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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水利局

题目:水利部发布的政策

资料提供时间: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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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贯彻“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加强水利科技创新,提升国家水安全保障能力,设立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计划。为强化和规范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统筹科技资源,凝聚创新力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国家科技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围绕全面提升水旱灾害防御能力、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水资源优化配置能力、大江大河大湖生态保护治理能力,聚焦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六条实施路径,重点支持水利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重大关键技术研发和先进适用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第三条 项目组织实施遵循需求牵引、目标导向、择优支持、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项目分为任务类和申报类。任务类项目由水利部直接向承担单位下达任务;申报类项目由申报单位根据水利部发布的指南自主申报。

第五条 项目实施所需资金以承担单位多渠道筹集为主。水利部建立多元化投入体系,积极争取其他渠道经费。充分发挥基本科研业务费等经费作用,开展重点科技攻关。

第二章 组织管理职责

第六条 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为项目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水利部科技推广中心受主管部门委托,作为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承担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水利部相关司局、各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直属单位,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为项目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负责项目推荐、协调保障、监督管理、结题评价以及凝炼提出重大科技需求等工作。

第九条 承担单位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落实经费及保障条件,完成既定目标,确保取得预期成效,做好成果产权管理,并自觉遵守本办法有关规定。项目负责人在承担单位监督和管理下,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

第十条 多个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时,由牵头承担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其他承担单位应根据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分工安排,履行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共同完成项目总体目标任务。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围绕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需求,依据科技创新相关规划,“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形成项目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公开发布。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期原则上不少于40天。申报单位在申报期内完成申报材料编制,按照属地或归口管理原则,由推荐单位审核通过后,提交管理机构。中央企业、有关高校和水利系统外科研院所等单位可直接向管理机构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的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

(二)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制度,信用良好;

(三)具有项目实施能力和基础,落实项目经费,能提供实施项目所必备的保障条件。

(四)明确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相应工作的能力,应具有高级职称,原则上应为牵头申报单位在职人员。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申报书》;

(二)申报单位事业法人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保障条件承诺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鼓励产学研用相结合、跨行业联合申报。多个单位联合申报时,应明确牵头申报单位并签订联合申报协议,约定各方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项目立项

第十六条 任务类项目由承担单位直接编制项目任务书等材料,经推荐单位审核通过提交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开展形式审查后,由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任务书等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进入拟立项项目清单,未通过则不予立项或由主管部门重新选择其他承担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类项目由管理机构受理项目申报并开展形式审查。主管部门组织评审专家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进入拟立项项目清单。

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从水利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评审专家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掌握专业领域技术发展现状和趋势,并严格遵守客观公正以及保密等评审要求。

第十九条 拟立项项目清单由主管部门面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报水利部审定。项目确定后,主管部门、牵头承担单位、推荐单位、管理机构签订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二十条 牵头承担单位须在每年规定时间向管理机构报送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主管部门、管理机构和推荐单位可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开展跟踪督查,向承担单位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中,承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目标任务等内容。涉及项目负责人、承担单位、实施周期、主要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等重大变更事项,牵头承担单位须逐级报送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批复同意后方可执行。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不再受理变更申请。

第二十二条 管理机构组织开展项目中期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提交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中遇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任务书签署各方均可提出终止项目的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终止。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无法实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受不可抗力或其他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项目无法继续实施;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

(四)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五)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六)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违规违纪、科研不端行为且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七)项目任务书规定其他可以撤销或终止的情况。

对于终止项目,主管部门将予以撤销,面向社会公布,并函告推荐单位和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 对于因非正当理由致使项目终止的,管理机构应通过调查核实或后评估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交主管部门批准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六章 项目结题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行结题备案管理。项目实施到期后,由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机构或推荐单位进行综合评价。承担单位需在综合评价完成后3个月内将《水利部重大科技项目结题报告》和结题材料提交管理机构备案,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综合评价专家组在审阅资料、听取汇报、实地考核、观看演示、提问质询的基础上,形成综合评价意见,评价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类。

第二十七条 承担单位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未按相关要求报批重大调整事项,或不配合项目管理工作的,评价结论不得为优秀;情节严重的,评价结论为不合格,并记入科研诚信记录。

第二十八条 承担单位应对项目成果及时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依法取得相关知识产权。项目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运用、保护和管理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实施成果登记管理,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成综合评价后3个月内在管理机构完成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及取得的成果,有关单位和人员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及水利部相关保密要求,切实做好密级评定、确认和保密管理。

第七章 成果运用与激励

第三十一条 水利部加强项目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形成的科技成果统一纳入水利科技成果信息平台,面向社会发布;对于解决水利重大科技问题或产生重大效益的项目成果,主管部门择优通过多种方式继续支持或给予补助。

第三十二条 项目综合评价结果与水利创新基地评估与认定、推广指导目录评审、职称评审、高层次人才梯队选拔和培养、人才创新团队建设等工作联动,并作为水利部推荐申报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创新基地、人才称号以及提名国家科技奖励或其他全国性奖励等工作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三条 水利部直属单位、流域管理机构、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运用项目成果;各项目承担单位应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促进成果推广转化,并落实支持科技人员成果转化的激励政策。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涉及资金使用及管理等事项,按照资金来源,执行其相应的管理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水利部2022-3-24

 

 

水利部在全国推广威海市河湖长制经验 文章下载

水利部在全国推广威海市河湖长制经验

记者从威海市水务局了解到,近日,水利部刊发《水利改革动态》专刊,在全国推广威海市河湖长制经验做法,号召全国各地学习借鉴。近年来,威海探索建立市县机构对应、全域协调联动的河湖长制管理体系,激活基层建设,提升河湖治理效能,走出了一条河湖治理的新路子,相关工作经验入选水利部“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典型案例”,2021年获评全国“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工作先进集体”。

建立完善河湖管理网络体系

全面理顺河湖管理体制。市级层面,在水利系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分别设立河湖管理机构,强化管理职能;县级层面,将涉水管理职能进行统筹,成立生态文明建设协调中心,由威海市河长办集中调度,打破部门职责藩篱。

通过督导考核机制创新,避免“上热下冷”,将责任落实到基层。制定市县镇村四级河湖长履职细则、巡查工作机制、责任追究等制度,通过以上带下、上下联动,推动河湖长制落在实处、见到实效。

全面强化护水社会监督机制

威海市采取向社会招聘公益性岗位、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建立网格化的巡护机制,组建总人数1137人的河管员、湖管员队伍,在重点河湖设立117名“义务河(湖)长”“社会监督员”。

威海市河长办印发《威海市河湖长制社会监督举报奖励办法》,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实施有奖举报。培养一批“民间河长”参与河湖管护,加强河湖问题暗访曝光力度。通过聘请护水大使参与护河行动,引导市民关注河湖治理、参与河湖保护。

构建“大数据+河湖长制”管理模式

威海市聚焦科技赋能,结合“智慧城市”“数字水利”建设,探索建立“大数据+河湖长制”管理新模式,打造全域“数据河长”管理体系。将水务、公安、自然资源等多个部门数据信息进行整合,将全市504条河流、376座水库信息全部纳入信息监管平台,实现了河湖管理范围全覆盖。

开发应用手机APP,将全市各级河湖长以及监管、巡查、执法、管养人员全部绑定,实时监督相关人员巡河时间、状态、轨迹等情况,定期启用无人机巡河巡湖,实现“点一点检查河长履职,拍一拍上传河道问题,扫一扫查看治水动态”。

统筹优化河湖管理资源

威海市按照河湖水系一体化管理思路,推出“全域统筹、资源整合、水陆兼顾、协同治理”的治水管水新模式。统筹做好节约水、广蓄水、引客水、淡海水、用中水、治污水等“六水共治”,由威海市河长办牵头,将美丽示范河湖建设、精致城市建设、水生态治理等12个专项工作统筹谋划、整体推进,推进城市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强化河湖管理保护,有效整合资源,推动河湖长制工作走深走实。

