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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住建局

题目:各地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资料提供时间:2022-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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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和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国家和安徽省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做好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结合“十四五”期间海绵城市建设的新变化、新要求与我市机构调整情况,修订了《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并经2022年5月23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以及《芜湖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关于建设海绵城市的要求,加快我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引,坚持政府统筹、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模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落实海绵城市理念,有效利用雨水资源,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削减径流污染负荷,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建设宜居、绿色、韧性、智慧、人文城市,实现山、水、人、城和谐发展。

(二)工作目标。

落实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要求,通过“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将至少75%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5年,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三)基本原则。

1. 坚持因地制宜,生态为本。根据城市各区域的地理环境、自然资源、社会经济等基础条件,科学合理制定区域海绵城市总体建设目标,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充分发挥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充分发挥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提高水生态系统的自然修复能力,维护城市良好的生态功能。

2. 坚持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充分发挥规划在海绵城市建设中的引领与控制作用,全面系统地确定海绵城市建设具体指标、推进策略和建设时序。统筹城市更新、韧性城市、人民城市,统筹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统筹自然本底、绿色设施、灰色设施,统筹典型示范和全域推进,以基础条件好、积极性高、特色突出的区域开展典型示范片区建设,以片带全,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3. 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政府充分发挥调控引导作用,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同时加大政策及经济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鼓励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和运营管理。

二、强化规划引领,系统统筹建设

(一)科学编制规划方案。

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及海绵城市、城市道路、园林绿地、城市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的刚性指标。市主管部门应于2022年编制完成《芜湖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修编)》《芜湖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各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完成本区域的“十四五”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系统化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二)严格管控建设项目。

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年径流污染削减率、蓝线划定与保护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流程,保持雨水径流特征在城市开发建设前后大体一致,出台《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全流程管控要求;在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各设计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在规划审批、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等环节,要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作为重点审查内容;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提交备案机关。

(三)健全标准规范体系。

借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和示范城市经验做法,在国家和安徽省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基础上,结合芜湖市自然本底条件及实际情况,研究出台地方标准和技术规范,编制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的规划设计、施工验收、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和工程建设标准图集,指导海绵城市建设。

(四)建立项目储备制度。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结合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人民城市建设等,科学合理谋划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编制项目滚动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有序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避免大拆大建。各单位建设计划每年年底报市主管部门、市发改委等相关部门备案。

(五)统筹推进新老城区海绵城市建设。

新城区以目标为导向,统筹规划、强化管理,通过规划建设管控制度建设,将海绵城市理念落实到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老城区以问题为导向,统筹推进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城市水环境改善、城市生态修复功能完善、城市绿地建设、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完整居住社区建设、地下管网(管廊)建设等工作,补齐设施短板,“干一片、成一片”,有效缓解内涝积水、水环境质量差等涉水问题。

(六)统筹推进海绵型载体建设。

以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为载体,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推广海绵型建筑与小区,提高建筑与小区的雨水积存和蓄滞能力;推进海绵型道路与广场建设,改变雨水快排、直排的传统做法,减轻对市政排水系统的压力;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增强公园和绿地系统的城市海绵体功能,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

(七)实施城市水系保护和生态修复。

以“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为目标,合理制定城市水系保护与修复方案,加强对城市坑塘、河湖、湿地等水体自然形态的保护和恢复,禁止填湖造地、截弯取直、河道硬化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恢复和保持河湖水系的自然连通,构建城市良性水循环系统,逐步改善水环境质量。加强河道系统整治,因势利导改造渠化河道,重塑健康自然的弯曲河岸线,恢复自然深潭浅滩和泛洪漫滩,实施生态修复,营造多样性生物生存环境。

(八)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

统筹考虑城市排水系统提标改造、水环境综合治理和海绵城市建设等要求,推进城市排水防涝设施达标建设,加快消除城市易涝积水点。老城区要在排水管线普查的基础上,加大老旧排水管道的更换和修复,提升排水防涝能力。结合雨水利用、排水防涝等要求,科学布局建设雨水调蓄设施,加强城市排水系统与城市外围防洪体系的衔接。实施雨污分流,控制初期雨水污染,有条件的区域排入自然水体的雨水须经过岸线净化;加快建设和改造沿岸截流干管,控制渗漏和合流制溢流污染,加大合流制管网的截留倍数,必要时修建合流制溢流污染调蓄池等设施,加强污染源头控制。

三、加强组织保障,健全长效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挥、调度和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市海绵办”)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按照领导小组分工要求,切实加强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各项目标任务,共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系统化、规范、高效、有序开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的实施主体责任,完善工作机制,统筹规划建设。南陵县和无为市要以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为契机,推动海绵城市建设有序开展。

(二)建立考核激励机制。

市海绵办组织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效果和完成情况的评估工作,评估结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研究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激励措施,对在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标准制定、技术咨询、产品研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奖励,激发全社会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动力。对未严格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工作责任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实施问责。

(三)创新建设运营机制。

区别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属性,建立政府与社会资本风险分担、收益共享的合作机制,采取明晰经营性收益权、政府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种形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强化合同管理,严格绩效考核并按效付费。鼓励有实力的科研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制造企业与金融资本相结合,组建具备综合业务能力的企业集团或联合体,采用总承包等方式统筹组织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发挥整体效益。

(四)加强资金投入和统筹。

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统筹,积极引导海绵城市建设,并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中优先列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对列入市建设重点工程计划的项目,资金拨付综合考虑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彻落实情况。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重点研究制定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的政策机制。加强与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合作。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和项目收益票据等募集资金,用于海绵城市建设。明确海绵城市运营维护费用保障原则。

(五)强化宣传培训。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多种媒体,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组织开展海绵城市专题宣传及专业知识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能力。打造具有地域和行业影响力的海绵城市建设论坛。加强科技创新,鼓励科研、设计、施工、制造单位、企业积极开展海绵城市设施、设备、技术等的研发,为海绵城市建设提供科技支撑。

芜湖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提高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改善城市水环境,提升生态环境质量,科学利用城市水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皖政办秘〔2015〕228号)及《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城市规划、建设的管控,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有效控制城市降雨径流,最大限度的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水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使城市能够像“海绵”一样,在适应环境变化、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具有良好的“弹性”,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 本市新、改、扩建的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水利等工程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规划选址、土地出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方案设计及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及审查、施工许可办理、竣工验收、运行管理等环节,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由市海绵办(设在市住建局)负责统筹,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城管局、市水务局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工作。各部门职责如下:

市住建局承担市海绵办日常工作,统筹负责全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海绵城市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组织编制并实施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系统方案、规范标准、建设、运维定额;拟订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绩效考核计划;指导、协调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配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两证一书”、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和出让条件提出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在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制定并实施城市排水管理办法,核发排水许可证;负责开展排水管网普查,建立GIS信息平台;负责制定宣传和培训工作方案,开展海绵城市相关宣传和培训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规划、技术规范、标准,在项目核准(备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环节批复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财政局负责海绵城市建设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保障工作,做好政府投资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资金的审核拨付监督管理,制定符合本市实际的海绵城市建设财政支持政策。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指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落实海绵城市规划管控有关工作,会同市住建局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两证一书”、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和出让条件。

市城管局负责划定城市绿线,制定海绵城市市政设施养护管理办法,并在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验收备案及有关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负责本地化海绵城市植物选型研究。

市水务局负责划定河道蓝线,在城市防洪、水系治理和水利工程建设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建立健全河道水体长效管理机制;负责在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和水利项目初步设计等环节批复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人防办、市气象局、市土储中心等单位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是各自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统筹部门,负责县市区、开发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组建和运作,编制“十四五”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

第二章 立项、规划和土地管理

第五条 本市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应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政府投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中应对海绵城市建设适宜性和目标进行明确阐述并取得海绵城市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及措施、建设规模和内容以及投资估算。项目审批部门应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社会投资备案项目在提交备案申请信息时,应根据土地出让、划拨条件中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填写相关内容;社会投资核准项目在项目申请报告中应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措施、主要建设内容和规模,以及资源利用、生态环境、经济和社会影响分析。

