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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环卫局

题目: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方案

资料提供时间:2023-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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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文章下载

永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及其监督等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循序渐进的原则。

第四条【具体分类】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标准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和电池等;

(三)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单独分类。

生活垃圾的具体分类标准,可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生活垃圾特性和处置利用需要予以调整。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统筹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综合协调机制,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财政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

(二)督促、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三)协助开展生活垃圾中转站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相关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纳入居民公约和村规民约。

第六条【部门职责】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是全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的协调、监督,负责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推进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和资源化利用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加强有害垃圾贮存、利用、处置的指导、监督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回收体系建设。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收集、暂存、处理设施的场地规划和用地保障。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党政机关等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发改、财政、教育、交通运输、卫健、文旅广体、市场监管、民政、邮政、供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义务】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自觉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

第八条【收费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收费制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收费办法。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规划编制】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设施布局国土空间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基础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建设生活垃圾终端处置设施、生活垃圾中转站,设置可回收物分拣、有害垃圾贮存、大件垃圾暂存等场所,配置各类转运车辆,提高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效率。

第十一条【配套建设】 城市新建、改(扩)建住宅、公共建筑、公共设施,应当按照有关环境卫生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现有住宅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不符合分类收集要求的,应当依照相关标准予以改造。

第三章 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第十二条【源头减量机制】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通过采取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措施,减少各环节生活垃圾的产生。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的产品,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使用,提高再生纸的使用比例,推行无纸化办公。

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予以回收,减少废弃包装物的产生。

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指导企业严格落实国家快递业绿色包装相关规定,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和循环使用。

鼓励和倡导下列行为:

(一)快递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市开展经营活动时,使用电子运单和可循环使用包装箱(袋)、环保胶带等,并运用计价优惠等机制,引导消费者使用环保包装;

(二)应用快递包装物回收新技术、新模式,推进快递包装物回收循环利用;

(三)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循环使用的环保包装;

(四)企业、社会团体节约使用和重复利用办公用品,家庭、个人少用或者不用一次性日用品;

(五)商场、超市、集贸市场、便利店、快递网点等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以及通过采用以旧换新、积分兑换、网购送货时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

(六)家庭和个人将闲置不用的家具、家电、电子产品、儿童玩具、学习用品、废旧衣物等物品,通过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形式循环利用;

(七)农村厨余垃圾就近就地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十三条【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由单位自行管理的,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城镇住宅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农村集中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四)机场、车站、码头、广场、道路、公园、旅游景点、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尚未施工或者工程停工的,建设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地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

第十四条【管理责任人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公示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投放地点、投放方式等分类投放要求;

(二)按照相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设施、收集场所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收集设施、收集场所完好及周边环境整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指导、监督,督促投放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四)劝告、制止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的行为,对仍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的,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处理;

(五)将分类的生活垃圾交由具备条件的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设施设置要求】 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

(一)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容器;

(二)在城镇住宅区楼栋附近、农村集中居住区设置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投放容器,在适当位置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投放容器;

(三)在公共场所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投放容器;厨余垃圾产生量多的公共场所增加设置厨余垃圾投放容器。

管理责任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城镇住宅区、农村集中居住区设置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投放点。

第十六条【投放要求】 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投放至相应标志的分类收集容器或者指定收集点,不同种类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分类投放。

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投放至专门投放点。

鼓励将可回收物、大件垃圾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预约其上门收集。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七条【收集、运输要求】 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运输,日产日清。可回收物、有害垃圾以及大件垃圾、装修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实行定期或者预约收集、运输。

第十八条【收集、运输单位管理】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并保持功能完好、标识规范明显、外观整洁;

(二)收集作业后应当将收集容器复位、保洁,并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暂存、处置场所;

(三)实行密闭运输,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设置车载在线监测系统,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生活垃圾;

(五)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操作规程的规定。

第十九条【收集、运输时间、路线】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协商确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时间和运输路线,避开城市交通高峰期和拥堵路段。

第二十条【处理方式】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分类处理:

(一)可回收物应采取资源化回收利用方式处理;

(二)有害垃圾交由具有处理资质的专业化公司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厨余垃圾采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

经拆解的大件垃圾分别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单位管理】 从事生活垃圾处理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要求配备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并保持运行良好、周边环境整洁;

(二)按有关规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及时处理生活垃圾;

