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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园林局

题目: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及通知

资料提供时间:2023-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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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的通知

绵阳科技城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绵阳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1日

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切实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拥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较完善的设施,具有游憩、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的场所,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四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园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推动公园事业有序发展。

第五条 公园实行名录管理与分类、分级管理。公园名录、类别和等级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范和标准拟定,并向社会公布。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水利、文广旅、生态环境、公安、林业、教育体育、卫生健康、科技、消防、应急、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全市各单位和个人要自觉遵守本办法,并积极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或举报。

对在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参加志愿服务等方式,依法参与公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全市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九条 严格管控公园周边可能影响景观的新建项目。公园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构)筑物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其体量、外形、高度、色调应当与周围景观、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害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不得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公园设计规范》等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生态环境、地域特色、防灾避险、历史文化保护等功能需要,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等自然条件进行建设,倡导用生态理念建设节约型园林绿化。

第十一条 鼓励开展“公园+”创新工作,通过增加服务设施、融入地方特色、运用新技术等手段,提升公园的空间品质及综合功能。鼓励各地探索建立高效、顺畅、富有活力的公园管理机制。

鼓励充分利用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裸露地块等,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或改造“口袋公园”,打造精致小微环境,满足市民就近游憩需求,提升人居环境质量。

第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部门职责审查公园规划设计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其中,综合公园、专类公园或面积大于三万平方米的设计方案,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社区公园、游园等设计方案,由所在县(市、区)、园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的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三条 公园建设应注重园林景观品质,施工过程和关键工序要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根据审查通过的公园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对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监管,并跟踪苗木栽植施工全过程,确保景观预期品质和效果。

施工过程中遇特殊情况需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项目竣工后,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依据法定程序和相关规范要求,组织开展公园建设项目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分期交付使用的公园建设项目可以进行分期验收。

第十五条 新建公园名称的确定应当征求市、县(市、区)、园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批准的公园名称,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性质,不得擅自占用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内实施非公益性开发建设。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城市重大防灾救灾项目建设等需要,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意见,按程序报批。

因供电、供气、电信、给排水及其他市政工程施工,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避开珍稀植物资源、历史文化景观,并面向社会公示,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占用期满后,责任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临时占用的公园用地恢复原状并予以退还。

第十七条 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市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组织本市公园资源调查,负责公园名录管理工作;指导本市公园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工作;制定本市公园管理规则、技术标准和考核细则;指导本市公园建设的科技进步和业务人才培养;负责市管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由市政府赋予的其他管理职责。

(二)县(市、区)、园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履行辖区内公园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管理和保护;负责所属公园的文化艺术的挖掘、整理和利用工作;负责落实所属公园管理规则、技术标准和考核细则;负责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实施。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编制公园规划,并定期修编及组织实施;

(二)依据基本建设程序和有关规范实施建设和管理;

(三)健全公园管理制度;

(四)加强园林养护管理,提升园林品质,营造优美舒适的公园环境;

(五)保持设施设备完好,维护游览秩序,规范配套服务项目,加强安全管理;

(六)为游客提供文明、周到、方便服务,建立高效快速投诉处理机制,鼓励开展公园志愿服务活动;

(七)丰富文化内涵,传承和发扬传统民俗、历史文化、红色文化,开展科普教育、文化休闲等游园活动;

(八)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 广泛运用信息技术,打造精细化、人性化、智能化的智慧公园,对服务、管理、养护过程实施数字化表达、智能化控制和管理,实现与游人互感、互知、互动。

第二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环境管理。

(一)植物配置合理,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达到绿化养护标准,植物长势良好,造型美观;

(二)建(构)筑物外观完好、整洁,无影响公园景观的广告、牌匾;

(三)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完好、物件齐全、干净整洁;

(四)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控保建筑实行重点保护;

(五)各类标识标牌整洁完备,文字和图形符合标准,内容明确清晰,并与公园整体风貌相协调;

(六)水体清洁,符合观赏标准;

(七)环境安静,噪声符合相关规定;

(八)实行垃圾分类管理;

(九)其他应该由公园管理机构承担的环境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二)完善安全提示和警示标志,并保持明显清晰;

(三)相关设施设备报有关部门检验合格后,定期进行维护检查,操作人员应当按要求持证上岗,按规程操作,确保安全运行;

(四)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等防范工作;

(五)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和管理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六)根据传染病防治和突发事件应对要求,应当做好公园相应的环境消杀、游人管控和其他的管理措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排放有毒有害气体;不得向公园水体倾倒或抛洒杂物和垃圾,不得排放污水,不得造成污染。

第二十三条 公园内商业服务网点的布局,应遵循统一规划、控制规模、方便游客的原则,因地制宜设置配套服务项目。需在公园内从事商品销售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遵守公园管理规定,在指定地点经营,不得超出经营范围、加盖加建经营设施、擅自扩大经营面积、改变营业时间或从事公园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规范服务行为,为游人提供高品质服务。

