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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县林业局

题目:森林资源保护政策及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2-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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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修建铁路 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修建铁路 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司局、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在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有关规定,我局研究制定了《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19年9月10日

附件

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修建铁路、

公路等建设活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在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以下简称“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修建铁路、公路等建设活动(以下简称“建设活动”),加强对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封禁保护区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投资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加强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活动的监管。

第四条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对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进行审批,征求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时,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重点审查是否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列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及有关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相关规划,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情形;

(二)建设活动实施后,封禁保护区仍符合设立条件,生态服务功能不会受到明显影响。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的征求意见文件后,及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六条 经批准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批复内容进行施工,落实好防沙治沙措施,严禁对批复范围以外的封禁保护区域造成破坏。

第七条 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造成封禁设施和固沙压沙措施毁坏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内予以修复并完善封禁设施和固沙压沙措施,确保封禁和固沙压沙效果。

第八条 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对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加强日常巡查检查,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做好生态状况监测,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依法进行查处,并及时上报。

第九条 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将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的建设活动情况及防沙治沙措施落实情况纳入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中期督促检查和期末综合考核,将其作为评价考核省级政府防沙治沙目标责任制落实情况的重要指标。

第十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开通举报电话,设立举报平台,公开政务邮箱,畅通投诉举报途径,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尽快处理。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相关信息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一)提供虚假文件或者材料信息;

(二)未经批准在封禁保护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

(三)建设活动对封禁保护区范围内生态状况破坏较大;

(四)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规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0月15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2019-09-16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文章下载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蛙类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切实解决部分蛙类交叉管理问题,进一步明确保护管理主体,落实执法监管责任,加强蛙类资源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责任,完善名录调整

根据专家研究论证意见,对于目前存在交叉管理、养殖历史较长、人工繁育规模较大的黑斑蛙、棘胸蛙、棘腹蛙、中国林蛙(东北林蛙)、黑龙江林蛙等相关蛙类(以下简称“相关蛙类”),由渔业主管部门按照水生动物管理。对其他蛙类,农业农村部和国家林草局将本着科学性优先和兼顾管理可操作性的总体原则,共同确定分类划分方案,适时调整相关名录。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依法依规推进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调整。

二、加强协调配合,做好工作衔接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工作方案,确保相关蛙类管理调整工作交接到位;要做好相关证件撤回注销和档案资料移交,主动告知从业者相关管理政策,优化办事流程;对于情况复杂、短时间内难以完全交接到位的,可协商通过设立一定过渡期等措施,确保有关调整工作平稳有序,避免出现管理真空。

三、加大保护力度,打击违法活动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加大相关蛙类野生资源保护力度,利用活动仅限于其增养殖群体。除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等特殊需要外,禁止捕捞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确需捕捞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报经相关渔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把蛙类保护与当地森林等自然生态系统保护有机结合起来,严禁在自然保护区开展捕捞利用活动;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执法监管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捕捞、出售、购买、利用相关蛙类野生资源的行为。

四、规范养殖管理,科学增殖放流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相关蛙类的养殖管理,强化苗种生产审批和监管。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颁布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确定的养殖区和限养区内从事养殖生产的,要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相互配合,科学合理安排蛙类野外增殖放流,扩大种群规模,加强放流效果跟踪评估,保护种质资源。

五、加强科学监测、强化保护宣传

各地渔业主管部门、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本底调查,准确掌握蛙类野生资源状况,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和保护体系,全方位提升野生蛙类保护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蛙类分布的自然保护区域、重要栖息地等生态环境的监测和保护,严防破坏野外生境等违法行为发生;要建立信息发布和有奖举报机制,主动公开蛙类野生资源和栖息地状况,接受公众监督,积极开展蛙类保护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蛙类保护的良好氛围。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2020-05-29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文章下载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林草局关于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林草主管部门:

野生动物保护事关生态安全、民生福祉和国家形象。为进一步加强生态安全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决定自即日起至10月,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一次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当前加强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和执法打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以强烈的政治担当、责任担当,全力组织开展好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各地实际,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着力加强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有效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良好生态环境的需求。

二、突出重点,严厉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密切合作,保持高压态势,按照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发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日常性、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根据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媒体曝光等渠道发现的违法问题线索,举一反三,突出非法猎捕和经营野生动物易发、多发地区,突出城乡结合部、农村等区域,突出集贸、批发、农产品、花鸟、古玩市场等场所,突出非法销售野生动物及制品网站,依法严厉查处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和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等交易场所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对查获的重大案件,要依法加大处罚力度并及时予以曝光;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有条件的地方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监技术手段,开展对网络交易平台的定向监测。

三、密切协作,形成监管执法合力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配合农业农村、公安、交通、海关、网信等部门的相关整治工作。要注重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门联席会议等协调机制作用,在部门间、地区间及时互通监管执法信息,发挥整体优势,线上线下联动,强化对象牙、犀牛角、虎、穿山甲及其制品和以下违法行为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联合惩戒:

(一)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二)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四、依法维权,强化宣传舆论引导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12315热线及全国12315平台、各地林草主管部门公布的野生动物保护举报电话和行业协会、基层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的作用,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举报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要迅速予以查实,依法处理。要研究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宣传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以及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取得的成效,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保护意识,为专项整治行动开展营造良好氛围。

五、及时总结,按时上报相关材料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林草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经验,巩固成果。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将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适时组织联合调研指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林草主管部门于今年7月15日前分别向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国家林草局(动植物司)报送阶段性工作部署开展情况,11月1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行动总结,包括典型案例、相关图片等,并附本部门专项整治行动情况统计表(以上材料须同时报送纸质件和电子版)。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报告当地政府和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林草局。

工作联系人、联系方式(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2019-06-04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 文章下载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

(2021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三届〕第六十八号

《陕西省天然林保护修复条例》已于2021年11月26日经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

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天然林保护,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的原真性、完整性,改善天然林在调节气候、保持水土、涵养水源、防风固沙、固碳释氧、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的生态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建设生态文明,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天然林,是指天然起源的森林,包括原始林、次生林及其林地。

人工林中的公益林保护修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坚持全面保护、突出重点、科学修复、严格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投入,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做好辖区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

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应当纳入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林长制管理,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村(居)民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鼓励引导村(居)民委员会订立乡规民约,培育村(居)民爱林护林的生态道德和行为准则。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助、认养等方式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开展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的科普教育、生态文化宣传和舆论监督,促进公众了解天然林资源和价值,增强公众保护天然林的意识,培育和弘扬生态文化,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社会氛围。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中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普查与规划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开展全省天然林资源状况普查,掌握全省天然林的面积分布、质量结构、生态服务功能及其动态变化,结合全省生态空间信息平台建设,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管理平台,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信息化管理。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天然林资源调查,充分结合林草资源综合监测,应用遥感监测、典型样地调查、长期定位观测等方法,建立天然林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完善监测体系,监测天然林资源消长和生态变化情况,实现天然林资源动态管理和信息共享。

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天然林保护修复监测站的管理和维护,定期将监测结果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全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规划天然林保护修复结构和布局,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发展目标,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应当遵循自然生态规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应当包括天然林资源基本情况、保护修复范围和期限、目标任务、保护修复和培育措施、投资估算、效益分析、保障措施等内容。

第十三条 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时,起草部门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征求社会公众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第十四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和实施方案确定的范围内设立界桩和标牌。界桩和标牌的设置标准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标牌。

第三章 保护与修复

第十六条 天然林的保护修复应当遵循天然林演替规律和发育阶段,坚持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促进为辅,保育并举,科学实施修复措施,改善天然林分结构,注重培育乡土树种,提高天然林质量。

第十七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禁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

(二)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

(三)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和一般区域,分区施策;

(四)严格落实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措施;

(五)对退化、受损天然林进行生态修复;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条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坏天然林及林地的行为;

(二)采挖原生地天然濒危、珍稀树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古树名木;

(三)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天然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四)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

(五)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后,将下列天然林分布区域确定为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一)未经开发利用保持自然状态的原始林区;

(二)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保护区;

(三)森林公园的生态保育区和核心景观区、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地质公园的地质遗迹保护区;

(四)世界自然遗产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五)重要湿地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六)荒漠化和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防风固沙林基干林带;

(七)需要划定的其他天然林区域。

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确定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第二十条 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实施永久保护。除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必要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禁止占用重点区域的天然林地。在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实施国防、能源、交通、水利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和战略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二十一条 重点区域以外的天然林区域,为天然林保护一般区域。

一般区域的天然林可以依法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采取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的保护措施,恢复天然植被,提高林草质量。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以依法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特色种植养殖等产业。

第二十二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应当编制天然林修复作业设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修复质量评价,规范天然林保护修复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生态功能退化并且难以自然恢复的天然林,采取封育和补植为主的修复方式,逐步恢复其生长趋势,提高生态功能。

修复退化林应当科学选择修复方式,加强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避免其生境破碎化。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林分密度过大、目的树种不明确的天然幼中龄林,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森林抚育,采取抚育采伐、补植、修枝、浇水、施肥、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措施,改善林分结构和生长条件。

第二十五条 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封育、渐伐、调整树种等措施,对低效林进行改造,提高林分质量,提升天然林生态功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具备天然下种或者有萌蘖能力的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灌木林地以及乔木林、竹林,通过封育措施,保护并促进幼苗幼树、林木的自然生长发育。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确定封育期,明确封育范围、面积和措施,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天然林保护范围内的宜林荒山、林中空地、疏林地、灌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林冠下等区域,采取播种、植苗、扦插等补植补造的方式,逐步恢复林草植被。

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以造林方式进行生态修复的,应当保留原生植被,禁止烧山开垦和全垦整地造林。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科学研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加强对更替、择伐、渐进、封育、促进复壮等天然林修复方式的研究和示范。

鼓励和支持天然林保护修复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国际交流合作,引进先进理念、技术和人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促进科技成果应用。

