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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总结党建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县文广旅体局

题目:各地文广旅体局实施的方案政策及管理办法

资料提供时间:2022-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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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舟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舟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舟山市非国有博物馆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非国有博物馆事业快速健康发展,引导民间力量投资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国务院《博物馆条例》、《舟山市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国有博物馆是指利用或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以教育、研究和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的非营利组织。鼓励兴办体现舟山地域文化特色或行业特性,以及与舟山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进程密切相关的专题性博物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所有实行免费开放的非国有博物馆。

第四条 按照“民办为主、政府扶持、统筹规划、市场

运作、精品办馆”的原则,市财政每年安排财政预算资金,用于补助实行免费开放的全市非国有博物馆的建设、运营、管理等。

第二章 资金分配方式和补助标准

第五条 非国有博物馆扶持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方式分配,对市本级非国有博物馆采取项目法方式分配,具体项目和补助标准:

(一)建馆补助。由民间自筹资金建设并达到非国有博物馆办馆要求(3条硬性指标:1.展厅面积400平方米以上;2.藏品数300件以上;3.注册资金50万以上),经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在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按照展厅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租馆补助。个人和民营企业租用国有资产作为馆舍或利用现存具有一定历史文化价值的老旧厂房、仓储用房、历史街区、旧有商业用房、老旧民宅村落等资源进行功能改造创办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租赁合同时间不少于5年的,租赁面积中展厅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按展厅面积每平方米每年60元标准予以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每年15万元。

(三)免费开放补助。非国有博物馆实行免费开放的,全年开放天数不得少于240天,每天不少于7个小时,并公示开放时间的,按参观人数每百人25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年。免费开放时间全年少于240天的,将不给予免费开放补助。

(四)临时陈列展览补助。非国有博物馆组织的临时陈列展览必须在所辖区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根据展厅面积、展品档次、布展投入、展览效果和受众面等因素综合评价进行补助,经认定评审小组审核评定,对每个申报的临时陈展给予 “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次并分别补助6万、4万、2万。临时陈展补助每馆每年不超过2场。

第六条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建馆、租馆、免费开放、临时陈列展览等因素,每年对各县(区)非国有博物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对县(区)转移支付因素之一,具体考核评分实施细则由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另行制定。各县(区)应落实好非国有博物馆属地管理责任,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未出台相关扶持政策的县(区),将不予考虑扶持补助。

第七条 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非国有博物馆实行星级化和标准化管理,每年实施非国有博物馆的年度星级评估工作。评定出的三星级非国有博物馆数量占全市非国有博物馆总数不超过30%,由市财政给予每个馆3万元补助。评定出的市本级二星级、一星级非国有博物馆每个馆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补助。

第三章 申报审核和资金下达

第八条 各非国有博物馆申报以上一年度实际发生项目为准,于每年1月20日之前进行申报,并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各县(区)、功能区文物主管部门初审。各县(区)、功能区文物主管部门于每年2月20日之前将初审意见报给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再由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会同3名以上文博类专家组成认定评审小组,组织开展各类非国有博物馆项目的复审工作。具体申报要求:

(一)建馆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供建馆资金补助申请表、藏品目录、资金来源证明(验资报告)、施工方案、办馆理念、民政法人登记证等相关材料。

(二)租馆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供租馆资金补助申请表、租馆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免费开放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供标准配备设备统计出的参观人数,建立台账制度。[参观人数以安装在博物馆入口处和出口处的监控视频影像、自动计数器,以及台帐(需含参观时间、团队性质、参观人数等内容)等统计结果相互印证来确定]。

(四)临时陈列展览补助申报。申请单位需提供临时陈列展览资金补助申请表、临时陈列展览备案表、临时陈列展览藏品清单目录、布展设计图、照片及展览视频等相关材料。

第九条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根据专家评审小组意见提出资金补助方案,报市财政局审核,其中涉及县(区)非国有博物馆补助资金经考核后,由市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拨付至各县(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各县(区)财政、文物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文广新闻出版局、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 市文广新闻出版局会同市财政局定期或不定期对非国有博物馆的经费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评。对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行为的非国有博物馆,取消其补助申请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9年1月1日施行,办法出台之前已有非国有博物馆的相关扶持政策,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0-12-11

 

 

武义县文广旅体局2021年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思路 文章下载

武义县文广旅体局2021年工作总结及2022年工作思路

一、2021年重点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县文广旅体局在县委县政府和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县委“三篇文章”再深化、“二次跨越”再出发的工作要求,奋力打造“重要窗口”,聚焦共同富裕先行示范区目标,全力推进全县文广旅体发展再上新台阶。1-11月,我县接待游客413.65万人次,同比增长6.47%;实现旅游综合收入61.26亿元,同比增长6.99%。1-11月,我县限额以上住宿业实现营业额16912万元,同比增长14.8%;限额以上餐饮业实现营业额11288万元,同比增长40.8%。这一年,我们持续擦亮温泉康养品牌。入选浙江省“微改造、精提升”行动试点单位;顺利通过省级全域旅游示范县年度复核;成功创建3A级景区城;连续4年入选全国县域旅游综合实力百强县;“武义旅游”微信传播力指数最好位次排名全国第3,“武义文旅”抖音号粉丝数突破10万,粉丝量位列全市文旅官方账号第1;成功入选“2021中国特色美食百佳县市”;俞源村入选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成为全市唯一入选单位;5处入选2021年度省级美丽城镇建设样板,总量居全市首位;入选省直属机关工会公布首批省直机关定点职工疗休养点,系全市唯一。这一年,我们积极深化文化遗产传承。南宋徐谓礼文书及其相关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入选国家文保项目;延福寺文物保护利用案例入选浙江省第三届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利用优秀案例;县博物馆获评“2020浙江十佳影响力博物馆”,系全市唯一,获评“浙江省社会科学普及基地”,系全县首家省级社科普及基地;9处入选浙江省第一批不可移动革命文物名录;5位非遗传承人入选国家级非遗薪传陶瓷工艺大赛全国45强,1位传承人获铜奖,2位非遗传承人入选第六批省非遗代表性传承人;5件非遗作品入围“薪传奖”全国百强,入围作品数居全市首位。这一年,我们加强多元产业融合。牛头山获评市级研学营地,寿仙谷国药基地、八婺非遗研学基地、抱朴艺墅研学基地获评市级研学基地,牛头山国家森林公园、浙武红军与挺进师纪念馆获评市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武义大斗山飞行营地项目获评2020 中国体育旅游精品景区项目;武义大斗山飞行营地(热气球)获评浙江省运动休闲旅游优秀项目;花田小镇获评金华市体育产业示范基地;浙江一苇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获评金华市体育产业资金入库项目。

(一)文旅资源开发优化升级

1.高规格完成规划编制。明确发展目标,完成《全域旅游规划》和《文旅体发展十四五规划》编制工作。制定出台《武义县推动发展乡村民宿的十条政策意见》《十条政策意见实施细则》。

2.打造高等级民宿。持续推进武义温泉民宿集聚区助推乡村振兴改革试点工作,同温泉度假区管委会、山海协作产业园等多个部门对接沟通,并根据浙江省文旅厅开展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改革第一批试点成效评估要求,向省厅进行工作情况专题汇报1次,通过第一次效果评估。借助温泉、生态、古村资源优势,积极引进社会资本打造精品景区,鼓励利用农村闲置房发展乡村旅游,着力推动发展全县乡村旅游。丰富民宿业态,指导善渡、小黄山、梧鸣谷精品民宿项目建设,其中善渡、梧鸣谷民宿完成开业。培育高等级民宿,指导牛头山鸟巢、蝶来、乡悦星宿等7家民宿争创省等级民宿,田庐、随园民宿等2家等级民宿争创省文化非遗主题民宿。 柳城畲族镇梁家山民宿入选《2021世界旅游联盟——旅游助力乡村振兴案例》全省共3家, 系全市唯一。

3.全力推进“微改造、精提升”工作。列入省级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工作试点县,承办全市“微改造、精提升”工作现场会。制定《武义县省级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行动试点县实施方案》,梳理“微改造、精提升”项目65个,总投资2.07亿元,目前已完成投资1.9亿元,完成91.79%;启动旅游大通道建设,现已完成金武快速路“康养之都欢迎您”“来武义、我养你”景观节点、金武快速路旅游交通指示牌、俞源景区入口景观节点建设;推进“百城千镇万村”景区化工程。通过3A级景区城验收,启动4A级景区城创建,编制完成《武义县创建浙江省高等级景区城实施方案》、《武义县高等级景区城创建提升方案》等初稿。新评定市级研学营地1家(牛头山),市级研学基地3家(寿仙谷国药基地、八婺非遗研学基地、抱朴艺墅研学基地),新评定市级红色旅游教育基地2家。

(二)文旅市场实现多维拓展

1.扩宽宣传平台,讲好武义故事。线上丰富新媒体宣传方式。做好“两微一抖”(微信、微博、抖音)官方账号运营工作,“武义旅游”微信公众号粉丝数8.6万,发布推文253篇,在2021年发布的县级文化和旅游新媒体传播力指数榜单中,“武义旅游”微信传播力指数排名连续两月排名全国前10,最好位次全国第3位;“武义文旅”抖音号粉丝数10.4万,在金华市官方文旅账号中排名第1。全年发布202条原创短视频,创建话题“来武义,我养你”累计682个视频参与话题讨论,取得2668.3万次播放量。与今日头条、马蜂窝、小红书、浙江交通之声、浙江之声、浙江在线等客户端进行流量推广合作,搭建官方账号,形成较为完整的线上宣传阵地体系。线下精准布局省市县广告宣传。在杭州东高铁站西广场设置70平米LED屏和灯柱灯箱,滚动播放旅游口号和主要景点宣传图。在全省33对高速服务区及萧山、绍兴服务区主入口设置广告位。在金武快速路设置9块宣传牌和2处景观小品,配套5辆公交车车体广告,成为新晋网红打卡点。县内围绕旅游大通道的路线布局,设置沿线30个共享单车车棚、8辆旅游公交车和18辆出租车车体广告。

2.推广旅游产品,展现武义风物。挖掘文旅IP,丰富产品类型。充分利用“徐谓礼文书”“温泉名城,康养武义”两大省级文旅IP,开发文创类、温泉衍生类、美食类特色旅游商品3系列20款。指导开发温泉水系列产品,组织旅游企业开展“泉泉水暖进万家”公益地推活动10场,逐步打响“把武义温泉带回家”口号。截止今年,牛头山景区、武义醋鸡、武阳春雨等8大类共42家单位(品牌)荣登“金华好评榜”。新创建市级“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特色美食示范店3家;挖掘地方特色,推广美食品牌。深入推广“武义十大碗”,打造“武川食色”品牌概念。推进十大碗进机关食堂、A级景区、旅游饭店、院校、高速服务区、社区的“六进工程”,开展主题活动4场。做好点面布局,新培育2家省级体验店、19家县级培育点,由城中心向周边景区扩散,做到4A景区区域内基本覆盖。新拍摄菜品、探店短视频13条,主题宣传片1部,小红书达人探店推文5篇,致力于打造武义本土网红;挖掘“五养”内涵,串联旅游线路。制定推广“五养”“茶旅游”“自驾游”“红色旅游”“疗休养”等5大主题共18条线路;推出“技艺、医药、民俗”3条传统非遗研学线路。构建活动推广、线上推介、招募体验三位一体的推广形式,在节假日等重要节点开展集中宣传,将线路产品化,打包推向市场。

3.创新活动形式,引流武义市场。突出“推介、引流”,统一策划实施旅游节庆活动。县内活动围绕“全域旅游+乡村特色+旅游推介”主题,以乡村游为内容,对接客源市场组织游客现场体验,现场推介乡镇旅游资源,丰富乡村旅游内容,成功举办首届茶旅游活动、第四届武义湿地节、农民丰收节、茭道樱花节、畲族三月三风情旅游文化节等乡镇节庆活动。以产业融合为契机,举办中国武义寿仙谷灵芝文化节、桐琴蜜梨文化节、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工作推进会活动,用活动带人气,丰富我县客源结构。县外推介围绕“来武义,我养你”的年度话题,推出“五养”线路产品、宣传旅游优惠政策。积极组织文旅企业参加省市各级文旅交流活动11场,推介线路产品和政策。武义县被确定为全省首批定点职工疗休养点,也是金华地区唯一一家定点单位。

