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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省**市住建局

题目: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资料提供时间:2021-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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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 文章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集中式租赁住房是指具备一定规模、实行整体运营并集中管理、用于出租的居住性用房。为支持各地发展集中式租赁住房,现就适用标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集中式租赁住房类型和适用标准

按照使用对象和使用功能,集中式租赁住房可分为宿舍型和住宅型2类。

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执行《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合理增加服务功能

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一)宿舍型租赁住房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

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二)住宅型租赁住房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三、做好适用标准的实施指导

严格把握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条件。非居住类建筑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保证满足安全使用的要求;土地性质为三类工业用地和三类物流仓储用地的非居住建筑,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加强运营安全管理。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应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对本地区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实施指导。指导本地区有关城市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租赁住房建设指南等,及时总结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标准适用相关经验和问题,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标准定额司。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07-09

 

 

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7月1日起施行 文章下载

上海:《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7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市房管局发布修订后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内容包括:优化居住证、社保年限准入条件;推进“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简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流程;准入资格审核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等。本办法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规范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根据《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结合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申请审核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三条 (申请主体)

单身人士或者家庭可以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申请的,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办理申请、申报等事项的行为,视同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的行为。

第四条 (申请条件)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二)申请时未享受本市廉租住房、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政策。

第五条 (住房面积的计算)

申请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以下办法计算:

(一)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全体成员均为本市常住户口人员的,参照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申请对象住房面积核查计算的相关规定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其中申请人以外其他核定面积人员另有他处住房的,他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核定面积人员住房建筑面积。

(二)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任一成员为非本市户籍人员的,根据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承租公有住房的情况核定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核定方式为:在本市拥有产权住房的,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及份额分摊计算面积;承租公有住房并持有《租用居住公房凭证》的,按该处住房内本市户籍人数分摊计算面积;在此基础上,核定单身申请人或者申请家庭成员的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三)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工作单位在本市徐汇区、长宁区、普陀区、虹口区、杨浦区、黄浦区、静安区和浦东新区(不含原南汇区);但申请家庭成员户籍地位于本市宝山区、闵行区、嘉定区、金山区、奉贤区、松江区、青浦区、崇明区和原南汇区且申请家庭成员均不是该户籍地住房产权人的,该户籍地住房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2017年12月31日前已享受郊区户籍地住房不计建筑面积政策并取得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对象,因续租重新审核准入资格时,该处郊区户籍地住房仍可不计入申请家庭住房建筑面积。

第三章 申请受理

第六条 (申请方式)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受理常态化实施,并实行全市通办。

各区住房保障机构或其委托的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机构、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以下简称受理机构)。受理机构应当在本区设立受理窗口,受理全市范围内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向全市任一区的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也可由单位汇总申请材料后集中提交。

第七条 (申请材料)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应当如实填报申请表,作出书面诚信承诺,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表;

(二)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身份证;

(三)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的本市户籍证明,或《上海市居住证》;

(四)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状况证明;

(五)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本市产权住房的《不动产权证》,承租本市公有住房的《租用居住公房凭证》;其中本市户籍人员,还需提供户籍地住房的相关证明材料;

(六)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七)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的劳动或工作合同;

(八)其他相关材料。

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第八条 (受理)

申请对象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备的,区受理机构予以受理,收件日为受理日;提交的申请材料尚未齐备的,区受理机构应当退还申请材料,并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

第九条 (禁止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本市其他保障性住房。必须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完成后,方可申请本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廉租住房等其他类型保障性住房。

第四章 审核确认

第十条 (审核)

区受理机构受理申请后,根据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条件,开展核查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核查期间,区受理机构可以向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及其工作单位征询相关情况,要求补充相关材料。

区受理机构经核查,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认定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出具审核未通过的书面意见。

第十一条 (抽查)

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当对取得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的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进行一定比例的抽查。抽查认定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市住房保障机构应向区受理机构下发整改意见,区受理机构接到整改意见后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对象,撤销其登记证明(准入资格确认书),并书面通知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主申请人)。

第五章 虚假申报的处理

第十二条 (如实申报的义务)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户籍、居住证、婚姻、住房、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据实提交申请材料,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所在单位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出具证明材料的,应当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三条 (虚假申报的处理)

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申请人信息的限制使用)

申请人提供的相关信息仅限区受理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在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审核过程中使用。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外,区受理机构和各级住房保障机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申请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社会监督)

各级住房保障机构应当设立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接受公民、新闻媒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工作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投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申请审核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参照实施)

各区统筹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可参照本办法执行;项目实施供应之前,准入标准应报市房屋管理局备案。

第十七条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规范〔2017〕1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

《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是新修订的《上海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房规范〔2021〕5号)的主要配套政策。《实施意见》已于2021年4月正式发文。根据新修订的《实施意见》,对《实施办法》也相应进行了修订,5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1、第四条(申请条件)第一款根据《实施意见》关于优化居住证、社保年限准入条件的修改内容,相应修改为:

“申请本市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主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或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

(二)已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或工作合同,并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