第二十九条 国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国有森林经营单位。

集体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为天然林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天然林,经林权所有者同意可以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管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履行管护责任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护,履行管护责任。

第三十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实行管护责任协议制度。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签订管护责任协议书,明确天然林管护范围、责任、权利义务、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约定管护责任。管护责任协议每年签订一次。

管护责任协议书式样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一条 天然林管护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制止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行为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天然林保护范围内违法用火,协助做好重点防火对象的登记和监控,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协助开展造林、封育、抚育、改造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工作;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等对天然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八)做好天然林保护设备设施,界桩、标牌的管护;

(九)天然林保护修复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面积大、分布相对集中和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任务重的天然林,可以向社会化、专业化组织购买专业管护服务或者采取专业承包管护的方式进行管护。

第三十三条 鼓励开展天然林保险业务,提高应对灾害风险的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天然林保险提供保险费补贴。划定为公益林的天然林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投保,划定为商品林的天然林由管护责任主体自愿投保。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对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环境脆弱区域内,划定为商品林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天然林,可以采取赎买、置换、租赁等方式取得所有权或者经营权,逐步将其调整为公益林。

第三十五条 鼓励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依托云平台,应用无人机、视频监控、红外线相机、智能终端等科技手段开展管护工作,提升天然林管护科学化、智能化水平和精准度。

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并落实天然林管护、用途管制、修复等制度,强化执法队伍建设,对天然林进行全面保护。

第三十七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评估制度,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评估技术规程,定期向社会发布天然林保护修复效益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生态环境、水利、气象等部门及其有关机构依法做好天然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自然灾害监测预警工作,建立健全监测预警体系,加强灾害监测、预报和综合防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天然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建立天然林防灭火应急救援协同机制,组织应急管理、林业、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做好森林火灾的科学预防、扑救和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林资源分布状况和火灾发生规律,划定防火区、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和森林火灾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做好天然林防火相关工作。

天然林管护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四十条 天然林发生检疫性、暴发性、危险性等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时,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启动应急预案,组织专业除治队伍,采取紧急措施开展除治工作。

第四十一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实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所属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的天然林保护修复职责履行情况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下列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执行情况;

(二)管护设施建设和管护任务完成情况;

(三)天然林修复情况和成效;

(四)破坏天然林资源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五)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的使用及管理情况;

(六)天然林保护修复和管理档案建立情况;

(七)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其他情况。

第四十三条 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求其采取措施及时整改。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四十四条 对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将违法行为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天然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实行公益林差异化补偿和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加大天然林保护修复支持力度,完善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天然林保护修复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和扶持措施,鼓励、引导天然林保护修复地区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加强林业职工和林农劳动技能培训,提高管护能力。

第四十七条 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应当用于天然林的保护修复、管理以及生态效益补偿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滞拨。财政、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确保资金合法有效利用。

鼓励通过森林认证、碳汇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天然林保护修复信息公开制度,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公报、新闻发布会等方式依法公开天然林保护修复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提供便利。

第四十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投诉或者举报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违法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实施方案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未依法履行天然林保护修复职责的;

(三)因违法决策、违规审批或者未依法履行监管职责等导致天然林受到毁坏的;

(四)挤占、截留、挪用、滞拨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的;

(五)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擅自移动、损坏界桩和标牌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实施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过度修枝等毁坏天然林及林地的行为,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林地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三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造成林木毁坏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三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天然林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对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违法行为,检察机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机关和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依法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陕西日报2021-12-25

 

 

林业专家解读《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文章下载

林业专家解读《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

海口湿地资源分布广泛,类型多样,资源丰富,是海口最靓丽的生态名片。近日,海口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并表决通过了《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该《规定》的通过,对加强海口市湿地保护,维护和改善湿地生态功能和生物多样性,促进湿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规定》将报省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后施行。

8月26日,全程参与了《规定》制定以及审议过程的海口市林业局副调研员孔照元从明确属地管理、保护成效纳入考核体系等4大方向进行了解读。孔照元表示,“湿地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

1、明确管理职责 营造全民保护湿地局面

“建立健全、科学的保护管理体制是海口湿地保护管理的重要保障。”孔照元告诉记者,《规定》首先指出,湿地保护与各级政府属地管理职责相对应,明确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依法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和有关湿地管理部门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的相关工作。

其次,保护管理规定应与部门管理职责相一致,明确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湿地保护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明确了海洋和渔业、水务、环保、农业等行政管理部门的保护管理职责;要求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最后,《规定》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工作,开展有关湿地保护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及国内外交流与合作。

“从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到社会公众都明确了管理职责,湿地保护在海口营造了全民共治共创的局面。”孔照元表示,特别是明确了属地管理,这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非常有利。

2、编制保护规划 严禁擅自变更湿地性质

规划是海口湿地保护和修复的主要依据和手段。孔照元表示,《规定》中明确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海洋和渔业、国土资源、旅游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湿地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同时,依法向省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省有关湿地管理部门备案。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湿地保护规划,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者其他开发建设活动。

自然景观优美、生物多样性丰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一般湿地,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未建立市级湿地公园的一般湿地,可以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变更湿地保护小区的性质、范围和界线。

3、顺应自然发展 湿地利用应遵循可持续性

“湿地保护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维护湿地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稳定性。”孔照元指出,保护是发展的需要,发展是保护的根本,湿地保护与湿地发展并不矛盾。

在湿地利用上,孔照元认为,应当根据湿地资源的不同功能定位和自然特性,采取科普教育、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方式进行。但是,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与湿地资源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科学、节约、可持续地利用湿地资源,不得破坏野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改变湿地生态功能、超出资源的再生能力或者给野生动植物物种造成永久性损害。特别是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内湿地的利用,不得影响饮用水源地功能的发挥。

同时,《规定》明确,市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标准和奖惩机制,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湿地保护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畴。并按照相关规定,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补偿对因湿地保护而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相关权利人。

4、加强资源保护 湿地内电鱼最高罚5万元

“平时我们习以为常的举止,从今以后,在湿地里活动的时候,也要多加注意。”孔照元指出,为加强海口市湿地生态资源保护,《规定》明确,在湿地内炸鱼、毒鱼、电鱼的,由渔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湿地内电蚯蚓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擅自命名、挂牌市级湿地公园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作出处罚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海口日报2018-8-2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森工集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为切实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进一步严厉打击乱捕滥猎及非法交易活动,坚决防止滥食野生动物现象“死灰复燃”,根据当前鸟类保护形势和候鸟迁徙动态,现将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专项保护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

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对打击乱捕滥猎滥食及非法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提出了更高要求。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系列指示批示精神,从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分区划片落实责任,把强化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管与禁食野生动物重大举措融合推进,实现对乱捕滥猎滥食及非法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乱象的根本治理,维护鸟类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落实保护措施,严格执法监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切实强化属地保护监管责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健全部门间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各执法部门间的沟通协作,在野外保护、人工繁育、市场经营、交通运输、寄递、进出境、网络交易等各个环节有针对性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多措并举,联防联控,综合治理。一是在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重要栖息地和主要迁徙通道坚持巡护值守,彻底清理各类鸟网、套夹、毒饵等非法猎捕工具,敦促有关部门加强鱼塘、虾池的管理,消除威胁候鸟迁徙安全和其他野生动物种群安全的隐患。二是全面清查鸟类等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场所,逐一核对繁育资质、种类、来源和数量等,对非法繁育和以食用为目的的繁育活动坚决予以取缔;对超越行政许可范围或不满足条件的,要限期整改,严防其成为非法来源鸟类等野生动物的“庇护所”和非法交易鸟类的“加工厂”或“中转站”。三是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集贸市场、相关商品或原料集散地、餐馆饭店等场所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并会同网络监管部门密切监测网上非法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的信息,坚决取缔和依法惩处非法交易鸟类等野生动物和销售鸟网等违法猎捕工具的活动,净化市场和网络空间。四是会同海关、交通运输、民航、邮政等部门,加大对进出口、运输、寄递、携带鸟类等野生动物行为的检查力度,清除公路两侧、长途运输车辆上非法销售鸟类等野生动物及违法猎捕工具的行为,实现保护执法监管全覆盖。五是对执法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犯罪线索,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积极协助检验鉴定等专业支持,深挖、摧毁“一条龙”作案团伙,形成强大的执法震慑声势。

三、加强动态监测,规范收容救护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利用野生动物资源调查队伍、科研院所、鸟类环志站点和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等力量,在鸟类等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重要栖息地和主要迁徙通道持续开展种群动态监测和鸟类环志等工作,进一步掌握鸟类等野生动物种群变化、迁徙时空动态和主要威胁因素,研究制定鸟类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恢复方案,并多渠道争取资金、人员力量等支持,确保方案实施到位,为鸟类等野生动物营造良好的生存繁衍条件。规范开展鸟类等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禁止在候鸟迁徙停歇地和越冬地随意投食和补饲,避免人为因素致使候鸟滞留或延期迁徙。确实需要对野外种群或个体进行救助,以及对伤病或执法查没鸟类等野生动物进行收容的,由属地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经科学论证或咨询专家意见后统一组织实施。禁止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观鸟和拍鸟,禁止追逐鸟群、干扰候鸟迁徙。

