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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报告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科技局

题目: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政策及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3-0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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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阳县:《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八条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松阳县:《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八条意见》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人才强县、科技强县”战略,落实落细科技创新首位战略,大力推动全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全面推动“二次创业”提速增效,为奋力谱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松阳篇章提供强劲科技动力,结合我县实际,出台《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发展的八条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意见》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订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目前,我县没有单独的科技政策文件,科技政策兑现依据是《2022年度松阳县加快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意见》(松委办发〔2022〕13号),政策有效期1年,已到期。丽水市本级、遂昌、龙泉等地均已出台科技政策,云和、青田、景宁等地正在陆续出台科技新政。我县急需单独制定适应我县高质量发展的科技创新新政。

二、《意见》出台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1.《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

2.《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省级创新联合体组建与申报工作的通知》

3.《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4.《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金融要素保障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23〕23号)

6.《丽水市关于加快新时代人才科技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丽委任〔2022〕2号)

7.《丽水市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8.《2022 年丽水市创新联合体和成果转化加速器组建工作方案》(丽科〔2022〕17 号)

三、《意见》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意见》的内容主要包括:在原《2022年度松阳县加快生态工业跨越式高质量发展意见》的基础上,制定鼓励科技创新的8条政策举措,具体如下:

1.加大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力度

对新认定为省科技小巨人、科技领军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来松阳生产经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支持企业建立创新研发机构

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60万元、30万元;企业建成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40万元、20万元。

3.加快培育科技孵化平台

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15万元;被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4.加快建设创新联合体和成果转化加速器

支持企业联合高校院所、行业上下游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获批市级创新联合体的单位可申报150万元以内补助的科技攻关项目,验收通过后给予补助。鼓励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将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有效整合起来开展成果转化工作。对获批市级成果转化加速器的牵头单位,根据市里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三个档次),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5.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研发项目资金,用于支持实施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级、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县内有技术输出的企业,当年技术输出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且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给予年输出技术额1‰补助,每家企业补助不超过10万元。企业发明专利授权后3年内实现产业化且涉及产品主营业务收入累计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每年财政预算安排科技创新券资金,具体兑现按《松阳县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执行。

6.支持企业开发新产品

对新通过国家认定(包括列入国家科技部重点新产品计划)或省认定的新产品(新技术)且经过专业机构鉴定合格的,分别给予每项10万元、5万元的奖励。研发费用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4%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给予奖励数量不超过3项,其他企业每年度给予奖励数量不超过2项。同产品不同型号只奖励一次,已享受县经济商务部门新产品奖励的不再重复享受。

7.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年度实际支出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年度研发投入超过要求部分且超出额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超出要求部分的10%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8.支持校(院所)地开展合作

企业与省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合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并开展实质性合作的,按企业实际支付技术合作经费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对《意见》中一些条款的补充说明

(一)支持对象条件规定。

1.本意见适用于在松阳县依法生产经营的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服务机构。

2.对当年研发投入(统计年报)为零的企业,按照本政策奖励标准60%予以兑现。

3.对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重大生态环境污染事故、重大税务违法行为或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予兑现当年奖补资金(由相关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二)本意见由县科技局牵头会同县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同一项目涉及县级其他政策的,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五、《意见》有哪些重要的变化?

第1条 加强科技创新主体培育力度

之前的政策:科技小巨人奖励3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

现在的政策:科技小巨人奖励50万元,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

第2条 支持企业建立创新研发机构

第2条新增部分奖补政策。

新增内容:对新认定的省级、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企业建成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奖励80万元。(之前的政策没有)

第4条 加快建设创新联合体和成果转化加速器。

第4条整段新增,鼓励创建创新联合体以及成果转化加速器。

第5条 支持企业开展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

第5条新增部分奖补政策。

新增内容:国家级、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配套奖励。对于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保费支出抵用比例为实际费用的80%,每个单项抵用额不超2万元。(之前的政策没有)

