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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环卫改革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环卫局

题目:市容环卫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资料提供时间:2023-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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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文章下载

《邢台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要强化依法治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城市治理顽症难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工作、生活环境密切相关,是展现城市形象的直接窗口,是政府城市管理能力和水平的重要体现。近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逐步增多,管理工作的对象、范围、内容、方法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对新形势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能力提出了新要求。为了巩固和提升文明城市创建成果,提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营造更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出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地方性法规,这既是我市城市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全市人民的共同期盼。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分为总则、责任区制度、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作业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二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于推进现代化城市管理体系建设。《条例》规定,本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提升城市精细化管理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目标,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持续打造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应当建立健全数字化平台管理功能,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动态监测、统筹调度、及时处理和考核评价,提升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水平。(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二)关于打造干净卫生城市环境。《条例》进一步细化了关于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相关规定,并对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的清洗、粉刷,公共信息和商业广告的发布,生活垃圾、餐厨废弃物、有毒有害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家禽、家畜和家庭宠物的饲养,公共厕所的规划、建设、维护,公共垃圾收集容器的维护、清洁、消杀等作出了具体规定。《条例》设专章对清洁作业服务的市场化原则、委托制度、作业标准和环卫人员权益保障等作出了规定。(条例第二章、第五章、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

(三)关于维护整齐有序街容街貌。《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邢台地域特色与文化内涵,组织编制城市色彩、建筑风格等专项规划。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做到整洁、完好、美观、协调。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架空管线治理、广告招牌设置、公共停车泊位设置维护和对新改扩建、占道经营、露天烧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行为的规范管理等问题,《条例》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省的相关政策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作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规定。(条例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四)关于守护城市运行安全。《条例》明确规定了对隔离墩、防护栏、路缘石、窨井盖等各类公共设施的安全检查和管理维护责任。同时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应对强风、暴雨等极端恶劣天气的清洁保障、风险排查、防洪排水等应急预案,做好警示标志设置和风险隐患排除等安全防范措施,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应当制定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健康教育计划,定期组织环卫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和健康检查。(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五)关于相关法律责任。根据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和我市地方立法权限,分别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责任、相关单位或个人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设置、取消停车泊位或者擅自设置隔离墩、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等行为细化、补充规定了相关责任条款。(条例第六章)

邢台市城管局2023-4-14

 

 

江苏镇江:加强市容环卫管理 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文章下载

江苏镇江:加强市容环卫管理 促进绿色低碳发展

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贯彻实施〈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我市城管系统广泛动员、认真学习,积极做好《条例》宣贯工作,进一步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更好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美丽镇江绿色低碳发展。

今年1月12日,《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城市管理领域运用最广泛、使用频次最高的省级地方性法规,与城市发展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对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改善人居环境质量,保障城市有序运行,提升城市功能品质,推进生活垃圾分类,促进美丽江苏建设和绿色低碳发展,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市城管局法规处相关负责同志介绍,《条例》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要在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上下功夫”“城市管理应该像绣花一样精细”“垃圾分类工作就是新时尚”等重要指示批示为根本遵循,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求,适应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发展要求,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依法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全面推行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据了解,《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二条,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进行部分立法创新探索和特色亮点尝试,在确定公布《条例》适用范围、确定公布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的范围、优化完善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依法推进垃圾分类治理、全面规范占道经营和摊点疏导点设置、切实加强城市安全运行管理、持续提高城管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全面加强市容环卫管理综合保障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条例》适度拓展了适用范围,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范围,从设市城市的市区扩大到设市城市和县城的建成区,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决定实施市容环卫管理的建制镇和集镇的建成区;更新了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具体内容,进一步优化了市容环卫责任的相关规定,厘清了市容环卫责任区的概念,并授权设区市人民政府制定市容环卫责任的具体要求;新增了垃圾分类管理专章,对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以及分类处置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在垃圾分类领域让行政执法工作有法可依,强化刚性约束。

为让《条例》宣贯活动落到实处,市城管局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并印发贯彻落实《条例》的行动方案。下一步,全市城管系统将按照“分级负责、分级培训”的原则,采用线上与线下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全面组织学习培训,深刻领会、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条例》的精神实质、条文内涵和主要内容,做到学以致用、融会贯通、知行合一,真正提高《条例》的理解程度、运用能力和执行水平。同时,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组织开展《条例》宣贯活动进社区、进小区、进单位、进学校、进广场等,积极向执法对象、经营主体、社会公众做好《条例》宣传解读工作,普及《条例》有关法律知识,进一步提高行业管理人员和执法队员的法治素养,引导市民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推动市容环卫管理工作依法规范实施、群众诉求依法理性表达、合法权益依法有效保护,让《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取得实效,为推进镇江城市治理中国式现代化新实践展示可观可感的现实图景。(卢昌彬)