第四条第二款住房困难条件不变。

2、第六条(申请方式)根据《实施意见》关于市筹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全市通办”的修改内容,相应规定:“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受理常态化实施,并实行全市通办。”“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可以向全市任一区的受理机构提交申请。”上述工作要求根据《关于推进本市公租房申请便利化的通知(沪房保障〔2020〕96号)》在2020年已落实。

3、第七条(申请材料)根据《实施意见》关于简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材料和推进“一网通办”的修改内容,相应增加规定,“上述申请材料可以在公共租赁住房受理窗口现场提交,也可以按照‘一网通办’、‘全程网办’规定流程在网上提交;其中受理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化手段调取的材料,或者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手段获取的其他单位的证明材料,申请人无需重复提供。”

4、第十条(审核)关于准入资格审核时限的规定,从20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上述工作要求根据《关于加快本市公共租赁住房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沪房保障〔2018〕81号)》在2019年已落实。

5、根据行政处罚管理、社会信用管理的新规定新要求,规范《实施办法》中关于隐瞒虚报、虚假证明等违规行为处理的文字表述。第十三条(虚假申报的处理)修改为:“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隐瞒、虚报相关信息,或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的,由区住房保障机构移送区城管执法部门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等规定予以处理;所在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可向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通报,建议相关部门及时检查该单位的劳动工资、财务管理等情况;相关个人、单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隐瞒虚报和虚假证明行为的相关信息按本市社会信用管理相关规定提供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修订后的《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市筹公共租赁住房准入资格申请审核实施办法》(沪房规范〔2017〕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住建委2021-06-21

 

 

宁波出台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宁波出台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去年,宁波成功入围第二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城市,获得中央财政每年8亿元、三年24亿元的专项补助资金。那么,这些用于支持宁波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专项资金如何使用?

2月23日,记者获悉,宁波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已联合印发《宁波市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申报条件和奖补标准等。《办法》将于2021年3月22日起施行。

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办法》指出,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注重引导、突出绩效、强化管理。其支持范围,分为项目补助、管理完善两大类别。

项目补助类,又分为支持租赁房源筹集建设、扶持专业化租赁机构两个方面。

其中,支持租赁房源筹集建设方面包括:

一是新建类项目: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产业园区用地、企事业单位闲置用地、村集体预留发展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开发建设,以及在土地出让时要求配建或承建的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

二是改建类项目:将闲置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工业厂房和集中式农房等改建为租赁住房(含职工宿舍),以及将审批通过的商业办公用地建设为租赁住房的项目;

三是盘活类项目:将闲置住宅装修后作为租赁住房对外出租的项目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为社会闲散存量住房提供租赁服务等;“限房价、限地价、竞自持”的租赁住房视为盘活类项目。

扶持专业化租赁机构方面,主要是扶持一批主营业务突出、竞争力强、示范性好的住房租赁企业,对符合条件的给予资金奖补。

管理完善类,也包含支持住房信息平台建设和支持住房租赁相关工作等两方面情况。

明确奖补标准 新建租赁社区每平方米奖补1000元

在新建类项目方面,对配套完善的新建租赁社区按住房建筑面积给予1000元/平方米奖补,对其他新建类项目给予800元/平方米奖补。同时,奖补资金实行分阶段拨付,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证后给予50%的奖补资金,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再给予40%的奖补资金,在租赁平台完成租赁房源登记后给予剩余10%的奖补资金。

在改建类项目方面,改建项目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建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也实行分阶段拨付。

在盘活类(托管式租赁住房)方面,房源经装修改造的,按建筑面积400元/平方米且不超过项目实际改造装修成本给予一次性奖补;在盘活类(居间式租赁住房)方面,按建筑面积5元/平方米、最高150元/套(间)给予一次性奖补,且不与其他筹集建设类房源和运营管理类项目同时享受,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

扶持专业化租赁机构方面,包括两种情况:

规范运营管理的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按租赁住房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年且不高于1200元/套(间)的标准予以运营管理奖补,同一房源年度内仅可奖补一次。

在租赁住房智能化改造方面,包括安装使用智能门禁、智能水电表等设备,按不高于300元/件设备给予奖补,奖补额度不超过设备实际采购成本。

此外,租赁信息等平台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方式,按实际中标价及相关合同支付。第三方商业平台与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对接并实现数据推送的,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奖补。

专项资金申报条件有哪些?

《办法》明确项目补助类申报对象,应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住房租赁相关业务的企业,且应具备的这些基本条件:

一是符合本办法、申报细则及行业监管办法的要求和条件;二是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运营正常;三是合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规范;四是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财务记录,信用记录良好;五是按规定及时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

管理完善类项目具体由市住建局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同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及项目,不予奖补——

1、2018年1月以来曾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及失信联合惩戒名单的企业;

2、房源未录入宁波市住房租赁监管服务平台或不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的企业;

3、在有关承诺、协议约定中,未设置和执行持续运营条件的(如:须符合最低运营期限要求,不以租代售,承诺在试点期内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5%等);

4、合同租赁期限不满6个月的短期租赁住房及主要满足旅游度假和养老需求的租赁住房;

5、产权不明晰或违法违规住房,不符合有关建筑结构、消防安全、室内空气质量等规定的租赁住房;