(三)按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四)按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并按要求向社会公布;

(五)在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期内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按照经营协议的相关约定及有关规定办理;

(六)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五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宣传教育】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通过多种方式,推动本行业、本系统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等内容纳入本单位学习内容,督促工作人员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的义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应当结合职工教育、志愿者服务等工作,广泛宣传,深入开展垃圾分类进社区、进农村的活动。

教育部门和学校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纳入幼儿园、中小学校教育内容,指导和组织学生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实践活动。

电视、报刊、网络、广播等媒体应当广泛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倡导城镇住宅区和农村集中居住区管理责任人通过业主网络交流平台、公开栏等方式公开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应急机制】 市、县(市、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政区域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因突发性事件造成无法正常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的,相关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投诉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接受投诉、举报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行政机关人员法律责任】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相应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未按要求设置投放容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管理责任人未按照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容器和投放点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分类投放规定的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规定收集、运输的法律责任】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时间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未使用生活垃圾分类运输专用车辆,或者未实行密闭运输、未实施车载在线监管的。

第三十条【违反生活垃圾处理规定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不执行有关规定、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未及时处理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兜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三十二条【适用过渡期】 在本条例施行后,尚不具备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能力的区域,合理确定过渡期。过渡期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三条【乡镇的行政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未派驻执法机构或者执法人员的乡镇辖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本条例规定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施行时间】 本条例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冷水滩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2023-9-12

 

 

博野县2023年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博野县2023年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实施方案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住建部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市分类办《关于全市 2022 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和2023年工作安排》(保分办〔2023〕2号)《保定市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保分组〔2023〕1号)的有关要求,为扎实推进我县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实施全面节约战略,推动各类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深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是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的生动实践。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全力构建法治保障、党建引领、全民参与、共建共享、因地制宜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格局,不断提升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能力和设施保障能力,持续推动我县精品之城建设。

二、工作目标

按照《关于全市 2022 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开展情况的通报和2023年工作安排》(保分办〔2023〕2号)《保定市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方案》(保分组〔2023〕1号)的有关要求,到2023年12月底前,我县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80%。

三、重点任务

(一)引导居民准确分类投放

持续加强宣传教育,宣传要简单明了、通俗易懂、喜闻乐见,让群众容易接受。要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落实,特别要加强对有害垃圾桶、可回收物桶、智能回收箱的管理,杜绝成为摆设或者杂物箱。充分发挥基层治理的作用,建立社区、居委会、物业企业、楼门长,社区报到的党员干部、青年志愿者、热心群众等共同参与的督导员队伍,合理配备桶边指导员,认真组织开展“定时定点”桶边指导,尤其要调动物业企业的积极性,打包管理好小区环卫保洁、垃圾分类、可回收物回收等工作,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未配备督导员的点位可通过视频监控、投放管理责任人巡查等方式加强监督指导,对未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的居民进行引导投放。(监督指导单位:宣传部、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建局、民政局、发改局、教体局、卫健局、博野镇)

(二)强化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

一是针对居民小区的垃圾分类工作,要根据小区空间布局条件和实际户数,按照每300户设置一个生活垃圾集中投放点(小区不足300户,至少设置一个投放点)、配备一名桶边指导员的标准,对不愿分、不会分的居民分别进行宣传和指导,持之以恒的提高小区居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参与率与准确率。二是公共机构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茶水间、卫生间、厨房以及室外适合位置设置分类收集点。有集中供餐的公共机构须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分类收集容器;无集中供餐的公共机构至少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三类收集容器。三是公共场所应根据公共区域大小和平均人流量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二分类收集容器,具体数量可根据道路级别、商业区域人流以及广场面积等实际情况设置。(监督指导单位:县委办、政府办、宣传部、教体局、卫健局、发改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住建局、博野镇)

