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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总结政策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人防办

题目: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料提供时间:2023-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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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防办关于2022年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文章下载

江西省人防办关于2022年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赣人防综〔2022〕69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赣江新区城乡建设与交通局,省人防办各直属单位:

2022年,全省人防系统围绕“防风险、保安全,喜迎党的二十大”主线,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深入开展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大检查、“应急疏散大演练”和早期人防工程治理等活动,压实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打牢安全基础,保持了全省人防工程安全无事故。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活动开展情况及主要成效

省人防办《关于在全省开展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检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发以后,各地各单位周密部署,迅速行动,按照《通知》要求的“四个阶段”,区分在建人防工程、早期人防工程和在使用的人防工程三个类别全面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隐患,取得了一定成果。

(一)思想重视,组织领导得力。各级各单位高度重视此次安全检查工作,及时传达了《通知》精神,各设区市人防办都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为组长的安全检查领导小组,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制订了工作计划,明确了责任分工,认真指导所属县(市、区)同步开展安全检查工作。全省人防系统共派出安全检查组209个,检查抽查了3175个次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情况。赣州市人防办注重加强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和早期工程治理工作到领导的高位重视和推动。南昌市人防办在全市人防系统组织干部职工观看《生命生于泰山——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电视专题片,进一步强化干部职工安全生产意识。吉安市与市消防支队联合印发《关于做好人防工程消防安全工作的意见》规范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九江市按照工程隶属关系,落实区域、风格化管理,分别明确管理自查、监督检查的责任。

(二)组织严密,安全排查扎实。各级各单位能够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对辖区内各类人防工程进行了全面检查。省人防办于9月份,组织由省办领导带队的安全生产专项督导组对南昌、宜春、景德镇、上饶等地进行了安全生产专项督导,及时发现和消除了一批隐患。省市县三级检查组共发现问题隐患1448个,已经整改完成578个,投入整改资金700.81万元,其中赣州市人防办安全检查深入扎实,共检查人防工程658个,发现问题(隐患)1042个,分别列出了问题名称。

1.在建人防工程:各级各单位重点抓好自建人防工程的安全生产。南昌市、九江市、鹰潭市、赣州市、宜春市、上饶市、抚州市人防办对在建的自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进行了全面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完善安全管理规范制度和安全预案,对深基坑、高边坡等重点部位和高支模、起重吊装等关键设备进行了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置安全隐患。

2.早期人防工程:各设区市按照省办通知要求,完成所属早期人防工程的技术鉴定和报废手续,形成了整体治理方案,启动直管工程的治理工作。赣州市人防办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整体治理方案,明确了社会工程的治理责任,直管工程治理取得明显进展。景德镇市人防办向17家早期人防工程权属单位发出退出人防工程序列的政府批文,并收到回复意见。吉安市、南昌市、抚州市人防办直管工程治理取得实质进展。

3.在用人防工程:各级各单位联合城管、住建、消防等部门对开发利用为地下餐饮、商场、停车场等的人防工程开展安全检查,列出整改清单,抓好问题整改。九江市人防办结合维护管理试点,以安全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完善人防工程资料档案,细化监管程序。上饶市人防办结合实际开展了人防工程病媒生物集中防治、安全防汛、安全生产经营等专项检查活动。宜春市、景德镇市、吉安市、萍乡市、抚州市、新余市人防办对私自移动人防水箱、在人防通道(房间)内堆放杂物、私自隔断人防车位等行为及时下发整改通知单,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三)多措并举,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夯实。各地结合安全生产检查,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和培训、演练,安全生产基础进一步牢靠。

1.安全宣传形式多样。各地各单位开展多种开工的安全生产宣传,不断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能力。吉安市、抚州市人防办采取电子显示屏、无线电广播、宣传横幅等多种形式开展人防安全生产,提高安全防范意识。景德镇市人防办结合在建人防工程结合技术交底和工程核查,发放《施工安全告知书》,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意识。

2.安全演练扎实有效。各级各单位按照省人防办《关于开展全省人防系统“应急疏散大演练”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制定和完善本级《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消防演练和安全培训。抚州市人防办在做好本级疏散演练的同时,加强对所属县区疏散演练的督导,联合消防部门召开约谈提醒会,提高基层疏散演练的针对性、科学性和规范性。新余市、萍乡市人防办联合消防、蓝天救援队、人防志愿者共同开展疏散演练,丰富了演练要素和内容。上饶市人防办结合人防工程特点,预设了空袭次生灾害、人防车位发生车辆自燃等科目,演练针对性强。

3.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各级各单位严格落实值班制度,特别在党的二十大期间,严格落实24小值班和安全生产“零报告”制度。

