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治校园欺凌 学校和教师的应为与可为
近日,因为数起校园欺凌事件的集中曝光,引发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令人痛心、揪心,防治校园欺凌已经成为备受关注的全球性话题和难题,从学校和教师层面来讲,如何进行有效防治?
加强网格化管理是务实之举
王寿斌
多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关注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尤其重视防范和治理校园欺凌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偶发事件仍时有发生,恶性欺凌事件并未销声匿迹,给学校管理工作带来了严峻挑战。当前,防范校园欺凌不能松劲,专项治理任重道远,工作举措还需要走深走实,加强“网格化”管理或可成为防范校园欺凌的务实之举。
一是信息排查网格化,翔实摸清底盘。“知彼知己,百战不殆”,只有准确摸清校园欺凌的“底数”,才有可能提前介入、防微杜渐,把欺凌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避免恶性事件发生。网格化排查包括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问题,排查的结果要通过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共享,既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又能提升治理效度。对于那些出现欺凌苗头或有欺凌“前科”的学生,学校要全面了解相关信息,必要时可追溯到前毕业学校或到公安机关摸底,最终保留“案底”,以备重点关注。
二是宣传教育网格化,坚持防治结合。许多欺凌事件的发生,一方面源于当事学生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他人的尊重和对生命的敬畏;另一方面是因为受到不良环境的影响,染上了社会恶习。因此,加强网格化宣传教育至关重要。学校既要面向全体学生开展普法教育,强化每个学生的守法意识,又要对重点对象开展专题教育,以防患于未然。同时,还要帮助受欺凌的学生,让他们知晓自我保护和求助的方式,避免受到更严重的伤害。
三是家校协同网格化,实现精准发力。通过分析不同的校园欺凌事件可以发现,被欺凌的学生多为留守儿童,或来自离异家庭,他们长期与父母天各一方,与祖父母共同生活。当他们受到校园欺凌,尤其是遭受暴力胁迫时,在求助无门的情况下大多选择忍受,期望通过委曲求全以息事宁人,结果却是欺凌者有恃无恐、得寸进尺。很多时候,初期的欺凌行为已经存在并延续一段时间,家长和教师却浑然不知,直到酿成大错。因此,迫切需要在学校层面恢复定期家访制度,详细了解每个学生的家庭背景,及时发现校园欺凌的蛛丝马迹,以便及时介入并有效控制。
四是职责分担网格化,压实主体责任。日常精准落实责任主体和压实主体责任,实行“网格化”的职责分担,才能防范校园欺凌事件于未然。从学校书记、校长、法治副校长到学生处(德育处)主任、班主任、任课教师,直至安保人员、宿舍管理员,都要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责,确保不留责任盲区。在空间监管上,要对教学区、宿舍区、食堂区、运动区、图书馆、地下车库、楼宇天台等区域配备相应的网格管理责任人员,确保不留监管盲区,不给校园欺凌提供发生的条件。
(作者系苏州工业园区职业技术学院教授、副校长)
教师要履行法定职责
郝盼盼
近年来,校园欺凌问题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特别是一些极端恶性事件的发生,引发了对欺凌者实施严厉法律制裁的强烈呼声。为了依法防治校园欺凌,保护未成年学生,国家通过立法和修法对这一问题给出积极回应,有关法律法规都有防治校园欺凌的相关条款。从法律视角,教师应明确自身在防治校园欺凌中的角色与职责。
什么是校园欺凌,教师要建立准确认识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0条对校园欺凌作出了概念界定,即学生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一方蓄意或者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压、侮辱,造成另一方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这个概念包含特定主体、主观故意、手段方式、损害后果等几个核心要素。但对中小学教师而言,很难用法律概念解决实际问题。因此,在教育部出台的《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中,通过类型化的方式界分校园欺凌,在第21条第1款归纳了侵犯身体、侮辱人格、侵犯财产、恶意排斥、网络诽谤或传播隐私等五类欺凌行为,并对每类欺凌的典型行为方式进行了描述式规定,如侵犯身体的欺凌是指殴打、脚踢、掌掴、抓咬、推撞、拉扯等侵犯他人身体或者恐吓威胁他人,便于教师识别和把握。同时,为了避免校园欺凌概念的滥用和泛化,在第21条第2款作出了适当限定,强调了力量的不对等性(在年龄、身体或者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主观恶性明显(蓄意或者恶意)、伤害后果的严重性(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现实中发生的校园欺凌事件也多具有这几个特点。