中国江苏网2023-4-23

 

 

江西瑞昌市容环卫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文章下载

江西瑞昌市容环卫改革的实践与探索

城市环境既是生产力,也是凝聚力,更是竞争力。近年来,瑞昌市聚焦“建设一流品质宜居之城”,在顶层设计下摸着石头过河,推行城区环卫事企分开、管干分离,走出了一条“引入国有企业、政府购买服务”的环卫公司化改革新路子。现如今行走在瑞昌城区,高压冲洗车、洗扫车、垃圾收运车、护栏清洗车等先进设备不时可见,道路实现深度保洁,城区街道干净整洁,市容市貌焕然一新,“宜居城市、绿色家园”映入眼帘。

“城市环卫+国有公司化”改革模式解决了束缚环卫行业的一些矛盾和问题,实现了“三个有利于”:有利于推进事企分开、管干分离,变“花钱养人”为“花钱办事”;有利于提升环卫管理科技化、专业化、精细化水平,降低环卫成本;有利于调动环卫人员积极性,提高环卫作业工作效率、清扫保洁质量,实现工作质效与工资薪酬相挂钩。

坚持系统导向、试点先行,以“鲶鱼效应”释放环卫“新活力”

环卫改革涉及面广、系统性强。按照“边改革、边实践、边完善”思路,扎实做好改革前期工作,让试点行动激荡市容环卫“一池活水”。

打好“摸底牌”。对涉改部门数量及人员身份,进行全面梳理、登记在册;对城管下属环卫部门的工作经费、关联资产进行全面盘点、台账管理;对城区主干道、人行道、绿化等保洁面积进行全面测量、明确总数。经过全面摸底,全市环卫改革共涉及5个部门、838人;城区清扫保洁总面积达650万平方米。

打好“分析牌”。学习借鉴安徽绩溪等地环卫改革先进经验,对比国有公司化与社会市场化“两种模式”,熟悉“事管”“企管”区别,深入分析优劣,明确城区环卫“事企分开、管干分离”的改革方向。

打好“试点牌”。针对城区背街小巷“卫生较差”等问题,试点实施卫生清理、人行道清洗、垃圾桶整治等专项行动,探索城管执法和环卫人员片区联合管理、待遇关联。通过在试点中总结成效、积累经验,城市管理的“见管率”“管事率”同步提高,市容市貌有效改观。

坚持目标导向、靶向改革,以“破窗效应”提升环卫“新效能”

环卫改革是为了城市环境更加整洁美丽。只有抓牢关键、科学管理,才能推进市容环卫提质增效。

从机构入手,“五所合一”推进公司化运营。坚持先破后立、重组合并,在市国控集团下设一级全资子公司—市国投环卫有限公司,将原有湓城、桂林等“五所”统一改制、一同划入;公司内设市场运营、设备管理等5个职能部门,成立清扫保洁、污水处理等5个下属子公司,环卫机构实现“从事业转企业”的公司化运营。

从管理入手,“两网融合”促进联动化共治。在前期试点基础上,全面推行城市管理、市容环卫“两网融合”;探索建立“管理+服务+执法”对接机制,确保问题有人问、有人管,逐步实现网格互联、执法相连、利益共联的“共治格局”。

从资源入手,“一把扫帚”增进专业化实力。严格落实“一把扫帚”理念,由环卫公司全权负责城区保洁,将垃圾中转站、破碎中心、处理中心等全部移交,城区主次干道绿化带保洁一并移交、人员随划,主营建筑垃圾处置的城昇公司整体划转至环卫公司,确保设施、运输、清扫、冲洗衔接顺畅、整合到位。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以“木桶效应”打造环卫“新市容”

环卫改革必须补短板、强弱项,做到见行见效。

“三定式”思路“定框架”。按照“定岗位、定区域、定标准”的思路,明确改革框架,全面组织实施,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注重平稳过渡,做好人员分流,将聘用人员全部划转至环卫公司,正式人员实行“事业留编、企业用人”。

“竞聘式”上岗“强队伍”。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原则,通过公开考察、民主竞聘、竞岗任职,彻底打破了“端铁饭碗、吃大锅饭”;原管理的98人择优留下65人,人员精简33.7%,想干事、能干事的员工终于有了“用武之地”。

