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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住建局

题目:住建系统施行的管理办法、方案、条例

资料提供时间:2022-0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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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设计之都”核心区柳林桥设计方案投票揭晓“海柳之跃”脱颖而出 文章下载

天津“设计之都”核心区柳林桥设计方案投票揭晓“海柳之跃”脱颖而出

这些天,您为自己中意的柳林桥设计方案助力了吗?

4月3日至18日,天津“设计之都”核心区柳林桥设计方案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记者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获悉,投票结果昨天正式揭晓。据统计,16天里,共有161979人参与投票,其中方案一“柳林之韵”27544票,约占17%;方案二“设计之窗”21432票,约占13%;方案三“海柳之跃”113003票,约占70%。

“海柳之跃”设计方案脱颖而出,拔得头筹!

以民为本

城市建设问计于民

海河柳林“设计之都”核心区地处东丽、津南、河东、河西四区交汇处,总用地面积14.5平方公里。“设计之都”突出海河柳林地区的生态特色,彰显大气简约、开放兼容的城市规划品位,实现核心区与海河生态风貌融为一体、相得益彰。柳林桥位于春意桥和吉兆桥之间,连接南北两岸城市公园,是“设计之都”重要节点工程。

时针拨回至4月1日。这一天,市规划委员会作出“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柳林桥等设计方案建议,调动市民群众参与城市建设积极性,凝心聚力推动城市发展”的决定后,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傍晚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连夜召集计划设计、网信宣传等部门确定征集方案、开通平台、拟定公告、畅通网络……

4月2日24时,“天津住建”微信公众号正式发布投票渠道,柳林桥设计方案征求意见建议工作随即开始!

半个多月来,征集活动持续升温,在全市广大市民和关注天津建设发展的各界各地人士中引起了热烈反响。活动启动后的前3天正值清明小长假,假期中5000余人参与投票。随后,投票数继续攀升,每日新增票数超过5000张。投票后半程,每日新增投票超10000张,高峰时日增量达到23000余张!

全民参与

转换发展新动能

对这座桥的关注,于天津人来说,何尝不是一种情怀。

作为天津的母亲河,海河纳九川、穿津沽、泽惠津城,滋润着这座历史文化名城。如果说海河是津城的项链,那么海河上的桥就是点缀在项链上的明珠。海河上的桥不仅方便了城市交通,更连接着天津的过去与未来。

进入新时代,天津面临转型升级挑战,随着设计创意产业日渐成为转化经济结构、转换发展动能、转变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天津提出打造“设计之都”的重要任务和目标。而这座架设于海河之上的柳林桥正是“设计之都”核心区的重要节点工程,根据计划,我市将利用数字技术打造智慧桥梁,为市民创造一个人人参与、人人享有的智慧城市生活空间。

此次柳林桥设计方案公开征求意见,市民群众看在眼里、喜在心上。从“袖手观”到“拍手赞”、从“站着看”到“动手点”,主动参与、积极支持家乡建设发展的热情空前高涨。“让群众来为自己喜欢的设计方案投票,真是太有意义了,希望政府部门可以针对群众提出的问题及建议进一步完善,为海河桥梁再添代表作。”家住津南区的王先生高兴地说。

汇聚民意

共建共享民生福祉

征集过程中,不少市民除了自己主动参与,还不忘拉动更多亲朋好友投票、留言,共建共享民生福祉。

“群众声音是原汁原味的社情民意,蕴含着大量真知灼见,”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截至18日,已收集群众建设性意见建议235条,这对调整完善柳林桥设计方案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对每一条意见建议都进行了细致的梳理研究。”该负责人介绍,这些意见建议内容丰富,其中约5成是对柳林桥在功能性、实用性等方面提出的“金点子”,约3成是对现有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提出的好建议,还有一部分是对城市建设发展提出的新期待。他表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认真对待每一条建议,对可操作性强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推进落实。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表示,将认真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总结好运用好向群众汇报、向群众请教的宝贵经验资源,继续调动市民参与热情,把群众的好建议转化为好政策、好措施,更好顺应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这不仅是执政为民的务实作风,也是一种科学合理的城市建设发展的选择。”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相关负责人说。

天津日报2022-04-20

 

 

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下载

三明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元、沙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3月31日

三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缓解城市内涝,削减径流污染,充分利用雨水资源,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城市在适应环境变化和应对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和水系等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雨水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良性城市发展方式。

海绵城市建设应遵循“规划引领、生态优先、安全为重、因地制宜、统筹建设”的基本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海绵城市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达到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的目标要求。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项目,以及既有建筑和市政设施项目的整治提升工程适用本办法。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除外。

列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建设项目许可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不作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建设项目特点因地制宜建设海绵设施。豁免清单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制定,按有关规定程序发布实施。

第四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市城市管理局负责组织推进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发改、自然资源、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情况考评,纳入城乡建设品质提升考核考评体系。

第六条 新建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必须与主体建设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建设、同时交付使用。既有建筑及市政设施项目应结合老旧小区改造、道路改造、城市建设品质提升等工作,按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及建设要求逐步实施提升改造。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应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可用绿地空间条件、径流污染严重程度、所在排水分区雨水系统要求等综合制定,原则上拟开发后的场地雨水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不大于当地自然条件下的径流量和外排水总量为标准。

第二章 立项与规划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编制阶段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目标、措施、规模和内容,并将相关建设费用纳入项目估算。发改部门批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对海绵城市的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九条 在修编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时,应明确规划区域海绵城市建设的总体控制要求,包括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指标与面源污染控制峰值径流控制等方面要求,制定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的实施策略。生态保护、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衔接。

第十条 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时,要落实海绵城市理念,科学划定城镇开发边界,保护山水林田湖自然本底,保持城市自然空间格局的完整性;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根据用地分类及排水分区特点,对专项规划中提出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目标进行分解,并将海绵城市建设约束性指标和其他要求落实到地块;在出具建设工程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均应明确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城市管理等部门应优先将海绵城市设施、城市防洪排涝设施、排水处理设施、公园绿地等项目纳入年度建设计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将项目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

第三章 设计管理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根据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海绵城市控制指标要求制定地块海绵城市设计目标,并结合气候、土壤及土地利用等条件,合理组合以雨水渗透、净化、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技术及设施。

设施的规模应根据设计目标,经水文、水力计算得出,有条件的应通过模型模拟对设计方案进行综合评估,并结合技术经济分析确定最优方案。

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设计阶段,设计单位应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设计文件应包含设施的种类、平面布局、规模、竖向设计与构造,及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的衔接关系等内容。

第十四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对建设工程海绵城市技术措施设计进行审查,对于未达到选址意见书或规划条件中控制指标的设计文件不予核发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第十五条 各类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施应满足:

(一)建筑场地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经截污等预处理后引入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因空间限制等原因不能满足控制目标的建设项目,雨水径流还可通过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引入城市绿地与广场内的低影响开发设施。

(二)城市道路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道路红线内、外绿地内,并通过设置在绿地内的以雨水净化、渗透、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进行处理。

(三)城市绿地、广场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应通过有组织的汇流与转输,引入城市绿地内的以雨水渗透、储存、调节等为主要功能的低影响开发设施,消纳自身及周边区域径流雨水,并衔接区域内的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提升区域内涝防治能力。

(四)城市水系应根据其功能定位、水体现状、岸线利用现状及滨水区现状等,进行合理保护、利用和改造,在满足雨洪行泄等功能条件下,实现相关规划提出的海绵城市控制目标及指标要求,并与城市雨水管渠系统和超标雨水排放系统有效衔接。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总结海绵城市建设经验,编制技术导则、标准图集,及时发布海绵城市成品或半成品的应用目录,推广高效、经济的新型海绵建设技术。

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重大变更设计或在建设中因特殊原因要调整原设计内容的,在不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的前提下,经设计单位重新设计核算后,由建设工程主体单位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重新批准。

第十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施工过程中的日常监管,海绵城市设施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现场验收。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主体单位应将海绵城市设施作为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内容之一同主体工程内容同步申报验收移交,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中写明海绵城市项目相关落实情况,提交相关备案机关。

第二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在建设项目招投标、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环节加强监管,落实对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和建设内容的审查。

第五章 维护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政府投资的公园广场、道路桥梁、河道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由其所属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费用列入专项养护资金,由财政统筹安排。

城市道路、绿地、广场等市政公用海绵城市设施由城市管理部门与属地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维护管理;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其物业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指导文件。

第二十三条 海绵城市设施移交前,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设施的使用与维护说明,并会同维护管理单位做好设施的交接及管理人员的技术培训工作。

第二十四条 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和相应的监测手段,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加强专业技术培训,并做好雨季来临前和雨季期间设施的检修和维护管理,保障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有效期满前6个月,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组织开展本办法的完善和修订工作。

三明市政府2022-04-24

 

 

绵阳市城市内涝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 文章下载

绵阳市城市内涝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内涝治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11号)、四川省住建厅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城市内涝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年)的通知》(川建城建发〔2021〕301号)要求,加快推进全市城市(含县城,下同)内涝治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内涝治理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规划先行、完善体系,全面推进、科学治理,目标导向、因城施策,数字应用、系统分析,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聚焦韧性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加快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城市有机更新,补齐排水防涝设施短板,提高城市内涝智慧化监测水平,系统化推进城市内涝治理,保障城市安全有序运行,助推美丽绵阳建设。

二、工作目标

到2024年底,全市城市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排水防涝能力显著提升,内涝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应对有效,老城区雨停后的积水能够及时排干,历史上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新城区不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海绵城市建设推进有力,力争全市40%以上的城市建成区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基本建设要求。

三、工作思路

(一)科学确定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绵阳城区内涝防治标准按重现期30—50年设计,县城内涝防治标准按重现期20—30年标准设计。高标准建设防洪排涝工程设施,注重提高智慧化管理水平和应急抢险能力。

(二)因地制宜采取内涝整治措施。各县(市、区)园区要充分运用自然地形,优化排水系统设计,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行泄通道、排水高低分区、末端泵站的排水模式,优先考虑雨水重力流排放,高水高排。

(三)分类制定新老城区治理路径。规划新建城区应利用源头滞蓄、渗透等低影响开发设施减少径流量,适度提高市政排水管网建设标准,建立系统完整的排水防涝体系。老旧城区应加强排水管网普查和修复改造,采用人工调蓄与机械强排相结合的措施,消除低洼地区易涝隐患。

四、重点工作

(一)做好内涝治理规划与管控。在国土空间规划中体现治理城市内涝的原则和相关要求。编制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河湖岸线保护与利用等专项规划,科学布局排水防涝设施。编制内涝风险图,探索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和灾害风险区,加强城市内涝灾害应急避难场所规划建设。加强河湖水位与城市排水系统标高衔接。合理确定地块高程和道路标高,加强建设用地竖向规划设计管控。加强新区选址论证,合理布局城市功能,科学确定排水分区。〔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逗号前为牵头部门,下同)。实施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二)落实生态空间治理与修复。按照山水林田湖草冰生命同体理念,实施山体保护及江河、湖泊、湿地等水体修复工程,保留天然雨洪通道、蓄滞空间,构建连续完整的生态基础设施体系。推进蓄洪空间和安全工程建设,充分利用自然洼地、坑塘沟渠、园林绿地、广场等实现雨洪调蓄功能。利用次要道路、绿地、植草沟等构建雨洪行泄通道。因地制宜、集散结合建设雨水调蓄设施,提升城市排水调蓄能力。加强城市外部河湖与内河、排洪沟、桥涵、闸门、排水管网等在水位标高、排水能力等方面的衔接,确保过流顺畅,满足防洪排涝安全要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实施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三)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结合城市新城区建设和老城区更新改造,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减小雨水径流峰值和径流量。提高硬化地面中可渗透面积比例,因地制宜使用透水性铺装,增加下沉式绿地、植草沟、人工湿地、砂石地面和自然地面等软性透水地面,建设绿色屋顶、旱溪、干湿塘等滞水渗水设施,增强暴雨源头减排能力。〔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水利局。实施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四)完善城市防洪工程体系。统筹干支流、上下游、左右岸防洪排涝治理,合理确定城市的防洪标准。科学实施堤防护岸工程,加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洪控制性水库建设和水文站网建设,因地制宜实施防洪堤生态化改造。加强主要江河和中小河流防洪治理。加快构建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现代水旱灾害防治体系。对山洪灾害易发地区,加强水土流失治理和山洪灾害防治。〔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气象局。实施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加强排水设施建设与改造。要着力推进排水管网建设,尽快消除管网空白区,新建排水管网原则上应尽可能达到国家建设标准的上限要求。逐步推进排水管网雨污分流改造,加强混接错接、老旧破损等排水设施问题整治,对具备雨污分流改造条件的要尽快彻底改造,对不具备分流条件的,采用源头管控、管道控制、储存调蓄、末端处理及管理维护等治理措施,减少雨季溢流污染,提高雨水排放能力。采用抽排方式的泵站设置双回路电源或备用电源,提高机排能力。系统改造雨水排口、截流井、阀门等节点,确保标高衔接、过流断面满足要求,减小管道阻力,促进排水通畅。实施建筑雨落管断接装置,加强建筑、道路、绿地、景观水体等标高衔接等方式,使雨水溢流排放至排水管网、自然水体或收集后资源化利用。〔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施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六)开展城市重要易涝点整治。全面摸清城市重要易涝点,制定“一点一策”整治方案,建立整治台账,实行台账动态管理,严格执行“销号制”。对已完成整治的易涝点,加强监控巡检和日常维护,确保问题不反弹。城市重要易涝点,要加快整治进度,尽可能在汛期前完成整治。对汛前未完成整治的重要易涝点,应采取截水设施、配备应急抽排设施等临时措施,加强安全风险管控。〔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应急局。实施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七)强化排水防涝设施维护管理。组建专业队伍或委托专业机构负责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完善城市排水防涝设施日常巡查和维护制度。汛前,开展城市排洪河道、调蓄空间排查整治和排水管网清淤疏通。汛中,加强对地下室、下穿通道、城市低洼地等重要易涝区段值守,及时采取安全措施防范江河湖水倒灌和排水口堵塞。汛后,加快恢复城市河道、蓄调空间和排水设施功能,对丢失、破损等问题窨井盖进行整治,严格落实防坠落措施,确保城市运行正常。〔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实施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八)实施洪涝“联排联调”。建立健全城区水系、排水管网与周边江河湖库“联排联调”运行管理模式。协调好防洪、排涝、供水、灌溉、发电、生态保护等关系。加强全市雨水情况预报,及时共享预警信息。健全流域联合防洪调度机制,提升调度管理水平。根据气象预警信息和水情信息做好江河、水库、排水管网、沟渠堰、调蓄设施的预腾空、预降水位及流量控制工作。〔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实施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九)提升应急处置能力。编制完善城市排水防涝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组织体系,明确工作程序,落实各相关部门工作任务和责任,确保应急响应机制快速反应、统一指挥、科学处置。加强城市防洪排涝应急抢险专业队伍建设,统筹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强化抢险应急演练,提升应急抢险能力。加强城市洪涝风险研判、应急处置救援等方面专家储备。完善应急设备和物资储备管理,强化监测能力建设,及时准确发布预警信息。〔市应急局,市水利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实施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十)加强智慧能力建设。推进城市内涝应急管理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移动终端、水力模型、在线监测和无线通信等技术,增强监测预警、巡查养护、应急管理等能力,满足日常管理、运行调度、灾情预判、预警预报、防汛调度、应急抢险等功能需要。〔市住建委,市应急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实施主体: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压实工作责任。实行市一级负总责,各县(市、区)园区具体落实的管理机制,将城市内涝治理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大支持、指导和督促力度,结合城市体检评估、高品质宜居地建设等工作,建立城市内涝治理评估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是内涝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统筹协调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在城市内涝治理系统化实施方案的基础上,各县(市、区)园区要制定城市内涝治理三年攻坚行动方案,科学谋划三年重点项目,并在确保目标任务不变的前提下,实时组织评估论证后统筹调整。

(二)积极对上争取。本方案实施期间,我市将积极争创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各县(市、区)园区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包装一批落实海绵指标的项目,助推我市争创国家级示范。要用好用活中央、省预算内投资,充分结合排水防涝专项、保障性安居住房专项,谋划和实施一批排水防涝项目。要充分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政策性银行低息贷款等,包装一批有收益、可持续的内涝治理项目,最大限度缓解资金压力。

(三)加强资金保障。各县(市、区)园区要尽量加大城市内涝治理资金投入,统筹城市建设维护资金、防洪经费等各类资金,推进城市内涝治理工作。要积极探索供水、排水和水处理等水务事项全链条管理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探索统筹防洪防涝和城市建设的新开发模式,整合盘活土地资源和其他经营性资源,多渠道筹措资金。

(四)健全工作制度。各县(市、区)园区要建立健全城市排水防涝设施系统化管理的各项工作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因地制宜推广“厂网河(湖)一体化”运营管理模式。健全雨情涝情灾情预警预报和会商机制,完善应急处置技防、物防、人防措施,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依据《四川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严格落实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制度,强化执法检查,严厉整治影响排水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的行为,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县(市、区)园区要广泛宣传城市内涝防治安全常识,提高公众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能力,营造社会关心、重视、支持、参与城市排水防涝工作的良好氛围。要利用好广播、电视、互联网、短信等多种方式进行预报预警,引导公众提早准备、主动应对。要切实加强对街道、社区和小区物业内涝防范指导,提升基层自我防御和自助自救。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3-14

 

 

孝感:《孝感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方案》出台 文章下载

孝感:《孝感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方案》出台

近日,孝感市委、市政府印发《孝感市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推进城乡一体绿色发展、加快城乡建设绿色转型、创新绿色发展方式等方面,明确推动孝感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重点任务和举措。计划到2025年,孝感市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到2035年,孝感市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美丽孝感建设目标基本实现。

《方案》指出,要着力在促进区域绿色发展、建设绿色生态城市、打造美丽宜居乡村方面下功夫,推进城乡一体绿色发展。推进孝感与周边城市开展生态治理协作和大别山革命老区地区协作,构建孝汉同城化绿色发展网络;持续深化“五城同创”,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国家级示范城市,同时做实做细村庄规划,推进乡村振兴“三项行动”。到2025年,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达到70%以上、污水处理率达到95%以上、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中心城区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建成一批省级美丽乡村示范村。