二、存在的问题

(一)依法管理人防工程的意识亟需加强。从各地上报的总结报告反映,人防工程使用单位依法使用管理人防工程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加强。比如:九江市、鹰潭市、新余市、宜春市、景德镇市、抚州市、赣州市、吉安市人防办在总结中都反映一些使用单位在人防工程内私自砌墙隔断、穿墙打洞、拆除固定门槛、堆放杂物、改变用途开办培训机构、堆放蓄电池等违规违法行为。从历年情况看,这些现象在各地都不同程度存在,虽然下达了整改通知,但整改效果不够理想,甚至存在边改边犯、或者拒不整改的现象,而人防部门缺乏有效的执法力量和必要的处罚措施,与属地政府、住建、城管、消防等部门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的机制还没有形成。

(二)人防工程安全基础薄弱。一是安全检查制度落实有欠缺。2022年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有的地方市县两级派出了18个检查组,只检查了50个工程,有的派出5个检查组只检查了25个工程,检查效率和发现问题的层次不高。二是责任落实难。检查中发现人防工程内灭火器失效遗失、消防栓不出水、人防通风设备锈蚀、防护门开关不顺畅等现象,由于“谁使用,谁管理”责任不落实,导致此类问题“无人认账”,整改难以落实。三是人防特色不明显。省办部署开展应急疏散大演练,并明确要求突出人防特色,但大部分单位的演练都是针对普通建筑的疏散演练,没有突出人防工程特点。

(三)早期人防工程隐患治理进展缓慢。2021年省人防办发文,部署开展早期人防工程治理,但截止目前大部分设区市只完成了报废手续,而社会工程移交、直管工程治理等实质性治理任务进展缓慢。一些地方采取每年请第三方检测,口部上锁等消极“治标”方式进行处理,而采取加固、拆除、填埋等“治本”手段不够,安全隐患始终没有消除。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一)落实安全责任,确保平战结合工程使用安全。牢固树立管行业就要管安全的意识,加大对平战结合工程的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科学可行整改措施、合理科学的办理程序。要积极协调有关单位,形成联合执法联合惩戒的机制,对人为破坏人防设施的行为要加大处罚力度,形成示范和震慑效应。

(二)广泛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全省人防系统要运用多种媒体宣传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的常识和要求,增强使用单位依法管理维护工程,人民群众依法保护人防工程的良好氛围。

(三)扎实推进早期人防工程治理。早期人防工程隐患治理是省办部署的重点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办通知和本级整体治理方案,推动社会工程的移交和直管工程的治理,特别是出现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险情的早期工程,要切实采取果断措施,确保问题“清零”。

江西省人防办2022-11-07

 

 

内蒙古 关于开展全区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内蒙古 关于开展全区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会会议和全区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部署安排,压紧压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管理责任,全面排查整治全区人防工程建设行业各类风险隐患,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安委〔2022〕22号)文件要求,在年终岁尾之际,组织开展全区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重点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区人防工程建设领域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等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一)全区在建人防工程的高陡边坡、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等安全管控情况;在建人防工程冬施项目的现场施工安全情况;在建人防工程冬季停工越冬防护安全措施,特别是落实应对大风、雨雪、冰冻等冬季灾害性气候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二)全区既有人防工程平时安全管理情况;

(三)全区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安全生产情况。

二、时间安排

排查整治工作从即日起至2023年1月31日止,具体实施步骤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12月20日)

各在建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既有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及管理单位、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企业组织开展全过程自查自改工作,对各个项目、环节、安全措施等情况进行全面细致排查,并对发现的隐患问题逐项落实整改责任。

(二)全面排查阶段(12月21日至1月10日)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要及时把排查整治工作要求及时传达到本辖区内所有相关人防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生产经营等单位,及时开展全方位、拉网式检查并建立排查整治台账,上报盟市人防主管部门,逐项整改、逐一销号。

(三)重点抽查阶段(1月11日至1月20日)

盟市人防主管部门要采取“四不两直”、明查暗访、随机抽查等措施,对辖区内人防工程重点项目、重点企业的生产、建设、管理的安全情况开展检查抽查并形成书面报告,与排查整治台账一并上报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四)专项核查阶段(1月11日至1月31日)

自治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由办领导带队及时派出核查工作小组对全区人防工程建设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等进行专项核验核查。

(五)包片督查阶段(即日起至1月31日)

自治区安委会按照督导方案将派出督查组深入各盟市开展相关督查工作。

三、工作要求

各级人防主管部门、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及我区53条具体措施,坚定不移贯彻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和企业主体责任,聚焦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部位、重点环节“查隐患、补漏洞、建台账、促整改、抓落实”,以严细深实快的作风抓好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为全区人防事业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可靠的安全环境。

联 系 人:赵红艳

联系电话:0471-3387316

附件:XX盟(市)人防工程建设领域年终岁尾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台账

 内蒙古自治区人防办2022-12-09

 

 

江西 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江西 关于开展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赣人防综〔2022〕62号

各设区市人防办: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围绕“防风险、保安全,喜迎党的二十大”主线,进一步督导全省人防工程维护和安全生产管理落实,省人防办拟对部分设区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早期人防工程治理情况进行检查督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