(三)严格生活垃圾分类收运管理

县分类办要指导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运单位签订生活垃圾分类收运承诺书,全面明确小区内、小区至转运站、转运站至处理厂等各个环节的收运责任主体和收运方式,各区要配齐各类垃圾收运车柄,确保收运能力与四类生活垃圾的分出量相匹配。生活垃汲收运车辆全部喷涂我市统一的4分类车辆标识,制定分类收集和运输方案,统筹安排路线和作业时间,确保“不同垃圾、不同车辆、不同去向”。要加强对分类收运单位的管理,按规定核发许可证,整合规范收运队伍,纳入市生活垃圾分类大数据平台监管范畴。采取有力指施着力解决好“混装混运”的问题,已经实行垃圾分类的居民小区要严格落实“不分类不得出小区”“不分类不让进垃圾台站”的要求。要严格执法,加大收集市民、投放管理责任人、收运企业提供的各种问题线索力度,建立“混装混运”问题台账。积极联合城管执法队伍、社区相关工作人员每月开展一次“混装混运”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对存在“混装混运”违规问题的小区,情节较轻的进行说服教育,情节严重的进行经济处罚。(监督指导单位:县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博野镇)

(四)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资源化利用

管行业要管垃圾分类,要督促各个行业完善源头减量措施。严格落实商超、宾馆、酒店、文化、体育、车站、景区等公共场所垃圾分类、限塑等要求。倡导“光盘行动”,探索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管理,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可采取押金、以旧换新等措施加强产品包装回收处置。要加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建设,大件垃圾和园林垃圾的管理也纳入垃圾分类统筹推进。加快建设可回收物的“投放点、回收站、分拣中心”三级回收体系,确保生活源产生的可回收物全品类回收、应用尽用、有害垃圾实现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单位:县委办、政府办、发改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供销社、发改局(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邮政公司)

(五)抓好示范带动、典型引路

要通过推动机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模式。抓好示范街道、示范小区、示范单位建设,通过示范创建,涌现出一批鲜活的案例,要让群众感同身受、增强信心。积极探索城乡垃圾分类统筹探索路径。(监督指导单位:县住建局)

(六)深入推进相关产业发展

要进一步发挥垃圾分类管理的统筹作用,促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可回收物和大件垃圾回收利用、垃圾清运处理、垃圾收运处理设备生产制造等各领域的协调发展。积极探索垃圾焚烧企业参与前端收运网络的“厂网结合”模式,焚烧企业单独负责或参股环卫清扫保洁企业,延长产业链条、拓宽收益渠道。要推动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发展,着力改变以往废品回收小、散、脏的形象,统筹推进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与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两网融台”,实现规范化管理和规模化经营模式,推动“互联网+”回收模式,积极培育骨干企业。(监督指导单位:县住建局、发改局、供销社)

四、工作举措

(一)强化责任落实

建立健全县、社区、物业三级联动机制,加强条块协作,真正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党政齐抓共管、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协同配合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格局。成立专班,以“专人+专办+专责”的模式高效推动工作开展,把生活垃圾分类专项资金保障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之中,确保基础设施建设、环卫车辆、设备配置、宣传物料、日常运行费用等能够及时拔付到位,实现规范化运作,常态化管理。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的学习培训,促进各级各部门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积极构建监管体制完善、责任机制明确、密切协调配合的监管体系。

(二)狠抓习惯养成

垃圾分类重在群众广泛参与,要有效落实物业主体责任。对于有规范物业的小区,由县住建局将垃圾分类工作好坏纳入到对物业的考核。无规范物业的小区由属地社区加强管理;要组织相关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引导激励机制,持续向居民宣讲垃圾分类意义、标准和具体操作办法,提高群众知晓率和参与率,推动垃圾分类实现从“要我分”“不会分”到“我要分”“我会分”的转变。发挥居民时时监督作用,注重针对妇女、学生、退休人员等重点人群开展宣传活动,鼓励其成为垃圾分类的监督员、指导员、宣传员,为每个家庭、社区开展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加强督导考核

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已纳入民生量化考核。市将不定期对各县进行明察暗访,继续组织开展每季度的“互学互查”活动,加大对各县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督导检查力度,推广经验和曝光典型案例。政府督查室牵头,住建局配合,持续加强我县的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检查督导工作。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任重道远、又迫在眉睫,要以争分夺秒的紧迫感扎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取得成效,圆满完成我县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任务目标。

博野县人民政府2023-9-8

 

 

《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文章下载

《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解读

一、制定《条例》的重要性、必要性、可行性

一是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2016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将建立垃圾分类制度列为一项重要改革任务。2016年12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垃圾分类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垃圾处理系统,形成以法治为基础、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的垃圾分类制度,努力提高垃圾分类制度覆盖范围。”

