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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总结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残联

题目:各地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资料提供时间:2022-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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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残联与自治区检察院召开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座谈会 文章下载

宁夏残联与自治区检察院召开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座谈会

7月13日下午,宁夏回族自治区残联与自治区检察院围绕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召开座谈会,自治区残联政研维权工作部、教育就业工作部、宁夏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自治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相关部(室)负责人参加会议。

座谈会上,自治区残联教育就业工作部负责人介绍了宁夏残疾人就业及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政策落实情况,自治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负责人介绍了公益诉讼支持残疾人就业工作思路和具体打算,与会人员围绕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大家一致认为,残疾人就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残疾人的基本权利,是残疾人民生的根本保障。社会各单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是残疾人保障法明确规定的一项社会责任,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社会各单位的一项法定义务。各级残联要与各级检察机关协同配合,运用公益诉讼的手段推动各社会单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法定义务,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民生。下一步,自治区残联将联合自治区检察院、财政、税务等部门,共同制定具体工作措施,确保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政策进一步落实落地落细,为促进残疾人就业、保障残疾人民生奠定坚实基础。

会后,自治区检察院第六检察部一行观摩了自治区残联政研维权部、教育就业工作部支部党建工作,参观了宁夏残疾人事业成就展。

宁夏回族自治区残联2022-07-15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文章下载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国办发〔2022〕6号)精神,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各级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残工委)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作用,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

2022—2024年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万人,实现城乡残疾人培训4.5万人。残疾人就业结构更加优化、就业创业能力及就业质量稳步提升,残疾人就业权益得到更好保障,推动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统计制度,制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推进计划,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地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级以上残联机关干部队伍中要有15%以上的残疾人。各级政府残工委成员单位要率先招录残疾人。机关、事业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拟定一定期限内达到招录(聘)残疾人规定的具体计划,采取专设职位、岗位等措施,多渠道、多形式安排残疾人就业,确保按时完成规定目标。各级政府残工委办公室会同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比对、核实当年录(聘)用残疾人数据,定期公示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委编办、省残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各项重点任务均需各市政府、省沈抚示范区管委会落实,以下不再列出)

(二)实施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要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民营企业要发挥助残就业的主渠道作用。各级残联要加强与国资、民政、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合作,为企业搭建助残就业平台,帮助企业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岗位,召开企业助残就业专场招聘会,宣传残疾人就业政策,交流推广典型案例,鼓励企业广泛吸收残疾人就业。对招录的残疾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建立行业协会、商会、企业助残就业会商协商机制,加强促进残疾人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各地区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社区公共服务点时,应当预留一定比例的岗位专门安排残疾人就业,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免费提供店面。各地区烟草专卖管理部门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零(销)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彩票销售管理部门在代销者征召工作中,在符合申请条件的情况下对残疾人优先考虑。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省国资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残联、省民政厅、省工商联、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助残社会组织、残疾人亲友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整合利用社会资源,为残疾人提供培训和就业服务。加强各类群团组织的沟通协作,动员组织更多群团组织参与,不断壮大助残就业力量。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不同类别残疾人就业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打造残疾人文创基地、非遗培训基地、非遗工匠工作室等品牌。培育引导助残社会组织,积极为残疾人创造更多就业平台,满足残疾人多层次、个性化、类别化需求。各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慈善项目和活动。(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实施新就业形态促进残疾人就业行动。促进残疾人在新就业形态就业创业。加强省级残疾人电商就业培训基地建设,引导残疾人通过培训实现就业增收。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对接残疾人就业需求,在网络零售、云服务、直播带货、物流快递等新就业形态领域帮助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对残疾人开展直播、短视频、供应链等相关知识培训,发掘和培育残疾人电商直播人才。鼓励对在平台就业创业的残疾人适当放宽从业要求,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给予宣传推广、派单倾斜、免费培训等就业帮扶。(省商务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通信管理局、省邮政管理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实施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援助行动。深入开展“找到服务对象、找到被服务对象需要的感觉”专项行动,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就业困难残疾人开展调查摸底和走访,精准掌握辖区内长期失业残疾人、零就业家庭、一户多残家庭残疾人等就业困难残疾人的状况和需求。借助“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辅助性就业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辅助性就业。充分发挥街道、社区、残疾人亲友组织、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各方作用,合力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市、县残联要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开发、收集、储备劳动项目,打造产品和服务品牌。有条件的地方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持续开展“就业援助月”专项服务活动,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并提供有针对性的重点帮扶。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农村残疾人就业扶持行动。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各项政策,将农村残疾人家庭作为重点人群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帮扶排查对象,将识别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及就业需求录入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帮助纳入防止返贫监测对象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就业创业,坚守不发生规模性返贫底线。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残疾人扶贫基地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积极予以支持。通过提供土地流转、产业托管、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销售、融资等方面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开展送岗入户、送技术下乡活动,以先进的农业科技助力农村残疾人就业增收。持续开展农村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提高农村残疾人家庭的发展能力。(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乡村振兴局、省邮政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实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各级教育、残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把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纳入各部门年度重点工作,确保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稳步提高。建立部门之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建立完善“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加强对残疾人大学生所在高校的指导,做好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相关政策宣讲、技能培训、岗位推介、择业观教育等工作,落实各类就业扶持及补贴奖励政策。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适时组织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各类线上线下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大中城市联合招聘高校毕业生专场招聘、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等活动。有条件的地区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开展残疾人大学生就业服务。(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实施盲人就业拓展行动。贯彻落实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残联《关于印发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的通知》(卫医改发〔2009〕37号),推广落实盲人医疗按摩政策,打通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就业的行政审批通道,提高我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在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医疗机构就业率,帮助盲人平等享受医疗机构就业权利。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制定盲人保健按摩管理制度和行业标准,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积极开展促进盲人按摩就业系列活动、盲人按摩职业培训和认证工作,推进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的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品牌化发展。推动开发网络客服、钢琴调音师、直播带货、有声演播、音乐制作等适合盲人的就业岗位,拓展盲人在互联网服务、文化艺术、心理卫生等领域的就业渠道。(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落实中国残联、教育部、人社部、财政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十四五”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计划的通知》(残联发〔2022〕13号),以残疾人职业能力评估结果为依据,以劳动力市场需求为导向,鼓励用人单位参与培训体系建设,引导职业院校开发面向残疾人的就业创业培训项目,分级分类开展精准培训。依托各级各类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组织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提高培训后就业转化率和稳定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遴选和培育一批残疾人实习实训基地,创新培训就业一体化服务模式,促进残疾人高质量就业。定期组织开展各级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职业技能培训成果交流活动。鼓励中高等职业院校扩大残疾人学生招收规模,帮助具备初高中文化程度且有接受职业教育意愿和能力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按规定落实学生资助政策。(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教育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能力提升行动。加强和改进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行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依据辽宁省残疾人就业指导办《关于下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的通知》(辽残就业〔2013〕7号),开展县级以上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内容、标准、流程等规章制度,增强就业服务质量效益。将残疾人就业纳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服务范围,有条件的设立专门窗口,为残疾人提供公共就业服务。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按规定将残疾人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定期举办残疾人就业服务交流和竞赛。推动建立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扩大就业辅导员队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残工委要高度重视,建立协调配合推进机制,督促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各级政府促进就业工作协调机构要推动残疾人就业相关政策落实。各项行动负责部门根据自身职责范围,指导落实职责分工。各级残联配合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精准掌握并按规定共享残疾人就业状况与需求信息,组织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就业创业帮扶,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要深化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对接合作,推动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和服务保障。

(二)完善政策体系。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不断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体系。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人社部、国务院国资委、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通知》(残联发〔2021〕51号),合理确定面向残疾人招录(聘)的职位、岗位体检条件,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落实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广泛开展各类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制定残疾人就业服务与职业培训服务管理规范。将符合条件的工伤伤残职工纳入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省残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地区要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6号)及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残联《关于印发〈辽宁省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0〕358号),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创业。制定和完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扶持、奖励等有关政策,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内容,统筹用好各类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资金,避免交叉使用。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省财政厅、省残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加强信息化建设。不断加强信息化、数据化建设,推动实现各级残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教育等部门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共建共享。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等,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对残疾人就业信息实行动态管理,通过部门间相关数据的查询、比对、核实,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的信息化、专业化、精准化水平。做好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跨省通办”有关工作,按规定落实保障条件。(省残联、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退役军人厅、省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宣传动员。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充分利用就业援助月、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加大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和新媒体平台,大力宣传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创业典型、助残就业先进典型及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流程宣讲,畅通残疾人需求反馈及信息获取渠道,营造有利于残疾人就业的舆论氛围,引导和鼓励更多用人单位参与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省委宣传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省营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实施督导评估。各级政府要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确保相关措施有效落实。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侵害残疾人就业权益的行为。建立工作跟踪督导制度,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市政府残工委每年将本方案的落实情况、工作成效、经验做法、存在问题等情况上报省政府残工委。省政府残工委在方案实施期间,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检查和效果评估,定期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并及时总结推广经验。