2022年9月27日至29日,具体时间由检查组提前一天联络。

二、检查分组

第一组:钟斌、何峰、刘强、徐伴,负责抽查南昌市(南昌县)、宜春市(樟树市)、赣州市(南康区)。

第二组:林承杰、涂勇、刘学军,卢斌,负责抽查鹰潭市(贵溪市)、景德镇市(乐平市)、上饶市(玉山县)。

三、检查内容及要求

(一)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情况;

(二)人防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三)早期人防工程治理情况;

(四)人防工程标识标牌设置和管理情况。

具体要求见附表。

四、检查方法

(一)各设区市人防办就贯彻赣人防综(2022)50号文通知要求,汇报当前辖区人防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部署实施情况。

(二)随机抽查1-2个日常使用状态人防项目(商场、车库等),实地检查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标识标牌设置情况,现场指出问题并填写《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问题告知单》。

(三)随机抽取1-2个早期人防工程、在建自建人防工程,实地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防护设施、应急预案等管控措施落实情况,现场指出问题并填写《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和安全生产问题告知单》。

五、检查结果

(一)各设区市人防办根据检查情况,做好辖区人防安全生产检查问题的限期整改工作,确保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省办将根据各设区市上报工作报告和实地抽查情况形成2022年度全省人防工程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对工作落实好、成效明显的单位将结合年底高质量发展总结进行表彰。

江西省人防办2022-09-23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防办发〔2022〕87号

各市(州)人防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人防办,梅河口市人防办:

现将省人防办制定的《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工作认真贯彻落实。

相关“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文书及表格”范本,请到省人防办门户网站(办事服务——表格下载)下载。

请各市(州)人防办将此文件转发至所属县市区人防办。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质量管理,根据《人民防空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吉林省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吉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吉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操作细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人民防空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工程)。

其他人防防护工程包括依法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和其他地下工程(以下简称兼顾工程)。兼顾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比照结建工程管理。

第三条 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全省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和兼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并实行备案制度。

第五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等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人防主管部门为建设单位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上一级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其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完成工程施工图设计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经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自验合格;施工单位已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监理单位已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单位已提交质量检查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四)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以及工程主体结构质量检测、电气、防火检测报告和功能性试验资料;

(五)经监理单位确认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问题的整改报告;

(六)取得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执行《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产品与安装质量检测标准(暂行)》RFJ003-2021);

(七)有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建设单位通过吉林省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联验系统”)提交《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表》及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应当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人防工程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包括防护结构质量检测和人防专用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二)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三)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应当由建设单位填写部分);

(四)施工单位签署的质量保修书;

(五)与工程防护质量有关的施工技术档案资料;

(六)人防工程面积核实测绘报告;

(七)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竣工报告;

(八)勘察、设计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九)监理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联验系统”提出审查意见,逾期则视为无意见。

申请材料通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后,政务综合服务窗口通知建设单位预约现场验收时间。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验收时间安排参加验收。建设单位应当提前3日将符合规定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于重大工程和技术复杂工程,建设单位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验收组。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按下列程序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

(一)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分别向验收组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在工程建设的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二)验收组人员抽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三)验收组人员实地核验工程质量;

(四)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核验相关资金管理工作;

(五)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做出全面评价,形成由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六)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质量责任主体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方案,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如协商未果可申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

(七)竣工验收合格,建设单位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九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组织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下列内容实施监督指导:

(一)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是否符合要求;

(二)工程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有无重大缺陷;

(三)竣工验收人员签字及验收文件是否齐全,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要质量责任人签字手续是否齐全;

(四)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参加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可对质量责任主体资质、从业人员资格、关键人防专用设备的对比核查以及相关问题进行查问。

第十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5个工作日内,出具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概况和监督工作概况;

(二)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及执行人防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检查情况;

(三)工程实体和人防专用设备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四)工程质量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六)工程竣工验收遗留质量缺陷的处理意见;

(七)质量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不良记录;

(八)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九)对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建议。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应当由负责该项目的质量监督人员编写,有关专业监督人员签认,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质量监督负责人审查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结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办理档案验收,并在承诺期限内报送完整、真实和准确的工程档案;单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结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符合要求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签署备案意见,并作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通过“联验系统”推送给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作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的依据。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文件资料,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一)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附件;

(三)人防工程信息登记表(含标准电子版);

(四)人防工程防护功能平战转换预案;

(五)人防工程竣工档案验收意见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单建工程申请资料,符合要求的,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或公章。

第十五条 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等规定加强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对下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监督验收合格的工程,每1-2年至少抽查一次,重点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范标准等贯彻执行情况。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竣工验收合格的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医疗救护工程等5级以上高抗力和专用人防工程、边境地区改建工程进行抽查性核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对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验收的。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自单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按规定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 人防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并将其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发挥联合惩戒的作用。

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而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

省人防办

2022年10月14日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11-11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防办,相关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市民防监管事务中心,各施工图审查机构:

