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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帮我搜官方

题目: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资料提供时间:2022-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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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文章下载

东阳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办法

为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的住房困难,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1〕59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1〕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立足新发展阶段,以深化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不断提升住房保障水平,促进实现住有所居、职住平衡。为奋力打造高质量发展推进共同富裕先行示范的浙中板块提供住房保障支撑。

二、工作目标

“十四五”期间,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套(间)数占新增住房供应套(间)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争取到2025年,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完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有效缓解。

三、建设、管理原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及管理遵循“政府指导政策支持、多方参与、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供需匹配职住平衡、全程监督规范管理、专业运营管理统一”的原则。

(二)保障性租赁住房分为住宅型和宿舍型两类,其中新开工住宅型项目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下户型占比不少于80%,宿舍型项目建筑面积20—45平方米户型占比不少于80%;已开工、建成(含收购)的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以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但原则上不超过100平方米,户型面积大的可以按间出租,适合改造成小户型的应予以改造。新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应独立成栋(幢)、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且不少于50套(间)。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建设、出租、运营,以及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的政府部门、市场主体和保障对象。

四、建设方式、标准及要求

(一)建设主体与权属管理

多渠道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基础上,在国有企业示范引领下,积极引导多方主体参与投资建设,采取新建、改建、租赁和闲置住房转变用途等多种方式,多主体多渠道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

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其中政府投资或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委托专业化住房租赁公司统一建设、运营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须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名义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涉及整体转让的符合条件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转让后原保障性租赁住房性质和土地用途不变。其中,工业项目范围内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须与生产性厂房一并转让,不得单独转让。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非居住存量房屋及其它性质的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收拆迁,仍按原土地用途和取得方式进行补偿。

(二)筹集渠道

1.利用新供应国有土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部门,对项目立项(备案)、选址定点、建设规模、生态环境等进行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2.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企业既有职工宿舍或公寓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务、生态环境、消防、供电、供气等部门,重点审查结构安全、消防安全和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3.利用现有建成或在建住房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组织发改、人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等部门,重点审查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形成联审意见,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

(三)建设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在设计、建设、管理和最小居住面积等方面应符合国家、省和本市的有关保障性住房的规范和技术标准管理。改建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应确保房屋质量安全,并具备相应的卫生、通风等条件,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抽查,符合消防、排水、供电等安全相关要求。

五、建设流程

(一)项目认定。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保障性租赁住房申报项目的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经联合审查同意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经联合审查通过的,可交付使用。利用新供应国有建设用地建设的按现有规定执行。

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人才公寓项目、国有企业筹建的人才专项租赁住房项目,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现有权属清晰且可收储利用的存量房源项目,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存量工业用地上企业自建职工宿舍或公寓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现有其他存量已(改)建租赁房项目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的,可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公租房、安置房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通过,市政府批准后方可转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房屋产权登记用途、性质保持不变。

建立健全发改、经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水务、应急管理(人防办)、电力、税务、消防、人行、银保监、镇街等单位的联动机制,及时共享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验收、开业以及租赁企业名录等信息,落实项目税费、民用水电气价格、金融等优惠政策。

(二)简化审批。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实行部门联审制,明确项目审批操作指引,组织发改、经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对申报认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建设、分配、运营管理方案实施联合审查,形成联审意见后由市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出具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优化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审批,构建快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并及时兑现各类政策资金和税费减免。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三)建设管理。各建设主体要做好施工组织和项目管理,抓好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相关责任部门应加强新建、改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以及安全生产的监管,将其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实行全过程监管。保障性租赁住房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或运营管理企业)应按设计用途使用房屋,严禁擅自变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督促保障性租赁住房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要提供简约、环保的基本装修,集中式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应遵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建办标〔2021〕19号)有关规定执行。鼓励符合条件的项目采取代建模式,引入品牌企业参与项目建设,提升住房品质。

(四)验收登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完成工程建设验收合格后,建设主体应向项目所在地镇街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市领导小组组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等部门开展联合验收,各部门按职责验收后出具验收意见,经联合验收通过的,方可交付使用。

(五)准入管理。政府给予政策支持的项目在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享受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支持政策。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各镇街、市有关部门要进行全面梳理,应将人才公寓、人才专项租赁住房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存量租赁房源等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范围,不纳入的不得享受对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专门支持政策。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管理要符合我市出租房屋的有关规定。

六、出租与运营管理

(一)适用人群。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就业所在城区无房,有租住需求的新市民、青年人。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优先保障新引进人才、从事基本公共服务人员等群体;产业园区或工业项目配建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重点解决企业员工居住问题。申请时不得同时享受本市公租房保障。

(二)申请流程。按要求提交户籍材料或居住证、身份证、劳动或工作合同、住房状况等资料,承诺对提交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三)审核流程。利用大数据系统,审核相关资料后,无异议件及时作出审核结果,并录入省统一管理服务平台登记备案。

(四)配租方式。根据省建设厅统一部署,建立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所有保障性租赁住房纳入全省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服务平台统一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向符合条件的申请对象配租,也可以向单位集体配租,由单位安排经备案登记的职工居住使用。承租对象获得当地公租房保障或取得当地产权型住房的,应在取得住房的6个月内退出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面向公共服务行业等特定行业、特定对象出租的,用人单位要配合项目运营主体做好申请、配租、租金收取、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面向本单位、本系统职工出租的,用人单位要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五)租金定价。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租金标准应按低于同地段同品质的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标准执行。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投资或者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80%;其它主体投资或持有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平均租金标准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项目市场平均租金的90%。具体租金标准由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主体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每年评估一次,报各地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奖励与政策支持

(一)土地政策

1.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尊重村民集体意愿的前提下,经东阳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自建或联营、入股等方式,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办理抵押贷款用于项目建设。

2.支持企事业单位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以及符合自身需要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利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闲置土地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3.支持产业园区内的存量工业项目和产业园区外亩均效益A类、B类规上企业且用地面积15亩以上的存量工业项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到30%,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针对企业内部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内的新建工业项目,可结合实际和职工居住需求,充分利用上述支持政策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鼓励产业园区统筹各工业项目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按照优化布局、合理配套的原则,统筹园区内企业需求,统一规划、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打造工业邻里中心。项目可由产业园区投资建设或与工业项目企业联合投资建设,其中小微企业园区,必须由园区统一规划、建设。利用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和非居住存量闲置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应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

4.支持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合法、主体明确、规模适当、安全环保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经市政府批准,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

5.支持按照规划引领、职住平衡原则,结合城市功能定位和产业布局,合理安排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在编制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时,单列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计划,优先保障,应保尽保。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二)财政补助。政府投资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及其配套基础设施在项目建设阶段,未享受其他中央财政资金补助的,可以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资金,具体标准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保障性租赁住房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投资规〔2021〕696号)和浙江省有关要求执行。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各镇街、开发区可根据辖区实际情况,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资金支持措施,加大资金支持力度。鼓励国有企业等企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积极申报、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

(三)税费及金融。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保障性租赁住房自持主体提供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募集资金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向改建、改造存量房屋形成非自有产权保障性租赁住房的住房租赁企业提供贷款。完善与保障性租赁住房相适应的贷款统计,在实施房地产信贷管理时予以差别化对待。

关于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第2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认定标准为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租赁企业。

(四)水电气优惠。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居民生活用水合价表)、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分类标准执行。区块内存在混合性质情况的,应分表计量;未分表计量的,由供用双方协商混合用量比例,执行分类价格。

(五)公共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承租人可以依法依规申领居住证,居住证持有人依法依规享受义务教育、医疗卫生、公积金等基本公共服务。

八、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府办分管副主任、住建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公安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卫健局、应急管理局(人防办)、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东阳分局、国资办、国网东阳供电公司、税务局、消防救援大队、人行、银保监、水投集团等部门单位分管领导为组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从相关责任部门抽调人员组成,具体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二)压实主体责任。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镇乡街道人口结构、工业园区、产业发展、人才公寓建设等综合因素,下达建设筹集工作任务,并纳入市政府对各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及相关部门单位年度考核目标。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职责分工加强政策协调和业务指导,确保项目建设、房源供给等各项工作落实。建立疑难问题定期会商机制,解决各属地镇街等相关部门在实施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中碰到的重大问题。鼓励城投集团、交投集团、产发集团等国企参与国有新建改建或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的运营和管理。

(三)严格考核评价。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做好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情况的监测评价。重点监测评价各镇街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对于促进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情况成效。强化结果运用,将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工作纳入市政府对镇乡街道、经济开发区、市相关部门单位年度目标绩效管理,加强督导检查,确保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四)强化监督管理。加强对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单位的事前事中事后联合监管,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市场秩序,严格租金管理,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严禁以保障性租赁住房为名违规经营或骗取优惠政策。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监管,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严格落实审计督查,确保专款专用和资金安全。依法依规按程序办理,对违法改建、擅自改变用途等违规行为,严肃追责从严处罚。

(五)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台、宣传手册等传统媒体及互联网、官网、官微等新媒体,多渠道、广覆盖大力宣传报道保障性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畅通线上线下沟通交流渠道,主动收集整理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加强舆情引导,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8月21日起施行。

东阳市人民政府 2022-7-23

 

 

九江市住建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文章下载

九江市住建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2022年上半年,市住建局围绕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大力实施“城乡治理、住有所居、产业发展、环境优化、党建聚力”五大行动,各项工作有序推进:

一、上半年工作情况

(一)深入推进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成功获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成功入选第一批城市更新省级试点城市。启动了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十年行动计划编制。把完整居住社区更新提升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内容,开展了城乡居住区配套建设专项行动,在全省率先印发实施城市及乡(镇)村社区配套设施设置指南,启动了《九江市居住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条例》立法工作,全市安排完整居住社区更新提升试点项目24个,总投资约10亿元。邀请专家对城市更新及城乡配套设施建设进行业务培训。围绕城市功能与品质提升的八大行动,对各县(市、区)脏、乱、堵等问题治理情况进行明察暗访并在新闻媒体曝光,倒逼问题及时有效整改。城市更新工作得到省住建厅充分肯定。全市城建领域项目推进情况较好,499个项目已完工104个,在建项目323个,完成投资394亿元,占全年计划投资总额的62.7%。

(二)全面推进美丽乡镇建设。持续推进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围绕工作短板,开展明察暗访及现场督导,整改问题100余个。全市清运生活垃圾15.2万吨,整治牛皮癣3万余处,规范占道经营、出店经营行为1.7万起。创建国家级卫生乡镇55个,治“线乱拉”13km,清运生活垃圾1.9万吨,累计开展开展公路沿线环境整治64公里,铁路沿线环境整治1000余公里,江河湖沿线整治240余公里,进一步提升了通道沿线环境。全市共建成93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覆盖率87.9%。农村危房改造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已经竣工175户,竣工率达58%。已推荐3个村为全省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省级试点村,10个村列为全市农房和村庄建设现代化试点村。

(三)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我市坚决贯彻中央“支持商品房市场更好满足购房者的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的工作要求,出台了《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和良性循环若干措施》《九江市中心城区申领购房补贴实施细则》,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规范购房补贴补贴标准、完善申请流程等,解决企业和群众许多疑惑和担心的问题,将住房消费能力释放;同时,减轻企业压力,允许延期缴纳报建规费、缓交房地产税收、提高预售监管资金使用效率等,促进开发建设。开展“房展会”活动,激发市场消费潜力、提振市场信心,推动房地产市场持续向好。上半年,全市商品住房网签面积168.89万㎡,同比下降46.09%;全市商品住宅销售均价6477元/㎡,同比下降2.88%,其中中心城区7855元/㎡,同比下降5.9%,各种指标的降幅都在收窄。中心城区发布政策实施一个月情况,市场已开始取得积极的效果:一是商品住宅市场供应量回升,6月份商品房供应面积环比5月增加了230.07%;二是商品住宅销售量增加,6月销售面积环比5月增加了65.05%;三是二手住房交易量增加,6月住宅套数环比增长24.73%。同时,压实房地产属地责任,开展房地产领域信访矛盾纠纷问题攻坚化解工作,紧盯问题楼盘处置和逾期交付风险,做好住建领域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工作,有效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

(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对我市重点建筑业企业进行走访和调研,组织召开产业发展座谈会,研究促进我市建筑业发展对策措施。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起草了《关于促进九江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房建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评定分离”试点定标操作指引(试行)》,文件是结合当前我市建筑业发展、建筑市场、本地企业发展工作实际,扶持我市建筑业企业发展的新政策。上半年,全市建筑业产值342.37亿元,同比增速12%,产值总量保持在全省前三。全市共有建筑业企业1603家。其中壹级资质企业37家,总量较去年同期(1283家)增长24.94%。积极开展绿色建筑创建行动,全市新开工绿色建筑项目数90个,占项目总数94.93%。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全市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153万平方米,占新建建筑面积21%。开展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围标串标及转包挂靠出借资质违法行为专项整治,查处围标串标案件5起,发现转包挂靠出借资质问题线索59条,不断规范建筑市秩序。

(五)不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全市棚改开工6144户,开工率92.4%,新筹集公租房开工784套,开工率56.0%;已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2396户,完成计划户数的95.2%。加快老旧小区改造步伐。2021年-2022年完成改造城镇老旧小区71个、3.3万户。为加快推进人才住房优惠政策,起草了《九江市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指导意见》《九江市中心城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实施细则》《九江市人才租房补贴实施办法》。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提高市直及各县(市)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全市当年新增住房公积金归集资金21.20亿元,同比增长10.65%,提取资金15.29亿元,同比增长3.80%。持续提升物业服务水平。规范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行为,中心城区实行前期物业招投标项目12个。完善“部门协同、市区联动、专家参与”的新建物业承接查验制度,开展承接查验项目76个,其中23个楼盘正在整改。深入开展居民小区环境提升专项整治,有效改善小区环境面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持续抓好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全市累计建成交付业主使用电梯178台。

(六)确保住建领域安全平稳。牵头开展全市自建房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启动了自建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百日攻坚”专项行动,全市共排查自建房58.1万栋,初排危房7304栋,鉴定危房4528栋,采取停止使用等管控措施的 4345栋。开展既有房屋建筑外墙脱落安全问题排查整治,中心城区已整改完成小区11个,正在整改小区98个。扎实开展建筑施工及城市运行领域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连发趋势得到有效遏制,2个在建工地被省住建厅评为全省标准化示范观摩工地,视频监控、实名制、安全教育等工作得到省厅认可,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稳步提升。扎实开展城镇燃气行业安全生产三年行动,全面压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及时排查和整治各类风险隐患,上半年全市燃气行业运行安全平稳。

二、下半年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局将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紧扣高标准建设长江经济带重要节点城市要求,以“强产兴城”战略为指引,围绕“一个目标、五大行动”工作思路,努力推动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开启新篇章,具体而言,着力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深入推进城市提升和有机更新。及时启动年度城市体检,积极申报国家城市更新试点,推进省级城市更新试目。在城市更新推进机制、资金保障、政策体系、推进模式等方面做好试点探索,形成在全省范围内可示范、可复制、可推广的城市更新试点经验。结合项目大会战工作部署,以省运会项目、创文类项目和城建领域大会战项目为抓手,继续加大项目建设力度。

(二)全力助推全市经济稳定增长。加大工作力度,落 区新建商品房和二手住房购房补贴申请、发放工作,恢复市场信心,打通影响市场发展的堵点,实现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积极稳定推进现有各项惠企政策落地生效,根据市场和企业需求,不断出台新的力度较大的惠企政策,特别是引导、鼓励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市场开拓能力等方面优惠政策,助力企业和市场不断发展壮大。

(三)深入开展美丽乡镇工作。以美丽乡镇建设五年行动、城市完整社区为主抓手,分批次高标准打造一批示范乡镇、示范村庄、完整社区,充分发挥典型带动作用,建成一批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的美丽城镇、美丽乡村、宜居社区。

(四)切实改善居民居住条件。全力推进老旧小区改造。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稳妥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继续深入推进保障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实现货币补贴、实物配租并举。出台《九江市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管理办法》,指导房地产业协会出台《九江市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九江市物业服务收费参考标准》,引导物业服务市场合理设定物业服务收费价格,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五)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继续深入开展建筑施工及城市运行安全大检查。扎实推进自建房整治“百日行动”实施计划,逐级压实责任,重点排查学校周边、医院周边、工业园区周边、集贸市场周边等经营性自建房,确保按时保质完成任务。对全市城镇规划区内的所有既有房屋建筑外墙开展全面排查整治,到2022年12底前完成我市外墙脱落排查整治阶段任务。

九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8-2

 

 

关于印发关于天台县加快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关于天台县加快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天台县加快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天台县加快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

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意见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推进跨越式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建筑业改革创新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1〕19号)、《关于支持天台县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若干举措》(浙建建〔2022〕18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台政办发〔2021〕2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建筑业实际情况,特制订以下若干意见:

一、明确目标任务

(一)把握产业发展方向,助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

以加快推进建筑业建造方式和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转型为抓手,优化建筑业结构,推进绿色发展,强化数字化引领,深入实施建筑业科技创新行动,推进政府工程规范建设,健全质量安全体系,推动质量安全标准化,加快建筑企业强基固本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打造山区26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样板。

(二)目标任务

到2025年,力争建筑业总产值突破100亿元,税收入库突破6亿元。培育建筑业年产值30亿元以上企业1家,20亿元以上企业2家。施工总承包壹级(甲级)资质6家,建筑业科技研发投入年均增长10%以上,争创“鲁班奖”项目1个,“钱江杯”等省级优质工程5个。

二、推进高质量发展

(三)设立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奖

根据建筑业企业当年省内产值、社会贡献、所承接项目的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方面综合评定,每年评选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奖9名。其中金奖1名,银奖2名,铜奖3名,高质量发展潜力奖3名,分别给予100万、60万、30万、10万专项资金奖励,并在全县经济发展大会给予表彰。获得天台县建筑高质量发展奖金奖、银奖企业命名为天台县建筑业示范企业,并优先推荐申报省市建筑业示范企业。

(四)鼓励企业资质晋升奖

对当年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甲级),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和50万元,对当年晋升为专业承包一级(甲级)资质的企业,奖励20万元。央企、国企混改企业和县外企业资质平移的建筑业企业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五)招引优质企业

施工企业总承包特级(综合甲级)资质企业和一级(甲级)资质企业新迁入当年,符合规定的分别奖励1000万元和500万元,并享受相关招商政策。

(六)鼓励企业开拓省外市场

建筑施工企业在省外项目年度主营收入8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含2000万元)奖励5万元,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奖励1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奖励15万元,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含3亿元)奖励20万元,3亿元以上每增加1亿元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七)优化民营企业建设项目发包

民营企业投资(不含房地产投资)项目发包给综合实力较强、信用等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设立民营企业工程发包奖,符合规定的给予以下奖励:工程造价(以施工许可证合同价为准)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奖励给投资者1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5000万元)奖励给投资者20万元,1亿元以上(含1亿元)奖励给投资者50万元。

