯彻落实好《总体方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进,全面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要求。

(一)着力推进按比例就业,实现与用人单位互利共赢。各地要将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作为衡量残保金是否“有效”征收的首要标准。在优化残保金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同时,确保残疾人就业平稳增长。

(二)落实好“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要求,确保支持残疾人就业经费投入。推动财政部门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投入,保障各项支出,特别是要提高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直接奖补比例,通过这一方式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调动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三)汇集各方力量,形成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力。按照政府部门分工负责、残联组织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方针,推动《总体方案》各项规定有效落实。坚持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就业保护、就业服务等各项制度,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多措并举,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二、完善残保金各项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

(四)规范征收。根据《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保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保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等文件要求,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明确残保金分档和暂免征收等具体细节;文件规定以外的残保金减免要报财政部审批。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劳务派遣计入用工单位的具体认定办法。各地要规范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优化审核程序,精减审核材料,有条件的要实现网上审核,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五)确保使用。协调财政部门,细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支出科目,加大投入,切实发挥残联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方面的作用,满足用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各类支出。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补贴和奖励办法,明确各项补贴和奖励标准,包括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残疾人实习见习补贴等标准,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场地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金融扶持标准,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各项补贴标准等;包括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下单位招用残疾人奖励标准等。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各类培训机构按培训效果付费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各类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按服务成效付费的奖励标准;出台为残疾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残疾人就业创业励志典型以及国际国内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的表彰奖励办法。各地要积极探索基地就业、平台就业等按比例就业新形式。

(六)强化监督。配合财政部门,将上一年残保金收入情况、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就业支出情况、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协调民政部门共同明确社区服务机构跟踪残疾人信息办法。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将按比例就业及残保金缴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办法。协调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协调党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管理部门,持续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七)建立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各地要在现有的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本地化工作力度,逐步积累残疾人基本信息、个人特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历、就业需求、就业状态、获得服务等数据,形成残疾人就业全流程服务信息档案系统;逐步建立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残疾人职工信息、省际间就业审核数据定期查重比对机制在内的全国按比例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证书管理的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起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

(八)规范残疾人培训管理。中国残联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和培训证书目录,实施培训证书证明统一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以就业转化率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扩大政府购买培训规模,对培训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服务;要对培训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考核,建立通报和进退机制;要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培训有效性和针对性。跨地域参加培训的残疾人,由户籍地给予适当补贴。

(九)加强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鼓励通过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意识。要定期开展就业服务人员和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将服务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要加强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就业示范单位、能力测评机构等机构人员的培训,规范管理和服务。

(十)做好人力资源开发。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采取社会化方式逐步建立人力资源专家团队,面向用人单位、就业实训基地、培训基地等,有效开展职业康复训练、能力测评,心理咨询、岗位支持、求职定向指导等个性化服务,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就业创业。

(十一)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加大政策宣传和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挖掘安置残疾人就业潜力;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岗位开发、岗前培训、稳岗培训、转岗培训,督促落实社会保险、签订协议,规范用工行为;提供岗位信息发布、人力资源推介、雇主培训、就业环境改造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引导用人单位加入社会责任联盟,参加年度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十二)加快推进就业服务标准化。中国残联将继续完善就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总结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岗位开发与购买、职业能力测评、创业服务指导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并按照要求规范开展工作,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的标准化。

四、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结合当地残疾人就业实际,推动政府尽快出台《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地方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各级残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到人,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就业动态管理制度,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以就业转化率和稳定性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中国残联将根据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十五)加大社会宣传。各地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用人单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要树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典型,进行宣传和表彰,发挥示范作用。

临汾市人民政府2020-8-24

 

 

天津:关于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天津:关于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

近期,全国多地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天津市启动了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专门成立了疫情防控领导小组并就疫情防控工作做出了重要部署。为贯彻落实好我市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更好地保障每一名残疾人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残疾人个体就业、自主创业人员(以下简称:自主创业人员)和盲人按摩机构等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就业单位),要加强学习党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的指示精神和部署要求,及时了解掌握全国和我市疫情动态和防控政策,增强自身的疫情防控意识和守土有责的责任感,以积极的心态投入到联防联控工作中。

二、建议自主创业人员和集中就业单位,凡经营服务范围不涉及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用品生产运输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食品生产、物流配送等行业)和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暂不开工,按照我市统一规定的时间复工。

三、对经有关疫情防控机构同意确因社会公共生活和居民日常生活需要允许开工的,需做好以下防控事项:

1、要充分认识到现阶段疫情防控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2、集中就业单位要切实做好员工春节前放假以来的行程统计记录,对于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返工人员,按照规定严格落实医学观察、体检等措施,必要的要有隔离措施,确保做到保安全、全覆盖、不疏漏。

3、复工前在工作场所要在醒目位置张贴公告,宣传普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知识;加强宣传引导,消除员工恐慌心理;提前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清扫及消毒工作,明确责任人和制定落实制度,确保工作场所保持良好秩序。

4、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和做好宣传引导工作。自主创业人员和集中就业单位员工在放假期间和复工以后,尽量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如必须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务必全程佩戴口罩,进入居住地和工作场所要做好洗手和消毒处理。

5、进入工作场所前自觉接受体温检测,体温正常可进入工作场所工作。若体温超过37.2℃,切勿进入工作场所工作,回家观察休息,必要时到医院就诊。

6、盲人按摩设施、用品要定期清洗消毒,发现客人有不停的咳嗽、打喷嚏现象或体热发烧应耐心做好解释劝离。进入工作场所、按摩服务前后、饭前便后、接触污物后和工作结束后,要规范洗手消毒。

7、工作场所内必须做好日常消毒工作,勤开窗、常通风,建议每天通风3次,每次20至30分钟。人与人之间保持1米以上距离,多人一起工作时佩戴口罩,接待外来人员双方佩戴口罩。

8、避免扎推用餐。餐食打包带回,错开用餐时间,员工单独用餐。上班建议行走楼梯,避开电梯有限空间造成交叉感染。

配合防疫检查。如遇社区等管理部门健康询问检查,要认真、全力配合。

9、下班后禁止参加聚会和集体活动,不去影院、KTV、商场等人群密集场所。

10、做好疫情检查工作。工作和生活过程中,发现自己或身边出现疑似疫情,可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耽误病情,以免贻误救治的最佳时机。

11、加强联系,及时互动。残疾人朋友之间要通过微信、短信、电话等方式加强联系,如在疫情防控中遇到困难,及时向当地社区、政府、残联报告并寻求指导帮助解决。

登录中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推出的面向全国残疾人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的互联网服务平台)了解更多的残疾人招聘、就业创业信息哦。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0-2-5

 

 

四川:出台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新政策 文章下载

四川:出台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新政策

四川省政府残工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各地执行,帮助更多残疾人更好地就业创业。

《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就业创业渠道、保障措施等4项、11条政策措施,并明确了责任单位。

一是在总体要求方面,明确了“以人为本、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政策优先、自主作为,在保障残疾人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基础上,再给予特殊帮扶”的工作原则,以及“到2025年,残疾人总体就业状况不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的工作目标。

二是在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方面,完善和细化了加强文化教育、提高就业能力、提升创新创业水平等政策措施。明确了扩大高中阶段特教资源和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单招单收残疾考生的高校所数和招生规模;开展听障残疾人教师资格认定试点等内容。要求5年内保证每个市(州)至少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开设高中(职业高中班);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把残疾青年作为重点;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开展免费的创业培训和提升培训。

三是在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方面,完善和细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大力开展辅助性就业等政策措施。明确了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遴选、选聘等方式,定向从基层选调残疾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可定向招录(聘)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担任教师,可通过考核方式招聘;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残疾人比例超过1.6%、不足25%的可给予奖励;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等内容。

四是在保障措施方面,完善和细化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加强舆论引导等措施。明确了招用残疾人较多的单位,其内设的团委、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有残疾人参与;招用30人以上的,单设残联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整合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就业创业服务;全省就业创业大赛要设立残疾人参赛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助残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补助等支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20-1-17

 

 

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 文章下载

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三条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关于评比表彰工作有关规定,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就业促进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积极采取措施,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五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在岗工作,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所招用的残疾人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区(含新区,下同)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按以下标准给予补贴和奖励:

  (一)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

  (二)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残疾人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部分给予补贴。

  (三)招用奖励。用人单位每招用1名残疾人,每月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给予奖励。

