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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报告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科技局

题目: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及政策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3-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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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临沂市委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文章下载

中共临沂市委 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促进科技与产业、金融、人才深度融合,加快推进科技成果在我市转化,全力打造科技成果转化高地,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体系

1.增强驻临高校院所成果创造和转化能力。建立高校成果就地交易、就地转化、就地应用的“三就地”机制,支持驻临高校院所与县区政府、园区、企业合作共建开放式大学科技园、特色研究院、博士创业园等科创平台载体,并根据认定和绩效评估情况,最高给予300万元奖励补助。支持驻临高校院所组建创新团队,与企业联合开展关键技术研发攻关,对成功攻克重大技术难题或带动相关产业发展的重大项目,给予不低于100万元的资金支持。

2.提升企业研发转化能力。围绕企业亟需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常态化开展技术需求“揭榜挂帅”活动,对企业揭榜项目,具有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择优给予不低于100万元资金扶持。支持企业创建高端研发平台,对建有省级以上研发平台的,优先支持承担市级科技项目,优先推荐申报省级以上科技项目。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范围,企业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投入,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3.加大科技招商力度。探索设立科技招商机构,组建专业化的科技招商队伍,招引吸纳创新载体、创新人才项目、科技型企业、创投机构等科创资源。加大科技招商考核督导力度,完善高质量发展观摩制度,科技类项目需占县区观摩项目的一定比例。对于符合规定的科技创新工业项目可享受地价优惠政策,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标准》的70%执行。

4.扩大对外科技合作与交流渠道。实施“百校千企”计划,对县区、园区和企业与高校院所联合实施的产学研合作项目,符合条件的纳入市级重点研发计划支持。推进“双向飞地”建设,引导市外高校院所与市内企业共建一批新型研发机构、科技孵化载体、创新联合体;支持企业在市外建立研发飞地,与行业领军企业、高校科研单位就地开展合作。

二、充分激发各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活力

5.增强产业技术创新平台转化承接能力。实施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提升行动,加快建设重大科研平台、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科技创新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高能级平台,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00万元,其他国家级、省级平台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依托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建设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市级新建研发机构,根据运营绩效,每年择优遴选50家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到2023年年底,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覆盖率达到40%;到2027年年底,医药、高端装备等重点产业领域实现全覆盖。

6.强化企业技术转移主体作用。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能力提升工程,强化财政科技资金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业投资等各类社会资源共同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转化科技成果。支持国有企业探索建立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归属和利益分享机制,推动落实技术类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评估优化管理,成果转化绩效指标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体系。

7.打造科技成果培育孵化载体。探索“全链条孵化”模式,构建“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成果转化孵化链条,新获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大学科技园可获得最高300万元、100万元补助,经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力争到2027年,实现省级以上孵化载体县区、开发区全覆盖。

三、加快构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8.加快中试熟化平台建设。推动建设通用型或行业型中试基地,提供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成果熟化等公共服务。鼓励企业、驻临高校院所、园区牵头建立中小微企业创新中试平台,为中小微企业开展中试熟化与产业化开发提供综合服务。根据其建设运行需求,各级政府在资金、土地、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市财政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力争到2027年,实现中试基地(平台)重点产业全覆盖。

9.支持发展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支持市内外高校院所、企业在临沂设立专业类、综合类技术转移转化机构。对绩效评价为优秀等次的新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10万元补助。成立山东省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会临沂分会和临沂市科技成果转化联盟。

10.推动技术交易市场发展。发挥上海技术交易所区域科技成果转化分中心、临沂市技术成果交易中心作用,建设形成“市县联动、内外协同、线上线下互动”的科技大市场。对中小微企业购买驻临高校院所科技成果的,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企业可获得不超过年度技术合同交易额到位资金3%的补助,最高补助100万元。

四、构建科技成果转化人才支撑体系

11.加大“高精尖”人才引育力度。发挥“1+N”人才新政导向激励作用,努力引进和培养更多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产业技能人才等各类人才。研究制定顶尖人才“一事一议”管理办法,力争在引进对全市产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够创造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顶尖人才(团队)方面实现突破。

