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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报告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科技局

题目:各地科技局综合政策方案及管理办法

资料提供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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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 文章下载

浙江省“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2023—2027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五次党代会部署,着力构建“315”(“互联网+”、生命健康、新材料三大科创高地,云计算与未来网络等15大战略领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统一领导,坚持“四个面向”的战略方向,坚持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教育、科技和人才基础性、战略性支撑,深入实施科技创新和人才强省首位战略,以创新深化为战略核心,以强化战略科技力量为引领,以全面提升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支撑力为关键,全力实施“315”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工程,打造三大科创高地升级版,加快形成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为奋力推进“两个先行”、谱写中国式现代化浙江篇章提供强劲动力。

(二)发展目标。到2027年,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创高地和创新策源地建设取得更大突破,高水平创新型省份和科技强省建设取得更大进展,体系化创新能力和整体效能大幅提升。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超过3.4%,规上工业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3.4%以上,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占规上工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6%,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7件以上,每万名就业人员中研发人员达到185人年以上。

——高能级科创平台体系加快完善。以杭州城西科创大走廊为主平台的科创走廊体系辐射带动作用更加凸显,争取建成国家实验室(基地)4家(个)以上、全国重点实验室16家,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2家以上,建设高水平省实验室10家、省技术创新中心15家。浙江大学在创建中国特色世界一流大学中走在前列,一批省属高校稳居全国前100位并明显进位。

——重大引领性硬核成果加快涌现。重点标志性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自主可控水平明显提升,在智能计算与人工智能、结构生物学及关键生物技术等领域成为全球领跑者,在云计算与未来网络、大数据与信息安全、智能控制与先进技术、脑科学与脑机融合、组学与精准医学、生物育种和生态高效农业、精细化工与复合材料、“双碳”与环保技术等领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100项左右。

——具有全球竞争力的开放创新生态加快形成。加快打造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的战略支点,集聚全球顶尖人才200名左右,具有国内一流水平的科技领军人才、青年科技人才各2000名左右。科技基础设施投资累计超1000亿元,技术交易总额累计超1万亿元,各类科技创新基金规模超1万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实施重大科创平台提能造峰行动。

1.打造新型实验室体系。推动新型实验室提能升级,分梯次建设实验室。支持之江实验室建设成为国家实验室的重要支撑和新型举国体制的实践样板,支持西湖实验室、浙大余杭脑机交叉研究院等创建国家实验室(基地),打造国家实验室基地群。强化绩效导向,高水平建设省实验室,对年度绩效评价结果为五星的,延续给予每年1亿元省财政资金补助。根据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建立省实验室优化调整机制,引导企业牵头或参与省实验室建设。积极争创全国重点实验室,加快推进省重点实验室体系化重组和系统化提升。(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之江实验室、浙江大学,有关市、县〔市、区〕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建设高水平大学。大力实施高等院校“双一流196工程”,支持浙江大学建设世界一流的综合型、研究型、创新型大学,支持西湖大学建设世界一流的新型研究型大学,在全省建成一批教育、科技、产业高效协同的高水平大学,推动更多省属高校跻身国内一流、世界一流。重点加强“登峰学科”建设,完善高水平学科专业建设体系。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基础研究行动方案,推进高校院所开展有组织的科研,加强数理力学、量子信息、脑科学等领域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布局建设一批数学、物理、化学等基础学科研究中心。(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科技厅)

3.打造产业驱动、需求导向的技术创新中心体系。支持省智能工厂操作系统技术创新中心等创建国家技术创新中心。支持清华长三角研究院等深入参与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围绕“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支持科技领军企业、高校院所牵头组建省技术创新中心、省产业创新中心、省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建成省级以上产业创新平台50个以上,每年新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30家、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100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40家左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4.打造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群和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推进超高灵敏极弱磁场和惯性测量装置等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网络基础设施、算力基础设施项目建设,5年总投资超1000亿元。支持乌镇之光超算中心创建国家超算中心。做强做精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培育在行业细分领域单点突破、具备国际领先水平的新型科研组织,加大对中国科学院杭州医学研究所等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到2027年,高质量建设省级新型研发机构120家。(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科技厅、省卫生健康委,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二)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坚突破行动。

1.集中力量突破关键核心技术。迭代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倒逼、引领、替代、转化“四张清单”,开展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实施重大科技项目2000个以上,力争制造业项目占比达到80%以上。带动企业等社会资本投入超1000亿元,取得硬核科技成果500项以上。对关键核心技术攻关产出的重大成果,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申请认定首台套产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2.创新科技攻关机制。建立市场导向的科研项目立项机制,坚持“战略规划+专项行动+年度榜单”和“重大专项+重大专题+重大项目”,深化揭榜挂帅、赛马制、军令状等攻关机制。加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院所、金融机构协同攻关,深化完善长三角区域联合攻关机制,打造“产学研贯通、上下游一体”的科创全链条。支持科技领军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50家,对创新联合体实施的能形成标志性成果的重大科技项目,省市县联动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财政经费补助。深度对接国家产业基础再造工程,组织实施产业基础再造项目,增强产业链关键环节备份能力,着力提升10大标志性产业链韧性和抗风险水平。(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经信厅)

(三)实施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行动。

1.培育科技领军企业。推动科技型企业扩面提质,实施科技企业“双倍增”计划升级版和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培育计划,到2027年,力争高新技术企业超5万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超13万家、科技领军企业达到120家、科技“小巨人”企业达到500家左右。深入实施“雄鹰行动”,培育世界一流企业15家左右,加快培育高市值制造业企业,制造业上市企业达到840家以上。大力培育制造业单项冠军、隐形冠军和“专精特新”企业,力争每年新增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2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0家以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

2.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机制重塑。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持续打造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3.0版和“浙江拍”品牌,每年技术交易总额超2000亿元。谋划设立省科创基金,支持重大科技攻关成果转化产业化。实施重大场景应用工程,深入实施制造业首台套提升工程,每年新增首台套装备200项、首批次新材料25项、首版次软件70项。深化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评价改革综合试点,建立科技成果五元价值评价机制,构建研、用、奖一体的科技奖励体系。(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市场监管局)

3.持续提升产业竞争力。深入实施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抢占智能视频处理、高性能专用芯片、智能系统与超级计算等领域关键技术制高点。实施新一轮制造业“腾笼换鸟、凤凰涅槃”攻坚行动,提升“415X”先进制造业集群能级,加快建设“万亩千亿”新产业平台。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未来产业,力争每年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增速快于面上投资增速、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达到15%左右。聚焦工业“五基”(基础零部件/元器件、基础材料、基础工艺及装备、工业基础软件、产业技术基础),实施200个以上产业链协同创新项目、600个左右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项目。深化标志性产业链“链长+链主”企业协同机制。(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管局)

(四)实施战略人才力量集聚提质行动。

1.引育高端创新人才。深入实施“鲲鹏行动”等重点人才计划,引育更多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战略科学家,打造一流科技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团队100个以上。办好世界青年科学家峰会,建立青年科学家长期滚动支持机制,培育一流的基础研究人才和青年科学家队伍。瞄准重大战略需求,加快培养高水平复合型人才,面向创新型国家和制造业强国引进1000名海外工程师,引进各类科技人才1万名。布局10个外国高端人才创新集聚区。(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人力社保厅、省科协,有关设区市政府)