《方案》提出,要开展绿色建筑、节约型机关、绿色学校、绿色医院建设行动,积极申报国家公共建筑能效提升重点城市试点示范,推进传统建筑业转型升级,加强绿色建造全过程管理。到2025年,全市城镇新建建筑能效水平提升15%、城市新建建筑中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0%;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达到30%以上;建筑业全产业链、全过程、全要素的智能化水平得到整体提升,全市绿色工地占比达到60%以上。

《方案》明确,要推进“数智孝感”建设,全力推进区域内数字经济转型,促进区域创新要素向孝感汇聚。同时,积极开展国家创新城市创建、加速推进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持续开展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城市建设和省级创新型县市、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创建。到2025年,城乡建设绿色科技创新体系基本建立,培育壮大一批绿色低碳创新企业,全市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覆盖率达到90%以上。

同时,《方案》对大力倡导绿色生活方式,推动生活垃圾分类,鼓励居民绿色出行作了安排部署。到2025年,全市基本建成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系统,孝感城区生活垃圾全部实现分类处理,县市城区生活垃圾分类覆盖率达到50%。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04-15

 

 

河南出台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方案 文章下载

河南出台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方案

2022年汛前,完成363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易涝点整治工作;2022年年底前,完成142处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治理、395处排水防涝隐患治理。昨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河南省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方案》,以提升城市系统抵御洪涝灾害能力为重点,聚焦重大风险防控薄弱环节,完善灾害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升全省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明确四个阶段性目标

《方案》明确,2022年汛前,完成排水管网清淤疏浚、现有排涝河渠疏浚和卡口治理以及挡水闸、城市地下空间提升改造,推进老旧泵站和排水设备更新改造,完成363处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的易涝点整治工作,解决老旧排水防涝设施、排水主干管破损和功能失效问题。

2022年年底前,完成142处市政基础设施隐患治理、395处排水防涝隐患治理。

2023年汛前,按照各地内涝防治标准,开展排涝河渠整治和挡水闸、泵站提升建设和易涝点、易涝区整治等工作,实现老城区雨停后及时排干积水、低洼地区排水防涝能力大幅提升,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的易涝积水点全面消除。

到“十四五”末,基本形成“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在超出城市内涝防治标准的降雨条件下,城市生命线工程等重要市政基础设施功能不丧失,基本保障城市安全运行。

开展洪涝风险隐患排查评估

为及时采取措施补齐短板,应对洪涝灾害可能带来的隐患,2022年汛前,将完成城市重点市政基础设施、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薄弱环节等隐患的排查和风险评估,绘制城市重要易涝区内涝风险图,划定风险控制线和灾害风险区,完成重大隐患治理。实施城市排涝行泄通道畅通工程,今年重点实施河渠整治项目100个。

同时,在2022年汛前,基本完成城市雨水口、检查井等微排水设施专项整治;完成严重影响居民出行、危及居民安全的易涝点整治;建立易涝点常态化整治制度,对新出现的易涝点,要在第二年汛前完成治理。2022年,基本消除城市排水管网空白区,全省新建、改造雨水管网1000公里以上,整治严重影响群众生活的易涝点363处。

长隧道增设竖向逃生通道

应对洪涝灾害,城市区域重点应该关注水、电、物、气的保障问题。对此《方案》提出,加强城市供水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通信设施、变配电站等重要基础设施安全保障,提高防洪排涝标准。实现城市隧道水位信号与交通信号联动管控并与相应指挥中心联网。隧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应增设竖向逃生通道。

根据当地内涝风险控制线,通过抬高出入口高程,设置出入口遮雨棚、排水沟、防淹门,配备防汛挡板或沙袋等方式,对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地下空间、地下公共停车场出入口进行改造。2022年5月底前,完成既有建(构)筑物地下空间排水防涝提升改造。

开展海绵型建筑和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等海绵体建设。城市新区、新建项目全部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积水点整治、老旧小区改造和现有绿地功能品质提升开展相关工作。2022年实施雨水调蓄项目18个,2025年城市可渗透地面面积比例不低于40%。

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

《方案》提出,持续开展城镇既有房屋建筑安全隐患排查,坚持边排查边整改。2022年汛前,完成所有房屋建筑、市政在建项目防汛能力排查。

《方案》明确,将完善应急管理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和物资储备,组建城市排水防涝抢险队伍,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应急演练。与此同时,划定城市内涝紧急避险场所,建设供水、环卫、排水、道路等基础设施和标识系统,明确市民避险区域位置、保障措施和转移路线。建立紧急状态信息发布平台,确保关键信息第一时间传递。

郑州日报2022-3-21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文章下载

文字解读:《内蒙古自治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一、出台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5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同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中提出明确工作目标。2016年我区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皆对建设海绵城市提出具体要求。

为加快推进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统筹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形成工作合力,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明确了重点任务和部门分工,共同推进我区全域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立足自治区实际,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加强监督考核,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全面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力争通过5年的建设,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在全域开展,建成不少于一处集中连片示范区,并建成一定数量的海绵示范项目。

《实施方案》提出十项重点任务,包括加强政策法规建设、加强规划协调融合、完善技术标准和规定、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严格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开展海绵示范城市建设、统筹推进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加强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加强海绵设施运行维护水平。

《实施方案》的保障措施包括五项: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统筹组织实施和调度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二是完善配套政策,积极制定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等方面建设的财税、用地、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三是强化科技支撑,鼓励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四是加强监督考核,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五是加大宣传力度,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

建设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6〕66号)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加快推进我区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进一步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足自治区实际,健全体制机制,完善标准规范,加强监督考核,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全面贯穿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力争通过5年的建设,海绵城市理念全面落实,各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明显提升,河湖空间得到有效管控和保护,城市生态环境显著改善,为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奠定良好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3年底,在全区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城市开展典型示范,力争列入国家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的工作取得突破;到2025年底,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在全域开展,设市城市海绵城市建设达标面积能够达到国家目标要求,建成不少于一处集中连片示范区,并建成一定数量的海绵示范项目。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政策法规建设。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在谋划制定政策法规制度等工作时,要因地制宜,将海绵城市、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等工作统筹考虑,纳入相关政策中实施。有立法权的城市,可以根据实际,制定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政策法规;无立法权的城市,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出台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指导意见或办法。(自治区司法厅、住建厅、发展改革委、水利厅、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规划协调融合。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的管控,将海绵城市建设作为城市发展规划的重要内容统筹考虑。各城市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要将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供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规划指标。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在编制和审查过程中,应加强与同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衔接及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的核对;专项规划批复后,其主要内容要纳入同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并叠加到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牵头,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发展改革委配合)

(三)完善技术标准和规定。在国家海绵城市相关标准基础上,因地制宜制定我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完善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定额,分类指导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地级市要结合实际,突出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关键性内容和技术性要求,编制相关技术规定,指导项目实施。其他设市城市及旗县(区)按照自治区海绵城市技术标准要求,参照相关技术规定,有序推进本地区海绵城市建设。(自治区住建厅牵头,市场监管局配合)

(四)建立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库。各城市要依据城市国土空间规划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制定海绵城市实施方案,综合评估当地实施项目的经济承受能力、资金使用效率、问题轻重缓急、社会影响等因素,科学确定建设内容,谋划一批海绵城市建设典型项目,建立项目库,合理安排项目建设时序和资金,并定期更新优化。(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水利厅、自然资源厅配合)

(五)严格实施工程项目管理。各城市要严格执行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建设及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等规划要求,统筹实施各类项目建设,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中,要将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严格履行建设程序,依法办理土地、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自治区住建厅、自然资源厅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六)开展海绵示范城市建设。参照国家海绵示范城市评选标准流程,同步开展自治区海绵示范城市评选。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优先整合涉及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的既有资金,用于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各城市结合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统筹推进海绵型公园绿地、海绵型道路广场、海绵型住宅小区、海绵型公共建筑等建设项目,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加大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力度,推进城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具备条件的城市应当整合建设资金,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开展地下管线普查,建立城市排水管网GIS信息平台。(自治区住建厅、财政厅、水利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七)统筹推进城市污水资源化利用。自治区发展改革等部门要落实《关于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的指导意见》(发改环资〔2021〕13号)和《“十四五”城镇污水处理及资源化利用发展规划》,制定出台《内蒙古自治区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实施方案(2021-2025年)》,督促指导各城市补齐污水管网短板,提高污水收集效能,以现有污水处理厂为基础,合理布局再生水利用基础设施,推进区域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无害化资源化利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住建厅按职责分工牵头负责,自治区科技厅、工信厅、生态环境厅、水利厅等有关部门配合)

(八)强化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统筹考虑城市排水系统提标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排水系统与城市外围防洪体系的衔接。完善城市气象观测站网,构建城市内涝预报预警模型,建立气象信息共享机制。(自治区住建厅、水利厅、气象局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强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严格城市河湖、湿地、沟渠、坑塘等自然河湖水域岸线的用途管制,在划定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后,依法依规确定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禁止侵占河湖水域岸线,维持城市水循环所必要的生态空间。加强城市水生态治理和修复,避免盲目截弯取直,护岸护坡尽量采用生态措施,避免河道过度“硬化、白化、渠化”,避免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对已发生的破坏行为按要求进行限期整改。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连通,恢复河流、湖泊、洼地、湿地等自然水系互通。(自治区水利厅牵头,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配合)

(十)加强海绵设施运行维护水平。因地制宜制定符合当地的海绵城市建设设施运行维护标准。针对各类设施的具体情况,明确设施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完善各类涉水基础设施的价费机制,建立长效运行机制,实现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的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水平,保障海绵城市设施运行效果的可持续。(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

四、实施步骤

(一)工作启动阶段(2021年5月—2022年5月)。各城市结合实际,以问题为导向,按照确定的目标任务,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细化措施,制定本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完成“十四五”期间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城市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编审,按照程序由当地人民政府完成批复,及时向自治区相关厅局报送工作情况。

(二)全面实施阶段(2022年6月-2025年6月)。各城市按照批复的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列出任务清单,分年度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推进计划。在实施过程中,建设一批海绵典型项目,以点带面,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2023年底前,地级城市应完成地下管线普查工作,初步建立城市排水管网GIS信息平台。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5年7月-12月)。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开展建设成效评估。通过总结各地海绵城市建设和典型项目经验,进一步健全海绵城市体制机制和配套政策,完善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下一阶段工作思路和重点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自治区海绵城市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重大问题,统筹组织实施和调度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海绵城市建设厅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相关部门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分工协作。城市人民政府要积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主体责任,完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配套政策。(自治区住建厅牵头,各有关单位配合)

(二)完善配套政策。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制定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地下空间、城市防洪排涝设施等方面建设的财税、用地、金融等方面的支持政策,积极引导全区海绵城市建设。各级人民政府要按规定整合财政专项资金,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争取金融机构支持,优先安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和设施运营维护支出。黄河流域沿线城市要综合考虑面源污染和河湖治理,制定适合本地区的海绵城市建设配套政策体系。(自治区住建厅、自然资源厅、财政厅、水利厅、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税务局、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

(三)强化科技支撑。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建立海绵城市科技创新平台,开展规划设计、施工技术、材料工艺等方面的科研攻关,提高自主创新能力。鼓励企业加强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产学研合作,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海绵城市新技术、新产品,加快科研成果在工程实践中转移转化。(自治区科技厅牵头,气象局、住建厅配合)

(四)加强监督考核。建立海绵城市建设督查考核制度,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定期对各城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与考核。(自治区住建厅牵头,自治区财政厅、水利厅配合)

(五)加大宣传力度。大力宣传、推广在海绵城市建设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典型示范项目,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建设海绵城市科普或体验场所,增强获得感,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各有关部门按职能职责分工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3-8

 

 

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4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本市城区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的建筑与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水系等建设项目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海绵城市建设遵循“生态优先、规划引领、因地制宜、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的原则,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综合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是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市人民政府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负责统一部署、指导和协调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含秦皇岛开发区、北戴河新区管委会,下同)应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统筹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市级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和行业指导,实施市本级项目建设;县、区级职能部门负责具体落实行业管理和县、区级项目建设。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市级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修编,编制全市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阶段性建设计划等;城市排水防涝、污水治理、园林绿化、道路维修等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地方规范标准和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各县、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级部门分工,指定县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相应职责。

第七条财政部门负责上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负责本级政府投资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资金保障和监管;负责指导海绵城市建设相关PPP项目的规范运作。

第八条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在城市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内容和要求,并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土地出让方案、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管理。

第九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在城市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老旧小区和城中村改造等项目建设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在施工图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相关要求;贯彻落实本行业海绵城市设施建设及运营维护的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水务部门负责对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做好城市水系治理工程项目建设任务;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河长制”和蓝线管理。

第十一条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建设项目的立项、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过程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发展改革、教育、生态环境等其他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按照市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制定本辖区的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专项规划和阶段性建设计划等,在新、改、扩建项目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和任务要求。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国土空间规划、相关专项(专业)规划及详细规划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科学划定城市蓝线和绿线,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

第十四条应将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确定的控制目标和指标依法纳入详细规划,进一步分解和细化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相关指标。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在土地出让或规划阶段应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要求提出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基本规划指标要求。海绵城市规划指标原则上不允许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照法定程序予以调整,调整应保证项目所在地排水分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保持不变。

第四章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技术标准,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海绵城市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建设费用纳入项目概算。

第十七条市、区相关部门应统筹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新城区(含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等)要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老城区要结合市政设施改造、城镇棚户区和危旧房改造、老旧小区环境提升改造等,统筹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避免大拆大建。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应在规划、立项、设计、建设、验收等各个阶段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要求,组织开展海绵城市方案设计,并在立项、施工图设计等各设计阶段增加海绵城市设计专篇,专篇设计文件应满足相应阶段深度要求。

第十九条审图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相关规范和技术要求,一并审查海绵城市设计内容,在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明确海绵城市设计内容的审查结论,达不到海绵城市技术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

第二十条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并编制完整的海绵设施施工技术资料。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对建设项目配套的海绵设施建设加强监管。

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将海绵城市相关内容纳入监督范畴,督促各方责任主体严格履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同步进行海绵城市设施验收,并注明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结论。对于未按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建设海绵城市设施的,或验收不合格的,不予受理验收备案申请,设施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按照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来源,新建项目分别实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制度。建设项目因海绵城市建设需要进行变更的,由原审批部门负责指导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新、改、扩建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雨水调蓄与收集利用、微地形等措施,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增强道路绿化带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停车场、广场等使用透水铺装,推行道路与广场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

(三)公园和绿地建设应当采取建设雨水花园、下凹式绿地、人工湿地等措施,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应当改造和消除城市易涝点,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应当经过岸线净化;沿岸截流干管的建设和改造应当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处理好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与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的衔接关系,增强雨洪径流调控能力。

(五)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的整治应当注重恢复和保护水系的自然连通,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自然弯曲河岸线,营造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改善水环境质量,不得采取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措施。

(六)海绵城市建设的其他要求。

第五章运行维护

第二十四条城市道路、绿地、广场、水系等市政海绵城市设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市政、园林绿化、水务等部门负责维护管理;工业建筑与住宅小区等其他类型项目海绵城市设施,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其委托方负责维护管理。

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确保海绵设施正常运行。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

第二十六条城市雨水行泄通道及易发生内涝的路段、地下通道以及城市绿地中湿塘、雨水湿地等设置海绵城市设施的区域,应按照相关规定配建必要的警示标识、预警系统和应急处理措施,确保暴雨期间人员财产安全,避免对公共安全造成危害。

第六章其他方面

第二十七条积极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多渠道、多形式参与海绵城市项目建设及运营管理,通过市场化运作,提高运营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十八条鼓励和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技术、设备及材料的推广应用。

第二十九条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51345-2018),每年定期对全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达标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提交市人民政府。对评估报告指出的问题,责令相关单位整改。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所应担负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海绵城市工作机构、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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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方案出炉

近日,经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广州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实施。《方案》提出,到2030年底,广州市城市累计有80%以上建成区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方案》明确要开展“加强流域区域生态环境治理、城市水系统建设、项目全流程管控、信息化能力建设”等4大方面11项主要工作任务,包括完善责任体系、加强立法保障、完善机制体制等保障措施,为全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方案》提出,到2023年底、2025年底、2030年底,广州市城市分别累计有不少于40%、45%以上、80%以上建成区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方案》指出,广州开展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有三大指导方针。

一是坚持问题导向,对照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建设要求,充分认识超大城市建设的复杂性,认真反思并着力解决城镇化过程中硬底化较多、洪涝灾害风险较大、水环境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深刻剖析、精准施策、举一反三,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新型城镇化建设全过程。

二是坚持系统治理。广州要探索适合超大城市的海绵城市系统化全域建设顶层技术体系和与之配套的行政管理体系,构建“流域—片区(排水分区)—建设项目”多层级体系。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将改善群众的直观感受作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出发点,集中力量解决好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的水安全、水生态问题,充分发挥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提高城市人居环境水平,实现海绵城市“共建、共享、共治”。

凤凰网2022-3-15

 

 

《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解读 文章下载

《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解读

强化设计引领,推进全过程标准化理念——《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解读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决策部署,将标准化理念贯穿装配式建筑项目的设计、生产、施工、装修、运营维护全过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着力打造“1+3”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即编制1项行业标准《装配式住宅设计选型标准》(以下简称《标准》)、3项主要构件和部品部件尺寸指南(《钢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装配式混凝土结构住宅主要构件尺寸指南》《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标准》于2022年4月1日正式实施。

《标准》为国内首部装配式住宅部品部件标准化设计选型标准,主要从正向的系统集成设计角度出发,解决标准化部品部件与前端设计衔接的相关问题,通过阐述如何通过标准化的部品部件进行结构、外围护、内装、设备与管线四大系统的集成设计,有效将建筑设计与部品部件选用结合。《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郁银泉对《标准》内容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定《标准》?

