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发挥科技创新对园林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的核心引领和支撑作用,现将修订后的《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
2023年8月31日
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保证项目管理的公开透明,并及时掌握项目的执行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南京市绿化园林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园林局”)组织安排,给予部分或全部经费支持,由具备一定条件的单位承担,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的科技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市绿化园林局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市绿化园林局负责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
(二)负责项目的立项、调整和终止;
(三)按项目合同确定的额度和进度拨付经费,并监督经费的使用情况;
(四)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五)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重大问题,保障项目按进度正常进行;
(六)组织项目的验收。
第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及项目负责人主要负责:
(一)组织项目的实施,严格执行项目合同,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二)接受市绿化园林局对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真实填报项目执行情况表;
(三)配合市绿化园林局进行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五)落实知识产权和技术保密管理。
第三章 项目立项
第六条 项目立项一般包括项目申报、专家论证或评估、项目立项批复及签订任务书(合同)等程序。
第七条 项目申报一般采取公开申报和定向申报相结合的方式。
公开申报是指市绿化园林局根据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发展需求,通过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接受社会申报征集项目,所有征集申报的项目填报《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书》;
定向申报是指市绿化园林局根据我市园林绿化建设实际中的重大、关键需求和技术问题,通过调研、召开专家研讨与座谈会等方式,提出项目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申报。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对承担主体法人资格、从事行业等方面的要求;
(二)具有项目相关领域的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经济能力和科研设备;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及规范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
鼓励具备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成立产学研一体化机构平台联合进行申报。
第九条 市绿化园林局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后,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或评估,形成市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入库储备的科技计划项目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根据园林绿化高质量发展科技需求,结合年度科技资金总额,市绿化园林局从科技计划项目储备库中遴选确定项目,下达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通知,与项目承担主体签订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
第十一条 除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申报的科技计划项目外,其他科技计划项目拨付的经费为奖补性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总投入的50%。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总期限超过18个月以上的,实行项目中期检查评估制度。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绿化园林局组织进行中期检查评估,督促承担主体认真履行计划。项目承担主体应当按照项目任务书(合同)要求,向市绿化园林局提交《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报表》及下一步工作计划。
第十三条 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取得重大进展与突破,或因不可抗拒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项目承担主体应在3个月内及时报告市绿化园林局。
项目实施中确因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与关键技术方案的变更等需调整的,项目承担主体需在3个月内提出书面申请,报市绿化园林局核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终止:
(一)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观原因,项目无法继续执行的;
(二)组织管理不力或其他原因使项目无法正常执行或预期目标不能实现的;
(三)项目承担主体未按项目任务书(合同)执行、挪用财政资助经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或拒不改正的;
(四)根据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符合项目终止条件的。
项目终止后,承担主体应当就已开展的工作、经费支出等情况向市绿化园林局提交书面报告,结余或被挪用的项目经费应按原拨款渠道退回。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主体应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执行到期后,项目承担主体应当在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执行期限届满后的3个月内提交《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及相关验收材料,报市绿化园林局申请验收。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完成计划任务,或在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不能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向市绿化园林局书面提出延迟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 市绿化园林局在接到申请后应查阅验收资料的完整性,签署审查意见并确定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应积极引入科学的评估机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十八条 市绿化园林局负责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工作。项目验收以批准的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对任务完成情况、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经济与社会的影响、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等做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验”、“不通过验收”三种。经专家组审查,研究达到项目任务书(合同)约定的深度,提供的验收文件和资料齐全、数据真实,视为通过验收;目标或任务基本完成,但验收文件、资料不齐全,验收结论争议较大,视为需要复验;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一)未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规定的任务和指标;
(二)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合同)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四)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
(五)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第二十条 需要复验的项目,应在接到通知三个月内提出复验申请。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主体在接到通知半年内,经整改完善有关项目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完成后,由市绿化园林局统一颁发《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计划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二条 项目产生科技成果后,涉及保密、成果登记、技术转让、申报奖励等事项,应当按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三条 市绿化园林局每年组织对园林绿化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可以委托专家或第三方机构进行。所需资金可在科研专项资金中予以列支。
绩效评价主要围绕科技计划项目完成情况和完成质量等方面开展。对绩效评价优秀的项目、取得重大科研进展或取得突出成果的项目承担主体,市绿化园林局将在下年度项目申报中给予优先立项。
第二十四条 凡经我局立项并按期验收结题的园林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将在结题年度的南京市园林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给予加分。
第二十五条 凡经我局立项并取科技成果的单位,将优先推荐参加市绿化园林局举办的园林新技术、新成果、新材料推介会。
第二十六条 对无正当理由,超期一年未能完成项目结题或验收的项目承担主体,市绿化园林局终止其项目,二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项目,并视情况追回相关费用。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绿化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30日。2015年3月5日印发的《南京市园林绿化行业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南京市绿化园林局2023-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