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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教育局

题目:关于教师管理的政策办法及方案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3-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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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员额教师管理办法》发布,教师合同制来了 文章下载

《成都市员额教师管理办法》发布,教师合同制来了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成都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重要部署,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教师人力资源配备,近日,成都市委编办、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联合印发了《成都市员额教师管理办法》(成人社发〔2023〕4号),《管理办法》全文5个章节,共十九条:

第一章“总则”(第一至二条),明确了制定员额教师管理办法的目的依据和适用范围。

第二章“公开招聘”(第三至五条),明确了员额教师的招聘方式,各级人社和教育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招聘程序。员额教师的配备,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准的员额数量内,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程序和办法选拔进入。

第三章“管理培育”(第六至十一条),明确了员额教师的劳动合同签订、实名管理、岗位设置、职称评聘、教育培训和薪酬保障。用人单位依法与员额教师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落实员额教师实名管理制度。员额教师纳入中小学职称序列评审范围并统一组织培训。

第四章“激励约束”(第十二条至十六条),明确了员额教师的招聘通道、考核评价、褒扬激励、职业发展和退出机制。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招聘教师时,可拿出一定比例面向在本区域内纳入员额管理满三年的员额教师招聘。将员额教师纳入教师评优选模、表彰表扬奖励范围。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至十九条),明确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员额教师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文件有效期5年。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四部门

关于印发《成都市员额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人社发〔2023〕4号

各区(市)县委编办,政府教育局、财政局、人社局:

现将《成都市员额教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2月15日

成都市员额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成都教育现代化,建设教育强市,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重要部署,促进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加强教师人力资源配备,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创新教师编制管理的意见》(成机编〔2020〕148号)及《成都市教师员额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全市公办中小学校中,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员额数量内纳入员额管理的编外教师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公开招聘

第三条(招聘方式)员额教师的配备,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依据本规定,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核准的员额数量内,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程序和办法选拔进入。

第四条(职责分工)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员额教师公开招聘的主管机关,负责公开招聘的综合管理和检查监督。用人单位具体负责员额教师公开招聘的申请和组织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公开招聘的政策指导。

第五条(招聘程序)各用人单位根据用人需求制定招聘工作方案,经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涉及新增财政支出的,招聘前征求同级财政部门意见。拟聘人员由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和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员额管理范围。公开招聘工作接受社会及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监督,招聘结果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章 管理培育

第六条(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依法与员额教师订立劳动合同,实行合同制管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七条(实名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落实员额教师实名管理制度,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完善员额教师个人档案,记载其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职称变化、考核评议、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等情况。

第八条(岗位设置)按照“总量控制、统一管理、以岗聘用”的原则,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员额数量,用人单位可按核定员额数为基数,参照国家和省、市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单列进行岗位设置,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员额数量少的用人单位,可由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单列制定该部分员额教师岗位设置方案,在岗位总量、结构比例、最高等级限额内集中调控集中管理,其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九条(职称评聘)员额教师纳入中小学职称序列评审范围,坚持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相统一,由用人单位在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岗位比例内进行统一组织推荐,逐步提高员额教师专业技术水平。员额教师应当聘用为专任教师,符合条件的可从事学校管理工作。

第十条(教育培训)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员额教师纳入教师统一培训范围,加强对员额教师的培训,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能力。

第十一条(薪酬保障)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的员额限额内,加大员额教师和在编教师工资待遇、社会保障统筹力度,根据当地区域经济状况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员额教师薪酬待遇水平,建立动态调整机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激励约束

第十二条(招聘通道)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开招聘在编教师时,可拿出不超过当年招聘总量30%的比例面向在本区域内纳入员额管理满三年的员额教师招聘。员额教师聘用为在编教师后,原聘用岗位任职时间纳入新聘用岗位一并计算。

