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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水利局

题目:各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方案及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1-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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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印发《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管理办法》于2019年印发试行,现已到期。根据《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兰州市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工作方案〉的通知》(兰政办〔2021〕5号)工作安排,水务局修订完成了《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并向各单位征求了意见建议。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暂行管理办法》

兰州市水务局

2021年8月16日

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创建一流营商环境,全力推进我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能,根据国家、省、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要求,结合我市一般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以下简称“并联审批”),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验收的审批事项按审批关联性和并行推进的原则,对涉及两个及以上审批部门办理的审批服务事项,整合为若干审批阶段,按照“一份办事指南,一张申请表单,一套申报材料,完成多项审批”的运行模式,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工程建设项目综合窗口(以下简称“综合窗口”)统一收件、发件,相关审批部门依托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同步审批办理的审批服务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范围内审批权限在市级或区(县)级部门的新建、改建等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水利工程、重大水利工程)。

需上报国家、省级审批,特殊重大项目或涉及军事、保密的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按照申报时间和审批关联性进行分阶段管理,每个阶段确定一家牵头单位,实行“一个窗口受理、部门并联审批、结果统一送达”并联审批工作模式。

第五条 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赋码。建设项目通过兰州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策划生成后,按照项目审批权限由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在审批工作开展前先行通过甘肃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进行项目赋码。项目代码作为建设项目整个审批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各审批部门和项目单位要加强对项目代码的应用,申请表单、批文等均要填写或体现项目代码,综合窗口接收申报材料时应先核验项目代码。对未取得项目代码的,审批部门要告知项目单位取得项目代码的具体方式。同时,发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将项目代码录入兰州市“多规合一”业务协同平台,进行项目关联。

(二)前期辅导。申请人通过综合窗口或网上政务大厅按要求填写项目信息、上传相关材料,牵头部门按照项目类型,通过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相应阶段审批部门发起事项确认,征求相关部门是否需要办理本部门涉及的审批手续,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自动汇总各阶段审批事项清单、办理部门、申报要件、承诺时限等内容,形成“一张表单”,综合窗口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

(三)统一收件。项目单位根据一次性告知单备齐各审批阶段所需办理事项申报要件后,在该阶段综合受理窗口或兰州市政务服务网“工程建设项目网上申报大厅”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牵头单位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分发给审批部门,涉及审批部门应立即进行审查,并提出受理意见。

(四)并联审批。各审批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等规定,同步对项目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行开展相关审批工作,在承诺的时间内办结。依法需要进行现场踏勘、专家论证、公示公告的环节,各审批部门可进行“挂起”处理,工作完成后,按时办结,并上传相应审批结果材料。

(五)结果送达。各审批部门在事项的承诺时限内办结并出具审批结果或材料。电子资料要推送至电子资料库,纸质材料送交综合窗口,由综合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统一送达审批结果材料。申请人也可登录网上政务大厅,自行下载打印电子版批文。

第六条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是本级政府并联审批工作的主管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跨越两个以上审批阶段和同时涉及市、县(市、区)两级审批权限相关事项的协调办理;

(二)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置综合窗口,负责并联审批阶段的统一登记、申报材料、受理意见及批文证照的统一送达。

(三)会同效能督查部门、牵头单位对并联审批工作及审批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并联审批阶段牵头单位在审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建立健全项目并联审批办理督办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审批的实时监督,督促审批部门依法履行审批职责。

第七条 水务部门作为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负责本阶段窗口受理、信息录入和转送申报材料及提供咨询服务;

(二)组织协调阶段内各部门进行后台审核、并联审查,向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

(三)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本阶段建设项目并联审批会议,协调本阶段并联审批工作中存在问题,必要时提请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协调解决。

第八条 发改、政法、公安、国安、住建、林草、文旅、气象、民宗、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地震局等部门作为并联审批配合部门,应当承担以下责任:

(一)积极参加相关的联合会审、联合勘验、联合验收,在审批时间节点内完成事项审批,出具审批结果;

(二)服从牵头单位的协调安排,配合牵头部门简化并联审批阶段办事指南和申请表单;

(三)并联审批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意见不统一时,主动与阶段牵头部门及审批责任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无法协调解决或涉及多个部门,提请牵头单位协调解决。

第九条 各单位要将审批各阶段涉及的审批事项要全部纳入兰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做到审批过程、审批结果全流程在线共享,杜绝体外循环。

第十条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各阶段内审批事项不得互为前置;凡是前一阶段已经提交过的申请材料,下一阶段一律不再要求提交;凡是能通过网络核验的信息,不得要求重复提供;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上一审批阶段主流程任何一个审批事项应办未办理完成的,不得进入下一个审批阶段;选择性办理事项应在相应审批阶段办理;对恶意拖延、不办的,由行业监管部门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牵头部门,加强对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前期服务、协调配合、督查通报等制度,督促各部门依法限时履行审批职责。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并联审批职责的,要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9年印发的《兰州市一般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并联审批办理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搜狐网 2021-12-23

 

 

交城县水利局关于《交城县人民政府印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 文章下载

交城县水利局关于《交城县人民政府印发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解读

一、制定目的:

推进交城县境内小型水利工程体制改革规范化管理,建立科学的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充分发挥小型水利工程综合效益,保障小型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二、制定依据:

根据《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水管〔2014〕181号)和《吕梁市水利局关于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吕水发〔2014〕30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1.小型水库。包括瓦窑河水库、磁窑河东、西沟水库。

2.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等配套建筑物,喷灌、滴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机井、水池及泵站等。

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m³-1000m³(不含)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m³(不含)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三、改革主要内容:

(一)明确工程产权和管护范围:

工程产权:根据我县工程管理现状,重点结合工程投资构成、历史运行状况、权限隶属关系等多个方面,明确和落实小型水库产权。县政府负责水库产权界定工作,明确水库主要功能和管理保护范围,明确产权所有者的权利与义务。

(二)规范资金拨付使用程序:

建立健全小型水利工程经费拨付和使用机制,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对小型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使用进行全程监管。

1.维修养护经费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报水库维修养护计划和经费预算,经县水利局、财政局审批后,由维修养护单位实施工程维修养护。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对维修养护进行全程监督并组织验收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经县水利局核准后,县财政局按验收情况拨付维修养护单位费用。

2.人员聘用经费管理。对专职管理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对专职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跟踪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聘用经费拨付计划。县水利局负责对小型水利工程管护主体确定的聘用经费拨付计划进行审核和备案,同时负责将小型水利工程专职管理人员基本信息和聘用情况的汇总结果报送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按照通过审核的聘用经费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相关文件:《交城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交城县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13〕169号)文件精神及省水利厅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县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以明晰工程产权为核心,以保障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根本,以保证工程安全运行为前提,以落实管理权、搞活经营权为重点,放开建设权,出让资产权,转换经营权,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及社会各界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发挥好小型水利工程效益。在全县建立产权明晰、管护主体落实、责任制度完善、投融资机制健全的社会化、专业化的多种类型水利工程管理模式,实现工程安全运行和主体功能效益充分发挥。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国家投资兴建的,属国家所有,由水利部门代表政府行使出资人的权利;由国家、集体共同投资建设的,按投资比例划分产权;以乡或村集体投资为主兴建的,其产权归乡或村集体所有。

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以保值、增值和提高效益为目的。从实际出发,宜包则包,宜卖则卖,宜租则租,宜股则股,不搞“一刀切”。

服从服务防汛抗旱工作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原则。小型水利工程具有防汛、抗旱、排涝等社会公益性服务的功能,不论采取何种改制形式,都必须接受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指挥和调度,确保防汛抗旱任务的顺利完成。同时,必须接受国家对水资源统一管理调度,不得违反水资源管理规定。

防止国有和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则。要严把产权界定、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关。实事求是地确定工程现值,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因改制而受损失。

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制度改革,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进行公开招标,平等竞争。实行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小型水利工程,要按照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要求建立健全法人管理机制。改制前已承包、租赁的要加以防范、完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要立即废止,重新协商签订。

(三)改革目标

以明晰工程所有权为核心,建立用水户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用水专业合作组织和投资者自主管理与专业化服务组织并存的管理体制;以建立良性运行机制为重点,采取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等形式,搞活经营权,落实管理权。

除涉及地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小(Ⅱ)型及以上水库外,明确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所在乡镇管理站的管理责任和管护经费补助办法。

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水利部令第4号)为依据,在充分考虑供水成本和用户承受能力基础上,合理确定非自用工程供水价格。

二、改革范围

改革范围为县级及以下管理的小型水利工程,主要包括:

(一)小型水库。包括瓦窑河水库、磁窑河东、西沟水库。

(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设备。包括控制灌溉面积1万亩,大中型灌区末级渠系等配套建筑物,喷灌、滴灌设施及其输水管道,机井、水池及泵站等。

(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包括日供水规模200m³-1000m³(不含)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和日供水规模小于200m³(不含)的集中式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

三、改革内容

(一)明确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谁负担”的原则,结合基层水利服务体系建设、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要求,落实小型水利工程产权。水利局要牵头对全县范围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数量、位置、产权归属、设施完好程度、管理形式、经营状况等逐一进行调查摸底、造册建档、划分类型,在此基础上明确各类工程的改革目标和完成时限。

1.产权归国家所有:国家投资兴建的小型水库、小型灌区、集中供水工程、河流堤防工程、小型水闸等。

2.产权归村集体所有:村集体投资兴建的村内小型农田水利工程,以及国家和集体共同投资兴建的跨村跨乡镇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3.产权归个人所有:个人自行投资兴建的机井,小自流渠道、蓄水池等小水工程。

4.产权归收益户共同所有:收益户共同投资投工投劳兴建的小型农田水利工程。

5.经营性小型农村供水工程产权界定:向乡村企业、果园、种植场、养殖场等供水的经营性工程,组建法人实体,实行企业化运作。单个人投资的工程,工程投资者作为责任主体;多方投资入股的工程,实行法人实体内劳动者合作经营、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由国家补助资金形成的资产,可优先转让给其他工程投资人或经营者,也可卖给其他个人经营。

6.争议产权界定:对产权有争议的,由上一级政府委托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协调界定,也可提请法院裁定。

7.产权归属已经明晰的工程,维持现有的产权归属关系。

(二)落实工程管护主体和责任

落实水利工程管护主体。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水利工程所有权拥有者为工程管护主体,负责工程安全管理、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工程病险整治、工程蓄水保水以及水权交易分配等工作。

建立健全工程管护制度。建立完善所有权主体履行蓄水保水职责制度、按耕地面积水权分配制度、工程巡查安全隐患处置制度、工程维修养护投资投劳“一事一议”制度、水事纠纷协调处置制度、区域内水资源配置制度以及相关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体系。

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加强对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与运行维护的监管和技术指导,完善监管和技术指导制度,强化村级水管员对工程所有者切实履行管理责任的督促,保障工程安全长效运行。

(三)落实工程管护经费

多渠道筹集工程管护经费,建立稳定的管护经费保障机制。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工程产权所有者负责筹集,根据实际情况财政适当给予补助。

以水利局为主体建立城乡供水维修养护基金。多渠道筹措供水资金,建立健全供水资金管理使用办法,专项用于饮水安全工程日常维修养护和扩大再生产。

建立县级管理的国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投入机制。实行收支两条线,专职机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小型水库管理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水库工程水费等经营收入纳入财政管理,保障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不足部分由县财政给予补贴。

建立“奖优罚劣”财政补助经费奖补机制。切实落实土地出让收益的10%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规定,县财政每年要从支农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支持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庄发展小型水利建设,集体水利工程水费收入应专项用于工程维修养护。

通过“民办公助”方式扶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通过争取各项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对机井、水闸、蓄水池、泵站等水利工程进行建设。

完善“一事一议”机制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管护。村级集体组织所有的水利工程要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制度优势,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组织发动群众投资投劳搞好水利工程建设。

