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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总结政策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县工会

题目:工会印发的各类方案政策意见办法

资料提供时间: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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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来啦!!!关于鼓励全县工会会员积极参与带动消费的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职工福利来啦!!!关于鼓励全县工会会员积极参与带动消费的实施方案

各基层工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释放消费潜力支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宁政办规发〔2020〕8号)、《盐池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池县促进居民消费若干措施的通知》(盐政办规发〔2020〕2号)文件精神(鼓励全县干部职工参与消费),结合我县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随着疫情防控形势趋稳向好,县总工会根据县委、政府决策部署,为积极促进县域服务业有序恢复,提振我县社会消费信心,增强商贸行业发展活力,同时对我县在疫情期间参与防控的广大工会会员进行特别消费慰问,进一步提升各级工会组织服务关爱职工的水平。

二、参与对象

(一)消费者

县域内各基层工会会员、区属驻盐单位工会会员。

(二)商家

仅限交易发生地在盐池县域内的 实体店(住宿餐饮、超市、服装百货、个体零售业等商户),经营手续齐全,正常经营,具备店内消费条件,符合消费券活动确定行业属性,无不良信用、风险交易等负面记录。同时参与商家要保证商品质量、无虚假宣传和变相加价行为。

三、活动内容

四、活动时间

1.领劵时间:2020年4月28日—2020年5月30日

2.消费时间:2020年4月28日—2020年7月31日

3.审核时间:2020年8月1日—2020年8月30日

4.县总工会向各商家兑付资金时间: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30日(如与财政资金拨付时间有异,随时做调整)

五、责任分工及要求

县总工会成立领导小组,专门督办此项工作。各基层工会要高度重视,切实提高政治站位,把此项工作当做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惠及职工的中心工作抓实抓好,各基层工会主席或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认真开展消费券的发放、宣传工作,确保活动高效顺利完成,同时将此项工作纳入工会年度考核。

(一)广泛宣传,形成氛围

各基层工会通过微信、公众号、广播、宣传单等多元化的形式进行宣传,让广大干部职工应知尽知,激发广大干部职工参与消费的热情,在全县形成浓厚的消费氛围,同时各基层工会在组织发放消费劵过程中,要切实加强职工群众防疫教育引导,做好防护措施,避免扎堆,推动消费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二)资金专款专用,杜绝虚假消费

商家要严格遵守廉洁纪律、中央八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作弊、开展虚假交易等,一旦发现有套现、作弊、虚假交易、洗钱等情况的,相关部门将按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兑付资格。

(三)申报程序及资金支付

1.各基层工会携带本单位职工工资表(需工会主席签字盖章),在规定时间内到县总工会一楼职工服务中心领取消费券,同时及时发至会员手中并加大宣传力度。

2.在活动期间,各商家凭消费劵向消费者如实扣减,活动结束后,将消费副劵统计,据实开具正式发票及消费券流水(需加盖经营店公章、负责人签字),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县总工会审核。

3.县总工会按照资金拨付时间及财务相关制度,工会主席签批、单位主要领导审核后及时予以支付。

盐池工会公众信息2020-04-26

 

 

扬州市总工会出台系列援企惠民措施 文章下载

扬州市总工会出台系列援企惠民措施

江苏省扬州市召开“1+1+N助企纾困在行动”系列新闻发布会。

会上,扬州市总工会副主席杨浩表示,前一阶段,市总工会积极贯彻落实市政府“1+1+N助企纾困政策”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出台系列援企惠民措施,推动小微企业经费返还、组织职工疗休养、减免经营户房租。截至目前,全市已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11598户,户数返还率99.4%;返还金额1356万元,金额返还率99.7%。由于企业关闭、企业账户有误且无法联系等原因,全市有65家企业,4.34万元经费尚未返还。组织600多人次参与市内疗休养,为经营户减免房租50万余元。

下一步,扬州市总工会将进一步推动各项助企纾困工作走深走实。

小微企业经费返还方面,将继续落实省总《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要求,坚持把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小微企业作为重点,实施工会经费(筹备金)返还政策。扬州市总工会秉承服务为本的理念,与税务、统计、市场监管、银行等部门联动合作,有效排除大中型企业,精准识别小微企业,主动进行经费返还,免除小微企业申报手续。

在开展职工疗休养方面,扬州市总工会印发《关于开展2022年度职工疗休养工作的通知》,以市域内疗休养与市域外疗休养相结合的方式推动工作。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要求,将符合条件的民宿、乡村产业集聚区、特色(风情)小镇、红色旅游景区纳入职工(劳模)疗休养范围,目前全市共命名13家职工疗休养基地。市总鼓励基层工会选择上述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开展疗休养活动,并给予每人150元至600元补贴,补贴名额5000人。市域外疗休养每人给予1000元补贴,补贴名额1500人。

租金减免方面,扬州市总工会将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助企纾困稳定经济增长的补充意见》,对承租经营户7-12月租金按50%比例收取,预计为经营户减免租金50万余元.

扬州市总工会2022-06-09

 

 

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下载

宁波市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工会帮扶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根据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浙江省总工会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家财经法规及工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使用原则  

  第二条 专项资金来源: 

  1、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  

  2、上级工会下拨的专项帮扶资金;  

  3、本级工会建立的各类帮扶资金; 

  4、本级工会经费投入;  

  5、地方财政补贴及社会各界捐赠。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专款专用、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帮扶标准  

  第四条 使用范围包括: 元旦春节慰问困难职工;日常医疗救助、困难职工子女助学、临时性生活补助、就业帮扶、法律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有关的支出。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困难职工的日常帮扶。  

  第五条 帮扶标准: 

  1、元旦、春节送温暖慰问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与当地政府安排标准相统一,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慰问标准。  

  2、医疗帮扶标准根据实际支出医疗费情况,一般掌握在500元至2000元,特殊情况可适当提高帮扶标准。  

  3、助学帮扶标准按照大学生、中学生等不同助学对象确定,一般掌握在600元至2000元。“文意助学”等冠名基金可另定标准。 

  4、临时性生活补助标准一般掌握在300元至1500元。  

  5、 遭受意外灾害一次性补助标准一般在1000元至5000元。  

  6、就业帮扶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包括对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进行免费(或部分补贴)职业技能培训及其他就业援助。  

  7、法律援助及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有关的支出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章 申请帮扶程序  

  第六条 困难职工申请帮扶应首先向所在单位工会提出申请,经单位工会调查核实后,符合帮扶条件的填写帮扶专用审批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的复印件,一并报上级工会。基层工会应严格把关,如有弄虚作假行为,需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困难职工帮扶一般以属地管理为主,属县(市)区管理的报各县(市)区总工会职工维权帮扶中心,按有关规定申请帮扶;属市直属管理的,由各产业工会核实后,报市总工会申请帮扶。特别困难的,在各县(市)区总工会帮扶后仍需继续帮扶的,也可由县(市)区总工会向市总工会提出申请。第八条紧急情况帮扶:对符合帮扶条件的紧急申请,按照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方案,做到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及配套资金的收支预、决算,纳入本级工会预、决算统一管理。各单位上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决算和本年度帮扶资金及配套资金收支预算必须在每年1月15日前报市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和财务部。  

  第十条 专项资金发放使用要严格按标准和规定执行。帮扶资金的发放由总工会主席或分管主席“一支笔”审批。困难职工领取帮扶资金时,一般须由申请人本人签收。申请人因特殊情况不能签收的,由他人代领时,须提供代领人的身份证、联系电话及与申请人的关系证明资料。元旦春节慰问等集中发放的帮扶资金或帮扶物资,凭帮扶清单报销,先由经办人、部门领导签字,再由总工会主席或分管主席审批。  

  第十一条 市总工会按专项资金来源,统一印制帮扶审批表,作为专项资金使用报销的必备凭据。使用中央财政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填写《宁波市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帮扶审批表》,并附困难补助资金发放凭证;使用市总工会下拨的专项资金,必须填写《宁波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审批表》。  

  帮扶审批表和帮扶清单请各单位自行从宁波工会网办公专网上下载。  

  专项资金报销必须票据真实,附件完整。实物发放的,需附明细发放清单;其他专项资金报销需按要求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准下拨乡镇(街道)工会管理使用。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下拨的,需由乡镇(街道)工会出具收据并附使用清单复印件。  

  第十三条 各单位专项资金财务收支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并自觉接受工会经审和同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于违规使用专项资金或不能按时上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相关报表的,将核减直至取消下年度该单位专项资金分配额度。对于市总下拨的专项资金跨年度或长期未用的予以清理上缴。  

第十五条 坚持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拆借专项资金,不得随意扩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于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宁波市总工会2020-07-06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三明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面向省内、闽粤赣三省十三市合作区职工疗休养优惠政策的通知 文章下载

三明市文化和旅游局 三明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面向省内、闽粤赣三省十三市合作区职工疗休养优惠政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做实“四篇文章”、推进“四个着力”、深化“五比五晒”的部署,持续打响“中国绿都·最氧三明”品牌,吸引省内、闽粤赣十三市合作区更多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来明疗休养,促进文旅康养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实现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面向省内、闽粤赣三省十三市合作区职工疗休养团队优惠政策

  对省内、闽粤赣三省十三市合作区各级工会组织的入住三明市职工疗休养基地的团体,连续入住同一家基地3晚以上的,凭相关县(市、区)总工会认定所出具的证明材料,由各承接的职工疗休养基地负责景区免门票接待(不含景交、缆车、游船等费用)。优惠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

  优惠及免门票景区57家:泰宁大金湖、泰宁寨下大峡谷、泰宁上清溪、泰宁猫儿山、泰宁状元岩、泰宁九龙潭、泰宁尚书第、泰宁明清园、将乐玉华洞、建宁闽江源生态旅游区、建宁中央苏区反“围剿”纪念园(民俗馆)、建宁修竹荷苑、宁化天鹅洞群风景区、宁化客家祖地、三元格氏栲、永安安贞堡、永安桃源洞、永安鳞隐石林、尤溪侠天下(以上景区由承接的职工疗休养基地负责景区免票接待)。泰宁地质博物苑、泰宁耕读李家、梅列清枫谷(抵餐券)、建宁客坊水尾红军村、建宁西门莲塘、建宁里心花果山、建宁香溪花谷、建宁坪上梯田莲海、梅列瑞云山、梅列仙人谷、梅列清枫谷、明溪御帘村、宁化革命纪念馆、清流冷泉小镇、清流客家文化园、清流红色小镇、清流赖坊古镇、沙县荷山红色遗址、三明生态新城湿地公园、沙县小吃文化城、沙县七峰叠翠玻璃栈道、永安霞鹤生态农庄、永安青水畲寨、永安贡川古镇、永安红军标语博物馆、大田大仙峰.茶美人、大田灵动济阳、大田武陵大石、大田广平五龙山、尤溪枕头山旅游、尤溪朱子文化苑、尤溪口渔乐小镇、尤溪古银杏林生态旅游区、尤溪半山三诚文化旅游区、尤溪联合梯田、尤溪花天下生态旅游区、尤溪坂面闽中红军旧址、尤溪高春生态旅游度假区。