二是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国家《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建城〔2019〕56号)精神,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制度落地生根的需要。2017年,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制度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在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开展生活垃圾强制分类”。2019年,住建部等九部门印发《关于在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通知》,要求2019年起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启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到2025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制定《条例》,就是将国家有关垃圾分类制度要求细化落实在条例中,以在我市落地生根。

三是制定《条例》是践行绿色发展理念,以法治方式规范引领绿色生活方式,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需要。通过《条例》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引领,促进城市生活垃圾科学合理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从源头上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既是控制污染、保护环境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强城市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提升城市生活品质的重要内容,对推动丽江城市建设实现新进步、社会文明程度得到新提高具有重要意义。

四是制定《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一步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制度化的需要。2020年9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施行,正式将生活垃圾作为专章进行规定,明确提出国家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明确授权设区的市可以结合实际制定生活垃圾具体管理办法,为我市制定《条例》提供了法律依据。

五是制定《条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设区的市的地方立法权限,属于“城乡建设与管理”方面的立法事项。同时,上海、北京、广州、厦门、福州、西安、西宁等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立法,以及《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丽江市乡村清洁条例》等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为《条例》制定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借鉴和立法实践积累。

因此,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贯彻落实中央、国家、省、市有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要求,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减少环境污染,培育市民绿色、低碳的生活方式和良好的垃圾分类习惯,发挥法治引领和规范作用,制定《条例》十分必要。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丽江市城市管理条例》、《丽江市乡村清洁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条例(草案)》的起草和审查过程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安排和《丽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制定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2年4月25日建立了起草工作组,启动了《条例(草案)》起草工作,并委托第三方国浩(昆明)律师事务所协助参与起草工作。在征集、梳理立法问题清单、组织开展立法问题调研、学习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对原《条例(草案)》(讨论稿)进行修改完善并征求相关政府职能部门、企事业单位意见后,于8月19日形成《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于9月5日发函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意见,之后,结合征求意见建议修改完善,于9月28日形成《条例(草案)》(送审稿)初稿提前报送市司法局审查。10月27日,《条例(草案)》(送审稿)经市住建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于11月4日正式报送市司法局审查;为继续完善有关程序,11月7日、21日,市住建局又分别召开了《条例(草案)》(送审稿)专家论证会、听证会,对适用范围、管理责任人、法律责任以及分类标准、收集设施配置、处理费缴纳等事项进行论证、听证。起草阶段,历经12稿,征集梳理立法问题清单13条,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10次,收到有关意见建议55条,市住建局均认真作了处理。

9月28日,市司法局收到提前报送的《条例(草案)》(送审稿)后,于当日发布《条例(草案)》(送审稿)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公告,公开征求意见1个月至10月28日;9月29日,又发函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市政府立法专家意见至10月13日,在此基础上,经充分吸收法律顾问、立法专家及各部门意见建议并修改完善于10月21日形成《条例(草案)》(报审稿)初稿。11月4日,起草单位正式报送《条例(草案)》(送审稿)后,又充分吸收其变化内容并充实完善,于11月13日形成《条例(草案)》(报审稿),14日召开《条例(草案)》(报审稿)征求意见座谈会,16日市司法局党委会议集体研究通过《条例(草案)》(报审稿),17日至21日,《条例(草案)》(报审稿)征求市政府领导、各县(区)政府意见,28日召开《条例(草案)》(报审稿)有关问题研究会,经统稿和修改完善,最后形成了提请审议的《条例(草案)》(报审稿)。征求意见过程中,苏永忠市长、林志祥副市长、田锐文副市长、肖健副市长、刘廷兴等市政府领导反馈了意见建议。审查阶段,先后进行统稿和修改完善5次,召开征求意见、审查有关会议4次,共征集到有关意见建议90条,其中采纳68条、部分采纳4条、不予采纳18条。未采纳意见已向有关单位作了反馈和说明。

综合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审查意见:《条例(草案)》(报审稿)制定主体、依据、权限、程序合法,内容未发现违反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与本省已有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情况,不存在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措施,不具有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或者违法增设义务的内容,制定内容合法。

四、《决定》(草案)(报审稿)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报审稿):全文共8章48条。第一章总则,共9条;第二章规划与建设,共7条;第三章分类投放,共4条;第四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共6条;第五章保障与促进,共10条;第六章监督管理,共3条;第七章法律责任,共7条;第八章附则,共2条。

