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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亮点经验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环卫局

题目: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各地经验借鉴

资料提供时间:2023-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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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中心 创文明城市 建美好家园: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助力城市环境容貌提升 文章下载

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中心 创文明城市 建美好家园: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助力城市环境容貌提升

城市环境是展示文明程度的“窗口”,是创城工作的重要内容,运城市城市管理局市容环卫中心立足自身职能,以营造干净整洁的城市环境为己任,持续推进城市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努力改善人居环境,积极打造环卫新形象,切实履行职责,下足“绣花”功夫,提升城市“颜值”。

“深度清洁”跨湖大道观景路

“跨湖大道可是咱运城的新名片,给市民营造优美、清爽的休闲散步环境,我们累点没什么。”环卫工人张大妈正在和工友们合力清理观景路上的淤泥。汛期过后,盐池水位下降,跨湖大道观景路上遍布污泥,因为没有针对性的淤泥清理设备,环卫工人只能用手上的工具一点点清理。

为给市民营造优美、清爽的休闲散步环境,在跨湖大道环境整治工作结束后,环卫中心迅速组织人员开展湖边景观道路和路面斜坡清扫作业,对路面、绿化带、景观路、路面斜坡实行常态化清理,彻底清理淤泥、树枝、日常垃圾,确保卫生无死角,进一步提升跨湖大道和滨湖路环境卫生。

“跨湖大道的环境变好了,这都要感谢环卫工人每天的辛勤工作,他们都是环境卫生保障工作的战斗员,为创建文明城市作出重要贡献,我们市民也要爱护环境,为创建文明城市贡献力量。”在跨湖大道散步的胡先生说。

常态化精细化管理,盬街天天是“新颜”

“每天早上锻炼都能看到咱们的环卫工人在清扫卫生,让盬街每天都漂漂亮亮的。”居住在附近的王大爷说。清早的盬街,环卫工人们清扫道路卫生、清掏果皮箱、擦洗景观雕塑、清捞水中杂物……大家分工明确,各司其职。

盬街作为中心城区特色景点,平常接待游客量很大,是展示运城形象的前沿阵地。为给市民营造良好的游玩环境,市容环卫中心严格执行管理量化、细化的工作机制,将盬街分为南北两段,细化为18个路段,两人一组轮流倒班,加大日常维护力度,清扫工作细致到每个角落,确保地面无垃圾,果皮箱无外溢,垃圾日产日清,设施常净常亮,保障盬街天天是“新颜”。

升级环卫标准,擦亮城市容颜

环卫工人作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的主力军,无论是酷暑还是寒冬,他们始终坚持起早贪黑,忙碌在大街小巷,用实际行动诠释着“宁愿一人脏,换来万人洁”的奉献精神。

在人民路,一位环卫工人穿着穿着橘红色的工作服,操作着一台小型清扫车,对路面和果皮箱进行冲洗。在不远处的环卫工人也手持清扫工具,清扫着路面垃圾和落叶,擦洗公共设施。她的脸被晒得通红,豆大的汗珠顺着脸颊往下滚落,衣服被汗打湿了一遍又一遍。环卫张大妈说:“这就是我的工作,虽然很辛苦,但每当看到原本有树叶的区域被我打扫得干干净净,就会有一种满满的成就感。而且,现在市民的素质变得越来越高,早晨清扫完以后,环境卫生基本上保持得都挺好,不文明行为也减少了许多。今后,我会努力做好本职工作,给市民提供良好的出行环境。”

为做好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给广大市民提供一个干净、整洁的生活环境,市容环卫中心以“道路洁净见本色,卫生死角深清洁,考核考评严落实”为工作目标,提升环卫管理水平、升级作业标准,多点发力、补足短板、清理死角、扫除盲区,高标准、高质量巩固市容环境卫生成果,全力打造干净整洁的人居环境。

山西法眼2022-08-26

 

 

长沙市望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2022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思路 文章下载

长沙市望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2022年工作总结和2023年工作思路

今年以来,区环卫中心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工作部署,结合望城环卫工作实际,以实现城市“精致清新、干净整洁、秩序井然、环境优美”为目标任务,大力开展市容环境整治,稳步推进环卫设施建设,环卫管理模式不断优化,服务效能不断提升,全区环卫品质大幅提升。

一、2022年主要成绩

1.加强道路深度保洁。按照“稳定、固化、延伸、提标”要求和“四精五有”标准,全面实施“六个到位 六个严禁”,推进城区市容环境卫生全域提升达标。一是重点区域清洗精细到位。坚持突出问题导向、聚焦重点区域薄弱环节,进一步改进环卫作业模式,提升环卫保洁标准。督促各公司按照“八无八净三亮”作业标准,对城区主次干道、广场、商业中心以及景区周边等开展大清扫、大清洗,推进全时段、高频次巡回保洁。二是开展“百街千巷”环境卫生整治工作。坚持“整治为主、整改结合”的原则,以环境综合整治为主,督促各公司做好支路巷街、环卫设施和“城市家具”等综合整治工作,推动深度保洁和精细管理向支路街巷等延伸,进一步改善人居环境和提升城市品质,实现全区支路街巷更加整洁靓丽、规范有序、功能完善、安全舒适。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共出动环卫人员22232人次、环卫车辆3986台次,清洗擦拭垃圾桶3620余个、路灯杆7810根、公交站台1050座、配电箱840个、各类指示牌2520块,清理牛皮癣6340张。三是站厕管理维护到位。严格落实“一厕一人” “一站一人”常态管养标准,公共站厕设施设备由专人巡检、维护,定期对辖区内公共站厕的设施、电路、排水管道等逐一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设备运行良好,提升服务能力。同时,落实全天保洁工作制度,增加巡回保洁频次,做到随脏随清、人走地净,确保站厕内外干净整洁,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四是垃圾清运日产日清。结合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产生的垃圾量,合理调配清运次数,确保全区生活垃圾及时清运、日产日清,今年共高效清运生活垃圾30余万吨。

2.统筹全区公共站厕建设。根据区委区政府统一安排部署,按照“新建一批、改造一批、提质一批、规范一批”和城乡统筹的原则,落实“厕位”建设要求,实现城区15分钟生活圈目标。2022年站厕项目建设由环卫中心牵头,相关区直部门和街镇为实施主体,计划完成20座公共垃圾站、29座公共厕所的建设任务,目前正在稳步推进。

3.全力推进区生活垃圾转运站。根据区委区政府相关指示精神,本着高标准建设、工艺达到一流水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的原则,对项目建设方案进行了全面优化调整,已取得可行性研究报告调整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项目规划和建筑方案已通过审查批准,项目节能报告经专家评审通过后已完成节能备案等工作。目前正在实施征地拆迁,实现四清交地,积极做好进场施工前相关准备工作。

4.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利用4台雾炮车和90台洒水车相结合的方式,合理安排洗扫、洒水作业频次和作业时间,对重点区域道路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洒水降尘作业,提高道路湿润度和洁净度,有效控制道路扬尘污染,改善空气质量。同时,对各路段渣土污染情况及时劝导和问题收集上报,确保发现及时、上报准确、处置到位,积极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5.统筹建设环卫工人休息间。根据区委区政府安排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改善我区环卫工人工作环境和条件,按照数量充足、功能齐全、服务优质、便利于民的原则,在建城区主、次干道合理规划设置环卫工人休息场所,体现城市温度,打造望城关爱环卫工人的品牌。计划年内完成20座建设任务。

6.积极做好环卫第六轮社会化承包招标前相关工作。区本级环卫已全部社会化承包,年费用约1.2亿元,招标工作按照三年一轮,第五轮于今年12月底到期。根据区政府安排,环卫中心牵头负责全区环卫、园林、市政的范围、面积、维护等级等进行核算,为下一步招标作准备,目前核算工作已完成,招标实施方案已报区政府审批。

7.建设智慧环卫系统平台。坚持问题导向,围绕道路保洁、公共站厕、环卫车辆、作业质量监管不到位等问题,加快推进新型智慧城市标杆建设步伐,打造智能化、精细化、低能耗的望城智慧环卫系统,实现可视化监督管理,进一步提升环卫作业质量,关心关爱一线环卫工人,降低环卫运营成本,提高环卫作业安全保障,推动环卫品质大幅提升建设智慧环卫系统,预计年内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

8.高效完成中心接待。圆满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接待环境卫生保障工作106次和供水救火、防涝排渍、铲雪除冰等应急处突72次;积极投身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组织开展“全城大清洗”行动4次。

二、2023年工作安排

1.全面推进城市环境卫生常态化精细化管理。围绕城市管理在全市考核中争先进位,扎实做好城区道路保洁和公共设施维护等日常工作,常态化开展“道路见本色”、“牛皮癣”、站厕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重点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市容环境卫生突出问题。

2.提高环卫科学化管理水平。以智慧环卫系统平台建设为依托,积极探索“智能管理、精准监督、高效运行”的市容环境卫生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新模式。

3.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增加清运频次,到日产日清,垃圾处理率达到100%;集中开展垃圾运输车辆整治,实现城区生活垃圾清运规范化、洁净化、常态化。

4.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市蓝天办要求望城区有8台雾炮车进行洒水降尘作业。在原有4台的基础上,计划年内添置4台雾炮车,充分利用雾炮车和洒水车相结合的方式,对重点区域道路实行科学化、精细化洒水降尘作业,积极助力打赢蓝天保卫战和污染防治攻坚战。

5.推进全区公共站厕建设。统筹城乡站厕等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区委区政府站厕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完成新建、改造50座垃圾站和50座公厕建设任务。

6.推动区生活垃圾转运站项目建设。调整优化建设内容、处理工艺、整体布局和环境等方面,协调解决项目供水、排污、供电、燃气、通讯、交通等配套设施建设,加快办理用地、报规、报建等前期手续,计划上半年启动建设。

7.服务全区中心工作。始终围绕中心大局,坚决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各项中心接待环境卫生保障任务,积极做好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环卫保洁工作。

8.严肃纪律,强化担当,浓厚干事创业氛围。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规定,围绕“想干事”、“会干事”、“干成事”、“不出事”的目标,激发干部担当作为,鼓足攻坚克难勇气,在推动望城高质量发展中彰显环卫担当。

望城区市容环境卫生维护中心 2022-12-30

 

 

岳阳市市容环卫工作创新提质揭秘 文章下载

岳阳市市容环卫工作创新提质揭秘

山水为形,精神为魂。巴陵之美,美在街净路洁,美在文化润泽。

时代飞速发展,市民愈加喜爱岳阳这座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新城。踏上干净整洁的街道,人们行走的脚步总是那么轻松和欢畅;置身一尘不染的城市环境,市民总是敞开窗户热情拥抱晚霞和朝阳……