(一)对工作人员实施岗位培训,督促工作人员规范文明服务;

(二)在公园出入口处显著位置设置导览图、公园简介、游园须知以及公园管理机构名称和咨询服务电话;在园区内规范设置指示标识系统;

(三)建立监督机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电话。

第二十五条 实行封闭管理的公园应当每天定时开放,开园、闭园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开。因特殊情况需临时闭园的,应当由公园管理机构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六条 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程序报经批准后,公园内可举办展览、展示、文艺演出以及大型商业活动等。活动举办方应当为举办活动的安全负责,并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条 游客应当文明游园,爱护公园绿化,保护公园设施,维护公园秩序,遵守游园守则。游客游园禁止以下行为:

(一)妨害公共场所治安;

(二)破坏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公园设施、非法捕捉或者伤害动物;

(四)损伤公园树木,践踏观赏性草坪;

(五)开展妨碍游客游园安全的体育活动;

(六)开展噪音超过规定标准的文体娱乐活动;

(七)携带危险品入园;在禁烟区或者禁火区吸烟、使用明火;

(八)擅自放生动物或者种植外来植物;

(九)在非指定或非允许区域游泳、垂钓、捕鱼、营火、烧烤、宿营、投喂动物、洗涮衣物、驾驶车辆;在净空保护区域内施放孔明灯、氢气球等高空漂浮物;

(十)从事算命、占卜、看相等迷信活动;

(十一)从事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的营利性活动;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鼓励公园免费开放,专类公园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收费游园。收费公园应当设立相应的售票处和出入口,公示游园内容,明码标价。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保护管理的行为,由有关部门(单位)依法依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09-11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内涵建设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内涵建设的通知

各区绿化市容局、各直属公园:

为了进一步推动“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建设高质量发展,全力打造功能齐全、特色鲜明、氛围浓厚、群众认可的公园文明实践新阵地,按照《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评价认定指标》(沪绿容〔2023〕245号),我局将在全市已开展“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建设的公园中,深入推进内涵建设,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把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落地生根作为首要任务,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聚焦“机制建设、环境建设、功能建设、体系建设”的四项重点工作,着力完善“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的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推动“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的阵地功能更加齐全、实践活动更加丰富、需求对接更加精准、参与方式更加灵活,着力培育一批具有本市公园特色的文明实践优秀案例和品牌项目,推动“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建设工作从夯基垒台、立柱架梁向系统集成、协同高效深化拓展,构建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制度建设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和各相关公园要进一步细化本地区和本公园的“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建设计划,形成项目清单,明确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人员。要完善“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管理和运行制度,确保日常运行规范有序、协调顺畅。要落实“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建设工作专项经费,资金保障充足,做到专款专用。

(二)加强氛围营造

各相关公园要广泛使用“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视觉识别系统,在公园内显著位置张贴设置“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LOGO,利用电子屏、走字屏等广告设施,滚动播放文明实践公益广告、提示语等,做到随处可见、时时可见。制作和更换一批带有“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LOGO的台卡、手册、宣传页等宣传品,提高“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显示度和感受度,营造更有特色的环境氛围。

(三)加强资源整合

各相关公园要认真梳理自有资源,灵活运用共享资源,充分借助社会资源,创新开展具有公园特色的文明实践活动。要充分利用“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综合服务平台”的线上资源,实现公园内外资源要素的跨界流动和高效整合,文明实践项目供给与市民群众多样化需求精准匹配。要加强与全市各级志愿服务组织的共建合作,建设覆盖广泛、数量充足、构成多元、富有活力的文明实践和志愿服务队伍。

(四)加强功能拓展

各相关公园要围绕《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评价认定指标》中明确的“六项功能”,按照“1+N”的拓展模式,不断为“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赋能提质。“1”就是把“壮大志愿服务队伍”作为必须具备的基础功能,积极开展上海市志愿者服务基地创建工作,建立相对固定的骨干志愿者队伍和常态化志愿服务项目,落实向志愿者提供统一标识服装、及时规范录入志愿服务时长、配置“志愿服务时间兑换机”、推动志愿者星级认证、定期举办志愿者宣传表扬活动等激励嘉许机制,推动公园志愿服务活动蓬勃开展。“N”就是结合公园的实际,逐步拓展“理论宣传教育”“践行主流价值”“开展文明创建”“弘扬时代新风”“丰富文化生活”等其他五项文明实践功能,通过开展文明居住、文明交通、文明旅游、文明露营、文明养宠、文明餐饮等文明实践活动,引导市民群众在文明实践公园中潜移默化养成文明健康生活习惯,推动共建美好生活家园。

