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热线:

微信

小程序

公众号

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园林局

题目:关于公园管理的办法方案及通知

资料提供时间:2023-07-18

目录

更多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的通知 文章下载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园管理,根据《广州市公园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穗林业园林规字〔2017〕2号)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业经市司法局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

2023年2月14日

广州市公园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本市公园管理水平,规范公园管理机构的管理行为,加强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对公园管理工作的监督,依据《广州市公园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公园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市、区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公园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文化广电旅游、退役军人事务、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实施本规范。

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经市政府批准并公布的公园名录中政府管理的公园的日常规范化管理,其他公园可以参照执行,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公园作为城市绿地系统的核心组成内容,是生态文明建设和城市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应当切实加强各类公园的管理和提升,保障公园事业健康发展。应当重点加强历史名园的保护与管理,遵循历史名园有关保护管理规定。

第二章 绿化养护管理

第五条 公园绿化养护应当执行广州市《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6)中的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程,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公园绿地养护管理制度,根据公园功能、风格、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管养计划,实施科学绿化。公园绿地的养护等级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划分:

(一)一级:公园出入口、主要景区(点)、主园路路侧30米内绿地(自然山体除外)、开放草坪;沿城市主干道的开放式的公园边界内侧50米内绿地;

(二)二级:普通景区(点)、支园路和小路路侧20米内绿地;沿城市次干道的开放式的公园边界内侧30米内绿地;

(三)三级:除上述外的其余绿地。

以上划分为最低标准。各级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行业管理要求界定财政投入管理的公园绿地养护级别。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按照自身发展需求升级养护措施,但不得降级养护。

第六条 公园绿化养护队伍应当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绿化养护工人,配备标准按照公园绿化面积分级:

(一)一级:2000-4000平方米/人;

(二)二级:4000-7000平方米/人;

(三)三级:7000-9000平方米/人。

第七条 公园绿化养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淋水、施肥、修剪等措施科学合理,满足植物正常生长需要,保证植物长势良好,无枯枝败叶、无死树或缺株;草坪应当定期修剪,保持平整,无积水;开放草坪应当根据人为干扰的程度实施轮流封闭休养恢复,保持正常长势;

(二)定期对园路、广场、景点周边大树进行安全检测,发现树洞应当及时封涂并加以保护;及时处理倒伏树、枯树和危树,清除树头(桩);

(三)乔木树冠完整,枝条疏密得当,分支点合适;灌木、绿篱造型美观,无缺株;草坪生长旺盛,密度合理,叶色均匀;地被植物整齐,无明显裸露泥土;花坛、花带轮廓清晰,整齐美观;开花植物适时开花,无残花败叶;

(四)根据公园绿化景观提升、调整的需要,编制年度绿化植物补植、更换计划。选择与原乔木、灌木、花卉、草坪相近规格、相同品种的新苗补植,更换老化以及生长不良的植物,清疏生长过密的植株,保持公园绿化景观效果;

(五)因地制宜防治和控制园林植物病虫害和有害植物,及早发现、及时防控、有效杀灭。推广无公害或生物防治技术,严防危险性有害生物侵入;

(六)因地制宜地实行科学的灌溉方式,积极利用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设施;充分利用自然降水、湖水和河涌水等,加强雨水和中水的收集利用。

第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广州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做好公园内古树名木、古树后续资源和大树的保护管理。建立养护制度、电子档案,严格迁移管理,设置保护、说明标志。古树名木的养护应当执行《古树名木保护技术规范》(DB4401/T 52)。

第九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树木砍伐、迁移管理,建设工程应当尽量避免迁移、砍伐树木。涉及园内树木砍伐、迁移或修剪的,应当严格执行《广州市绿化条例》等法规规定。

第三章 房屋和设施管理

第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园土地、房屋规划建设、产权归属档案制度,明晰用地、建(构)筑以及设施产权。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公园,应当掌握和保管本园用地、房屋的历史资料,依法完善产权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内房屋和设施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实施修缮维护计划,制定安全检查措施,保证房屋和设施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达到《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6)中的公园绿地配套设施一级养护质量标准。游憩、服务、公用、管理设施数量充足,布局合理。