(四)探索工程管理模式

针对不同类型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专业化集中管理、社会化管理等多种管护方式。

设置专职管理机构。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国有水利工程全面实行专管机构管理。小型水库要成立机构驻站管理、堤防工程要成立管理站、成立城镇供水管理总站,应按照全国深化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将编制、人员和经费全部落实到位。

成立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积极鼓励农村依法成立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农民用水协会,实施对各类中型灌区末级渠系、小型自流灌区、小机电灌站、机电井、输水管道、村镇引水工程等管理,实现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灌区水利工程管理,用水户协会直接参与村级农田灌溉工程和集中供水工程管理。

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对产权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机电井、输水管道、输变电工程、小机电灌站等水利工程,按照村民自治原则,可由村委会进行自主管理。鼓励村集体成立农村用水合作组织,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资产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管理,加强工程日常维修维护,做好工程蓄水保水及水权交易分配工作,保持工程完好率达到90%以上。

承包制管理。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由工程所有者将工程的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承包者,承包者按合同进行经营管理。承包者可以是用水合作组织内部成员,也可以是外部人员或其他组织。

积极培育专业化管理队伍。进一步强化农田水利专业队,制定施工队伍准入条件,依法签订有效运行管理合同,加大对国营水利工程提供集约化的维修养护服务力度,同时也可以依法合规积极参与非国营水利工程的养护等。

改革后的工程供水水价标准要按照《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在县政府的指导监督下,由供需双方在物价局和水利局确定的指导价幅度内商定。

(五)加强业务指导和行业监督

建立水权交易流转平台。积极探索建立小型水利工程承包、租赁、拍卖、股份合作和委托管理等水权交易流转平台,实现小型水利工程所有权有效流转,规范水权交易流程,完善服从防汛指挥调度及其他非常情况下的水资源调度工作机制。

建立业务培训制度。有计划地组织技术培训,建立健全县水利局对乡镇水管站人员、乡镇水管站对村级水管员分级分层开展业务专项培训和技术指导制度,不断提高管护人员素质,增强基础工程管理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的管护能力。

加强行业监督。水利局要强化对小型水利工程的行业监督,充分发挥基层水利服务组织作用,尤其是要利用乡镇水管站、村级水管员专业优势,搞好指导服务,有效防止水资源浪费和掠夺式经营。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水利、财政部门要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全力推进。各乡镇要按照县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责任,分解任务,制定改革措施,建立完善机制,抓好落实,认真探索适合本地不同类型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管理体制和机制。要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参与改革,支持农民组建各种形式的用水合作组织。

(二)搞好协调配合。水利局要牵头做好组织、协调、指导、服务和督促检查等工作,统筹推进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发改、财政、自然资源、农业等部门要加强同水利部门的沟通,逐步完善改革配套措施,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实现自主管理、民主管理和良性运行创造有利条件。

(三)依法规范改革。水利局要依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从实际出发,确定各类小型水利工程的产权确认办法。工程产权所有者或代理人要在充分考虑用水群众利益的基础上,选择有利的经营形式,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完成管理体制改革的工程管理者要把所有相关文件资料报水利局备案。工程产权、使用权发生转移时,要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四)强化运行服务。水利局要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统筹制定全系统的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和发展规划,建立完善各类水利设施的运行和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改革后农村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属地责任,探索完善对小型农田水利管护主体的奖补机制和办法,加强政府集中投入项目区的运行管理,对保留公益性功能的少数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在财力物力上给予支持,确保其安全、可持续运行。严禁掠夺式开发和垄断水资源及擅自改变工程用途的行为,坚决制止截留挪用水费等行为。要落实国家现行的优惠政策。水利部门要会同财政、发改等部门制定改革后小型水利工程管养资金筹集使用办法,建立规范的资金投入、管理、养护、维修和监督机制,确保小型水利工程长效运行。

(五)健全服务体系。要把小型水利工程纳入基层水利服务范畴,改革后的各类小型水利工程可享受政府基层水利的公共服务。要形成乡镇、村基层水利服务体系。结合以乡镇为单位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提高对小型水利工程的水资源管理、防汛抗旱排涝等公益性服务水平。

(六)坚持依法治水。小型水利工程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水、依法用水、依法管水,自觉接受水利局的监督和指导,服从防汛抗旱调度,不得擅自更改工程功能,特别是必须确保蓄水工程安全和防洪安全。水利部门要在保障工程安全、服务农民、农业用水的基础上,提高工程运行效益和投资人经营管理者收益。

(七)鼓励社会融资。按照多筹多补,多干多补的原则,加大村民“一事一议”筹集筹劳财政奖补力度,充分调度和保护农民群众参与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的积极性。同时,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工程建设。

交城县水利局2020-7-8

 

 

潼关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潼关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

依法实施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是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举措,是推动河长制湖长制从有名向有实转变的重要抓手,是推进河湖和水利工程补短板强监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精神,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快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河湖〔2018〕314号)、《关于加快推进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运管〔2018〕339号)、渭南市水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公安局联合印发的《渭南市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渭水发〔2019〕419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管理与修复和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的系列决策部署,采取“政府组织、行业负责、部门联动”的组织方式,按照“统一规划、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先易后难、分类实施”的工作思路,科学合理地推进全县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强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提升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水平,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绿色发展、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依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要严格执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相关技术标准,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并与生态红线划定、自然保护区划定等做好衔接,突出保护要求。

(二)因地制宜。遵循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符合河湖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实际要求,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确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的原则、标准和整体推进目标与控制节点。

(三)分级负责。按照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权限,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组织、主管部门负责、相关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确保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顺利完成。

(四)先易后难。先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先推进重点河湖和重点水利工程,再推进其他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土地权属有争议的,依法依规进行权属争议调处。

(五)分类实施。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开展划界工作。对不同区域水域岸线资源进行不同程度的开发利用权限限制,杜绝破坏河湖(库)形态、损害水域岸线生态的开发行为,引导规范经营者保护优先、适度利用。

三、目标任务

(一)2020年12月底前,完成潼河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二)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双桥河及国有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三)2022年12月底前,完成太峪等11座水库和其他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同时有序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四、划界标准及确权要求

(一)划界依据和参照标准。河湖和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要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省水利厅制定的《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及保护范围划界技术指南(试行)》。

过去已完成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且符合现行规定的,对原有划界成果进行完善确认;对没有划定界限的,要依法划定。

(二)土地确权要求

1.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集体土地,由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申请征收后拨用。管理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征拨用地手续履行完毕后,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依法申请不动产登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未经征用的集体土地仍属于集体所有。

2.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农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工程管理的前提下,县水务局可以与农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农村集体继续耕种。

3.妥善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争议问题,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保护、有利发展、互谅互让”的原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先行组织协调处理,制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案和意见,做好调查处理。对由于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或者未办理相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报经县政府批准,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4.在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以前,保护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附着物。

(三)开发利用权限。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划定后,县政府将发布公告并设置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使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保护范围内的土地权属不变,仍由原使用者正常使用,但使用者要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签订水利工程保护协议。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暂时无法确权的土地资源,要遵循保护优先、绿色开发的原则,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五、工作步骤

(一)开展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网络等宣传手段,

通过召开群众座谈会、开辟宣传栏、制作宣传牌、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法规政策,提高思想认识,及早消除分歧,为开展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制定方案。查找河湖和各类水利工程有关历史资料,

对照管理现状,全面查清,分类处理,制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由专业设计单位编制)报经县政府批准实施。

(三)划界定桩。按照划界依据、标准,科学合理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界线。确定界址后,在界址点埋设界桩。

(四)权籍调查。按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的要求,依法依规

对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进行权属调查、地籍测量和数据建库等工作,做到权属合法、位置明确、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五)依法公布。划定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并调查清楚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及附着物权属后,由县政府按管理权限对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予以公告并设置界桩、界牌及公告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上成立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

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县水务局、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和县公安局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民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融媒体中心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办公室主任由县水务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镇(办)、有关部门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夯实责任,合力推进划界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政府是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牵头组织县域内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安排各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划界工作中出现的争议,协助省、市直管水利工程的划界工作。

县水务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划界工作,具体负责河湖和水利工程的划界调查、实施方案编制、界桩布设及水利工程基础资料提供、指导协调水利移民事项等。

县自然资源局配合开展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做好与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等工作的衔接。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资金,保障划界工作涉及的有关调查、地籍测绘、设立界桩、征地补偿、成果编制归档等工作经费的落实。

县公安局负责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中出现的社会治安等维护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涉及到行政区域界线实地认定不一致的协调工作。

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交通运输局、林业局、生态环境分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和处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自相关资产权属的有关问题。

(三)及时组织验收。按照《陕西省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验收管理办法》的要求,由领导小组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县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四)强化工作考核。县政府将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界工作作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内容,量化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管理。县政府对工作不力、质量不高、进度滞后的单位进行通报。

(五)加强成果运用。河湖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

划定后,各镇(办)、单位要切实加强成果运用,严格按照划定的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强化各项涉水活动管理,保障河湖和水利工程健康安全及综合功效的正常持续发挥。

潼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6-20

 

 

四川省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 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文章下载

四川省深化水利工程建设改革 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一、为深化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改革,坚持以改革为抓手、以创新为动力稳步推行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模式,促进工程设计、采购、施工等各阶段深度融合,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要求,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二、我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水利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活动,适用本指导意见。其他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三、本指导意见所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工程总承包单位依法与项目法人签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承包,并对承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工程总承包的方式一般采用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或设计-施工总承包等模式,并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与投融资、资源补偿相结合的其他新型模式。

四、工程总承包可以实行整体总承包,也可以对其中的单项工程或专业工程实行总承包。工程征占地、拆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监理、第三方质量检测、第三方咨询或其他项目法人负责实施的内容不列入工程总承包范围。采用工程总承包的项目,应逐步推广建筑信息模型(BIM)等信息技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营维护全过程的集成应用。

鼓励中小型水利建设项目采取集中建设、分类打捆的方式实行工程总承包。

五、实行工程总承包,原则上从项目初步设计报告批准后开始;对于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投资规模可控的项目,也可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开始。

地方项目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取得本级人民政府同意;跨市(州)重大水利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应报水利厅同意。

第二章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确定

六、工程总承包应采用公开招标或经核(批)准的其他方式,选择符合相应资质条件、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勘察设计、采购或者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七、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推荐使用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范本。项目法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将投标人在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统一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纳入评标考核因素。

八、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勘察资质、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的联合体。

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

九、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与工程相应的执业(注册)资格或高级技术职称以上,担任过类似项目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负责人或总监理工程师或施工负责人,熟悉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负责人应当担任过类似项目的设计负责人或设计负责人副职;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施工负责人应当担任过类似项目的施工项目经理或施工技术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副职。

十、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招标人依法依规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的,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

十一、工程总承包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总价合同或总价控制、单价结算合同方式。应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应不超过初步设计(可研)批准的相应部分的概(估)算。

十二、工程总承包宜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综合评估因素主要包括工程总承包报价、项目管理组织方案、设计方案、设备采购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计划、工程业绩、财务状况、信用等。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宜选派具有工程总承包经验的招标人代表进入评标委员会参与评标。

第三章 工程总承包各方有关职责

十三、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建设管理、工程总承包单位负责建设实施、监理单位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职责、政府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方式。

十四、项目法人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全过程的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工程建设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以及资金筹措等前期及工程准备阶段(工程总承包范围外)的相关工作。

(二)按相关规定和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落实工程征地拆迁以及其他建设条件,在工程现场设立管理机构并派驻专职负责人,及时提供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建设条件,协调各方关系,确保工程正常实施。

(三)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以及项目开工备案等手续,统筹项目各参建单位加强质量管理,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