为贯彻落实《上海市工程建设项目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沪民防规〔2020〕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细化民防工程建设费收取和减免以及民防工程拆除操作要求,加强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严格民防工程建设费审查

(一)在行政协助规划设计方案意见征询阶段,对于经审查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民防审批和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不宜修建民防工程的情形”的建设项目,各民防管理部门在《行政协助回复书》中除明确该项目应配建民防工程的标准外,应一并告知建设单位可以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形式履行结建义务,并明确具体缴费情形和缴费标准。各民防管理部门同时制作《办理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告知单》(详见附件1),作为《行政协助回复书》附件一并回复规资部门。

(二)各民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管理要求,包括《行政协助回复书》等,是施工图审查的依据;对于涉及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项目,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将建设单位提供的《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单》和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本项目施工图审查依据,并在出具《联合审查合格书》前将项目缴费情况报告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属临港管委会事权的项目报告至临港管委会民防管理部门。

(三)各民防管理部门或其监督机构应对相关建设单位、施工图审查机构落实民防管理部门意见的行为进行监管;对“应缴未缴”项目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逾期未缴费的项目,应及时对相关建设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四)各民防管理部门于每季度首月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审批出具的《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核定单》和缴费情况报送市民防办计划财务处(详见附件2)。

(五)项目综合竣工验收阶段,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对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情况进行复核,未足额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不予通过。

二、加强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收缴

(一)各民防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属地内民防工程的管理工作,杜绝发生未办理拆除审批手续而民防工程灭失的情况。

(二)经审批核定以补偿形式拆除民防工程的,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在该民防工程实施拆除前,足额完成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收缴。

(三)拆除民防工程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被拆除工程属地民防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市民防监督管理事务中心负责全市被拆除民防工程的抽查工作,实施重点监管。

(四)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在土地阶段和行政协助阶段明确项目地块内待拆除民防工程现状和拆除审批要求;在被拆除民防工程所处地块的后续建设项目结建审查中,做好被拆除工程补偿费收缴的核对和监督工作。对于未足额缴纳民防工程拆除补偿费的,该地块后续建设项目不予审查通过。

(五)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拆除补偿费收缴的监管力度,督促尚未办理缴费手续的单位缴费。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的拆除补偿费收缴情况,反馈市民防办计划财务处进行核对。

(六)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在被拆除民防工程所处地块的后续建设项目结建审查中,做好被拆除工程补偿费收缴的核对和监督工作。

三、有关要求

(一)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是公用民防工程建设的主要经费来源,相关事项办理情况将作为市民防办业务处室年度考核各民防管理部门的参考依据。

(二)各民防管理部门应对相关建设工程项目缴费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做好相关数据统计,按时向市民防办业务处室报送有关表格资料,无新增项目的按零报告报送。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原《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工程建设费和拆除补偿费收缴管理工作的通知》(沪民防〔2020〕28号)同时废止。

附件:1、办理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告知单

2、民防工程建设费收缴情况报送表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2022年12月28日

附件1

办理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核定告知单

(编号,例如:黄费告知2022-01)

(建设单位名称):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项目名称)符合不宜修建民防工程的情形,你单位若选择以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方式履行民防工程结建义务,可通过X区民防办公室“一网通办-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核”事项办理缴费金额核定,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民防工程建设费缴纳。

对未及时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的建设项目,将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民防管理部门将依法开展行政执法。

此告。

(民防管理部门名称)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2

民防工程建设费收缴情况报送表

序号

项目名称

核定单编号

金额

完税证明

备注

(编号)

填表人:(姓名)

业务科室负责人:(姓名)

注: (1)每月核对一次;

(2)网上开具的无效票据请及时作废。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民防办2022-12-29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安徽省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国家要求各地各部门以加强信用监管为着力点,创新监管理念、监管制度和监管方式,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能力和水平,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随着国家持续深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制度改革,人防工程设计、审图、监理资质管理先后被取消或调整,人防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的任务

要求更为突出。在2021年全省人防“进千户、访万企”大走访大调研中,有部分企业提出应制定我省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监管办法,进一步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的建议。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一是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加快构建人防信用监管机制。

二是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大会精神部署安排和省委主要领导关于人防工作批示要求,提高人防法治建设水平。

三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运用信用手段,创新监管方式,推动更好履行监管职责,规范人防工程建设市场秩序。

三、文件起草过程

形成初稿后,广泛征求意见,书面征求各市人防办、机关各处和直属单位意见。4月份,通过安徽人防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召开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代表座谈会,征求企业意见。5月初,发函征求沪苏浙省级人防办的意见。组织召开咨询会,邀请相关部门审查把关。

四、工作目标

1. 人防工程建设信用监管机制在省内全面推开。

2. 完成对人防工程建设从业企业的信用评价。

3. 评定公布一批人防工程建设“白名单”企业。

五、主要内容

一是分类管理。《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根据评分情况分为优、良、中、差4个类别。优:分值90以上;良:分值75—89分;中:分值60—74分;差:分值59分以下。对于尚未实施检查评价的企业,定为初始类。