宜居幸福指数持续攀升,“城市美容师”功不可没。一年365天,环卫人日夜劳作,奋力前行,持之以恒打造环卫品质之城,使城市环境成为岳阳对外开放的一张靓丽名片和一个响亮品牌,为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提供了最优最美的环境保障。

“天天从零开始,时时干净整洁、事事精细高效”——是他们的工作理念;“无论大街小巷,工作触角全面覆盖;无论贫富贵贱,优质服务公平共享”——是他们的服务宗旨。

在湖南省第二十一届环卫工人节到来之际,笔者走上街道深入采访,从不同角度揭开岳阳市容环境卫生创新升级、凤凰涅槃的秘密。

清扫保洁—— 一份精雕细刻的坚守

清扫保洁是环卫工作最基础、最重要的一环。岳阳市环卫局坚持创新保洁模式,按照企业流水线作业方式推行标准化管理,用制度为环卫工作准确“导航”,严格执行19小时“两扫全保”服务制和“快速巡回保洁法”,将简单的事情重复做,重复的事情用心做,用心的事情坚持做。每天凌晨4点半,当人们还沉浸在梦乡之时,环卫工人却已早早起床赶到了工作地段,开始普扫街道,奏响起城市劳动第一音符。从墙角到边沿石,不留下任何空隙;从烟蒂到纸屑,不落下一片垃圾--每个人心中都装着同一个质量标准:“道路浮尘砂石每平方米不超过10克、垃圾滞地时间不超过10分钟”。同时,该局大力推行“一线工作法”,局、所领导将岗位定在街道上,现场研究解决问题,为一线职工示范鼓劲;坚持科学谋事干事,根据不同时间、不同地点、不同的人流车流等状况,推进错时分类管理,有效减少了外界动态因素对市容卫生的影响。

街道清洗—— 凌晨开始的精准除污

随着城市化建设的快速推进,市环卫局坚持顺势而为,锐意改革,向扬尘说“不”,在传统清扫保洁的基础上,大力提升机械作业水平,推动中心城区环卫工作步入了集机械清扫、高压冲洗、护栏清洗、洒水降尘、洗扫吸污和人工保洁于一体的新型作业轨道。环卫工人每天从凌晨开始,整装上阵,对城区环境进行全方位、连续性、全覆盖的“淋浴式”深度清洁,使市容卫生产生了质的飞跃。街道清洗是岳阳城市环境提质升级的看家本领,既洗出了巴陵古城的清爽靓丽,也洗出了工作的精干高效;夜间作业虽然成倍加大了工作难度,但一切都是为了便民利民不扰民。

垃圾收处—— 一张现代物流模式的高效运输网

垃圾,不仅脏臭,而且夹杂着大量的病菌,是人类公认的天敌。岳阳中心城区常住人口80多万,人均每天产生垃圾约1公斤,垃圾总量每天达800多吨。为了确保城区垃圾快速清理,市环卫局全面加大收运力度,在现有垃圾中转站的基础上,配置街道果皮筒3000多个、门店垃圾收集桶8000多只,并在偏僻地段安放多功能桶100多个,所有垃圾容器力争布局合理,便民、惠民、安民。同时该局按照现代物流处理模式,科学统筹各垃圾站点的收运时间和频次,推动城区生活垃圾从“日产日清”向“随产随清”转变,有效消除了垃圾产生的视觉污染和嗅觉污染。

站厕保洁—— 无处不在的精细管理

在常人眼中,公厕、垃圾站原本是个脏臭之地,但经过环卫人的精细保洁、去垢除污,岳阳城区的站厕已成为展示城市文明形象的闪亮窗口。目前,市环卫局有自管公厕98座、垃圾站57座,随着街道卫生质量的大步提升,该局适时将精细化理念向设施管理推进,对每座站厕严格执行巡回保洁、打药消毒和定时维护制度,使之全部达到无积水、无堵塞、无蝇蛆等“六无六净”标准。同时,每座公厕都配齐了无障碍设施,功能更加完善,且与周边环境相得益彰。岳阳环卫设施的建设与管理日益凸显出人性化、温馨化、生态化的特点。

应急处置—— 兵贵神速的清洁行动

市容卫生具有动态性、反复性等特点,对突发污染的应对情况直接考量着环卫人的管理水平。近年来,市环卫局坚持多管齐下,极大地提升了应急处理能力:在信息收集上,做到全员皆兵,人人都是情报员;在源头监控上,加大市容执法力度,严格落实市政府颁布的“七个必须”规定和“门前十不准”要求,推进网格化分片管理,有效遏制了基建场地和散装货物运输撒漏等污染源头;在资源配备上,新增应急精干力量50名、督查车辆16台、机动自行车100台,切实提高了工作效率。如今,无论是街道的重大污染,还是市民的举报投诉,所有问题基本在半小时内处理完毕。每次应急处置都是兵贵神速、喊走就走的高效清洁行动。

督查考评——市容卫生质量的“监控器”

督查考评在环卫工作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市环卫局坚持工作做到哪里,督查考评就跟进到哪里,具体问题就解决在哪里。在考评方式上,创新使用称重计量考评新模式,用“三净”的指标检验效果:即对泥沙和尘土称重考核,以克论净;对烟蒂和白漂计量考核,以个论净;对垃圾落地计时考核,以快论净。在考评内容上,做好“结合”文章:坚持检查结果与检查过程并重,考核事与考核人兼顾,传统考核与信息化管理相融,为考评工作注入新的现代元素,使考评结果更加公平公正。在现场采访的三天时间,市环卫局2000余名工作人员步调一致、标准统一,市容面貌做到了有人管和没人管一个样,白天和晚上一个样,晴天和雨天一个样,假日和平时一个样。整洁靓丽的城市环境来之不易,除了环卫工人的爱岗敬业,更离不开该局着力构建的高标准质量体系、高效率作业模式和高水平管理机制。

水域治理—— 清澈洁净更宜人

水域垃圾治理工作是湖南省重点实事项目之一,而岳阳是湖南省首批沿江对外开放城市,西临洞庭湖,北接长江,南连三湘四水,辖区河流、湖泊众多,水系资源丰富,可谓“城中有水,水中有城”。近年来,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市环卫局全面向水域垃圾“宣战”,从垃圾清理、设施完善、定期打捞、源头把控、宣传引导等方面入手,多管齐下打造“水美型”城市。

智慧环卫—— 环卫事业插上腾飞的翅膀

10月19日中午10:30分,正在冷水铺路作业的清洗车司机毛明随身携带的处置通电话响了,里面传来清晰的指令:“请降低车速,重点加强边沿石清洗,严格确保清洗效果。”声音来自市环卫局数字信息指挥中心,在这里,监督人员可对街道一线作业情况一览无余,并及时纠偏,统筹调度。近年来,岳阳市环卫局积极顺应城市发展新趋势,大力推进“智慧环卫”建设,促进“互联网+”与环卫业务有机融合,对所有公厕、垃圾站、机械设备及道路作业人员实行24小时全程GPS定位监控,构建起一个全自动化、高效化的业务指挥系统,极大地提升了作业督查能力和工作执行效率,为环卫事业的整体升级提质提供了强大引擎。

笔者手记:在城区的大街小巷,岳阳市环卫局的2000多名干群每天要承担中心城区990多万平方米主次干道洗扫保洁、800多吨垃圾清运处置,以及57座垃圾站、98座公厕、3000多只果皮筒保洁维护等工作任务。他们,默默无闻,任劳任怨,甘为城市作嫁衣,晨曦中挺起自信的胸膛,暮色中扫尽最后一粒尘土;他们工作难度大,劳动强度高,却任劳任怨……就是这样一群人,他们大力发扬“宁愿一人脏,换来万人洁”的无私奉献精神,用辛勤的汗水换来了干净整洁、美丽的城区新天地,为建设“一极三宜”江湖名城,助力岳阳成功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和全国文明城市立下了汗马功劳。

岳阳网2022-10-26

 

 

营造整洁市容环境 创建宜居文明城市——柳州市环卫十年高质量发展综述 文章下载

营造整洁市容环境 创建宜居文明城市——柳州市环卫十年高质量发展综述

生态花园,五彩画廊。走进龙城柳州,如同进入一幅“城在山水园林中,山水园林在城中”的优美画卷,映入眼帘的是干净整洁的主次干道,清爽洁净的街市立面,绿意盎然的花草树木,整洁有序的市容环境……百里柳江,百里画廊,满目皆美景。

干净整洁、文明美丽的环境卫生离不开环卫人的辛勤工作和不懈努力。党的十八大以来,柳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柳州市环卫处”)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发扬“美化龙城乐奉献,立足环卫为人民”的精神,坚持党建引领,忠诚担当履职,以“绣花”功夫推动环卫事业高质量发展,让柳州这座宜居宜业宜游的山水城市更具魅力与活力。

忠于职守 为城市“美颜提质”

倡导文明新风

“你看,我赚了27元。”在柳州市华润凯旋门小区,业主黄女士将废品投入分类回收箱,回收箱便会吐出钱来。

近日,柳州不少小区新设立的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箱引发市民关注。与传统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不同,这种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箱科技作业,连接互联网且安装有摄像头,使用者持手机微信扫码后,回收箱的仓门会打开,使用者往里投递纸类、金属、塑料等废品,投递结束后回收箱会进行称重,并按照称重结果进行计费,卖“垃圾”的钱就能实时到账。

垃圾分一分,环境美十分。智能垃圾分类回收箱的使用,是柳州城市环境卫生事业进步,推进生活垃圾分类、提升社会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

这些年来,柳州环卫人忠于职守,爱岗敬业,夜以继日守护着城市的洁净和美丽,从市政道路、广场公园、城区河道等保洁养护,到垃圾分类、清运、处理等日常管理,再到防汛抢险、疫情防控等应急处突,都活跃着环卫人踔厉奋发、笃行不怠的身影。

十年来,柳州市环卫处以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为契机,通过增设便民设施、加强公共服务等一系列举措扮靓城市,引导市民自觉投入“开门创城、众志成城”实践活动中来,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让“山清水秀地干净”城市品牌更加亮丽。

如今,柳州市区环卫工作实现了全覆盖清扫、全天候保洁,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机械化作业率不断提升。全市各城区(新区)公厕、垃圾转运站、道路清扫保洁、道路清洗等环卫业务由专业队伍进行明察暗访抽检考核,确保主次干道、大街小巷、城中村市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安全有序,实现“垃圾不落地,环境更美丽”的目标。文明新风沁人心脾,推动着市民文明习惯的养成,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现象明显减少,居民也逐步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良好习惯。