第十三条(考核评价)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员额教师纳入教师统一考核管理。考核结果作为专业成长、薪酬待遇、表彰奖励以及变更、续订、解除合同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褒扬激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将员额教师纳入教师评优选模、表彰表扬奖励范围。大力宣传员额教师中的先进人物、典型事迹,提高员额教师的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荣誉感,激发员额教师教书育人的热情;加大从优秀员额教师中发展党员、选拔人才力度。

第十五条(规范选用)对用人单位现有的自聘教师,符合条件的可通过公开招聘方式择优选拔为员额教师。学校应依法逐步与自聘教师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六条(退出机制)员额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员额教师队伍: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退出情形。

退出情况每年底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员额教师管理的实施细则,报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市教育局按职责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搜狐网2023-04-09

 

 

听专家名师解读《教师数字素养》 文章下载

听专家名师解读《教师数字素养》

强化常态应用 促进专业成长

——听专家名师解读《教师数字素养》

本报记者 黄璐璐

■本期关注:落实《教师数字素养》标准

访谈嘉宾

吴 砥 华中师范大学教授、教育部教育信息化战略研究基地(华中)常务副主任

熊 璋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信息学院院长、教育部义务教育信息科技课程标准专家组组长

周建华 人大附中联合学校总校常务副校长、人大附中航天城学校校长

卢海燕 北京市小学语文特级教师、北京市昌平区城关小学教导处主任

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是教育数字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2023年2月,教育部发布《教师数字素养》(以下简称《素养》),从数字化意识、数字技术知识与技能、数字化应用、数字社会责任、专业发展5个维度,对未来教师应具备的数字素养进行了描述。

当前对教师数字素养提出了哪些新要求?面对数字化教学设计、数字社会责任等热点问题,学校提升教师数字化应用能力的路径在哪里?记者就此采访了专家、校长及一线教师。

教师数字素养内涵及要素界定更精准和丰富

记者:为什么要提升教师数字素养?当前我国教师数字素养不足的具体体现有哪些?

吴砥:首先,数字技术与教育的融合使教育领域内各项要素发生了根本性变革,对教师数字素养的要求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其次,近几年我国重大教育政策的落实,如“双减”对教师课堂教学质量、作业设计质量等提出的高要求,离不开教师数字素养的支撑。再其次,数字化条件下,教师教学理念难以转变、技术工具不熟悉、数字化教学创新能力不足等问题直接影响了教学效果,成为教育教学改革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我们调研中发现,目前中小学教师数字素养不足主要表现为数字技术知识不全面、教学优化和创新应用不够、对学习情况的评价和分析不力、专业能力增长不足等,亟须加强教师对数字技术知识的学习、应用和创新。

周建华:我想说三点。一是建设数字中国是数字时代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引擎,国家教育数字化转型战略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每位教师。二是数字时代培养学生应对人工智能快速发展挑战的创新能力,教师必须从知识型教师转变为素养型教师,而数字素养是新时代教师的核心素养之一。三是数字化时代教育环境、教育资源、教学模式都发生了质的变化,教师需要适应并能利用数字技术进行教书育人。

然而,在现实教学中,有些教师用“背答案”的方法学习教育数字化知识与技能,方法欠佳,导致事倍功半;另外,现有的教育装备、平台等工具的质量,难以满足教师具体教学需求,工具欠适切。

记者:为什么要从数字化意识、数字技术知识与技能、数字化应用、数字社会责任、专业发展这5个维度来界定教师数字素养?

吴砥:《教师数字素养》标准的研制,一方面结合我国国情,立足于教师的身份定位,充分考虑教师职业要求的特殊性,从公民身份视角、教学场景视角、教师发展视角出发对数字素养进行内涵界定和指标设计,更加精准和丰富。另一方面,这样的架构与国际上比较知名的类似标准也有共通性,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教师信息与通信技术能力框架》、欧盟的《欧洲教育工作者数字能力框架》等。

周建华:这五个维度是一个整体:数字化意识是教师在数字时代有效开展教育教学和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数字技术知识与技能是教师实现数字技术与教育教学深度融合的基本要求,数字化应用是教师实现数字化教育教学的核心要素,数字社会责任是教师开展公平包容、绿色发展、开放合作的数字教育的根本保障,专业发展是有效支持教师开展数字化创新应用与实践的重要保障。

明确落实数字化应用能力、数字社会责任新路径

记者:针对《素养》对教师数字化应用能力提出的新要求,学校如何强化落实?