2.打造卓越工程师队伍。深入实施卓越工程师培养工程,谋划实施“实验工程师”队伍建设行动,推进特色产业工程师协同创新中心建设。实施新时代浙江工匠培育工程和技工教育提质增量行动。到2027年,力争全省技能人才总量达到1500万人左右,其中高技能人才数量超过550万人。(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人力社保厅)

3.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深化人才管理体制改革,建好用好“浙里人才之家”等重大应用,推进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试点。深化科技人才多元评价和激励机制改革,在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科研系列职称自主评聘改革试点,推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范围扩大至全省,开展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

(五)实施全域创新能级跨越提升行动。

1.打造科创走廊体系。坚持一廊引领、区域联动,支持杭州依托城西科创大走廊创建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推动宁波甬江、温州环大罗山、嘉兴G60、绍兴、浙中、台州湾等建设各具特色的科创走廊。(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各设区市政府)

2.提升中心城市创新能级。唱好杭州、宁波“双城记”,支持建设人才集聚平台,进入国家创新型城市前列。支持湖州、嘉兴、绍兴、金华等国家创新型城市提能升级,支持衢州智造智慧新城、舟山海洋科技创新中心、丽水浙西南科创中心建设。加快打造具有世界影响力的创新型城市群,支持有条件的城市建设区域科技创新中心。加快杭州、宁波温州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推进湖州国家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建设。强化亩均税收、亩均研发投入“双亩均”,推动杭州、宁波国家高新区进入全国前10位,力争实现国家高新区设区市全覆盖、省级高新区工业大县全覆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3.提升工业大县科创能力。支持工业大县建设产业科创平台,加大企业研发投入和研发机构建设力度。增强碳达峰碳中和科技支撑,支持工业大县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加快节能降碳先进技术推广应用。推动新昌等国家创新型县(市)建设县域科技创新样板,国家创新型县(市)数量继续保持全国前列。(责任单位:省经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生态环境厅,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4.科技赋能山区26县高质量发展。建立“一县一策”精准支持机制,深入实施山区26县高质量发展科技专项,推进“科创飞地+产业飞地”建设。实施科普惠民等5大赋能行动,开展“千博助千企”行动,实现博士创新站山区26县全覆盖。实施科技惠农富民行动,深化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省市县联动派遣科技特派员5000人次以上。开展山区26县科技特派团试点,给予每个试点县每年500万元左右的经费支持。(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委组织部〔省委人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农村厅、省科协,有关市、县〔市、区〕政府)

(六)实施开放创新生态深化打造行动。

1.深度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加强国际化科研环境建设,加快推进深时数字地球等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支持发起设立国际科技组织。加快布局建设国际科技合作载体,加大高端外资研发机构引进支持力度。加强与其他省市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国家实验室的发展联动,深化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建设,推进科技资源共建共享。(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教育厅、省科协)

2.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服务保护体系。深入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全链条集成改革。建设高价值知识产权培育平台,构建知识产权快速审查、快速确权绿色通道,建成专利导航服务基地15个,培育产业知识产权联盟50个。加快建设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做大做强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和快速维权中心,进一步拓宽专利快速预审产业范围,提高知识产权“快保护”能力。(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管局)

3.培育创新文化。大力弘扬包容竞争、宽容失败、崇尚科学、敢为人先的创新文化,深入打造“十联动”创新生态。加强科学技术普及,推动科技创新重大成果、先进经验、典型案例向公众宣传普及。完善科技激励机制,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强化科技伦理治理和科研诚信建设,塑造科技向善的文化理念和保障机制,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知识、崇尚创新、尊重人才、献身科学的浓厚氛围。弘扬科学家精神。(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科协)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统筹协调。在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以超常规力度一体推进教育强省、科技强省、人才强省建设,建立健全多部门协同、省市县联动的管理机制。加强教育、科技、人才等政策协同,集中财力支持高校学科建设、科技创新、人才引育等重点工作,强化项目、基地、人才、资金等创新资源一体化配置,推动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深度融合。

(二)强化财税政策保障。加大科技多元化投入,建立省市县三级财政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确保“十四五”时期全省财政科技投入年均增长15%以上,着力提升科技投入效能。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技术转让税收优惠等普惠政策。完善提高省属企业研发费用视同利润的比例、企业研发投入奖补等政策,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且研发费用年增长20%以上的企业,按上年度研发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财政奖励。

(三)强化科技金融支持。完善科技创新基金体系,吸引长期资本投入科技创新,优化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推动“浙科贷+创新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科技创新公司债、人才创业险等支持工具增量扩面。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专精特新”企业开展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试点区域经认证企业不受净资产规模限制,直接享受便利化外债额度。建立科技成果“先用后转”(先免费使用、后付费转化)机制,支持保险机构开发科技成果“先用后转”保险,鼓励地方运用创新券给予保费兑付补偿,补偿额可不低于企业实际投保费用的80%。

(四)强化用地用能保障。对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高于5%的企业,优先安排用电、用水、用地、能耗排放指标。支持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以上且软投入不低于5%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申报省重大产业项目。对纳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重大科技创新项目,采用奖励和预支相结合的方式给予用地保障。

(五)强化考核评价。围绕15大战略领域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年度工作目标,滚动实施、迭代完善,健全高效协同、闭环管理的工作机制,加强全过程跟踪指导。加强对重大项目、重大平台、重大改革、重大政策的考核评价,深化督查激励机制,完善以“科技创新鼎”为抓手的争先创优机制,促进市县创新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2023-02-12

 

 

东阳市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2023年修订) 文章下载

东阳市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2023年修订)

为进一步推进创新链产业链深度融合,加快构建现代科创体系,高质量提升技术创新能力,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根据《省委科技强省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进科技政策扎实落地的实施意见》(省科领办〔2022〕4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金政发〔2021〕7号)、《中共金华市委科技强市建设领导小组关于加快补齐科技创新短板的政策意见》(金委科领〔20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进行修订。

一、鼓励加大研发投入

1.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其上报科技活动年报的研发费用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在3%以上且本年度为正增长的企业,给予奖励补助。具体标准为:研发费用审定金额在2000万元(含)以下的,按10%给予奖励;研发费用审定金额超过2000万元的,对2000万元以上部分按1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补助500万元。认定研发费用金额以审计确认为准。

2.规上企业无研发投入的,亩产效益评价弹性评级。国有企事业单位当年研发投入可以在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

二、开展产业关键技术攻关

3.鼓励实施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通过验收后,按国家、省立项补助金额的40%给予奖励。以上所指重大科技专项包括“链主企业联合制”项目、“尖峰”“尖兵”“领雁”“领航”等科技项目,以及本文件执行期间国家、省级新出现的同类项目。

4.列入金华市级科技计划的主动设计项目、重大研发项目、重点研发项目,公益性技术应用研究项目等,通过验收后,按金华政策,给予一定补助。

5.东阳市科技特派员项目每项最高补助8万元。

6.对引进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的高新技术成果所支付的合作费、技术转让费(含专利),企业与高校院所共建创新载体(研究院、研发中心)合作费用,按实际支付技术、合作费用的20%给予补助。通过“揭榜挂帅、创新挑战、竞价(拍卖)”的项目,实际支付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补助标准提高5%,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对当年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通过鉴定(评审)且性能指标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水平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补助;达到国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的,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补助;经核定上年度R&D经费投入超过5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每家项目不超过4项,其他企业每家项目不超过2项。