第六条 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确定海绵城市建设目标和具体指标,并在国土空间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中落实海绵城市相关要求及指标,城市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等相关专项规划应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控制指标。

第七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划拨和出让条件、核发“两证一书”中依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并征询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并要求建设工程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

第八条 对于不需办理选址、土地划拨或出让的项目,由项目主管部门征求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意见后确定相关建设要求和指标;本管理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项目,未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的,鼓励项目建设单位通过项目方案调整、设计变更等方式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和要求。

第九条 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用地选址时,应当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综合协调设施布局,优先考虑利用或保留原有绿地、河湖水系、自然坑塘、闲置土地等用地。

第十条 公园绿地、河湖水系等基础设施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改变用途,禁止侵占河道蓝线、填河填湖造地、河道截弯取直、大规模河道硬化、占压河道建设、覆盖河道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建设行为。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海绵城市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用。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依据国家、安徽省和本市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相关规定要求编制海绵城市设计专篇,明确建设目标、具体指标、工程措施及规模,评估实施效果。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确保项目的方案、设计和施工保持一致。设计单位应按照国家、省、市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标准规范和规划设计导则进行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明确审查意见,审查不合格的需按审查意见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 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海绵城市设施建设的事中、事后监督。在工程原材料、工艺、施工质量检查监督、工程验收等环节加强对海绵设施建设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应组织施工、监理、设计、勘察单位进行海绵城市设施专项验收,确保建设项目达到规划设计条件、选址意见书、立项批复、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中确定的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并将验收情况写入验收结论。专项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应随主体工程同步移交。采取PPP或特许经营等模式建设的海绵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PPP或特许经营合同约定进行移交管理。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应纳入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建设单位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运营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海绵设施由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或由政府组织成立统一的海绵城市设施管理单位对海绵城市项目进行日常维护管理;社会投资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鼓励采取市场化模式进行运维。

第十八条 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单位应制定长效化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的维护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利用先进的技术、监测手段等,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和监测评估,确保设施的功能正常发挥、安全运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体系。

第二十条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开展海绵城市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

第二十一条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优先列入城市建设项目投资计划,优先保障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办理报建和出让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 针对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项目,在其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豁免清单详见附件)

豁免清单以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如因建设环境、内容、功能等因素制约而不能完全遵循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的项目,经技术论证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后,可准予取消或适当降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附件: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

附件

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

按照“因地制宜、科学规划”的原则,在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需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对无条件实施海绵城市建设的项目实行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管理。对纳入豁免清单管理的项目,在其设计、报建、图纸审查、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做强制性要求。按此要求以下工程纳入芜湖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

(一)人行天桥工程(包括市政道路单体人行天桥、建筑连廊工程);

(二)电梯加装工程;

(三)桥梁工程(无桥下绿化);

(四)隧道工程;

(五)道路交叉节点改造工程(交叉口改造、跨线桥改造);

(六)地下连通通道工程;

(七)机动车道下市政管线(含综合管廊、电力隧道)新建或改建工程;

(八)城市路面改造工程;

(九)市政设施提升改造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

(十)面积小于500平方米且绿地率低于5%的瓶装液化气供应站,地面停车场;

(十一)杆、塔工程;

(十二)地下室工程(不涉及地面改造);

(十三)绿地率低于10%的仓储、物流、堆场类工程;

(十四)河道内水利工程(水库大坝、水闸、橡胶坝工程);

(十五)绿地率小于10%的工业类、商业(B1)、商务(B2)类工程;

(十六)公共交通场站、加油加气站、港口码头、机场(飞行区、航站区、货运区、维修区)工程;

(十七)海绵管控指标纳入片区统筹平衡的道路工程;

(十八)道路侧分带小于2米的道路工程;

(十九)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如已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

(二十)应急抢险工程;

(二十一)地表径流污染程度较高的三类物流仓储用地(W3)、三类工业用地(M3)、医院等区域;

(二十二)装饰、装修工程。

对纳入以上豁免清单的项目不作海绵城市强制性指标管控要求,但需按以下要求建设:

1. 人行道及非机动车道采用透水材料;

2. 采用环保型雨水口;

3. 步行街及地块内人车分流区域的道路路缘石采用平缘石;

4. 硬化区域周边绿地采用下沉式;

5. 建筑外立面雨落管断接优先接入周边绿地;

6. 地块内雨水管网接入市政管网前,宜设置沉淀净化设施。

◆24位院士,齐聚芜湖!

◆名单发布!安徽省出席党的二十大代表选举产生

◆关于调整优化当前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

芜湖市人民政府网 2022-7-6

 

 

助推建筑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达州出台40条惠企利民政策措施! 文章下载

助推建筑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达州出台40条惠企利民政策措施!

据达州发布:

近日,在国家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行动,全面梳理形成《达州市住建领域惠企利民40条政策措施》,着力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保市场主体保就业。

《达州市住建领域惠企利民40条政策措施》聚焦助推建筑、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城市有机更新,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持续优化工程建设营商环境和落实惠民利民政策等5个方面,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稳增长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加速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实效。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标准和程序。中心城区工业、物流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85元,降低至每平方米65元。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划许可证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设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

2.优化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出让的商住经营性用地,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方式。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建设单位具备经规划批准的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合格的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售楼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单位为唯一总承包单位的,可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项目放验线、基坑开挖和支护、售楼部所在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备案,并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前期施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

4.优化预售许可及配套费缴纳。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商品房开发楼盘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延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

5.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信誉良好、近2年内无不良社会影响、无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按已办理预售总建筑面积应留存商品房监管资金的75%留存监管资金,期满后及时补足〔10万平方米(含)以下按300元/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上按200元/平方米留存〕。对办理预售面积较大、实际销售进度缓慢的项目,在开发企业主动申请并确保暂停销售其他楼栋6个月以上的前提下,可按其实际在售楼栋面积确定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6.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激励。在同批次开发项目中,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达到首批次集中交付50%以上的,给予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信用加分支持。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7.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我市建筑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授牌(批文)的我市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 万元奖励。

8.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支持工程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取得“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在工程结算和审核时,仅需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9.加快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积极融入“1+N”省级建筑产业园区建设计划,力争到2025年将达州建筑产业园打造成川渝合作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园和万达开统筹发展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园。

10.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强化资源整合互补,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方面给予支持。

11.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骨干企业与央企、国企及省企等联合参与我市铁路、桥梁隧道等大型项目的投标。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50 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一级(甲级)专业承包及综合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公路、市政、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信、机电专业总承包二级(乙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2.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对建筑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消防、造价、化工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等,在满足建筑企业资质人才配备标准前提下,按企业当年度净增长骨干人才数量,给予2万元/人奖励。

13.支持中小建筑企业发展。由政府投资或补贴(贴息)的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依法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根据法律法规应办理建设手续的农村房屋等项目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

14.支持建筑企业升规入统。从2022年1月起,对新入统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统的建筑企业,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次年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在依法缴税后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我市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投标、信用评价方面予以认可。建筑企业每完成1亿元省外、国外建筑业产值,依法纳清税收后,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大力实施“引进来”战略。支持特级(综合级)和一级(甲级)市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有关专项资质分立至在我市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市外迁入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在原注册地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建筑业绩),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前三年分别安排资金500万元、300万元、200 万元予以奖励。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企业和综合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50万元、2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17.深化招投标改革。加快出台《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

18.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全市建筑业市场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及招标代理、检测、造价等中介机构)准入退出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和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健全全市统一的安全文明、实名制评分及费率测算机制。

19.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增加材料信息价采集发布品种规格,逐步减少暂估价,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0.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获“鲁班奖”“天府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补。对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建筑企业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奖补。

21.加大金融支持。对缺乏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建筑企业,可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短期融资担保,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LPR(贷款基础利率)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建筑企业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22.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大力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23.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政策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土地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的使用性质,不要求补缴土地价款。2022年,全市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124套(间)。