答: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71号文《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发布以来,装配式住宅在我国得到了大量应用,相关技术有了很大进步。但目前很多设计院仍然先按传统思路进行设计,然后再将其拆分为预制构件,缺乏对标准化设计、系统集成等装配式建筑设计理念的应用,实际工程存在大量非标准尺寸部品部件及接口,生产、施工效率受到了极大影响,标准化问题已经成为装配式建筑发展的阻碍,亟须在设计理念层面对设计人员进行引导。《标准》的制定,旨在引领设计单位实施标准化正向设计,重点解决装配式建筑标准化设计与标准化构件和部品部件应用之间的衔接问题,为设计人员提供强有力技术指导,推广“少规格、多组合”的设计方法。同时,与3项主要构件和部品部件尺寸指南共同构建“1+3”标准化设计和生产体系,将全面打通装配式住宅设计、生产和工程施工环节,推进全产业链协同发展,通过明确通用部品部件的具体尺寸,逐步将定制化、小规模的生产方式向标准化、社会化转变,全面提升新型建筑工业化生产、设计和施工效率,推动装配式住宅产业向标准化、规模化、市场化迈进。

问:什么是设计选型?

答:设计选型,就是以装配式为代表的新型建造体系为基础,对技术体系、部品部件及其接口等进行比较、选择、优化、确定的设计方法,主要包含在四大系统层级进行设计选型、在部品部件层级进行设计选型和基于生产、施工等各个建造环节相关因素进行迭代优化三个层级。在四大系统层级主要选择技术体系和相应技术、完成集成设计,在部品部件层级主要选择部品部件及其接口。设计选型应由建筑专业牵头协同结构、机电、内装等相关专业,以整体项目为对象,综合考虑内外制约因素,通过技术体系和部品部件的选型,由浅入深、逐步完成装配式住宅的设计工作。

问:《标准》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标准》共分为8章。其中,“总则”和“术语”规定了《标准》的编制目的、总体原则、适用范围和相关术语的基本概念;“基本规定”对设计选型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设计选型的主要内容、部品部件及其接口的设计进行了深入规定;“建筑设计”给出了建筑设计的总体原则,提出模块及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提出了平立面标准化和多样化设计的协调方法;“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设备与管线系统”和“内装修系统”从装配式建筑四大系统的角度分别结合其特征明确了体系、性能指标或部品部件的具体选型原则。

问:建筑专业在设计选型时应注意哪些设计要点?

答:作为龙头专业,建筑师首先应在整个住宅设计选型中充分发挥设计引领作用,从技术策划阶段开始,切实统筹各专业实现设计选型。建筑设计应采用模块和模块组合的设计方法,遵循模数及模数协调的基本原则,从前端有效协调建筑设计和部品部件的标准化。同时,平面设计应采用大空间的布置方式,立面设计应在标准化的基础上通过立面材质或色彩等实现多样化。对于卫生间、厨房、公共管道井等设备管线和部品集中的区域,应优先确定这些功能空间的尺寸。

问:结构系统设计选型要点是什么?

答:对于装配式住宅的结构系统而言,安全可靠、施工便捷、生产标准化程度高是其设计选型的核心目标。合理的结构系统选型,可以有效提高结构构件标准化程度,无论是构件预制生产还是现场施工安装,均能大幅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在技术策划阶段,就应该综合考虑地震烈度、设计高度、气候条件、加工单位的生产能力和施工单位的施工能力等因素选定适宜的结构技术体系。同时,结构专业应结合通用部件的选型,配合建筑专业进行建筑方案设计,优先选用标准化通用部件并考虑部件之间的接口和尺寸协调。

问:《标准》主要适用于何种结构类型?其设计选型分别有什么要点?

答:装配式混凝土建筑和钢结构建筑是我国目前应用最为普遍的装配式建筑,《标准》主要适用于上述两种结构类型。

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在选取结构体系和钢筋连接技术时,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保证装配式建筑质量,缩短装配式建筑周期,降低装配式建筑造价。在进行预制混凝土构件设计选型时,构件尺寸在生产、运输、吊装能力范围内宜大型化,在满足构造要求的前提下宜优选大直径、高强钢筋,楼板宜采用预应力技术,预制混凝土楼梯应采用通用部件。

钢结构体系的设计选型,主要以住宅高度为参考依据,如低、多层住宅主要为钢框架结构体系、冷弯薄壁型钢结构体系等,高层住宅可选用钢框架—中心支撑结构体系、钢框架—偏心支撑/屈曲约束支撑/延性墙板结构体系、钢框架—混凝土核心筒结构体系等。在钢构件设计选型层面,推荐选用性能优异的轧制型材,楼盖宜采用免拆模体系。

问:如何进行外围护系统的设计选型?

答:外围护系统设计应根据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及当地相关节能等政策要求确定其性能目标,作为外围护部品选型的依据。《标准》中的外墙围护主要针对墙身部分,分为基层墙、功能层和装饰层三部分,可选用一体化产品方案或分离式装配方案,不建议采用预制墙板结合外保温薄抹灰、现场抹灰以及现场贴瓷砖等做法。同时,外墙围护的设计选型应结合外门窗、外挑阳台、空调板等各类部品部件的布置以及各类材质、纹理的效果,展现出丰富多彩的立面效果。

问:设备与管线系统、内装修系统的设计选型要点是什么?

答:装配式住宅机电部品和内装修部品需要分别与其他三大系统全面配合,并尽量与主体结构相分离。在部品设计选型时,需要明确关键设计安装参数及相关要求,优先选用质量稳定、品质高、耐用性强、健康环保、安装便捷、易更换和易维护的通用部品。机电部品应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进行选型,同时提出机电部品的空间使用要求,并在施工图设计阶段需重点解决接口问题;内装修宜在建筑方案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选型,所选部品应配套完善的系统解决方案。

中国建设新闻网2022-3-31

 

 

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总体方案 文章下载

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总体方案

成都作为西部地区超大城市,生态本底良好、发展活力强劲,在公园城市建设方面开展了积极探索、形成了初步成果,具备进一步深化示范的坚实基础和独特优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根据《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规划纲要》,现就支持成都建设践行新发展理念的公园城市示范区,探索山水人城和谐相融新实践和超大特大城市转型发展新路径,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贯穿城市发展全过程,充分彰显生态产品价值,推动生态文明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得益彰,促进城市风貌与公园形态交织相融,着力厚植绿色生态本底、塑造公园城市优美形态,着力创造宜居美好生活、增进公园城市民生福祉,着力营造宜业优良环境、激发公园城市经济活力,着力健全现代治理体系、增强公园城市治理效能,实现高质量发展、高品质生活、高效能治理相结合,打造山水人城和谐相融的公园城市。

(二)工作原则。

——统筹谋划、整体推进。把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坚持全周期管理理念,统筹生态、生活、经济、安全需要,立足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强度、发展潜力,促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与资源环境相协调,强化规划先行,做到一张蓝图绘到底。

——聚焦重点、创新突破。突出公园城市的本质内涵和建设要求,聚焦厚植绿色生态本底、促进城市宜居宜业、健全现代治理体系等重点任务,探索创新、先行示范,积极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和制度成果。

——因地制宜、彰显特色。顺应国情实际、树立国际视野,根据成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自然资源禀赋、历史文化特点,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加快形成符合实际、具有特色的公园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模式。

——稳妥有序、防范风险。牢固树立底线思维,稳妥把握建设时序、节奏、步骤,循序渐进、久久为功,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有效防范化解各类风险挑战,严守耕地红线和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三)发展定位。

——城市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示范区。把良好生态环境作为最普惠的民生福祉,将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以水而定、量水而行,充分挖掘释放生态产品价值,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使城市在大自然中有机生长,率先塑造城园相融、蓝绿交织的优美格局。

——城市人民宜居宜业的示范区。践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理念,提供优质均衡的公共服务、便捷舒适的生活环境、人尽其才的就业创业机会,使城市发展更有温度、人民生活更有质感、城乡融合更为深入,率先打造人民美好生活的幸福家园。

——城市治理现代化的示范区。践行一流城市要有一流治理的理念,推动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创新治理理念、治理模式、治理手段,全面提升安全韧性水平和抵御冲击能力,使城市治理更加科学化、精细化、智能化,率先探索符合超大特大城市特点和发展规律的治理路径。

(四)发展目标。

到2025年,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公园形态与城市空间深度融合,蓝绿空间稳步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公园绿化活动场地服务半径覆盖率、地表水达到或好于Ⅲ类水体比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稳步提高,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初步建立。历史文化名城特征更加彰显,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传统村落得到有效保护,各类文化遗产更好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安全性大幅提升,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全面完成,防洪排涝能力显著增强。居民生活品质显著改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明显提高,养老育幼、教育医疗、文化体育等服务更趋普惠共享,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覆盖城区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基本建成。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科技创新能力和产业发展能级明显提升,绿色产业比重显著提高,居民收入增长和经济增长基本同步。城市治理体系更为健全,城市实现瘦身健体,社会治理明显改善,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初步建立。

到2035年,公园城市示范区建设全面完成。园中建城、城中有园、推窗见绿、出门见园的公园城市形态充分彰显,生态空间与生产生活空间衔接融合,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全面建立,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全面形成,现代化城市治理体系成熟定型,人民普遍享有安居乐业的幸福美好生活,山水人城和谐相融的公园城市全面建成。

二、厚植绿色生态本底,塑造公园城市优美形态

着眼构建城市与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体,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公园体系、生态系统、环境品质、风貌形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

(五)构建公园形态与城市空间融合格局。依托龙门山、龙泉山“两山”和岷江、沱江“两水”生态骨架,推动龙泉山东翼加快发展,完善“一山连两翼”空间总体布局,使城市成为“大公园”。科学编制城市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科学划定耕地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并将其作为最重要的刚性控制线,保护成都平原良田沃土,布局发展大地自然景观。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合理确定自然保护地保护范围及功能分区。划定落实城镇开发边界,创新城市规划理念,有序疏解中心城区非核心功能,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和人口密度,严格控制撤县(市)设区、撤县设市,培育产城融合、职住平衡、交通便利、生活宜居的郊区新城,推动周边县级市、县城及特大镇发展成为卫星城,促进组团式发展。完善城市内部空间布局,调整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比例,促进工业区、商务区、文教区、生活区及交通枢纽衔接嵌套,推动城市内部绿地水系与外围生态用地及耕地有机连接,适度增加战略留白,实现生产空间集约高效、生活空间宜居适度、生态空间山清水秀。(四川省、成都市、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四川省、成都市贯彻落实,不再列出)

(六)建立蓝绿交织公园体系。描绘“绿满蓉城、水润天府”图景,建立万园相连、布局均衡、功能完善、全龄友好的全域公园体系。建设灵秀峻美的山水公园,依托龙门山、龙泉山建设城市生态绿地系统,推进多维度全域增绿,建设以“锦城绿环”和“锦江绿轴”为主体的城市绿道体系,完善休闲游憩和体育健身等功能,为城市戴上“绿色项链”;依托岷江、沱江建设城市生态蓝网系统,强化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河流互济、水系连通,加强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提高水网密度,打造功能复合的亲水滨水空间。统筹建设各类自然公园、郊野公园、城市公园,均衡布局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小微绿地,推动体育公园绿色空间与健身设施有机融合。(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林草局等负责)

(七)保护修复自然生态系统。系统治理山水林田湖草,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保育秀美山林,夯实龙门山生态屏障功能和龙泉山“城市绿心”功能,加强森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建设美丽河湖,推进岷江、沱江水系综合治理,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加强清淤疏浚、自然净化、生态扩容,在主要河流城镇段两侧划定绿化控制带。守护动物栖息家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完善中小型栖息地和生物迁徙廊道系统,建设相关领域科研平台,持续开展大熊猫等濒危易危哺乳动物保护科学研究。(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科技部、林草局等负责)

(八)挖掘释放生态产品价值。建立健全政府主导、企业和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可持续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推进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开展生态产品信息普查、形成目录清单。构建行政区域单元生态产品总值和特定地域单元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建立反映保护开发成本的价值核算方法、体现市场供需关系的价格形成机制。推进生态产品供给方与需求方、资源方与投资方高效对接,引入市场主体发展生态产品精深加工、生态旅游开发、环境敏感型产业,探索用能权、用水权等权益交易机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文化和旅游部、水利部、林草局、统计局等负责)

(九)完善现代环境治理体系。推进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打造水清、天蓝、土净、无废的美丽蓉城。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全覆盖,尽快解决雨污水管网混错接问题,因地制宜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污水资源化利用和污泥集中焚烧处理,基本消除城乡黑臭水体。加强城市大气质量达标管理,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推进受污染耕地和建设用地管控修复。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系统,逐步实现原生垃圾零填埋。健全危险废弃物和医疗废弃物收集处理体系、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体系。加强塑料污染、环境噪声、扬尘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十)塑造公园城市特色风貌。优化城市设计,传承“花重锦官城”意象,提高城市风貌整体性、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统筹协调新老城区形态风格,在老城区注重传承几千年文化历史沿革,有序推进城市更新,活化复兴特色街区,严禁随意拆除老建筑、大规模迁移砍伐老树;在新城区促进地形地貌、传统风貌与现代美学相融合,严禁侵占风景名胜区内土地。统筹塑造地上地下风貌,推行分层开发和立体开发,增加景观节点和开敞空间,推进路面电网和通信网架空线入廊入地。寓建筑于公园场景,控制适宜的建筑体量和高度,塑造天际线和观山观水景观视域廊道,呈现“窗含西岭千秋雪”美景。丰富城市色彩体系,推进屋顶、墙体、道路、驳岸等绿化美化,加强城市照明节能管理。(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创造宜居美好生活,增进公园城市民生福祉

开展高品质生活城市建设行动,推动公共资源科学配置和公共服务普惠共享,为人民群众打造更为便捷、更有品质、更加幸福的生活家园。

(十一)加快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积分落户政策,精简积分项目,确保社会保险缴纳年限和居住年限分数占主要比例,逐步放开在城市稳定就业和居住(含租赁)3年以上的农业转移人口等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及定期评估调整机制,多元扩大普惠性非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农民的农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引导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公安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卫生健康委、民政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等负责)

(十二)推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深入开展绿色生活创建行动,树立简约适度、节能环保的生活理念。引导绿色出行,鼓励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出行方式,推广使用清洁能源车辆。鼓励绿色消费,推广节能低碳节水用品和环保再生产品,减少一次性消费品和包装用材消耗,建立居民绿色消费激励机制。大力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建材和绿色照明,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交付。建设节约型机关、绿色社区、绿色家庭。(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生态环境部等负责)

(十三)增强养老托育服务能力。鼓励社会力量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提供日间照料和助餐助洁助行等服务。增强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推动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扶持发展普惠性民办养老机构。扩大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发展综合托育服务机构和社区托育服务设施。严格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园政策,提高公办幼儿园学位供给能力,扶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民政部、教育部、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等负责)

(十四)提供优质医疗教育服务。依托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等医疗资源,建设国家医学中心、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群。加强公立医院建设,完善分级诊疗体系,增强县级医院和城市社区、农村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促进医师区域注册和多机构执业,发展医疗联合体。建设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发展高质量本科教育。鼓励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发展,全面改善县中办学条件。推动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增强教师教书育人能力,促进人口集中流入地学校扩容增位。(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教育部等负责)

(十五)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建立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以推进职住平衡为基本原则的住房供应体系。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建立住房和土地联动机制,将城镇新增经营性建设用地中住宅用地占比保持在合理水平,提供舒适可负担住房,着力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培育城镇住房租赁市场,扩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长租房政策,保障承租人及出租人合法权益。做好公租房保障,面向城镇住房紧张和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加快发展城镇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扩大居住小区物业管理覆盖面,提高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等负责)

(十六)建设品质化现代社区。以满足社区居民基本生活需求和品质消费需求为目标,建设功能完善、业态齐全、居商和谐的一刻钟便民生活圈。推进居住社区补短板,提供养老、托育、医疗、体育、助残等公共服务,发展符合居民家政、休闲、社交、购物等需求的社区商业,引导社区物业延伸发展基础性、嵌入式服务,探索发展完整社区和智慧社区等。完善老旧小区及周边水电路气信等配套设施,改善居民基本居住条件。探索社区生活服务“好差评”评价机制和质量认证机制。(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民政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十七)提升文化旅游魅力。坚持以文塑旅、以旅彰文,促进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保护、创新性发展,营造诗意栖居气息,建设彰显天府文化和蜀风雅韵的世界文化名城。增强城市文化软实力,保护传承优秀传统文化,擦亮本土特色文化主题,发展文化创意、体育赛事、会展经济。发展遗产保护观光、休闲度假、民宿经济等旅游产业,壮大乡村旅游和全域旅游,健全旅游设施和集散体系。发挥文化交流在对外开放中的先导作用,建设国家文化出口基地。(文化和旅游部、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外交部等负责)

四、营造宜业优良环境,激发公园城市经济活力

围绕增强城市内生增长动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动壮大优势产业、鼓励创新创业、促进充分就业相统一,使人人都有人生出彩机会。

(十八)营造国内一流营商环境。构建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的营商环境制度体系,持续优化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名称登记、信息变更、银行开户等便利度,清理在市场准入方面对资质、资金、股比、人员、场所等设置的不合理条件,全面实施简易注销。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环评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后由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推进工程建设审批标准化、规范化、智能化。优化经常性涉企服务,推行企业开办和主要涉税服务事项全程网上办,缩减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加快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建设内畅外联、四向拓展、综合立体的国际国内开放通道,发展高水平开放平台,强化“一带一路”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功能,打造国际门户枢纽城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人民银行等负责)

(十九)推动生产方式绿色低碳转型。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优化能源结构、产业结构、运输结构,推动形成绿色低碳循环的生产方式。推动能源清洁低碳安全高效利用,引导水电、氢能等非化石能源消费和以电代煤,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工业和交通等领域节能低碳转型,强化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和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推进公共交通工具和物流配送车辆电动化、新能源化、清洁化,布局建设公共充换电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能源局等负责)

(二十)发展彰显竞争力的优势产业。优化生产力布局,引导先进制造和现代服务在中心城区、郊区新城及卫星城合理分布。推动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增强根植性、核心竞争力、区域带动力,引导服务业向专业化和价值链高端延伸,做精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产品精深加工。依托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推动共建西部金融中心,增强对实体经济和“一带一路”金融服务功能。发展壮大多元消费业态,坚持高端化与大众化并重、快节奏与慢生活兼具,提高商业繁荣度、消费舒适度、国际美誉度,打造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农业农村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负责)