第十二条 公园内房屋应当主要用于为游人服务,如餐饮、零售、游览、游艺服务等。禁止在公园内设立面向少数群体服务的会所、高档餐馆、茶楼等。新建、改建、扩建配套商业经营用房应当符合公园规划以及功能,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批准,建成后应当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出租、出借经营房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签订租赁合同,要求公园房屋租赁方遵守公园的各项管理规定,不得从事与公园功能不相符以及影响游人游览的活动,不得影响周边环境;

(二)签订安全责任协议,明确出租期间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

(三)定期检查出租房屋,发现问题及时责成租赁方限期整改;

(四)财政投入管理的公园,物业出租收入以及使用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园内现有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纪念物、石刻、字碑等文物古迹和书画、匾额、楹联、雕刻等艺术品进行重点保护,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保护,设置保护标志和说明牌,建立相关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公园内的重要景观应当专项保护,保持景观空间、规模、要素和历史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六条 公园内无障碍设施应当依据《广州市无障碍环境建设管理规定》的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置。

第十七条 公园园林设施维护技术应当符合《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6)中的园林设施维护技术规程,并满足下列要求:

(一)园林建(构)筑物应当保持功能完好,定期粉饰,保持面貌整洁美观,出现残损应当及时修复或处理。易锈蚀的金属构件设施应当每年除锈并油漆;木质构件应当及时防治白蚁、钻蛀性害虫;

(二)给排水、供电、燃气、通信、广播、照明、视频监控、公共厕所、水闸门等基础设施完好,使用功能正常,出现损坏应当及时修复;

(三)公园中的园路、平台、台阶、护栏、座椅(坐凳)、洗手盆、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沙井盖、防蚊闸等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及时维护。公园设施的样式、风格应当与公园景观、历史、文化特点相协调;

(四)园内各类标识牌、导游图、公园(景点)简介、游园须知、动植物科普知识简介牌、安全警示牌等公共信息标志设置规范,文字、图形、符号应当准确、清晰,符合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要求,采用中、英文对照(有条件的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应当有其他外文对照),与公园环境相协调;位置明显合理,内容更新及时,设施完好无损。

第四章 园容卫生管理

第十八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实际配备卫生保洁人员,主要游览地段每2000-30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人员,其他地段每3000-5000平方米配备一名保洁人员;有湖面的公园应当按照实际需求配备水体保洁人员。园容保洁应当做到责任到人,并制定清扫保洁制度以及检查考核制度。

第十九条 公园游览区的卫生保洁工作应当执行《园林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规范》(DB4401/T 6)《环境卫生作业质量管理规范》(DB4401/T 178)等卫生质量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的主要出入口广场、主园路、主要游览区的清扫,每日不少于二次,并随时保洁,每周应当全面清洗。支园路和普通游览区每日清扫不少于一次。加强对开放草坪的保洁,及时处理遗留垃圾。对园内设施、花草树木上各种非法悬挂物、粘贴物以及乱挂衣物等及时清理;加强绿地日常保洁,保持公园环境整洁;

(二)保持公园水体清洁,水质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水面无漂浮杂物,无异味,无蚊虫孳生,蓝藻、水生外来物种(如水浮莲)得到有效控制。禁止各种污水、废水排入公园湖泊、水池、溪涧、河涌等水域。对具有防洪排涝功能的园内湖泊、河涌的水面漂浮杂物进行及时打捞;

(三)公园内无垃圾杂物堆放,无卫生死角。按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配置及作业规范》(DB4401/T 144)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等收集容器。园内分类收集容器的垃圾不能外溢,做到垃圾分类,无异味,日产日清。提倡公园枯枝、落叶就地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处理和科学循环利用;

(四)座椅(坐凳)、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健身器材、游船等设施应当每日清洁,定期消毒;园内小品雕塑、花架、汀步、栏杆、标牌、景门、景墙等设施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清洁美观;

(五)台风暴雨后应当及时清扫主园路以及主要活动场地,清疏路面、排水管道、花盆以及容器内的积水;

(六)公共厕所应当按照《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规范》(DB4401/T 15)和《广州市公共厕所建设与管理提升工作指引》等进行建设与管理。落实光亮工程,设置公厕“七小件”。保洁有专人负责,进行精细化作业,每天全面清洗不少于二次,使用时间随时保洁。做到“四净三无两通一明”和“十洁十无”保洁质量标准。厕所内外不得堆放杂物和垃圾;

(七)园内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绿色施工围蔽指导图集》标准执行,做到规范围蔽,文明施工。工程竣工后十五天内完成清场,恢复原貌;

