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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18年信息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司法局

题目:2018年法制工作信息第48期

资料提供时间:2018-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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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民主法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 文章下载

云南:民主法制改革不断向纵深推进

记者 张红波

11月26日,云南省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新闻发布会——民主法制主题专场新闻发布会在昆举行。

据介绍,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统一战线工作统筹推进、重点发力取得了巨大突破,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不断完善,依法行政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社会治理拓能增效,各族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

立法质量和立法工作效能显著提高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史政表示,截至目前,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535件。

其中,制定省地方性法规224件;批准民族自治地方变通规定6件、自治条例37件、单行条例173件;批准设区的市、自治州地方性法规95件;期间先后废止(含失效)地方性法规164件。

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内容更加清晰

“近几年,省政协协助省委出台《关于切实加强人民政协协商民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内容更加清晰,程序更加完整,协商、监督的成效得到进一步保证”。省政协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张宁表示,改革开放40年来,人民政协履职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向纵深推进,省政协始终高度重视提升履职“三化”水平。同时,制定《政协云南省委员会关于加强界别工作的意见》,完善专委会知情明政机制,加强对专委会对口协商的指导;制定《政协云南省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切实推进委员履职和服务管理工作规范化。

乘着中央和省委深化改革的东风,2018年以来,省政协及时修订或制定出台了多项与政协履职“三化”建设紧密相关的规章制度,包括政协全体会议工作规则、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主席会议工作规则、专题协商活动组织实施办法等。

依法治国实践不断深化

党的十八大以来,围绕依法治国提出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我省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顶层设计更加扎实有力,“放管服”改革得到全面推进,全面完成了省、州(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办事处)四级权责清单的制定公布。

同时,全面取消了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截至今年上半年,全省行政许可事项通用目录保留630项,精简证明材料1868项。地方立法和制度建设更加提质增效,2012年至2017年,在省级层面完成地方立法项目66件,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此外,政府决策、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确立了“四级政府、三级监督”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体制,制定了行政处罚程序规范、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等,有力促进了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社会救助体系不断完善

改革开放40年来,我省各级民政部门大力推进各项民政工作创新改革,全面建立部门协调、低保标准动态调整并与物价上涨联动、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救急难以及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机制,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社会救助工作更加专业、更加便民,真正实现兜底线、保基本、广覆盖和可持续发展。

同时,聚焦脱贫攻坚,全面加强农村低保制度和扶贫开发政策在政策、标准、对象和管理4个方面的精准衔接,实现“应保尽保、应扶尽扶”,充分发挥农村低保的兜底作用,“两不愁、三保障”正逐步得到解决。

据介绍,我省自1998年建立城市低保,2007年建立农村低保以来,城乡低保人数由1998年的3.5万人增加到目前的310.5万人,年资金量由940多万元增加到95亿元。

陈亮羽

云南经济日报2018-12-24

 

 

扬州市侨办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文章下载

扬州市侨办关于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的报告

扬州市人民政府:

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办紧扣全市中心工作,坚持为侨服务和为地方经济建设服务,认真贯彻落实我国侨务工作政策及法律法规,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凝侨心、聚侨力,发挥侨务部门的独特优势,在助推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现就2018年依法行政工作报告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依法行政工作

(一)组织领导到位。办党组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把依法行政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和领导班子责任目标,并建立了专门的领导及办事机构。我办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侨政工作的副主任任副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侨政处,为依法行政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组织保证。

(二)加强制度建设。为使法治政府建设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市侨办工作的职能和特点,根据的法治政府建设总体要求,每年召开依法行政工作小组会议,研究计划,通报工作开展情况,分析矛盾纠纷隐患,研究排查措施,征求意见和建议,制定相关制度。明确了相关工作要求,全面加强依法行政工作。加强班子建设,坚持科学民主决策,提升领导班子凝聚力。党组统一领导谋划和落实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形成并落实重大问题向党组报告制度。

(三)学习制度常态化。坚持把法治学习纳入党组和党支部的理论学习范围,每年专题学法不少于两次,采取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的办法,开展法治学习工作。坚持学习制度化,充分利用办公会和学习日,组织干部职工集中学习,注重加强对新出台的党纪政纪和业务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机制经常化。一是组织基层一线侨务干部参加系统内部的侨务法律法规培训,着力提高侨务干部的专业素质;二是参加各相关单位组织的法律知识培训,充实学习了解依法行政各个方面的知识。通过培训,既增强了全体干部职工依法行政的能力,又扩大了侨法宣传,使侨务法律法规政策能随时随地在工作中、在协调纠纷中得到广泛持久地宣传教育。

二、规范简化办事程序,全面实现 “互联网+政务服务”。

(一)完成行政权力标准化编制。按照省市统一要求,对我办涉及的六项行政权力已全部完成了标准化编制。按照政务办的要求,全面梳理“一张网”服务事项,不断完善网上系统,对权力清单中涉及的办事指南、相关表格、办理材料、流程图等内容一一核准并力求翔实准确。根据政务办的相关要求,填报“不见面审批(服务)” 事项清单,简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群众办事。目前市侨办六项行政权力已全部实现网上“不见面”办理。

(二)全面梳理“一张网”上的政务服务事项,形成 “一号答”知识库。市侨办六项行政权力,全部以一问一答的形式进行梳理汇总,理清事项办理所需材料、联系方式和办理时限、办理机构地址以及常见问题的回答,便于12345热线话务员更快地提供咨询服务。

(三)推进“不见面审批”工作。市侨办认真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的要求,所属六项行政权力按时按点在网站进行维护完善,第一批次就全部实现了“不见面审批”。在每月的审核通报中,出现过“不见面”事项占比较低的情况。市侨办高度重视,积极整改。在分析各类原因后,一方面跟办事群众积极沟通,手把手帮助他们完成注册到通过的全部“不见面”流程;另一方面,在与上级部门沟通的基础上,梳理精简材料,简化办事流程。通过各方面努力,大大提高了“不见面审批”事项的占比。

三、认真落实侨务政策法规,不断提高依法护侨水平

紧紧围绕经济建设中心,以为侨服务和为经济建设服务为总体目标,坚定不移地贯彻落实党的各项侨务政策,认真履行职能,积极推进依法行政。

(一)加强侨法宣传,营造依法护侨的良好氛围。贯彻落实侨法首先就是要持续不断地宣传侨法,通过学法、知法,使全社会深入了解、准确把握党和国家的侨务方针政策,形成爱侨护侨的良好氛围,增强贯彻侨法的自觉性。紧紧围绕《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和《扬州市华侨归侨侨眷权益保护办法》的中心内容,坚持常态化开展侨法宣传活动。与此同时,不断下移工作中心,延伸工作网络,把学习宣传侨法推广到社区普及到基层,运用橱窗、展板、社区网站等群众通俗易懂、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侨法宣传,充分利用《扬州侨务》、《扬州侨网》市级传媒宣传党的各项侨务政策、法规,努力使学法、护法、守法成为群众的自觉行动。

(二)重视信访,维护侨胞合法权益。坚持从制度入手,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处室有任务,人人有担子”的工作格局。一是我们主动联系法律顾问送法律上门服务。二是在处理一些涉及面广、情况复杂的涉侨信访案件时,及时商请相关部门进行会办,并跟踪督促办理情况。三是采用变上访为下访,预防在先的原则,着力提高办、结案率,提高双满意率。同时对经济纠纷和政策落实不到位等影响社会安全稳定的因素定期进行排查,及时做好问题归类,提出建议,积极化解矛盾。近来信访案例大部分是房屋及房屋拆迁补偿及投资经济纠纷方面的案例,我办一方面主动帮助他们维护合法权益,同时又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政策的解释工作,热情地为他们提供服务和帮助,赢得了地方政府、华侨华人和归侨侨眷的好评和信任。

(三)服务侨资企业,为侨企发展保驾护航。我办充分利用市华商会这一平台,积极开展服务、联谊和交流活动。建立了与侨资企业长期联系制度,重点选择具有代表性的企业作为跟踪服务对象,进行重点联系,主动上门服务,对他们提出的生活和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我们极力协调相关部门帮助解决。为更好地服务全市侨港资企业,探索服务侨港资企业的新举措,今年走访了部分市华商会的会长单位,通过实地走访和座谈,了解了企业运营状况和生产经营中的困难问题,征求了对市侨办工作意见和建议,密切了和侨港资企业之间的联系。5月中旬,省人大常委会民宗侨委主任朱晓明一行来我市开展华侨投资及权益保护工作调研,朱晓明主任充分肯定了我市在全面贯彻实施《江苏省保护和促进华侨投资条例》、不断优化投资创业环境、促进华侨投资持续增长、切实有效维护侨胞权益、为侨服务等方面取得的成效并提出工作建议。

(四)关爱侨界,慰问帮困暖侨心。牢固树立“以侨为本、为侨服务”的思想,想侨胞所想,急侨胞所急,帮侨胞所需,实实在在为侨胞解难、办实事。坚持每年组织市区的20多名归侨进行身体健康检查。2018年“两节”期间,市侨办、市侨联领导赴各(县、市)区上门慰问归侨侨眷,送慰问金。考虑到归侨们的困难情况,根据有关方面的建议,将困难归侨的生活补贴,由每月200元上调至300元。市侨办还结合巡察整改意见和侨情变化特点,改变工作作风,主动走访了解老归侨、困难归侨的生活状况,送温暖上门,贴心的服务得到了归侨们的认可和感激。

(五)以社区为平台,延伸侨务工作网络。紧紧依靠地方党委、政府,利用社区、乡镇资源创新为侨服务平台,实实在在地为侨胞侨眷做好事。指导全市社区(村)将归侨侨着“空巢家庭”、新华侨华人眷属等纳入到工作视野,不断拓展社区和乡镇侨务工作的服务对象和领域,健全为侨服务网络,利用社区和乡镇资源开展各种形式的便侨、利侨活动,利用社区资源和侨的优势开展“双向服务”及“侨法宣传角”,亲侨、帮侨、护侨意识已在社区基本形成。

专此报告。

扬州市人民政府2018-12-21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文章下载

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8年12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时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请司法部副部长刘炤介绍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刘炤】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各位的关心和支持,2018年12月4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指导意见》,今天向大家介绍国务院出台《指导意见》的相关情况。《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这是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做出全面系统的规定。这个文件和国务院办公厅今年5月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这两个文件共同构成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一个基础性制度。制发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和手段,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直接关系到行政执法行为是不是合法,直接关系到企业事业组织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事关政府的形象、事关法治政府的建设。

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治的统一、政令的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2015年11月,根据中央深改办的任务分工,原国务院法制办印发了《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的试点工作方案》,按照试点方案选择了17个部门和地方进行试点,各个试点单位认真地组织实施、健全了工作制度、创新了工作机制,建立了符合自身特点的合法性审核制度。试点工作为在全国全面推开这项制度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试点工作结束以后,我们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组织专门力量研究重点难点问题,通过不同的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启动了指导意见稿的起草工作。今年11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审议通过了这个《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12月4日正式印发。《指导意见》有四部分:

第一部分,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维护国家的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总体目标是进一步明确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范围、主体、程序、职责和责任。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确保所有规范性文件经过合法性审核,保证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

第二部分,严格落实工作措施。针对目前合法性审核机制存在的范围不清、标准不统一、程序不健全、责任不到位等问题,《指导意见》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等五个方面,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内容作了规定。

第三部分,健全审核工作机制。为充分发挥社会力量和信息技术的重要作用,《指导意见》从完善审核工作方式,发挥审核信息管理平台作用两个方面对创新审核方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的利用,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等方面的内容作了规定。

第四部分,加大组织保障力度。《指导意见》主要从加强组织领导、注重能力建设、强化指导监督三个方面,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审核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健全考核评价体系,强化监督检查指导。

我就先介绍这些内容,接下来欢迎大家提问。谢谢。

中国政府网2018-12-20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文章下载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下同),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三条 本市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公布、备案、评估、清理、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对具体事项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等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辖区内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核修改、协调工作。各部门办公机构负责本部门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组织协调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分别负责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等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选配或者聘用具有法律专业素质的人员,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清理和报送备案等工作。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不得违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违法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或者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