校园欺凌通常是团体行为,有欺凌者、附和者、助威者、旁观者,甚至还有人将过程录制传到网上传播,造成了对被欺凌者的二次伤害。不同于一般的学生意外伤害,校园欺凌往往对被欺凌者的精神和心理造成严重创伤,容易出现创伤后应激障碍,有些极端事件甚至出现了学生死亡或自杀。
认识到问题是解决问题的第一步,在校园欺凌问题上,教师要建立准确认识,了解校园欺凌的概念、类型和典型行为方式,把握校园欺凌的特征,精准识别校园欺凌。同时,既不能泛化校园欺凌概念,将学生所有的委屈、伤心、不愉快都归结为欺凌,也不能窄化校园欺凌概念,将校园欺凌等同于嬉戏打闹或者玩笑。
预防校园欺凌,教师要落实规定动作
校园欺凌是未成年学生当中发生的一种不良行为,有些是严重不良行为,甚至在某些情形下构成了犯罪。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确定了“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基本原则。为切实做好校园欺凌的预防工作,《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22条要求教师采取三项规定动作,一是重点关注,二是及时沟通,三是及时干预。
在重点关注方面。一要重点关注特定人群。因身体条件、家庭背景或者学习成绩等可能处于弱势或者特殊地位的学生,在学校更容易被孤立、排挤,这是要重点关注的群体。二要重点关注高发年龄段。根据大数据统计分析,校园欺凌的高发期为11岁—13岁,即小学高年级和初中,这与学生的青春期基本吻合,是学生心理上的“断乳期”。这个阶段的学生寻求在团体中的地位,随着学业难度增加如果跟不上学校的学习,有些学生就会转入亚文化群体中,形成团体式欺凌行为,在欺凌事件中炫耀力量、炫耀关系、炫耀地位。犯罪心理学上甚至出现了“初二现象”这样的名词,表征这个阶段的学生容易出现比较集中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恶性犯罪。初中阶段是预防校园欺凌尤其要重点关注的阶段。三要重点关注多发场域。根据对以往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地点的统计,卫生间、学生宿舍和校门口是校园欺凌的3个多发区域,这些地方具有一定的隐秘性,需要学校和教师重点关注,加强巡逻巡查。
在及时沟通方面。校园欺凌会对被欺凌者产生困扰、造成伤害,被欺凌者通常会有一定的异常反应。有时是心理异常反应,如情绪失落、注意力不集中、不愿交流等,有时是身体异常反应,如身上有伤痕、鼻青脸肿等,教师应及时与学生沟通了解情况,并及时向学校报告。如果学生确实遭受了校园欺凌,教师还要及时与家长沟通。
在及时干预方面。教师要关注和留意《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第21条第1款例举的五类欺凌行为,比如发现有学生恶意排斥、孤立他人,教师要及时干预,避免学生陷入关系欺凌事件中。基于校园欺凌具有长期性、反复性、主观故意性、力量不对等性和后果的严重性等特征,给教师干预这类问题留有时间和空间,通过积极预防和及时干预,多数问题都可以在萌芽状态得以解决。
治理校园欺凌,教师要积极履职
首先,必须明确制止校园欺凌是教师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法定义务,其中第5项是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校园欺凌毫无疑问是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教师发现后有义务进行制止。《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确立了首问负责机制,规定教职工发现学生权益受到侵害,属于本职工作范围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属于本职工作范围或者不能处理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其次,教师有职责对欺凌他人的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为了应对校园欺凌,国家在治理校园欺凌的政策文件中提出“强化教育惩戒作用”。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要求“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2021年3月1日,《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正式实施,为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提供了法律依据。其中,第7条规定了6项可对学生实施惩戒的事由,欺凌同学是法定惩戒事由之一;第8条规定了教师可用的6项惩戒措施,包括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等。当出现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教师可以对实施欺凌的学生进行一般教育惩戒。如果情节较重,教师可以提请学校进行严重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最后,教师有职责教导学生和指导家长共同防治校园欺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条规定,教师要对学生开展防治校园欺凌的法治安全教育,让学生树立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不去侵害其他学生正当合法权益,坚决抵制校园欺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16条,防欺凌是家庭教育的法定内容,但有些家长这方面的家庭教育能力欠缺,需要教师发挥专业人员的优势,指导家长帮助孩子掌握防欺凌的知识和技能,增强其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
