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发打工人”的劳动权益何以保障?
“我是从银行退休的。从60岁退休至今,我做厨师已经10年。我想自己还没老,如果心里感觉老了,这可不行!”
“在我脑海里,没有退休的概念。我喜欢与人打交道,销售这份工作很适合我,让我退休后的生活很充实。”
……
老年人退而不休、发挥余热,早已不是新鲜事。一直以来,有很多年过六旬的老年人仍在坚持劳作,从事着护理、保安、园艺、司机等工作。超龄劳动者已然成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对于这个群体,社会还赠予了一个美丽的标签——“银发打工人”。
然而,美丽标签的背后,超龄劳动者权益保障却面临着困境。如何让“银发打工人”勤有所获、劳有所保已成为社会广泛关注的问题。
60岁重返职场
“保洁、摆台、铺床,这些技能现在我样样行。”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莫干山镇的一处民宿里,年过六旬的“民宿管家”吴阿姨干活细致、耐心,俨然成为该民宿的服务骨干。
“民宿管家”里有很多像吴阿姨这样的新面孔,她们是来自莫干山镇老年学校的“莫干阿姨”。据了解,疫情开放之后,莫干山民宿产业强势复苏。为了满足民宿服务提升和农村老年群体再就业的需求,“五一”劳动节前夕,莫干山镇老年学校以农村“年轻老人”为对象,在民宿集中的村级老年学堂开办了民宿管家、园艺栽培等6类培训班,提升他们的就业技能,让他们发挥余热。
国家卫健委数据显示,预计“十四五”时期,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量将突破3亿,占比将超过20%,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2035年左右,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将突破4亿,在总人口中的占比将超过30%,我国将进入重度老龄化阶段。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措施,鼓励支持老龄人力资源开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强新时代老龄工作的意见》提出,完善就业、志愿服务、社区治理等政策措施,充分发挥低龄老年人作用;探索适合老年人灵活就业的模式。
“我国已迈入老龄化社会,重视和做好老年人力资源开发和利用不仅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顺应人口发展变化、促进人口红利向人才红利转变的客观要求。”中国老年学和老年医学学会副会长陆杰华表示。
北京师范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组织与人力资源系副教授李永瑞通过测评发现,老年人和年轻人在工作表现上各有千秋,不存在明显的优劣之分。例如,老年人工作稳定性高,做事精细。
“老年人就业将使他们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创造物质财富,不仅缓解老龄化的诸多压力,还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老年人的成就感和幸福感,消除老年人离退休后的失落感,保持身心健康,最终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乐的目标。”陆杰华说。
“银发打工人”面临多重风险
“我一整天都联系不到老赵。晚上在员工宿舍找到他的时候,他已经昏迷了,整个项目现场只有老赵一个人。”
2021年11月21日晚,73岁的老赵在保安宿舍昏迷,老赵的妻子赶到项目现场并报警,经警察协助,将老赵送医抢救。经诊断,老赵为脑出血、意识障碍。同年11月25日,老赵被宣布临床死亡。此后,老赵的妻子作为其唯一继承人起诉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和乙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97万余元。
“我们村就有不少‘银发打工人’。”全国人大代表、湖北省咸丰县唐崖镇彭家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焦宪表示,来自农村地区的“银发打工人”,多数背井离乡,年龄大、法治意识淡薄,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一旦遭遇受伤、工资拖欠等纠纷,普遍存在维权艰难的情况。
在通州法院审结的上述因超龄员工在工作场所突发疾病引发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保安委托合同》,约定自2021年4月20日至11月20日,由甲公司派驻保安负责乙公司某项目现场办公区域的保安工作。甲公司于4月20日雇佣老赵并派至乙公司项目现场提供劳务。老赵担任夜班值班保安,工作时间为晚8点至早8点。
《保安委托合同》到期前,乙公司曾私下征询老赵意见,询问其是否愿意在合同到期之后继续留在项目工地工作,老赵表示愿意。而乙公司特别嘱咐老赵,不要将继续留在项目工地工作一事告诉甲公司。
2021年11月20日下午14时左右,甲公司经理通知老赵合同到期,但老赵并未离开项目现场。次日,老赵突发疾病。
法院经审理认为,老赵与乙公司具有建立劳务关系的合意,老赵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务关系解除后,随即与乙公司成立了劳务关系。乙公司雇佣年逾70岁的老赵从事值班保安工作,未对老赵进行体检等必要检查。而且,老赵发病后乙公司无人发现,且未予以及时、妥善救助。据此,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老赵妻子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9万余元。判决作出后,各方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虽然雇佣超龄员工无法形成劳动关系,但合法的劳务关系同样受法律保护。”通州法院法官马巨建议,用工主体与超龄员工签订书面形式的劳务或者聘用合同,应对劳务内容、劳动强度、可能出现的风险事项及处置措施等进行明确约定,并按照劳务合同的约定履行支付劳务报酬等义务。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
随着超龄劳动者继续工作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像老赵这样的超龄劳动者越来越多。然而,这样的超龄劳动者通常会被归类为“劳务关系”。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仅有一字之差,权利义务却相差很多。