24.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税费优惠。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值税原来按5%税率征收的,现在减按1.5%计算;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其他组织、个人和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产税由12%减按4%的税率来征收。

25.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政策支持。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来改建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一律按照居民价格来执行。

26.持续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按照“ 因地制宜、一区一策”原则,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努力打造“安全居、便利居、舒适居、规范居”幸福宜居小区,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美好、更舒心。2022年,全市计划新开工老旧小区改造468个。

27.稳步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以城区内脏乱差和C、D级危旧房为改造重点,加快推进50户以上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2022年,全市新开工棚户区改造1776户。

28.坚持公租房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重。在做好符合实物保障条件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基础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2022年,建设公租房609套,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856户。

29.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其他脱贫户等6类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纳入202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四、持续优化工程建设营商环境

30.扩大施工许可豁免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市政配套附属工程等16类项目纳入规划许可豁免范畴,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可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1.优化小额工程审批手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低风险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从立项到办理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环节压减至7个以内,审批时间压减至22个工作日以内。同时,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满足施工条件后,只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手续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32.推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专项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新增消防、人防、技防等专项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并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依法备案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

33.推行“多测合一”。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测量工作,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34.推行联合验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机制,推行档案、消防、规划、人防、防雷等事项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涉及工程现场核实验收环节的,实行“同时受理、并联核实、限时办结”。

五、落实惠民利民政策

35.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从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车位(二次购买及以上交易除外)的,按每个车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36.调整房屋套数、贷款次数认定标准,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没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具有足够偿还能力、征信良好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在达州市范围内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房的,可视为首套房,享受首套房利率,贷款额度可提高10万元。

37.实行公积金又提又贷及提取互助。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在本人公积金账户中留足贷款额度5%后,可申请提取其账户余额支付首付。允许没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子女或父母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允许缴存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为成年子女或父母贷款。

38.对特定人群购房实施优惠。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鼓励开发企业对达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各类人才、35岁以下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外地来我市就业创业的新市民(非购房所在地户籍,包括农民工)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住房的,以及常住居民凭二孩、三孩户口或出生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的,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优惠。具体范围及程序由各地房地产协会商相关房地产企业确定。

39.加大对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金融支持。从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20%执行;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住房,银行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40.支持租房优惠减免。从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达工作且无房的35周岁以下青年人及新市民(含原籍不在本地,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达的人员)租房自住的〔原则上单人(户)租住面积70平方米以下〕,国有公房由相关部门按已签订租赁合同价格减免20%,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季度以上租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最高每年不超过2万元。

达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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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和《岳阳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屈原管理区,市直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岳各单位:

《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和《岳阳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岳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13日

岳阳市城区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岳阳市城区(指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范围内各类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及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四条 调整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住建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审计局、市气象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洞庭新城公司以及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住建局,具体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计划编排、项目推进、督察考核和总结通报等日常工作,由市住建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从事海绵设施规划、设计、建设、运行维护工作人员的培训,积极开展海绵城市建设宣传引导活动。

住建部门负责拟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和系统化实施方案;拟制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计划;根据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要求,做好项目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查备案、施工许可、工程监督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发改部门负责监督项目前期论证工作,在立项阶段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内容与相应的海绵城市建设投资开展审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报批,并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落实指标,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

水利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涉及河湖水系的建设项目,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符合城市水系蓝线管理要求。

财政部门负责加强海绵城市建设资金使用和监督管理,并积极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城管部门负责建成后的市政雨污管网、透水铺装等工作管理,负责公益性海绵城市设施建成移交后的运维管理。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六条 鼓励创新海绵城市的建设运营机制,支持相关单位自主创新,开展海绵城市新产品、新材料研发。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七条 在编制或修编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全面贯彻海绵城市理念,编制或修编城市竖向、道路、绿地、水系统、水资源、排水防涝、地下空间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第八条 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区级海绵城市建设规划。

第九条 编制或修编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等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题(专项),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控制指标,确定建设用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指标。

第十条 在划拨或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时,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具体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项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按详细规划的要求执行;详细规划中未明确的,按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要求执行;海绵城市专项规划中未明确的,按照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执行;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导则中未明确的,按照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低于75%的要求执行。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各类新、改、扩建建设项目,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环境提升等改造类建设项目均需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方案与施工图设计方案阶段,建设单位应提供海绵城市建设专项(专篇)设计,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要求,合理选择海绵设施规模。项目方案应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并能够有效指导施工建设。建设单位应组织专家对方案设计进行评审并满足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并将评审通过的设计方案报住建部门。

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条件的,应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调整方案,经专家论证后,报市住建部门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设单位可向住建部门提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调整申请:

1.国家、省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2.建设用地原有建设限制条件(如用地性质、绿地率、市政设施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3.其他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确需进行调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的,住建部门应优化周边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保持片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总体目标不变。

第十四条 在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负责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规划指标,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及要求,将海绵城市建设理念贯穿于项目规划、设计、建设、验收、运维等过程中,做好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形成完整的海绵设施施工技术资料,并及时备查。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工程监理职责,切实保证进场原材料先检后用,确保工程施工严格按设计图纸实施。

第十五条 海绵城市设施的竣工验收,应按照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执行,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进行,住建部门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之前应向住建部门提交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评价报告,并纳入建设项目竣工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住建部门应加强各类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全程监管。

第四章 运行维护

第十七条 海绵设施应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

第十八条 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运营维护等相关要求建立维护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加强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确保设施功能正常、高效运行。

第十九条 鼓励运营维护单位通过在线监测等方式,对项目建设运维效果进行评估,不断提高运维效率。

第二十条 住建部门应建立完善海绵城市建设平台,通过数字化信息技术手段,为海绵城市设施建设与运行、考核与评估提供支撑。

第二十一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对所属行业海绵设施的运行维护效果进行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建设、规划、设计、施工、监理、运行维护等有关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并将违规行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将违规单位纳入失信名单。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县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岳阳市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工 作 方 案

为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修复城市水生态,涵养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能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财政部办公厅住建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1〕35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充分发挥山水林田湖草等原始地形地貌对降雨的积存作用,植被、土壤等自然下垫面对雨水的渗透作用,湿地、水体等对水质的自然净化作用,实现城市水体的自然循环。

(二)坚持规划引领、系统推进。结合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目标,科学编制海绵城市建设具体方案和相关规划,制定实施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完善技术标准规范。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实施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三)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政府的调控引导作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特许经营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广泛参与海绵城市建设。

(四)坚持全面融合、统筹实施。对在建和拟建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水利、环保等项目,要因地制宜,充分融入海绵城市理念,加快推进项目建设。市中心城区污水系统综合治理工程PPP项目、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项目要与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实施,打造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程,提高城市韧性和宜居程度。

二、主要目标

市城区(岳阳楼区、云溪区、君山区、岳阳经开区、城陵矶新港区、南湖新区,下同)新、改、扩建项目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及指标要求,并逐步向全市延伸,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城市水文循环和生态环境的影响,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及地下空间建设等水平明显提升,河湖空间管控更加严格,生态环境显著改善,逐步实现“小雨不积水、大雨不内涝、水体不黑臭、热岛有缓解”的目标。到2023年底,我市海绵城市建设达到示范城市标准要求,市城市建成区4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其他县市区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到2025年底,市城市建成区5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其他县市区城市建成区3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三、工作任务

(一)加强规划引领。

1.科学编制规划。编制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等相关专项规划时,要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其刚性控制指标。结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对《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进行修编。编制《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源头管控详细规划》,将海绵城市管控指标分解到具体地块并作为地块规划管控的主要依据。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编制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计划,分年度上报拟建成达标区域和拟实施项目清单。其他各县市区政府编制海绵城市系统化实施方案及年度海绵城市建设计划、拟建成区达标面积、拟实施项目清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资规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2.制定技术标准。根据降雨特征、地质土壤等基本情况,制定全市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体系。编制完成《岳阳市海绵城市规划设计技术导则》《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图集》《岳阳市海绵设施运行维护技术导则》《岳阳市海绵设施植物选型指引》等技术标准。各技术标准应落实到市、县范围内相关新、改、扩建工程设计、建设和运维当中,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标准化、统一化、规范化。积极开展本土化技术专题研究,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提供科学系统的技术支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二)完善工作机制。