四、加强疫病防控,强化监测预警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按照“强化责任、突出重点、分区施策、狠抓落实”的方针,根据本区域鸟类等野生动物种群分布及活动规律、候鸟迁飞特点等具体情况,及时调整重点监测区域布局,指导督促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站点在候鸟迁徙通道等野生动物集中分布区、集群活动地、历史疫情发生地、周边疫情威胁区等重点风险区域增派监测巡查力量,对未设立监测站点的重点区域要抽调力量、明确责任,切实做好禽流感等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和预警工作,确保异常情况第一时间发现、第一现场处置。要严肃异常情况信息报送纪律,确保相关信息快速准确上报。对不履行疫情报送职责,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异常情况信息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加强宣传教育,正确舆论导向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支持、参与保护,重点要面向候鸟迁徙通道沿途、重要栖息地周边社区和餐饮从业人员等特定群体,有针对性地强化保护宣传和科普教育,引导他们自觉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抵制非法交易活动;支持公益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力量参与保护行动;公布举报电话,健全反馈制度,完善沟通交流与信息分享机制,提升焦点事件和热点舆情的处置能力,主动发声,妥善应对社会关切,为强化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六、强化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各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本区域内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监管情况要加强指导监督,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采取明察暗访等有效手段和措施,积极、主动督导辖区内秋冬季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的开展情况,深入了解掌握并报告相关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及时与当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保护管理机构共同研究,帮助基层解决问题和困难,确保工作取得预期成效。对督查中发现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执法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要及时约谈和通报,坚决予以纠正;对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2020-10-14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通知 文章下载

江西省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区)林业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为从更高层次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西工作的重要要求,推进我省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以更高标准打造美丽中国“江西样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林地、林木保护管理,通知如下:

一、坚持林地用途管制,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1、严格落实林地用途管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各地要严格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划定的林地保护等级,对林地实行分级保护,保障生态建设用地;要严格保护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等生态区位重要和脆弱地区林地。各类建设项目确需使用林地的,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审核(批)手续。各地应按照节约、集约使用林地的原则,对各类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实行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确保林地保有量规划目标的实现。

2、加强临时使用林地审批和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临时使用林地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不得以临时占用林地为名,批准永久性占用林地,不得在临时占用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不可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采石(沙)场、取土场等应当办理永久性使用林地手续;要切实加强临时使用林地的监管,严格执行临时使用林地期限规定,对临时使用期满的林地要及时收回,并督促用地单位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实施复绿。

3、强化林地审核管理和服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对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的条件严格把关,加快审核进度,提高审核效率;要加强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全社会依法依规使用林地的意识,避免违法占用林地现象的发生;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提前介入,主动服务,积极支持重点、重大项目建设。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后,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跟踪管理和服务,防止少批多占、异地占用等行为发生。

二、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加强采伐管理

1、严格规范公益林、天然林采伐管理。禁止商业性采伐公益林和天然林。符合规定的公益林采伐要严格规范审批管理。国家重点公益林、省级公益林更新采伐由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批;因抚育、松材线虫病和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需采伐公益林的,按省政府相关文件规定下放至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批。

2、完善人工商品林采伐管理。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按国家相关技术规程,结合本地实际明确本地区非国有(含国乡联营)定向培育人工用材林的主伐年龄。对非国有(含国乡联营)人工用材林中符合定向培育条件的,要指导经营者明确定向培育目标,实施集约经营。

3、规范林木采伐许可证(以下简称“采伐证”)核发和管理。采伐证是核发给符合采伐条件的林木采伐申请人的法定凭证,严禁向非林木所有权人发放采伐证,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采伐证一律实行网上办理,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不得在网下开证。因不可抗力因素,确需网下开证的,须在采伐证备注栏中标明原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网上办证持续时间超过3个工作日的,要及时向省林业局森林资源管理处报告相关情况,并提出解决方案。网上办证条件恢复后,经发证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同意,须在3日内完成网上补录,并在补录的采伐证备注栏中标明“补录”及实际开证时间、网下开证原因。办理木材运输证,以网上办理的采伐证或网上已补录的网下办理采伐证作为依据。

采伐证依据国家确定的式样,实行“省印刷、市管理、县使用”。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采伐证的使用管理,并安排专用房间、购置必要设备存放采伐证,确保安全。采伐证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凭使用完的采伐证存根到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换领新证。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给县级换领采伐证时,要认真核对县级上交的采伐证存根,确保不缺不漏。采伐证存根保存期至少5年,超过5年需要销毁的,由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主要领导审核批准,按有关规定销毁。

4、严格采伐限额分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及时组织基层林业站做好翌年采伐限额分配前的调查摸底(含松材线虫病除治所需采伐限额情况),向社会公开采伐限额申报条件和时间,综合可采资源情况、森林经营方案、林业项目安排等因素,公平、公正、及时地分配和下达年采伐限额,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公开分配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限额充裕的采伐类型,可不统一分配下达采伐限额,由符合条件的林木采伐申请人直接申请办理,减少环节,方便群众。在森林资源档案准确、完备的地方,要逐步探索推行按林龄排序分配采伐限额的做法。

5、优化采伐办证服务。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切实改进和优化采伐办证程序,提高效率,并向社会公开办理过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条件具备的地方要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延伸到基层林业站,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要强化办证人员和基层林业站管理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考核考评机制,畅通社会监督和群众举报渠道,及时发现并严肃惩处以权谋私、刁难群众的工作人员。

6、对省属和设区市所属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林木采伐,可以委托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核发采伐证和监管,并依法办理委托手续。

三、坚持木材凭证运输,加强流通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木材检查站、木材运输流动巡查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执法监督,把好木材流通关,遏制非法木材流入市场。各级木材检查站、流动巡查机构要严格执行木材运输管理的政策规定,严禁对已取消或暂停凭证运输的林产品进行查扣和处罚。木材检查站和流动巡查机构要严格遵守木材运输检查执法的各项规定和工作规范,严格执行林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有关规定,杜绝越权执法、以罚代刑和人情执法、选择性执法。要切实加强安全执法教育管理,严防执法安全事故发生。

四、坚持依法治林,加强林政执法管理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强化责任担当,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始终保持高压态势,维护森林资源安全。各地要结合林地年度变更调查,建立卫星遥感监控和实地核查相结合的常态化森林督查机制,准确掌握森林资源动态变化,及时发现并迅速查处非法使用林地、非法采伐林木等案件,凡达到刑事案件标准的,一律移送森林公安机关,严厉打击,坚决遏制破坏森林资源案件发生,提升震慑和教育作用。

要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持续改进工作作风。严禁森林资源管理中怕作为、慢作为和不作为,严禁森林资源管理和执法人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对充当乱砍滥伐、非法使用林地、违法运输木材等违法犯罪分子保护伞的执法人员要坚决打击,严肃惩处。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合理配置各种执法力量,加强林业执法单位之间的统筹协调,凝聚执法管理合力。各级林业执法管理队伍之间要进一步加强沟通,积极探索建立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的有效机制。对查处阻力大、问题复杂的毁林案件,各地要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报上级林业主管部门,上下协同,加快案件的查办处理。

五、创新管理机制,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1、创新森林资源源头管理机制。各地要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行林长制的要求,积极构建“一长两员”管理体系,实现森林资源源头管理网格化。要抓紧制定和完善村级林长、监管员、护林员管理办法,落实考核考评制度,严格兑现奖惩。

2、创新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监管方式。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主动适应管理政策变化,创新监管手段,积极探索由审核审批监管向日常动态监管转变。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市场管理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及时掌握辖区内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的动态变化,组织开展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木材来源合法性“双随机”检查,每年检查比例不得低于本辖区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总数的20%;设区市林业主管部门在督促指导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搞好木材经营加工企业检查的同时,对辖区内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也要抽取一定比例开展木材来源合法性检查;对涉嫌非法收购木材的经营加工企业,要协同税务、市场管理、电力等部门进行联合查处,查清非法收购木材数量,建立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上传数据,使其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3、创新和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各地要结合实际,改进和优化采伐调查设计管理,积极培育和严格规范从事采伐调查设计的社会服务机构,推动形成竞争有序的采伐调查设计服务市场,给林业经营者提供更多自主选择机会和更好的设计服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和基层林业站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给采伐申请人指定采伐调查设计机构,不得借采伐调查设计实行乱收费,各地对采伐调查设计等收费情况要依法进行自查自纠。

非国有林木采伐申请人,一次性采伐人工商品林蓄积量不足20立方米的,使用《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格式见附件);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普及《林木采伐简易申报卡》填报知识,指导林农填写。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采伐许可审批后的监管,对被许可人以虚假材料、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林木采伐许可的,要依法严肃惩处。

林木采伐申请人提交的审批所需材料,各地可探索由村级林长代为收取、及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的便民方式,发挥村级林长了解情况、掌握政策、熟悉程序的优势,更好服务群众。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江西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赣林资发[2013]27号)、《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林木采伐管理的通知》(赣林资字〔2015〕124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林业局2019年3月15日

 

 

林业局印发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紧急通知 文章下载

林业局印发加强野生动物保护执法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

近几年来,在秋冬季候鸟集群迁徙期间,局部地区网捕、毒杀候鸟等野生动物案件,以及滥食及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并成为疫源疫病防控领域的一大隐患。随着2017年候鸟大规模迁徙季节的来临,为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现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2017年秋冬季进一步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监测巡护

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候鸟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和其他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划定保护责任区,明确负责机构、负责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强化野外巡护和看守,严防乱捕滥猎和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活动,并依法加强对各类观鸟活动的规范管理,防止对鸟类集群活动造成干扰。在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监测巡护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改进巡护技术,探索应用无人机、视频监控、遥感探测等先进手段,提高监测巡护效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捣毁栖息地内非法设置的猎捕工具。尤其对使用网捕、毒药、猎夹、猎套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组织力量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二、严厉打击候鸟等野生动物非法贸易

进一步加大对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活动的打击力度。一是积极推动建立省级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部门间执法协调机制,充分发挥林业主管部门牵头、协调、沟通和服务作用,加强部门间执法信息交流,深挖违法案件线索,彻底斩断乱捕滥猎、走私和非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的利益链条,形成多部门联合打击的高压势态。二是加强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和经营利用的重点场所的监督检查,将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宠物商店、花鸟市场、餐馆、饭店、古玩店、网上交易平台作为执法监管重点,严查无证或超越行政许可范围从事野生动物人工繁育活动,以及非法出售、购买和利用象牙、标本、乐器等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特别是对“店内(网上)合法展示、店外(网下)非法交易”等变相违法交易活动,要加大力度追查,依法惩处,净化市场和网络。三是强化对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迁徙通道周边社区的宣传教育,加大对来往交通要道的野生动物运输活动的检查力度,对发现违法猎捕和运输野生动物以及出售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的,要予以严厉查处,绝不姑息。