通过建立市县机构对应、全域协调联动的河湖长制管理体系,威海市将制度优势全面转化为治理效能。2020年,10条(个)河湖获评“省级美丽示范河湖”;投入70多亿元,实施了11项水资源开发利用工程,恢复和新增兴利库容2.5亿立方米;推动市区3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保障污水处理全部达标;实施环翠区里口山等11个小流域综合治理项目,治理水土流失37.21平方公里;实施了华能电厂(威海)海水淡化及市区4处集中供水工程,将城市供水保障能力提升20%;组织实施农村饮水安全两年攻坚行动,农村净水设施实现100%全覆盖;依托南水北调工程线路布局,优化水资源配置,构建起本地水、长江水、黄河水联合调度,丰枯调剂、余缺互补的水资源调配体系。

财讯网2021-10-15

 

 

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

据水利部12月28日消息,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全方位贯彻“四水四定”原则,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安全利用水平,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近日,水利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水利部办公厅印发《“十四五”时期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主要目标,系统部署各项任务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进程中,统筹发展和安全面临着水资源短缺瓶颈制约,必须坚持量水而行、节水为重,从观念、意识、措施等各方面把节水摆在优先位置,强化水资源刚性约束,全面提升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能力,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水安全支撑。

  《指导意见》明确了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要求到2025年,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基本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硬指标”基本建立,水资源监管“硬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推动落实“四水四定”的“硬约束”基本形成,面向全社会的节水制度与约束激励机制基本形成,水资源开发利用得到严格管控,用水效率效益明显提升,全国经济社会用水总量控制在6400亿立方米以内,全国万元GDP用水量下降16%左右,北方60%以上、南方40%以上县(区)级行政区达到节水型社会建设标准;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下降16%,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8,新增高效节水灌溉面积0.6亿亩,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低于9%,全国非常规水源利用量超过170亿立方米。

  《指导意见》提出了建立健全节水制度政策的主要任务:一是建立健全初始水权分配和交易制度,包括科学确定河湖基本生态流量保障目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目标、逐步明晰区域初始水权、逐步明晰取用水户的用水权、引导推进水权交易;二是严格水资源监管,包括严格生态流量监管与地下水水位管控、严控水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实行水资源用途管制、全面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严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和取水许可监管、实行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健全水资源监测系统;三是建立健全全社会节水制度政策,包括建立健全节水指标与标准、做好国家节水行动实施的组织推动、建立健全节水监督管理制度、强化重点区域领域节水、健全节水激励机制;四是强化法制、科技和宣传支撑,包括强化法制支撑、强化科技支撑、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宣传与科普;五是组织保障,包括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切实加大投入、健全考核制度。

与《指导意见》相配套,水利部办公厅面向相关司局和直属单位印发了《实施方案》,将《指导意见》提出的目标与任务进一步细化实化为67项具体措施,明确了每项具体措施的责任单位和完成时限。

新浪网 2021-12-28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2021年我国天气气候极端异常,江河洪水频发重发,防洪工程设施在发挥抵御洪水第一道防线重要作用的同时,也遭受了较为严重的损毁。水利部高度重视水旱灾害防御工作,10月29日,水利部部长李国英主持召开防汛专题会商会,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10月22日重要讲话精神,补齐防灾基础设施短板,加快构建抵御水旱灾害防线,并对水毁修复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为全面贯彻落实李国英部长防汛专题会商工作部署,进一步做好今冬明春防洪工程设施水毁修复工作,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水毁修复工作组织领导。

各级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水毁修复工作,充分认识到一处水毁就是一处安全隐患,将水毁修复作为补齐防灾短板、消除安全隐患、构建水旱灾害防线的重要一环,充分利用冬春有利时机,迅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要明确各级水毁修复责任人,压实各层级、各环节责任,进一步完善联系沟通和协调推进工作机制,全方位保障水毁修复顺利实施。各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大流域直管工程水毁修复工作力度,同时充分发挥督促指导作用,协助地方有序开展水毁修复相关工作。

二、积极筹措水毁修复资金。

各级水利部门要积极与财政部门沟通协商,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扩大救灾资金规模,加大地方资金投入力度。要积极配合财政部门进行项目评审,确保中央财政已安排水利救灾资金迅速分解下达至水毁修复项目。中央地方双轮驱动、两手发力,为水毁修复提供资金保障。

三、统筹水毁修复项目安排。

各级水利部门要统筹考虑资金规模与水毁修复需求,按照轻重缓急原则优先安排安全度汛相关的水毁项目修复,并向财政困难和水毁严重地区适当倾斜。今年发生严重水毁的中小河流、病险水库要优先列入年度治理和除险加固实施计划。

四、千方百计加快水毁修复进度。

各级水利部门要增强水毁修复工作的紧迫感,优化项目建设流程,倒排工期压紧项目建设周期,切实加快水毁修复进度,确保明年主汛期前完成修复任务。上海、浙江、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珠委、太湖局于4月底前,江苏、安徽、湖北、四川、重庆、贵州、云南、长江委、淮委于5月底前,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山东、河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黄委、海委、松辽委于6月底前完成水毁修复工作。

五、强化水毁修复项目监管。

各级水利部门要按照《水旱灾害防御统计调查制度(试行)》相关规定,建立水毁修复项目台账,实施分级跟踪管理。各级水毁修复责任人要履职尽责,加大对水毁修复项目管理、进度、质量等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确保工程安全、资金安全、干部安全,切实推动水毁修复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

六、及时上报水毁修复进度。

各省级水利部门要于11月20日前建立完成并上报水毁修复项目台账和相应进度,此后按周上报水毁修复进度直至全部完成。水利部将自2021年12月起每月通报各地台账上报情况和水毁修复进度,并视情况加强指导。各地要加大对报送人员的业务培训力度,明确及时、准确的工作要求,杜绝虚报、错报情况。

水利部办公厅2021-11-24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文章下载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度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

部直属有关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召开之年,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意义特别重大。去年我国部分地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11座水库出现漫坝、溃坝等重大险情,暴露出水库安全度汛工作仍存在很多突出问题。河南郑州“7·20”特大暴雨期间,郭家咀水库因建设和施工单位侵占毁坏水工程、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导致溢洪道堵塞,引发水库漫坝重大险情,是一起严重的涉水违法事件,造成十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深刻汲取郭家咀等水库教训,贯彻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锚定“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目标,全面做好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落实2022年水库大坝安全责任人的通知》(办运管函〔2022〕56号)相关要求,落实以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大坝安全责任制,明确政府责任人、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政府责任人要负起水库大坝安全监管领导责任;水库主管部门责任人要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组织解决水库大坝安全管理的突出问题;水库管理单位责任人要做好水库日常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工作,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保障工程安全运行。水库除险加固在建工程,除落实上述三个责任人外,要按要求明确项目法人责任人,履行在建工程安全度汛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参建各方责任体系,组织制订度汛方案,并督促落实安全度汛各项工作措施。

二、严格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

各地要全面落实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完成责任人培训,强化责任人履职尽责。一是确保责任人落实到位。要严格按照《小型水库防汛“三个责任人”履职手册(试行)》有关规定,逐库落实小型水库防汛行政、技术、巡查责任人,并于3月31日前通过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水利部。二是全面开展责任人培训。目前水利部正更新完善责任人培训课程,计划于3月20日上线,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防汛“三个责任人”培训(责任人可通过访问水利部运行管理司网站登录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或通过访问网址http://t.cn/AiKrGnWA下载并登录水库大坝运行管理手机APP,进入培训平台),于5月15日前实现责任人培训全覆盖。三是强化责任人履职尽责。行政责任人要及时协调解决水库防汛安全重大问题,发生险情时要组织做好应急处置和人员转移避险;技术责任人要加强水库度汛工作技术指导,负责信息报送、更新,组织核实核准水库信息档案,并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完善水库信息档案的通知》(办运管函〔2021〕1130号)要求,通过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完成信息报送,为水库安全度汛工作提供支撑;巡查责任人要做好汛期值班值守,加强巡视检查,确保险情能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处置。