1.加快立法工作。结合《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GB/T 51345—2018)及有关法规政策,加快推进《岳阳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立法工作,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纳入条例,切实规范海绵示范城市建设工作。(责任单位: 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司法局)

2.完善全过程管控机制。制定《岳阳市海绵城市规划管控实施细则》,细化海绵城市指标的管控流程,将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作为刚性指标纳入项目的规划设计条件。制定《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方案设计和施工图审查工作流程及要点》《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细则》《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运行维护实施细则》,加强全过程管控。(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

(三)统筹有序建设。

1.构建“8+3+6+N”总体布局。市城区共划分8个汇水分区,海绵城市建设以汇水分区为基本单元。突出目标管控、示范引领,集中打造南湖南片区、东风湖片区、高铁站片区等3个新城建设集中示范区;突出问题导向、成片示范,集中打造西环线片区、南湖北片区、火车站南片区、湘北大道西片区、王家河东片区、新港片区等6个城市建成区先行示范区;确定西环线片区海绵化改造、东风湖吉家湖海绵化改造、巴陵东路海绵化改造、珍珠山公园、王家河生态风光带、赊月公园、南湖公园等N个典型示范项目。(牵头单位:市住建局,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投集团、市洞庭新城公司、市三峡水环境公司)

2.加快推进城市建成区海绵城市理念融入。坚持问题导向,结合城市品质提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城市更新、道路改造、排水系统提标改造等,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理念。以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水环境治理为突破口,统筹推进区域整体治理。强化市中心城区水环境综合治理PPP二期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理念的融入,做到因地制宜、统筹规划建设、形成示范。(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洞庭新城公司、市三峡水环境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3.加强新建项目海绵城市建设管控。全市新建项目应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对处于立项、用地审批、规划设计阶段的项目,暂未颁发立项批复、“一书两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按海绵城市建设指标要求,及时补办相关手续、补充相关资料。对正在施工的项目,财政投入建设的保障房、安置房、学校、医院、运动场馆及市政道路等设施,有条件按海绵城市标准建设的,应及时进行设计变更并实施。社会投资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资规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水利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洞庭新城公司、市三峡水环境公司,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4.加强项目建设全流程闭合管理。落实全周期管理要求,完善项目管控流程,实现全流程闭合管理。在项目建设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等阶段,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篇),建立海绵城市建设初步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机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项目验收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载明海绵城市建设相关指标和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建设主管部门监督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资规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城投集团、市交投集团、市洞庭新城公司,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5.加强建设效果监测管理。建设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平台,利用信息化、科技化手段,对建设效果实行动态监测、评价。(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城区各区政府、管委会)

6.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我市在建和已建的涉及水生态、水环境、水安全、水资源等方面的项目资金统筹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配套资金范畴。中央奖补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以奖代补、以点带面的原则,6个城市建成区先行示范区中央奖补资金占比原则上不超过60%,3个新城建设集中管控区的中央奖补资金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0%,全域统筹推进海绵中央资金占比原则上不超过20%。(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重大事项、重点问题。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紧密合作,加强工作协同,实现“规划一张图、建设一盘棋、管理一张网”,形成工作合力。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工作责任,制定任务细化清单,加强日常协调,加快工作进度。(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

(二)落实资金保障。强化海绵城市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和绩效考核,落实相关海绵城市建设财政鼓励性与支持性政策,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责任单位:市财政局)

(三)强化绩效考核。制定《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明确三年示范期间海绵城市建设考核内容,每年对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考核。(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强化技术支撑。依托高水平技术顾问团队和专业顶尖科研机构,强化技术支撑。组建海绵城市技术专家库,发挥科研院校、行业协会以及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技术单位和技术专家作用,加强技术培训、日常沟通,开展实地督导。(责任单位:市住建局)

(五)加大宣传力度。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的认知度、认可度,鼓励公众积极参与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维护、监督等环节,形成全社会广泛支持和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的良好氛围。注重在中小学、公园广场、城市道路等公共基础设施打造海绵城市科普宣传阵地。(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岳阳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

(六)探索管理新模式。开展海绵城市设施维护管养模式、投融资、雨水收费制度、水权交易相关机制研究,应用推广海绵城市新理念、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制定技术创新、产业优惠等政策,进一步提升我市海绵城市建设产业化水平。(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附件:1.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年度目标(2022—2025年)

2.岳阳市海绵城市建设部门单位责任清单

岳阳市人民政府 2022-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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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

日前,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该通知指出,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交通、生态环境等补短板领域。详情如下:

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的若干措施

为加快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适度超前开展基础设施投资的决策部署,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2〕34号)精神,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更大力度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投资关键作用,扎实推进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基础设施投资持续稳定增长,推动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行稳致远,结合苏州实际,特制定本若干措施。

一、聚焦重点领域加大投资

加强网络型、产业升级、城市、农业农村、国家安全等五大类基础设施建设。切实加大新型基础设施、交通、物流、能源、水利、城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民生、安全保障等领域投资力度,加快构建高水平基础设施服务体系。

(一)加强网络型基础设施建设。

交通基础设施领域,全面加快综合交通枢纽、干线铁路、城际铁路、市域(郊)铁路、过江通道、高速公路、国省道干线公路、港口航道等项目实施步伐,推进综合立体交通网主骨架建设,列入下半年开工计划的项目如条件具备,力争三季度全面开工。

能源基础设施领域,加快电网、油气管网、大型发电工程、储能设施、LNG接收站等能源项目建设,推进一批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开发项目。

水利设施领域,着力加快在建重大水利工程实施进度,积极推进国家水网骨干工程、国家水安全专项、区域治理等项目建设,扎实开展一批项目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成熟的项目力争年内开工。

(二)加强产业升级基础设施建设。

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加快5G网络、工业互联网、泛在物联网、IPv6规模部署、充(换)电站等项目建设步伐;布局建设新一代超算、云计算、人工智能平台、宽带基础网络等设施;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布局建设。

物流仓储设施领域,高质量推进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粮食物流枢纽、粮食和物资储备库、农批市场等项目。

(三)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城建设施领域,重点推进城市轨道交通、城市快速路、架空线入地、易淹易涝区整治等项目,有序推进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建设;加强智能道路、智能电源、智能公交等智慧基础设施建设。

民生设施领域,重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燃气管网、供排水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

生态环境基础设施领域,深入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治理、太湖水环境治理等工程,加快实施垃圾、污水、固废处理等项目。

(四)加强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

完善农田水利设施,加强高标准农田和农产品产地冷藏保鲜设施建设;稳步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完善农村交通运输体系;加快城乡冷链物流设施建设;推进农村污水和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开展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

(五)加强国家安全基础设施建设。

加大能源储备、粮食安全、防灾减灾、公共卫生应急等设施投入建设力度。

充分发挥各领域重大项目引领带动作用,纳入各级重大项目清单的基础设施项目,慢于序时进度的要重点关注、及时分析原因、逐项提出针对性解决方案。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民政局、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局、市粮食和储备局、市通管办、苏州供电公司、苏州城投公司、苏州轨道交通集团、苏州交投集团、苏州水务集团等,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以下政策措施均需各县级市<区>政府<管委会>落实,不再单独列出)

二、加大项目前期工作力度

通过优化审批提速增效、加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等措施,加大项目前期力度,推动新项目尽早开工。

(六)优化审批提速增效。

依法依规加快基础设施项目审批(核准、备案)、规划用地、用林、环境影响评价、防洪影响评价、施工许可等手续办理,优化考古勘探、文物保护评价等办理流程。相关责任部门开通绿色通道,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