  二、面向省内、闽粤赣三省十三市合作区工会会员优惠政策

  省内、闽粤赣三省十三市合作区工会会员,凭工会会员证及本人身份证,可享受景区门票五折或免门票优惠政策(不含景交、缆车、游船等费用)。优惠时间截止至2020年12月31日(节假日除外)。

  (一)五折优惠景区22家:泰宁大金湖、泰宁寨下大峡谷、泰宁上清溪、泰宁猫儿山、泰宁状元岩、泰宁九龙潭、泰宁尚书第、泰宁明清园、将乐玉华洞、建宁闽江源生态旅游区、建宁中央苏区反“围剿”纪念园(民俗馆)、建宁修竹荷苑、宁化天鹅洞群风景区、宁化客家祖地、清流天芳悦潭、三元格氏栲、永安安贞堡、永安桃源洞、永安鳞隐石林、永安甘乳岩、尤溪侠天下、尤溪桂峰村。

(二)免门票景区37家:泰宁地质博物苑、泰宁耕读李家、建宁客坊水尾红军村、建宁西门莲塘、建宁里心花果山、建宁香溪花谷、建宁坪上梯田莲海、梅列瑞云山、梅列仙人谷、梅列清枫谷、明溪御帘村、宁化革命纪念馆、清流冷泉小镇、清流客家文化园、清流红色小镇、清流赖坊镇、沙县荷山红色遗址、三明生态新城湿地公园、沙县小吃文化城、沙县七峰叠翠玻璃栈道、永安霞鹤生态农庄、永安青水畲寨、永安贡川古镇、永安红军标语博物馆、大田大仙峰.茶美人、大田灵动济阳、大田武陵大石、大田广平五龙山、尤溪枕头山、尤溪朱子文化苑、尤溪口渔乐小镇、尤溪古银杏林、尤溪半山三诚文化旅游区、尤溪联合梯田、尤溪花天下生态旅游区、尤溪坂面闽中红军旧址、尤溪高春生态旅游度假区。

三明市总工会2020-03-10

 

 

容县卫生健康局容县总工会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容县卫生健康局容县总工会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实施方案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等相关要求,进一步开展“职业健康保护行动”,推动用人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职业健康管理,切实保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根据自治区相关部署和玉林市卫生健康委、玉林市总工会《关于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的通知》(玉卫法职发〔2022〕3号)要求,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为确保活动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健康中国建设重要论述精神和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健康玉林2030”规划》,切实实施职业健康保护行动,大力倡导健康文明工作方式和生活方式,加强职业健康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危害,提高劳动者职业生命质量,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现在超,每年通过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在全县用人单位中选拔一批“职业健康达人”,充分发挥榜样引领作用,推动用人单位进一步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和劳动条件持续改善,职业健康管理水平明显提升。到2030年,重点行业劳动者对本岗位主要职业危害及防护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及以上,努力实现在岗劳动者职业病发病人数和工作相关疾病发病人数的持续下降,职业健康保护水平显著提高。

三、基本标准

“职业健康达人”是指用人单位中自觉树立健康意识、主动践行健康行为、积极参与健康管理、善于传播健康理念、具有较好健康影响力的职业健康代表人物。“职业健康达人”应当符合《“职业健康达人”基本标准》(见附件1)提出的基本条件、健康素养、自主健康管理、健康影响力等4个方面14条标准。 

四、组织方式

活动面向全县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所有用人单位,按照“政府部门组织实施,用人单位自愿参与”原则开展。县卫生健康局会同县总工会组织负责全县活动的组织实施,广泛发动用人单位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引导鼓励非煤矿山、冶金、化工、建材、陶瓷等重点行业领域用人单位率先开展。用人单位在《“职业健康达人”基本标准》基础上制定细化标准,重点面向一线劳动者组织开展活动,鼓励医护人员、教师、交通警察、消防救援人员、公交物流从业人员等职业人群以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为契机,开展相关疾病防治工作,扩大职业健康保护范围。

五、活动流程

(一)各用人单位“职业健康达人”评选与推荐

各用人单位积极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根据“职业健康达人”基本标准,评选本单位“职业健康达人”。其中,员工总数300人以下的用人单位,评选的“职业健康达人”不少于1人;员工总数300-1000人的用人单位,评选的“职业健康达人”不少于2人;员工总数大于1000人的用人单位,评选的“职业健康达人”不少于5人。各相关行业和单位应评选推荐县级“职业健康达人”名额安排如下:各相关行业和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超过上述推荐名额,上面未提到的行业和单位,也要适当地推荐一定的名额。

(二)具体推荐流程

请各单位按要求填报《容县“职业健康达人”推荐表》(附件2)和《容县“职业健康达人”名单汇总表》(附件3),向县卫生健康局、县总工会推荐县级“职业健康达人”。具体推荐流程如下:

 

1.各单位于每年8月15日前将《容县“职业健康达人”推荐表》(附件2)和《容县“职业健康达人”名单汇总表》(附件3)电子版和盖章扫描件同时发送至县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邮箱(rxwjjzcfgg@163.com)和县总工会组织宣教和权益保障部邮箱(rxzgh5322661@163.com)。

2.各单位于每年8月15日前将《容县“职业健康达人”推荐表》和《容县“职业健康达人”名单汇总表》盖章纸质版送至县总工会审查。

3.县总工会经审查后,于每年8月31日前将《容县“职业健康达人”推荐表》和《容县“职业健康达人”名单汇总表》盖章纸质版移送县卫生健康局审查。

(三)县级“职业健康达人”评选和市级“职业健康达人”遴选推荐

县卫生健康局与县总工会对各单位推荐的名单完成审查后,共同确认县级“职业健康达人”评选结果,并颁发荣誉证书。于每年9月15日前以县为单位向玉林市推荐不少于15名市级“职业健康达人”候选人。

六、结果运用

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要以开展争做“职业健康达人”活动为契机,健全机制,落实责任,加强对员工职业危害防护教育培训,落实防护设施和措施,提高员工职业健康防护能力。注重发挥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等先进人物在活动中的示范带动作用;用人单位活动开展情况可作为参评“五一”劳动奖章、工人先锋号、模范职工之家、“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和优秀组织个人等荣誉称号时的参考。用人单位要按照《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的通知》(国健推委发〔2019〕1号)要求,对本单位的“职业健康达人”给予适当奖励。

七、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积极落实。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要将活动作为实施健康容县建设、落实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的重要举措,动员劳动者积极参与到活动中来,要以开展活动为载体,着力加强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增强劳动者职业健康意识和素养。国有企业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开展活动。用人单位开展活动不得向劳动者收取任何费用。

(二)突出重点、有序推进。县内医疗卫生机构、学校、公安、救援、交通运输等单位要率先开展活动。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要把开展本活动与职业健康保护行动结合起来,保护接触粉尘、噪声、化学毒物、放射性危害和新冠肺炎抗疫的一线劳动者和工作者,关爱易患工作相关疾病的职业人群。

(三)动员深入,氛围浓厚。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要加强健康形象建设,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及“两微一端”等媒体,加强职业健康宣传和强化健康文化。要把活动与落实职业健康科普、职业病防治法、传播作品征集、“安康杯”竞赛等相关工作结合起来,努力营造全民关心关爱劳动者职业健康的良好氛围。

从2022年起,请各相关单位于每年8月15日前,将本年度《容县“职业健康达人”推荐表》和《容县“职业健康达人”名单汇总表》报送至县卫生健康局和县总工会。

八、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县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股

联系人及电话:杜毅,0775-5330079。

电子邮箱:rxwjjzcfgg@163.com。

(二)县总工会组织宣教和权益保障部

联系人及电话:曾庆敏,0775-5316231。

电子邮箱:rxzgh5322661@163.com

容县卫生健康局容县总工会2022-04-19

 

 

南丹县总工会关于印发《南丹县总工会预算管理制度》和《南丹县总工会财务监督制度》的通知 文章下载

南丹县总工会关于印发《南丹县总工会预算管理制度》和《南丹县总工会财务监督制度》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县级工会收支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保障工运事业的健康发展和工会职能的有效发挥,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关于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工会预算是各级工会组织及所属事业单位按照一定程序核定的年度收支计划。

第三条 预算、决算的编制、审查、批准、监督,以及预算的执行和调整,依照本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第四条 工会系统实行一级工会一级预算,预算管理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

工会预算按全国总工会规定分为五级,即:全国总工会、省级工会、市级工会、县级工会和基层工会。

第五条 县总工会总预算由县总工会本级预算和汇总的下一级工会总预算组成。下一级工会只有本级预算的,下一级工会总预算即指下一级工会的本级预算。

本级预算是指各级工会本级范围内所有收支预算,包括本级所属单位的单位预算和本级工会的转移支付预算。

单位预算是指本级工会机关(部室)、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

转移支付预算是指本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补助预算。

第六条 拨缴的工会经费实行分成制。

第七条 工会预算应当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八条 各级工会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实行收付实现制,特定事项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权责发生制。

第九条 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财务管理部门是预算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

第十二条 县总工会财务管理部门的职权:

(一)具体负责汇总南丹县工会总预算,报河池市总工会备案;

(二)收集由各部室分管领导审定并签字的部室工作预算,汇总编制县总工会本级预(决)算草案,由县总工会分管财务领导组织协调县总工会各部室负责人对预(决)算草案进行初审,并就初审结果反馈给各部室对工作预算进行复核完善,报县总工会分管财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交县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县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再提交县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总工会备案;

(三)具体负责编制县总工会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由县总工会分管财务领导组织协调县总工会各部室负责人对预调整方案进行初审,并就初审结果反馈给各部室对工作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复核,报县总工会分管财务领导同志审核后,提交县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县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再提交县总工会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总工会备案;

(四)批复县总本级预算单位预(决)算,对下级工会的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实行备案管理;

(五)提出县总工会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提交县总工会主席办公会议和党组会议审议;

(六)具体负责汇总本级及以下一级工会决算,报市总工会;

(七)定期向县总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本级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县级工会的职权:

(一)汇总编制县级工会总预算,报市总工会备案;

(二)编制县级工会本级预(决)算草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市总工会备案;

(三)编制县级工会本级预算调整方案,经必要程序审查、审议通过后报市总工会备案;

(四)审批县级工会本级预算单位的预(决)算,对下一级工会的本级预(决)算和预算调整方案实行审批或备案管理;

(五)决定本级预备费的动用;

(六)汇总本级及以下各级工会决算,报市总工会。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的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级工会预(决)算草案和预算调整方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报上级工会备案;

(二)组织本级预算的执行;

(三)定期向本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报告本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

(四)批复本级所属预算单位的预(决)算;

