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民办博物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意见》,落实“打造新时代文化高地,丰富人民精神文化生活”的方针,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利用和博物馆事业发展,规范民办博物馆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博物馆条例》《国家文物局关于进一步推动非国有博物馆发展的意见》《博物馆管理办法》《关于民办博物馆设立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非国有博物馆备案登记管理工作的意见》(办博发〔2020〕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民办博物馆,是指利用非国有文物、标本、资料等资产设立,以教育、研究、欣赏为目的,收藏、保护并向公众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或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区行政区域内民办博物馆的设立、藏品管理、陈列展览、社会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管理原则
(一)举办者应遵循自愿办馆、自筹资金、自负责任、自主管理的原则,接受区文物行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其工作人员工资福利方面与国有博物馆享受同等待遇。
(二)举办者应按年度公布其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包括藏品情况、展览活动情况、资产管理使用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三)建立健全以董事会(理事会)、监事会为核心的法人组织结构,完善章程和发展规划,依法自我管理,科学运行,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
(四)应建立完善法人财产内部审计制度,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将藏品逐件登入财务固定资产账,依法依规推进法人财产权确权;建立藏品账目及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设立与变更
严格按照各级业务主管单位前置审查、民政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登记、省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等程序进行。申报设立条件包括:
(一)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等社会力量均可依法设立,需具有与其规模和功能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正式备案为民办博物馆须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人员占50%以上,且专职人员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有造册登记成系列的藏品总数达50件组(正式备案为民办博物馆的须达300件组)及以上,来源合法,如捐赠性质的藏品,须提供捐赠证明。藏品收藏门类独特;致力于抢救濒危历史见证物、填补某领域文化空白或稀缺藏品;依托文物保护单位等不可移动文物并以其为主要保护、研究、展示内容的博物馆,以及大体量实物收藏为主的博物馆,藏品数量可适当放宽。
(三)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办馆注册资金最低限额为30万元人民币(正式备案为民办博物馆的最低限额为50万元人民币)。由法人单位或公民联合出资办馆的,须提供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办馆协议,明确其中一方为主办者、各方出资数额和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合作期限,争议解决办法等。
(四)具备符合开放条件的、确保观众人身安全的消防和安防设施及应急预案。
(五)名称、馆址、藏品、基本陈列以及章程等重要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报批准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博物馆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报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条 用地要求
(一)根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实施挂牌出让、划拨用地建设展馆,划拨土地不得以其使用权作为抵押,严禁改变土地用途方式。
(二)租赁馆舍的,应提交有效的房屋租赁证明,租期不得少于5年。由申报者及其之外其他人无偿提供使用馆舍的,应由所有者提供场地无偿使用证明。
(三)鼓励利用规划布局结构调整后的闲置用房,通过转让使用权的方式,经区政府批准用以展馆建设。优先考虑在旅游景区、特色产业园区等场所建设馆舍,鼓励开辟文物建筑建设馆舍,相关部门在建筑维修、陈列布展、房屋租赁、藏品征集等方面予以支持。
(四)所建馆舍应场所固定且设有专用的展厅、库房,展厅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正式备案为民办博物馆的须达400平方米)及以上。展示使用面积须占建筑总面积的65%以上,用于管理配套使用面积不得超出建筑总面积的35%。馆舍依托不可移动文物并以原状陈列为主的博物馆,展厅(室)面积可适当放宽。
(五)不得使用不适合办馆或有安全隐患的场地作为办馆场所。馆舍建成后,业主向主管部门申请(由区文广旅体局作为总牵头)、由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区文物、塘河工程建设中心、发改、住建、消防、规划、土地、财政等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消防安全、陈列布展等方面的备案,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可对外开放。
(六)区文物、公安、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民政等部门应当将博物馆标识纳入路标、路牌、公共交通、地图等城市标识系统,加强监督管理。
第七条补助办法
所有补助需建成开放并试运行满一年,年度考核合格后,在场馆建设、陈列展览和日常运行等方面给予资金奖补。
(一)经主管部门认定,对新建展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一次性 500 元/平方米、不超过 100 万元的补助。对租房新办展馆,按陈列展览面积给予一次性200 元/平方米、不超过 30 万元的房租和装修费用补助。
(二)展馆全年开放时间需不少于180天,其中塘河非国有博物馆群展馆开放时间根据协议要求需不少于300天(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政府规定除外)。全年免费开放时间达240天以上(塘河非国有博物馆群展馆开放时间根据协议要求须不少于300天),可由市、区财政按陈列展览面积每年给予50元/平方米、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