12.开展专业化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大力建设技术转移人才培养基地,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给予40万元奖补资金。加强专业化技术经纪人队伍建设,重点培育一批通业务、精技术、懂市场、善经营、会管理、能创业的技术经纪人,到2025年新培育技术经纪人600人左右。开展技术经纪人职业培训和职称评定工作,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为技术经纪人畅通申报渠道。将符合条件的技术转移人才纳入“沂蒙惠才卡”支持范围。

13.选派机动灵活的科技服务队。选派一批科技副职或科技顾问,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科技攻关、成果推广等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试点选派科技副镇长。加大科技特派员、科技副总选派力度,统筹构建“县区、乡镇、企业”全覆盖的科技人才选派体系,助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产业化。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支撑

14.完善科创金融信贷服务体系。鼓励金融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创新开发和完善科技金融产品,逐步构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全生命周期”的信贷产品体系。优化银行业金融机构评价指标体系,提高银行机构对科技型企业信贷投放积极性。支持鼓励金融机构设立以科技信贷、保险、担保等为主的科技支行或科技金融专营机构,并根据业务开展情况,进行差别化奖补。

15.发挥基金培育引导作用。支持县区联合社会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市级引导基金给予支持。发挥人才创投基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聚焦高新技术领域,重点投向具有市场前景的中试研发项目以及重点产业和未来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对新设立或迁入我市的创投风投机构,由属地提供办公场所;符合条件的创投风投机构,按照其实缴注册资本规模或实际募集资金规模,给予不高于1%的资金补助,推动一批外地创投风投机构在临沂落地发展。

16.提升金融服务科技成果转化水平。通过银企对接会、“乡振通”等线上线下金融服务平台,加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接。支持高新区围绕科技金融开展“金融管家”试点,为园区内科技成果转化提供金融支撑。试行企业创新积分制,研究制定互认互通的科创企业创新发展积分评价体系,精准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科创企业。建立科创金融服务中心,引入权威性强的评价机构、融资性担保公司、银行机构、投资机构,形成“评保贷投易”五位一体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体系。

17.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银行、担保机构基于科创企业成长周期前移金融服务,为各类基金投资的科创企业同步提供信贷支持和担保分险,构建投贷保联动服务体系。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机构共同探索建立针对科创型企业“见贷即保”模式,在银行机构完成授信审批后,由融资担保机构自动提供担保,形成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

六、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

18.创新协同推进机制。强化市委科技创新委员会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统筹引领,相关部门根据职能定位和任务分工,研究制定配套实施细则,形成上下联动、部门配合、单位协同、社会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格局。配强科技成果转化力量,加强市、县、乡科技管理服务队伍建设。各县区(开发区)要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具体措施,推动科技成果项目转化落地。

19.创新财政资金引导机制。将申报单位研发经费投入情况作为申请后补助资金、研发平台的基本条件。对纳入研发统计范围且连续两年研发费用统计为零的四上企业、高校院所和医院,科技部门不予支持其获得各类项目和补助,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不予支持市级以上创新研发平台认定。

20.创新常态化科技成果捕捉机制。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班,常态化开展项目发展、挖掘、策划、转化和服务工作,建立可转化科技成果项目库。整合提升临沂人才工作网、科技直通车,畅通科技成果信息收集渠道,打造科技成果转化供需信息对接平台。

21.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机制。鼓励驻临高校院所、企业设立专门的科技成果评价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资产评估、协议定价等工作。支持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参与科技成果评价,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和风险等进行商业化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科技资源配置的重要参考。支持成果评价与技术交易、银行信贷、创业投资相结合,为金融机构、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部门评审创新项目等提供专业评价报告。

22.创新目标考核和激励机制。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纳入高质量发展综合考核和“夺旗打榜”科技创新重要内容。设立创新创业名人墙,对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家、科技工作者、创新团队及其他先进个人(团队)予以通报表扬。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成果转化工作成效明显的县区、开发区,授予市技术转移先进县区;对推进重大成果落地转化并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授予市技术转化先进单位。

23.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打造科技创新供需信息对接平台,对于财政资金购置或支持建设的科研设施和大型仪器设备,向创新创业者开放共享。支持市属国有企业、民营企业与省内外高校院所联合建设和使用大型科学仪器、实验室、研发中心等创新平台面向全社会开放,对开放共享效果好、综合效益突出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经费补助。