6、单个住房租赁合同建筑面积140平方米以上户型、签约租金高于同时期同地段参考租金1.5倍或合同约定一次性支付租金超过3个月的;

7、公共租赁住房项目;

8、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城市更新等与住房租赁市场没有明显关联的领域。

浙江日报2021-02-25

 

 

合肥出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方案 文章下载

合肥出台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保障方案

近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牵头起草了《合肥市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并会同合肥市财政局、民政局、扶贫办共同印发,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加快解决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需求。

保障范围:

支持符合条件的低保边缘家庭

方案通过保障全市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等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安全需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统筹提升农房居住功能和建筑风貌。

同时,为保持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和农村救助政策的延续性,对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给予支持。

对于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合肥也明确表示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显示出保障政策的普惠性。不过,对于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则不能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

补助标准:

重建房屋户均拿到2.2万元

通过农户自筹资金为主、政府予以适当补助方式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的主要方式。政府资金采取分类补助,补助标准为重建房屋户均2.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7万元。各县(市)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农村危房改造到户补助标准。

今年,合肥市农村危房改造任务数446户,截至目前,已全部开工建设,计划于10月底前完成实施。合肥鼓励广大农户充分参与改造方案选择、筹措资金、投工投劳、施工过程质量监督与竣工验收等过程。

等改造完成后,由各县(市)住建局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达到补助资金拨付条件的农户名单提供财政部门,各县(市)财政局于竣工验收后30日内将政府补助资金打卡发放给农户“一卡通”账户。

安全排查:

提前完成经营性农房重点整治

记者还了解到,为了加强农村居民住房安全保障,2020年底合肥完成经营性农房的全面排查,初步梳理出35户存在安全隐患的房屋。按照市城乡建设局统一部署,各县区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及时开展鉴定工作,并依据住建部《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划分等级,经鉴定有20户为A、B级,结构基本满足安全使用要求;有15户为C、D级,需要分类处置,消除安全隐患。

今年以来,县、乡、村三级同步建立排查整治台账,实行销号管理,完成一户,销号一户。及时督促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落实安全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防范事故发生,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实施改造,县级有关部门开展逐户鉴定、交办、验收销号。

截至今年6月1日,全市鉴定为C、D级的经营性农房已全部整治完成,提前完成重点整治任务,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下一步,市城乡建设局将深入镇村一线,抽查核验经营性农房的整治情况,督促整治效果不打折扣。

中安在线2021-06-03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21〕4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精神,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持续增强我省住房保障能力,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大力缓解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二、主要任务

(一)确定发展城市。南昌市、赣州市是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重点城市,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上的大城市或人口净流入的城市以及确有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的城市(含县城)作为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各地要组织调查摸底,切实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情况,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按照供需匹配的原则,科学制定本地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十四五”规划目标,并明确年度建设计划,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部门研究提出拟确定发展城市报省政府。重点城市和经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向社会公开本市“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鼓励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相关规定利用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二)多方筹集房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产业园区企业、高等院校等各类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等多方主体参与投资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以盘活为主、挖掘存量,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包括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政府、企事业单位的闲置住房可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国资委、省管局等负责)

(三)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保障性租赁住房不设收入线门槛,在城区内无住房的新市民、青年人等可以申请承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是住宅型租赁住房,也可以是宿舍型租赁住房。建设标准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70平方米(不含)至90平方米的户型面积不超过保障性租赁住房总规模的15%。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四)科学选址布局。统筹考虑保障性租赁住房选址布局,鼓励在产业园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大中型企业等单位及周边,轨道交通站点附近、地铁上盖物业等交通便利区域,以及城市建设重点片区规划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五)精简项目审批。各地要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事项和环节,构建快速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按照“放管服”改革和“五型”政府建设要求,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联合审批机制。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从项目申请到完成认定原则上不超过10个工作日。相关部门根据认定书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工程建设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等事项)、施工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等事项),项目建成后实行联合竣工验收(规划、土地、人防、消防、档案等验收及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各阶段实行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时,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将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 (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六)保证住房品质。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对质量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等进行重点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应符合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使用标准,应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具备入住条件。 (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七)培育租赁企业。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子公司拓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支持相关国有企业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对开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的国有租赁企业,适当放宽经营业绩考核要求。 (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等负责)

(八)合理确定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各地要按照“租户可负担、企业可持续”的原则,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确定机制,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 (各市、县〔区〕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九)加强监督管理。加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信息化管理,各地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依托现有的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平台统一管理。严格监督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出租,已享受公租房保障的,不得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将保障性租赁住房转借转租。坚决防止保障性租赁住房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变相福利分房。 (各市、县〔区〕政府负责)

(十)落实土地支持政策。

1.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重点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2.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重点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企事业单位可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局等负责)

3.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重点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4.利用存量闲置房屋。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经市县人民政府同意,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管局等负责)

5.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重点城市和省政府确定的发展城市,按照职住平衡原则,提高住宅用地中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供应比例,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并在出让合同中具体约定,在约定期限内可不收取第二期及以后各期土地出让价款相应的利息。 (各市、县〔区〕政府,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管局等负责)

