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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住建局

题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及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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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一)发展目标。

1. 数量要求。“十四五”期间,全市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间),其中椒江区1.4万套(间)、黄岩区1万套(间)、路桥区1.5万套(间)、台州湾新区0.4万套(间)、临海市1.1万套(间)、温岭市2.8万套(间)、玉环市1.8万套(间);天台县、仙居县、三门县可结合当地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筹集)目标。市建设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科学制定年度建设(筹集)计划,报经市政府同意后报省级相关部门列入计划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2. 比例要求。“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和台州湾新区达到30%以上,临海市、温岭市、玉环市达到15%以上。

(二)发展方式。

1. 引导多主体参与。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省政府确定的重点发展城市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城市可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2. 采取多形式保障。主要通过新建、改建、改造等方式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可将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闲置公租房、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满足供需匹配、职住平衡要求。

二、对象标准

(一)对象及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主要保障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

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1. 主申请人具有当地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

2. 主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当地无住房;

3. 主申请人已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

其中,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专项用于产业园区、工业企业职工宿舍或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其准入条件可适当放宽。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1. 已享受房改房、集资房、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

2. 已享受人才“房票”、住房公积金补贴的;

3. 仍在政府租房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4. 仍在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享受期限内的;

5. 仍在其他保障性租赁住房享受期限内的。

具体准入条件实行动态管理,台州市区由市政府定期公布,其他重点发展城市由当地政府公布。

其他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由该主体自行确定。

(二)标准及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户型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适当放宽户型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交付前要进行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要求。

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应不高于当地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后确定。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支持。

1. 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办理抵押贷款,抵押贷款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

2. 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该企事业单位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 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优先用于解决园区企业职工居住需求。

4. 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 支持各地政府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做到合理安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鼓励新出让普通商品住房用地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税金融支持。各地要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债券和省相关补助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要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或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余额中提取资金,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按《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及做好有关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建函〔2021〕25号)等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各地要积极对接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债券等支持力度。

(三)价格要素支持。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工作机制

(一)领导协作机制。市政府成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市建设局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牵头指导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运营管理等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指导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备案)、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和管理等工作;市经信局负责牵头指导做好工业项目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财政局负责牵头指导争取中央、省级财政资金补助、专项债券和加强地方财政资金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牵头指导做好规划审批、用地供应等工作;市税务局负责牵头指导落实税费减免政策等工作;市金融办、人行台州市中心支行、台州银保监分局负责牵头指导做好金融支持等工作;市水务集团、台州电业局、市综合执法局等单位要分别牵头做好民用水电气价格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机构,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工作合力。

(二)项目认定机制。各地要建立由政府(含台州湾新区管委会,下同)或者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的项目认定联审机制,分类审查、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1. 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在申报认定前,应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并报经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后,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 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在申报认定前,应经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该单位为工业企业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3. 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应经项目所在地产业园区管委会同意后,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4. 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房屋涉及工业类非居住性质的,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5.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6. 利用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由政府或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该住房为人才租赁住房、人才公寓性质的,人力社保部门参与联合审查。

(三)审批简化机制。对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项目,由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办理项目立项、用地和规划、环保、施工和消防等手续,税务、金融部门和供水、供电、燃气等单位办理税收、金融优惠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手续。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允许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要落实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备案的告知承诺制,实现办理建筑许可(项目立项、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一件事”。

五、组织实施

(一)强化主体责任。各地政府对当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认真落实发展目标,细化年度建设计划,完善具体操作办法,确保项目落地、政策落地、高效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委市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日常监测、督促检查。

(二)强化项目管理。所有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方可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和运营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及上述要求;因投资主体破产、重组、注销、股权转让等特殊情形需整体转让的,应经项目所在地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应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保障对象的准入、退出管理。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多渠道、多方式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调动各类主体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形成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氛围。

六、本意见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台州市人民政府2022-1-6

 

 

文字解读《湖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文字解读《湖州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一、背景

一是新时期住房保障工作的必然要求。2021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11月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并在12月下旬召开了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大会,就“十四五”时期,如何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进行全面部署。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新时期住房发展工作的“重头戏”。二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必经之路。我市住房保障工作一直走在全省前列,全市城镇住房保障覆盖率已达26.4%。近年来积极探索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通过人才安居房、定向保障房等方式,不断提升人才和外来务工人员的居住条件。并出台了《湖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创新创业创强十条政策意见》,专门解决各类人才的住房需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快形成完善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为主的住房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三是打造共同富裕示范样本的题中之意。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是加快建设共同富裕示范样本的内在需求,契合当前社会发展,有利于加强基本社会保障和民生保障。预计我市“十四五”期间就业流动人口将超过170万人,抓好新市民和青年人的住房保障工作,让其住有所居、安居乐业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二、目的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相关精神要求,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持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进一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三、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主要包括5个方面15条措施,具体内容为:

1.“十四五”时期,我市省定任务为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7.5万套。市本级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占新增住房供应总套数(总套数为新供应商品房+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比例确保达到30%以上,三县确保达到15%以上。市本级范围为南太湖新区、中心区、吴兴区、南浔区行政管辖范围,三县指长兴、德清、安吉县。

2.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城区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需要说明的是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没有收入门槛限制。

3.新开工的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住建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的,应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定期评估确定,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拟定为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5%。

5.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

6.可以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探索利用村级留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国有企业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应保留20%用于保障人才租住。我市将人才安居房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

7.由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项目投资主体凭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8.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需求列入土地规划和年度供地计划,实现应保尽保。

9.符合条件的存量工业项目,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10.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各项补助资金。

11.各区县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收益(10%以上)或土地出让收入总额(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土地出让收入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12.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13.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等有关规定执行优惠政策。

14.加快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管理,提高房源使用效率、减少空置率。据了解,管理服务平台将由省里统一建立。