辽宁省残疾人联合会2022-02-18

 

 

湖北省残联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湖北省残联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国残联等六部门下发的《“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及《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升康复服务质量,近日,湖北省残联印发《湖北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全文如下:

湖北省“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提升康复服务质量,依据中国残联等六部门下发的《“十四五”残疾人康复服务实施方案》及《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健全残疾人康复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提高残疾康复服务专业化能力和服务质量,进一步满足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到2025年,有需求的持证残疾人和残疾儿童接受基本康复服务的比例达85%以上,残疾人普遍享有安全、有效的基本康复服务。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实施湖北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

继续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政策。开展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试点工作。

(二)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

开展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掌握残疾人康复需求与服务状况。依据残疾人康复需求,以县(市、区)为单位,组织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机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等,为残疾人提供或帮助残疾人获得康复医疗、训练、护理、辅助器具适配等基本康复服务。

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照残疾人实际康复需求,扩大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项目,修订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加强对残疾人精准康复工作的督导检查力度,定期通报工作情况,有效保障基本康复服务质量。

(三)加强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和服务。

加大康复辅助器具产业发展支持力度,增强优质康复辅助器具供给能力。加强各级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康复辅助器具适配服务网络。推广社区康复辅助器具租赁、回收、维修等服务。举办全省辅助器具创新设计大赛,推动辅助器具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支持国家辅助器具华中区域中心和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建成全国辅助器具高素质人才培养基地和辅助器具适配服务中心,发挥其在华中区域的示范、辐射和带动作用。

三、主要措施

(一)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政策。

1.加强残疾人医疗康复保障。帮助残疾人普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全面落实丧失劳动能力残疾人医保资助政策。对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属于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的残疾人,住院、因慢性病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政策范围内的费用,及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下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按规定纳入救助保障。落实2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重性精神病纳入门诊慢特病保障范围。加强残疾人医疗救助,做好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互补衔接。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地区,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长期护理保险。支持残疾人参加意外伤害、补充医疗等商业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开发残疾人保险产品。

2.完善残疾人康复专项保障政策。推动出台《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湖北省实施办法。推动建立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

3.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在落实好0-10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础上,做好11-15岁残疾儿童救助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高救助标准、增加救助项目,对持本地户籍但在外省定点康复机构(在中国残联儿童康复救助系统中可以选择的机构)训练的残疾儿童予以康复救助,接受已依法办理常住人口登记的残疾儿童在常住地申请康复救助。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扩大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家庭生活补助年龄、提高补助标准。

(二)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

1.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康复医疗工作发展的意见》,加强康复医院、康复医疗中心和综合医院康复医学科建设。推动医疗资源丰富地区的部分一级、二级医院转型为康复医院。支持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康复医疗中心,增加辖区内提供康复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数量。加强县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康复医疗能力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基层医疗机构开设康复医疗门诊,为残疾人提供便捷、专业的康复医疗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加强合作。建立康复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介制度,实现分级医疗、分阶段康复。

加强儿童福利、精神卫生福利和工伤康复机构建设,增强面向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工伤致残人员、伤残军人的康复服务能力。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备满足残疾学生需求的教育教学和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优先为残疾学生提供康复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积极探索推进残疾人康复工作与工伤康复工作的协作机制。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康复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适配等服务机构,增加残疾人康复服务供给。修订完善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定点康复训练机构服务规范及准入标准,组织开展评估,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水平。鼓励有条件的儿童康复机构申领学前教育资质。

2.加强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建设。着力提升国家辅助器具华中区域中心、省康复辅具技术中心、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省残疾人康复中心业务规范建设水平,充分发挥省中心业务指导、示范和人才培养作用,办好省残联康复医院。积极健全市(州)残疾人康复机构,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相应业务。加快县级以上残疾人康复中心建设,推动县(市、区)普遍建立残疾人康复服务设施,开展残疾儿童康复训练以及康复辅助器具展示、租赁、咨询、转介等服务。

3.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贯彻落实《残疾人社区康复工作标准》,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加强社区康复站建设,依托专业康复机构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专业化的康复服务。优化和完善残疾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扩展基本康复服务内容,依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为残疾人就近就便提供康复医疗、训练、护理、指导等服务。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贯彻落实《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工作规范》,健全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体系,开展精神障碍社区康复“精康融合行动”,综合运用精神医学、康复治疗、社会心理、社会工作、社会管理、志愿服务等专业技术和方法,为精神障碍患者提供全生命周期关怀、健康教育、功能训练、社会支持等服务。积极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

支持开展残疾人自助、互助康复试点项目,充分发挥协会和残疾人主体作用,推广开展脊髓损伤患者“希望之家”、精神障碍患者家属专家等项目。

(三)提升残疾人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

1.加强康复人才教育培养。加强临床医学、特殊教育、社会工作等专业教育中的康复相关知识和能力培养,普及残疾人康复专业相关知识。持续推进康复医学科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探索开展康复医学科医师转岗培训,增加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医师数量。支持有条件的院校增设康复治疗、康复工程等相关专业,增加康复治疗专业人才培养供给。支持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康复医学院。

2.加强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推进康复医疗专业人员培训机制,有计划、分层次地对医疗机构中正在从事和拟从事康复医疗工作的人员开展培训。加强全科医生、家庭医生签约团队的培训,提升基层医疗机构的康复服务能力。

开展全省残联系统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规范化培训,遴选认定省级培训基地,统一培训教材,实现全省各级残联下属(业务主管)康复机构所有在岗及新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全面接受规范化培训。

鼓励残疾人康复从业人员取得医师、护士、康复治疗士(师)、教师、社会工作者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或助听器验配师、假肢装配工、矫形器装配工、康复辅助技术咨询师等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支持各类康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社会化职称评审。

3.开展残疾人工作者、残疾人工作志愿者的基本康复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四)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化建设。

完善残疾人康复需求调查数据信息,准确及时录入残疾人康复服务信息。推动建立残疾人康复信息衔接机制,建立残疾儿童筛查、诊断和康复救助衔接的信息共享平台。进一步提高残疾人康复服务线上申请的办理效率。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残疾人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机制。卫生健康、民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康复服务工作;残联组织调查、反映残疾人康复需求,协调推动相关部门、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康复工作。

(二)完善保障机制。

将残疾人康复工作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规划,列入政府民生工程;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残疾人康复服务,鼓励、支持各类扶残助残社会力量开展残疾人康复服务。

(三)做好经费保障。

中央、省级财政下拨经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康复人才培养、宣传教育等。地方各级财政根据本地实际,配套本级经费,完成本地残疾人康复绩效目标。

(四)做好宣传引导。

组织开展“爱耳日”、“助残日”、“爱眼日”、“残疾预防日”、“精神卫生日”等宣传教育活动,创新宣传形式,丰富宣传内容,动用各类传播方式、技术,做好残疾人康复知识和政策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康复的良好氛围。

(五)开展评估检查。

省残联及相关部门定期对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定期通报各地残疾人康复工作任务完成进度,在“十四五”中期和末期进行总结评估。

极目新闻2022-04-22

 

 

巢湖市2022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文章下载

巢湖市2022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安徽省残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2022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2〕10号)和合肥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民生实事的部署,制定本办法。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2年,为全市8224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困难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对象

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需常年服用精神病治疗药物的精神残疾人;

(2)拥有合肥市户籍并持有残疾人证(精神残疾类别),同等情况下,有低保证或乡镇(街道)出具相关困难情况的材料可以优先。

(三)补助标准与资金管理

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市)财政按8:2比例分担,市区由省、市、区按8︰1︰1比例分担。县(市)区(包括开发区,下同)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在金融机构开设的银行账户,并标识“残补”或“精补”。

(四)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

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县级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材料(已实行扩面或全覆盖的地区自行确定提供所需材料):

1.精神残疾类别残疾人证(与户籍地一致);

2.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3.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材料,其中应有当年或上一年度的诊疗记录及购药凭据(原件或复印件)。

4.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报告、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五)实施要求

1.各县(市)区残联要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建立相关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各地应当结合实际,加大救助力度,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治安管理有关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药费补助范围(享受“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医疗救助”项目个人自理治疗费用低于1000元的,不重复救助)。

2.各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各级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委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县(市)区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典型受助对象医治康复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2年,为4886名(其中:省级指标1164名,市级扩面3722名)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155名肢体残疾儿童装配假肢矫形器或适配辅具。另有国家项目待指标下达确定后,另行通知。