(三)参与申报国家博物馆等级被评估为国家三级、二级和一级博物馆,分别给予一次性补贴100万,200万和300万元。如初定后升级,可参照对应等级补助标准补贴剩余金额。
(四)开展专题展览成系列展品50件(组)以上,参观人次达1万以上、开放展期1个月以上,可由区财政按3万/场次给予补助,全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全年组织不少于5场的社会教育活动(含专题讲座、艺术沙龙、研讨会等),每场达50人,由区财政按1500元/场的标准给予补助,全年不超过5万元。实施以上补助办法的展览与活动须经区文物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否则不予补助。参加人数超过300人的大型文艺交流活动(如集市、大会等)需提前10日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方案,经审核通过后准许实施。
(五)所有补助款项由市级补助政策确定实施后再确定区级补助政策,不重复实施,就高不就低。款项下拨之前,区文物、民政等部门负责协助建设方做好登记备案、审批、补助落实等工作。
第八条藏品鉴定
在申请设立时,应向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藏品鉴定申请并附拟鉴定藏品清单,由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组织鉴定。
第九条陈列备案
(一)举办陈列展览主题和内容应当符合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和维护国家安全与民族团结、弘扬爱国主义、倡导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传播优秀文化、培养良好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文明进步的要求;
(二)展品以原件为主,使用复制品、仿制品应当明示;
(三)应当在陈列展览开始之日10个工作日前,将陈列展览主题、展览大纲、展览说明、讲解词等向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核查后方可对社会开放。
第十条 专家评审
在进行藏品鉴定、陈列审核等工作时,区文化(文物)应当组织相关文物、地方历史专家5人以上开展评审。
第十一条藏品管理
(一)在设立阶段需完成与办馆宗旨、业务范围和馆舍规模相适应的藏品登记,登记的藏品确认为其申请设立展馆的法人财产,并向社会公示,一旦确权不得发生交易。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对于尚未完成藏品登记确权的展馆指导其补充完成藏品的登记和确权工作。
(二)可以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捐赠。捐赠人依法享受税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对于通过接受捐赠的方式取得的藏品,应当妥善保管;将该藏品交由其他博物馆收藏时,应当告知捐赠人。受赠人与捐赠人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三)藏品管理需建有藏品总账、分类账,新征集的藏品应当及时登记进入藏品总账。需完善藏品保管的安全设备和设施,健全相关藏品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陈列开放
(一)应当结合本馆专业和藏品特点组织开展陈列展览和交流活动,鼓励免费向公众开放(塘河非国有博物馆群展馆开放时间根据协议要求须免费开放),鼓励未实行免费开放的展馆参照执行国有博物馆关于向老年人、残疾人、特殊群体、未成年人免费开放,需收取费用的展览或活动,向主管部门备案后对社会公告。
(二)应明确每周开放时间,原则上每周一允许闭馆;开放日7小时/天以上,9:30-16:30需向公众开放,开馆、闭馆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变更服务项目和开放时间等应当提前向社会公示公告。
第十三条报告制度
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展览和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应包含展览、交流活动、文化沙龙、集市、大会等备案审核表,全年开放场馆实际时间统计表,人流后台签到数量统计表等。
第十四条终止与注销
(一)需注销登记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在批准设立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资产清算工作。
(二)拟终止的应当向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终止申请及藏品处置方案,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提出藏品处置方案初审意见报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审核批准。藏品处置方案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责令其改正,改正后符合法定要求的,方可终止。
(三)确需终止时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分配剩余财产。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业务主管单位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无法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的,由省级文物部门主持转给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法人,并向社会公告。
(四)民政行政部门根据上级文物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依法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五条违规责任
(一)违反设立、变更、终止、陈列、藏品管理、开放和年度报告等有关规定的,由市或区文化(文物)行政部门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不得开放。
(二)对未经依法审核或登记,擅自以展馆名义开展活动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责令当事人限期整改并依法办理登记;期满达不到登记条件的,由区民政部门会同文物部门责令当事人自行解散或依法予以取缔。
第十六条责任追究
在依法登记后未按时向社会开放的或者开放时间不符合规定的,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限期未能不改正的,不得享受国家和省、市、区规定的补助优惠待遇。
第十七条解释机关
各类经区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上级文化文物部门备案并对外开放的公益性纪念馆、展览馆、非遗馆、美术馆、艺术馆、乡村博物馆等各类文化场馆,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温州市瓯海区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8月8日起施行。
区文广旅体局2022-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