(八)卫生保洁操作应当文明规范,清扫中注意防止扬尘,保洁后卫生工具存放在指定位置,不得影响公园整体景观。

第二十条 公园应当做好除“四害”以及卫生防疫工作,做好蚊媒孳生地的日常巡查和清理,及时杀灭成蚊,定期开展消杀工作,预防登革热等病媒生物传播疾病。

第二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广州市公园条例》等关于噪声管理的规定,根据公园规划和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结合公园主要功能和游人需求,在公园内划定安静休憩、健身、娱乐等区域,引导游人在公园内相应的区域开展活动。

第二十二条 依据《广州市控制吸烟条例》,公园室内场所禁止吸烟。公园内宜设立无烟区域。鼓励创建无烟公园。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行封闭管理的公园应当每日定时开放,每日开放时间一般不得少于十小时。综合公园开放时间为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余公园具体开放时间由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季节确定,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公园的开、闭园时间应当在公园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公示。

第二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在公园出入口处设置公园简介、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功能分区示意图、声环境功能区划、环境噪声限值公布等,在公园明显位置设置各类引导标识、动植物科普知识简介牌等,在开放草坪区设置标识牌,明确草坪开放时间,方便游人游览。在假山、陡坡和水体等危险区域应当设置警示标牌,在防火区、禁烟区以及禁止游泳、攀爬、钓鱼等区域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止标志。

第二十五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管理机制,明确游人投诉接待部门和负责人,在出入口公示投诉建议电话、网站等信息渠道,设置投诉记录本、公开意见箱等,及时妥善解决游人投诉建议。

第二十六条 公园应当有固定的便民服务点并备有日常便民设施(轮椅、便民伞、药箱等)。

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应当设立游客服务中心、母婴室,提供便民服务。其他公园可以参照执行。

第二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利用新型媒介进行公园形象宣传,可以通过电子信息屏、官方互联网平台、官方新媒体账号等信息化手段向游人提供服务电话、景点导览、服务设施位置、活动资讯等信息。有条件的公园可以与网络运营商联合向游人提供免费无线网络。

第二十八条 综合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应当建立讲解员队伍,其他公园可以参照执行。讲解员应当具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熟悉讲解技巧和业务知识。有条件的公园,可以结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提供智能讲解服务。公园窗口服务人员应当统一着装,佩戴服务标志上岗,语言举止文明规范。

第二十九条 收费公园门票、免费公园临时门票以及园内观光车价格的确定和调整,按照本市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票务管理,制定票务管理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在售票处显著位置标明收费项目、票价和种类、优惠政策以及监督电话、价格举报电话。

第三十条 展馆(展室)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展馆(展室)的设立应当与公园整体文化内涵相协调。展室环境清新整洁、空气流通,陈设和展品整齐完好;

(二)建立维护档案和每日交接班登记制度。展馆(展室)工作人员应当熟知本展室陈列展品情况。开闭馆前应当认真检查展品、门窗等,发现有展品损坏或丢失的,应当保护好现场,并迅速报告;

(三)展馆(展室)内应当保持良好的参观秩序。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实行预约制度,限定最高人员容量。做好日常防火、防盗、防尘、防暴恐等工作。在出现人流骤增时,管理人员应当做好疏导游人工作,采取引导、疏散、分批参观等措施,减少游人滞留带来的拥堵压力,情况严重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游船、游乐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内开展游船、游乐服务应当以方便游人为目的,按照“安全第一、服务群众、保护景观”的原则进行。游船部、游乐场的设置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并与公园整体景观相协调,所用游船、游乐设施应当经过海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二)游船、游乐设施操作人员、维修人员应当熟悉游船和设备情况,遵守操作规程,严守检修制度,确保游船和设备良好。服务人员应当及时提醒疏导游人,保持良好秩序。收售票人员应当严守物价和票务制度,准确计时,耐心解答游人询问;

(三)游船部、游乐场人员应当及时观察天气变化情况,雷雨或者暴风天气游船不得外出,停止开放室外游乐设施。开船后遇上大风大雨应当立即组织收船避险。设立巡逻艇、救生艇或其他救生抢险设备,设救生员不少于1个。游船行驶期间应当巡逻值守。

第三十二条 商业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园内配套服务的商业设施布局和规模应当符合公园总体规划以及有关标准规范要求,不得随意增设临时商业网点和乱摆乱卖。商业设施的形式、规模、体量、位置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二)各商业经营点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营,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安全;