三、强化候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

2017年以来,欧洲、非洲和亚洲46个国家先后暴发H5N8、H5N2野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尤其我国北方的俄罗斯、蒙古国候鸟繁殖地的疫情不断。同时,我国野鸟先后暴发多起H5N8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主动预警也检出H5N8、H9N2等十多个类型的禽流感毒株。随着候鸟即将开始南迁,我国候鸟迁徙途径地和越冬地暴发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风险增加。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和《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排查监测防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候鸟越冬区域要全面实行重点时期监测,并根据鸟类迁徙变化及时调整重点监测区域布局,加密监测巡查路线,切实消除监测盲区。进一步落实监测岗位职责,确保人员全面到岗到位,做好信息报告和节假日应急值守工作,密切关注候鸟等野生动物的异常情况,做到“第一时间发现,第一现场处置”,严防可能的疫情扩散蔓延;积极推进和指导开展主动预警工作,按照主动预警工作实施方案要求,落实分工职责和任务,做好样品采集和检测工作,及时发现野生动物种群带毒异常情况,及时强化预防措施,确保疫情隐患的有效发现,确保重要疫病主动预警工作取得实效。

四、大力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活动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抓住候鸟迁徙期间公众对野生动物保护广泛关注的有利时机,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的理念,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特别是宣传关于“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禁止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以及“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等法律新规定,提高社会公众遵纪守法、主动拒食野生动物的自觉性;进一步加强有序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的政策宣传,特别是对象牙加工销售单位和消费人群做好政策解释,提高公众自觉抵制非法象牙及制品,为年底前全面停止商业性加工销售象牙及制品活动创造良好舆论环境;对执法过程中的典型案例,要及时报道曝光,营造强大的震慑声势,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引导广大群众自觉抵制危害野生动物保护的非法行为,形成共同保护的良好氛围。

五、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保护候鸟等野生动物、监测防控野生动物疫源疫病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绿色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指定负责领导,迅速部署对重点区域、重点环节执法监管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人员到岗、责任到人、措施到位,情况严重的地区还要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行动;要主动向政府领导报告相关情况,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各执法部门间的沟通与协调,引导民间保护团体、志愿者有组织地参与保护行动,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多方参与、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工作落实和案件查处等情况,于2017年12月25日前报送我局。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2017-10-26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候鸟保护的通知 文章下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切实加强秋冬季候鸟保护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

加强候鸟保护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内容,是衡量一个国家、一个民族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秋冬季是候鸟大规模迁徙和集群活动的季节,也是乱捕滥猎、滥食鸟类等野生动物非法案件的高发期。少数不法分子在候鸟迁徙路线沿途大肆捕捉、毒杀、非法催肥饲养和贩运候鸟,特别是近期河北、辽宁等地又相继出现破坏鸟类资源案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切实巩固生态文明建设成果,坚决遏制并严厉打击伤害候鸟等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确保候鸟的迁徙及越冬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协调,层层压实责任

各地要主动作为,积极履行野生动物主管部门的职责,建立健全野生动物保护领导责任制,推动将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地方各级领导绩效考核内容。没有建立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制度的,要抓紧建立,联合制定行动方案,联合开展保护候鸟执法。要主动配合地方政府建立候鸟迁飞安全责任制度,在重点区域和重点时段集中力量有针对性地开展专项打击行动,严防非法猎杀候鸟等重大事件的发生,确保候鸟在本辖区内迁徙及越冬安全。

二、落实保护措施,严格执法监管

各地要准确掌握本辖区候鸟种群及栖息地保护现状,配合地方政府组织力量在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地和集群活动区开展巡护、值守、清网、清套、清夹和清除毒饵等专项行动,彻底铲除威胁候鸟安全隐患,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问题追查;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海关、边防、交通运输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联合对辖区内野生动物人工饲养繁育和经营利用场所、非法生产和销售鸟网情况、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运输情况以及电子商务、快递物流和社交媒体等涉及猎捕、买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情况逐一进行检查,发现有非法饲养和非法储存、运输、递送和买卖野生候鸟及产品的,以及销售非法猎捕工具的,要严格依法查处;要切实做好候鸟禽流感等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加密监测巡查路线,消除监测盲区;要进一步落实监测岗位职责,做好信息报送和节假日应急值守,密切关注并及时报告候鸟等野生动物的异常情况,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三、认真监督检查,务求取得实效

各地要围绕我局关于加强秋冬季候鸟保护执法、打击非法犯罪活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切实落实好辖区内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措施,汇总梳理情况,分析成因,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形成总结报告。我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好监督职能,及时了解情况、到场检查、提出解决方案,形成督导报告。要邀请纪检、监察、检察机关共同对打击乱捕滥猎及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我局将对重大伤害候鸟等野生动物的案件进行约谈和通报,对因保护监管不到位导致发生上述违法犯罪大案和要案的地区,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引导,提升社会认知

各地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保护候鸟的知识和理念。要鼓励候鸟迁徙和越冬区的重点村屯制定乡规民约,抵制非法猎捕候鸟,摒弃滥食野生动物陋习;要公布举报电话,健全举报及信息反馈制度;要鼓励并支持公益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等社会各界力量,主动向各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举报伤害候鸟的信息和案件,要多层面全方位支持志愿者自发组织和协助保护执法部门开展清网清套等保护候鸟的专项行动,努力创建全社会共同保护候鸟、打击野生动物违法犯罪的工作格局。

请各地各单位于2019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有关上述工作的落实情况报我局。

特此通知。

联系人:国家林草局动植物司 肖红 周秀清

电 话:010—84238442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2019-10-08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春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各派出机构、大兴安岭林业集团:

春季是鸟类繁衍的关键时期,是候鸟大规模迁徙和集群活动的主要季节,也是加强候鸟保护的重点时段。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继续开展“清风行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鸟类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确保候鸟迁徙和繁衍安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政治站位,重视保护工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生物多样性事关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禁止非法交易野生动物,严惩非法捕杀、交易、食用野生动物行为,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战略决策。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决策,不断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做好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二、完善监管机制,压实各方责任

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于山水林田湖草沙等各类自然栖息地以及城镇地区。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将候鸟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纳入林长制考核内容,明确生态护林员巡护值守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以及发现、报告和制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职责。要牵头建立并充分发挥打击野生动植物非法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实现信息互享、监管互认、执法互助。要加强对野生动物猎捕、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等活动的监督管理,协调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进出口等活动的监督检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做到组织领导到位、目标责任到位、工作落实到位、监管督导到位。

三、采取多种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巡护值守是发现、报告和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主要途径。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林长和生态护林员的业务培训,认真组织生态护林员开展巡护、值守、清网、清套、清夹和清除毒饵等活动,敦促有关部门加强鱼(虾、蟹)池清塘消毒和农田消杀用药管理,彻底铲除威胁候鸟安全的隐患。要联合有关部门对野生动物人工繁育单位、经营利用场所、运输寄递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严惩非法捕杀、交易、运输、食用候鸟等野生动物以及非法销售禁用猎捕工具和毒饵的行为。要动员全社会力量举报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行为,开创群防群控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新局面。要依法依规开展鸟类等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确实需要对野外种群或个体进行救助的,由属地野生动物保护机构经科学论证或咨询专家意见后统一组织实施。禁止在候鸟越冬地、迁徙停歇地和繁殖地随意进行投食和补饲,避免人为因素致使候鸟滞留或延期迁徙。禁止搭棚摆拍、追逐鸟群,干扰候鸟迁徙。

四、督查督办案件,发挥监督效能

获取案件线索是监督工作的生命线。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通过设立举报信箱、邮箱、电话、在线平台等方式,鼓励公众对相关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举报,及时掌握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线索。对领导批示、上级批转、其他部门移交、群众举报、媒体报道、野生动物保护组织和志愿者队伍提交的线索,要及时组织调查,依法作出处理。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高发地区,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联合督导。我局各派出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适时采取明察暗访等方式,督导监督区执行本通知,择机抽取个别市(区、县)督查《野生动物保护法》贯彻落实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并向我局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够、查处案件不及时的,要及时约谈和通报,坚决予以纠正;对工作中不作为、不担当导致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五、创新宣传形式,营造保护氛围

新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扩大了鸟类保护范围,共有394种鸟类列入名录,其中一级保护鸟类92种,二级保护鸟类302种。2021年适逢开展爱鸟周宣传活动40周年,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报刊杂志、微信、微博等多种途径,面向公众特别是候鸟迁徙通道沿途、重要栖息地周边、水产养殖等场所的特定群体,大力宣传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全面普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知识,努力营造爱鸟护鸟的舆论氛围。同时完善野生动物肇事补偿机制,妥善处理人鸟冲突问题。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2021-03-05

 

 

亳州出台林业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 文章下载

亳州出台林业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

近日,市林业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联合印发了《亳州市林业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紧贴《亳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及《安徽省林业保护发展“十四五”规划》要求,立足亳州市实际,对全市“十四五”期间林业保护发展相关工作进行了科学规划和部署。

《规划》明确,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坚持分区施策,突出重点;坚持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增强活力;坚持政策保障,落实责任的基本原则。要实现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统筹落实“五绿”目标任务;强化管理举措,健全林业灾害防控体系;助力乡村振兴,推动“四旁四边四创”创建工程建设;推动碳汇交易,创新林业生态价值机制;规范约束机制,注重自然保护地保护管理;筑牢生态屏障,落实江淮运河生态廊道建设五大重点工程。