(五)编制本级工会决算,报上级工会。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五条 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工会及所属预算单位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十六条 县总工会预算收入包括: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政府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基层工会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工会所属事业单位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债务收入、非同级财政拨款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第十八条 县总工会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组织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基层工会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 工会所属事业单位的预算支出包括:行政支出、事业支出、经营支出、上缴上级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投资支出、债务还本支出、其他支出。

第四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二十条 根据全国总工会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要求、自治区财政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自治区总工会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的通知精神,及市总工会印发下一年度预算草案编制的通知,县总工会应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部署,编制本级预算,汇总下一级工会总预算,按规定时限报上一级工会。加强对下级单位编制预算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扣工会中心工作,参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预算支出标准和预算绩效管理的规定,根据跨年度预算平衡的原则,参考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存量资产情况和有关支出绩效评价结果,编制预算草案。

前款所称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分为类、款、项、目;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分为类、款、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为类、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收支范围,依法、真实、完整、合理地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二十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各级工会办公场所和工会活动设施等物质条件应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行政提供。各级工会应积极争取同级政府或行政支持,将政府或行政补助纳入预算管理。在政府或行政补助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动用预备经费弥补不足,上级工会也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四条 县总工会可根据所属事业单位分类情况,结合同级财政保障程度,对所属事业单位实行定额补助或定项补助。

第二十五条 各级工会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贯彻勤俭节约的原则,优化经费支出结构,保障日常运行经费,从严控制“三公”经费和一般行政性支出,重点支持维护职工权益、为职工服务和工会活动等工会中心工作。

第二十六条 支出预算的编制按基本支出、项目支出进行分类。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编制的年度基本支出计划,按其性质分为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为项目支出。

第二十七条 县总工会的基本支出预算,应参照同级政府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度、费用标准以及核定的人员编制编列,当年未执行完毕的基本支出预算可在下年继续使用。

基层工会在单位行政不能足额保障的情况下,可根据需要从严编制基本支出预算。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会上一年度未全部执行或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项目资金,作为项目结转资金,纳入下一年度预算管理,用于结转项目的支出。

第二十九条 各级工会当年预算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预算支出的,可以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弥补不足。各级工会一般不得对外举债,县总工会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的,必须经过党组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县级工会向金融机构申请借款50万元(含)以上的,需报市总工会备案。

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全国总工会制定。

第三十条 上级工会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分为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

一般性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未指定用途的补助,应当根据本级工会的有关规定,结合下级工会的财力状况和工作需要编制。

专项转移支付是上级工会给下级工会用于专项工作的补助,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分项目编制。

县总工会应当将对下级工会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提前下达下级工会。各级工会应当将上级工会提前下达的转移支付预计数编入本级预算。

第三十一条 县总工会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本级预算项目库。

第三十二条 县总工会应根据基本建设类项目立项批复确定的资金渠道编制年度支出预算。

第三十三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编制预算时,应根据政府采购和工会资金采购的相关规定,编制年度采购预算。

第三十四条 县总工会可以按照本级预算支出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因处理突发事件、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

第三十五条 县总工会可以设置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第三十六条 县总工会预算必须由党组集体审议决定,同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履行相应审查职责,其他审查、审议的必要程序由各级工会确定。

第三十七条 上一级工会认为下一级工会预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预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下级工会应予调整。

第三十八条 各级工会本级预算经批准后,应当在二十日内批复所属单位预算。

第五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三十九条 各级工会预算由本级工会组织执行,具体工作由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各级工会所属预算单位是本单位预算执行的主体,对本单位预算执行结果负责。

第四十条 各级工会应按照年度预算积极组织收入。按照规定的比例及时、足额拨缴工会经费,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十一条 预算批准前,上一年结转的项目支出和必要的基本支出可以提前使用。送温暖支出、突发事件支出和本级工会已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支出等需提前使用的,必须经集体研究决定。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四十二条 各级工会应根据年度支出预算和用款计划拨款。未经批准,不得办理超预算、超计划的拨款。

第四十三条 县总工会必须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全国总工会、自治区总工会和市总工会的相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预算资金,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和监督。各预算单位的支出必须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擅自改变预算资金用途,不得虚假列支。

第四十四条 当年预算执行中,县总工会因处理突发事件、政策性增支及其他难以预见的开支,需要增加预算支出的,可以由本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提出预备费的动用方案,报本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五条  各级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作调整。下列事项应当进行预算调整:

(一)需要增加或减少预算总支出的;

(二)动用预备费仍不足以安排支出的;

(三)需要调减预算安排的重点支出数额的;

(四)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

预算调整的程序按照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执行。

在预算执行中,各级工会因上级工会和同级财政增加不需要本级工会提供配套资金的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

第四十六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经单位集体研究决定。

第四十七条 县总工会在预算执行中有超收收入的,只能用于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县总工会在预算年度中出现短收,应通过减少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解决。以上变化情况应在决算说明中进行反映。

第四十八条 县总工会和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第六章  决算

第四十九条 各级工会应在每一预算年度终了后,按照全国总工会的有关规定编制本级工会收支决算草案和汇总下一级工会收支决算。

第五十条 编制决算草案,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做到收支真实、数据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五十一条 县总工会决算编制的职权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基层工会决算草案经本级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后,由本级工会委员会审批,并报上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各级工会所属预算单位的决算草案,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报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审核汇总。本级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决算草案发现有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规定的,有权责令其纠正。

决算审批的程序按照预算编制的审批程序执行。

第五十三条 各级工会应当将经批准的本级决算及下一级工会的决算汇总,在规定时间内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五十四条 上一级工会认为下一级工会决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决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下级工会应予调整。

第五十五条 各级工会本级决算批准后,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复所属预算单位。

第七章  监督及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各级工会财务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对本级所属单位及下一级工会预(决)算进行财务监督。

第五十七条 各级工会的预(决)算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查审计监督。预算执行情况同时接受上一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八条 各级工会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接受政府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五十九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

(一)未按本办法规定编报本级预(决)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批复预(决)算的;

(二)虚列收入和支出的;

(三)截留、挪用、拖欠拨缴经费收入的;

(四)未经批准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

第六十条 各级工会、各预算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虚报、冒领预算资金的;

(二)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

第六十一条 县总工会预(决)算应在工会内部公开,经单位批准可向社会公开。

基层工会预(决)算应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

涉密事项的预(决)算不得公开。

南丹县总工会2021-05-06

 

 

兰州市总工会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实施办法(试行) 文章下载

兰州市总工会关于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维护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甘肃省总工会关于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实施意见》(甘总工发〔2021〕39号)精神,为最大限度地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吸引过来、组织起来、稳固下来,切实维护好我市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劳动权益,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为以货车司机、网约车司机、快递员、外卖配送员等4个群体为代表的依托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全市各级工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就业形态、平台经济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以党建带工建,坚持“哪里有职工,工会组织就建到哪里”的工作原则,坚持立足大局、顺势而为、审慎稳妥的工作方针,坚持以职工为中心,做好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权益保障工作。

第四条 市总工会及各区县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分别成立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工作领导小组,常态化调查分析新就业形态领域劳动关系状况及发展趋势,及时掌握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诉求,研究出台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工作措施,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专班,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建会入会、权益维护、提供服务等进行集中攻坚。

第五条 全市各级工会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主要举措包括:

(一)强化思想政治引领

1.切实履行工会政治责任。坚持不懈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引导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广泛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措施,将党的关怀和温暖及时送达,增强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政治认同、思想认同、理论认同、情感认同。

2.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广泛开展“中国梦·劳动美”“永远跟党走·奋进新征程”等系列主题活动,积极开展理论宣讲、劳模宣讲、职工文艺演出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积极发现培养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典型,通过全城“寻找最美劳动者”,开展“网聚职工正能量·争做金城好网民”“劳动我最美”短视频征集等活动展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风采,大力宣传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先进事迹,唱响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主旋律,团结引领他们坚定不移听党话、跟党走。

(二)加快推进建会入会

3.开展集中入会行动。普遍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集中行动,加大与主管部门协作力度,摸清新就业形态企业和劳动者基本情况,发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通过单独建会、联合建会、行业建会、区域建会等多种方式集中推动重点行业企业特别是头部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关联企业依法普遍建立工会组织。

4.优化建会入会形式。探索适应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灵活、流动分散、组织形式多样等特点的建会入会方式,推行“行业覆盖、区域兜底”模式,建好建强龙头骨干企业单独工会及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发挥典型引领、行业覆盖、区域兜底作用。根据不同职业特点,对已建会的新业态企业,完善组织体系、动员劳动者普遍入会、带动关联企业入会、加强规范化建设;对尚未建会的,加大组建力度,可按区县、乡镇(街道)、社区(楼宇、商圈)、区域(园区)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对于规模小、人数少暂时不具备建会条件的,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可直接发展会员,并分类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会员实名制信息数据库。

5.加大经费保障力度。加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维护保障经费投入,促进新就业形态领域建会入会和权益保障工作持续开展。建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入会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加大专项经费投入力度,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对组织体系健全、制度机制完善、运作规范、作用突出的新就业形态群体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给予专项补助,覆盖会员200人以下的,年度补助经费不超过10000元;覆盖会员200人至500人的,年度补助经费不超过20000元;覆盖会员500人以上的,年度补助经费不超过30000元。新就业形态群体基层工会可按照《甘肃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本单位工会兼职干部发放补贴。新就业形态工会开展培训、劳动和技能竞赛、技术比武等工会活动,上级工会可按照工作需要给予5000-30000元不等专项补助经费。

(三)切实维护合法权益

6.推动民主管理工作。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作用,摸清新就业形态领域集体协商工作状况,成立新就业形态领域集体协商专家队伍,及时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相关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商。以“公开解难题 民主促发展”品牌创建工程为抓手,积极与行业协会、头部企业或企业代表组织就行业计件单价、抽成比例、劳动定额、劳动保护、奖惩制度等开展协商;推广签订行业集体合同或协议。

7.落实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制。引导企业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以龙头企业、行业协会为重点,深入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活动,督导相关企业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工伤预防机制,推进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保障水平。

8.做好安全培训工作。主动适应新就业形态领域发展,建立适合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安全生产培训模式,督导企业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大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等宣传教育力度,常态化开展“安康杯”竞赛活动、职业病防治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切实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自我保护意识、安全防护能力。

(四)推动健全法律制度

9.推动健全劳动保障法律制度。争取人大、政府和上级工会支持,积极参与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充分表达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意见诉求,配合政府及有关部门探索制定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地方性法规,从源头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的合法权益。

10.强化普法宣讲宣传。针对劳动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进行线上线下宣传宣讲,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公益法律服务行动、劳动用工“法律体检”等活动,督促企业合法用工,引导劳动者依法理性维权。

11.加大法律援助力度。推动落实“法院+工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依托人民法院调解信息平台,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等问题,加强工会参与劳动争议线上线下调解工作。完善工会法律顾问和法律服务志愿者法律服务队,通过12351职工服务热线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法律咨询、劳动争议调解、代理仲裁诉讼等法律援助。