三、切实加强水库安全管理

各地要加强水库安全管理,强化日常检查监测和维修养护工作,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加快完善水库各项方案预案和管理设施。一是按照《水利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全面开展水电站等水利设施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水监督〔2022〕50号)和《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运行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等3个方案的通知》(办监督〔2022〕33号)要求,针对排查出的工程实体和运行管理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强化整改措施落实,尤其是针对溢洪道存在阻塞、侵占等情况,要及时清除泄洪障碍,恢复泄洪能力。二是根据水库工程实际情况,修订完善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和应急预案,督促指导水库管理单位和人员熟练掌握防汛调度指令,加强方案预案培训和模拟演练,切实提高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于5月15日前,在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更新水库调度运用方案和应急预案信息。三是加快完善雨水情测报、大坝安全监测以及防汛交通、通信、报警、照明等管理设施,强化水库雨水情观测和信息报送,建立完善信息共享机制,为雨水情预测预报提供支撑。

四、突出抓好病险水库安全度汛

各地要高度重视病险水库安全度汛工作,强化病险水库度汛措施。一是要实施精准管理,核实核准病险水库数量,建立病险水库清单,准确掌握工程安全状况。二是组织逐库科学制定病险水库限制运用措施,原则上病险水库主汛期一律空库运行,病险严重的水库坚决不能蓄水运用。三是加快推进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作,严格除险加固施工质量和进度管理,汛前要完成2021年度小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主体工程建设任务,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四是强化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在建工程安全度汛措施,压实项目法人等参建各方主体责任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责任,按有关要求科学编制度汛方案,保障工程进度要求,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整改,扎实做好现场度汛准备、汛情通报和应急处置,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请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将病险水库限制运用措施于5月15日前通过全国水库运行管理信息系统报送。

五、进一步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各地要建立险情应急响应机制,强化监测预警和巡查值守,增强险情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加强降雨预报和洪水预警,将预警信息直达一线,直达水库管理单位,直达“三个责任人”,强化汛期防洪调度,严格执行调度指令。二是加强工程巡查监测和险情预警,极端天气加密巡查和监测频次,发现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立即报告上级部门,并向下游相关地区发布预警,迅即组织转移受威胁群众,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三是确保应急抢险力量和抢险物资落实到位,针对汛期尤其是暴雨过程中,水库大坝出现的洪水漫顶、脱坡滑坡、坝体裂缝、塌陷、渗漏、管涌等险情,及时组织抢护,消除工程险情,严防垮坝事件发生。

六、加大监督检查指导力度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加大对水库安全度汛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督促指导地方强化责任人落实和履职尽责,因责任人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问责追责。强化对重点单位、重点工程和薄弱环节排查的监督指导,对排查出的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对隐患排查不及时、责任不落实、整改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约谈。加大巡查执法力度,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水库违法行为,一经发现立即责令停止,限期清除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加大对病险水库度汛措施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对汛期违规调度运用和超汛限水位运行,未落实度汛措施的水库,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责任。

水利部将开展督导、检查、电话抽查等,及时掌握并通报各地水库度汛措施落实情况,确保水库安全度汛。

水利部办公厅2022-3-30

 

 

水利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文章下载

水利部等9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以及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有关要求,近日,水利部联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社会保障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乡村振兴局等有关部门印发《关于做好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十三五”期间,水利部指导督促地方扎实推进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国共建成931万处农村供水工程,农村集中供水率达到88%,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3%,农村供水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但由于我国国情水情复杂,区域差异性大,当前全国农村供水保障水平总体仍处于初级阶段,部分农村地区还存在水源不稳定和水量水质保障水平不高等问题。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顺应农村居民对美好省的向往,需要提升农村供水标准。随着城乡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农村人口和村庄发生变化,需要优化调整农村供水工程布局。

《意见》明确了今后5年乃至更长时期农村供水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

“十四五”期间,各地要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稳步推进农村饮水安全向农村供水保障转变,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相统一,以建设稳定水源为基础,实施规模化供水工程建设和小型工程标准化改造,实现高质量发展,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能力,更好满足农村居民改厕、洗涤、环境卫生等用水需求。强化水质保障和水费收缴,提升运行管理和服务水平,让农村居民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意见》明确,按照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要求,各地要按照统一规划,持续提升;突出管理,完善机制;政府主导,两手发力;广泛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原则,完善农村供水工程设施。到2025年,全国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8%,农村供水工程布局将更加优化,运行管理体制机制将不断完善,工程运行管护水平将不断提升,水质达标率将不断提高。到2035年,我国将基本实现农村供水现代化。

《意见》提出,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投资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要多渠道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合理安排政府财政投入,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供水工程建设和改造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脱贫地区要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将农村供水工程建设纳入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项目库,有序安排实施。同时,要发挥好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积极探索利用市场机制,吸引银行信贷资金和社会资本,开展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意见》明确,农村供水保障实行中央统筹、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农村供水保障的责任主体。把农村供水保障推进作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推进乡村振兴实绩考核范围;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中的农村供水考核工作。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编制印发“十四五”农村供水保障规划,逐级细化分解农村供水保障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层层传导压力,不断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人民微看点2021-8-17

 

 

水利部印发2022年水利乡村振兴工作要点 文章下载

水利部印发2022年水利乡村振兴工作要点

  本站讯 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全面落实全国水利工作会议精神,扎实推进《“十四五”巩固拓展水利扶贫成果同乡村振兴水利保障有效衔接规划》实施,近日,水利部印发《2022年水利乡村振兴工作要点》。

  2022年,水利乡村振兴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以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农村饮水安全问题为底线任务,务实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水生态治理保护和水利管理服务能力提升,努力完成年度确定的各项目标任务,促进脱贫地区水利高质量发展,夯实乡村振兴水利基础。

  一是围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坚决守住农村饮水安全底线。加大对脱贫地区农村饮水安全监测频次,维护已建工程成果,进一步提高水质保障水平。加快农村供水工程建设改造,确保2022年底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85%。

  二是围绕产业兴旺和粮食安全,着力推进农田灌排工程建设。推进脱贫地区符合条件的大中型灌区开展前期工作,加快在建大中型灌区建设。推进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现代化改造,推动优先将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面积建成高标准农田。

  三是围绕乡村防洪减灾,加大水旱灾害薄弱环节建设。开展脱贫地区大江大河干流河道整治及堤防达标建设,实施中小河流治理。加快推进控制性枢纽建设,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加快蓄滞洪区布局优化调整和建设。继续实施重点山洪沟防洪治理,加强水文基础设施建设。

  四是围绕乡村生态宜居,开展水生态环境治理和保护。支持脱贫地区实施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和水系连通及水美乡村建设。推进河湖“清四乱”常态化规范化,持续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

  五是围绕区域发展战略,提升乡村振兴供水保障能力。支持脱贫地区做好150项重大水利工程前期论证工作,加快推进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加快中小型水库建设。

  六是坚持改革创新,提升水利管理服务能力。强化脱贫地区水利工程管理,加强人才培养,实施科技帮扶,抓好水利劳务帮扶工作。

七是落实中央有关要求,做好水利帮扶工作。加大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支持力度,开展定点帮扶和对口支援。

水利部网站2022-03-14

 

 

水利部等六部门印发《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 文章下载

水利部等六部门印发《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方案》

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污水资源化利用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指导意见》,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污水资源化利用有关要求,在典型地区选择基础条件较好的城市开展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形成先进适用成熟的再生水利用配置模式,为其他地区提高再生水利用配置水平提供经验借鉴。

(二)基本原则

节水优先、统筹推进。坚持节水优先,秉持“节水即治污”的理念,统筹水环境治理与污水资源化利用,实现水资源循环高效利用,推动实现绿色发展。

因地制宜、精准施策。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试点城市水资源供需状况、发展水平、基础条件、利用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试点目标、任务和措施,实行优水优用、按用定质、按质定管。

政府引导、市场驱动。完善污水再生利用基础设施条件,制定出台促进再生水生产和利用的财税、金融、价格政策,让相关市场主体有盈利空间,发挥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作用。

科学管理、安全利用。建立健全再生水管理体制机制,构建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严格开展水质监测预警,加强监督执法与应急处置,切实保障安全利用。