三、鼓励争先创优

(八)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推进建筑业质量安全标准化,承建工程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浙江省钱江杯、台州市括苍杯、天台县天台山杯的,分别奖励2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获全国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示范工地、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浙江省建筑业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天台县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地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3万元。获得浙江省“平安工地”、浙江省“红色工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以上各类奖励以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发文为准(国家级奖励除外)。省外省级同级别奖项的,奖励减半,参建企业不予奖励。

(九)鼓励举办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现场会(观摩会)

举办台州市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现场会(观摩会)奖励10万元、举办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现场会(观摩会)奖励20万元。

(十)鼓励企业诚信建设

对首次获得浙江“AAA”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十一)支持企业引进和培养人才

建筑业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享受相关人才引进住房、子女教育等优惠政策。县外引进或企业培养的建筑业行业人员取得最高级建筑注册类资格,并在2022年1月1日后初始注册的,或被评为台州市优秀建造师的,按每人享受一次并奖励2万元标准对人才注册的建筑业企业予以奖励,受奖企业必须保证人员2年内不调离,期满后兑现。

(十二)支持企业解决人员就业

以建筑业企业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300人为基数,每增加100人,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须提供建筑从业人员当年度不少于6个月工资发放记录(须提供银行发放记录、工伤保险或社保证明)且总金额不低于2万元。

四、支持创新发展

(十三)推进建筑业科技发展

对新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鼓励建筑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科技部门相关政策。

(十四)鼓励发展装配式建筑

推进建造方式转变,提高装配式建筑施工水平。投资建设工业化生产基地享受相关招商政策。获台州市装配式示范工程的项目奖励5万元。建筑工业化基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示范基地荣誉的分别奖励300 万元、200 万元、100万元,钢结构工业化基地奖励分别增加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五、优化建筑业行业发展环境

(十五)完善工程发包管理

投标资质等级按照规定的最低要求设置。对于规模较大且技术较复杂的工程可设置类似工程业绩要求,且只能设置一种规模指标,同时类似工程规模指标一般不超过指标工程的50%。招标人应当事先做好调查、评估工作,具备相应条件的潜在投标人原则上不得少于10家,否则应当降低规模指标或者取消类似工程业绩。

在全县建设项目计划中明确一定数量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鼓励建筑业企业采用联合体招标方式参与建设。

支持创标化工程和优质工程,在项目工程预算、招标文件中明确创标化(创优质工程)增加费。

加大工业企业、房地产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互动,鼓励非政府性投资项目发包给综合实力较强、信用评价等级较高的建筑施工企业。

(十六)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金融机构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积极帮助企业解决信贷授信,给予优惠贷款利率,及时为企业出具资信证明和工程资金保函。鼓励银企合作,进一步拓展建筑施工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建筑业还贷方式创新,积极推动无还款续贷、年审制等还款方式向建筑企业延伸。

(十七)加大税收政策支持力度

对建筑业企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按规定予以退还。建筑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培育、引进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支付的一次性费用,引进各类急需人才实际发生的租房补贴、安家费以及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符合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落实建筑业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执行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十八)健全信用体系建设

全面应用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系统,信用评价情况纳入信用共享平台。实行企业信用评价和招投标监督抽查、评优评选、工程担保等事项联动机制。将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机制与工程招投标有机结合,与台州市住建局形成统一的监管模式,统一的招投标规则,统一的评标办法。

根据我县工程特点和企业现状,将台州市建筑业信用评价机制与工程招投标有机结合过程中暂设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对施工招标项目资信标中一般情况AA及以上投标人信用等级不设分差,一级建造师信用等级不设分差。对尚未开展信用的专业工程施工招标项目,招标人参照信用评价标准合理设置资信标。

(十九)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对依法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民工工资保证金以银行保函、保险公司保函和融资性保函的形式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实行差异化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对落实分账管理、用工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银行代发、按月足额支付、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等六项长效制度较好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免缴奖励。

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明确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全部施工完成且经五方主体质量验收合格,工程款可支付到合同价款90%。建筑施工企业按照施工合同约定工程量全部施工完成且经五方主体质量验收合格,经建设单位同意,该项目施工单位的关键岗位人员可以网上解锁,承接新的工程。为进一步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非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变更由建设单位自行审核通过后,报县建设工程质安事务中心办理网上变更。

(二十)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组建建筑业产业发展联盟,引导建筑业关联企业协同发展,在项目承揽、技术支撑、资金支持等方面发挥联盟优势,试行集中采购大宗建筑原材料。

合理分摊新冠疫情防控等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应按照不可抗力的原则及时与施工企业签订补充协议。预售资金监管账户中监管额度内的资金必须用于有关工程建设,并按规定按进度及时拨付,在商品房项目完成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前,银行不得擅自划扣,房地产开发企业总部不得抽调。

六、加强要素保障

(二十一)建立天台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

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委组织部、县住建局、县发改局、县经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行政审批局、人民银行天台支行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定期组织召开建筑业发展会议,完善扶持建筑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特别针对一些资质等级较高、发展潜力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在发展中碰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积极帮助解决。

(二十二)加大惠企服务力度

各乡镇、街道,县政府各部门要像重视工业企业一样重视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各级领导要定期走访建筑施工企业,帮助建筑施工企业解决困难和问题,不断营造各界重视建筑施工企业氛围,激发建筑施工企业家干事创业激情。

(二十三)加强企业用地保障

根据建筑业发展需求,安排相应的土地指标用于解决制约建筑施工企业的办公、仓储、生产、科研等用地问题,按照规上工业企业用地的优惠政策,给予安排用地,保障建筑施工企业总部大厦用地,提高产业集聚发展。

(二十四)考核评价

强化考核督查机制,对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成效明显的予以表彰,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作为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七、附则

(二十五)县财政局、县住建局和县税务局按照本文件精神,制定建筑业奖励资金管理细则。

(二十六)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年度内发生安全生产、质量等较大责任事故,拖欠民工工资造成重大群体性事件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享受本意见的奖励。

(二十七)同一工程获得同一性质,不同级别奖项,按最高级别奖励。

(二十八)本意见自2022年8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天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天政办发〔2021〕25号)同时废止。

天台县人民政府 2022-7-25

 

 

助推建筑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达州出台40条惠企利民政策措施! 文章下载

助推建筑和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达州出台40条惠企利民政策措施!

近日,在国家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迅速行动,全面梳理形成《达州市住建领域惠企利民40条政策措施》,着力稳住经济大盘、助企纾困、保市场主体保就业。

《达州市住建领域惠企利民40条政策措施》聚焦助推建筑、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促进城市有机更新,从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持续优化工程建设营商环境和落实惠民利民政策等5个方面,以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推动稳增长各项工作落实落地,加速把政策红利转化为发展实效。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缴标准和程序。中心城区工业、物流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由每平方米85元,降低至每平方米65元。由建设单位和个人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按规划许可证或当期施工许可申请的建设面积缴纳;在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竣工面积补缴或退费。

2.优化土地出让金缴纳方式。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出让的商住经营性用地,按不低于起始价的20%确定竞买保证金,出让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50%,余款可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缴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3.优化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许可办理方式。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建设单位具备经规划批准的设计方案、经专家论证合格的基坑支护设计和施工方案、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售楼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施工单位为唯一总承包单位的,可向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和城管执法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地产项目放验线、基坑开挖和支护、售楼部所在建筑物或构筑物施工备案,并按照备案内容进行前期施工。办理施工许可证后,进行房屋主体结构施工。

4.优化预售许可及配套费缴纳。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商品房开发楼盘完成基础和主体首层结构工程,即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时间延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一次性缴清。

5.优化调整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信誉良好、近2年内无不良社会影响、无违规违法行为的企业,按已办理预售总建筑面积应留存商品房监管资金的75%留存监管资金,期满后及时补足〔10万平方米(含)以下按300元/平方米、10万平方米以上按200元/平方米留存〕。对办理预售面积较大、实际销售进度缓慢的项目,在开发企业主动申请并确保暂停销售其他楼栋6个月以上的前提下,可按其实际在售楼栋面积确定预售监管资金留存比例。

6.增加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激励。在同批次开发项目中,实现新建商品住房交房即交证达到首批次集中交付50%以上的,给予开发企业预售监管资金、信用加分支持。

二、支持建筑业企业发展

7.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鼓励我市建筑企业建立国家级、省级技术研发中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授牌(批文)的我市建筑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 万元奖励。

8.加快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支持工程设计单位、建筑业企业取得“双资质”独立开展工程总承包业务。工程总承包项目实行固定总价合同的,在工程结算和审核时,仅需对合同约定的变更调整部分和暂估价部分进行审核。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带头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新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9.加快建筑产业园区建设。积极融入“1+N”省级建筑产业园区建设计划,力争到2025年将达州建筑产业园打造成川渝合作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园和万达开统筹发展装配式建筑示范产业园。

10.促进民营建筑企业健康发展。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民营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强化资源整合互补,在资质升级、增项、延续等方面给予支持。

11.培育龙头骨干企业。支持骨干企业与央企、国企及省企等联合参与我市铁路、桥梁隧道等大型项目的投标。支持企业提档升级,对新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250 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一级(甲级)专业承包及综合级勘察、设计、监理资质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取得公路、市政、铁路、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金、石油化工、电力、通信、机电专业总承包二级(乙级)资质的建筑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12.加强技术人才培养。对建筑企业培育或引进一级注册建造师、建筑师,结构、消防、造价、化工工程师和全国注册岩土、电气、暖通、给排水工程师等,在满足建筑企业资质人才配备标准前提下,按企业当年度净增长骨干人才数量,给予2万元/人奖励。