15.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四、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解读人:郑炜彬(联系方式:18367280783)、张丽娜(联系方式:18767255262)。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3-2

 

 

瑞安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瑞安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21〕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住有所居、推进共同富裕的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长租和存量盘活等方式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住房制度,为高水平打造“青春都市·幸福瑞安”提供有力支撑。

(二)目标任务。

“十四五”期间,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住房建设的重点任务,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2.3万套(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更加完善,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更加定型,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实行“谁投资、谁所有”,引导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坚持把握标准,适度管理。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采取适度约束管理,按照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确定标准。

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坚持需求导向,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引导城人产融合、人地房联动,科学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规划、计划,因地制宜,既要适度超前,也要避免浪费,杜绝盲目建设。

坚持突出重点,合理布局。人口净流入的区域及其他经济体量大、集聚能力强、产业工人多的区域要重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他区域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合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布局按照就近、便利原则,突出重点区域,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以缓解交通压力,促进减碳、降碳。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在瑞无房且稳定就业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和创新创业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申请对象应符合下列条件:

1.本人及配偶在瑞无住房;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全职正式劳动合同一年(含)以上;

3.申请时以用人单位名义依法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连续3个月以上。

(二)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

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其中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20-35平方米的户型为主;住宅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35-7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可根据保障对象实际租赁需求适当建设部分70-90平方米的户型,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建筑面积占比原则上不低于80%。

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户型建筑面积大的可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

(三)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高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具体标准可根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所在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租赁期限应不超过5年。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继续租住的,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续租期间的租金标准不低于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80%。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建设方式、项目成本、区域供需、支持政策等因素,定期评估确定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下浮比例,或依据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

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执行。

三、发展方式

可以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空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城人产融合、人地房联动。

(一)支持将闲置或已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的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的公租房和安置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住房及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政策性住房(人才住房)调整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

(二)支持利用工业区块线之外且未纳入近期做地计划范围的工业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支持企业将闲置的存量居住房屋和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企业向社会购买房屋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企业利用社会租赁房源、通过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集中承租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向保障对象出租。

(五)支持国有企业发挥带头引领作用,利用自有特色资源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特色服务品牌。

(六)鼓励利用轨道交通、公交停保基地等上盖物业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四、支持政策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温州市提出的土地、财税、金融、项目审批、居民用电用水用气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政策方面。

1.按照规划引领、职住平衡原则,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实施优先保障。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合理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2.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龙头骨干企业用地面积50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满足职工居住需求、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前提下,可以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

3.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办理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4.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发展需要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5.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项目审批方面。

建立项目联审机制,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进行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对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对已建成的利用非住宅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主要审查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分配、运营管理方案。

项目投资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书后,由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建等相关部门,通过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分别办理项目立项、用地、规划、环保、施工、消防等手续。对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实行联合验收。建立联动协调机制,住建、财政、税务、供电、金融等相关部门要及时共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建设、验收、运维管理及住房租赁企业名录等信息,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三)财税金融方面。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上级财政各项补助资金,市级财政通过现有政策及资金予以支持,同时,结合实际情况,统筹从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10%以上或土地出让金收入总额的2%以上中提取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总额中提取的“腾笼换鸟”专项经费等各级各类有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明确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及做好有关数据共享工作的通知》(浙建函〔2021〕25号)等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准入管理。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符合规定的均应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新开工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未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不得享受保障性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二)强化建设管理。相关部门应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重点监管。要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满足日常生活所需;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应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满足拎包入住的基本要求。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代建模式,引入品牌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升住房品质。

(三)规范租住管理。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建立和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出租和运营的全过程管理。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的原则,其中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由产权单位统一管理,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投资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缴、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提高使用效率,降低空置率。承租对象获得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其他产权型住房的,应及时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涵盖投资主体、建设单位、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四)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属地功能区、乡镇(街道)初审、领导小组审核、市政府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六、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市发改局、市经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温州市生态环境局瑞安分局、市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市新居民服务中心、市国投集团、市税务局、人行瑞安市支行、银保监瑞安监管组、市供电局、市国资办、市公用集团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统筹房源筹集、项目审批、质量监管、人房动态管理等工作,优先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用地,足额保障所需经费。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功能区、乡镇(街道)对本区域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主体责任,要按照城人产融合和职住平衡原则,明确“十四五”期间本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建立健全联动协调机制,加快项目建设和多渠道筹集房源,加快解决本区域内新市民、青年人及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要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全面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落实信用评价和联合奖惩机制,加大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三)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让广大企业、群众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

(四)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加强对商改租、工改租等行为的监管,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对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

(五)严格目标考核。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功能区、乡镇(街道)以及相关部门和市属国有企业的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细。

本方案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瑞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2-28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切实解决好大城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目标。到“十四五”末全省基本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其中,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西安市),形成有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缓解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其他省政府确定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根据当地人口、产业、经济活跃度、住房等情况有序推进。

二、主要工作

(一)严格落实相关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特别是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等市民群体。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应按照保基本原则,针对不同类型建设方式,分类制定准入、退出条件。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的,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租金应依据当地政府发布的参考价格确定,原则上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用于保障本单位(园区)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加强轮转,原则上优先用于保障新入职无房职工。(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二)科学确定发展路径。原则上有需求的城市均可通过一定的路径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西安市和经省政府确定的城市为重点发展城市。西安市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先行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尽快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保障需求较大、现有及在建保障性住房无法满足的城市,在综合评估当地财力、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报经省政府批准后,确定为重点发展城市。产业发达、连续两年人口净流入、确有发展需求的市辖县,应按照逐级上报的原则,报请省政府确认。暂无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城市要延续现有住房保障政策,做好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公租房保障,对低保、低收入家庭应保尽保。(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总工会、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合理制定建设计划。按照“一城一策”的原则,市级相关部门要密切协作,逐区(县)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增加供给。按照供需平衡、职住平衡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建设规划,并分解到各年度。优先安排规模较大、需求较为集中的项目,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同时,及时通过当地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项目计划及实施情况。(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四)积极引导多方参与。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相关政策支持,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投资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要主动对接,广泛听取当地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产业园区等各类主体的意见诉求,引导本地有需求的各类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置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形成多元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体系。(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政策支持