第二章 制定与公布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可以制定规范性文件,用于管理本地区、本系统、本领域公共事务。

涉及2个以上部门职权的事项,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也可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由相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

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部门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征求意见;

(三)组织论证;

(四)风险及制度廉洁性评估;

(五)合法性审查;

(六)集体讨论决定;

(七)公布;

(八)备案。

第八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组织起草,或者由政府指定1个部门起草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1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办。

部门规范性文件由其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下属机构起草。

专业性强、社会关注度高的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可以邀请相关领域专家参加,也可以委托大专院校、科研机构或者其他社会组织起草。

第九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并同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相衔接;

(二)坚持从实际出发,具有必要性、针对性和可行性;

(三)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规范,用语准确规范,条文简明清晰。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调整的,应当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开展实地走访等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网络征求意见时间应当不少于10日。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充分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内容提出重大分歧意见的,起草部门应当进行协调。经协商未达成一致的事项,原则上不在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确需规定的,起草部门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各方意见及其理由以及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和处理情况。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建立征求意见沟通协商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规范性文件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作出采纳与否的决定。对合理的意见和建议应当积极采纳,对不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反馈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廉洁性评估,出具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第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部门在起草规范性文件的同时,应当同步编写解读材料,全面、准确地解读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背景、重点内容、主要特色、实施办法、办事指引等。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经征求意见、进行制度廉洁性评估和编写解读材料后,由起草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不得以征求法制机构意见代替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

第十五条 部门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本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后,方可报本部门相关负责人签署意见,提请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联合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分别经各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六条 由部门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在经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审议,并由主要负责人在文件送审稿上签署意见,同时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起草说明及解读材料;

(二)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其他事实依据材料;

(三)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情况说明,其中,涉及市场体系建设的,还应当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

(四)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

(五)起草部门法制机构审查意见、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意见。

报送材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应当通知送审部门补正材料。

第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对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审议的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审核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经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将全部材料转送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本级人民政府审议。

第十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程序、相关内容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合法性审查以书面审查为主,必要时可以采取补充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协调论证、实地调研等方式进行。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要求送审部门补充依据、说明情况,或者要求相关单位协助审查的,送审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简化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一)为预防、应对和处置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保障公共利益,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二)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和施行规范性文件的;

(三)需要立即施行的临时性措施;

(四)依法授权例行调整和发布标准的;

(五)需要简化制定程序的其他特殊情形。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经集体讨论通过,并由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后,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向社会发布,并同步公布规范性文件解读材料。

规范性文件应当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以“规”字号公布。公布规范性文件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文件名称、文号、公布日期、生效时间、有效期等内容。

规范性文件不得以内部文件形式印发执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二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需要长期执行的,应当予以明确标注;除需要长期执行的以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届满,规范性文件自行失效。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暂行、试行以及未标注有效期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法律、法规、规章、上位规范性文件贯彻实施,或者不利于保障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应当在文末注明。

第三章 备 案

第二十三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制定机关按照以下规定报送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二)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三)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四)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下级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件制定机关所在地的本级人民政府;

(五)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下设的二级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其主管部门备案,具体备案规定按照其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执行。

市、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报上级人民政府备案的同时,应当按照《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的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二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时,制定机关应当一式两份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备案报告;

(二)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

(三)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

(四)规范性文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或者其他事实依据材料;

(五)征求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意见材料;

(六)制度廉洁性评估报告、解读材料;

(七)合法性审查意见;

(八)集体讨论决定情况。

提交前款第(二)(三)(五)项材料时,应当一并提交电子文本。

第二十五条 报送备案的文件,经审查,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退回制定机关。经审查,属于规范性文件,且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予以备案登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通知制定机关在7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材料后,再予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 对备案审查后发现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规定不适当的,经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在15日内自行撤销、变更或者改正;制定机关逾期不撤销、变更或者改正的,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撤销、变更或者责令改正;

(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符合规定的,经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建议,由制定机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并按照规定补正程序后重新审查公布;

(三)2个或者2个以上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本级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前款(一)、(二)项规定提出处理意见时,应当向报送备案的单位出具《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意见书》,并加盖备案审查专用章。

第四章 评估与清理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施行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进行评估。

规范性文件施行后的评估工作由起草部门或者实施部门组织开展,或者由制定机关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开展。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经评估后,拟在有效期届满后继续施行的,由起草部门在该文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个月内向制定机关提出,由制定机关重新公布施行,并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与专项清理相结合的制度,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调整情况,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及时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并做好编纂、汇编和报送备案工作。

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区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对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街道办事处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的;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越权制发规范性文件的;

(三)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而制发规范性文件的;

(四)拒不执行备案审查意见的;

(五)漏报、迟报、瞒报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督促仍不补报的;

(六)其他越权或者不依法制发规范性文件的。

负责备案审查的司法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职责,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或者认为规范性文件之间相互矛盾的,可以向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审查的建议。

市、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或者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书面审查建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受理的,应当依法及时进行审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2007年3月8日公布的《武汉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175号)同时废止。

长江网2018-12-20

 

 

泗阳县村居法律顾问“双百行动”暖民心获好评 文章下载

泗阳县村居法律顾问“双百行动”暖民心获好评

——开展法治宣传240多场次,现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1800多人次;

——走访群众4.9万人,发放联系卡和宣传材料20余万份;

——排查、受理各类矛盾纠纷1157件,调解成功1151件,调解成功率达99.4%;

——上门为群众办理公证、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96件342人次;

——帮助农民工维护工资权益192人次,成功讨薪140万元;

……

泗阳县司法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主持工作)陈家燚介绍该局开展百名村(居)法律顾问进百村(下述简称“双百”行动)行动时如数家珍,他用一连串数字展现了行动取得的成效,得意之情溢于言表。

自动去年12月20日开始,泗阳县司法局组织112个村居法律顾问,深入238个村(居),开展了以“贯彻十九大·送法进万家”为主题的“双百”行动,要求法律顾问做到“六个一”:与群众见一次面、上一堂法制课、开展一次以案释法活动、进行一次法律服务需求交流、集中解决一批法律问题(疑惑)、为贫困群众办一件实事。

“双百”行动拉近了服务群众的距离,为有需求的群众解决了实际问题,赢得了群众的好评,也得到各级领导的肯定。泗阳县委书记徐勤忠批示:“行动很好,望精心组织。”泗阳县县长马伟批示:“很有意义!望认真总结,常态化开展,长效推进!”市司法局徐乃生局长批示:“泗阳‘双百行动’是扎实推进法律惠民举措落实的具体行动,抓得很好,应不断总结完善,将法律顾问为民服务做实做好。”

法治宣传进村居问需群众零距离

“刘律师你好!我们村里有一处厂房已经好几年没租出去了,闲置也是浪费,我作为村主任能承租吗?”3月12日,在张家圩镇颜圩村法治宣传中,村主任颜磊咨该村法律顾问刘会。

原来,该村有一处500平方米的标准厂房,村里多次公开招租都无人问津,一直闲置在那里,不仅造成资产浪费,还因长期无人管理出现破损,村委会主任颜磊想租用,又担心与法不符和群众说三道四。 “双百”行动中,村法律顾问刘会进村宣传法律法规,颜磊便抓住机会问个究竟。

“你咨询的这个问题涉及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合同问题,你作为村干部、法人代表能不能承租?回答是肯定的,可以租。但必须通过村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租金、租期都要向群众公开。”

“这样就好办了。”颜磊吃下了“定心丸”。

该县在“双百”行动中,由司法局主要领导负责、基层科牵头、局机关和基层司法所全员参与,以立体宣传为着力点,深入村(居)面对面向群众宣传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回答群众法律咨询、走访群众征集法律需求,帮助群众解决法律问题。为保证“双百”行动扎实有效,该局专门召开工作推进会,对“双百”行动进行动员、部署,制作了238块村(居)法律顾问公示牌、20多万份村(居)法律顾问联系卡和50万份法治宣传资料,并把全县司法所人员、112名村居法律顾问按地域划分成南、北、中3个片区,以点带面集中推进,不仅行动快,而且效果好。

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12名律师分别担任25个村(居)法律顾问,他们认真选择资料、精心准备案例、分头开展行动,先后深入顾问村开展法治宣讲、法律咨询、以案释法活动30多场次,受惠群众达2万人次。

城北法律服务所自“双百”行动开始后,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集体准备资料、集中开展活动,仅用短短6天时间,就完成了12个挂钩顾问村(居)的宣讲任务,并走访1200多名群众,搜集群众法律需求80多条,法律服务建议20多个。

众兴、王集、张家圩等司法所工作人员还主动协调乡镇、村(居)领导,做好“双百”行动对接工作,利用广播、流动宣传车、村居“法润民生微信群”等多种形式,通知群众参与法治宣传活动,同时注意搜集村民的法律需求、社情民意,排查较为的矛盾纠纷等,汇总梳理后,交给村(居)法律顾问提前作好互动解答准备,保证了“双百”活动效果。

据统计,“双百”行动开展以来,该县已开展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等活动240多场次,解答群众法律咨询3100多人次,走访群众4.9万人次,发放法治宣传资料50多万份,发放法律服务联系卡20多万份,搜集群众法律需求1300多条,法律服务建议100多个。

公证法援送上门法律服务零距离

5月14日,家住众兴镇中华商城小区的范玉兰通过法律服务联系卡,从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给泗阳县公证处副主任朱海涛打来电话,咨询办理委托公证事宜。

原来,范玉兰因家中房屋失火,严重烧伤,目前在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于所需医疗费用较大,需要处置自己房产用于治疗。

朱海涛接到电话后,经向领导汇报后,立即带上公证员赶赴淮安市第一人民医院,现场帮助范玉兰办理委托公证,并减免其全部办证费用。

“双百”行动中,该局针对群众的法律需求,要求村(居)法律顾问以村(居)法律服务工作站为依托,将法律服务端口前移,把法律服务送到群众家门口中,实现法律服务“零距离”。到目前为止,已上门办理公证、法援等法律服务96次,涉及342人次,有效提升了群众对法律服务的满意度。

1月3日,家住众兴镇人民路的孙明明在“双百”行动法治宣传现场,找到居委会法律顾问张同余,反映自己在工作时摔伤,单位没给报销医疗费用,也没给一分钱经济赔偿,请求法律顾问帮助讨个说法。

原来,孙明明于2016年7月应聘到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宽带安装维修。2017年1月5日,孙明明根据公司指派在学府名苑小区一客户家里进行维修宽带时,不慎从二楼平台坠落,经泗阳县仁慈医院治疗,诊断为左、右胫骨远端骨折、左内踝骨折,施行左胫骨远端骨折、右胫骨远端骨折、左内踝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住院15天,共花去治疗费47480元,后经泗阳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职工工伤7级伤残。事故发生后,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以孙明明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为由,没承担任何赔偿义务,孙明明向县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部门又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

了解情况后,张同余立即向孙明明讲解有关法律知识,帮助他收集相关证据,并帮他办理了法律援助手续。在拿到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发放孙明明工资凭证后,张同余一方面向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发函,告知其与孙明明存在事实上劳动关系的法律依据,指出其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孙明明与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收到张同余的发函后,感到事态严重,主动与张同余联系,愿意私下解决赔偿问题。2月1日,经过多次协商,双方终于达成赔偿协议,由某通讯工程有限公司一次性给付孙明明工伤医疗费、工伤赔偿款17万元。

田间地头化纠纷矛盾调处零距离

里仁乡幸福村路西组胡某军,2015年7月与刘某某、刘某生三人合资成立某钢化玻璃有限公司,投入资金40万元,登记企业性质是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法人代表均是刘如生。2017年1月,胡某军要求退股,由于诸多原因,一年多时间都没有退成,双方矛盾激化,经常在一起争吵。