(七)加快落实项目建设条件。

各县级市(区)和项目单位加快做好项目征地拆迁、市政配套、工程招投标等准备工作,落实好资金、用工、设备、原材料等,确保项目尽快具备开工建设条件。

(八)推动新项目开工。

纳入省、市交通、水利等投资计划,以及列入地方政府投资计划,当年新开工的基础设施项目,三季度前开工率力争达到90%以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文广旅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三、多渠道加大项目建设资金投入

切实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等各类政府投资。列入各级政府投资计划的基础设施项目,财政建设资金应根据工程序时进度及时拨付,应拨尽拨。

(九)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

按照省级部署如期完成全年专项债券项目上报工作,配合省级做好三季度末完成全年发行任务。各地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将专项债券资金尽早投入项目建设,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按上级部署,扩大专项债对交通、物流、新型基础设施等领域的支持范围。

(十)加快中央预算内资金拨付使用。

新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到位后,要立即投入到项目建设上,及时落实地方资金;以前年度下达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在建项目,要加快资金支付进度,督促项目如期完工,确保预算内资金早见效。

(十一)发挥专项资金政策导向。

加快基础设施领域相关省级、市级专项资金安排使用,优先支持在建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十二)积极争取政策性金融支持。

积极争取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充分发挥低息、长期贷款引导作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国开行苏州分行、农发行苏州分行等)

四、切实强化项目要素保障

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着力破解各项要素制约,依法依规强化保障。

(十三)强化项目用地保障。

重点保障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对于需要单独选址的项目,各地优先申报、争取省级优先保障,建立市级部门联审机制,开辟绿色通道。充分利用现有机制,及时梳理上报需要国家、省级层面保障用地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加大土地存量盘活力度,适当向基础设施项目倾斜,进一步提高利用效率。

(十四)加大能耗、污染物总量平衡等指标统筹力度。

加大资源统筹力度,对于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重大项目支持争取国家能耗单列;污染物总量平衡指标等向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适当倾斜。

(责任单位:市资源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等)

五、创新投融资机制

坚持多轮驱动,发挥政府和市场、国有资本和社会资本多方面作用,健全多元化投入机制。

(十五)加快推动基础设施REITs试点。

推动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保持健康发展,鼓励在更广领域开展创新探索,落实发行前资产重组和设立环节的所得税计量与缴纳等便利政策措施,对于回收资金再投资符合条件的新项目,积极支持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资金。

(十六)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规范发展。

更好发挥有效市场作用,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市政、交通、生态环境等补短板领域,规范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

(十七)发挥政府投资基金撬动作用。

规范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引导和撬动作用,适度推动对基础设施领域的股权投资。

(十八)健全政银企合作对接机制。

定期梳理和提供基础设施项目融资需求项目清单,通过项目对接会等方式,向金融机构和投资机构推介重点项目;积极发挥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作用,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融资搭建线上对接平台;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贷款投放力度,鼓励以投贷联动方式支持项目建设;更大力度创新体制机制,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苏州银保监分局、人行苏州中支,苏州轨道交通集团、苏州水务集团、苏州交投集团等)

六、建立健全项目推进协同服务机制

要主动靠前服务、及时跟进服务、精准精细服务。坚持高质量发展导向,以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为重点,注重全面梳理、准确分类、快速解决,紧盯项目投资完成率、开工率、建成达产率,采取定期会商、通报督办的方式加快推进,做好与重大项目管理实时共享信息、协同推进项目;亿元以下项目由各县级市(区)牵头推进。

(十九)明确部门职责分工。

市发改委负责定期跟踪亿元以上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进展,牵头项目问题分类转办;市财政局负责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资金保障,及建设全过程中资金财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市住建局负责城建市政领域基础设施行业监管;市交通局负责交通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行业监管;市水务局负责水利水务领域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及行业监管;市行政审批局负责基础设施项目的审批服务;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责做好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服务工作。

(二十)全面梳理问题。

反映问题要“全”,各级发改部门主动梳理,定期跟踪项目实施进度,理清审批进程、施工需求、要素保障等各类问题;各地各部门主动报送,及时反馈本地区本领域项目存在的困难问题;加强多方征集,借助“12345”便民服务平台,多渠道及时了解企业困难和服务诉求。

(二十一)准确分类转办。

转办问题要“准”,各级发改部门汇总问题后,按项目属地、主管部门、管理层级、轻重缓急等进行分类,及时转交各地各部门;各地各部门收到问题清单后,做好研究分析,按条线推动问题转办;难以明确主管部门的,按业务主管关系,由行业部门分条线向上级沟通汇报,明确解决路径、方案。

(二十二)快速有效解决。

解决问题要“快”,针对项目实际需求和合理诉求,各地各部门可以解决的问题,一定要迅速响应、马上落实;涉及多部门、跨层级的事项,通过视频会商、现场调度等方式及时协调,确保解决问题;需要国家、省解决的问题,加强沟通汇报并及时反馈。

(二十三)方法灵活多样。

鼓励各地采取灵活多样的工作方法,各级发改部门会同行业主管、要素保障等部门,采取定期会商、在线会商、不定期调研、板块部门联动等方式,推动问题解决;发挥各级政务服务大厅重大项目服务专区作用,做好项目跟踪、综合协调、精准指导,健全便利高效的重大项目服务链,实施帮办代办服务;必要时可予以通报、督查。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七、加强施工现场组织调度

建立健全常态化疫情防控下施工现场科学管理机制,按照要求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确保在建项目顺利实施。

(二十四)严格规范施工现场组织管理。

认真做好施工人员安排,根据施工进度,提前制订施工人员需求计划、提前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强化施工人员现场管理,严格进出人员、车辆信息查验,视疫情防控形势,必要时施工现场可实行闭环管理;科学安排施工现场人员、车辆、物资运输,优化生活区空间布局,相机实行分区管理,具备条件的施工现场必须明确标识作业分区、交通流线;优化施工方案,合理控制不同作业队伍间人员流动,减少人员交叉、聚集;根据疫情波动情况适时增加核酸检测频次。

(二十五)严格做好施工现场物防管理。

加强宿舍、办公区、卫生间等人员集中场所通风、保洁,及时开展预防性消毒,建立畅通安全的生活物资采购渠道,合理储备口罩、医用手套、防护服、消毒液等防疫物资;完善施工现场信息化管理水平,健全远程可视、人员信息动态查询等功能。

(二十六)因地制宜落实精准防控要求。

结合地区、项目实际情况开展差异化精准防控,重点项目做到“一项一策”。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卫生健康委等)

八、强化物资运输需求保障

强化物流设施保障力度,多种运输方式相结合,全力做好物资运输需求保障。

(二十七)全力保障物流设施有序运转。

进一步打通交通物流大动脉和微循环,保障各类交通枢纽、物流枢纽的陆岛运输等有序运行,确保交通物流畅通;确保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收费站、港口码头和航道船闸应开尽开,按要求严格落实交通查验措施,严禁“层层加码”;根据全省部署,加快推进应急物资中转接驳站建设,保障重要生产生活物资、防疫物资中转。

(二十八)多种运输方式结合。

各县级市(区)及时更新发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疫情防控要求及相关涉疫信息;发挥不同运输方式比较优势,充分利用铁路、水路运力大、点对点优势运输大宗建设物资,确保港口、码头等集疏运畅通。充分发挥各类物流运输行业协会商会作用,为企业提供精准货运服务,有效提升运力,降低物流成本,稳定供应链产业链。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工商联,苏州新城投资公司等)

九、加强项目谋划储备

坚持立足长远、高点谋划,允许适度超前,形成项目滚动实施机制。

(二十九)坚持立足长远。

强化基础设施发展对国土空间开发保护、生产力布局和国家重大战略的支撑,加快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提升传统基础设施水平。指导督促项目单位加强研究论证,确保储备项目依法合规、质优量足,形成一批、开工一批、储备一批的项目滚动实施机制。