(三)试点范围

以缺水地区、水环境敏感地区、水生态脆弱地区为重点,选择典型代表性强、再生水利用配置基础好、再生水需求量大的县级及以上城市开展试点。

(四)试点目标

“十四五”期间,试点城市以加强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和配置管理为重点,因地制宜制定规划目标、创新配置方式、拓展配置领域、完善产输设施,建立健全相关激励政策,大幅提高再生水利用率。缺水地区试点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5%以上,京津冀地区试点城市达到45%以上,其他地区试点城市达到25%以上。

到2025年,在再生水规划、配置、利用、产输、激励等方面形成一批效果好、能持续、可推广的先进模式和典型案例。

二、试点内容

试点城市应编制再生水利用配置实施方案,根据以下内容,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具体试点内容,有所侧重地开展试点工作。

(一)优化再生水利用规划布局。在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综合规划中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和配置体系,在相关涉水规划中明确再生水利用要求,与国土空间规划协调一致。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和试点城市水资源禀赋、水环境承载能力、发展需求等,按照就近利用、优水优用、分质用水的思路,合理规划再生水利用方式与规模,科学确定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布局,构建水质安全、稳定可靠的再生水输配系统。

(二)加强再生水利用配置管理。制(修)订相关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明确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目标中再生水等非常规水源最低利用量目标。规划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时,充分论证再生水利用的可行性和合理性,提出再生水利用配置方案。建设项目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不得批准新增取水许可。核定下达年度用水计划时,对具备利用条件的用水户,明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指标;对按计划应当使用而未使用或使用量未达到要求的用水户,核减其下一年度的常规水源计划用水指标。将再生水纳入城市供水体系。加大再生水利用率在节水相关考核中的指标权重。完善再生水水量与水质的调查监测统计体系,加强数据审核与运用。严格执行现行不同用途再生水水质国家标准,强化再生水生产、输配、利用全过程水质达标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确保再生水安全利用。

(三)扩大再生水利用领域和规模。按照不同用途水质要求,统筹将再生水用于工业生产、市政杂用、生态环境、农业灌溉等领域。将再生水作为工业园区生产用水的重要水源,在火电、石化、钢铁、有色、造纸、印染等高耗水行业创建一批工业废水循环利用示范企业、园区。通过布设再生水取水点、绿化喷头等取用设施和配备运水车等方式,加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消防等市政杂用领域再生水利用力度。在满足再生水水质要求条件下,扩大再生水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的规模。有条件的城市按照农田灌溉水质标准要求,探索推动将再生水用于农业灌溉。

(四)完善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坚持集中处理利用与分散处理利用相结合,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结合污水处理设施提标升级扩能改造,根据实际需要建设再生水生产设施,提升再生水生产能力。因地制宜推广分布式、小型化的污水处理再生利用设施。推动工业园区、用水大户与再生水生产运营单位合作,建设“点对点”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面向再生水利用需求,制定实施分质供水方案,完善输配管网设施,扩大覆盖范围,提高输配能力。新建城区、工业园区因地制宜配套建设再生水生产输配设施。老旧城区以道路或城区改造为契机推进再生水输配设施建设。

(五)建立健全再生水利用政策。建立健全促进再生水利用的管理体制和激励机制,制定出台相关财税、投融资、价格等政策。建立多元化的资金投入保障机制,发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对符合条件再生水项目的支持作用。支持符合条件企业采用绿色债券、资产证券化等手段,依法合规拓宽融资渠道。探索开展再生水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等质押融资担保。健全价格机制,放开再生水政府定价,由再生水供应企业和用户按照优质优价的原则自主协商定价。对于提供公共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景观环境用水使用再生水的,鼓励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推动污水资源化利用。

三、申报与审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申报和确定试点城市名单,及时将名单报送水利部。试点城市人民政府按要求编制试点实施方案,明确试点目标、重点任务及分工,制定保障措施,做好年度任务分解。试点城市按程序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实施方案,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试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批,试点城市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2022年6月底前,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将审批通过的试点实施方案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备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做好典型地区再生水利用配置试点工作,加强对试点城市的业务指导和跟踪评估,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试点城市人民政府作为试点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负责同志牵头、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统筹推动各项目标任务落实,确保按期保质完成试点任务。

(二)给予指导支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将积极支持试点建设。水利部研究对试点城市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在安排灌区节水改造项目时优先考虑利用再生水灌溉的灌区,在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时设置试点加分项,宣传推广试点城市经验做法。国家发展改革委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对试点城市符合条件的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对西部缺水地区给予倾斜。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再生水利用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的指导。

(三)开展评估总结。2023年,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组织开展试点中期评估。试点结束后,试点城市要认真总结做法和经验,省级水利、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部门将试点工作情况报送水利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水利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对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系统评估试点工作成效,研究提出推动再生水利用配置的政策建议。

 水利部2021-12-20

 

 

水利部安排部署2022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文章下载

水利部安排部署2022年水旱灾害防御工作

  本站讯 3月16日,水利部召开水旱灾害防御工作视频会议,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汛救灾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践行“两个坚持、三个转变”防灾减灾救灾理念,分析研判今年汛情旱情形势,安排部署水旱灾害防御重点工作。国家防总副总指挥、水利部部长李国英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家防总秘书长、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兼水利部副部长周学文,水利部副部长刘伟平出席会议。

  李国英指出,今年将召开党的二十大,做好水旱灾害防御工作,确保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具有特殊重要意义。必须始终牢记“国之大者”,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认识今年水旱灾害防御面临的严峻形势,主动适应把握全球气候变化下水旱灾害的新特点新规律,立足防大汛、抗大旱,坚决守住水旱灾害防御底线。

  李国英要求,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锚定“人员不伤亡、水库不垮坝、重要堤防不决口、重要基础设施不受冲击”和确保城乡供水安全的目标,强化预报、预警、预演、预案“四预”措施,贯通雨情、水情、险情、灾情“四情”防御,全力做好迎战更严重水旱灾害各项准备。要抓紧检修完善监测预警设备,加快修复灾损水利工程,逐一开展水库汛前检查,全面排查蓄滞洪区风险隐患。要加快提升“四预”能力,改进水文测报模式,预警信息直达防御一线,抓紧修订应急响应工作规程。要精准掌握河道行洪能力、蓄滞洪区运用风险、水库影响区情况,精准调度运用各类水工程,充分发挥流域水工程体系综合减灾功能。要抓好水利工程安全度汛,主汛期病险水库原则上一律空库运行,健全南水北调等重大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监管、责任和标准体系,强化工程险情抢护。要开展妨碍河道行洪突出问题排查整治,畅通城市排水通道,完善蓄滞洪区启用预案,确保行洪排洪蓄洪空间畅通安全。要提升山洪灾害防御能力,完善预警平台,健全防御责任机制、动员机制,确保灾害发生前全部安全转移危险区域人员。要加强旱情监测,动态完善水量调度预案和抗旱保供水预案,实施全流域水资源统一调度,加快抗旱应急工程建设,确保城乡供水安全。

李国英强调,各级水利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狠抓措施落实,确保水旱灾害防御科学依法统一、有力有序有效。要压紧压实日常防范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全链条责任,完善落实各项工作机制,强化统一指挥和沟通协作。要充分发挥流域防总办公室平台作用,坚持以系统、统筹、科学、安全为原则,以流域为单元系统安排各项防御措施。要严肃调度指令落实、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等纪律要求,坚决打赢水旱灾害防御硬仗,全力以赴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水利部网站2022-03-16

 

 

水利部:紧盯水利工程项目廉洁建设强化监督监管 文章下载

水利部:紧盯水利工程项目廉洁建设强化监督监管

「为大发展大建设筑牢“廉洁防线”」水利部:紧盯水利工程项目廉洁建设强化监督监管

谋划推进一批大江大河大湖治理的基础性、战略性重大水利工程,抓好南水北调东线二期、中线在线调蓄以及西线一期工程前期工作,加快黄河古贤水利枢纽等国家水网重大工程建设……“十四五”时期,水利建设政策支持力度大、资金资源密集,保障水利工程廉洁建设,已成为水利部和驻部纪检监察组的共同课题。请看他们如何作答——

摸清水利建设项目“大盘子”