(一)加大土地相关政策的支持。

1.集体土地。保障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严禁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小产权”住房、商业性民宿酒店房产。(省自然资源厅、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城市人民政府要明确该项工作流程,并做好项目的审查审批和建设监管,严禁擅自进行商品住房开发。(省自然资源厅、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产业园区土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省自然资源厅、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4.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省自然资源厅、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5.新供应土地。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发展城市,应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主要安排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应不低于年度住宅用地计划的10%。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实物配建为主,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鼓励在地铁上盖物业中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省自然资源厅、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简化审批流程。城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发挥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作用,加强和完善工作职责,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牵头,组织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由市级住建部门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相关部门依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各城市要构建快速、严谨、高效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利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并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要求。(各相关设区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争取资金支持。积极争取国家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的补助资金。省级相关部门要积极指导相关市(区)做好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报工作,具体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门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省财政厅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予以支持。(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降低税费负担。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省税务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省发展改革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加强金融支持。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鼓励信用增进企业在坚持市场化原则的前提下,积极为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债券提供信用增进服务,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改造、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省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协调。省政府对我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市(区)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统筹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省总工会、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陕西银保监局、陕西证监局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协作、形成合力。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城市要对现有已享受中央、地方各类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进行全面梳理,包括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非房地产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等建设的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均可在申报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不纳入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三)规范项目租赁。各城市人民政府要全面落实工作任务和各项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要切实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效率,承租对象正在享受其他形式保障性住房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对象不得破坏其承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者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坚决防止变相福利分房。

(四)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工业项目企业与产业园区管委会联合投资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涉及转让其部分产权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可优先购买。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五)做好监测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研究出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办法,完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城市实施监测评价,重点是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的成效。坚持结果导向,相关城市人民政府应切实做好监测评价结果运用,推动当地保障性租赁住房健康有序发展。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12-23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 文章下载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有关机构:

为建立健全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深化改革,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推动实现住有宜居的住房发展目标,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以需定建、适度保障”的原则,加快构建和完善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扎实推进住房保障工作,改善居住环境,提升居住品质,满足不同群体多样化的居住需求,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总体思路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针对近年来我市人口持续净流入,居住需求更加多元化,住房保障不够充分、住房租赁结构不够合理等问题,加快构建和完善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大力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积极满足广大市民对改善住房条件的新需求和人才强市战略的新需要,让住房制度改革成果惠及更多市民,推动住房事业高质量发展。

三、工作目标

加大保障性住房供给,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住房等各类保障性住房,丰富住房保障形式,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相结合,持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较好地解决本地区住房突出问题。

(一)“十四五”发展目标。“十四五”期间,全市计划新增筹集发展各类实物保障性住房至少11万套,其中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至少7.5万套,力争达到住房供应总量的30%;筹集共有产权住房1万套、人才住房2.5万套;新增发放租赁补贴2.5万户。

1.到2023年,计划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5万户,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至少4.5万套、共有产权住房0.6万套、人才住房1.8万套。

2.到2025年,计划在2023年的基础上再新增发放租赁补贴1万户,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至少3万套、共有产权住房0.4万套、人才住房0.7万套。

(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到2035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住房空间布局更加合理,住房绿色化、智能化水平显著提高,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持续完善,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稳步提升,居住环境明显改善,实现住有宜居。

四、工作措施

(一)充分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坚持统筹谋划,科学编制发展规划,明确住房保障发展总体思路,制定住房保障发展目标、空间布局、主要任务和年度计划,合理构建新型住房保障体系。加大住房保障目标实施力度,建立规划实施分级负责制,明确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有序推进住房建设,不断提高规划的实施成效,促进住房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

(二)完善用地供应机制。

1.科学编制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完善住房用地供应机制,适当提高居住用地在城市建设用地总量中的比例和开发强度。在土地利用计划中要优先安排各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指标,做到指标单列、应保尽保。

2.实行商品住房用地配建。加大各类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全市2022年至2025年每年新招拍挂出让或城市更新的居住用地原则上应配建保障性住房总建筑面积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的10%,重点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中心城区、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重点布局区域配建面积占比适当提高,对于村集体或城市更新已提供公益性用地的土地可免配建,配建规模等要求以土地招拍挂公告为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原则上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限价回购,相关要求以土地招拍挂公告、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为准。

3.实施差别化配建标准。配建共有产权住房的,以单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配建产权型人才住房的,以单套建筑面积90—144平方米的户型为主;配建租赁型人才住房的,以单套建筑面积60—90平方米的户型为主;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以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配建公共租赁住房的,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以4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

4.落实配建审批机制。在土地出让环节落实配建各类保障性住房的要求,按有关规定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各类保障性住房等公共设施配套要求(包括配建规模、标准、面积、户型等)以及需移交政府管理的移交接收要求等提出具体意见,自然资源部门收集意见后,按“一事一议”方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强化基本住房保障力度。对于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或住房保障租赁补贴方式,实现应保尽保。稳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加大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住房困难群体的住房保障力度。通过新建、改建、租赁等方式增加供应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不同类型的保障性住房。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加大租赁补贴发放力度,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

1.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主要为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以及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新市民,保障形式包括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两种。因需定建,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住房保障稳步扩面,重点面向环卫、公交、辅警、物业服务(保安、保洁)以及养老服务人员等在一线公共服务的住房困难新市民家庭。优化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建立健全保障资格认定规则,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提高核查效率和精准度。

2.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缓解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以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采取新建、改建、改造、自持商品房纳管、资金补贴以及将闲置住房盘活等多种方式,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重点布局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促进职住平衡。