《规划》提出,到2025年末,亳州市林地面积要不低于279万亩,森林覆盖率不低于21.6%,全市森林蓄积量不低于1150万立方米;区域村庄绿化覆盖率不低于50%,湿地保护率不低于53%;完成人工造林5万亩,创建20个省级森林城镇,200个省级森林村庄;全市林业产业产值达100亿元。

根据《规划》,我市依据相关生态功能区划标准,将全市林业发展空间区划为“一核一轴四区多点”的布局结构。以致力践行“两山”生态理念、巩固林长制改革成果为抓手,强化资源保护管理,统筹推进国土绿化,科学开展森林经营,释放林业综合活力。

《规划》进一步完善了政策法规、组织管理、设施资金、科技人才和监督考核等保障措施,为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促进亳州市林业保护发展提质增效、建设养生亳州奠定了基础。

亳州新闻网2022-1-21

 

 

关于印发威海市“十四五”林业保护发展规划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威海市“十四五”林业保护发展规划的通知

威海市“十四五”林业保护发展规划

前 言

森林是人类文明的摇篮,林业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森林、湿地、草原是陆地生态系统主体,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阵地,肩负着优化生态环境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双重使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十三五”以来,威海林业深入践行这一理念,一张蓝图绘到底,一任接着一任干,在保障生态安全、改善生活空间、发展高效产业、提供生态产品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十四五”规划编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了《威海市“十四五”林业发展规划》。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紧扣“威海要向精致城市发展”总目标总方向总遵循,坚持“生态优先、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保护优先、实现森林资源可持续利用和发展,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的原则,按照“护林保生态,造林增新绿,用林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持续推动“绿满威海·四季多彩”国土绿化行动,全面加强森林湿地资源保护、松材线虫病防治、森林防火能力建设,积极构建独具威海特色的自然生态系统保护的新体制新机制新模式,着力拓宽“两山”的转化渠道,全面筑牢林业生态屏障,守护威海的绿水青山,为建设“精致城市·幸福威海”增添绿色发展底色和生态支撑。

第一章 发展基础

第一节 发展成就

“十三五”以来,全市林业系统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加快林业产业发展,不断深化林业改革,林业各项工作取得了突出成就。先后获得“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全国林业信息化建设示范市”“全省自然资源系统先进集体”等荣誉。

生态建设成效显著。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快推进大规模国土绿化行动的通知》,持续推动“绿满威海·四季多彩”国土绿化行动,统筹推进沿海防护林基干林带建设、荒山生态绿化、水系生态绿化、绿色通道建设、城镇村绿化美化等“六林工程”建设,共完成植树造林32.69万亩,山城相拥、林海相连、绿水青山等生态优势不断彰显。开展“百村示范、千村提升”绿化美化提档升级行动,充分利用进村路、边角地、街头巷尾和房前屋后等空闲地,采取见缝插针、见空补绿、拆违增绿等方式,对全市1118个村庄进行了绿化美化提档升级,全市共创建“全国、省级生态文化村”、“国家、省级森林乡村”109个,新农村好生态、新气象好环境的新局面已逐步形成。

森林防火形势整体平稳。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威海市森林防火体系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5年)》《威海市森林防火工作标准体系》,新建护林房154座,升级改造了望塔100余座,可见光林火视频监控探头300余处,无人值守智能卡口700处,林区火情监控综合覆盖率达到95%以上。依托现有大中型水库、塘坝等水利设施建成林内水源地1300余处,按照标准修建防火通道710公里,改造升级防火隔离带250余公里,生物隔离带110余公里,森林防火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制作“三维可视化地图”,建立“森林防火可视化对讲机”平台,森林防火技防能力不断提升。“十三五”期间,森林火灾受害率控制在0.9‰以下。

森林资源管护能力不断提升。市政府出台了《威海市林地保护办法》,全面实施依法治林,为规范林地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提供了重要保障。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全面建立林长制的实施意见》,全面建立市、区(市)、镇(街)、村四级林长制组织体系,5997名的“一长两员”网格化管理体系已构建完成,逐步形成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障有力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机制。积极开展了森林督查及森林资源管理“一张图”年度更新工作,实现了“以图管林”的全覆盖,有效促进管理数字化转型。

自然保护地管理更加规范。市政府办公室先后出台了《威海市湿地保护总体规划(2016—2030年)》《关于推进湿地保护修复的实施方案》,为科学保护、合理利用我市湿地资源奠定了基础,“十三五”末,全市湿地保护率保持在70%以上。积极组织湿地公园界碑界桩安装、展馆建设和绿化建设完善工作,新增林泉河省级湿地公园,增设昆嵛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文登管理局。组织举办了中国荣成大天鹅保护国际学术交流会议,全面提升了我市在全世界大天鹅保护的影响力。

林业有害生物防控工作稳步实施。全市总林长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科学防控松材线虫病的实施意见》,在严格执行国家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设定了疫木采伐、伐桩处置、疫木无害化处置、检疫执法等各环节的本地标准。市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印发了《威海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威海市松材线虫病防治方案》等,进一步明确全市疫情防治中远期目标。采用天空地立体监测模式对121万亩松林进行全面普查,在全国率先开展三轮全域飞机施药防治松材线虫病媒介昆虫行动,高标准开展了松材线虫病疫木除治专项行动,创新推行了“伐桩处理五步法”、“疫木二维码管理系统”等措施,实现了松材线虫病发生面积和死树株数双下降的目标。威海松材线虫病防控措施和取得成效,得到了国家林草局、省自然资源厅和全国专家的高度肯定。

野生动物保护力度持续加大。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威海市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后续处置方案》,对全市8565只在养禁食陆生野生动物进行了后续处置。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后,集中开展了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驯养繁殖企业和业户排查、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调查、自然保护地野生动物保护等专项行动,全面禁止了非法猎捕、经营和食用野生动物,有效地遏制了非法猎捕和交易陆生野生动物行为。采取监测站专业巡查、护林员兼职巡查和保护协会辅助巡查等方式,不断加强野生动物监测力度。在海滨林场成立市级收容救护站,共收容救助各种野生动物510只。

富民产业持续增长。制定了《威海市板栗产业建链强链工作方案》《关于优势干杂果经济林产品全产业链发展意见》,采取“合作社+基地+农户”和“企业+农业大户+贫困户”的经营模式,新发展核桃、板栗、金银花、无花果、蓝莓等特色经济林6.43万亩,新增育苗面积1万亩。建成乡土树种资源“5库1园9基地”,北美冬青产业发展位居全国第一。积极开展经济林品牌创建工作,荣获中国北京世界园艺博览会室内展品竞赛9项大奖,争创“齐鲁放心果品”“省级经济林标准”“省级林业龙头企业”等26家,全面提升我市林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

森林旅游行业快速发展。制定了《威海市森林旅游总体规划(2019—2028年)》,积极开展森林康养、森林体验、森林养生基地和慢生活体验区创建活动,不断推动森林旅游转型升级,打造“绿游威海 乐享森林”旅游品牌,成功获得了“全国森林旅游示范市”称号,获评各类森林康养、森林体验、森林养生基地和慢生活体验区22处。国有林场改革顺利通过国家验收,现有国有林场11处,林业苗圃站1处。

持续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联合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保险理赔工作的通知》,制定了《威海市松材线虫病灾害损失认定参考标准》,完善了林业保险理赔认定标准,完成公益林灾害理赔金额1433万元。完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与中国人民银行威海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威海市林木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发挥了积极作用。

第二节 发展机遇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林业事业指明了目标方向。习近平总书记站在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永续发展的战略全局,高度重视林业事业,作出了一系列重要批示和论述,为林业保护发展提供了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要坚持系统观念,推进一体化保护修复,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巩固拓展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奠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生态根基。

——碳达峰碳中和为林业建设提供了重大机遇。碳达峰、碳中和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整体布局,要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低碳的高质量发展道路,增加森林面积、提高森林质量,提升生态系统碳汇增量,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为实现我市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维护我市生态安全作出更大贡献。

——科学绿化为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遵循。林业事业是事关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性问题,要坚持走科学、生态、节俭的绿色发展之路,在国土“三调”成果一张底图上落实绿化空间,宜封则封、宜造则造、宜林则林、宜灌则灌、宜草则草,因地制宜、分区实策,开展国土绿化行动。

——全面推行林长制夯实了林业保护发展的制度基础。全面推行林长制,是林业监管体制和治理体系的重大创新。要进一步压实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的主体责任,建立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长效机制。

——国家和省市重大战略为林业保护发展提供了重要舞台。《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等国家重大工程规划、全省八大发展战略、鲁东沿海防护林与滨海湿地交融一体化和全市“十个争先”奋力争当排头兵的实施,促进全市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治理,建设健康稳定的森林湿地生态系统。

第三节 面临挑战

我市森林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承载力不强,生态系统不稳定,给我市森林资源可持续健康发展带来巨大挑战。

林业生态脆弱。全市黑松和赤松林分面积115.8万亩,占全市防护林面积的72%,树种结构单一,林分稳定性差,导致松材线虫病疫情发生严重,森林防火形势严峻。全市黑松沿海防护林大部分为五六十年代营造,现已进入成过熟龄阶段,林木生长衰退,生态和防护效能逐年降低。

造林空间受限。随着全市林木覆盖面积逐年增加,全市荒山、荒滩基本被消灭,造林绿化和基本农田保护、城乡建设发展用地的矛盾越来越突出。位于深山、远山、陡山、土地瘠薄区域的荒山、荒滩,立地条件差,造林成活率低。

林业经济发展趋缓。林业产业结构不尽合理,一般品种多,特色品种少,一家一户分散种植多,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少,难以形成规模优势。林权结构分散,森林资源变现难、抵押难的问题仍未能从根本上解决。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一节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扣“威海要向精致城市发展”总目标总方向总遵循,以推进林业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全面落实林长制为总抓手,以深化林业改革为动力,全力做好“建设绿水青山、保护绿水青山、利用绿水青山”三篇文章,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林业制度体系,全面提升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的能力,为林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更好地推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