“水利工作的重中之重是水利工程建设。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重点部署加强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反腐败工作后,组里把政治监督和日常监督的焦点更加聚集到水利工程建设上,持续加大力度,同时,进一步推动部党组履行好主体责任。”谈及监督保障水利工程廉洁建设,驻部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同志深有体会。

据介绍,仅2020年,全国水利系统落实水利建设投资就达到7695亿元,同比增长6%,数额创历史新高。“十四五”时期,水利工程补短板的任务依然艰巨,加大资金投入、开工重大项目依然是大趋势,加强监督、防范工程廉洁风险的任务更加繁重。

重点任务,必须重点部署推进。4月1日,驻部纪检监察组召开办公会议研究近期重点工作,其中就把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廉洁风险作为重要议题——“针对水利资金使用、水利部直属系统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强化监督,对顶风违纪违法问题,坚决立案查处,推动开展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廉政风险。”

事实上,今年以来该组已多次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从1月25日下午驻部纪检监察组全体干部会议,到3月19日驻部纪检监察组传达学习贯彻全国两会精神,再到其他大小会议和日常工作交流场合,推进水利工程廉洁建设的议题反复出现在组领导的讲话、工作部署和日常指导中。

抓监督不能脱离业务,没有对水利工程建设规划安排的整体把握,监督就难以精准,效能就难以充分发挥。在驻部纪检监察组采访时,记者发现许多同志的案头都摆放着一份特殊的“十四五”规划纲要。细看之下,这是纪检监察组的同志悉心摘编的规划纲要“水利版”。

从第三章第二节的“经济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到第十一章第四节的“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再到第五十四章第四节的“完善国家应急管理体系”……只要是事关水利发展规划、工程建设的,都被颗粒归仓、一一纳入这份材料中。相关同志介绍,这是组里为加强业务学习专门摘编的一份材料,“只有了解掌握中央要求驻在部门干什么,我们的监督才能有的放矢”。

此外,水利部相关业务司局编制的节水供水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情况、“十四五”期间拟开工的项目及责任主体目录等业务资料,也是驻部纪检监察组同志的案头文件,以备明晰监督目标、及时掌握业务进展。同时,该组同志还结合工作安排和问题反映,经常性分析研判驻在部门的权力运行风险点,进一步清晰监督的靶向。

“对表对标中央要求,明确中央纪委五次全会部署的重点任务,掌握驻在部门工作情况,监督才能精准有力,保障也才能切实见效。”驻部纪检监察组相关同志这样表示。

推动水利工程廉洁建设同题共答

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是部党组和驻部纪检监察组共同的必答题,建设廉洁水利工程是其中的应有之义。

1月19日,针对近期查处的部属单位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驻部纪检监察组与水利部党组进行专题会商,共同分析研判水利系统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形势,研究2021年有关重点工作。

会商期间,驻部纪检监察组专门指出工程建设领域方面的廉洁风险,比如珠江流域某水利工程在工程招投标方面存在风险,2019年该单位接受巡视期间干部职工对此反映集中;黄河流域某水利工程在基建项目管理制度方面存在漏洞,等等,并督促部党组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监管力度,制定具体整改措施。

除了专题会商,驻部纪检监察组还通过列席部党组会议、部长办公会并重点发言方式,推动部党组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切实关注并推动水利工程廉洁建设。部里召开的党组会,驻部纪检监察组领导同志都会列席,只要涉及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议题,都会强调廉洁建设。在经常性的中央水利建设投资计划执行调度会上,驻部纪检监察组也会派专人参加,及时了解工程资金调度情况,并根据掌握的问题,提醒相关单位绷紧工程廉洁这根弦。

此外,为提醒督促业务司局担当主体责任,驻部纪检监察组也会根据具体问题直接约谈相关司局主要负责同志,并通过列席民主生活会等方式加强履责监督。近期,驻部纪检监察组主要领导就针对发现的利用水利工程谋利等问题,集体约谈了规划计划司、水利工程建设司等业务司局主要负责同志,要求加强司局内部监管和流域机构指导管理。

在部党组的主动履责和驻部纪检监察组的监督协助下,水利工程廉洁建设工作有序部署开展。2月7日,水利部召开2021年水利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会上专门就加强对水利资金使用、水利规划、水利工程建设、水行政许可等重要事项的监督进行了部署,要求将严惩腐败与严密制度、严格要求、严肃教育紧密结合。而在3月9日召开的水利监督工作会议上,在建工程监督等涉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被列入水利部年度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内容。

为进一步细化推进水利工程廉洁建设的主体责任,3月16日,水利部党组又通过印发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2021年度任务安排,把加强对水利资金安排、水利工程建设等重点领域的监督任务,具体分解到规划计划司、水利工程建设司、监督司等业务司局,确保业务司局知责明责、认真履责。

完善机制贯通同级和上下级监督

水利工程资金量大、地域分布广、建设周期长,且有许多项目位于人迹罕至的偏远山区、河谷,甚至连通讯信号都难以覆盖,监管监督难度大。只有有效整合系统各级纪检监察机构力量,才能发挥系统优势,确保监督有形有效覆盖。

今年3月,某流域水利防洪控制性枢纽工程原负责人因职务犯罪获刑。在前期密切跟踪、配合地方司法机关侦办和审判的基础上,驻部纪检监察组第一时间启动了纪律责任追究程序。

“组地”之间顺畅联动衔接,得益于机制制度的改革创新。近年来,驻部纪检监察组积极协助部党组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淮河水利委员会等七个流域机构纪检组由部党组直接管理,加强了对下级纪检监察机构的领导和指导。而在沿长江经济带和沿黄九省(区),则通过工作会商、联合监督、线索移送、审查调查协作等方式,将沟通协调机制延伸到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水利部门纪检监察组,跨区域统筹派驻监督力量。这也带动了其他一些地方纪委监委派驻水利部门纪检监察组,建立健全问题线索移送和通报约谈机制。

上下联系的密切,让监督防范水利工程建设廉洁风险有了整体作战的优势。3月31日,驻水利部纪检监察组采用视频会议形式召开2021年第2次流域机构纪检组长座谈会,推动七个流域机构纪检组持续贯彻落实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强调要一刻不停推进反腐败斗争,确保查办案件这个“后墙”坚固,紧盯重大水利工程、重要资金流向、重点关键岗位,对腐败问题,发现一起坚决查处一起。

与此同时,在水利部机关本级,驻部纪检监察组与水利部党组巡视办、监督司、机关党委、内部审计等业务部门,也建立了密切的沟通协商机制,共享问题线索和相关工作信息,以党内监督推动行政监督、审计监督等各类监督贯通协同。

2020年,水利部开展水利专项监管行动,组织各流域管理机构派出检查组1.36万人次,检查项目6.13万个,发现各类问题7.29万个,同时上线运行12314监督举报服务平台,累计转办核查问题1464个。其中,发现并向各级纪检监察机构移送了一批水利工程建设领域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在系统内形成了有力震慑。

新华社客户端2021-4-18

 

 

水利部: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 牢牢掌握水利科技创新主动权 文章下载

水利部: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 牢牢掌握水利科技创新主动权

“水利科技创新要把握科技发展新形势、新趋势,准确识变、科学应变、主动求变,牢牢掌握水利科技创新主动权,进而赋能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的先进引领力和强劲驱动力。”水利部部长李国英22日表示。

水利科技工作会议当日在水利部召开。会上对2021年度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的获奖单位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其中“长三角地区水安全保障技术研究与应用”获2021年度科技进步特等奖。

记者从会上获悉,“十三五”以来,我国水利科技创新取得长足发展,“跟跑”领域差距进一步缩小,“并跑”“领跑”领域进一步扩大:争取各类国家科技计划项目70余项,国拨经费约15亿元,有力支撑了重大水利科技问题研究;设立长江、黄河水科学研究联合基金,落实经费5亿元,科技投入渠道实现重要突破;先后有25项成果获国家科技进步或技术发明奖,其中“长江三峡枢纽工程”获201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198项成果获大禹水利科学技术奖;向社会发布成熟适用水利科技成果198项,安排水利技术示范项目338项,国拨资金2.06亿元;印发水利科普工作的首个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水利科普工作的指导意见》,结合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时间节点,组织开展科普活动,逐步形成一批具有水利行业特色和影响力的科普活动品牌;依托大中型水利工程、重要科研基地、国家水利风景区与水利博物馆等,成功推动14家基地入选中国科协2021-2025年第一批全国科普教育基地。