3.稳步加大共有产权住房供给。共有产权住房主要满足本市无房家庭的住房刚需,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实行政府与承购人按份共有产权,并限定处分权利。加大共有产权住房用地供应,通过配建或集中兴建等方式筹集房源,稳步加大共有产权住房供给。探索打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转换通道。

(四)培育发展健康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

1.培育市场供应主体。加强政府引导,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发展长租房市场,鼓励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开展长租房业务,支持各类中小型住房租赁专营机构向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方向发展,培育和发展壮大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引领作用,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探索采取购买服务等模式,将公共租赁住房、人才住房等政府或国有企业房源,委托给国有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2.发展品质化租赁住房。支持通过利用适量国有土地配建、盘活存量用地和存量住房资源、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等方式建设品质化租赁住房,重点支持将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改建为品质化保障性租赁住房。探索租赁住房发展+房地产开发+运营+管理新模式。加大经济适用、品质优良、绿色环保的优质租赁住房供应,不断满足居民对更高居住品质的要求,提升城市宜居水平。

3.规范租赁住房秩序。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制度,规范市场行为,维护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秩序。落实住房租赁企业开业报告制度,逐步完善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行业监管机制,制定住房租赁信息发布标准,确保信息真实准确,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促进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4.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加大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力度,推广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引导规范租赁履约行为,减少合同纠纷隐患。加快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推进住房租赁合同网上备案工作,完善住房租赁市场监管制度,保障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加大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承租人按有关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促进“租购同权”。

(五)大力推进人才安居工程。围绕构建人才近悦远来政策体系重点工作,实施暖心安居工程,建立健全人才安居政策,推动人才住房建设,构建以货币、实物配置相结合的人才安居体系,完善“租、售、补”相结合的人才安居机制,满足不同层次的人才安居需求。市级层面制定人才安居办法,明确人才住房供应对象和保障标准、建设主体和筹集渠道、配租配售条件和管理原则等内容,加大人才安居保障力度,优化人才安居环境。各区可结合本区实际,制定人才安居细则,完善本区人才住房安居制度。

(六)落实优惠政策支持。按规定落实对各类保障性住房的土地、金融、税收等优惠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积极推进住房保障金融创新,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为市民租、购住房提供长期稳定的政策性金融支持。鼓励国有银行、商业银行加大对住房租赁专营机构业务贷款、购买共有产权住房贷款的支持力度。

(七)提升居住品质。

1.推广精细化与绿色智能的建造设计。立足新时代青年租客的消费品位,发展集约精致装修设计的小户型租赁住房。推动智慧化租赁服务管理,为住户提供智能化居住体验。提升租赁住房能效水平和产业化水平,在建设和装修环节,鼓励使用装配式建筑和标准化部件,推广应用绿色环保材料,政府直接投资或予以支持的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住房执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

2.打造宜居宜业的居住环境。坚持新建住房与市政公用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各区人民政府切实履行配套设施建设的属地责任,推动建设住房质量更加优良、交通出行更加便捷、教育医疗更加完善、文化体育设施更加完备、人居环境更加舒适的宜居宜业新社区。

3.提高服务管理水平。构建以社区为单元的服务体系和消费体系,探索制定宜居社区评价规范及评价标准,优化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形成政府治理、专业服务和社区自治良性互动格局。加快完善物业管理法规政策体系,维护业主和租户合法权益,切实做到同一住宅小区居民共享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促进邻里和谐。全面推进绿色物业和智慧社区建设,打造和谐、美丽、宜居的幸福家园。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佛山市住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作用,统筹协调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制定住房制度改革重大政策措施,加大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力度。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完善区级统筹协调推进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确保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以及人才安居工作稳步推进。

(二)完善制度建设。加快建立健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住房等各类住房政策体系,完善各类住房管理制度和配套细则,为我市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推动实现住有宜居,提供坚实的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

(三)强化资金保障。加大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省级专项补助资金,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财政年度预算安排、提取土地出让净收益、利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吸引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住房保障资金,提高资金支持和保障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人才住房的建设筹集和运营管理。

(四)严格监督考核。建立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将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以及人才安居等相关工作纳入各区人民政府绩效考核内容。明确工作责任,健全工作机制,定期开展跟踪评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加强对履职情况的指导、检查和督办。

(五)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开展政策宣传,做好政策解读,及时解疑释惑,提高政策透明度,增进公众对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理解与支持,积极引导社会舆论,营造良好环境,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3-10

 

 

《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发布实施 文章下载

《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发布实施

  近日,北京市住建委、北京市规自委发布了《北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的整体规划、配套设施、单体设计、室内装修等提出了基本要求,力求强化技术服务指导,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提高建设品质。《导则》适用于纳入本市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且在《导则》发布之日前尚未开展规划设计的新建、改建类保租房项目。

  首次提出公寓型租赁住房 明确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米

  《导则》将保租房分为了供家庭租赁使用的住宅型,有集中管理且供企事业单位等单身职工租赁使用的宿舍型,有集中管理运营且供本市各类人才租赁的、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公寓型,并对这三种租赁住房在配套设施、套型面积、居室配置、车位配比等方面制定了不同标准。其中,公寓型租赁住房是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关于住宅型、宿舍型租赁住房分类的基础上,增加的符合北京特点的、当前已大量建设运行的一类租赁住房。导则首次提出并明确了其定义及建筑类型,具有鲜明的北京特色,也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提供了更多的租房选择空间。

  《导则》要求保租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充分考虑家庭代际及多孩、适老性等新需求。住宅型大力倡导多居室精细化套型设计;宿舍型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4平方米;公寓型原则上适用1~2人居住,人均使用面积不得小于5平方米。