(三十)坚持高点谋划。

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十四五”规划,坚持高点站位、立足市情实际,加强跨部门、跨地区、跨领域研究论证,聚焦国家“十四五”规划102项重大工程项目确定的方向、领域和任务,持续谋划储备更多打基础、利长远、惠民生的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

(三十一)支持适度超前。

允许适度超前,布局有利于引领产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的基础设施,同时准确把握好超前建设的度,注重综合效益。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等)

十、切实防范各类风险

牢固树立底线思维,切实防范宏观调控政策、违法违规建设、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等各类风险。

(三十二)切实防范宏观调控政策风险。

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推动基础设施建设的宏观政策、产业政策,坚决杜绝违反产业规划、能耗控制等大干快上项目;严格落实严控地方政府债务各项要求,根据项目轻重缓急、建设时序,合理安排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资金,坚决杜绝未落实资金来源、超越地方财政承受能力的项目建设。

(三十三)切实防范违法违规建设风险。

建立健全政府投资重大项目集体决策机制,不断强化社会投资项目规范管理;依法依规推进项目开工建设,严禁“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边勘察设计边施工”,禁止违规开工、虚假开工;项目单位要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如实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等信息,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在线监测、现场核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十四)切实防范基础设施安全风险。

落实基础设施安全管理相关要求,在前期论证中强化对基础设施项目实施过程安全风险点梳理、科学制定安全防护措施;进一步抓细抓实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排查和防范各项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切实加强工程质量控制,将基础设施项目打造成优质工程。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行政审批局等)

各县级市(区)发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项目推进协同服务机制等贯彻落实情况于7月15日前报市发改委。各地和市有关部门要科学谋划、超前规划,主动担当、真抓实干,以钉钉子精神推动工作取得实效,不断完善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切实强化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作用,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

北极星环保网 2022-7-5

 

 

绍兴市柯桥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绍兴市柯桥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政策解读

一、起草背景

为加快建筑业企业转型升级,培育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促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1]7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柯桥区实际,起草本政策。

二、政策依据

1.《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浙江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

2.《浙江省营商环境优化提升行动方案》(浙政办发[2021]78号);

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减负强企激发企业发展活力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8号)。

三、主要内容

本政策分为7大块内容,其中:政策实质性内容6块共25条意见;附则说明内容1块共4条意见。

(一)优化招标投标机制。主要包括完善入围办法,实行“评定分离”,鼓励“联合体”投标,采用EPC、全过程工程咨询、施工过程结算新型运营模式等内容。

(二)支持企业“长高长壮”。包括资质晋升,拓展“铁公基”领域和新型市场,开展强企考评,做强建筑业总部经济等内容。

(三) 鼓励企业创优创新。包括创优夺杯,创建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和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创建工法、QC成果等方面的资金奖励。

(四) 支持建筑工业化发展。包括对产业基地、技术中心、产业工人培育、农村钢结构装配式住宅、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等资金奖励。同时明确了建筑工业化企业涉及制造业属性的事项,可以参照我区工业企业享受相关政策待遇。

(五) 支持企业数字化建设。包括对智慧工地、BIM技术等各类数字化应用技术奖项的资金奖励。

(六)全力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包括推行工程保函制度,试行工程款支付担保,开发金融产品,强化公检法联动,优先推荐劳模候选人等内容。

(七)附则。对本政策的适用对象、执行时间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

四、亮点创新

(一)支持企业拓展新兴领域和新型市场。为了补齐我区建筑业在“铁公基”领域的发展短板,鼓励企业承接铁路工程和轨道交通工程,对当年度直接中标或通过联合体投标方式中标地铁、轨道交通项目(不含站台等房建项目)的,按合同额每1000万元奖补5万元。同时鼓励企业大力拓展高端市场,对企业当年度在雄安新区、海南自由贸易港新接工程业务并领取施工许可证2亿元以上的,奖励20万元。

(二)对建筑领域杰出人才予以荣誉奖励。对当年晋升特级企业的企业负责人、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为劳模候选人。

五、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注册于柯桥区行政区域内的建筑业企业。

六、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绍兴市柯桥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解读 人:鲁建潮

联系电话:84126588。

绍兴市柯桥区政府 2022-6-27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试行)》昨起实施 文章下载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试行)》昨起实施

随着城市的日益更新,对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工作也在不断调整。昆明市城市管理局通报,《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程序(试行)》(以下简称《审批程序》)已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按照《审批程序》,昆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受理条件已减少至1项,审批材料由原来的14项减少至5项,办理时限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减至10个工作日,将进一步助力昆明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

受理条件已减少至1项

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审批程序》的制定,是市城市管理局推进新一轮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举措,也是市城市管理局结合“当好排头兵”大讨论大竞赛活动,借鉴省外先进经验做法,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领域实施的创新举措。《审批程序》明确,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对象为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包含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因新建、改建、扩建、拆除和清理各类建(构)筑物等产生的工程渣土、工程泥浆、工程垃圾和拆除垃圾等建筑垃圾的处置许可,打破了昆明市一直以来对车辆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模式,突出以出土工地源头监管为重点,直接对出土工地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

本着“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的原则,按照《审批程序》,今后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受理条件已减少为“建设施工场地出口按照净车出场的相关要求建设洗车作业平台和防污降尘等配套设施并能有效使用”1项,审批材料也由原来的14项减少至只需提交《昆明市××区(县)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申请表》、建设工程合法性证明材料、《建筑垃圾处理方案》、证件、合同5项。其中,《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须包括工程概况、编制依据、建筑垃圾产生量、源头减量措施、分类收集与存放措施、处置利用方式和计划、环境污染防治措施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内容;合同须包含消纳处置合同、处置(中转)场地合法性证明材料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办理时限减至10个工作日

同时,相关证照的办理时限也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减至10个工作日。其中,审批受理工作将由各区(县)级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完成,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勘察审核工作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完成,区内处置的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跨区处置的办理时限为6个工作日;之后,由区(县)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业务处室负责人及行政审批领导审批,办理时限为3个工作日;最后,由区(县)政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制证并依法送达。《审批程序》还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审批的延续与变更、许可后监督检查及管理等内容进行了规定。

市城市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为了更快更好地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聚焦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办事堵点难点问题,加快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和“全程服务保障”的营商环境,下一步,该局将积极推动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创新和智能化管理实践,积极对接相关部门,同步在主城区范围内推行政务窗口“一网通办”“一窗通办”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工作,实现“前台受理、后台审批、窗口出件”工作模式。

都市时报 2022-7-2

 

 

酒泉市印发《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文章下载

酒泉市印发《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让更多人住有所居居有所安

我市印发《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扶持建筑业和房地产业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做优,推进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近日,我市印发《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下称《措施》),促进全市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

《措施》指出,我市将培育壮大市场主体,整合建筑市场资源,组建酒泉建工集团、新能源建筑安装公司等骨干企业。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行业100强,或外地施工总承包甲级(一级)以上资质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当年完成产值2亿元以上的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市区政府一次性给予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50万元。注册地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新升级为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我市将激励企业争先创优,支持指导建筑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创建优质工程。对注册地在我市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或国家级、省级施工工法,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钢结构金奖”等奖项,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获得省级优秀工程奖(飞天奖、飞天金奖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推动消纳库存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房屋或新建房屋开展租赁业务,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鼓励县市区政府制定优惠政策促进住房消费,对新建商品住房购房人予以补助。鼓励支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积极支持刚性住房消费信贷需求。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将驻酒金融机构对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纾困成效纳入“市长金融奖”评价范围,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符合续贷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续贷业务,向持有保障性租赁项目认定书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发放的有关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降低至20%,将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在相应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减20个基点执行。

推行“评定分离”制度,优化评标方法,对在增加我市建筑业产值、税收等方面贡献突出的建筑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优质工程奖等荣誉的建筑企业,受到市政府通报表扬的年度“优秀建筑业企业”,在市本级和县市区政府投资项目建设中,同等条件下重点考察选择。

激励政策涉及奖励的,除明确由县市区政府承担的奖励资金外,其他奖励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符合同一奖项各项奖励条件的,按最高标准奖励。