  (四)岗位补贴。对在岗的残疾人,每人每月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的标准上浮2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不列入工资计算。

  第六条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经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后,每超比例安排1名户籍残疾人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1.2万元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经就业年度审核后,每超比例安排1名户籍残疾人就业,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3000元奖励。

  第七条 下列单位可根据残疾人就业、培训环境和设施设备情况向区残联提出无障碍改造申报。经市残联评估、审核、现场验收后,给予无障碍改造补贴:

  (一)集中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

  (二)安排残疾人(连续在岗两年以上)就业总数10人(含10人)以上的用人单位。

  (三)安排残疾人(连续在岗两年以上)就业总数5人(含5人)以上且属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

  (四)安排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机构。

  (五)以培训残疾人为主(连续两年以上75%的培训对象均为残疾人)的培训服务机构。

  补贴标准为:按照残疾人数量计算,每名残疾人5000元,每家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15万元,三年内不能重复享受。实际改造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改造费用补贴。

  第八条 各级残联应根据本行政区域残疾人数量、分布情况和就业需求,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扶持残疾人街道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社会组织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对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残疾人按以下标准给予出勤津贴、岗位津贴、职业训练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按每人每天30元给予出勤津贴;按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岗位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职业训练津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参加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 各级残联应针对残疾人的特殊就业困难,通过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动员社会力量为残疾人和用人单位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支持性就业服务。支持性就业服务对象范围为:

  (一)智力残疾人。

  (二)精神残疾人。

  (三)有手语翻译需求的听力残疾人。

  (四)经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3次推荐就业未能就业的残疾人。

  各级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组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培育和扶持符合条件的机构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在就业辅导员和工作同伴的帮助下,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

  市残联遴选组建支持性就业督导员队伍,协助开展支持性就业服务评估并为社会机构支持性就业服务提供技术和服务指导。

  第十条 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在本市就业,且所安排残疾人在岗连续就业一年及以上,每安排1名残疾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通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制等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的,由区残联按每人每月400元标准给予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并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6个月。

  第十二条 各区残联可通过购买盲人按摩服务,为本辖区内有保健、康复和训练需求的残疾人提供服务,并根据需要配套相关设施设备和工作经费。

第三章 创业扶持

  第十三条 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自主创业,自创业实体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运营满一年的,在自主创业三年内可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提出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

  对1至2名残疾人创办并自主经营个体工商户、企业、社会组织的,给予自主创业残疾人3万元的创业补贴;对3名及以上残疾人联合开办且参与经营企业、社会组织的,以2人为基数,每超1人增加1万元的创业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

  每名残疾人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创业补贴,自主创业超过三年,或已享受本市同类补贴的,不得再申请或接受本项补贴。

  第十四条 残疾人创办的企业、社会组织经各级残联批准,可免费入驻其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免费入驻期限不超过三年。

  鼓励单位和个人探索创新残疾人就业创业项目,市残联可遴选就业创业优秀助残项目,经市残联组织专家评审后,单个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经费,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5个。

  第十五条 自主创业残疾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创业实体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2000元,由户籍所在地的区残联给予场地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通过互联网形式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可根据本人实际支出的网络平台管理费申请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十六条 市残联定期举办残疾人自强及助残项目评选大赛,对获奖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一项目只可享有一次本项资助)。

  第十七条 区残联对盲人开办并取得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的机构每年给予软件等费用补贴1万元。

第四章 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等学校(含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和企业举办的技工学校)残疾人学生在毕业学年内实习或毕业一年内见习,并与实习见习单位和户籍所在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签订实习见习协议的,按每人每月1500元标准给予实习见习补贴;接受残疾人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给予实习见习补贴。单位和个人享受实习见习补贴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含)。

  第十九条 残疾人参加本市或就业地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且累计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培训费用资助。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费用资助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 残疾人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资格)证书的,区残联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职业技能培训奖励在单一年度内按最高培训等级(资格)实行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 市残联奖励参加职业技能竞赛获奖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参加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赛事级别和获奖情况,给予每个获奖项目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参加各级残联主办的职业技能培训的残疾人,给予每人每天30元综合补贴。

  各级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的力度。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残联、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职业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和残疾人不得重复享受政府同类补贴、资助、奖励。任何组织或个人有截留、挪用、骗取或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就业状况和残疾人就业工作任务,加大资金保障力度,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本办法所需经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各执行单位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专账核算。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以及服务流程,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人员。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2022-06-30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制度作用,降低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成本,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下文简称《总体方案》)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总体要求

残保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我省残保金制度建立以来,为促进残疾人就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与残疾人就业需求相比,相关制度还存在作用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亟需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各地各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河南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残疾人一个也不能少”的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统筹兼顾、以人为本、多措并举,进一步完善《河南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积极探索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征收管理

1.规范征收。实行分档征收,2020年至2022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三年内按应缴费额90%征收。2020年至2022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小微企业的残保金。明确征收上限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为所在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责任单位:省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联)

2.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基地就业、平台就业等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劳务派遣公司作为用人单位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应由所服务的用工单位缴纳。(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残联)

(二)规范资金使用

3.做好资金保障。各级财政部门统筹中央和省财政安排的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确保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安排不与收入规模挂钩,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根据发展需要、财力可能及项目成熟度统筹安排,满足相关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

4.加大激励力度。按规定落实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残疾人实习见习补贴、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各项补贴,对没有明确相关标准的按规定明确补贴标准。依据国家表彰奖励有关规定,对为残疾人就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残疾人就业创业励志典型及国际国内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进行表彰奖励。统筹残疾人事业发展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按规定在省定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补贴和奖励标准,加大力度表彰为残疾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责任单位: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民政厅、残联)

5.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参加“互联网+”创业培训,并通过网络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各类孵化基地(园区)对残疾人创业项目给予经营场地支持。加大对残疾人创业的培训、贷款、开业指导、项目推介等服务力度。(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残联、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6.提高职业培训质量。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岗前培训制度,建立以就业转化率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扩大政府购买培训规模,对培训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服务;对培训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考核,建立通报和进退机制;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培训有效性和针对性。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活动期间,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实行免费培训,并给予生活费、交通费补贴。(责任单位: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

(三)健全就业服务

7.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建全全省残疾人就业大数据,逐步积累残疾人基本信息、个人特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历、就业需求、就业状态、获得服务等数据,形成残疾人就业全流程服务信息档案系统。(责任单位:省残联、民政厅)

8.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组织和服务机构,为残疾人提供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心理测评、职业介绍、求职指导、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

9.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鼓励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在年龄、学历、专业等方面给予适度放宽,对工作岗位进行针对性调整。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对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残联)

10.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制定奖励标准,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

11.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鼓励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全省残疾人就业信息共享平台和全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责任单位: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税务局)

12.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

13.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应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残联应结合社区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就业辅导员根据残疾人信息档案系统为残疾人提供个性化服务,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责任单位:省残联)

14.加大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力度。对安置期满退出公益性岗位3个月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并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符合岗位要求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残疾程度为一、二级),可再次按规定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不超过2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残联)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定期总结、推广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确保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各项政策落实到位。(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税务局、残联,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二)加强协调配合。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积极稳妥推动工作,确保取得实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并适时推广。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加强审计监督,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审计厅、税务局、残联)

(三)加强监督监管。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政府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残联等部门和单位向政府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同时,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按规定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残联)

(四)加强舆论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与残保金和残疾人就业相关的政策解读,各级残联要积极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形成示范效应,推动形成社会共识。(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税务局)

河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2-2-18

 

 

四川出台11条政策措施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文章下载

四川出台11条政策措施 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

据四川省人社厅消息,为帮助残疾人实现自身价值,同全省人民共同迈进小康社会,近日,由四川省人社厅、省残联报送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领导同意,并经省政府残工委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由省残联、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等17个省级部门联合印发各地执行,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更好地就业创业。

《政策措施》主要包括总体要求、提升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就业创业渠道、保障措施等4项、11条政策措施,并明确了责任单位。

在总体要求方面,明确了“以人为本、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政策优先、自主作为,在保障残疾人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基础上,再给予特殊帮扶”的工作原则,以及“到2025年,残疾人总体就业状况不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的工作目标。

在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方面,完善和细化了加强文化教育、提高就业能力、提升创新创业水平等政策措施。明确了扩大高中阶段特教资源和办学规模;逐步扩大单招单收残疾考生的高校所数和招生规模;开展听障残疾人教师资格认定试点等内容。要求5年内保证每个市(州)至少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开设高中(职业高中班);青年就业见习计划把残疾青年作为重点;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开展免费的创业培训和提升培训。