科技引领 环卫作业

从“机械化”向“环卫+”迈进

近日,柳州市环卫巡检人员在路上巡检时,发现某段道路路面洒落有黄泥,便用手机现场拍照上传至市容督查系统。市容督查系统指挥中心接到信息后,立即指派辖区的环卫人员进行处置。10余分钟后,现场便清理干净。

市容督查系统是柳州环卫部门打造“智慧环卫”的载体之一。为实现市容管理信息化,柳州市环卫处创新工作方法,通过运用互联网、物联网等高科技手段,采取“环卫+”模式,全方位多项目捆绑式服务,推进市容管理数字化、智能化、智慧化建设,市容环境卫生有效提升。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这十年,柳州环卫部门紧抓环卫基础设施这一“牛鼻子”,不断推进环卫项目的实施,先后在市区中、南、北3个方向建成了桂柳路、南环路、欧阳岭3座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与市区70余座中小型垃圾转运站共同组成运输网,保障了市区每天2000多吨生活垃圾及时、规范转运。3座大型生活垃圾转运站的运行,为实现生活垃圾集中高效密闭运输、减少二次污染、减轻交通压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小厕所,大民生”。柳州市紧扣民生需求,把推进“厕所革命”作为优化城市人居环境、推进城市文明建设的重要环节。柳州市政府把落实“为民办实事”市政公厕和“厕所革命”项目作为民心工程来抓,加大城市公厕和中转站建设、改造力度,共新建公厕101座、改造公厕192座,新建转运站13座,进一步提升公共服务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建设了广西第一家城市生活粪便无害化处理厂,对医疗废物焚烧处理项目进行了升级改造,加大环卫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力度,在环境卫生的设施保障方面一直走在广西前列。

柳州市环卫处联合广西科技大学开展垃圾转运车臭气及“滴撒漏”防治课题研究初见成效,同时加快开发城市垃圾中转站厨余垃圾自动分拣关键技术攻关与产品开发课题,提升柳州环卫科技含量。

绿色环保 终端处理

从“减量化”向“资源化”升级

柳州市区北郊的欧阳岭生活垃圾填埋场,经过生态修复蝶变成了景色优美的“花果山”,昔日垃圾场如今成了鸟语花香、绿树成荫的自然生态公园。

十年来,柳州环卫部门持续应用环卫新工艺,打造“绿色环卫”,不断提升环卫科技水平。发挥工业优势,注重资源化利用,建筑垃圾经过加工后形成建筑材料重新运用于建筑领域,柳州成为全国35个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城市之一。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提高沼气能源利用,2013年3月,立冲沟生活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项目建成并网发电,截至2022年8月已累计发电3.25亿度,既保护了生态环境,又产生了经济效益。

坐落于柳州市静脉产业园的柳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发电厂,以“蜂栖紫荆”为设计理念的主体建筑,巧妙地将“紫荆花”和“蜂巢”“花瓣”等元素相融合,时尚而富有视觉冲击力的建筑造型彻底颠覆了人们对垃圾焚烧厂“脏乱差”的印象。

2018年,柳州市政府加大投入力度,生活垃圾焚烧工程PPP项目正式启动,该项目总投资约11.72亿元,设计规模为日处理生活垃圾3000吨,一期工程为每日处理生活垃圾2250吨,预留一条750吨/日生产线。年发电量约3.74亿千瓦时。2021年12月,柳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程、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工程项目投入运行,生活垃圾实现了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目标。真正把废弃物转化成清洁能源,使垃圾变废为宝,创造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今年4月,投入运营17年的立冲沟生活垃圾填埋场正式停用,不再接收生活垃圾,标志着柳州市区彻底结束生活垃圾填埋处理历史,全面迈入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时代。

勤把环境巧梳妆,只愿城市美如画。柳州环卫事业日新月异的变化,使城乡环境卫生明显改善,人居环境更加舒适。在新的征程上,柳州环卫人将以绿色环卫、科技环卫、信息环卫为主线,不断在推进柳州环卫高质量发展上迈出新步伐。

柳州发布 2022-09-08

 

 

浅析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文章下载

浅析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市容环境管理工作

摘要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城市化发展步伐的加快,对城市的市容环境造成很大影响,如何达到城市开发建设和市容环境保护共赢成为各级政府部门执政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问题。然而由于市容环境管理具有动态性,涉及面广,涉及的内容繁杂,管理难度较大,是一项综合性复杂性的系统工作。2020年以来,嘉定区江桥镇在市容环境管理方面获得了不菲的效果,与此同时也暴露了一些不足之处,比如城市管理体系不畅,管理机制不完善,缺乏公众参与等等。本文以相关文献资料为基础,并结合自己的实际工作经验,以嘉定区江桥镇为研究对象,对其市容环境管理进行了分析,针对公众参与程度不高、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市容环境管理水平不平衡、配套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不足,最后提出了完善嘉定区江桥镇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对策,主要有引导民众积极参与、建立长效管理机制、提高市容环境管理的标准化水平、完善基础设施建设等。

关键词: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市容环境;城市管理

为进一步促进城市管理,创造洁净的城市环境,嘉定区决定开展两年的环境综合治理工作,继续完善地区发展环境。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不良循环现象的发生。本论文的基础是相关的治理问题,并试图解决嘉定区现存的问题,建立适合自己发展的新方法。目前,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受到市民的广泛关注,因为他直接关系到市民生活环境的好坏。

在关于城市环境管理的理论研究中,从开始就把市容环境管理作为重点方面进行研究,并制定了多种参与城市管理的实施办法。在此期间,相关研究人士借鉴了许多先进地区的实践经验,并采取了许多创新方法,我们根据对其他城市市容管理经验的深入研究,并结合实际的管理模式建议,找出适用于嘉定区江桥镇城市环境管理的具体措施。

一、概念界定

(一)市容环境的内涵

市容环境,顾名思义就是指城市的外观,包括自然环境与人造环境。人造环境包括市政基础设施、绿化带,河流,楼房等等,其中流动摊贩属于动态对象,城市道路属于静态对象。当前,随着城市经济发展的加快,进一步加重了市容环境管理的任务,如公共卫生间、家庭废物,“夜市场”,垃圾分类等。

(二)市容环境管理的内涵

在城市管理当中,市容环境管理很重要,所以,需要正确理解城市管理内容与掌握城市管理的真正意义。一些研究者指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上理解城市管理,广义是指各地区的城市管理,在其管辖下的地区规划、经济建设、技术发展、综合管理等问题,强调城市发展的各个方面之间的相互联系。狭义的城市管理是指政府部门对城市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诸如城市规划、基础建设等公共服务。市容环境管理后者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嘉定区江桥镇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现状

(一)江桥镇市容环境治理的主要工作

第一,清洁道路。加强道路、及桥梁保洁。江桥镇市容环境管理办公室每月15日定期开展全区“清死角、消盲区、大冲洗”城市清洁专项活动,彻底消除高架桥和引桥下侧石、中央路堤,木洞等死角。特别注意提高在跨部门、地区的道路清洁程度。强调必须确保该区域按照“一级标准”清理道路,增加净化频率,保障道路清洁,“席地可座”区域增多。其他区域增加巡回保洁频次,减少垃圾滞留时间,加强沿街商铺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全面提升城市道路保洁水平。

第二,强化生活垃圾管理。巩固全区垃圾分类成果,江桥镇继续实施全镇垃圾分类存放、配置垃圾分类车以及垃圾分类中转站的建设。实施限制一次性用品使用等源头减量,规范外卖餐饮一次性用具的管理。按照“定点要坚持、定时要灵活、撤桶要鼓励、破袋要引导”的要求,坚持根据当地情况实行定期计划分配制度,并实施一个街区一个方案,落实好“不分类、不收运”制度,做好“后分类阶段”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高标准推进示范街镇创建工作,实现90%的住宅区和家庭废物达到了分类标准,80%以上的城市街区达到了指标标准。

(二)江桥镇市容环境管理的工作成效

针对乱设摊、乱张贴、乱悬挂等一些反复性、顽固性问题,江桥镇通过精确打击、系统攻坚,不断提升市容市貌。按照“重点路段坚决取缔、一般路段严格控制、小街小巷规范管理”的工作思路,有效管控跨门经营、占道经营等违法现象做出了以下措施:

第一,停车秩序规范化整治。加大轨交周边非机动车停车规范整治,通过新建和升级改造停车棚的方式,增加非机动车停放量,实现可停放非机动车约3600辆的超大容量;通过补划非机动车停车位、建立停车电子围栏、安装停车护栏、设置规范停放提示牌、安排轨交安保人员进行巡查及志愿引导服务等工作,实现了非机动车停放的有序管理。

第二,夜排档顽疾针对性整治。对镇区内无证夜排档顽症聚集地实施全面整治,针对夜间12点后回潮经营的夜排挡,成立专项整治分队,从22点到凌晨3点,对回潮现象进行二次集中整治。通过开展全覆盖、无死角、大规模、高标准的整治,夜间秩序得到改善,工作成效得到认可,投诉数量大幅减少。

第三,垃圾分类宣传执法整治。联合多部门对辖区内的大型餐饮店、商业广场、机关事业单位等单位场所生活垃圾分类开展指导检查工作,开展垃圾分类知识讲座、“大手牵小手·城管进学校”等活动。

第四,流动问题综合整治。采用“步巡”+“车巡”+“固守”的工作方式,通过反复整治、重点整治、联合整治,在短时间内突出解决影响市容环境和城市秩序的一些久治不愈的难点问题:累计处置占道设摊、占道经营、乱张贴、跨门经营、污水外流等约20起,罚款约46000元;完成“双随机一公开”沿街商铺检查、废弃垃圾及废弃油脂、建设工地、中转码头和生活垃圾的任务2818起。

三、嘉定区江桥镇市容环境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以前,我们在对城市环境进行管理的时候,对于空气污染,水污染和生态保护,这些较大的层面通常都是自己的重点,然而,人们的生活质量和水平与过去相比,已经呈现出了显著的提高,人们已经不满足于对温饱的需求了,他们渴望更高的生活质量,人们渴望拥有更高的道路保洁,希望市政设施的管理和看护能够有效,让城市绿化能够更多,施工工地方面的排插等等,这些与市容市貌有关的方面得到了大家的普遍的重视。这类生活上的细节虽然很小,但是与人们的生活是拥有着密切联系的,一些市民的不符合文明规范的行为可能会让市容环境的标准下降,垃圾乱扔,胡乱搭建这些问题都是显著现象。在对市容环境的管理方面,人们的参与度仍然不高,市民们仍然还不够关注环境保护这块,有的时候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有可能会做出一些与市容环境有损的现象,这类现象的出现是不利于是融环境的管理的,与之有关的就是,政府对于环境保护的宣传力度仍然不大,对于市民重视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导仍然不高。如今我们的城市有了急速的发展,过去那些单一,管理者一手抓的监督管理措施已经跟不上了我们的发展。市容管理工作作为一项能够得到百姓直接关注的管理任务,必须要做到长期,其是否有效是与百姓们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的,所以百姓能够更为直接的感知到效果的好坏。然而,就目前的状况来说,即使在对市容环境进行管理的时候还有一些好心的市民们对于工作进行建议,然而那些不关心不重视与自己身边发生的,甚至与自己生活质量有关的市容市貌环境管理的市民还是占大多数,他们也不愿意对与这些问题去找市容市貌有关的部门想要要求改善这一愿望,他们对这项工作并没有主动。所以从总体方面来讲,嘉定区江桥镇的市容管理并没有做到想要用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来完成这项工作。