(三)持续做好文化遗产传承

1.扎实推进“徐谓礼文书”研究推广工作。一是有序开展徐谓礼文书人文图谱一期工程,初步完成对交互页面的设计,进一步开展内容的深化。完成徐谓礼文书注释本的出版。完成徐谓礼文书校注工作,出版20余万字的南宋徐谓礼文书注释本,极大丰富了研究内容;二是南宋徐谓礼文书及其相关文物预防性保护方案入选国家文保项目。该方案委托上海博物馆编制,引入第三方设备维护团队,变以往单纯采购设备为“设备+技术人员”打包服务模式,实现对文书静态、动态环境下的双重预防性保护;三是以“徐谓礼文书”为题材四十集大型电视连续剧完成剧本创作,并通过国家广电总局备案审查。目前正进行剧本精修打磨,联系演员,筹备开拍;同名长篇小说创作完成,待电视剧上映后同步发行。“浙江武义发现的这17卷纸张,揭开南宋时期的神秘风貌”在浙江电视台播出;完成“博物馆日丨解读徐谓礼文书”线上直播、视频,人民日报客户端等15家媒体同步直播,总观看量达213万。

2.稳步推进文化基因解码工程。目前已完成“延福寺木构”“叶法善传说”“徐谓礼文书”“武义宣莲”“明招文化”“武义有机茶”“溪里窑址”“俞源村古建筑”“郭洞村古村落”“武义温泉”“寿仙谷中药”“武义中药”“迎大蜡烛”“武义红军”“后陈经验”等15个重点元素的解码工作,形成总解码报告初稿。“徐谓礼文化”成为金华市唯一一个入选省“文化基因解码工程成果展”的项目。

3.积极推动文物保护工程。稳步推进吕祖谦及家族墓省级考古遗址公园建设。根据省局要求,开展吕祖谦及家族墓省级考古遗址公园方案修改,做好吕祖谦家族墓考古遗址公园规划方案报批。吕祖谦及家族墓考古勘探进场,完成工作量的50%;有序开展国保俞源村古建筑群保护利用工作。完成四星楼、三明楼、中桥楼、内屋楼、家训阁5处修缮工程总工程量的85%;做好县重点修缮工程、“民办公助”、“三改一拆”危旧房治理工作,做好文物保护修缮业务指导。完成民办公助、CD级危旧房修缮共补助12处,补助资金70余万元。

4.夯实文物安全工作基础。召开全县文物安全工作会议,落实文物安全管理责任。组建业余文保员队伍,推动文物网格化管理。结合我县文物工作实际,开展全县文物安全状况大排查活动,开展文物安全专项大检查2次,检查县域内文保单位211家次。完成全县范围内县保单位及以上文物白蚁危害情况调查。开展全县房屋类建筑电气线路检测工作。召开文物安全协调会,征求相关部门实施方案意见,联合建设部门、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检查、节假日文物安全检查等,对检查中出现的安全隐患进行备案,督促整改,切实做好文物安全工作。

(四)公共服务提质升级

1.有效提升公共文化服务均等化。紧扣“补齐短板、融合共享、全域覆盖”发展目标,大力实施活动惠民工程。开展县—乡—村三级文艺百花会、武川文化旅游艺术节、“共同富裕 奋进武义”排舞大赛、“印象武川·来武义”武义县原创歌舞专场演出、“全民阅读节”、“文化和自然遗产日”等文艺活动。开展公益培训、文艺表演、送戏下乡、文化走亲、阅读推广、方言大赛等线上线下文化活动700余场,参与人数超66.3万人次;全年组织开展体育赛事活动场51场,直接参与体育赛事活动超12万人次;积极开展艺术普及培训工作,开展书法、舞蹈表演、戏曲、越剧表演、手机摄影、剪纸艺术、青瓷与插花、朗诵宣讲等60多期培训班,参训人数近2000。

2.文艺创作品质提升。创作的以兴城共富为题材的曲艺作品“武义十八响”《回家》,入围“建党百年 享美好生活”浙江省第十一届群众曲艺大赛银奖,受邀参加“全国民间文艺 作品展演‘深圳专场’”活动。武义县“县、乡、村文艺百花会”被文化和旅游部全国公共文化发展中心列入2021年“百姓大舞台”网络群众文化品牌活动入选名单,浙江省仅有9个品牌活动入选,武义成为金华市唯一入选的品牌活动。

3.阵地设施建设不断完善。积极打造省级一流场馆,武义县博物馆荣获浙江文化和旅游总评榜2020浙江十佳影响力博物馆,列入首批浙江省博物馆服务质量提升试点单位;新建多功能运动场4个、新建笼式足球场1个,新建百姓健身房5个;新建音乐驿站1个、“e家书房”120个、武警中队自助阅读吧1家,完成乡镇(街道)文化站图书室通借通还9家,有效扩大群众文化服务半径。

4.加快推进数字场馆建设。积极谋划设计“文博一张图”武义特色数字化应用场景。完成武义县博物馆3个基本陈列厅720度虚拟展厅制作发布,完成博物馆扫码讲解服务;图书馆完成借阅科室自助借还机设备进驻,实现市民自助借还业务。

5.有序筹备省运会工作。省运会场馆基本完工,实验中学新建4片膜结构球场已通过第三方机构验收,实验中学3片室外球场和双语高中5片球场处于整改阶段。按照办赛要求,完成武义一中跆拳道馆吸音板、电子显示屏的改造提升工作,场地基本符合,力争通过省筹办的验收。

(五)文旅治理能力提升

1.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所有事项100%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和零次跑,即办率达到94.5% ,承诺办结期限压缩至98.3%,材料电子化率达到100%。完成行政许可事项37件,行政确认206件。建立重大案件审核制度,重大案件实行集体决策,制定下发《武义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成立案件审查委员会的通知》、《武义县文广旅体局关于落实好合法性审查工作的通知》,全面落实合法性审查,加强执法案件法治审核。

2.完成《2021年武义县旅游推荐饭店评定标准》修订,完成旅游推荐饭店评定和复核9家,创建三星级旅行社1家;唐风、明招酒店通过浙江省四星级旅游饭店复核,清水湾酒店通过浙江省三星级旅游饭店复核。

3.开展文化和旅游领域安全专项治理。共办理各类案件21件,其中扫黄打非类案件14件,收缴非法出版物465册,罚款金额23900元,其中扫黄打非案件罚款金额22900元,警告处罚违规经营单位7家,处理举报投诉92起,拆除非法地面卫星接收设施472个,OA信息报送62条,录用58条。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979人次,检查各类经营场所1038家次。在金华市文化和旅游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中获团体二等奖,优秀组织奖。

4.提升执法数字化水平。理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体制机制,加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加强“互联网+”监管,加大新兴文旅市场领域的执法监管。实现“掌上执法”覆盖率100%,落实各类事项“互联网+”监管事项100%认领。完成双随机抽查任务36项,极大提高了执法信息化水平。

5.开展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摸排工作,已对县域范围内摸排的143家艺术校外机构实地走访调查并建立调查档案,拟定《武义县中小学艺术类培训机构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二、2022年工作思路

2022年,我局将围绕“文旅富县”战略,以争创国家级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5A级景区为动力,打造“温泉康养名城”为目标,进一步推动武义文化、旅游、体育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当好东道主,办好第17届省运会武义赛事,借赛事全面宣传推广武义城市形象,引进客流。继续推进全域旅游发展,确保全年完成文旅投资20亿元以上,全县建成运营文旅项目5个以上,新开工重大文旅项目5个以上;顺利通过全域旅游县年度复核;力争创成景区镇2家、景区村30家以上,全县创建率达到80%以上,培育各类新业态基地(项目)3家以上。进一步打响“来武义,我养你”、“徐谓礼文书”文旅IP影响力。加快文旅体设施阵地建设,构建惠民、悦民公共服务体系。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强化行业安全监管、文物安全保障,确保全年不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一)开展“强基年”建设,夯实产业发展基石

1.健全公共服务体系。推动基层站点建设,2022年力争达到每万人公共文化设施面积3150㎡,完成9家乡镇(街道)图书分馆提升工程,实现乡镇(街道)图书分馆100%全覆盖,建成综合文化站分站18个。完善体育设施,2022年拟新建村级全民健身广场1个,多功能运动场6个,笼式足球场2个,百姓健身房5个,改造提升大型小区(1000户以上)内健身器材5个,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体育设施建设。扶持婺剧、昆曲、木偶戏等非遗戏曲的发展,创排出一批具有武义本土文化特色的群众文艺原创作品。结合景区实景优势,举办一场以原创作品为主线的印象·武义文艺晚会。

2.推进文化标识建设、文化基因解码工程.全面摸清文化和旅游资源,描绘基因图谱,活化利用解码成果,形成15个文化基因解码总报告并出版成果利用转化手册,打造1-3个具有武义特色的文化标识。

3.开展旅游大通道建设。整合沿线文旅体资源,提升绿化景观,完善配套设施,打造集交通、生态、景观、文化、休闲、富民于一体的浙江最美旅游风景道。2022年重点谋划新建小王船头至马昂道路,打通旅游大通道度假区至上松线连接段;完善大通道旅游交通指示牌,建设温泉小镇林村驿站等重点节点(驿站),提升沿线村庄、农田、山林整体环境风貌。

4.推进乡村旅游集群化发展。培育溪里、坛头、叶长埠、水碓后、车门、碗铺6个乡村旅游重点村。以武义温泉民宿集聚区助力乡村振兴改革试点为载体,以精品民宿政策+村宿十条激励政策为抓手,进一步推进以温泉度假区为核心的村宿集聚化发展;新增立项小黄山等精品民宿2家,申报桃溪梧鸣谷等2家民宿创建浙江省金宿级以上民宿;推动县内等级民宿创建旅游推荐民宿。

5.加强人才培养。探索院校合作培养模式,一方面鼓励企业以“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的方式加强员工培养;另一方面合作1-2家专业院校,创新培训项目和培训方式,定期开展专业技能培训班。依托社会力量,培养志愿者服务队伍。在“双减”政策下,挖掘、培养社会培训机构、社会文艺团体,培育并利用好一批乡村文化能人,活跃村镇文化活动。

6.优化文物保护研究。推动俞源村古建筑群等国保文物保护修缮项目。开展文物数字化采集工作,完成古桥类数字化采集项目,完成2-4处县保四有记录档案编制,开展俞源壁画数字化保护研究一期工作,开展武义文物研究成果第一册(桥梁类)编撰工作。县博物馆实现文物安全智慧监管新模式,编制《武义博物馆珍贵文物数字化保护利用项目方案》,争取国家文保专项资金,推进文物藏品管理信息化建设,计划完成30件/套文物的数字化。

7.加强行业安全监管。探索建立“双减”等新业态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落实行业主体监管、部门联动配合,专委会统筹协调,第三方优化补强的安全监管模式,全力做好文旅体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文化(文物)、广电、旅游、体育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文化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扎实推进文物保护工作,确保武义博物馆馆藏安全、开放安全,推进吕祖谦及家族墓重点墓葬考古勘探、俞源村古建筑群文物保护修缮等重点项目。落实好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水平。常态化做好疫情防控,筑牢防疫安全网。

(二)开展“提升年”建设,扩大品牌影响力

1.继续推进创建工作,以创建促提升。通过全域旅游示范县年度复核。力争创成景区镇2家、景区村30家以上,全县创建率达到80%以上。仙客岭景区力争明年通过3A级景区验收,博物馆筹备争创国家二级博物馆、4A级景区。深化旅游与农业、工业、文化、体育、教育、医疗等产业的融合力度,加快培育工业旅游示范基地、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研学旅游基地、中医药健康旅游示范基地、运动休闲基地(项目)等旅游新业态,丰富武义旅游产品体系。力争培育各类新业态基地(项目)3家以上。做好全县9家旅游推荐饭店的运营质量暗访,引导酒店提档升级;指导开展星级评定、文化主题酒店、品质酒店创建;开展旅行社创星升级,申报星级评定1家,指导现有三星级品质旅行社复核7家。