(二十一)推进活力迸发的创新创业。依托西部(成都)科学城攻关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推动共建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形成服务战略大后方建设的创新策源地。推动共建成渝综合性科学中心,统筹布局国家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和未来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增强中试验证、成果转化、应用示范能力。促进创新创业创造向纵深发展,建设以双创示范基地为引领、孵化器加速器等为组成的创业载体,发布城市机会清单,推动科研平台和数据向企业开放,鼓励大企业向中小企业开放资源、场景、需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负责)

(二十二)促进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开展大规模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劳动者就业能力。搭建人力资源供需对接平台,为劳动者和企业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用工指导等就业公共服务,引导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精准专业服务。稳定扩大就业容量,构建常态化援企稳岗帮扶机制,增加政府购买基层教育医疗和专业化社会服务规模,统筹用好公益性岗位支持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建立新业态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障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三)建设人才集聚高地。培养引进用好高水平人才,促进创新型应用型技能型人才成长、集聚、发挥作用,营造开放包容、人尽其才的良好环境。造就更多战略科技人才、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壮大高水平工程师和高技能人才队伍,培养基础学科拔尖学生。推行与科技任务、项目招商等相结合的引才模式,完善外籍人才停居留政策,建立国际职业资格证书认可清单制度。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中央组织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移民局等负责)

五、健全现代治理体系,增强公园城市治理效能

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发挥政府、市场、社会各方力量,深化重点领域体制机制改革,建立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城市治理体系,为城市更健康、更安全、更宜居提供保障。

(二十四)增强抵御冲击和安全韧性能力。建立城市治理风险清单管理制度,系统排查灾害风险隐患,健全灾害监测体系,提高预警预报水平。提升市政管网安全性,全面推进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加快推进供排水等其他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坚持防御外洪与治理内涝并重,优化流域防洪工程布局,健全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确保老城区雨停后能够及时排干积水,新城区不出现“城市看海”现象。采取搬迁避让和工程治理等手段,防治泥石流和滑坡等地质灾害。开展既有建筑抗震鉴定及加固改造,加强公共建筑消防设施安全保障。增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救治能力,完善公立医院传染病救治设施和疾控中心。创新超大城市应急物资保障机制,完善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生命线备用设施。(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卫生健康委、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应急部等负责)

(二十五)建设社会治理共同体。推动城市治理重心和配套资源向基层下沉,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加强街道(乡镇)、社区(村)党组织对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完善各类组织积极协同、群众广泛参与的制度,探索党建引领的社区发展治理与社会综合治理“双线融合”机制。增强街道(乡镇)行政执行和为民服务能力,有效承接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等事项。推进居(村)民委员会规范化建设,加强民生实事民主协商,优化网格化管理服务。完善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激励政策,建立社区与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社区志愿者、社会慈善资源联动机制。畅通和规范居民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中央组织部、中央政法委、中央编办、民政部、公安部、信访局等负责)

(二十六)构筑智慧化治理新图景。适应数字技术融入社会运行新趋势,建设数字政府和数字社会。建设“城市数据大脑”,增强城市整体运行管理、决策辅助、应急处置能力。推行城市运行一网统管,推进市政公用设施及建筑等物联网应用、智能化改造。推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提供工商、税务、证照证明、行政许可等线上办事便利。推行公共服务一网通享,促进学校、医院、养老院、图书馆等资源数字化。推行社会诉求一键回应,健全接诉即办、联动督办的全方位响应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发展改革委、中央网信办等负责)

(二十七)建立集约化的土地利用机制。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集约高效利用,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实行增量安排与消化存量挂钩,严格建设用地标准控制,推动低效用地再开发。推进“标准地”出让改革,健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市场供应体系,提高低效工业用地土地利用率和单位用地面积产出率,建设城镇建设用地使用权二级市场。建立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机制,增加混合产业用地供给。推动建设用地地表、地下、地上分设使用权。(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二十八)建立可持续的投融资机制。夯实企业投资主体地位,促进民间投资。推动政府投资等资金重点投向市政公用、公共服务、环境治理、产业配套等公共领域项目,有效防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优化预算管理制度,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符合条件的公益性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合理确定城市公用事业价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增加中长期贷款投放。创新城市投资运营模式,推行以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开发(TOD)模式,加强片区综合开发,提高收支平衡水平,促进土地增值收益更多用于民生福祉。(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负责)

六、实施保障

(二十九)加强党的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示范区建设全过程、各领域、各环节。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为示范区建设提供根本保证。以正确用人导向引领干事创业导向,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政治生态。

(三十)完善实施机制。四川省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任务分工,督促做好示范区建设各项工作。成都市要强化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引导社会力量,确保示范任务落实落地,探索建立健全公园城市建设细则、标准、地方性法规,强化依法治理。重要政策、重大项目、重点工程按程序报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四川省协调配合,在公园城市建设、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城乡融合发展等方面支持成都市先行先试,在项目布局、资金安排、要素供给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统筹指导,适时评估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推广典型经验,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2-2-28

 

 

福州市马尾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文章下载

福州市马尾区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审批管理,提高农村建房水平,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结合马尾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福州市马尾区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在集体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村民住宅及相关的规划、审批、建设管理。

第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规划,坚持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符合地域风貌的原则,节约用地、集约建设。村民零星建房应当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它未利用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和引导根据当地实际统一旧村改造或集中新建住宅小区,切实提高新农村建设水平。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四条 村民建房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严格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不符合规划要求的,不得审批村民建房。

第五条 村民建房应严格按照宅基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批准的位置、面积、层数、建筑风貌、色彩等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经发证机关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自家宅基地范围内。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

第七条 村民建房应当遵守以下技术标准规定:

(一)规划:村民建房要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靠近城市、县城、乡镇所在地住宅小区,引导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相关标准,鼓励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

(二)选址:村民建房选址应避开地质复杂、地基承载力差、地势低洼不易排涝以及易受风口、滑坡、雷电和洪水侵袭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地段,杜绝安全隐患问题。

(三)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

(四)层高:一层层高控制在4.8米以内,二层以上层高控制在3.3米以内,建筑总高度不超过14米,建筑屋顶原则上应按坡屋顶设计。

(五)间距和朝向:住宅建筑前后间距与建筑高度比一般不低于1:1,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不低于4米,建筑宜朝南、朝南偏东或偏西布置。新建建筑宜后退村庄干路红线3米以上,后退村庄支路红线1米以上。因旧房改造、扩建等受用地条件限制的,根据实际情况由属地乡镇政府合理确定相邻距离。

(六)抗震:我区抗震设防烈度等级为7度以上,新建住宅必须符合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板、梁、柱不得采用石结构。

(七)建筑单体:应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求,住宅平面布局应设有客厅、卧室、厨房、卫生间、储藏间(农具堆放间),应满足面积、通风、采光等要求。房屋造型简洁美观,宜采用坡屋面,符合地方建筑特色,外观应进行一次性装修。在“屋顶、山墙、墙体、门窗、勒脚、色彩、材质”七要素应符合建筑立面图集要求。

(八)配套:应同步配建化粪池等处理设施;集中建设住宅小区的,给水排水、电力通信、道路、广电、绿化和社区服务等配套设施要同步规划建设,小区建筑密度控制在30%左右,绿地率不低于30%。

第三章 审批管理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进行审批,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立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协调机制,由乡镇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召集人,负责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组织乡镇农业、土地、城建、执法等成立协调机制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实行审批信息公开制度,审批结果应及时告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参与审批的复核工作。

第九条 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改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马尾区城镇开发边界内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申请原址等面积重建的。

(八)马尾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四)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五)不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

(六)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其它方式转让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七)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将旧宅基地退回村集体的。

第十一条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的村委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二)户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四)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五)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相关权利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委会见证或者依法公证;

(六)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绘制的建筑设计图,或者选用标准通用图。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符合宅基地申请资格条件的,经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同意后,以户为单位,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宅基地用地建房书面申请。村委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宅基地申请对象申请资格条件进行审议,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提交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位置、用地面积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有无影响相邻权利人利益,旧宅处置方式等。审议结果形成会议纪要,同意申请对象申请的,在本村张榜公布,征求本村村民意见。自张榜公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本村村民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委会应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中签署意见,连同会议纪要、公示和申请人承诺书、相邻权利人意见等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乡镇政务窗口接收申请材料时,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未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 乡镇政务窗口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申请,应出具书面凭证,注明收案日期和办结日期。

第十五条 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乡镇协调机制办公室组织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是否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各级城乡建设部门编印的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新扩建的住宅建设申请应自乡镇政务窗口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依法办理林业、农用地转用等审批的期限除外)。规定时限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农业农村部门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乡镇职能部门依法作出不同意申请的审核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八条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属利用原宅基地的,不需要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由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庄规划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和《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第十九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四至边界。

第二十条 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竣工验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所属的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验收意见表》。

第二十一条 通过验收的,建房村民可以向区级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未通过验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第四章 设计施工和质量安全

第二十二条 村民建房设计应当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符合地域风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节约资源、抗御灾害等规定;与周边环境协调,体现地方特色、民族风格、文化传统,提倡采用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

第二十三条 村民建房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具备注册执业资格的设计人员设计,或者选用村镇住宅建设通用图集。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方案应符合建筑立面图集要求。

第二十四条 村民建房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设各方共同负责。参与村民建房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土木工匠依法对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可由建房村民自行选择农村土木工匠或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其质量安全管理由乡镇政府负责。建房村民由土木工匠进行建房的,应当签订建房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二十六条 农村住宅建设多层住宅以上(4层及4层以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承接施工,集中统建的农村住房项目应向县级建设主管部门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乡镇政府应当依据《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村民建房质量安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农村土木工匠从事村民建房施工,应具备相应的建设施工技能。建设、人社部门要加强土木工匠培训,将土木工匠培训纳入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象,按相关政策规定给予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提高土木工匠技能,经培训考核合格的发给资格证书。

第二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采取包片制定期巡查。

第二十九条 乡镇审批发证时,应对建房村民进行质量安全谈话提醒,告知拆除和建房等安全知识,谈话记录由谈话人、建房人签字,并纳入建房审批档案。

第三十条 施工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要在施工关键节点巡查到场,在地基基础、抗震节点和关键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及时到施工现场检查指导,特别是加强隐蔽部位的到场检查,发现不符合基本建设要求的当即告知建房户,提出处理建议并做好记录。技术力量不足的乡镇可以采取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监理单位或聘请监理工程师到场检查指导。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统一规定格式,在住宅建设现场悬挂施工公示牌,公示审批文件编号、建房村民姓名、宅基地面积和四至、建房层数、举报电话等信息,并张贴农村自建房(三层以下)质量安全常识“一张图”,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职责分工

第三十二条 马尾区人民政府负责工作部署、用地保障、力量配置、督查落实和责任追究;乡镇人民政府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建房活动的监督检查管理,优化审批流程和办事指南,提高审批效率。村民委员会发现违法违规建设及质量安全问题及时报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处置。

第三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服务责任,其中:

(一)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规划许可不动产登记手续。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农村住宅质量安全与行业服务,对镇村建设干部和农村土木工匠进行专业技能、建筑风貌、安全知识等培训,推广使用农村建筑风貌导则和农房通用图集;对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的项目,加强督查监管。

(四)其他部门按职能分工承担其在农村村民建房活动中的管理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马尾区农业农村局、马尾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马尾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

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政府2022-2-21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石景山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发建设局,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要求,确保各类隐患排查整治到位,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稳控安全生产形势,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16日

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指示批示精神,深刻吸取外省市重大事故教训,有效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工作部署,强化我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有效排查整治各类隐患,筑牢安全生产防线,全面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强化底线思维和红线意识,聚焦重点排查整治隐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夯实基础提升安全治理能力,坚决遏制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全力压减一般事故发生,为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成立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施工安全管理处。

组 长:王 飞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丁 胜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副主任

成 员:凌振军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处长

刘文举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建筑市场管理处处长

魏吉祥 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

王 颖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执法总队总队长

孟海亮 市建筑业管理服务中心主任

吴 铮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宣传中心主任

各区住房城乡(市)建设委主要领导

各集团、总公司主要领导

三、重点任务

(一)严格抓好危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安全生产管理

1.严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认真对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和我市实施细则认真梳理安全管控体系,完善健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机制。严格执行危大工程专项方案编制、审查、审批、论证等程序,严密组织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跟踪和工程验收,加强监测预警,确保危大工程安全风险受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重点加强对危大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情况、专项施工方案论证和执行情况、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情况等检查,依法实施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2.抓好8小时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突出对材料生产、施工过程、试验检测等关键工作的追溯管理,加强混凝土浇筑、取样、制样、送样以及土方回填、防水工程、外墙保温工程等隐蔽工程、隐蔽环节影像资料的留存移交管理,逐步实现施工现场可视化共享。按照《关于加强工程质量影像追溯管理的通知》要求,强化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施工影像资料的抽查,切实推动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在夜间、节假日等8小时以外履职尽责,落实管理人员值班、领导带班制度,促进企业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落实《关于加强建设工程“四新”安全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突出“四新”使用的风险管控,确保“四新”技术产品使用安全。

3.强化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加强起重机械的源头监督和管控工作,对新设备和新进入数据库的新型号进行有针对性的检查,加强起重机械租赁企业生产条件核查。组织开展起重机械设备专项检查,鼓励利用购买服务方式,加大对在施工程起重设备、电动吊篮等设备安全检测,加大问题企业的查处力度。推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智能化建设。

4.突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管理。落实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建设组织管理的意见》《关于做好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程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老旧小区更新改造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优化和完善老旧小区综合整治项目招投标工作的通知》《北京市老旧小区改造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图集(2022版)》等文件要求,围绕老旧小区“带户作业”和群众工作核心,优化招投标市场行为,强化施工组织管理,提升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标准化水平,加强工程验收、移交和保修,采用专项检查、监督抽查、信用管理等开展工程监督管理。

(二)全面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

1.推动工程质量安全责任落实。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北京市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工作实施方案》和《北京市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实施细则(试行)》要求,运用“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风险分级管控平台”开展安全质量状况测评工作,结合日常监督执法检查,加大对全市在建房屋和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的监督执法检查力度,督促施工现场落实“十防”“十不”要求,积极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企业质量安全行为。

2.健全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建设单位应履行首要责任,同时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检测、监测机构执行相关条款内容。工程参建单位要严格推行落实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完善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3.落实安全质量管理关键人员责任。工程参建单位安全质量关键人员,特别是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要认真履行安全质量职责,促进质量安全水平有效提升。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企业和注册人员市场行为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要求,构建以“大安全”“高品质”为核心的信用体系,实现施工现场和建筑市场“两场”联动。

(三)提升施工现场人防物防技防水平

1.夯实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基础。抓好关键岗位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严格落实入场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开展体验式安全教育培训,将培训情况作为检查内容。强化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抓好施工现场用电管理,落实《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集中治理实施方案》要求,确保危险化学品全过程安全可控。健全疫情防控工作体制机制,落实进返京管控政策,强化施工现场封闭式管理、进出货品管理和常态化疫情防控措施,做好核酸检测筛查、风险人员排查、疫苗接种。

2.落实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体系管理。突出建筑起重机械、基坑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脚手架工程、拆除工程、暗挖工程、钢结构工程等危大工程,以及高处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环节的隐患排查,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分级分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将日常质量安全管理与开展施工安全风险识别、评估、分级管控与动态更新紧密融合,梳理应急资源、应急能力情况,防范和化解施工安全系统性风险,提高风险管控水平和应急管理能力。

3.发挥突出质量安全科技创新强基赋能作用。按照《关于激励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科技创新和创建智慧工地的通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智慧工地做法认定关键点》对照6大领域、76项智慧工地建设创新示范做法推动全市建设工程科技创新工作,实现智慧管理、智慧创安、智慧提质、智慧增绿、智慧创卫、智能建造”。

(四)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1.加大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执法查处力度。以执法助推“大安全”和“高品质”为核心的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坚持差别监管、两场联动、共享共治,突出加强老旧小区改造工程、保障性住房等工程的执法监管,加大对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行为、人员“挂证”,以及无证开工、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未到岗履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查处力度。采取约谈上级主管单位、暂停注册人员执业资格、差别化监管责任单位及其项目、警示为安全管理风险企业等措施,加大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力度。

2.突出建设单位首要责任。按照《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的通知》要求,全流程、全链条、全方位加强对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对建设单位违法违规发包工程,压缩合理工期,不按要求履行住宅保修义务等行为严罚重处,与施工现场两场联动,通过联合执法、综合执法,采取行政处罚、暂停网签、公开曝光等多种方式,加大违法成本,形成执法震慑,督促建设单位加强安全监管,落实主体责任。

3.推进“两违”专项清查工作。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城市体检、违法建设专项行动、老旧小区综合整治、城镇房屋安全检查、城镇危房解危排险,突出房屋建筑安全隐患的排查治理和危险房屋的解危排险,抢险加固或改建危险房屋,拆除已纳入计划的违法建设,依法追究违法建筑相关单位及人员的法律责任。层层压紧压实党政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企业和个人主体责任,坚决遏制增量、有序化解存量、彻底消除隐患,按时完成专项清查工作。

(五)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工程示范带头作用

1.带头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府投资项目严守安全生产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严查违法违纪行为,严追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法定基本建设程序,保障合理工期和造价,确保工程效益和安全生产。按照“三个必须”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履行政府投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除依法予以处罚外,依法依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或组织处理。

2.打造安全生产示范工程。政府投资工程参建单位要高标准、高质量、高水平建设,打造一流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应用数字化、智能化、网络化技术,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地。要当好安全生产排头兵,建设精品工程、绿色工程、安全工程,发挥好政府投资工程典型示范作用。

3.坚持党建引领。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建设全过程强化党组织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将建设程序履行、风险管控、项目机构设立、工期管理、工程款支付等纳入决策范围。将党支部建在施工现场,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单位在施工现场建立项目党支部或临时党支部,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突出一线作业人员中党员的安全示范引领作用,搭建平等对话、有温度、有感情的施工治理体系,以党建为引领,促建设施工水平提升。

