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加快“旅游名县”建设步伐,推进我县全域旅游发展,着力打造粤港澳大湾区文旅康养基地,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改革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5〕5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适用范围
1.符合我县旅游产业发展总规划且经县政府批准旅游规划的旅游建设项目,在我县从事旅游相关工作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本政策。
2.除享受国家、省、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可同时享受本政策;除特别规定外,本县政策与其他政策重复、类同(类似)的,同一企业(个人)、同一项目,可重复享受。申报企业必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 支持旅游持旅游品牌创建政策
3.对新创评的国家5A、4A、3A景区,分别给予一次性800万元、2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4.对新创评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一次性800万元、200 万元的奖励。
5.对新创评的国家级、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80万元的奖励。
6.对新创评的江西省5A、4A、3A乡村旅游点,分别给予一次性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7.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6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8.对新获评为金树叶级、银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2万元、6万元的奖励。
9.对新获评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12万元、6万元的奖励;对新获评为全国“百强”、省内“十强”旅行社的,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10.对旅游商品成果研发,获得国家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 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6万元、4万元、3万元奖励;获得省级旅游部门表彰或奖励的,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0.6万元奖励。
11.对旅游厕所、旅游民宿及其他本政策未提及的文化旅游品牌,按市级奖补政策1:1配套奖补。
三、 支持拓展旅游市场的政策
12.对在省内(除本县内)公共媒介投放大余旅游宣传广告的旅游企业,按照广告总费用的5%给予奖补,单笔不超过5万元;在省外公共媒介投放大余旅游宣传广告的,按照广告总费用的10%给予奖补,单笔不超过10万元;在境外公共媒介投放大余旅游宣传广告的,按照广告总费用的15%给予奖补,单笔不超过20万元,年度累计不超过30万元。
13.对本地旅行社组织境内游客,在县内游览2个及以上收费景区(景点),当年总量累计为30—1000人,给予10元/人的奖励;当年总量累计为1001—2000人,超出1000人次部分给予20元/人奖励;当年总量累计为2001—3000人,超出2000人部分给予30元/人奖励。当年累计总量达3001人以上,超出3000人部分给予40元/人奖励。如住宿1晚并游览2个以上收费景区(点)的,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再增加20元/人的奖励。组织境外游客来县旅游的,在上述政策基础上再增加10元/人的奖励。
四、 支持重点旅游项目的政策
14.鼓励旅游项目落户大余,对投资规模和规划设计理念符合我县旅游发展规划的项目,其设计方案经县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且项目建成验收后,给予相应奖励。其中,固定投资额在5000万元(含)-1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1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固定投资额在1亿元(含)-5亿元的项目,一次性奖励3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投资额5亿元(含5亿元)以上的项目,一次性奖励50万元规划设计费用。
15.在符合大余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对固定投资额1亿元以上的旅游业项目,被列为县重点旅游项目,符合节约用地要求,优先安排用地计划指标。
16.对符合大余县旅游产业发展规划,经批准,在我县新建、扩建的旅游项目,省以上行政性事业收费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 市以下行政性事业收费实行零收费;服务性收费按下限20%收取。
17.对社会资本投资的旅游重大项目贷款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县财政给予贷款利息30%贴息(以项目获得的银行贷款总额扣除5000万元后作为计算贴息的本金),贴息总额不超过50万元,贴息期不超过三年。
18.固定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业项目在协议规定的建设期限内达到投资强度后,所缴纳的项目建筑安装工程各项税收的县级所得部分(地产开发除外)全额奖励给投资方;该旅游项目自取得第一笔营业收入之月起的五年内,按增值税县级所得部分60%奖励给投资方。
19.对列入省、市、县重点旅游项目,在用水、通信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项目建成后3年内享受工业用水、用气价格。
20.对于新增纳入统计范围的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或年末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以及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需达500万元及以上),奖励5万元。
五、 支持旅游配套要素的政策
21.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民宿,对主题有鲜明特色且经认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含)-400万元、400 (含)-500万元、500 万元(含)以上(不含土地成本和租赁费用)民宿,待正常经营一年,且创评为旅游民宿后,分别一次性给予投资主体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经创评旅游民宿达到5户、10户、20户以上,床位数在50、100、150张以上的村,分别给予村集体奖励20万元、30万元、50万元,旅游民宿创评标准后续另行发布。
22.经县文化旅游主管部门认定,新设立旅游综合性购物点,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种类30种以上,面积300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23.鼓励发展演艺经济,经县文化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低于8人的文化演出队伍,在县内景区(点)驻场演出地方文化演艺节目(针对游客,每周至少演出2天,每场演出长1小时以上)一年以上的,给予2000元/天的补助,单个景区(乡村旅游点)年补助不超过30万元。
24.对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旅游景区游客服务中心、安全设施、标志标识、停车场、游客休息场所等游客服务设施进行新建或改造提升的,按实际投入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5.鼓励名宴、名菜等特色菜创建,凡被评为县级(市级)、省级、国家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3万元、5万元;鼓励有独立店面的本地特色餐饮、小吃等业态发展,凡被认定为县级特色餐饮、特色小吃店的,每家给予一次性0.3万元的奖励,每年不超过10家。
六、 支持旅游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
26.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表彰的优秀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员,按国家级1万元、省级0.8万元、市级0.5万元标准给予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县级其他荣誉称号的优秀旅游从业人员,按国家级3000元、省级2000元、市级1000元、县级500元标准给予奖励。
27.在大余旅游集散中心和景区景点(含乡村旅游点)连续五年(含五年)以上从事讲解工作的,一次性给予1000元奖励(以从业单位证明与县文广新旅局证明为据)。
七、 “一事一议”政策
28.每年确定若干个客源地城市,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公开招标采购客源地旅行社,设定引客基数,签订合作协议,对完成引客基数任务的合作旅行社最高奖励60万元,未完成基数任务的不予奖励。
29.对列为县重点旅游项目(县六大会战项目),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对旅游项目道路、供水等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给予一定配套。
八、 资金来源及申报程序
30.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从年度县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由企业、个人凭相关证明材料(文件、票据、奖牌、奖状等)于次年3月31日前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逾期未申报者不予顺延,累计数据不跨年度统计,政策内各类奖补资金含上级奖补资金。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收到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向县政府提出拨付申请,兑现政策。
31.凡有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并经调查核实的,立即取消享受资格,追回奖励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申报旅游企业、单位或个人发生因违规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重大负面影响投诉等任何一种情况的,取消奖励资格。
32.本规定由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大余旅游2021-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