8.支持企业购买创新创业服务,实际支付费用的50%可用创新券抵扣,每家每年不超过20万元,逐步实现全国使用、东阳兑付。对纳入统计部门研发费用统计范围的企业使用委托创新券申报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并立项的,申领额度在原20万元基础上每项增加2000元,单家企业增加总额度最高2万元。

三、培育企业创新主体

9.对新认定的浙江省科技领军企业、浙江省科技小巨人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10.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首次升规的,在享受“小升规”政策基础上,每家再奖励10万元。

11.对完成整体转入、有效期在1年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40万元。

12.对获评省创新能力百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3.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研发中心、金华市级研发中心,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3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上级要求给予配套。

四、打造高能级科创平台

14.对列入省级、金华市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创建名单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15.列入创建的综合体,在3年建设期内按照建设目标考核,考核合格的,根据考核结果文件,按照省级、金华市级、东阳市级每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奖励。

16.建设期满后,按照文件规定予以组织验收的,根据验收结果文件,按照省级、金华市级、东阳市级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40万元奖励,与省级激励资金不重复。

17.获批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的,每家给予500万元奖励。经评估优秀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省奖补金额1:1给予配套。

18.获批组建省产业创新中心的,每家补助200万元。被认定为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每家奖励5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启动高水平实验室规划建设,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的,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期内,市县财政合计补助经费不低于省财政补助的2倍,东阳市参照金华财政补助资金标准予以1:1配套。对完成整体转入的省产业创新中心、国家级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按新认定的标准予以补助。

19.鼓励支持本地企业到境外设立研发机构,经认定后奖励投资主体100万元。鼓励企业到国内重点城市设立分公司和技术研发中心吸引人才,经认定为分公司等非独立法人类型的飞地研发机构,奖励投资主体100万元;经认定为独立法人资格的飞地研发机构,奖励投资主体50万元。经认定的飞地研发机构自次年起,每年给予30%的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0.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等在市外共建研究院、实验室等研发机构,建成并正常运行,经认定,按实际建设成本和研发投入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补助;收购或投资设立海外研发机构并正常运行,按实际建设成本和研发投入的30%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五、建设科技孵化载体

21.鼓励社会资本兴办孵化器。对认定为国家、省、金华市级科技孵化器,每家分别奖励500万元、200万元、10万元;通过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获评国家级、省级优秀孵化器、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每家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在孵企业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1家,奖励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20万元。

六、支持区域协同创新

22.入驻“科创飞地”或“人才飞地”的企业,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等补助。被认定为“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龙头骨干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推动产业链跨区域科技对接合作活动的产业联盟、行业协会,按活动总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经金华市长三角G60科创走廊金义科创廊道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度综合评估,对成绩达到优秀等级的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基地、产业(园区)联盟,分别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对获得长三角G60科创走廊科技创新奖的,每家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七、推进招院引所

23.对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世界500强企业、中国百强企业及院士、高层次人才团队等在东设立引入关键核心技术、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新型研发机构,新建、整体迁入的科研院所、国内外高校院所在东设立的分所(院、校)给予相应补助。

八、奖励优秀科技成果

24.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300万元、200万元。

25.获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一、二等奖的项目,对获奖个人所在的单位按获奖名单排名分别给予奖励。获一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300万元(1-2名)、200万元(3-4名)、100万元(5-6名);获二等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0万元(1-2名)、100万元(3-4名)、50万元(5-6名)(同一项目有多名获奖个人为同一单位的,按“从高、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26.获得省科技大奖的所在单位奖励300万元;获省国际科技合作奖的所在单位奖励10万元;获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项目,每项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27.以上奖励,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按全额奖励,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获得的减半奖励。

九、鼓励科技成果交易转化

28.积极推进东阳科技大市场建设,采用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每年运行经费予以保障。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东设立常驻型实体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设立首年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补助;后续按年度考核结果,每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

29.对从事研究开发、技术转移、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等领域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被评为国家和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获批的国家、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200万元。对撮合科技成果入场交易成交金额省内年度排名前十且撮合成交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技术转移组织,按省奖励金额予以1:1配套奖励。

十、激励科技人员创新

30.激励科技人员创新。改革科技人员评价体系,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的科技人员评价标准。充分尊重科技人才创造性,每年选送一批优秀科技人才参选“科技婺商”“科技新浙商”。探索依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对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完成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给予70%以上的权属奖励。取消科技人员绩效支出比例限制,在科技攻关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获得的收益不纳入所在事业单位的绩效工资总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应制定给予科技人员更大自主权的相关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在研究方向选择、经费使用等方面有更多自主权,为科技人员从事创新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十一、加快海外引智引才

31.对引进海外工程师的企业,经认定,按照支付工资薪金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60万元的补助。对建立金华市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建站补助;入选浙江省外国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

十二、强化科技金融

32.充分利用政府产业基金扶持科创型企业发展,通过对科创型企业进行筛选,选择部分产品科技含量高、成长性较快的企业作为储备客户,吸引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加大资本投入,加快科创型企业技术产业化。同时,针对具有创业思路和创业精神的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分别给予30万元至500万元不等的“天使梦想基金”资金资助。

33.加强科技信贷支持,企业获得科技信贷并按期正常偿还贷款的,按照同期LPR的上浮部分(最高30%),给予企业2/3的贴息资助;对风险池贷款的保证保险保费或担保费,给予企业2/3的资助。

十三、加快高新技术产业投资

34.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同步建设企业研发机构的,按科研仪器、设备和软件投入总额给予30%的一次性奖励(与其他补助政策不重复享受),最高1000万元。

35.经省科技厅确认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资项目,其高可靠性供电费用按70%收费。

十四、设立东阳市“政府科技创新奖”

36.以企业创新能力的指标体系为指导,设立“政府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企业和个人政府科技创新奖若干名。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附则

37.已享受建筑“营改增”奖励、招引建筑企业所得税奖励、影视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其研发投入奖励不重复享受。

38.本意见中对企业的各项奖励补助,以不超过该企业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部分为限,剩余补助金额可在后两年内兑现(第5条东阳市科技特派员项目除外)。

3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当年度能否享受本意见的各项奖励政策按照《浙江省公共信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当年度亩均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在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因逃税骗税、恶意欠薪、故意侵犯知识产权等被有关部门查处;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出现影响稳定重大事件的。

40.本意见实行最高限额原则,奖励享受政策的起算时间自2023年1月1日起,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财政奖励(补助)的,同一级别不重复奖励;由低级别晋升为高级别的,补足奖励(补助)差额。

41.本意见自2023年3月3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关于高质量推动科技创新 高水平建设科创高地的政策意见》(东政发〔2021〕16号)同时废止。本意见施行前我市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其工作部门已出台的文件所规定的奖励标准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亩产效益评价具体参照《东阳市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办法》(东政办发〔2022〕30号)。实施过程中如遇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人武部、法院、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东阳市人民政府2023-01-31