四、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2年4月1日—4月15日)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的通知》(建质电〔2022〕19号)和本通知要求制定具体细化落实方案,全面动员部署治理行动,并于2022年4月15日前报送。

(二)全面整治阶段(2022年4月16日—2022年12月)

严格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我市及本地区或单位三级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治理行动。要围绕治理行动重点任务,于2022年7月底前,对本辖区、本单位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照检查表(附件1、2)查找安全隐患,对发现的隐患问题及时整改;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执法部门对全市工程实施抽查检查;2022年9月底前,要开展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回头看”,企业对前一段工作实施层级检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重点项目进行抽查。

(三)巩固提升阶段(2023年1月—2023年12月)

持续开展治理行动,采取全面排查、重点抽查、层级督查等方式,巩固隐患排查治理成果,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和做法。深入分析治理行动,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隐患,梳理出在法规标准、政策措施层面需要建立健全、补充完善的具体制度,完善本地区施工安全监管政策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五、运行机制

(一)建立联络员制度。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员,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强化协调联络。联络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市级各成员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实时将检查情况(附件1中《二、受检工程安全监督情况表》)上报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市级各成员单位、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和各集团总公司每月25日前报送当月自查检查情况、执法检查数据、风险隐患排查情况等专项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7月20日前和9月20日前报送全面排查期间和“回头看”期间工作情况和相关统计数据。

(三)建立台账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检查附表,梳理问题情况,留存检查表以备查,建立“问题隐患清单”,明确各地区、各部门的重点任务、年度目标、治理责任、工作措施,实时掌握工作进度,确保责任明晰、措施落地、闭环管理、整改到位。

(四)建立宣传引导制度。持续加大宣传力度,及时通报治理行动工作成效,宣传典型经验与做法。结合安全生产月系列活动、安全事故警示教育和安全应急预案演练等工作,引导全行业积极参与。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深刻认识当前开展此次专项行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领导职责和各部门职责,建立时间表、路线图,细化任务清单。确市区主管部门要统筹调度、全面发动,条块结合、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清查整治工作稳步有序推进。

(二)加大执法力度。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期间,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将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和通报力度,通过严格执法,督促企业落实责任,在采取罚款、通报、约谈企业负责人的基础上,加大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市场信用记分力度。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区住建委将定期组织抽查检查,及时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组织召开会议调度工作进展,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适时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及各集团总公司治理行动工作情况不定期开展督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依据。

北京市住建委2022-04-19

 

 

《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亮点采撷 文章下载

《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亮点采撷

完善保障体系 助力共同富裕

——《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亮点采撷

作为扎实推进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先行市的重要举措之一,《宁波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22年2月26日正式施行。据介绍,该《办法》旨在深入推进浙江省宁波市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建设,“共富先行”开新局,实现购房者拥有产权住房的梦想。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作为加强住房保障制度顶层设计的落地政策,《办法》出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利于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制度;有利于缓解无房家庭购房支付压力,增加市民拥有产权住房机会;有利于财政资金循环利用,促进住房保障可持续发展;有利于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需求,推动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运行。

亮点一 三种渠道筹集建设房源

《办法》提出三种筹集建设房源渠道。

以出让方式供应土地集中建设。土地出让前,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要求、车位车库产权归属、不动产登记、房源回购等内容,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商品住房项目配建。土地出让前,住房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共有产权住房建设要求、配建比例、不动产登记等内容。

既有房源转用。政府房源、商品住房或其他社会房源,可以按照规定程序转为共有产权住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住房保障部门征求发改、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意见,按权限报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亮点二 按市场价销售 产权份额有限制

为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共有产权住房将按照市场价格进行销售。在建或交付未满一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考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商品住房项目销售备案平均价格;交付满一年的,市场销售价格参照相近时期、相邻地段存量住房小区平均交易价格。单套住房销售价格在上述市场销售价格基础上,结合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实行差价浮动。

共有产权住房的产权份额,由购房家庭与政府按比例共同持有。其中,购房家庭的产权份额,即购房家庭实际出资额占共有产权住房市场销售房款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不高于80%,同批次销售同一项目的产权份额相同;申请前十二个月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购房家庭,购买政府筹集建设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自主选择持有不低于60%的产权份额。其余部分为政府产权份额,由政府指定部门或机构(以下简称“代持机构”)持有。

集中新建共有产权住房居住区的车位、车库产权归政府所有;居住区配套设施除根据有关规定移交相关部门外,其余部分归政府所有。政府所有的,由代持机构持有产权并负责运营管理。

亮点三 申请不限户籍 付款方式多元

《办法》明确,申请购买面向本行政区域供应的共有产权住房,申请购房家庭应当推举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主申请人。年满二十八周岁的单身家庭户可以独立申请购买。

满足相关条件,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和非本地城镇户籍家庭可申请共有产权房。对于列入宁波市人才分类目录且经认定的高级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以放宽或者取消缴纳社会保险、收入财产等条件并优先供应。

同时,还可根据工作需要,分项目分批次定向定量供应人才集聚的特定企事业单位特定范围在职人才,具体供应方案报经本级政府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购房家庭可以自主选择一次性付款、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商业贷款及住房组合贷款等付款方式。购房家庭根据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规定,需按整套住房全额缴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共有产权住房交付后,购房家庭承担整套住房物业管理服务费以及使用过程中全部管理责任和义务。

购买过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或者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家庭,不得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住房。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应当满足本市住房限购条件且只能购买一套共有产权住房。

亮点四 满十年可销售 符合条件可回购

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十年的共有产权住房可以上市转让。购房家庭既可以通过购买政府产权份额,获得全部产权后上市转让;也可以与代持机构按照各自产权份额上市转让,分配总房款的相应部分,住房性质转为普通商品住房。

取得不动产权证未满十年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产权份额不得上市转让,符合条件,经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批准,代持机构可以按原购房价格与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中的最低价格回购。

为满足购房家庭拥有完整产权份额的愿望,同时促进住房保障资金良性循环使用,《办法》规定,在两个时间段,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可以购买政府产权份额: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四年(含)、未满五年(不含)的共有产权住房,未持有其他住房的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原购房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准予上市交易时间不变。

取得不动产权证满十年(含)的共有产权住房,购房家庭可以按照届时单套市场销售价格一次性购买政府产权份额,并可根据届时购房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未持有其他住房等情况给予合理优惠,具体优惠政策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另行规定。

亮点五 产权份额可继承 违规申报有处罚

继承人或受让人没有其他住房的,按照规定提交申请后,可以与代持机构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作为共有产权住房使用。

继承或受让后的不动产登记,住房性质仍为共有产权住房,限制交易期限从购房家庭首次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计算,不动产权证书上注记“继承”“离婚析产”或“夫妻加名”等内容。

继承人或受让人有其他住房的,在《办法》适用范围内,继承人或受让人应当申请购买政府产权份额,或者由代持机构按规定回购购房家庭产权份额。

购房家庭不如实申报,故意隐瞒或者虚报身份相关状况的,伪造或者提供不真实材料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以及违背承诺或未按规定时间腾退所租赁的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公有住房的,五年内不得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并进行相应处理。

中国建设新闻网2022-2-15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3月1日已正式施行,个人违规将被罚款! 文章下载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3月1日已正式施行,个人违规将被罚款!

3月1日起

《重庆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已正式施行!

如果未按要求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可能将被处以最高300元的罚款

《条例》共九章,六十九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资源化利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条例》要求,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并将重庆市的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

不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将面临处罚

分类投放

《条例》明确: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的收集容器。管理责任人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投放人改正;投放人拒不改正的,管理责任人应当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

在法律责任中,《条例》也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处以罚款。

●个人不缴纳或者少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处应当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最高处罚可以达一千元。

●个人未在指定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多次违反投放规定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明确生活垃圾分类责任人制度

《条例》明确规定了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宅小区,以及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公共水域等公共场所和机场、客运站、轨道交通站点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的管理责任人,并明确: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向责任区域公示。跨行政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确定并向责任区域公示。

比如,《条例》明确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管理责任人应当遵守7项规定,包括保持分类收集容器齐全、完好、整洁,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及时制止混合已分类生活垃圾的行为等。重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把相关执法部门提交的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情况,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体系。

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机制

《条例》明确:按照区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机制。生活垃圾移出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移处理量向接受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支付生活垃圾异地处理补偿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对餐厨垃圾实行特殊管理

《条例》将餐厨垃圾作为一类特殊厨余垃圾进行专门管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进行定期申报,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专用容器,按照约定时间将收集容器放置于指定收集地点,其他时间段应当将收集容器放置于单位内,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将餐厨垃圾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同时还规定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全过程监管,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

探索建立生活垃圾计量收费制度

《条例》明确: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逐步探索建立计量收费、差别化收费、利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根据这一规定,谁产生的生活垃圾多,谁就多付费;谁产生的生活垃圾量大,谁就多付费。这就打破了过去以户为单位进行收费的惯例,有利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顺利开展。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城乡生活垃圾管理

实行统筹兼顾

《条例》着眼城乡统筹治理生活垃圾,既确立了生活垃圾管理各环节的一般性规则,也为农村地区灵活管理留足空间。

例如,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每日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没有条件的农村地区则实行定期收集、运输。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配备、厨余垃圾分类处理、集中转运设施存放垃圾时限、生活垃圾费用筹集等方面,也为农村地区赋予了更大的灵活管理空间。考虑到农村地区实际,《条例》明确: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用,可以通过政府补贴、社会捐赠、村民委员会筹措、农户缴纳等方式筹集。

将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纳入学校教育

垃圾分类是一项长期性任务,重在习惯,重在养成。《条例》明确: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工作,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应当将生活垃圾减量、分类的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

沙坪坝发布 2022-3-2

 

 

《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解读 文章下载

《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解读

一、文件出台背景和依据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做优做强武穴建筑业产业,促进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率,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21〕11号)、《落实市政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措施》(黄建发〔202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全市建筑业发展的目标

到2025年底,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其中市外产值占70%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建筑业从业人员超过3万人。企业实力更快提升。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1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10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0家以上,其中:年产值50亿元以上企业1家;年产值15亿的企业2家;年产值5亿元的企业不少于2家。转型升级更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BIM技术应用、全过程咨询等加快推广,支持国鼎华明、德申建材、誉象管廊等一大批新型建材企业发展壮大。

三、政策措施

从九个方面制定了25条措施,主要包括:支持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发展措施;支持外来建筑业企业落户武穴、发展壮大措施;推进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推进工程组织方式改革;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推进金融保险支持建筑业发展;推进工程结算效率;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武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

各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为充分发挥建筑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支柱作用,做优做强武穴建筑业产业,促进建筑业持续高质量发展,进一步提高建筑业对地方经济的贡献率,根据《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黄政发〔2021〕11号)、《落实市政府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工作措施》(黄建发〔2021〕3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目标任务

到2025年底,全市建筑业发展实现以下目标:

(一)产业规模不断扩大。全市建筑业总产值达到100亿元以上,其中市外产值占70%以上,建筑业增加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达到6%,建筑业从业人员超过3万人。

(二)企业实力更快提升。全市施工总承包特级企业1家,一级总承包企业达到10家,二级总承包企业达到30家以上,其中:年产值50亿元以上企业1家;年产值15亿的企业2家;年产值5亿元的企业不少于2家。

(三)转型升级更快发展。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BIM技术应用、全过程咨询等加快推广,支持国鼎华明、德申建材、誉象管廊等一大批新型建材企业发展壮大。

二、政策措施

(一)支持本地注册建筑业企业发展措施

1.支持企业整体优化发展。支持重点企业做大做强,培育更具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鼓励中小型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经营特色明显、科技含量较高、市场前景广阔的专业企业。每年开展建筑业龙头、骨干、优秀企业评选活动。对纳入统计范围年产值突破10亿元、税收达到4000万元的企业,评为建筑业龙头企业;年产值突破5亿元、税收达到2000万元的企业,评为建筑业骨干企业;年产值突破1亿元、税收达到600万元的企业,评为建筑业优秀企业。

2.支持企业资质晋升。鼓励恒大、隆海、胜宇等企业引进甲级设计单位,成立总承包特级资质施工企业,对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升级为施工综合资质的(特级资质),给予100万元奖励;施工总承包企业首次升级为甲级资质(一级资质),给予20万元奖励;工程设计或工程勘察企业首次升级为甲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专业承包企业首次升级为甲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的,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进规入限具有资质等级的建筑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培育进规入限的镇(街道)或市直部门奖励1万元工作经费。对建筑业企业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建筑业企业认定为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一个企业当年度满足以上多种情形的,不重复奖励,就高不就低。

3.鼓励企业增产创收。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对建筑业产值、税收作出较大贡献的企业扩大再生产,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1)本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承接本市域外的工程项目在本市 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500万元以上(含)未满1000万元的,按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35%设立专项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含)未满2000万元的,按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0%设立专项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含)未满5000万元的,按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45%设立专项资金,在5000万元以上(含)未满7000万元的,按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50%设立专项资金,在7000万元以上的(含),按重点企业“一企一策”另行设立专项资金。

(2)在我市注册的建筑业企业承接本市内的工程项目,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在500万元(含)以上未满1000万元的,按市级地方留成部分的17%设立专项资金;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市级留成部分的19%设立专项资金。

4.支持企业创优做强。支持建筑业企业树立品牌意识,发挥工匠精神,创优夺杯、打造优质工程。对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奖”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优、部优或“楚天杯”工程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黄冈市“大别山杯”工程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武穴市“永宁杯”工程的企业,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对以上奖项纳入招投标加分选项。企业获上述奖项工程须是在我市建设的项目,以上奖励当年不重复计奖,以最高奖为准。

5.支持企业承接工程。落实《武穴市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在重点工程中全面采用“评定分离”,在定标环节,招标人要尽量从增加地方税收、解决本地就业、便于标后监管角度选择中标企业。在本地的市场主体项目、招商引资项目的建筑工程,鼓励业主单位优先从本地企业中选定建筑业企业承建;60万以上未满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鼓励本地企业积极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6.落实企业社会贡献加分因素。对慈善事业受到市政府表彰的建筑企业,可作为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条件的加分因素,对我市产值和税收贡献、抢险救灾、公益事业、公用事业等体现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行为及市政府表彰的优质工程等荣誉按有关政策纳入定标内容。

7.鼓励建筑业企业技术创新。加强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促进创新技术成果转化。落实高层次人才政策,加快建筑行业领军人才引进力度。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复合型建筑业管理人才。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级工法或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部级工法,或参与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制定的,奖励企业5万元。

(二)支持外来建筑业企业落户武穴、发展壮大措施

8.支持外来企业落户武穴。继续将建筑企业产业化项目、总部、资质迁移等列入招商引资范围,支持市外甲级勘察、设计、监理企业和施工总承包一级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采取整体迁入、分立资质、新办企业、与本地企业重组等多种方式在武注册,享受我市招商引资企业的同等待遇,享受我市建筑业资质晋升及进规入限同等奖励。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一次性奖励100万;具有施工总承包甲级资质(一级资质),一次性奖励20万元;具有专业承包甲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具有工程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迁回后享受本地注册建筑企业税收贡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政策。

9.鼓励外来企业发展壮大。引导支持来武穴的央企、国企、知名民企与本地企业合作,鼓励组成联合体投标,联合承建工程,中标后鼓励依法按程序将有关专业、劳务分包给本市有资质的企业。外地建筑业企业在武穴承接项目的,鼓励其在本地设立子公司,对外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本市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在我市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额300万元(含)以上,按市级地方留成的15%,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三)推进工程招投标制度改革

10.全面推行评定分离招标。落实《武穴市招标投标“评定分离”指导规则》要求,实行“评定分离”制度,实施分类监管。

11.推进“联合体”投标模式。在交通、水利、电力、城市主干道、管廊、城市更新等专业领域项目推行“联合体”招标,在招标文件中设置“接受联合体投标”条款内容,并在年度建设计划中明确采用“联合体”招标的项目。鼓励本市施工一级资质企业,以股份合作或项目合作等方式对接大型国企、央企,组建“联合体”,制定“联合体”业对接意向清单,共同承建本市工程。

12.加强信用评价结果应用。开展全市建筑企业信用评价,将建筑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建筑业监督管理和招投标活动中,信用评价等级和分值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和定标重要因素,形成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

13.规范招投标价格监管。最高投标限价不得下浮,招标工程清单应公开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等内容,开展投标价格合理性分析和低于成本分析,对不平衡报价进行扣分,防止恶意低价中标。

14.严格招投标市场监管。开展部门联合执法检查,每年组织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出借资质、借资质投标、违法发包、围标串标、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推进工程组织方式改革

15.大力推行工程总承包。政府投资新建项目和国有投资新建项目带头采用工程总承包,装配式建筑全部采用工程总承包,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新建项目和PPP项目采用工程总承包。支持本市设计、施工总承包企业通过调整组织结构、健全管理体系、加强人才培养,逐步形成设计、采购、施工、交付验收“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模式。研究制定配套政策,着力解决EPC项目审批、招投标、财政预(决)算评审、施工许可、工程管理、项目审计等难点问题。

16.倡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政府投资工程带头推行全过程工程咨询,在非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中鼓励实施。研究制定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制度、招标文件、合同范本等,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

(五)推进建筑业科技创新

17.支持建筑企业绿色发展。鼓励在政府投资项目、装配式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建设过程中采用BIM技术。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推进装配式示范基地和项目建设,逐步建立产业组织架构体系,形成装配式建筑产业链。积极支持德申建材等装配式产业企业发展壮大。对获得全国或湖北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称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施工单位10万元;获得湖北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的,奖励施工单位5万元。对入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绿色建材推广应用目录的,奖励企业10万元;对入选湖北省绿色低碳建筑技术与产品目录的,奖励企业5万元。

(六)推进金融保险支持建筑业发展

18.搭建政银企合作平台。建立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建筑企业三方联席会议制度,鼓励各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授信额度、质押融资、贷款发放、保函业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对重点骨干企业倾斜配置信贷资源。鼓励在我市开展工程担保业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为建筑业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19.鼓励银企合作发展。对在我市纳税并入统的建筑业企业承接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凭真实有效的工程承包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可在我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鼓励银行凭真实的工程应收账款或工程承包合同、施工许可证,向企业发放贷款。

20.深化工程风险管理改革。推进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险全覆盖,全面施行安全生产责任险。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工程款支付担保,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商业保险制度,企业可以用银行保函或商业保险代替。

(七)推进工程结算效率

21.规范项目结算及支付管理。推行工程价款过程结算,建设单位按验收合格的分部工程同步进行过程结算;持续清理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建筑业企业账款,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工程严禁以各种方式要求建筑业企业带资承包,严格执行合同法和相关政策规定。加快工程资金的支持,500万元以上的工程在工程完工决算审计未出台前可以支付中标合同款的90%。

(八)推进企业人才服务保障力度

22.人社部门积极主动负责。按照职称评审标准,为建筑企业专业职称评定工作提供全过程指导,加强建筑行业执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力度。着力解决用工需求难的问题,搭建灵活用工网络平台,把传统的劳动或劳务关系,作为服务产品,由企业与个人双向选择,通过平台来解决建筑工程招工难问题,为支持建筑企业发展壮大建立强有力的人力资源保障长效机制。

(九)优化行业发展环境

23.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落实履职尽责要求,激发企业活力,制定行政处罚“两轻一免”清单。

24.加大司法服务保障力度。建立健全司法服务保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研判企业存在的各类法律风险,指导企业加强工程合同管理和开展风险防范,依法保护建筑企业合法权益;公安部门应畅通建筑业违法犯罪举报信息传递渠道,及时查处建筑行业犯罪行为,维护企业权益,打击扰乱市场秩序和建筑业生产经营秩序的犯罪行为,为建筑业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25.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纳入统计范围年产值突破10亿元、税收达到4000万元的,被认定为武穴市建筑业龙头企业,或具备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新落户企业申请总部基地建设的,可优先安排,享受建筑业总部基地用地等相关政策。

三、奖励实施

(一)根据本意见享受扶持的企业,必须做出10年内不从本市迁离注册地址、不改变在本市的纳税义务、不减少注册成本、不降低资质等级的承诺,若被扶持企业违反承诺,应返还已经发放的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

(二)市税务局负责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计算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各种奖励资金及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审批工作,市住建局负责对企业或项目组织考核,综合提出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奖励。

(三)如上级有关政策文件与本文中规定冲突的,以上级文件为准。

本意见试行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奖励兑付时间可在有效期后,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2021年12月31日

武穴市人民政府2022-1-13

 

 

《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文章下载

《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将于3月1日起施行!