(二)救助对象

合肥市户籍,诊断明确、有康复训练需求、身体状况稳定、家庭成员配合的0-14周岁残疾儿童(预约单训的儿童年龄放宽至16周岁)。

(三)补助标准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

(1)全时段(在机构日训不少于2.5小时):按每人2.1万元标准,为年龄不超过14周岁的且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一学年(10个月)康复训练。其中视力康复训练项目参照《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合政办〔2018〕66号)中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2)预约单训(在机构日训不少于0.5小时):按每人1.8万元标准,为年龄不超过16周岁的且已安装辅助器具的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孤独症残疾儿童提供300节个训课时(10个月)康复训练。其中视力康复训练项目参照《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合政办〔2018〕66号)中规定标准进行补助。

(3)0-14周岁残疾儿童选择在定点康复机构为特教学校、普校特教班进行全时段或预约单训康复训练的,均按照1.8万元标准补助。

2.残疾儿童适配辅具、假肢矫形器补助

为83名适配假肢矫形器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5000元,其中零部件及材料费占60%,制作费(诊断评估、制作和适应性训练)占40%;为72名适配辅具的残疾儿童每人补助1500元,其中产品购置费占90%,评估适配费(残疾现状评估、辅助器具适配、家长培训、适配教材等)占10%。

(四)资金筹集、使用及拨付

1.资金筹集

(1)对于1164名省级指标(1.5万元/人)所需经费,市区由市与区按1:1分担,各县(市)自行承担;市级提标扩面部分由市与县(市)区1:1分担。各地救助政策要与残疾儿童救助制度相衔接。

(2)残疾儿童适配辅具、假肢矫形器补助所需经费由省级补助资金中支付。

2.资金使用

康复训练补助费含生活补助和康复训练补助,其中生活补助0.5万元/人,康复训练补助用于救助对象的功能评估、康复训练、家长培训、购买意外保险、纸质或电子档案的建立等。

3.资金拨付

(1)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救助资金。市财政根据各县(市)区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指标数和补贴标准,将康复训练资金拨付至各县(市)区,由各县(市)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予以支付。在保证残疾儿童康复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项目分期预拨、一次性拨付等结算的方式,拨付资金。其中:康复训练费用由县(市)区残联直接支付至定点康复机构,确需转介到外地市康复训练的残疾儿童,在项目结束后凭本年度康复训练档案和康复机构开具的正规发票到户口所在地残联领取康复训练补助费;辅具采购、安装及验配等服务费用直接支付至合肥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残疾儿童的生活补贴应根据在训情况由各县(市)区残联发放。

(2)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3)各县(市)区残联会同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专款专用。

(五)项目管理

1.有康复需求的残疾儿童到户籍所在地残联进行申请,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审批安置(转送)考核表”(三份),同时出具以下材料:

(1)残疾人证(相应类别)或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相关诊断材料;

(2)监护人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

经残联审批同意后,两个月内未进入机构训练且未到残联备案请假的残疾儿童,视为自动放弃年度项目,由所在地县(市)区残联负责收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审批安置(转送)考核表》。

2.在确定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各县(市)区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家庭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3.鉴于合肥市各类定点机构能满足本市各类残疾儿童康复训练需求,2022年参加项目救助的各类残疾儿童可自愿选择本市内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原则上不转介出市。确要转介外地的,需在申请时,提供残疾儿童监护人在当地的务工材料,所选择的康复机构必须是在中残联备案或当地残联确认的定点康复机构。

4.根据《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和《合肥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县(市)区残联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当地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5.符合定点康复机构标准的特教学校,承担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普通中小学特教辅读班可以申请承担学区内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开展“康教融合”试点工作。

6.由各县(市)区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各县(市)区残联要督促辖区定点机构依据省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7.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各县(市)区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8.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9.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杜绝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现象。县(市)区残联对本地项目内残疾儿童和在辖区内定点机构在训的项目内残疾儿童进行实名制核查,主要核查残疾儿童是否真实在训,训练时间、内容、效果以及档案管理等,一个训练周期不得少于5次,对在省内外地(合肥市以外)康复训练的项目内残疾儿童抽查不少于2次,对外省定点机构康复训练的项目内儿童抽查不少于1次。

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县(市)区残联备案;救助对象中途中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其户籍所在残联及时查询或安排替补;实际进入机构训练时间超过一个月的,不得变更定点机构;残疾儿童监护人违反项目要求弄虚作假,无故不参加康复训练,套取康复项目补助资金,由户籍所在地残联追回套取资金,2年内不得申请项目救助。

10.残疾儿童辅具适配项目实行市级统一采购,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由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成立专业技术组完成。

11.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市)区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和相关报送工作。

12.各相关部门和定点机构要及时将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机构的“定点”资格。

13.各县(市)区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4.困难残疾人康复民生实事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各县(市)区残联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强化基本康复保障,进一步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加强考核评价,采用专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定期开展督查工作。市残联将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和日常督查考评等方式对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由市残联、市财政局按职责解释。

巢湖市民生工程专栏2022-06-21

 

 

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 文章下载

杭州市萧山区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5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6〕127号)、《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萧政发〔2016〕9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切实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一)加大残疾人社会救助力度

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残疾人对象,可按规定向户口所在镇街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等,经区级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后,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二)健全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制度

1、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对生活困难的残疾人按照低保标准的一定比例进行补助:

(1)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残疾人和本人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18—60周岁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

(2)持有效期内《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一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50%补助;二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40%补助;三级、四级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低保标准30%补助。

2、残疾人津贴。持有杭州市萧山区残联核发的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籍残疾人,每人每月给予50元津贴。

3、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建立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以及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人,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分别给予护理补贴。

居家进行照料服务: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一级、视力一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给予每月500元补贴。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二级、视力二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给予每月250元补贴。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残疾人(指智力三四级、精神三四级)给予每月125元补贴。

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由区残联批准的残疾人托养机构):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一级、视力一级、智力一级、精神一级)。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1250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750元补贴。

(2)生活基本不能自理的重度残疾人(指肢体二级、视力二级、智力二级、精神二级)。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750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375元补贴。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在机构进行托养照料服务的,家庭人均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给予每月376元补贴,其他家庭残疾人给予每月188元补贴。

(三)改善困难残疾人的居住环境

农村居民持有《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的残疾人,经当地政府批准,进行家庭危房改造、无房户建房的,由本人申请,在危房改造普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

城镇居民残疾人低保家庭,住房困难的,实行廉租住房“应保尽保”,可按规定优先进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选房,并可按配租标准申请租金减免。

二、健全残疾人基本社会保险制度

(一)医疗救助

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为本区常住户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医疗困难救助后,当年个人医疗费负担仍较重的残疾人。

救助标准:残疾人当年个人自负的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扣除有关部门医疗救助后,再按下列标准给予医疗困难救助:

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5000元以上1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

3、10000元以上15000元(含)以下部分,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

4、15000元以上20000元(含)以下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

5、20000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救助。

(二)意外保险

1、建立残疾人补充保险制度,每年为持证残疾人购买残疾人意外伤害保险。

2、全面开展残疾人康复、托养、庇护机构综合责任保险,提高应对各类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突发事件的抗风险能力,上述机构参加政策性综合责任险的,其三年内的保费由区财政按1/3比例进行补助。

(三)养老保险

1、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最低档次缴费标准参保的,免缴个人缴费出资部分。

2、持证残疾人在法定就业年龄段内自谋职业、灵活就业等,以个人名义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并缴费的,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予以分类补助。累计补助年限不超过15年。符合补助条件的残疾人已按有关政策享受社保补贴的,在办理补助手续时作相应核减。

①持有《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100﹪予以补助。

②持有《杭州市萧山区特困家庭援助证》的残疾人,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80﹪予以补助。

③其他残疾人,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的60﹪予以补助。

④持有《杭州市萧山区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萧山区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证》的残疾人,达到退休年龄但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不满15年的,可由个人续缴满15年,对其续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给予60﹪的补贴,其他残疾人给予30﹪的补贴。

三、完善残疾人康复保障

实施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方案,将残疾人康复服务纳入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基层医疗服务,加强残疾人社区康复站建设,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开展以“助明”“助行”“助听”等残疾人重点康复服务,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1、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在医保支付后,给予单只不超过1500元的补助。低视力验配助视器,给予一次性不超过1000元的补助,其中0至6周岁视力残疾儿童(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在补助年龄内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次。

2、听力残疾人验配助听器,每台给予一次性不超过2400元的补助。其中0至6周岁听力残疾儿童(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 每台助听器验配,可再补贴验配费1200元,一次性家长培训费150元,残疾儿童在补助年龄段内,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3次。