吴砥:首先,学校需要加大数字技术资源投入,建设数字校园,提高数字化应用能力;其次,探索基于数字化教学环境的教学方式,推进课堂教学过程的数字化;最后,以真实应用场景为依托,开展基于数字化应用的教研活动,开展教师数字化研修,持续落实教师数字素养提升工作,以点带面,形成数字素养发展的可持续机制。

熊璋:学校应提升认识,制定落实的计划、组织丰富的培训、开展积极的交流、遴选典型的案例、表彰优秀的教师,从而形成在教育管理、教学方法、课程内容不同层次的数字化应用的生态,打造全员普及数字化应用的氛围。强化落实中要关注实际应用效果,积小效果为大效果,不断积累经验,增强决策者、开发者和使用者的信心,让所有参与人享受数字化的果实和成就。

记者:《素养》中特别强调了数字社会责任,这也是《素养》的一大亮点,为什么有这样的考虑?在具体教学中,学校和个人如何落实数字安全保护?

熊璋:数字社会责任是数字素养和技能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维度。社会责任在从传统的物理社会过渡到现代的“物理社会+数字社会”的融合社会过程中,有着明确的延伸和扩充。保护个人、学校和国家的数字安全是数字社会持续发展的基础。学校管理和教学中,收集、分析学生的数据是不可避免的,但使用范围、保存方式、传输方式都须严格遵守数据安全规范。

卢海燕:“数字社会责任”这一维度强调了在数字化活动中,教师的道德修养和行为规范方面的责任要高于普通公民。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网络大国,各种信息、资源以及数字产品服务层出不穷,大量新技术、新应用涌入校园,教师数字安全保护能力不足所引发的网络安全与隐私数据泄露等问题时有出现。

教师要在数字化活动中自我约束,依法规范上网,合理使用数字产品和服务。此外,也需要多层面机制保障。一是市区层面,从技术上对教育专网进行防护,屏蔽杂乱信息,查补信息漏洞;二是学校层面,深入开展数据安全教育活动,如学校信息发布、学生信息保护处理等主题研讨培训,加强教师数字安全管理意识,提升培养学生数字社会责任的能力。

机制保障要完善,同时教师要积极应对挑战

记者:《素养》中在专业发展维度方面,体现了数字技术对教师个人专业能力发展的重要性,对此您怎么看?

吴砥:对于教师个人而言,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第一,提升对数字素养的价值认知。充分认识到数字素养作为一种横向的关键能力,对教师的其他专业能力具有带动提升作用。第二,积极参与针对性的数字素养培训。围绕自身教育教学中数字技术的应用情境与实际需求,积极参与相关项目,并充分借助国家智慧教育平台研修空间等在线教学资源,学习先进的教育数字化技术与理念,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第三,组织开展数字化教学研究与创新实践。在校内,可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创新教研方式、提升教研效率,从而促进教学创新。在校外,可积极参与各类数字化教学研究相关会议,提升学科视野,吸取经验继而在自己课程中开展实践探索。

卢海燕:结合我个人成长,首先教师需要致力于信息技术与学科教学融合的课题研究,本人通过承担北京市教育信息化课题研究,实现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其次,教师要借助智慧教研平台开展教研活动,如通过学科教研社区、名师工作坊社区等,实现教研线上线下的有机融合,通过教研优质资源共享、名师一对一指导等,促进个人专业成长。

记者:《素养》的发布旨在用于对教师数字素养的培养和评价,这对引导学校提升教师数字素养起到什么作用?