(五)提供优质贴心服务

12.打造工会服务阵地。加大职工之家、司机之家、快递员之家、爱心妈咪屋、工会爱心托管班、户外劳动者服务站点建设保障力度。

13.加大普惠工作力度。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工会“四送”服务范围,在双十一、元旦、春节等节点开展关爱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走访慰问行动;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生活救助纳入财政专项及时给予困难帮扶救助范围;对新入会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赠送一次一年期的职工互助补充保险、开展一次健康体检、开展一次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开展一次关心关爱活动;每年开展一次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工文体、春秋游、拓展训练等活动;配套专项资金,探索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疗休养活动,组织百名长期在一线工作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职工疗休养活动。

14.关爱新就业形态女职工。及时指导建立健全新就业形态领域基层工会女职工组织,指导签订女职工专项集体合同(专章或附件),保障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免费为千名16—60周岁未参加职工互助保障活动的新就业形态领域女会员提供“两癌”(乳腺癌、宫颈癌)筛查,并赠送“在职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保障”;开展形式多样的女职工维权活动,促进工作场所性别平等;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女职工在家庭文明建设中的独特作用。

15.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加大与劳动关系领域社会组织合作力度,通过项目合作、购买服务等形式开展贴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适应城市生活、应对困难压力、缓解精神负担的能力。

(六)促进提升素质能力

16.提升技能素质水平。联合人社、民政等部门,大力开展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教育培训、岗位技能培训、职业技能竞赛等活动,推动提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整体素质。

17.培育典型示范引领。将新就业形态领域企业和劳动者纳入劳模、五一劳动奖、五一巾帼奖、工人先锋号、金城工匠培育选树范围,提高新就业形态领域企业及劳动者管理水平和服务能力,以先进模范典型事迹打动人心、温暖人心、影响人心、凝聚人心,团结引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积极建功“十四五”。

18.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建立工会间结对帮扶机制,督促指导各级模范职工之家和工作基础较好的基层工会与新就业形态工会结对共建。各区县总工会、高新区工会、市级产业工会每年组织一次新就业形态工会干部专题培训、举办一次参与面较广的集体活动,指导新就业形态群体工会召开一次会员代表会议、开展一次会员评家活动,提升新就业形态工会规范化建设水平,激发新就业形态工会组织活力。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总工会负责解释。

兰州市总工会2021-12-16

 

 

旌德县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文章下载

旌德县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强化资金监督,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能,进一步实施好工会送温暖品牌工程,现根据《安徽省总工会送温暖资金使

用管理暂行办法》(皖工办发〔2016〕48号)和《宣城市总工会

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宣工〔2016〕96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送温暖资金主要来源

(一)中央财政拨给我县工会用于送温暖工作的帮扶资金;

(二)省及各级地方财政拨给工会用于送温暖工作的资金;

(三)上级工会拨给用于送温暖工作的工会经费;

(四)本级工会拨给用于送温暖工作的工会经费;

(五)送温暖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来源。

二、送温暖资金主要用途

(一)救助建档在册的困难职工;

(二)慰问节假日期间在一线工作的职工;

(三)对遭遇各类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会员职工提供临时性应急救助(主要包括:生活救助、大病救助、助学救助等)或慰问;

(四)上级工会、地方政府指定用途,以及县级工会研究决定的用途。

三、送温暖资金使用和发放标准及发放要求

(一)送温暖资金使用和发放标准:

1、帮扶救助建档在册困难职工的,参照《旌德县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标准执行。上级工会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2、慰问节假日一线职工送温暖资金,每人按500元执行;

3、慰问或临时性应急救助遭遇意外造成生活困难的职工,每户按1000-3000元执行。对遭遇火灾、水灾、雪灾、电击(雷击)、房屋倒塌、车祸、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医疗费自费1万元以下的,救助1000元;遭遇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丧失劳动力或医疗费自费1万-3万元的,救助2000元;遭遇突发事件或意外伤害,造成家庭财产全部损失或造成家庭人员死亡或医疗费自费3万元以上的,救助3000元。

4、生活救助原则上每户不低于1000元。

行政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及已领取养老保障金的职工原则上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送温暖资金发放形式与要求:

1、使用送温暖资金慰问节假日一线职工,要将有单位盖章、职工签字及联系电话的实名制发放表,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2、使用送温暖资金开展临时性应急救助,必须使用非现金支付形式,通过个人银行卡(存折)发放,同时建立纸质困难职工档案,编制汇总的花名册,作为发放送温暖资金的基础性依据和接受审计、检查的依据。帮扶中心要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和具体时间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转账单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3、领导走访慰问困难职工以现金发放的,从县总工会拨给用于送温暖工作的工会经费中支出,要填写好慰问困难职工的实名制发放表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4、送温暖物资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大宗物品采购要公开招标;

5、采用发放物资形式开展送温暖慰问活动的,要办理相关票据凭证、填写实名制发放表作为会计档案存档。

四、送温暖资金的管理、核算和检查监督

1、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资金年度使用计划,重大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经县总工会领导研究批准后实施。

2、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资金审批手续。要按照全国总工会的统一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定期公布收支情况,定期向上级工会报送报表。

3、资金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用途以外的开支。送温暖等活动和开展帮扶救助工作所需活动经费和办公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

4、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管理、使用情况,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检查和审计监督,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5、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行严格问责,上级工会要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以及造成资金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五、附则

1、各基层工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困难职工和农民工的送温暖工作。

2、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3、本办法由旌德县总工会负责解释。

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01-06

 

 

郎溪县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和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郎溪县总工会专项帮扶资金和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帮扶资金和送温暖资金的使用管理,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监督责任,确保资金安全规范运行,提高困难职工精准解困脱困效益。根据关于印发《宣城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工〔2019〕108号)、关于印发《宣城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细则》的通知(宣工〔2019〕113号)、关于印发《宣城市工会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宣工〔2019〕114号)、关于印发《宣城市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宣工〔2019〕115号)、关于印发《宣城工会困难职工退档管理细则》的通知(宣工〔2019〕135号)和我县实际情况,并对照关于印发《安徽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皖工发〔2016〕26号)、《安徽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专项帮扶资金和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皖工发〔2017〕12号)、关于印发《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皖工发〔2017〕51号)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乡镇(开发区)工会、各系统工会及所属企业职工帮扶站点开展困难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帮扶救助、解困脱困及集中性、经常性送温暖活动。

第三条 资金使用实行“项目制”管理模式,财务、保障、经审一体化同步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用途

第四条 帮扶资金的来源、用途

(一)帮扶资金来源:

1、用于帮扶救助困难职工的各级财政专项资金;

2、县总工会从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

3、向社会各界募集或接受捐赠的帮扶资金;

4、帮扶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来源。

(二)帮扶资金的用途:

1、对工会帮扶系统建档在册的困难职工开展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和子女助学等帮扶项目。

2、上级拨给我县工会的中央、省财政帮扶资金严格按照全总、省总、市总文件规定用途使用。

3、县政府配套专项帮扶资金、县工会本级留成经费中安排的帮扶资金、社会各界捐助的帮扶资金,除按上述规定用途使用外,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以及捐款单位的意愿,确定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送温暖资金的来源和用途

(一)送温暖资金的来源:

1、各级财政用于送温暖工作的资金;

2、从本级工会留成经费中安排的资金;

3、向社会各界募集或接受捐赠的资金;

4、送温暖资金专户的利息收入;

5、其他合法来源。

(二)送温暖资金的用途:

1、救助工会帮扶系统建档在册的困难职工;

2、慰问节假日期间坚守岗位的一线职工(农民工);

3、对遭遇各类灾害、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会员职工提供临时应急性救助或慰问;

4、上级工会、地方政府和社会捐赠方指定用途,以及同级工会集体研究决定的用途。

第三章 帮扶、送温暖资金的使用和申报

第六条 帮扶资金

(一)使用原则:帮扶资金的使用和发放,必须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实名制和银行卡发放”的原则,做到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

(二)实名建档:凡持有我县民政部门发放的有效低保证的困难职工及由于家庭成员(配偶、子女)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或是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人均实际月收入为我县低保边缘水平(现行低保标准的1.5倍。低保现行标准为590元/月。今后以民政部门公布的低保标准为准)的困难职工均可以按照户籍制管理建档,做到一户一档。建档材料包括:职工本人申请并填写《宣城市工会帮扶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承诺授权书》、填写《宣城市工会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家庭成员户口薄和身份证复印件、《在档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家庭收入情况(困难农民工需提供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复印件)及致困原因证明材料等。

(三)不予建档情况:职工家庭拥有2套(含)以上住房的;拥有商业店铺、厂房等生产经营房产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非受雇机动车、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本人或家庭拥有10万元的小轿车(不含营运车辆);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本人或家庭成员拥有正常劳动能力,在失业后一年内无故拒绝工会和其他部门3次(含)以上就业推荐的;已实行社会化管理的退休人员不纳入救助范围。尚未实行社会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也不纳入救助范围。

(四)建档审核:困难职工建档坚持“申请且承诺”的职工申请诚信责任制以及“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工会申报审核责任制。基层工会应建立入户核查、信息数据比对、公开公示、动态管理制度,准确填报困难职工档案信息。困难职工档案经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批后及时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按工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备案。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每年对所属基层工会建档在册和新建的困难职工档案进行核查。

(五)动态管理:根据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变化和家庭经济状况等情况,基层工会应分类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复核,根据核查情况,及时办理困难职工新增、注销、脱困等上报手续。保证困难职工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六)申报流程:符合申请救助的建档在册困难职工,提交填写清楚且手续完备的《宣城市工会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由所在单位工会初审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名后并加盖单位公章和机关工会公章后上报,经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和提出救助意见后,提交县总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定。

(七)救助标准:一是使用中央财政、省财政帮扶资金救助的,应严格按照《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总工会关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安徽工会困难职工档案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是使用本级资金救助的,可以按照地方财政、工会的有关制度和政策规定使用资金。用于生活救助的资金,每户每年不得超过本地低保标准年度总和;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须在当年个人统筹自付部分和尚未进入统筹自付部分合并计算总支出费用。刚性收入(总收入—总支出费用)在人均小于590元/月的情况下,建立中央档,按央财资金使用办法进行救助;刚性收入(总收入—总支出费用)在人均大于590元/月,小于885元/月的情况下,建立省档,按省财资金使用办法进行救助。当年个人进入统筹合规自费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按自费额的50%救助,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用于助学救助的资金,每生每年不得超过当地十个月低保标准总和(大学5900元,高中4800元)。

第七条 送温暖资金

(一)使用原则:县总工会按管辖范围建立送温暖职工档案,编制汇总花名册,实行动态管理,作为发放送温暖资金的基础性依据和接受审计、检查的依据之一。

(二)申报流程:符合申报对象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宣城市总工会困难职工申请救助表》后,由所在单位工会初审并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并签署经办人姓名、加盖公章,连同佐证材料上报,经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审核和提出救助意见后,提交县总工会领导班子主席办公会集体研定。