  首次针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 明确非机动车停车位配置要求

  《导则》对群众和企业关心、反映集中的日照执行标准、配套、停车等难点问题,重点聚焦,全面予以解答。

  对于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尤其针对租住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人群实际需求特点以及建设实际,《导则》明确了配置指标低限。对目前尚无非机动车停车指标规定的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提出以栋或楼群为单位进行配置并给出最低配置要求:其中宿舍型租赁住房按照40辆/1000平米、公寓型租赁住房按照20辆/1000平米进行配建。

  《导则》提出项目应结合周边地区设施实际和不同租住人群需求,并兼顾全生命周期内的适应性,建设产业、居住、服务相融合的活力社区。倡导保租房营造尺度适宜、功能丰富的活力交往空间,满足不同租住人群需求,住区可设置一定面积的室外运动场地,增加交往空间设置,因地制宜设置室外晾晒场地,提高空间使用率。

  由于保租房,特别是宿舍性和公寓型套型面积较小,需要发挥“小居大家”优势,许多功能需要靠公共区域和辅助用房来实现。因此,《导则》要求宿舍型和公寓型要在主要出入口处设置面积不小于12平方米的会客厅,在主要出入口附近设置智能快件箱,可以配置公共洗衣房和公共活动空间,方便租户生活,提升租户居住体验。套内无卫生间的房型要设置公共卫生间及盥洗室,卫生设备的数量应根据每层核定人数确定。

  智能化技术打造智慧化社区

  保租房设计应符合智慧技术管理与服务要求,倡导应用智能化技术,打造智慧社区。

  项目设计要充分考虑老年人需求特点,推广使用智能化适老产品;公寓型应设置智能门锁;为便于租户生活,大力推广室内水、电、气、热的智能化调节,倡导远传抄表、智能缴费等便民技术。

  同时,保租房应加强消防物联网等智慧消防建设,与其它智能化建设同步设计建设,充分利用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实行动态监管。

  全面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 专家评审把控居住品质

  保租房全面实施全装修成品交房,可根据市场需求,配置必要的电器、家具等设备设施。其中,宿舍型、公寓型采用装配式装修,住宅型鼓励实施装配式装修,提高部品化率。

  和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一样,保租房同样实行设计方案专家审查制度,分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两阶段进行。全装修设计方案审查结合全装修样板间开展,由开发建设单位按施工图搭建“试错样板间”并接受专家审查,“试错样板间”经专家评审通过、优化整改并经确认后升级为“成品样板间”。

市住建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将通过方案审查机制,落实《导则》各项标准,严把保租房品质关,提升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水平。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2022-04-22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项目认定是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基本抓手,是相关项目实施以及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各项支持政策的基本依据。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精神,制定了《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办法》制定过程中,先后召开四场会议,分别听取相关处室、市政府相关部门、各区房管局、部分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的意见,根据各方面意见进行修改完善,经市房屋管理局局长办公会、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主任办公会先后审议通过后实施。

《办法》共四章十二条,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

一、既有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办法》明确,既有租赁住房项目指《办法》实施前经过合规审批已经建成或在建(含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租赁住房项目。

对既有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单位可以向项目所在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提交申请材料和审核的重点,是项目已经合规审批作为居住类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其中一般项目应提交载明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的不动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改建类项目应提交项目已由区政府同意纳管为租赁住房的认定文件及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此外,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已认定的单位租赁房,直接纳管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另行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

二、新实施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新实施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区分一般认定程序和简易认定程序。

一般认定程序实行先联合认定、后供地用地。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项目认定。区房屋管理部门初审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区域总体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项目地块的现状条件等统筹研究、联合认定;同意项目实施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简易认定程序适用于商品住房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包括按照统筹平衡方案集中配建项目)以及土地出让合同已约定建设内容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或租赁住房的新建项目,实行先供地、后简易认定。建设单位可直接凭土地出让合同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申请项目认定,区房屋管理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以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此外,改建类项目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特殊类型,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认定。

《办法》还对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户型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三、其他规定

一是认定书有效期。《办法》明确,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申请续办项目认定,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5年以上,且应约定同意项目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是项目认定与财税、水电气支持政策的衔接。《办法》明确,非居住用地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区房屋管理部门向市房屋管理部门提交相关项目的认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类项目)、区政府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改建类项目),市房屋管理部门汇总后,将相关项目名单和认定书统一发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对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用地上项目,市房屋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终止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三是申请材料免于重复提交。按照市政府“两个免于提交”的政策要求,《办法》明确,项目认定申请材料中能够利用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建设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四是政策有效期。考虑到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刚刚出台实施,《办法》是全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为稳妥起见,采用试行的方式,试行期两年,自2022年1月至2023年12月。

五是公租房项目认定的特别规定。《办法》明确,本市公租房的项目认定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此外,为便于《办法》的落实,制定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样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样张)》,作为《办法》的附件,分别用于建设单位向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及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发项目认定书。申请表的主要填报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户型方案以及遵守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的承诺事项。项目认定书按区统一编号,文本内容包括项目基本信息、户型要求、租赁管理要求等,并根据项目类型不同有所区别。

相关稿件

关于印发《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沪住建规范联〔2022〕2号)

各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

2022年1月13日

上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规〔2021〕1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既有项目的认定

第二条(项目类型)

既有项目指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或在建(含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租赁住房项目。以下类型的既有项目,建设单位可以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一)租赁住房用地(含非居住存量建设用地转型为租赁住房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

(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上建设的租赁住房;

(三)非居住建设用地上配套建设的租赁住房;

(四)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合规纳管的改建租赁住房;

(五)居住用地上配建的租赁住房和建设的其他租赁住房。

市、区房屋管理部门已认定的单位租赁房,直接纳管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再另行办理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手续。

第三条(申请材料)

既有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申请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已建成的项目,应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记载的房屋用途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二)在建的项目,应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记载的建设项目为租赁住房、公寓、宿舍等居住类型);