2.探索特色馆的长效运行机制。一是强化制度保障。依托浙江省文旅厅“十四五”规划提出“建设1000家乡村博物馆”政策,结合我县特色馆发展需求,制定切实可行的《乡村博物馆管理办法》,为特色馆发展提供政策指引,精准实现文化共同富裕。二是举办成果展览。2021年是我县特色馆第一阶段建设工作的收尾之年,计划于2022年下半年举办一场特色馆成果展览,挑选100件左右代表性展品参展,总结自2017年以来我县特色馆的建设情况,并争取到省级博物馆进行展览。三是出版精品图录。精选我县特色馆的藏品,邀请省文物鉴定站专家开展鉴定工作,并对挑选出的藏品进行整理,拍摄出版1套乡村博物馆精品图录,丰富创建成果。

3.全力推进“微改造、精提升”工作。根据《武义县省级旅游业“微改造、精提升”行动试点县实施方案》,以“体验更精致、设施更精良、景观更精美、服务更精心、运营更精细”为主攻方向,重点打造“五精”工程,2022年力争完成各类微改造项目50个以上。

4.建设一套文旅形象标识。建设智慧旅游平台,完善“武义旅游”微信公众号功能,增设“泉”看武义应用场景,丰富文旅体设施资源导览,注重客流量监测,建立旅行社过夜游客系统,精准化建模,提升各项旅游数据分析的精准性和实效性。丰富“来武义,我养你”口号的五养内涵,提升以温泉水为创意的“小义”2.0动态形象,优化对外宣传logo和海报,结合地方文化形成统一的城市文旅形象识别符号。加强文化文物研究成果活化利用,将武义的文物元素、体育元素和流行结合,开发文创产品宣传武义地方历史文化。利用“徐谓礼文书”和“温泉名城,康养武义”两个省级文旅IP丰富文创产品类型,开发文创类、中药类、温泉衍生类、宣平小吃等4大类特色旅游商品。打响“武川食色”武义美食品牌,挖掘地方饮食文化,讲好武义十大碗美食故事,全年制定1个评定标准、拍摄3个主题视频、做好6进宣传工作。

(三)开展“奋进年”建设,深化文旅体融合发展

1.全力推进全县文旅重大项目建设。紧紧围绕温泉度假区大平台建设,加快推进重大文旅项目建设,紧抓项目形象进度和投资,确保全年完成文旅投资20亿元以上,全县建成运营文旅项目5个以上,新开工重大文旅项目5个以上。

加快在建文旅项目建设,建成运营一批重大文旅项目。花田美地城堡酒店、陌上花开综合体、县文化中心、小黄山精品民宿、牛头山通景公路、古城文庙文昌阁等项目力争建成开放运营。

密切跟踪联系已签约文旅项目,开工建设一批重大文旅项目。全力开展重大文旅项目前期工作,及时供地,力争新开工项目5个以上。全面启动县文体中心项目建设。规划建设武义县文体中心,涵盖体育馆、文化馆、图书馆、非遗馆、名人艺术馆、青少年宫、工人文化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等八大场馆,规划总用地面积14万平方米,力争2022年初完成土地出让,开工建设。加快解决牛头山景区环评问题,尽早启动牛头山游客中心、客运缆车、五星级酒店等重点项目,丰富景区产品业态,增强景区接待能力。加快“双岩龙门”农文旅综合体、五彩溪里温泉度假文旅城、射击运动营地等招商项目落地开工建设。启动柳城千年古城建设,着力建设一批文化复兴、特色文旅产业项目,全面提升古城环境、基础配套和旅游业态,全面建设大牛头山景区,推动南部旅游大发展。

2.深化徐谓礼文书保护研究。积极争取徐谓礼文书保护研究工作列入省政府激励事项。把握徐谓礼文书在南京博物院展出的时机,积极开展文旅宣传,进一步扩大文书影响力,并助力武义旅游“引进来”。加强徐谓礼人文图谱建设,与浙江大学合作整理构建徐谓礼生平的数字资源库、知识库,以信息技术为载体,实现可视化展示。以徐谓礼从政经历为契机,开发交互式游戏。启动“徐谓礼文书”主题电视连续剧拍摄。

3.举办省运盛会,展示武义窗口形象。确保我县承担第十七届省运会上的网球、短式网球、跆拳道、桥牌、电动冲浪板5个项目办赛任务顺利完成。突出“省运村办”优势,通过举办省运会助力乡村振兴,建设体育领域共同富裕示范区。积极备战,努力夺金,通过经费保障,科学训练,有效指导等方式,确保金牌任务完成率达100%。借省运会举办契机,整合宣传推广全县文旅体资源、活动、线路产品,全面展示武义城市形象,引进客流。

4.扩大“来武义,我养你”文旅品牌影响力。从形象宣传、活动引流两个方向着手。在上海、浙江省内特别是金华周边县市高铁站、高速服务站、地铁线路、公交车、共享单车、出租车等投放形象广告;精选省市县主流电台媒体开展深度合作,以节目冠名(定制武义旅游板块)、活动联名(自驾车友体验)、直播拍摄(美食探店)、广告投放等形式提升武义文旅曝光率,扩大宣传推介,调整自驾游群体客源结构。通过与两微一抖(微信、微博、抖音)、马蜂窝、小红书、高德地图等新媒体平台合作,创建“来武义,我养你”话题线上互动,完善武义文旅新媒体宣传IP矩阵,全年开展抖音直播5场,侧重邀请金华周边区域性网红参与线上推广、线下体验,全年引入腰部网红流量不少于5场次,培育本地网红不少于2人。全年拍摄系列主题原创视频80个,“来武义,我养你”五养宣传片1个。

发挥节庆、赛事活动拉动效应,加大客源地引流力度。三套组合拳,借力推力,打造节庆活动品牌。一借省市电台媒体之力,发挥优质自驾游客群体对电台的高粘度属性,组织招募自驾体验活动;二借群众文化活动、体育赛事之力,深化文旅体融合,以文化走亲、体育赛事为契机,助推旅游宣传,带动旅游产业经济消费;三借乡镇节庆活动之力,以季节主题、区域特色创新推介形式,展现地方文化。全年计划开展各类体育赛事、阅读活动、送戏(婺剧)下乡、艺术节、非遗研学体验等文旅体活动300场次以上。

深耕长三角,从大到小,组织资源推介活动。整合全县文旅体资源,围绕“五养”开发康养、研学等主题旅游线路产品不少于5个,考虑不同年龄层需求,优化客源结构。“大”的层面,依托省市展会开展营销推介,组织文旅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宣传活动,扩大客源市场接触面。“小”的方面,由政府搭台,邀企业唱戏,将旅游推介会深入到客源地社区、工业区和高校园区,推介会办到哪里,企业营销就跟到哪里,将活动效果和团队引流进行绩效挂钩。线上线下结合互动,以企业需求为出发点,通过合作官媒宣传、直播带货、电台节目等线上互动实现来武线下体验,带动企业销售,将流量转换成经济效益。

5.创建新型文化空间,全面延伸公共服务边界。做足融合文章,推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纳入旅游服务体系,加大新型文化空间创建力度,加快“15分钟品质品质文化生活圈”建设,在社区、商圈等人流密集地打造“城市书房”、“音乐驿站”等新型空间。积极探索文化阵地与文明实践中心、文化礼堂等文明建设阵地的融合,用更多的资源服务当地群众,创建属于武义本土的文化与文明品牌。2022年建成明招书房”品牌悦读吧6家,“文化驿站”3家,在熟溪两岸打造“双文”(文明实践中心、文化礼堂)融合场所4个。

6.强化作风效能建设。紧抓干部职工作风效能建设,在营造学习氛围、完善考核机制、优化工作作风、提升能力素质等方面实现新突破,燃起干部队伍干事创业的激情,进一步转化为工作动力,展现我局政治自觉、担当作为、融合创新、清正廉洁的新气象,助力武义文旅体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意见建议

1.我县乡村博物馆创建、徐谓礼文书保护利用等特色亮点工作在全省具有先行先试优势,建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为我县乡村振兴、共同富裕工作争创文化亮点。

2.我县竞技体育专业人才匮乏,少体校专职教练员稀缺,建议把优秀退役运动员纳入到新教师招考的范围内,既提升我县竞技体育人才基础,又增加加计金牌完成数量。

3.民生实事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我县补助标准偏低(城市百姓健身房为6万元/个,农村百姓健身房为3万元/个),无法满足群众的健身需求,建议增加配套资金投入,将补助标准提高至全市平均水平。

4.温泉民宿集聚区试点涉及温泉度假区、熟溪联盟、王宅联盟等多个区域,且省文旅厅未设立专项资金,温泉网管铺设进村宿成本高,技术复杂。建议给予政策、资金支持。

武义县文广旅体局2021-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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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泰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泰政发﹝2021〕88号)等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决定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并按程序审定专项资金资助项目。专项资金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 专项资金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产业项目和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其他文化项目(活动)。

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坚持“突出重点、择优扶持、公开公正、严格监管”的原则,采取项目资助、以奖代补等方式。

第五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申报、评审、管理及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市场前景好、带动能力强、影响力大,能明显提升泰州文化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企业、载体平台和重点项目。

(一)新招引项目

1.实际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新增投资项目(数字文化、创意设计、影视传媒等领域);

2.实际投资额达到20亿元、10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领域新增投资建设项目(酒店、乡村旅游、文旅综合体等)。

(二)重点文化企业

1.新入选江苏省“民营文化企业30强”的文化企业;

2.新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重点项目”的文化企业;

3.当年度新进入“四上”统计库的前二十名文化企业;

4.当年度营业收入增长排名前二十名的规上文化企业。

(三)文化载体平台

1.新入选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类重点园区、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基地);

2.举办文化产业专题推介活动、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文化产业园区(街区、景区)。

(四)文化与科技融合程度较高的创意设计、新兴媒体、影视动漫、数字出版、网络游戏等项目;

(五)营造文化产业集聚发展环境、构建文化产业发展服务平台的国家、省、市重点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项目;

(六)出版发行、印刷复制、广播影视、演艺娱乐、文化旅游、工艺美术、广告会展、版权贸易和服务等项目;

(七)与传统文化相结合,挖掘、提升富有地方传统特色的文化资源并进行产业化开发利用的项目;

(八)骨干文化企业“走出去”及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项目;

(九)具有较好发展前景的成长型小微文化企业和文化创意类众创空间孵化项目;

(十)冲刺国家、省“五个一工程”奖、文华奖等奖项的文化艺术精品生产、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精品生产项目;

(十一)全市性推动文化产业发展的重大活动;

(十二)文化企业参加市统一组织的国际、国内文化产业展会;

(十三)市认定授牌的城市书房及免费开放、达到一定规模面积、观赏量的民办博物馆建设;

(十四)文化产业统计、评审论证、审计等事项;

(十五)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研究决定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补贴、贷款贴息、激励资助等支持方式:

(一)项目补贴。对拟支持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成本性支出给予补贴,主要用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专项设备购置,专项服务购买等前期投入;

(二)贷款贴息。对使用金融机构贷款的文化产业项目,以其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额,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给予不超过一年的贴息补助;

(三)激励资助。对项目申报截止日已经完成的、具有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文化产业项目实行激励资助。具体资助项目类型及额度按泰州市政府办《关于促进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的政策意见》(泰政发〔2012〕31号)执行。同时获省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市旅游发展资金和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等市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享受;

以上三种方式不重复享受。专项资金支持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优先支持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单个项目贴息原则上不超过100万元。

 

第三章 资金申报、确定和拨付

第八条 专项资金分配采取项目法,原则上实行项目申报制。申报项目必须符合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泰州市区依法登记注册设立的文化类企业、园区(街区、景区)或企业化管理的文化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单位)应当财务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相应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能力,资信等级较高。注册资本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企业(单位)已完整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含一个会计年度),新招引文化产业单位除外。

第十条 申报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具有较强的产业属性和文化关联度,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市场前景好,有一定的示范带动作用。

(二)申报项目原则上为当年度立项并建设,项目需要立项审批的,应当已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批;不需要立项审批的,应当提供翔实的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的项目,专项资金不予支持:

(一)经省、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信用审查,项目单位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申报项目存在重大法律纠纷,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三)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的;

(四)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当年度应当由或已经获得市级财政其他类专项资金支持的;

(五)项目实地考察时企业(单位)未能按要求提供财务和税收资料的;提供的财务和税务资料明显不符的;申报企业或项目年度内甚至多年未实现营业收入的;