二是综合评价。《办法》规定,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以人防部门监管结果,发展改革部门提供的企业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为基础,加权赋分,通过综合评分确定。

三是集中检查和平时监管并重。《办法》规定,人防部门监管结果包括人防年度集中执法检查结果和人防日常监管结果两部分,对主要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方式确定的集中执法检查结果赋分40分、根据企业不良行为报告信息确定的日常监管结果赋分30分,分值设置总体相当,集中检查和日常监管并用并重,有效避免单次检查进行评价的偶然性和不合理性。

四是部门信息共享。《办法》规定,人防部门与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送交换部门信用信息,破除部门间信息壁垒,打破信息孤岛,实现数据共享。

五是审慎包容监管。为贯彻落实省委“一改两为”大会部署要求,最大限度为企业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办法》规定,在政策试行期内,对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评价结果仅作为人防部门配置监管资源的依据,非因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除向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提供查询外,不向社会公开。同时规定,对信用状况评定为“差”类的企业,可在6个月后申请信用修复,积极消除不利影响。

六是差异化监管。《办法》规定,对优类企业,除有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外,不实施检查,同时给予简化服务事项办理程序等正向激励。对良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10%。对中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30%。对差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50%。对初始类企业,抽查比例不低于该类企业的10%。对信用状况不同类型企业,确定不同监管频次,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提高监管效能。

七是拓展结果运用。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规定,各级人防部门要根据国家及省相关规定,探索拓展人防工程建设企业从业信用状况分类信息的运用范围。下一步,将把企业的优良信用状况评价作为评先评优及评定为“白名单”企业的重要参考。

六、创新举措

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建立跨部门联合执法机制,避免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最大限度减轻企业负担的要求,《办法》规定,人防部门在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划时,与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对接,结合实际,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七、下一步工作

一是强化培训宣贯。组织全省人防系统开展一次专题培训。

二是深入贯彻实施。结合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全面推动落实。

三是持续动态调整。对设定的评价分值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进行跟踪了解,动态调整评分细则。

政策解读联系人:安徽省人防办法规宣教处 周义昆

联系电话:0551—63443209

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蚌埠市地震局、蚌埠市民防局)2023-01-17

 

 

广东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广东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人民防空、档案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现将《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反映。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

2022年10月18日

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工作,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以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9〕49号),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竣工联合验收。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将其他验收或者备案事项纳入竣工联合验收。

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重大工程的竣工验收不适用本办法。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外的其他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的竣工验收,可以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

第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督促指导;省负责自然资源、消防、人防、档案等专项验收的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联动,共同实施。

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当地政府明确的联合验收牵头部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消防验收、人防验收、档案等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统一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工作。牵头部门应当组织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务实管用的举措,制定统一的竣工联合验收办事指南,实行“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作模式,按照“一家牵头、一窗受理、限时办结、集中反馈”的方式,联合完成相关竣工专业验收或者备案。

第四条 各地应将联合验收事项纳入工程建设项目改革综合服务窗口(以下简称“综合服务窗口”),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工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推广全程网上办理模式,探索一套申报材料(含图纸)全过程网上流转,实现统一受理、并联审批、实时流转、跟踪督办、信息共享。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项目具备所有法定验收条件后,统一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综合服务窗口或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并且统一提交一套申报材料。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共享申报材料,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交。各地可以根据业务情况和信息化程度,实施线上线下融合办理。

依据工程建设进展情况,对需要在后期梳理形成的文件材料(如城市建设档案验收、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验收、重大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的部分材料等),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由建设单位在申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提交书面承诺并按期限补齐。

第七条 综合服务窗口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并收齐申报材料后,将申请人信息和材料同步送达至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预审并且告知预审结论,由综合服务窗口统一反馈至建设单位。预审结论包括受理、补正、不予受理。

需要补正材料的,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补正期限,补正期限不计入受理时限。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出具补正审核意见。在补正期限内未能完成补正相关材料的,综合服务窗口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第八条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受理后,牵头部门协调相关部门确定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具体日期,并提前3个工作日将联合验收具体日期通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和申请人。

牵头部门具体组织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现场核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开展专项验收或者备案。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快速整改完毕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指导建设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并确认。现场核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较长时间整改,同时满足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条件的,可以实行告知承诺,由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按照建设要求和国家标准进行整改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牵头部门直接作出验收或者备案通过决定。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依法撤销通过验收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所有专项验收或者备案都通过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事项即为通过。牵头部门会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统一出具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连同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出具的结果文书一并由综合服务窗口发送给申请人或者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直接发送给申请人。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限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2个工作日内完成。该时限不包括验收整改时间。

第十条 联合验收中有部分专项验收或者备案不予通过的,牵头部门应汇总存在的问题,形成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交由综合服务窗口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后重新提出联合验收申请,原已审查通过并且未在整改后发生修改或者变更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已验收或者备案通过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如果能够确认工程整改后不影响首次验收或者备案结论的,可以不参加复验;需要参加复验的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由牵头部门组织,按照综合服务窗口通知的时间前往现场复验并且将验收或者备案结果文书送交牵头部门,牵头部门汇总后统一送达综合服务窗口,按照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发送给申请人。