(三)商业服务人员应当做到文明经营、礼貌待客,主动介绍商品。经营餐饮食品人员应当持有健康证,定期体检,工作服保持整洁干净。

第三十三条 公园停车场应当主要为游人提供服务。收费停车场应当具备经营所需的相关证照以及收费许可。

第六章 活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公园举办文化、科普活动,应当以服务游人,丰富公园文化内容,提高文化品位为目的。鼓励公园管理机构结合公园特色,联合社会力量,开展自然教育活动,突出公园历史、文化、生态特色。

第三十五条 公园内举办大型文化、科普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的规定,明确活动主办方。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活动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和评估,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

利用公园场地或者设施临时举办展览、宣传、演出、影视剧拍摄、商业摄影等活动的,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许可等有关规定,并与公园管理机构签订正式协议,在协议书中明确合作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园举办文化、科普活动期间,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维护良好景观环境,防止噪声超标,采取安全措施保护园林绿化和园内设施不遭破坏,垃圾随产随清,活动结束后及时恢复场地原状;

(二)制定服务接待方案,落实岗位责任,规范工作人员行为,确保服务质量;

(三)确定最大游人容量,注意游人的疏散安全;

(四)编制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在公园狭窄或易堵地段设立单行线或派专人疏导,确保正常的游览秩序;

(五)加强值班工作,严格信息报送和请示报告制度,值班人员熟悉突发事件的处置预案,遇有紧急突发事件应当立即上报,及时妥善处理,不得延误。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园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工作责任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有关部门指出的事故隐患和提出的改进建议,在规定的期限内解决。对暂时难以解决的事故隐患,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园内保安制度,公园出入口、主要景点等重要岗位应当配备必要的专职保安人员,人员数量符合公园实际需要和有关标准,防暴恐、通讯、交通等装备配置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八条 公园应当注重防暴恐、防火、防风、防雷、防涝、防游乐机船事故、防拥挤踩伤、防溺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等工作,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和安全督查机制,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制定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使有关人员能熟练掌握预案内容,顺利履行预案规定的职责要求。

第三十九条 公园应当根据《反恐怖防范管理 第10部分:园林公园》(DB4401/T 10.10-2019),从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各层面,落实反恐怖防范管理工作,加强园内重点部位的反恐怖防范管理;规范农药、汽油等危险品的使用和储存安全。

第四十条 公园内的游船、码头、电瓶车、游乐项目等设施设备,应当经有关部门质量和安全检验合格。各类交通游览游乐设施应当公示安全须知,定期维护检查,保持完好、安全、有效。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重大活动和重要节假日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规范》(DB4401/T 107)落实大型游乐设施安全检查工作,建立健全大型游乐设施、电梯、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定期检验。未取得特种设备使用证的,不得投入运行。园内各种机电设备以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按照规定应当经过培训,持证上岗,并做好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十一条 加强公园水面安全管理,沿岸每100米间距内设立警示标牌、救生设施,加强巡视,禁止游人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

第四十二条 加强开放草坪的安全管理,草坪开放时段应当加大检查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妥善处置。

第四十三条 动物园应当重点做好动物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动物园动物管理技术规程》的安全操作规范,定期检查和及时维护修缮设施,防止发生动物、游人、工作人员的安全事故。

第四十四条 公园内应当按照消防安全有关规定合理设置消防水源、消防设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建立义务消防队,组织相应的消防演习,并按照要求配备消防器材。消防器材应当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持完好有效。

第四十五条 公园建筑物、高大游乐设施、空旷场地等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并在每年雷雨季节前进行检测维修,保证完好有效。

第四十六条 公园应当建立安全用电、用气制度,保证用电、用气安全,不得违章使用。充电设备管理应当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电瓶车规范停放充电,不得在建筑内的共用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处等公共区域充电。

第四十七条 公园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科学放生野生动物,对野生动物栖息地进行保护,禁止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注重防治外来入侵生物、有害生物,做好防蛇、防蚁、防蜂等工作,保障生态安全与游客安全。

第四十八条 公园应当提升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完善园区视频监控系统。公园内出入口、主园路、广场、游乐场、开放草坪等安全敏感区域应当设视频监控设备,监控室设专人值班。根据安全管理需要,有条件的公园可以设置进园人数自动统计系统、接入公安机关视频监控联网共享平台等。