酒泉日报 2022-6-23

 

 

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杭州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文章下载

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杭州市进一步加强建筑垃圾管理

各区、县(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为全面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实现处置安全规范、信息公开透明、利用水平提升、市场运行平稳、建设保障有力、营商环境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现就我市实施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完善“两审批一备案”,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筑垃圾“两审批两备案”管理

(一)实施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三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结合省、市有关部门杭州市先行先试的意见,制定实施杭州市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制度,为全省实施积累经验。

(二)完善“两审批一备案”制度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合实施情况,近年来我市建筑垃圾处置创新、综合利用推进和数智化管理实践,对有关内容作进一步完善。主要有:一是强化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分工程渣土、泥浆及拆除、装修、工程垃圾进行统一审批备案、批后监管、平台管理。二是按照分类管理和数字化改革需求,重点对拆除、装修、工程垃圾的处置证、准运证办理,中转场地、中转码头、综合利用和资源化利用等工程渣土消纳场地登记,数字化管控设备安装运行等作了细化和明确。

二、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为统一和规范我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固废管理相关行政处罚裁量行为,依法、合理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杭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实施本规定。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建筑垃圾分类管理,全面推进源头减量、综合利用、就地处理优先、市内调度为主、产消能力保障,是新固废法明确要求,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关心的大事,是生态环境保护和低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是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要求。“两审批两备案”“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制订实施,将在全面推进我市建筑垃圾全市域、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实现处置安全规范,利用水平提升,市场运行平稳,建设有效保障,处置问题有效防范、及时发现并解决,为建设国际大都市,展现“重要窗口”“头雁风采”等方面发挥积极重要作用。

(二)规范审批。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省住建厅和市委市政府明确的“八统一”(即办理事项主项和子项名称、适用依据、办理时限、申请表单、申请材料、办事流程、业务流程)要求,统一实施“两审批两备案”管理,纳入市局“权力阳光信息系统”(各区数据应在线上传),实现统一平台受理、标准审定、编号入档,杜绝审批壁垒。各区应鼓励申请人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线上申请建筑垃圾处置证、准运证、消纳场地登记;按要求受理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工程和纳入市优化营商环境的工业项目审批,及时上传审核意见,不得超时办理。

(三)强化管理。对申请“两审批两备案”的单位和项目,各区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要求,落实全区域覆盖、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强化批后监管,严格执法查处。建筑垃圾处理方案备案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等新内容,要组织宣贯培训,确保市场主体、监管部门信息对称。市局要加强指导,确保审批备案和管理执法规范;加大对社会关注重点问题、区域、时段的督查,促进各区发现和解决问题能力的不断提升;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进行督办、通报批评,对执行有力,成效显著的予以通报表扬,确保管理到位,制度落地见效。

(四)统筹保障。健全我市管理执法统筹机制。市局要充分发挥“三位一体”(有关处室、中心、执法大队)、部门联动的统筹作用。不断完善市工程渣土监管服务平台的开发和应用,推进全覆盖、全过程、全闭环、精细化、数智化管理。统筹开展全市培训、现场督导、经验交流、综合评价等工作。提高监管部门以查促管、以罚促管效率;增强执法部门“一案多查”“一事严罚”的意识能力和自觉性;完善跨区域跨部门管理执法协同机制,促进齐抓共管,提升管理绩效,形成执法震慑,解决源头管理不到位、执法查处不严厉,非法处置时有发生等影响总体成效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市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城市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法制机构负责解释。原杭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渣土“两审批一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杭城管委﹝2018﹞51号)同时废止。

新浪网 2022-6-17

 

 

厦门发布《代建工作规程》 文章下载

厦门发布《代建工作规程》

为解决长期以来代建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近日,由福建省厦门市建设局组织相关代建单位共同研究、编制完成的全国首部综合性代建管理的地方标准《代建工作规程》正式发布,填补了国内综合性代建管理地方标准的空白,对规范建设项目代建管理、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具有重要意义。

规程分为通用篇和房建、路桥、市政公用、港工、水利、海洋、园林绿化7个专业篇,详细规范了企业管理以及项目的前期、实施、验收、交付、协调、风险、信息、采购、合同等管理体系,作为代建企业的工作标准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依据,从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维修保养等方面提升项目代建管理水平、强化质量保证,为厦门市财政投融资项目管理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据介绍,项目代建机制实行之前,代建管理存在“企业制度不健全,管理架构不科学,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较低,一线管理人员管控不到位,员工责权不统一,工作效率不高,对参建单位管理和保障措施不力”等问题。近年来,厦门市建设局强化项目代建管理,着眼代建工作的建章立制,推行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精细化的管理举措,促进代建行业蓬勃发展。据不完全统计,2016~2020年,代建的市重点项目完成的投资占比为63%至75.81%,成效显著。

相关负责人表示,《代建工作规程》的发布,将进一步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的提速、提质、提效。

首先,促进政府职能转变。适应“放管服”改革要求,厦门市建设局明确由代建企业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政府投资项目中责任主体履责不到位的难题,形成了“建设单位+代建单位”的特色管理模式。

其次,构建代建管理体系。厦门市建设局持续推进制度建设,推行代建行业管理,先后出台代建制管理办法、代建企业名录、代建工作考评奖惩、代建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竣工决算、代建合同及招标文件示范文本、项目管理措施、代建工作全方位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等系列文件,形成闭合行业管理链条。

再其次,提高专业化管理水平。厦门市建设局通过系列制度创新和采取行业准入、信用评价、检查指导、激励约束、业务培训等措施,较大提升了项目代建管理的专业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促进代建项目建设提质增效。

最后,促进代建行业做强做大。厦门市建设局鼓励承担代建项目的企业锻炼和培养建设管理人才,为企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也给房地产项目建设、投资管理等业务板块输送了优秀的管理人才。建发集团、路桥集团、市政集团等国企得到了发展壮大,相关业务也扩展到福州、平潭、漳州以及广东、山东、江西、河北、安徽等地。

中国建设报 2022-7-7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文章下载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材料

一、背景依据

  《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17年2月23日发布施行,有效期五年,已于2022年2月22日到期。为做好我市销售类保障性住房的衔接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修订完善《厦门市保障性商品房管理办法》后重新印发实施。

  二、目标任务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和管理需要,进一步完善租购并举住房保障体系,加大我市引才留才力度,解决本市符合条件的无住房家庭的置业需求。

  三、工作进展

  结合我市以往工作经验和实际情况,市住房局牵头启动《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多次召集相关单位和法律顾问等反复研究、修改,书面征求了16家相关单位意见,通过市住房局官方网站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公平竞争审查、合法性审核、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形成了《管理办法》送审稿。

  四、范围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五、主要内容

  此次修订结合机构改革部分单位名称和职能的调整,以及实际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总结有效经验,予以进一步规范、提升和优化。《管理办法》原有八章三十五条,经修订后维持八章的框架,条款增至四十六条,主要围绕着各部门职责变化、申请、审核、配售、退出、监督管理等方面作了修改完善,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适度提高房型面积标准

  随着申请家庭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以及三胎政策的施行,申请家庭对住房面积标准及房型的需求也日益增长。此次修订通过第十一条提高了新建或配建的保障性商品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由一房型45平方米左右、二房型60平方米左右、三房型70平方米左右,提高到70平方米左右的二房型、80平方米左右的三房型、95平方米左右的三房型。通过第十九条增加了人口与面积相挂钩的条款,即二孩及以上家庭和骨干人才可申购面积标准为95平方米。

  (二)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纳入保障范围

  和原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相比,此次修订在保障本市户籍无住房家庭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住房保障覆盖面,将在厦稳定就业满5年的全日制大学本科毕业生等纳入保障范围。即对于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申请人,不限户籍、不限取得本市户籍的年限和家庭成员取得本市户籍的人数,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家庭亦可申购。