附则(一)第2条

之前的政策:“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C类的企业、当年研发投入(统计年报)为零的企业,按所有政策奖励标准的60%兑现。”。

现在的政策:对当年研发投入(统计年报)为零的企业,按所有政策奖励标准的60%兑现。

六、解读机关和咨询方式

解读机关:松阳县科学技术局

解读人:张德培

咨询方式:电话15728060270/550270;邮箱386737092@qq.com

松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08-03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2023版) 文章下载

宁波市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加快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2023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忠实践行“八八战略”,全力推进创新深化,一体推进教育科技人才联动发展,更好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快建设新时代高水平创新型城市,以创新制胜为宁波“争创市域样板、打造一流城市、跻身第一方阵”提供有力支撑,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硬科技”创新

1.支持重大科技攻关。围绕产业数字化、数字产业化,聚焦工业软件、人工智能、海洋经济、新材料、医疗卫生等领域,实施“科创甬江2035”重点研发计划,采用主动布局、公开竞争、定向委托等方式,遴选支持一批重大科技研发攻关项目。支持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合作,对实际到账金额300万元以上的单个横向项目,符合条件的可列入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序列。鼓励创新主体与国(境)外机构开展国际人才交流和科技创新项目合作,对符合条件的国际合作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2.支持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创新任务。鼓励各类创新主体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和科技创新2030重大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相关科技计划的,按国家支持经费给予1:1的分类配套支持;对牵头省“尖兵”研发计划项目、“领雁”研发计划项目等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按省定标准给予分类补助。

3.支持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探索设立自然科学基金人才科技项目。围绕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先进制造等领域,设立总规模为4亿元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聚焦战略性产业集群关键核心技术基础、前沿科学问题、公共底层重大技术问题等,加大研究支持力度,谋划设立总规模为10亿元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落实支持基础研究的税收优惠政策。

4.加强科技型企业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规上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争创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技术先进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等税收优惠政策。对规上企业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增长超过10%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以上的,按增量部分10%的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补助,所需经费由市县两级共同承担。

二、支持“大平台”建设

5.培育标杆型产业技术研究院。强化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化推进,聚焦关键核心技术、颠覆性技术,结合宁波产业创新发展需求,鼓励和支持引进共建高水平产业技术研究院,对特别重大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按“一事一议”方式予以支持。推进产业技术研究院分类分级评价,创新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出台产业技术研究院分类分级管理与支持政策,强化评价结果应用。

6.支持高能级研发创新平台建设。聚焦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先进制造等领域,布局建设国家实验室(基地)、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省实验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国际大科学计划等重大科创平台,对纳入《浙江省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和新型高校建设办法》支持范围的,市级财政给予每家平台不低于5亿元的补助。

7.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加强技术(产业、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对认定的市级技术创新中心,按相关政策给予支持;对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的,按省定标准给予支持。推动规上工业企业设立研发机构,将研发机构覆盖面指标纳入区(县、市)评价晾晒范畴,推动实现规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支持企业通过并购或自建方式设立海外研发机构,按相关规定给予前期费用、项目贷款贴息、境外投资项目保险等支持。

8.支持外资研发机构发展。跨国公司或世界500强企业投资设立外资研发中心项目,符合条件的,根据当年实际利用外资额,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00万元。对经认定且符合条件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按核定研发投入的5%和“就高、补差、不重复”的原则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构建“全链条”人才支持谱系

9.支持一流战略人才集聚。引育战略科学家、顶尖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给予“项目+平台”一体支持。对全职引进的战略科学家团队和顶尖人才科技项目,给予最高1亿元的补助。迭代升级甬江人才工程,加快集聚一流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增设“鲲鹏人才”专项,对全职新引进符合条件的人才,经认定后,给予1000万元的创业创新补助。鼓励创新主体聘任国际科技顾问,国际科技顾问为我市科技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可享受我市柔性引才相关激励政策。

10.支持青年英才培养。支持设立青年科技领军人才项目、青年博士创新研究项目,对青年科技人才团队入选省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