在拓宽残疾人就业创业渠道方面,完善和细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残疾人、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大力开展辅助性就业等政策措施。明确了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遴选、选聘等方式,定向从基层选调残疾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可定向招录(聘)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担任教师,可通过考核方式招聘;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残疾人比例超过1.6%、不足25%的可给予奖励;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等内容。

在保障措施方面,完善和细化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和加强舆论引导等措施。明确了招用残疾人较多的单位,其内设的团委、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有残疾人参与;招用30人以上的,单设残联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整合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就业创业服务;全省就业创业大赛要设立残疾人参赛项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助残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补助等支出。

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1-14

 

 

太原:关于在全市开展2019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太原:关于在全市开展2019年度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等三部门《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和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明确征管职责和开展管户调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并税函〔2018〕36号) 的具体要求,为了确保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健康有序地进行,特制定2019年度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方案。

一、年审对象

太原市行政辖区内党政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和在各级税务局报税的国有、集体、股份合作、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其他企业、外地驻并单位、港澳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小微企业。

二、年审时间

2020年 月 日---- 月 日(每周二、五下午学习,公休日休息)。

今年我市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将推广使用山西健康码,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用人单位的办事人员,需佩戴口罩并出示绿色健康码,并自觉接受体温检测和办事登记,未提供绿色健康码,或出示黄码、红码人员,不得进入办事服务大厅。

三、年审程序

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认定、《太原市残疾人就业证》的办理;负责对各级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年审资料的审核、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的计算和征收;负责小微企业暂时免征保障金的备案等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负责对本辖区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不包括民办非企)缴纳保障金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核征收。

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照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结果进行税务申报。

市直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民办非企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市本级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审工作,并根据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年审认定结果,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回单1)》(附件1),向市级财政专户上缴保障金后,持缴款书第一联到市级年审机构领取缴款收据(第四联)。各县(市、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按同级残联与财政部门协商的缴款程序办理。

四、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年审所需资料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所需资料:

1、《党政机关 事业单位 民办非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附件2);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原件;

3、《太原市残疾人就业证》原件;

4、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须提供2019年度残疾职工第四季度工资表原件;民办非企须提供2019年度从业人员1-12月份工资表原件;

5、2019年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全年票据复印件及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征缴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6、2019年民办非企缴纳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全年票据复印件及2019年12月份企业养老保险征缴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7、2018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保障金缴纳凭证复印件或免缴保障金《审核表》。

(二)各类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审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附件3);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原件;

3、《太原市残疾人就业证》原件;

4、2019年度各类企业残疾职工第四季度工资表原件;

5、2019年12月份各类企业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6、2019年度各类企业缴纳残疾职工养老保险凭证全年票据复印件;

7、2018年各类企业缴纳保障金凭证复印件或免缴保障金《审核表》。

(三)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太原市残疾人就业证》所需资料:

1、残疾职工(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身份证原件;

2、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到4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军人证》(1到8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8级)原件;

3、劳动合同书原件;

4、残疾职工调动审批表原件或山西省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申请表原件;

5、残疾职工(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社保编号;

6、2019年度残疾职工第四季度工资表原件;

7、残疾职工近期红底免冠一寸照片3张、二寸照片1张。

(四)各用人单位根据以下资料向税务机关申报并留存备查:

1、《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审核表》(附件3);

2、2019年度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年人均工资相关资料;

3、2019年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票据复印件或免缴保障金《审核表》。

五、用人单位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及减免程序

(一)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

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54783元(省人社厅发【2019】30号文件公布2018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基数)。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三年内按全省平均工资基数50%征收。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以下的,三年内按全省平均工资基数90%征收。

(二)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缴纳保障金计算公式:

单位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度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2019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含)以上但低于1.5%比例的,三年内按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50%征收。

2、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1%以下的,三年内按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90%征收。

(三)重度残疾人就业人数及有关事项认定标准:

1、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1至3级)残疾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比例计算。

2、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

3、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相应计入安置比例并加强动态监控。

(四)保障金征收上限认定标准:

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仍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五)用人单位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程序:

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文件规定,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具体程序:

1、用人单位到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残疾人就业人数认定;

2、各类企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由本辖区税务机关负责办理保障金缴纳数额的认定;党政机关、全额、差额事业单位、民办非企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办理保障金缴纳数额的认定;

3、用人单位携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相关资料向各级年审机构提出申请;

4、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同意后报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省财政厅审批备案;

5、用人单位持相关部门的审批结果,到本辖区税务机关(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手续。

六、小微企业年审

(一)小微企业的认定标准:

根据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文件要求,自2020年1月1日起,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用人单位,在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备案后暂免征收保障金。

(二)小微企业申请备案所需资料:

1、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太原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附件4)一式四份;

4、对符合免征条件,并在规定的年审时间内提出申请备案的小微企业,由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根据企业上报资料,在《太原市小微企业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请备案表》签署意见,由小微企业负责向各级税务部门报备。

(三) 2019年度小微企业认定统计及汇总:

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年审结束后,填报《小微企业免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汇总表》(附件5),并将汇总表(含电子版)报至太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同时在每年6月30日前将本辖区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民办非企、小微企业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年审情况,包括既不安排残疾人就业又不缴纳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在符合上级部门制定有关保密制度的前提下,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残联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示,督促其履行法律责任。

七、年审机构

(一)根据国务院为企业减负的统一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具体要求,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化年审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的工作原则,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为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实现残疾人年审工作的无缝对接,促进我市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经与市税务部门协商决定,凡2019年12月31日前,已在市或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过往年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的各类用人单位,今年仍可到原年审机构或新登记税务部门参加年审;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开户(下户)的用人单位,应到新开户(下户)辖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参加年审。

(二)市本级年审地址:太原市羊市街33号(太原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11层就业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 8821988

联系人: 马宁轶

邮 箱: tycljyb@126.com

(三)各县(市、区)残疾人就业服务年审机构:

县(市、区) 咨询电话 联系人

小 店 区 7172127 范福生

迎 泽 区 8285714 强玉梅

杏花岭区 3382575 荀 倩

尖草坪区 5648128 仝晓荣

万柏林区 6352700 崔 凯

晋 源 区 6592590 郭丽芳

清 徐 县 5722164 王晋平

阳 曲 县 5521834 闫丽萍

古 交 市 5148700 徐千君

娄 烦 县 5326986 韩 洁

八、工作要求

(一)根据《全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晋财综【2016】8号)文件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在本通知规定时间内,按时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积极主动向征收机关缴纳保障金,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年审和缴纳保障金的,按照《实施方案》第四章第二十五条规定,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征收机关将全额计算并征收该单位的保障金。逾期不缴纳的按规定程序自欠缴之日起,将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保障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保障金年审、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对在保障金年审、征收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将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太原市残疾人联合会2020-3-17

 

 

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湖北省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

为抓好国家发改委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以下简称《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贯彻落实,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帮助新冠肺炎期间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纾困解难,降低吸纳残疾人就业企业成本,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有效有力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我省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优化征收,科学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

(一)实行分档减缴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至1.5%以内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二)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三)明确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含)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保金。当地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四)合理认定按比例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各级残联在审核残疾人就业人数时应计入用人单位安置比例并加强动态监控。

三、规范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五)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各地财政部门根据当地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际需求,合理安排残疾人就业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

(六)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进一步完善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资金补贴和奖励办法,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规定比例1.5%的用人单位给予奖励。上述补贴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市(州)残联商财政、人社部门制定,旨在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

(七)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为自主就业创业残疾人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各地残联积极协商相关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出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

(八)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专业培训机构开展“师带徒”、定岗式培训,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由各地残联会同人社等相关部门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组织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培训有效性和针对性。

四、强化服务,有效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九)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各级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购买服务等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

(十)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各级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

(十一)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残联部门积极协调党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管理部门,推动落实。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十二)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市(州)制定。

(十三)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各级税务部门和残联要合力推进残保金审核、征收数据互联互通,定期交换数据,并逐步实现全省信息共享。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十四)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各级残联加强基层残疾人就业辅导员队伍建设,全面落实残疾人就业实名制管理。残联所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与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工作衔接机制,结合残疾人需求调查动态更新,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开展残疾人就业需求分析,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