(五)加强特色培育

各相关公园要注重理念创新、手段创新和工作创新,充分发挥公园绿地贴近群众生活场景和覆盖全市的优势,激发“文明实践+”和“公园+”的叠加效应,着力打造“四有”特色。一是有阵地,着眼活动开展有平台、群众休闲有去处,盘活整合公园现有的党群服务中心、志愿者工作室等资源,提高使用效率;二是有队伍,将有参与公益活动热情的市民群众吸收到志愿服务队伍中来,做好队伍的素质提升和整编工作;三是有项目,从工作要求、群众需求出发,从公园管理实际和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出发,设计载体项目,公布活动计划,让市民群众便于参与、乐于参与;四是有活动,围绕文明实践主题,发挥各类队伍专长特点,利用“我们的节日”、学雷锋日、国际志愿者日等,常态化组织开展各类文明实践活动,让广大市民群众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教育,不断提升市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认识、明确目标

建设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是上海绿化市容行业宣传思想工作坚持守正创新,在精神文明建设领域的创新之举,经过前期的试点建设,目前已进入全面推进和提档升级的新阶段。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和各相关公园要进一步认识加强“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内涵建设是打通宣传群众、教育群众、引领群众、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的重要抓手,是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助推提升城市软实力的实践要求,也是新征程上推动绿化市容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路径,从更好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和群众基础的高度,从推动宣传思想工作守正创新、更好承担起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的高度,从更好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美好生活需要的高度,理解和把握好加强“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内涵建设的目标和任务。

(二)找准定位,靶向发力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和各相关公园要认真研究和分析本地区和本公园的特点与优势,从“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的“六项功能”中明确各自的建设目标和主攻方向,汇聚优势资源,集中全部力量,重点打造一批特色鲜明、群众欢迎的文明实践活动项目,给全市的公园赋予更多功能,让老百姓更多地享受到公园带来的多元服务。

(三)强化统筹,抓好推进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和各相关公园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积极探索政府投入为主、多种渠道筹措为辅的多元投入机制,落实内涵建设的资金保障。要进一步加强与所在地区文明办和属地街镇社区的沟通与联动,坚持目标导向和效果导向相统一,紧密结合各自实际、积极回应群众需要,推动“上海市新时代文明实践公园”内涵建设的各项任务取得实效。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23-08-31

 

 

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加强城市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美市战略实施,实现绵阳市城市公园高质量发展,市政府制定出台了《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出台背景

在党的二十大“推动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大背景下,公园作为保护生态系统、推动绿色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的载体,它的规划、建设、管理是我市的关注重点。据统计,目前我市有各类城市公园26个,对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因缺乏上位法,我市公园建设发展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部分公园规划设计存在缺陷,施工管理粗放,苗木栽植基底环境保障不足;部分公园基本功能不健全,游憩、服务、管理、应急等设施设备配置不到位;少数单位“重建轻管”“以包代管”,导致园容园貌、绿化景观等日趋退化,设施设备失修失管;少数市民游客不文明游园行为形式多样,涉及面广且多发;部分公园服务行为不规范,服务质量不高,智能化水平偏低,降低了市民游客满意度等。这些问题亟待通过制定出台市级层面的行业管理制度,统一加以规范解决,进一步弥补制度空白、强化公园规划、推动公园建设、提升服务水平、保障服务品质。2022年12月13日,市委主要领导调研西山公园、越王楼等地,要求理顺公园管理体制,制定出台公园管理规范文件。

二、政策依据

依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GJJ/T85—2017)》《城市公园分类分级管理规范(B5101/T135—2021)》《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城市绿化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城市基础设施改造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意见》(川府发〔2020〕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园建设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建城〔2013〕7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四川省绿化条例》《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规,参考攀枝花、重庆、成都、扬州、济南等地城市公园管理各项规定。

三、主要内容

《绵阳市城市公园管理办法》分为五章三十条。第一章为总则,共7条,分别阐释了起草目的、定义、适用范围、资金保障、名录和分类分级管理、违法举报和表彰奖励、社会参与等,明确提出了绵阳城市公园要分级分类管理。第二章为规划和建设,共8条,分别就行政职责、协调管控、规划设计、“公园+”创新、方案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公园名称进行了规范,在公园项目建设方案审查、施工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明确了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职责,通过建立全过程参与公园建设机制,力争从源头上把好公园建设品控关。第三章为保护和管理,共13条,明确了用地规划、行政职责、机构职责、信息化管理、环境管理、安全管理、排放管理、经营管理、服务管理、开闭管理、活动要求、禁止性事项、收费事项等。第四章为法律责任,共1条,主要是违法处理。第五章为附则,共1条,主要是施行时间。

四、执行时间

《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09-11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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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花园18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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