1月中旬,村法律顾问、泗阳县忠诚法律服务所主任张多来到村里开展“双百”行动,胡某军向他咨询自己退股事情,张多来详细了解情况后,告知胡某军以股权转让的形式,请乡里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为使胡某军顺利退股,尽快消除双方矛盾,张多来当即介入调解工作。在与双方当事反复沟通、协商,达成初步意向后,迅速会同乡调解委员会主任杨飞、派出所民警刘浩、工业办主任刘晓全、信访助理郑雄等,在乡调解室对双方当事人进行当场调解,达成了胡某军自愿转让股权(退股)、刘如生分6次支付胡某军40万元股金的调解协议,出具了民事调解协议书,双方握手言和。

“双百”行动中,该县村(居)法律顾问深入田间地头,排查、化解矛盾纠纷,共调处各类矛盾纠纷1150多起,其中涉及农民工维权类矛盾纠纷60人次,成功讨薪100多万元,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前段时间,八集司法所里异常热闹。葛保中等11名民工拿着刚刚领到的拖欠了5个多月的工资,围着司法所所长张晓敏激动地说个不停,话里话外,流露出不尽的感激之情。

原来,葛保中等11名民工一直在泗阳县八集乡创业园区某制衣公司打工,从去年6月份开始,公司效益不好,葛保中等人再也没拿到工资。去年11月,公司倒闭,拖欠5个多月的工资没了着落。

“双百”行动中,葛保中等11名民工找到泗阳县八集司法所所长张晓敏,请求帮助催要拖欠的工资。

张晓敏立即启动调解模式。经10多天的反复沟通、调解,葛保中等11名民工终于如数拿回了拖欠五个多月的19.6万元工资款。

南刘集乡庄滩村的庄某某在听了该村法律顾问喻森的宣讲后,主动找到他,并在喻森的成功调解下,解决了其与某物流公司长达一年多的经济纠纷,拿回了1万元的押金和应得的工资报酬。

陈家燚表示:“‘双百’行动中,法律顾问走进村居、走进百姓,切实帮老百姓解决法律难题,拉近了与老百姓的距离。我们将常态化开展下去,真正做到服务群众‘零距离’”。

程遥祁峰王秀

新华日报2018-12-21

 

 

温州 建设法治政府 护航“两个健康” 文章下载

温州: 建设法治政府 护航“两个健康”

谢作幸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今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改革开放40周年,我市作为改革开放重要发祥地,新春伊始市委市政府就作出优化营商环境重大部署,11月又获批创建全国首个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护航新时代“两个健康”,意义十分重大。

一要健全涉企立法。树立平等保护、促进发展的立法理念,加快出台《温州市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温州市民营企业促进条例》《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立法项目,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作用,激发企业和企业家的创业创新活力,提升城市宜商宜居品质,实现“良法善治”。

二要优化涉企政策。加快制定 “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改善民营经济法治环境”方面政策;全面清理与“放管服”改革、“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不符的涉企政策;抓好政策合法性备案审查工作,优化软环境,保障民营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对涉及企业重大权益的重大行政决策,采取实地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种形式深入听取相关企业、企业家、行业协会及商会意见,并采纳合理性意见,强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营造“民主协商”的社会氛围。

三要强化重大涉企事务法律审核。督促各地各部门配备公职律师,提升重大决策和重大行政行为的科学化、法治化水平。积极组织政府法律顾问科学论证、认真审核政府重大协议和民商事合同,及时提供精准、优质的法律服务,减少或避免法律风险和争议,依法保护政府与市场主体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要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和行政复议。严格监督选择性涉企行政执法,推进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进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100%覆盖;完善升级行政处罚网上办理系统,促进行政执法机关规范执法,为民营企业创业创新提供宽松的执法环境。同时,推广“有争议,先复议”理念,对涉及民营企业的行政复议案件,优先受理、抓紧审理、及时办结;完善行政复议“一次申请、两次救济”机制,减少企业维权成本。

五要优化营商法治环境。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全面突破企业投资项目审批、商事制度改革等堵点,持续降低企业制度性成本,发挥市场有效、政府有为、企业有利的体制机制新优势。同时,健全商事争议多元化解机制,降低维权成本,以2018年世界温州人大会为契机和动力,全面推广全国首创的“温州掌上微仲裁”,为温商“走出去”保驾护航。

六要深化县乡两级法治政府建设。完善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基层依法治理机制,完善政府守信践诺机制,指导乡镇街道培育“最佳实践”,从源头上规范基层执法,切实降低行政败诉率,提高政务公开水平,打造依法行政的政务环境。

总之,要把握新时代、担当新使命、落实新要求,继续保持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全省前列优势,持续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我市创建新时代“两个健康”先行区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温州日报2018-12-18

 

 

通州首次公开行政复议报告及案例 文章下载

通州首次公开行政复议报告及案例

记者 陈斯

今天上午,“通州区行政复议报告(1999-2017)暨典型案例发布会”在通州区会议中心举行,这是本市首次公开19年来行政复议报告和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截至2017年底,通州区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968件,调解、和解结案率达11.3%,有效拉近了政府和群众距离,提高了政府的公信力。

据介绍,从2019年起,行政复议报告及败诉案件将在每年一季度对公众公开,而适时公开的典型案例则将作为培训教材。

行政复议案件 已经办理968件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机关重新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

根据报告,截至2017年底,通州区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968件,调解、和解结案率达11.3%。其中,征地拆迁案件数量位列第一,“大棚房”、“阳光房”集中整治、拆除违法建设等案件排名第二的位置,投诉举报类案件排名第三。此外,职业打假在工商、质检、食药领域突出,相关案件数量同样居高不下。

另外,以区政府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为被申请人的复议案件数量呈阶梯式逐年递增趋势。特别是通州区被确立为北京城市副中心以来,仅2015年-2017年,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数量分别为107件、142件、180件,其总数占行政复议案件总量的55%,超过2014年以前行政复议案件的总和。

19年来典型案例 本市首次公开

今天上午同时对外公布的还有《通州区行政复议应诉十大典型案例》,这也是本市首次公开19年来行政复议报告和行政复议典型案例。此外,从2019年开始,每年的第一季度,通州都将对上年度行政复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报告。

记者了解到,该报告中将包含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创新与亮点、存在的问题与建议、下一步计划等内容。行政复议年度报告将于次年一季度对外公开,待区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将在“北京通州”网站上公布。

同样将在“北京通州”网站上公布的还有败诉案件分析报告。这一报告将总结通州区行政复议败诉案件的情况,找出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共同性的问题,分析败诉原因,提出改进意见,公开时间同样为次年一季度。

此外,行政复议的典型案例也将适时在网站上对外公开。这些典型案例包括:行政复议决定未被诉至法院,复议决定已经生效的案件;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判决与行政复议结论一致且已生效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示范性的案件都将被公开。典型案例将作为通州领导干部依法行政培训的教材使用。

法制晚报2018-12-24

 

 

深圳律师协会30周年盛大庆典 见证深圳“法治之城”崛起 文章下载

深圳律师协会30周年盛大庆典 见证深圳“法治之城”崛起

12月18日

历史应该铭记这一天!

1978年12月18日,具有伟大转折意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中国改革开放的时代大幕。新曙光,跃出了东方的地平线。

2018年12月18日——40年后的这一天,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大会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他说,40年的实践充分证明,改革开放是党和人民大踏步赶上时代的重要法宝,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一招,也是决定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一招。

深圳作为中国第一个经济特区,也是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和试验地。40年改革开放,使深圳从一个边陲小镇发展成为一个经济发达、法制健全的国际大都市。

2018年12月18日,为致敬改革开放40周年,同样在这一天的晚上,“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会”在深圳市民中心隆重举行,主题为:“凝心筑梦新时代,法治鹏城再出发”。现场,一千多位会员代表共聚一堂,共庆盛典;场外,56.9万网友通过网络直播的方式观看,共同为深圳市律师协会三十岁庆生。

会上,深圳市委常委余新国,深圳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蒋溪林分别致辞。司法部港澳台法律培训交流中心主任李志路,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分党组成员赵晋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会长欧永良,广东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建,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恩,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万国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雁林,深圳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刘佳晨等出席大会。

30年筚路蓝缕,深圳律师谱写改革开放华章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其崛起与繁荣离不开每一个深圳人的贡献。深圳律师这个特殊的群体,以各种方式、在各个层面,为深圳人解疑答惑,定争止纷,维护权益,追求公正,成为深圳稳定、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力量。

自1979年中国律师制度恢复重建以来,深圳律师业筚路蓝缕,披荆斩棘,奋勇上前。现场“追忆深圳律师业发展足迹”的展览上,一幅幅画卷上铭刻着深圳律师业多个“全国第一”的辉煌成就,生动展现了深圳律师行业不惧艰难,敢为天下先的改革开拓进取精神,让人起敬。

1980年10月,深圳市法律顾问处成立。

1983年7月15日,全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蛇口工业区律师事务所”挂牌成立。

1988年12月6日,深圳市第一届律师大会召开,深圳市律师协会正式成立。

1989年6月8日,我国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在深圳成立。

1993年,深圳市司法局出台了《关于律师工作改革的决定》等律师体制改革的文件和规定,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

1995年,全国第一部律师行业地方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律师条例》通过并实施,开创了中国律师制度立法先河。

2003年7月18日,深圳市第四次律师代表大会通过民主评议和投票,率先产生了中国律师界第一位由律师代表直接差额选举、由执业律师担任的会长。

2005年12月,深圳市律师协会新章程规定增设监事会,作为深圳市律师协会的专职监督机构,为全国首创。

2006-2008年,深圳市律师协会在全国构建系统化纪律工作规则,创设投诉案件的“陪审团”制度。

2014年7月,深圳市探索实施“律师驻队”的城管执法模式,并在全国推开。

2018年1月7日-8日,暂停七年之久的中国律师论坛在深圳南山蛇口重启,并由深圳市律师协会承办,第十届中国律师论坛发表了《中国律师论坛深圳宣言》……

三十载风雨兼程,三十度春华秋实。30年来,深圳律师以饱满热情、巨大勇气和坚韧精神,在法制领域上下求索、开疆拓土,与深圳司法界一起致力于“法治之城”的建设,卓有成效。

30年艰难历程,致敬律师行业荣光

深圳市司法局蒋溪林致辞

他高度肯定了深圳律协所取得的成绩,表示“深圳律师业同样与这座改革开放热土、创新与法治之城一道,划出了辉煌的弧线、跑出了好成绩、走进了新时代”。他指出,深圳律师在服务中心大局、服务经济社会、服务安全稳定、服务创新创业、服务法治社会、服务百姓民生、服务司法改革等领域贡献了法治力量,展示了深圳律师团结奋进、敢于创新、专业敬业、自强自律的精神风貌。“凡是过往,皆为序章。”他寄望,深圳律师在改革开放40周年的历史节点、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背景下,要继续在历史前进的逻辑中前进、在时代发展的潮流中发展,不懈奋斗,在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目标上续写新的辉煌篇章。

深圳市委常委余新国致辞

“改革开放40年来,深圳坚持法治建设与改革开放携手共进,率先开展了律师事业的探索。1983年中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蛇口律师事务所成立,1988年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余新国在致辞中表示,30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下,全市广大律师和深圳市律师协会始终以改革创新的精神、敢为人先的勇气,在服务特区建设发展中创造了国内律师行业的多个第一,行业规模及业务发展走在全国前列,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进法治深圳建设、助推全市经济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他指出,深圳市律师协会是值得市委市政府充分信赖、广大律师充分认可的行业组织,希望深圳律协和广大律师牢记使命、奋发有为,“凝心筑梦新时代,法治鹏城再出发”,推动深圳律师事业在新一轮改革开放中取得更大发展,为新时代深圳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中国40年波澜壮阔的改革开放伟大进程中,涌现出一大批勇立时代潮头、锐意改革创新、敢于实践探索的先锋模范。在深圳律师行业30年的发展中,也涌现出了一大批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为行业树标立范。

30周年纪念大会上颁发了“特殊贡献奖”“服务律师奖”“在深执业30年荣誉奖”三个重量级奖项,深圳市律师协会第一任会长陈野,获得了“律师服务奖”。大会还表彰了一批优秀律师事务所和优秀律师。

感恩30年坚守,彰显深圳律师社会责任担当

大会正式发布了《深圳律师行业社会责任报告》

(点击可查看pdf版)