(六)以前年度专项资金扶持项目经过绩效评价不合格并且未按照要求整改的;

(七)申报单位被确定有偷税漏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八)申报单位违反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和审批程序

(一)组织申报

10月31日前,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向所在区文化部门提出申请,市直单位直接向市文广旅局提出申请。申报单位应当填报《泰州市市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并提交如下佐证材料:

1.企业(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核查原件;

2.企业投资项目需要经过有关部门立项审批的提供批准文件,不需要立项审批的应当提供翔实的相关资料;

3.新增投资项目申报单位须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有财政部门颁发的执业资格证书)出具的反映此投资项目收支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4.申报类别所需的其他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认定

11月1日至11月30日,市、区宣传部门、文化部门、财政部门组织开展对申报项目的初审认定工作。

1.各区文化部门负责对本地区申报项目进行汇总,会同本级宣传部门、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申报事项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并于11月10日前报市文广旅局。

2.市文广旅局按照申报条件和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3.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对通过初审的申报主体和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认定。

(三)确定奖补

12月份,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对经绩效考评后拟扶持的文化产业单位、平台载体和项目提出奖补资金建议方案,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召开专题会议进行审核确定。根据审核确定结果,由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相关经费由财政部门负责下达。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安排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下达。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使用专项资金,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单独明细核算,并按照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以备检查。对已完工或因故撤销、停建的项目,项目单位必须做出经费决算。项目结余资金和连续2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由项目单位的同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收回交市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及时拨付资金,不得截留挪作他用。项目单位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申报实施方案不相符的支出。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 市、区宣传部门、文化部门和财政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发挥最佳效益。

第十八条 建立项目报告制度。各项目单位在项目完成后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宣传部门报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市直项目直接报送市委宣传部。各区宣传部门将全区年度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项目进展情况报市委宣传部,市委宣传部将全市情况汇总后报市文化建设重大事项协调小组。

第十九条 项目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国家财政、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 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追回已经下拨的专项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对项目资金下达后6个月仍未实施的或2年内未达到申报投资规模的项目,由财政部门收回专项资金,3年内取消项目单位申报本专项资金的资格,并核减项目单位所在地下一年度的资金支持规模。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文广旅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1日起施行。

泰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2022-05-11

 

 

遂川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2021年工作要点 文章下载

遂川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2021年工作要点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也是“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开启新征程。全县文广新旅系统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文化和旅游工作会议和县委十三届十次全体会议等重要会议精神,围绕“文化强县”和“旅游旺县”目标,努力创作优秀文艺作品、提供优秀文化产品和优质旅游产品,加快推进“1+3”(即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梯田、瀑布、温泉)建设,完成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五年行动计划年度目标,为奋力谱写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遂川篇章、描绘好新时代遂川改革发展新画卷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一、实施党建和意识形态引领工程

  1.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广新旅工作重要论述、指示批示精神和省、市、县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关于文广新旅工作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的贯彻落实,将其中蕴含的思路和要求转化为指导文广新旅工作的根本遵循和方法。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县关于文广新旅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发挥文广新旅工作在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积极作用。

  2.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落实落细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坚持党建和业务工作同谋划、同部署、同检查,对考核内容、考核方式等进行调整,健全完善党建工作考评体系,实现党建与业务工作双提升。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持续纠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深入整治“怕、慢、假、庸、散”作风顽疾。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加强警示教育,持续净化政治生态。

  3.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扎实推进基层党建“三化”建设。充分利用红色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展特色党建活动,围绕建党100周年,组织开展“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评选表彰、党史学习教育活动、走访慰问等系列活动,进一步增强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

  4.强化广播电视宣传管理。落实意识形态主体责任,健全把关审核机制,落实把关审核责任,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着力净化荧屏声频和网络空间。围绕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十四五”规划、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主线,抓好主题主线,形成正面宣传的强大声势,为描绘好新时代遂川改革发展新画卷提供有力舆论支持和强大精神力量。

  二、实施文艺精品繁荣工程

  5.强化精品创作生产。聚焦建党100周年、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等重大题材,组织创作一批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跨越时空的井冈山精神和彰显遂川本地特色现实题材、传统题材和革命题材的艺术精品。加强对《泣血红印》的打磨提升,创作红色题材现代京剧《望红关》(暂命名),推出文艺精品参加省、市舞台展演。

  6.组织重大展演活动。围绕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聚焦乡村振兴、文旅融合发展,开展系列文艺活动。组织参加吉安市第七届小戏小品调演、“唱支山歌给党听”大合唱活动、积极参与“茶香中国”第二届全国采茶戏会演、2021年江西文化巡礼展红色文艺精品展演、汤显祖戏剧节暨国际戏剧交流月活动。

  7.加强艺术人才培养工作。积极组织文艺骨干参加省市编导人才培训班、第四届赣剧(采茶戏)表演暨舞蹈人才培训班、第四届优秀青年戏曲演员展演。不断扩大群文志愿者队伍,提高群文志愿者的业务能力。加大“戏曲进校园”等特色文化艺术培训力度,多为基层培养文艺人才。

  三、实施公共文化服务提升工程

  8.完善公共文化服务网络。加快补齐文化设施短板,做好图书馆新馆免费开放工作。指导中心城镇综合文化站完善相关功能。实施公共数字文化提升工程,建设公共文化云、智慧图书馆服务体系,构建标准统一、覆盖城乡、互联互通、便捷高效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网络。

  9.优化公共文化产品供给。推动城乡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一体化建设,做好文化馆、图书馆总分馆制建设,推进基层文化阵地的资源整合。开展“崇文龙泉、书香遂川”阅读活动和乡镇综合文化站专项整治,加强农家书屋规范化管理,完成年度图书补充更新工作,积极开展乡村阅读活动,提升基层文化阵地的服务效能。推进基层综合性文化服务中心、乡村旅游服务中心融合发展,打造“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服务”新模式。

  10.健全支持群众性文化活动机制。引导全县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基层综合性文化中心等公共文化单位广泛开展地方特色文化的讲座、展览、体验项目,文化场馆向游客免费开放,设置专区展示地方风土人情相关文献和实物、非遗、特色文创产品。围绕庆祝建党100周年,组织文化文艺小分队“五进”惠民演出、组织基层自发开展各类群众性文化惠民活动。做好2020-2023年“江西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和江西省第四届“赣鄱群星奖”申报工作。

  11.推进广播影视事业发展。着力推进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年内完成70%应急广播体系建设。加强农村公益电影放映管理,改进和提升惠民服务能力水平,有效落实公益电影放映场次任务,确保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四、实施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工程

  12.加大文物保护利用力度。抓住长征国家文化公园(遂川段)建设契机,以长征国家文化公园沿线文物维修保护专项资金、省级基层文物维修保护资金等专项资金申报为切入点,进一步整理挖掘革命文物资源,编制文物维修方案,申报遂川苏维埃政府旧址、文坳农协会旧址、六支枪藏枪旧址等二十九处革命文物保护维修项目。完成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洛阳村客家彭宅的维修。

  13.推进博物馆事业发展。围绕“5.18国际博物馆日”、“建党一百周年”等节点,积极组织开展主题展览、宣教活动。在全县范围内收集和征集与党史、军史相关的文物,制作专题展览、策划完成“百件文物说历史”活动;策划制作“红耀荧幕——革命历史题材电影海报展览”。

  14.加强文物安全管理。配合做好文物安全监管平台建设,做好文物“三防”工程项目储备和资金申报。继续完善全县各级别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管理措施,配备文物保护管理人员,增设安防、消防、防雷设施,筑牢文物安全防线。

  15.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提质增效。完善“狗牯脑茶制作技艺”非遗生产性保护基地、“龙泉码”研究基地、“九腔·十番”、“五龙下海”传承基地发展保护工作;完善整理“黄坑油纸伞”、“马头灯”、“遂川木雕”等项目资料申报省级非遗名录;“红军草鞋”、“舞狮”、“泥壶”等三个项目申报县级非遗名录。积极组织参加第五批市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和第六批市级非遗项目的评选工作。

  五、实施文旅产业发展工程

  16.推进桃源·汤湖旅游集聚区建设。严格按照国家4A级旅游景区标准打造提升,将其打造成我县生态健康旅游产业的龙头景区,让梯田旅游、茶文化旅游、温泉旅游成为我县旅游的引爆点。推进汤湖温泉景区提升改造工程建设,加快提升汤湖温泉景区品质,充分发挥我县温泉资源的优势。

  17.推进文化和旅游深度融合。重启热水洲温泉景区开发建设,并逐步完善五斗江长征文化公园、衙前、新江等蜀水河流域周边景区(点)旅游基础设施,突显我县生态健康特色。发挥与井冈山毗邻的地域优势,与井冈旅游形成红绿辉映、产品互补的格局,将以热水洲景区为龙头的我县西部旅游建设成井冈游客的重要承接地。对接市旅投公司,启动白水仙景区开发建设。按照年度工作总目标,序时完成签订框架协议,制定出景区综合开发详细规划,启动迎宾前塘(游客中心)、白水仙境(核心景区)两大区域项目建设等。

  18.提升旅游景区景点品质。开展桃源梯田国家4A级景区创建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对标对表国家4A景区创建评分细则,逐一完善;全力做好国家4A级景区创建现场评审迎检工作。

  19.推进红色旅游创新发展。推进国家长征文化公园(遂川段)建设,重点做好十送红军主题长征步道(遂川段)建设,做好遂川长征先遣新江横石红六军团西征初心研学基地、草林红六军团西征队伍整合研学基地、陈正人红色历史文化研学基地和遂川县长征文化综合展示中心(博物馆)建设。组织参加全国红色旅游创意产品和红色旅游演艺创新成果遴选活动、江西省红色旅游五好讲解员大赛等。

  20.提升旅游住宿设施水平。出台《关于促进全县民宿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协调相关部门推进民宿“四证”办理,指导旅游民宿完善设施、提升服务,积极申报创评星级旅游民宿。加快五星级、四星级饭店建设,指导一批有基础的旅游饭店按照标准创评星级饭店、绿色饭店。

  21.完善旅游公共服务。推进旅游交通标识系统建设,实现4A级以上旅游景区高速公路旅游交通标识牌全覆盖,全县旅游道路标识系统醒目完备。巩固提升“旅游厕所革命”成果,抓好旅游厕所电子地图上线工作,推动厕所建管机制体制创新,探索推广“以商建厕、以商养厕”模式。

  六、实施文旅市场平安创建工程

  22.加强文旅市场监管。全面推进信息化建设,加强移动执法系统应用,提高“文网卫士”监管软件和全国文化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的利用率。持续加强队伍建设,切实提高执法人员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推动先行赔付机制深入实施,设立先行赔付基金。选树一批文明旅游、诚信旅游示范单位。开展星级旅行社、星级导游创评工作。加强新闻出版行业监督管理。开展作品版权登记工作,完成40件作品登记任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两张表”制度,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除安全隐患。

  23.深入推进“放管服”和综合执法改革。完善文化和旅游领域行政权力清单,加强对乡镇行政服务和执法的监督指导。持续推进互联网上网服务和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加强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推广应用,采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升综合执法效能。

  24.持续开展文旅市场整治。加大重点领域和场所的执法频度和次数。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确保日常监管公正公开。开展文化旅游行业“打非治违”专项行动,重点查处“不合理低价游”、“黑社”、“黑车”、“黑导”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创新办案领域,积极办理网络案件、侵权盗版案件、传播淫秽色情物品案件。注重行刑衔接,做好部门协作,对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案件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查办,力争办成有一定影响力的大案要案。开展以案施训,提升执法办案能力。组织开展“体检式”暗访,抓好暗访发现问题整改。加强与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动,持续加强重点领域、重点地区违法违规内容执法。强化文化市场网络监测项目运用。全力推进“扫黄打非”工作。全面推进“扫黄打非”基层示范点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强指导与统筹协调,按要求完成建设任务。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清源、净网、护苗等专项行动。会同宗教部门继续开展宗教场出版物的执法检查。组织开展暑期专项整治行动,加强校园周边网吧、书店、音像制品等市场专项检查。加大侵权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