吴砥:第一,构建教育数字化管理机制,明确主管领导数字化工作任务与职责。第二,通过数字教学环境打造,在常态化教学中提高数字技能等。第三,深化数字技术教学应用,支持并鼓励教师通过数字技术开展教学模式创新与常态化应用。第四,开发适用于本校的、以真实应用场景为依托的数字化应用的教研活动等。第五,依据《素养》标准,形成适用于本校的多元化教师数字素养评价体系,建立面向教师个人的数字素养发展档案,指导教师个人成长与学校整体教师数字素养提升。

周建华:我补充两点。第一,推进数据驱动的教师数字素养提升培训与评价。按照《素养》的要求,大力推进教师数字素养校本培训;推进教师数字素养常态化、规模化测评;推进精准的、动态的、持续的教师数字素养评价,不断完善数据驱动的教师数字素养评价体系。

第二,全方位的数据技术支持系统建设。主要包括个性化数字支持的教师数字资源包,优化数据处理过程的学校管理数据系统,提供数据驱动及教育教学成功案例的教师教育数据系统,以及共性化数据支持的数据库。

中国教育报2023-04-29

 

 

关于印发《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各县(区)教育局,市直属各学校(幼儿园),各民办学校:

为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彻落实国家教育“双减”精神,压实教育行风建设主体责任,现将《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压实主体责任。广大干部教师要深刻认识新办法顺应我市教育系统当下、未来发展的实际需求,阐明了我市教育系统刀刃向内、整肃行风,打造过硬师德师风教师队伍的坚定决心,要将贯彻落实新办法作为当前乃至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至关重要的政治任务,要率先垂范、敢为人先,主动学习思考、深入领会,体察教育领域、社情民意的发展变化,要摒弃经验主义、本本主义及侥幸心理,严格将新办法贯彻执行到位、责任压实到位。

二、强化正向宣传引领、严肃队伍建设。各学校(单位)要深入做好新办法的正面宣传教育工作,第一时间以召开领导班子会议、全体教职工大会、分组学习交流、家校互动沟通等方式,从速从快将新办法向所属干部教师、学生及家长传达落实到位,要结合本学校(单位)实际,全面强化行风执纪工作力度,配足配齐纪检工作人员,优化责任包保制度,坚决杜绝包庇纵容的心理与行为,切实让新办法从“一纸公文”转化为“心中戒尺”“执纪利器”。

三、加强师德师风建设,巩固敬畏意识。广大教职工要深刻认识师德师风建设的重要意义,切实将规矩意识、敬畏意识、底线意识入脑入心,紧绷“纪律红线”这根弦不松懈,打造钢铁纪律教师队伍,要努力传承和发扬人民教师优良传统,将饱满的美好师德融入日常教育教学工作之中,争做师德高尚、学术精湛、人民满意的好老师。

下一步,市教育局将针对社会反响热烈、群众关注集中的各类违规从教问题开展大检查、大清理、大整顿工作,通过多种渠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举报,对查处的违规教师“零容忍”,一律依据新办法给予从严从重从快处理。

各学校(单位)需尽快适时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将新办法传达到每一名干部教师、学生及家长,做到全覆盖。贯彻落实情况于4月14日前以书面形式(主要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向市教育局规范办反馈,电子版发送指定邮箱。

本溪市教育局

2023年4月7日

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

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及其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及其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本办法,对所属学校(单位)违规从教行为实施监督、调查及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从教行为:

(一)组织或参与线上、线下学生校外有偿补课的;

(二)组织或参与学生校外培训(自习)的;

(三)强制、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四)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的;

(五)强制、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有偿学科培训的;

(六)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提供学生相关信息的;

(七)与校外培训机构勾连牟利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不当牟利的;

(九)其他违规从教行为。

第五条 对有违规从教行为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的处分。

教师有本办法第四条列举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清退或收缴违规所得外,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相应行政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于有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教师,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并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