该报告分六个篇章,介绍了深圳律师的行业发展状况以及深圳律师服务政治大局、积极参政议政、推动法治进程、优化营商环境、助力经济发展、参与社会建设、服务和谐社会、提升价值体现、促进组织建设等方面的努力与成果,聚焦近五年来深圳律师履行社会责任方面的典型事例,从而表述深圳律师社会责任的承担对于促进深圳法治政府建设、法治社会建设的作用。

大会现场首播《深圳“1+1”法律援助律师》微视频

主角是几位在西藏日喀则进行法律援助的深圳律师,记录了他们在藏区的工作经历和感受,展现了深圳律师恪守职责、担当责任的执业精神,和淡薄功利、甘于奉献的正气。据悉,从2009年起,深圳律师响应司法部的号召,共有18名律师,36人次参加“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他们的足迹遍及全国29个中西部偏远贫困地区,在服务支援地积极开展法律援助、提供法律咨询、举办法律讲座、调解群体事件、化解社会矛盾、宣传普法等工作,以饱满的热情播撒法治的种子,展现了深圳律师恪守职责、担当责任的执业精神。

30岁昂首阔步,凝心再筑辉煌

大会推出了

《深圳律师法律服务热力地图》

此前,在深圳市律师协会成立30周年的一系列庆祝活动中,推出了“追寻公平正义之路”的H5互动小程序(点击查看),大约有1800名深圳律师参与,由此生成深圳律师法律服务热力地图,记录下了深圳律师走遍全国、遍及全球的法律服务足迹,体现了深圳律师永不止步的精神。

纪念大会上载歌载舞,深圳青年歌唱家赵久峰唱响了由深圳律师作词的大会主题曲《我们深圳律师》(点击查看),深圳律师艺术团自编自演了舞蹈《盛世欢歌》《幸福印记》及合唱《再回首》等多个精彩节目,并以快板的表演形式展现了《改革开放40年,深圳律师40事》。

大会接近尾声之时

深圳市律师协会会长林昌炽

代表深圳律师和律协致答谢辞

他诚挚地对各指导单位、支持单位、协办单位、各界朋友和全体律师等表达了感恩感谢之情。改革开放这个时代成就了深圳律师,他为深圳律师感到骄傲。他表示,讴歌过去,更要谋划未来,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深圳律师的探索将永不停步,希望律师业能够得到全社会的关注与爱护。

这是一个庆祝会也是一次面向未来的誓师会

大会最后举行了百名深圳青年律师宣誓仪式。宣誓仪式由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杨逍领誓,深圳市司法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深圳市律师行业党委书记任继光监誓。

三十载惊涛拍岸,九万里风鹏正举。展望未来,深圳律师业将继续砥砺前行,在建设法治鹏城的路上再筑辉煌。

深圳新闻网2018-12-21

 

 

市法制局发挥政府法律参谋助手职能,为东莞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文章下载

市法制局发挥政府法律参谋助手职能,为东莞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我们将从三方面着手,加快推进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为东莞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12月21日,市法制局党组书记、局长罗乐英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市法制局把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精神,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全面依法治国、“四个走在全国前列”等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结合起来,将党的领导作为政府法制事业的坚强核心,做好助力改革实践、高质发展和法治政府建设三方面工作。

关键词 谈改革发展

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

“改革开放40年来,我们承担了国家、省大量‘先行先试’改革任务,为改革开放实践提供了丰富经验和样本,法治在其间发挥出来的引领、推动和保障成效不断显现。”罗乐英说,我市在众多的法治改革实践中,已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如今年10月28日获评第五届“中国法治政府奖”,即是东莞法治政府建设为改革创新实践提供法治保障的一个精彩而生动的缩影;又如自取得地方立法权以来,坚持突出地方特色,完成4部地方性立法草案的审核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出台了5部政府规章。

“这些法规规章极好地契合了东莞改革发展的实际需求,为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罗乐英表示,在新时代东莞深化改革开放实践中,必须要继续正确处理好改革和法治的关系,用法治建设为改革发展提供保障,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和范围内或是在获得法律授权的前提下开展,实现制度突破,从而助力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

“今年,我市获准成立东莞仲裁委员会、在港莞两地正式启用简化版香港公证文书、推广应用粤港粤澳‘银政通’等,这些举措都是我们在法治服务保障方面做出的有益探索,对东莞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罗乐英表示,接下来,将进一步对标国际先进,加强沟通、交流、协作和研究,努力找准政府法律服务保障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切入点和着力点,致力打破区域间法律制度的壁垒,推动以法治来保障区域经济竞争公平性,更有效地解决跨粤港澳投资纠纷,为东莞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提供更好的法治化、国际化和市场化的营商环境。

关键词 谈高质量发展

不断提高政府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

“政府法治工作主要是要发挥好政府法律顾问参谋助手的作用,致力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水平,从而不断地提高政府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罗乐英说,市法制局将继续完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制度供给,强化重点领域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探索用法治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城市品质提升、发展空间拓展、产业升级等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的好举措。及时做好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清除阻碍构建开放性经济新体制、“放管服”、扶持非公经济高质量发展“50条”等方面改革措施落地的制度藩篱,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在去年法治广东的考核中,东莞市在法治政府方面成绩比较靠前,行政首长负责人工作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各个行政机关带头做好法治政府建设,起到了有力的示范效应。对此,罗乐英表示,将继续致力发挥行政复议层级监督职能,依法、公正、高效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对于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的执法问题,及时督促有关执法机关整改,努力使公众在每一个行政复议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有更多的认同感和获得感。并加强对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的指导,推动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通过组织观摩庭审、案件分析研讨、以案释法、编印典型案例选编等,倒逼行政机关增强依法行政意识,不断提升执法办案水平。

关键词 谈法治政府建设

提升执行力全面落实各项任务措施

法治政府建设是现代国家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是实现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关键。市委、市政府一直高度重视法治政府建设,市法制局近年来协助统筹推进全市依法行政工作,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我们在法治政府建设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东莞当前面临着改革开放再出发的巨大机遇和挑战,法治政府建设一刻都不能停歇。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继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建设走在全省前列。”罗乐英说,东莞一直以来都坚持把法治政府建设真正摆在全局工作的突出位置,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接下来,我们将继续坚持这一工作思路不动摇,继续提升执行力,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措施。”罗乐英告诉记者,该局将以贯彻落实中央、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和《东莞市法治政府建设规划(2016-2020年)》的任务措施为主线,充分发挥监督考核在法治政府建设中的“指挥棒”“信号灯”作用,通过督察、考核压紧压实责任,全面提升政府法制工作的执行力,推动各级行政机关建立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在法治轨道上推进落实改革发展任务。

记者 王子玺

东莞时间网2018-12-24

 

 

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 文章下载

陕西省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良好

记者 熊玺

12月18日下午3时,陕西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积极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努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新闻发布会,陕西省司法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师建平,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姚会芳,陕西省司法厅法制监督处处长梁云波出席,介绍相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45个创建单位法治政府建设任务指标完成率都在90%以上陕西省司法厅新闻发言人、副厅长师建平首先介绍了示范创建组织情况,他说:“去年10月30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陕西省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安排意见》,标志着我省示范创建活动正式开始。原省政府法制办具体组织示范创建工作,确定专门处室负责,采取会议推进,实地调研,请示答复等多种形式,指导各级、各部门开展示范创建活动。由原省政府法制办、省委政法委、省编办、省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办负责同志参加了检查验收,历时一个多月完成检查验收任务。”师建平介绍创建单位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时说,从检查验收情况看,申报检查验收的45个创建单位法治政府建设任务指标完成率都在90%以上。政府职能履行更加全面,持续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立行政审批局或建立完善行政服务中心,实行网上审批。

优化营商环境,推行权责清单、负面清单和收费清单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市场监管,大部分创建县区设立了市场监管局,推进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和“多证合一”。实行“双随机一公开”机制,推进信息共享,惩戒违法失信。创新社会治理,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化公共服务,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目录,在重点领域全面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终身追责制度。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加强改进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工作,实行规范性文件“三统一”,落实合法性审查机制。按照规定清理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向社会公开清理结果。加强备案管理,实行“有件必备”、“有错必纠”。

行政决策科学性、民主性、合法性进一步加强。落实行政决策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制度。涉及民生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专业性强和具有潜在风险的决策事项实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全面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对重大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

行政执法更加规范。推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实行执法重心下移,加快推行综合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机制,以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公示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为突破口,规范行政执法。建立落实行政执法裁量基准,推进执法网上办案和网上监督平台建设。严格执法资格管理,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将执法经费列入财政予以保障。对行政权力制约监督更加有效自觉接受党内、人大、政协、司法和社会舆论监督,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按照规定向人大报告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及时回应群众诉求。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案卷评查,推进审计全覆盖。推进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信息公开。

依法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工作稳步推进。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和协商沟通机制,社会救济救助和法律援助制度逐步落实。加强行政复议,积极履行复议和应诉职责,强化行政机关解决纠纷能力。健全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实行“阳光信访”模式。政府工作人员法治思维和依法行政能力进一步提升。每年至少组织3次领导集体学法,将宪法法律列入党校、行政学院等教育培训必修课,每年至少举办1期法治专题培训班。

推行政府工作人员法治能力考察测试,部分单位实行公务员晋升依法行政考核制度。距离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距离陕西省司法厅副厅长姚会芳说,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认识到,我省法治政府建设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离依法治国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一定的距离。比如法治政府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行政执法执法不公正、不规范等。这些问题不解决,就难以实现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建设目标。

因此,我们一直在寻找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经过多年的探索,我们摸索出解决这些问题的有力抓手,就是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创建活动。这个活动起步于2008年,活动共分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从2008年到2016年,以省政府名义开展创建依法行政示范活动。有3个设区市、10个省级部门、21个县级政府、20个镇政府,共54个单位被省政府命名为示范单位。

第二个阶段从2017年到现在,我省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我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年)》提出的“积极开展建设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法治政府先进典型”的要求。打造依法行政示范创建活动升级版,开展创建法治政府示范创建活动。

通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大力培育法治政府先进典型,有利于形成“头雁效应”发挥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各地掀起法治政府建设新热潮,开创法治政府建设新局面;有利于以法治政府建设带动、引领、支撑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建设,加快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优化最能聚人、聚财,最有利于发展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进人民群众便利,为全省落实“五新”战略任务,决胜全面小康、奋力追赶超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阳光报2018-12-20

 

 

泸州市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 文章下载

泸州市民主法治建设成效显著

今天(12月20日)上午,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将改革进行到底”第七场新闻发布会在南苑宾馆举行。改革开放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重大决策部署,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推动全民守法,民主法治建设取得明显成效。

发布会现场,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依法治市办主任张司伦围绕法治政府建设、保证司法公正、加强地方立法、推动全民守法等方面作了主题发布。

市委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市依法治市办主任张司伦指出: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市委始终坚持对民主法治建设的领导;牢牢把握民主法治建设的正确方向;充分发挥人大优势充分发挥政协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的重要作用;稳步推进科学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着力保证公正司法;全面强化社会治理,扎实推动全民守法。

2015年,我市获地方立法权。市人大常委会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积极推进立法工作。精心修改完善法规条款,确保立得住、有特色、能落地。同时,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我市着力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扩大合法性审查范围,做到“应审必审”,全市行政决策已纳入法治化轨道,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水平得到大幅提升。

市政府副秘书长、法制办主任雷安平表示: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泸州市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泸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办法》等一系列制度,明确要求重大行政决策必须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五大法定程序。

发布会现场,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蒲卫东、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红、市公安局副局长聂海波、市司法局局长辜继杰还分别就执行难解决措施、公益诉讼案件的举报、公安机关“放管服改革”成效、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等作了情况介绍。

记者:徐燕

泸州电视台2018-12-20

 

 

江苏率先建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 文章下载

江苏率先建立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

为更好发挥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在“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全方位提升我省PPP项目质量和实施水平,近日省财政厅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关于建立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全生命周期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该项制度的推行实施,充分借助法律顾问的专业优势和智力成果,让合法合规理念嵌入并贯穿PPP财政管理和项目实施全过程,对全面推动我省PPP“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深远影响。