扎实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加强雨污分流源头管理

记者2月25日从市人大常委会获悉,《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3月1日起施行。《条例》对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作出了规定,并加大对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安全等行为的处罚力度。

立法为先:排水管理体制实现法治化、制度化

近年来,我市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的决策部署,持续推进水环境治理和排水防涝基础设施建设,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有了较大提升,但设施维护管理不到位、排污行为不规范等问题仍然存在。

《条例》的出台,以立法形式确定排水管理体制,推动治水经验制度化、长效化,保障排水管理法治化、专业化。

市人大法制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明确了市级排水主管部门,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本级的排水主管部门,并把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治理理念、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最大限度地融入《条例》。着眼于解决我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实际问题,《条例》还在规划和建设、运行管理、设施养护等多个方面查缺补漏,细化上位法规定。

统一管理:新改扩建建设工程应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系统是促进城镇健康水循环的重要工程,在遵循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原则的基础上,《条例》对新改扩建建设工程配套建设排水设施作出补充规定。

在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方面,《条例》规定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条例》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接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接入意见。

同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三同时”制度,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建设工程还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

加强保护: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在线监测

如何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是立法考虑的重点问题。

《条例》划定了设施保护范围,并明确了加强保护的措施。如规定,对一体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实行在线监测;加强对保护范围的安全检查,对危及或者可能危及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须立即制止;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对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占压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等。

《条例》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建立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逐步完善排水管网等设施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系统数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以数字化信息化管理手段,推动管理现代化。

重点防“涝”: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融入法律规范

治理城市内涝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既是重大民生工程,又是重大发展工程。

建设海绵城市是统筹解决我市水资源、水安全、水环境、水生态问题的可持续发展之路。为此,《条例》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条件,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排水管道的正常运行,是城市正常运转的重要保障。《条例》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强对城镇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组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检查。

同时规定,汛前,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在易涝点,配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汛期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在雨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域,增加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加速排涝,切实提高我市排水防涝应急抽排能力,降低城市内涝灾害发生率。

严格排放:实现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

城市污水的排放和处理是城市排水管理的重要环节。《条例》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对涉及污水排放的事项重点作了规定。

《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不得将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库等。针对大量的住宅建设项目,《条例》规定,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考虑到我市没有实行雨污分流的住宅存量仍较大,《条例》规定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以加强雨污分流的源头管理。

对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排放标准,《条例》规定,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为规范污水预处理行为,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转,《条例》规定,对可能危害城镇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污水,应当经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从事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屠宰场、农贸市场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

南宁市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021年9月30日南宁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2年1月1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镇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和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应急、市政园林、城管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防洪规划编制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与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海绵城市规划、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对排水泵站、雨水调蓄和排放、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等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以及污泥转运与处置设施的建设用地和防护距离,予以预留和控制。

第六条 在海绵城市规划范围内,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纳入建设项目用地供地条件。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海绵城市规划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有效控制雨水径流。

第七条 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以及需要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相连接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就排水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和相关标准提出意见。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排水设施需要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接入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出具接入意见。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排水设计方案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配套建设的,不得投入使用。

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不得将雨水管道、污水管道相互混接,禁止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库等。

新建住宅的楼顶公共屋面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雨水管网。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已建成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的,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改造或者整治计划并逐步实施。

第十条 城镇排水管道工程和配套建设排水管道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在管道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

第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镇排水设施地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化管理,逐步完善排水管网等设施数据动态更新机制,确保系统数据的时效性与准确性。

第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加强城镇低洼区域等易涝点的治理,开展重点部位雨量和积水深度监测,组织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检查。

第十三条 排入公共污水管网的污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排放标准;地方标准高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标准。

在公共污水管网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意排放或者超标排放。

在公共污水管网未覆盖地区,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专用排水管道将污水排入公共污水管网,或者按照项目规划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达到规定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条 集中收集运输粪水粪渣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将粪水粪渣排入指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不得任意倾倒、排放。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污水,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对污水进行预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入公共污水管网:

(一)含重金属、生物制品或者其他难以生化降解物质的;

(二)含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质或者放射性物质的;

(三)含强酸、强碱等腐蚀性物质的;

(四)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

(五)其他可能危害城镇排水设施和公共安全的。

第十六条 从事美容美发、洗车、汽车修理、加油站、屠宰场、农贸市场等经营项目以及建设项目施工的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并定期清疏,保障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七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一体化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节点位置安装符合国家规范要求的在线监测设备,按照规定监测进出水水量、水质等,保证设施正常运行,并与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的监控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其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应当同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关闭、移动、拆除、闲置在线监测系统或者设备,不得篡改、伪造、瞒报监控数据。

第十八条 发生有毒、有害或者易燃、易爆物质等排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突发事件或者事故时,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害,并及时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防护措施,组织抢修。

第十九条 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不得擅自停止设施运行或者减少污水的处理。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停止设施运行或者减少污水处理的,应当立即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同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核查处理。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发现管道断裂、堵塞、污水外溢,井盖、雨水篦子丢失,井盖、井座损坏、下陷等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并在二小时内实施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和清洁地面等措施。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实施疏通和维修等措施时,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人或者管理单位发现管道堵塞、污水外溢、设施损坏或者丢失的,应当及时抢修或者委托具备抢修能力的单位及时抢修。

第二十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二)建立巡查养护队伍,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并按照计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对设施进行巡查、养护、维护;

(三)开展排水管网普查,每五年至少进行一次排水管道结构性状况评估;

(四)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并实行档案的信息化管理;

(五)对运行操作人员进行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六)建立排涝抢险专业队伍,制定防内涝应急预案,出现内涝积水时,及时组织排水管道疏通清障;

(七)制定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一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的监督考核制度,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成本核算、设施维护、污泥处理处置等进行全过程监管,并将监督考核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一)直径六百毫米(含六百毫米)以上的排水与污水管道,自管道两侧各五米以内的区域;

(二)直径六百毫米以下的排水与污水管道,自管道两侧各一米以内的区域;

(三)窨井、泵站、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和雨水利用设施规划红线内的区域。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识。

第二十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保护范围的安全检查,发现施工活动等行为危及或者可能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应当立即制止,并及时报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在汛前按照防汛要求,对城镇排水设施进行全面检查、维护、清疏;在广场、立交桥下、地下构筑物、低洼区等易涝点,配置必要的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

汛期或者发生突发情况时,在雨水排放量超过公共排水管网排放能力的区域,城镇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增加强制排水设施和装备,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加速排涝,防止发生内涝。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临时排水措施,满足排水需要;施工结束后,应当按照方案要求予以恢复。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占压城镇排水设施的,占压者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安全运行。在实施城市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划逐步退出占压,或者采取其他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 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连接管),由产权人负责运营和维护,并承担相应费用。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运营;产权不明或者难以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确定维护运营单位。

鼓励将自建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委托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进行管理。

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产权人或者其他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加强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清疏,对破坏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不能制止的,及时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报告。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县(市)城镇排水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办理接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手续擅自接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配套建设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或者配套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未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建设雨水、污水分流排放设施的;

(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将污水管道直接接入河道、湖泊、水库等的;

(三)新建住宅的楼顶公共屋面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雨水管网的;

(四)新建住宅的阳台、露台排水管道未接入住宅小区内部污水管网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进行竣工测量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建设相应的隔油池、毛发收集池、沉砂池等预处理设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损毁或者擅自关闭、移动、拆除、闲置在线监测系统或者设备,或者篡改、伪造、瞒报监控数据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擅自减少污水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发现管道断裂、堵塞、污水外溢,井盖、雨水篦子丢失,井盖、井座损坏、下陷等事件时未采取围蔽或者其他警示措施,或者未在二小时内实施疏通、维修、更换设施和清洁地面等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未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南宁日报2022-2-27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布,3月1日起施行 文章下载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公布,3月1日起施行

1月17日,《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全文公布。《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违反上述规定,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办法》明确,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2022年1月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9号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市、县城市建成区生活垃圾的设施规划与建设、源头减量、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及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

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处理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市场运作、因地制宜、系统推进的原则,建立健全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过程分类管理体系,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治理。

第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分类:

(一)可回收物,主要包括纸张、塑料、金属、玻璃制品、织物等适宜回收、可循环利用的生活废弃物;

(二)有害垃圾,主要包括电池、灯管、药品、杀虫剂、温度计、油漆及其容器等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

(三)厨余垃圾,主要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废弃物;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国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准调整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后集中收集的属于危险废物的有害垃圾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以及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执法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商务、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民政、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机关事务管理、供销合作、房地产管理、邮政管理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鼓励引导机制,对在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数量和布局、地域范围、城市生活垃圾构成等因素,明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布局,并与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相衔接。

第九条 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和场所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年度建设计划所需资金和土地,按照规定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

按照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确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第十一条 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投放点,建设满足当地需要的各类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

鼓励相邻地区统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建设,促进跨区域共建共享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和综合处理方式,建设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循环利用园区。

第十二条 建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采取密闭、防臭、防渗、防噪声、防遗撒,以及渗滤液和飞灰处理等污染防控措施。

现有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设施和场所不符合分类管理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逐步予以改造。

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等建设项目,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设施。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正常运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三章 源头减量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使用可再生、可降解、可循环利用等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的产品,减少城市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十六条 依法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产生。

鼓励商品生产者以文字、图案等方式,增加便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的设计。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多种方式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利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果蔬生产基地、农贸市场、超市的管理,推行净菜上市。

鼓励新建、在用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按照规划、标准同步配置果蔬垃圾就地处理设施,实现就地减量。

第十八条 邮政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督促执行快递业绿色包装国家标准,快递、电子商务等企业应当主动提供和使用绿色包装,引导消费者使用可降解、可重复利用的环保包装,促进快递包装物减量化和再利用。

第十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利用的产品,通过线上、线下交易等方式,促进闲置物品再使用。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餐饮服务场所设置节俭消费标识,提示消费者适量点餐。餐饮服务提供者和餐饮配送服务提供者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筷子、调羹等餐具。

旅馆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客房一次性日用品。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所指的一次性物品,应当有利于保护环境。

第二十条 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使用可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推行无纸化办公。

鼓励其他场所推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二十一条 公共场所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的管理者或者承办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相关场所生活垃圾的产生。

第四章 分类投放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理设施、场所建设管理规范,发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导目录,加强监督管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垃圾收集容器的图文标识、颜色等。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置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应当结合自然更新分批改造、更换。

第二十三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相应收集容器内,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鼓励通过示范宣传、树立典型、通报表扬等方式,引导单位和个人正确投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区制度,各类责任区的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予以公示:

(一)聘请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企业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

(二)办公建筑、商场、各类市场、住宿、餐饮等营业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三)地铁站、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车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城市道路、地铁、隧道、地下通道以及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文化设施、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六)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七)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或者有关单位对确定管理责任有异议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的人民政府协商确定;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确定。

按照本条规定确定承担管理责任的单位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责任区内公示。

第二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

(二)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实施生活垃圾分类;

(三)引导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按要求投放的行为予以劝阻;

(四)将分类投放的城市生活垃圾移交给符合规定的收集、运输单位;

(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及时报送相关数据;

(六)对废旧家具、废旧电器等大件垃圾,管理责任主体应当提供堆积场所,并设置标志、围挡等设施。

管理责任主体按照规定履行管理职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所辖区域内管理责任主体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指导员,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十七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投放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予以劝导。

管理责任主体发现收集、运输单位违反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章 分类收集、分类运输与分类处理

第二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禁止垃圾分类投放后混合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二十九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管理制度,组织对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对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第三十条 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再生资源回收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推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与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相衔接,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第三十一条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城市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不得混装混运,不得将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农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三)运输过程中不得随意倾倒、丢弃、遗撒、滴漏;

(四)转运站应当密闭存放、转运城市生活垃圾;

(五)建立管理台账,记录城市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定期向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送信息;

(六)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收集、运输单位发现收运的城市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管理责任主体进行教育、劝导;经教育、劝导仍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三条 处理单位在接收城市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当要求收集、运输单位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处理:

(一)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通过生化处理、制沼、堆肥技术或者其他无害化方式处理和利用;

(二)可回收物应当进行再生资源利用处理,无法回收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发电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有害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其中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企业进行处理;

(四)其他垃圾采取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方式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三十五条 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分类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理生活垃圾;

(二)建立台账,记录每日生活垃圾的运输单位、种类、数量,并按照规定报送相关数据;

(三)配备污染物治理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废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污染周边环境;

(四)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监测设备,实时监测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并与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五)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公开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检测等信息;

(六)制定应对设施故障、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七)国家和本省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厨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产加工。

禁止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利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厨余垃圾饲喂畜禽。

第三十七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转移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移出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与接收方所在地人民政府协商一致,并根据约定支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补偿费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补偿。

第六章 市场化运作

第三十八条 坚持市场导向,推动生活垃圾分类相关项目与资本、技术、产业相结合,探索建立市场化的建设和运行模式,建立全域、全时、全链条分类处理市场体系。

第三十九条 发挥政府投资、创业投资、产业投资等基金平台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领域投资、建设和运营,推动垃圾分类产业与项目投资发展相结合,培育壮大生活垃圾分类相关产业。

第四十条 支持市级和县(市)人民政府从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环节,整体推出创业投资项目或者招商引资项目,通过规模化、集约化运作,降低运营成本,提升盈利水平。

第四十一条 支持建设以企业为主导的生活垃圾资源化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及技术研发基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研发和应用相关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逐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良性循环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十二条 以静脉产业园、循环经济产业园等为载体,推动生活垃圾协同处理与相关产业链、供应链有效衔接,实现资源利用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第七章 社会参与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知识宣传、教育和普及,提高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教育和实践等活动,培养学生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广播电视、报纸、网络视听等媒体应当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公益宣传,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鼓励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引导、示范等活动,参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

鼓励大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设立公众开放日,接待社会公众参观。

第四十四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建立相应工作机制,组织居(村)民委员会积极开展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动员、宣传、指导工作。

鼓励将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村)民公约,督促引导公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

物业服务单位在履行卫生管理责任时,应当协助相关单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将其纳入物业服务范围。

第四十五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构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合理布局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鼓励企业参与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回收利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在公共机构、社区、村庄、企业等场所设置专门的可回收物分类收集设施,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台,创新回收模式,推进线上线下分类回收融合发展。

第四十六条 环境卫生、再生资源、酒店、餐饮、物业等相关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本行业城市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宣传、培训、技术指导,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四十七条 开展本省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校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和本省卫生城市、卫生县城、卫生乡镇、卫生先进单位、卫生居民小区等卫生创建活动,应当将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情况纳入评比内容。

第四十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可以申请设置公益性岗位,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培训和指导监督等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选聘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监督员,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的监督工作。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监督检查制度。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生活垃圾管理责任目标和任务要求,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引导、督促单位和个人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劝告、制止。

第五十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系统,并逐步实现与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监管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

第五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再生资源回收、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应当畅通举报和投诉渠道,公布举报方式,方便公众举报。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对实名举报并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举报人举报所在单位的,该单位不得以解除、变更劳动合同或者其他方式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

第五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主体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不符合规定的单位进行收集、运输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破坏、阻碍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设施正常运行的,由城市生活垃圾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妨碍、阻挠生活垃圾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正常开展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家庭厨余垃圾,是指居民家庭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菜帮、菜叶、瓜果皮壳、剩菜剩饭废弃食物等易腐性垃圾;

(二)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相关企业、公共机构或者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和过期食品等废弃物;

(三)其他厨余垃圾,是指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地产生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畜禽内脏等易腐烂、含有机质的废弃物;