主要规定了以下七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明确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分类标准、部门职责,以及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承担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责任等。立法目的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推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适用范围是:本市城市建成区、4A级以上景区以及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基本原则为:政府主导、社会协同、全民参与、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科学管理、绿色发展、环境保护;分类标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同时,明确了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4A级以上景区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职责。

二是规定了规划与建设。明确规定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科学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用地、专项规划编制、生活垃圾分类处置体系、设施建设布局、建设标准以及配置责任单位,规定了禁止经营者、管理者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等。

三是规定了分类投放。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抛弃、倾倒、堆放、焚烧生活垃圾,明确了生活垃圾分类指南编制、实施方案制定、分类投放示范点组织创建、分类投放责任主体义务以及管理责任人确定制度及其职责等。

四是规定了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明确了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明确规定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要求和运输、处置企业责任,明确规定从事生活垃圾处置的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确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提交申请并经依法核准。

五是规定了保障与促进。主要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缴纳,生活垃圾分类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普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其他组织实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把学习掌握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和履行分类投放义务纳入本系统、本单位日常教育管理,县(区)人民政府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开展分类投放情况检查,劝阻、纠正违反规定投放和收集生活垃圾行为,鼓励支持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处置科技创新和先进技术、工艺研发转化应用,鼓励商品生产者、经营者采用以旧换新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设施建设和运营等保障与促进措施。

六是规定了监督管理。主要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对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管理要求。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内容,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以及宣传培训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社区评选条件,要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有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在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中发挥表率作用;规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全流程监管信息系统,收集、运输、处置应急预案以及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等。

七是规定了法律责任、适用例外情形及施行日期。

丽江市人民政府202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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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浮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保护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将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管理目标,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落实保障措施,建立健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建立完善记录、统计、分析和监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管理信息系统。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和村庄保洁长效机制建设。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财政、商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六条 本市实行城乡生活垃圾分类制度。

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以便于识别的方式,组织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向社会公布,并根据需要及时调整。

第七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对产生的生活垃圾承担产生者责任,按照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制定激励措施,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以及资源化利用等活动。

行业协会和商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开展本行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等活动。

鼓励和支持社会公益组织和志愿者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等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

各类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公益宣传,增强社会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回收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等知识作为学校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各类学校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活动。

第二章 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制度。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投放时间和地点,将生活垃圾按要求分类并且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或者指定的收集点。其中,可回收物还可以交售至回收服务点或者回收经营者。

禁止将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投放。

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十二条 单位、家庭和个人对产生的废弃沙发、衣柜、床等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再生资源回收站处理或者自行投放至专门收集点。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发布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的投放指引,公开预约联系方式、专门收集点等信息,为投放体积较大的废弃物品提供便利。

第十三条 家庭厨余垃圾应当按照要求单独投放至厨余垃圾收集容器。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应当将其产生的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收集、运输、处理。餐厨垃圾不得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不得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及其职责按照《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加强对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宣传和分类投放引导。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做好规定的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运输,禁止将已经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定点或者预约收集、运输,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运输。

第十七条 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配备使用符合标准的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生活垃圾,在运输过程中不得丢弃、遗撒垃圾以及滴漏污水,避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并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理设施、站点。

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每日运输的生活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本市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车辆的管理要求。

第十八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国家、省的有关规定分类处理。

生活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生活垃圾,并严格按照分类标准和工程技术规范、操作规程、污染控制标准处理生活垃圾以及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等;

(二)保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建立处理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定期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数据;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将污染排放数据实时公开。监测设备应当与所在地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制定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六)国家、省和市有关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章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

第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推行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的管理模式。

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实行城乡一体生活垃圾管理的具体区域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组织制定村规民约、与村民签订责任书等方式建立约束机制,明确村庄保洁、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等要求,组织和开展农村生活垃圾的清扫、分类、投放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点的建设,由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聚居区的分布情况和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和就近便利原则提出有害垃圾专门收集点、体积较大废弃物品专门收集点和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点等的设置方案,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相关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科学合理设置。

第二十二条 农村公共场所按照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村规民约的规定进行清扫和保洁。村民负责其房前屋后的清扫和保洁。

办公、经营地点设在农村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负责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管理区域的清扫和保洁。

节庆、文体、喜庆或者丧葬等活动产生的垃圾,由活动组织者负责及时清扫。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完善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体系,对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按照规定及时清运。