(二)长效管理机制不健全

众所周知的是如果想要进行城市管理,必须要让那些普遍存在的各类各样的问题得到解决,从嘉定区江桥镇的角度来出发的话,突击管理是其主要方面。以前的时候,那些小摊小贩对街道进行占用的小商人们对于城管和城管车辆的轰鸣是比较敏感的,他们只要一想这些小商人们就会四周散去,然而,城管们如果不在的情况下,那些小商小贩们就又继续进行贩卖;或者是如果出现比较重要的事件情况下,就会让他们进行集中整治。我们不能说没有用,因为在较短的一间时间里它是出现了一定的改善情况,然而时间长了以后,那些普遍存在的对市容环境有麻烦的现象又开始出现了。如果想要让城市的环境能够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进行的话,需要管理组织设计合理的方案,并且还需要让各企业与社会团体,组织让那些有效的管理系统,让良性运转的个体进行组合,并且这个系统还能够自己进行优化,这个意思是说这个系统的特点,必须要具备自组织,自优化这两个方面。情况的出现,基本上都是一样的:运用突击管理是不能得到有效治理的城市环境问题是会出现反弹现象的,这就表明一个具有长期效果的管理机制是必须要做到的。

市容环境管理水平缺陷

在市容管理存在的三类短板问题,简单说就是三个关键字词“整洁”“秩序”“安全”。环境整洁度方面一直存在,环境卫生治理的问题老旧小区、集市菜、轨道交通站点,学校、医院等周边的脏乱差,车辆停放混乱现象一直无法完全改善,在秩序方面,体现在无序设摊,违法搭建等城市顽疾治理的成果易回潮,久治不愈,大量“断头路”,造成的交通拥堵。城市公共安全方面,大量地下空间,众多超高层建筑的消防隐患,暴雨期间市区“看海”窘境等,仍时有发生。例如,在台风暴雨期间,在江桥镇处于低洼地区的小区里总是出现“水淹”的现象,居民只能淌水出行,排水现象得不到解决,投诉多次无人管理。在2020年的嘉定区市容环境卫生市民调查报告满意度中江桥镇在建筑立面环境有待提升“沿街面的空调机架、晾衣架、雨棚等设施完好、整洁”、“道路两侧没有‘黑色小广告’和其他乱七八糟的广告横幅”以及“道路两侧建(构)筑物墙面完好、整洁”3项指标的满意度也呈现连续下降的态势。市民群众对施工期间道路环境杂乱、扬尘,施工后遗留垃圾和杂物等问题抱怨较大,另外河道治理工作仍需进一步加强。目前,嘉定区江桥镇质监工作重心还局限在整改方面,对于主动发现问题的能力还有需要于进一步加强。究其原因:一是检查人员业务不精,难以发现问题;二是问题发现但鉴于整改协调难,故不移送;三是担心影响街镇总体成绩,并存在不报、瞒报。

(四)配套基础设施供给能力不足

近年来,嘉定区江桥镇城市规模继续加大,住宅、产业等各个城市地区的布局都会时刻的影响着人口的分配以及设施的建立,这样的不稳定因素会导致区域发展设施在建设上有着不合理的分配现象。具体就表现在供应的不足和缺失以及布局的不合理,与此同时,随着人口数量的快速增长,嘉定区江桥镇能力已经不足以满足广大人口的需求,给人口造成了许多日益突出的问题,造成了道路的拥挤,人口的拥挤,以及住房的需求越来越多,甚至会出现许多人口的质量和综合素质不高等现象。这些供应和需求不平等的方面,无疑对市容环境管理构成了挑战。在小区的方面,绝大多数的小区都会定时定点的检测他们的垃圾投放量和垃圾分类的进度。就好比说,我们在建设公共厕所的时候,虽然在资金上有着一定的困难和缺乏,无法按照理想的标准进行构造,但我们可以凭借自己的努力在能力存在的范围内,建设到最好,给建设一个最好的解决方案。在嘉定区江桥镇的管辖区域的农贸市场公厕建造资金是有每个区镇自己承担的,它的实施进度条以及建造的水平和管理进程上都是比较缺乏和缓慢的,甚至还有一部分的区镇不能做到拆一补一的应对方案,也不能得到及时的的修复和解决方法。

四、完善嘉定区江桥镇市容环境管理工作的思考

(一)引导民众积极参与

对嘉定区江桥镇市容市貌进行管理,是与人民的生活水平息息相关的公共事业。无论是从城市的总体布局来说,还是与每户人家的门前雪来说,都与人民的生活水平相挂钩。所以说,如果想要让市容环境的管理工作做到良好,是少不了来自人民的支持的,必须要做到让全民参与,发展全民参与的广泛性。如果居民居民的城市归属感对这个城市的容貌环境意识非常高的话,如果全社会的各界都能够有较大的积极性,有让市容市貌美化的心愿,并且有让有损市容的现象,能够得到制止的话,那么在对嘉定区江桥镇进行管理,这一方面就能够得到有效的进行。所以对于嘉定区江桥镇政府有关部门来讲,让社会各界的人民群众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这项工作中来是非常有必要的。让各种各样的新闻媒体、板报、宣传资料发放和社区走访这些活动能够在社会上能够得到普遍流传,让这些社会宣传的内容,一定要体现《市容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要让政府有关的部门与人民群众能够有良好的互动,此外,还必须加强合作,以确保城市居民随意的排放垃圾,通过人为造成污染环境。能够得到有效减轻。还有那些在城市进行管理的时候,普遍存在的热点难点这些麻烦问题,比如在对街道摊贩进行取缔的时候,还要让媒体单位介入,与之进行有效的沟通,让那些媒体从公共空间进行呼吁,通过正面引导,让居民们能够理解那些摊贩被取缔是有必要的,希望他们能够积极配合,这样就有利于让市容环境变得更高。

(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让每一个对于城市环境进行管理的部门之中进行必要的交流,还要让城市建设局和行政执法局能够拥有一个联动机制。嘉定区江桥镇城市建设的任务是让市容环境能够有一个有效的管理,和环境有关的地方进行行政的审批任务,缺少执法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说,让其与执法局进行工作上的配合,让各种各样的市容问题能够得到一个有效的解决措施,以便于在问题发生的时候就能够做到,随时进行处理,这样就可以让那些一层一层下达指令的,降低了工作效率。此外,江桥镇设立联动机制,有效的提高了监督管理的工作。当前,行政审查和核准过程,缺乏事后审查,市镇建设管理局根据相关法律和条例批准,但个别申请者在获得批准后,没有遵守核准的内容履行,执法机构无法及时了解核准的事项,所以,由于监管漏洞,很多单位钻空子。只有在不久的将来建立一个有效和直接的协调机制,才能在源头上杜绝此问题。

重点提高执行力建设,建立健全全面考核体系,有效发挥城管考核的作用。首先改进考核标准与细则,设置数据库,完善城管与网格化管理的关联工作。其次完善考核方式。科学规划考核程序,强调定期排查与反馈治理;设立一体化的考核体系,实行全面评估;运用现场调查、访谈等方法,并实行考核平台的开放。最后完善保障机制。加强城管考核机制,提高多方参与的监督力度,继续实行行政问责制度与考核结果通报制度。

增加例会制度与考核通报制度频率,嘉定区江桥镇需要继续推行。每月定期进行排查与召开现场会议,并在每一项任务上进行仔细认真的布置,发布每一期的通告并采取集中统一的观察和讨论,办公的地方采取随意的方式进行现场办公等,我们要把每一个阶段每一次的任务当做最后一次对待,仔细明确每个任务的重要性。城市考核要有效每日检查和考核结果,以及各种促进和监测业绩的方式,以便取得更好的结果。考核的时候,不但要把他们规划到每个地区每个年份,还要在各种渠道通过各种网络形式进行公布和公开。

(三)提高市容环境管理的标准化水平

可以采用相对标准化的管理模式对嘉定区江桥镇进行相对合理的管理方案,这样才有利于在公共权益和利益上有着相对的公平和公正,可以采用多重方案的共同治理,这样就更加有利于我们在民主的基础建设上有着更加完善的管理模式和水平。就目前的嘉定区江桥镇管理管控而言,管控存在着许多的多样性和不稳定的因素,有着多元化的表现方式,可以在有着基本管控体系的前提下建立出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进行制度的细化,这样就可以帮助我们更好的管控。更加详细的来说,标准化的体系结构可以从市容的环境管理以及城市的管控上进行双向管控。从管理的对象上来说,可以先从市容环境的管理设施上着手,开始对环境管理进行着相对完美的编码管控,对每一个管控的操作流程进行着相对格式化的管理;在管理层面讲,市容环境包括很多方面,比如交通、市政、应急等,应对各个层次的环境制度进行相对合理的管理体系。可以在以后的实践中,总结出每一项管理的制度的优越性和不足,应该坚持着以点带面的管理原则,分别从各个管理部门进行着不同管理标准的总结,在硬件设施和管理条件上开展不同的试点工作,可以在多个试点进行着测试和实验,相关的部门也要带着与工作有关的人员进行着调查,从这次试点中发现更加完善的政策方案。与此同时,嘉定区江桥镇要更加注重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和建议,通过采取他人的意见整合然后制定出更加完美是法律制度,紧接着开始在全市范围内慢慢推广确保本次试点的公开和公正,满足广大人民的知情权,用最大的能力确保危害的损失。

(四)完善基础设施建设

城市的基本建设的目的就是希望可以保证城市的经济管理发展需求进而去更好的改善每一位市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的需求,希望用最大的努力给嘉定区江桥镇的市民提供更好的发展空间。就比如在公共建设以及基础的交通建设等方面,他们在生活上的地位是可想而知的,他们在生活里所占的比重是非常大的。换句话说,是人民生活的必需品。

以“贯通主动脉、打通微循环”为基础,通过建造的搭建更加合理的交通交流平台,给人民一个更加健康的绿色交流平台,可以通过构建区域的交通网进行城市道路的翻新,通过逐渐的改善对嘉定区的道路和街巷进行彻底的改变和管控,用最大的努力给嘉定区江桥镇人民一个更加安全的交通,更好的缓解嘉定区的交通方面所带来的压力。