(三)正在办理建设工程手续的项目,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后申请认定,并提交本款第(二)项规定的申请材料。

改建类的既有项目认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向项目所在地的区的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

(二)建设单位营业执照;

(三)《不动产权证》等权属证明材料;其中建设单位不是产权单位的,还应提交与产权单位之间的有效租赁协议,以及产权单位同意项目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书面意见;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发布前,项目已由区政府同意纳管为租赁住房的认定文件;

(五)区政府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租赁住房相关规定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第四条(实施认定)

既有项目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由项目所在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三章 新实施项目的认定

第五条(一般认定程序)

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改建类项目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用地或建设工程手续之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以及项目地块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建设单位为土地使用权人)或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地块建设单位初步意向的意见材料(建设单位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

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提交区人民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区房屋管理、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等相关部门结合区域总体规划、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计划、项目地块的现状条件等统筹研究、联合认定。同意项目实施的,由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六条(简易认定程序)

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符合以下情形的,适用简易认定程序:

(一)商品住房项目按不低于15%的比例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含按照统筹平衡方案集中配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已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合同(土地租赁合同)或土地划拨决定书已明确建设内容为租赁住房或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适用简易认定程序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后、办理建设工程手续之前向项目所在地的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项目认定,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申请表》、建设单位营业执照及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七条(改建类项目的认定程序)

新实施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按照本市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办理项目认定。

第八条(户型标准)

新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规范房型设计,以中小户型为主。70平方米以下户型住房建筑面积占项目住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应不低于70%。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九条(认定书有效期)

建设单位为产权单位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与土地使用期限一致。

非产权单位实施的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的有效期应不超过相关租赁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期满后不再继续租赁运营的,自动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应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妥善处理按期退租事宜。期满后根据新的租赁协议继续租赁运营的,应向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续办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并提交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的租赁运营期限应达到5年以上,且应约定同意项目继续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无误的,在5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第十条(非居住用地上项目申报享受支持政策)

非居住用地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区房屋管理部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房屋管理部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提交相关项目享受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的申报材料:

(一)非居住建设用地上配套建设的项目,应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项目,应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及区政府(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组织区相关部门联合验收的通过意见。

市房屋管理部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申报材料后,将相关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名单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统一发送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对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非居住用地上项目,市房屋管理部门书面通知市发展改革、财政、税务部门和相关公用事业单位终止财税支持政策和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

第十一条(申请材料免于重复提交)

本办法规定的项目认定申请材料中,根据“两个免于提交”的原则,能够利用大数据手段获取的材料,建设单位无需重复提供。

第十二条(有效期及政策衔接)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项目认定继续按照《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执行;《实施意见》未规定的事项,按照本办法执行。

上海房屋管理局2022-1-20

 

 

济南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济南发布《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近日,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根据这一实施意见,“十四五”期间,济南将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另外,上述实施意见中还提出,将鼓励利用地铁上盖物业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住宅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轨道交通站点2平方公里范围内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优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应重点保障 新市民、年轻人等群体

在工作目标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十四五”期间,将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盘活政府闲置住房等方式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20.5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运营及退出管理全周期制度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搭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运营管理及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显著提升,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问题得到缓解,新市民、年轻人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改善。

在建设标准及供应对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重点保障符合申请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以建筑面积在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占比不得低于80%;为促进重点人才引进,可建设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最大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在租金标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应当按照“可负担、可持续”原则确定,可委托第三方机构依据各类支持政策逐项目测算,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年涨幅不超过5%,租金标准需向社会公示。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调整周期不超过2年。另外,企事业单位、各类园区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向本单位(园区)职工出租的,租金优惠比例由建设或运营单位自行确定,优惠部分由本单位承担。

在运营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将优化提升“泉城安居”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将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并且,将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格依法查处违规出租、假借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的行为。

鼓励利用轨道交通站点 周边住宅建设用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为增加房源有效供给,在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辖区内集体土地上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采取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完成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手续,确保项目依法如期建设。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办理抵押贷款。

在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集中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地块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及调整方式作为前置条件,并分期收取土地出让金。鼓励利用地铁上盖物业及轨道交通站点周边住宅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轨道交通站点2平方公里范围内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优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盘活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和商业商务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产业园区、轨道交通站点附近以及商业商务聚集区周边已收储的城中村保障房建设用地可用于建设租赁型公寓。积极探索制定企业利用商业商务用地建设租赁型公寓的相关办法。

在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厂前区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至15%,厂前区地上建筑面积占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占比不超过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在各工业项目对应的厂前区用地集中设置、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另外,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依法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引导市场主体盘活利用存量闲置房屋方面,实施意见提出,在符合有关规定、尊重群众意愿、满足消防及房屋质量安全要求等前提下,允许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市场主体改建、改造非居住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参与盘活政府、企业及个人闲置住房,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配建基础教育设施后 承租人可享受相应教育服务

根据上述实施意见,住房租赁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执行。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另外,济南将进一步加大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明确认定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认定。

实施意见还提出,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用暖价格按照民用标准执行。另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按程序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按规定享受落户、医疗保障、养老保障、提取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同步配建基础教育设施后,承租人可按规定享受相应教育服务。

搜狐网2022-3-18

 

 

《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解读 文章下载

《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解读

2022年3月17日,《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公开发布。这是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的重要举措,也是生活、工作在北京的新市民、青年人翘首以盼的一份重要文件。《方案》对有意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以下简称“保租房”)的人们和有意参与建设经营保租房的企业关心关注的问题,都详细作了回应。

一、保租房保障谁?

《方案》规定,保租房主要用于解决在本市无房或者在特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重点保障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人员、新毕业大学生等群体。这也意味着保租房将对非京籍开放,户籍将不再成为保租房申请的必要条件。可以预见,未来保租房将成为租赁类保障房中,非京籍的主要保障方式。

二、保租房会建多少套?