该项制度的颁布出台,体现出当前省财政厅强化PPP管理四个鲜明导向。

一、建立系统性思维,强化合法合规硬性约束

PPP项目必须全生命周期合法合规、顺利推进,这是江苏PPP管理的明确要求。PPP项目投资额大、合作周期长、管理环节多、政策涉及面广和社会关注度高,必须强化合法合规硬性约束。

《意见》要求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全面建立PPP法律顾问机制,充分发挥PPP法律顾问的专业作用,将法律顾问的专业意见作为PPP项目管理和决策重要依据。法律顾问应当依法(规)顾问,具备PPP专业胜任能力,勤勉尽责、务实高效,持续强化执业风险管理,对发表的意见建议负责。

二、监管覆盖“五大阶段”,精准防控各类风险

《意见》明确了法律顾问应当履行的8项基本职责,并从监管政策和项目实际出发,具体明确PPP项目识别、项目准备、项目采购、项目执行和项目移交五大阶段43个审核把关要点,涵盖财政部和省财政厅PPP财政管理重点环节和项目实施各项关键要点。

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旨在将项目可能存在的“盲区”、“漏洞”从源头和体制机制上予以消除,确保项目运行和财政管理全过程健康、稳健、可持续。《意见》要求法律顾问:

发挥“政策宣传在前、风险防控在前、审核把关在前”理念,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前期风险防范提示预警;

坚持“关键节点防控、关键条款防控、关键程序防控”的要求,配合财政部门做好项目中期监控;

坚持“契约履行规范、争议处理规范、程序操作规范”,配合财政部门监督项目全生命周期高质量实施。

三、实现信息对称管理,保障政企双方利益

《意见》从实际出发,聚焦项目“可行、可融、可落地、可实施”要求,要求法律顾问必须关注项目前期工作完备性、实施方案严谨性、操作程序合规性、履约保障约束性等关键环节并严格审核把关,有效解决政府方与社会资本方之间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对社会资本方可能出现的各类违约行为,要求法律顾问提前识别预判、施加防控手段;

对政府方履约行为也要进行监督,防止出现“新官不理旧账”。

四、优化财政管理手段,推动PPP合作行稳致远

《意见》要求各地要将PPP法律顾问经费纳入预算逐年安排予以保障,并实行绩效付费机制。每年要报送PPP法律顾问机制执行情况,省财政厅对全省市县机制执行情况适时进行督导。《意见》颁布实施后,财政部门对PPP的管理手段必将更加丰富,管理方法更加科学、管理成效更加明显。运用PPP法律顾问机制,推动政府和社会资本双方坚守提质增效的初心,始终坚持全生命周期合法合规、高质量运作,必将达到合作共赢的结果。

江苏省财政厅2018-12-20

 

 

湖南司法行政系统大力推进法治建设 文章下载

湖南司法行政系统大力推进法治建设

“深入学习宣传宪法,贯彻实施宪法,是司法行政系统重大的政治责任和法律责任……”,7月17日,湖南司法行政系统2万余名工作人员听取武汉大学周叶中教授学习宪法视频专题讲座后,省司法厅厅长范运田要求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在学习宪法和贯彻实施宪法中为全社会作出表率。

近年来,湖南司法行政系统严格落实《湖南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扎实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全系统法治建设取得新进展。2018年5月,湖南省司法厅荣获“2017年度法治政府建设优秀单位”荣誉称号。

领导重视广泛共识

湖南省司法厅高度重视系统法治建设工作,通过系统“法律体检”、案件评查、执法质量考评、学法考法等专项活动,不断查找、整改法治建设中的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在此基础上,2017年10月,省司法厅出台《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对全省司法行政法治建设工作进行整体部署,全系统法治建设的针对性和整体协同感进一步增强。

“具体工作举措要能‘落地’,要紧密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抓住重点、难点问题,出实招、见实效”这是湖南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唐世月在指导起草《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法治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以下简称《方案》)时反复向工作人员提出的要求。《方案》结合司法行政职能权责,在充分考虑湖南司法行政法治实践的基础上,重点梳理了司法行政法治建设的目标任务、重点工作举措、责任分解及考核奖惩等内容,全省司法行政法治建设蓝图已绘制好。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法无授权不可为”,为了规范权力,推进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湖南省司法厅出台了《湖南省司法厅行政权力清单动态调整工作规范》,推进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两单融合”,不断强化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指导、规范司法行政执法的重要作用。严格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确保简政放权,2017年,省司法厅专门出台《湖南省司法厅关于落实赋予省直管县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县(市)部分市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将省、市两级司法行政机关原有的6项行政审批权限下放至13个试点县市区。长沙市司法局开全省先河,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个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制度,株洲、邵阳等市州也在积极试点。

法制审核助力规范执法。

为了确保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省司法厅带头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聘请2名知名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制定《湖南省司法厅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规定》,每个法律顾问各派一名律师在厅机关与机关工作人员一起坐班办公,2015年来,厅机关法律顾问协助省厅办理行政复议、复议答复、行政诉讼应诉、规范性文件审查、重大合同审查等相关法律事项600余件次,较好发挥了法律顾问的参谋服务职能。据统计,2016年来,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县级以上司法局、各省直单位实现了法律顾问全覆盖,近两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共参与重大决策500余次,提出法律意见3000余条。

以标准化促执法规范化。

在全面梳理总结行政执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率先在司法行政业务处室开展标准化建设,省司法厅律师工作管理处深入开展标准化建设,将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律师执业流程进行系统梳理,形成审批标准,有效规范行政审批工作。2017年11月,省司法厅在司法鉴定领域开展了为期1年的落实司法部“两严”精神的行业规范整改活动,在整改规范的基础上,分类开展司法鉴定流程标准化建设,不断提升司法鉴定法律服务品质。

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感谢我们听证主持人,我提交的所有证据都进行了展示,在听证主持人的主持下,调查人员进行了质证”这是律师杨某某在行政处罚听证会后对湖南省司法厅组织的行政处罚听证会的感受。2018年6月,省司法厅依法对杨某某、文某某违法执业行为作出吊销执业证书行政处罚,依法履行监督管理律师职责,赢得社会广泛认可。

信息化便捷执法。为了提高行政执法质效,扩大执法公开力度,如法网+行政执法功能全面启动,相关行政审批、执法公开、执法数据统计等都可以在如法网平台操作,有效提升执法效率,便捷人民群众寻求公共法律服务。

法律监督 服务发展

全省共有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等法律服务机构1700余家,各类法律执业人员21300多人,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执法质效来看,执法工作整体规范,近年来,省司法厅平均办理行政复议、诉讼案件30余件,所有诉讼案件均未败诉。省司法厅厅领导带头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傅莉娟副厅长代表省司法厅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出庭应诉,湖南省司法厅带头落实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赢得了社会各界好评。

2017年来,湖南司法行政系统部署开展全省法律服务“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工作,强化执法执业监督,服务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法律服务企业、执业人员发展,不断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量。一年多来,全省2万多法律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纳入抽查范围,通过随机抽查检查,掌握了一大批法律服务机构的执业管理及法治健康状况,针对发现的“疾病”和隐患,分析“病根”,开出“处方”,帮助法律服务机构规范管理,依法执业,有效防控、化解法律风险隐患。截止目前,全省开展法律服务监管随机抽查420余件次,抽查相关机构和执业人员780多个,法律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服务质效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认可度、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教育培训储备力量

“法院庭审观摩是一堂增强法治思维,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的生动教育课,旁听庭审受益匪浅,对以后办理复议应诉工作有很强的指导作用”。2018年11月14日上午,参加2018年全省司法行政法制工作培训班的学员们在旁听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的庭审后深有感触。重视法治教育培训工作,2015年以来,仅厅机关采取请进来、走出去方式组织开展了各类法治培训30余场次,参训人员达2000多人。储备人才力量。近年来,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不断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步伐加快,湖南司法行政迎来改革发展好机遇。为了激活系统活力,形成竞争压力,激发谋事创业动力,厅机关通过招考、遴选等方式,引进各类法律专业人才近50人,大多年轻干部都来自基层法院、检察机关,具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充实了司法行政法治力量。强化执法人员管理,扎实做好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和“两证”换发工作。按照省法制办要求,组织厅机关执法相关人员参加执法资格证考试,目前厅机关60多人取得行政执法工作证。

作者:魏威 曾许一 唐文健

红网2018-12-20

 

 

六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文章下载

六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工作效率,保证规范性文件的质量,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49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制定,规范行政管理事务,公开发布并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细则”等。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决定、公布,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循立法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其他上位法的规定。

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应当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二章 规范性文件立项

第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行政主管部门按其职责范围和工作需要,于上年年底前向市政府提交下年度需由市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项目,并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在综合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进程的需要,编制指导性的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年度计划,应当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名称、起草单位、完成时间等。

第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在执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经有关部门建议,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请市政府对年度计划作适当调整:

(一)国家、省出台法律、法规、规章,需要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实施办法、实施细则或实施意见的;

(二)因政府工作急需就某方面工作作出具体规定的。

第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第三章 规范性文件起草

第九条 列入年度制定计划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

(一)重要的或综合性的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起草;

(二)专业性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该业务的部门成立起草工作组起草;

(三)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和职责权限的,由主要业务部门牵头,成立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起草工作组起草。

起草工作应按照调查研究、拟定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稿、听取意见、协调沟通、修改定稿等程序进行。

第十条 起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内容应当包括: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主管部门;

(二)应遵循的具体行为规范;

(三)违规责任、奖惩措施;

(四)解释机关、施行时间以及应当废止的有关规范性文件等。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内容需要,可以分章、节、条、款、项、目。

章、节、条的序号用中文数字依次表述,款不编序号,项的序号用中文数字加括号依次表述,目的序号用阿拉伯数字依次表述。

第十三条 对有特定含义或特定适用范围的术语,应当在规范性文件中作出界定,指明其特定的、确切的含义。

第十四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经起草部门集体研究后,主要负责人签署,以请示的方式行文上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部门。

几个部门共同起草的,应当由几个部门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市政府法制部门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十五条 起草部门报送送审稿,应当附送起草说明和有关依据、资料。起草说明应当简明扼要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目的和依据;

(二)起草过程及调研论证情况;

(三)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情况;

(四)主要条款的解释、说明;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四章 规范性文件审查

第十六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统一审查、修改。

第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以缓办或者退回原起草单位:

(一)不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协商的。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审查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发送相关部门征求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就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基层进行实地调查研究,应当召开由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借鉴外地经验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可根据实际需要会同起草单位进行必要的专题调查研究。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以及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内容,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组织有专家、学者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参加的听证会,公开听取意见;必要时,可在《皖西日报》和政府网站上公开送审稿内容,向社会征求意见。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部门根据各方意见和调研情况,与起草单位协商后,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规范性文件草案。

第二十二条 有关部门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部门的意见一同提请市政府决定。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形成后,市政府法制部门应当提交审查报告呈送市政府。审查报告应当简明扼要并包含以下内容: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

(二)调研、论证、协调和征求意见情况;

(三)制定规范性文件拟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采取的主要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审议、公布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按照《六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规定,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议规范性文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 通读规范性文件草案;

(二) 起草部门作起草说明;

(三) 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审查报告;

(四) 相关部门发表意见;

(五) 审议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按会议意见修改后,报市政府负责人签署。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一般以市政府令、市政府文件或市政府办公室文件发布。

第二十八条 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自公开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是公开发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范性文件施行的,可以自公开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法制部门提供格式文本,通过《六安市人民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公开发布。

市政府法制部门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每年进行清理、汇编。

在《六安市人民政府公报》、《六安市规范性文件汇编》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按照规定报送省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具体工作由市政府法制部门办理和承担。

第三十一条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或废止,其程序与制定程序相同。

第三十二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汇编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六安行署、县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署发[1991]47号)同时废止。

六安市人民政府2018-12-20

 

 