(四)大件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产生的重量超过5千克,或者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1米,且整体性较强而需要拆解后利用或者处理的废弃物,包括废旧家具和办公器具、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厨房用具以及其他各种大件物品等;

(五)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六)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

(七)农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农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

(八)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

第五十九条 农村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可以因地制宜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2009年4月28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河南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同时废止。

大河财立方2022-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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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一、 起草背景

2021年5月,省政府组织召开全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大会,郑栅洁省长出席会议。刘忻市长在会上作典型经验交流发言。会后,省政府办公厅出台《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省大会要求和省、市领导指示精神,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一)我市建筑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建筑业是我市传统支柱产业和富民产业,产业关联度高,就业吸纳能力强,在推进城市化和促进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也是我市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城市范例的重要支撑。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市建筑业着力转型升级、着力惠企减负、着力优化营商环境,不断提升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水平。2020年,全市建筑业总产值4924.57亿元,同比增长7.6%,首次跃居全省地市第一。2021年前三季度,全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678.9亿元,同比增长16.5%,总产值位列全省11个设区市中第一位。

(二)高质量发展是我市建筑业转型升级的内在需求。在行业稳步发展的同时,我市建筑业发展也面临一些挑战,尤其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宏观环境和经济下行压力,行业发展瓶颈的掣肘愈发凸显。一是总体水平“大而不强”。我市建筑业产值虽总量居全国省会城市第五,但产业集中度、利润率、外向度等体现建筑业质量的指标与武汉、成都、广州等城市仍有差距。二是企业整体“小、散、弱”。目前,我市有建筑业资质企业近7000家,其中特级企业10余家,且大多数企业集聚在传统房屋建筑领域,同质化竞争激烈。三是“走出去”发展“出而不远”。我市建筑企业“走出去”主要集中在省内和江苏、江西、安徽、上海等周边省份,且在外承接的项目规模小、分包多、利率低。四是绿色建筑和新型建造方式尚未全面普及。五是行业缺乏高素质人才。企业缺乏面向未来的现代新型建筑业人才队伍,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技能型人才缺乏,优秀项目经理稀缺,一线从业人员技术水平参差不齐。六是企业融资能力普遍较弱且融资方式传统单一。七是工程质量安全发展不平衡。

二、政策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2、《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3、《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建筑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制的通知》(建办质〔2014〕44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培育新时代建筑产业工人队伍的指导意见》(建市〔2020〕105号);

5、《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

6、《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

7、《关于打造住房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省域样板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行动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浙建办〔2021〕48号)。

三、主要内容和政策措施

《实施意见》坚持问题导向和效果导向,在省政府办公厅《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总体框架下,结合杭州实际,立足发展环境、要素保障、转型升级和城乡融合发展四个维度提出了十大举措。

第一,营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环境

第一条“保持建筑业稳步增长态势”。一是明确我市建筑业发展目标。目标值设定与建筑业“十四五”规划和“城”字方案的目标充分衔接;二是明确目标定位。我市建筑业规模指标继续保持全省领先,在主要省会城市中保持全国前列。第二条“打造营商环境建设新高地”。三项举措:一是扩大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范围。“评定分离”试点范围从重点工程的设计标扩大到设计、施工、监理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标,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招标负责制的同时增强市场活力。二是深化建筑业领域“一件事”改革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进一步提高管理服务效能。三是强化信用管理,优化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力度。

第二,强化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

第三条“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一是积极引导企业走差异化发展之路,向公路、铁路、港口、隧道等领域拓展,参与更多领域的市场竞争;二是引进市外高等级建筑业企业来杭发展总部经济,鼓励建筑业领域“杭商回归”,加快建筑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第四条“培育建筑业头部企业”。一是支持企业做大做强资质升级,增强市场集中度和竞争力;二是支持建筑业企业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享受高新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三是鼓励建筑企业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项目股份制改革,走现代企业发展之路。第五条“夯实人才队伍”。一是促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为行业输送产业工人和人才;二是推进用工制度改革,将产业工人纳入公司化管理;三是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第六条“加大财政金融支持”。一是明确了财税金融相关政策;二是明确财政分工,市级财政统筹建筑工业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等相关资金,区级财政根据各自财政实力自行制定关于所辖区域引进高等级资质企业、培育头部企业等资金支持政策。

第三,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第七条“推动建筑行业迭代升级”。一是强调数字化引领,推动BIM等数字技术在建设领域全面应用和成果转化;二是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重点在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中推行钢结构装配式建造。第八条“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开展国家绿色生态城区和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创建,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第九条“强化建筑业品牌建设”。强化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建筑设计要建立“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打造杭州建筑产业集群“杭州建造”公共品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品字标”品牌建设等。

第四,助推城乡融合发展

第十条 “建筑业助推区域协同,促进共同富裕”。一是推进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同规同标同质;二是助推农房建设管理改革,努力形成建筑业领域推进共同富裕的杭州经验、杭州样板。

四、适用时限

本《实施意见》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五、文件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郭超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提升建筑业服务保障水平,加快发展机制改革创新,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营造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环境

(一)保持建筑业稳步增长态势。到2025年,建筑业产值、增加值等规模指标继续保持全省领先,在主要省会城市中保持全国前列;行业税收收入年增速与行业发展相协调。培育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龙头企业和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特级施工企业力争达到20家,百亿产值规模建筑业头部企业力争达到8家,累计获评国家级优质工程20项以上、省级优质工程125项以上。建筑工地扬尘管控和环境面貌明显改善,创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800个以上,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240个以上;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重达到35%。培育一批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建筑业科技创新基地,逐步实现建筑工业化与数字化深度融合,建筑信息模型(BIM)、物联网、大数据、智能建造等数字技术和先进制造设备、智能设备及智慧工地相关装备在建筑领域集成应用和推广。创新建设模式,智慧工地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各区、县(市)政府。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打造建筑业营商环境建设新高地。在建筑业领域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坚持以取消为主,向市场放权、向社会放权。扩大招投标“评定分离”试点范围,在设计、施工、监理、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投标项目中试点“评定分离”,推进造价市场化改革,激发区域经济和市场主体活力。全力推进建筑业领域“一件事”改革。推动建筑业领域审批服务便民化,为建筑业企业和办事群众构建更加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环境。推进更多建筑业领域行政许可高频服务事项掌上办、随时办、智能办。全面对接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设,制定完善我市实施细则,构建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础、重点监督为补充、信用监管为支撑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建筑业市场氛围。(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审管办、市数据资源局)

二、强化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要素保障

(三)优化建筑业产业结构。在提升建筑业企业原有传统专业实力的同时,培育一批向公路、铁路、桥梁、港口航道、隧道、城市轨道、电力、石油化工、城市综合体等专业发展的建筑业企业,提升企业的专业施工能力和在高端市场的竞争力。积极引进市外特级(综合、甲级)资质等高等级建筑业企业。鼓励建筑业领域“杭商回归”,支持企业总部及基地建设,并根据《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浙江省鼓励和引导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浙发改经合〔2020〕89号)精神,按我市现有规定给予人才等方面的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投资促进局、市人力社保局)

(四)培育建筑业头部企业。支持本地骨干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重点支持培育有实力的建筑业企业晋升特级(综合、甲级)等高等级资质。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建筑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以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推进混合所有制和项目股份制改革,鼓励支持建筑业企业上市。(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五)夯实人才队伍建设。加快建筑产业工人队伍建设,实施职工素质提升工程、职工成长发展工程。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推行建筑业新型学徒制,增加智能建造等新兴领域产业技能人才供给。改革建筑用工制度,以专业分包企业为建筑产业工人管理的主要载体,逐步实现建筑产业工人公司化、专业化管理。保障建筑产业工人工资报酬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工人职业安全和健康。支持建筑产业工人按规定享受积分落户、子女教育、法律援助、社会医疗保险等城市公共服务。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积极选派优秀设计师参加工程勘察设计大师评选,指导和支持建筑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在同等条件下,获得“杭州建设工匠”称号的个人优先申报“杭州工匠”“五一劳动奖章”“劳动模范”等各项荣誉评选。(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

(六)加大建筑业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担保方式、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有市场、有信用的建筑业企业更多支持。支持建筑业企业通过发行各类债券、票据以及施工合同融资贷款等新型融资方式直接筹集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支持建筑业企业以建筑材料、工程设备、在建工程作为抵质押物进行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实施减费让利,严格禁止不规范服务收费。继续运用保函、保险机制推动保证金领域改革,释放建筑业企业保证金沉淀资金,减轻企业负担。(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银保监局)市级统筹建筑工业化、公共建筑能效提升等相关资金,探索制定绿色低碳城区及建筑示范、绿色建材试点示范等支持政策,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各区、县(市)可结合属地情况,研究制定引进高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培育头部企业等资金支持政策,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建委、市财政局)

三、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高质量发展

(七)推动建筑行业迭代升级。强化数字化引领,推动BIM、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智能建造、智能感知等数字技术在建设领域的全面应用。实施地下市政基础设施数字化改造。探索建立杭州市城市信息模型(CIM)基础信息平台,推动数字城市和物理城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加快应用BIM技术,探索制定BIM报建审批标准和施工图BIM审图模式,推进BIM数据与CIM平台的融通联动。对要求应用BIM技术的项目,在项目立项中明确BIM技术应用要求和配套费用,在设计、施工、咨询服务和物业等招标文件中,增加BIM技术应用内容和要求。推进省工程建设数字化改革试点。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研发和技术创新,积极创建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积极主导或参与编制国际标准以及国家、行业、省市地方标准,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加快装配式建筑关键技术、重大科技创新成果转化推广,无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技术产品,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通过省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专家技术审查后,审查意见可作为工程设计、施工、验收依据。对装配式建筑技术创新、示范基地与示范项目、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农房)试点示范予以财政奖励。大力发展钢结构装配式建筑,新立项政府投资的单体地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钢结构装配式建造。(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住保房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

(八)推动行业绿色低碳发展。落实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提高新建建筑节能标准。推进高星级绿色建筑、近零能耗(含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示范,开展国家绿色生态城区和省级绿色生态城区建设示范创建。研究建立公共建筑能耗及碳排放信息公示披露制度。完善节能改造市场机制,重点支持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加快推进绿色建材评价认证和推广应用,制定绿色建材需求标准和推广应用政策措施。逐步提高绿色建材应用比例。培育打造一批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建材应用示范工程。推进可再生能源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改造中的规模化开发利用。加强智能电网建设,实现区域光伏发电与建筑用电之间的合理调配,推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在公共建筑中的推广应用。到2025年,新建绿色建筑不少于2亿平方米,高星级绿色建筑占比不少于65%;新建建筑可再生能源替代常规能源比例力争达到8%;既有建筑能效稳步提升,实施节能改造不少于320万平方米。(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九)强化建筑业品牌建设。推进建筑施工领域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安全风险管理。推行建筑施工领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将商业保险的风险专业化控制和社会保障功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持续开展全市建筑工地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大比武,每年高品质创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不少于200个,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60个以上。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质量责任追溯体系,落实工程质量终身制要求,严格执行“两书一牌”制度,强化企业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质量责任。完善工程质量检测制度,研究建立检测企业相关信息监管平台,加强检测过程和检测行为监管。深入推进建筑工地环境秩序治理,完善属地网格化管理体系。推进预拌混凝土车辆清洁化和预拌干混砂浆企业清洁生产改造。完善建筑设计方案审查论证机制,建立“前策划、后评估”制度。开展建筑师负责制试点,制定出台政策措施,明确建筑师权利和义务。打造杭州建筑产业集群“杭州建造”公共品牌。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品字标”品牌建设。(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局)

四、助推城乡融合发展

(十)建筑业助推区域协同,促进共同富裕。鼓励建筑业企业参与未来社区、未来乡村建设,参与实施城乡风貌整治提升行动,助力农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核心功能配套标准化建设,促进城乡供水、电网、通信、燃气等基础设施同规同标同质。助推“农民建房一件事”改革,建立农村房屋全生命周期管理机制,参与实施“老屋复老”行动,建设“杭派民居”特色村,努力形成建筑业领域推进共同富裕的杭州经验、杭州样板。(责任单位:市建委、市发改委、市农业农村局)

五、其他

本意见自2022年3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市建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各区、县(市)政府可参照本意见制定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具体办法和措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2022-2-28

 

 

《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印发 4月1日起施行 文章下载

《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印发 4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简便易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详情如下:

梅州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人居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成区和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属地管理、简便易行、逐步推进的原则,对生活垃圾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政策措施,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工作,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指导和督促辖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负责拟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对全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集中转运、分类处置的设施按照要求纳入新建建设项目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建设内容,将生活垃圾分类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供应计划。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的污染物排放监测,以及有害垃圾贮存、运输、处置过程中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职责。

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地产农副产品洁净进城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信、市场监管、文化广电旅游、卫生健康、教育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宣传、引导,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动员、督促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工作。

第八条 全社会应当践行绿色低碳生活方式,减少生活垃圾产生。

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义务,按照垃圾分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主动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并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增强公众生活垃圾分类意识。

工会、共青团、妇联、学校、幼儿园以及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资源回收利用知识,开展社会实践活动,推动全社会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宣传。

鼓励环保组织、志愿者组织等社会公益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示范和监督活动,共同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第十条 本市环境卫生、再生资源、物业服务、餐饮、旅游、住宿等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并督促会员单位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二章 分类投放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制定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明确分类的标准、标识、投放规则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统筹组织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适合本辖区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分类管理实施方案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的投放模式、投放地点、收集时间、运输线路等内容。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编制本市生活垃圾的可回收物目录,组织编制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布局规划,合理布局可回收物回收网点,并会同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收运体系与再生资源回收体系的衔接。

第十三条 本市生活垃圾按照下列类别实施分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类、塑料、金属、玻璃、织物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和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家庭源危险废物,包括灯管、家用化学品及电池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外的生活垃圾。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标准,统一规范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的规格、图文标识、颜色。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且公布:

(一)党政机关、驻梅单位、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二)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实行自行管理的居住区,自行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三)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其实际管理人为管理责任人;

(四)农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为管理责任人;机场、火车站、汽车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城中村居住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建设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第十六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接受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按照规定合理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指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

(四)明确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方式、时间、地点;

(五)指导和监督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对拒不接受监督管理的,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处理;

(六)组织责任区域内生活垃圾的分类收集工作,并且交由符合规定的企业分类收运;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台账,记录责任区域内产生的生活垃圾类别、数量、去向等信息。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其他主体做好前两款规定的相关工作,但不免除其管理责任。

第十七条 本市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实际情况,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区域。

尚未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的,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自行决定实行生活垃圾定时、定点分类投放。

第十八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人。投放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管理责任人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要求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具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

(二)厨余垃圾应当在产生场所沥干水分后投放;

(三)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应当预约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企业)上门收集,或者自行投放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投放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禁止将非家庭源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物、农业固体废物等混入生活垃圾。

第十九条 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资源化处理。

鼓励有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对餐厨垃圾进行分选、脱水等预处理。

禁止直接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水域、厕所、市政排水管道或者混入其他类型生活垃圾。

第三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

第二十条 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分类运输。

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量、作业时间等因素,做好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工作。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可回收物、大件垃圾实行预约或者定期收集、运输,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与收集、运输单位协商确定收运时间;

(二)按照规范要求对有害垃圾实行定期收集、暂存、运输、处置;

(三)对厨余垃圾和其他垃圾实行每日定时收集、运输,日产日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收运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第二十一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照技术标准、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集、运输,并遵守下列作业要求:

(一)配备符合要求的收集、运输设备,并保持运输工具功能完好、标识明显、外观整洁;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避免或者减少噪声扰民和交通拥堵,防止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

(三)及时将生活垃圾运送至符合规定的集中收集设施或者中转、处置场所,不得随意倾倒、丢弃、堆放;

(四)经过转运站中转的,应当密闭作业,及时转运;

(五)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类别、数量、去向等;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有关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处置,提高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可回收物可以交售至可回收物回收服务点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进行回收利用。

厨余垃圾应当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者企业,采用生化处理、产沼、堆肥以及其他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方式处置。

有害垃圾应当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布的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

其他垃圾应当进行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的采用焚烧发电或者卫生填埋等无害化方式处置。

第二十三条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二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市、县(市、区)相关规划以及国家、省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结合垃圾产生总量,科学设置生活垃圾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拆除、迁移收集容器。

第二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保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五)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监测等信息;

(六)制定应急方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等突发事件;

(七)国家、省和市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实行联单管理制度,并逐步实施电子联单信息化管理。

联单应当由收集、运输、处置单位向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产生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领取并定期交回备查联。

有害垃圾和餐厨垃圾产生者与收集、运输、处置单位之间交接垃圾时应当现场核对联单载明事项。交接双方应当按照实际情况记载联单并交接。交付方拒绝按照实际情况确认联单的,接收方可以拒绝接收垃圾,并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规定的,应当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进行分类。对仍不分类的,可以拒绝接收,并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发现收集、运输单位不符合分类收集、运输要求的,应当向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收集、运输单位进行分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接到有关报告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四章 促进措施

第二十八条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实行绿色办公,推广无纸化办公,优先采购节能、节水、可以循环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设备和设施,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消耗。

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食堂和公务接待倡导光盘行动,节约粮食,减少厨余垃圾产生。

鼓励其他企业、社会组织实行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

第二十九条 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当限制产品过度包装。鼓励商品生产者、销售者采取以旧换新等措施对产品和包装物进行回收。

旅游、住宿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用品。

餐饮经营服务单位应当引导消费者珍惜、节约粮食,减少餐饮垃圾,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一次性餐具。

电子商务、外卖、快递等行业应当优先采用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包装物,优化物品包装,避免过度包装,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鼓励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销售者提供符合环保要求的塑料购物袋替代品。

第三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政策,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回收利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附加值可回收物回收利用的扶持政策,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回收、利用低附加值可回收物。

第三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理的科技创新,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以及再生资源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研发与应用。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可以通过物质奖励、积分兑换等方式,激励单位和居(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工作。

鼓励企业、个人采取创新奖励方式发动居(村)民和单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

鼓励政府和商家配送与垃圾桶分类颜色一致的家用分类环保袋或者容器。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的综合考核制度, 将本级行政管理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职责的情况纳入管理绩效考评指标,定期公布考评结果。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开展文明街道、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以及卫生单位、卫生社区等卫生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情况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行业协会等对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数量、服务质量以及运营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估。