 

 

昆明市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昆明市加强科技伦理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建立健全昆明市科技伦理治理体系,提升科技伦理治理能力,有效防控科技伦理风险,不断推动科技向善、造福人类,按照《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科技伦理治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办发〔2022〕62号),结合昆明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科技工作的全面领导,落实“伦理先行、依法依规、敏捷治理、立足市情、开放合作”的治理要求,坚持促进创新与防范风险相统一、制度规范与自我约束相结合,强化底线思维和风险意识,聚焦重点,协同联动,建立以昆明市科技伦理委员会统筹,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创新主体履行主体责任等多方参与、协同共治的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科技活动中依法依规推进科技伦理治理,推动昆明市科技事业健康发展。

二、 工作原则

(一)增进人类福祉。科技活动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民生改善和生态环境保护,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促进人类社会和平发展和可持续发展。

(二)尊重生命权利。科技活动应最大限度避免对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精神和心理健康造成伤害或潜在威胁,尊重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保障科技活动参与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用实验动物应符合“减少、替代、优化”等要求。

(三)坚持公平公正。科技活动应尊重宗教信仰、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公平、公正、包容地对待不同社会群体,防止歧视和偏见。

(四)合理控制风险。科技活动应客观评估和审慎对待不确定性和技术应用的风险,力求规避、防范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止科技成果误用、滥用,避免危及社会安全、公共安全、生物安全和生态安全。

(五)保持公开透明。科技活动应鼓励利益有关方和社会公众合理参与,建立涉及重大、敏感伦理问题的科技活动披露机制。公布科技活动有关信息时应提高透明度,做到客观真实。

三、 工作任务

(一)建立健全科技伦理治理体系

1.建立健全科技伦理行政管理机制。成立昆明市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在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统筹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市科技伦理治理工作,推动全市科技伦理治理体系建设,研究解决重大科技伦理问题,安排部署重点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市科技局,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承担委员会日常工作,跟踪督促委员会决定事项,推进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及时梳理汇总工作推进过程中的困难及问题,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2.组建昆明市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依托省、市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行业内顶尖专家,2023年6月前,组建昆明市科技伦理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负责提供科技伦理咨询服务,接受昆明市科技伦理委员会委托对全市科技伦理审查监督工作进行指导和巡查,并完成其他交办任务。(市科技局负责,有关成员单位负责推荐各行业领域专家)

3.建立健全行业科技伦理治理机制。按照“管行业、管伦理”的原则,在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重点领域,成立相应的行业科技伦理委员会,由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本行业科技伦理委员会要求,建立健全有关领域科技伦理规范执行、审查监管、调查处理、教育培训宣传等工作机制,加强部门间协同配合。(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4.压实创新主体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企业等创新主体应认真履行科技伦理管理主体责任,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责任人,建立科技伦理风险研判、审查监管、违规查处、宣传教育培训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强科技伦理日常管理。从事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活动以及研究内容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的单位,应设立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并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5.支持科技类社会团体参与科技伦理治理。支持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科技类社会团体组织动员科技人员参与科技伦理治理,构建约束行业内部的科技伦理行为规范守则,促进行业自律;鼓励科技类社会团体与创新主体合作,开展科技伦理知识宣传普及、教育培训、风险研判、咨询等服务。(市科协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6.引导科技人员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科技项目(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科技伦理审查批准范围及规范标准组织开展研究,对团队成员和项目(课题)研究实施全过程科技伦理管理,发布、传播和应用涉及科技伦理敏感问题的研究成果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严谨审慎;科技人员要主动学习科技伦理知识,自觉遵守科技伦理要求,坚守科技伦理底线,发现违背科技伦理要求的行为,要主动报告、坚决抵制。(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依法依规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1.开展科技活动的单位及科技项目负责人应根据科技活动及科研内容进行科技伦理风险评估。纳入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涉及人、实验动物,研究内容涉及生命科学、医学、人工智能等科技伦理敏感领域,经评估涉及科技伦理风险等科技活动,应按规定由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进行科技伦理审查批准;对纳入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的科技活动,存在科技伦理高风险的国际合作研究活动,应按相应行业管理要求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2.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紧急状态下的科技伦理应急审查机制和配套规则,做到快速响应、迅速处理;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及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

(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按照规范加强科技伦理监管

1.委员会对照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建立巡查制度,定期向省科技伦理委员会报告履行情况并接受监督。

2.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本系统各创新主体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的设立、审查制度、审查程序、审查内容、审查结果、执行情况等,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按照国家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清单,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监管;加强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

3.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应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建立健全科技活动全流程科技伦理监管机制和审查质量控制、监督评价、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科技伦理高风险科技活动的动态跟踪、风险评估和科技伦理事件应急处置;加强对国际合作研究活动的科技伦理监管;加强对本单位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工作的检查、监督、评估。

4.财政资金设立的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应加强科技伦理监管,监管全面覆盖指南编制、审批立项、过程管理、结题验收、监督评估等各个环节。

(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教育体育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严肃查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

1.市属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单位是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制定本单位内部调查处理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内部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发生的科技伦理违法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对单位及其负责人涉嫌科技伦理违规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2.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资助机构或责任人所在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依规对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给予责令改正,停止有关科技活动,追回补助资金,撤销获得的奖励、荣誉,取消有关从业资格,禁止一定期限内承担或参与财政性资金支持的科技活动等处理。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责任人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属于党员的依规依纪给予党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加强科技伦理教育与培训、宣传

1.依托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科技伦理研究和学术交流,鼓励高等院校开设科技伦理教育有关课程,引导青年学生树立正确伦理意识,规范开展科技伦理国际、国内研讨活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每年应定期组织科技伦理(审查)委员会成员及专家等开展培训。用人单位应将科技伦理培训纳入科技人员入职培训、继续教育等重要内容,不断强化科技人员科技伦理风险防范意识。

2.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新闻媒体科技伦理宣传力度,注重新媒体技术运用,科学、客观、准确报道科技伦理问题,化解科技伦理认知差异;充分利用科技活动周、全国科普日、科技工作者日等重大科技活动,加强科技伦理有关法律普法宣传,加大科技伦理集中宣传力度。

(市政府新闻办,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教育体育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科协,昆明学院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家、省科技伦理治理要求,按要求加强责任落实,建立配套机制,加强协作,加强对本系统科技伦理违规行为调查处理的指导和监督,有效防范科技伦理风险,确保科技伦理治理环境健康有序。

(二)强化沟通协调。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在科技创新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进行沟通与反馈,积极跟踪新兴科技发展前沿动态,对科技创新可能带来的规则冲突、社会风险、伦理挑战加强研判、提出对策。探索建立专业性、区域性科技伦理审查中心,建立科技伦理审查结果互认机制。

(三)积极做好保障。全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配备专门工作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提供必要条件,确保科技伦理治理有序开展。鼓励和支持各类学会、协会、研究会等搭建科技伦理宣传交流平台,开展科技伦理知识普及。

(市科技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昆明市科技局2023-02-15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发布 文章下载