  (三)放宽本科单身年龄至30周岁

  和原保障性商品房政策相比,此次修订对符合一定学历、职称且在厦稳定就业满5年的单身申请人年龄限制进一步放宽,从年满35周岁下调至30周岁。即具有普通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国(境)外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含可对应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或者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单身申请人,无论是本市户籍还是非本市户籍申请人,满足在厦缴交社保满5年,年满30周岁的单身青年均可申购。

  (四)区分不同人才的相关规定

  结合2019年面向高层次人才的人才住房体系从保障性住房体系中分离出来、双轨并行的情况,此次修订,明确对高层次人才、骨干人才等群体的特别规定。一是保障性商品房可面向经市人社局认定符合条件的骨干人才单独批次配售。二是市人民政府在申请购买保障性商品房群体以及相应退出机制方面有特别规定的(如“三高”企业骨干员工等申请条件和分配流程等有所不同),明确从其规定。三是删除原文涉及高层次人才申请分配的表述,在附则第四十二条明确高层次人才申请购买人才住房按我市高层次人才安居政策执行。

  六、咨询电话

保障性住房政策咨询热线:968383,时间(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夏令时,6月至9月)或14:30-17:30(冬令时,10月至次年5月)。

厦门市人民政府 2022-6-30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通知 文章下载

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发布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市房屋管理局现就加强本市物业服务企业疫情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夯实主体责任

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单位疫情防控工作承担主体责任,应按照属地和所属行业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确保日常管理到位、员工管控到位、应急处置到位。项目经理是项目服务团队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应按照本单位、项目属地和所属行业疫情防控的要求,加强项目物业服务一线人员(含外包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一线服务人员”)的健康管理,切实落实各项相关疫情防控措施。各级房管部门应履行物业服务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职尽责。

加强员工管理

物业服务企业一线服务人员上岗前应体温正常、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健康码”为绿码,进入服务项目时扫描“场所码”或“数字哨兵”,并核验健康状态,如服务项目所属行业或属地防疫管理要求严于上述要求的,应从严落实。

项目经理要根据房管部门信息报送要求及时报送疫情防控有关信息。发现一线服务人员核酸、抗原检测结果异常的,应第一时间向属地疫情防控部门报告。如有突发情况,应果断采取措施,最大限度控制扩散和外溢。

持续推进疫苗接种,尽早实现“应接尽接”。

落实防疫措施

规范出入口管理

根据属地和所服务项目疫情防控要求督促进入人员测温、佩戴口罩、扫描“场所码”或“数字哨兵”,并核验进入人员健康状态。无法扫码、亮码的人员可出示本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和纸质离线“随申码”,由一线服务人员确认身份后,通过手机“随申办”移动端,扫市民的纸质离线“随申码”核验健康状态,并登记信息后通行。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属地居(村)委或街镇有关部门反映。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域,不符合进出条件的人员、车辆一律不得出入。

规范预防性消毒

按照《关于下发办公楼宇等十个重点场所预防性消毒技术要点(修订版)的通知》(沪疾控传防〔2022〕21号)明确的技术要点实施预防性消毒,重点对高频接触物品(如楼梯扶手、门把手、电梯按钮、门禁、快递柜等)、垃圾存放点、健身器材、社区活动点等定时科学做好清洁消毒,并做好记录。对于不具备独用厨房和卫生间条件的老旧住宅小区,提高共用设施设备的消毒频率。一旦出现疫情,阳性感染者转运且经专业队伍终末消毒后,要对其所在楼栋实施预防性消毒。

规范垃圾收运

因地制宜做好生活垃圾、装修垃圾、专项垃圾、医废垃圾分类收集堆放工作,严禁混堆混放。按照属地生活垃圾清运要求,及时将收集的生活垃圾驳运至指定地点,与生活垃圾清运企业保持作业时点的信息互通,提升清运效能。中高风险地区、封控区域,要会同社区志愿者共同做好阳性感染者所在楼栋居民生活垃圾上门收集工作;尚未清运的装修垃圾采取遮盖措施。

强化应急处置

完善应急预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结合本单位以及管理项目实际情况,参照《上海市住宅小区应急预案(示范文本)》(沪房物业〔2021〕203 号)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管理项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积极组织人员开展应对疫情防控等突发事件的演练,提升疫情防控实战能力。

制定调度方案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掌握非在岗人员健康、居住地风险等级情况,制定企业内部人员调动返岗工作方案。因确诊或密接、次密接被转运、隔离造成管理项目一线服务人员减少时,要根据属地要求,及时安排相应人员入驻管理项目,确保物业服务平稳有序。

储备防疫物资

物业服务企业要储备7天应急防疫物资,包括抗原检测试剂、防护口罩、酒精、免洗消毒洗手液、测温仪、防护服、防护眼镜、医用手套等。有条件的可储备不低于14天用量的防疫物资。防疫物资采购有困难的,及时报请属地相关部门给予保障。各区要加强防疫期间一线服务人员的生活物资保障。

抓好督导检查

各级房管部门要结合本市物业服务行业监督检查制度,对企业员工健康管理、防疫措施落实等情况开展检查。检查中发现疫情防控措施不到位的,由属地街镇约谈该项目经理,责令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属地区房管部门应约谈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督促立即整改。

澎湃新闻 2022-6-24

 

 

宿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宿州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秘〔2021〕11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

我市高度重视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借鉴我省部分城市试点成功经验,结合住建部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系统的开通,大力筹集租赁房源,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探索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当前,宿州正迈向高速发展的时机,出台《实施意见》有利于满足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

《实施意见》基本要求

(一)发展方式。

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在满足户籍人口应保尽保的前提下,支持将闲置的公租房调整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使用管理,切实增加供给,引导产城融合、人地房联动,解决职住平衡问题。

(二)保障对象。

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是解决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问题,原则上不设收入门槛,要求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满半年,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本地城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承租各类保障性住房。

(三)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考虑到三孩生育政策的实施,可建设少量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户型。合理配套必要的商业服务设施。已经开工或建成的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可适当放宽面积标准。

(四)租金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不得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金的90%。具体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房地产估价机构,结合建设方式、项目成本、区域供需、享受优惠政策等因素,评估确定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实施意见》支持政策

(一)土地支持政策。

1.在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的基础上,支持利用城区、靠近产业园区或交通便利区域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

2.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允许利用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土地使用权人可采取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在符合规划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小微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4.支持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5.按照职住平衡原则,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安排、应保尽保。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鼓励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租赁住房。

(二)简化项目审批。

精简保障性租赁住房审批事项和环节,公布审批“一张表单”,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全面落实“并联审批、限时办结、超时默认”要求,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时限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实行联合验收制度,全面推行“统一受理、并联推进、一口出件”模式。

(三)财政支持政策。

积极争取中央现有经费渠道的补助资金和省级配套奖补资金支持。市、县(区)财政按照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原则予以配套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

(四)税费等支持政策。

1.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或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2.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3.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阶梯价格标准执行。除国家规定的高可靠性供电费外,供电企业在用户用电报装过程中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用电价格可选择执行居民峰谷电价。

(五)金融支持政策。

1.加大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2.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发行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租赁担保类债券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房住房建设。

3.支持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融资。

(六)公共服务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实施意见》主要任务

一是明确目标任务。确定了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保障体系,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缓解住房困难的工作目标。根据省住建厅下达任务,提出“十四五”期间,全市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少于0.5万套(间)目标。

二是提出发展方式。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提出7种发展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存量闲置房屋建设,适当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以及发放租赁补贴和将政府闲置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等多种方式。

三是制定支持政策。根据国家和省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细化明确了土地、财政、税费、金融以及公共服务等支持政策。

四是强化组织实施。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推进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建立了联合审查和项目认定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实施意见》创新举措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

各县区及园区对辖区内现有闲置的租赁住房、公寓、单位宿舍、人才公寓等居住存量房屋,在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可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房屋租赁服务监管平台统一运营管理。

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凭住房租赁合同备案证明,按照相关规定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宿州市房产管理服务中心 2022-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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