“公交式”收运“降成本”。科学优化收运路线,合理调整收运时间,制定中转接驳时段,试行城区主干道“撤桶并点”,实现“公交式”循环收运、“错峰式”进出中转,垃圾打桶、收运、处置效率持续提升,做到垃圾“日产日清”。

“单元式”作业“全覆盖”。实施“大规模、小单元、人机结合、纵横互补”作业方式,将整体作业拆为小单元,以城区主路段为“纵横线”,将城区划分为21个网格单元,明确责任人员,每日巡查卫生;通过“小单元+人工扫”“纵横线+机械洗”等作业方式,道路精细化清扫水平不断提高。

坚持结果导向、健全机制,以“海潮效应”引领环卫“新风尚”

环卫改革不能是一阵风,必须健全机制、长效常管。

组织专班机制。成立环卫国有公司化改革领导小组,出台改革方案等文件,专设综合协调办,组建环卫公司筹建、资产清核等小组,高位有序推进改革。

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经费总数包干、财政列入预算、每年比例递增”原则,现有业务工作经费按10元/平方米的清扫面积计算;对新增业务、生活垃圾分类、大型环卫基础设施,做好财政经费保障。

薪酬激励机制。坚持因事设岗、以岗定薪、按劳定酬,将“岗位职责”“计量绩效”结合,建立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年终奖金等薪资结构,确保“干得多”就“得的多”。环卫一线员工月薪同比上涨200元,“归属感”更强。

监督考核机制。实施“内外”双重监督,环卫公司内部不定期开展督查,按绩效执行每月薪酬;城管局对环卫公司进行外部考核,将包干总经费的10%作为考核经费,年度考核结果与公司班子年终绩效挂钩。实行案件采集考核,建立采集人员信息库,随机开展突击检查,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对环卫人员划分四个档次发放绩效工资,以硬考核激发新活力。

中新网江西2023-4-12

 

 

文明润万家 临湖更美好 环卫“新式武器”助力市容环境精细化管理 文章下载

文明润万家 临湖更美好 | 环卫“新式武器”助力市容环境精细化管理

路面的落叶、绿化丛、卫生死角的清扫处理一直是环卫工人最为头疼的问题之一,传统的人工清扫不仅效率较低,而且效果并不理想。

对此,临湖镇环卫所创新“人工+机械”的作业模式,给环卫工人配备了新式武器——新能源电动吹风机,给环卫工人“减负”的同时,有效提高死角垃圾清扫效率。

“新式武器”实现犄角旮旯精准打击

“呼呼呼……”在浦镇街上,环卫工人背着“新装备”走来,“新装备”吹风机外表看上去像是一个小炮筒,一看就是个孔武有力的“大力士”。

▲ 使用前后对比

打开开关按钮,经过内部的涡轮转动,吹风机喷出的强劲环状气流,将落叶、烟头、包装袋等垃圾都吹到路边绿化带外侧,就连空调外机后侧等卫生死角藏匿的垃圾也“不放过”。

道路保洁员陆金明表示:“以前我们两人同时不间断清扫近2小时,才能确保道路基本干净。空调外机、车辆底下等一些卫生死角,我们扒、掏,不知道有多费力,下了雨就更难清理。现在风机一开,就连车辆底部不易作业到的垃圾都能吹出来,再跟上机扫车,省时又省力”。

“多车联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

为进一步美化市容环境,环卫所将机扫车的工作时间由原来的早上7点调整到5点到岗,在新能源电动吹风机将路边及死角的垃圾清理出来后第一时间将路面垃圾清扫干净。

同时充分发挥“高压冲洗+洗扫一体+机扫保洁”的“多车联动”优势,通过大型机扫车清洗路面深层长期遗留的板结、油污、砂石等污染物,做到“车过无痕”。

不管寒冬酷暑,还是日晒雨淋,临湖的环卫工人奋战在一线,默默守护市容环境。如今,有了这批环卫新装备的助力,相信辛勤的环卫工作者们将为我们创造愈加美丽整洁的辖区环境。

文明共建 有你有我

让我们携起手来

从小事做起 从点滴做起

为美丽家园贡献自己的力量

搜狐网2023-4-6

 

 

党建引领 科技赋能 以精细化执法提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水平 文章下载

党建引领 科技赋能 以精细化执法提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水平

4月12日上午,市城管执法局会同首都文明办、市城市管理委、丰台区政府,在丰台区右安门街道福宜街组织召开主题为“党建引领 科技赋能 以精细化执法提升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水平”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经验交流现场会,总结推广成功经验,全面推动市容环境秩序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据统计,今年以来,全市城管执法部门共规范“门前三包”单位1.6万家次。