《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发布

近日,云南省科技厅印发了新修订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云科规〔2022〕12号)。为便于各地各部门、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各界理解有关内容,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2年9月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新修订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省政府令第224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为贯彻落实好国家和省科技奖励制度改革精神,切实做好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各项工作,省科技厅组织开展了《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云府登1308号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第42号)的修订工作。在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形成了新修订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主要修订内容

(一)修订与《奖励办法》表述不一致的内容。将推荐制修订为提名制;奖励对象统一表述为个人和组织;将原云南省科学技术合作奖修订为云南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此外,结合实际工作情况,对原有条文中一些表述不够准确、完备的地方,在修订时一并作了修正和完善。修订后的《实施细则》,尊重客观规律,回应社会关切,符合实际情况,在省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和授奖各个环节的规则更加科学、具体、明确,可操作性强。

(二)明确了提名者的资格、提名规则和责任。《实施细则》对专家提名作了重新规定:“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获得者,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云南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获得者,每人每年度可以独立提名1项(人)所熟悉专业的科学技术奖”;增加了社会力量设奖机构作为提名者;明确了提名单位、专家应承担的提名项目异议处理责任。

(三)对提名及授奖人数进行了调整。根据工作实际,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提名授奖人数作了调整,增加了奖励人数。其中,自然科学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统一调整为不超过7人,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统一调整为不超过9人,将科学技术进步奖每个项目授奖人数一等奖调整为不超过13人,二等奖调整为不超过11人;三等奖调整为不超过9人。

(四)对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类别进行了优化。根据云南省奖励申报和评审实践,为避免重复获奖、奖项空置,本次修订的《实施细则》对云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类别进行了优化:一是取消了原细则中设置的科技创业项目类、企业技术创新工程项目类和创新团队项目类。二是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根据云南省委、省政府《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29条措施》要求增加产业创新贡献项目类,产业创新贡献项目定位为聚焦云南省重点产业和区域发展,引进、转化应用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解决云南省行业、区域产业发展中的重点、难点和关键问题,转化应用效益显著、示范引领带动作用明显的项目。三是优化奖励设置,将管理科学项目类合并纳入社会公益项目类中。修订后的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包括应用技术项目类、重大工程项目类、社会公益项目类、产业创新贡献项目类以及科普项目类五大类别,其中重大工程类、产业创新贡献类项目不设二、三等奖。调整后的类别和等级设置定位清晰,奖励导向明确。

(五)进一步加强奖励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了提名、形式审查、网络初评、专业委员会评审、综合评审和省奖励委员会审定等程序,使评审全过程更具规范性和操作性;在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下增设监督委员会,明确监督委员会的具体设置和职能,突出对奖励评审活动的全程监督;进一步完善省科技奖评审专家抽选制度、回避制度、提名结果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异议受理和处理制度、科研诚信制度、举报和投诉制度等,提高科技奖励的公信力、权威性。

(六)对原细则中部分章节和内容进行调整。将原第三章评审组织合并到总则中;将原“第五章异议处理”和“第八章监督和处罚”合并为第五章“异议处理和监督”。对原细则第四十五至第四十九条进行了增删,合并为第四十三条,即明确了不得重复提名的情形。

三、细则总体框架及主要内容

修订后的《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实施细则》共六章68条。

(一)第一章总则,共11条。明确了制订《实施细则》的目的、依据、原则、适用范围、奖励对象范围、奖励的荣誉性、评审组织及其职责等规定。

(二)第二章评审范围和标准,共有5节23条。分别明确了杰出贡献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国际合作奖五大奖种的评审范围、各类别项目的界定,各奖励等级评审标准。

(三)第三章提名和受理,共13条。明确了提名者的提名资格、规则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明确了被提名项目(人)受理的程序、规则,以及不得提名和不得重复提名的规定,对保密、回避、公示等方面作了规定。

(四)第四章评审和授奖,共8条。明确了奖励评审各阶段的划分、评审程序及表决规则,明确了各阶段各评审组织的评审范围和结果运用。明确了奖励批准和授奖的条件及程序。

(五)第五章异议处理和监督,共11条。明确了从提名到授奖各阶段公示及异议受理、处理的程序和要求,明确了异议处理的责任划分,明确奖励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以及对提名者、被提名者、评审专家和工作人者进行监督和违反规定的处理作了规定。对奖励宣传提出了要求。

(六)第六章附则,共2条。明确了由云南省科技厅对《实施细则》负责解释,对《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有效期和现行细则失效期作了明确。

搜狐网2023-01-30

 

 

助力企业“破茧成蝶”!橡胶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打造全链条孵化体系 文章下载

助力企业“破茧成蝶”!橡胶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打造全链条孵化体系

记者 李珍梅

从“一颗小苗”成长为“参天大树”,从小团队壮大至行业的佼佼者,青岛越来越多的企业在孵化器中实现“蝶变”。作为一家拥有10多年孵化经验的标杆孵化器,橡胶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立足化工橡胶行业,为行业企业提供从种子期到成熟期的全生命周期孵化服务,目前已累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43家、高新技术企业38家。

作为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培育和扶植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摇篮”。在2022年度青岛市标杆孵化器名单上,青岛市一共4家孵化器获评引领型标杆孵化器。其中,橡胶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榜上有名。

据介绍,橡胶谷科技企业孵化器设立于2012年,立足化工橡胶行业,面向不同发展阶段的创业企业,提供从“种子期-初创期-成长期-扩张期-成熟期的”全方位创业孵化服务,

青岛福诺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是橡胶谷成功孵化的企业之一。福诺化工成立于2003年8月,致力于研发、生产、销售高性能橡胶助剂、高性能树脂、混炼胶和母胶粒等产品,重点应用于子午线轮胎及特种橡胶制品领域。2018年,处于初级研发生产阶段的福诺化工力图转型,希望借助科研的力量实现市场的突破及企业的整体提升。经多方考察,公司入驻了服务专业化、精细化的橡胶谷孵化器。橡胶谷创业孵化服务团队多次来到企业交流,深入了解企业发展需求,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市场开拓、科技研发等各类资源与咨询服务。2022年,在橡胶谷孵化器的支持与协助下,福诺化工顺利获批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司新研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为公司累计创造经济效益近2亿元。现在,福诺化工已获高企认定,生产的橡胶隔离剂产品在国内的市场占有率达59%,排名行业第一。

像福诺化工这样在孵化载体的全方位培育下,茁壮成长的青岛科技企业越来越多。

据了解,目前,橡胶谷累计入驻企业数量300余家,2011-2022年园区注册企业累计实现营业收入900亿元,实现税收6亿元。橡胶谷孵化器现已累计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43家、高新技术企业38家、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区域赛获奖企业1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家、山东省专精特新中心企业3家、青岛市院士工作站2家、青岛市专家工作站20家、青岛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3家,引育泰山学者1人、泰山产业领军人才3人、青岛市拔尖人才3人、青岛市创业领军人才2人、青岛市高层次人才2人、市北区拔尖人才7人,园区企业荣获省市级科学技术奖7项。园区企业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3家、山东省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1家、青岛市院士专家工作站2家、青岛市专家工作站31家,园区企业共计拥有山东省名牌产品与服务共22项、青岛名牌7项,参加各类创新创业大赛累计获奖40余项。

齐鲁壹点2023-03-13

 

 