1.给予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处分(降低三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2.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重新确定;

3.处分期内每年取消其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绩效,扣发其最低2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补贴;

4.处分期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5.调离原单位,至少三年内不得重新调转;

6.停止其两年及以上教学工作,从事学校辅助性工作;

7.取消其5年内评优评先及申报人才计划资格;

8.曾获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功勋班主任等各类荣誉的,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

9.对于再经查实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一律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

(二)对于教师发生本条第一款以外违规从教行为的处理:

视情况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基础上,可予以交流或调离原单位,交流期限不少于三年,被调离的至少三年内不得重新调转。

(三)教师初次发生违规从教行为,但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至最低级处分(十三级)或开除公职处分。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可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试用期教师有本办法第四条列举行为的,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五)违规教师校际间交流或调离的执行期限为做出处理决定之后的一个月内。初中九年级、高中三年级教师因发生违规从教行为被处理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届学生中高考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执行。

第六条 对发生违规从教行为的中小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学校发生违规从教行为,可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于学校发生在职教师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违规问题的处理:

1.学校当年发生一起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给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及个人当年各类荣誉评定资格。

2.学校当年发生两起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及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给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学校及个人当年各类荣誉评定资格。

3.学校当年发生三起及以上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及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给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调整职务、降职或免职,追究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取消学校及个人当年各类荣誉评定资格。

4.学校当年有上述问题发生,且第二年仍发生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可依据当年执行条款的下一条款之规定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5.本款所指每起,原则上为每起1人,学校单起发生多名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二)对于学校发生本条第一款以外违规从教行为的处理,应视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三)对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的执行,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进行。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发生违规从教行为,不论初次还是多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须从严从重处理。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从教行为。

(一)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兼职、兼课的;

(二)占用公办学校教学场所办学的;

(三)以公办学校及其教师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的;

(四)违反“双减”规定办学的;

(五)无正规办学资质或超范围办学的;

(六)从业人员无教师资格,违规从教的;

(七)与公办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勾连牟利的;

(八)其他违规从教行为。

第八条 对违规从教的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列举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公安、市场监督、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二)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有违规从教行为的,一并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

第九条 违规从教行为情节严重,有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教育教学(培训)工作,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资格证上缴作废,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且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培训)工作。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上述列举行为的,参照执行。

第十条 发生违规从教行为的学校相关责任人和教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党组织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规从教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无理取闹,阻挠、干扰案件调查或鼓动他人阻挠、干扰案件调查的,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因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因学校违规从教行为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处理结论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动导致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溪市教育局关于违规办学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本教发〔2014〕60号)及《本溪市教育局关于违规办学行为处分的补充规定》(本教通字〔2015〕79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教育局2023-04-07

 

 

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文章下载

本溪市中小学校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进一步规范我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及其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从教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全市各级各类中小学校(含民办学校、中职学校、幼儿园、教研机构等)、校外培训机构等及其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 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本办法,对所属学校(单位)违规从教行为实施监督、调查及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从教行为:

(一)组织或参与线上、线下学生校外有偿补课的;

(二)组织或参与学生校外培训(自习)的;

(三)强制、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的;

(四)违规在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兼薪的;

(五)强制、推荐、诱导或暗示学生参加校外有偿学科培训的;

(六)为校外培训机构或他人提供学生相关信息的;

(七)与校外培训机构勾连牟利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不当牟利的;

(九)其他违规从教行为。

第五条 对有违规从教行为的中小学校在职教师的处分。

教师有本办法第四条列举行为的,一经查实,除清退或收缴违规所得外,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等相应行政处分,同时给予相应组织处理。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可区分不同情况进行以下处理:

(一)对于有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教师,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并给予以下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

1.给予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处分(降低三个以上专业技术岗位等级);

2.当年业务考核为不合格,其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重新确定;