3、残疾人安装假肢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上肢2000元,双上肢4000元,下肢单小腿3000元,下肢双小腿5000元,下肢单大腿6000元,下肢双大腿12000元。髋关节或膝关节严重损坏的下肢重度残疾人,人工髋关节或膝关节置换手术参照假肢双大腿装配补助标准执行。其中0至6周岁残疾儿童(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假肢装配补助每例最高补贴10000元(下肢双大腿12000元),矫形器装配补助每例最高补贴5000元,肢体残疾辅助器具适配补助每例最高补贴2500元,残疾儿童在补助年龄内,每人累计补贴不超过5次。

4、加强精神疾病三级防治管理,将需要服用基本抗精神病药物的重性精神障碍患者可按规定免费服用一代类抗精神病药提标至二代类抗精神病药;入住市、区精神病医院治疗一年以上的低保家庭及低保标准150﹪以内的精神病患者,每年给予3000元的治疗费救助。不到一年的按月计算。

5、6周岁以下(不具备入学条件的残疾儿童可放宽至8周岁)聋儿、脑瘫儿、智残儿、自闭症儿童在康复机构进行治疗、康复训练的,每年补助24000元。经康复专家评估认定符合手术适应症的0至16周岁残疾儿童或少年进行肢体矫治手术的,给予手术自负费用的50﹪的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0元。符合条件的17周岁以下少年儿童进行人工耳蜗手术,免费配置省定基本型人工耳蜗1台,手术费(含术前检查费用)补贴每人1.2万元,在补贴年龄内每人补贴1次,术后基本康复训练参照听力残疾儿童补贴标准即补贴最高2.4万元执行。自行安装人工耳蜗,给予人工耳蜗购置费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6、将残疾儿童、精神残疾人和“三瘫一截”等成年重度残疾人纳入基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范围。

7、有康复需求的贫困残疾人,指定康复辅助器材给予免费适配。

四、残疾人教育保障

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基本形成残疾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和高等教育协调发展的格局,全面实行残疾儿童少年“十五年”免费教育政策。继续推进特殊教育学校规划建设,不断改善特殊教育学校教学条件。

1、残疾学生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边缘内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的,每生每学年给予2000元的就学补助,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给予1000元就学补助,补助期不超过3年;

2、残疾学生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边缘内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在规定学业年限内接受小学段、初中段、高中段教育的,每生每学年分别给予600元、1000元和2000元的就学补助,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分别给予300元、500元和1000元的就学补助;

3、残疾学生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低保边缘内的残疾人家庭的子女,就读全日制大专、本科院校的,对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给予最高每学年不超过30000元就学补助,其他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学年给予5000元就学补助。

4、残疾人参加成人教育并取得国家承认大专以上学历的,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残疾学生、残疾人家庭子女如为同一人,不得重复享受就学补助。

五、全力推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1、积极推进村(社区)残疾人政策性帮扶岗位工作,到2020年,各村(社区)至少要安排一名政策性帮扶岗位工作的残疾人,其工资应不低于本区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20%。

2、对残疾人辅助性(庇护性)就业机构,除根据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经费外,对镇街开办的“仁爱家园”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区财政每年给予5万元基本补助,再按实际工疗员人数给予每人每月250元的补助,并由镇街按1:1进行配套补助。经区残联认定的残疾人集中托养机构日常运作所需经费,区财政按实际托养人数全年给予本区2个月最低工资标准补助。

3、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正常营业1年以上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给予一次性7000元的开办费扶持;在取得一次性开办费扶持后,正常营业的,再给予每年3000元补助,补助不超过2年。

4、残疾人从事种养业,可以申请一次性扶助资金,扶助资金按以下标准实施,更换行业类别和规模调整的,不重复享受扶助。

5、 凡符合省、市、区残联残疾人种养基地(联合体、社)建设要求,对符合条件的农村残疾人种养业示范基地(帮扶联合体),经确认并挂牌,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费;次年起每安排一名残疾人在基地(联合体、社)就业的,每人每年给予5000元补助,补助期限为4年。

6、残疾人从银行取得贷款用于本人创业、自谋职业,发展生产的,在贷款限额内给予实际贷款额4﹪的年贴息补助,最高贷款限额分别为:

(1)残疾人个体工商户,不超过30万元;

(2)残疾人种养业户,不超过50万元;

(3)残疾人种养殖基地、企业,不超过100万元。

7、自主创业安置残疾人就业补助

(1)补助对象:残疾人出资50﹪以上,安置本区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残疾人工资不低于当地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为残疾人交纳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的残疾人自主创业实体(福利企业除外)。

(2)补助标准:每年按残疾人业主及其残疾人雇工社会保险实际交纳额度的6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实体),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本区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不予补助。

8、鼓励电商企业依托大众创业孵化平台或利用现有残疾人服务设施创办残疾人创业孵化基地,符合电商基地建设要求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扶助(政策另行制定)。

六、残疾人职业培训补助

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帮助残疾人提高劳动技能和技术水平,对残疾人参加各种技能培训给予特别扶助。

1、残疾人参加3个月以内的各种岗位资格证书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000元学费补助;参加3个月以上技能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3000元学费补助。每人每年申请补助仅限一次。

2、残疾人有特殊专长,参加文艺、体育、能工巧匠等培训的,给予适当补助。

3、区残联委托其他机构进行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经费由区残联承担。

4、残疾人参加残联机构组织的各类培训,给予交通补贴和误工补贴。

七、残疾人无障碍保障

1、残疾人用人单位须按《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设置无障碍设施,残疾人用人单位改造无障碍设施的,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补助。城镇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共建筑、公共交通设施、居住建筑、居住区,应当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

2、将信息交流纳入无障碍建设规划,政府政务信息、公共机构服务信息等,应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3、视力三级以上(含三级)、听力、言语、肢体、精神、智力二级以上(含二级)残疾人可申请办理《杭州市助残免费乘车卡》。

八、建立奖励机制

1、分散安置残疾人的用人单位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的,经区残联确认每超过一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

2、残疾人种养殖业主农产品获得市、省、国家级著名商标或名牌产品,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奖励。

3、残疾人自主创业者获得市、省、国家表彰奖励的,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4、残疾人参加市、省、国家级文艺、体育及职业技能等各类比赛获得奖励的,按市、省奖励标准1∶ 1配套给予奖励。

九、其他

1、首次申请办理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到指定机构进行残疾等级评定,符合发证条件的,评定费先缴后补,达不到发证条件的评定费自行承担。

2、本实施办法适用对象为持有杭州市萧山区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本区户藉常住残疾人。

3、本实施办法由杭州市萧山区残疾人联合会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开始施行,与其它补助文件不一致的按本实施办法执行。

杭州市萧山区区残疾人联合会2022-07-06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文章下载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

安徽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

(2022—2024年)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促进我省残疾人实现较为充分较高质量的就业,共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逐步实现共同富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6号)、《安徽省“十四五”残疾人保障和发展规划》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我省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主要对象,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相关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2022—2024年全省共实现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5.55万人,各市根据任务分配数抓好落实。

二、主要措施

(一)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年度统计制度,制定机关、事业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项目年度推进计划。(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县、乡两级根据机关和事业单位编制总数,统筹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省残联)

(二)推进国有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国有企业应当带头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年行动中,省、市级国资委(办)每年会同同级残联组织一次定向招聘残疾人活动。国有企业应当将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责任单位:各级国有企业监管机构,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省残联)省福利彩票中心、省体育彩票中心对残疾人申请福利彩票销售点、体育彩票销售点,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福利彩票点和体育彩票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各地烟草专卖机构对残疾人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放宽对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数量、间距要求。(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民政厅、省体育局、省邮政管理局、省烟草专卖局,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组织一批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企业定向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各级残联与民政部门、工商联、企业联合组织及行业协会商会、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等加强合作,为民营企业助残提供各类培训等必要服务。(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工商联)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创办的民营企业,工商联常、执委企业带头为残疾人设置岗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民营企业应当将助残就业、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纳入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编制专项社会责任报告。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当及时足额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税务局、省工商联)

(四)引导残疾人组织帮助残疾人就业创业。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作用,选择一批已经形成一定市场规模、运行稳定的就业项目,加大扶持力度,带动辐射更多残疾人就业创业。对不同类别的残疾人就业创业,总结典型案例,推广成功经验,打造特色品牌。省残疾人福利基金会要积极开展以帮扶残疾人就业为主题的公益活动。(责任单位:省残联)

(五)帮扶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创业。各地建立的“阳光家园”、“残疾人之家”、残疾人托养机构、残疾人职业康复机构等普遍开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有条件的地方在辅助性就业机构设置社会工作岗位,配备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并提供适当补贴。三年行动中,全省每个县(市、区)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不少于2个。(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经县(市、区)残联认定的辅助性就业人员中的精神、智力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就业取得的收入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在核定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时可不计入收入。(责任单位:省民政厅,配合单位:省残联)各地要将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残疾人全部纳入就业援助范围。统筹用好现有公益性岗位,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促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创业。(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残联)