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下载

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粤府〔2019〕28号)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产业用地 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粤自然资函〔2019〕1963号)文件精神,推进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建设工作,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资格准入、产权分割转让和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明确工业物业产权分割及分割转让不动产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粤自然资规字〔2019〕3号)实施前,已在我区工业用地和科教(或科研)用地上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孵化器”,是指运营主体注册地在清远高新区范围内,以科技创业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提供办公空间和孵化服务,提升企业的存活率和成长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是指在取得国有工业、科教用地使用权上,以科技企业孵化器为主要建设内容,并进行产权分割、出售转让的产业项目。

第四条 建立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管理统筹协调机制。由区科技信息局牵头,区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共同负责审核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的申请工作。

第二章 资格准入

第五条 依照本办法享受孵化器产权转让政策的对象须是经过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的申请单位须是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的运营单位。孵化器产权转让项目的运营单位和土地、房产权属单位原则上应是同一单位;如不是同一单位的,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之一:

(一)运营单位为权属单位的全资子公司;

(二)权属单位为运营单位的全资子公司;

(三)运营单位和权属单位为同一单位的全资子公司或属于同一投资人设立单位。

第七条区科技信息局负责受理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的资格准入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一)提交申请

申请单位向区科技信息局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资格准入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

3.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认定文件;

4.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建设情况报告;

5.《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土地);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7.《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后经市自然资源局审查且明确功能性用房的规划报建图纸;

8.《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9.项目所属镇街(园区)自然资源部门委托第三方审核通过的权籍调查相关材料;

10.本办法发布前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的物业,已完成房屋改建、扩建工程的,需提供《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告知凭证》;

11.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审核

区科技信息局依据本办法,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出具资格准入意见确认函,并将该项目的相关材料,抄送至市自然资源局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备案。

第三章 转让要求

第八条 孵化器项目的物业可用于租赁、销售或转让给入园企业开展研发、生产、测试和设计等工作。该物业按照“权属界线封闭、可独立使用”的要求,可按幢、按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进行分割登记、转让和出租。

孵化器项目对外销售(产权转让)的物业部分,其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对外销售(产权转让)总建筑面积的80%。

第九条 孵化器开发(权属)单位自持的物业,面积原则上不少于孵化器申报认定时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要求,申报单位须向区科技信息局出具承诺函(包括自持物业的单元、面积、使用功能等内容)。

第四章 受让对象

第十条 申请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的受让对象资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条件:

(一)主体资格。在清远高新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企业或高校科研院所、创投机构等。

(二)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最新规定的产业范围。

(三)知识产权。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至少拥有与核心产品(服务)相关的1项Ⅰ类或2项Ⅱ类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有效期内)。其中,Ⅰ类指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重要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Ⅱ类指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不含商标)等。

(四)科研投入。自提出申请之日前12个月内,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

(五)科技人员。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第五章 转让流程

第十一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按以下流程办理:

(一)受理申请。受让对象按本办法第十条明确的资格条件,向区科技信息局提交相应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材料:

1.《清远高新区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受让对象资格认定申报表》(见附件2);

2.营业执照;

3.知识产权证书;

4.最近一个年度的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

5.受让对象全体职工名录,科技人员名录及其社保记录清单等;

6.其他可以证明的材料。

上述材料也可以由孵化器运营单位集中收集、整理后报送至区科技信息局。

(二)审核备案。区科技信息局负责对产权转让的物业进行实地审核和备案登记。

(三)资格审核。区科技信息局对受让对象的资格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四)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权属单位(或运营单位)将区科技信息局审核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交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

第六章 二次转让

第十二条 二次转让是指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物业经首次转让后,由买受方通过买卖、作价入股、股权转让等方式进行交易,变更房产权属办理转移登记等行为,均属二次转让。

第十三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物业属二次转让的,优先由孵化器权属单位(或运营单位)按协议或约定价格进行回购;孵化器权属单位(或运营单位)放弃回购的,在市场上进行转让。

第十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物业完成销售后,自完成转移登记之日起的五年内不得二次转让。因企业申请上市、破产清算等情形必须进行二次转让的,经区科技信息局审查核准,允许进行二次转让。二次受让对象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并按照第十一条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物业属二次转让的,出让方和受让方需依法按照现行的不动产转让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完成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物业产权变更后,受让对象应严格按照产权证规定的用途使用场地,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

第十七条 区科技信息局负责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实施绩效进行年度评价。对考核不通过的孵化器运营单位,将暂停其产权分割项目资格,直至通过年度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区科技信息局制定。

第十八条 区科技信息局负责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的日常监管工作。每年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资格准入单位和受让对象进行定期检查。对资格准入单位如有隐瞒实情、伪造证明、骗卖骗买的,或以商铺、住宅名目违规宣传推售、转让产业用房(或配套用房)等违规行为的;对受让对象存在隐瞒实情、伪造证明、私自转让等违规行为的,取消其有关资格,不再享受清远高新区各类扶持政策。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区科技信息局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不定期组织对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产权转让、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公众举报情况进行核查,对违规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信息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政策发生变化,则按国家、省、市新政策执行。

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2023-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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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江苏省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江苏省科技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以下简称“科技计划资金”)是由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有关专项科技计划组成,面向江苏经济社会发展重大创新需求,支持我省各类创新主体开展基础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运行和支撑我省高水平创新体系建设,推动科技资源配置更加科学高效,提升科技创新产出效能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科技计划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支持、科学管理、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职责

第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制定《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配合省科技厅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审核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专项资金监管并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科技厅参与制定《江苏省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并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与评审,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组织实施进行监管;按规定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对项目有关责任主体实施科研诚信管理等。

第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部门)、本单位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实施管理和经费监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负责人按期实施和完成项目。协助或受省科技厅委托开展项目检查、评估、验收和绩效评价以及其他与项目管理监督有关的工作等。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要求,组织实施项目、完成目标任务,依法依规使用项目经费,如实填写项目申报书、总结报告、验收材料、科技报告等,并按要求汇交科学数据,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重要变化事项,接受并配合省科技厅、省财政厅、项目主管部门等组织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其它与项目组织实施有关的工作等。

第三章 资金支持范围

第八条 科技计划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基础研究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面向世界科技前沿,开展“从0到1”的原始创新研究,强化基础研究的应用导向和原创导向,推动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加强顶尖科学家和青年优秀人才培养。

(二)重点研发计划。面向经济社会重大需求和人民生命健康,加快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核心技术突破,开展产业前瞻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现代农业、社会发展领域技术创新与示范应用等,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提升产业自主可控水平。

(三)创新能力建设计划。加强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培育,通过支持科学与工程研究、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资源共享与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基地的建设和运行,优化重大科研基地和创新平台布局,打造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标志性的创新平台载体,完善科研条件,构建布局科学、衔接高效、良性运行的创新平台和科技服务体系,为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提供重要保障。

(四)创新支撑计划。以提升创新体系建设水平为目标,围绕重大创新战略任务,加强科技人才培养引进、科技政策研究、国际科技合作及港澳台科技合作、乡村产业振兴、科技型创业企业孵育、科学技术奖励等针对性部署,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支撑我省高水平创新体系建设。