第四十九条 公园应当建立严格的进园车辆管理制度,对施工作业、货品配送、大型活动、驻园单位等准许进园的车辆,控制发放车辆进园证,限定车速、行驶路线、停放地点和进出时间,避开人流高峰,确保游人安全。

第五十条 公园应当加强巡视,严格管理。及时劝阻游人的不文明行为、制止破坏公园财物和景观的行为,依法要求责任人赔偿。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有条件的公园,应当建立义务监督员、文明劝导员队伍或志愿者服务队伍,倡导文明游园。

第八章 其他管理

第五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编制本公园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经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五十二条 公园新建、改建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公园业务档案,主要包括公园产权档案、规划档案、基础设施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人事档案、树木档案和公园园林绿化养护管理技术档案等,并应当根据上一年度公园建设情况及时更新年度现状平面图。

第五十四条 公园的各种计划管理、资金管理、项目招标(采购)、建设工程管理、维护与修缮管理、合同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五条 公园绿化养护、园建设施维护工程年度费用计划依据《广州市城市绿地常规养护工程年度费用估算指标》编制;公园卫生保洁年度费用计划参照《广州市环卫作业年度预算指标》编制;公园安保人员配置年度费用计划参照《广州市保安服务最低成本价标准》编制。

第五十六条 实施社会化养护的公园,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化养护项目履约考核机制,根据合同约定对本园绿化、卫生、保安、后勤服务、经营服务等社会化专业服务机构进行日常监管和奖罚。定期检查服务情况和养护质量,做好现场考核和处理记录,督促限期整改。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范所引用的管理条例、设计规范、技术规范、质量标准、估算指标等文件,除特别注明外,均指最新版本。

第五十八条 本规范未尽事宜,遵从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2023-02-16

 

 

关于对《关于加强太平山中央公园、浮山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对《关于加强太平山中央公园、浮山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太平山中央公园、浮山森林公园管理工作,更好地发挥公园的生态效益,给市民营造一个舒适、休闲、娱乐的公共空间,市园林和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局联合起草了《关于加强太平山中央公园、浮山森林公园管理的通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

联系方式:青岛市浮山保护管理中心(地址:青岛市是市北区银川西路99号,邮编:266035,电话:0532-67730978,邮箱:qdsfsbhglzx@163.com)。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3年6月5日起至2023年6月14日止。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2023年6月5日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  青岛市公安局

青岛市民政局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

关于加强太平山中央公园、浮山森林公园

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太平山中央公园、浮山森林公园管理,规范园区秩序,提升公园品质,为市民提供优良的游园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禁止携带犬只或者其他有攻击、破坏、危险性的宠物进入公园,盲人携带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携带扶助犬的除外。

二、禁止毁损或擅自移动园内围栏、视频监控等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禁止翻越围栏、绿篱。

三、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和管制刀具等危险品入园;禁止在公园内燃放孔明灯、吸烟和野外用火,禁止焚烧香蜡纸烛、燃放烟花爆竹等。

四、除防火、抢险、救护等功能性车辆外,禁止机动车辆入园。工作车辆入园须经公园管理单位同意,并在规定时间、规定线路上行驶。

五、禁止在公园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张贴海报以及吊挂、晾晒物品等;禁止在公园树木上悬挂吊床。

六、禁止在园区擅自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散发广告传单;禁止在公园内制造噪音,禁止使用高分贝音响设备和器材;禁止随地吐痰、便溺、乱扔垃圾等行为。

七、禁止非法建房、圈地及各种固定设施的违规搭建,禁止在公园内建造坟墓、祭祀等;禁止采砂采石、倾倒垃圾等破坏自然资源、污染环境的行为。

八、禁止猎捕、伤害野生动物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行为;禁止游泳、垂钓、违规放生动物;禁止擅自采折、采挖花草、树木、药材等行为。

九、禁止破坏古树名木、文物、古迹等行为。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一、入园人员应主动接受安全检查,游园过程中应注意自身安全,注意警示标识;幼儿及儿童入园必须由成人携同,并做好安全监护工作。

十二、违反本通告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十三、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青岛园林和林业局(电话:88018502);

青岛市公安局(电话:110);

青岛市城市管理局(电话:XXXXXXXX);