(六)扶持农村残疾人就业创业。落实巩固拓展残疾人脱贫攻坚成果各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帮扶车间和农村残疾人就业基地按规定通过现有资金渠道予以支持。通过各种有效服务,扶持农村残疾人或其家庭成员从事种植、养殖、加工、乡村旅游、农村电商、农村寄递物流等行业。帮助易返贫致贫监测对象中残疾人家庭成员就业创业,按规定享受就业创业相关扶持政策。持续做好易地搬迁残疾人就业帮扶。(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农业农村厅、省邮政管理局、省残联)持续开展农村困难残疾人实用技术培训项目,在实名制登记的基础上,对就业培训数量、质量和就业帮扶率实行考核评估。依托农村“双创”基地、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扶持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经营管理规范、具有一定规模的残疾人就业帮扶基地,带动残疾人稳定就业、生产增收。(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直各单位定点帮扶项目资金要向残疾人就业倾斜。(责任单位:省乡村振兴局,配合单位:省直相关单位)

(七)支持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创业。建立部门间残疾人大学生信息交换机制,准确掌握在校残疾人大学生数据,及早建立“一人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服务。(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教育厅)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对象,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优先推荐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岗位,争取残疾人大学生通过“一人一策”实现“一人一岗”,全省残疾人大学生就业率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促进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在常住地平等享受公共就业服务。为残疾人应届毕业生按规定发放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将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全国人力资源市场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周、“2+N”招聘等活动。(责任单位:省教育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八)促进盲人按摩人员就业创业。加快建成安徽省盲人按摩(康复)医院。支持盲人医疗按摩人员开办医疗按摩所。发挥各级盲人保健按摩实训基地作用,规范开展盲人保健按摩培训和继续教育。多渠道开发盲人就业新形态。(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

(九)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保障。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至少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残疾人就业纳入服务范围。建立健全残疾人就业辅导员制度。扶持一批残疾人就业社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将就业服务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支持依托市场化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落实,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服务机构,按就业人数给予残疾人就业服务奖励。(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十)提升残疾人就业创业能力。运用市场化手段择优选择培训主体,对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的就业转化率,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加强各级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残疾人职业培训基地。办好第十一届全省残疾人职业技能大赛。鼓励职业院校增加招收残疾人学生规模,让符合条件的青壮年残疾人接受职业教育,并享受相关资助政策。(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三、保障条件

(一)加强政策保障。落实中央组织部、中国残联等印发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为残疾人参加招录(聘)考试提供合理便利,合理确定残疾人入职体检条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有企业监管机构,配合单位:省残联)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未采取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其他方式履行法定义务的,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其主要负责同志不能参评先进个人。(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配合单位:省委组织部、国有企业监管机构、省税务局、省残联)创新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形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残疾人,按规定落实相关就业补贴政策。(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二)加强资金保障。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职业教育、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进一步完善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确定补贴和奖励标准、条件等。(责任单位:省财政厅,配合单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残联)对各类就业帮扶、培训基地建设按规定给予扶持。加大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的奖励力度。(责任单位:省残联,配合单位:省财政厅)

(三)加强监督落实。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落实责任,确保相关措施落地见效。要依法维护残疾人就业权益,坚决防范和打击虚假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行为。各市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各级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在方案实施期间每年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效果评估。2024年底,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托全国残疾人就业和职业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10-31

 

 

百色市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百色市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残联、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人社局、住建局,人民银行百色市各县(市、区)支行、税务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邮政局、扶贫办、总工会、团县委、妇联: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以下统称自主就业创业)是残疾人实现就业的主要渠道之一。为落实国家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和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部署,进一步促进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中国残联等15个部门《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意见》(残联发〔2018〕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17〕4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桂残联字〔2018〕12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扶持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包括残疾人自主创业和残疾人灵活就业。

(二)残疾人自主创业,是指残疾人通过创办经济实体、社会组织等形式实现就业。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登记成立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主体;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自主创业。

(三)残疾人灵活就业,是指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实现就业。包括从事家庭副业、家政服务、修理装配、便民理发、绿化保洁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灵活就业。

二、扶持项目

(四)就业补贴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鼓励支持县级及县级以上残联、人社、财政等部门认定的具有残疾人就业培训资质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对贫困残疾人、农村转移就业残疾人、城镇登记失业残疾人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残疾职工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包括专项职业能力培训、职业技能等级培训)或有人社部门认可的考核意见书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五)就业项目

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及惠残助残项目补贴。对符合条件的惠残助残农业项目、扶贫就业基地等,分别给予每个惠残助残项目、阳光助残就业扶贫基地不低于5000元、20000元的扶持补贴,具体补贴数要根据项目投资额度、项目规模和吸纳残疾人就业人数等综合情况确定,体现精准性、合理性。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补贴。对符合中国残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落实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扶持政策的通知》(残联厅发〔2017〕35号)资金扶持条件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各地可在场地租金、无障碍改造、生产设备、辅助器具购置、残疾职工社保费用以及运行费用等方面给予不低于3万元的年度综合补贴。符合税收优惠、城市建设和公用事业优惠政策的辅助性就业机构,办理享受城市建设和用水、用电、用气和用热等公用事业收费优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同一基地、项目和机构补贴不超过3年。各地可根据基地、项目和机构发展情况继续扶持或适当提高补贴标准,所需经费从本级残疾人就业资金中支出。

(六)就业奖励

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奖励补贴。用人单位(不含已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税收优惠的企业)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与残疾人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并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报酬,根据上年度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月平均人数,按每超比例1人不低于3000元给予用人单位奖励补贴,所需经费从本级残保金开支。

三、提供合理便利和优先照顾

(七)残疾人在登记个体工商户、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实体,或登记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社会组织时,相关部门应提供合理便利,优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八)政府和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农家书屋,以及新增建设彩票投注站、新增建设邮政报刊零售亭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

(九)乡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协理、乡村环境卫生清扫、社会治安协管、乡村道路简易维护、村务协理、孤寡老人和留守儿童看护等非营利性灵活就业公共服务岗位、乡村公益性岗位,应预留不低于10%给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鼓励和支持残疾人开展社区服务业,落实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支持残疾人创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

四、落实税收优惠和收费减免

(十)残疾人本人为社会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残疾人个体就业或创办的企业,符合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

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纳税人(除盲人按摩机构外)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盲人按摩机构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纳税人所在区县适用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5.纳税信用等级为税务机关评定的A级或B级。

(十一)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并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十二)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十三)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残疾人创办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社部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对持《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的限额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十四)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低于30%(不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半征收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30%(含30%),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2人(含12人)的单位,可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十五)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按照有关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具有强制垄断性的经营性收费;征得行业协会商会同意,适当减免或降低会费及其它服务收费。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待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

(十六)盲人按摩机构、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且安排残疾人比例达职工总人数25%以上、残疾人创办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小微企业或个体经营机构的经营场所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照民用标准收取。

五、提供金融扶持和资金补贴

(十七)残疾人自主创业、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规定的,可以申请创业担保贴息贷款。残疾人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额度15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小微企业当年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以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贫困地区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地区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2年(第1年、第2年)给予全额贴息;对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按照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残疾人办理创业担保贷款。残疾人个人申请康复扶贫贴息贷款,按照规定进行贴息。

(十八)残疾人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各地给予补贴和小额贷款贴息。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残疾人可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具体贴息标准参考各地贴息管理办法执行。有条件的地方可自筹资金开展建立农村残疾人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试点及为残疾人贷款户购买扶贫小额信贷保险。政府支持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融资服务力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多渠道筹资设立残疾人小额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信用良好的残疾人创业者经综合评估后可取消反担保。

(十九)对首次从事个体经营,且自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残疾人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扶持补贴,扶持补贴标准可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对首次创办小型微型企业的残疾人、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盲人按摩机构给予2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或按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创业补贴。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扶持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要按照“先实名制申报、审核,再编制预算”的工作流程,做好扶持补贴预算编制,实行实名制扶持。

(二十)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灵活就业、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离校1年内未就业但实现灵活就业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其实际缴费的2/3给予的社保补贴。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灵活就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补贴灵活就业残疾人最长不超过3年,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符合有关条件的,按人社部门公布的缴费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下限的2/3(含)计算的缴费金额乘以实际缴费月数给予补贴,补贴年限不超过15年(含15年),当年已享受就业补助资金中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从15年中扣减。

(二十一)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其中,用人单位安排就业年龄段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残疾人职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为残疾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给予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不超过1年的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并按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用人单位吸纳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残疾人劳动力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并按一定标准给予企业或社会组织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盲人按摩机构优先享受人社部门给予的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停止享受人社部门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后,再继续按每名1000元的标准给予机构社保补贴,补贴期限为3年。