通过加大投入,根据“城乡统筹、布局合理、技术先进、资源回收、持续发展”的标准,更大的为我国城市的建造构建一个更加完美的平台,用最大的努力去改善我国的垃圾分类厂以及污泥回收厂等,逐渐去改善一个城市的环境问题和一个城市所能承载的能力。

要想把环境的问题放在首位,首先就要在改善民生问题上做好更好的应对方案,比如嘉定区江桥镇可以建造一些停车位改善人民的停车难问题,改善道路的流畅以及平稳性,给广大市民一个更加安稳的交通氛围,可以在合理解决的时候,将改善城市市貌的工程放入到未来的规划里。要想更好的加强城市建设,就要保证嘉定区江桥镇的治安水平有一个很好的把控,能够做好人民的生活质量得到更好的提升。

结论

总而言之,必须不断的改革创新,以处理城市发展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嘉定区江桥镇引进市场化机制、实行网格化管理、鼓励民众积极参与、使用“疏导为主、以堵为辅”的模式等,并与实际相结合,使市容管理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依法研究了市容管理的新途径,并采取了切实可行的措施,提高了公共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使用效率,根据法律和条例,并在实践的基础上,并按照公共行政的原则,实施市容管理服务。因此,市容管理难题得到了改善,城市的面貌得到了极大的改变,城市的知名度和管理水平也得到了提高。对促进嘉定区江桥镇经济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百度文库2022-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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茂名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镇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服务、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经费,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基础设施,推行科学合理的环境卫生运营模式和用工制度,维护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权益。

经济功能区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功能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区(县级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城乡规划、经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交通运输、自然资源、水务、渔业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在实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的区域,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实施,其他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

第七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负责相关责任区域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乡规民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维护工作。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举报,自觉维护市容整洁。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布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等投诉、举报途径。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九条 对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推动公民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性宣传工作,对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一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水平。

第十二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推进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市场化、专业化。

环境卫生协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规行约,提高行业服务质量。

第二章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第十三条 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制度。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四周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第十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街巷、桥梁、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城市公共区域,由所在地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公路、铁路、轨道交通、隧道、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三)报刊亭、信息亭、户外广告、邮政信箱、箱式变电间、通信交接箱、检查井(箱)盖等设施和架空管线,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四)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旅游景区、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铺、商业广场、宾馆、饭店、展览展销、摊档等场所,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

(六)住宅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物业管理或者单位自行管理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七)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筑红线内及其围墙等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由该单位负责;

(八)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待建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九)公共厕所、垃圾转运站、垃圾收集站以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江、河、湖泊、内河涌、水库、池塘、鱼塘、水渠、海湾等水域及其堤防的管理范围,由经营者或者管理者负责;实行河长制湖长制管理的,由各级河长湖长负责。

(十一)村庄的非市政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其他公共场所和基础设施等,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除前款规定外,责任人不明确的区域,由所在地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在责任人确定之前,由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五条 责任人应当履行如下义务:

(一)保持责任区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丢吐、乱张贴、乱涂画、乱开挖、乱堆放、乱拉挂、乱晒晾、乱搭建、违法设置广告、出店经营、店外作业等行为;

(二)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按要求规范垃圾收集和投倒,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污迹、渣土,无鼠蝇蚊蟑等病媒生物孳生地,无违法饲养畜禽;

(三)按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其整洁、完好。

责任人对其责任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任,可以自行履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服务单位履行。

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并可以向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十六条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监督管理和指导责任人履行义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书面告知责任人,并予以公示。

第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在台风、洪涝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特殊情况下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顺利进行。

在台风等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紧急情况发生后,责任人应当协助及时清理责任区范围内的垃圾和扶正倒伏的树木。

第三章 市容管理

第十八条 城市中的建(构)筑物、道路、园林绿化、公共设施、广告标识、照明、公共场所、城市水域、居住区等的容貌建设与管理,应当符合城市设计的要求和容貌标准。

第十九条 城市建(构)筑物应当保持整洁、完好、美观。临街建(构)筑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应当定期对建(构)筑物的外立面进行清洗、修饰,出现破损、污损的应当及时整修。

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范楼宇牌匾的设置。

第二十条 公共广场、公园、临街公共用地和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顶部等不得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的物品。

临街建筑物因安全防护需要安装防盗网的,应当按照统一规范设置。临街阳台安装防盗网不得超出建筑物外墙。

在建筑物外墙上安装空调外机、遮阳棚的,应当保持其安全、整洁、完好。空调外机冷却水不得向外排放。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工程建设或者举办节庆、文化、体育、宣传、商业等活动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应当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堆放的物料应当整齐,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周围环境应当保持整洁,不得遮盖路标、街牌。批准期满后行为人应当立即清理堆放的物料和拆除搭建的临时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恢复街道和公共场地原状。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路面应当保持完好,出现坑凹、碎裂、隆起、溢水以及水毁塌方等情况的,道路维护单位应当及时修复。

经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施工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围设施,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粉尘、噪音污染环境,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规范施工。

经批准挖掘道路的工程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按照国家标准恢复道路和公用地面原状,并按照规定通过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验收。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护栏和硬质密闭围挡,围挡设施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要求,保持整洁、完好、美观。

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当采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覆盖、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措施防止噪音、粉尘对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建筑土方、建筑垃圾、渣土和散装物料应当及时清运,在工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地进出口应当设置硬底化洗车槽,防止进出工地车辆污染路面。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人应当进行围蔽并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四条 车辆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体、流体物品的,应当采取密闭、包扎、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

运输畜禽、已屠宰牲畜、水产品应当采取遮闭、包扎等措施,防止沿途裸露、遗洒、滴漏。

第二十五条 本市绿道内禁止机动车、电动车行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绿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非法设卡或设置障碍拦截行人和车辆。

绿道维护管理部门应当做好绿道及其配套设施的管理维护工作,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绿道进行管理维护。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盲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不得在盲道设置障碍物。

市、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占用盲道的行为,保障盲道通行。

第二十七条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向社会公布后实施。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根据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在街道施划供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的标线以及汽车泊位,标明车头朝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施划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有序停放车辆,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

鼓励企事业单位、居民小区及个人利用自有土地、地上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和提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节假日向社会开放本单位的停车场供居民停车。

第二十八条 共享出行工具的所有人应当加强共享出行工具的日常管理,不能影响交通和市容。对已经损坏的共享出行工具,及时回收处理。

共享出行工具使用人应当文明使用出行工具,在划有标线的位置有序停放。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挂、张贴和设置临时标语、彩旗、气球。

单位和个人因重大庆典、节日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需张挂、张贴横幅、标语等宣传品的,应当经县级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到期后及时清理。

单位和个人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或者涂写、刻画,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核实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书面提请通讯企业对其中的通讯号码进行处理。有关通讯企业应当自接到书面提请之日起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责任区域内合理设置公共信息栏,供单位和个人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和保洁。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容貌标准,对在城市主干道两侧和临街的经营场所进行规范,加强容貌建设和管理。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的实际情况,公布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商事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

第三十二条 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物品。

第三十三条 禁止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机动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从事机动车辆清洗、维修等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废水、废气、废油等污染物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等临时经营活动。

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流动摊贩就地发展和集中管理的需求,在不影响安全、交通、市容、环保等情况下,在城市非主干道两侧临时指定一定路段、时段供流动摊贩经营。

第三十五条 餐饮经营者应当规范经营,服从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噪声、油烟、污水排放应当符合要求,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第三十六条 市政设施管理人应当定期检查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各种市政设施,保持其整洁、完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城市道路及道路上设置的各种井盖、沟盖、灯杆、栏杆、交通标志、警示桩等市政设施。

井盖、沟盖出现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管理人在发现或者在接到报告、通知后,应当及时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维修、更换、补缺或者正位。其它市政设施损坏的,应及时修复,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主要街道的临街建(构)筑物,城市重要景观和公园、广场、绿地,户外广告设施和招牌等地方设置照明设施的,应当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符合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光污染。

照明设施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安全和建(构)筑物结构安全。照明设施的设置单位、管理单位应当保障其正常使用、安全可靠、整洁美观。

照明设施出现污损、残缺、断亮的,应当及时进行清洗、修复或者更换。

第三十八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以及楼宇之间擅自新设架空管线。已有的架空管线应当逐步改造入地铺设或者采取隐蔽措施。

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应当规划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已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除根据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无法纳入管廊的管线,以及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外,其他管线应当在管廊内铺设。

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十九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建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编制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及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制定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在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和建设单位在新建大型住宅小区时,应当结合城市绿地建设的要求,按城市空间布局合理配套环卫设施专门建设用地,建设临街公共厕所、垃圾压缩站、垃圾转运站和封闭式垃圾容器等环境卫生设施。

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对配套建设的环境卫生设施的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四十一条 环境卫生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环境卫生设施进行保洁、保养、维修和更新,保持设施完好、整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坏和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环境卫生设施用途。

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

第四十二条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制定道路清扫、保洁以及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等环境卫生作业规范,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十三条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作业规范,组织清扫城市街道,除雨天外,城市主要街道要洒水除尘。

其他责任人应当根据责任区制度和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卫生作业规范,清洁责任区域。

第四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

(二)乱丢弃果皮、纸屑、烟头、饮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和动物尸体等废弃物;

(三)在露天场所和环境卫生设施内焚烧树叶、木柴、桔杆、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四)从建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市、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作居民家庭垃圾投放指引,并向社会发放。

区(县级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密闭式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指引,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垃圾。

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混合收运已分类的生活垃圾,实现生活垃圾日产日清,减少对环境的二次污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四十六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大件垃圾投放处理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和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沙发、衣柜、床等大件家具、电器,应当投放到指定场所,不得投放到生活垃圾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及绿化维护作业中产生的树枝、树叶等废弃物,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理,将废弃物运到指定场所处理。

第四十七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建筑垃圾管理、消纳场和循环利用规划,根据建筑垃圾产生量、可利用量,自建或者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鼓励消纳场运营机构、企业开展建筑垃圾减量化处理的技术研究,对建筑垃圾进行分拣、加工和再利用。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城市道路、农田、公共场地等区域。

第四十八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加强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建设,通过引入社会资金参与建设等方式,建设餐厨垃圾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场所。

餐厨废弃物产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和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

餐厨垃圾管理部门应当制定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处置等过程的联单制度,并进行实时督查和定期检查。

第四十九条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建立健全环境卫生制度,定期开展卫生检查,保持经营场所的环境卫生、整洁,垃圾日产日清,无散落垃圾、成堆垃圾和污水等病媒生物孳生地。