(三)发放标准:帮扶救助在档建册困难职工的,按专项帮扶资金有关救助标准执行;慰问一线职工的每人不高于1000元;慰问或临时性应急救助意外致困的职工,每户不高于2000元。

第四章 帮扶、送温暖资金的管理

第八条 资金使用与发放

(一)困难职工帮扶中心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人数、经济发展水平、自然灾害等因素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方案,提请县工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通过,(生活救助分季度发放)并留存完整的会议记录和纪要备查。

(二)帮扶、送温暖资金应使用非现金支付形式。用于困难职工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的帮扶资金,应当通过工会会员卡或个人银行卡(存折)发放,职工服务(困难职工帮扶)中心应及时将帮扶项目、金额和具体发放时间以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困难职工家庭,并将银行转账单作为会计档案存档。帮扶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使用其它资金开展慰问、临时性应急救助,原则上采用非现金支付形式;领导走访慰问困难职工以现金发放的,从地方送温暖资金中支出,要填写好慰问困难职工的实名制发放表,不允许代签代领。帮扶、送温暖物资采购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执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三)帮扶、送温暖专项资金(含利息)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不得改变资金用途。央财、省财帮扶资金根据预算必须当年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地方财政配套的帮扶和送温暖资金,可根据当地财政批复意见执行。

(四)县总工会要建立帮扶、送温暖资金管理使用绩效考核制度,从制度建设、资金筹集、资金拨付、资金使用、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工作成效等方面制定绩效考核标准,促进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

(五)节日期间集中开展送温暖活动资金支付时,需附文件及活动方案和“实名制汇总表”。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一)县总工会使用管理的帮扶、送温暖资金,应自觉接受各级纪检、监察、审计和工会经审委等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二)建立健全帮扶、送温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监督检查制度。接受省总、市总等单位对帮扶、送温暖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联合审计,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责任追究

(一)县工会的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对帮扶、送温暖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具体承办业务的岗位工作人员负直接责任。

(二)对管理制度不健全、审批程序不规范、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违规使用资金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予以减拨或停拨资金;造成恶劣影响或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县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负责解释。

郎溪县总工会2020-04-17

 

 

隆安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庆祝2021年“五•一”国际劳动节系列活动的方案 文章下载

隆安县总工会关于开展庆祝2021年“五·一”国际劳动节系列活动的方案

2021年是中国共产党成立100周年,是“十四五”开局之年,也是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年。组织开展好庆祝2021年“五·一”国际劳动节活动,对于团结动员全县广大职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工人阶级和工会工作的重要论述、同全总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集体谈话时的重要讲话以及在全国劳模和先进工作者表彰会上的讲话精神,引领广大职工在新时代和乡村振兴中建立新功,以优异成绩迎接建党100周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县总工会决定,在“五·一”节期间组织开展系列庆祝活动。现制定活动方案如下:

一、组织机构

为确保活动的顺利开展,成立隆安县“五·一”职工系列活动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林振柱 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  

副组长:张有先 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活动办公室,负责对“五·一”职工系列活动的领导及协调工作。活动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办公室,主任由李雯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陆刚佳同志兼任,负责“五·一”系列活动具体工作。活动办公室具体联系人:许奇剑、林兴炳、梁立君,联系电话:6522461。

二、活动主题

喜迎建党100周年·中国梦·劳动美

三、活动原则

庆“五·一”系列活动以县总工会主办的全县性活动和各基层工会自行举办的活动相结合,坚持“隆重热烈、健康文明、节俭安全、喜庆祥和”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力求丰富多彩、内容健康、形式多样,职工群众广泛参与。

四、活动内容

(一)开展“五·一”系列宣传活动。在“五·一”期间,县总工会将联合隆安新闻媒体,开设“劳模风采”、“工会在我身边”专栏及专题,加大对先进模范人物和一线优秀职工的宣传力度,加大对全县工会亮点工作、特色成果的宣传,用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引领全县广大职工爱党爱国爱隆安,立足岗位当先进,争做无愧于时代的新职工,为推动隆安高质量发展建功立业。全县各基层工会要在“五·一”节期间,在单位大门、LED电子屏、广告栏等制作“五·一”宣传标语,并结合实际,开展各类庆祝活动,在全县掀起宣传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和工作热情,营造浓厚的节日氛围。

(二)开展系列评选活动。为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激励我县广大职工在隆安经济社会发展中再立新功。在“五·一”期间,县总工会将在全县基层工会中开展系列评选活动。一是评选隆安县“工人先锋号”10个,“工人先锋岗”10名;“五·一巾帼标兵岗”10个、“五·一巾帼标兵”10名;二是评选隆安县“优秀工会工作者”10名、优秀工会积极分子20名。(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三)开展“五一”慰问活动。以“五·一”国际劳动节为契机,组织走访慰问劳动模范、南宁市“工人先锋岗”和“五·一巾帼标兵”、脱贫攻坚优秀个人、震东安置区一线农民工等代表,让广大职工切身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工会组织的温暖。

(四)开展劳模党史学习教育。结合党史学习教育,充分发挥劳模在各行各业的表率作用。在“五·一”节期间,组织我县各级劳模、先进工作者到红色基地开展“忆党史,跟党走”学习教育活动,大力发扬红色传统、传承红色基因,保持革命精神和斗争精神,进一步增强历史责任感,以更加饱满的精神,在各自的岗位上作出更大的贡献。

(五)开展“我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志愿服务活动。一是开展法律服务志愿活动。大力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优势和聘用律师作用。在“五·一”节期间,组织法律服务志愿小分队,到震东安置区开展“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法律服务志愿活动,向安置区广大农民工深入宣传《民法典》、《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二是开展红色文化服务志愿活动。围绕学党史、悟思想、办实事、开新局,结合工会工作实际,组织县电影公司到震东安置区开展送红色电影进社区文化服务志愿活动,推动党史学习教育深入职工群众、深入基层、深入人心,激发奋进奔小康力量。(具体通知另行下发)

(六)举办系列职工体育比赛活动。在“五·一”节期间,县总工会联合文体旅游局,组织开展职工系列体育比赛活动。通过比赛活动,充分突显新时期我县职工勇于拼搏、甘于奉献的团队精神。

1.比赛项目

(1)男、女气排球比赛;

(2)乒乓球混合团体赛;

(3)男子篮球比赛;

(4)男、女拔河比赛。

2.参赛范围及参赛人员资格:以各乡镇工会、华侨管理区工会、县直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为单位组队参赛,比赛不分乡镇、县直组,参赛选手必须是现在隆安县辖区内工作的在职职工(包括农民工,不含退休人员),不能跨乡镇工会、跨系统工会(包括县教育工会、县金融工会)、跨单位工会组队。另外,乡镇所在学校参赛选手(含县一中、县二中)不能参加县教育工会组队,归乡镇工会组队,也可以由本学校工会组队。

3.报名及抽签时间

(1)报名地点及截止时间:县总工会办公楼四楼办公室401室;报名截止时间:4月24日上午11:00。报名参赛队队员的参赛资格必须经所在基层工会严格审核,并盖上所在基层工会公章,以视负责,否则县总工会不予以报名。抽调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需回原所在基层工会报名。

(2)抽签时间:乒乓球比赛:4月26日上午9:30—10:30;拔河比赛抽签时间:4月26日上午10:30—11:30;气排球比赛抽签时间:4月26日下午15:30—16:30;篮球比赛:4月26日下午16:30—17:30。报名参赛队需安排本队1名队员按时到场抽签,不能委托他人代抽签,否则视为弃权。

(3)抽签地点:县总工会五楼党员活动室。

4.比赛时间:2021年4月27日—5月10日

5.奖励办法

(1)男、女气排球比赛拟各奖励前8名,鼓励奖若干名;

(2)乒乓球混合团体比赛拟奖励前6名,鼓励奖若干名;

(3)篮球比赛奖励视报名情况定。

(4)男、女拔河比赛奖励视报名情况定(报名参赛超过8个队,即开赛)。

各项比赛规程附后。

五、活动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基层工会把庆祝今年“五·一”活动作为当前工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按照县总工会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提前策划好活动方案,确保今年庆祝“五·一”各项活动在全县有序开展。

(二)精心组织,务求实效。各基层工会组织要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整合工会资源,结合工作实际,精心组织安排,用接地气的活动、贴心的服务,丰富职工精神文化生活。要充分发挥职工主体作用,最大限度地把广大职工吸引到活动中来,增强活动的覆盖面、影响力和实效性。

(三)明确分工,互相配合。县总工会负责整个庆“五·一”系列活动各项综合协调工作,具体工作为:制定活动方案、下发通知、经费筹集、组织报名及组织召开活动相关协调会等;县文体旅游局负责职工系列文体活动赛事全过程,具体工作为:比赛抽签、赛程安排、比赛规则制定、比赛场地安排及布置、落实裁判员等;震东社区工会负责协助做好相关活动工作;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对各项庆祝活动的宣传及报道工作。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基层工会要认真做好“五·一”期间庆祝活动的宣传工作,充分利用互联网、微信、QQ等新媒体,利用工会宣传阵地,通过各种形式,弘扬劳模精神、工匠精神和劳动精神,充分展示我县广大职工的主力军风采,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五)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各基层工会要做好“五·一”节活动的信息报送及总结工作,并于5月20日前,将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开展庆祝“五·一”活动总结、图片等,通过OA或邮箱报送县总工会办公室。联系人:许奇剑、林兴炳,联系电话:6522461;邮箱:laxzgh@qq.com

隆安县总工会2021-04-21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信访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文章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信访维稳工作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规范信访秩序,妥善处理到自治区总工会的突发性上访事件,有效地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预警分类

自治区总工会对信访事件实行分级处置,信访事件按信访人数设立三级预警分类。三级预警是指不足5人的一般信访事件;二级预警是指5人以上不足50人的重大信访事件;一级预警是指50人以上的特大信访事件。根据不同的信访事件启动应急响应。

二、应急响应

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负责应急处理工作的综合调度,启动应急工作响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以上访人反映问题为导向,以诉求为指针,确定调解和处理主题(单位、部门)。涉及自治区总工会相关业务部门的,由相应部门协助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调解处理。

()三级响应

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接访人员(或值班律师)依法接待。了解来访人员的诉求,认真进行登记,向信访人员宣传、解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级响应

1. 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接访人员立即报告部门领导并通知值班律师参加接访,部门领导5—8分钟内赶到现场,负责组织、协调、指挥现场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对涉及自治区总工会有关部门的信访事项,立即通知有关部门派人到场共同参与处理,有关部门人员10分钟内赶到现场,负责相关政策咨询、解答,协调处理相关事宜。