(二十二)残疾人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参加相关政府采购活动的,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符合规定的,享受预留份额、评审中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二十三)享受城乡低保的残疾人首次自主就业创业的,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12个月的就业收入,鼓励残疾人通过自身努力就业增收,摆脱贫困。

(二十四)特殊教育院校教育类毕业生、残疾人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高校(含技师学院)毕业生按规定享受求职创业补贴。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上年度自治区一类地区每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一次性发放,直接拨付给个人。

(二十五)支持将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所(医院)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其提供的医保目录内的医疗服务项目执行同等医保政策。

六、支持重点对象和互联网+创业

(二十六)重点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致富带头人和非遗继承人。支持残疾人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振兴传统工艺等项目。残疾人自主创业并带动其他残疾人稳定就业的、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自主创业的,给予贴息贷款扶持。获得有关部门认定的残疾人非遗继承人,优先推荐“全国五一劳动奖章”“中国五四青年奖章”“全国三八红旗手”“广西五一劳动奖章”“广西五四青年奖章”“广西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

(二十七)完善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自主就业创业扶持政策,鼓励支持残疾人大中专毕业生入驻各类创业园。在“千校万岗”等大学生就业精准帮扶行动中,落实残疾人毕业生人岗对接工作。对国际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全国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和全区残疾人职业技能竞赛获奖选手自主就业创业的,优先保障贷款贴息,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补贴。以市场化形式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股权投资服务。同时鼓励有关金融机构以融资担保等方式为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创业提供多种金融服务。

(二十八)残疾人利用网络就业创业的,给予设施设备和网络资费补助。网络商户残疾人同等享受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政策或享受残疾人灵活就业扶持政策。其中,经区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持续正常经营半年以上且累计交易额不低于1万元的,或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但满足以上条件并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就业创业证》的网络商户残疾人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支持残疾人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创业项目,加大对从事电商创业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保障和服务,重点支持从事电商产业建档立卡残疾人贫困户的宽带网络、电脑硬件的投入及网店创办未见收益的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补贴。

(二十九)帮助有创业意愿的残疾人妇女解决资金困难,推动创业担保贷款财政贴息政策重点向残疾人妇女倾斜,提供扶贫小额信贷支持和服务,降低政策门槛。以壮锦编织、贝雕、藤编、坭兴陶等我区特色手工制作业为重点,开发就业岗位,开展手工技能培训,帮助残疾人妇女从事手工编织与制作,促进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

七、提供支持保障和就业服务

(三十)各地应根据扶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工作需要,合理安排用于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经营场所租赁、启动资金、设施设备购置补贴(或一次性补贴)、小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方面的支出。设立的各类就业创业基金应加大对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扶持。

(三十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加大各类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创新工场、创业园等对残疾人创业培训、开业指导、项目推介、融资咨询、法律援助等孵化服务力度。落实创业孵化基地、孵化企业的各项扶持奖补政策,扶持残疾人创业致富带头人,带动更多残疾人创业就业。鼓励残疾人创办的企业入驻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条件享受补贴。鼓励建立残疾人就业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示范基地。

(三十二)鼓励支持企业与自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或产品购销合同,把适于残疾人加工的产品、工序委托残疾人加工制作。

(三十三)促进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逐步完善城乡残疾人平等就业创业政策。发挥中心城市、新兴产业带动效应,吸纳更多残疾人劳动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流动就业,逐步使外来残疾人劳动者与当地户籍残疾人享有同等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十四)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信息发布、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跟踪帮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等服务。支持和鼓励社会创投机构、服务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搭建用人单位与残疾人的劳务对接平台,提供相关服务。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开展残疾人创业项目推介活动。健全创业服务体系,充分运用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政策,支持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高校开展残疾人创业服务,支持社会组织为自主创业残疾人提供专业化服务。

各县(市、区)残联和有关单位应依据本意见,制定本地区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的办法和具体规定。

百色市残疾人联合会2022-8-4

 

 

《甘肃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访谈 文章下载

《甘肃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访谈

近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甘政办发〔2022〕97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围绕《实施方案》的出台背景、主要内容等,省政府残工委副主任、省残联党组书记、理事长王建强接受了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线访谈》栏目专访。

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请您介绍一下《甘肃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的出台背景。

王建强: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和更充分就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特别强调,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帮助每一个有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梦想。尹弘书记在近期研究就业工作专项会议上指出,就业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经济问题,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指标,事关全省经济发展、脱贫成果巩固和社会大局稳定,要紧紧盯住重点人群,构建精准就业帮扶机制。2022年7月4日,省长任振鹤主持召开省政府178次常务会议指出,促进残疾人就业,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两个格外”重要指示、改善残疾人生活状况、保障残疾人权益的重要举措。要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稳定全省残疾人就业基本盘。

2022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对各地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现“十四五”时期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作出部署,政策含金高。近年来,我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事业的重要指示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帮助残疾人就业增收、改善生活,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努力保就业、保民生、稳经济大盘,促进残疾人和全省人民一道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目前,全省持证残疾人数为89.25万人,其中就业年龄段48.83万人,已就业残疾人20.11万人,就业率达到41.18%,未就业残疾人28.72万中有就业需求的13.8万人。剩余未就业残疾人残疾程度较重、文化程度较低、就业能力不足,受疫情影响,实现就业难度更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实地调查、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涉及部门多、政策力度大,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对推动完成“十四五”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细化落实“十四五”规划重大政策、重点项目提出明确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王建强:《实施方案》共包括3个部分以及责任分工。

第一部分,“任务目标”,提出了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重点,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坚持就业优先、创业为荣,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让残疾人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在2022-2024年三年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万人。

第二部分,“主要措施”,提出了十项具体行动。包括三个方面:

《实施方案》提出,2022年至2024年,要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十项行动。

十项行动三个方面:

一是采取务实举措,助残稳定就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推进计划和公示制度,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选择一批交通水利、文化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则通过及足额缴纳残保金给予以规范;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与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的民营企业合作,为残疾人在平台就业创业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拓展残疾人线上就业新渠道。组织创立助残就业创业企业联盟,为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助残就业岗位,将残疾人纳入“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民营企业进校园”“中小企业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组织作用,大力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实施“陇原千企万人助残就业计划”项目,打造我省残疾人文创基础和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

二是聚集重点群体,助残帮扶就业。《实施方案》提出帮扶就业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大学生、农村残疾人、盲人四类群体就业。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等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各市州残联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针对农村残疾人实施就业帮扶行动,着重延续残疾人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和帮扶机制,促进就地就近就业,以防止已经脱贫残疾人的再度返贫;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针对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提出建立“一生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组织各类线上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在网上开设招聘活动专区,常态化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线上招聘活动。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针对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着重提出加强盲人按摩机构建设和完善盲人医疗按摩制度,以补足盲人按摩基础能力建设的薄弱环节。指导推动兰州、张掖、白银、天水等地打造“陇原金手盲人按摩品牌”。

三是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职业技能。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扎实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摸清残疾人就业需求底数;逐步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搭建平台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更为充足、更为优质的就业服务。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出根据职业能力评估结果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供给能力,促进残疾人掌握就业技能;建设残疾人职业培训线上培训资源库,通过高质量职业培训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从强化组织推动、资金保障、信息支撑、舆论宣传和监督评估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组织推动”方面,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残工委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制定和推动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各级残联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在“资金保障”方面,要求现有残疾人就业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

在“信息支撑”方面,以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为手段,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机构,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系统,确保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培训更加精准,任务目标有据可查。

在“舆论宣传”方面,组织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要求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为此,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残联已制定印发了宣传年活动方案,明确了宣传活动主题、活动目标、宣传重点、活动安排和工作要求等。

在“监督评估”方面,要求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职责分工,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上一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残联组织如何确保《实施方案》落到实处?