13.支持中小建筑企业发展。由政府投资或补贴(贴息)的农村道路、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依法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根据法律法规应办理建设手续的农村房屋等项目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企业承建。

14.支持建筑企业升规入统。从2022年1月起,对新入统的建筑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统的建筑企业,以上年产值为基数,次年每净增建筑产值1亿元,在依法缴税后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5.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对我市建筑企业在省外、国外完成的工程业绩和取得的奖项,在企业申报资质、招投标、信用评价方面予以认可。建筑企业每完成1亿元省外、国外建筑业产值,依法纳清税收后,奖励15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6.大力实施“引进来”战略。支持特级(综合级)和一级(甲级)市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低等级施工总承包资质或有关专项资质分立至在我市成立的全资子公司。市外迁入我市注册的建筑企业(在原注册地至少有三年以上的建筑业绩),年地方财政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前三年分别安排资金500万元、300万元、200 万元予以奖励。施工总承包特级(综合级)、一级(甲级)企业和综合资质勘察、设计、监理企业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分别给予350万元、2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17.深化招投标改革。加快出台《建筑施工、监理企业信用综合评价办法》,实施技术、质量、安全、价格、信用等多种因素的综合评价,防止恶意低价中标。完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信用制度,规范招标代理机构市场行为。装配式建筑原则上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招投标。

18.创新市场监管机制。建立全市建筑业市场主体(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企业及招标代理、检测、造价等中介机构)准入退出全过程信用约束机制和工程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管理制度,健全全市统一的安全文明、实名制评分及费率测算机制。

19.严格工程预结算管理。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增加材料信息价采集发布品种规格,逐步减少暂估价,有效控制工程造价。

20.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对获“鲁班奖”“天府杯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省级优质工程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补。对获国家级、省级优秀建筑企业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 万元奖补。

21.加大金融支持。对缺乏抵押物或抵押物不足的建筑企业,可由现有国有担保公司短期融资担保,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LPR(贷款基础利率)利率计算利息金额的20%给予建筑企业贷款贴息,最高不超过 50万元。

22.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大力实施老旧小区改造、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城镇生活污水、城乡生活垃圾、排水防涝等基础设施建设。

三、健全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23.保障性租赁住房土地政策支持。利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存量闲置房屋和新供应土地建设和筹集的保障性租赁住房,不变更土地的使用性质,不要求补缴土地价款。2022年,全市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124套(间)。

24.保障性租赁住房实行税费优惠。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增值税原来按5%税率征收的,现在减按1.5%计算;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向其他组织、个人和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产税由12%减按4%的税率来征收。

25.保障性租赁住房水电气价格政策支持。对于利用非居住存量土地和非居住存量房屋来改建和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一律按照居民价格来执行。

26.持续提升老旧小区人居环境。按照“ 因地制宜、一区一策”原则,加快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努力打造“安全居、便利居、舒适居、规范居”幸福宜居小区,让人民群众生活更方便、更美好、更舒心。2022年,全市计划新开工老旧小区改造468个。

27.稳步推进城镇棚户区改造。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以城区内脏乱差和C、D级危旧房为改造重点,加快推进50户以上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2022年,全市新开工棚户区改造1776户。

28.坚持公租房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重。在做好符合实物保障条件住房困难家庭保障的基础上,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稳定就业的无房外来务工人员纳入租赁补贴保障范围。2022年,建设公租房609套,发放公租房租赁补贴856户。

29.持续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将符合条件的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低保边缘户、其他脱贫户等6类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纳入2022年度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按照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工作程序,对经鉴定或评定住房确属C级或D级或无房户予以住房安全保障支持。

四、持续优化工程建设营商环境

30.扩大施工许可豁免范围。全市行政区域内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市政配套附属工程等16类项目纳入规划许可豁免范畴,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可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1.优化小额工程审批手续。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建设项目(社会投资低风险且总建筑面积不大于5000平方米、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新建、改扩建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小型仓库、厂房等工业建筑工程)从立项到办理不动产登记全流程审批环节压减至7个以内,审批时间压减至22个工作日以内。同时,施工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即满足施工条件后,只需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用地批准手续即可办理施工许可证。

32.推行联合审图。将消防、人防、技防等专项设计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整体性审查,在施工图审查报告中新增消防、人防、技防等专项审查意见,相关部门不再进行技术审查,并以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且依法备案的施工图作为工程施工及竣工验收。

33.推行“多测合一”。将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规划测绘、房产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测量工作,合并为一个综合性联合测量项目,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

34.推行联合验收。建立工程建设项目联合验收机制,推行档案、消防、规划、人防、防雷等事项联合验收,统一竣工验收图纸和验收标准,统一出具验收意见。涉及工程现场核实验收环节的,实行“同时受理、并联核实、限时办结”。

五、落实惠民利民政策

35.支持合理住房消费。从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财政补贴,单户最高不超过1.5万元;购买车位(二次购买及以上交易除外)的,按每个车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财政补贴。

36.调整房屋套数、贷款次数认定标准,适当放宽公积金贷款政策。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没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具有足够偿还能力、征信良好的缴存职工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符合国家生育政策生育二孩或三孩家庭在达州市范围内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房的,可视为首套房,享受首套房利率,贷款额度可提高10万元。

37.实行公积金又提又贷及提取互助。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在中心城区使用公积金贷款购房的,缴存人在本人公积金账户中留足贷款额度5%后,可申请提取其账户余额支付首付。允许没有达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债务的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为子女或父母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在达州市域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允许缴存职工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为成年子女或父母贷款。

38.对特定人群购房实施优惠。从2022年4月28日至2022年12月31日,鼓励开发企业对达州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各类人才、35岁以下的大专及以上毕业生、外地来我市就业创业的新市民(非购房所在地户籍,包括农民工)在中心城区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住房的,以及常住居民凭二孩、三孩户口或出生证明购买新建商品房住房的,在市场价格基础上给予每平方米100元的优惠。具体范围及程序由各地房地产协会商相关房地产企业确定。

39.加大对刚需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金融支持。从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申请贷款购买首套新建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20%执行;购买第二套新建商品房的,最低首付比例按30%执行;拥有一套住房并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房住房,银行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40.支持租房优惠减免。从2022年6月7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达工作且无房的35周岁以下青年人及新市民(含原籍不在本地,因工作或上学等各种原因来达的人员)租房自住的〔原则上单人(户)租住面积70平方米以下〕,国有公房由相关部门按已签订租赁合同价格减免20%,租金可以按月或按季度收取,不得预收一季度以上租金。提高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额度,最高每年不超过2万元。

睛彩达州2022-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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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2022年工作思路

2022年,我局将紧紧围绕让群众满意的目标,加快完善住房制度,稳妥实施房地产长效机制,切实提升群众居住水平,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贡献杭州住保房管力量,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着力完善住房保障体系

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大力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制定保障性租赁住房“1+X”配套政策,筹措保障性租赁住房10万套(间)以上。落实共有产权保障住房制度,制定配套政策。加大住房保障供应。新增公租房货币补贴保障家庭3万户,新开工保障性住房100万平方米。根据《关于加快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筹建工作的通知》,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监督考核,督促各区2022年筹建公租房125万平方米。完善管理服务机制。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预登记,完善公租房网格化管理服务机制,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推动人才专项租赁住房工作重心从抓开工建设向重运营管理转移。建立完善保障性住房全市统筹管理机制,从保障性住房房源建设、分配、管理各环节入手,开发统一系统、搭建统一平台、制定统一标准,提升全市“一盘棋”统筹管理能力。

二、着力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

深化精准调控。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研究分析和预警预判,充分运用政策工具适时调整完善调控措施,持续推进房地价联动新机制,开展差异化购房政策试点,确保实现“三稳”目标。防范市场风险。持续推进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规范专项行动,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持续强化房地产风险防控,摸排跟踪风险隐患项目,妥善处置烂尾风险,持续加强预售资金监管,推进预售资金监管系统的升级改造,优化预售资金监管模式,有效提升风险预警能力。进一步提升服务效能。升级推广“购房一件事”应用场景,着力打通购房全周期各办事环节。优化完善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推出需求智能匹配、意向合同网签、交易资金的提存公证功能,完善“自主交易”的全流程服务机制。

三、着力规范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加大政策支持。及时跟踪国务院《住房租赁条例》立法进程,加快出台《杭州市住房租赁管理办法》。利用2021年度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专项资金,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增加房源筹集力度,计划通过新建、盘活存量等途径新增市场租赁房源3万套(间)。强化租赁监管。全面建成住房租赁智慧监管服务平台。继续督促租赁企业落实租赁资金监管政策要求,研究住房租赁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持续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

四、着力提升物业综合管理水平

推动政策落地。进一步做好新物业条例宣贯,制定完善配套政策和示范文本,持续开展普法宣传和培训。加强党建引领,推动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创建30个以上省级“红色物业”项目。推广智慧平台。按照“全覆盖、用起来”的总体目标,全面推广智慧物业管理服务平台,不断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加强行业监管。完善物业行业监管规范机制,出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项目考核评价制度,提升物业服务整体质量。

五、着力增进房屋居住品质

继续推进加装电梯。围绕“能改尽改、愿改就改”目标,确保明年全市新增住宅加装电梯1000台以上。完善公开听证机制,指导各地加快组建加梯帮帮团志愿者队伍,健全加梯民主协商机制。加强财政补助资金保障,修订出台《杭州市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与管线迁移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严守房屋安全底线。不断提升危房管治水平,确保新发现农村危房及时治理管控。持续推进城镇危房实质性解危工作,确保完成28处解危任务。建立健全我市既有房屋外立面(幕墙)安全监管制度,利用数字化改革探索幕墙风险防范新机制。