第二十四条 农村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厨余垃圾采取堆肥、生产沼气等方式,就地就近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五条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费,通过个人缴纳、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等方式筹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经费保障。

第四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据省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组织编制本级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编制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向社会公示专项规划草案,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与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综合考虑居住人口数量、产生垃圾总量等因素,确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布局、处理规模和处理方式。

专项规划确需修改的,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二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所需建设用地,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把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经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同步推进城镇和农村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能力建设,根据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建设、完善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

已经建成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的,应当予以改造。

第二十九条 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村镇建设的单位,以及车站、公园、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划、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与生活垃圾转运、处理设施等的有效衔接。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的运行规范,向社会公布,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筹建立健全可回收物收运体系,统筹规划建设可回收物集散场地和分拣处理中心,合理安排收集、分拣、打包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和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在规划、建设、运营等方面的融合。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和专项规划、国家和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综合考虑居住人口数量、厨余垃圾产生量等因素,统筹推进厨余垃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的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科学合理设置厨余垃圾收集点。

第三十三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设置符合技术规范的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建设、完善有害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体系。

有害垃圾临时贮存点,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环境措施,同时设置警示标志。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补偿期限。

生态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改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集体经济发展扶持等。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管理职责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行政责任。

环境卫生等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云浮市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云浮市新闻网2023-9-16

 

 

毕节市七星关区2023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方案 文章下载

毕节市七星关区2023年度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安排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垃圾分类的工作要求,为全面推进毕节市七星关区2023年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结合《毕节市全面推进生活垃圾分类处理(2021—2023年)工作方案》(毕府办函〔2021〕76号)要求及《毕节市2023年垃圾分类处理工作推进方案》安排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垃圾分类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根据垃圾分类考核指标体系和中央、省、市通报的垃圾分类问题,扎实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工作,着力提高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减量化处理率,实现毕节市七星关区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增比进位,奋力在生态文明建设上出新绩。

二、工作目标

统筹全区人财物全面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公共机构的垃圾分类工作,以垃圾分类示范点打造为抓手,不断总结工作经验、完善工作机制,以点带面、逐步推开,确保垃圾分类工作全覆盖。

三、重点任务

(一)全力打造垃圾分类示范点。按照《贵州省城市居民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设施配置指南》、《毕节市垃圾分类指南》要求,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统一采购设备在试点公共区域(试点小区由办事处统筹社区、物业负责)适当处设置四分类“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可回收物、其他垃圾”投放暂存点,并按《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19标明分类标志,逐步实现楼道拆桶,明确专人负责管理,引导试点区域人员在家庭、办公室(教室)分好类,定时、定点精准投放,逐步实现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牵头单位: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二)全力完善分类收集和运输体系。厨余垃圾由专业公司单独收集、运输、处理,鼓励收运范围从街面扩大到小区;建立符合环保要求的有害垃圾收运系统,针对机关单位、家庭、学校、有害垃圾数量少、投放频次低等特点,可在公共区域设立固定回收点或设置专门容器,分类收集、独立储存有害垃圾,由单位后勤、物业或社区(无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社区网格负责)引导人员自行定时投放,社区居委会、物业公司、单位后勤等负责督促管理,并委托专业单位定时集中收运;可回收物由天一城市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预约上门回收或由物业公司统筹收集后联系天一城市运营管理(集团)公司回收;其他垃圾由物业企业集中运输至垃圾转运站,由环卫保洁公司压缩后清运至垃圾焚烧发电厂处理。确保不发生收集端分类、运输端不分类和前端投放分类、处理端不分类等现象。(牵头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三)全力完善回收与收运“两网融合”机制。健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网络,合理布局布点,提高建设标准,清理取缔违法占道、私搭乱建、不符合环境卫生要求的违规站点。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建设兼具垃圾分类与再生资源回收功能的交投点和中转站。鼓励在公共机构、社区、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分类回收设施。鼓励第三方企业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提供回收种类、交易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牵头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责任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并长期坚持。)