王建强:《实施方案》的10个分行动和保障条件等内容已对主要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政策的落地落实需要各部门、各地方形成合力,共同努力推进。根据《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省残联将立足职能职责,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力,最重要的就是把这些政策落实好。全省各级残联要在主责范围内,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压实各方面责任,积极配合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形成更有效更广泛的政策合力。二是加强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各级残联深入开展好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加大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宣传,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三是摸清底数精准有效帮扶。因为残疾人残疾情况不一,关键要把底数摸清,要将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作为工作对象,把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就业能力分清楚;对就业年龄段没有就业的残疾人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其就业基本实力和生活问题,结合基本实力把能干什么弄清楚。今年4月份,按照中国残联的统一部署,我省已启动了全省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状况调查工作。目前,全省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状况调查调查率87.19%,排名全国第二,各地正在有序加快推进。四是改进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用好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集职业培训服务予以贯之;做好“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完善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单和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清单,推动残疾人就业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精准化,用心用情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五是强化推进落实工作的各方协同。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细化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制定本地区具体推进计划,将残疾人纳入各级公共就业帮扶活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组织好各类残疾人就业专项活动。六是强化政策措施的监督评估。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方案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上一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并在本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2024年底前,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甘肃省政府网站2022-09-19

 

 

《甘肃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文章下载

《甘肃省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4年)》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就业是最大的民生,要坚持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实现更高和更充分就业。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让广大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过上幸福美好的生活,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重要体现,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必然要求。李克强总理指出,要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就业创业的各项扶持政策,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安排残疾人就业,帮助每一个有条件的残疾人实现就业创业梦想。尹弘书记在近期研究就业工作专项会议上指出,就业不仅是重大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经济问题,是宏观经济调控的重要指标,事关全省经济发展、脱贫成果巩固和社会大局稳定。要科学真实准确客观做好就业数据统计,强化对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脱贫人口等重点群体就业状况的跟踪监测,为有针对性做好就业工作打好基础。7月4日,省长任振鹤主持召开省政府178次常务会议强调,要始终对残疾人格外关心、格外关注,进一步落实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用心用情做好残疾人就业帮扶工作,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服务质量和效益,增强残疾人自我发展能力,帮助他们积极投身现代化建设伟大实践,共建共享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

2022年3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促进残疾人就业三年行动方案(2022—2024年)》,对各地今后一个时期加快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现“十四五”时期残疾人较为充分、较高质量就业作出部署,政策含金高。近年来,我省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残疾人工作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积极帮助残疾人就业增收、改善生活,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努力保就业、保民生、稳经济大盘,促进残疾人和全省人民一道迈向共同富裕的道路。目前,全省持证残疾人数为89.25万人,其中就业年龄段48.83万人,已就业残疾人20.11万人,就业率达到41.18%,未就业残疾人28.72万中有就业需求的13.8万人。剩余未就业残疾人残疾程度较重、文化程度较低、就业能力不足,受疫情影响,实现就业难度更大。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精神,在实地调查、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结合甘肃实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涉及部门多、政策力度大,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体现了相关部门对残疾人的特殊关爱,对推动完成“十四五”残疾人就业工作目标,细化落实“十四五”规划重大政策、重点项目提出明确要求。

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请您介绍一下《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王建强:

《实施方案》共包括3个部分以及责任分工。

第一部分,“任务目标”,提出了以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为重点,更好发挥政府促进就业的作用,坚持就业优先、创业为荣,开展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完善多渠道灵活就业保障制度,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不断提升残疾人就业质量和效益,稳定和扩大残疾人就业岗位,让残疾人各得其所、安居乐业。在2022-2024年三年实现全省城乡新增残疾人就业3万人。

第二部分,“主要措施”,提出了十项具体行动。包括三个方面:

《实施方案》提出,2022年至2024年,要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就业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农村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十项行动。

十项行动三个方面:

一是采取务实举措,助残稳定就业。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建立推进计划和公示制度,确保“十四五”期间,编制50人(含)以上的省级、市级机关和编制67人(含)以上的事业单位(中小学、幼儿园除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至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实施国有企业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选择一批交通水利、文化旅游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业务范围覆盖较广、岗位较多的国有企业,每年开发一批岗位定向招聘残疾人。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则通过及足额缴纳残保金予以规范;实施民营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行动,与头部平台、电商、快递等新就业形态的民营企业合作,为残疾人在平台就业创业减免加盟、增值服务等费用,拓展残疾人线上就业新渠道。组织创立助残就业创业企业联盟,为残疾人自主创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就业创业培训和雇主培训等人力资源服务。提供助残就业岗位,将残疾人纳入“民营企业招聘月”“金秋招聘月”“民营企业助力残疾人就业”“民营企业进校园”“中小企业百日招聘高校毕业生”等活动。实施残疾人组织助残就业行动,发挥残疾人专门协会、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和残疾人就业创业带头人等组织作用,大力推广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实施“陇原千企万人助残就业计划”项目,打造我省残疾人文创基础和残疾妇女“美丽工坊”等品牌。

二是聚集重点群体,助残帮扶就业。《实施方案》提出帮扶就业困难残疾人、残疾人大学生、农村残疾人、盲人四类群体就业。针对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等困难残疾人就业帮扶行动,各市州残联做好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劳动项目调配工作,推动辅助性就业加快发展。针对农村残疾人实施就业帮扶行动,着重延续残疾人脱贫攻坚政策措施和帮扶机制,促进就地就近就业,以防止已经脱贫残疾人的再度返贫;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残疾人,有条件的地区可给予5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针对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帮扶行动提出建立“一生一策”就业服务台账,开展“一对一”精准帮扶,面向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组织各类线上就业服务和招聘活动,在网上开设招聘活动专区,常态化纳入“24365校园网络招聘服务”“百日千万网络招聘专项行动”等线上招聘活动。精准筛选离校未就业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提供离校不断线就业服务。针对盲人按摩就业促进行动着重提出加强盲人按摩机构建设和完善盲人医疗按摩制度,以补足盲人按摩基础能力建设的薄弱环节。指导推动兰州、张掖、白银、天水等地打造“陇原金手盲人按摩品牌”。

三是提升服务质量,增强职业技能。实施残疾人就业服务提升行动,扎实开展残疾人就业服务“四个一”活动,对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进行一次基础信息核对,对其中有就业需求的残疾人至少组织一次职业能力评估、进行一次就业需求登记、开展一次就业服务,摸清残疾人就业需求底数;逐步将残疾人就业服务按规定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大政府购买残疾人就业服务力度;搭建平台举办残疾人职业技能人才交流、残疾人就业产品市场营销、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展示等活动,为残疾人提供更为充足、更为优质的就业服务。实施残疾人职业技能提升行动,提出根据职业能力评估结果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创业培训,提高残疾人职业培训供给能力,促进残疾人掌握就业技能;建设残疾人职业培训线上培训资源库,通过高质量职业培训增强残疾人的就业创业能力。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生活费(含交通费)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三部分,“工作要求”,从强化组织推动、资金保障、信息支撑、舆论宣传和监督评估等五个方面提出了要求。

在“组织推动”方面,强调各级人民政府残工委加强组织协调,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职责,积极制定和推动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政策,各级残联要配合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促进残疾人就业工作。

在“资金保障”方面,要求现有残疾人就业财政扶持资金落实到位,保障残疾人就业培训、就业服务、补贴奖励等相关资金投入。

在“信息支撑”方面,以实现残疾人就业数据互联互通为手段,依托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机构,建立残疾人职业培训服务与管理系统,确保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培训更加精准,任务目标有据可查。

在“舆论宣传”方面,组织开展“2022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要求广泛宣传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和帮扶措施、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社会责任、残疾人就业能力和潜力。为此,省委宣传部、省人社厅、省残联已制定印发了宣传年活动方案,明确了宣传活动主题、活动目标、宣传重点、活动安排和工作要求等。

在“监督评估”方面,要求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进一步明确各项行动职责分工,按年度对本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上一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

甘肃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残联组织如何确保《实施方案》落到实处?

王建强:

《实施方案》的10个分行动和保障条件等内容已对主要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政策的落地落实需要各部门、各地方形成合力,共同努力推进。根据《实施方案》和省委、省政府部署安排,省残联将立足职能职责,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抓好政策措施的落地实施。充分发挥政策效力,最重要的就是把这些政策落实好。全省各级残联要在主责范围内,坚持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压实各方面责任,积极配合人社、民政等相关部门推动政策落实落地,形成更有效更广泛的政策合力。二是加强政策措施的宣传解读。各级残联深入开展好残疾人就业宣传年活动,加大残疾人就业政策法规宣传,做到应知尽知,应享尽享;引导更多社会力量参与残疾人就业工作,营造促进残疾人就业的良好社会环境。三是摸清底数精准有效帮扶。因为残疾人残疾情况不一,关键要把底数摸清,要将有就业需求和就业条件的城乡未就业残疾人作为工作对象,把就业机会、就业条件、就业能力分清楚;对就业年龄段没有就业的残疾人开展调查摸底,准确掌握其就业基本实力和生活问题,结合基本实力把能干什么弄清楚。今年4月份,按照中国残联的统一部署,我省已启动了全省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状况调查工作。目前,全省就业年龄段未就业残疾人状况调查调查率87.19%,排名全国第二,各地正在有序加快推进。四是改进方式提高服务质量。用好全国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集职业培训服务予以贯之;做好“联网认证跨省通办”工作;会同省人社厅建立完善全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清单和残疾人就业创业服务清单,推动残疾人就业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化精准化,用心用情做好残疾人就业服务。五是强化推进落实工作的各方协同。积极协调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细化残疾人就业扶持政策,制定本地区具体推进计划,将残疾人纳入各级公共就业帮扶活动,加强对用人单位的就业服务,组织好各类残疾人就业专项活动。六是强化政策措施的监督评估。我们将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对方案实施情况组织开展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每年年底向上一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送落实情况,并在本方案实施期间至少组织一次残疾人就业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和效果评估。2024年底前,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本方案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评估。