内蒙古筑牢长治久安之基——我区改革开放40年依法治区综述 文章下载

内蒙古:筑牢长治久安之基——我区改革开放40年依法治区综述

记者白丹

近日,由乌海市海勃湾区司法局组织的法律顾问团走进林荫街道海馨社区,向群众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

远在几百公里之外的鄂尔多斯达拉特旗展旦召苏木道劳村,村民们正聚集在村规民约百字歌前热议。“文明讲卫生、家里勤打扫、庭院齐规整、垃圾分类倒……和谐守法度、爱家爱道劳”。一名老党员说:“过去有村规,往往记不住,现在编成民谣顺口溜了,朗朗上口、耳熟能详,就八条,村民记的牢、好遵守。”

变化不止在海馨社区和道劳村,而是在全区上下。

改革开放以来,我区以法治为引领,回应群众期盼,依法治区工作呈现耀眼的光芒——在这里,科学立法不断拓展,民主法治不断增强,法治政府建设强力推进,执法方式日趋规范,法治精神渐入人心,崇尚法律、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法治建设,让内蒙古这道北部边疆亮丽风景线活力迸发。

顶层设计,依法治区成为全区共识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依法治国”以其鲜明的时代特征,第一次镌刻在党的中央全会的历史坐标上,并提出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体目标。

回眸过去,我区在依法治区、建设法治内蒙古的道路上疾行,厉行法治取得的成绩可圈可点。

1998年4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实施依法治区的决议》;同年11月,自治区党委、政府批转了《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工作规划》,标志着我区依法治区工作全面启动。

20年来,内蒙古在依法治区的路上作出了不懈努力。

为开展好依法治区工作,历届自治区党委都高度重视。1998年5月9日,自治区党委批准成立了自治区依法治区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为依法治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障。2014年,自治区党委专门成立了推进依法治区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依法治区工作。2018年12月,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挂牌成立,要切实做好对全面依法治区工作的统筹调度、督察落实和协调推动。

2014年以来,自治区党委、政府研究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区实施规划(2015-2020年)》,对今后一个时期的依法治区工作提出明确要求。2018年12月7日,自治区党委召开了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协调小组工作规则》《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等指导性文件,构建了法治内蒙古建设的顶层设计和整体布局。

顶层谋划布局,全面部署发动。围绕依法执政、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社会法治、学法用法几大主要任务,我区依法治区步履铿锵。

务实推进,法治精神在基层落地生根

呼伦湖方圆八百里,碧波万顷,像一颗晶莹硕大的明珠镶嵌在呼伦贝尔草原上,吸引着八方游客纷至沓来。美景背后,是各级各有关部门为保护呼伦湖做出的努力。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6年7月出台了《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对呼伦湖保护的各个关键环节作出规定,这部条例是呼伦贝尔市自然保护区历史上首部“一区一法”,也是呼伦贝尔市自然保护区立法的里程碑。如今,《内蒙古自治区呼伦湖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已经成为保护呼伦湖一个有力的法律武器。

立法,是依法治区的基础。多年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对法规案中涉及的重点问题深入调研,完善立法咨询顾问和立法论证制度,重视听取学者的意见。通过在媒体公布法规草案、寄送征求意见稿等形式,推进法规案公开工作常态化。完善立法建议采纳反馈机制,合理吸纳各方面意见。探索开展了立法前后评估工作,为提高立法质量奠定了基础。

在本地特色上下功夫,在有效管用上做文章,我区立法工作聚焦全面深化改革,为重大决策提供法治保障。《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等一批规章的制定,主动适应了深化改革、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修改后的自治区全民健身条例,重点增加了加快发展足球等集体项目、扩大校园足球和社会足球运动等内容,努力为我区振兴足球事业提供法治支撑;为保护和传承传统蒙中医药,我区制定了蒙医药中医药条例;为促进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制定了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这些法规、条例涉及自治区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环境等各个方面,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自治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有了精准的立法后,让尊法守法成为社会大众的共同追求,法治建设才会有坚实基础。

家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哈拉沁村的小董很想弄明白一个法律问题:在校大学生因上学原因迁出户籍后,是否可以参与原集体经济组织所提供的拆迁经济补偿?他想到了家里安装的4K机顶盒公共法律服务电视终端,用遥控器点击电视屏幕上“想问的”模块,系统随即连接到呼和浩特市4K智能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平台工作人员通过屏幕对话就帮他解答了上述法律问题。

在家轻点遥控器就可以通过电视向最优秀的律师咨询法律问题,最大限度普及法律知识,这是普法工作创新载体的生动实践。近年来,我区不断创新普法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搭建“12348”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实现热线平台、网络平台、手机平台和法务中心“四位一体”运行机制,畅通了法律服务渠道和普法宣传途径。

现如今,在全区各地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法治阅览站等特色法治宣传教育场所随处可见,普法微信、微博、微电影等新媒体载体方兴未艾,崇尚法律、尊重法律、依法办事的观念正熔铸到人们的头脑之中,体现于人们的日常行为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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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千头万绪,群众需求包罗万象,如何让法治工作全面覆盖,让法治精神深入人心?在农村,“村规民约”成为“法宝”,让基层民主自治重新焕发神采;人民调解制度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在哪里,人民调解就在哪里……依法治理、科学治理,既解决了问题,也暖了群众的心,全区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

依法而治,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关乎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司法公平公正,颇受社会期待。

点开呼和浩特市法院诉讼服务网,首页就能醒目地看到“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等专栏。只要进入该网站,每个人都能查看相关案件的生效裁判文书和执行信息情况,对于审判流程进展情况,只要当事人在平台上输入身份证号码和查询密码即可查到。

三大平台的公开有效推动了案件信息的公开,并方便了群众查询案件相关信息,“公平正义”逐步变成人民群众看得见、摸得着的“公共产品”。

案件信息公开制度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围绕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公平正义的目标,我区一系列司法改革渐次展开,引人关注。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进一步优化,全区各级法院逐步完善了审级制度,确保了审级独立。在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切实发挥公益诉讼发起者、协调者、监督者、保护者的作用。

严格司法进一步扎实推进,推进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制度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

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权利得到保障,陪审员制度改革如火如荼,大力推进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在内蒙古,司法领域掀起了从未有过的变革,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百姓的法治获得感还来自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一系列举措。

2017年5月24日,内蒙古首批“二十证合一”营业执照在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工商分局发出,“二十证合一”是“五证合一”的延伸,新增整合发改、公安、旅游、林业、文体等多个部门证表,实现营业执照和部门登记备案信息的多证合一,大幅度缩短企业从筹备开办到进入市场的时间,为企业轻装上阵、稳健发展提供了坚强保障。

在依法行政中,突出服务便民给群众带来的获得感,让群众尽享“放管服”改革的红利。我区坚持权力做“减法”、服务做“加法”、发展做“乘法”,推动行政管理权力向基层下移,自治区政府已取消和下放223项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编制完成了自治区、12个盟市、103个旗县(市、区)的权力清单,各级政府底数不清、职责不明的局面得到根本改观。

为确保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让百姓在依法行政中感受公平正义,我区推行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并实现了审计监督全覆盖。通过规范执法行为、公开执法信息等强化文明执法,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公信力进一步提升。法治内蒙古建设,正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在全区深入推进。

内蒙古日报2018-12-21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全国推行,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 文章下载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制全国推行,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查

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答记者问。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接受记者采访。

制定出台《指导意见》有什么重要意义?

《指导意见》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的重要举措,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主体、范围、程序、职责、责任等作出全面、系统的规定,与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共同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基础性制度措施。全面推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是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有利于从源头上防止违法文件出台、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利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对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各地区、各部门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方面存在哪些问题?《指导意见》对此作了哪些针对性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的重要依据,覆盖行政管理的各个领域,也就是俗称的“红头文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与否,直接关系政府是否依法行政,直接关系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和政府形象。近年来,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加快推进,各地区、各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日益重视,取得一定成效。但同时,在推进合法性审核机制工作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比如,有的对完善合法性审核机制重要作用的认识还不到位,有的对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和范围不明确,有的审核程序不规范、审核标准不统一,有的审核工作衔接机制不严密,还有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审核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合法性审核机制作用的发挥,导致实践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奇葩”文件,引起公众和社会舆论批评。我们坚持问题导向,《指导意见》专门作出规定,在国家层面制定统一标准,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总体目标,并从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强化审核责任等五个方面入手,对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内容作出具体规定,旨在有效解决“谁来审”“审什么”“怎么审”的问题。

《指导意见》在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范围不统一、不明确的问题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什么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在今年5月份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以外,由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这次在《指导意见》中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范围作了排除性规定,明确指出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不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同时,还强调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结合自身工作实际,从制定主体、公文种类、管理事项等方面,确定纳入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标准和范围,编制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体清单,明确规范性文件的公文种类,列明规范性文件管理事项的类别。

《指导意见》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加快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举措,在起草过程中主要把握了哪些原则?

在起草《指导意见》过程中,我们重点把握以下几点:

一是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九大精神,把建立程序完备、权责一致、相互衔接、运行高效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要求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作为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方式。

二是注重吸收借鉴地方和部门经验。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对地方和部门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中形成的好经验、好做法进行归纳提炼,坚持在现有规定及经验基础上创新、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方式方法。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紧紧围绕当前推行合法性审核机制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进行制度设计,重点明确审核范围、主体和标准,规范审核程序,强化审核责任等,同时,注重增强有关措施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提出的措施切实可行。

四是坚持因地制宜。在坚持对合法性审核的范围、标准等事项作出统一要求和原则性规定的同时,为地方、部门结合实际落实合法性审核工作机制留有余地,不搞一刀切,鼓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创新符合自身特点的审核制度、方式及工作流程。

《指导意见》在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谁来审”方面是怎么规定的?

在这次机构改革前,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室)印发的文件,一般是交由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各级政府部门制发的文件,一般都是由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有些地方全部交由政府法制机构审核,不同地方之间确实存在一定差异。机构改革后,地方政府法制机构和司法厅局重新组建,相应地,原地方政府法制机构承担的规范性文件审核职责就由新组建的司法厅局承担。

《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明确具体承担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具体来说,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办公机构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起草、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以部门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人民政府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部门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的,应当先由起草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本部门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由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由本单位审核机构或审核人员进行审核;未明确专门审核机构或者专门审核人员的,统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审核机构进行审核。

为确保所有出台的规范性文件应审尽审,《指导意见》在完善审核工作流程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为解决报送材料不完备、报送程序不一致和审核时限不明确等问题,主要从三个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明确了起草单位报送合法性审核的材料要求。《指导意见》要求,起草单位报送的审核材料,应当包括文件送审稿及其说明,制定该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本单位的合法性审核意见,以及针对不同审核内容需要的其他材料等。

二是区分两种报送审核程序。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制定机关办公机构的,制定机关办公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或者说明情况后转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起草单位直接将文件送审稿及有关材料报送审核机构进行审核的,审核机构要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进行审核,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材料或说明情况。

三是明确规定合法性审核时限。《指导意见》规定的5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限是指的一般情况,即除了为预防、应对和处置突发事件,或者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和决定需要立即制定实施规范性文件等情形外,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为了提高审核工作效率,又作出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规定。

为有效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问题,《指导意见》对审核的内容和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为更好地解决合法性审核标准不统一、职责不清晰、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指导意见》对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和标准作了统一规定,明确审核内容具体包括:制定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是否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是否违反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等。同时,还要求审核机构要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对规范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补充;特殊情况下,起草单位未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制定机关审议时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此外,《指导意见》还规定,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决策,将合法性审核确定为规范性文件制发过程中的必经程序,突出其重要性。

《指导意见》在整合各方资源、提升审核质量和效率方面有哪些规定?

《指导意见》主要在创新审核方式,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做好与大数据技术和资源的结合等方面作出规定。

关于完善协助审核工作方式。明确规定审核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提高质量和效率。对影响面广、情况复杂和社会关注度高的,要在书面征求意见基础上,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要建立健全专家协助审核机制,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有关专家作用。关于发挥审核信息化平台作用。探索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制定建设标准,统一格式、文本等各项管理要求,做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对已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实行动态化、精细化管理。建立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加强对审核数据的统计分析,推动信息共享和整合,切实提高审核实效。

《指导意见》对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有哪些具体要求?