集贸市场的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配置统一的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并设置集中、规范的密闭式垃圾房。

第五十条 禁止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畜禽;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严禁携带猫、狗、仓鼠、蜥蜴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携带宠物在其它场所或者地段活动的,应当有效约束宠物。

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携带人应当即时清理。

在城市区域发现被丢弃的犬类宠物或者无主犬类动物,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联系相关部门捕捉处理。

第五十二条 废品收购单位应当保持作业场所整洁,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有效防止收购的废弃物散落。

第五十三条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公共厕所建设规划,制定通风、采光、面积、标识、方便实用、节能环保等城乡公共厕所建设标准,按照城乡空间距离合理建设临街、临路的公共厕所。

公共厕所应当配备供残疾人使用的无障碍设施,合理规划男女卫生间、第三卫生间数量。

第五十四条 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全天免费开放,配备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公共厕所清洁、设施完好。

公共厕所使用人应当遵守有关规定,自觉维护公共厕所的清洁卫生,爱护公共厕所设施。

鼓励和倡导商业服务窗口单位、宾馆饭店以及机关、企事业单位附设的内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免费对外开放。

第五十五条 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污泥粪便处理设施,集中对辖区产生的污泥、粪便进行无害化处理。

清理化粪池、沙井产生的废弃物、污泥、污水,作业单位应当清运到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消纳场所处理,不得乱丢乱倒乱排。

化粪池堵塞、粪便及污水外溢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疏通、清除。

第五十六条 城市垃圾处理场站应当按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管理,废气、废水排放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应当划定安全范围并设置安全标志,具体范围由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城市垃圾填埋场达到填埋容量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封场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控制污染。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履行确定责任区范围、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等职责的;

(二)未依法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职责的;

(三)未依法处理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行为的投诉和举报的;

(四)未建立和落实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监督检查制度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公共广场、公园、临街公共用地和临街建(构)筑物的阳台、窗台、景观台、外墙、外走廊、顶部等吊挂、晾晒、堆放有碍市容物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临街阳台安装防盗网超出建筑物外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空调外机冷却水向外排放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或者经批准临时建设到期后未及时拆除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可以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以及经批准期满后未按规定及时清理现场和废弃物的,责令限期清理,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挖掘施工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和防围设施的,或者竣工后未及时清理现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至第四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运输散体、流体物品的车辆未采取密闭、包扎、覆盖或者其他有效措施,沿途泄漏、遗撒和飞扬的,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和电动车进入绿道行驶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占用绿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非法设卡或设置障碍拦截行人和车辆的,责令清除障碍,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占用盲道停放车辆、堆放物品或设置障碍物的,责令清除障碍,可以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不按规定停放机动车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擅自施划或者铲除城市道路临时泊位标线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临时泊位内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妨碍他人停车的,责令清除障碍,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擅自张挂、张贴和设置临时标语、彩旗、气球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摆设物品的,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从事车辆清洗或者维修业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及道路两侧建筑物退让道路红线之间的区域、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临时经营活动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空、公共场所以及楼宇之间新设架空管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三款规定,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重建价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擅自拆除或者未按批准的拆迁方案进行拆迁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原环境卫生设施造价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清理,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居民家庭装修废弃物和废弃的大件家具、电器等不按指定地点投放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款规定,将建筑垃圾倾倒在城市道路、农田、公共场地等区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将餐厨垃圾交由符合条件的单位收运和处理,或者餐厨垃圾直接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集贸市场环境卫生未能达到保洁要求的,责令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规定,非因教学、科研等特殊需要,在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畜禽的,责令限期处理;逾期未处理的,予以没收,并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携带猫、狗、仓鼠、蜥蜴等宠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未经同意的室外公共场所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携带宠物在其它场所或者地段活动,未有效约束宠物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携带人未及时清除其宠物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的,责令清理;拒不清理的,处二百元罚款。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废品收购单位没有采取围挡、遮盖等措施,收购的废弃物散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乱丢乱倒乱排废弃物、污泥、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百度网2022-03-09

 

 

扮靓城市容颜 智解停车难题——湖北宜昌开展改善市容市貌行动掠影 文章下载

扮靓城市容颜 智解停车难题——湖北宜昌开展改善市容市貌行动掠影

近年来,为改善市容市貌、提升人居环境,切实解决“停车难”等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湖北省宜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多点发力、多措并举,用心、用情、用力为群众办实事,全面推进城市更新工作。

改善市容市貌提升人居环境

近日,点军区“城管蓝、环卫橙、志愿红”遍布新城区的各个角落,妆点着“干净整洁、规范有序”的市容环境。开展城市大扫除、大清洗行动。采取“机械+人工”方式对辖区主次干道、市政设施、公厕、广场等进行全面清洗及消杀,大型杂物堆放点每日一清,已清理大件杂物3.1吨。开展规范市容市貌、文明施工行动。点军区对辖区市场、商业中心、施工工地进行集中巡查,发放《致居民、企业的一封信》,采取划线经营、教育先行的工作方法,劝阻占道经营行为100余起、不文明施工10余起。开展清修排水设施、市政设施行动。逐条道路开展雨水口、排水道淤堵清掏,保障排水畅通,防止污水外溢。逐个检查市政设施,对破损、松动设施设备进行修复更换,已维修侧石30.3米、人行道26.7平方米、井盖13个、防撞墩11个。开展提升城郊环境、绿化管护行动。联合志愿者对城郊、绿化带等卫生死角进行卫生清理,清除垃圾杂物、乔木枯枝,提升绿化景观效果。

智解停车难题优化出行体验

去年9月以来,宜昌市委市政府全力推进“全市一个停车场”场景建设,全面推进市、区两级停车平台联网,以优化人民群众出行体验。截至目前,宜昌市“全市一个停车场”基本形成。

为促进临街停车场规范设置,营造安全、畅通、文明有序的交通环境,宜昌市夷陵区对公共道路临时停车场——香山凤凰城临街停车场进行设施改造试点。出入口安装车牌识别设备及智能化道闸,设置停车场标识标牌,接入夷陵城市停车系统,并与宜昌城市停车平台互联互通。改造融入艺术与时尚元素,地面喷绘“我爱夷陵、文明出行”等宣传标语,在传播文明风尚的同时,扮靓了城市容颜。

宜昌市将夷陵区城市停车平台本地化部署并升级成为夷陵区城市停车2.0版本,通过与宜昌城市停车管理平台对接,完成了平台间的数据互联互通,“一卡通”场景、无感支付、先离场后付费等功能均已实现,夷陵区公共停车场获得了双平台支撑。此外,智慧停车数据管理中心对城市停车进行了精细化管理。截至目前,夷陵区城市停车系统已有102个停车场、共计4984个停车泊位联网接入至宜昌城市停车平台,夷陵区智慧停车数据管理中心利用电子监控、值班值守等方式24小时为市民提供停车服务。运营管理人员通过运营大屏数据的统计及展示,可以直观了解整体运营状况。

车位供给不足、找车位时间成本过高、老式收费导致等待时间过长等,都是很多市民的“痛点”。如今,实现“全市一个停车场”后,这些问题已经被一一化解。据介绍,下一步,宜昌市还将继续加大停车智慧平台建设,为市民出行创造更大的便利。

中国建设新闻网2022-12-23

 

 

《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文章下载

《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4月25日《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发布会上介绍了《条例》立法的背景意义、制定的依据及过程、主要内容;并就《条例》的地方特色、如何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采取哪些措施进行城市治理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新闻出版局局长张积杰主持。

张积杰:

大家上午好!欢迎出席《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新闻发布会。

《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金昌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由甘肃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出台,为我市持续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供了有力支撑。今天我们很高兴邀请到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谢维洲同志,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王虎同志,市城管办副主任、区城管执法局局长王发宏同志,为大家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朋友关心的问题。

参加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市域内各媒体的记者朋友们,欢迎你们。

今天的发布会共有两项议程。下面逐项进行。

首先请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谢维洲介绍条例的具体情况。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谢维洲

谢维洲:

各位记者、各位来宾、同志们:

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对我市地方立法工作的关注和支持!《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现在我简要介绍一下《条例》的制定审议过程。

一、立法的背景意义

《条例》的制定是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立法回应。长期以来,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中缺少切实可行的长效机制,相关上位法的规定还不足以有效解决我市城市管理实际问题。制定这部《条例》对进一步完善我市城市建设和管理制度,建设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提升居民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的依据及过程

《条例》的制定严格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参考借鉴了其他省、市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按照金昌市人大常委会2021年立法计划,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法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依法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后报市委审定。市人大常委会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并于2022年3月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4月12日金昌日报、金昌人大网站公布全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六章五十六条。第一章对立法的目的、适用范围、原则做了规定,明确了各级政府及部门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中的职责;第二章规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第三章对建筑物外立面、临街建(构)筑物、道路市容及通行、临时占道、公用设施、架空管线、施工围挡、户外广告等问题较为突出的方面,明确了城市市容标准;第四章明确了环卫设施设置原则、配置要求、保障措施,对生活垃圾及建筑垃圾、动物卫生、车辆清洗、废品收购、公共厕所、清疏作业等方面的管理做出了规定;第五章规定了法律责任。

最后,希望大家一如既往的多关注立法、参与立法、宣传立法、支持立法,共同推动我市立法工作迈向新水平,为法治金昌建设和创建文明典范城市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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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记者问实录

金昌日报记者:《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有哪些鲜明的地方特色?

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谢维洲回答:

《条例》主要有以下几个亮点:

一是《条例》将“门前四包”责任制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法规条文,明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对责任区、责任人的确定以及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作了规定。

二是规范对“架空管线”的管理。城市“蜘蛛网线”严重影响城市容貌。《条例》强化对“架空管线”的规范管理,对已有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监控等架空管线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的维护管理义务作出规定。

三是规范临时摊点的管理,明确经批准临时占道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四是对城市建成区内饲养鸡、鸭、鹅、兔等的行为进行规范,设置了法律责任,为城市管理提供了明确具体的执法依据。

金昌广播电视台记者:条例马上要贯彻实施了。请问我市将采取哪些措施来加强条例的学习宣传?

一是4月26日在人民文化广场举行《条例》宣传活动启动仪式,全面开启《条例》宣传工作。同时,我局将通过党政机关、公交车、出租车LED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通过电视、报纸、抖音、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发布公益宣传视频等,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广泛宣传《条例》,迅速形成全市上下共同学习宣传《条例》的浓厚氛围。

二是结合“逢六上街”志愿活动和城市管理日常巡查工作,常态化面对面开展《条例》宣传,规范市民行为,引导市民尊法、守法,通过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方式落实好《条例》。

三是联合生态环境、卫生健康等职能部门,协同社区开展主题党日活动,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工地,让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争创全国文明典范城市添砖加瓦。同时,统筹谋划,扎实组织开展好每年9月第四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周宣传活动,广泛动员市民积极参与、监督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金昌发布记者:《金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聚焦城市管理的一些难点痛点,当前,我市正在积极创建全国文明典范城市,请问,城市管理部门针对这些问题将会采取哪些措施进行治理?