五、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十五)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各地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当地政府报告上一年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残联等部门向当地政府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发改部门将用人单位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等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严格落实《总体方案》,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

(十七)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加强协调沟通,形成工作合力。人社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10-21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文章下载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残疾人是一个特殊困难群体,需要格外关心、格外关注”。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对于缩小残疾人就业状况与社会平均水平差距、更好实现残疾人自身价值、帮助残疾人同全省人民一道共同迈进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就业创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政府推动,市场导向、社会支持,政策优先、自主作为,在保障残疾人享受普惠性就业创业政策和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的基础上,再给予特殊帮扶,进一步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拓宽就业创业渠道,到2025年,残疾人总体就业状况不低于全社会平均水平。

二、提升就业创业能力

(一)加强残疾人文化教育。

提高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义务教育阶段按每生每年不少于6000元执行,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其他教育阶段,由各地结合实际,适时适当提高残疾学生生均拨款标准,并将生均经费向残疾学生多的学校倾斜。

加大特殊教育投入,进一步扩大高中阶段特教资源和办学规模,5年内保证每个市(州)至少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开设高中(职业高中)班。

积极争取,逐步扩大单招单收残疾考生的高校所数和招生规模。对自费学习并取得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的残疾人,可向常住地县级残联申请学费资助。

绩效工资分配向特殊教育教师(含随班就读资源教师)倾斜,按照不低于当地中小学教师平均绩效工资水平15%的幅度提高特殊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水平。残疾学生因参加康复治疗等原因影响学习的,应及时安排补课,并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额以内给予教师适当的奖励性工资。引导特殊教育学校和相关高校合作,定期开展研讨和交流。鼓励慈善组织和特殊教育学校、相关高校合作,加大慈善捐助力度,帮助残疾学生解决生活、学习等困难。

(责任单位:教育厅、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民政厅等。排在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

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和相关高校要加强残疾学生职业规划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要安排残疾学生从事力所能及的勤工俭学,提升就业能力,减轻经济压力。选择一批优质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设残疾人培训专班,提升残疾人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并为其参加职业资格鉴定提供便利。将残疾青年作为重点,纳入国家三年百万青年见习计划,组织他们积极参加见习,享受见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开展听障残疾人教师资格认定试点,帮助其获得教师资格证书。

(责任单位: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

(三)提升残疾人创新创业水平。

各级残联要会同人社、教育、科技、农业、商务等部门,把创新创业教育融入残疾人培养成长的全过程,对有创业意愿和培训需求的残疾人开展免费的创业培训和提升培训。各级团组织要广泛整合各类青年就业创业资源,支持残疾人创新创业。落实支持创新创业的便利化措施,拓宽资金支持渠道,鼓励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开辟残疾人服务专区,为残疾人创新创业提供“一条龙”服务。

(责任单位:省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教育厅、科技厅、经济和信息化厅、农业农村厅、商务厅、财政厅、团省委等)

三、拓宽就业创业渠道

(四)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

建立残疾人定向招录和专项招聘制度。鼓励安置残疾人未达到法定比例的机关事业单位拿出专门的职位(岗位),面向残疾人招录(聘),进一步完善和细化体检标准,统一安排和组织实施。鼓励省、市、县各级党政机关拿出职位面向残疾人定向考录。省、市级机关事业单位,可通过遴选、选聘等方式,定向从基层选调残疾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可定向招录(聘)具有本市、县户籍或在本市、县长期生活的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招聘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残疾人担任教师,可通过考核方式招聘。因职能或岗位特殊不能或没有招录(聘)残疾人的机关事业单位,可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将招录(聘)的残疾人计入本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比例。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等)

(五)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残疾人。

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招用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招用残疾人比例超过1.6%、不足25%的,根据超1.6%比例招用人数,按照1000元/人.年的标准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可用于残疾职工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和无障碍改造等支出。

支持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发展,在政府采购中将其视同小微企业,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价格扣除等优惠政策,因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需要,依法履行有关报批程序后,可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对于满足要求的集中使用残疾人用人单位产品,集中采购机构可直接纳入定点采购范围。

各地开发一批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省残联、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工商联等)

(六)鼓励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

残疾人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按规定给予每人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残疾人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一定规模的农村种植养殖业等,可申请每年不超过1000元的灵活就业补贴。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扶贫小额信贷和康复扶贫贷款,为其提供信贷支持。

鼓励和支持残疾人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就业创业,商务厅等部门要鼓励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在电子商务平台设立残疾人服务专区。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

(责任单位:省残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商务厅、人行成都分行等)

(七)大力开展辅助性就业。

各地要统筹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持残疾人托养服务和辅助性就业。对相关机构开展残疾人托养服务的,各级残联可根据符合条件的托养残疾人数给予适当补贴。

将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到2020年,全省所有县(市、区)应至少建设一所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基本满足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的就业需求。对成立1年以上且运转良好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地在一次性建设、场地租金、无障碍环境改造、生产设备和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会保险等支出方面给予资金扶持。符合条件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可以申报认定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和城市建设与公用事业收费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省税务局等)

四、保障措施

(八)加强组织领导。

将残疾人就业纳入省委、省政府就业促进民生工程的重要项目和省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年度重点工作,作为对各地、各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由政府残工委牵头,教育、人社、民政、财政等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和信息共享机制,研究制定政策措施,督促指导落地落实。招用残疾人较多的单位,其内设的团委、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有残疾人参与;招用30人以上的,单设残联组织。  

(责任单位:省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九)加强公共就业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整合力量,为残疾人提供更加便利的就业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等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四川公共招聘网要设立残疾人专页,全国助残日要组织开展残疾人、残疾大学生专场招聘会。全省性职业技能竞赛和创新创业大赛要畅通残疾人参赛渠道,支持和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级各类比赛。支持残疾人成立保健按摩协会等自治组织。加强残疾人就业创业权益保护,对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查处并纳入征信系统。

(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商务厅、省残联、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团省委、财政厅等)

(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各地要加大就业创业补助资金投入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按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地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用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助残就业创业示范基地补助等支出。在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补贴政策时,可对残疾人所持残疾人证进行复核。

(责任单位:省残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

(十一)加强舆论引导。

全社会都要树立和践行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思想,努力消除社会偏见和就业歧视,为残疾人就业创业创造宽松的社会环境。要采取适合残疾人特点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大力宣传表彰自立自强、自主就业创业的先进典型。对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授予“五一劳动奖章”“五四青年奖章”“三八红旗手”等荣誉。

(责任单位:省政府残工委各成员单位)

巴中市人民政府2020-1-15

 

 

甘肃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甘肃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

为更好地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有效有力促进残疾人就业,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按照稳定制度框架、优化征收结构、规范资金使用、健全激励约束的思路,以完善残保金征收使用管理制度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积极拓展残疾人多元就业渠道,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就业,推动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兼顾。统筹完善、系统优化残保金征收结构,既稳定残保金征收制度框架,又积极回应企业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诉求,更好发挥残保金制度作用,通过“有效的征”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逐步形成就业增、成本降的良性循环,实现残疾人就业与用人单位健康发展互利共赢。

——坚持以人为本。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进一步用好用足残保金,完善精准奖补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以岗适人、因人设岗,更好满足残疾人就业需求,创造更具包容和人文关怀的就业环境,通过“有效的用”,提升残疾人就业能力,推动残疾人实现更加稳定、更有质量的就业。

——坚持多措并举。针对当前残疾人就业存在的突出问题, 以完善残保金制度为抓手,同步健全残疾人就业保护、就业支持、就业服务,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创业积极性,发挥多元主体合力,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二、优化征收结构,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

(三)阶段性实行分档征收政策。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5%(含)以上的,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含)-1.5%之间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四)暂免征收小微企业残疾人保障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残联)

(五)明确征收标准上限和社会平均工资口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城镇非私营单位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统计局)

(六)调整安排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按规定延长公益性岗位残疾人就业年限,并保留其低保等各项社会福利待遇,充分调动残疾人就业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三、规范资金使用,更好保障残疾人就业