3.处分期内每年取消其1个月基本工资额度绩效,扣发其最低24个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补贴;

4.处分期内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评审);

5.调离原单位,至少三年内不得重新调转;

6.停止其两年及以上教学工作,从事学校辅助性工作;

7.取消其5年内评优评先及申报人才计划资格;

8.曾获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师德标兵、优秀教师、功勋班主任等各类荣誉的,取消其相关荣誉称号;

9.对于再经查实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一律开除公职,撤销教师资格。

(二)对于教师发生本条第一款以外违规从教行为的处理:

视情况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至少两年内不得担任班主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情节严重的,在给予相应处理的基础上,可予以交流或调离原单位,交流期限不少于三年,被调离的至少三年内不得重新调转。

(三)教师初次发生违规从教行为,但影响恶劣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至最低级处分(十三级)或开除公职处分。受到开除公职处分的,可撤销其教师资格。

(四)试用期教师有本办法第四条列举行为的,自动解除聘用合同。

(五)违规教师校际间交流或调离的执行期限为做出处理决定之后的一个月内。初中九年级、高中三年级教师因发生违规从教行为被处理的,可结合实际情况在本届学生中高考结束后一个月内予以执行。

第六条 对发生违规从教行为的中小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的处分。

学校发生违规从教行为,可区分不同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于学校发生在职教师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违规问题的处理:

1.学校当年发生一起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给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及个人当年各类荣誉评定资格。

2.学校当年发生两起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及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给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诫勉谈话,取消学校及个人当年各类荣誉评定资格。

3.学校当年发生三起及以上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学校领导班子集体及相关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全系统通报。给予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调整职务、降职或免职,追究行政警告以上处分,取消学校及个人当年各类荣誉评定资格。

4.学校当年有上述问题发生,且第二年仍发生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可依据当年执行条款的下一条款之规定对学校及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5.本款所指每起,原则上为每起1人,学校单起发生多名在职教师违规组织参与学生补课或校外培训(自习)行为的,一律从严从重处理。

(二)对于学校发生本条第一款以外违规从教行为的处理,应视具体情节和影响程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给予学校及相关责任人相应处理。

(三)对于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的行政处分及组织处理的执行,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进行。

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发生违规从教行为,不论初次还是多次,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须从严从重处理。

第七条 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从教行为。

(一)聘用公办学校在职教师兼职、兼课的;

(二)占用公办学校教学场所办学的;

(三)以公办学校及其教师的名义进行招生宣传的;

(四)违反“双减”规定办学的;

(五)无正规办学资质或超范围办学的;

(六)从业人员无教师资格,违规从教的;

(七)与公办学校及其在职教师勾连牟利的;

(八)其他违规从教行为。

第八条 对违规从教的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处理。

(一)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有本办法第七条列举行为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公安、市场监督、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违规校外培训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予以相应处罚。

(二)校外培训机构教师有违规从教行为的,一并纳入本溪市教育行业失信教师惩处细则予以处理。

第九条 违规从教行为情节严重,有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根据《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在执行本办法的基础上,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从事教育教学(培训)工作,符合丧失教师资格或者撤销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资格证上缴作废,列入教师资格限制库,不得重新取得教师资格,且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培训)工作。

民办学校、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及相关工作人员有上述列举行为的,参照执行。

第十条 发生违规从教行为的学校相关责任人和教师,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按照党组织管理权限,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第十一条 有违规从教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无理取闹,阻挠、干扰案件调查或鼓动他人阻挠、干扰案件调查的,一律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因教师违规从教行为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责任。因学校违规从教行为引发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处理结论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做出处理决定的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结果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因上级政策发生变动导致与上级文件规定有出入的,以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溪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本溪市教育局关于违规办学行为处分的暂行规定》(本教发〔2014〕60号)及《本溪市教育局关于违规办学行为处分的补充规定》(本教通字〔2015〕79号)同时废止。

本溪市教育局2023-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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