(四)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履行合同和法定义务,可根据自身管理情况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五)加强合同管理,督促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履行合同义务。项目法人对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在合同履行中存在过失或者偏差行为,可能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影响合同目标实现的,应当对监理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终止合同。

(六)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向工程总承包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项,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七)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设计变更行为,负责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报告的报批和一般设计变更的组织审查工作,负责工程设计变更文件的归档工作。

(八)及时组织工程验收。

(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十)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项目法人其他职责。

十五、工程总承包单位按合同约定,对项目的建设实施过程全面负责,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强制性标准、规程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实施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和试运行等工作。

(二)按相关规程规范要求,组建与工程总承包项目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环境和职业健康管理体系,保证质量、安全、环境、职业健康所需资金的投入使用,落实各项保障措施,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投资等建设目标。

(三)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勘察设计、采购、施工等工作,对工程质量和安全负责,并保证试运行期工程安全。

(四)配合做好各项工程验收和工程移交工作。

(五)配合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稽察、审计等工作,及时整改存在问题。

(六)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总承包项目保修期内的保修任务。

(七)按水利工程档案管理规定,整编相关工程建设资料并移交项目法人归档。

(八)严格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实名制管理制度。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其他职责。

十六、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理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总承包工程质量、安全文明、进度、投资、水保、环保和缺陷责任期工程修复等进行监理,对工程总承包单位编制的勘察设计计划、采购与施工的组织实施计划、施工图设计文件、专项技术方案、项目实施进度计划、质量安全保障措施、计量管理、节点支付、工程变更等进行审核。

第四章 工程总承包管理

十七、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向项目法人出具履约担保,项目法人同时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出具支付担保。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公平合理分担风险。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合理约定总承包风险的分担原则,项目法人承担的风险一般包括:

(一)项目法人提出的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需求、工期或质量要求的调整。

(二)非承包人原因引起的项目征地、移民等调整。

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重大变化、主要材料价格波动等风险分摊方式,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不可抗力的范围、具体判断标准及责任免除方式,应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鼓励项目法人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

十八、项目法人宜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等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咨询,但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图设计所承担的责任。

十九、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按照合同约定的激励条件和风险分担原则处理。

二十、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或施工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格的分包单位,但不得将主体、关键性工程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的法定质量责任。以暂估价形式包含在工程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应当招标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二十一、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转包。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勘察设计或者施工等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

第五章 工程总承包监管

二十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分级分类管理原则,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监督指导,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整改落实,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及时认定、采集工程总承包相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逐级报送至全国水利建设市场监管服务平台。

二十三、在工程总承包活动中,总承包单位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总承包单位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追偿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的赔偿责任。总承包单位从事法律禁止的活动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还应对法定代表人给予处分、罚款。

第六章 附则

二十四、法律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工程总承包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稳妥有序推行工程总承包,引导和培育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市场。工程总承包有关各方应注意总结经验,为全省全面推广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提供借鉴。本指导意见试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水利厅建设处。

四川省水利厅2020-9-29

 

 

焉耆县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焉耆县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

依法划定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晰各类水利工程权属状况是切实加强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保障河长制全面推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对保障和支撑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14〕285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8〕149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讲话精神,紧紧围绕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1+3”工作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牢牢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依法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限,建立完善范围明确、权属清晰、责任落实的河道管理和水工程管理保护责任体系,严格水生态空间管控,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

二、目标任务

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及其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边界,明确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界限空间坐标,将全县河流、湖泊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范围成果数据纳入自然资源管理系统,作为涉河湖水域岸线土地利用审批的重要依据。建立界址清晰、权责明确的河湖空间管控系统,维护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2021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县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范围及其范围内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其中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后,要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属登记手续。

三、工作原则

(一)明确权责、保障权益。明晰河湖水域土地使用权,合理界定管理权范围,依法划定保护范围界线。按事权划分、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划分县、乡镇各级人民政府事权和监管职责,明确权利归属关系和权责,维护河湖水域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二)节约资源、保护生态。划界确权坚持绿色发展,节约优先,保护为主,满足河湖水域资源合理稳定利用和维系良好生态环境对河湖水域合理开发使用的需求。强化规划约束,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促进河湖水域休养生息,维护焉耆县水域健康生态功能。

(三)政府主导、群众参与。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工作组织领导,调动各部门参与划界确权工作积极性,建立各级河长制相关部门联动协同机制。鼓励地方基层和农民群众积极参与划界确权工作,广泛征询农民群众意见,积极发挥村民自治作用,凡农民集体管护的水域及水利工程须经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民主决策确定。

(四)规范程序、依法登记。将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纳入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范畴,摸清水域岸线及水利工程资源情况和范围边界,依法明晰各类权属。按照“制定方案、查清现状、划界确权、公示公告、争议调处、权属登记”等程序,坚持资源公有、物权法定和统一确权的原则,以不动产登记为基础,依照规范内容进行统一确权登记。

(五)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全县河湖水域利用的实际出发,坚持划界确权一河一策、分类指导。对河沟、水库、淤地坝、水源地等水域岸线划界确权进行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新技术引领,引入“3S”“互联网+”等调查确权手段,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统一调查、统一确权、统一入库和统一登记的无缝衔接。

(六)成果共享、部门衔接。节约调查成本,统筹各项水利确权成果共享继承利用,避免重复调查返工。充分利用既有水利部门设计竣工、水资源确权试点、小型水利工程确权等成果,收集自然资源部门河道流域整治、林业部门的湿地确权等资料,实现各部门工作有效衔接,各类调查确权成果共享利用。

四、工作标准

(一)划界确权范围。主要包括相思湖、霍拉沟、查汗托勒尕河、希依外布拉克沟、煤矿沟、哈满沟流域、水闸、农村饮水水源地和水源保护区用地、灌区支渠以上渠道及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二)划界确权标准。严格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2011年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执行,具体为:

1. 水库

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中型80-120米,小型10-50米;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中型600-800米,小型50-100米;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起向外划定:中型200-300米,小型50-300米。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中型200-500米,小型50-200米。

山区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保护范围从第一个自然分水岭向外划定50-500米。重点水库可适当放大范围或者提高一级标准。

水库泄洪、输水建筑物和附属设施以及输水廓(管)道,管理范围从其基础边界线向外划定100-500米,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100-500米。抢险取土用地、维修场地及水库专用路,按其实际占地确定管理范围,也可划定10-50米保护范围。

2. 引水枢纽

管理范围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米以内的面积,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米。

3. 渠道

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设计流量在10立方米/秒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l0米,保护范围2-10米。

设计流量在10-50立方米/秒,管理范围为10-20米,保护范围10-20米。

设计流量在50立方米/秒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米,保护范围20-50米。

4. 河流及季节性河沟

按年径流量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管理范围从两岸堤防的外脚线向外划定;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

年径流量在1×108立方米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米,保护范围50-100米。

年径流量在1×108立方米以下的,管理范围为15-30米,保护范围30-60米。

5. 其他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有关标准。

五、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

(一)组织领导

成立焉耆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巴音孟克 县委常委

副组长:徐照凤 县水利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成 员:刘卫江 县发改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张青山 县财政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阿不拉江·艾海提 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书记、副局长徐江涛 县住建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彭麦昌 县农业农村党组书记、副局长

姜宏伟 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海 涛 焉耆镇镇长

艾合台尔·提里瓦尔地 七个星镇镇长

帕尔哈提·买买提 四十里城子镇镇长

高尚斌 五号渠乡乡长

温晓燕 永宁镇镇长

迪力下提·哈力木 北大渠乡乡长

才仁加甫 包尔海乡乡长

阿不拉江·阿不来提 查汗采开乡乡长

罗 炜 良种场党委书记、副场长

叶 光 王家庄牧场党委书记、场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徐照凤同志兼任,工作人员由县水利局、自然资源局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如领导小组成员有变动,工作职责由接替人员担任并履职,不在另行发文。

(二)明确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局:负责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纳入第三次土地调查的全过程,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试行)》调查精度要求,提供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已有相关图件成果资料,查清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用地分布和利用状况;指导水利部门开展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现场勘界,进行管理线桩(牌)的定点立柱和现场埋设;开展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登记发证工作;将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成果录入第三次调查数据库管理系统。提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涉及的用地规划等相关资料;负责提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涉及草原确权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负责提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涉及湿地、林业确权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

水利局:结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明确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标准,指定划界确权范围;按照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的统一部署,协助县自然资源局开展河流(湖泊)、水库和灌溉渠系等水流资源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调查;通过内业图上和外业实地测量方式,对管理范围线和界址点现场测量放样、复合成果;提供既有水利工程产权确权及划界确权数量、名录、四至界限、面积等相关资料;设立管理线桩(牌)、公告牌。

财政局:负责做好河湖水域划界确权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农业农村局:负责提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农村承包地确权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

交通运输局:负责提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涉及交通道路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

住建局:负责提供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和保护范围内涉及住房规划建设范围界限等相关资料。

各乡镇场:配合县自然资源局、水利局等单位部门完成本辖区范围内的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及矛盾纠纷调处等工作。

六、实施步骤及时间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1. 编制方案。编制印发焉耆县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实施方案及河流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由焉耆县水利局组织编制本县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方案,报县人民政府审查通过后印发,并报州水利局备案。

2. 资料收集。自然资源局、水利局会同其他相关单位,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河湖正常水位、河湖运行管护及各类水利工程设计、竣工等资料;收集水利普查、权属调整移交、土地征用及小型水利工程、水流、湿地确权等各类权属资料。

(二)调查确权阶段(2021年2月至2021年5月)

1. 试点先行。召开县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启动会议,对划界确权工作进行部署。先行组织开展划界确权试点工作,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组织召开现场会议,总结试点经验,统一技术要求。

2. 全面实施。根据焉耆县河湖水域和水利工程利用实际,区分轻重缓急,制定年度划界确权安排计划,优先安排保护任务重、涉水事务多的重点河湖水域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焉耆县河湖水域岸线和水利工程划界确权工作,同时进行界桩、公示牌埋设工作,建立公示牌、界桩档案、台账并入库。

(三)审核登记颁证(2021年6月至2021年10月)

1. 权属审核。完成确权调查文字、图件、数据等资料整理归档,由县水利局会同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权属审核。

2.登记颁证。县水利局负责将划界确权工作形成的数据库、表册及权属审核等成果移交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不动产登记中心依程序完成登记颁证。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1年11月至12月)

1. 自查自验。对河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成果汇总、归档,并发放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证书。同时,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完成成果自查、工作总结和项目验收评估等工作。

2. 总体验收。在完成自查自验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报请州 水利局对全县河湖水域岸线划界确权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七、保障措施

(一)高位推动。各级河湖长要把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工作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二)资金保障。将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各项经费纳入县财政年度资金预算,全面保障工作顺利开展。

(三)严格考核。通过已建立的河湖长制考核奖惩制度,验收制度和问责制度,将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作为重要考核指标,健全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与保护绩效考核评价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工作目标和时间节点,进行验收、考核和问责。

(四)广泛宣传。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湖水域岸线划定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水利工程划定重要意义及法律政策的认识,为划定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八、注意事项

(一)对有争议的水利工程管理用地和各类历史遗留问题,要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团结、有利生产、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调解解决。

(二)对由历史原因确实无法查找权属依据的、未办理有关转移手续而又确属水利管理单位使用的土地,按照水利工程用地权属确定原则,对符合条件的,要依据相关确权规定完善程序和资料, 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即可作为确定水利工程土地权属的依据。

(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国有土地,目前由村集体或个人耕种的,在不影响行洪、清障和水利管理的前提下,由水利管理部门与村集体签订土地使用协议,暂由村集体继续耕种。

(四)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地上附着物。

(五)对影响较大的土地权属争议,由县水利、自然资源部门协商提出处理意见,报请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焉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2-4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市场主体诚信管理,规范建设市场秩序,保障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江苏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发〔2018〕2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基本建设项目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其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是指江苏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对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的从业单位在建设全过程中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动态记录,实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应用等管理。