(七)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完善残保金使用制度。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各级政府每年将一定比例的当地残疾人保障金收入用于支持保障残疾人就业,并列入当地政府财政预算。根据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合理安排相关支出,不得以收定支。(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八)加大对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激励力度。合理调整残疾人就业岗位补贴、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改造补贴等补贴标准;各地根据实际制定“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奖补办法”,明确奖励资金适用范围,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通过正向激励,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积极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九)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鼓励和引导残疾人利用“互联网+”等形式自主就业创业,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补贴和金融扶持政策。同时,各地应根据实际对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利用残保金给予一定的扶持。(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提升职业培训质量。积极支持残疾人就业培训,进一步提升资金使用效率。依托残疾人有就业意向的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资源、专业培训机构采取集中与分散、线上与线下、送课上门、师带徒、定岗培训等方式,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增强劳动就业能力。按培训效果付费,将就业转化率和稳定就业时间作为付费依据。根据残疾人特点,制定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按规定开展残疾人免费职业技能培训行动,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四、强化监督,增进社会支持

(十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财政部门每年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向同级政府报告上一征收年度残保金收入和残疾人事业支出情况,残联、税务等部门和单位向同级政府报告支持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情况。省、市、县三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残联将辖区范围内上述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由省级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将其失信行为记入信用记录,纳入甘肃省省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发展改革委、省残联)

五、健全服务,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

(十三)全面摸排残疾人就业需求信息。由残联指导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实时跟踪残疾人信息,采取分片包干形式,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建立残疾人求职信息档案,配合做好就业对接。建立健全全国联网的残疾人身份认证系统。(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四)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由残联牵头,组织各方力量,或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专业化组织和市场机构,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职业适应评估、职业心理测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方位、个性化服务。(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残联)

(十五)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充分调动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鼓励和引导用人单位针对残疾人状况,对工作岗位进行主动适应性调整,努力实现“以岗适人”。(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六)支持就业服务平台发展。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各地制定,所需资金从本级残保金列支。(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七)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省级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残疾人隐私的前提下,残联应当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机构开放与就业相关的残疾人信息数据。推进残疾人求职信息全省互联互通,并逐步实现全国信息共享。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八)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机制。积极发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事前事中事后全流程服务的作用,鼓励企业、残疾人职工、就业服务机构签订三方协议。大力推广雇主责任险、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保费由企业和残疾人合理分担,消除企业和残疾人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十九)建立残疾人就业信息跟踪反馈机制。残联和社区要持续跟进了解残疾人就业情况,对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用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解决。建立就业辅导员制度,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服务,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后面临的困难,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和就业质量。(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六、加强统筹,协同推进政策落地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创造条件帮助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更有效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作用,为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提供更好环境和更多支持,提高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及时协调解决残疾人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定期总结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好经验、好做法,具备条件的要适时推广。(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二十一)落实部门责任。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明确各方责任,分工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残疾人就业工作纳入当地劳动就业与人力资源发展政策体系,依法维护残疾人职工劳动保障权益。残联负责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的审核,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残保金的征收工作,进一步发挥其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等方面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对残保金的征收、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税务部门依据残联审核的残疾人就业情况,负责残保金征收。审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开展审计,对审计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按规定移送有关部门。(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审计厅)

(二十二)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在门户网站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和残疾人就业政策,提高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透明度,约束用人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引导社会各方面正确认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积极作用,适时组织残疾人就业励志典型和安排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开展宣讲等活动,形成示范效应,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共同营造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环境。(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人社厅、省残联)

甘肃省残疾人联合会2020-11-23

 

 

《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的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残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残联:

2019年底,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残联等六部门印发了《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以下简称《总体方案》),提出一系列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和服务举措,为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提供了重要遵循。为贯彻落实好《总体方案》,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党的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并进,全面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要求。

(一)着力推进按比例就业,实现与用人单位互利共赢。各地要将促进用人单位增加残疾人就业岗位作为衡量残保金是否“有效”征收的首要标准。在优化残保金征收、切实降低用人单位成本同时,确保残疾人就业平稳增长。

(二)落实好“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要求,确保支持残疾人就业经费投入。推动财政部门在一般公共预算中加大对残疾人就业的投入,保障各项支出,特别是要提高对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的直接奖补比例,通过这一方式降低用人单位用工成本,调动其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三)汇集各方力量,形成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合力。按照政府部门分工负责、残联组织积极推动、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方针,推动《总体方案》各项规定有效落实。坚持完善残疾人就业支持、就业保护、就业服务等各项制度,着力强弱项、补短板,多措并举,帮助更多残疾人实现就业。

二、完善残保金各项机制,保障残疾人就业

(四)规范征收。根据《总体方案》和财政部《关于调整残保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残保金缴费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9号)等文件要求,配合财政、税务等部门明确残保金分档和暂免征收等具体细节;文件规定以外的残保金减免要报财政部审批。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出台劳务派遣计入用工单位的具体认定办法。各地要规范按比例就业年审工作,优化审核程序,精减审核材料,有条件的要实现网上审核,为用人单位提供便捷、优质、高效服务。

(五)确保使用。协调财政部门,细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支出科目,加大投入,切实发挥残联在项目安排、资金使用方面的作用,满足用于残疾人就业相关的各类支出。完善残疾人就业资金补贴和奖励办法,明确各项补贴和奖励标准,包括用人单位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残疾人实习见习补贴等标准,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场地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金融扶持标准,辅助性就业机构的各项补贴标准等;包括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30人以下单位招用残疾人奖励标准等。协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制定各类培训机构按培训效果付费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标准,各类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机构按服务成效付费的奖励标准;出台为残疾人就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残疾人就业创业励志典型以及国际国内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的表彰奖励办法。各地要积极探索基地就业、平台就业等按比例就业新形式。

(六)强化监督。配合财政部门,将上一年残保金收入情况、残疾人事业和残疾人就业支出情况、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开。协调民政部门共同明确社区服务机构跟踪残疾人信息办法。协调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将按比例就业及残保金缴纳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平台办法。协调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完善残疾人就业及残保金信息共享机制。协调党委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资管理部门,持续推进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

三、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促进残疾人就业

(七)建立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各地要在现有的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基础上,加大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本地化工作力度,逐步积累残疾人基本信息、个人特长、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经历、就业需求、就业状态、获得服务等数据,形成残疾人就业全流程服务信息档案系统;逐步建立包括用人单位基本信息、残疾人职工信息、省际间就业审核数据定期查重比对机制在内的全国按比例就业信息管理系统;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培训机构、培训项目、证书管理的全国残疾人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起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

(八)规范残疾人培训管理。中国残联将建立全国统一的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和培训证书目录,实施培训证书证明统一管理制度,并向社会公示,逐步实现残疾人职业培训机构、培训项目的分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各地要建立以就业转化率为导向的培训机制,扩大政府购买培训规模,对培训机构开展全过程跟踪服务;要对培训机构开展满意度调查考核,建立通报和进退机制;要按照《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要求,结合市场需求合理设置培训项目,提高培训有效性和针对性。跨地域参加培训的残疾人,由户籍地给予适当补贴。

(九)加强就业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就业服务机构管理人员的素质提升,鼓励通过学历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创新意识。要定期开展就业服务人员和残疾人就业辅导员的培训,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将服务向基层社区和农村延伸。要加强对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就业示范单位、能力测评机构等机构人员的培训,规范管理和服务。

(十)做好人力资源开发。各地要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采取社会化方式逐步建立人力资源专家团队,面向用人单位、就业实训基地、培训基地等,有效开展职业康复训练、能力测评,心理咨询、岗位支持、求职定向指导等个性化服务,促进残疾人更高质量就业创业。

(十一)强化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主动深入用人单位,加大政策宣传和协调力度,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挖掘安置残疾人就业潜力;指导用人单位开展岗位开发、岗前培训、稳岗培训、转岗培训,督促落实社会保险、签订协议,规范用工行为;提供岗位信息发布、人力资源推介、雇主培训、就业环境改造和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引导用人单位加入社会责任联盟,参加年度残疾人就业服务系列活动。

(十二)加快推进就业服务标准化。中国残联将继续完善就业服务标准的制定。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总结残疾人职业培训、就业岗位开发与购买、职业能力测评、创业服务指导等方面的经验做法,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专业机构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实施细则,并按照要求规范开展工作,逐步实现残疾人就业服务方式、服务流程、服务质量的标准化。

四、工作要求

(十三)加强组织保障。各地要结合当地残疾人就业实际,推动政府尽快出台《关于完善残保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地方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责任分工。各级残联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负责,明确工作目标和进度安排,责任分工到人,保障工作经费,统筹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十四)强化督导考核。各地要完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和就业动态管理制度,通过第三方评估机构,建立以就业转化率和稳定性为导向的评价考核机制。中国残联将根据全国残疾人就业大数据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十五)加大社会宣传。各地要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政策,积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引导更多用人单位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要树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和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典型,进行宣传和表彰,发挥示范作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21-3-3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文章下载

《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文件解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残联发[2021]51号)(以下简称“办法”)的制定背景是什么?