青岛市民政局(电话:XXXXXXXX)。

 青岛市园林和林业局2023-06-05

 

 

苏州市公园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苏州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公园事业健康发展,推进公园城市建设,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增进全民身心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对苏州园林、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古树名木等管理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具有良好的绿化环境和服务设施,以游憩观赏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健身娱乐、科普教育和应急避险等功能的绿色生活空间,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口袋公园等。

第四条公园事业发展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统一规划、彰显特色、科学管理、服务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事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公园建设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公园事业发展。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园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公园实行分级分类名录管理。公园名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公布。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公园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九条市、县级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报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公园建设总量、规划布局、功能形态、周边景观风貌控制等内容,实现公园布局均衡、类型多样、功能完善,并与环境保护、湿地保护、水资源保护利用、防灾减灾等规划相衔接。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公园数量和面积不得减少,确需变更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园建设与保护专项规划编制公园建设计划,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的性质。

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并依照有关规定补偿重建公园用地的土地和费用。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支付相关费用。占用期满,占用人应当按照规定期限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公园规划和建设应当根据自然、人文条件,体现历史文化名城、江南水乡、苏州园林等地域风貌,并结合文物古迹保护,综合利用园林元素、山体湖泊等资源,体现江南文化特色和公园城市内涵。

第十二条公园应当设置公共活动场地,配套建设运动健身、文化展示、便民服务等设施,鼓励建设类型多样、功能完善、文化丰富、特色鲜明的公园绿地。

第十三条应当充分利用腾退地、边角地、废弃地、裸露地块等,运用植物、铺装、景观小品和其他文化元素,因地制宜建设口袋公园,打造精致小微环境,满足市民就近游憩需求。

第十四条公园规划设计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落实海绵城市、节约型园林建设要求,应用绿色照明、雨水利用、绿化垃圾资源化利用等节能环保技术,推进低碳公园、零碳公园建设。

第十五条公园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公园设计规范,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公园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应当遵守资质管理要求并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信用信息管理规定。

公园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实行招标的,按照规定进行招标。

公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当将竣工验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进行管理,绿化工程竣工验收资料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已建成的公园,绿化用地比例未达到有关规定的,不得新建、扩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七条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和规范,并保留符合植物生长要求的覆土层。

公园内设置水、电、燃气、通信等管线应当埋地铺设。未埋地铺设的,管线产权单位应当根据公园的条件逐步进行改造。

第三章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公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由公园管理机构负责。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落实管理责任;

(二)保障设施设备完好,落实便民措施;

(三)提升园艺水平,保持园容园貌整洁;

(四)维护优良秩序,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五)开展积极健康的宣传教育和丰富多彩的文化休闲活动;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公园应当每天开放,因特殊情况不能开放的,应当提前公告。

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园应当实行免费开放,但经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的政府投资新建的专类公园,可以实行收费入园,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现有的收费公园创造条件免费开放。

收费公园应当设立相应的售票处和出入口,公告游园内容,明码标价,并按照有关规定对特定群体实行免费或者其他优惠。

第二十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植物、动物、设施设备的管理:

(一)按照园林植物栽植和养护的技术规程,开展养护管理和病虫害防治工作。

(二)做好建筑、游乐、服务等设施的维护保养。

(三)做好对公园内观赏动物的饲养、保护和管理等工作。

(四)制作完善各类标识标牌,并与公园整体风貌相协调。综合公园应当设置游园示意图、游园须知、服务指南、禁止行为等标识标牌。

(五)依法对古树名木、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实行重点保护。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公园内的树木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应当按照城市绿化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环境管理:

(一)保持园容园貌整洁,环境卫生设施完好。有条件的公园应当配备第三卫生间、无障碍设施、母乳哺育设施等,保障特殊群体用厕需求。

(二)保持水体清洁,水面无垃圾、漂浮物,水质符合观赏标准。

(三)加强服务管理,噪声不得超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有条件的公园可以在健身、娱乐活动区域设置噪声监测设备和公共电子显示屏,进行实时监测。

(四)依法实行垃圾分类管理和环境维护,保持公园环境优美、整洁。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公园内排放影响公园环境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

第二十二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做好极端天气和自然灾害以及防恐、防暴、防火、防盗等工作;

(二)举办大型活动或设置游乐项目,应当开展安全风险评估,进行严格审查和公示,必要时组织论证和听证,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三)公园内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四)公园内的建筑物、大型游乐设施、公园制高点应当安装防雷装置,并做好防雷装置的日常维护及定期检测;