(十一)降低税费负担。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发展改革委,各市、县〔区〕政府等负责)

(十二)加大资金补助。积极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并按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管理。省财政每年安排资金对纳入国家计划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进行奖励。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利用土地出让净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等现有住房保障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各市、县〔区〕政府,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负责)

(十三)加强金融支持。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按照依法依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关贷款暂不纳入房地产贷款占比计算。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持有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具有持续稳定现金流的,可将物业抵押作为信用增进,发行住房租赁担保债券。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鼓励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和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监管局等负责)

(十四)强化公共服务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按照规定办理户口迁入登记或申领居住证,按规定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支持承租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 (各市、县〔区〕政府,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等负责)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负总责。市县人民政府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负主体责任,要成立由市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出台适合本地区的具体操作办法,统筹推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 (各市、县〔区〕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等负责)

(二)强化部门联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税务局、江西银保监局、江西证监局等单位要强化业务指导、调研督促。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赣有关单位,各市、县〔区〕政府等负责)

(三)实行监测评价。建立保障性租赁住房监测评价机制,省政府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具体实施,及时通报监测评价情况,评价结果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对成效突出的地方实施激励。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税务局、省统计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负责)

附件:省直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2021年12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省直有关单位工作职责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牵头负责政策制定、计划申报、监测评价等工作。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和资金分配管理,牵头指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落实民用水电气价格政策,做好专项债券项目梳理和企业债券储备申报。

省财政厅:负责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落实省级奖补资金和相关资金分配管理,负责指导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省公安厅:负责提供户籍人口数据,指导办理居住证等事宜。

省民政厅:保障承租户享受养老基本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政府激励体系,保障承租户享受养老基本服务。

省自然资源厅: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和规划相关政策落实。

省教育厅:负责统筹省属学校相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保障承租户享受义务教育基本服务。

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统筹省属医院相关资金用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并保障承租户享受医疗卫生基本服务。

省国资委:负责统筹省属国有企业相关资金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引导省属国有企业成立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

省市场监管局:为社会各类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业务提供便利化登记服务。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涉及保障性租赁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有关统计数据。

省管局:统一组织省直单位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指导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开展工作。

省税务局:负责指导落实社会各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税费减免政策。

江西银保监局:引导银行保险机构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的资金支持工作。

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证监局、省金融监管局:负责指导保障性租赁住房金融融资工作。

东南沿海消息通2021-12-27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文章下载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市场运行总体平稳,租金水平稳中有降,为解决居民住房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部分从事转租经营的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以下简称住房租赁企业),利用租金支付期限错配建立资金池,控制房源、哄抬租金,有的甚至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信贷资金,变相开展金融业务。近期,少数住房租赁企业资金链断裂,严重影响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监管,引导住房租赁企业回归住房租赁服务本源,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从业管理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自然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其名称和经营范围均应当包含“住房租赁”相关字样。住房租赁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应当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由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

  二、规范住房租赁经营行为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当落实互联网管理各项政策要求,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将经营的房源信息纳入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管理,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期限、租金押金及其支付方式、承租人基本情况等租赁合同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的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除市场变动导致的正常经营行为外,支付房屋权利人的租金原则上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提供住房租赁服务的网络信息平台应当核验房源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不得为信息不实或者未提交开业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发布房源信息。

  三、开展住房租赁资金监管

  住房租赁企业应当在商业银行设立1个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并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社会公示。住房租赁企业发布房源信息时,应当同时发布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住房租赁企业单次收取租金超过3个月的,或单次收取押金超过1个月的,应当将收取的租金、押金纳入监管账户,并通过监管账户向房屋权利人支付租金、向承租人退还押金。商业银行应当通过系统对接方式,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时推送监管账户资金信息。纳入监管账户的资金,在确保足额按期支付房屋权利人租金和退还承租人押金的前提下,可以支付装修改造相应房屋等必要费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会同当地金融监管部门建立住房租赁资金监管制度,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督促住房租赁企业和商业银行落实责任,确保资金监管到位。

  四、禁止套取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相关内容嵌入住房租赁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住房租赁消费贷款,不得以租金分期、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当严格管理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加强授信审查和用途管理,发放贷款前必须采取有效手段核查借款人身份信息,评估还款能力,核实借款意愿,并做好记录。发放贷款时应明确向借款人告知相关业务的贷款性质、贷款金额、年化利率以及有关违约责任,切实保护借款人的知情权、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金融机构发放住房租赁消费贷款,应当以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为依据,贷款额度不得高于住房租赁合同金额,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发放贷款的频率应与借款人支付租金的频率匹配,贷款资金只能划入借款人账户,同时强化贷款资金用途管理,避免资金挪用风险。对于已实际发放给住房租赁企业的存量住房租赁消费贷款,金融机构应制定妥善处置方案,稳妥化解存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有“高进低出”、“长收短付”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名单,金融机构要对企业进行风险评估,加强名单式管理,对列入上述名单的企业不得发放贷款。

  五、合理调控住房租金水平

  住房租赁市场需求旺盛的大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建立住房租金监测制度,定期公布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租赁住房的市场租金水平信息。积极引导住房租赁双方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发挥住房租赁企业,尤其是大中型住房租赁企业在稳定市场租金水平方面的示范作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租金监测,密切关注区域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对于租金上涨过快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六、妥善化解住房租赁矛盾纠纷