一是全力抓好统筹协调。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作用,按照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压紧压实主体责任,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严格履职尽责,探索构建运转顺畅、执行高效、监督有力管理体制,推进《条例》落实到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再上新水平。

二是大力加强督促指导。严格执法是推动《条例》坚实落地的重要保障,市城管办将严格按照《条例》要求,加大《条例》施行的指导力度,督促相关职能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执法机制,做好常态化执法,提高巡查执法频率,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形成强大合力,确保《条例》正确贯彻实施。

三是开展联合执法行动。针对区域性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问题,乱搭建、乱堆放等影响全国文明典范城市争创工作的频发性问题,联合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执法行动,趁势严厉打击教育一批违法违规行为人,推进《条例》落实到位,推进城市依法治理工作。

金昌广播电视台 2022-04-25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攻坚整治突出问题提升环卫质量 文章下载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攻坚整治突出问题提升环卫质量

惠州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攻坚整治突出问题提升环卫质量

常态化督查确保环境整洁全域覆盖

推进惠州火车站广场公厕建设,加大市场周边保洁力度……针对近期市文明办对全市文明城市测评点位暗访发现的环境卫生问题,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立行立改,举一反三,狠抓落实,截至目前已全部完成环境卫生方面问题整改。

惠州火车站新建广场公厕10月1日前投入使用

火车站是一座城市的窗口,服务南来北往的旅客。

8月12日,记者在惠州火车站前广场公交车停车场旁看到,一座外立面以灰白色为主色调的单层建筑已落成,厕位、洗手盆等基本安装到位,这就是新建的惠州火车站广场公厕。

据了解,原先的广场公厕属于蜂巢式,只有4个厕位,一到出站高峰时就会出现旅客排队情况,也给保洁带来很大压力。由于公厕人流量大,超负荷运行,设备设施极易损坏,成为一个“槽点”,另外在暗访中还发现缺少无障碍卫生间。

“近年来,我市加大惠州火车站广场整治力度,经有关部门协调,安排近300平方米用地建设广场公厕,改善旅客如厕环境,缓解‘如厕难’。”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工程建设部副部长范杰告诉记者。惠州火车站广场公厕今年3月正式动工建设,按照一流公厕标准建设,“广场公厕人流量预计一天1万人次左右。中心按照这个人流量标准设计厕位,同时设置第三卫生间、母婴室、无障碍设施等。”

新建的惠州火车站广场公厕占地249平方米,内部设计上,在惠州公厕中率先采用中央空调,并采用飞机、高铁上使用的真空排导公厕技术,智能清洁、冲洗、除臭;安装智慧环卫设施,实时显示厕位使用情况。外观形式上,采用现代灰主色调,与广场周边建筑相协调,提升城市形象。该公厕预计10月1日前投入使用。

“新广场公厕建成后,24小时对外开放。”小金市容环境卫生事务所副所长刘巧介绍,该所将全面接管监管其保洁服务,督促第三方保洁公司保洁人员提升服务意识,24小时文明作业,按中心“六无六净”标准进行现场保洁。同时,做好应急保障,遇停水停电突发情况时确保有应急厕所供人使用。小金市容环境卫生事务所将安排专门的环卫网格员对保洁人员的保洁作业进行监管。

延长河南岸市场周边环卫保洁时间

农贸市场周边的市容环境卫生,一直是保洁难点也是重点之一。针对暗访发现的河南岸中心市场外围存在堆放垃圾、公交站台指示牌贴有小广告等问题,河南岸市容环境卫生事务所会同负责该区域保洁的第三方公司立即整改,并加强保洁措施。

“针对河南岸中心市场人流量大、流动商贩多的现状,保洁公司在市场周边区域每班配备3名保洁人员,并延长保洁工作时间,早上5时至晚上12时都有保洁人员巡回保洁,争取发现一处清扫一处。除了保洁员,保洁公司还安排主管巡回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河南岸市容环境卫生事务所所长孙健说。

对周边商户的垃圾,保洁公司定时摇铃上门收集,每天收集时间为两个时段。此外,河南岸市容环境卫生事务所还有专门的网格员巡回监管,将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告知保洁公司管理人员。

分片包干各环卫所环境卫生问题

“针对暗访发现的问题,中心分别与市城管局、惠城区第一时间组织召开专题会议,攻坚整治突出问题,全面提升环卫质量。”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

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针对发现的问题,在严密组织整改的同时,举一反三,全面认真梳理辖区环境卫生难点、薄弱点,对绿化带、“牛皮癣”、农贸市场及周边、校园周边、车站及附近、医院周边等开展专项整治,确保环境卫生不留死角、盲区。同时,加大清扫保洁力度,中心各下属单位、市场化公司持续开展大清扫、大冲洗活动,加大市区主要道路冲洗降尘强度频次,同时以更严更高标准加强公厕、转运站、垃圾运输车辆运营管理。提高保洁作业标准,加大清扫保洁作业及检查考评力度,提升环境卫生洁净度,近期将每天保洁作业时间延长至晚上11时。

市市容环境卫生事务中心以问题为导向,立足常态长效目标,各环卫所及质量检查队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对辖区网格内环境卫生检查、监督、考评、环卫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垃圾分类宣传进行常态化督查。该中心负责人对各环卫所环境卫生问题分片包干,带队“每日三巡”,对管辖片区的环境卫生进行全方位督查。通过全域覆盖督查,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整改,防止整改不到位及问题反复。该中心还和相关部门及惠城区之间加强联动配合,快速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形成环境卫生全域防守的强大合力,确保环境整洁全域覆盖。

潇湘晨报2022-08-15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管好市容 也要留住城市“烟火气” 文章下载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正式施行 管好市容 也要留住城市“烟火气”

在人们所向往的生态宜居生活与城市所需的“烟火气”之间,如何寻找平衡点?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给出了最好的答案。

昨天,新版《条例》正式开始施行。《条例》明确,区政府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基础上,可以划定一定的城市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增加“烟火气”。

记者从市绿化市容局采访获悉,目前,本市正在制定进一步规范新时期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类似市民集市、分时步行街等新型业态的设摊经营活动,新版《条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予以了规范。

样本

安义夜巷:限时步行街“开得好,管得好”

在上海静安,有一条马路叫安义路,它贯穿于静安嘉里中心南区与北区之间,此前少有人会留意它的路名。安义路其实很短,全长仅264米,原本是一条以车道为主的马路,在整个上海的地域版图上,甚至有些不起眼。然而,自从静安区首个市中心马路改造项目——安义夜巷在这里开启后,这条马路变成了一条“让上海人记住的马路”和一条具有烟火气的“街巷”。

走进夜晚的安义路,入口处的冰雪装置冬日氛围感十足,如同踏入浪漫的冰雪天地。缓缓向前,点点灯光连成线,各式美味小吃摊升腾起阵阵热气,属于安义夜巷的烟火气扑面而来,呈现出上海夜生活最本真的模样……

2019年,静安嘉里中心积极响应政府打造“街区经济”“夜间经济”,加快国际消费城市的政策,利用安义路街区属性积极创新商业模式,通过衔接项目户外公共空间,围绕嘉里中心及周边商圈特色,创新式地联动及挖掘活跃于街区中的高品质生活方式类伙伴及品牌,集聚了环保、时尚、艺术、健康生活及亲子互动等各类主题活动。

不同于上海别的夜市,安义夜巷打造的是一个人们体验文化生活、享受艺术气息的周末目的地。短短一条不足300米的限时步行街要“开得好,管得好”,其背后是一张多部门协作、通力管理的网。

“在打造这样一条限时步行街前,区里十余个相关部门从道路组织安全、食品安全卫生、文化演艺、公共区域治安及消防、美陈搭建、环境卫生等众多环节,多次召开工作会议,明确职责,联动管理。”静安嘉里中心相关负责人透露,在夜巷开出的周末或节假日期间,都有交警在附近指挥交通,保安在此巡逻引导人群,保洁员现场做好垃圾分类和清运工作……监管部门也会持续性地对安义夜巷加强巡查,时刻关注运营动态。

解读

留住“烟火气”划定区域可设摊经营

上海要建设“令人向往的创新之城、人文之城、生态之城”离不开美好的人居环境。像“安义夜巷”这样的上海地标性夜生活集聚示范区,正是对人们向往的生态宜居生活所要兼具的城市“烟火气”给出的最好答案。

为与这种美好愿景所呼应,此次新版《条例》,特别注重平衡市容管理和经济活力之间的关系。

据市绿化市容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解读,针对设摊经营这一块,新版《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但同时新版《条例》也明确,区政府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基础上,可以划定一定的城市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增加“烟火气”。

乡镇人民政府在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村民及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这意味着在划定的某些区域内,像一些市民所喜闻乐见的市民集市、分时步行街、外摆位等未来将变得有法可依。农村所特有的农副产品,村民以自产自销的方式在一定的公共区域内也可以被允许。”

市绿化市容局市容处副处长沈懿透露,目前,配合新版《条例》的施行,绿化市容局正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制定市级层面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时期设摊经营活动的指导意见》,比如如何在综合考虑经营业态、开放时段、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合理划定设摊区域,包括禁止设摊的具体内容,以及后续对于经营区域落实考评的制度等等,这些都有待细化。“保守估计明年一季度前,指导意见就能出台。”

声音

从不存在“全面禁止”或“全面放开”

对于此前网传“上海全面开放路边摊”等热点话题,沈懿也做了专门的回应:本市对于设摊经营历来坚持疏堵结合,从不存在“全面禁止”或“全面放开”这两个概念。

“从2002年第一版《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到2009年《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修订,对于设摊经营上海一直坚持的是‘疏堵结合’的原则。”

沈懿给出了这样一组数据:2007年上海在召开世博会之前,市中心城区无序设摊数量约4.7万个,到2021年这个数字已下降到约为4700多个,整整降低了90%。“这正是我们疏堵结合之下最明显的成果。”

沈懿告诉记者,目前,对于大规模的、聚集性的无序设摊,上海依然实行的是销项管理,发现一处整治一处,但对于近年来逐渐盛行并且受到市民欢迎的市民集市、外摆位、分时步行街等新业态,新版《条例》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予以了规范,将其纳入了法规的管理范畴之内。“未来像这种新兴业态会是一个方向。”

而对于伴随着“路边摊”这一话题出现的欠规范设摊经营活动和零散的外摆位现象,市绿化市容局副局长唐家富也坦言,在当下这一阶段还是抱以“比较宽容的态度”。

“哪些地方可以放?划定的区域又该限制在多少范围内?这些都需要各区自己去排摸,如果这些地方是老百姓比较喜欢的,那我们为什么不放呢?”