六、着力推进住房领域治理创新

加快推进数字化改革。持续推进房管数字化改革,加快“e房通”迭代升级和突破创新的步伐,深化二手房自主交易改革,推出更多老百姓爱用管用的应用服务。加强数智房管治理端、服务端的互动,进一步提升住保房管领域数智治理水平。坚实保障平安法治。全力做好党的二十大、杭州亚运会等活动的护航工作,狠抓风险研判,确保“三个不发生”工作目标。继续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工作,不断提升线索排查质量。紧紧围绕“减存量、降总量、控增量、防变量”目标任务要求,继续做好“访源治理”和信访积案化解攻坚工作。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2-7-22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8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应变克难、助企纾困,切实解决全区建筑业发展过程中遇到的困难,推动建筑业提质增效、转型升级,实现绿色高质量发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优化建筑业发展环境

(一)深化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改革。已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对应的总承包所包含的同等级专业承包资质。特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分立至自治区内全资子公司,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实施工程总承包项目的设计、施工企业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的相应类别相应等级施工总承包或工程设计资质,已完成的相应业绩可以作为申请施工、设计总承包资质的业绩。放宽资质承揽业务范围,具有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且项目负责人有拟承揽工程相应业绩的,可在市政公用和公路工程之间跨专业承接同等级业务。优化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申报条件,注册人员年龄可适当放宽,且人数不超过50%。新设立建筑业企业可同时申请资质证书与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考核认定可在资质申请前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进一步精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规范审批环节,推进全事项全流程网上办理,消除“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持续优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推行并联审批、联合验收、联合测绘、联合审图、告知承诺制等措施。打破区域市场准入壁垒,建立全区统一的建设领域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实行零门槛入驻。推进区域评估成果扩面和评估成果应用,对已完成区域评估的入园工程建设项目,市场主体按规定不再进行相应事项的评估评审。

(三)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全面推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远程异地评标,严厉打击围标、串标行为。进一步精简投标文件内容,提高评标质量,不得将应由招标人承担的招标代理服务费用转嫁给中标企业。开展“评定分离”制度改革试点,推进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中的广泛应用。获得盟市及以上有关部门荣誉的企业在招标投标中可以适当加分。国有资金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在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过程中,不得设置企业规模、初始业绩以及其他不公平限制条件。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区外建筑业企业采取联合体形式参与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投标,可在招投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交通、水利等工程可参照执行。

(四)减轻建筑业企业负担。全面推行银行保函、担保保函和保证保险替代现金缴纳建设工程各类保证金,建筑业企业可自主选择保险机构、担保机构和银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建立双向担保制度,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对使用预算安排的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列入各级政府预算的专项资金和专项债务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和工程进度给付。鼓励担保机构对信用良好的建筑业企业降低担保费用、简化担保程序。金融机构不得向建筑业企业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切实降低企业成本。

(五)健全工程造价制度体系。探索发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工程造价指标指数,健全人工费动态调整机制和主材价格涨跌风险分担机制,发承包双方合同约定的主要材料价差由施工单位承担的不超过5%(含5%),超过5%以上部分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根据工程实际投入合理确定招标控制价,在确保质量、安全前提下给足施工费用,严禁压低招标控制价,确保工程质量安全。鼓励创优创新,体现优质优价,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和盟市级优质工程的,分别按照不低于中标价的1.5%、1.0%和0.5%标准计取创优创新费。

(六)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办法。落实建设单位造价管控责任,严格施工合同履约管理,全面推行施工过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和支付,如无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办理期限不得超过28天。鼓励提高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国有投资的工程项目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应当以实际完成工程量进行工程结算,不得以设计变更、工程洽商等理由变相拖延结算。国有投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预付款比例不低于合同总价的10%,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建设单位对各类工程竣工结算应当实行一次结算审计,不得重复进行。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对建设项目实施审计监督的,其审计结果不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不得以此为由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推迟退还质量保证金。交通、水利等工程项目按照相关行业规定执行。

二、提升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

(七)支持中小微及民营建筑业企业加快发展。认真落实促进中小微、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扶持政策,支持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在专业细分领域开展技术攻坚和产品创新,向“专精特新”发展。各地区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协会要定期组织开展“央企帮地企,大企带小企”行动,实施“定向清单式”帮扶,鼓励和支持民营建筑业企业和国有企业组建混合所有制企业,提升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市场竞争力和风险抵御能力。鼓励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相同资质类别的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合并重组的,满足申报条件的前提下,可直接申请自治区权限内同类别各等级的资质。取消违规或变相设置的市场准入障碍,清理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参与投标或承揽业务的各类限制条件。

(八)支持龙头企业发展壮大。鼓励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央企组成联合体参与城市轨道、机场、大型桥隧等项目建设。修订自治区龙头企业名录和标准,对现有龙头企业进行评价、认定、剔补,保持企业的活力。龙头企业及其全资子公司重组、分立后申请资质升级、增项事项时,可承继使用该企业建造师在原企业期间主持完成的业绩。自治区内龙头企业与中小微、民营建筑业企业组成联合体投标的,可在招标文件中设置加分项,联合体产生的业绩作为今后各方业绩予以认可。龙头企业申请研发用地和在注册地工业园区建设总部基地的,可参照工业企业供地优惠政策予以统筹安排。各盟市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重点扶持建筑业企业名录,确定一批本地区企业加以培育发展,形成企业集群。有条件的园区可统筹安排建筑业企业总部办公、科研、培训场所和生产基地。

(九)积极引进优秀建筑业企业。引进一批综合实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社会信用好的建筑业企业总部、区域总部或分支机构落户自治区,符合总部建设用地条件的,迁入地可给予用地保障,并对其过渡性办公用房、人才引进落户和住房保障等予以支持。引进区外具有综合(特级)资质或建筑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的,各地区可结合实际给予奖励或补助。

(十)鼓励建筑业企业走出去。积极为本土企业走出去搭建平台,采用联合体投标、技术协作等方式参与区外项目建设,推动本土企业与区外企业合作。对开展区外承包工程业务且市场营业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的建筑业企业,注册地人民政府可按有关政策给予奖励。企业在区外承揽工程年产值达到1亿元以上的可在招标投标中给予加分,所承揽的工程纳入自治区内各类评优评奖范围。交通、水利等行业可参照执行。

三、推进建筑业转型升级

(十一)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绿色发展。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将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园区)纳入自治区重点示范园区范围,享受新型工业化示范园区相关政策。装配式部品部件生产基地按照工业用地政策提供用地支持。支持各盟市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容积率奖励政策。符合条件的自治区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利用固废生产建筑材料、部品部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装配率超过50%的装配式建筑可按照技术复杂类工程项目进行招投标。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获评一星、二星、三星绿色建筑,税前工程总造价分别增加 0.3%、 0.7%、 1.0%。2025年,全区星级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30%。

(十二)推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和智能建造深度融合。2023年起,自治区范围内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或者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技术复杂、管理协同要求高、国有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全部采用BIM技术,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鼓励企业积极应用智能建造、“机器代人”等技术,企业购置、使用智能建造专用设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十三)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监管水平。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推广远程监测、自动化控制、自动预警等设施设备的应用。开展项目数字化监管试点,落实关键施工节点影像留存、实时生成数字档案,形成全过程数字化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与智能化建造相适应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消防工程设计审查验收模式。

(十四)支持建筑业企业自主创新。支持自治区内建筑业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与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开展课题研究的建筑业企业,申请工程设计资质时,在征得原单位同意后可使用高校专职人员及科研院所人员作为其技术人员,人数比例不超过1/3。鼓励建筑业企业建立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和重点实验室。鼓励建筑业企业将新技术、新工艺及时转化为建筑技术标准,支持企业申报工法和新技术应用示范。支持建筑业企业参评科技进步奖、申报科技计划项目,鼓励行业协会按规定设立建筑科技创新奖项。

四、确保惠企政策落地落实

(十五)建立部门协同机制。建立自治区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厅际联席会议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规划引导、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建立建筑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纳税贡献、应急抢险等激励机制。各级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水利、金融、税务等部门要积极支持建筑业发展,密切配合、主动服务,形成推进自治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整体合力。各行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助推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十六)开展困难企业结对帮扶。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建筑业发展,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将助企纾困措施落实到行业监管、行政审批、服务企业的全过程。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摸清本地区建筑业发展情况,研究分析当地建筑业企业生存发展状况,梳理列出困难企业结对帮扶名单。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至少结对帮扶1家建筑业企业,建立工作专班,对企业的困难和问题实行清单化管理,解决一项、销号一项,帮助建筑业企业纾困解难。自治区将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组织开展专题评估。

(十七)实施税费优惠政策。支持建筑业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建筑业企业从事技术开发、转让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服务收入,按规定实施税费减免。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按规定给予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可按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销售自产的列入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的新型墙体材料,可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十八)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建立银企对接机制,根据重点建筑业企业、重点工程新增融资、续贷安排、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差异化需求,提供针对性金融支持。加大对装配式建筑、星级绿色建筑、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在授信额度方面,优先保障信贷投放;在利率定价方面,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潜力,适当降低项目贷款利率;在贷款受理方面,开辟绿色通道,优先受理、优先审批、优先投放。鼓励金融机构大力开展应收账款融资、供应链融资等业务,支持建筑业企业凭借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所需材料申请贷款或融资。面向风险可控、经营稳健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免担保、免抵押信用贷款业务。引导金融机构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给予信用良好、符合续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续贷支持。