谈及新阶段水利科技创新的目标和任务,李国英提出,要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全面提升水利科技创新支撑能力和引领能力,实现水利领域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

要立足我国国情水情,形成一批原创性、引领性研究成果,开发一批解决水利现代化最需要、最紧迫问题的高新技术,创造一批具有核心知识产权和高附加值的技术产品。在水旱灾害防御方面,重点开展洪水形成演变规律、气候变化背景下特大洪涝干旱风险识别与应对策略等研究,以及防洪抗旱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技术体系等研发;在水工程建设运行方面,重点开展水利工程全生命周期性能演化机理等研究,以及复杂条件下高坝大库建设关键技术、堤坝工程隐伏病险探测治理技术与装备等研发。

要抓住国家重点实验室体系重组机遇,加强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大国家战略衔接,力争在水利行业布局新建更多全国重点实验室。鼓励并支持各流域、地方、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企业等开展水利科技创新基地建设。

要坚持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主攻方向,按照“需求牵引、应用至上、数字赋能、提升能力”的智慧水利建设要求,聚焦构建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水利工程,加快形成智慧水利理论基础和技术架构。

要着力推进水旱灾害防御、国家水网建设、复苏河湖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健康生命、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等领域标准制修订,加快强制性标准编制。加强与“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在水利标准领域的对接合作,推动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在援外水利项目、澜湄水资源合作、水利国际工程等领域的应用,着力提升我国水利技术标准国际影响力。

 新华网2022-4-22

 

 

水利部:将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文章下载

水利部:将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近日,水利部召开2022年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座谈会,副部长魏山忠在会上全面总结2021年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分析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对2022年重点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总结2021:重点推进150项重大工程,目前已批复68项,开工63项

2021年,水利规划计划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认真落实部党组工作部署,履职尽责,担当作为,水利规划计划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取得丰硕成果。

一是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规划体系不断完善。全年国家层面完成水利规划审批38项。印发实施“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出台解决防洪排涝薄弱环节、重大农业节水供水工程、农村供水保障、水库除险加固、水土保持等多项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形成了“1+N”的“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体系;开展国家水网建设顶层设计研究,科学谋划“纲”“目”“结”工程布局;印发完善流域防洪工程体系、实施国家水网重大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

二是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加快。重点推进150项重大工程,目前已批复68项,开工63项。流域防洪体系不断完善,加快推进长江中下游河势控制和蓄滞洪区建设、黄河下游防洪和滩区综合治理、淮河中游行蓄洪区调整建设、海河骨干河道整治等重大工程建设进度,提高大江大河防洪能力。加快防汛抗旱水利提升工程建设进度,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8000余座,治理中小河流3万余公里、山洪沟400余条,农村基层预警预报体系进一步完善,洪涝灾害防御能力不断提升。水资源配置体系不断优化,完成南水北调后续工程重大问题研究、中线引江补汉工程可研等重点工作,加快引江济淮、引汉济渭、珠三角水资源配置等重大引调水工程,以及贵州凤山等骨干水源工程建设,完成广东环北部湾水资源配置、滇中引水二期等重大工程可研审查。水生态治理保护加快实施,启动黄河粗泥沙集中来源区拦沙工程一期工程,加快推进黄河流域水土保持重点工程建设。持续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治理区地下水位总体回升,永定河实现26年以来首次全线通水,潮白河实现22年以来首次贯通入海,白洋淀生态环境明显好转,滹沱河、子牙河等多年断流河道全线贯通。第一批55个水美乡村试点县建设任务基本完成,治理农村河道3800多公里、湖塘1300多个,受益村庄3300多个,乡村河湖面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三是水利建设投资持续保持较高水平。各级水利部门努力争取预算内和财政水利投入,积极利用金融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和社会资本,不断扩大水利建设投资规模。2021年全国落实水利建设投资8028亿元,较上年增长4.2%。投资结构不断优化,中央水利投资中,水资源配置和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建设投资占比超过85%,继续向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倾斜,安排西部地区中央水利投资达到46.2%。克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等影响,全年投资计划完成率达到92%,为做好“六稳”“六保”工作、稳定宏观经济大盘作出了水利贡献。

四是重点领域改革取得新进展。水利投融资改革稳步推进,推动水利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各地积极利用银行贷款、债券和社会资本,拓宽融资渠道。推动将水流生态保护补偿纳入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建立健全长江、黄河,以及太湖、洞庭湖、鄱阳湖等重要江河湖泊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开展试点工作。

五是国家重大战略水利支撑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支撑保障国家重大战略,京津冀及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重点流域区域防洪、供水、水生态保护修复重大项目加快实施。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三区三州”原深度贫困地区为重点,持续加大对脱贫地区水利投资倾斜支持,落实中央水利投资592亿元,整合利用其他渠道中央投资120亿元;指导各地推广农村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以工代赈,吸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地就业41.64万人,实现就业增收26.68亿元;加快推进新疆玉龙喀什、库尔干、西藏湘河水利枢纽等重大水利工程建设。

部署2022:努力扩大水利投资规模

魏山忠副部长指出,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对水利规划计划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贯彻落实“三新一高”,要求我们在水利规划编制、项目前期论证、改革举措制定等工作中,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要树立系统观念,统筹发展和安全。服务实施扩大内需战略,要求我们要准确理解和把握实施扩大内需战略的时代背景、深刻内涵和重大意义,积极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扩大水利投资规模,增加水利高质量产品和服务供给,更好地发挥水利促进经济循环的支撑作用。

总之,新形势要求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必须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

第一,规划引领,抓好重点水利规划编制实施。扎实推进国家“十四五”规划《纲要》和“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实施,做好任务分解,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年度任务如期完成。从战略和全局高度,加快研究谋划国家水网建设规划布局,制定出台省级水网建设指导意见,鼓励地方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代表性强的地区,开展先行先试,打造省级水网建设样板。全面启动七大流域防洪规划修编,为完善流域防洪减灾体系提供规划基础。做好水利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协调,切实维护河湖行洪、蓄洪、输水、供水、生态等功能,突出水资源承载力刚性约束,落实“四水四定”要求,将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空间。印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水安全保障规划、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水安全保障规划,抓紧推进主要支流综合规划、河口综合治理规划编制工作。

第二,织密国家水网,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工作,争取中线引江补汉工程、东线后续工程尽早开工建设。以150项重大工程为重点,今年全力推进古贤水利枢纽、淮河入海水道二期、广西长塘水利枢纽、四川青峪口水库等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争取尽早开工建设;加快实施一批智慧水利项目,推进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工程建设;做好项目储备,对于150项重大工程之外,已列入“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的重点项目,要扎实做好项目前期,力争早审批早开工。

第三,落实“江河战略”,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治理。要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擘画的国家“江河战略”,努力打造江河保护和治理的标杆。加强中华民族母亲河长江、黄河保护治理,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水利整改,确保“清存量、遏增量”。持续抓好长江大保护,加强通江湖泊系统治理,加快安澜长江建设;系统推进黄河流域上游水源涵养、中游水土保持、下游滩区治理和湿地保护,进一步完善水沙调控体系。持续推进华北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按照“一减、一增”的治理思路,采取“节、控、调、管”综合治理措施,全力推进行动方案实施,不折不扣完成行动方案确定的近期治理目标任务。统筹推进其他重点河湖保护治理,推动实施新一轮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统筹流域防洪、水资源配置和水生态修复,协调推进骨干引排通道建设,强化饮用水源保障,共同谱写太湖治理新篇章;加快京津冀“六河五湖”(滦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南运河六条重点河流和白洋淀、衡水湖、七里海、南大港、北大港五大重点湖泊)、福建木兰溪、安徽巢湖、吉林查干湖,以及三峡、丹江口水库库区等“十四五”规划水生态治理修复项目实施;持续推进水美乡村建设,及时总结推广第一批55个试点县的经验做法,加快推动第二批、第三批试点县建设,确保按期完成建设任务,助力乡村振兴。