中国甘肃网2022-09-09

 

 

关于2022年度湖北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情况的通报(第一期) 文章下载

关于2022年度湖北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情况的通报(第一期)

2022年,全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已纳入省委、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重点项目。省残联、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湖北省2022年度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方案》,并联合召开了全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部署推进会。现将截至今年6月底全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一是迅速贯彻落实全省推进会精神。5月17日,全省困难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部署推进会结束后,各地在分会场迅速召开会议,对贯彻落实全省会议精神提出了具体措施和明确要求,并迅速向政府领导汇报,积极争取政府支持,认真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研究工作措施,建立了工作制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工作有序开展。

二是项目实施有效推进。截至目前,全省已完成入户评估35751户,制定改造方案27855户,确定改造对象数占全省任务数89.6%。襄阳市、孝感市、神农架已完成入户评估数100%。襄阳、十堰、咸宁等地已开始组织施工。

三是资金配套工作取得成效。协调落实配套资金,天门市、潜江市配套资金全部落实。襄阳市配套资金已落实85%,黄冈市落实配套资金80%。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地方领导重视程度不够,协调沟通不到位,工作推进缓慢。

二是部分地区配套资金落实不到位。全省市县级应配套资金13408万元,目前已落实配套资金5907.6万元,配套率仅为44.1%。武汉蔡甸区、黄陂区、宜昌兴山县、枝江市、孝感孝昌县、汉川市、荆州公安县等15个县市目前配套资金为零。

三是部分地方未及时组织招投标。目前,除少数地方已完成招投标工作,大多数地方正在进行或尚未开展招投标,影响项目实施进度。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一是加大争取协调力度,尽快落实配套资金。省实施方案对配套资金提出了明确标准和要求,全省会议进一步强调了落实配套资金,各级残联要争取政府支持,积极协调财政部门,把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二是加快工作进度,推进第三方机构招投标工作。各地残联要加强工作统筹,做好各工作流程的衔接,迅速启动招投标工作,为项目施工争取更充裕的时间。

三是强化组织领导,规范实施程序。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工作专班全力抓,要画出线路图,列出时间表,倒排工期,挂图作战,压紧压实工作责任,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工作有力有效推进。要进一步规范项目实施程序,严格执行省残联和省财政厅联合印发的工作方案,严格执行省残联制发的工作手册规定的实施程序,对项目对象确定、入户改造施工、项目检查验收、资金使用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数据汇总录入等工作流程要进一步规范,保证项目公开透明、廉洁运行,经得起纪检、审计部门的检验。

湖北省残疾人联合会2022-07-27

 

 

关于印发2022年《阜阳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2022年《阜阳市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改善困难残疾人医疗康复状况,着力提高困难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水平,根据《阜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阜阳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阜政秘〔2018〕309号)、省残联《关于印发2022年〈困难残疾人康复实施办法〉的通知》(皖残联〔2022〕10号)和省、市关于2022年实施民生工程的部署,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

(一)目标任务

2022年,为全市11856名困难精神残疾人提供药费补助。补助经费专项用于精神残疾人治疗精神疾病的药费补助,提倡使用治疗精神疾病的第二代药物。

(二)补助标准

全省财政统筹安排8000万元,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分担。省级补助部分,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级财政部门。县级残联负责审核、统计汇总补助对象基本情况,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将补助资金打卡发放至补助对象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并标识“残补”或“精补”。

(三)项目管理

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项目实行动态管理。补助对象基础信息和补助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人精准康复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县级残联须对上一年度受助对象进行年审,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及时调整。

新增补助对象本人或其监护人要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填写《困难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审批表》,同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已实行扩面或全覆盖的地区自行确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精神类别残疾人证;

2.精神病门诊或住院治疗病历等证明材料。

对个别有肇事肇祸倾向或行为、影响社会安定,经医院鉴定后确系困难精神障碍患者而本人不愿意办理残疾人证的,由医院出具诊断证明、监护人申请、乡镇(街道)及以上残联审核,应予纳入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范围,其相关申请、审批证明等资料应专项收集管理。

(四)实施要求

1.各地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坚持制度衔接,接受社会监督,使真正困难的精神残疾人得到药费补助。应结合各地实际,优先考虑将录入公安机关治安重点人管理信息系统的困难精神残疾人纳入补助范围。

2.各级残联和财政部门要用好、管好项目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或挤占、挪用项目资金的单位及个人,将追究责任。各级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要充分发挥本部门职能,协助做好项目的实施,确保符合条件的对象得到救助。

3.各级残联等相关部门要重视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切实提高项目实施知晓率、满意度。通过各种媒体宣传党和政府对广大精神残疾人的关爱,宣传受助对象医治康复典型事例,动员社会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给予更多的支持,努力营造扶残助残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

(一)目标任务

2022年,为1555名符合条件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救助;为223名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或其他辅具提供救助。

(二)补助标准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补助标准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5万元实施,具体按各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实施意见执行。省资金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各地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给予补助,市级每人每年给予补助0.15万元,不足部分县(市、区)财政筹集。

2.残疾儿童适配假肢矫形器每人补助5000元,适配辅具每人补助1500元,包含产品(材料)购置、评估、制作、服务费等。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筹安排。鼓励县市区筹集资金扩大救助面。

(三)资金拨付

1.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适配假肢矫形器和其他辅具等项目经费,由省市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县级财政部门。

2.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经费由各县(市、区)残联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按规定支付。资金拨付应当依据当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按照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支付的要求落实。

3.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康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符合当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的按规定报销。

4.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可统筹用于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矫形器和辅具适配等。残疾儿童在训期间的生活补贴为每人每年3000元,以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

5.残疾儿童康复项目经费原则上应待项目完成验收后,按规定支付。为加快资金拨付进度,缓解机构运营困难,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保证项目顺利实施的前提下,采取提前预拨,阶段拨付、项目完成验收后拨付等视情调整资金拨付方式。

(四)项目管理

1.根据《安徽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康复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准入、退出等监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要求,对定点机构加强服务监督与协议管理,建立定期检查、综合评估机制,对服务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考核验收,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优先将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纳入当地残联定点康复机构。

2.在选择定点康复机构和转介安置工作中,各级残联要尊重残疾儿童监护人的意愿,方便其根据工作和生活需要选择符合条件的定点机构进行康复训练。

3.各级残联与定点机构签订康复服务协议,双方按协议规定承担各自责任与义务。残联组织和定点机构要严格遵循协议约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加强风险防控,提高服务质量。各级残联要督促定点机构依据省残联关于残疾人康复民生工程和精准康复服务有关文件要求,提高责任意识,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条件,优化服务流程,为残疾儿童提供质优价廉、规范便捷的康复服务,提高服务对象满意度。

4.确保残疾儿童真实在训,严禁名下无人、空占救助名额套取项目资金。残疾儿童因病(事)终止康复训练7个工作日以上,定点康复机构应及时向属地残联备案;救助对象无故中途终止康复训练或无故半个月未归者,即视为自动放弃,机构应在事发后10个工作日内通报其户籍所在地残联,并及时查询督查复训或安排替补。

5.定点机构须与每位在训残疾儿童监护人签订属地残联制订的规范制式的康复安置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按照康复训练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障在训儿童训练时间,不断提高训练质量和训练效果。各级残联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工作,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定点机构进行安全管理工作检查。

6.按照《关于规范全省残疾儿童康复档案使用管理的通知》要求,建立规范的残疾儿童康复档案,实行一人一档管理,档案的保管期限不少于服务协议期满后五年,定点机构应当保护残疾儿童及其监护人的个人信息。

7.残疾儿童辅具适配、假肢矫形器制作在确保任务完成的进度和质量的基础上,可委托省残联中标厂家实施完成;可委托省残疾人辅助器具中心或市残疾人康复研究中心(假肢站)完成;也可实行统一制作和自行购置补贴双轨并行方式完成(优先采用省残联招标中标厂商产品)。

8.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实行动态监管。救助对象基础信息和康复情况应及时录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县级残联负责基础信息数据库的日常管理及有关报送工作。

9.相关部门以适当方式公示受助对象基本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10.各级残联应当会同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强监督,对违反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及服务协议约定的定点机构,应视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暂停、取消其资格,或按有关规定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对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困难残疾人康复是残疾人精准康复服务行动和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落实中的重点工作,各地要聚焦残疾人康复需求,强化基本康复保障,提高精准调度和科学监督水平。市残联将采取聘请第三方机构和日常督查考评等方式对全市残疾人康复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本实施方案由市残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阜阳市残疾人联合会2022-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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