第二节 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治理,确保规划实施。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政策部署和《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据国家重大战略规划和威海市国土空间规划,突出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相统一,立足实际和全国视野相统筹,全面规划和重点推进相协调,战略性和操作性相结合,质量优先和实效相并举,注重全市重大战略,关注短板薄弱领域,科学编制全市“十四五”期间林业发展规划。做到与国家、省林业保护发展规划相衔接,与县(区)规划相协调一致,确保规划各项任务落地实施。

——坚持以人为本,加快绿色发展。按照“保护原生态、修复弱生态、建设新生态”的理念,开展科学绿化试点建设,持续加大里口山、昆嵛山、伟德山、正棋山等山系的修复和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四旁植树,不断增强道路、水系绿化程度,进一步改善我市城乡绿化美化环境,让人民群众生活更美好。

——坚持改革创新,实施生态富民。围绕“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发展以森林康养为重点的森林休闲养生业,探索开发集采摘、观光于一体的森林旅游新路线,加大对独具威海特色的林木手工艺品、有机林产品、绿色山产品、特色养殖等森林旅游附属商品营销力度,全面打响“绿游威海·乐享森林”旅游品牌,实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双丰收。

——坚持分类指导,科学谋划布局。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发展。对自然灾害、林业有害生物和森林火灾因素等导致的荒废和受损山体、退化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科学规划、因地制宜,优化林种、树种结构,采取以自然恢复为主、自然恢复和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措施,科学保护修复森林生态系统。

——坚持政府主导,引导全民参与。创新义务植树尽责形式,推动国土绿化进机关、进校园、进营区、进厂矿、进村居,鼓励各类社会主体通过联建联营、绿化冠名、捐资造林、股份合作等方式参与爱绿植绿护绿行动,营造全民投身林业生态建设、共享绿色生态成果的良好氛围。

——坚持底线思维,严守生态红线。坚决守住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人民基本生态需求的底线,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全面增强森林防火“人防”、“物防”、“技防”能力建设,严防森林火灾发生。加强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有效遏制松材线虫病快速蔓延态势。加强林地、湿地、自然保护地、野生动植物管控,确保森林生态系统安全稳定、生态功能持续发挥。

第三节 主要目标

到2035年,林业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全面建成完备的森林生态安全体系、繁荣的生态文化系统和发达的林业产业体系,为开创“精致城市·幸福威海”新局面增绿添彩。到2025年,全市林业保护发展的主要目标是:

森林总面积的目标。“十四五”末,全市森林面积实现稳定增长,森林质量稳定提升,森林蓄积量稳步增长,森林覆盖率稳定在28%左右。

湿地保护率的目标。加强湿地生态保护,充分发挥湿地功能,制止湿地非法流失的行为,确保全市湿地面积总量不减少,湿地保护率稳定在70%以上。

植树造林的目标。持续推动“绿满威海·四季多彩”国土绿化行动,重点实施荒山绿化攻坚突破行动、水系绿化攻坚突破行动、绿色通道建设攻坚突破行动、城市绿化攻坚突破行动、村镇绿化美化攻坚突破行动、沿海防护林修复攻坚突破行动,“十四五”期间规划退化林修复和低效林改造22万亩。

健全自然保护地体系。完成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完善管理制度,健全管理机构。全市自然保护地面积稳定在71.9万亩,陆域自然保护地占全市陆域面积5.4%以上。

森林采伐限额的目标。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限额不超过省政府下达采伐限额。

森林火灾发生受害率目标。全面提升森林火灾综合防控能力和水平,保持林区火情监控综合覆盖率达到95%以上、森林火灾受害率低于0.9‰的目标。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率目标。大力开展松材线虫病除治攻坚行动,压缩全市疫情面积,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的态势,达到可防可控的目标。

威海市文登区政府 2022-6-8

 

 

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天津市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蓟州区委、区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39号),做好我市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制定了《天津市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9月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落实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的重大决策部署,建立本市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方案〉的通知》精神,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在天津的实施,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尊重自然、科学修复、生态为民、多方参与的天然林保护修复措施,建立全面保护、系统恢复、用途管控、权责明确的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为建设生态宜居的现代化天津奠定良好生态基础。

二、目标任务

本市天然林全部位于蓟州区,面积共计5565.1公顷。2020年,全市天然林全面停止商业性采伐,明确管护责任,完善管护措施,初步建立起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到2035年,天然林面积稳定在5565.1公顷左右,通过保护修复,实现天然林质量根本好转、生态系统得到有效恢复、生物多样性得到科学保护、生态承载力显著提高。到本世纪中叶,全面建成森林群落稳定、资源分布合理、生态功能完备的天然林生态系统。

三、重点任务

(一)完善天然林管护制度

1.划定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按照国家天然林保护区域划分相关技术规定,依据本市国土空间规划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以及生态区位重要性、自然恢复能力、生态脆弱性、物种珍稀性等指标,合理划定本市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分区施策,分类管理。对本市天然林实施全面保护,禁止毁林开垦、将天然林改造为人工林以及其他破坏天然林及其生态环境的行为。(市规划资源局负责推动,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2.全面落实天然林管护责任。市政府组织市有关部门和蓟州区落实国家天然林保护修复政策,将天然林保护和修复目标任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实施天然林保护修复工作。建立蓟州区天然林保护行政首长负责制和目标责任考核制,实行管护责任协议书制度,逐级落实天然林保护责任和修复任务;森林经营单位和其他林权权利人、经营主体按管护责任协议具体落实其经营管护区域内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3.提升天然林管护能力。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齐配强防火力量,满足天然林重点管护和应急处置需要;建立天然林护林员队伍,实行网格化管理制度,明确管护责任区,落实天然林区居民和村集体共同参与天然林管护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全覆盖的天然林管护体系。组织开展天然林管护人员技能培训。充分运用卫星遥感、视频监控、无人机等高新技术,构建全方位、天地一体的天然林管护网络。在原有森林资源管护站基础上,建设天然林管护站点,提高管护效率和应急处置能力,将天然林防火监测预警纳入森林防火监测预警体系,开展天然林有害生物监测、预报、防治工作。(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应急局、市人社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二)建立天然林用途管制制度

1.落实天然林休养生息制度。全面停止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对纳入保护重点区域的天然林,除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维护天然林生态系统健康的措施外,禁止其他一切生产经营活动。开展天然林抚育作业的,必须编制作业设计,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2.严格管理天然林资源。按照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安排,适时修订《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将天然林保护修复制度纳入该办法,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天然林资源。严格控制天然林地转为其他用途,除国防建设、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建设特殊需要外,禁止占用天然林地。在不破坏地表植被、不影响生物多样性保护前提下,可在天然林地适度发展生态旅游、休闲康养等产业。(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三)健全天然林修复制度

1.实施天然林系统修复。区分天然林不同林分,编制天然林修复作业设计和经营方案,开展修复质量评价,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档案。对天然乔木林,密度过大的加强中幼林抚育,退化的实行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逐步提高森林质量;对天然疏林地,采取补植补造、引针入阔等措施,加快森林正向演替,逐步恢复生态系统;对天然灌木林,以封禁为主,人工促进为辅,不断提高生态功能。在废弃矿山、荒山上逐步恢复天然植被。(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2.强化科技支撑。组织开展本市天然林生长演替规律、退化天然林生态功能恢复、不同类型天然林质量评价、适应性经营和抚育性采伐等基础理论和关键技术科研攻关,对封育、择伐、人工促进、天然更新等修复方式进行研究,制定本市天然林质量评价指标和保护修复技术标准体系,推进天然林保护修复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科技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3.开展天然林保护修复监测评估。在蓟州区建立1个天然林监测站、设立5个监测点,配备必要的用房、设备和专业人员,逐步构建以森林资源调查为基础、以天然林监测站点为主体、以其他生态监测为补充的天然林保护修复监测体系,收集整理、定期发布天然林保护修复信息、监测评估报告。建立本市天然林数据库。(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四)完善支持政策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天然林保护修复需要,统筹安排国有林场和天然林监测站点的道路、供电、饮水、管护用房、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装备建设,满足天然林护林员工作、生活需要,提高天然林管护、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的能力。设立标牌、围栏、界桩,做到宣传有力、封禁严密、界限清晰。(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委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2.完善财政支持等政策。积极争取将本市天然林纳入国家补助范畴,并争取中央财政天然林保护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天然林生态效益补偿、停伐补助、抚育财政支持政策,实行天然林保护与国家级、市级公益林管理、补偿并轨。(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支持发展森林保险,完善森林保险制度。(市规划资源局、天津银保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3.探索建立天然林保护修复多元化投入机制。积极探索通过森林认证、碳汇交易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天然林保护修复资金。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天然林保护修复。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从事天然林保护修复。(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五)落实监管制度

强化监督考核。加强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考核监督,实施年度核查,实行绩效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市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对蓟州区政府天然林保护修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考核。将天然林保护修复成效列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事项,作为蓟州区委区政府及领导干部综合评价的重要参考。强化舆论监督,设立破坏天然林资源及灾害险情举报电话,严厉打击各类破坏天然林资源的违法行为,对破坏天然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建立天然林资源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落实天然林保护政策不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天然林保护修复不担当、不作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破坏天然林资源事件处置不力、整改执行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市委组织部、市审计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将天然林保护纳入本市生态文明建设重点任务,强化保护修复制度的执行力,建立市级工作协调机制,市规划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审计局、天津银保监局参加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工作落实,蓟州区负责具体实施。(市规划资源局牵头,有关部门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二)编制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

根据国家关于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编制工作的安排部署,组织编制本市天然林保护修复规划,蓟州区组织制定天然林保护修复实施方案,将天然林保护修复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明确天然林保护修复目标、任务,落实保护和修复措施。(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