为确保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到实处,切实发挥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积极作用,《指导意见》主要从组织领导、能力建设、指导监督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贯彻落实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将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列为本地区、本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求各责任人切实加强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细化贯彻落实具体措施,完善工作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确保落实到位。

二是注重能力建设。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设立专门工作机构或者明确相关机构负责合法性审核工作,建立健全定期培训和工作交流制度,多形式开展业务学习和经验交流等途径,不断加强合法性审核人员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认真落实审核责任,确保合法性审核工作有部门承担、有专人负责。

三是强化指导监督。要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督察内容,将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评价体系,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扎实、成效显著的予以表扬激励,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及时督促整改,对工作中出现问题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纪依法问责。各级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审核机构要建立健全统计分析、规范指导、沟通衔接、问题通报等制度,加强共性问题研究,定期向制定机关、起草单位通报本地区、本部门合法性审核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切实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

司法部在组织贯彻落实《指导意见》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考虑到建立健全职责清晰、审核严格、程序规范、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从执法的源头上确保合法有效,对“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意义。我们下一步,将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召开工作推进会,请工作做的较好的地方和部门介绍推广有关经验。

二是开展业务培训。适时组织对各地区、各部门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进行培训。

三是加强指导监督。督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制定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具体工作规则或者工作指南。

四是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督察。目前,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建设工作已列入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督察任务。

澎湃新闻2018-12-21

 

 

毕节市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工作综述 文章下载

毕节市营造公平正义法治环境工作综述

建设和谐社会,平安为基,法治为魂。

回顾毕节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升级的历程,我们会发现,法治始终与发展相伴。

我们喜悦:法治政府强力推进,司法公正彰显权威,干部群众学法用法守法蔚然成风;

我们欣慰:“毕节经验”不断产生,法治建设成为毕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护航者。

依法行政 规范权力运行

每年,毕节各级人民政府都会制定、公布政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切实推行政务公开制度,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每年,市住建系统都要举行依法行政业务培训,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巩固反腐倡廉警示教育、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依法行政及信访实务案例解析、房地产市场监管、征收补偿等内容。

每年,市质监局都会不定期召开“以案释法”暨案件审理工作会,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人员法治素养和依法行政能力,有效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毕节各级各职能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都不遗余力。

巩固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改革成效。对毕节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信息平台实行动态管理,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严格执行《中共毕节市委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试行)》《毕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试行)》,做到重大行政决策未经合法性审查或审查确定为不合法的,一律不得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制发文件或签订合同。

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规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作用,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倒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一项项部署,一个个措施,正把蓝图变成方案、把方案变成现实。依法治市,已成为全市上下的高度共识和践行方向。

普法宣传 法治意识提升

在金海湖新区常丰社区,社区重要事务听取民声民意,居民参与讨论制定居规民约,一切事务透明公开,居民学法、用法和守法意识不断提高。今年6月,常丰社区获国家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表彰。

今年2月,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联合启动第四批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全市各级普法机构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认真调查研究新形势下开展基层民主法治创建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查漏补缺,积极探索“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的有效形式和途径。11月,全市共有41个村(社区)完成创建任务并被授牌命名。

宪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开展媒体公益普法、深化法治创建活动……毕节坚持法治宣传与法治实践相结合,不断提升干部群众的法制意识,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的良好环境。

“用法治眼光审视发展问题,用法治思维规划发展路径,用法治手段破解发展难题,用法治规范保障发展成果…… ”如今,这一系列“纸上规定”成为全市上下关注、学习的焦点,并一点一滴变为现实。

公正司法 实现公平正义

司法改革、法治社会,离老百姓到底有多近?一组数字或许可以说明问题:

今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1.6万余件,执结1.2万余件,同比分别上升39.22%和55.46%。

近年来,我市司法改革的每一项举措、每一点进步都着眼于努力实现公平正义。

市公安机关不断健全完善立体化治安防控体系,全市平台建设标准化、巡逻防控网格化、现场警情可视化、指挥调度扁平化、情指联动一体化“五化”扁平化指挥体系建设框架已经搭建,并实现了以市级30个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实体化运行试点为引领,其他乡(镇、街道)综治中心建设为支撑的基层综治及平安建设平台。

市检察机关启动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将原有侦监、公诉、民行、职务犯罪检察等17个内设机构精简整合为刑事检察、职务犯罪检察、民事检察等内设机构,进一步理顺职责关系,探索制定检察机关员额制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三类人员绩效考核机制。

市法院与多家机构和部门建立执行协作机制,利用最高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与相关机构联网,在执行案件立案后即快速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机动车辆、证券、工商信息实行“一网打尽”。

……

一项项清晰具体的政策、一次次明确有力的行动,让群众不仅感受到法治带给社会的稳定与和谐,更感受到法治对于全面推进改革的助力和保障。

雷 蕾

人民网2018-12-21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内在关联 文章下载

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的内在关联

【摘要】法治社会为人民的利益提供了保障,也给人民提供了服务功能和引导功能,让社会能够在自然的状态下进行良好的运作和发展,这就是现代社会运作的最佳状态。对于法治社会的追求,不仅是法治政府的追求,更是全人类发展的需要,这需要政府与公众共同努力奋斗。

法治社会的内涵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和延伸

“法治政府”概念的提出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是我国在发展探索过程中和法治国家构建过程中的产物。具体来说,对于西方国家,“法治”与“法治政府”的内涵存在一定的重叠性,其核心内涵释义为“约束和规范政府的权力,进一步尊重和保证人权的实现”。自从我国2003年第一次将“法治政府”概念正式提出以来,学术界也展开了全面深入的研究,目前对于“法治政府”的内涵解释主要包括以下三点:首先,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是能够做到依法行政,也就是需要确保行政主体、内容以及具体的程序合法;其次,法治政府运作的根本是能够做到“权从法出”,也就是确保政府行政权力的合法性;最后,法治政府的具体表现形式为“透明廉洁、诚信负责以及便民高效”。总的来说,所谓的“法治政府”,就是在法律的框架内进一步规范政府的行为,将公权力“关在笼子里”。

相对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来说,“法治社会”是一个新的概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其内涵内容也在不断进行演变和延伸。近年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的发展理念,加深了对法治社会内涵探索,就内涵角度来说,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法治社会的概念是相对人治社会而言的,是一种能够达到民主化、自治化以及法治化的社会运行状态,并且法治社会的主体更加侧重于社会共同体;其次,法治社会的覆盖范围广,包括全社会范围内的所有主体,都应该将法律作为行为方式的指引;再次,应当重点关注现阶段法治社会的建设进程,从精神和制度两个方面来讲,包括法治精神的塑造与认同、反映法治精神的制度构建以及法治社会环境的营造等诸多要素;最后,法治社会也可以称为“法治地方”,也就是指某一个地方的运作达到了人们预期的法治状态。总而言之,从目前发展情况来看,关于法治社会的内涵界定仍然存在一定的分歧,但法治社会的核心内容、方向是统一的。

法治政府能够有效保障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

法治政府的协调功能。

从国家的政治权力以及政府所具有的行政权力角度来说,均具有明显的两面性,从一方面来说,国家政治权力以及政府的行政权力能够为社会的正常运作、社会公益的实现、广大公民群众自身利益的保证等提供强有力的支持,但从另外一方面来说,其具有不可忽略的侵略属性,也可能会对社会秩序造成破坏,甚至可能侵害到公民的正当权利。因此,法治社会的建设需要相应的行政力量进行配合,使资源得到合理分配,并且保证社会能够按照既定的规范进行运作,保证公民权利能够完全实现,自由与秩序之间需要达到一种动态的、科学的平衡,使政府、社会与公民之间形成良性关联。再者来说,法治政府还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调节以及裁决等方式来进一步解决社会中的纠纷,例如社会中的公民个体之间、不同组织之间存在的矛盾或不公现象。总而言之,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法治政府充分发挥自身的协调功能。

法治政府的社会服务功能。

从政府的属性和服务输出角度来说,政府的存在是为了给社会提供公共服务,也就是说,政府本身是一个服务机构,而服务型的法治政府在具体发挥作用时,需要向社会提供一系列的法治公共产品,例如社会的法治组织系统、社会运转的安全体系、社会的公共福利体制以及关于民生保障的多样化体制等。政府所输出的一系列公共产品,有利于构建文明社会,既能够使各种公共产品的作用发挥出来,又能够让法治理念深入人心,为全面建成法治社会奠定良好的基础。

法治政府的社会保障功能。

法治政府能够有效保障法治社会的建立和发展,其保障功能具体表现为:社会运作中的风险控制和安全维护。具体来说,在社会的正常运作过程中,不可避免出现诸多问题和风险,比如,不同群体之间收入的差距明显、部分职能官员存在贪污腐败现象、自然界带来的灾害、社会就业困难等,这些风险和问题本身都具有极强的外部性特征,需要政府采取一系列的措施来进行控制和化解,最终实现社会的稳定运行。因此,法治社会的建立需要具有规范的运作标准,而法治政府就是社会秩序的重要维护方,通过维护社会的公共安全,依法对各种危害社会运作的事件进行处理,最终才能够让法治理念真正得到践行,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保障。

法治政府的社会治理功能。

在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以共同治理作为连接点,且从职能角度来说,对于社会进行法治治理是政府的基本职能属性,也是政府参与到社会运作的主要方式之一。为了能够全面建成法治社会,需要不断创新治理方式,构建多维度和多领域的治理格局,这都需要依托于政府本身的治理职能,使其发挥良好的示范作用,才能够有效促进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

法治政府建设的最终追求为法治社会的建设

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之间是目的与手段的关系。具体来说,法治政府的建立是法治社会全面建设的重要手段,而法治社会的全面建设是法治政府运作、发挥作用的最终目的。法治政府存在的作用就是为社会提供社会公共服务和一系列的法治产品,并且在具体的运作和功能执行过程中能够充分考虑到社会的导向以及人们的满意情况等。在法治社会全面建成的过程中,需要明确法治政府的职能属性,为社会的运作提供协调功能、保障功能、服务功能和推动功能,而不是让政府依托其自身的权力使其成为社会运作的统治者、指挥者。总而言之,基于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之间的目的与手段关系,需要充分发挥法治政府的职能属性,坚决摒弃“工具、控制、指挥”等负面思想,坚决发挥政府的服务功能,为全面法治社会的建设提供力量和支持。

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存在相同的价值目标,即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具体来说,“依法行政,促进社会的稳定运行,保障广大公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是法治政府存在和运作的根本目标,而全面建设法治社会的最终目标为“能够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生活,促进社会的有序和谐运作以及国家的长治久安”。从内容属性和本质角度来说,法治社会与法治政府在目的方面具有一致性,均以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保障为导向。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内容与建设法治社会的内容也存在着重叠部分,比如说“坚持贯彻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放管结合等,理顺政府与社会以及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关系,使其清晰化”。

从社会的长久发展角度来说,法治是现代社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人类集体的理性选择,是历史演变和社会进步的必然结果。从“人治社会”到“法治社会”,是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法治社会为人们的利益提供了保障,也给人民提供了服务功能和引导功能,让社会能够在自然的状态下进行良好的运作和发展,这就是现代社会运作的最佳状态。对于法治社会的追求,不仅是法治政府的追求,更是全人类发展的需要,需要政府与公众共同努力奋斗。

作者: 杨 柳

人民论坛网2018-12-19

 

 

当代中国法治的路线图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文章下载

当代中国法治的路线图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郝铁川

当前正处于收官、开局的辞旧迎新时期,看到不少刊物都在讨论明年选题重点。粗略审视下来,我认为不少刊物的选题有点游离于当今时代主题。因此,我想谈一些自己的想法。

第一,当今中国法治面临的最大时代主题就是研究、规划、实施如何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到2050年不仅建成、而且水平居于世界前列的法治国家等。

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定法治政府总体目标是“到2020年基本建成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主要任务和举措有七大类。今年是实施上述纲要的第4个年头,是完成该纲要要求的后期收官阶段,学界应该以独立第三方身份开展调研活动。