据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城管执法部门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将“门前三包”作为城市治理的基础性工作抓紧抓好,按照“市级统筹、属地主责、部门联动、重点督办”的原则,强化对医院、校园、商圈、交通枢纽等重点区域周边街面环境秩序的规范治理。其中,在扎实开展“门前三包”“接诉即办”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向主动治理“未诉先办”转变,以问题为导向,主动靠前服务,强化法规宣讲,督促引导相关单位和商户主动履行“门前三包”责任;依托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数据平台,强化“门前三包”执法数据智能分析研判,落实分类分级执法制度,优化对合法合规商户的检查服务,对守法者“无事不扰”,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积极配合街乡镇政府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引导沿街的商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探索自觉落实、相互监督、合力共治的社会秩序维护体系,形成商户、市民、执法人员三者之间“共治、共建、共享”的城市治理方式。

近年来,市城管执法局等部门持续推动属地街道组织开展“门前三包”精品示范街区创建工作,摸索出一批符合北京城市发展建设的“门前三包”特色治理模式。如: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通过“门前三包”责任落实的“小切口”,带动“治危、治乱、治脏、治破、治旧”工作的整体推进,全面提升环境品质和经济活力;石景山古城街道实行“七步工作法”,将城市管理“最后一公里”落实到位,街面环境秩序焕然一新;海淀区中关村街道“坚持党建引领,共建、共治、共享”理念,形成了会商联络、日常巡查、监督评价的“中关村机制”;大兴区兴丰街道在“规划筑基、靓化助力、服务铸魂”思想指引下,形成“物商居联盟”管理模式,使老街“旧貌”换“新颜”。

下一步,城管执法部门将持续深化“门前三包”专项执法工作,强化日常检查、精细管理,着力解决影响街面环境秩序的突出问题,持续改善城市人居环境质量,打造清新靓丽街面环境,提升市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据了解,在开展“门前三包”执法工作中,城管执法部门将重点进行“一核实、五必查”:即核实是否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检查责任区内环境卫生是否整洁、有无乱堆物料、有无店外经营、是否按规定设置户外广告牌匾标识标语宣传品、是否按规定扫雪铲冰。

新闻链接丰台区右安门街道“门前三包”工作经验

丰台区右安门街道地处二环与三环之间,北边与西城区隔河相望,东边是亚洲最大的高铁始发站——北京南站,辖区具有人流量大、人员结构复杂等特点。

十年前,右安门街道的福宜街是平房低矮破旧、流动人口聚集、游商地摊遍地、污水横流的村庄,是街道环境最差、居民意见最多的片区。为了解决居民诉求,右安门街道坚持党建引领、科技赋能,以疏解推发展、以环境促发展、以合作谋发展,通过“门前三包”责任落实的“小切口”,带动“治危、治乱、治脏、治破、治旧”工作的整体推进,全面提升了环境品质和经济活力。现在的福宜街,全长2.5公里,共有商务楼宇10栋,经营面积25万平方米,入住企业30余家,昔日破烂不堪的旧村庄摇身变成现代化的宜居宜业新街区。

一、党建引领聚合力

右安门街道坚持党建引领,通过非公党建助推企业“联治共荣谋发展”。在企业集中区域建立非公党建指导中心,督促企业自觉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引导党员职工带头落实门前责任区管理的各项要求,这些“门前三包”工作已成为非公党建日常沟通办理事项的重要内容。福宜街一层底商100余家,在非公党支部的联动下,每周召开“门前三包联席会”,从绿化、卫生、秩序、执法检查、群众投诉等方面,评选出“门前三包”优秀商户颁发“流动红旗”,街道办事处实行辖区内“流动红旗”商户免检一周政策,对守法商户“无事不扰”,形成党建引领、联治、共荣的良好局面。

同时,将“双楼长”机制沿用到“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中,物业楼长沟通商户督促落实,社区党委楼长及时传达市区最新精神,倾听基层声音,收集群众诉求和企业困难。通过“双楼长”的桥梁作用,实现了政府与企业、企业与居民的有效沟通,第一时间帮助和解决企业与群众身边的急难愁盼,让“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更有力度,也让政府的行政管理更有温度。