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法定义务。《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务院出台的《残疾人就业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本条例和其他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扶持残疾人就业的责任和义务。

党中央、国务院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国务院领导同志多次在国务院残工委全体会议上对成员单位提出要求,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对此也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每年的公务员招录会议上都对此工作予以强调。为推动各类用人单位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切实履行法律和社会责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首次提出了“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要带头安置残疾人”的明确要求。2013年,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公务员局和中国残联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文件同时提出“放宽开考比例”“采取适当措施,努力为考生创造良好考试环境”等便利措施,并制定了“对于不履行义务的用人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等监督落实要求。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2013年7部门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名义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

随着“十三五”规划的落实,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国务院残工委成员单位面向残疾人定向招录公务员。上海、浙江、北京、江苏率先取得突破,在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机关和事业单位集中拿出一批岗位专门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福建、山东、吉林、山西、陕西、云南等地各级政府部门也积极开展相关工作,目前此项工作在多个省份已成为常态性工作,年均招录残疾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人员达到数百人。

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推动下,随着地方工作经验的日益成熟和残疾人大学生规模的日益扩大,《“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体量化目标,要求:“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编制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同时要求:“完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制度,制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置残疾人就业办法”、“合理确定残疾人取得职业资格和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等入职的体检条件,对于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的残疾人,应依法保障其平等就业权益”。为贯彻落实规划要求,中国残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资委共同制定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

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哪些方面进行了规范?

答:本“办法”是相关工作首个具有可作操作性的规范性文件。“办法”共分总则、安排计划和招录(聘)公告、考试、体检与考察、公示与监督、附则六章,共二十六条。整体体例与《公务员录用规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类似,依序对招录(聘)各个环节做出了规定。在符合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力争充分反映残疾人的特点和诉求。“办法”在招录(聘)公告发布和体检等环节注重于解决残疾人可能面对的各种歧视或障碍,在考试等环节重点强调了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和合理便利的要求,这也是我国作为《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签约国应当履行的义务。上述问题都是近年来残疾人招录(聘)工作中较为关注的焦点。

三、“办法”在保障残疾人权益方面有哪些亮点?

答:在招录(聘)环节,“办法”第七条规定相关部门制定的非定向招录(聘)计划和招考招聘公告,“除特殊职位、岗位外,不得设置限制残疾人报考的资格条件”“限制残疾人报考的特殊职位、岗位,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残联予以充分论证后发布”。第九条规定,面向残疾人的定向招录“可以给予适当放宽开考比例、年龄、户籍等倾斜限制”。这些规定让残疾人无论是参加面向公众的一般岗位还是面向残疾人的定向岗位招录(聘),其所受到的限制都大为减少。

在考试环节,“办法”对合理便利的具体内容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如“采用大字试卷、盲文试卷、电子试卷”、“由专门工作人员予以协助”、残疾人需要参加能力测评的“可以采取适合的考试方式”,“办法”还对残疾人申请合理便利的相关程序作出了规定。

在体检环节,“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标准由省级有关部门规定,这一规定将相关标准制定权利下放到省级,是对近年来部分地区在定向招录(聘)残疾人时已经取得经验的认可,也为更多残疾人进入相关用人单位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第十三条同时规定进入相关用人单位,“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不得额外增加与职位、岗位要求无关的身体条件要求”。残疾人填写体检信息时,常常因为是否将残疾视为身体健康条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办法”首次明确规定:“残疾人有权保护个人隐私,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在审核报考人信息时,不得以残疾本身作为是否健康的依据。除明确要求外,不得以残疾人未主动说明残疾状况作为拒绝录(聘)用的理由。”

在公示和监督环节,“办法”明确了各相关方面的责任。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相关管理部门的主要责任包括为定期的按比例就业公示和年审提供协助等。残联的责任是为相关用人单位在招录(聘)工作各个环节提供帮助和服务,同时“向国有企业介绍和推荐适合人选,帮助其开发适合残疾人的岗位”。用人单位的责任则包括如未履行按比例就业法定义务“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这也是对2013年7部门文件相关规定的再强调,同时“办法”还要求国有企业将“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予以披露”。

四、“办法”何时生效?后续需要关注哪些方面?

答:“办法”自2021年10月27日印发之日起生效,当前部分地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招录(聘)工作正在开展,“办法”的适时出台将能为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同时要实现国务院《“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确定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任务目标,需要各级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需要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办法”的适时出台,将能为相关工作提供有力支持。接下来,中国残联将密切关注相关工作推进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发现和解决问题,力求把好事办好,与有关部门共同努力,向关心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各级领导、广大用人单位和残疾人提交合格的答卷。

中国残联教就部2021-11-11

 

 

关于《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关于《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劳动权利,帮助残疾人就业增收,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以下简称“市残联”)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印发了《深圳市促进残疾人就业办法》(以下简称《就业办法》)。现就《就业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事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2011年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市残联会同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印发了《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加大残疾人就业扶持力度,推动残疾人就业工作不断发展。自2015年以来,国家和省市相继出台了《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等法规和政策。

目前,我市现行的办法出台已超过10年,在就业服务机构职责、就业新形态、补贴范围和标准等方面与目前的上位法规政策未能有效衔接,迫切需要进行修订。

二、《就业办法》的制定过程

《就业办法》从酝酿、起草到发布实施,历时多时。在此期间,市残联通过召开座谈会、走访残疾人、调研用人单位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我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广泛收集全国各地新出台的就业政策,充分吸收全国各地扶持残疾人就业的有效经验和做法。先后两轮征求市财政局、人力资源保障局、司法局、审计局、医保局等部门和各区政府意见,反复修改,十易其稿,最终形成公共服务凸显、特色鲜明、层次清晰、补贴明细、职责明确、操作便利的《就业办法》。

三、《就业办法》的意义与作用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残疾人就业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一是原就业办法各项补贴标准参照的是2011年居民消费水平,根据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发布的结果,从2011年至今,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累计增长24%以上。有必要适当提升补贴标准,更好发挥激励作用。二是随着“互联网+”就业形态加快发展,通过网络平台实现就业,有利于弥补残疾人身体的劣势,成为深受残疾人欢迎的一种就业形态。“互联网+”就业形式已变得越来越普遍,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支持性就业越发受到重视。新就业模式需要在就业政策上进行覆盖。三是我市近年来推动残疾人就业高质量发展有一些创新做法和成功经验,需要通过政策法规等形式加以固化和推广。

为有效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水平,探索残疾人就业新渠道,稳就业保民生,市残联党组、理事会从深圳实际情况出发,坚持发展为导向和政策先行,联合财政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多个部门制定《就业办法》,建立健全扶持残疾人就业体制机制,规范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四、《就业办法》主要变动情况

(一)删除8项条款。对于税费补贴、首次创业补贴、创造就业岗位奖励、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扶持、培训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8项残疾人申请较少的或不再符合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需求或已有专项政策规范的内容做了删除。

(二)新增7项新条款内容。如《就业办法》第六条第二款中将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覆盖到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第十条中增加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奖励,明确每例按照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在创业补贴中增加“互联网+”创业的平台费补贴;第十四条中增加有关遴选就业创业优秀助残项目进行资助,明确经专家评审后每个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经费;第十六条中市残联定期举办残疾人自强及助残项目评选大赛,对获奖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第十七条中现在盲人就业中增加对盲人开办并取得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的机构给予每年1万元软件及网络费用补贴;第十八条中增加高校残疾人学生在毕业实习见习补贴。

(三)对于实行效果较好,未来可持续发挥作用的条款,新办法做了保留,并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情况调整了资助范围和补贴标准。

五、《就业办法》的主要内容

《就业办法》共有六章二十九条,包括总则、就业促进、创业扶持、职业培训、管理与保障、附则。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一)总则部分

(第一条)关于目的和依据。目的是为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的劳动权利。主要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深圳经济特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条)关于遵循原则。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条规定,明确残疾人依法享有平等就业、自主择业和平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禁止在就业中歧视残疾人。

(第三条)关于表彰和奖励。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7条,明确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省关于评比表彰工作有关规定,对在残疾人就业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就业促进