第四条 省水利厅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履约考核信用管理,省水利厅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设区市(以下简称市)水利(务)局协助省水利厅开展履约考核信用管理工作,其基本建设行业管理部门(或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第二章 履约考核信用档案管理

第五条 信用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从业单位和人员基本情况;

(二)从业单位履约考核记录;

(三)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的奖励、表彰记录;

(四)从业单位、从业人员受到有关政府或者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或者通报、被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失信记录;

(五)“信用中国”或“信用江苏”等信用管理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

第六条 信用档案中的基本情况由从业单位在《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中自主填报。从业单位对所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第七条 省水利厅在从业单位填报或者更新基本情况时,可要求从业单位提交所填报内容的主要证明材料原件进行校验。从业单位在《系统》中录入的信息存在虚假或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依据《江苏省水利厅社会法人和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水规〔2014〕3号,以下简称《失信惩戒办法》)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八条 从业单位应当在购买招标文件前建立信用档案。采用直接发包的项目应当在签订合同前建立信用档案。

第九条 参加江苏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应当通过电子招标投标平台进行投标报名。

第十条 招标人在评标前应当查询投标人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联合惩戒行为记录,并按照相应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束后及时报省水利厅记入投标人信用档案。

第十一条 各市水利(务)局应当将从业单位参与本区域内重点水利工程的奖励、处罚等信息,以及从其他有关部门采集的奖励、处罚等信息及时报省水利厅,并记入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每年将履约考核等相关信息记入从业单位信用档案。

第三章 履约考核信用等次评价

第十三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次分为“优”“良”“中”“差”。以项目的中标合同为考核单元,考核总分为100分。考核等次依据考核评分按照如下标准确定:

(一)评分在90分及以上的,评为优等次;

(二)评分在80分及以上,小于90分的,评为良等次;

(三)评分在60分及以上,小于80分的,评为中等次;

(四)评分在60分以下的,评为差等次。

第十四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次评价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评分由项目法人评分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评分组成,分值分别为50、50分。其中:省、市两级监管的项目,省、市评分值分别为20、30分;省直管项目由省水利厅或其委托的机构评分,计50分。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每季度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上季度履约考核评分工作,并将评分结果报送工程所在地市水利(务)局;市水利(务)局在10个工作日内考评后汇总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组建的项目法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分结果直接报送省水利厅。

水利工程建设工期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工期进行考核。项目法人应将调整工期及时报省水利厅、市水利(务)局备案。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市水利(务)局对项目法人报送的评分结果应结合该季度开展的各类监督检查、稽察审计等情况进行初审,初审发现项目法人考核结果与实际情况明显不符的,应当要求项目法人重新组织考核。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履约考核赋分内部工作规则,赋分结果应经集体决策,并存档备查。具体赋分标准可按照《系统》中的《履约考核参数表》,也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细化。

第十八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次由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网》上定期公示并公布。

第四章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九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分为“AAA”“AA”“A”“B”“C”“D”“E”七个等级。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审工作在四个季度履约考核基础上开展,每年度开展一次。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组织厅有关部门和单位集体评审履约考核信用等级,并邀请省纪委监委驻厅纪检监察组参加,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和公布。履约考核信用等级在从业单位的信用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定依据:

(一)从业单位年度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结果;

(二)国家和省、市、县(市、区)有关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稽察、监察、审计等情况;

(三)经调查核实的社会舆论和群众来信来访情况;

(四)省水利厅公布的奖惩情况,市政府及以上有关部门涉水事务奖惩情况;

(五)“信用中国”和“信用江苏”公布情况;

(六)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等级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履约考核记录5个及以下的,获得3个及以上优为AA级;1个及以上优为A级;无优为B级。

(二)履约考核记录大于5个小于等于10个的,优的比例100%为AAA级、70%及以上为AA级、40%及以上为A级、40%以下为B级。

(三)履约考核记录大于10个的,优的比例90%及以上为AAA级、60%及以上为AA级、30%及以上为A级、30%以下为B级。

根据本条前款,履约考核记录每出现1个中下降1个等级,每出现1个差下降2个等级。无差的最低降到D级,有差的最低降到E级。

第二十三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用等级评为E级:

(一)在两个不同项目均出现一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

(二)在一个项目出现两次履约考核等次为差的;

(三)根据《失信惩戒办法》规定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在履约合同中发生重大、特大质量事故的,或者发生较大、重大、特大安全事故的;

(五)在其他省或者其他行业被公布或者记录为严重失信行为的,或者存在其它被查处的严重违法行为的;

(六)存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五章 信用等级的应用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将履约考核信用等级作为市场准入、资质管理、招标投标、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应当将履约考核信用等级作为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对从业单位进行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信用等级分值,在资格审查、评标阶段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赋分为4分(百分制,下同)。

(一)履约考核信用等级为AAA级的,赋分值为4分;AA为3.5分;A为3分;B为2.5分;C为2.0分;D为1.5分。

(二)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为E级的从业单位,省水利厅依据《失信惩戒办法》进行失信惩戒处理。

信用等级赋分值在信用等级公布时同时公布。

第二十六条 进入本省水利建设市场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从业单位,在本省上一年度无履约考核信用等级的,投标时其信用等级赋分值取上一年度本省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赋分的平均值,由省水利厅在履约考核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明确。

第二十七条 从业单位在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评价期内,具备下列情形的,信用等级赋分值可进行调整(同一单位因同一工程同时获得两项及以上荣誉的,仅取其最高赋分值)。

(一)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水利类)、中国水利工程优质(大禹)奖、江苏省“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水利类),每一个获奖项目赋分值上调0.3分;

(二)获得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优质工程、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文明工地、江苏省设区市政府及以上等级水利工程建设(含防汛抢险)表彰的,每一个获奖项目赋分值上调0.2分。

依照前款,各奖项可根据评选周期确定赋分值上调年限,累计最多不超过3年应用期。赋分值上调累计最多0.5分,最终赋分值不超过4分。

第二十八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及其赋分值实行动态管理,省水利厅经查验实际履约情况与履约考核信用等次或者等级不符的,省水利厅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及其赋分值结果由省水利厅在《江苏水利网》上进行公示后公布。从业单位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省水利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附具项目法人和市水利局签署的意见)。省水利厅收到书面复核申请后进行调查核实,并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决定,并通知从业单位。

第三十条 履约考核信用等级的应用期为每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起(不含当日),至次年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公布之日止。

第三十一条 在水利施工招投标过程中,项目法人应当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作为评标阶段对施工单位进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赋分值。

(一)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的赋分值为1分,二级为0.8分,三级为0.5分。

(二)非本省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三级参照执行。

第三十二条 信用等级应用期间内,从业单位受到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失信惩戒办法》规定进行失信行为处罚的,对于一般失信行为,信用等级降一级,直至E级;对于较重失信行为,原信用等级高于D级的降为D级,原信用等级为D级的降为E级;对于严重失信行为信用等级一律降为E级。

信用修复按照《失信惩戒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项目法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对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等级的要求,承担省重点水利工程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至少在C级及以上。

未纳入履约考核类型的从业单位可不作此要求,从业单位考核类型由省水利厅在信用等级结果公布时明确。

第三十四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业单位组成联合体投标时,按联合体中较低的从业单位信用等级作为联合体的信用等级。

第三十五条 企业资质管理中信用等级按以下规定应用:

(一)企业资质申报、动态核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或者有实名举报并经调查核实,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在申报资质不予通过或者取消已批准资质的同时,将其信用等级降为D级,情节严重的降至E级。

(二)企业在上一年度的信用等级评定中为C以下的或近四个季度履约考核等次中有一个以上差等次的,不得申请晋升资质。

(三)对于拒不配合资质动态核查或专项检查的从业单位,将其信用等级降一级,情节严重的降至D级。

(四)信用等级为C级以下的从业单位为资质动态核查的重点检查单位。信用等级评定为D级及以下等级的从业单位,应在信用等级公布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企业资质所有材料报送省水利厅复核,复核结论为资质不合格的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者整改仍不合格的,省水利厅将建议由资质许可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申报评优评奖的项目履约考核等次均在良及以上的,方可进行评优评奖。

第六章 评审纪律

第三十七条 信用等级评审过程中,从业单位弄虚作假或者从事违纪违规活动的,一经查实,将其记录在信用档案内,并视其情节轻重进行信用等级降级处理和失信行为公示。

第三十八条 信用等级评审成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应秉公办事、严格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取消参加评审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11月23日起施行。《江苏省水利工程建设信用管理实施细则》(苏水规〔2017〕1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水利厅2019-10-22

 

 

湖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下载

湖南省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水利改革步伐,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总承包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工程总承包发展的指导意见》(湘政办发〔2017〕58号)等法律法规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我省各级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并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水利建设项目,适用本管理办法。其他类别投资的水利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项目的设计、采购、施工等实行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 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活动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推动相结合;坚持改革创新与规范管理相结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项目发包和承包

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水利建设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结合自身的管理能力水平和建设周期等因素,合理选择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建设内容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水利建设项目,宜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发包前完成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

第七条 建设单位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等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工程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设计、采购、施工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选择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须知;

(二)评标办法和标准;

(三)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四)发包人要求(列明项目的目标、范围、设计和其他技术标准,包括对项目的内容、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质量、安全、节约能源、生态环境保护、工期、验收等的明确要求);

(五)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和条件,应包括发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形等勘察资料,以及可行性研究报告、方案设计文件或者初步设计文件、实施方案等;国家有保密要求的除外。

(六)投标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建设单位可以在招标文件中提出对履约担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标文件载明拟分包的内容。

第九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项目管理体系和项目管理能力、财务和风险承担能力,以及与发包工程相类似的设计、施工或者工程总承包业绩。

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根据项目的特点和复杂程度,合理确定牵头单位,并在联合体协议中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的责任和权利,鼓励勘察设计单位作为牵头单位。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建设单位签订工程总承包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原则上发包人不得限制联合体投标。

第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

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编制单位及其评估单位,一般不得成为该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单位。政府投资项目招标人公开已经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实施方案的,上述资料的编制单位可以参与该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投标,经依法评标、定标,成为工程总承包单位。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确定投标人编制工程总承包项目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成员应当包含勘察设计、施工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总人数为7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类专家总人数不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专家抽取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

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

(一)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

(三)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四)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五)因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等发生重大变化引起的调整;

(六)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

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鼓励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购置、勘察设计、总承包风险、工程保险、缺陷责任期维护、暂估价确定合理的工程总承包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不得超过经核定的相应招标范围投资概算。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

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根据自身资源和能力,可以自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管理经验和能力的单位,赋予相应权利,依照合同对工程总承包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建立与工程总承包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形成项目设计、采购、施工管理以及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节约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管理等工程总承包综合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设立项目管理机构,设置项目经理,配备相应管理人员,加强勘察、设计、采购与施工的协调,完善和优化设计,改进施工方案,实现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有效管理控制。

第十九条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水利水电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包括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或者注册监理工程师等;未实施注册执业资格的,取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担任过与拟建项目相类似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项目负责人或者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三)熟悉工程技术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管理知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四)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程项目担任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施工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依法对总承包项目进行分包,但不得将主体工程的施工和设计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得违法分包、转包。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分包时,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招标。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不得迫使工程总承包单位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设备。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分包单位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负责,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所负的质量责任。

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依法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工程总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工程总承包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工程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分包不免除工程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加强设计、施工等环节管理,确保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符合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要求。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不得由工程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垫资建设。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不得设置不合理工期,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据合同对工期全面负责,对项目总进度和各阶段的进度进行控制管理,确保工程按期竣工。