  七、实施旅游形象推广工程

  25.提升“井冈正南是遂川”品牌形象。实施旅游宣传进客运站、进加油站、进主要路口、进星级饭店、进高速公路服务区等县内主要公共场所“五进”工程。加大线上新媒体营销力度,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抖音等新媒体优势,进行旅游形象宣传推广合作。加快推进智慧旅游平台项目合作。推动区域旅游合作。

  26.拓展重点旅游客源市场。积极拓展近处环游市场,扩大旅游惠民卡发行,开发、推出一批特色旅游产品和线路,通过发放优惠券,开通旅游专线、客运旅游班线等方式开展遂川人游遂川、吉安人游遂川活动。组织开展赴福州、厦门、长沙、苏杭等重点客源市场开展宣传推介活动。

  27.积极开展文化旅游节庆活动。围绕健康、文化、民俗、休闲等主题,以2021年中国红色旅游博览会为重点,策应省文旅厅“百年回望·潮游江西”、“全国学子乐游江西”等主题,组织开展“新春再出发—遂川美丽乡村游”等系列旅游节庆活动。组织开展文艺、非遗进景区活动,丰富景区业态。积极引导博物馆、文化馆等开发增加趣味性、体验性、参与性项目,吸引更多的中小学生前往开展研学旅游,刺激并拉动文化和旅游消费。

  八、实施文旅事业保障工程

  28.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强化常态化疫情防控。抓好旅游景区、剧院等演出场所、上网服务场所、娱乐场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乡镇综合文化站等文化和旅游领域疫情防控,严格落实文化和旅游场所按照最大承载量或核定人数75%的限流开放,采取预约、错峰、限流等多种方式严控接待规模。加强人员进出管理,科学设置进出通道,严格落实预约登记、佩戴口罩、测量体温、出示健康码、实名登记等制度。避免疫情通过文化和旅游活动传播扩散。

  29.高质量完成“十四五”规划编制和各项改革工作。编制出台《遂川县“十四五”文化事业与文旅产业发展专项规划》、《遂川县全域旅游总体规划》和《遂川县促进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奖励办法》。推进中央、省、市和县委部署各项改革任务按时保质完成。完成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工作。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加大文广新旅领域普法教育宣传力度。

30.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选人用人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复合型的文化和旅游干部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文化旅游从业人员培训。积极申报各类人才项目、人才工程。加快培养一批文化和旅游领域青年骨干。

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旅游局2021-04-24

 

 

台州市黄岩区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文章下载

台州市黄岩区促进文化旅游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市关于促进文旅融合发展的有关政策意见,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区文化旅游融合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安排、专款专用。

第三条专项资金使用基本原则:

1.充分体现我区文化旅游经济发展方针和产业政策;

2.必须符合我区文化旅游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开发建设总体规划;

3.致力于提升我区的旅游知名度和美誉度,增强旅游综合竞争力;

4.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并重;

5.统筹安排,相对集中,突出重点;

6.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文化旅游产业投资向多元化、社会化和资本化方向发展。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关于政策的适用对象。适用对象为在工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纳税关系在本区的(地接业务补助除外),合法经营,依法纳税,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文旅企业和本区文化旅游业相关单位。

第五条 本政策中涉及的各类补助,由区文广旅体局负责受理、审核并组织兑现。本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最高限额”原则。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

第三章 补助标准

第六条 扶持文旅业态发展

1.支持文旅项目开发。对旅游项目开发建设、旅游景区(点)基础设施建设和乡村旅游项目建设,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各乡镇街道编制旅游发展规划、专项规划或乡村旅游规划,经有关部门评审通过的,给予不超过规划费50%的补助。

2.扶持发展演艺产业。引导开发演艺产业,支持景区演艺品牌项目打造,经认定,常态化开展各类演艺活动,按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表演团体(民营)参加省级文艺作品展演获得金奖的给予一性补助5万元,获得银奖的3万,获得铜奖的2万(市级减半补助)。

3.打造产业融合基地。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学基地(营地)的,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新评定为浙江省红色旅游教育基地给予一性补助10万元。对创建国家级、省级旅游产业融合及标准化示范基地的文旅企业,当年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4.扶持发展文创产业。鼓励文创产品参与上级文旅主管部门组织的评选活动,对参加国家级旅游商品大赛,获得金奖、银奖、铜奖的文旅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省级减半奖励);获得市级特色旅游商品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奖励。对新评定为“浙宿好礼”的民宿给予一次性补助2万元,新评定为单项奖的民宿给予一次性补助1万元。

第七条 培育提升文体旅品牌

1.打造品牌饭店。新评为三星、四星、五星级宾馆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0万元、5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品牌旅游饭店的(包括绿色旅游饭店、特色文化主题饭店、品质饭店等)“金”字号品牌的可一次性补助15万元,“银”字号品牌的可一次性补助10万元,其它未分等级的品牌饭店一次性补助10万元。新评定为各类省级示范(标杆)单位的旅游饭店,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级减半奖励)。

2.提升等级民宿。对新评定为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5万元、7万元。对新评定为文化主题(非遗)民宿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旅行社品质提升补助。对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品质的旅行社,可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评定为全国百强、省百强的旅行社、市“十佳”旅行社可分别补助20万元、10万元、5万元。

4.旅游景区品质提升补助。对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可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30万元、20万元。

5.其它旅游品牌。以乡镇(街道)为申报单位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品牌,可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30万元、20万元、10万(以企业为申报单位的减半补助)。

第八条 加快市场开发拓展

1.鼓励拓展旅游市场。积极开拓疗休养、研学等客源市场,对在黄岩旅游以及住宿的,补助标准参照《台州市黄岩区旅行社地接业务补助办法》。

2.鼓励文旅企业加强宣传促销。对推荐参加国家、省、市、区组织的重大文旅宣传推介活动的区内文旅企业,参照公职人员差旅费标准对交通和住宿费进行补助,同一次活动中每家企业交通住宿补助金额不超过5000元,同一家企业每年度补助不超过1万元。

第九条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1.优秀人才补助。对旅游从业人员参加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比赛获得一等奖,可分别给予1万元、8000元、5000元;获得二等奖可分别给予5000元、3000元、2000元;获得三等奖,可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补助。获得优胜奖(或同类别奖项)或取得决赛资格的可给予每项1500元、1000元、500元补助。团体获奖按个人奖额与人数的乘积给予奖补(人数最多限5人)。通过在职学习取得旅游专业硕士研究生学历的,可在取得学历当年一次性补助2000元,通过在职学习取得旅游专业本科学历的,可在取得学历当年一次性补助1000元。经旅游主管部门批准同意参加浙江省旅游培训中心各类岗位培训,取得资格认证的,可给予培训费50%的补助。

2.鼓励加快导游人才队伍建设。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取得高级导游资格证书的,可在获证两年内一次性给予5000元补助。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取得中级导游资格证书的,可在获证两年内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通过导游资格考试取得外语(英语、日语、韩语等)语种(普通话除外)导游资格证书的,可在获证两年内一次性给予2000元补助。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金牌导游、优秀导游,分别给予一次性国家级2万元、1万元,省级1万元、5000元,市级5000元、3000元奖励。获得由旅游(乡村旅游)主管部门主办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旅游行业技能比赛前三名奖项的,分别给予一次性8000元、4000元、2000元奖励。

第十条 其他

1.旅游统计补助。对纳入省级旅游特色村、省级乡村旅游抽样村、非星级酒店的统计人员,根据统计数据填报任务,可给予每人每月100元的补助。

2.旅游节庆补助。对于列入“相约四方客、橘乡休闲游”主题旅游活动的具体项目,符合要求的,年终考核获得一等奖可补助10万元,二等奖可补助5万元,三等奖可补助3万元,基础奖可补助2万元。

3.“诗画浙江·百县千碗”补助。对成功创建“诗画浙江·百县千碗”省级旗舰店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示范店补助3万、体验店补助2万(市级减半补助)。

第四章 专项资金使用申请、审批和资金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 补助项目的申报由各旅游企业(单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对符合补助条件的项目,向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请,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文旅业态开发项目类:

1.专项资金申请报告,主要包括申请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基本情况,建设内容、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

2.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旅游宣传促销补助:

1.交通、住宿支付凭证;

2.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文旅品质提升补助:

1.省市级以上命名、表彰文件等证明资料复印件,地接节庆考核结果表彰文件;

2.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要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资金补助方案。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项目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严格按规定使用。对于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或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纪律的,取消项目单位三年内继续申请项目补助的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并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台州市黄岩区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黄旅〔2016〕35号)文件同时废止。

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1-12-06

 

 

靖边县文广局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靖边县文广局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意见

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党的十九大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繁荣兴盛农村文化,焕发乡风文明的重要举措,现就文广局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出如下意见。

一、传承发展提升农村优秀传统文化。

1、挖掘利用传统文化,改变靖边粗犷有余、精细不足的文化特质。

2、大力弘扬1942年毛泽东为时任靖边县委书记惠中权题写的“实事求是、不尚空谈”这一政治资源、文化资源,面向未来,构建当代乐观向上、求真务实、勇于创新、开放包容、追求卓越的先进文化,为靖边的发展提供精神动力、智力支持和人文环境。

3、扎实推进“三下乡”“书香靖边”“书法之乡”“送电影进村”等活动,提升基本文化修养。兴办一批具有靖边特色和文化节庆活动,传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学校以及行政村(社区)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读书竞赛、民歌舞蹈、摄影、书画及各类民间文化活动,丰富全民文化生活。

4、增强文化的教化功能和人文关怀,调处和化解好各种利益冲突和社会矛盾,培育公民健康向上的社会心理。抓住创建陕北文化生态靖边保护实验区的机遇,做好陕北靖边信天游、陕北靖边大秧歌、陕北靖边说书、陕北靖边唢呐、陕北靖边剪纸、靖边跑驴等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工。

5、大力推动文化艺术创作,推出一批反映陕北历史文化底蕴的文化精品力作。支持和发挥民间组织对文化遗产的挖掘、保护和传承,建设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增强乡村文化认同感和归属感。

二、加强农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1、建好管好用好一个农家书屋。不断巩固提升已建成的村农家书屋,每个村级农家书屋配备图书不少于2000册,报刊20—30种,电子音像出版物不少于100张,定期补充更新图书、报刊,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要有专职农家书屋管理员,坚持每天定时开放。

2、建好管好用好一个村广播室。按照广播电视村村通要求,每个村建好一个村广播室,要配备必要的扩音设施和一定数量的大喇叭,实施调频广播入户工程,坚持每天播放时间不低于半小时,要有插入记录,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公共文化设施网络城区“十分钟文化圈”、农村“十里地服务圈”,统筹无线、卫星、有线广播电视协调建设,加快广播电视数字传输覆盖网建设,实现广播电视全覆盖;

3、建设一个村文化活动室和文化活动广场。整合村级现有公共设施,统筹建设集理论宣讲、科技普及、普法教育、体育健身、电影放映、文化娱乐等多功能于一体的活动室,配套建设群众文化活动广场,有文化、体育、灯光、音响等设施。

4、有一支乡贤文化骨干队伍。要组织当地政治强、威望高、有经验、有能力的老党员、老干部、老模范、道德模范、各类“好人”、老退伍复转军人、老教师等,建设新时期的乡贤文化。挖掘整理历代名贤积累下来的思想观念、文化传统、文史典籍,培育富于地方特色和时代精神的乡贤文化。培育一批乡土文化能人、培养一批文化特色户、文化大院,充分挖掘民间文化资源,开发具有民族传统和地域特色的剪纸、说书、秧歌、花灯、跑驴等民间艺术和民俗表演项目,利用传统节日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活跃农村文化生活。

三、开展移风易俗行动。

1、大力开展移风易俗活动。根据《关于在全县农村深入开展移风易俗活动的通知》精神,在全社会开展以“提倡婚事新办,反对高额彩礼;提倡勤俭节约,反对大操大办;提倡崇尚科学,反对邪教迷信;提倡健康娱乐,反对涉黄赌毒;提倡邻里友善,反对拉帮结派”为主要内容的“五提倡五反对”活动。印制倡议书在县内各媒体持续滚动刊播,在所有贫困村人员密集地长期张贴。各镇(便民服务中心)、街道、新桥农场要指导各村进一步健全完善村规民约和红白理事会、村民议事会、道德评议会、禁毒禁赌会等“一约四会”,引导群众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监督、自我提升,切实让群众准确辨别并主动破除陈规陋习。