(四)全力健全垃圾分类体制机制。下设区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调度、统筹推进,建立区级、区直部门及办事处、社区三级联动协调机制,明确区直各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各级职能职责,积极争取省、市级垃圾分类资金,优先支持垃圾分类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建立党建引领的垃圾分类机制,充分发挥社区党建引领作用,全面推进垃圾分类处理工作;建立垃圾分类考核机制,垃圾分类示范点每季度开展1次垃圾分类考核评比,对垃圾分类工作成绩突出的家庭、社区(小区)、学校、医院适当进行奖励,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在小区和居民中营造户户响应、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牵头单位: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责任单位:区直各成员单位、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五)全力开展垃圾分类宣传活动。印制《毕节市垃圾分类指南》,组织开展集中培训,每个示范点每月开展2次以上入户宣传,指导居民分类工作,普及垃圾分类知识,树立垃圾分类人人有责的环保理念,养成分类习惯,引导公众从身边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大力开展线上线下系统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网络、微信小程序(APP)、抖音平台等线上媒体全方位、多维度系统宣传垃圾分类工作;利用户外高杆广告、宣传栏等公共空间大力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报道垃圾分类工作实施情况和典型经验,形成良好社会舆论氛围。(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任单位:区直各涉及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完成时限:长期坚持。)

三、工作保障

(一)组织保障:为加强全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毕节市七星关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张治国 区委常委 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副区长

副组长:朱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胡洋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黎秀禹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区融媒体中心主任

崔庆鼎 区教育科技局党组书记、局长

周 华 区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彭春霞 区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毅 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书记、局长

石河梦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炯 区卫生健康局党委成员、副局长

赵耀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王毅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鸿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

刘拥政 区生态环境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陈 波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梁达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黎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

葛传远 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陈文恩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主任

王 平 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主任

各街道办事处行政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朱江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王毅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全面统筹推进城区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日常工作。

(二)经费保障

1.试点期间经费保障:试点学校、医院的垃圾分类工作经费由市级下达的奖补资金保障,有物业管理的小区垃圾分类经费由物管自行保障,争取市级给与资金支持,其他区域由相应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保障。

2.全面运行期间经费保障:通过包装垃圾分类末端处置特许经营权项目,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投资。

(三)职责分工

区委宣传部:负责牵头抓好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作用,高频次、多维度报道垃圾分类工作的成功经验和有效做法,让广大市民对垃圾分类工作入脑入心,形成良好的社会宣传氛围。

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辖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按照《贵州省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标准》指导开展垃圾分类,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职能划转之前);负责统筹抓好城区垃圾分类转运场、危废处置中心项目等城乡垃圾分类各类项目的立项、审批工作;积极探索生活垃圾收费机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收费形式及使用规定。

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垃圾分类、收集、转运资金保障工作;

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牵头抓好城区主次干道、背街小巷的垃圾分类工作,协助相关职能部门抓好各领域的垃圾分类工作,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统筹协调城区内各垃圾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按规定做好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并按照《贵州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对未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的系列违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城市居住区(小区)、建筑工地、建筑企业、装修装潢行业、城市征拆区域的垃圾分类工作。负责牵头各乡镇垃圾分类工作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按垃圾分类的行业标准,违规收集、运输、处置的主体进行依法打击和查处。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监督、指导有害垃圾收运处置、设施建设、运营监管,规范有害垃圾收运、储存、处理,加强对有害垃圾处置企业的环境监管,对违规收集、运输、处置生活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依法查处;对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过程进行环境污染防治监督;配合开展有害垃圾宣传教育,引导居民单独投放有害垃圾。

区教育科技局: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教育机构等教育行业的垃圾分类工作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的学校(教育培训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或行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查处。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辖区内各级各类医院、卫生院、卫生室、诊所等医疗卫生行业的垃圾分类工作。指导监督各类医疗机构落实医疗垃圾管理规定,禁止将医疗垃圾混入生活垃圾,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的行业主体,按照相关规定或行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查处。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牵头辖区内限额以下餐饮行业、星级以下酒店(宾馆、旅社)、小型商超、小型农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等各类市场主体的垃圾分类工作,配合属地办事处抓好落实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的行业主体,按照相关规定或行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查处。

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辖区内限额以上餐饮、大型商超、大型农贸市场、工矿企业、商业物流企业、通讯企业的垃圾分类工作,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的行业主体,按照相关规定或行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查处;负责七星关城区危废处置中心及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站项目建设。

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所有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垃圾分类工作,严格按照《贵州省公共机构生活垃圾分类评价标准》指导开展垃圾分类(职能划转之后),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负责区行政办公中心公共区域的垃圾分类工作。