第二十五条 工程保修书由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签署,保修期内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以其与分包单位之间保修责任划分而拒绝履行保修责任。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发现问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跟踪落实整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引导和培育规范有序的水利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市场。

第二十七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在设计、施工活动中有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或者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按照法律法规对设计、施工单位及其项目负责人相同违法违规行为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找法网2021-2-4

 

 

河南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河南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运行监管,落实运行管理责任,确保工程安全平稳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关于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检查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和技术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省水利厅及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单位,负责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四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含纯公益性、准公益性和经营性水管单位)负责所属工程的管理、运行和维护,严格履行各项职责,保证工程安全和效益发挥;水管单位是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的第一责任人,承担对问题进行自查自纠、整改销号、信息报送和建档等工作。

水利工程所在地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属工程的运行安全和水管单位负有领导责任,负责对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并督促各类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按要求严格履行各项职责及落实责任追究等工作。

第五条 省水利厅及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水利工程及运行管理问题负有行业监管责任。

第二章 问题分类

第六条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包括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和工程缺陷。

第七条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有关工作人员违反或未严格执行工程运行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合同等各类运行管理行为。

第八条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一般运行管理违规行为、较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特别严重运行管理违规行为。 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九条 工程缺陷是指因正常损耗老化、除险加固不及时、维修养护缺失或运行管理不当等造成水利工程实体、设施设备等残破、损坏或失去应有效能,影响水利工程运行或构成隐患的问题。

第十条 工程缺陷分一般工程缺陷、较重工程缺陷、严重工程缺陷。

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见附件2。

第三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对检查发现的运行管理问题按照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和工程缺陷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第十二条 对运行管理问题进行认定时,被检查单位在知道或应当知道48小时内提供相关材料进行陈述、申辩,各监督检查单位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材料予以复核。 第十三条 水管单位应对所属工程开展定期排查与日常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逐一登记、整改处理、建立台账、定期更新并按要求上报相关主管部门。

定期上报并已制订整改计划的运行管理问题,在提供证明材料后,原则上不计入问题数量统计。

第十四条 省水利厅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相关企、事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进一步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责任追究包括对单位责任追究和对个人责任追究。

单位分为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其中直接责任单位包括水管单位、工程维修养护单位等;领导责任单位包括负有领导责任的各级行政主管单位或业务主管部门。

个人分为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其中直接责任人包括运行管理人员、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工作人员等;领导责任人包括直接责任单位和领导责任单位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主管领导等。

第十六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含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省内水利行业通报、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通报等,下同); (四)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

(二)警示约谈;

(三)通报批评;

(四)建议调离岗位;

(五)建议降职或降级;

(六)建议开除或解除劳动合同;

(七)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按责任追究标准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第十九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从重责任追究:

(一)对危及工程安全平稳运行的严重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明显不当;

(二)造假、隐瞒运行管理问题等恶劣行为;

(三)举报的运行管理问题经调查属实。

(四)无特殊情况,运行管理问题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或对待整改敷衍塞责、整改不到位;

(五)一年内,同一直接责任单位被责任追究三次(含)及以上,管辖范围内领导责任单位被追究责任三次(含)及以上;

(六)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条 省水利厅因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被水利部等上级机关“警示约谈”,省水利厅将对问题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同时警示约谈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厅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省水利厅因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被水利部等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省水利厅将向问题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并警示约谈相关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自查自纠运行管理问题;

(二)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 由省水利厅实施“省内水利行业通报”(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将按要求在省水利厅网站公示6个月。

第二十四条 对水利工程运行维修养护、功能完善、除险加固等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和合同问题,可参照《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河南省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对运行管理中出现的资金问题,可参照《水利资金监督检查办法(试行)》执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根据运行管理问题的数量与类别,省水利厅下发问题整改通知,对威胁工程安全或不立即处理可能影响工程运行和使用寿命的运行管理问题,省水利厅委托或责成相关主管部门实施驻点监管,跟踪问题整改落实。

第二十六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及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水管单位接到省水利厅问题整改通知后,应严格按照要求组织整改,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时限、整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整改工作完成后,县、区属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后按规定格式报送省水利厅;市属水利工程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核查后按规定格式报送省水利厅,厅属水管单位由各单位核查并将整改情况和相关材料按规定时间报省水利厅。对个别问题不能在上报时整改完成的,要上报整改计划,完成后按程序及时上报。省水利厅适时开展抽查,对报送情况不实的,对其责任单位和辖区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省水利系统通报。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2.水利工程缺陷分类标准

3.水利工程运行管理问题责任追究标准

鹤壁市水利局2020-10-27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共同投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采用工程措施的水土保持等(包括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修复)工程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的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服务和质量改进等工作。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管理是指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设计文件开展安全策划、安全预防、安全治理、安全改善、安全保障等工作。

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是指各参建单位履行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包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

水利工程质量与生产安全事故的分类、报告、调查、处理、处罚等工作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

第五条 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是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责任单位。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总责,其他参建单位作为责任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负责。

第六条 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单位。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我省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具有管辖权的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生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指导各级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问题分类

第七条 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是指水利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及其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的各类行为。

第八条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质量管理违规行为、较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严重质量管理违规行为。

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为一般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较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严重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

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1,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见附件2。

第九条 质量缺陷是指未能及时对不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要求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处理的质量问题,或者是经过处理后不影响工程正常使用和工程合理使用年限的质量问题。

第十条 质量缺陷分为一般质量缺陷、较重质量缺陷、严重质量缺陷。

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见附件3。

第三章 问题认定

第十一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按照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进行问题认定。

第十二条 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缺陷,按照质量缺陷分类标准进行问题认定。

第十三条 对需要进行质量问题鉴定的质量缺陷,委托有关单位开展常规鉴定或权威鉴定。

常规鉴定是指项目法人或现场监督检查组利用快速检测手段进行检测,或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对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

权威鉴定是指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省水利厅等监督检查单位委托工程建设专业领域甲级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可能造成质量事故的质量缺陷进行检测,认定问题性质。

第十四条 各级监督检查单位对检查现场发现的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进行初步调查,督促建设及有关单位及时履行事故报告、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单位在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进行责任认定时,应听取被检查单位的陈述和申辩,对其提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复核。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省水利厅按照“一市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对有关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实施责任追究;按年度汇总分析责任追究结果,对市、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

(二)约谈。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要求其限期整改。

(三)停工整改。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机构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监理规范》等对责任单位承担的水利工程项目责令其停工整改。

(四)经济责任。对责任单位依法处以罚款,或者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责任单位依据合同追究责任单位违约责任。

(五)通报批评。就责任单位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在全省水利系统通报批评。

(六)建议解除合同。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视具体情节,建议书可以规定不长于90天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执行。

(七)降低资质。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提请资质审批机关对有关责任单位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建议吊销资质证书。

(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十八条 根据发生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质量缺陷的数量、类别等,对责任单位采用本办法第十七条中的一项或多项措施实施责任追究。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4。

第十九条 对被省水利厅实施责任追究的单位存在的质量、安全生产问题,责成或建议建设项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和领导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本办法所称直接责任人是指被责任追究单位负责质量、安全生产管理的具体人员;领导责任人包括:被责任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分管负责人、质量与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等。

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5。

第二十条 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且造成后果的特别严重问题,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一条 一年内,省水利厅直属机构、市、县(市、区)级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存在多家责任单位被实施责任追究的,追究其行政管理责任。

同一个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被省水利厅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其项目法人(建设单位)也应被实施主体责任追究。

对管辖范围内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混乱,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失职的水行政管理负责人和项目法人负责人,责成或建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其行政处分。

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6。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一级责任追究:

(一)对危及工程结构、运行安全等严重隐患未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当的;

(二)隐瞒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

(三)拒不整改质量、安全生产问题的;

(四)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三次及以上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

第二十三条 责任单位主动自查自纠质量、安全生产问题或有其他依规应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情况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第二十四条 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省水利厅可责成或建议有关直属机构、市、县(市、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督促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履行合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质量检测等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及时记入水利工程建设信用档案;由省水利厅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6个月。

第二十七条 水利部、各流域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应按要求组织限期整改,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汇总后按要求时限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八条 省水利厅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被水利部等上级机关“约谈”,省水利厅将对问题所在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约谈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省水利厅因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问题被水利部等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省水利厅将向问题所在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通报并约谈相关市、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规定被水利部、省水利厅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不得参加当年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先进单位评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质量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2.安全生产管理违规行为分类标准

3.质量缺陷分类标准

4.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

5.质量与安全生产问题责任人责任追究标准

6.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标准

鹤壁市水利局2020-10-27

 

 

关于对《桓台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关于对《桓台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的政策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部署要求,加快补齐水利基础设施短板,根据《山东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鲁政字〔2019〕189号)、《山东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方案》《淄博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淄政字〔2019〕82号),县水利局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以“根治水患、防治干旱”为总目标,按照“兴建、提升、整治”的要求,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2020年汛期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三、任务目标

2020年主汛期前全面完成水毁工程应急防汛修复建设任务,完成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淄东铁路以东应急排水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任务。

(一)水毁工程应急防汛修复

建设任务:对台风“利奇马”造成的51处水毁工程进行应急防汛修复,匡算投资0.148亿元。

(二)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

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已列为省市重点水利工程,涉及我县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小清河干流及分洪道、主要支流、马踏湖蓄滞洪区治理等。匡算投资16.80亿元。

1.小清河干流及分洪道防洪综合治理

我县负责辖区内干流、分洪道治理任务。

(1)干流治理工程:堤防加高培厚32.01公里及修建堤顶道路35.51公里,新建排涝泵站(引清济湖干渠、大元排沟泵站)等。

(2) (2)分洪道工程:子槽扩挖 2公里、分洪道北堤加高培厚,修建堤顶管理道路、生产桥等。

2.小清河主要支流、马踏湖蓄滞洪区防洪综合治理

建设任务:对孝妇河下游分洪河道、杏花河、预备河3条小清河主要支流进行治理,规划治理河、沟渠长度71.2公里;对马踏湖蓄滞洪区进行治理。

(1)孝妇河下游分洪河道:治理胜利河、东猪龙河、人字河、祁家排沟、诸顺沟、刘家船道、十五号沟以及大元排沟8条河道,治理总长度45.741公里。

(2)杏花河:治理杏花河6.29公里。

(3)预备河及乌河河口段:治理预备河8.13公里、乌河东分洪5.5公里。

(4)马踏湖蓄滞洪区:对围堤顶高程不足或无围堤的3.45公里区段进行针对性治理及配套建筑物。

(三)淄东铁路以东应急排水工程

建设任务:实施淄东铁路以东应急排水工程,匡算投资1.28亿元。

四、保障措施

为了保证重点水利工程的顺利实施,采取了以下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桓台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统筹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等工作。

(二)足额落实资金。县级财政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项目建设。

(三)保障建设用地。

(四)强化前期工作。按照省市部署要求,2020年主汛期前完工和2020年主汛期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的项目作为应急防汛工程实施。

(五)加强项目管理。落实项目法人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全过程加强施工质量管控。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六)落实责任分工。县政府是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县水利局负责制定推进工作方案,提出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工作分工。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筹措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预审相关手续。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指导办理项目环评手续。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文物保护。

(七)强化督导调度。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

桓台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实施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部署要求,加快补齐水利基础设施短板,根据《山东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鲁政字〔2019〕189号)、《山东省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建设方案》《淄博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淄政字〔2019〕82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积极践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新时代治水方针,以“根治水患、防治干旱”为总目标,按照“兴建、提升、整治”的要求,把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加快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确保2020年汛期前取得阶段性成效。

二、任务目标

2020年主汛期前全面完成水毁工程应急防汛修复建设任务,完成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淄东铁路以东应急排水工程的主体工程建设任务。