复验时限参照验收时限执行,不计入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时间。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前与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进行工作对接。各专项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开展提前介入服务,指导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各项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工程竣工联合验收意见及结果文书,作为后续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或者形成政府固定资产的依据。

第十三条 工程通过竣工联合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联合验收或者联合验收不通过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第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各专项验收或者备案的内容由省负责专项验收的相关主管部门解释,其它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解释。

第十六条 各地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22日实施,有效期3年。2019年9月21日印发的《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广东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省人民防空办公室 广东省档案局关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的管理办法(试行)》(粤建规范〔2019〕3号)同时废止。

广东省住建厅网站2022-12-26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政办秘〔2022〕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3日

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增强城市防护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的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公安、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战转换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平时使用

第五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第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平时自用的,应当依法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租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进行租赁合同备案登记,并取得《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

第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申请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使用申请书;

(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

(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

(四)自用的,提交使用方案;租赁使用的,提交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并提交使用方案;

(五)《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责任书》。

《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安全责任书》应当具备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供格式文本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通过审核的,发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需要整改的,书面通知其整改。

第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当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工程隶属单位的监督检查,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消防、防汛、治安等工作和使用中的经济、法律责任。

第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利用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人防地下室,平时用途设计为停车位的,工程使用人应充分考虑为业主停车提供方便,车位租赁价格、租期,可与业主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人民防空工程使用人应当在人防工程内部设置标识,标识建设标准按照《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标识技术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人应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内,主动到人防主管部门申请审验,并将审验情况记入工程管理档案。审验不合格的,使用人应在限期内整改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按人防主管部门要求,在消除隐患前暂停使用。

第十四条 县级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情况报市级人民防空工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 维护管理

第十五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工程隶属单位和使用人依法承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义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费用应当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五章的规定予以承担或落实。

第十六条 人民防空工程按照下列类别确定维护管理责任单位:

(一)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防空专业队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负责;

(三)商业开发性民用建筑和政府投资的保障性住房依法配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以及其他人民防空工程由建设单位或者使用人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由该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委托专业机构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应当遵循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和标准。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其他安全使用的管理规定,保持人民防空工程良好的使用状态和防护能力,达到《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标准。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行下列工作制度:

(一)岗位负责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情况,规定领导成员、管理人员、维护人员的维护管理工作岗位及其相应的责任,明确维修保养任务和内容。

(二)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针对不同类型的工程,规定定期检查和维修保养的次数、时间和内容。

(三)消防管理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定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组织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制定火灾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维修保养档案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建立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档案,对人民防空工程维修保养的时间和内容进行记录。使用人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修保养时,应当通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

第十九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根据工程的不同类别和特点区别进行:

(一)平战结合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制定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技术措施方案,平时要按照维修保养制度,对平战转换构件进行检查、维修、保养,熟悉平战转换技术措施,保证战时在规定转换时限内达到防护标准。

(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加强对主要设备设施的检查、维修和保养。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防烟排烟及应急疏散等消防系统,必须达到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风、排风等通风空调系统,必须达到设计风速和有关技术标准,满足换气次数,保证工程内部空气质量。

第二十条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评定。

宣城市人民防空办2022-11-08

 

 

《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文章下载

《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解读

按照《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宣城市重要政策解读办法〉的通知》(宣政办秘〔2014〕166号要求),现对《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制定如下解读方案:

一、解读形式

采取政策解读形式进行解读。

二、解读途径

在市政府网站及宣城市人防办网站发布解读。

三、解读时间

文件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市政府网站及市人防办网站发布。

四、解读提纲

(一)修改背景和依据。

2016年12月,宣城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宣政办秘[2016]295号)。六年来,该办法在促进宣城市人防工程合理使用和有效监管上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陆续修订。为贯彻落实上位法关于人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实际需求,亟需修改完善。

草案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并结合本市实际修改制定。

(二)修改过程。

2020年6月16日,书面征求市直有关部门及法律顾问意见。9月10日,通过了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10月8日,市人防办党组研究通过。10月11日,书面征求各县市区政府意见建议。10月14日,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召开征求意见协调会。10月18日,通过了市政府办公室合规性审查。经过多轮征求意见并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了提请本次会议研究的《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办法(送审稿)》。修改过程中,市人防办结合全省人防系统“进千户、访万企”活动,走访了各类人防企业、社区、物业等单位125家,收集整理了有关人防使用管理意见建议。

(三)主要内容。

本此修改,主要是贯彻落实《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规及省人防办有关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完善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政策措施,确保人防工程得到合理使用,正常维护,有效监管。修改内容主要包含四个部分:

一是《宣城市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实施六年,根据实施实际需求,将“暂行办法”改为“办法”。