(第四条)关于党政机关带头招用残疾人。此条为新增条款,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宣部等7部门《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参考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中的相关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带头落实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政策,积极推进落实预留岗位、定向招录(聘)制度。

(第五条)关于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招用奖励。对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8条进行简化,对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招用残疾人在职在岗工作,与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且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招用奖励,对残疾人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招用奖励标准按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的15%给予奖励(2021年度约为330元/人/月),岗位补贴标准按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的标准上浮20%给予补贴(2021年度约为1080元/人/月)。

(第六条)关于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第一款对经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且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不包括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每超比例安排1名残疾人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在原来6000元奖励的基础上,比照西安市《扶持超比例分散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项目实施细则》(1万元)、厦门市《厦门市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奖励办法》(约1.7万元)扶持标准,增加到给予1.2万元的奖励。第二款为新增内容,参考厦门市关于享受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奖励,对经全市分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年度审核且超过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机构,每超比例安排一名残疾人且该残疾人实际上岗就业时间满一年(含一年)的,市残联给予3000元奖励。

(第七条)关于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将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9条、第17条及原《深圳市辅助性就业服务办法》第8条分别规定的无障碍设施改造补贴的适用对象整合为一条,并在原基础上将补贴标准从给予不超过9万一次性无障碍设施建(改)造补贴,增加到不高于15万。

(第八条)关于辅助性就业扶持。一是新增明确各级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开展辅助性就业服务。二是比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及中国残联《关于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意见》,明确扶持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辅助性就业服务。三是在原《深圳市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服务办法》第9条的基础上,明确对参加辅助性就业的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和重度肢体残疾人按每人每天30元给予出勤津贴;按每人每月1000元给予在岗津贴;按每人每月200元给予职业训练津贴;按照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给予参加辅助性就业残疾人社会保险补贴。

(第九条)关于支持性就业机制。根据《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参考《北京市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办法(试行)》规定,一是明确支持性就业服务及其服务对象范围;二是明确各级残联建立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三是明确市残联遴选组建督导员队伍工作。

(第十条)关于支持性就业岗位开发和稳定就业奖励。参考《北京市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办法(试行)》规定,明确社会力量举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安排残疾人在本市就业,且所安排残疾人在岗连续就业一年及以上,每安排一名残疾人给予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关于灵活就业社会补贴。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1条及其实施细则与流程之五的基础上,参考《深圳市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法》的补贴标准,将残疾人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金额由上一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社会保险缴费比例(含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上年度实际缴费月数的标准调整为我市社会保险最低缴交标准。残疾人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不变。

(第十二条)关于购买服务。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6条的基础上,将购买主体由市、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改为各级残联。

(三)创业扶持

(第十三条)关于创业补贴。第一款对应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4条,在原政策基础上顺应社会经济发展实际提高扶持标准。将原来给1至2名残疾人自主经营的商事主体2万元的创业启动资金提高到3万元;将原政策“3名及以上残疾人集体开办且参与经营的商事主体3万元创业启动资金”调整为“对3名及以上残疾人联合开办且参与经营企业、社会组织的,以2人为基数,每超1人增加1万元的创业补贴,但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四条)关于残联孵化载体。一是明确残疾人创办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社会组织经批准,可免费入驻各级残联主办的创业孵化平台。免费入驻期限不超过三年;二是明确市、区残联可遴选就业创业优秀助残项目,经专家评审后,每个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配套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关于场地补贴。对应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5条,参照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十五条上浮30%的经验做法,参考《深圳市自主创业扶持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15〕20号)相关补贴标准,将场地租金补贴标准从在《深圳市自主创业补贴办法》(深人社规〔2009〕3号)数额上浮30%调整为参照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有关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内创办初创企业的租金补贴规定的数额上浮30%。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

(第十六条)关于优秀项目资助。此条为新增条款,对照广东省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及扶持标准,一是明确市残联定期举办残疾人自强及助残项目评选大赛,对获奖项目可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项目资助(同一项目只可享有一次本项资助)。二是参考《青岛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办法》有关规定,明确市残联鼓励和支持我市优秀创业项目参加国家级、省级残疾人自主创业项目、助残项目评选大赛。

(第十七条)关于盲人开办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补贴。此条为新增条款,对照广东省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规定,明确对盲人开办并取得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的机构给予每年1万元软件及网络费用补贴。

(四)职业培训

(第十八条)关于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补贴。此条为新增内容,参考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本市残疾人就业工作的若干措施》规定,给予接收残疾人学生实习见习的用人单位和实习见习的残疾人学生,分别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1500元的标准,享受一次性最长不超过6个月(含)实习见习补贴。同时明确已享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实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实训补贴等政策的不得申请此项补贴。

(第十九条)关于社会培训补贴。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19条的基础上,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有关规定,参考上海市《关于加强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沪残联〔2014〕96号)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对培训地、培训频次及扶持金额予以限制,明确残疾人经区残联批准,参加本市行政区域内或就业地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培训的,给予每人每年不超过3次且总额不超过1万元的培训费用资助。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的培训费用资助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条)关于证书奖励。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1条的基础上,将对取得相应证书的给予最高3000元奖励增加到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时,明确职业技能培训奖励在单一年度内按就高原则实行奖励,不得重复享受。

(第二十一条)关于职业技能竞赛奖励。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2条的基础上,参照《成都市职业技能竞赛及奖励管理办法》奖励标准规定,对获得职业技能竞赛的残疾人给予最高8000元奖励,增加到不超过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二条)关于职业技能培训综合补贴。在原《深圳市扶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0条的基础上,提高综合补贴标准,从20元提高到30元综合补贴。并增加内容,明确各级残联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加大残疾人职业能力测评的力度。

(五)管理与保障

(第二十三条)关于监督管理。依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8条,明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关于诚信责任。参照《广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第29条规定,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截留、挪用、骗取或者其他违反规定使用残疾人就业保障资金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关于经费保障。明确本办法所需经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从各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各执行单位应将所需经费纳入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

(第二十六条)关于实施细则。明确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以及服务流程,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另行制定。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关于名词解释。明确本办法残疾人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8级残疾军人证或伤残人民警察证的深圳市户籍人员。

(第二十八条)关于解释权。明确本办法由深圳市残疾人联合负责解释。

六、《办法》的特点

(一)建立健全残疾人各项补贴制度,多渠道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对于就业残疾人,给予岗位补贴、社保补贴、灵活就业补贴、辅助性就业相关补贴等;对于招用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给予招用奖励、社保补贴、超比例奖励、无障碍环境改造扶持等;对于自主创业残疾人给予启动资金扶持、场地租金扶持、孵化载体入驻等;增设残疾人自主创业网络服务费用,助推残疾人网络创业;

(二)探索残疾人支持性就业服务模式,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效能。

为改善精神、智力等残疾人就业成功率低、稳定性差的问题,积极探索残疾人就业新模式,建立支持性就业机制、残疾人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委派机制、督导队伍等制度,激励并调动社会专业服务机构积极性,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逐步过渡到常态就业环境中就业,实现稳定就业和融合就业。

(三)实施残疾人就业政策与公共就业服务政策有效衔接。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公共就业范围,未就业残疾人与其他未就业人员采用同一制度和标准,既让残疾人享受到公共就业服务中规定的相关补贴扶持,又进一步避免政策重叠适用和待遇重复享受。

七、《办法》的政策亮点

(一)服务对象和受惠对象范围扩大

1.服务对象范围扩大。本次修订的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将服务对象范围扩大至劳动年龄段内户籍残疾人军人,且规范户籍伤残警察参照残疾人享受同等待遇。

2.受惠对象范围扩大。本次修订的办法在原有基础上将受惠对象范围扩大至集中就业单位、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特教学校(院)学生、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在康复机构中就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优秀项目申请人和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的机构等。

(二)扶持(补贴)标准普遍提高

本次修订的办法在环境改造(包括集中就业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和培训机构的环境改造)、残疾人岗位补贴、用人单位和残疾人的社保补贴、用人单位招用奖励、超比例奖励、创业补贴、场地补贴、残疾人综合培训补贴、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等事项扶持和补贴标准都有所提高。为了适应政策、市场和人们生活水平变化,部分事项扶持标准采用浮动式标准执行,便于政策能及时顺应时事灵活性适用。

(三)增加了有关支持性就业的规范。我市原残疾人就业有关政策没有关于支持性就业相关规定,本次办法修订增加了这部分内容。不仅规范了对支持下就业的鼓励。引导和规范性政策方向还引入了支持性就业辅导员开展支持性就业的理念,同时设置了就服务辅导员岗位津贴、岗位开发和稳定就业奖励。