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媒体,通过订立乡规民约、开展公益活动等形式,加强天然林保护科普宣传教育,培育爱林护林的自觉意识,提高公众对天然林生态、社会、文化、经济价值的认识,形成全社会保护天然林的良好氛围。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在天然林保护管理事业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市规划资源局牵头,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参与,蓟州区委区政府组织落实)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20-09-08

 

 

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的通知

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批示精神,全面加强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了《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落实。

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抓紧编制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于2020年10月30日前报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8月14日

红树林保护修复专项行动计划(2020-2025年)

红树林是热带、亚热带海岸带海陆交错区生产能力最高的海洋生态系统之一,在净化海水、防风消浪、维持生物多样性、固碳储碳等方面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红树林保护修复取得积极进展,初步扭转了红树林面积急剧减少的趋势,但红树林总面积偏小、生境退化、生物多样性降低、外来生物入侵等问题还比较突出,区域整体保护协调不够,保护和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为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科学有序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一定要尊重科学、落实责任,把红树林保护好”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保护现有红树林,科学开展红树林生态修复,扩大红树林面积,提高生物多样性,整体改善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全面增强生态产品供给能力。

(二)基本原则。

1.生态优先,整体保护。突出红树林生态功能,全面加强保护,维护红树林生境连通性和生物多样性,对红树林生态系统实施整体保护。

2.尊重自然,科学修复。遵循红树林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科学评估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区域,采用自然恢复和适度人工修复相结合的方式实施生态修复,优先选用本地树种。

3.因地制宜,有序推进。针对各地红树林保护修复的突出问题,明确不同区域政策要求,优先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开展修复,逐步扩大到其他适宜恢复区域。

4.分级负责,多方参与。按照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明确红树林保护修复责任,构建社会参与机制,激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红树林保护和修复。

(三)行动目标。

对浙江省、福建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现有红树林实施全面保护。推进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建设,逐步完成自然保护地内的养殖塘等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的清退,恢复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生态功能。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在适宜恢复区域营造红树林,在退化区域实施抚育和提质改造,扩大红树林面积,提升红树林生态系统质量和功能。到2025年,营造和修复红树林面积18800公顷,其中,营造红树林9050公顷,修复现有红树林9750公顷。

二、重点行动

行动1:实施红树林整体保护

——优先保护红树林生态系统。在生态保护红线划定中,按照应划尽划、应保尽保的要求,依据相关基础性调查及科学评估成果,将红树林相关自然保护地,以及自然保护地外的红树林、红树林适宜恢复区域,全部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实行严格保护。

——严格红树林地用途管制。从严管控涉及红树林的人为活动,红树林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可在有效实施用途管制、不影响红树林生态系统功能的前提下,开展适度的林下科普体验、生态旅游以及生态养殖,经依法批准进行的科学研究观测、标本采集等活动。除国家重大项目外,禁止占用红树林地;确需占用的,应开展不可避让性论证,按规定报批。

行动2: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

——调整优化和新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的《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优化调整前期有关工作的函》(自然资函〔2020〕71号)等文件要求,各地按照保护面积不减少的要求,完成现有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的优化调整,并推进新建一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其中,在红树林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优化调整工作中,不得将养殖塘区域调出保护区范围。

——有序清退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对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违法养殖塘依法全部予以清退;对现有的合法养殖塘,到期后不得再续期;对未到期的鼓励提前退出,给予合理补偿。清退后要对原养殖塘区域进行必要的修复改造,为营造红树林提供条件。

——加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建设。按照自然保护地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基层红树林保护管理机构建设和专业人员培养,改善红树林保护管理、监测和宣教等基础设施和装备能力。

行动3:强化红树林生态修复的规划指导

——统筹红树林保护修复规划。贯彻《全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2021-2035年)》,加快制定海岸带生态保护和修复、自然保护地建设及野生动植物保护重大工程建设规划,继续落实《全国沿海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规划(2016-2025年)》《海岸带保护修复工程工作方案》等,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湿地保护修复、自然保护地体系建设中统筹红树林保护修复工作,明确红树林保护修复的区域布局、建设任务、重点内容。

——落实红树林保护修复任务。各地负责编制红树林保护修复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提出红树林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等人工设施清退计划,细化目标任务、实施区域和项目,落实资金来源和保障措施。

行动4: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

——科学营造红树林。在红树林资源现状调查的基础上,科学论证、合理确定红树林适宜恢复地。在自然保护地内养殖塘清退的基础上,优先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坚持宜林尽林,优先选用本地红树物种,扩大红树林面积。到2025年,营造红树林9050公顷。其中,广东5500公顷、海南2000公顷、广西1000公顷、福建350公顷、浙江200公顷。

——修复现有红树林。统筹开展现有红树林生态系统中林地、潮沟、林外光滩、浅水水域等区域的修复,特别是对人工纯林、有害生物入侵、生境退化的红树林等进行抚育,采取树种改造、有害生物清除、潮沟和光滩恢复等措施,对红树林生态系统进行修复,提高生物多样性。到2025年,修复现有红树林9750公顷。其中,广东2500公顷、广西3500公顷、海南3200公顷、福建550公顷。

——保护珍稀濒危红树物种。开展珍稀濒危红树植物调查、监测和评估,加强对红榄李、海南海桑和卵叶海桑等珍稀濒危物种的抢救性保护修复,扩大珍稀濒危红树物种面积。

——加强后期管护。对新营造的红树林采取严格的保育措施,落实管护责任,对成活率不达标或分布不均的地块进行补植。根据红树林生长规律,定期对红树林营造质量及成效进行评价。营造一年后,对其成活率、生长情况等进行评价;营造三年后,对其保存面积、林分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制定和落实后续保护修复措施。

——防控有害生物。开展红树林生态系统外来有害生物、本土有害生物的调查和风险评估,重点加强对互花米草、薇甘菊、广州小斑螟、柚木驼蛾、鱼藤、藤壶等有害生物灾害的预防和控制,建立有害生物监测预警及风险管控机制。

——保障红树林种苗供应。开展红树林种苗基地摸底调查,加强现有红树林种苗基地建设,新建一批红树林种苗基地,提高红树林种苗供给能力。

行动5:强化红树林科技支撑

——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科技攻关。开展红树林品种选育、引种实验、栽培抚育、病虫害防治、珍稀物种保护、有害物种防控、结构单一人工林与退化次生林提质改造、红树林减灾功能等重要课题的研究和技术攻关,加强现有技术集成与推广应用,推动“产学研用”一体化建设。

——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研究基础设施和标准体系。建设一批红树林生态定位站、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示范基地。健全红树林保护修复标准体系,制修订相关标准规范。

行动6:加强红树林监测与评估

——提高红树林生态系统动态监测能力。完善现有监测体系,建立健全红树林监测网络,构建红树林监测监管信息平台,利用卫星遥感等高新技术手段,及时掌握红树林资源、生物多样性、重要生态功能、环境质量现状等的动态变化。

——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全过程跟踪评估。对红树林生态修复项目区域的生态环境、项目实施情况、生态系统恢复效果、防灾减灾能力和综合效益进行长期监测与评估,促进生态修复项目水平不断提高。

行动7: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

——推进红树林保护修复立法。积极推动红树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订工作,在《湿地保护法》制定和《海洋环境保护法》修订以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制修订中,完善红树林保护修复法律制度。

——完善地方红树林保护修复制度。各地根据本地区工作实际,健全红树林保护与修复制度体系。各地落实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三条控制线的有关规定,明确对红树林保护区域内允许开展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具体监管要求。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对行动计划进行统一部署和指导监督,协调落实红树林保护修复任务。省级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等负责本地区行动计划的组织实施,将红树林保护修复任务分解至市、县,落实保障措施。市、县履行红树林保护修复主体责任,负责建立红树林保护修复协调机制,组织实施红树林生态修复。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完善红树林保护制度,加强日常监管工作。

(二)加大资金政策支持。自然资源部利用海洋生态保护修复方面的中央财政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开展红树林营造和现有红树林修复等工作;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利用湿地保护修复等方面的中央财政资金渠道,支持地方开展红树林保护、监测等工作。自然资源部将按年度红树林造林合格面积的40%,对地方给予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奖励。各地要根据红树林保护和修复任务,积极争取本级财政支持,统筹用好各类资金。

(三)推进市场化保护修复。贯彻推进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按照谁修复、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投入红树林保护修复。研究开展红树林碳汇项目开发,探索建立红树林生态产品价值实现途径。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推进红树林市场化保护修复的具体政策。

(四)加强宣传、公众参与和国际合作。各地要积极开展红树林保护修复宣传教育,对典型案例、有效模式和先进人物进行广泛宣传。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红树林保护修复的积极性,建立健全社区共建共管机制。推动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技术和资金,学习借鉴国外先进理念和前沿成果,展示我国红树林保护修复成功的经验、技术和模式。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2020-08-28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技术逻辑解读 文章下载

《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技术逻辑解读

近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指南》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在全面总结2016年以来三批25个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试点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与国际国内生态保护修复先进理念和有关标准充分衔接,为科学开展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和修复提供指引。理解和落实《指南》的技术逻辑,需重点把握以下内容:

一、转变理念,遵循自然规律开展保护修复

我国生态修复工作起源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早期多以生态系统重建为途径,在人为活动辅助下创造或促进生态系统发展,修复目标或对象相对单一。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修复的核心理念转变为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保障生态安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然而,目前保护修复实践的转变仍滞后于理念,存在保护修复目标单一,未体现生命共同体理念;工程系统性不够,各个子项目关联性不足;保护修复仍以工程措施为主等问题。

为解决保护修复对象单一,各项目系统性不足问题,《指南》明确指出:“综合考虑自然生态系统的系统性、完整性,以江河湖流域、山体山脉等相对完整的自然地理单元为基础,结合行政区域划分,科学合理确定工程实施范围和规模。”这就要求山水工程的保护修复对象是由相互联系与作用的各类要素组成的有机整体。