  各有关方面应当加强协同联动,积极化解住房租赁引发的矛盾纠纷,妥善处置相关风险。相关部门对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经营情况依法开展调查,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街道办事处、社区充分发挥基层网格管理人员作用,督促住房租赁合同备案,协助排查有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情况。发挥住房租赁相关行业协会作用,完善住房租赁行业执业规则,配合相关部门处理住房租赁矛盾纠纷,净化住房租赁市场环境。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机制,维护住房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七、落实城市政府主体责任

  城市政府对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承担主体责任,要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公安、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网信等多部门协同的住房租赁联合监管机制,并将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完善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通过平台实施穿透式监管,会同金融监管部门对住房租赁企业变相从事金融业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要建立住房租赁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体系,对住房租赁企业进行分级分类,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查处虚假广告、哄抬租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严厉打击垄断行为。金融监管部门要指导金融机构加强住房租赁消费贷款管理。公安部门要对涉嫌合同诈骗等犯罪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网信部门要对违规发布虚假信息的网络信息平台依法采取处置措施。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住房租赁市场秩序整治,推动部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净化市场环境。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1-04-26

 

 

《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解读 文章下载

《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解读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4月30日中央政治局会议精神,落实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推动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深入调研部分大中城市、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新市民租赁住房需求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开展深入研究,基于现有的建筑设计标准体系,制订了《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副总建筑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郭景以及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装配式建筑院院长赵钿对《通知》进行了解读。

问:为什么要制订《通知》?

郭景:2016年以来,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方式,发展了一些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但在调研中,地方和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国家层面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适用的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有的城市没有明确相关标准,有的城市仅明确消防适用的标准,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对审批的把握尺度不一。特别是“商改租”“工改租”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往往无法受理。地方和企业表示,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健康发展。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按《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通知》将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对推动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问:目前实践中存在很多由旅馆、酒店、商业办公楼、厂房、仓库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应该如何执行建设标准?

郭景: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局限性,为在兼顾集中式租赁住房发展实际的同时,保证居住环境和品质,《通知》主要从3个方面明确适用相关标准的要求:

一是由于实践中很多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是由旅馆、酒店、商业办公楼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在适用的标准中增加《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可以在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为此,《通知》明确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是《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未强制要求房间采光和通风,相对于旅馆的短期临时性住宿功能,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租住人群居住时间普遍较长。为适应长期居住需求,《通知》明确,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是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受主体结构布局、周边环境等条件限制,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预留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难度较大,因此,仅对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提出相关要求。

问:实践中,集中式租赁住房大多面向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在配套设施方面如何更好地满足他们的租住需求?

郭景:为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需要,《通知》明确,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宿舍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单身人士、青年人供应,为满足其社交等方面的需要,同时增加生活的便利性,《通知》明确,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住宅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家庭供应,针对家庭居住需求,在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方面,《通知》强调,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问:消防是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如何确保消防安全?

赵钿:《通知》明确,一方面,不同类型的租赁住房应根据所对应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消防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即: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应按宿舍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应按旅馆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新建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均应按住宅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

另一方面,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即: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应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问:哪些非居住房屋不能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赵钿:为保证居住安全,对于将非居住类建筑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通知》强调了几项基本条件。

首先,改建前应对房屋安全性能进行鉴定,依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处理,保证满足长期居住、使用的安全性要求。

其次,依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关于土地性质的分类,三类工业用地是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严重干扰、污染和安全隐患的工业用地,三类物流仓储用地是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物流仓储用地。这两类土地上的非居住建筑,可能存在不利于人体健康安全的隐患,不适宜长期居住,不得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

中国建设报2021-07-12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解读 文章下载

《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解读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基础制度和支持政策,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为了扎实推进《意见》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保障司相关负责人对《意见》进行了解读。

问:《意见》出台的目的是什么?

答:经过多年的发展,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住房保障能力持续增强,累计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改安置住房8000多万套,帮助2亿多困难群众改善了住房条件,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增强。同时,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速和流动人口规模的扩大,进城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等新市民、青年人的住房困难问题日益凸显,需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意见》出台的目的,是通过明确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推动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等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小户型、低租金保障性租赁住房,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问: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哪些积极意义?