在防治校园欺凌问题上,既需要教师积极履职,也需要家校社协同。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学校的付出、家长的配合和社会的参与,也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和付出。
(作者系北京教育学院教育政策研究中心副主任)
要像安全事故一样防
雷思明
近年来,关于防治校园欺凌的法律法规、政策已经日益完善,为何校园欺凌现象仍屡禁不绝?我认为,问题出在执行环节。而学校作为执行环节中最重要的一环,在执行力度上显然是不够的,在教育、预防、发现和处置方面都出现了问题。
极少数学生为什么敢于“顶风作案”欺凌同学?原因无非有三:一是这些学生道德品质、是非观念出了问题,导致价值观扭曲,认识不到欺凌行为的违法违规和严重危害性,而这显然与学校、家庭的相关教育不到位有着莫大关系。二是这些学生总觉得自己下手的时候是背着成年人进行的,受害者和围观者不敢告发,因而不会被学校和教师发现。三是这些学生知道就算被学校发现了也没什么大不了,学校往往会选择息事宁人,对欺凌者“从轻发落”。
校园欺凌事件给受害学生造成了身心伤害,有的甚至造成了严重的身体伤残或者心理疾病,给受害学生的学习、生活和人格发展蒙上了阴影,也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因此,我认为校园欺凌事件也属于安全事故范畴,学校应像重视校园安全问题一样重视校园欺凌的防治,像防范安全事故一样防范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一是加大对学生的教育力度。对于防治校园欺凌的宣传和教育切忌走过场、做样子,不能只让学生看几段录像、喊几句口号应付了事。教师要扪心自问,是否设计了内容科学、形象生动的专题课程?是否做到了让学生入脑入心、有所触动?是否培养了学生的同情心、同理心,增强了学生的法治意识?学校管理者也应反思,学校是否真正履行了相关责任?
二是加大对校园欺凌的识别和发现力度,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诚然,学生实施欺凌行为会刻意背着教师和其他成年人,但并不意味着学校和教师就发现不了。首先,欺凌事件高发时段一般是课间、午休及放学前后等几个时间节点,高发区域则是厕所及其他偏僻角落。学校可通过加强重点场所的值班巡逻密度,在偏僻场所安装监控设备等多种途径,及时发现和制止欺凌行为。其次,学校还可通过定期对学生开展反欺凌问卷调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可能存在的欺凌现象。最后,学校可以通过设立举报电话、信箱、邮箱等多种举报通道,及时受理学生、家长及教师等关于欺凌事件的举报。
三是加大对校园欺凌事件的认定力度。按照规定,学校应成立由学校相关人员、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有关专家、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等参与的防治校园欺凌小组,负责预防和宣传教育、组织认定、实施矫治、提供援助等工作。接到关于校园欺凌事件的报告后,学校应立即开展调查,并及时提交防治校园欺凌小组认定和处置。然而实践中,部分学校由于种种原因往往不愿意将相关争议行为认定为校园欺凌,而是将其界定为“矛盾冲突”“玩笑打闹”,试图大事化小、小事化无。实际上,这样无原则地袒护,最终只会助长欺凌者的恶行,恶化学生的正常人际关系和学校氛围。因此,学校唯有加大力度,实事求是地认定校园欺凌行为,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效的处置措施,从而实现遏制、预防校园欺凌的目的。
四是加大对校园欺凌事件的处置力度。校园欺凌事件发生后,学校应及时对受害者采取救助、帮扶措施,对欺凌者采取相应的行为矫正和教育惩戒措施。其中,情节轻微的一般欺凌事件,学校应当对欺凌者给予点名批评、责令赔礼道歉或做书面检讨等教育惩戒措施。对于情节比较恶劣、对被欺凌学生身体和心理造成明显伤害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应对欺凌者实施相应的纪律处分,还可以邀请公安机关参与警示教育或予以训诫。对于屡教不改或者情节恶劣的严重欺凌事件,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欺凌者转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其中,涉及治安违法或犯罪的,学校应及时报警,由公安机关对欺凌者实施治安处罚,或者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作者系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第八届北京市律师协会教育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中国教师报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