(十九)健全信用评价机制。加快推进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有序推进建设项目各方主体信用评价,将失信企业及从业人员名单依法依规推送至“信用中国(内蒙古)”网站。根据企业在自治区业务开展情况和各类信用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充分发挥信用评价在工程招标投标、资质资格管理、评优评先、融资贷款、政策扶持等方面的应用,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进一步推动全区建筑市场良性发展。

(二十)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以“技能内蒙古行动”为契机,支持建筑业企业建立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申报国家级装配式建筑产业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深化校企合作、产教融合。扩大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试点,满足全区建筑业企业发展需求。对引进的建筑业企业高层次专业人才,推荐参加自治区突出贡献专家、青年杰出人才和“新世纪321人才工程”等评选活动。引导建筑业企业建立人才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工资分配向关键技术岗位和急需紧缺人才倾斜。加强对装配式建筑、BIM等新兴职业(工种)专业人才的培养,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拓宽人才选拔评价渠道。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建筑业企业,可承担编制标准规范和研究课题、承办各类岗位技能竞赛、对外开展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继续教育以及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自主评审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2-8-5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思路 文章下载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2022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紧紧围绕“坚持党建统领,奋战‘1310’,争当九大标兵”的部署要求,上下齐心,克难攻坚,敢于担当,扎实推进住建各项工作。现将我局上半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全面统筹,温情惠民,开展醉美系列行动。一是做好“醉美县城”建设,完成《乐清市“醉美县城”近期行动规划》批复,2022年度项目实施清单已完工6个,已开工38个,建成了东山横河绿道工程、高速桥下停车场、县浦桥停车场等一批重点项目,不仅为市民提供了游玩打卡、跑步健身的好去处,同时解决了新老城区出行难、停车难的难题。二是做好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工作。完成了清和、滨海、柳白等六个首批城乡风貌样板区的编制、评审和备案工作,合计谋划了148个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22.65亿元,其中2022年计划投资14.53亿元。截至目前,已开工49个,已完工29个,累计完成投资额8.5亿元,投资额完成率达58.11%。三是做好未来社区创建工作。旭阳社区已完成邻里中心、卫生服务站、百姓健身房、老幼活动室等场景空间装修,数字化平台持续开展数据录入,已开通政务云进入端口对接和部署环节;胜利社区已完成项目代管代销招标工作;良港社区已完成实施方案评审、修改和备案;学府社区正在方案修改优化阶段;城东社区由于土地指标、资金保障等原因目前暂停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四是做好美丽城镇创建工作。今年我市美丽城镇建设项目共228个,计划完工项目190个,计划投资48.54亿元,截至6月底,已开工228个,开工率100%,已完工50个,完工率26.32%,已完成投资额35.85亿元,完成投资率73.95%。完成新建绿道9公里,年度目标完成率达112.5%;已提升绿道11公里,年度目标完成率达110%。龙西乡砩头村创建美丽宜居示范村,已于6月完成省督查组的验收考核,验收结果将于近期公布。

(二)应对挑战,迎难而上,推动行业平稳发展。一是促进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面对疫情防控和宏观经济形势影响下房地产市场持续走低、房开企业信心不足、购房者持币观望的态势,牵头制定出台了《乐清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平稳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了17条措施,这些政策举措涵盖了土地出让、金融信贷、税收减免、审批服务等多方面,并多渠道多途径开展政策宣传和解读,确保用政策“红包”全面激活市场“细胞”。 1-5月,我市完成房地产投资70.68亿元,同比增长4.5%;我市新建商品房销售建筑面积33.05万平方米,同比下降65.9%,销售均价为1.52万元/㎡,波动幅度为+2.70%。深化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打击房地产违法乱象行为,稳定房地产市场秩序。上半年共开展六次专项检查,涉及120多家企业。二是规范和引领建筑市场发展,加强建筑业扶持,一季度我市完成建筑业总产值31.55亿元,同比增长18.2%。其中省内建筑业产值29.87亿元,同比增长19.6%。两项指标增速均高于同期温州各县市区平均增速14.4%和18.1%。1-6月份,我市今年完成装配式建筑面积5.69万㎡,其中公共建筑装配式面积3.94万㎡。加强招投标市场管理,继续开展招投标领域违法行为专项治理,今年共立案7起,涉及工程项目5个,涉及违法企业8家,涉及违法个人13个。

(三)践行宗旨,关注民生,完善安居体系建设。一是加强住房保障工作,在温州率先出台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完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筹集6789套(间),完成率103%;完成公租房租赁补贴在保2067户,其中新增纳入外地户籍公交司机、环卫工人408户,共发放租赁补贴1405万元;完成人才租房补贴资格审核1176人,审核通过17位人,发放人才租房补贴463万元、购房补贴400万元;完成人才住房配售4 86套,认购人才住房146套,完成人才新建10000平方米。二是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近日,我市荣获2021年度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综合考评优秀,是温州市获此殊荣的唯一县(市、区),并获得温州市李无文副市长的批示表扬。今年我局继续全力推进此项工作,并启动开展第二轮旧改工作,制定并出台了《关于做好乐清市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竞争性申报的通知》(市旧改办﹝2022﹞1号),建立竞争性申报机制。截至目前,马车河中心小区已完工;金雁商城已开工并处于收尾阶段;乐昌小区已开工,工程进度约为20%;银河花园二次供水专项改造已进场施工,总包工程处于招投标阶段;对11个老旧小区进行竞争性申报评审,初步谋划2023年4个老旧小区改造(东方广场、金马花园、世贸国际公寓、锦绣公寓)。三是攻坚“安置提速”,起草《2022年乐清市安置提速工作实施方案》、《乐清市房屋征收补偿房票安置实施细则(讨论稿)》,制作《乐清市房票(模板)》和《乐清市征收项目涉及房屋补偿协议书(讨论稿)》,完成南草垟二期认购288户404套、交钥匙288户404套,完成东山南二期建成388套任务。

(四)履职尽责,风险防范,营造安全稳定环境。一是高标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小区物业、建筑工地疫情防控奖惩机制,督促建筑工地从业人员2万多人、小区物业从业人员3400多人一周一次核酸检测,建立局班子常态督查和基层站所每天巡查机制,全力守好物业和建筑工地“小门”。由局班子领导带队下沉支援龙西乡、柳市镇、乐成街道等乡镇街,并参与做好全市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场所、高速口等疫情防控值勤工作。牵头开展健康驿站、隔离点等建设,目前我市健康驿站项目已经进入全面施工阶段,白石方舱隔离点已经基本结顶,淡溪颐养中心隔离点目前在设计阶段。二是加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及时制定出台《关于印发乐清市城乡房屋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乐安委〔2022〕13号),对城乡结合部、城镇建成区、城中村等重点区域,三层及以上、用作生产经营、人员集聚、改扩建、在建农房、公共房屋、“退二进三”项目等七类房屋建筑进行全覆盖、全方位排查整治。截至6月30日,我市共排查自建房185750户(动态新增),鉴定为C、D级危房186户(C级94户、D级92户),已完成治理改造164户(拆除155户、腾空防控9户)。同时,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整改工作,完成398105个房屋图斑核查整改工作,顺利按时通过温州市级质检和浙江省级质检。三是扎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通过近2年的标化工地提升攻坚工作,实现了全市工地现场达标活动的范围全覆盖和过程覆盖,今年以来已通过温州市级标化工地节点验收15个,同比增长114%,创温标以上工地能力大幅提升,预计年内创成温标以上工地30个以上。四是加强工程质量管理。深化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建立完善质量管理标准化岗位责任制度,制定推广应用岗位标准化手册,将质量责任落实到人。目前,工程质量安全手册制度覆盖率和知晓率均达100%;在万和樾园项目开展工程质量缺陷保险试点。五是加强人防工作。1101工程信息化已基本完成地面民防应急指挥中心的建设,地下指挥所项目信息化已进入施工阶段,完成9个人防重点镇(街道)民防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完成“5.12”警报试鸣任务,鸣响率达到100%,对全市11支人防专业队人员进行整组,共整组专业队人员688人,人防工作走上常态化发展的轨道。

(五)深化改革,数字赋能,推动数字住建发展。一是做好 “浙里建”的承接运用。目前,我市已经纳入浙里建项目321个。二是做好“浙建事”的承接运用。起草了《乐清市农房“浙建事”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服务系统落地应用工作方案》,完成系统部署前期技术准备工作,并会同资规、农业农村等部门组织乡镇(街道)开展培训,已经实现系统上线应用,下步将加快推广。三是建设“醉美县城”系列数字展示平台。目前已完成“乐清市醉美县城展示系统”的框架搭建,接下去将逐步录入171个建设项目清单。四是积极谋划智慧工地监管平台项目建设和“乐安居”场景应用,目前智慧工地项目待大数据局出具审核意见书后,即可启动政府采购事宜。乐安居工程已进入初步的方案设计阶段。

二、下半年工作思路

(一)继续深化醉美建设。一是全力抓好“醉美县城”建设工作。健全工作督考机制,全力抓好已经谋划的168个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工作,高质量落实2022年度建设任务清单,稳步推进56个在建项目,保障40个新建项目顺利开工。二是全力抓好城乡风貌整治提升工作。全力做好已列入全省首批滨海、清和、中运河3个城市风貌样板区和柳市-北白象、仙溪-大荆、虹桥-淡溪3个县域风貌样板区试点建设,年底前力争创成2个省级样板区。三是全力抓好未来社区建设。力争旭阳社区7月启动整体试运行,10月份通过省级验收;胜利社区12月份开工建设;良港社区12月启动邻里中心等场景建设;学府社区10月份全面开工建设。四是全力抓好美丽城镇收官战。力争蒲岐镇、南塘镇、仙溪镇、白石街道创建省级美丽城镇文旅特色型样板乡镇,盐盆街道创建省级美丽城镇工业特色型样板乡镇,天成街道、岭底乡、智仁乡、龙西乡创建美丽城镇基本达标乡镇。五是全力抓好“精建精美”工作。完成开工精建精美项目42个,建成项目52个。新建省级绿道55公里,开展最美生态绿道评选,引导市民参与绿道共建共享。系统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2022年新建成海绵城市示范性工程2个,新增1.7平方公里,累计建成8.32平方公里。