(五)其他方面。围绕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部署,由省科技厅立项支持的其他科技创新项目,以及与国家、省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项目等。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项目立项管理。

(一)指南发布。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会同省财政厅共同发布。

(二)项目申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向所属项目主管部门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科技厅推荐申报。

(三)专家咨询(论证)。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专家咨询(论证),可根据需要采取网络评审、会议评审(论证)答辩、现场考察等形式,并实行回避制度、保密制度和专家轮换制度。

(四)项目审定立项。省科技厅结合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根据年度专项资金预算,研究提出项目安排建议及专项资金使用方案并会商省财政厅,按有关要求履行报批程序后按规定进行项目立项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实施管理相关要求,与项目承担单位、项目主管部门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

第十条 项目实施管理。

(一)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所承担的项目组织实施和经费使用负主体责任。

(二)项目过程管理。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定期填报项目执行情况。省科技厅根据有关管理规定和合同约定条款,视情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检查或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项目结题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完成合同约定的目标和任务,并按规定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决算审计后提出验收申请,报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后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直接或委托项目主管部门、专业机构,组织专家组依据项目合同所确定的研究内容和考核指标开展验收,并出具专家组验收意见,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和项目主管部门综合意见作出是否通过验收的结论。开展科研项目验收结题财务管理试点的单位,可由其出具科研项目经费决算报表作为验收结题依据。

(四)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研究目标、研究内容、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重大事项发生变动,以及因不可抗拒因素影响项目实施等重要情况,承担单位须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一条 部省联动、省地联动等联动项目的立项和管理按照相关合作协议约定内容及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后,会同省科技厅下达资金,资金支持方式主要包括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奖励、后补助等。根据项目实施管理需要,可采取分年度拨款方式,合同签定后首次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资助总额度的60%,通过中期检查后再拨付其余资金。探索实行“赛马”制、里程碑考核等新机制的项目,资金拨付比例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 科技计划资金中采用项目制立项管理的,按照省级财政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实行经费包干制的项目无需编制项目预算。

科技计划资金中采用非项目形式支持的,应当按照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有关要求进行管理和使用。相关单位应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相关科技创新工作。

第十四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应当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探索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及所属课题研究和管理的相关人员,其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使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500万元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间接费用比例最高不超过60%。项目有多个参与单位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项目承担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总预算范围内,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直接费用全部科目经费支出,不受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办理调剂手续。

第十七条 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支持方式,探索新型研发机构“预算+负面清单”管理模式。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经费可留归项目组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直接支出或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第十九条 项目未能按合同要求完成任务目标的,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科技厅。省科技厅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对项目作出总结、终止、撤销、强制终止等结题批复,并会同省财政厅对相关财政资金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行政及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应按照规定开放共享。

第六章 财会监督与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资金管理使用全过程的资金监督机制。加强财会监督、预算绩效管理、日常监督与审计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加强信息共享。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科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财政评价和财务审计,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确保经费合理规范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课题负责人等在专项资金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存在以下行为的,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编报虚假预算等项目材料;

(二)未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专项资金;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专项资金;

(七)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资金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完善专项资金绩效考核体系,进一步探索建立与不同类型科研活动规律相适应的分类评价制度,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能。强化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各专项计划资金使用管理的实施细则。引进外国人才、省科学技术奖励相关资金分别按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江苏省重点研发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3号)、《江苏省政策引导类计划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5号)、《江苏省基础研究(省自然科学基金)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6号)、《江苏省创新能力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暂行)》(苏财规〔2017〕27号)同时废止。

搜狐平台2023-03-02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文章下载

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过程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过程管理,提高科技创新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沈阳市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沈科发〔2022〕21号)、《沈阳市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沈财企〔2022〕10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签订任务合同书的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计划项目)变更、终止、撤销、绩效评价、验收、资金退缴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条 沈阳市科学技术局(简称市科技局)是计划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指导沈阳市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简称专业机构)组织开展计划项目过程管理相关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计划项目变更

第四条 在计划项目合同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导致合同内容无法正常履行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履行相关计划项目变更手续,作为相关计划项目验收的补充依据。同一计划项目在实施期内只能变更一次。

第五条 办理下列变更事项,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说明变更原因并出具相关证明材料,报市科技局审批。

(一)变更计划项目实施周期的,延期时间不超过12个月。

(二)变更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名称的。

(三)变更计划项目负责人及主要成员的。

(四)变更计划项目主要考核指标的,由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提出论证意见。

(五)其他变更事项。

第六条 办理下列变更事项,由市科技局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一)变更计划项目承担单位的,应在原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与新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协商一致后提出变更申请,并附相关书面协议。

(二)变更计划项目补助资金预算总额的。

(三)其他需市政府审批事项。

第七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可自行调整以下变更事项,并在申请验收时在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备案,作为相关计划项目验收的补充依据。

(一)在研究内容不变、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计划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实施方案和技术路线,履行内部变更手续。

(二)在补助资金及自筹资金预算总额不变的前提下,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计划项目负责人可根据计划项目进展情况,对专项资金预算进行自主调剂,履行内部变更手续。

第八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计划项目合同到期前1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提出延期变更申请,其他变更申请应在计划项目合同到期前1个月以上提出,否则不予受理。

第九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及计划项目负责人未经审批,擅自对计划项目合同需审批内容进行变更的,给予验收不通过处理,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科研诚信责任。

第三章 计划项目终止

第十条 在合同执行期内,因客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计划项目终止,报市科技局审批,市科技局每年集中向市政府报告。无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补助资金;有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低于合同约定自筹资金投入80%的,计算自筹资金预算投入与实际投入的差额占预算投入的比例,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等比例退回补助资金,同时与补助资金结余退回额度比较,以总额高者为标准退回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计划项目终止: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计划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合同书任务和目标的。

(二)因计划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计划项目研究开发工作不必要继续进行的。

(三)因自筹资金或其他条件不能落实,影响计划项目正常实施的。

(四)因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

(五)因计划项目负责人去世、重大伤残、出国(境)、工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计划项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计划项目负责人替代的。

(六)因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导致计划项目无法进行的。

(七)因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化,不能继续实施计划项目的。

(八)其他客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十二条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未及时申请计划项目终止的,对该计划项目作撤销处理。

第四章 计划项目撤销

第十三条 在合同执行期内或超过执行期,因主观原因不能继续实施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计划项目撤销,报市科技局审批,同时全额退回计划项目补助资金,市科技局每年集中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具体情况之一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交撤销申请:

(一)不按期提交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告或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经提醒仍不整改的。

(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已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等重大原因导致计划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未在合同执行期内报告终止计划项目的。

(三)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或计划项目负责人在计划项目申报、计划项目执行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违法违规行为、骗取补助资金的。

(四)对计划项目执行期检查发现的问题,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五)因主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不能按时完成验收的。

(六)未按要求退缴补助资金的。

(七)其他因主观因素导致计划项目无法正常实施的。

第十五条 属于第十三条情形,但未申请撤销的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给予强制撤销,并将相关责任人及单位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范围。计划项目合同执行期内的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包干制计划项目等除外)。

第十七条 评价内容。合同指标完成情况、计划项目资金支出情况、计划项目实施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