《方案》提出,“十四五”期间,北京市将争取建设筹集保租房40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40%。这里所说的“新增住房”不但包括租赁类住房,而且包括购买类住房(如共有产权房);不仅包括保障房,也包括商品房。

三、保租房会建在哪里?

《方案》提出,坚持规划引领,依据规划在集中建设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建设保租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

四、保租房的租金会很低吗?

《方案》提出,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租金定价机制。保租房项目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评估确定后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租房,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定价。

五、保租房的户型有几类?

《方案》规定,保租房可分类设计成住宅型、宿舍型、公寓型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

六、保障供给的渠道有几种?

●加大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的力度。

●鼓励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租房。

●统筹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租房。

●稳妥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租房。

●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租房。

●支持将存量住房改造、转化为保租房。

七、保租房的支持政策有哪些?

●简化审批流程。建立保租房绿色审批通道,精简审批事项与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项目审批手续原则上均在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土地支持政策。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租房的项目,在用作保租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租房项目,应按规定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租房项目,用地范围内为本项目服务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市政设施,可采用占地方式建设,由相关单位接收、监督、管理,确保按规划用途使用。

●税费支持政策。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租房,取得保租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租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在保租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间内,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采暖费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金融支持政策。保租房持有运营单位,可以项目运营权质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资本支持。同时,加大对保租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

八、保租房项目是否需要政府部门认定?

《方案》规定,纳入全市保租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保租房项目认定书,享受国家对保租房的专门支持政策。项目认定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续期。

保租房建设运营单位出现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租房用途、擅自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依法处置,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

九、保租房可否分户登记?

《方案》规定,保租房项目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产权证书;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京政办发〔202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3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立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坚持规划引领,依据规划在集中建设区、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周边、配套比较完善地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产城人融合,促进职住平衡。坚持供需匹配,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通过新建、改建、改造、转化、租赁补贴等多种方式,保障租赁住房供给。坚持改革创新,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市场主体,探索运营模式,推动形成规范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十四五”期间,争取建设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0万套(间),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40%,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促进实现全市人民住有所居。

二、加快规划建设

(一)组织多主体、通过多渠道建设

1.加大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力度。进一步增加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供应,支持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集体产业用地优先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下同)要落实村地区管要求,坚持公开透明原则,统筹优选建设运营主体,确定合作方式,保障集体经济组织长期稳定收益和农民长远利益。(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城乡办、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2.鼓励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及规划使用性质正负面清单、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区政府同意,可将其改建为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3.统筹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用于建设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集中配套公共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4.稳妥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落实建筑规模增减挂钩要求、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经市政府同意,可优先用于建设公租房,也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满足本单位及项目周边区域居住需求。土地使用权人可自建或与其他有实力、信誉好的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结合规划要求和住房需求,在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安置房项目中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在商业办公项目中可增加一定比例的宿舍型(含公寓型)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交通便利、租赁住房需求旺盛区域的地铁上盖物业中,原则上应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6.支持将存量住房改造、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住房剩余房源或其他政府闲置住房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专业住房租赁企业筹集社会存量住房(含农村闲置宅基地住房)改造后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对现有各类政策支持租赁住房进行梳理,符合条件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业农村局,各区政府)

(二)提高设计和建设质量

依据市场需求,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分类设计成住宅型、宿舍型、公寓型住房,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适当配置多居室等其他种类户型;加快推广套内空间可变、灵活分割住宅建设,满足多子女家庭等多样化居住需求。根据实际合理配置居住公共服务设施,适当提高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比例,最高可提高至地上总建筑规模的15%,适当增加设置健身房、食堂、图书室、会客厅等共享空间,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工作生活需求。机动车停车位配置标准、建筑间距及日照标准可适当调整。鼓励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中将居住、商业、办公、研发等功能混合兼容,建设宜居宜业社区。(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加快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建设导则,实行新建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设计建设方案专家评审制度,提高保障性租赁住房品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部门要把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重点,切实加强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消防救援总队,各区政府)

(三)加强计划管理

本市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组织相关部门统筹确定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纳入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建设筹集计划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发放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享受国家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项目认定书有效期3年,期满前6个月内可申请续期。(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四)鼓励多方参与投资

支持社会资本与市、区属国有企业合作,通过设立基金、合作经营、参股投资等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培育壮大一批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在京央企和市、区属国有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市、区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根据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营业对企业业绩的影响,合理对国有企业进行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三、落实支持政策

(一)简化审批流程。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绿色审批通道,精简审批事项与环节,提高审批效率,项目审批手续原则上均在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利用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作为工业项目配套的,可与项目本体一并办理立项、规划、建设手续;单独建设的,可按保障性租赁住房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利用中央或市属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利用其他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经属地区政府审核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报市政府批准。(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土地支持政策。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项目,在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按规定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范围内为本项目服务的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市政设施,可采用占地方式建设,由相关单位接收、监督、管理,确保按规划用途使用。

利用新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其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划拨等方式供应,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由市、区保障性住房平台公司建设的项目,可按划拨方式供地,其中经营性用途的依法办理有偿使用手续。专项服务于产业园区入园企业的项目,可由园区开发企业建设,以协议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地。探索通过土地市场供应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积极引导社会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三)税费支持政策。综合运用税费政策,统筹使用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责任单位:北京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在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有效期间内,用水、用电、用气价格及采暖费按照居民标准执行。相关部门、市政公用企业依据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做好各项费用的计价工作。(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相关市政公用企业)

(四)金融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持有运营单位,可以项目运营权质押和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抵押等方式,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资本支持。加快研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办理抵押登记实施路径。(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银保监局、北京证监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

四、规范运营管理

(一)明确保障对象。坚持全市统筹、以区为主,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用于解决在本市无房或者在特定区域内无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重点保障城市运行服务保障人员、新毕业大学生等群体。(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二)合理确定租金。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引导企业建立科学合理的租金定价机制。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租金应当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水平,由持有运营单位评估确定后报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备案。其中,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在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九折以下定价。(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各区政府)