答:一是有利于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小户型、低租金,既能够适应新市民、青年人的承受能力,也能够满足他们的基本租住需求。同时,主要利用存量土地和房屋建设,建在城区、产业园区及周边、交通便利区域等,可以促进职住平衡。因此,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阶段性住房困难,为他们在城市安居乐业提供基本住房保障,促进“十四五”时期新型城镇化更高质量发展。

二是有利于推动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企事业单位、园区企业、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等主体均可以参与发展,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等均可以加以利用,改变了政府作为居住用地唯一供应者、房地产开发商作为住房唯一供应者的情况,推动实现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

三是有利于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目前,住房租赁市场总体上结构性供给不足,大户型住房供大于求,小户型住房供不应求,缺少位于中心城区或交通便捷地区、适应新市民承受能力的小户型、低租金租赁住房。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能够切实增加小户型、低租金房源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也有利于稳定市场租金,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今年,部分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计划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93万套,是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优化租赁住房供应结构的良好开端。

四是有利于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政府提供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能够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帮助租赁企业形成资金平衡、略有盈利的可持续商业运作模式。同时,审批制度改革措施以及一系列管理制度的出台,也有利于帮助住房租赁企业解决审批等方面的难题。

五是有利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地方政府制订并公布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计划,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能够不断优化城市住房供应结构,为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困难问题提供渠道;能够稳定市场预期,合理释放购房需求,缓解房价上涨压力,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同时,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提供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能够调动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也引导金融机构将资金用于支持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

问:《意见》明确了哪些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

答:《意见》从5个方面明确了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基础制度。

一是明确对象标准。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城市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二是引导多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坚持“谁投资、谁所有”,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并合理配套商业服务设施。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建设和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

三是坚持供需匹配。城市人民政府要摸清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和存量土地、房屋资源,结合现有租赁住房供求和品质状况,从实际出发,因城施策,采取新建、改建、改造、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科学确定“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目标和政策措施,制定年度建设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四是严格监督管理。城市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出租和运营管理的全过程监督,强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

五是落实地方责任。城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负主体责任。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负总责,要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对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问:《意见》提出了哪些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支持政策?

答:《意见》明确了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以及相应的审批制度改革措施。

一是进一步完善土地支持政策。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可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可将产业园区配套用地面积占比上限由7%提高到15%,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经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允许将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二是简化审批流程。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审查建设方案,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由相关部门办理立项、用地、规划、施工、消防等手续。

三是给予中央补助资金支持。中央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任务予以补助。

四是降低税费负担。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适用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即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按照5%征收率缴纳的减按1.5%计算;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是执行民用水电气价格。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六是进一步加强金融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这些支持政策的出台和落实,能够有效解决当前发展租赁住房面临的一些“瓶颈”问题,切实降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充分调动各类主体参与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积极性,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加房源供给等提供有力支持,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中国建设报2021-07-08

 

 

广西出台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广西出台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实施意见

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租房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持续提升全区公租房保障能力,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助力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壮美广西。

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房不设收入线条件

公租房主要面向城镇户籍住房、收入困难家庭;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共有产权住房主要面向无房城镇户籍家庭,逐步扩大到符合条件的无房非城镇户籍家庭。

《意见》对准入门槛进行了明确。公租房原则上根据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设置相应准入条件;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不设置收入线条件,准入和退出的具体条件、小户型的具体面积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保基本的原则合理确定。

供应规模方面,《意见》提出,人口净流入的大城市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应大力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十四五”期间,南宁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比例力争达到30%以上;其他新市民和青年人较多的城市,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应达到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

此外,坚持保基本兜底线,实行实物保障和货币补贴并举。符合条件的要应保尽保,其他保障对象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一般不超过3年),推动解决从事基本公共服务行业人员住房困难问题。

政府公共服务对公租房小区全覆盖

广西鼓励发展小户型公租房。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鼓励各地发展3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公租房,符合面积小、功能全、配套齐的要求,满足租户基本居住需要,让更多困难群众获得兜底保障。

《意见》提出,有条件的小区要同步规划建设满足社区管理、文化活动、医疗服务、物业服务、养老托幼等需要的配套用房,持续完善小区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使群众享有更好的居住环境。

将公租房小区及时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努力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对公租房小区全覆盖,提升居住社区建设质量、服务水平和管理能力。公租房维修养护费用主要通过公租房租金收入及配套商业服务设施租金收入解决,不足部分由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同时,允许各地将土地出让净收益安排的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公租房建设补充资金等用于公租房运营管理和维修养护。

允许将闲置房屋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

《意见》提出,因地制宜采取新建、改建、改造、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的闲置住房改造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切实增加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租金略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支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参与建设和运营管理。坚持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原则。

《意见》明确,完善土地支持政策,加大财政、税费、金融、水电气价格等多项政策支持力度。探索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企事业单位将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允许各地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

广西将逐步实现全区保障性住房标准化建设、数字化运营、将对各城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情况实施监测评价,继续执行住房保障工作激励机制,强化考核和评估问效。

中国建设报2021-12-29

 

 

北京:《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文章下载

北京:《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场租房补贴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2020年7月,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调整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及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建法〔2020〕6号),进一步放宽本市市场租房补贴申请条件、大幅提高市场租房补贴标准,更多城市居民通过市场存量房源解决了住房困难,切实增强了群众获得感、幸福感。经过几年的实践,市场租房补贴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也发现存在市场租房补贴家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文本不规范、登记领取手续不便捷等问题。在原有政策规定中,要求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办理补贴领取手续时,房屋出租人要一起去现场办理,并提供相关材料,造成部分房屋出租人因出租环节多而不愿向市场租房补贴家庭出租住房。家庭承租平房的,为保障房屋安全,还需提供平房安全鉴定证明,增加了房屋出租人成本。为解决上述问题,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简化市场租房补贴申领手续列入“我为群众办实事”重点民生项目清单,出台相关政策,简化登记手续,降低家庭租房成本,让补贴家庭得到更多实惠。

二、规范合同管理、简化办理手续的依据是什么?