24.创新尽职免责机制。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公开竞价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科技成果转化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对投向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创新型企业的项目引导基金,实施尽职免责制度,允许设置不同的容错率和考核期限等,不对单个项目盈亏和短期收益进行考核。健全审核、监督、检查结果跨部门互认机制。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05-11

 

 

《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根据《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 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据《意见》明确的支持范围,结合工作实际,市科技局联合市财政局起草了《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了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的总体定位、组织管理、支持类别及标准、实施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二、主要内容

在2019年两个相关配套政策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删减了一些内容,集中资源提高了支持的力度。共分6章20条。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共2条。主要明确了政策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和主体。

第二章组织管理,共3条。主要明确了郑州市科技局、郑州市财政局、申报单位的职责。

第三章支持类别及标准,共4条。主要明确了对重大科技成果获奖、技术转移示范引领、开展和促进技术交易活动四个方面的具体支持标准。其中重大科技成果的配套奖励、技术转移示范活动的补助,保留了对国家级的奖补,支持标准延续原政策;开展和促进技术交易活动的补助,保留对输出技术的创新主体、开展技术合同登记服务的机构的补助,技术交易的补助比例从原来的最高1‰提升到最高1%,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的补助从最高10万元提升到最高20万元,大幅提升了支持力度。

第四章实施程序,共5条。分类明确申报所需提交材料,受理和审核方式等实施程序。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2条。明确了违反本细则责任追究和失信“一票否决”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共4条。对奖补资金分配及使用范围等予以说明。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局长 魏宁娣)

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率先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建设国家创新高地的意见》(郑发〔2023〕5号),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依据项目成果获奖、技术转移示范引领、促进技术交易等情况,对全市各类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予奖补,奖补采用后补助的方式。适用于注册地在有关开发区及市辖区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职责:负责拟定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绩效目标,编制年度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开展绩效评价及监督管理;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评审等工作。

第四条 郑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职责:负责组织编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中期财政规划,确定年度预算规模,审核市科技局提出的预算绩效目标和分配方案,下达(拨付)补助资金,对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抽查和重点评价;监督奖补资金使用管理。

第五条 申报单位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利用奖补资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负责奖补资金使用和监管。

第三章 支持类别及标准

第六条 围绕我市优势产业领域、新兴产业领域、未来产业领域,加强前瞻布局,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和迭代应用,推动产生一批标志性重大成果。对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给予1000万元配套奖励,对国家科学技术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参与完成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七条 鼓励各类创新主体转移转化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合同登记,依据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对年度累计登记额分别为5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的、1亿元(含)-10亿元的、10亿(含)及以上的,按实际到款且不超过核定技术交易金额最高1%的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补助。

第八条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设立技术转移机构或部门,支持企业独立创办或与其他社会力量联合兴办综合类技术转移机构。对获批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 加强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建设,支持其提供专业化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服务,对事业类、社会化登记服务机构,按上年度登记技术合同成交额的0.5对其依托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补助。

第四章 实施程序

第十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申报。提供上年度(或上一期)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奖证书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交易补助申报。提供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实际到款的有效票据和银行进账单等材料。由区县(市)科技部门对申报材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开展初审并推荐,市科技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审核评审确认。

登记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技术合同,以及经审核评审同一家单位累计补助低于0.5万元的,不予补助。

第十二条 国家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补助申报。提供获批的文件或确认公告等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三条 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补助申报。提供在“全国技术合同管理与服务系统”导出的技术合同成交额等证明材料,由市科技局直接受理、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后补助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一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在申报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资金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的单位及工作人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对被列入郑州市科技计划失信名单或河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申报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实际支持金额,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按照当年度市财政科技专项预算额确定。

第十八条 本细则第六条取得的奖励资金全部用于研究团队个人的奖励,由研究团队自主决定资金分配。本细则第七、第八、第九条取得的补助资金,可用于科技人员薪酬奖励、装备调试费及条件建设等有利于科研创新活动的支出。

第十九条 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科技、财政部门研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辖区企事业单位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给予奖补支持。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补助实施细则>的通知》(郑科规〔2019〕2号)、《郑州市科学技术局 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郑州市获得国家和省科学技术奖配套奖励办法(暂行)>的通知》(郑科规〔2019〕6号)同时废止。

郑州市科学技术局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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