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文物保护迎来刚性监督
公益诉讼
是为维护公共利益而设置的一种诉讼制度。2017年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修改,检察公益诉讼全面施行,明确检察机关可以代表公众利益,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四大与社会民生直接相关的领域提起公益诉讼。这一范围后拓展至英烈权益保护。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强调“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正是检察机关在上述五大领域之外新的探索领域。截至2020年11月,全国23个省级人大常委会作出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专项决定,其中有17个明确将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公益诉讼新领域案件范围。
2020年11月27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已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省首次以立法形式进一步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该《决定》也明确提出检察机关要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领域开展积极稳妥的公益诉讼探索。
01
当文物保护迎来刚性监督
△ 吴中检察干警对古墓葬保护现状进行摸排
文物建筑按照级别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以及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共5058处,而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全国登记不可移动文物已达766722处,建筑遗产占比达到一半以上。
未核定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庞大,往往涉及民生问题,保护难点更多。比如产权问题就是检察机关在调研中普遍遇到的。
2019年2月,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从一起市级文保单位被盗掘的刑事案件中察觉到,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工作可能存在一些隐患。吴中区古墓葬集中,被纳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墓葬就有16处,因此吴中区检察院以田野调查的方式,对古墓葬保护现状进行了摸排。
吴中区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毛宽桥在调研中了解到,古墓葬虽属于国家所有,但划定保护范围与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内的土地往往是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已经分配给村民使用。以王鏊墓为例,其保护范围内种植了几十棵枇杷树、橘树,产权归十几人所有,每棵树每年都能带来几千元的收入。“我们调研时发现,有位村民家中几代人都在保护王鏊墓,他们对古墓很有感情。但现在去砍伐村民的树并不可行。”毛宽桥说,虽然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产权不受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影响,但是对古墓葬进行保护与修缮会因影响村民利益而受到抵触,还有可能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当地政府虽然早就有计划启动整修,但因与村民的补偿诉求存在差价,仍在进行磋商。目前的解决办法是不再种植新树,同时请承包这块土地的村民帮助维护王鏊墓,遇到形迹可疑的人向政府报告。”
而对于一些目前还有人居住的不可移动文物来说,权属问题更加复杂。传统古建筑房间众多,一些大院子里现在可能住着十几户人家。“其中可能有两户是私有产权,有些是集体产权,有些是国有产权。这种情况下没法整体修缮。”苏州市文物保护管理所高级工程师赵婷解释,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国有和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负责修缮、保养的责任人不同。
按照历史建筑原状进行修缮所费不赀。普通居住者没有修缮动力,而财政拨款也力有不逮。以甘肃为例,这里有世界遗产地7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52处,省级532处,市县级4726处。“国家级和省级文保单位有专项拨款,保护情况相对较好。而到市、县一级,大多数市县政府未依法依规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少数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的也数额不大,远远难以满足文物保护的刚性需求。”石占全说。尚未核定级别的不可移动文物数量更为庞大,也更无专项资金覆盖。
02
多一种力量共守文明
△ 毛宽桥——吴中检察院第五检察部副主任
【检察官手记】
作为一名业余的历史爱好者,之前从没想到自己从事的检察工作会和历史文化保护结缘。当2019年年初走访一起盗窃、倒卖文物案的现场时,眼前的一幕令我不胜唏嘘,如果不是有市级文保单位的石碑,很难相信这处荒山野冢居然是明朝礼部尚书的坟墓。遭到盗掘后的两年时间内,文保部门和属地政府都没有发觉,显然古墓葬的保护存在一定疏漏。正值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要开展审慎而又积极的公益诉讼“等”外探索,于是我们就想到,是不是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解决古墓葬保护的困境呢?
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不仅是镌刻地方人文历史变迁的印记,更是传承和发扬传统文化的载体,所以保护文物就是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苏州市吴中区有各级文保单位130余处,有韩世忠、王鏊、金圣叹等先贤的墓葬近20处。以古墓葬为切入点开展公益保护探索,不仅有一定的现实需要,也是服务保障地方发展大局的重要举措。可以说,面对历史文化资源这个全新领域,检察机关同样“益”不容辞。
既然要开展公益诉讼监督,那么首要任务就是要通过田野调查,掌握古墓葬保护现状的第一手资料。我们院成立了吴文化检察公益保护课题组,大家戏称,要“逢山开路、遇水搭桥”。然而探访古墓不仅谈不上游山玩水,简直是跋山涉水。
古墓葬大都比较偏僻,寻访难度非常大,经常要披荆斩棘地从山野和树林中穿过去,所幸一路上遇到很多热心的群众,知道我们的身份和来意后,纷纷指引带路,让我们少走了很多冤枉路。中间有两个小细节让我记忆犹新,一次是在陆巷古村遇到一位全家几代人都在保护王鏊墓的大叔,另一次是在杂草丛中找到破败不堪的金圣叹墓时,发现墓前放着祭拜的酒瓶,我意识到我们从事的公益诉讼监督正符合了人民群众对保护文物的所思所求。
历经3个多月的调查,在深入剖析当前古墓葬保护不力的内在原因后,我院向文物局等6家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推动相关行政机关陆续完成拆除违章建筑、落实保护责任、修葺标识标牌、安装监控设备等一系列整改举措。在回访过程中,目睹着公益诉讼监督给这些文保单位带来的新变化,那一刻,我们心中满满的都是职业成就感,觉得之前几个月的辛苦值了!
也应该承认,文物等历史文化资源的保护并非一日之功,有一系列的现实和法律问题需要时间来逐步消化。首先要解决的就是权属问题,尤其是古墓葬等田野文物的土地权属。古墓葬虽然属于国家所有,但是“两线”范围内的土地其实往往是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已经在土地承包时分配给村民,如果进行修缮就需要调整规划并合法征地,这将大大考验基层政府的群众工作能力。
因为历史文化资源领域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同样任重道远。比如说,公益损失的认定问题。历史文化资源一旦遭到破坏,除了肉眼可见的历史文物具体的物化损毁状态,其实更深远地表现为历史风貌和艺术价值等非物质性利益损失。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公益是否受到损害”“损害程度如何计算”往往会成为争议焦点。再比如,公益修复的标准问题。一般来说,在行政公益诉讼案件中,检察机关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留给行政机关的整改期限只有两个月,而历史文化资源进行修复时往往面临技术难度大、施工周期长、审批权限高等诸多问题,很难在两个月内整改完毕。在“案结事不了”的常态下,还需要检察机关长期跟踪问效,才能保证公益修复真正落到实处。
文物来源于历史,但存续于现在,并造福于未来。保护历史文化资源,不仅是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担当,也是我们当代人的责任。作为一名检察官,我也愿通过公益诉讼工作,用自己一点一滴的检察作为,全力参与保护各类文化遗存,让历史印记绽放出时代魅力。
光明日报20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