(三)严格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以长期租赁等为名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安居北京信息系统管理服务平台加强管理,并与全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对接,实现租赁合同在平台网签、备案,加强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区政府)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证书(包括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按项目整体核发,不予分割办理产权证书;未经批准,不得出售、转让。(责任单位:市规划自然资源委,各区政府)

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出现违规出售、以租代售或改变保障性租赁住房用途、擅自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的,由市、区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依法处置,纳入全市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取消享有的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城市管理委、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各区政府)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机制,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抓好日常工作。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市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衔接、工作协同,共同形成合力,推进工作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市政府对本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各区政府对本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抓好本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测算、土地供应、规划选址、手续办理、工程建设、运营管理等各项工作。

(三)加强考核监督。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目标任务分解,明确责任主体、时间节点,督促抓好落实;对各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进行监测评价,并将结果定期报市政府。

网易2022-3-25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着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为打造“五高地一示范”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目标。“十四五”期间,计划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5万套(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商品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住房突出问题基本解决。

(三)工作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按照市场的逻辑,发挥资本的力量,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

把握标准,适度管理。坚持小户型、低租金,采取适度约束管理,按照政府保基本、租金可承受、经营可持续的原则分类确定对象标准。

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坚持需求导向,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引导产城人融合、人地房联动,解决结构性和区域性错配问题,有效缓解租不到与租不出的矛盾,促进实现职住平衡。

二、基本要求

(一)保障方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采取实物供应和发放租赁补贴两种方式。可将面向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闲置的安置住房、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盘活的存量房源,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补贴主要包括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租赁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

(二)保障对象。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无房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供应,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

(三)户型面积。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7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四)租金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按低于评估租金的一定比例确定。投资或运营主体应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建设方式、项目成本、区域供需、支持政策等因素,定期评估确定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标准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下浮比例,报各区(含开发区,下同)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查。同一项目市场租金和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同比例调整,年度租金变化不超过5%。各区投资建设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定向供应给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投资主体自行确定具体准入条件、租金标准。在满足本区域和本单位职工住房需求的基础上,多余房源可面向其他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条件的群体供应。

正在领取公租房货币化补贴和人才安居住房租赁补贴的对象,可选择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按市场租金标准执行。

三、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支持合理利用闲置的公共设施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当独立成栋、可封闭管理、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或不少于50套(间)。

3.在职职工超过500人或年产值达亿元的重点产业企业,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可通过新建、拆除重建、扩建等方式,将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产业园区将部分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筹中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可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

4.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两年内无征收计划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原则上年度租赁住房用地供应面积按不低于出让住宅用地供应面积的10%确定。鼓励在产业园区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地铁上盖和城市建设重点片区等区域,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财政支持政策。

1.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专项补助资金,支持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2.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按一定比例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可统筹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3.各区可结合实际,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制定更为优惠的资金支持措施。

(三)税费等支持政策。

1.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上述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对新开工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当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四)金融支持政策。

1.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

3.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

4.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5.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贷款,在实施房地产贷款管理时予以差别对待。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五)公共服务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按照相关规定,申领居住证和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四、审批改革

(一)简化审批流程。

1.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实行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在40个工作日以内。

2.探索以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3.探索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合并为一个阶段。

4.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二)建立项目认定书制度。

1.对已开工或建成的利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领导小组办公室重点审查项目运营管理方案,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对已建成的利用非住宅改建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领导小组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重点审查项目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对利用国有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集中新建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领导小组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形成联合审查意见,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报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对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回购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回购协议后,由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审查认定,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5.对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由建设主体向项目所在区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区领导小组组织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形成联合审查意见,报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对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规定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涉及工业用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调整的,经综合评估,按程序调整有关控制性详细规划,并依法办理相关项目审批手续。

(四)建设主体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分别申请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财税和金融等各项支持政策。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准入。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租赁住房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未纳入管理的,要退出已享受各类保障性租赁住房支持政策。新开工建设的租赁住房项目,未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的,不得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

(二)强化建设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执行《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加强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提供简约、环保的装饰装修,配置必要的生活设施,具备入住条件。加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落实工程质量安全责任。

(三)规范运营管理。完善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建立各部门信息数据共享机制,加强项目申报、认定、建设和运营管理,实现项目审批、房源发布、准入退出、网签备案、租金缴纳等在线办理。对于集中式项目,引导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运营管理,打造安全、卫生、舒适的居住环境,提升租住品质。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单次租赁合同期限不超过5年,一次性收取租金最长不超过1年、押金不超过1个月。在满足需求的情况下,可面向社会出租。承租人不得破坏保障性租赁住房设施设备,不得擅自装修或者转租、转借,不得转变租住用途。建立健全涵盖建设主体、运营管理单位、用人单位、承租对象等多主体的诚信档案,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建设、改变用途、提高租金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四)加强权属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当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符合条件项目涉及整体转让的,应当报经市政府审核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不变,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存量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和检查考核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筹集、项目审批、建设运营、监督管理等工作。各相关部门要依职责完善相关政策措施,注重协同配合和工作衔接,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有效落实。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区人民政府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责任主体,要按照产城融合和职住平衡的原则,摸清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等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力量,挖掘存量土地和非住宅房屋等要素,多渠道筹集房源,严格落实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加快解决辖区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的住房困难。

(三)强化宣传引导。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轨道交通、电子屏幕、小区宣传栏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广覆盖的政策宣传,让广大企业、新市民、青年人、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知晓政策规定、熟知办理流程、防范租赁风险。发挥舆论引导作用,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加强舆情监测,严肃查处散布谣言、恶意炒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营造社会广泛支持、各类主体积极参与的良好舆论环境。

(四)严格目标考核。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各区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的考核机制。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监测评价,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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