唐家富介绍,具体设摊经营的区域还是要根据它的业态、时段、范围综合考量,而且每个区的情况肯定还不一样,最终的落脚点是要在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的基础上,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美好人居环境的需求。

在执行层面,记者也获悉,新《条例》将处罚下限上调至100元,上限上调至1000元。今年9月底,长宁区北新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对一家蔬菜店进行巡查时,发现该店铺超出门窗与外墙经营,将各类蔬菜摆放在店门外售卖,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现场执法的同时,城管队员也向经营者宣传了新版《条例》,告知其今年12月1日起,再有上述违法行为,最高可处1000元的罚款。

延伸

构建市容环境卫生共治共享格局

此次正式施行的新版《条例》,还落实了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注重公共厕所在人性化方面的提升。

比如要求新建、改建公共厕所设置无障碍厕间,优化男女厕位配置比例,加强适老化、适幼化设施设备配备;对于在大型商场、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公园等人流密集场所新建、改建公共厕所的,要求设置第三卫生间;在公共厕所免费对外开放的基础上,要求具备条件的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厕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开放等。

“针对‘一老一小’这两个特殊群体,我们在公厕的设施建设方面要更加精细化,比如针对老年人,报警按钮的高度要降低,让他们能够走得进、坐得下,安全如厕。”唐家富表示,针对低幼群体,儿童洗脸盆距离地面的高度也要调整。

同时,本市也鼓励沿街单位厕所向公众开放,同时要求农贸市场、轨道交通站点、旅游景点等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根据场所实际情况,增加公共厕所保洁频次。

另外,针对广告招牌的管理,新修订的《条例》按照“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也对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的许可制度进行了较大的调整,从全面许可调整为“许可+备案”的分类管理模式,并细化了管理要求。

“市容环境卫生是上海城市发展的重要基础,也是展示城市形象和底蕴的重要窗口和名片,下一步我们希望通过建立公众参与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倡导志愿服务和‘爱心接力’等多项举措,畅通社会公众积极有序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治理的渠道,提升市容环境卫生共治、共享水平。”唐家富表示。

上海法治报2022-12-05

 

 

海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海东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营造整洁、优美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水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相关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鼓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村(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活动。

第五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实际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经费,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逐步提高环卫工人的工资福利待遇。

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建设、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规划、城市园林绿化、水务、市场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联动、信息共享等协作机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批准实施后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修改。

第七条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制度。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损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或者向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处理,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举报、投诉情况属实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八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行为、公益行动,共创整洁、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

第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定。

教育部门、学校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组织学生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实践活动,培养学生的环境卫生意识。

车站、旅游景点、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电视、报刊、网络等公共传播媒介,应当安排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内容,对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是指单位或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要求,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书面告知责任人。

第十一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小区,由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河道、灌渠的沿岸水域及两岸的环境卫生,由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城市道路、桥梁、街巷、公交站点、地下通道、过街天桥等公共区域,由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管理单位负责;

(四)图书馆、公园、绿地、车站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的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市贸易市场、展览展销、饭店、宾馆、商场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六)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周边区域,由该单位负责;

(七)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等线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各类摊点、售货亭、店铺等,由经营者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责任不清的责任区,由所在地的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责任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任,并与县区城市管理行政部门签订责任书,接受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保持临街的建筑物、橱窗等美观整洁,凡出现污损、脱落、褪色、陈旧、风化等情形时及时维修、更换。

(二)保持环境整洁,无乱扔、乱倒、乱堆放垃圾、乱泼污水等行为,按规定定时定点倾倒垃圾;及时清扫责任区域内地面、积雪、积水,保持干净整洁。

(三)保持设施及绿化完好,保持地面、路面、栏杆、灯杆等市政设施的完好;维护好责任区内的花草树木完好,制止攀折或损害花草树木等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三章市容管理

第十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以及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城市容貌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城市容貌标准应当突出生态、智慧、宜居城市和地方特色,包括建筑景观、绿化景观、环境卫生、广告标识、公共场所及设施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四条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按照户外广告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

第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地点停放,排列整齐,不得影响市容和通行。

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和划定停车泊位。

划定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盲道、绿地、消防通道,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的使用。

第十六条主要街道两侧的建筑物前,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选用透景、半透景的围墙、栅栏或者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

临街树木、绿篱、花坛(池)、草坪等,应当保持整洁、美观。栽培、整修或者其他作业留下的渣土、枝叶等,管理单位、个人或者作业者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应当征得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禁止在树木、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或者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

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经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规定的时间和范围内张贴、张挂,并在期满后二十四小时内自行清除。

第十九条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早间、夜间临时设摊经营区域内从事摆摊设点、生产、加工、修配、餐饮等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并保持摊位整洁、有序,不得污染、损毁公共设施。

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条集市贸易市场的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和周围环境整洁,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集市贸易市场内的摊贩应当保持摊位和经营场地责任区的整洁。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设置临时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整洁、完好,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

(二)施工现场的材料、机具应当堆放整齐;不得擅自在施工工地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

(三)停工场地应当及时整理并作必要的覆盖;竣工后应当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第二十二条举办节庆、文化、体育等活动,经批准临时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及时清除临时设置的设施和产生的废弃物。

第二十三条春节、清明节、中元节、冬至等祭祀期间,市、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多渠道发布文明祭祀通告或文明祭祀倡议书,合理设置祭祀场所、器具,并安排专人管理、引导。

市民应当在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场所、器具内进行祭祀活动,禁止在城区道路、公园、广场、河边、桥梁、涵洞、居民小区等公共场所焚烧、抛洒祭品等祭祀活动。

鼓励采用网络祭祀、鲜花祭祀等清洁、安全、环保的方式缅怀逝者,倡导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文明祭祀规定,树立文明祭祀新风。

第二十四条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海东市城市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同时禁止下列行为:

(一)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建筑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建筑物、构筑物向外燃放、抛掷烟花爆竹;

(三)采用其他危害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的居民小区物业管理企业,餐饮、酒店、宾馆经营者,应当事先向举办婚丧喜庆事宜的市民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规定,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县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本市按照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废弃物进行处置,鼓励废弃物的回收利用,并采取措施逐步减少废弃物的产生。

第二十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具体办法,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便民的原则,规定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投放、倾倒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统一组织收集、运输。

单位和个人产生的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应当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第二十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范。

第二十九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青海新闻网2022-03-10

 

 

义龙新区:打好市容环境整治“组合拳” 助力创建文明城市 文章下载

义龙新区:打好市容环境整治“组合拳” 助力创建文明城市

 

 

上海新《市容环卫条例》将施行,无序设摊最高罚1000元 文章下载

上海新《市容环卫条例》将施行,无序设摊最高罚1000元

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2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11月28日,市绿化市容局召开《条例》专题媒体通气会。记者从市绿化市容局获悉,新修条例注重平衡市容管理和经济活力的关系,进一步优化设摊经营管理。目前,本市正在制定配套的相关指导意见,对禁设的内容以及区域的设定等进一步细化,未来,结合市民集市、外摆位、分时步行街等新型业态的经营特点,上海将秉持科学引导、疏堵结合的原则进行分类管理。

市绿化市容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的《条例》修订是全面调整,现共有五章六十八条,分为总则、市容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社会共治和附则。

针对设摊经营这一块,新修《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但同时新修《条例》也明确,区政府在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基础上,可以划定一定的城市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增加“烟火气”。

乡镇人民政府在结合本辖区农业资源条件、农产品品种特点等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供农村村民以及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经营主体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村民及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公共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要求。

“目前,配合新修《条例》的施行,我们正在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制定市级层面的指导意见,比如如何在综合考虑它的经营业态、开放时段、以及地理位置等因素下合理划定设摊区域,包括禁止设摊的具体内容,以及后续对于经营区域要落实考评的制度等等,这些都有待细化。”

发布会还回应了网传

“上海开放路边摊”的话题

市绿化市容局表示

“疏堵结合”是上海无序设摊治理原

从不存在“全面禁止”或“全面放开”

这两个概念

市绿化市容局市容处相关负责人表示,本市对于设摊经营历来坚持疏堵结合,“对于大规模的、聚集性的无序设摊,我们推行的是消项管理,发现一处整治一处,但对于近年来逐渐盛行并且受到市民欢迎的市民集市、外摆位、分时步行街等新业态,新修《条例》是从法律层面进一步予以了规范,将其纳入了法规的管理范畴之内。”

事实上,治理无序设摊

新《条例》力度只增不减

处罚金额显著上调

对照《条例》变化,不难发现,处罚下限上调至100元,上限上调至1000元。

修订前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第五款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修订后

第二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以及堆放物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本市道路两侧和广场周围建(构)筑物内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

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设摊经营、兜售物品的,可以暂扣设摊经营、兜售的物品和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工具。

区人民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根据需要,综合考虑市容环境卫生、交通安全、公共安全、消费需求等因素,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经营活动。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具体方案,明确允许设摊经营、超出门窗和外墙经营等经营活动的区域范围、时段、业态以及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主体及管理要求等,并向社会公布。

记者注意到

城管部门也发布了相关执法案例

擅自设摊、外摆真的会被罚!

2022年9月28日上午,长宁区北新泾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的执法人员巡查至平塘路某蔬菜店时,发现该店铺超出门窗与外墙经营,将各类蔬菜摆放在店门外售卖,违反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影响了市容环境卫生。

现场取证完毕后,执法人员向该店铺经营者宣传了相关法律法规,并告知其因该店在两年内多次违反法律法规经营,将按照相关裁量基准对其予以处罚。

同时,执法人员向经营者宣传了新修订的《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告知其今年12月1日起,再有上述违法行为,最高可处一千元的罚款。

记者从会上获悉,新修《条例》还从落实市容环境卫生精细化管理、进一步细化广告招牌管理要求、完善突发事件应对举措、构建市容环境卫生共治共享格局等方面作出了改变。

记者获悉,为保障新规的宣贯和执行工作得到有序推进,市绿化市容局印发了《贯彻实施〈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工作任务分解表》,其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景观照明规划、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环卫设施专项规划、市容环境质量评价体系、主要道路和景观区域范围、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规范等11项任务已有相关制度标准,景观照明技术规范也已完成编制,将与《条例》同步施行,市容环境卫生信用管理制度、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市容保障服务规范、许可事项文书调整、分级分类教育培训等其他任务都在积极推进落实中。

澎湃新闻202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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