答:一是关于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问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住房租赁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住房基本情况、租金、租期、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鼓励当事人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家庭可登录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zjw.beijing.gov.cn/,在“房屋管理”>“相关表格”中下载。

二是关于简化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问题。《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本市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京建法〔2017〕21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承租人依法申请办理公共服务事项时,不再提交其在京有合法稳定住所的纸质证明材料。承租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条件的,可以根据住房租赁监管平台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租金补贴。

三、已领取市场租房补贴但未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下一步应如何办理?

答:这部分家庭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后,与出租人重新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时,统一使用《北京市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租赁合同规范后方可办理市场租房补贴登记。

四、《通知》简化了哪些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答:简化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借助大数据比对,让“信息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租赁双方依规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通过后,可简化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出租人可不到现场办理补贴登记手续和提供相关材料,补贴家庭独自持申请人身份证、申请人本人在补贴代发银行开具的银行卡、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直接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承租平房的,也可不提供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五、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能否简化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答:补贴家庭与房屋出租人未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仍按现行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六、补贴家庭承租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住房有什么要求?

答:补贴家庭可以承租住房租赁企业经营的住房。由住房租赁企业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后,再为家庭办理市场租房补贴领取手续。

七、如何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提供了多样化的住房租赁合同备案方式。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租赁企业签订的合同,可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或租赁企业向北京市住房租赁监管平台推送或填报信息进行备案。自行成交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当事人可到房屋所在区的房屋交易中心或不动产登记中心房屋租赁服务窗口办理登记备案,也可以到就近便民服务网点备案(网点列表详见www.breaa.cn“个人租赁备案平台”导航),还可以到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网站进行在线备案。

办理住房租赁合同登记备案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

(1)房屋租赁合同;

(2)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他人代办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住房租赁合同备案信息应当包含出租住房、租赁当事人身份、租期、租金等信息。租赁当事人对其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

八、对已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的家庭,有何监督管理措施?

答:根据《关于市场租房补贴申请、审核、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法〔2015〕16号),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抽查、集中检查等方式,对市场租房补贴家庭租赁房屋情况进行检查,防范伪造合同、编造虚假租赁、转租牟利、合同终止未申报等骗取租房补贴行为。对骗取市场租房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取消市场租房补贴资格,已骗取市场租房补贴的,由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通过媒体公示并计入信用档案,申请家庭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住房保障资格及共有产权住房。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证明骗取市场租房补贴的,移交相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同时,对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的骗取市场租房补贴行为,组织相关部门核查,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

近期,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也将组织第三方机构,按照一定比例对全市正在领取市场租房补贴的家庭开展实地检查,重点检查租赁合同、是否在租赁房屋实际居住等情况,严厉打击骗取补贴行为。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2021-07-14

 

 

杭州市发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文章下载

杭州市发布《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保障市民住房基本需求,在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并结合杭州实际的基础上,近日,杭州市住保房管局起草了《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目前已发布在杭州市政府网站。

《办法》全文共41条,规范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概念定义、申请条件、价格和权属,明确了建设、供应、使用、退出及监督管理等要求。

《办法》明确了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概念定义。共有产权保障住房是指由政府提供政策,建设单位开发建设,限定面积、销售价格、使用处分权利,面向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供应,实行政府与购房家庭按份共有产权的保障性住房。此外,《办法》还明确了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享有与购买商品住房同等的公共服务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杭州市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保障对象包括符合条件的市区户籍和稳定就业的非市区户籍家庭。在符合限购前提下,户籍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主申请人市区户籍满一定年限、申请家庭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单身申请需满30周岁(含)。而对于非市区户籍家庭则需同时满足:主申请人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引进人才居住证》、申请家庭一定年限内在市区无房、主申请人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或个税满一定年限、单身申请需满30周岁(含)。此外,《办法》还规范了申请预售、发布公告、资格审核、配售摇号选房四个步骤的申请程序。

在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衔接方面,《办法》明确了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家庭,购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应当在签订购房合同前腾退原承租的房源,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高层次人才租赁补贴、新引进大学毕业生租房补贴的家庭,应当自签订购房合同次月起停止发放上述补贴。

在房屋价格和权属方面,《办法》明确了划拨土地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项目销售基准价按同地段、同类型商品住房市场价格合理优惠后确定。同一项目购房家庭可根据支付能力在50%至80%间选择产权份额比例,并按销售基准价对应的不同比例支付房价。

在建设管理方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采取划拨土地集中新建、出让土地集中新建以及既有房源转化三种筹集方式。住房户型以中小型为主,项目选址将结合“一核九星”布局,优先安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配套齐全的区域,促进职住平衡、产城融合。

在使用管理方面,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可以增购和上市。其中,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取得不动产证满5年的,可向代持机构提出一次性增购政府份额的申请,增购后住房性质转为商品住房,权利性质调整为出让,但需满10年后,方可上市交易。共有产权保障住房购房家庭需退出保障的,可向代持机构提出回购其份额的申请,由其进行回购。与此同时,《办法》强调了将从严查处违规使用和违规申请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行为,明确了收回及全部补缴差价款两种处理方式,并明确存在违规行为的家庭禁止其10年内再次申请本市各类保障性住房。