第三十五条 本市实行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社会监督员中应当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居民代表、志愿者等。

社会监督员有权进入生活垃圾收集点、转运站以及终端处理设施等场所,了解生活垃圾分类处理情况以及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运行等情况,查阅环境监测相关数据,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应当向社会监督员开放相关场所、提供有关材料和数据并回答询问。

社会监督员就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反映的问题,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反馈结果。

第三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采集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信息平台应当与危险废物管理、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实行信息共享。

第三十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畅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投诉和举报平台,及时受理、调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处理设施运营、污染物排放等违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事项,公布查处结果,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工作职责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具有相应标识的收集容器内或者指定的收集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未将大件垃圾交由环境卫生作业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站(企业),或者未自行投放至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投放点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产生、收集厨余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将厨余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或者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有关职责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

梅州市政府2022-3-24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解读 文章下载

《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解读

让环境有爱“无碍”——《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解读

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以创建全国无障碍建设城市为抓手,指导各地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的法规和标准。今年4月1日起,全文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建筑与市政工程无障碍通用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开始实施,对各地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市政和建筑工程无障碍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提出强制性要求。《规范》的主要内容有哪些突破?如何推进《规范》实施?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日举办的新闻发布会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相关司局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答。

据介绍,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加快构建完善以《规范》为核心、有关推荐性标准和团体标准相配套的新型无障碍设施建设技术标准体系。“该标准体系更加注重以人民为中心,关注残障人士的切身感受和需求,从无障碍设施、环境建设等方面明确相关要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说。

为适应国际通行的技术法规和技术标准运行规则,按照新时期标准化改革的要求,新型无障碍设施建设技术标准体系分为三个层次,其中《规范》作为顶层全文强制性国家工程规范,是技术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建筑与市政工程中无障碍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全过程中各专业通用的技术,提出了控制性底线要求,具有强制约束力。

《规范》突出宜居、人文城市的建设,在内容架构、设施构成等方面与国际发达国家接轨,技术指标设置与国际先进水平基本一致,并且从多个方面做出了创新和提升。对此,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焦舰表示,《规范》首次在国家标准中将无障碍设施进行分类,分为通行设施、服务设施(包含卫生设施)、信息交流设施三类,并对每类中的每个设施分别做出了规定。

她举例介绍称,针对通行设施,《规范》规定了无障碍通道、轮椅坡道、无障碍出入口、门、无障碍电梯和升降平台、楼梯和台阶、扶手、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和上/落客区、缘石坡道、盲道的要求;针对服务设施,规定了公共卫生间(厕所)、无障碍厕所、公共浴室、更衣室、无障碍客房、无障碍住房和居室、轮椅席位、低位服务设施的要求;针对信息交流设施,规定了标识和信息辅助服务设施的要求。在施工方面,提出了工程竣工验收时对无障碍设施的系统性进行检查验收的要求;在运行维护方面,规定无障碍设施应明确维护责任人,并定期进行检查,确保安全性、功能性和系统性要求。

《规范》对无障碍设施的舒适性、安全性进行了提升。“轮椅坡道坡度、无障碍厕位尺寸、轮椅席位尺寸等指标参考国际标准,设置也将更加舒适。”焦舰说,对于轮椅坡道的要求,《规范》取消了2021版《无障碍设计规范》的1:8的最小坡度,将允许的最陡坡度提升至1:10,同时设置了限定条件,只有150mm小高差才能使用,通行净宽从1.00米提高到了1.20米,原本1.80米×1.00米的无障碍厕位加大至1.80米×1.50米,轮椅席位也由1.10米×0.80米改变至1.30米×0.80米。

除此之外,《规范》首次增加了信息无障碍要求,对无障碍标识、网络通信设备、过街音响提示装置等做出了规定;首次规定了门不应设门槛和挡块,门口有高差时应以坡度不大于1:10的斜面过渡,缘石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应无高差,解决了近年群众反映较多的门槛、坡口高差引发安全事故的问题。

无障碍环境建设是方便残疾人、老年人等全体社会成员出行和融入社会生活的重要保障,与适老化改造之间有很多交集。“十四五”规划将“提升社区无障碍建设水平”作为重大工程项目推进。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再开工改造一批城镇老旧小区,支持加装电梯等设施,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公共设施适老化改造。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近年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中国残联等部门积极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结合城市更新行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居住社区建设补短板行动等重点工作统筹推进、一体落实,不断加大无障碍设施建设力度,取得了积极成效。“2019年~2021年,全国累计开工改造城镇老旧小区11.5万个,惠及居民2000多万户,在各地改造过程中,加装电梯5.1万部,增设养老、助餐等各类社区服务设施3万多个。”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说。

据了解,《规范》中的有关要求也适用于适老化改造。除此之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近年来发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城市社区居家适老化改造标准》《既有建筑适老化改造技术规程》等多项标准内容为适老化改造提供了重要的技术支撑,组织编写的家庭无障碍建设、居家适老化改造方面的典型案例集和实施指南等书籍,为家庭无障碍建设、居家适老化改造提供了参考。

下一步,将如何推进《规范》的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司局负责人表示,将面向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开展不同层级、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参与、协同配合的“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和工程建设监管工作中纳入《规范》的实施监督,针对城市体检、文明城市评估验收、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施工图审查、工程验收等工作明确提出《规范》实施方面的要求。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维权部副主任张东旺表示,将加快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立法,落实无障碍环境建设推进工作机制,配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贯彻实施《规范》,提升城乡基础设施无障碍建设水平,为110万户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进行无障碍改造,加快建设形成设施齐备、功能完善、信息通畅、体验舒适的无障碍环境。

中国建设新闻网2022-4-5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文章下载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安徽大学协同创新大楼、合肥南艳湖全民健身中心……这些形态不同、功能各异的项目,有一个共同的名称——绿色建筑。

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全寿命周期内,符合节能、节水、节地、节材和减少污染、保护环境要求,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民用建筑。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背景下,推动绿色建筑发展、促进建筑领域碳减排,具有重要意义。安徽省绿色建筑推广现状如何?还有哪些可提升空间?近日,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采访。

从节能节电到“装配式”造房子,建筑变“绿”方式多样

减少热辐射、吸附飘尘,还能产生氧气、超级省电节水,这样的房子你见过吗?位于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包河大道交口东北角的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就是这样的房子。

“场地绿化、庭院绿化、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等组合起来,让建筑屋面、垂直外立面穿上‘绿衣服’,形成立体包裹,改善了屋顶、墙面热工作性能和室内热舒适度。这些‘绿景’不仅增强了屋顶的隔热、隔声效果,起到了吸附飘尘和产生氧气的作用,还可降低外立面对办公空间的热辐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负责人介绍,项目在创造良好的声、光、热环境的前提下,极大程度地节约了土地、水、能源、材料等各种资源,有利于降低建筑运营和维护成本,具有较高的经济效益。

根据运营数据来看,安徽省城乡规划建设大厦每年节电约284.7万度,节水约2.07万吨,合计一年下来可节约运行费用约289万元,为夏热冬冷地区绿色建筑提供了“样板”。

建筑设计节能低碳,建造过程也可以更加绿色。近日,位于阜阳城南新区的九里安置区建设现场,一派忙碌的施工景象。记者在现场看到,相比传统的施工工地,这里很少见到沙土和扬尘,而且现浇环节少、环保不扰民。据施工人员介绍,该项目整体装配率不低于50%。这样的装配式施工方式,不仅生态环保,还大大降低了施工噪音和能耗。

什么是装配式建筑?它类似于“造汽车”——传统施工中,需将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运至施工现场进行浇筑;而“装配式”则是把梁、柱、墙板、阳台、楼梯等部件部品,在工厂里预先生产好,运到工地后简单地组合、连接、安装即可。

“十三五”末,安徽省拥有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生产企业105家,生产线超过793条。其中装配式混凝土预制构配件生产企业54家,产能逾580万立方米;装配式钢结构构件生产企业48家,产能已有1000多万平方米,居全国第一方阵,钢结构企业收入和加工量排名全国第一,加工量占全国6%。目前已初步形成工程总承包、设计、构件生产、集成家居、运输物流、研发等全产业链协同发展的模式。全省累计推广装配式建筑规模超1.1亿平方米。

从不足3000万平方米到超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面积不断增长

绿色建筑的方式丰富多样,面积也在不断增长。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贺懋燮介绍,近年来,安徽省绿色建筑实现了跨越式发展,绿色建筑建设从2016年的不足3000万平方米,提升到2020年的超2亿平方米,绿色建筑在新建民用建筑中的占比高达76.99%。

发展绿色建筑对于改善人居环境,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具有重要作用。但目前绿色建筑还面临着与长三角其他地区的发展存在差距、高星级高品质绿色建筑比例不高、法制化约束力不强等问题。

为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提升巩固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成果,保障安徽省经济社会绿色化转型在法制的轨道上运行,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等高对接长三角,并总结合肥等地实践经验,体现了“一个核心”建设要求,即新建城镇民用建筑全面建成绿色建筑。同时,明确到2025年,星级绿色建筑建设比例还将达到30%以上,新增既有建筑绿色化改造面积将超过1000万平方米,绿色建筑将迎来高质量规模化发展。

值得关注的是,去年11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全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基本建立,建设方式绿色转型成效显著。到2035年,城乡建设全面实现绿色发展,在实现碳达峰基础上碳排放稳中有降,城乡建设品质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更加美好,城乡建设领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基本实现现代化。

高品质建设绿色建筑是推动城乡建设绿色发展的一个有力抓手。此次出台的《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底,培育50个以上省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3个至5个装配式建筑产业园区,产能达到500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占到新建建筑面积的30%以上,其中宿州、阜阳、芜湖、马鞍山等城市力争达到40%,合肥、蚌埠、滁州、六安等城市力争达到50%。”

绿色建筑产业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将带来居住生活的新改变

推动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发展绿色建筑是必然趋势。近日,记者在采访中,业内人士纷纷表示,随着成本不断降低、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投资回收周期不断缩短,绿色建筑具有广阔发展空间。

“今年起实施的这个条例,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并进一步明确在规划、土地供应、设计、图审、施工、监理、验收、销售、运行等环节的绿色建筑要求,实现对绿色建筑全过程闭合监管。同时,建立绿色化改造制度。要加快既有民用建筑的绿色化改造,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先行纳入改造计划,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贺懋燮介绍,安徽省将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建筑遮阳等适用技术;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无接触空中交互等先进性、智能化新技术推广应用。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鼓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总工程师方廷勇表示,“十三五”期间,全省累计竣工绿色建筑面积约2.09亿平方米,开展了81个绿色建筑项目示范,示范面积超800万平方米,取得绿色建筑标识项目446个。通过政策的引导支持,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使建设科技成果能够早日惠及人民群众,未来广大人民群众将更为广泛地体验到绿色建筑带给我们居住生活的改变。只有让老百姓有了实实在在的获得感和幸福感,绿色建筑才能够得到全社会的接受和认可。

随着城镇化进程深入推进,城乡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但与此同时,城乡生态环境、人居环境、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短板,人民群众热切期盼加快提高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质量。方廷勇表示,对全社会而言,绿色建筑全生命周期内节能降碳,将大大助力安徽省城乡建设领域尽快实现碳达峰。未来将有越来越多的绿色建筑,从安全耐久、健康舒适、资源节约、环境宜居等方面不断提升安徽省城乡建设绿色发展水平。

安徽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

(2021年9月29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色建筑发展,规范绿色建筑活动,节约资源,降低碳排放,促进碳中和,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绿色建筑规划、建设、运行、改造、技术推广应用、引导激励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全寿命期内,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高效的使用空间,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质量民用建筑。

第三条 绿色建筑发展应当贯彻新发展理念,遵循政府引导、市场推动,全面推进、因地制宜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财政、金融、土地、规划、建设等支持政策,将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完成情况纳入政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绿色建筑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行政、交通运输、科技、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色建筑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绿色建筑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引导公众树立绿色发展意识,推动形成绿色生态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推广,促进绿色建筑技术进步与创新。

加强绿色建筑领域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技术水平。

对在绿色建筑发展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绿色建筑按照国家规定划分为基本级、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四个标准等级。

设区的市、县(市)、乡镇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基本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

大型公共建筑以及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应当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执行更高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明确绿色建筑发展目标、重点发展区域和新型建筑工业化要求等内容,并确定各类新建民用建筑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能源综合利用、水资源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绿色交通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十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部门编制详细规划,应当体现绿色建筑发展要求。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注明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编制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应当包含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

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应当向相关单位明示建筑工程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对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未经审查或者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

施工图设计文件变更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应当重新审查。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施工方案,并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公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和主要技术指标。

施工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节能门窗、供暖制冷系统、照明设备、非传统水源利用设施、节水器具等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施设备进行查验;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五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结合施工方案,编制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的监理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受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和相关标准,对绿色建筑相关工程材料和设备进行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屋时,应当在销售现场明示绿色建筑标准等级,在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中如实载明所销售房屋的绿色建筑标准等级、主要技术措施和相关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办法,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可以制定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地方标准,鼓励制定团体标准,引导制定企业标准。

推进与沪苏浙绿色建筑和绿色建材的地方标准协同,促进长三角区域绿色建筑产业一体化发展。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标准的落实情况纳入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筑实体质量和建设工程各参与单位的行为实施监督。

第三章 运行与改造

第二十一条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对绿色建筑的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保养,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人或者专业服务单位进行维护和保养,保障绿色建筑正常运行。

绿色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物业服务人和专业服务单位不得损坏建筑围护结构和公用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绿色建筑的运行维护服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运行管理制度完备;

(二)屋顶、外墙、外门窗等建筑围护结构完好,遮阳等设施设备运行正常;

(三)通风、空调、照明、水、电气等设备系统运行正常;

(四)节电、节水指标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五)绿地率和室内的温湿度、噪声、空气品质等环境指标达到绿色建筑相应标准;

(六)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及其他有害物质排放和处置符合国家和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政策,编制计划,推动既有民用建筑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既有公共建筑进行围护结构维修、用能系统更新时,应当同步开展节能改造,鼓励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改造。

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或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先行纳入改造计划,国家机关办公建筑改造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鼓励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同步实施建筑绿色化改造。

第二十四条 鼓励建筑节能服务机构为绿色建筑运行、民用建筑节能节水改造等提供合同能源、合同节水管理服务。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应当逐步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进行改造,改造后节约的能耗资金,可以用于支付合同约定的节能服务机构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建筑能耗统计、能源审计和能耗公示工作,推行能耗实时监测,推进公共建筑能耗统一监管平台建设。

第四章 技术推广应用

第二十六条 绿色建筑应当推广应用自然通风、天然采光、建筑遮阳、隔热保温、立体绿化、余热回收、可再生能源利用、雨(中)水利用等适用技术。

支持光伏建筑一体化、无接触空中交互等先进性、智能化新技术在本省推广应用。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企业、高等院校、研发机构研究开发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其研究开发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等优惠。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部门应当将绿色建筑关键技术的研发列入科技研发的重点领域,促进绿色建筑科技成果转化,支持绿色建筑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研发机构建设。

民用建筑采用没有工程建设标准的绿色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论证后可以在该民用建筑中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等新型建筑工业化基地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制度和技术体系,提高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集成水平。

公共机构办公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其他公共建筑应当优先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确定一定比例的民用建筑,应用装配式建造等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进行建设,并将新型建筑工业化技术要求纳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条件。

第二十九条 鼓励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运行管理应用建筑信息模型等技术,推进绿色建筑建设运行数字化。

第三十条 绿色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推行菜单式等全装修方式。

全装修使用的材料和产品,应当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

第五章 引导激励

第三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绿色建筑产业发展纳入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产业发展规划,因地制宜制定鼓励政策,促进绿色建筑产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绿色建筑发展实际,统筹安排资金,重点用于下列工作:

(一)绿色建筑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与推广;

(二)绿色建筑相关标准制定;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合同能源管理、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超低能耗建筑、装配式建筑、既有民用建筑改造等项目示范和区域示范;

(四)绿色建筑政策法规、技术标准等培训和公共信息服务;

(五)绿色建筑发展宣传。

第三十三条 对建设、购买、运行绿色建筑的,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一)建筑物外墙外侧保温隔热层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建筑容积率;

(二)应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生物质能、空气能等可再生能源的民用建筑,在核算建筑能耗时,其常规能源替代量抵扣相应的能耗量;

(三)新建民用建筑实施屋顶绿化的,按照有关规定折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四)满足装配式建筑要求的商品房项目,其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装配式建筑各单体地上规划建筑面积之和百分之三的,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计算;

(五)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高于最低标准等级绿色建筑的,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可以上浮百分之二十,具体比例由设区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确定;

(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其他扶持政策。

第三十四条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商会等单位开展绿色建筑技术推广、宣传培训、咨询服务、绿色建材评价和建筑能效评估等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绿色建筑参加绿色建筑创新奖等奖项评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绿色建筑发展专项规划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按规定注明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的;

(三)对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未按照一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建设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在开展咨询、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材料设备购置以及相关招标活动时,未明示建筑工程绿色建筑标准等级或者参数要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对建筑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进行验收,或者将不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等级相关要求的建筑工程通过竣工验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设计单位未按照绿色建筑标准等级要求进行工程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或者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包含绿色建筑设计专篇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民用建筑,是指居住建筑、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商业、服务业、教育、卫生、交通等其他公共建筑,包括工业用地范围内用于办公、生活服务用途的建筑。

(二)装配式建筑,是指由预制部品部件在工地装配而成的建筑,包括装配式混凝土建筑、装配式钢结构建筑、装配式木结构建筑等。

(三)绿色建材,是指在全生命期内可以减少对天然资源消耗和减轻对生态环境影响,具有节能、减排、安全、便利和可循环特征的建材产品。

第四十条 依法核定作为文物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和古建筑等的修缮,不适用本条例。

皖南古民居、列入红色资源名录的建筑物等的绿色化改造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四十一条 鼓励工业厂房、农村自建住宅参照绿色建筑标准设计建造或者采用绿色建筑技术建造。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日报202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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