2. 要求来访人员选出不多于5名代表到信访接待室进行商谈,认真登记代表反映的问题;了解情况后立即向自治区总工会分管领导汇报。

()一级响应

1. 先按照二级响应的处理办法及时处理

2. 确有必要的,向来访人所在地市总工会或产业(系统)工会反映,要求派人参与协调处理;向自治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委员会办公室报告,要求参与协调处理;向自治区信访局或政法委、维稳办汇报并配合处理。

3. 将该事件的人数、事发地、反映的主要问题和要求、事态动向向自治区总工会主要领导汇报。

三、其他事项

(一)定期对重大、特大突发性信访事件进行回访,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及处理情况,督促有关单位协调处理。

(二)要求下级工会建立突发性及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总结报告制度,重大突发性及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及善后工作结束后,应分别进行总结并逐级向上一级工会汇报。

(三)要求下级工会对可能印发职工重大、特大突发性信访事件的突出问题,认真排查上报。做到早排查、早介入、早反映、早排解,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2022-05-30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人民政府与县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文章下载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化隆县人民政府与县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与县总工会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密切党和政府与职工群众的联系,充分发挥联系职工群众的工会桥梁纽带作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县,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海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东市人民政府与海东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办法>的通知》(东政办〔2019〕105号)精神,结合化隆县实际,制定《化隆县人民政府与化隆县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的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学习贯彻省委十三届五次全会和市委二届六次、七次全会和县委十五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五四战略”,奋力推进“一优两高”战略部署,坚定政治方向,凝聚奋进力量,教育引导广大职工树牢“四个意识”,增强“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力深化改革创新,着力提升维权服务水平,着力推动经济发展,激发全县广大职工建功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建成富裕文明和谐美丽新化隆作出新的贡献。

第三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政府与工会互通情况,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涉及化隆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职工队伍和谐稳定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通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政府工作中涉及职工利益的行政措施;通报工会服务党委和政府工作大局的重要举措;通报上次联席会议议题的落实情况。

(二)研究组织动员全县广大职工群众为推进地方经济健康发展建功立业的相关问题;研究解决涉及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和职工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研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部署措施。

(三)研究解决工会业务工作中需要政府支持的问题。

(四)研究制定县乡困难职工解困脱困工作相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困难职工救助政策之间及与社会救助等其他相关政策的有效衔接。

(五)研究县政府和县总工会认为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四条 联席会议组织及规则:

(一)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县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县长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主任以及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教育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民政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卫生健康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审计局、县医保局、县工商联、县总工会、团县委、县妇女、县残联18家单位的主要或分管负责人组成(见附件)。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由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担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设立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可根据会议议题和工作需要,经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总工会协商,邀请其他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和职工代表参加。

(二)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召开时间地点由县政府办与县总工会协商确定。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经过商议,可视情况随时召开。联席会议一般由召集人主持召开,或者由召集人委托政府办主任与同级工会主要负责人共同主持召开。

(三)联席会议议题由县政府办和县总工会商议确定。按照确定的会议议题,县政府办公室协调政府相关部门与县总工会进行共同研讨,做好会议前期调查研究工作,使工会的主张和意见成为政府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坚持实事求是,做到有工作内容、有分析研判、有落实措施,确保切实可行。

(四)联席会议议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明确责任分工,经县政府和县总工会领导审定,由县政府办公室发文执行。政府相关部门应给予全力支持,推动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地实施。县政府办公室联合县总工会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落实情况跟踪督查,及时通报工作进展,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五)大力宣传报道联席会议的重要内容和成效, 扩大社会影响,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第五条 其他未尽事宜,由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总工会共同商定。

第六条 各乡镇政府要依照本《联席会议制度》,与同级总工会积极探索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县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工会和县直机关工会参照本《联席会议制度》执行。

第七条 本《联席会议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化隆回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03-09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与县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洱政办发〔2020〕1号) 文章下载

洱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与县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洱政办发〔2020〕1号)

县人民政府与县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县人民政府与县总工会的联系,更好地发挥工会源头参与和桥梁纽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县级以上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意见》(云政发〔2015〕44号)、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人民政府与州总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大政办发〔2019〕54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联席会议是政府与同级工会共同研究、协商解决涉及经济社会发展以及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重大问题而召开的专门会议。

第三条  加强联席会议制度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是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民有序参与政治的权利,完善政府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

通过联席会议,政府与工会进行直接沟通和协商,研究经济社会发展及职工队伍稳定中的重大问题,妥善处理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把政府的决策和主张变成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

第四条  联席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政府通报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工会向政府汇报重点工作的部署、举措和成效等。

(二)研究动员广大职工群众围绕政府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目标开展建功立业活动事宜,研究并协助政府解决劳动关系矛盾突出问题及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稳定等方面的问题。

(三)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就业、收入分配、社会保障、劳动安全卫生等职工劳动经济权益问题,职工民主政治权利、精神文化需求、参与社会事务管理问题,以及劳动模范、困难职工生产生活问题。

(四)研究工会自身建设方面需要政府帮助协调解决的问题。

(五)通报上一次联席会议议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对未落实事项作出说明并提出意见。

(六)其他需要联席会议研究解决的问题。

第五条  县政府与县总工会联席会议由县总工会提请县政府共同组织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1次;如遇特殊情况和重大问题,经县政府与县总工会研究同意,可临时召开。

(一)联席会议的议题由县政府联系工会工作的副县长与县总工会主席商定。联席会议筹备工作由县政府办和县总工会共同承担。县总工会根据确定的议题提前做好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对策,负责做好议题准备工作。县政府办负责就联席会议议题相关事项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做好协调工作。

(二)县长、副县长和县总工会主席、副主席及班子成员出席会议。县政府县长或副县长主持会议。列席会议的部门及人员,根据每次会议的具体内容确定。联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职工代表、劳动模范代表、基层工会干部参加。

(三)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要形成会议纪要。县政府办和县总工会共同负责督促检查相关事项的落实情况。县总工会要加强与县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

第六条  新闻单位要加强对联席会议的宣传报道,为工作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第七条  各镇乡要参照本制度,建立健全本级政府与同级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县属各系统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也要与相应系统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洱源县人民政府2020-01-10

 

 

关于印发如东县基层教育工会考核办法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如东县基层教育工会考核办法(试行稿)的通知

为加强基层教育工会的建设和管理,发挥考核评估的激励导向作用,促进基层教育工会更好地履行职能,在建设教育强县中更好地发挥工会组织的积极作用,特制订本办法。

一、考评对象

各镇教育工会、各县直学校工会。

二、考核内容与办法

1.日常工作考核(10分)。由县教育工会根据平时到各镇、校检查了解工作开展情况、有关材料上报情况、有关会议活动出席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分。

2.职能工作考评(80分)。围绕“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的主要职能,分组织建设、民主管理、维护权益、队伍建设、信息宣传、自身建设六个方面,由县教育工会组成考评组,对各基层教育工会逐个考评。

3.测评(10分)。县教育工会在年底前,安排各镇、各县直学校工会主席进行述职交流活动,汇报本年度工作开展情况及主要成绩,各基层教育工会相互测评。

4.加分、否决项目。本年度在县及以上组织的活动、竞赛、评比中获得奖励或典型经验、创新举措等起到示范辐射作用,给予加分,加分不超过10分;因违法违纪、工作失误或工作开展不力,对工会工作造成不良影响的,为否决项目。

三、考评标准

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如东县基层教育工会年度工作考评表》。

四、考核结果的评定与使用

1.考评按年度组织进行,由县教育工会组成考核组,对基层教育工会逐一考评,考评时间安排在当年的12月底进行。

2.考评以积累的档案资料作为评分的主要依据,有关项目根据现场考察和座谈了解的情况予以评分。

3.考核结果设一、二、三等奖和合格、不合格共5个等次。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县教育工会将给予奖励。

如东县教育工会2020-04-13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领导接待职工来访规定 文章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领导接待职工来访规定

为做好自治区总工会信访、维稳工作,根据全国总工会的相关文件精神,现制订自治区总工会领导接待职工来访规定:

一、定期接访

设立“主席接待日”。由自治区总工会信访维稳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自治区总工会办公室协调安排,每月第一周的星期一下午为“主席接待日”,安排自治区总工会领导轮流带班接待上访职工。接访地点设在自治区总工会信访接待室或办公区域内其他办公室,由自治区总工会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接访人员和值班律师协同接访。

二、重点约访

对一些重要的信访案件,如群体性劳动合同争议、工资争议、社保纠纷等职工重复上访、协调难度大、影响大的信访问题和重点疑难信访案件,因特殊原因不能由自治区总工会领导现场接访的,由自治区总工会领导另外选定时间进行重点约访,社会联络部(法律工作部)和自治区总工会相关部门陪同。重点约访在自治区总工会信访接待室进行。约谈人数较多的,也可以安排在自治区总工会会议室进行。

三、带案下访

自治区总工会领导可以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的信访事项深入问题发生地进行现场接访。到问题集中、矛盾突出的地方,倾听职工呼声,分析职工诉求,有针对性地推动解决职工反映的突出问题,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

广西壮族自治区总工会2022-05-30

 

 

2021年始兴县总工会开展“送岗位•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活动方案 文章下载

2021年始兴县总工会开展“送岗位·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活动方案

为了帮扶有就业需求的人员,助力乡村振兴,改善民生水平,推动本县经济的发展,县总工会组织开展为企业“送岗位·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活动,现就开展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同志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与助力县域经济的发展相结合,切实解决当前企业招工难的问题,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

二、活动主题

岗位送家门,温暖惠民生

三、活动时间

2021年3月-12月

四、活动内容

(一)举办现场招聘会。现场提供全面的用工、求职信息,方便、快捷地办理相关求职手续和就业手续。

(二)在各个乡镇工联会和工业园区工联会设点招聘,全年开展招聘工作,提供政策咨询。现场提供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等相关政策法规的咨询,让群众能够随时了解国家现行的就业政策动态。

五、实施步骤:分为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2021年3月)。制定《2021年始兴县总工会开展“送岗位·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活动方案》,对活动进行部署,成立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要求,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引导广大干部职工充分认识开展活动的重大意义,确保“送岗位·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活动顺利实施。

(二)活动阶段(2021年4月-11月)。按照方案要求,做好招聘活动和定点招聘工作。

(三)总结表彰阶段(2021年12月)。对各设点的窗口进行评选,表彰先进。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始兴县总工会‘送岗位·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活动领导机构”,负责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县总工会主席何武强同志担任组长,县总工会常务副主席张献伟同志和副主席张咏梅同志担任副组长,各乡镇工联会、园区工联会主席和各企业工会主席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总工会维权服务部,由维权服务部部长刘土石同志担任办公室主任,林锐、何得林同志为办公室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各乡镇、园区工联会也要成立领导小组,由工联会主席担任组长,并配备1名以上工作人员,统一安排和部署开展“送岗位·助力县域经济发展”活动。