完成2022年水利规划计划各项任务,需要投入的支撑和改革的驱动。

一是努力扩大投资规模。要力争今年水利投资规模超过8000亿元,必须按照“两手发力”要求,多渠道加大投入。各地要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沟通,努力争取加大财政投入,千方百计增加使用地方政府债券。同时,要争取银行贷款、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利。近期,水利部将会同有关部门、金融机构,研究制定金融支持重大水利工程建设、推进水利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工作的文件,各地要开拓思路、主动作为,扩大投资渠道。

二是深化水利重点领域改革。要加强改革统筹协调和组织推动,深入研究体制机制重大问题,注重改革经验的挖掘、提炼和总结推广。推动重大改革措施及时出台,今年加快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制定强化河湖长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控、加强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意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用水权、水价、投融资等方面的改革,研究提出相关举措,争取有所突破。

新华社《瞭望》周刊2022-03-18

 

 

水利部安排部署《中国水利年鉴2022》编纂工作 文章下载

水利部安排部署《中国水利年鉴2022》编纂工作

  本站讯 3月10日,水利部召开《中国水利年鉴2022》编纂工作视频会议,总结年鉴2021年编纂工作,部署2022年及今后一个时期的编纂任务。水利部副部长、《中国水利年鉴》编纂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魏山忠出席会议并讲话。

  魏山忠指出,年鉴编纂出版工作者要深学细悟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治水和史志工作的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增强“为党立言、为国存史、为民修志”的使命担当,深入解读、梳理总结,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扎扎实实做好水利年鉴工作,充分发挥水利年鉴在服务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魏山忠强调,要准确把握政治导向、融合出版、传播时效等方面面临的新要求,在顶层设计、内容编纂、推广用鉴上下功夫,全力做好《中国水利年鉴2022》编纂出版各项工作,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一要坚持内容为要,优化年鉴编纂结构大纲。年鉴内容要充分反映2021年度全国水利发展成果,突出年度重要水利工作和各地发展中的特色、亮点,大纲框架要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有创造性。二要坚持质量第一,确保编纂出版精品力作。要以精品工程为目标,把好政治关、导向关、史实关、保密关、文字关、体例关,打造经得起历史检验、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优质年鉴。三要坚持有效组织,优化年鉴编纂工作机制。各编纂单位要将年鉴编纂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强化统一领导和组织安排,科学谋划工作机制,建立高效规范的工作流程,加强队伍建设,落实工作责任,细化进度要求,确保编纂出版工作高效推进。四要坚持编用并重,推动读鉴用鉴落实落地。各编纂单位和出版单位要广泛宣传、强化机制、创新方式,切实做好水利年鉴宣传推广运用工作,将年鉴的功用发挥到实处。

  会上,《中国水利年鉴》主编作工作报告。会议宣读了编辑部关于表扬年鉴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决定,先进单位和个人代表作典型交流发言。

  部机关各司局、部分在京直属单位、北京市水务局相关负责人在主会场参会;水利社团特约编辑,京外编委会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办公室主任和特约编辑在分会场参会。

《中国水利年鉴》是水利部主管、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主办的大型行业年鉴,自1990年创刊以来,已连续出版32卷,水利系统相关单位直接参与《中国水利年鉴》编纂工作的人数逾万人次,出版字数总计达到5182万字。《中国水利年鉴》多次获得中央级年鉴评比一等奖,全国年鉴编纂出版质量评比综合特等奖等多项奖项,在第七届和第八届全国地方志优秀成果评比中,连续两年获评一等年鉴。

水利部网站2022-03-11

 

 

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文章下载

水利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水利局,水利部直属各单位:

为了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水利行业全面有效实施,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5号——公共基础设施》(财会〔2017〕11号,以下简称5号准则)、《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财会〔2019〕23号,以下简称10号准则)、《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财会〔2017〕25号,以下简称《政府会计制度》)和《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会计准则制度新旧衔接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算的通知》(财会〔2018〕34号)等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水利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基础支撑。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水利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使水利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各级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政府水利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二、关于水利基础设施的界定

本通知所称的水利基础设施,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为满足社会公共防洪(潮)、治涝、供水、灌溉、发电等方面需求而控制的,持续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全部或部分有形资产。

下列各项不属于本通知所称的水利基础设施:

1.独立于水利基础设施、不构成水利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

2.不再提供公共服务的水利工程。

3.为改善水利工程周边环境,提升景观效果而控制的水景观及绿化工程。

水利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5号准则、财会〔2018〕34号文件和《政府会计制度》等规定。但是,列入文物文化遗产的水利基础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中关于文物文化资产的相关规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模式)形成的水利基础设施,其会计核算适用10号准则及其应用指南。

对于已经作为水利基础设施核算、但不属于本通知界定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相关资产,应当在2022年1月1日将其重分类为固定资产、其他类别的公共基础设施等。

三、关于水利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基础设施管理体制,按照“谁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由谁记账”的原则,并结合直接承担后续支出责任情况,合理确定水利基础设施的记账主体。

由多个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共同管理维护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由对该资产负有主要管理维护职责或者承担后续主要支出责任的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分为多个组成部分由不同水利行政事业单位分别管理维护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由各个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作为记账主体分别对其负责管理维护的水利基础设施的相应部分予以确认。负有管理维护水利基础设施职责的水利行政事业单位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企业或其他会计主体代为管理维护水利基础设施的,该水利基础设施应当由委托方作为记账主体予以确认。

相关记账主体对水利基础设施的确认应当协调一致,确保资产确认不重复、不遗漏。

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其记账主体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应当自2022年1月1日起根据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记账主体按规定增加水利基础设施的,借记“公共基础设施——水利基础设施”科目,贷记“累计盈余”科目;按规定减少水利基础设施的,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四、关于水利基础设施的构成

按照水利工程功能,水利基础设施包括防洪(潮)工程、治涝工程、灌溉工程、引调水工程、农村供水工程、水力发电工程、水土保持工程、水库工程和水文基础设施等9大类。

按照单体工程特征,水利基础设施包括堤防、险工工程、控导工程、水闸、泵站、渠(管、隧)道、渠首枢纽、其他渠系建筑物、调蓄水库、塘坝、地下取水设施、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沟壑治理工程、山区水库、平原水库、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和其他水文测站等20小类。

防洪(潮)工程是为控制或抗御洪水以减免洪灾损失而修建的各种工程,包括堤防、险工工程、控导工程、水闸、泵站等,不含防洪水库。

治涝工程是为排除涝区内多余降水,防治涝灾发生而修建的各种工程,包括堤防、险工工程、水闸、泵站、渠(管、隧)道等。

灌溉工程是从水源取水并输送、分配到田间的整体灌溉设施,包括渠首枢纽、渠(管、隧)道、泵站、水闸、其他渠系建筑物(渡槽、倒虹吸、陡坡、跌水等)、调蓄水库(总库容≥10万m3)、塘坝等。

引调水工程是为满足供水、灌溉、生态需水要求,兴建的跨水系、跨区域的水资源配置工程,包括渠首枢纽、渠(管、隧)道、泵站、水闸、其他渠系建筑物、调蓄水库(总库容≥10万m3)、地下取水设施等。

农村供水工程是向农村的乡镇、村庄等居民点和分散农户供给生活和生产等用水,以满足村镇居民、企事业单位日常用水需要为主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包括渠(管、隧)道、泵站、塘坝、地下取水设施等。

水力发电工程是为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将水能转换为电能而修建的工程建筑物和机械、电气设备以及金属结构的综合体,包括常规水电站、抽水蓄能电站等。

水土保持工程是为防治水土流失,保护、改良与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所采取的工程措施,包括沟壑治理工程等。

水库工程是在河道、山谷或低洼地带修建挡水坝或堤堰形成的具有拦洪蓄水和调节水流功能的总库容大于等于10万m3的水利工程,包括山区水库、平原水库等,不包括灌溉工程、引调水工程中的调蓄水库。

水文基础设施是为满足水文生产所必须建设的设施,包括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其他水文测站(蒸发站、墒情站等)等。

