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防办:提高市民临战防护与防灾避险能力
珠海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走在广东省前列,为进一步提升城市防护能力,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正加快推进防空警报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以新的控制系统取代老旧的控制系统,大幅提升了人防通信与警报系统的可靠性和预警效果。作为战时预警报知,引导民众躲避空袭;平时防灾减灾,临危避险的重要工具与手段,珠海防空警报设备平均、有效地分布于全市城区各处,需要各级各部门,以及市民妥善加以保护。近日记者采访市人防办相关人员,了解我国法律如何对防空通信与警报设备实施保护。
人防工作人员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进行维护。市人防办供图
【案例一】
阻挠人防警报设备施工当事人被警告处分
2016年7月,某小区一栋居民楼的顶层住户阻挠防空警报安装人员在楼顶施工作业,并非法给楼顶铁门安装锁具、拆除楼顶供电设施。经物业管理处和防空警报器安装人员协调未果,防空警报器安装人员向市人防办反映情况,要求执法查处。接到举报后,市人防办执法人员赶到事发现场了解情况并取证。
[处理]
案件承办人员在现场了解到,楼顶电源插座已经被拆除,电源也从一楼接电箱断开。进出楼顶平台的铁门在管理处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安装锁具,原来存放在顶楼平台准备安装的警报器支架被移动到楼梯间。承办人员找到楼顶住户闫某了解情况,闫某承认铁门的锁具是他安装,他不同意在楼顶安装防空警报设备,理由是防空警报设备带有天线,会产生辐射,担心影响居住环境,会引发健康问题。
案件承办人员现场向闫某指出三点:一是防空警报设备平时待机状态只会接收无线控制指令,不会对外发射任何信号,防空警报器被唤醒工作时也只会在极短的毫秒级时间内发送状态报告,不会持续发射信号,信号强度符合国家无线电产品的要求,不会造成任何危害;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二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建设通信、警报网所需的电路、频率,邮电部门、军队通信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保障,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方便条件,不得阻挠;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闫某在了解到防空警报器的运行对生活环境无害,并得知相关的法律条文后,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同意打开天台铁门,并自行恢复有关供电线路,协助完成防空警报器的安装。鉴于当事人态度良好,现场改正,并未造成工期重大延误和社会危害,市人防办给予当事人警告处分。
[提醒]
今年9月1日实施的《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处罚进行了严格与细化: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10日以下,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罚款;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10日(含)以上20日以下,造成后果或损失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耽误施工工期20日(含)以上,造成后果或损失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情况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案例二】
酒店擅自拆除警报器遭行政处罚
2015年8月,人民防空警报检修工作人员在巡查人防警报设备时发现,某酒店内原来安装的防空警报器不见踪影,警报器检修人员向酒店管理人员咨询未果,随即向市人防办进行了报案。
【处理】
市人防办行政执法人员随即到警报器失踪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经过与酒店管理单位、物业维修部门等多方了解后,确定警报器并非失窃,是酒店为了装修方便,在未经过市人防办批准的情况下剪断了防空警报器线缆,擅自拆除了防空警报器,相关设备没有丢失,存放于酒店库房中。但装修完成后没有及时将防空警报器重新安装。市人防办立案取证,确认了当事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第六款,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当事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可以对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当事人单位在了解相关法律条文后,承认违法事实,并承诺赔偿剪断的线缆,原位置重新安装拆除的防空警报设备,并接受有关行政处罚。最后市人防办决定给予涉案酒店:一、警告;二、责令五天内原位置重新安装被拆除的防空警报设备,确保设备正常运作;三、并处两万元罚款。
[提醒]
今年9月1日实施的《珠海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对“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予以细化:
1.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能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两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两万元罚款。
2.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后果或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三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三万元罚款。
3.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未在规定期间内改正违法行为,造成后果或损失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对个人并处四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四万元罚款。情况特别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五千元罚款,对单位并处五万元罚款。
专家说法
通信警报设备安全?关系每个市民切身利益
《人民防空法》规定,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是为保障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指挥防空袭斗争而建立的指挥通信和警报通信,是各级人民政府实施人民防空指挥的基本手段。因此,人防通信及警报设备的状态好坏,能否迅速准确地传递和发放防空袭警报信号,及时、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防空袭斗争,直接关系到每个市民的人身安全和切身利益。广大民众应支持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建设,维护人防通信警报设备安全。
珠江晚报20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