二是贯彻落实《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人防工程管理有关规定。与《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依法配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的,应当向全体业主开放,建设单位不得将停车位出售、附赠。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用作停车位收取的停车费、租金,应当保障该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和停车管理的必要支出”保持一致,删除原办法中“租赁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的规定。

三是贯彻落实新修订的《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以及省人防办关于人防工程使用管理工作相关规定,规范表述人防主管部门对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职责,完善维护管理责任单位、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的行为等规定,规范人防工程标识要求,加强人防车位管理服务,删除人防工程税费和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相关表述。

四是规范机构改革后相关单位名称使用,规范表述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消防救援、应急管理、

五、政策咨询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解读部门:市人防办工程科(行政审批)科

解读人:王程程

联系方式:0563-2626036

宣城市人民防空办2022-11-08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文章下载

《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解读

一、制定的必要性

省人防办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论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推进防护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加强全省人防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规范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新的文件政策要求,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结合本省实际,重新制定发布吉林省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

二、制定过程

2020年,省人防办在总结试行期间实施情况基础上,启动制定吉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办法工作。经过理论研究、开展调研、会议讨论等,反复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两次通过省人防办网站公开发布,向各级人防部门和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反馈意见修改完善。2021年,省人防办组织召开市(州)人防部门工程科(处)长座谈会,经过充分讨论形成文件草案。2022年,根据法规处合法性审查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审议稿,报省人防办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10月发布施行。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根据中央机构改革文件精神,事业单位行政职能回归机关后,人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质量监督机构辅助人防主管部门开展质量监督管理。

(二)关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组织形式。人防工程(包括单建工程和结建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人防专用设备企业等质量责任主体参加,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三)关于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方式。将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纳入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结建工程及兼顾工程由住建部门负责备案,单建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四)关于上级人防主管部门对下级人防主管部门监管。根据省纪委监委监察建议要求,省人防主管部门对市(州)和省管县级市人防主管部门、市(州)人防主管部门对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应结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规定加强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管理工作监督检查指导,重点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跟踪问效。(省人防工程质量监督站 2022.10.14)

吉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2022-10-18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文章下载

《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领域信用管理暂行办法》解读

《办法》共七章四十六条,分为总则、失信行为认定、行业信用评价、分类监管、信用修复、监督管理、附则。

一、完善人防工程领域信用管理体制机制。为了加强人防工程建设领域信用管理组织领导和系统推进,《办法》结合实际,健全完善了人防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工作机制。一是确立了基本工作原则。提出人防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工作遵循部门主导、协调联动,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标准、统一规范,审慎适度、清单管理,公正公开、奖惩结合的原则(第三条)。二是明确内部管理机制,加强外部协同配合。确立全省统一从业单位信用状况认定标准,推行行业信用评价,建立人民防空系统信息共享、资源共用、上下协同、一体推进的管理和落实机制(第三条),同时加强与其他领域和部门的协同配合和评价结果互认机制(第五条)。三是清晰主管部门具体职责。明确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信用管理具体工作,省人防办的具体职责(第四条)。四是强化社会参与。注重发挥行业商会以及其他组织作用,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信用管理工作以及建立投诉举报制度(第五条)。

二、明确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信用状况认定是开展信用管理的关键环节,事关信用主体的切身利益。《条例》明确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对信用主体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办法》结合人防工程建设行业领域信用管理情况,规范行业领域失信行为认定标准。一是确立认定原则、认定依据。强调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合法、客观、审慎、关联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对照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对从业单位行为是否属于失信行为进行认定(第七条),认定失信行为应当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第八条);二是明确认定主体、完善认定程序,提出由产出公共信用信息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实施认定;认定失信行为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核,并经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探索开展失信行为认定前征求相对人意见制度(第九条);三是严格把握失信行为认定,明确了认定失信行为范围(第十条)、列举相关失信行为情形(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四是从严控制严重失信主体的认定,应当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法定标准和法定要求实施(第十四条),对严重失信单位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中同步标注(第十五条);五是从严限制失信惩戒,明确失信惩戒按照失信惩戒措施清单轻重适度执行,不得增设或者加重惩戒(第十六条)。

三、建立行业信用评价机制。行业信用评价是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依据,《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评价依据。提出日常信用记录为信用评价的依据和方式(第十八条),规范了日常信息记录内容、记录主体以及信息共享等内容(第十九条);二是明确省人防办为行业信用评价主体(第二十条)。三是建立信用评价计分制(第二十二条),根据计分确立评价等级(第第二十三条)。四是建立异议处理机制(第二十四条)以及信用评价等级调整和变更机制(第二十五条)。

四、大力推进信用分级监管。以信用为基础构建新型监管机制是行业监管实现治理手段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办法》对分级分类实施差异化监管进行全面规范。一是建立信用激励制度,明确列入“信用状况良好名单”情形和激励措施(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二是建立分级监管制度,明确对评价为A级的从业单位给予一定激励(第二十九条),对评价为B级的从业单位适度监管(第三十条),对评价为C级的从业单位加大监管(第三十一条),对评价为D级的从业单位重点监管(第三十二条);三是积极引导行业评价结果在市场应用。引导市场主体根据信用状况进行激励与约束,鼓励社会组织发挥信用评价重要作用(第三十三条)。