(四)在盲人创业中增加开办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补贴,对这部分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给予软件及网络费用补贴和场地费用补贴,鼓励盲人创业。

(五)增加残疾人就业实训基地补贴的有关规定,鼓励实训单位为残疾人进行实训和推荐上岗就业,特别是将市特教学校(院)学生也纳入到实训和推进上岗就业范围内。

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2022-4-16

 

 

残疾人如何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这个方案有“处方” 文章下载

残疾人如何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这个方案有“处方”

就业对残疾人而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残疾人解决生存问题的主要方式,也是残疾人获得社会认同、实现自我价值并融入社会的重要途径。

4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下称《行动方案》),对实现“十四五”时期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目标作出部署。

“党和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出台了多项支持性政策,探索了多渠道就业方式,残疾人就业比例稳步提升。但是,从总体上看,残疾人就业难、就业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较为突出。”中国人民大学残疾人事业发展研究院副院长、教授杨立雄表示,在此背景下出台《行动方案》,对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发力提升残疾人高质量就业水平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残疾人的就业质量有了明显的提升。但是,受长期形成的社会偏见的影响,再加上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不足,残疾人在劳动力市场中处于竞争劣势,残疾人就业比例整体偏低,有相当数量的残疾人未能实现就业。

“即便是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其职业也主要集中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呈现‘两低两差’的就业特征,即:职业门槛低,薪资水平低;劳动保护差,就业稳定性差。”杨立雄称,根据中国残联的数据显示,2016-2020年,残疾人集中就业人数和从事农村种养加的人数逐年减少,按比例安置就业、公益性和辅助性就业人数略有增加,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创业、个体就业、社区就业、居家就业等)则上升较快,目前已占据残疾人就业人员中的较大多数。

为缓解残疾人就业难的问题,并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政府和残联积极探索残疾人就业形式,形成了以个体就业、集中就业和按比例分散就业为主要就业形式,以公益性岗位和辅助性就业为补充的多渠道就业形式;同时,采取处罚与奖励相结合的方式,激励用工单位安置残疾人就业。在政策激励下,残疾人就业比例稳步提升,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了“就业难”与“招工难”并存的局面。但是,从总体上看,就业难、就业质量不高仍然是残疾人就业面临的最大问题,尤其是受疫情影响,残疾人新增就业涨幅有所回落,就业稳定性下降,残疾人就业问题凸显。

就此,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李长安同样表示,当前残疾人就业质量仍存在着诸多的不足和问题,例如就业层次普遍比较低,社会保障仍不健全,工资福利水平不高,就业不公平现象仍未消除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早在2013年,中国残联便会同中组部等7部门共同印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意见》,要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社会作出表率,率先垂范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2016年国务院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对2013年7部门文件的部分要求以国务院文件名义再次进行了强调,同时将“各地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残疾人就业”列入重点任务分工。

2021年7月发布的《“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更是首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具体量化目标,明确到2025年,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省级、地市级50人以上的党政机关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编制67人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同时表示,到2025年,多形式的残疾人就业支持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解决有能力、有意愿残疾人就业问题,不断提高就业质量,是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需求,满足残疾人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重要途径。

如今,距离这一时间点还有三年,《行动方案》应运而生。

《行动方案》开出未来三年“处方”

这次三年行动方案提出:2022-2024年共实现全国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100万人,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持续改善,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要实现行动方案目标,首先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这不仅是重要的途径,也具有很强的示范带头作用。”李长安表示,努力提高残疾人就业质量,是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就业质量包括社会保障、工资水平、工作环境、就业公平等多个方面的内容。

而为了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行动方案》制定了十项措施促进残疾人就业,同时加强了组织领导,强化了各主管部门的职责。

杨立雄表示,在促进残疾人就业方面,《行动方案》取得了多方面的突破。首先,细化了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措施。这些措施包括:制定“机关、事业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明确编制50人(含)以上的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建立残疾人就业单位公示制度;将国有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新增社区公共服务点预留一定比例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条件要求。上述措施将释放和新增一批就业岗位,有助于缓解残疾人就业难问题,并改善残疾人就业质量。

其次,充分发挥有影响力的民营企业作用。我国民营企业发展迅猛,至2021年,接近4500万家,占全国企业总量的比例超过9成。民营企业在就业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吸纳了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

近些年来,民营企业在新就业形态中一马当先,形成了一批头部企业,在吸纳残疾人就业方面具有巨大的潜力优势。为此,《行动方案》将开展“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活动”纳入十项措施之一,组织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开发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同时,政府加强了对民营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的政策支持,并对残疾人在平台就业、自主创业给予更多支持。上述措施不仅有助于提高民营企业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也将激发残疾人创业动力,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

残疾人是一个异质性较强的群体,不同残疾类型或残疾群体的就业困难有所不同。值得一提的是,就此,《行动方案》针对不同残疾群体提出了精细化的帮扶措施,包括:针对就业困难残疾人,要求各地建立的“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开展辅助性就业;针对农村残疾人,采取支持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开展农村实用技术培训、东西部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等措施,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针对残疾人大学生,通过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等措施,提升残疾人就业比例;实施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整体提升盲人就业水平。上述针对特定群体的就业帮扶措施,将有助于提升残疾人就业帮扶的精细化水平,增强残疾人的就业竞争能力,提高残疾人就业稳定性。

缓解残疾人就业难、就业质量不高这一“老大难”问题,需要政府持续发力,更需要社会充分参与。为此,杨立雄建议《行动方案》实施后,还要加强组织实施、残疾人人力资本开发、健全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以及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等方面的工作。

华夏时报2022-4-13

 

 

扶助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项目实施细则 文章下载

扶助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项目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市残联发﹝2014﹞207号),为进一步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力度,鼓励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充分发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使用效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扶持范围

西安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安排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为其安排适当的工种岗位,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为残疾人足额缴纳社会保险的单位和残疾人。

二、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界定

具有西安市户籍,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的下列残疾人人员:肢体一、二级,视力一、二级,智力及精神残疾;女性40岁以上,男性50岁以上。

三、补贴标准、期限

用人单位就业补贴标准:300元/月/人;该单位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社保补贴标准:150元/月/人,岗位补助标准:150元/月/人。

以上补贴累计期限均不超过三年。

四、申报材料

(一)用人单位申报材料:

1、用人单位提供在职职工认定书复印件(劳务派遣单位申报无需提供);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3、用人单位支付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职工工资的凭证或现金发放的工资表;

4、社保部门出具的用人单位为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职工缴纳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个人台账。

5、用人单位填报《西安市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情况表》(附件2),《西安市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补贴审批表》(附件3)。

(二)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个人申报资料:

1、残疾职工身份证、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2、残疾职工本人填报的《西安市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认定审批表》(附件1)。

五、申报审批

申报单位按税务管辖属地原则向同级残联提交申请资料。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区县残联提出申请,区县残联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填报《西安市用人单位安置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汇总表》(附件4),报市残疾人劳动就业中心复审合格后,上报市残联。所有申报材料、表格一式两份。

(二)市级年审、管理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单位,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向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上报市残联。

(三)市残联会同市财政局对上报的单位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用人单位及所安置的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个人进行公示,最终确定后拨付补助资金。

六、申报时间

各申报单位应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补贴申请及相关资料,逾期不报视为自动放弃。

七、资金来源和拨付

(一)扶助就业特别困难残疾人就业项目经费,由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支付,其中市和区县两级负担比例为: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按市和区0:10的比例分担;未央区、灞桥区、阎良区、高陵区按市和区7:3的比例分担;临潼区、长安区、鄠邑区,按市和区9:1的比例分担;高新区、周至县、蓝田县,按市和县10:0的比例分担。

(二)采取“先缴后补,一年一补”的原则。市级申报单位的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市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后下拨。区县申报单位的市级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局下拨各区县财政局后下拨。就业补贴划入用人单位账户;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划入指定的残疾人职工个人账户。

八、监督检查

各级残联、财政部门对就业单位补贴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和指导。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资金的,除退回项目资金外,并取消该用人单位下一年度申请资格,同时根据情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

实施细则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各区(县)可根据《实施细则》精神,结合区(县)实际制定本区(县)扶持政策,报市残联、市财政局备案。

西安市残疾人就业信息网202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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