(二)继续促进行业发展。一是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要落实“稳地价、稳房价、稳预期”目标,加强预期引导,做好监测预警,商品住宅价格均价波动控制在±5%以内。开展房地产市场调研,进一步对接房开企业,宣传最新政策,加快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联合有关部门进一步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二是全力做大做强建筑行业。加大对本地建筑扶持力度,年内建筑业总产值增速达15%以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持续加大对围标、串标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推广装配式等绿色建造方式,严格按照绿色建筑专项规划要求实施装配式建造。三是规范物业服务行业发展。强化物业服务企业监管,深入文明(美丽)小区创建活动,建立小区物业管理评分体系,推进分类分级管理,推动我市物业管理整体水平提升。

(三)继续强化民生保障。一是加大住房保障力度。持续扩大中低收入群体保障覆盖面,确保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强化人才住房保障工作,新开工建设面积31000平方米。二是全力做好安置提速工作。督促城投集团和相关镇街加快安置房建设步伐,全面落实安置认购交付任务,切实解决被征迁人逾期安置在外过渡问题。完成安置房开工916套,建成1391套,认购993户1602套,交钥匙1039户1660套。三是统筹推进老旧小区改造。在完成完工6个,另新开工1个的基础上,多新开工几个项目,争取考核加分。

(四)继续严守安全底线。一是扎实做好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标化创建工作,2022年本地工程要争取温州标化工地30个以上、省级标化工地4个以上。加大安全生产风险防范,强化深基坑、脚手架、模板支撑体系等重点危大工程管控,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发生,不发生亡人事故。二是扎实做好工程质量管理。开展工程质量提升行动,完善竣工验收备案评估机制,规范消防审验和巡查工作。2022年本地工程要创成瓯江杯5个以上,争创钱江杯工程1个以上。三是扎实做好房屋安全工作。落实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任务,8月15日前率先完成七类重点房屋解危工作,9月15日前所有危房要整治到位、全部销号。持续落实全省第三轮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任务,强化农村困难家庭房屋常态化管理。加强直管公房管理,推进直管公房不动产登记和危旧闲置公房处置工作,消除安全隐患。五是扎实做好人防管理工作。根据省、市人防办关于人防规划编制的要求,完成《乐清市人民防空专项规划》的编制。加快建立人防指挥部成员单位长效机制,完成人防1101指挥场所建设、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等工作。六是扎实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时刻紧绷疫情防控这根弦,全面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各项举措,健全完善建筑施工、小区物业、房地产等重点领域疫情防控管理体系、应急预案和奖罚制度,确保防控体系适应疫情形势变化和防控需要。

(五)继续发展数字住建。一是打造未来社区一体化数智平台,建立乐清市全域未来社区智慧管理平台,平台上连省级未来社区CIM平台,下连各个未来社区子平台。二是迭代升级智慧工地监管平台,争取2022年9月前完成并接入“乐清数智孪生CIM平台”。三是打造“乐安居”应用场景,加快建立前期的数据模块平台建设,力争年内基本搭建完成。四是深化行政审批改革,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图纸数字化管理,力争办理建筑许可指标在全省前列。完善工业厂房“预验即试产”改革长效机制,最大程度让更多企业早投产、早收益,为乐清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乐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7-26

 

 

淮安市印发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淮安市印发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淮政发〔2022〕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建筑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全面提升建筑企业整体实力和综合竞争力,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研究,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围绕建设长三角北部现代化中心城市目标,大力推进建筑工业化、数字化、智能化升级,加快建造方式转变,提高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推动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到2025年,力争实现“三个翻番”发展目标。

——建筑业产值实现“翻番”。到2025年末,全市建筑业产值实现翻一番,建筑业年产值力争达3000亿元以上。年产值超100亿元建筑业企业实现“零突破”,超50亿元建筑业企业5家以上。

——高等级资质企业数量实现“翻番”。到2025年末,新增工程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企业1-2家,全市总承包一级资质总数超100个。

——经济贡献实现“翻番”。到2025年末,全市建筑业行业税收实现翻番,力争达到50亿元。

二、重点任务

(一)壮大产业规模

1.强化骨干企业培育。鼓励建筑业企业扩大规模、晋升资质,着力培植一批建筑、市政公用、公路、水利水电、机电工程等高等级资质的一流企业;鼓励建筑企业依法合规通过跨地区、跨行业收购、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资源,积极争取挂牌上市;鼓励建筑企业向关联度较高的上下游产业链延伸,逐步实现由建筑施工为主,向投融资、设计咨询、工程建设、建材制造、运营维护等多领域全方位发展,形成投建营一体化格局。支持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并购重组等多种方式,对具备可持续发展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民营建筑企业、建筑业关联产业、上下游产品进行股权投资,全方位、全过程提升建筑企业核心竞争力。鼓励我市骨干建筑业企业单独或采用联合体投标方式参与轨道交通、桥梁隧道、综合管廊、海绵城市、特种设备安装等高附加值工程项目的竞争,市发改、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门每年要落实一定数量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标段,允许联合体招投标,原则上每年每个行业不少于1个项目。

2.加大“引进来”力度。加大我市建筑业企业培养力度,采取自我培育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积极鼓励央企、外省市高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来淮设立区域总部或成立子公司,带动我市建筑业整体实力提升。同时,支持“专精特新”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来淮设立区域总部或成立总公司,进一步提升我市建筑业发展水平。

3.加快“走出去”步伐。策应“一带一路”、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大运河文化带、淮河生态经济带等国家发展战略,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发展向产业链高端延伸,以基础设施等大项目建设和产能合作为重点,适时召开外埠市场观摩推介会,助推我市建筑企业“走出去”,广泛参与市外项目建设,推进本市建筑企业与央企、省属企业联合开拓海外市场。

(二)增强发展动能

1.深化科技赋能。鼓励施工企业加大科研建设投入,建立科技创新平台、科技孵化载体和科研技术研发机构,参与编制行业标准、申报发明专利、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企业积极创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鼓励从事建筑业勘察设计、建筑材料、施工安装、安全管理等领域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建立建筑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推广机制,按年度确定推广应用目录,由科技部门纳入科技计划项目予以立项支持。

2.激励争先创优。鼓励建筑业企业建设高质量精品工程,建设具有引领效应的“鲁班奖”“詹天佑奖”等示范工程,引导装饰、安装等专业承包企业走专业化、精细化发展道路。全市每年开展建筑企业综合实力“三十强”、走出去“十强”等评选活动,重点关注企业年度产值、增加值、科技创新、转型升级、获奖荣誉、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关键指标,按综合实力、专业分类排名。

3.强化龙头引领。支持我市优质建筑企业依法依规参与建设国有投资大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限额以下的国有投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信用分和报价情况等自主决定;着力加强市国有控股建筑企业能力建设和规范化管理,支持我市国有控股建筑企业依法承接国资公司建设的非财政性资金经营性项目。

(三)促进绿色转型

1.推广绿色建筑。新建民用建筑全面落实绿色建筑标准,星级以上绿色建筑与低碳建筑增量成本纳入住房价格监测体系。严格管控高耗能公共建筑建设,大力发展超低能耗、近零能耗、低碳建筑,推动政府投资、国有企业建设项目率先示范。推动太阳能光热、光电等新能源的综合利用,大力发展光伏技术与建筑一体化应用。

2.推进绿色建造。加快发展以装配式建筑为主的新型建造方式,力争2025年,全市新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40%,其中新建商业、住宅、公共建筑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同类建筑比例要达到50%以上。全面实施建筑工地标准化建设,推进实施工程建设全过程绿色建造,加强节能、节材、节水管理,强化抑尘、降噪、建筑垃圾减量等环境保护措施,推动建材循环利用。建立绿色施工大数据平台,逐步推进材料管控、质量管控、绿色施工等关键环节管理全覆盖。鼓励提高装配式预制构件使用比例,达到标准(具体为混凝土装配式居住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60%、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55%,装配式钢结构住宅、装配式木结构建筑预制装配率达到80%)的新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和施工招标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3.应用绿色技术。大力推进城镇既有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节能改造,提升建筑绿色低碳发展水平,开展5G、BIM和云计算、物联网、人工智能等科技在建筑上的应用研究,节约设施管理和维护成本,推动数字化转型,构建消防、人防、抗震、供水、供气、供热、物业管理、工程档案等与绿色建造互联互通的绿色运维系统,实现建筑可视化、智能化、集约化管理。

(四)优化发展环境

1.优化金融支持。推动银企合作,拓展建筑业企业融资渠道。相关金融机构应对建筑业企业采取差别化授信政策,对行业中经营状况好、信誉佳的企业可以通过开展施工合同融资贷款、应收账款融资贷款等业务给予信贷支持。各银行金融机构对建筑企业新增合理融资需求,要进一步提升服务意识,对符合条件的贷款申请企业,合理确定授信额度,加快授信审批速度;对已授信的企业,满足用信条件的要加快放款速度,及时足额发放贷款;对发展质态较好的企业,适当放宽质押担保要求,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免担保、免抵押的信用贷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一企一策”帮助建筑企业优化融资方案,积极提供贷款、保函、债券承销和投资等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开展建筑业供应链金融业务,支持建筑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积极推动普惠小微贷款和普惠小微信用贷款两项直达货币政策工具惠及建筑业小微企业。