(一)水毁工程应急防汛修复

建设任务:对台风“利奇马”造成的51处水毁工程进行应急防汛修复,匡算投资0.148亿元。

节点目标:水毁工程按照应急防汛工程进行修复,2020年主汛期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责任主体:县水利局,有关单位。

(二)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

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已列为省市重点水利工程,涉及我县的建设内容主要包括小清河干流及分洪道、主要支流、马踏湖蓄滞洪区治理等。匡算投资16.80亿元。

1.小清河干流及分洪道防洪综合治理

建设任务:小清河干流及分洪道防洪综合治理由省水利厅、市水利局牵头统筹实施,我县负责辖区内干流、分洪道治理任务,匡算投资5亿元。

(1)干流治理工程:堤防加高培厚32.01公里及修建堤顶道路35.51公里,新建排涝泵站(引清济湖干渠、大元排沟泵站)等。匡算投资4.25亿元。

(2)分洪道工程:子槽扩挖 2公里、分洪道北堤加高培厚,修建堤顶管理道路、生产桥等。匡算投资0.75亿元。

节点目标:2019年12月底开工建设;2020年主汛期前完成干流堤防加固及底宽扩挖,完成分洪道治理主体工程;2021年主汛期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责任主体: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省水利厅牵头负责小清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的全面建设管理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审批,负责工程前期工作,将建设任务分解到各市,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技术问题,对工程建设实施统一监管、统一验收。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结合复航工程组织实施干流河道扩挖。

市河湖长制调度指挥中心为工程市级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问题;桓台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为县级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工程建设;马桥镇、荆家镇政府负责工程征迁协调工作。

2.小清河主要支流、马踏湖蓄滞洪区防洪综合治理

建设任务:对孝妇河下游分洪河道、杏花河、预备河3条小清河主要支流进行治理,规划治理河、沟渠长度71.2公里;对马踏湖蓄滞洪区进行治理。匡算投资11.80亿元。

(1)孝妇河下游分洪河道:治理胜利河、东猪龙河、人字河、祁家排沟、诸顺沟、刘家船道、十五号沟以及大元排沟8条河道,治理总长度45.741公里,匡算投资8.13亿元。

(2)杏花河:治理杏花河6.29公里,匡算投资1.20亿元。

(3)预备河及乌河河口段:治理预备河8.13公里、乌河东分洪5.5公里,匡算投资2.19亿元。

(4)马踏湖蓄滞洪区:对围堤顶高程不足或无围堤的3.45公里区段进行针对性治理及配套建筑物,匡算投资0.28亿元。

节点目标:2019年12月底开工建设;2020年主汛期前完成主体工程;2021年主汛期前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责任主体:县水利局牵头负责小清河主要支流、马踏湖蓄滞洪区防洪综合治理工程;桓台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为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负责推进前期工作,协调工程建设有关问题及实施工程建设;马桥镇、荆家镇、田庄镇、起凤镇、唐山镇、果里镇政府负责工程征迁协调工作。

(三)淄东铁路以东应急排水工程

建设任务:实施淄东铁路以东应急排水工程,匡算投资1.28亿元。

节点目标:2019年12月底前编制完成初步设计(代可研),2020年1月底前批复;2020年主汛期前具备基本排水功能。

责任主体:市水利事业服务中心为工程市级项目法人,负责推进前期工作,协调工程建设有关问题;桓台县中小河流治理工程建设管理处为县级项目法人,具体负责工程建设;果里镇政府负责工程征迁协调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桓台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统筹推进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负责做好组织协调、督促调度等工作。

(二)足额落实资金。按照省市部署要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约束性任务。省级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水利厅确定分担比例;市县资金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由市、县两级财政负责筹措,县级财政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项目建设。(县财政局负责,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配合)

(三)保障建设用地。符合单独选址项目条件的,由省级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优先使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符合抢险救灾要求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完工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的,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已颁发土地权利证书或在原址建设且不新增建设用地的建设项目,不再办理土地预审手续。对水利工程占用的永久基本农田进行核实整改、优化避让。(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县水利局配合)

(四)强化前期工作。按照省市部署要求,2020年主汛期前完工和2020年主汛期前完成主体工程建设的项目作为应急防汛工程实施。

1.开展统一设计。小清河干流及分洪道工程由省级统一组织开展勘察设计,淄东铁路以东应急排水工程由市级统一组织开展勘察设计,小清河支流、马踏湖蓄滞洪区工程由县水利局统一组织开展勘察设计。为确保工程按省政府要求在2019年12月底前开工建设,应急防汛工程可直接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工程迁占可直接委托评估机构;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部分工程可直接委托监理、施工、第三方检测、跟踪审计单位。(县水利局负责)

2.实行容缺审批。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直接编制和批复初步设计(代可研)报告或实施方案,用地、环评等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办理,不作为批复前置要件和报建审批事项。(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负责,县直有关部门配合)

3.明确审批权限。小清河主要支流及蓄滞洪区工程初步设计 (代可研)报告由省水利厅进行技术复核后,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淄东铁路以东应急排水工程初步设计(代可研)报告由市水利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水毁工程直接编制实施方案,由县水利局审批,组织应急修复。(县发展改革局、县水利局负责)

4.简化审批程序。不再办理规划选址、洪水影响评价手续;投资执行批复的初步设计(实施方案)概算;设计报告中单列建设征地移民安置章节,不另行报批。工程变更设计,可根据参建各方形成的会议纪要先行组织实施,事后补办审批手续。(县水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财政局负责)

(五)加强项目管理。加快推进工程建设,积极推行水利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制,鼓励小型水利工程集中打捆招标,允许重点水利工程冬季全线施工,同步做好扬尘治理等工作,确保建筑材料充分供给。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领导、统一监理、统一验收,落实项目法人和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各方的质量责任,全过程加强施工质量管控。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防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依法依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县水利局、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综合执法局、县交警大队及相关镇政府负责)

(六)落实责任分工。县政府是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县水利局负责制定推进工作方案,提出时间表、路线图,细化工作分工。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局负责筹措落实工程建设资金。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办理土地预审相关手续。市生态环境局桓台分局负责指导办理项目环评手续。县文化和旅游局负责加强文物保护。

(七)强化督导调度。建立定期调度通报机制,建设项目进展一周一调度、一月一通报,对推进不力的约谈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定期开展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对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县政府督查室、县水利局负责)

附件:1.桓台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指挥部成员名单

2.桓台县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表

桓台县水利局2020-2-14

 

 

博州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博州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河流、湖泊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新政办发〔2018〕149号)、《关于进一步加快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新水办〔2019〕6号)要求,结合博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把做好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决策部署和全面推行河(湖)长制要求的实际行动,作为重大任务来抓。充分认识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重要性,依法划定管理保护范围,严格水生态空间管理,保障防洪、供水、生态安全,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6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为依据,依法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明确管理界线,设立界桩等保护标志,推进建立范围明确、权责清晰、责任落实的管理保护责任体系,为修复保护水生态、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原则

㈠依法依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和工程立项审批文件为依据,坚持问题导向,注重政策研究,依法依规、规范有序地开展工作。

㈡因地制宜。遵循符合河道管理和水利工程管理保护实际要求,因地制宜确定划界确权的原则、标准和整体推进目标与控制节点。

㈢分级负责。按照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管理权属,坚持政府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确保划界确权工作顺利完成。

㈣先易后难。先划定河湖及水利工程的管理保护范围,后确定管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属(先划界、后确权)。具备条件的可划界与确权同步进行,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可先划界。

三、划界确权范围

本次划界确权工作范围涉及全州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泊及已注册登记的水库、拦河引水枢纽(渠首)、大中型泵站、5级(含)以上堤防、灌区等。

四、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

㈠管理范围划界确权依据和标准

1.河流、湖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执行及批准的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确定的岸线控制线划定河湖水域岸线管理范围。岸线控制线分为临水控制线和外缘控制线。临水控制线是指为稳定河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维护河流健康生命基本要求,在河岸的临水一侧划定的管理控制线。外缘控制线是指岸线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外缘边界线,一般以河道(湖泊)堤防工程背水侧管理范围的外边线作为外缘控制线,无堤段河道(湖泊)以设计洪水位与岸边的交界线作为外缘控制线。

2.水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平原水库上游管理范围从校核水位线向外划定:中型80—120米、小型10—50米;下游管理范围从坝脚线向外划定:中型600—800米、小型50—100米;两侧的管理范围从坝肩或者坝后坡脚起向外划定:中型200—300米、小型50—300米。山区水库上、下游管理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3.引水枢纽、灌区: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包括拦河坝(泄洪闸)、进水闸、冲砂闸以及两岸工程护堤地、管理房、维修养护场地等用地及其周围100—500米以内的面积。

4.堤防:依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执行。堤防工程的管理范围,包括堤身及防渗导渗工程等设施的建筑场地和管理用地,护堤地宽度从堤脚计起,并根据工程级别结合当地的自然条件历史习惯和土地资源开发利用等情况综合分析确定。

5.渠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保护范围。管理范围由挖方渠道从渠线计起,填方渠道从渠堤外坡脚线计起,傍山渠道从开挖线计起,渠道设计流量在10m3/s以下的,管理范围为2—10米;渠道设计流量在10—50m3/s,管理范围为10—20米;渠道设计流量在50m3/s以上的,管理范围为20—50米。

㈡保护范围划界依据和标准

1.河流、湖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执行及批准的河道(湖泊)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确定的岸线控制线划定河湖水域岸线保护范围。保护范围自外缘控制线向外划定,年径流量在1.0亿立方米以上的河道,保护范围50—100米。年径流量在1.0亿立方米以下的河道,保护范围30—60米。湖泊保护范围不小于50米。

2.水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平原水库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中型200—500米、小型50—200米。山区水库保护范围采用平原水库标准,两侧的管理范围为第一个自然分水岭以内的区域。

3.引水枢纽、灌区: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保护范围为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50—200米。

4.堤防:依照《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执行。堤防工程的保护范围为管理范围外划定一定的区域。

5.渠道:依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办法》执行,按设计流量和渠道规模划分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保护范围从管理范围向外划定,渠道设计流量在10m3/s以下的,保护范围为2—10米;渠道设计流量在10—50m3/s,保护范围为10—20米;渠道设计流量在50m3/s以上的,保护范围为20—50米。

五、划界确权任务安排

㈠各县市成立划界确权工作专班,政府分管领导为专班第一责任人,专班由水利、自然资源、财政、林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组成,抽调专人成立确权划界工作小组,专职负责划界确权工作。

完成时限:2020年7月20日前

㈡各县市制定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方案,重新核查纳入河湖长制管理的河流、湖泊及已注册登记的水库、拦河引水枢纽(渠首)、大中型泵站、5级(含)以上堤防、灌区数量,并收集水利普查、土地征用、水利工程设计验收等资料。

完成时限:2020年7月底前

㈢全力推进河流、湖泊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确权划界工作。各县市在摸清河流及水利工程底数的情况下,组织开展实地勘测调查、测量绘图、造册登记等工作,对河湖、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建筑物、林草等进行详查并勘测丈量、取证,收集相关资料,明确土地、建(构)筑权属。同时,对所取数据进行认真分析、分类登记、上图,形成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档案,完成划界工作。

完成时限:2020年8月底前

㈣在明确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工作基础上,各县市开展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种用地权属审查核定,设立界桩界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申领《土地使用证》,确保管理范围内土地界线与权属清晰,完成确权工作。

完成时限:2020年11月底前

㈤ 各县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成果自查和工作总结,州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对各县市河湖、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成果进行总体验收。

完成时限:2020年12月底前

㈥各县市要重视信息上报工作,各专班每月将进展情况报送至州水利局。

完成时限:每月15日前

六、保障措施

㈠强化组织领导。把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作为落实“水利工程补短板,水利行业强监管”的一项重要工作,按分级管理的原则,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层级负责的工作机制,统筹推进本辖区内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