区文体广电旅游局:负责辖区内各类酒店(宾馆)、旅游景区景点、娱乐场所、体育运动场所、文化活动场所、文物古迹、书店等各类文化、旅游、体育行业的垃圾分类工作,并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对未按规定实施垃圾分类的行业主体,按照相关规定或行业内部的管理制度进行查处。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辖区内垃圾分类各项工作,细化工作方案,履行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主体责任,统筹抓好小区、楼群院落的垃圾分类工作,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抓好辖区内的垃圾分类各项工作。

四、工作举措

(一)强化组织领导、层层落实责任。强化顶格协调推进。依托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垃圾分类工作高质量发展督查考核,强势推进我区垃圾分类工作。强化协同齐抓共管。各街道办事处要坚持党政同责,压实责任,抓好辖区内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的组织实施、资金保障和设施建设等工作。区直相关部门要坚持“管行业就要管垃圾分类”,进一步完善制度文件,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形成推进垃圾分类工作合力。强化党建引领作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推进垃圾分类和基层治理深度融合,将垃圾分类纳入社区工作清单、基层党建网格化治理等服务事项,推动党员深入基层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二)强化全程管控,确保系统推进。夯实硬件基础。大力实施处理设施建设集中攻坚行动,建立健全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体系。加强精细管理。聚焦家庭源头分类投放、垃圾分类投放设施设置、规范收运等领域,推动垃圾分类各环节管理标准化、操作规范化。合理确定收运车辆、频次、时间和线路。加大对运输环节监管执法,避免“先分后混、混装混运”现象。注重数字赋能。结合我区数字城管运管服平台建设,建立垃圾分类“一网统管”体系,实现溯源到小区到单位、追踪到车、末端实时监控的全流程管理。

(三)强化绿色转型,扩大减量效果。推进“绿色生产”。在生产、流通环节采取包装物瘦身、裸装和循环使用等措施,加大邮政快递包装物、产品包装物减量力度。践行“绿色生活”。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建设,持续推进“光盘行动”,促进餐饮饭店、公共机构等餐厨垃圾集中产生单位明显减量;在全区宾馆、饭店等住宿行业推行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进一步减少一次性用品的使用。倡导“绿色消费”。积极倡导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适度消费、节约消费、合理消费的习惯,让绿色消费的观念不断深入人心。

(四)强化宣传引导,推动习惯养成。坚持全方位发动。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发挥数字城管、“网格包保”等作用,全面发动群众积极参与、共治共享。坚持“小手拉大手”。构建和完善垃圾分类教育培训体系,积极开展垃圾分类进校园、进教材、进课堂活动,形成“教育一个孩子、影响一个家庭、带动一个社区”的社会效应。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强化执法监督,严格落实《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加大违规行为查处力度,真正将垃圾分类全链条责任落到实处。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区直各涉及部门、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垃圾分类工作的行业主管责任,逐一细化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定期召开垃圾分类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工作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垃圾分类工作,督促指导行业管辖范围内各单位、社区常态化开展垃圾分类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城管部门)统筹城市管理执法力量,建立垃圾分类网格联动包保巡查督查机制,明确包保路段及区域并延伸至小区进行督促检查;科级领导实行片区包保,每个网格明确正式干部、协勤人员、保洁员及社区人员参与垃圾分类工作督查检查,确保试点区域与非试点区域协同推进、齐抓共管;定期到垃圾分类示范点开展督导工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社区把垃圾分类纳入重要日常工作内容,压实物业管理的第一责任,督促好小区(院落)落实好垃圾分类,要充分发挥楼栋长、业主委员会、居民代表的监管作用,切实开展好垃圾分类工作。

(三)加强信息报送。区直各涉及部门、街道办事处要按照《毕节市七星关区2023年垃圾分类工作任务清单》开展工作,每月底28日前向区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佐证资料,不报送、迟报送、乱报送的视为未开展垃圾分类工作(联系人:徐勇;联系电话:18984779990;邮箱:1399825514@qq.com)。

(四)强化督促考核。区垃圾分类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对各部门、街道办事处垃圾分类处理工作进行评估排位并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通报情况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对排名后末位的单位,第一次责令单位分管负责人在区级媒体表态发言;连续两次排名末位的单位,责令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区级媒体表态发言;连续三次排名末位的单位,报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处理。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政府2023-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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