2、大力开展民风建设“十个一”活动。贯彻落实好《靖边县以“美丽乡村·文明家园”建设为载体大力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农村的实施方案》,结合全县“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建好管好用好农家书屋、建好管好用好村广播室、建设一个村文化活动室和文化活动广场、有乡村文明一条街、有善行义举榜、有乡贤文化骨干队伍、有一个道德讲堂、有一整套乡规民约、每年评选表彰一次“十星级文明户”、每年评选表彰一批好公婆、好儿媳、好家庭。特别是要针对村情实际,坚持群众认可,突出可行管用,每个贫困村都要制定一套村规民约,做到“一村一约”,并在全村醒目位置张贴进行宣传,力争家喻户晓。

3、大力开展“送文明、下基层”活动。组织文艺工作者赴基层采风,创作一批小说、散文、诗歌、书法、绘画、摄影、小戏、小品、相声、快板等文艺作品,生动反映我县在打赢脱贫攻坚战中涌现的先进人物、精彩故事和典型经验,结集成册、排演成戏,适时在贫困村镇进行文艺演出活动,引导群众自觉践行核心价值观,做有道德、有品行、自觉脱贫奔小康的人。

靖边县文广局2020-05-03

 

 

青田县提振旅游消费市场信心的十项举措实施细则 文章下载

青田县提振旅游消费市场信心的十项举措实施细则

为全面落实《关于提振旅游消费市场信心的十项举措》(以下简称措施),特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调整景区门票价格

即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青田县内国有景区(石门洞景区、千丝岩景区)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游客免费开放;2020年7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青田县内国有景区(石门洞景区、千丝岩景区)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游客门票减半,其中石门洞景区门票:石门飞瀑25元/人、伯温怀古10元/人、联票30元/人;千丝岩景区门票:10元/人。县内旅行社组团10人及以上,购买国有景区团队门票,石门洞景区15元/人(不含伯温怀古景点),千丝岩景区5元/人。

二、免收部分人员门票

青田县内所有A级景区面向全国(含港澳台地区)所有医护人员、人民警察免门票入园,医护人员凭身份证和医师资格证或护士资格证、人民警察凭警官证入园。医护人员和人民警察也可凭户口本或相关证明携带直系亲属免门票入园。

三、加大旅游地接补助

1.奖励标准:

(1)鼓励旅行社组团输送外地游客到青田旅游。①凡组织游客到青田县石门洞、石雕文化旅游区等购票景区旅游,年接待量1000-5000人的,每人奖励5元;5001-10000人部分,每人奖励10元;10000人次以上部分,每人奖励15元;②年接待在青田过夜的外地游客量达到500人的,每人每夜奖励10元额外再给予住宿发票金额5%的奖励。③单家旅行社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④5.19中国旅游日期间招徕到青田旅游的,相关地接人数均可列入2020年度奖励人次范畴。

2.奖励原则:

(1)奖励面向县内、外旅行社,但不含分社和门市部。

(2)10人(含10人)以上方可视为团队。

(3)游览经旅游部门认定的,需购买门票的景区(点)。

(4)同一团队购买多个景区(点)门票,以购买门票多的景区(点)人数计算。5.19中国旅游日期间招徕到青田旅游的人数列入统计范畴。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青田县旅游业发展奖励申报表》(附件一);《年度地接或送团奖励审核清单》(附件二、三);印章清晰的团队确认单、住宿发票、门票发票复印件及景区出具的人数核实证明材料(特殊团队)等;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团队台账(印章清晰的团队确认单、地接导游带团日记,团队结算单、游客意见调查表,住宿发票、景区门票发票等)原件备查。

四、补助“两城”交通费用

凡县内旅行社组织旅游团队同时到侨乡进口商品城、侨乡农品城参观购物的,给予旅行社按团队每人次20元的交通补助,团队人数由青田侨乡进口商品城集团有限公司和青田县侨乡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统计审核和上报。

五、推行旅游消费补助

对于平湖、嵊州、梅山、金山山海协作结对单位和省扶贫结对单位、东西部扶贫对口协作单位,以及丽水市直部门、丽水各县(市、区)(本县除外)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职干部职工(组织团队形式)来青开展疗休养活动并在青田过夜的,赠予每人价值100元的农产品礼包。对来青旅游并在青田过两夜及以上的普通旅游团队,赠予每人价值50元的农产品礼包。由青田县总工会、县农发公司负责实施。

六、奖补星级旅游企业

对县内星级旅行社实施梯级奖补,根据2020年接待游客量情况,对接待游客量前三位的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的资金补助。

七、提高旅游营销补助

1.奖励标准:

鼓励旅游企业自主开展旅游营销活动、会议,旅游营销活动、会议需提前向主管部门做预申报,填写备案表。活动结束后凭发票、台账资料等向主管部门申请补助,补助范围为参加组团或自行赴外推介青田接待业务活动展位布置、交通、住宿费用,补助标准为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的60%,单个旅游企业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2.奖励原则:

(1)奖励面向县内旅游企业;

(2)报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3)交通、住宿发票开票时间需在活动时间内并具备连续性。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1)旅游企业自主营销活动报备表(附件4);

(2)旅游企业自主营销活动补助申请表(附件5);

(3)旅游企业自主营销活动现场台账资料(方案、活动照片等);

(4)活动支出明细及发票凭证(交通、住宿发票开票时间需在活动时间内并具备连续性);

(5)旅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八、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1.奖励标准:

鼓励旅游企业自主开展业务培训、外出参加业务培训,在预申报审核的基础上,给予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60%的补助,单个旅游企业全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本地旅行社的旅游从业人员在2020年度取得国家导游资格证的,一次性给予补助2000元/人,单个旅行社最高补助不超过3万元。

2.奖励原则:

(1)奖励面向县内旅游企业;

(2)报旅游主管部门同意并备案;

(3)培训费、交通费、住宿费发票开票时间需在活动时间内并具备连续性。

(4)培训活动支出明细及发票凭证(交通、住宿发票开票时间需在活动时间内并具备连续性);

(5)旅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3.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旅游企业自主开展业务培训、外出参加业务培训活动:

(1)旅游企业培训活动报备表(附件6);

(2)旅游企业培训活动补助申请表(附件7);

(3)旅游企业培训活动台账资料(方案、人员名单、培训活动照片、学员结业证书等证明材料);

(4)培训活动支出明细及发票凭证(交通、住宿发票开票时间需在活动时间内并具备连续性);

(5)旅游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旅行社的旅游从业人员获国家导游资格证补助:

(1)旅游从业人员国家导游资格奖励补助申请表;

(2)奖励人员国家导游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导游人员在青田县内的从业证明(就业合同)。

九、加强文旅资源融合

整合国有文化旅游资源无偿支持旅游企业,推进旅游文创产品、非遗项目等资源联姻旅游企业,加快推动文旅融合,丰富旅游消费内容。

十、鼓励商家折扣促销

倡导侨乡进口商品城商家、农家乐(民宿)业主给予消费者至少八折的优惠(特价商品或特殊活动期间除外)。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中央、省、市、县出台相关支持政策与本措施重复的,可从高选择,但不重复享受。

本实施细则由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青田县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青田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2020-06-30

 

 

贺兰县文广局关于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贺兰县文广局关于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

为充分发挥普法依法治理职能作用,更好地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主题实践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贺党依法办发〔2019〕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贺兰县文广局关于开展“服务大局普法行”主题实践活动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七五”普法深入开展,按照县委、政府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宣传活动安排部署,在全县组织开展一次“服务大局普法行”活动,皆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建设法治贺兰的良好氛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法治环境,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奠定坚实的法治氛围基础。

二、活动时间

活动从2019年9月开始至12月底结束

三、主要任务

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面向全社会大力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大力宣传宪法和党内法规,大力宣传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深入开展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制化水平,形成办事依法、解决问题靠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一)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大力开展宣传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宣传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成就。将全面依法治国内容纳入局属各单位学习计划,通过电子屏、网站、微博等媒介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尤其要做好宪法法律的宣传。

责任科室:综合办公室、文化馆、图书馆

(二)以“维护宪法权威、礼赞我的祖国”为主题,在局属各单位开展“我与宪法”优秀微视频征集展播活动,局属各单位、科室至少提供两个以上微视频,综合办公室对优秀作品进行评选,上报法治办。

责任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三)组织开展第16届全国法治动漫微视频作品征集展示活动,在局属各单位组织开展法治动漫微视频作品征集展示活动,局属各单位、科室至少提供一个动漫微视频,综合办公室将优秀作品报法治办。

责任科室:局属各单位、各科室

(四)坚持集中宣传和日常普法相结合,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期间,利用悬挂标语、张贴宣传海报、资料发放等方式,大力宣传文化旅游行业法律法规及扫黑除恶专线斗争,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宣传效果。

责任科室:综合办公室、公共服务和非遗办、旅游产业办、文化市场

(五)深入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结合“法律十进”,扎实做好宪法晨读、宪法知识讲座等“12·4”宪法宣传周集中宣传活动。图书馆要结合图书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农家书屋、图书室等场所,大力开展《图书馆法》等法律法规宣传活动;文化馆要加大法制宣传文艺节目的创作力度,结合送戏下乡、乡村文艺巡演等群众文化活动,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文艺节目进校园、进乡村、进社区等演出;公共服务和非遗、旅游产业、文化市场等科室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大力开展《文物保护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城乡居民的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责任科室:公共服务和非遗办、图书馆、文化馆、旅游产业办、文化市场

(六)推进“法治扶贫”。继续开展“宪法进万家”活动,发挥新时代农民实践中心作用,通过开展扶贫法律讲座,法律顾问进村居等活动不断提高移民群众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围绕服务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扫黑除恶和基层社会治理,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深入推进“加大普法力度 助力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结合“三下乡”、“新时代农民(市民)讲习所”、“文化惠民 美丽乡村”文化大集及各类宣传节点,深入开展农村主题发展宣传教育活动,实施精准普法惠民工程,推进乡村治理法制化。

责任科室:公共服务和非遗办、图书馆、文化馆

(七)对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法律政策意见和典型案例进行大力宣传。加强与主流媒体的沟通和对接,扎实开展专项斗争的进社区(村镇)入户宣传活动,切实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率。

责任科室:文化市场

(八)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颁布实施为契机,结合招商引资工作,开展有关外商投资政策、法律的相关法治宣传。

责任科室:旅游产业办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服务大局普法行”主题实践活动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坚定不移地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坚持守正创新开拓奋进,以实际行动做到“两个维护”,为庆礼新中国成立70周年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全面做好总结。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实际,积极主动为大局服务,因地制宜组织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并对行之有效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总结上升为制度,并及时上报活动进展情况,报送内容要有图片、数据及典型经验的总结。

(三)全面落实普法责任制。充分运用“报、网、端、微、屏”等媒体平台,把服务大局普法宣传有机融入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宣传活动总体安排。局属各单位、各科室要开展普法宣传,充分报道各科室开展活动情况和社会效果,努力营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浓厚社会氛围。

(四)切实增强活动实效。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形式主义突出问题为基层减负的通知》,从实际出发,创新宣传形式,注重宣传实效,加强以案普法,加强新媒体新技术的运用,做到宣传内容为群众所需、宣传方式为群众所喜、宣传成效为群众所赞。

贺兰县文化旅游广电局2019-10-12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修订稿) 文章下载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规范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资助项目的数量和金额受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年度规模限制。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予以安排资助:

  (一)按照国家、省、市联合惩戒相关制度,申报主体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联合惩戒对象,且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相关黑名单、严重违法失信主体等名单范围内的。

  (二)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三)其他不应给予资助的情形。

  第二章 操作规程

  一、原创文化产业项目研发投入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对原创的动漫、舞台演出剧、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项目,给予项目研发投入的5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项目内容属于动漫、舞台演出剧(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等)、文化遗产开发、文化软件、高端文化设备、高端印刷、新媒体和文化信息服务等文化产业重点领域。

  (2)项目自主创新,且拥有或已申请原创知识产权。

  (3)项目已于当年度或上年度在我区完成。

  (三)资助标准和范围

  1.资助标准:每个项目给予项目实际研发创作投入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资助项目不超过1个。