据了解,劳动关系中的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和地方规章等为职工承担社会保险义务,有严格的工伤、医疗等保障;而劳务关系则是劳动者作为“卖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律的保护,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保护。因此,一些超龄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出现伤亡,未被认定为工伤或工亡,而是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诉讼等方式来获得赔偿。
为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2010年3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中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此外,2012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在《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再次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在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超龄劳动者权益保护案件中,法院就根据《答复》的内容进行了认定。该案中,74岁的王某在某绿化公司承包的道路防护林带绿化工程工地上干活。2018年4月12日5时许,王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2018年9月6日,王某的儿子王某民就王某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向连云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在工伤认定阶段,某绿化公司否认雇佣王某,并提供证人李某证实其个人承包涉案绿化工程劳务工作后雇佣王某干活。连云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在经过调查核实后,未采纳某绿化公司的抗辩意见,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某绿化公司不服,认为李某是代表其配偶注册的某园林公司承接的工程,即使王某的死亡构成工伤,也应当认定是某园林公司承担工伤责任。且王某发生事故时已年满74周岁,超过劳动者年龄限制,不构成工伤。某绿化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连云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王某符合认定工伤情形。同时,根据《答复》可认定,王某虽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不影响被认定为工伤,某绿化公司就此争议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连云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的案涉工伤认定决定书应予以维持。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某绿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在法律上明确超龄“劳动者”身份
“‘银发打工人’多数背井离乡,年龄大、法治意识淡薄,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
“不能因为人家年龄大了,就不给他们交保险,也不认定工伤,这对超龄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
随着社会上对于保障超龄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呼声高涨,人民法院也持续加强对于超龄劳动者的司法保障,除了依法审理有关案件外,还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2022年4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配套发布老年人权益保护第二批典型案例。《意见》坚持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相结合,将满足老年人需求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相结合,鼓励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深入开展“银龄行动”。同时,积极培育“银发经济”,发展适老产业,满足老年人提高生活品质的需求。
“在侵权纠纷案件中,有观点认为,已逾法定退休年龄的老年受害人不存在误工费问题。此次发布的老年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致损案中,法院对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仍具有劳动能力并通过劳动获得报酬的老年人,结合老年人的医疗情况、劳动能力、收入状态等相关事实,依法支持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误工费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件对于维护老年人就业权益,推动实现老有所为、老有所养,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今年全国两会上,多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了建议提案,就此发声,关于超龄劳动者的保障问题也成为热点话题之一。
“如果能从法律上明确超龄劳动者的‘劳动者’身份,将‘银发打工人’纳入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畴,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将更有利于保障其劳动权益。”全国人大代表朱华荣表示。
全国政协委员周世虹建议,应将超龄就业人员纳入社保,全面清理阻碍老年人继续发挥作用的不合理规定。他表示,这一建议主要是针对已经退休的老年人,在继续工作中出现伤亡时,应当被认定工伤,得到相应的保障。
全国人大代表陈玮注意到,一些地方为保障超龄劳动者权益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但在她看来,这并不是一种普遍规则,只是在一定地域或职业范围内发挥作用。“应从法律制度上保障超龄劳动者的就业权利。目前,司法机关可以通过指导性案例等形式,统一超龄劳动者劳动关系认定、工伤认定等相关问题的司法裁判尺度。”谈及当下之策,陈玮说。
中国审判杂志202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