二、科技搭台推落实

通过科技赋能,建立商户、群众、执法部门三方“掌上共管”机制。依托街道微信公众平台,建立“码上门前三包”小程序,实现商户“一店一码”,公开店铺基本信息、“门前三包”承诺等内容,方便执法检查、群众投诉。实行“码”上评定,考核评价全过程线上进行,根据执法检查、客户评析、举报处理等情况,程序自动计分汇总,保证客观公平,分数作为评定流动红旗的重要依据,商户线上查看分数和排名,形成街区比学赶超的良性氛围。搭建“码”上平台,公开检查执法相关事项,使商户了解“门前三包”的相关要求,有利于自查自纠;同时执法过程接受公众监督,执法更加透明,有助于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规范化水平。

三、合作发展谱新篇

2023年,右安门街道将合作发展的理念融入“门前三包”工作,以商务楼宇、商业街为单位建立“文明生态圈”,以精细化管理引导圈内商户积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共同维护“文明生态圈”市容环境干净、秩序环境有序、设施环境规范,打造品牌楼宇、品牌街区,以品牌吸引客源,以宜居带动宜业,以环境高品质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右安门街道将继续以“干净、有序、规范”为工作目标,以首善为标准,以福宜街为示范带动辖区城市环境的全面提升;着力推进“门前三包”管理数字化、规范化、精细化,构建精品街区。

北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2023-4-13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文章下载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公安、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公民自觉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动员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以及单位、社区的宣传栏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提高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六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

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

第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正常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等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公共广场、地下通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城市绿化用地、公厕、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租房住宅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管理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农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及游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八)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已明确使用人的待建工地由使用人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部门负责。

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

第十一条 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停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渣土、杂物,无异味,无污迹、污水、粪便和蚊蝇孳生地;

(三)保持公共设施完好。不得损毁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设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履行责任,劝阻、制止责任区内发生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报告并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违反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履行门前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不履行门前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对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

建(构)筑物的内外排水设施应当接入地下管网,不得擅自将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和公共场地。油烟排放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公共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搭建遮阳(雨)棚或者安装空调外机、防护网、窗栏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在屋顶及其两侧搭建构筑物,不得在地面设置空调外机以及凌空排放空调冷凝水。

临街建(构)筑物的门窗、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搁置有碍市容的物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

对因敷设或者维护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

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文化、商业、装修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通行畅通。不得污染或者损毁地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

文化、商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限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装修活动占用人行道的应当规范设置围挡,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

违反第一款规定,污染地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损毁地面、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损毁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或者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破损的围挡;

(二)现场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许可证号、施工工期、占用或者挖掘面积、现场监管人、联系电话等信息;

(三)采取顶管施工技术作业的,施工前应当勘察地下管线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避开其他管线,确保施工安全;

(四)施工时,不得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的行为;竣工前,应当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标准恢复原状,清理现场,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

紧急抢修抢险的,可以先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同时告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

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应当经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后按程序批准,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道路、路缘石、井(沟)盖、雨箅、公交站台、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保持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安全,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破损的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接坡。

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未维修或者更换破损设施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早市、夜市、摊点、本地瓜果临时销售区等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损毁公共设施。

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

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待建工地、储备土地应当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实体围墙以及公示牌,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围墙、恢复原状。

实体围墙的设置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实体围墙的高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

临街建筑工地因运输渣土、建筑材料等,损毁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拆迁工地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实体围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非工地出入口路面进行硬化并及时维护,避免车辆出入夹带泥土、沙石、废渣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门店招牌、电子显示屏、发光字、指示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确保安全,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

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发布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拆除。

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信息发布栏并定期清理,方便公众发布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各类信息广告;不得在交通路口、公园广场、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单、卡片等广告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散发的信息广告和广告品中注明通信号码的,通信业务运营商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信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消防救援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公共通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

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过十五日,且无法找到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拒绝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

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所对外开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责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并应当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或者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装饰。

车辆清洗场所内应当配置正常运行的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不得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服务费。

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收集场所。

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九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及时转运。餐厨垃圾容器应当按照规定摆放,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得摆放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餐厨垃圾不得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理,不得倒入果皮箱、手推车、垃圾收集密闭箱、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直接向排水管网、河道等场所排放。

第三十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实施。

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准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采取密闭措施,避免泄露、遗撒。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公共厕所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免费开放,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公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应当免费对外开放。

第三十二条 公用垃圾站、居民小区或者单位内垃圾收集点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规范设置标志牌,及时清运垃圾,定时除臭灭蝇,保持站(点)内外清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站(点)前通道,妨碍垃圾清运车辆的正常作业。违反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公民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

(二)乱倒油渍、污水;

(三)乱扔动物尸体;

(四)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六)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章规定,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

永兴县融媒体中心2023-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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