㈡明确责任分工。州、县市水利部门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指导各相关单位开展河湖、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自然资源部门提供河湖、水利工程相关图件成果资料,开展河湖、水利工程地籍测绘、打桩放线并形成管理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底图等工作;财政部门落实工作经费;林草、农业农村、交通运输、住建等部门负责提供相关资料,负责相关资产权属的解释和处理工作。各乡镇场负责依法开展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工作,按照尊重历史、面对现实、分类处理的原则予以调处,及时化解各类权属争议,保障权利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㈢保障工作经费。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专项资金解决,加强经费监管,专款专用,确保河湖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顺利推进。

㈣加强工作指导。此项工作面广量大、任务艰巨、情况复杂,自治州水利、自然资源等部门要加强指导,切实解决好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划界确权工作稳妥推进。

㈤做好宣传工作。各县市、各相关单位要认真学习传达贯彻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及水利工程管理保护范围划界确权工作的有关政策及工作要求,利用电视、广播、网络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对这项工作的认识,为划界确权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基础和舆论氛围。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202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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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解读

关于《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的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完善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四川省水利厅印发了《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主要特点

2003年-200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04年)》《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九部委于2013年3月发布《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对以上文件进行了修改完善。上述国家制定的招标投标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普遍适用于交通、住建、水利等行业,多年来,对我省招标投标工作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对水利工程缺乏针对性、实用性和系统性。

本《实施细则》,进一步厘清省、市(州)、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权限细化明确招投标程序、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条件设置、开标评标过程监督、信息公示、异议投诉受理和处理等要求,实现招投标流程标准化,规范招投标过程行为,强化事中后行政监督。

二、起草过程

《实施细则》由水利厅牵头组织,编制组于2019年12月赴省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专门就招投标备案、过程监督、投诉受理及查处等方面进行了调研学习。编制组充分借鉴省内外相关行业、单位的好经验好做法,经认真研究,于2020年3月编制完成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4月向水利厅机关、市(州)水利部门、厅直相关单位第一次征求意见。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要求,于5月1日-31日通过四川水利官网面向社会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6月面向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水利厅机关、市(州)水利部门、厅直相关单位再次征求意见。8月,组织专家对《实施细则》进行了评审。水利厅充分采纳各方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实施细则》。依照规范性文件制发要求,已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正文共六章,包括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异议及投诉,第六章附则。

(一)第一章 总则。主要明确本细则的适用范围为我省境内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及设备采购、设计施工总承包的招投标活动;水利厅、市(州)和县(市、区)水利部门按照建设项目的监管权限负责招投标监督,同时明确了招投标行业管理和行政监督工作的具体内容。

(二)第二章 招标。主要包括工程项目招标需要满足的前提条件、提前招标需要履行的程序及要求、可不进行招标的几种情形、公开招标应当遵循的程序、投标人资格条件设置要求、事前报告事后备案具体内容、投标限价的相关要求、各类保证金收取规定和缴纳方式、信用评价结果应用等内容。

(三)第三章 投标。主要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投标文件装订和密封要求、部分工作分包的说明等内容。

(四)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主要包括开标程序规定,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方法的确定,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适用的条件,商务和技术评标得分最低标准,重新招标的条件,评标报告的内容及评审程序,公示、合同签订和保证金退还的时间限制,总结报告的内容和备案要求等内容。

(五)第五章 异议及投诉。主要包括异议、投诉的受理部门,异议、投诉的程序要求,异议、投诉及相关受理部门答复的期限,异议书的格式要求,不予受理异议的九种情形,捏造事实、弄虚作假进行异议、投诉的处理等内容。

(六)第六章 附则。主要包括投标人信用评价结果的查询依据,本细则的施行期限等内容。

本《实施细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执行过程中,各单位或个人对《实施细则》的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向四川省水利厅建设处反映。

联系电话:028—86936652

电子邮箱:scssltjsc@163.com

阆中市人民政府202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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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合同监督管理,保证水利工程合同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试行)》、《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主要包括水利工程建设合同、运行维护合同等。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包括建设管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及设备采购、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试验检测、咨询等合同。

水利工程运行维护合同包括委托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监测等合同。

第四条 合同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及执行情况;

(二)合同的订立、履行、备案审批与验收情况;

(三)合同变更索赔与争议事项的解决;

(四)其他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第五条 省水利厅、厅直属单位、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合同的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合同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水利厅指导并负责全省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直接实施或责成有关直属机构对监督检查发现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实施责任追究。

省辖市、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合同管理的监督检查,直接实施或责成有关单位对发生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施责任追究。

第七条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合同的订立;

(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三)对委托订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合同完成情况验收;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管理事项;

(六)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并落实责任追究。

第八条 运行管理单位合同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运行管理、维修养护、安全鉴定、安全监测等合同的订立;

(二)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

(三)对委托订立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组织合同完成情况验收;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合同管理事项;

(六)配合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及时组织问题整改并落实责任追究。

第九条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材料采购、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制造与安装、试验检测、咨询等参建单位以及运行维护等承包单位依照合同及相关规定履行合同管理职责。

第三章 合同订立与履行

第十条 合同订立应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应采用标准合同范本;没有标准合同范本的,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合同应包括当事人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及价款支付、履行期限、双方的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地点和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合同当事人依法享有合同权利,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并相互监督,不得擅自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确需变更或修改合同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水利工程建设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及《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实施;运行维护合同验收应按照合同条款及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水利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单位完成的活动,工程分包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投标文件中载明或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工程分包的,应当明确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分包项目内容、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相关内容。分包单位进场需经监理单位批准。

(二)投标文件、施工合同未明确,工程项目开工后需采用工程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设备资源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五条 水利工程劳务分包是指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分包给其他企业或组织完成的活动。

采用劳务分包的,承包单位须将拟分包单位的名称、资质、业绩、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及投入人员的工种、数量等情况报监理单位审核,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审批。

第十六条 承包单位采用工程分包或劳务分包,不免除其按合同约定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七条 分包单位应认真履行分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接受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承包单位对其履行分包合同情况的检查。

第十八条 分包单位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履行变更审批手续,报承包单位批准,并报监理单位和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备案。

第四章 问题认定与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问题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履行和管理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事项。合同当事人是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

第二十条 合同问题分为一般合同问题、较重合同问题、严重合同问题、特别严重合同问题。对检查发现的合同问题,按照本办法及合同问题分类标准进行认定。

合同问题分类标准见附件1。

第二十一条 省水利厅按照“一市(省直管县)一单”或“一项一单”的方式,对监督检查发现合同问题的责任单位印发整改通知并实施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对单位的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责令整改(责成责任单位对合同问题限期整改)。

(二)约谈(针对合同问题约谈责任单位负责人)。

(三)经济责任(责任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通报批评(针对合同问题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通报、全省水利行业内通报、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通报等)。

(五)建议解除合同(按照工程隶属关系,向项目主管部门或者项目法人出具解除合同建议书。视具体情节,建议书中可以规定不长于90日的观察期,观察期内完成整改的,建议书终止执行)。

(六)依照有关规定实施(或建议有关部门实施)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

(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责任追究方式。

第二十三条 根据责任单位所发生合同问题的数量、性质、类别等,适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一项或多项责任追究。

合同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2。

第二十四条 省水利厅按年度汇总分析合同问题责任追究情况。厅属有关单位、省辖市或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有多家合同责任单位被水利部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对其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

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在其管辖范围内有多家合同责任单位被省水利厅通报批评(含)以上责任追究的,对其实施主体责任追究。

同一公历年度内被省水利厅实施行政管理责任追究和主体责任追究的单位,建议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单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合同问题行政管理责任或主体责任追究标准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 责任单位发生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的,属特别严重合同问题,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第(五)、第(六)项进行即时责任追究,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6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转包:

(一)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的。

(二)将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以内部承包合同等形式交由分公司施工。

(四)采取联营合作形式承包,其中一方将其全部工程交由联营另一方施工。

(五)全部工程由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实施,劳务作业分包单位计取报酬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签订合同后,承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管理机构;或未按投标承诺派驻本单位主要管理人员或未对工程质量、进度、安全、财务等进行实质性管理。

(七)承包单位不履行管理义务,只向实际施工单位收取管理费。

(八)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规定的其他转包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违法分包:

(一)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二)施工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项目法人书面认可,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施工的。

(三)将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工程分包的。

(四)工程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次分包的。

(五)劳务作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或除计取劳务作业费用外,还计取主要建筑材料款和大中型机械设备费用的。

(六)承包单位未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或分包合同不满足承包合同中相关要求的。

(七)法律法规及《水利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16〕420号)规定的其他违法分包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所称出借或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

(一)单位或个人借用其他单位的资质承揽工程的;

(二)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代表人不是投标单位人员的;

(三)实际施工单位使用承包单位资质中标后,以承包单位分公司、项目部等名义组织实施,但两公司无实质隶属关系的;

(四)工程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劳务作业分包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承包单位或工程分包单位的;

(五)承包单位派驻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负责人中,部分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的;

(六)承包单位与项目法人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工程款支付凭证上载明的单位与施工合同中载明的承包单位不一致的;

(七)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租赁的主要建筑材料、工程设备等,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者承包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证明材料的;

(八)法律法规和《关于印发〈河南省工程建设中借用资质投标违规出借资质行为认定和处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豫治工发〔2012〕2号)等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出借借用资质行为。

第二十九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从重责任追究:

(一)经举报调查属实,合同一方或双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

(二)隐瞒、谎报合同问题等恶劣行为;

(三)合同问题拒不整改或未按规定时限完成整改的;

(四)一年内被责任追究三次(含)及以上的;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以从重责任追究的。

第三十条 责任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

(一)主动自查自纠的合同问题;

(二)其他依法应予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的合同问题。

第三十一条 对责任单位予以从重、减轻或免于责任追究时,应提供客观、准确并经核实的文件、记录、图片或声像等相关资料。

第三十二条 省水利厅可直接实施责任追究或责成厅直属单位、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实施责任追究,必要时可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可建议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运行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实施责任追究。

第三十三条 对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质量检测、运行维护等合同责任单位的责任追究,依据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记入水利建设市场信用档案。按照本办法规定由省水利厅实施通报批评(含)以上的责任追究,在水利建设市场监管平台公示6个月。

第三十四条 省水利厅因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问题被水利部等上级机关“约谈”,省水利厅将对问题所在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批评”,同时约谈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省水利厅因水利工程合同监督检查问题被水利部等上级机关“通报批评”,省水利厅将向问题所在市人民政府通报并约谈相关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发现的合同问题,项目法人、建设及运行管理等单位应建立问题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限期组织整改落实。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附件:1.合同问题分类标准

2.合同问题责任单位责任追究标准

3.合同问题行政管理责任或主体责任追究标准

鹤壁市水利局2020-10-27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文章下载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解读

近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以第4号政府令印发。

一、制定背景

连云港市境内河流水库众多,有流域性河道4条,223公里;地方性骨干河道78条,1513公里;大中型水库11座,小型水库141座;大中型水闸70座,大中型泵站12座。

1996年,我市制定了《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于1998年进行了修订(以下称98年管理办法),在保证全市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98年管理办法已经不适应我市水利工程管理的现实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水利工程管理的上位法发生了较大变化。作为98年管理办法制定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均进行了多次修改;《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于2018年实施;其他作为制定依据的法律法规也都发生了变化。二是水利工程管理的现实情况发生了变化。由于多年积累的原因,我市水利工程管护中资金投入不足、管理范围不明确、管理体制不顺畅等问题较为突出。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二、起草过程

市水利局于2016年成立了起草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起草方案,邀请河海大学相关专家参与起草工作,2017年底完成了《办法(建议稿)》。经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专家论证、听证会等立法程序,最终形成《办法(草案)》,2019年1月份通过市法制办(现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查。因《办法》涉及的部门名称和职责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有所调整,市政府办于2019年4月份在全市县区和相关部门再次征求意见,达成共识并形成定稿。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计二十九条。