(二)做好企业用工调查摸底工作。由县总工会牵头,组织召开各用工企业座谈会,摸排企业用工情况,包括企业的类型、用工需求、岗位数量、技能条件等基本信息。

(三)搭建用工招聘推广平台,确保及时了解企业的用工需求和推广工作。一是建立企业用工招聘推广微信群。由县总工会、各乡镇、园区工联会、用工企业相关人员入群,在群里发布和更新企业用工信息,各招聘点的招聘反馈等情况。二是充分利用粤工会平台,将企业用工信息发布到粤工会平台里,吸引各地有需求到始兴企业就业的人员来始兴就业上岗。

(四)招聘服务点工作要求。及时做好企业用工信息的发布和宣传。对应聘对象要热情接待,做好用工解释,将有意向的人员做好信息登记,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对接、并做好跟踪服务工作。每月25号前汇总上报一次招聘人员情况到县总工会。

韶关市始兴县总工会2021-08-06

 

 

关于印发《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职责的通知 文章下载

关于印发《工会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制度职责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以下简称帮扶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能,确保资金规范安全运行,依据《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总工发〔2015〕20号)《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宁工办通〔2019〕6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帮扶资金,是指中央、自治区财政、市县区级地方财政拨付的、各级工会在留成经费中安排的以及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的用于支持各级工会开展困难职工(含困难农民工,下同)帮扶活动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对象及标准

第三条 帮扶资金使用对象为精准识别后纳入工会帮扶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家庭。

第四条 帮扶资金适用于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助学、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帮扶项目。

(一)生活救助:用于对深度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保障的生活补贴,根据困难职工家庭致困原因和收支情况,每户每次给予500--1000元的帮扶救助,每户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年度总额。

因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遭遇特殊灾害或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人身伤害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含5000元)的补助金。

(二)助学救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在非义务教育阶段上学子女以及接受特殊教育的残疾儿童的上学基本生活补贴,以推动进入“奖、助、贷、勤、减、免”资助体系为主,适当补助上学期间所需生活费、路费、学习用品等费用,每年开学给予5000元的帮扶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建档地10个月低保标准总和。

(三)医疗救助:用于对困难职工家庭中患有重大疾病的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补贴。根据帮扶对象需求和帮扶资金筹集情况,按照不超过经基本医疗保险、居民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职工医疗互助支付后,门诊和住院治疗期间发生的个人及其家庭难以承担的医疗费个人负担部分10%确定标准,每次最高给予不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

的帮扶救助,已使用过的医疗费票据不能重复计算,年度累计救助不得超过医疗费用自负部分(包括自付部分和自费部分)。

(四)法律援助:用于为保障困难职工合法权益,在调解、仲裁、诉讼等过程中提供法律援助的补贴,包括律师咨询、代拟文书、代理诉讼(卷宗、职工签字)、案件补贴。援助标准执行当地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的法律援助补贴标准,补贴费用仅限发放给困难职工本人。

(五)职业培训:用于对登记失业的下岗困难职工、困难职工家庭成员(含职工家庭高校毕业生)、困难农民工等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实名制管理,执行当地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同类工种标准。用于职业培训的资金需在年初制定培训预算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备案后使用,未经全总批复(批复资金额度以下拨通知单为准)不得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开展职业培训。

帮扶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支付帮扶中心工作人员工资或办公经费;发放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购买车辆、手机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帮扶中心基本建设投资;其他与困难职工群体帮扶无关的支出。

第五条 限额管理

为防范资金风险,对单个困难职工家庭一次性帮扶超过

2万元的,需经自治区总工会审核同意后发放;超过5万元的,需经自治区总工会审批并报全国总工会权益保障部审核同意后发放。

第三章 资金的管理

第六条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严格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468号)和总工发〔2015〕20号文件执行,用于支持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帮扶中心对符合全国级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家庭开展生活补助、医疗补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等项目帮扶。自治区财政配套、工会经费投入应当用于自治区级以上建档困难职工的帮扶救助;社会各界捐助等其他来源帮扶资金,应当按照吴忠市财政政策规定、市总工会相关制度及捐款单位(人)意愿使用。按照分级使用管理原则,符合全国级建档标准并上报到全总的困难职工应当使用中央财政专项资金或其他来源帮扶资金,自治区级困难职工应当使用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及非中央财政的其他来源帮扶资金。

第七条 帮扶资金的使用应坚持“依档帮扶”“因困施助”“先建档、后帮扶、实名制”的原则。根据本地区困难职工群体的数量、分布、成因及困难程度,制定帮扶措施,确定帮扶标准;应结合当地实际建立健全帮扶资金支出审批制度,明确资金的审批程序和额度。

第八条 各级工会帮扶资金应纳入同级工会预算、决算和绩效管理,按照工会和同级财政的预算管理办法执行。预算、决算主要包括:资金来源、支出项目、帮扶人数、帮扶金额等。每年12月底前帮扶中心应编制经费收支预算、决算表,报同级工会编入预决算。年终,各级工会进行年度决算时,应根据帮扶中心年度资金收支决算表进行账务合并;年终决算后,本级工会账上的“其他应收款-帮扶中心”余额应与帮扶中心账上的“结余”数一致。

中央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必须在当年度使用完毕,不得结转下年度。各级地方财政专项帮扶资金原则上应在本年度内使用完毕,具体按同级财政部门要求使用。帮扶资金使用后,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将救助信息录入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资金类别、额度应于决算表内容一致。

第九条 帮扶资金实行独立核算、专账管理。核算单位应按照工会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建立总账、明细账和其他辅助台账,准确核算各类帮扶资金的收入、支出和结余等。

第十条 监督检查

县(区)级及以上各级工会要建立由本级纪委监委驻工会纪检监察组、权益保障、职工服务中心、财务、经审部门组成的资金使用监管小组,各司其职开展工作,并针对帮扶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开展检查。

各级纪委监委驻工会纪检监察组负责监督有关业务部门认真开展检查工作,发现问题追责问责。

各级职工服务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困难职工档案并开展具体帮扶活动,对帮扶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指导督查,编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

财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的接收、拨付等财务管理,编制预决算,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工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加强财务指导和检查。

经审部门负责帮扶资金管理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中央、自治区财政帮扶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资金、挤占挪用的。对不重视困难帮扶工作、推诿应付、帮扶工作流于形式、不作为、乱作为、帮扶资金使用管理混乱的地方将严肃问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职工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吴忠市总工会2020-03-10

 

 

 

 

 

 

 

 

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文章下载

安徽省中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中等及以下学校、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和教职工大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学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中等及以下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学校教代会应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学校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师生安全保障以及其他重大改革与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与建议;

(二)听取审议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提案办理和财务预决算情况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审议学校章程或规章制度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改革改制方案,教职工裁员、分流、安置方案,岗位设置、人事聘任、职称评聘、考核奖惩、职工培训、师德建设、绩效工资、校内收入分配等方案以及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决策、改革方案和实施办法等;

(五)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和集体福利分配方案,监督教职工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等落实情况,推荐各级劳动模范及各类先进个人人选等重大事项;

(六)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学校中层及其以上干部每学年应向教代会述职。教代会根据被评议人评议结果,向学校或有关部门提出晋级、提职、免职、降职、撤职、奖惩等建议;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校务公开、财务公开情况进行评估;

(八)讨论审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因故暂时不能

第三章   代  表

第七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应当根据学校全体教职工人数确定,学校教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代表人数不少于30名;101至199人的,代表比例不得低于30%。200人以上的,代表比例为20%至25%。

教代会代表应当以教师为主体,直接从事一线教学的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学校领导干部人员(含中层干部)一般不应超过代表总数的20%。青年、女性、少数民族、劳务派遣工、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的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选举方案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学校党组织或党政工联席会议审定后实施。选举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代表类型及组成比例、名额分配、代表条件、选区划分、产生办法,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的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以年级组、教研组、科室(部门)、村小(教学点)等划分选区,由工会组织选区教职工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当作为教代会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区参加选举。

选举前,由选区按照选举方案中确定的代表名额、类型和条件,组织选区教职工讨论,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报学校工会审核后,提交选区教职工选举。

选举时,应有选区2/3以上的教职工参加选举,当选代表应当获得所在选区全体教职工1/2以上的选票方为当选。获得1/2以上选票的候选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得票多的当选;获得1/2以上选票的候选人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可以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确定。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区组成代表团(组),并推荐选举出正副团(组)长。代表人数过少的选区,可以组成联合代表团(组)。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负责审查代表比例、代表类型、组成比例、选举程序和当选代表条件等是否符合规定,资格审查合格的代表,应在学校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为教代会正式代表。资格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

教代会代表对选区的教职工负责,接受选区教职工的监督,选区的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选区的代表。

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调整、撤换、增补工作由原所在选区按照规定程序组织,并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因跨选区工作岗位变动、退休、调离学校或解除聘用关系、违法乱纪或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资格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所在选区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学校工会讨论通过;

(三)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需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三条  教代会应邀请有关领导干部、劳动模范、离退休教职工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学校工会提名,报经学校党组织或党政工联席会议批准产生。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四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发言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参加学校决策的讨论和会议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

(三)参加代表巡视等活动,并就学校工作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提出建议或批评;

(四)提出提案,对提案办理、教代会决议落实和教代会工作进行质询、检查与监督,并提出建议和批评;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时,应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选区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工会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通过多种形式对代表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等民主管理知识,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含80人)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80人以下的学校,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工作程序、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农村中心校与其所属学校(教学点)、实行学区(委托、集团化)管理的学校与其所属分校、可以分别以中心校、实行学区(委托、集团化)管理的学校建立教职工大会或教代会制度,也可以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行使相应的职权。

第十八条  教代会每3年或者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有条件的可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有2/3的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召开。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的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提前或临时召开教代会。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说明情况,取得1/2以上教职工代表的同意。

学校改制或撤并后,应在半年内召开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届中会议筹备工作由学校工会组织。教代会换届大会,应当成立筹备机构组织筹备工作,由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有关部门和教代会代表组成。筹备机构可设会务组、秘书组、宣传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组)、提案工作委员会(组)等。

筹备主要工作:制定会议方案和经费预算,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提出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组)建议人选,组织选举代表并进行培训,收集教职工意见和代表提案,起草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和教代会相关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应当从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教师、职工、管理人员和学校的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其中教师代表应占1/2以上。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会议。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开好大会,领导组织会议期间的各项活动;听取和综合各代表组对各项议题的讨论与审议意见;研究确定需要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主持大会期间的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可根据其需要,设立教学科研、提案工作、考核奖惩、劳动保障、生活福利等专门委员会(组),各专门委员会(组)的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产生,也可以聘请非教职工代表参加。各专门委员会(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专门委员会(组)主要工作是:围绕教代会确定的中心议题或重大事项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需要教代会审议的重要方案和重大问题的讨论、修改与制订;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提出与所在委员会(组)有关的重要问题的调研报告;根据职责开展日常民主管理活动;检查督促教代会决议、代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等。