近年来,杭州住保房管部门在加强住房保障、让更多家庭“住有安居”的道路上步履不停,目前杭州已形成广覆盖、分层次、多元化,具有杭州特色的“三房三补”住房保障体系。发展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定出台《办法》对于弥补杭州住房保障体系缺乏出售类型保障房的短板,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体系,推进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07-23

 

 

“四个租”解决租房核心难题:房管局局长解读租购并举的“上海样本” 文章下载

“四个租”解决租房核心难题:房管局局长解读租购并举的“上海样本”

新华社客户端上海5月18日电(记者郑钧天)上海正加快构建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把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租赁居住作为与上海城市功能和定位相匹配的宜居生活方式。18日,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局长王桢在做客“2021上海民生访谈”时表示,各类引进人才、新市民和青年职工居住的需求,是上海市房管部门工作的重中之重。

“租赁是解决居住问题的重要方式之一。发展租赁住房,就是要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王桢表示,根据房管局做的抽样调查,上海户籍人口中约有10%的人口,非上海户籍中约有85%的常住人口是通过租赁来解决居住问题。“根据估算,上海约有1000万租房人口,占常住人口数的40%。”

2021年政府工作报告指出,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

王桢透露,至“十三五”末,上海全市国有土地上的租赁住房总量达230多万套,约占城镇住房总量的30%。供应总量房不少,但在供应规模、结构和布局上还要进一步与租赁需求适配。比如,住房租赁市场上散租比较多、租期比较短、租赁关系不稳定等现象要进一步加以解决。

在王桢看来,解决住房租赁的核心问题可归纳为做到“四个租”:

——租得到,即在总量供应上要提升。“要从租赁住房需求出发,政府加强引导,发挥市场作用,大力增加租赁住房供应,有效做大上海租赁住房规模。”据上海市房管局初步测算,“十四五”期间,上海将新增住房供应100万套,其中租赁住房供应将达到40万套,占供应总量的40%。

——租得好,即结构上要优化。根据上海市房管局年初做的抽样调查,租赁对象希望租住的房屋以小户型、有基本装修的公寓为主。该局针对多元化的租赁需求,正加快建立从“一张床”到“一间房”,再到“一套房”的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

针对环卫职工、快递人员、家政服务人员、一线产业工人等城市不可或缺的、从事基本公共服务的人员,上海市房管局将继续着力为其解决住房困难。王桢透露,“十四五”期间,上海将供应20万张床位,以及20万套租赁住房,来保障该群体“租得好”。

——租得近,即布局上要合理。通过调查,78%的租赁群体希望单程通勤时间小于1小时,其中青年群体希望在半小时内。

“所以,发展租赁住房还是要坚持职住平衡的原则。”王桢说,要加强规划引领,优化租赁住房的布局结构。新增租赁住房建设要向五个新城、产业园区周边、轨道交通站点600米范围内倾斜,未来更多租赁住房将布局于斯,以提高城市运行效率和宜居性。

——租得稳,即要加强租房的公共服务。

“要将租赁住房小区公建配套、社区管理一体纳入属地基层治理范畴。”王桢表示,上海市的住房租赁体系建设不仅仅是对租赁住房的管理,更要加强对租赁人群的服务。“我们要加快研究政策,完善配套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如推进租赁住房相关法规政策的制定,依法加强对租赁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提高租赁市场信息透明度等,同时还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

“从完善住房租赁体系来看,租赁住房主要分两大类:一大类是保障性租赁住房,另一大类是市场化租赁住房。今年是‘十四五’的开局之年,上海全市计划供应租赁住房约5.3万套,床位4万张。”王桢透露,上海将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发挥其“稳定器”和“压舱石”作用。“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租金要比市场租金略低,且可长租,能够切实解决租金经常变化、租约比较短、租赁不稳定的状况。”

在进一步规范和整顿租赁住房市场秩序方面,上海市将加强房源核验、规范房源发布、优化网签备案等,特别是强化对租金和押金的规范管理;同时,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的功能亦将不断提升,将租赁住房、出租人、承租人、租赁机构、中介服务等都纳入管理范围,逐步实现住房租赁行为“人房共管”。

此外,针对上海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的户籍家庭,上海将坚持以廉租住房制度为其解困。“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做到应保尽保,解决好这一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王桢表示,截至目前,廉租住房已累计惠及13.4万家庭,目前在保家庭5万户左右。同时,廉租住房申请已实现全市通办,乃至“全程网办”。

王桢表示,上海还将继续加强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供应,解决“夹心层”住房问题。“这项制度实行以来,上海已累计签约12.8万户,解决了这部分‘夹心层’的住房困难。我们将持续推进,进一步加快审核进度,预计今年可以完成大约7000户的共有产权房签约。到今年年底,上海全市共有产权保障范围将超过13万户。同时我们还要建设好征收安置房,加快旧区改造,多渠道改善市民居住条件。

新华社客户端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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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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