(五)除老、幼、病、残者专用的车辆外,其他车辆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公园;

(六)集散广场、赏景、休憩、活动场地内以及主要道路、出入口应当设置照明设施,并保证夜间照明充足、设施完好;

(七)危险地带应当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救生设施;

(八)承担防灾避险功能的公园,合理设置防灾避险设施,做好应急避险和突发事件游人管控以及其他应对措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管理要求。

第二十三条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公园内配套服务经营管理:

(一)商业服务设施应当符合公园规划,与公园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从事商品销售和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二)服务项目经营场所的广告牌匾、装饰装修、物品陈列等应与公园整体风貌相协调,并符合广告管理、市场监管、治安等领域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经营面积,私自搭建经营设施;

(三)设置游乐设施项目,应当符合公园规划,不得影响公园自然风貌,技术、安全指标达到相关规范要求,日常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严禁在公园内设立私人会所和面向少数群体服务的楼堂会馆。

第二十四条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和文化等活动,应当符合安全管理要求,坚持健康、文明原则,不得损坏公园设施和景观,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在公园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综合公园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公交站台、公共自行车站点等公共交通设施。

公园内应当合理设置座椅、路灯、厕所、垃圾箱等公共服务设施,并做好无障碍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鼓励有条件的公园设置便民服务点,向游客提供爱心药品、直饮水、应急工具、便民雨伞、多功能充电、轮椅、婴儿手推车等免费或租借的便民服务项目。

鼓励公园管理机构运用信息化、智能化方式提供便民服务。

第二十六条游人应当遵守公园游园守则,文明游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公共场所治安管理;

(二)损害公园环境卫生;

(三)损毁公园设施、伤害动物;

(四)损坏公园内花草树木;

(五)开展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文体娱乐活动;

(六)违反规定携带犬类等动物进入封闭式公园;

(七)在非指定区域游泳、垂钓、烧烤和宿营;

(八)携带易燃易爆品及其他危险品;

(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公园内绿化养护、设施维护、保洁、安保等项目需要委托相关专业单位实施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确定实施单位。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园数字化建设,优化管理内容,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定期对公园管理、养护和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考核,并实施奖励、惩戒。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综合公园是指内容丰富,适合开展各类户外活动,具有较完善的游憩和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的规模较大的绿色生活空间,绿地面积一般大于十万平方米;

(二)社区公园是指用地独立,具有良好设施和绿化环境,为一定社区范围内居民就近开展日常休闲活动服务的绿色生活空间,绿地面积一般在一万平方米以上十万平方米以下;

(三)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相应的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色生活空间,如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其他专类公园等,绿地面积不限;

(四)游园是指用地独立,规模较小或形状多样,具有一定游憩功能的绿色生活空间,绿地面积一般在一万平方米以下;

(五)口袋公园是指在居民身边,方便居民就近休闲游憩、社会交往、健身运动的绿色生活空间。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2023-02-13

 

 

通知

信息已完善成功
确认

在线咨询: 010-51651161

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花园18号楼

返回顶部
用户注册

个人注册

单位注册

联盟单位注册

{{ registerData.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6-20)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 registerUnityForm.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不小于6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 registerWorkUnityForm.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不小于6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已有账号,
用户登录

个人登录

单位登录

联盟单位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您已经成功设置密码,请使用新密码登录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提示

请购买本平台相关服务后使用该功能。
去购买
再想想
请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1.本学习平台资料查看针对会员开放;
2.购买相关服务请先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用户协议

 

“帮我搜”网络平台站用户注册协议书

 

一、总则

此份协议是注册用户接受“帮我搜”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站)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的通用条款。因此,请您在注册成为本站用户前或接受本站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请您详细地阅读本注册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

1 注册用户了解并同意:

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同意
取消
状态变更提示
状态变更提示:您的账户在另一设备上进行登录,提示后 2S 后 自动跳转到登录页面
同意
取消
提示

本平台会尽快针对您提出的主题搜集相关借鉴资料, 搜集结果会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到您的会员中心, 请注意查看,未及时收到信息可随时联系客服。
提交成功
提示

您已提出了一条帮我搜未完成,请您耐心等待或联系客服。
如何联系客服
上传凭证

只支持jpg、jpeg、png格式

上传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