第二十四条  需要通过教代会讨论表决事项的相关材料,一般应当在会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送达教职工代表,由教代会代表团(组)长组织教职工代表充分讨论和征求选区教职工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正式召开前可以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学校工会主持,全体教代会代表参加。预备会议表决事项可以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进行。

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

(一)听取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和代表增补情况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四)通过大会主席团、秘书长和执行主席名单;

(五)通过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方案和名单;

(六)通过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持人应向大会报告教代会代表出席情况,出席的代表人数达到规定的人数方可开会。

正式会议主要议程:

(一)听取学校工作报告、学校发展规划方案、财务收支情况等报告及其相关说明;

(二)听取工会工作、工会经费审查工作和各专门委员会(组)工作报告(可为书面报告);

(三)听取上一次教代会确定的提案的办理情况和本次大会提案征集情况以及上一次教代会决议、决定的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四)听取上一次教代会闭会以来,召开党政工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大会做出说明,并提请大会确认;

(五)组织代表以代表团(组)为单位,讨论审议大会报告和议案,并对提请大会通过的方案、决议、决定草案等进行酝酿;

(六)各代表团(组)的团(组)长应将代表讨论和审议的意见与建议归纳整理后,向主席团会议进行报告;主席团应依据各代表团(组)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修改,并向大会做出说明;

(七)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进行表决,并宣布表决结果;

(八)校务公开和民主评议干部方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七条  凡属于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和事项,都应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和表决通过。选举和表决通过决议、重大事项时,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达到全体教代会代表1/2以上同意票方为当选(有效)。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及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做出相应的决定或决议。教代会表决形成的决议、决定,非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学校对教代会通过或决定的事项有不同意见时,应与代表及时交换意见,修改后按照规定程序提请教代会复议并重新表决,重新表决通过的应当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事项、执行建议、大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应经过以下程序:大会主席团根据各项议题的审议情况起草决议、决定草案;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组)讨论,征求意见;主席团集中讨论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召开大会进行分项投票表决;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校工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邀请学校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条  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15天,向上一级工会报告会议筹备情况;闭会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召开情况报上一级工会备案。上一级工会应加强对学校教代会工作的指导和帮助,监督和检查本规程实施情况,支持学校教代会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结合举行的,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两会的届期可以相同,代表可以同时选举、同时产生、任期相同、职责兼任;主席团及其职责可以合一,两会代表团(组)可以共同组成,各专门委员会(组)可以合设。如遇学校工会委员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女教职工委员会换届,组成人选应报上级工会同意,民主选举结果应报上级工会审批。

第五章  提  案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应当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办理制度。提案由教代会代表或代表团(组)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三十三条  提案可以在教代会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闭会期间提出。学校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在会前7天,向全体教代会代表下发提案征集通知和提案表,并告知征集的起讫时间。

第三十四条  提案的内容应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度建设、教育教学、师生安全、收入分配、生活福利、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建言献策。

第三十五条  提案应一事一案,可由一名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提案格式应包括案名、案由、建议和具体的建议等。

第三十六条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组)负责提案的收集整理、审查立案和处理反馈工作。

(一)收集整理:收到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提案可以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二)审查立案:对提案逐件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

经审查符合立案原则和第三十条规定的提案予以立案。经审查不予立案的,应及时退回提案人并说明原因,提案人可修改后再重新提出并接受审查。

(三)处理反馈:对立案的提案按内容分类编号、登记造册,提出具体承办部门和答复办理时间的建议后送交学校。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及时召开提案交办专题会议,明确提案承办部门。如需几个部门共同承办的,学校应当明确主办部门与协办部门。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组)依据提案交办专题会议意见,下发提案办理书面通知书,由学校校长签署意见后转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积极办理,做到条条有落实并在规定时间内予以书面答复。

学校工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接到书面答复后,应及时向提案人反馈,同时征求提案人的意见。提案人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应及时向学校和承办部门反馈,提出重新办理意见。

第三十七条  提案办理情况应在下一次教代会上进行专题报告。对于优秀提案、先进承办人及承办部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教代会与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三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组织、行政和工会的共同责任。教代会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按规定行使职权,支持学校行政依法治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党组织应加强对教代会工作的领导,教育各级干部增强民主意识,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在工作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保障教代会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为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创造良好的条件。

第四十条  学校行政应当为教代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经费保障和工作时间,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办理教代会提案,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自觉接受教代会的监督和评议,支持教代会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建立与学校工会的联席会议制度,为民主管理创造良好环境。

第四十一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按照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学校发展的原则,组织教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会议筹备和会务工作。提出会议方案和议题;组织选举或增补教代会代表;提出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组)建议人选;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教代会代表培训;做好会议的宣传和文件资料立卷归档工作。

(二)负责闭会期间日常工作。传达贯彻会议精神;组织代表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参与学校改革方案、学校重大事项、教职工切身利益等有关重大问题的调研、决策、监督和反馈;组织代表对学校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及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四)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与学校进行沟通,向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民主管理工作情况。

(五)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各设区的市和省直管县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程规定,与本市、县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中小学校教代会实施办法,并将学校落实执行本规程的情况纳入到对学校及其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体系中。

各中小学校根据本规程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制定出本校的教代会实施细则,并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本省境内公办幼儿园和各类中小学校(含中专中职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校外活动中心、进修学校)。民办幼儿园、中小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代会是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促进学校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的重要途径。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并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认真宣传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学校的建设、改革、发展和稳定;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如实反映教职工的建议、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各项职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党委要把教代会工作列入党委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协调、解决教代会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支持教代会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六条  学校章程应当明确规定教代会的地位作用、职责权限、组织制度,以及议事程序等,维护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决策、实施监督的权利。

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

学校重大事项须征求教代会或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后方可实施。

学校应当为教代会及其日常工作,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章 职  权

第七条  教代会根据统筹有力、权责明确的原则,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学校章程起草组织负责人,应当就章程起草情况与主要问题,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出说明;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教代会决议须经大会表决并获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代  表

第九条  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在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下,由学校工会提出,报经同级党委审定。方案应包括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代表团划分、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等,以及列席代表、特邀代表名额的分配、产生办法等。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名额应根据教职工人数一定比例确定。教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下(含200人)的,其代表名额应不少于30%;教职工在201至1000人的,代表名额应按教职工人数的10%—30%确定;教职工在1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按教职工人数的10%左右确定,但不多于400人。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中,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代表一般应占代表总数的60%以上。女教职工和青年教职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三条  按照教代会代表选举方案,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应有本单位2/3以上教职工参加方为有效,被选代表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应作为代表候选人,可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参加选举。

教代会按选举单位建立或联合组建教代会代表团(组),推荐选举正副团(组)长。

第十四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未能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常设机构讨论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五)教代会代表资格调整、撤换与增补结果应向下一次代表大会报告。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邀请有关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学生、劳模和民主党派、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七条  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可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交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负责人和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八条  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培训由学校工会负责实施,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教代会基本知识,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理论及参政议政实务等。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届届期为3年或5年,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有条件的学校可实行与学校党政领导班子任期相同。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第二十一条  凡是学校所属正式建制的二级学院(系、院)和附属单位,应参照本规程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教代会制度。教职工人数不足80人的,应当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职权、领导关系、组织制度、工作程序、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实行执行主席制,由执行主席轮流主持大会。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委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执委会组成人员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的需要,可设立发展规划、教学科研、民主管理、提案工作、劳动保障、生活福利等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人员应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对教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和二级学院(系、院)、附属单位教(职)代会制度建设的指导和协调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组织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委会的学校,其执委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五章  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换届会议,应成立筹备工作领导小组主持筹备组织工作,届中会议由本届教代会执委会或学校工会主持筹备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工会工作的负责人、工会主要负责人及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

(一)教代会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组)划分;

(二)教代会换届时,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建议名单和产生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方案;

(三)征集会议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四)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由工会提出会议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会前印发给代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六)教代会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拟定会议日程和各项议程;

(八)做好会议的其他筹备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换届时,应召开预备会议。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三)通过大会主席团成员名单和秘书长名单;

(四)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五)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

(二)听取教代会工作、工会工作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发展规划方案、薪酬改革方案等有关改革方案和工作报告;

(五)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六)换届时,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选举产生执委会。执委会成员必须是教代会代表,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七)换届时,通过专门工作委员会(组)组成人选;

(八)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做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第六章  提  案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群众就学校发展规划、制度建设、党政管理、教学科研、人才队伍建设、工资分配、人事制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生活福利、后勤服务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30日发出征集大会提案通知,并将提案表印发给全体教代会代表。

提案内容应当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提案应一事一案。

提案可由一名教代会代表提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教代会代表联合提出,也可由代表团(组)提出。

第三十三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收到教职工代表提案后,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整理。内容相同的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对提案进行审查并提出立案意见。提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党政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问题。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或建议转有关部门处理并告知提案人。

第三十四条  经审查立案后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根据提案内容,分送学校党政相关负责人批转承办部门落实。

承办部门对提案提出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并认真整改落实,对因各种原因一时难以落实的提案,应做出合理的解释和答复。

第三十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或学校工会对提案处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督促,建立信息公告发布平台,及时发布提案处理的相关信息。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并征求对提案办理的意见。

提案工作委员会(组)应向教代会作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处理工作的报告。

第七章  决议、决定

第三十六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或审议。需做出决议或决定的应做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七条  决议、决定的形成一般须经过下列主要程序:

(一)起草决议、决定(草案);

(二)将决议、决定(草案)交各代表团讨论,征求意见;

(三)大会主席团集中讨论各代表团意见,对决议、决定进行修改;

(四)召开大会对各项决议、决定分别表决。重大事项应投票表决;

(五)宣布各项决议、决定的表决结果。

第三十八条  学校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教代会执委会和学校工会负责对决议、决定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对决议、决定落实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向学校相关负责人和职能部门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九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形成的决议或做出决定的事项,未经教代会同意不得修改。在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确需修订时,必须经过以下程序:

(一)由学校分管负责人或承办部门向教代会提出修改决议、决定的建议;

(二)由教代会执委会召集教代会代表团(组)长、专门工作委员会(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

(三)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应通过教代会临时会议,就决议、决定的修订进行投票表决,同时做出新的决议、决定。

第八章 闭会期间工作

第四十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并报经学校党委同意,可以提前、延期或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四十一条  执委会会议或专门工作委员会(组)、代表团(组)负责人联席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委会联系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需要教代会审议的事项,经相关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审议后,由执委会研究形成决议,向下一次大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四十二条  专门工作委员会(组)在闭会期间对教代会有关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提案的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参与学校有关行政部门对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调研论证;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收集整理教代会代表对有关议案的意见建议,为修改议案决议提供依据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工会应为教代会代表、执委会发挥作用创造条件,可建立代表视察、质询、督查、听证等制度和执委会列席校长办公会、教职工接待日、提案督办等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安徽省公办高等学校(含高校直属附属医院)。民办高等学校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五条  各高校可以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的教代会实施办法(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总工会2022-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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