为提升保护修复措施选择的科学性,《指南》明确了“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要求,并强调“根据现状调查、生态问题识别与诊断结果、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及标准等,对各类型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分别采取保护保育、自然恢复、辅助再生或生态重建为主的保护修复技术模式。”具体要求是对于代表性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采取以保护保育为主的措施;对于轻度受损、恢复力强的生态系统采取自然恢复为主的措施;对于中度受损的生态系统,结合自然恢复采取辅助再生措施;对于严重受损的生态系统需进行生态重建。

二、 区分尺度,明确不同尺度的目标任务

与以往单一要素或单一目标的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不同,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是在更大的空间尺度上统筹各类要素治理。

为实现总体目标与具体工程子项目目标的有效衔接,《指南》引入了尺度的概念。尺度是指观测或研究对象的物体或过程的空间分辨率和时间单位。《指南》技术框架中提出了区域(或流域)、生态系统以及场地三级尺度,在不同的尺度上解决不同的问题。区域(或流域)、生态系统以及场地尺度下分别开展的工作是工程规划、工程设计以及工程实施。具体要求是:“工程规划阶段服务于区域(或流域)尺度的宏观问题识别诊断、总体保护修复目标制定,以及确定保护修复单元和工程子项目布局;工程设计阶段主要服务于生态系统尺度下的各保护修复单元生态问题进行诊断,制定相应的具体指标体系和标准,确定保护修复模式措施;工程实施阶段服务于场地尺度的子项目施工设计与实施。”

三、调查现状,查清区域生态本底情况

针对一些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存在的生态本底不清、目标设定过高或存在一定盲目性等问题,《指南》将现状调查作为保护修复技术框架的第一环节。《指南》要求调查内容包括“实施范围内区域生态功能定位、自然生态(地理)状况、社会经济状况等”。范围与深度的要求是“调查范围应针对区域(或流域)、生态系统等不同尺度、不同梯度进行,深度应不低于同类工程的有关要求,制作基础调查图表数据应符合自然资源及相关专项、专业调查要求。”区域(或流域)尺度上需关注生态空间格局,明确组成生态系统的类型、数目及分布;生态系统尺度,需关注构成生态系统的群落特征,明确动植物组成、生境质量、关键物种分布等。若工程区涉及保护区,还应明确保护区范围及对象。除自然生态系统状况之外,还应调查生态系统受威胁情况,识别主要胁迫因子,尤其是污染、采矿、放牧、农业或城镇开发、外来物种入侵等与人类活动相关的胁迫因子的强度及分布。

四、诊断问题,提升保护修复的针对性

追根溯源、系统梳理隐患和风险,精准识别和诊断生态问题,才能确保生态保护修复措施的针对性。《指南》借鉴相关国际标准,引入了参照生态系统的概念,明确“参考受损生态系统历史状态或周边类似生态系统状态,确定一个或若干个环境和自然生态状况相似的本地原生生态系统或类似生态系统作为参照生态系统。”

在本底调查基础上进行问题诊断的目的是明确保护修复对象当前状态与参照生态系统之间存在的差异,及主要生态问题产生的原因,以便更加科学地设定保护修复目标及路径。针对问题诊断,《指南》的具体要求:“从生态系统尺度,对照参照生态系统属性(包括自然地理条件、物种组成、生态系统结构、生态系统功能等)及其生态胁迫,分别诊断分析需要保护保育和修复治理的对象及其现状、关键生态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等。”

五、远近结合,设立分级分期目标体系

生态保护修复工程不可一蹴而就,受损生态系统的恢复是长期过程,而工程实施与考核需在短期内执行,因而保护修复目标的确立应近期与远期相结合。鉴此,《指南》规定:“根据不同保护修复尺度、层级和限制性因素阈值,设定生态保护修复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确定保护修复标准,提出分级分期的约束性指标和引导性指标,实现目标定量化。根据绩效管理要求,设立规定期限的绩效指标”。

具体的,区域(或流域)尺度(Regional Scale or Watershed Scale)对应工程实施范围,应围绕区域主导生态功能提出总体目标,《指南》规定“从消除生态胁迫影响、优化景观格局、畅通生态网络、提升生态系统质量等方面提出保护修复总体目标,设定实施期限内的生态保护修复具体指标”;生态系统尺度(Ecosystem Scale)对应保护修复单元,应提出中远期的生态系统恢复引导性指标,《指南》规定“根据参照生态系统的关键属性,从物理环境、物种组成、生态系统结构、生态系统功能、生态胁迫等方面提出保护修复目标和标准”;场地尺度(Site Scale)对应子项目,应提出工程实施期限内的约束性指标,《指南》规定“针对各保护修复单元采取的不同措施,根据生态系统尺度的目标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具体指标”。不同尺度的总体目标、约束性指标与引导性指标应有效衔接,小尺度的目标须符合大尺度的需求。

六、划分单元,明确工程空间布局与时序安排

为了衔接区域(或流域)尺度工程规划与生态系统尺度工程设计,《指南》要求:“根据现状调查、问题识别与分析结果、制定的保护修复目标,划分保护修复单元。”原则上,保护修复单元按照生态系统类型进行划分,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赖以生存的栖息环境、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地、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湿地公园、冰川公园、草原公园、沙漠公园、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源保护区等也可划为保护单元。

生态系统尺度与场地尺度的衔接点是子项目部署工作,《指南》规定:“按照关联性、协同性要求,根据确定的总体目标以及各单元保护修复具体目标、指标与标准等,针对关键生态问题进行工程建设空间布局和工程子项目布置与安排。” 具体的,子项目部署分为空间与时间两个角度。空间上,项目应重点部署在生态网络关键节点、受损最严重、保护修复需求最为迫切的区域。时序上,子项目安排应重点考虑如下因素:一是以安全为目的防洪调蓄、灾害防治、污染治理工程,应作为先导工程提前或同步实施;二是根据生态问题的紧迫性、严重性,按照保证防洪安全和地质安全、提升生态功能的优先级次序,开展源头控制、过程阻断、末端治理。

七、因地制宜,合理选择保护修复模式与措施

根据国际生态修复学会发布的《国际生态恢复实践原则和标准》,保护修复模式应当依据生态系统受损程度来确定。为此,《指南》要求:“根据现状调查、生态问题识别与诊断结果、生态保护修复目标及标准等,对各类型生态保护修复单元分别采取保护保育、自然恢复、辅助再生或生态重建为主的保护修复技术模式。”具体的,对于代表性自然生态系统和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及其栖息地,采取建立自然保护区地、去除胁迫因素、建设生态廊道等保护保育措施,保护生态系统完整性,提高生态系统质量,保护生物多样性;对于轻度受损、恢复力强的生态系统,主要采取消除胁迫因子的管理措施,进行自然恢复;对于中度受损的生态系统,结合自然恢复,在消除胁迫因子的基础上,采取改善物理环境,移除导致生态系统退化的物种等中小强度的人工辅助措施,引导和促进生态系统逐步恢复;对于严重受损的生态系统,应在消除胁迫因子的基础上,围绕地貌重塑、生境重构、恢复植被和动物区系、生物多样性重组等方面开展生态重建。

技术层面上,每个子项目都可能有多种具体措施可以实现保护修复目标,这就要求实践者进行措施优选。为此,《指南》规定:“对措施实施的生态适宜性、优先级、时机进行分析。从生态环境影响与风险、经济技术可行性、社会可接受性等方面综合评价,可开展修复方法模拟预测,筛选相对最优的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和技术。”

八、动态监测,开展风险评估与适应性管理

对生态系统开展日常监测既是后期绩效评价、成效评估的前提,同时也为生态系统长期观测提供基础数据。为此,《指南》要求:“采用遥感、自动监测、实地调查、公众访谈等方式,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全过程动态监测和生态风险评估”,并根据“生态修复目标和标准,在区域(或流域)、生态系统、场地不同尺度与层级分别设立三级监测评估内容和指标”。

鉴于生态系统演替的不确定性,实施适应性管理是山水工程的重要内容。《指南》对措施调整方式及时机选择作出了相应规定:“经评估,在结果和风险可控的原则下,借鉴已有经验做法,对可能导致偏离生态保护修复目标或者对生态系统造成新的破坏的保护修复措施和技术、子项目的空间布局和时序安排等按规定程序报批后进行相应调整修正。对技术成熟、风险可控、结果有效的工程和措施,要及时实施,避免延误时机、增加修复成本;对评估后难以预测后效的工程和措施,要加强研究和实验,暂不实施。”

自然资源部2020-09-14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 文章下载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内蒙古、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管理,提高行政许可审批质量和效率,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植物保护条例》)规定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二、采集(含采伐、采挖、移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必须持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以下简称《采集证》,见附件1)。《采集证》由我局统一印制。

三、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见附件2),并提交采集目的、采集地权属情况及以下相关说明材料:

(一)用于人工培育的,提交采集作业区野生植物资源状况、培育基地项目立项文件或者背景情况说明、培育基地规模和技术力量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二)用于科学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项目立项文件或者相关背景资料及采集作业办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设需要采集的,提交工程立项文件及工程实施相关背景资料;需要移植的还应当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后管理措施说明材料,并应当优先考虑移植。

(四)因自然灾害造成安全隐患需要采集的, 提交情况说明及采集作业办法。

四、采集后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不能用于商业性贸易。

五、《采集证》的申请、审批、核发按以下规定办理:

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我局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报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政机关审批核发《采集证》。

六、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然后依照本通知第五条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发采集证:

(一)不符合批准条件的。

(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根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八、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树木的,除申请办理《采集证》外,还必须依法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实行采伐限额管理。

九、各级审批机关要严格按《植物保护条例》的规定和本通知要求严格审批,做好监督管理工作。采集地县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采集活动进行事中事后监督和查验,并将检查结果及时报告批准机关。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国家林业局关于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关问题的通知》(林护发〔2013〕224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2019-03-26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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