对于堤防、水闸、泵站、渠道等单体工程,应根据单体工程发挥的功能作用列入相应功能分类。对于发挥多个功能的单体工程,如灌排结合的泵站,根据其发挥的主要功能确定所属类别。

五、关于水利基础设施的明细核算

各记账主体应当以水利基础设施构成为基本依据,按照水利基础设施的功能类别和单体工程特征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单体工程的名称、规模等进行辅助核算。各记账主体在做好水利基础设施明细核算的同时,还应当按照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资产管理系统登记或备查簿登记,按照规定的水利公共基础设施资产信息卡样式登记资产信息卡。

各记账主体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增加明细核算层级,按照单体工程资产组成部分等进行明细核算。

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其明细核算与上述要求不一致的,应当在2022年1月1日按照本通知规定予以调整。

属于文物文化资产的水利基础设施和采用PPP模式形成的水利基础设施,其明细核算可以参照本通知执行。

六、关于水利基础设施的初始计量

(一)水利基础设施初始计量的原则。

对于2019年1月1日起新增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按照5号准则的规定进行初始计量。原已记入固定资产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规定将其重分类为水利基础设施。

对于其他尚未入账的水利基础设施,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进行初始计量。其中,对于在2002年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02〕394号)已于2016年《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施行后废止】施行之后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一般应当按照其初始购建成本入账;对于建设年代久远(截至2019年年初至少已使用50年)、其初始购建有关的原始凭据已不可考的水利基础设施,在原《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施行之后经过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可以按照改扩建或大型修缮的成本入账,但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对相关情况进行披露。

分属于不同记账主体的同一水利基础设施,初始入账成本的确定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

对于已按财会〔2018〕34号文件有关规定入账的存量水利基础设施,无需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其初始入账成本进行调整。

(二)初始购建成本的确定。

水利基础设施的初始购建成本,应当按照5号准则、财会〔2018〕34号文件等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有关规定确定。

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各级水利行政事业单位为建造水利基础设施发生的过渡性融资利息、初步设计审查费、概算评审费、安全风险评估费等,属于工程项目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水利基础设施的成本;不属于建设期间发生的,计入当期费用。

(三)重置成本标准的确定。

以重置成本作为初始入账成本的存量水利基础设施,其重置成本标准应当按照以下权限确定:

中央级流域管理机构承担管理维护职责的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内跨行政区划的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区域内的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标准,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明确制定单位。在确定重置成本标准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

2022年6月30日之前,负责制定重置成本标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相关水利基础设施的重置成本标准。

(四)重置成本标准参考因素。

确定存量水利基础设施重置成本时,应当以定额标准为基础,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堤防应主要参考工程级别、结构类型、规模;

险工工程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控导工程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水闸应主要参考工程等别、规模、地质条件;

泵站应主要参考工程等别、规模、地质条件;

渠(管、隧)道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过(输)水能力、规模;

渠首枢纽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其他渠系建筑物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水库(含调蓄水库、山区水库、平原水库)应主要参考工程等别、结构类型、地形条件、地质条件、规模;

塘坝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地下取水设施应主要参考规模、地质条件;

常规水电站应主要参考工程等别、结构类型、规模;

抽水蓄能电站应主要参考工程布置、工程等别、结构类型、规模;

沟壑治理工程应主要参考结构类型、规模;

水文测站(含水文站、水位站、雨量站、其他水文测站)应主要参考水文测站级(类)别、规模。

各记账主体应当按照财会〔2018〕3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基础设施具体数量(如长度、面积等)、成新率及重置成本标准等因素,计算确定水利基础设施的入账成本。

七、关于水利基础设施的折旧

在国务院财政部门对水利基础设施折旧(摊销)年限作出规定之前,各记账主体在水利基础设施首次入账时暂不考虑补提折旧(摊销),初始入账后也暂不计提折旧(摊销)。

各记账主体在本通知发布前已经核算水利基础设施且计提折旧(摊销)的,可继续沿用之前的折旧(摊销)政策。

八、关于组织保障

(一)提高政治站位,严格责任落实。

各级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水利基础设施入账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水利基础设施的会计核算工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实施方案,细化分解目标任务,明确各有关部门分工和责任,有序推进水利基础设施入账工作。各记账主体要切实担负起主体责任,明确工作方案,充实会计人员,落实工作责任,确保认识到位、组织到位、人员到位,并于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及本通知规定将存量水利基础设施纳入政府会计核算。

(二)加强业务指导,做好沟通协调。

各地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完善各项工作流程,研究制定地方水利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实施细则。要加强沟通、强化协同、形成合力,加强对下级行政事业单位开展水利基础设施会计核算工作的指导,督促各有关记账主体在组织开展水利基础设施专项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加强水利基础设施资产系统基础信息管理,及时、有效做好水利基础设施入账工作。鼓励各地方创新工作方式,探索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考核机制,推动考核评价结果应用。

(三)强化宣传贯彻实施,做好培训工作。

各地财政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做好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的政策解读和宣传贯彻培训工作,形成自上而下推动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良好氛围。要积极采取各种方式拓宽培训渠道,推动培训工作直达基层,使会计及相关人员及时、全面地掌握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各项规定和具体要求,切实提高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水利部网站2021-12-15

 

 

水利部:加快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文章下载

水利部:加快推动新阶段水利高质量发展

  新华网北京3月16日电 水利部近日召开2022年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座谈会,总结2021年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并对2022年重点工作进行部署。

  会议指出,2021年,水利规划计划部门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取得丰硕成果:全国落实水利建设投资8028亿元,较上年增长4.2%。投资结构不断优化,中央水利投资继续向中西部地区、革命老区等特殊地区倾斜,安排西部地区中央水利投资达46.2%,水资源配置和流域防洪减灾体系建设投资占比超85%。推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以“三区三州”原深度贫困地区为重点,持续加大对脱贫地区水利投资倾斜支持,落实中央水利投资592亿元。出台解决防洪排涝薄弱环节、农村供水保障等多项专项规划或实施方案,形成“1+N”的“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体系。实施病险水库除险加固8000余座,治理中小河流3万余公里,农村基层预警预报体系进一步完善,洪涝灾害防御能力不断提升。持续推进华北地区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永定河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永定河26年以来首次全线通水,潮白河22年以来首次贯通入海,滹沱河、子牙河等多年断流河道全线贯通。第一批55个水美乡村试点县建设任务基本完成,治理农村河道3800多公里,受益村庄3300多个,乡村河湖面貌焕然一新,人居环境明显改善。

  会议强调,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水利规划计划工作在2022年要坚持“两手发力”,加强前瞻性思考、全局性谋划、战略性布局、整体性推进,加快推动水利高质量发展。

  要扩大投资规模,深化重点领域改革。多渠道加大投入,力争今年水利投资规模超8000亿元。加快推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制定强化河湖长制、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控、加强水土保持等方面的意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推动用水权、水价、投融资等方面的改革,研究提出相关举措,争取有所突破。

  要抓好重点水利规划编制实施。加快研究谋划国家水网建设规划布局,制定出台省级水网建设指导意见,鼓励地方积极性高、基础条件好、代表性强的地区,开展先行先试,打造省级水网建设样板。做好水利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协调,切实维护河湖行洪、蓄洪、输水、供水、生态等功能,将水利基础设施空间布局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空间。

  要加快推进重大水利工程建设。以150项重大工程为重点,全力推进古贤水利枢纽、四川青峪口水库等一批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推进南水北调后续工程前期工作,争取中线引江补汉工程、东线后续工程尽早开工建设;加快实施一批智慧水利项目,推进数字孪生流域、数字孪生工程建设。

要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治理。加强长江、黄河保护治理,狠抓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水利整改,确保“清存量、遏增量”。加快京津冀“六河五湖”(滦河、潮白河、北运河、永定河、大清河、南运河六条重点河流和白洋淀、衡水湖、七里海、南大港、北大港五大重点湖泊)、福建木兰溪、安徽巢湖、吉林查干湖,以及三峡、丹江口水库库区等“十四五”规划水生态治理修复项目实施;持续推进水美乡村建设,及时总结推广第一批55个试点县的经验做法,加快推动第二批、第三批试点县建设,助力乡村振兴。

新华网2022-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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