2.优化信用监管。建立全覆盖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体系,突出对合同履约、社会贡献(税收等)、社保缴纳、安全生产、扫黑除恶、诚实守信、信访维稳、欠薪欠资、招标投标、行政处罚、争先创优、科技创新等方面的综合评估。住建部门牵头制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具体实施细则,全方位对建筑业企业(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开展信用评价,拓展信用分应用范围,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全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中的综合运用。推行市场主体信用承诺制和承诺考核制,将企业履约情况计入信用记录。

3.优化培训体系。将建筑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情况纳入建筑信用体系考核,强化企业培训主体责任。逐步完善建筑产业职业教育培训和技能评价体系,积极利用职业技能培训相关资金,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鼓励建筑企业与职业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培训。

4.优化市场秩序。进一步加强部门联动,优化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秩序。增强本地企业外埠市场开拓以及外地建筑业企业来淮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的意识。市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出台具体办法,依法依规采用信用惩戒、不良记录、限制准入等强力措施,严厉打击围标串标、恶意投诉、缠访闹访等现象,切实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公平、高效开展。

三、政策支持

(一)优质企业支持。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对建筑业企业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综合甲级)的,给予一次性1000万元奖励;对新晋升为设计、监理最高资质等级和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的建筑业企业给予奖励400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中国建筑业综合实力100强的建筑业企业,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专精特新”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进入全国同行业50强、全省同行业10强的,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优质项目支持。对当年申报获得“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国优金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一等奖”的本地独立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建筑业企业奖励10万元。上述项目中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奖励资金纳入工程决算统筹安排,其余由所在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予以安排。对获得中国质量奖、江苏省长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享受奖励。

(三)科技创新支持。对新获批的国家(企业)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产业(制造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国家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省级、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奖励。建筑业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按淮发〔2021〕15号文件执行,建筑业企业培育有关补助,按淮发〔2022〕4号文件执行。

(四)社会贡献支持。根据我市每年评选建筑业综合实力“三十强”、走出去“十强”等排名情况,给予企业100万—500万的对应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予以安排落实)。推动对外承包工程向产业链高端延伸,对我市建筑业企业在境外总承包项目并实施的,参照省、市相关政策予以奖励。

(五)人才培养支持。对我市建筑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时扣除。按规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可享受专项补贴资金。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经核定后可按相关规定享受人才落户、住房、子女教育等政策待遇。获得国家级奖项的项目负责人,优先推荐市级个人评优评先。

(六)招大引强支持。对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企业迁入我市或者将施工综合资质(特级资质)分立到我市设立独立法人资格公司且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在全国有地位、全省领先的优质一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来淮设立总部且正常经营2年(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奖励资金由企业注册地县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予以安排落实。此处奖励和社会贡献奖励不属于同一类别,可同时享受)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淮安市加快推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建筑业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制订重大政策、协调推进重点任务落实。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建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任务分解、综合协调、年度考核等工作。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县区(园区)要结合实际,各司其职,强化责任意识,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明确专班负责,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完善推进机制。市住建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及时通报建筑业发展产业规划、年度计划完成情况,跟踪评估相关政策落实情况,不断完善工作考核机制、绩效评价体系,重大、共性问题及时提交市政府研究。各地各部门要围绕本实施意见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扶持措施和政策落实到位。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建设开发、勘察设计、施工安装、监理检测、造价咨询、建材生产企业以及社会公众进行宣传,推介示范工程、创新成果、典型经验,全面准确做好政策解释工作,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良好环境。

市级奖补同一类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奖补;国家、省、市奖补资金可以同时享受,进一步发挥奖补资金的叠加效应。

之前我市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实施意见政策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

淮安市人民政府 2022-6-22

 

 

安徽颍上县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文章下载

安徽颍上县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印发

颍上县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意见》(皖政〔2020〕21号)、《阜阳市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阜政办〔2022〕1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我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促进建筑业与信息化、工业化深度融合,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科学规划、规模适度的原则,以混凝土PC构件、钢结构等为依托重点发展装配式建筑产业,推动建造方式革新,促进我县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二、发展目标

确保2022年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比例达到25%,并逐年提高,到2025年装配式占比达到40%的目标,装配率不低于36%;培育3家以上集开发、设计、生产、施工于一体的装配式建筑企业,形成完整的原材料生产、研发设计、部品部件制造、安装装配生产体系。

颍上县1.png

三、重点任务

(一)全力推进项目建设。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推进”原则,将装配式建筑发展划分为重点推进区域和积极推进区域。重点推进区域是指颖上经开区、颖上循环经济园和高铁新区;积极推进区域是指城北新区、城南新区和老城区。自2022年起,全县范围内所有新建保障性住房(含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拆迁安置用房以及租赁住房)、教学楼、学生公寓、人才公寓等建筑和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全面应用装配式建造技术,装配率30%-50%;房地产项目类在土地挂牌时根据使用性质、规划条件,设定不低于当年计划目标的装配式建筑比例;颖上经开区、颍上循环经济园工业项目,政府投资类项目装配式建筑原则不低于70%,且装配率不低于50%;民营类工业项目装配率不低于全县平均水平。

(二)完善技术标准体系。加快形成适应我县建设需要的装配式建筑技术体系和产品,推进成熟技术的市场化应用。按照阜阳市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市场参考价格信息,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造价计价,实行专家对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及竣工验收前装配率的评定工作。(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三)大力拓展应用领域。按照质量安全、“宜装配则装配”原则,因地制宜发展装配式建筑,以政府投资居住项目为切入点,逐步推进混凝土PC构件结构体系的应用,提升装配率;以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为重点,大力推广装配式钢结构技术应用。在旅游度假、园林景观和仿古建筑等项目中,倡导轻钢结构、木结构的应用。临时建筑、施工场地硬化、地下综合管廊、城市道路和园林绿化辅助设施等积极采用标准化部品部件。鼓励传统结构建筑积极使用PC楼梯、楼板、阳台板、空调板等部品部件。(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循环经济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加大企业人才培训支持力度,引导建筑企业与相关机构合作,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逐步拓展实用技术人才培养,建立装配式建筑人才长效机制,将装配式建筑相关技术作为专业工程师继续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实现关键岗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100%。(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

(五)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完善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健全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参建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责任,加大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工程总承包单位统筹、协调管理能力,提升装配式建筑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建立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产品目录,实现构件生产、运输、装配施工、运行维护等全过程质量可追溯。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部品部件生产企业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活动。(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循环经济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积极推广绿色建材。推广装配式建筑的新型建筑材料、高性能节能门窗的应用,大力发展性能优良与建筑同寿命的装配式墙材,实施绿色建材标识和目录管理制度,严禁使用不符合节能环保要求、质量性能差的建筑材料,提高绿色建材在装配式建筑中的应用比例。(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经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科技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颍上县促进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全县装配式建筑产业推进工作,研究制定我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的目标、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及奖惩办法等,确保完成市政府年度考核任务,抓好工作推进落实。(责任单位∶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二)实行立项管理。政府投资类建设项目,由县发改委根据项目建设需要,在立项批文中明确采用装配式技术建造,项目投资估算按装配式建筑计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装配式建筑比例写入规划设计条件决定书,列入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等经营性用地,在挂牌出让前明确装配式建筑比例和装配率,并纳入土地供应方案,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委员会同意后写入挂牌方案及出让合同。(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三)实行容积率奖励。房地产开发项目采用装配式方式建造的,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外墙预制部分建筑面积不超过规划总建筑面积3%的,可不计入成交地块的容积率核算。(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建局)

(四)优化保证金缴纳方式。装配式建筑项目的工程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可采用保函方式缴纳。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重点监管资金,可采用保函方式按一定比例替换。对符合装配式建筑标准的项目装配层施工阶段,其工资性工程款扣除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工程进度款的15%。(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人社局、县审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

(五)强化资金扶持。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支持装配式建筑项目优先申报绿色建筑星级标识。制定我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用于支持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财政局、县科技局、县经开区管委会、县循环经济园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

(六)加强督查考核。强化装配式建筑实施情况督查考核,加强日常监管和督查。各有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在本实施方案基础上,提出具体落实措施、实施细则,强化落实,推动我县装配式建筑更快、更好发展。对工作成效突出的部门、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责任单位∶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七)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互联网、公众号等,广泛宣传报道,加强政策解读与指导,提高社会认知度。建立装配式建筑体验中心和展示平台,提高公众参与度、认知度,为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营造良好氛围,促进装配式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文旅体局、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成员单位)

附件

颍上县装配式建筑产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虢 磊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卜 涛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徐 彪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成 员∶王春雨 县住建局局长

潘忠国 县发改委主任花标县经信局局长

张 正 县财政局局长

马 雷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局长

高 欣 县市场监管局局长

徐淑侠 县审计局局长

蒋敬好 县人社局局长

何超宇 县文旅体局局长

姜海波 县科技局局长

陈孝光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主任

李洪显 县重点工程管理中心主任

苏 宇 县经开区管委会主任

孙新富 县循环经济园管委会主任

魏 磊 县住建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王春雨兼任办公室主任,陈学忠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颍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3日印发

预制建筑网 2022-7-15

 

 

通知

信息已完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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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咨询: 010-51651161

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花园18号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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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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