五、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既要让严重失信者寸步难行,也要给失信者必要的改正的机会,这样的执法才能体现法律刚性与柔性的“刚柔并济”,达到最佳效果。《办法》从以下几个方面做了规定:一是明确信用修复的对象(第三十四条),细化了信用修复的前提条件(第三十五条);二是建立本行业信用修复程序(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八条);三是规定了修复结果应用(第三十九条)。

六、加强监督管理。为更好落实相关制度和规定,《办法》建立了相应的监督保障制度。一是要求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第四十条)二是确保信用信息及时推送(第四十一条)三是保障信用信息准确(第四十二条)四是对人防工程建设社会信用管理工作加强社会监督(第四十三条)。

江苏省人防办2022-10-24

 

 

关于公开征求《蚌埠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文章下载

关于公开征求《蚌埠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推进我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使用和维护管理新机制,保证战时防护效能,实现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融合提升,市人防办起草了《蚌埠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修改意见建议,请于11月16日前通过电子邮件或书面形式反馈至市人防办。

联系人:张科长;联系电话:3015376;电子邮箱:bbsdzj@163.com。地址:蚌埠市环湖东路38号,邮编233000。

附件:《蚌埠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蚌埠市人防办

2022年11月7日

蚌埠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省新时期人民防空改革发展的部署要求,等高对接沪苏浙,加快建立健全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推进人防工程建设管理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民防空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明确人防工程产权归属,创新人防工程管理机制,促进人防工程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融合提升,为加快打造“三地一区”两中心、建设幸福蚌埠提供坚实的人民防空保障。

二、改革目标

以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为重点,深化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到2023年底,市(含市辖区,下同)、县范围内构建形成所有权归属明晰、经营权灵活自主、维护保养落实到位、平战转换保障有力的人防工程管理新机制。

三、主要任务

(一)推动人防工程移交管理

1.从2023年1月1日起,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设置国有土地规划设计条件时,明确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的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备案后1个月内无偿移交给市、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

2.本意见实施前由市、县政府及其国有控股公司投资建设的人防工程、机关事业单位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由建设单位移交给市、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

3.市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为蚌埠市城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各县可结合实际确定本级的国有全资企业。

4.法定义务以外自主投资修建的人防工程和兼顾人防需要地下空间产权归建设用地使用人所有。

(二)试行人防工程产权登记制度

5.移交给市、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管理的人防工程,试行不动产登记制度。

6.建设单位应配合市、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在项目竣工备案3个月内办理人防工程不动产登记手续。建设单位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竣工测量时,实测人防工程的位置、面积并体现在竣工测量报告中。

7.市、县不动产登记管理部门应就人防工程产权登记明确办理流程、申报材料等,对符合条件的进行首次登记,并核发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权证书应载明人防工程的位置、面积等内容,并在附图上标注人防工程类型及范围界线。

8.人防工程的最小登记单元为一个防护单元。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占用地块地面建筑技术经济指标,且平时具有独立使用功能的应单独登记,并注明“人防工程口部房”;其他人防工程口部建筑可与人防工程一并登记。

(三)规范人防工程资产经营管理

9.建立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开展市场化经营运作,按照规划用途使用,依法灵活采用经营租赁等模式,盘活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经营收益实行专项管理,统筹用于人防工程的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平战转换和演习演练等。

10.国有人防工程不得抵押、转让。在确保战备功能的前提下,可以依法探索以人防工程的使用预期收益为标的开展融资运作,促进人防工程资产保值增值。

(四)落实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责任

11.管理人防工程的国有全资企业,负责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确保人防工程战备效能和安全。战时,按规定组织平战转换,服从政府统一调配。

12.国有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可由国有全资企业具体实施,也可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专业机构或物业企业落实。

13.本意见实施前结合民用建筑依法修建的人防工程,由于管理主体已经注销等客观原因而无法按照规定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可由市、县政府确定的全资国有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并承担有关费用。

(五)构建监管协同机制

14.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住建、城市管理等部门,加强对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的监管,确保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效能和战备效能。

15.人防主管部门应会同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加大指导检查力度,定期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安全。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改革的重要性,支持改革创新,加强配合联动,强化政策协同,推动人防工程产权改革顺利开展。

(二)合力推进实施。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人防、住建、城市管理、财政(国资)及政府确定的国有全资企业等部门共同参与,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会商,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及措施,推动改革不断深化。

(三)广泛宣传引导。人防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防工程产权制度改革的政策解读,多渠道、多形式向社会特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社区居民群众开展广泛深入的宣传,形成广泛支持、关心、参与改革的良好氛围。

蚌埠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蚌埠市地震局、蚌埠市民防局)2022-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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