  2.资助范围:申请单位实施项目研发用于购买仪器设备(项目期内折旧费用)与技术费用、主要研发人员费用、申请认定知识产权和标准化认证费用。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资助申请书》原件。

  2.项目的原创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3.项目立项证明材料(项目立项报告、项目可行性报告、会议纪要等)。

  4.原创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播出、发行、商业演出的相关许可证、合同等证明文件。

  5.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6.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7.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经审核的统计年报)。

  8.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9.费用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原创文化产业作品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支持原创研发投入”:

  1.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人民币2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在我区登记注册的动漫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广东省申请立项并投资制作的动漫作品。

  (2)在我区原创的舞台剧(包括歌剧、舞剧、话剧、音乐剧等)。

  (三)奖励标准

  1.动漫作品在央视、上星卫视、省级少儿频道(含动画频道)黄金时段(17:00-21:00)播出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2.具有文化行政部门颁发的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文化单位,其原创舞台剧进行商业演出,境内商业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经评审后给予20万元的奖励;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经评审后每场给予人民币2万元、总额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3.以第二出品人资格申请的原创动漫作品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4.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同一作品只由同一主体享受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原创动漫产品、舞台演出剧的播出、商业演出的相关许可证、合同、播出时段等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三、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认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经国家、省(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运营单位。

  2.申请奖励的园区(基地)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认定的宝安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

  (三)奖励标准

  1.获得国家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300万元的奖励。

  2.获得广东省、深圳市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给予园区(基地)运营单位200万元的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四、文化产业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对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产业单位给予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

  (1)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企业注册地及经营地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所在地。

  2.申请补贴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驻的文化产业园区(基地)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

  (2)入驻文化产业园区(基地)一年以上。

  (3)园区投资商和运营管理商、上一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地方财力贡献为零的入驻企业不属补贴对象。

  (三)补贴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企业,给予单个入驻企业三年以内、最高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20元且不超过实际缴纳租金的房租补贴。

  2.房租补贴采用事后报销制,在入驻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补贴。

  3.同一企业最多享受3次年度房租补贴。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原件。

  2.国家、省、市、区文化产业主管部门认定为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文件或证书。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6.区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复印件(租赁登记地址需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

  7.申请期内已支付租金的付款凭证(发票、银行单据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五、大型书城运营补贴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推进产业载体建设”:

  对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大型书城给予三年以内、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自营主营业务补贴。

  (二)补贴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持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以从事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为主营业务的大型书城。

  2.申请资助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营业面积5000㎡以上。

  (2)上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

  (三)补贴标准和范围

  1.补贴标准:对我区大型书城,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每年不超过100万元的运营补贴。同一书城最多享受3年运营补贴。

  2.补贴范围:大型书城开展自营主营业务(专指图书、期刊等出版物销售)的经营场所。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补贴申请书》原件。

  2.大型书城开办批文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大型书城开展自营主营业务场所面积的证明材料(自营场所平面图、出版物销售记录等)。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六、规模以上文化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达到规模以上文化企业是指纳入宝安区统计数据库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企业纳入日期从2018年1月1日起算。

  (三)奖励标准

  对达到规模以上的文化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达到规模以上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经审核的统计年报)。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七、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规模以上文化企业。

  2.申请奖励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以上。

  (2)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奖励标准

  1.对文化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突破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同一企业最多享受3次优质文化企业成长奖励,后续申报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需超过上一次成长奖励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主营业务收入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财务审计报告。

  5.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经审核的统计年报)。

  6.自主知识产权证明材料(专利证书、获奖证书等)。

  7.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新引进重点文化企业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培育优质企业”:

  对新引进的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的文化企业,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对新引进的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的文化企业,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企业。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

  (2)总部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满一年。

  (三)奖励标准

  1.对入选“国家文化企业30强”或“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目录”,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500万元的落户奖励。

  2.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深圳市文化出口企业10强”认定,其总部迁入宝安的,给予200万元的落户奖励。

  3.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申请书》原件。

  2.企业获得认定的证明文件。

  3.企业总部迁入宝安情况报告及证明材料(注册地、纳税地变更证明等)。

  4.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6.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九、文博会相关文化产业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

  2.申请奖励的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文博会宝安区分会场、配套文化活动。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市认定的文博会分会场,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2.对经认定的文博会期间宝安区配套文化活动,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奖励申请书》原件。

  2.承办活动的证明文件(活动认定文件、会议纪要等)。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创意设计重大活动奖励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支持举办重大活动”:

  支持举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二)奖励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2.申请奖励的企业应符合以下条件:

  承办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全区文化产业发展具有显著推动作用的重大文化产业活动。

  (三)奖励标准和奖励范围

  1.奖励标准:根据区文化产业活动评估及奖励的有关规定,经评估后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且不超过项目投入总额50%的奖励,另有规定除外。

  2.奖励范围:劳务费、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资料费、印刷费、差旅费、运输费、媒体宣传费、布展费、策划设计费、舞美制作费、音像制作费等。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活动奖励申请书》原件。

  2.举办活动的证明文件(承办活动批准文件、会议纪要等)。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6.举办活动的费用开支汇总表及相关发票、付款凭证、合同等复印件。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十一、文化产业资金配套奖励(资助)操作规程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六条“文化产业资金配套资助”: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资助条件

  1.基本条件:在我区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或经国家、省、市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奖励、扶持、认定的单位。

  2.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专指获得政府表彰、认定或专业认证而获得奖励的项目);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扶持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

  (三)资助标准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的项目,按照项目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按照项目获得扶持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配套资助。此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文化产业发展资金项目奖励(资助)申请书》原件。

  2.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资金奖励、资助的证明文件(资金下达文件、会议纪要等)和收款凭证。

  3.已按时提交年度报告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

  5.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及申请日近三个月的纳税证明。

  以上材料用标准A4纸双面打印并按顺序装订成册,要有目录和页码,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相关证件验原件存复印件。

  (五)审批程序

  1.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2.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核查,根据需要,组织对申请项目进行现场考察、费用审计和专家评审,需要评审的项目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委托专业机构或聘请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项目审核。

  3.由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就拟资助项目在深圳市公共信用网查询并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4.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在核查意见的基础上对项目进行筛查,核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项目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在“宝安政府在线”、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网站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5.公示有异议的,项目暂缓,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取消项目资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定。

  6.资助项目按规定程序核定后,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三章 监督与检查

  一、资金申报单位须按照资金申报相关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保证所提交材料及数据的真实性;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严肃财经纪律,确保资助资金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规范性。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等行为的,依法追回所得资助并列入企业诚信黑名单,按相关法规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文化产业资金的资助对象如在项目上会核定后,被发现于项目核定前发生不予资助情形的,应不予资助;相关资助已拨付到账的,应予以退回。

  三、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师法》和《深圳经济特区注册会计师条例》等有关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罚。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四、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不再聘请为本办法资助项目的评审、评价、鉴证专家;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本操作规程涉及的有关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一、本办法的扶持政策为事后扶持,扶持对象为在宝安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从事文化产业(属于统计部门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开发、生产经营和中介活动的单位,另有规定除外。

  二、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宝安区其他同类扶持政策的,不得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资金扶持政策。同一主体同一事项符合多个奖励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已获较低奖励,符合较高奖励条件的,只奖励差额部分。

  三、本办法对申报单位的总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上年度纳税总额,奖励类和房租补贴条款除外。

四、本办法自2021年7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9月16日,由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原《宝安区关于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操作规程》(深宝文规〔2019〕1号)同时废止。

深圳市宝安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2-09-17

 

 

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办理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 文章下载

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办理自治县第十五届人大五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工作方案

2020年,我局接到人大代表建议意见17件。根据2020年5月13日自治县人民政府召开的自治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代表建议工作部署会,为依法行政,更好地接受人大监督,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此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会议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习总书记重要讲话,按照县政府交办要求,在深入调研并与人大代表充分协商沟通的基础上,结合建议内容,集体研究,认真做出答复,在规定时间内按质、按量、按时完成答复和落实工作,全力推进我县文化和旅游经济的稳健发展。

二、时间安排

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关于人大代表建议的办理工作从2020年5月13日开始。5月13日—5月18日制定工作方案,传阅人大代表建议,召开会议传达部署,分解任务,落实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股室。同时加强与自治县政府办、督查室、人大办的工作联系。办理容易的建议在2020年8月8日前办理完毕,办理难度较大的建议最迟不得超过2020年11月8日,无法办理的建议要出具说明。

1.承办股室做好走访人大代表工作,共同就建议进行探讨,共同商讨完善答复内容。

2.承办股室要按照时间要求提前草拟初步答复函交到办公室,由办公室按照行文要求做好答复函并及时将答复表、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寄出给人大代表。

3.办公室要跟踪两个表的回复情况,与代表、自治县人民政府督查室沟通,确保回复件及时报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委、人民政府督查室、代表所在乡镇的乡镇人大办公室。

4.承办股室要做好答复后跟踪回访工作,向人大代表适时反馈承办进展情况,共同促进建议落实。

三、组织领导和措施

1.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调整充实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黄燕飞局长任组长,梁 高、黄 静、罗 平、陆鹏伊、韦文颂为副组长,各股室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在局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

2.高度重视,认真负责。各承办股室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对待办理工作,要把办理工作做为一项政治任务来完成。局主要领导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具体抓。要定期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调处办理工作的各种问题。办公室加强承办过程的跟踪督查。

3.强化措施,相互配合。办理工作要与年度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时,各股室要相互协调,形成工作合力,保质、保量、保时完成任务,让人民满意,让代表满意。

巴马瑶族自治县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2020-05-18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文章下载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旅游产业扶持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撬动作用,建立健全促进江门市全域旅游发展的激励机制,着力培育和壮大文化旅游市场主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产业用地政策实施工作指引(2019年版)>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1号)、《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19〕10号),结合江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扶持资金是指由市、县财政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全域旅游发展的专项资金。扶持资金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总体实行市本级与所在市(区)共同承担,具体资金扶持办法按照扶持项目分类分档进行(分担比例详见附表)。

  本办法扶持对象为自2019年以来,在我市丰富旅游业态、扩大旅游知名度、提升旅游品质等方面做出贡献,符合本办法规定扶持情形的企业、组织。

  第三条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的主要目的是培育发展优质旅游项目,优化我市旅游业发展环境,健全优质旅游产品体系,完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提升旅游公共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建设国际特色旅游目的地。

  第四条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及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第五条重大文化旅游体育项目在国土空间规划、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资金扶持上给予大力支持。

  (一)对符合我市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重大文化旅游体育项目,特别是列入国家、省、市重点项目库的文化旅游体育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及时报批、及时供地。重大文化旅游项目的招商及建设、大型文化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所需扶持资金,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请江门市人民政府研究。

  (二)对充分利用山水林田湖等自然风景资源、开发乡村旅游等旅游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可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按地块独立供地。鼓励各市(区)以“点状”供地模式支持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项目发展,推动全域旅游发展,提升旅游发展质量和效益。

  (三)在不改变用地主体、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经相关部门安全验收后,利用历史建筑、旧厂房、仓库等存量房产、土地,或生产装备、设施发展文化旅游体育产业,可执行在5年内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第六条鼓励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对成功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资金扶持,用于支持地方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七条推进旅游品牌建设:

  (一)对获得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二)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对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通过当年评定性复核的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四)对中国饭店业最具规模的30家饭店管理公司(集团)(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或全球酒店集团100强(酒店业权威杂志《HOTELS》公布的年度排名为准)的国际知名品牌酒店管理集团投资新建且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旅游饭店,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旅游企业引进全球酒店集团10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含3年),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引进中国饭店业集团30强著名饭店集团品牌或委托其管理期限在3年以上的,给予 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以签订委托合同并入驻管理为准) 。

  (五)对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已获得全国“百强旅行社”、广东省“百强旅行社”称号的企业,连续荣获该称号的,每次分别给予2万元、1万元的扶持。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称号的旅行社,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八条 鼓励发展乡村旅游:

  (一)鼓励各地依托特色农产品、田园风光、乡村景观等,打造旅游特色村。对获得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称号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二)鼓励创新活化乡村非物质文化遗产转化为旅游表演项目,并对游客开放。项目有固定表演时间、地点,每月表演场次不少于4次。各市(区)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每个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三)对获得由国务院其他部委单位牵头,与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联合评定的乡村文化旅游体育等方面荣誉称号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给予获得荣誉的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九条鼓励建设旅游集散中心。对新建成营运并达到《城市旅游集散中心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1381-2015)》一级、二级、三级城市旅游集散中心标准的旅游集散中心,分别给予建设单位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条鼓励建设旅游驿站。对新建营运并被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旅游驿站,给予建设单位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鼓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转化为文化旅游产品。积极培育一批非遗活化文创企业,对非遗活化项目开展一年以上,具有一定市场规模和发展前景,给予非遗活化文创企业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二条 对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全国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或省旅游行业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比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同时获得国家和广东省称号的文化旅游商品或旅游纪念品,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进行扶持。

  第十三条 大力推动侨乡民宿发展

  (一)打造环历史文化游径民宿风光带。重点推进海上丝绸之路文化游径、侨乡世界文化遗产游径等历史文化游径的民宿发展。对纳入全市历史文化游径规划节点,新建成并对外经营的民宿,且经市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特色民宿,按照每间(套)客房给予2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同一地点、同一投资经营主体只能按照一个整体申报,扶持客房数不超过14间。

  (二)积极打造民宿精品集聚区。鼓励在风景区周边、古驿道沿线、乡村旅游点发展民宿集聚。利用当地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和文化村落等吸引民宿经营企业数达5家以上(含5家,其中至少2家民宿为2019年1月1日后投资开发建设)、客房总数超过50间,初具民宿经营规模集聚效应的自然村,给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该扶持资金须用于民宿集聚区内旅游道路、旅游厕所、旅游交通标识、文化旅游景点标识牌、旅游服务技能培训等方面。

  第十四条 鼓励创建精品民宿。新获得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1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五条 鼓励发展旅游新业态项目。对符合国家、省、市旅游产业特色发展方向,并在我市属于新兴项目、创新项目或引导性项目,包括影视拍摄基地、文化旅游创意园区、工业旅游项目、体育旅游项目、研学旅游项目、旅游创客基地、自驾车房车营地等特色旅游项目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竞争性分配方案和扶持名额,每个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六条 鼓励创建“旅游+”和“+旅游”示范单位。对获得由旅游主管部门组织与其他政府管理部门共同评定的国家级、省级 “旅游+”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对获得由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组织与旅游主管部门共同评定的国家级、省级 “+旅游”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七条 大力发展红色旅游。依托红色文化资源,对创建获得以红色旅游为主题的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给予创建主体4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与第七条不重复扶持)。获得国家级、省级红色经典景区或红色旅游示范单位称号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本条与上一条不重复扶持)。

  第十八条 大力发展智慧旅游。鼓励数字智能化技术在旅游体验、旅游产业发展和旅游企业管理方面应用的文旅产品、项目,包括手机智能终端(APP)、智能导游服务、智能化管理等“智慧旅游”应用系统等,按社会投资方实际投入智慧旅游金额的20%给予扶持,每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第十九条 鼓励本市旅游企业开展城市旅游宣传推广。对本市旅游企业到省内(江门除外)、省外和港澳台地区以江门旅游大品牌下开展广播电视、平面媒体、网络媒体等宣传推介江门旅游产品、线路,且提前在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旅游企业广告费支出10万元以上的项目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每个旅游企业全年扶持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条鼓励人才培养。对获得国家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各项专业或技能比赛前三名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10000元、5000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由所在单位按50%将扶持资金支付给获奖选手;对获得省旅游主管部门(或旅游协会)主办的文化旅游专业或技能比赛前三名选手所在的单位,分别给予3000元、2000元、1000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由所在单位按50%将扶持资金支付给获奖选手。

  第二十一条 同一单位不同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除本办法明确规定不重复扶持的项目外,可叠加执行。同一项目符合本政策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的,可执行最高额,但不重复享受。已享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以后年度再获评较高级别称号的,可按较高级别的扶持标准补足差额。

  第二十二条 资金申请和拨付。

  (一)申请受理

  符合本办法扶持条件的申报单位,以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每年所发布申报指南(或申报通知)为准,向当地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上一年度项目扶持申请。旅游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单位提交资金申请材料时,可要求申报单位签署提交材料真实承诺书。申报单位提交资料不齐全的,旅游主管部门应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补齐,否则视为主动放弃本次申请。

  当地旅游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对申报项目名单予以公示,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后,旅游主管部门向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公示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旅游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同时需提供明确的异议理由和相关的证据材料,否则视为异议不成立。被提出异议的申报单位,有权对异议进行申辩或发表意见。旅游主管部门对提出的异议进行复核。

  (二)拨付

  属各市(区)全额负担的,由各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当地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支付申请,并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属市本级和市(区)两级按比例负担,或市本级全额负担的,由各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上报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审核后,报江门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支付申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申报单位应保证其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对骗取、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由各级旅游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全域旅游扶持资金绩效考评,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全域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本扶持办法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附表:江门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项目和分担比例表

  江门市促进全域旅游发展扶持资金项目和分担比例表

江门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0-01-20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扶持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扶持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佛山“文化导向型”城市建设,鼓励和扶持我市群众文艺团体的建设和发展,繁荣群众文艺活动,改善市民精神文化生活,向社会提供更丰富更优质的文化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扶持资金来源为市财政拨款,由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以下简称“市文广旅体局”)提出下一年度经费预算,对我市范围内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给予扶持。

  第三条 专项扶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择优支持、专款专用”的管理模式,并接受财政、审计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扶持对象

  第四条 本办法所扶持的对象,是指在我市各级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包括各类舞台表演艺术(含音乐、舞蹈、戏剧、曲艺等)团体在内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

  第五条 本办法所认定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须同时符合以下三项条件:

  (一)成立一年以上,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常年坚持创作、排练和演出,三年内无年检不合格和无重大违法记录。

  (二)在我市群众文化活动中较好地发挥了骨干带头作用,并且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积极参与我市举办的各类重大文化活动及公益演出,并能出色完成任务。

  2.在国内(由省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主办的活动;企业冠名的非常设性活动不在此列)外(由国外政府部门认定的赛事和项目,同时必须由我国文化部或教育部或中国文联认定)重大文艺赛事中获得较高奖项,为我市文化建设赢得荣誉。

  3.积极挖掘地域特色演艺资源,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传统,在市内外产生一定影响,具有较高知名度。

  (三)创作和演出的剧(节)目内容健康向上,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在社会上发挥了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

  第三章 扶持方式

  第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代表我市参与省级以上重大演出和对外文化交流演出,以及在我市参加文化下乡和文艺巡演、汇演等活动。

  第七条 对代表我市文艺创作水平的剧(节)目,纳入重点创作演出项目予以重点扶持。

  第八条 鼓励政府公共文化服务机构支持骨干群众文艺团体加强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九条 对符合本办法评审认定条件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给予一定的经费扶持。扶持经费应用于团体对作品的创作、排练和演出活动。

  第十条 经费扶持标准:

  (一)能代表我市某一艺术门类的水准,并在我市文化艺术活动中发挥重要作用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给予办团资助1-3万元。其中,20人以下团体资助1万元,20-40人团体资助1-2万元,40人以上团体资助2-3万元。

  (二)骨干群众文艺团体的重点创作演出项目,视其艺术价值以及对我市文化艺术的促进作用,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给予项目资助5-20万元。其中,举办或参加市级重大演出,资助5-10万元;举办或参加省级重大演出,资助10-15万元;举办或参加国家级重大演出,资助15-20万元。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一条 市文广旅体局于每年3月下旬,集中受理扶持申请。

  第十二条 凡申报扶持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需填报《佛山市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扶持申请表》(详见附表一、附表二),并按要求提供资质证明、情况简介、演出原始凭证、项目书面申请等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市直骨干群众文艺团体可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直接向市文广旅体局提交扶持申请。

  区及以下骨干群众文艺团体的扶持申请,由所在区文化体育局(文体旅游局)加具拟同意意见后,再向市文广旅体局提交。

  申报材料提交地址: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公共服务科,地址: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世纪莲体育中心18号门,邮编:528000。

  第十四条 市文广旅体局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材料进行核查,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受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再进行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的,由市文广旅体局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须在被告知以后5个工作日内补正全部材料,再一次性提交市文广旅体局进行受理。超期重新受理。

  第十五条 市文广旅体局成立佛山市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扶持项目评审委员会,每次随机抽取专家,对申报的团体、项目以及资助金额进行评审。申请资助的团体须通过评审,方可获得当年的扶持资格。

  第十六条 每个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每年最多获得一次资助且不得连续两年申报办团资助。

  第十七条 市文广旅体局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根据公示反馈情况,作出扶持决定。

  社会各界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必须由个人署名或加盖单位公章,以书面方式向市文广旅体局提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以匿名方式或没有提供相关证据的异议,不予受理。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和区文化行政部门应对管辖区域范围申报主体提供的各项申报材料进行认真核查,保证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即取消本年度及三年内的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九条 获得扶持资助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须与市文广旅体局签订责任书,保证所获资助完全用于被扶持的内容。

  第二十条 获得办团资助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须在当年12月30日前,获得项目资助的团体须在项目结束后10日内,将资金使用情况、绩效报告、相关图文资料报告市文广旅体局。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文广旅体局暂停专项补贴资金的安排及拨付,停止核批申请团体的其他补贴项目申请,收回已拨经费,取消该团体三年内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处分:

  (一)虚假申报,骗取专项资金的;

  (二)截留、挤占、挪用以及非法侵占专项资金的;

  (三)擅自变更专项资金用途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资助资金总额原则上不得突破市财政当年安排的骨干群众文艺团体扶持专项资金额度,特殊情况可在下一年度安排列支。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文广旅体局负责解释,自2016年3月10日发布施行,于2021年3月23日重新发布,有效期3年。

佛山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1-03-23

 

 

博罗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文章下载

博罗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8﹞27号)等有关政策,全面提升博罗文旅综合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广东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旅游行业标准,对促进旅游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更好地推动我县文旅产业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标准

  (一)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3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二)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或生态旅游度假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8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三)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中国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四)评定为国家甲级、乙级、丙级民宿称号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五)评定为广东省旅游风情小镇、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评定为广东省文化和旅游特色村、广东省乡村旅游重点村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评定为5C、4C、3C级自驾车旅居车营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七)评定为国家工业旅游示范基地和国家工业遗产旅游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入围广东省工业旅游培育资源库项目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研学旅游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九)评定为国家3A、2A、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十)取得高级导游资格、中级导游资格的博罗县内专职导游,且自等级导游资格证获得之日起,在博罗县内工作2年以上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已享受过上述奖励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奖励。

  (十一)参加国家、省、市文旅管理部门举办的行业技能比赛获得名次的,获得国家级比赛第1、2、3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1.5万元、1万元;获得省级比赛第1、2、3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5000元、3000元;获得市级比赛第1、2、3名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2000元。

  第三条 奖励资金来源

  县财政设立县文化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上奖励资金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条 申报前提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奖励资金:

  (一)近三年内特色景观资源重大破坏、造成严重后果,存在环保违法行为或出现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二)违规使用土地及存在违建。

  (三)未落实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手续,未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竣工验收。

  (四)出现恶性或群体性旅游市场事件,经查属实受到监管部门处罚的重大旅客投诉欺客、宰客事件。

  (五)“第二条 奖励标准”中“(一)-(九)”申报主体旅游厕所革命达不到标准的。

  (六)弄虚作假、伪造相关材料、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等方面问题。

  第五条 申报材料

  (一)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

  (二)获得相关荣誉、称号、资格的证书或奖牌。

  (三)企业主体申报的,须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者多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免费旅游景区、景点除外)。

  (四)个人主体申报的,须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工作证明(劳务合同等)。

  (五)申报承诺书。

  第六条 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向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提出申报申请。

  (二)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审核通过后,通过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官网向社会公示 10 天。

  (四)公示无异议后,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按审定权限报请审定。

  第七条 申报时间

  奖励的申报截止时间为每年6月 30日。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应在每年7月 31 日前完成审定工作。申请人应择优报送申报项目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适用范围

  申报企业必须是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缴纳税均在博罗县内,具有独立资格的企业法人。申报个人必须在博罗县内旅游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具有至少最近一年以上连续完整社保记录的从业人员。

  第九条 解释

  本办法由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2年 1月 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 5 年。

博罗县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2021-12-22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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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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