第十八条 评价方式。在计划项目合同执行期内,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每年6月底、12月底登录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在线填报计划项目执行情况,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数据统计表、证明材料等。

第十九条 市科技局委托专业机构对计划项目的执行情况、科技成果产出、经济和社会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六章 计划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验收申请。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申请验收,并在通过市科技局审核后15天内将纸质材料报送专业机构,在申请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计划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材料填报。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在线填报验收材料,并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验收材料后,应及时告知市科技局。验收材料主要包括:

(一)验收申请书;

(二)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

(三)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总结报告;

(四)计划项目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的实施内容和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证明材料;

(五)通过实施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新成果、专利、标准、人才培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计划项目资金审计报告;

(七)计划项目变更有关备案材料、审批文件等;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二条 材料审核。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负责验收材料的审核工作。对审核通过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将纸质验收材料送至计划项目管理处室审核后盖章,将盖章纸质验收材料1式5份、审计报告原件1份,以及PPT格式的验收汇报材料送交专业机构。对未通过审核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按要求整改。

第二十三条 专家评审。专业机构负责对通过验收审核的计划项目进行汇总并组织验收评审,根据实际需要可赴现场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验收结题和验收不通过三种。

(一)验收通过。计划项目已完成合同书要求的任务指标且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二)验收结题。因客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合同书规定的任务指标部分完成,且计划项目在原有基础上取得了重大研发进展,并提供了相应技术资料、研究情况、试验数据等相关证明材料,经费使用符合规定。

(三)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计划项目,为验收不通过计划项目。

1.因主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合同书约定任务指标未完成的。

2.未经审批,擅自对合同需审批内容进行变更并组织实施的。

3.在计划项目实施、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资金及违规违法使用资金等行为的。

4.因客观原因导致计划项目无法继续实施但未及时申请计划项目终止导致财政补助资金损失的。

5.验收评审时,未按要求准备验收资料,导致无法形成验收意见的。

5.存在其他违纪、违法问题的。

第二十五条 结果处理。

(一)验收通过计划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无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可将结余资金继续用于相关科研活动。

有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低于合同约定自筹资金投入80%的,计算自筹资金合同约定投入与实际投入差额占合同约定投入的比例,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等比例退回补助资金。

(二)验收结题计划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无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结余补助资金。有自筹资金计划项目,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低于合同约定自筹资金投入80%的,计算自筹资金预算投入与实际投入的差额占预算投入的比例,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按等比例退回补助资金。同时,与补助资金结余退回额度比较,以总额高者为标准退回补助资金。

(三)验收不通过计划项目,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退回全部补助资金。对有不诚信行为的计划项目,由市科技局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二十六条 证书办理。

(一)验收完成后,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计划项目管理系统上填报计划项目验收证书,经专业机构审核、市科技局复核后,打印验收证书1式3份到市科技局盖章。

(二)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专业机构各留存一份纸质验收证书。

(三)应退缴补助资金的,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收到专家验收意见后30天内将相关补助资金退缴至市科技局指定账户,并在转账单上注明退款计划项目名称。同时凭转账单复印件(盖单位公章)到市科技局办理收据,将转账单及市科技局开具收据扫描件上传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备案后方可办理验收证书。

第二十七条 验收备案。

(一)专业机构应在计划项目验收后将验收材料,包括会议通知、专家签到表、专家验收意见、专家费领取表等相关材料PDF版上传至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备案。

(二)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于计划项目验收后1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项目验收专家名单、专家验收意见、盖章后的验收证书等验收材料PDF版上传至沈阳市科技创新管理平台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备案。

第二十八条 后续管理。

(一)超期未申请验收及未按期完成验收的计划项目,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申请撤销,退回全部财政补助资金。未及时申请撤销由市科技局给予强制撤销。

(二)对分阶段拨款计划项目,市科技局将根据验收意见和资金使用情况,安排后续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十九条 验收责任。

(一)专业机构应严格按照验收规定程序和原则组织验收工作,确保计划项目验收公平、公正、及时、准确。如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取消其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资格,并追究相关组织者的责任。

(二)参加计划项目验收组织工作的人员,应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如有违规违纪现象发生,取消其参与验收工作的资格,并追究相应责任。

(三)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专业机构应停止验收,由市科技局给予撤销处理;已经完成验收的,市科技局取消其计划项目验收结论并给予撤销,同时将相关责任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四)验收评审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1.专家组组长职责。按照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验收会议评审程序主持评审会议,履行技术专家的评审职责,同其他专家一起讨论形成专家验收意见。当意见不统一时,由专家组组长综合技术专家与财务专家(或财务顾问)意见形成最终验收意见,并组织专家组所有专家在验收意见上签字。

2.技术专家职责。审查计划项目验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齐全、规范,依据计划项目合同书,审查验收计划项目各项指标完成情况,审查验收计划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经济、社会效益、专利、论文等),根据审查结果对计划项目进行打分,技术专家总评分的平均值在70-100分的为技术验收通过,60-69分的为技术验收结题,60分以下的为技术验收不通过,在专家验收意见上签字。

3.财务专家(顾问)职责。审查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所提供的财务资料是否齐全、规范,按照财务验收要求,在审核审计报告真实性、规范性基础上,对审计报告中所涉及的财务情况进行质询,审查计划项目经费投入与使用是否符合相关财务规定,现场形成财务验收意见,并在专家验收意见上签字。

对于违反有关管理规定的评审专家,依据沈阳市科技评审专家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第七章 资金退缴

第三十条 退缴资金范围及额度。包括验收通过、结题、不通过、终止、撤销、超期未申请验收和违规违法计划项目。退缴额度参照本细则相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一条 退缴资金流程及时限

(一)按期验收应退款计划项目。

1.专业机构根据计划项目验收意见对应退缴资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下达资金退缴通知。

2.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资金退缴通知发布30天内将应退缴资金足额缴纳至市科技局指定账户,并将缴款银行凭证复印件报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及专业机构,缴纳时间以银行凭证为准。

(二)终止、撤销应退款计划项目。

1.市科技局履行相关程序后,对相关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下达终止、撤销通知。

2.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在计划项目终止、撤销通知发布30天内将应退缴资金足额缴纳至市科技局指定账户,并将缴款银行凭证复印件报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缴纳时间以银行凭证为准。

(三)逾期未退缴资金计划项目。

1.市科技局委托法律顾问向退缴资金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发送律师函进行资金催缴。

2.计划项目承担单位接到律师函后,应在15天内将应退缴资金足额缴纳至市科技局指定账户,并将缴款银行凭证复印件报市科技局计划项目管理处室,缴纳时间以银行凭证为准。

3.对经律师函催缴仍未按期退缴资金的计划项目,市科技局通过司法渠道进行追缴。

第三十二条 对因骗取资金等违纪行为撤销计划项目的单位及计划项目负责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原《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变更实施细则》(沈科发〔2018〕41号)、《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沈科发〔2019〕14号)和《沈阳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沈科发〔2019〕41号)同时废止。

沈阳科技plus 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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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

 

“帮我搜”网络平台站用户注册协议书

 

一、总则

此份协议是注册用户接受“帮我搜”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站)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的通用条款。因此,请您在注册成为本站用户前或接受本站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请您详细地阅读本注册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

1 注册用户了解并同意:

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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