11.支持企业高层次创新人才集聚。赋予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等高层次人才举荐权,被举荐的在职人才工资性年收入近两年均超过200万元、100万元,且在管理创新、技术革新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可分别认定为拔尖人才、高级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服务政策。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按规定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年薪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可申请进入宁波人才院,纳入市级高层次人才“编制池”管理。

四、打造“全场景”成果转化生态

12.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建立“拨转股”等科技成果转化新模式,遴选一批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纳入政府引导基金投资项目库。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省级科学技术奖一等奖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我市落地转化的,以“基金+奖补”方式,按照实际投入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补助。支持高校院所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出资入股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产生的收益按照约定与单位共享。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人才纳入市“领军拔尖”人才选拔范畴。

13.支持概念验证中心和小试中试平台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创新主体建设概念验证中心、小试平台、中试平台,鼓励建立相关配套建设标准,建设项目列入创建名单的,按相关规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补助,认定为市级重点培育的,以“基金+奖补”方式给予支持。

14.支持开展应用场景科技攻关。实施重大应用场景示范计划,对重大技术装备或重要战略产品进入市场的产业化前期研发任务予以支持。具有行业、区域带动示范意义,有较广用户群体和市场前景的项目,纳入市重点研发计划的,给予不超过项目研发总投入的50%、最高500万元的补助。

15.强化科技金融支撑。推动设立总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甬江科创基金,支持与国内外顶尖投资机构、本地龙头企业设立联合基金,形成千亿科创基金集群。稳步扩大天使投资引导基金规模至50亿元,探索实施“直投+子基金+跟投”投资方式,提高直投种子期企业、跟投初创期企业最高投资金额。聚焦未来产业重点领域,探索实施“一产业一基金”培育支持机制。探索科技企业“白名单”制度,强化“研值在线”等应用,给予“白名单”企业直达快享信贷支持。试点投贷联动,探索实施科技创新专项保险补贴政策。

本政策自2023年8月5日起施行,试行期3年。各区(县、市)要根据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07-04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九条政策意见 文章下载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科技创新九条政策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和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坚持科技是第一生产力、人才是第一资源、创新是第一动力,发挥科技创新“幂数效应”,加快打造长三角有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经市政府同意,特制定以下政策意见。

一、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企业,其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且增幅达到15%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规上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3%以上(含),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须达到4%以上(含)。

二、加强科技企业培育支持力度。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三、加强基础应用研究机构建设。大力支持基础研究,对新建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分中心(分室),给予每家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建设期满后绩效评价优秀的,在省财政奖励基础上,给予1:1配套支持。对市级重点实验室(A类)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含农业)、省级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

四、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部署实施市级科技项目,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对牵头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单位,给予每家100万元奖励。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对关键技术需求企业按照项目实际发生技术合同成交额的25%给予后补助支持,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促成的技术开发或技术转让项目,项目完成并通过评审后,分别按实际支付技术合同金额的3%和1.5%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和3万元,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100万元,每人每年累计不超过20万元。支持嘉兴科技大市场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部门主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奖的企业,每家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

六、加大科技成果奖励力度。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科学技术奖(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8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省科技大奖、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奖励。

七、推动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外资研发中心、省级企业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省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

八、提升创新孵化载体质效。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综合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20万元、6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30万元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对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对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经市科技局备案的重点青年创业平台,给予三年支持周期,对符合条件的单个入驻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一次性落地奖励,并择优给予最高20万元创业资助。

九、强化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对在省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仪器共享率达到80%以上的单位,按照其创新券兑付金额的10%给予奖励,每家每年累计不超过3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技术研发,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每年每家给予最高20万元创新券额度。

本政策意见涉及的财政补助,按照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的原则执行,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已有政策与本政策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意见为准,原有政策不再继续执行。

本政策意见自2023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除已有明确期限规定外,有效期截至2025年12月31日。

嘉兴市人民政府2023-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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