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萧政发〔201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残疾人对象,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镇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经区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健全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
(2)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50%补助;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40%补助;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
2、残疾人津贴。持有杭州市萧山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津贴。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护理补贴。
居家进行照料服务: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一级、视力一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给予每月500元补贴。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二级、视力二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给予每月250元补贴。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指智力三四级、精神三四级)给予每月125元补贴。
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由区残联批准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一级、视力一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1250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750元补贴。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二级、视力二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750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375元补贴。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376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188元补贴。
(三)改善困难残疾人的居住环境
农村居民持有《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残疾人,经当地政府批准,进行家庭危房改造、无房户建房的,由本人申请,在危房改造普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
城镇居民残疾人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的,实行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可按规定优先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并可按配租标准申请租金减免。
二、健全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一)医疗救助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为本区常住户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仍较重的残疾人。
救助标准:残疾人当年个人自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有关部门医疗救助后,再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3、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5、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意外保险
1、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每年为持证残疾人购买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2、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上述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险的,其三年内的保费由区财政按1/3比例进行补助。
(三)养老保险
1、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参保的,免缴个人缴费出资部分。
2、持证残疾人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等,以个人名义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已按有关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的,在办理补助手续时作相应核减。
①持有《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②持有《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
③其他残疾人,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
④持有《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达到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续缴满15年,对其续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60﹪的补贴,其他残疾人给予30﹪的补贴。
三、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
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方案,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服务,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建设,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开展以“助明”“助行”“助听”等残疾人重点康复服务,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在医保支付后,给予单只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低视力验配助视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其中0至6周岁视力残疾儿童(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在补助年龄内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次。
2、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每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400元的补助。其中0至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 每台助听器验配,可再补贴验配费1200元,一次性家长培训费150元,残疾儿童在补助年龄段内,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次。
3、残疾人安装假肢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上肢2000元,双上肢4000元,下肢单小腿3000元,下肢双小腿5000元,下肢单大腿6000元,下肢双大腿12000元。髋关节或膝关节严重损坏的下肢重度残疾人,人工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参照假肢双大腿装配补助标准执行。其中0至6周岁残疾儿童(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假肢装配补助每例最高补贴10000元(下肢双大腿12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每例最高补贴5000元,肢体残疾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残疾儿童在补助年龄内,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次。
4、加强精神疾病三级防治管理,将需要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可按规定免费服用一代类抗精神病药提标至二代类抗精神病药;入住市、区精神病医院治疗一年以上的低保家庭及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精神病患者,每年给予3000元的治疗费救助。不到一年的按月计算。
5、6周岁以下(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聋儿、脑瘫儿、智残儿、自闭症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治疗、康复训练的,每年补助24000元。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符合手术适应症的0至16周岁残疾儿童或少年进行肢体矫治手术的,给予手术自负费用的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符合条件的17周岁以下少年儿童进行人工耳蜗手术,免费配置省定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1.2万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参照听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即补贴最高2.4万元执行。自行安装人工耳蜗,给予人工耳蜗购置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7、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指定康复辅助器材给予免费适配。
四、残疾人教育保障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全面实行残疾儿童少年“十五年”免费教育政策。继续推进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建设,不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条件。
1、残疾学生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边缘内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每生每学年给予2000元的就学补助,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给予1000元就学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年;
2、残疾学生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边缘内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规定学业年限内接受小学段、初中段、高中段教育的,每生每学年分别给予600元、1000元和2000元的就学补助,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1000元的就学补助;
3、残疾学生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边缘内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对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给予最高每学年不超过30000元就学补助,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给予5000元就学补助。
4、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如为同一人,不得重复享受就学补助。
五、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1、积极推进村(社区)残疾人政策性帮扶岗位工作,到2020年,各村(社区)至少要安排一名政策性帮扶岗位工作的残疾人,其工资应不低于本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0%。
2、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对镇街开办的“仁爱家园”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区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基本补助,再按实际工疗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50元的补助,并由镇街按1:1进行配套补助。经区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区财政按实际托养人数全年给予本区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补助。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给予一次性7000元的开办费扶持;在取得一次性开办费扶持后,正常营业的,再给予每年3000元补助,补助不超过2年。
4、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可以申请一次性扶助资金,扶助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更换行业类别和规模调整的,不重复享受扶助。
5、 凡符合省、市、区残联残疾人种养基地(联合体、社)建设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种养业示范基地(帮扶联合体),经确认并挂牌,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费;次年起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在基地(联合体、社)就业的,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4年。
6、残疾人从银行取得贷款用于本人创业、自谋职业,发展生产的,在贷款限额内给予实际贷款额4﹪的年贴息补助,最高贷款限额分别为:
(1)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0万元;
(2)残疾人种养业户,不超过50万元;
(3)残疾人种养殖基地、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7、自主创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补助
(1)补助对象:残疾人出资50﹪以上,安置本区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为残疾人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福利企业除外)。
(2)补助标准:每年按残疾人业主及其残疾人雇工社会保险实际交纳额度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体),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本区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不予补助。
8、鼓励电商企业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符合电商基地建设要求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扶助(政策另行制定)。
六、残疾人职业培训补助
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帮助残疾人提高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对残疾人参加各种技能培训给予特别扶助。
1、残疾人参加3个月以内的各种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学费补助;参加3个月以上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学费补助。每人每年申请补助仅限一次。
2、残疾人有特殊专长,参加文艺、体育、能工巧匠等培训的,给予适当补助。
3、区残联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由区残联承担。
4、残疾人参加残联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给予交通补贴和误工补贴。
七、残疾人无障碍保障
1、残疾人用人单位须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残疾人用人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2、将信息交流纳入无障碍建设规划,政府政务信息、公共机构服务信息等,应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3、视力三级以上(含三级)、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可申请办理《杭州市助残免费乘车卡》。
八、建立奖励机制
1、分散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经区残联确认每超过一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2、残疾人种养殖业主农产品获得市、省、国家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
3、残疾人自主创业者获得市、省、国家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4、残疾人参加市、省、国家级文艺、体育及职业技能等各类比赛获得奖励的,按市、省奖励标准1∶ 1配套给予奖励。
九、其他
1、首次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符合发证条件的,评定费先缴后补,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评定费自行承担。
2、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持有杭州市萧山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藉常住残疾人。
3、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其它补助文件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区残疾人联合会2022-0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