(一)关于管理体制与管理模式

为加强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水利工程管理,形成管理合力,《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分别规定了管理体制和分类管理,第三条第四款增加新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二)关于管理范围

结合水利工程新建、改建、扩建及确权划界工作,《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第六条分别对河道管理范围,水闸、泵站管理范围,水库管理范围,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作了重新梳理和规定,对流域性河道、区域性骨干河道、市管骨干河道的堤防管理范围及大型水闸、泵站、大型水库的管理范围进行一一列举,对其他水利工程予以原则性规定,第六条第四项和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授权县(区)政府依照标准和具体情况作出规定或制定实施细则,使之更适应现实的管护需要。

(三)关于采砂管理

针对我市存在的采砂活动,《办法》第十八条采用指引式规定“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等活动的,严格按照《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

(四)关于防汛抗洪管理

结合我市机构改革后防汛职责的调整,《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二条对防汛抗洪管理作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定的防洪标准、省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洪规划,编制各自的水利工程防汛应急预案,明确防汛抗洪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响应、险情处置、灾后救济、保障措施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五)关于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为合理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效益,《办法》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予以规定。特别是第二十五条“在积极保障财政投入的同时,县(区)人民政府可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水利工程,开发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用政府立法的方式将社会资本投资建设水利工程的新模式固定下来,以保障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积极稳妥推进。

(六)关于水利工程现代化

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发展,水利管理和保护手段也要与时俱进,《办法》第四条增加了“建设智慧水利,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智能化”,以促进水利与互联网相融合。

(七)关于法律责任

由于上位法已经对相关行政处罚作出规定,设区市地方政府规章不能设定新的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七条对法律责任中的处罚条款采取了概括性的表述。

连云港市水利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水利工程的管理,保障水利工程的完好和安全,充分发挥水利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堤防、水库、水闸、泵站、水电站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财政投入,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内水利工程管理、维修和养护;组织编制区域水利综合规划,制定河道整治和水利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审查水利工程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建立健全水政监察网络,依法查处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管理需要设置水利工程管理机构;负责水利工程有关规费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审批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各类建设项目及从事相关活动的方案;执行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县(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水利工程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加强日常巡查,制止违法行为,做好河道的维修养护和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遵循分级管理、属地管理和单位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建设智慧水利,实现水利工程管理信息化、智能化。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水利工程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相关单位对举报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水利工程管理范围规定如下:

(一)河道管理范围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及河口两侧五米至四十米,或者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设计洪水位确定。

挡潮涵闸下游河道的管理范围可以延伸到入海水域无明显河槽处,其中无港堤河段的管理范围为港河两侧一千米至二千米。

1.流域性河道堤防管理范围

(1)新沭河: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2)新沂河:灌云段背水坡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3)通榆河:灌南段背水坡堤脚外五米。

灌云段背水坡堤脚外五米,无堤防段河口向外十米至四十米。

海州段背水坡堤脚外至截水沟外沟口。

赣榆新沭河至青口河段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青口河至大温庄翻水站段背水坡堤脚外十米。

2.区域性骨干河道和市管骨干河道堤防管理范围

(1)龙梁河:有堤防段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无堤防段河口向外五米。

(2)石安河: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

(3)蔷薇河:背水坡堤脚外十米至二十米。

(4)绣针河(右岸)、龙王河: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

(5)青口河: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城区段背水坡堤脚外五米)。

(6)古泊善后河:背水坡堤脚外五米至十米。

(7)五灌河:有堤防段背水坡堤脚,无堤防段河口向外四十米。

(8)灌河、义泽河、武障河、一帆河、盐河(灌南段)、柴米河、柴南河、北六塘河、南六塘河:有堤防段背水坡堤脚外五米,无堤防段河口向外五十米。

(9)烧香河、大浦河、东盐河、排淡河:有堤防段背水坡堤脚外五米至十米,无堤防段河口向外三十米至四十米。

(10)烧香河南段:有堤防段背水坡堤外脚五米至十米,无堤防段河口向外三十米至四十米(河堤外侧有排水沟的以外沟口为界,部分无排水沟的以两侧排水沟外沟口延长线为界)。

(11)大浦副河:以河道两侧排水沟的外沟口为界(无排水沟河段以排水沟外沟口延长线为界)。

(12)沭新河(含沭新渠):背水坡堤脚外十五米,有顺堤河的到外河口。

(13)龙尾河:河口向外五米。

3.海堤:迎水坡堤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背水坡有海堤河的,以海堤河外河口为界;无海堤河的,堤脚外三十米至五十米。

处于以上河道城镇段的堤防,在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确保防洪安全的前提下,背水堤的管理范围为堤脚外不少于五米。

(二)水闸、泵站管理范围

1.大型水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百米至一千米;左右侧各一百米至三百米。

(1)石梁河水库南泄洪闸、北泄洪闸:闸下游河道、堤防一千米。

(2)蒋庄漫水闸:上游右堤至磨山河闸管理范围交汇处,上游左堤五百米;下游五百米;左右侧至新沭河堤脚外二十米。

(3)临洪闸:上游右堤五百米,左堤至乌龙河调度闸以南一百米;下游右堤至临洪东站界,左堤至临洪西站界;左右侧至蔷薇河堤脚外二十米。

(4)三洋港挡潮闸(含排水闸):上游五百米,下游至抛石防冲槽外五百米;左右侧至新沭河堤脚外二十米。

(5)太平庄闸:上游右堤至沭南闸以西五十米,左堤至沭北闸以西五十米;下游一千米;左右侧至新沭河背水坡堤脚外二十米。

(6)临洪东站(含大浦站):进水侧右堤一千八百米,左堤一千六百米;出水侧从翼墙末端起,下游一千米;左侧与临洪闸管理范围相接,右侧至大浦河左堤脚止。

(7)临洪西站(含乌龙河自排闸):进水侧五百米,出水侧至临洪河口,左侧至新沭河堤脚外二十米,右侧至新沭河堤脚外二百米。

(8)灌河北泵站:进水侧与灌河地涵管理范围相邻;出水侧至1号交通桥;左侧河口向外十米至二十米;右侧河口向外七十米至八十米。

2.中型水闸、泵站: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二百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五十米至二百米。

3.小型水闸:上下游河道、堤防各五十米至五百米;左右侧各二十米至一百米。

(三)水库管理范围

1.大型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八十米至二百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五十米至二百米。

(1)石梁河水库:校核洪水位27.95米(废黄河高程基准,下同),大坝背水坡坡脚外二百米,大坝两端各二百米。

(2)小塔山水库:校核洪水位37.31米,大坝背水坡坡脚外二百米,大坝两端各二百米及小塔山全部山地。

(3)安峰山水库:校核洪水位18.67米,大坝背水坡坡脚外二百米,大坝两端各一百米。

2.中型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五十米至八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一百米至二百米。

3.小型水库:小(1)型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三十米至五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五十米至一百米,小(2)型水库校核洪水位以下库区、大坝及其两端各十米至三十米、大坝背水坡坝脚外十米至五十米。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水库集水区域内设立生态保护带。生态保护带范围以及禁止从事的活动,依据《江苏省水库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四)其他河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管理范围以及前述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具体幅度的划定,由县(区)人民政府依照上述标准或者根据实际情况作出规定。

第七条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土地使用权进行确权登记,并颁发相关权属证书。

第八条所有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上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水利工程管理单位的安全监督,不得妨碍防洪,不得进行损害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任何活动。

第九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设置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界桩和工程标识牌,标识牌应当载明水利工程名称、管理范围、管理单位及联系方式等信息。

禁止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界桩和标识牌。

第十条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对本区域内的水利工程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安全鉴定和维护,确保水利工程设施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为保护水利工程设施的安全,发挥工程应有的效益,所有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损坏涵闸、抽水站、水电站等各类建筑物及机电设备、水文、通讯、供电、观测等设施;

(二)禁止在堤坝、渠道上扒口、取土、打井、挖坑、埋葬、建窑、垦种、放牧和毁坏块石护坡、林木草皮等其他行为;

(三)禁止在水库、河道、沟渠等水域炸鱼、毒鱼、电鱼;

(四)禁止在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和渠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障碍物、鱼罾鱼簖或者种植高秆植物;

(五)禁止向湖泊、水库、河道、渠道等水域和滩地倾倒垃圾、废渣、农药,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以及《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禁止排放的其他有毒有害的污水和废弃物;

(六)禁止擅自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盖房、圈围墙、堆放物料、开采沙石土料、埋设管道、电缆或者兴建其它的建筑物。在水利工程附近进行生产、建设的爆破活动,不得危害水利工程的安全;

(七)禁止擅自在河道滩地、行洪区、湖泊及水库库区内圈圩、打坝;

(八)禁止拖拉机及其他机动车辆、畜力车雨后在堤防和水库大坝的泥泞路面上行驶;

(九)禁止任意平毁和擅自拆除、变卖、转让、出租农田水利工程和设施。

第十二条受益和影响范围跨两个县(区)的水利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和影响范围在同一县(区)但不在同一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受益在一个乡(镇、街道)范围内的水利工程,由乡(镇、街道)水利站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负责管理。

场圃、厂矿、企事业单位和部队兴建的水利工程,由兴建单位按照所在地区防洪排涝和工程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接受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利用堤坝做公路的,路面和路面两侧五十厘米的路肩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管理、维修和养护,并按照公路等级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水闸上的公路桥由交通运输部门或者建设单位负责维修和养护,大修由水利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

第十四条河道中的航道,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河道堤岸护坡工程,按照以下分工进行维修和养护:

(一)以行洪、排涝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以通航为主的河道堤岸护坡工程,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

(三)既是行洪、排涝、送水河道,又是通航河道的堤岸护坡工程,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与交通运输部门共同负责。

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河道整治等水利工程建设,涉及航道的,应当符合航道建设技术标准,并事先与交通运输部门会商。

第十五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利部门建立航道通航水位协调机制,统筹兼顾航道以及通航建筑物通航所需的最小下泄流量和通航条件允许的水位变幅。

内河通航水域永久性拦河闸坝的运行管理单位计划大幅度减流或者大流量泄水作业影响内河交通安全的,应当及时通报所在地交通运输执法机构。

第十六条确因生产、工作需要,必须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县(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的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县(区)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改变工程设施及建筑物的使用用途以及工程位置、布局、结构,应事先征得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不得在港口规划范围外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批准建设从事港口经营的码头、堆场等设施、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十七条边界水利工程的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或者双方的协议执行;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处理或者报请上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八条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活动的,严格按照《江苏省河道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建立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联合执法机制。

第十九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防汛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本级行政区域内的防汛抗洪工作。防汛指挥机构汛前应当明确有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条市、县(区)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汛应急预案。

市、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流域区域规定的防洪标准、省防汛应急预案和防洪规划,编制各自的水利工程防汛应急预案,明确防汛抗洪组织体系、职责分工、应急响应、险情处置、灾后救济、保障措施等内容,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备案。

第二十一条公安、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在紧急防汛期内应当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上交通管制,优先保障防汛抗洪车辆和船舶通行。

第二十二条禁止在河道内设置任何行洪障碍物。已设置的,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对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应当依法加强经营管理,不得改变水利工程功能、影响水利工程安全和生态环境,可以通过承包、租赁等方式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开展经营活动,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四条一切由水利工程提供水源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年度用水计划,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确需超计划用水的,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超计划用水申请,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能用水。

用水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

第二十五条在积极保障财政投入的同时,县(区)人民政府可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水利工程,开发利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水利工程管理中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玩忽职守的,根据情节轻重,对单位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灌区、沟渠、塘坝等水利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另行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所辖水利工程管理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9 年10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水利局2019-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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