党的十九大报告确定了从2020年到2035年要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从2020年到2035年,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到那时,我国经济实力、科技实力将大幅跃升,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得到充分保障,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社会文明程度达到新的高度,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中华文化影响更加广泛深入;人民生活更为宽裕,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显著缩小,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迈出坚实步伐;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会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美丽中国目标基本实现。”学界应该注意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是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中的一环,它需要跻身创新型国家前列、国家文化软实力显著增强、中等收入群体比例明显提高和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现代社会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生态环境根本好转等配套条件,即,必须把全面依法治国放在“四个全面”众去思考和行动,切忌不要就法律论法律。

党的十九大报告还规定了到本世纪中叶把我国建成为包括法治水平在内的现代化强国:“从2035年到本世纪中叶,在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再奋斗15年,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基本实现,我国人民将享有更加幸福安康的生活,中华民族将以更加昂扬的姿态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这里最值得我们注意的是“成为综合国力和国际影响力领先的国家”,这意味着我们必须以当下发达国家的法治水平作为参照系,否则就无法说明我们是“国际影响力领先”。

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到基本实现现代化,再到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的战略安排,理所当然地应成为我们学界最为关注的课题之一。

第二,中国法治面临的四大挑战。法治目标的路线图已经描绘,在未来的征程中,我们将面临如下挑战:

第一个挑战:在经济发展中能否跳出中等收入陷阱。一个国家的人均GDP长期徘徊在3000美元至12500美元之间,进入不了发达国家行列。关于中等收入陷阱,学界一般认为具有10个特征:经济增长回落或停滞;劣质民主;贫富分化;腐败多发;过度城市化;社会公共服务短缺;就业困难;社会动荡;信仰缺失;金融体系脆弱。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只有20多个,160多个国家都属于发展中国家,跳出中等收入陷阱的寥寥无几。

第二个挑战:在政治改革中能否跳出“西化”“分化”陷阱。“西化”,就是照搬西方模式,实行经济上的私有化、政治上的多党竞争制、意识形态的多元化;“分化”,就是让统一的国家分裂为较小的国家。美国政治学家亨廷顿在《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对这一问题较早地进行了研究,但他写该书时,“颜色革命”“阿拉伯之春”等事件还未发生,因此,值得我们“接着写”。

第三个挑战:在国力强大中能否和平发展和崛起。有位美国人从西方历史中概括出“修昔底德陷阱”命题。即:一个新崛起的大国必然要挑战现存大国,而现存大国也必然来回应这种威胁,这样战争变得不可避免。这一命题根据西方的历史,认为国强必霸。一些西方人据此认为中国强大之后也会称霸,所以主张要遏制中国的强大。中国如何既要强大,又尽可能地创造和平环境,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第四个挑战:在社会转型中能否避免公权力诚信危机。西方人从西方历史中概括出“塔西佗陷阱”命题,即:当政府部门或某一组织失去公信力时,无论说真话还是假话,做好事还是坏事,都会被认为是说假话、做坏事。中国现在没有出现“塔西佗陷阱”问题,但一些中国社会学学者概括出目前中国社会存在“亲央疏地”心理,即相信中央政府,而对地方政府则有怀疑之心,所谓“中央是恩人,省里是亲人,县里是好人,乡里是恶人,村里是仇人”。“亲央疏地”心理影响了法治社会的建设,值得我们研究。

第三,应对未来挑战的主要举措。面对上述挑战,我们应该采取什么举措呢?

一是充分发挥中国政府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办难事、办急事的政治体制优势。这一优势根源于中国政治体制里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它使得中国的体制应对挑战比较及时和有力。

二是坚持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切实建设创新国家,“逼迫”企业升级换代。经济是法律的基础,既能制约法律的先进性,又能提供法律运行的成本。没有先进的生产方式,难有进步的法律;没有坚实的物质支撑,法治可能停留在纸上。

三是坚持限高、稳中、提低的收入分配方针,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努力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建设橄榄形人口结构社会。历史经验教训表明,有稳定秩序不见得有法治,但没有稳定秩序绝对不会有法治。而唯有橄榄型人口结构的社会才会带来社会的稳定;只有中产阶级或中等收入群体在总人口中占到40%以上,该社会才会普遍地出现诚信之风,而法律关系是契约关系,诚信是法治的基础条件之一。

四是坚持在“知彼”中“知己”,用“开放”逼“改革”,实现治理能力和治理体系的现代化。“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但只有在“知彼”中才能“知己”。中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成功的经验之一,就是不断地用对外开放“倒逼”国内的改革。加入WTO引发的我国法治的变化已经说明了对外开放可以促进我国法治水平的提高。

法制日报2018-12-20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政策解读 文章下载

《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政策解读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7号)关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意见或者建议的,制定机关或者负责备案审查的政府法制部门应当予以研究处理”的规定,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南宁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共十八条,主要对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的提出、受理、处理作出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适用范围。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受理和办理审查建议,适用本规定;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适用本规定。

二、审查原则。《规定》第四条明确,受理、处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提出审查建议的程序。《规定》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或者备案机关提出审查建议。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主发文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建议人;其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四、审查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依法对相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人大常委会依职权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监督审查,为此,《规定》明确,前述机关对同一规范性文件的法定监督审查已经启动的,不再受理或者办理建议审查。

五、审查范围。《规定》侧重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审查,第五条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可以提出审查建议:

1.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2.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3.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4.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5.其他违法情形。

六、审查效率。《规定》明确,受理机关应当在收到审查申请7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书面告知不予受理;对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对于依法受理的审查建议,原则上应当在60日内完成审查并书面回复,经批准延长办理期限的,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七、关于不予受理、中止和终止的情形。《规定》第九条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1、审查建议已经本机关、本机构作出处理答复,建议人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审查建议的;2、生效的法院裁决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异议文件的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3、建议人就同一异议文件已经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4、建议人已经在行政诉讼中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对该异议文件的审查申请的;5、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查:1、异议文件需要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的;2、异议文件有关内容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3、异议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正在合法性审查的;4、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撤回审查建议的;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异议文件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审查程序的;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同一异议文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建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4、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宣布失效、撤销、废止的;5、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八、其他。从增加可操作性的角度,《规定》要求,制定机关要指定机构负责受理建议人的审查建议,同时明确,对政府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建议或者市、县政府作为备案机关受理办理审查建议,均由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

南宁市人民政府2018-12-19

 

 

曹鎏:新时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之路 文章下载

曹鎏:新时代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之路

曹鎏

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2020年法治政府基本建成的目标。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新要求,并对法治政府建设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新布局中如何推进作了重要部署。作为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基本依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水平将直接对我国法治政府建设进程产生决定性影响。2018年5月16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这意味着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正式步入法治新时代。为切实捍卫法治红线,国务院办公厅又进一步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从“合法性审查”升级为“合法性审核”机制,通过强调事前保障属性,以强化这一关键性程序制度对实现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保障性功能,这对于从源头上彻底根除“奇葩文件”、“违法文件”至关重要。

一、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现状

根据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自2013年五年来针对100个城市发布的《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以下简称“百城评估报告”),当前地方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状况总体得分率仍旧未能超过及格线。一方面,部分控权特征非常明显的制度,包括三统一制度、备案制度、公开听取意见等制度实施情况的得分率长期低迷,五年来从未能超过45%;另一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度不够,“任性”依旧,实践中,很多地方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把握较为混乱,未直接对老百姓的权利产生影响的内部工作规则、党委发布的文件、办事机构(比如办公厅、办公室)发布的文件均出现在了部分地方政府网上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中,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使用比较随意、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语言表述不规范、篇章结构安排逻辑不严谨、本身质量不高等问题依旧凸显。此外,行政规范性文件涉嫌违法问题依旧存在,本年度评估课题组首次以网约车新规实体合法情况作为观测点,并重点考察是否存在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情形,评估结果显示,截止到2018年6月底,有85个城市依据交通运输部等七部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及时制定了实施细则,但只有4个城市没有出现实体违法的情形。可见,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不高,已经构成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最后一公里”梗阻,亟需“对症下药”、攻坚克难。

二、合法性审核机制的目标及其要求

区分人治和法治的重要分水岭就在于程序之治。为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必须借助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的程序规制来实现。法治政府建设必然要求各级行政机关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合法。为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源头性把控,《指导意见》强调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全方位部署,通过明确审核范围、确定审核主体、规范审核程序、明确审核职责以及强化审核责任以夯实合法性审核机制在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全链条法治化管理的关键性作用。《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职责清晰、审核严格、程序规范、权责一致、运行高效的合法性审核机制,这对于确保合法性审核机制能够切实发挥杜绝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过滤器”功能,意义重大。

按照《指导意见》的基本要求,结合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历史方位,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要求需要涵盖以下五个方面:

审核全覆盖。一个行政公文是否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这无疑构成合法性审核的逻辑起点。实践中,一个行政公文是否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六个要件,且缺一不可,包括主体要件(非内设机构的行政机关)、职权要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外部性(针对外部管理对象)、不特定性(强调具有反复适用性即普通约束力)、期限要素(强调存在有效期)以及公开要求(强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管理依据)。因此,各级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机构编制、会议纪要、工作方案、请示报告及表彰奖惩、人事任免等文件,均因欠缺上述一个或多个要件而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自然就不在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之内。但只要构成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须全部纳入合法性审核范围,以确保实现合法性审核的全覆盖,做到应审必审。

确保实体合法和程序规范。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合法性审核首当其冲要解决实体合法问题。实体合法要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必须坚守“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基本准则,具体要求制定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必须合法,不得越界,具体包括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增加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或者减少法定职责;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的内容;不得剥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侵犯公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基本权利;不得超越职权规定应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和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违法干预和影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违法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

同时,行政规范性文件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论证评估、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该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根据审查的不同结果,法定审核机构要作出合法、不合法、或者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起草部门则要据此作出相应的修改或补充,如果未能完全采纳合法性审核意见的,则需要详细说明理由和依据。

严格审核程序。为防止审核程序流于形式,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程序,明确起草单位、制定机关办公机构及审核机构的职责权限,严格执行材料报送、程序衔接、审核时限等工作要求。为防止审核程序走过场,要充分发挥合法性审核机制对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的把关作用,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法的文件,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于审核机构未严格履行审核职责、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不采纳审核意见,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夯实高质量。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虽然比较低,但与行政法规、规章一样,具有普遍适用力,故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亦应当成为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水平的应有之义。合法性审核机构可以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基础上,进一步审核其质量是否达标。一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应当能够切实增强上位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能够作为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重要依据和抓手;另一方面,还应当关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的规范化审查问题,包括行政规范性的文件名称是否准确,篇章结构安排、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使用是否规范,内容是否具有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以切实提升文本质量。

推进信息化。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为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全过程动态管理提供了硬件支撑。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适应信息化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的信息化平台建设。一方面,要注意完善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有效处理好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平台的衔接,另一方面,要制定合法性审核管理信息平台的建设标准,统一格式、文本、标准等各项管理要求,实现电子审核一体化和平台互联互通,此外,还应积极探索建立合法性审核台账以及合法性审核信息共享机制,以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和资源对于切实提高审核实效的重要意义。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未来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建立健全合法性审核机制是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性的关键性制度,亦是底线性要求。新时代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各级行政机关不仅要依法行政,更要良好行政。相应地,捍卫法治红线,确保规范性和必要性,实现高质量和信息化,应当成为当前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基本要求。一方面,《通知》以及《指导意见》的出台正式开启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法治之路,实际上,党中央和国务院近年来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过程中对行政规范性文件所提出的阶段性要求,亦为夯实法治保障提供了重要的经验积累。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强调良法善治。2020年将至,如果要从源头上彻底、高效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法治化的“最后一公里”梗阻问题,由国家层面统一立法,以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全过程、无缝隙的有效规制,这无疑是能够进一步强化当前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纲领性文件治理效果的必要之举。建议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基本思路,由国务院适时启动立法程序,制定一部能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规制的行政法规,具体内容应当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界定、制定条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监督与问责等方面。

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监督和管理全过程的法治化号角已经响起。期待“奇葩”、“任性”、“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被逐渐根治,老百姓对法治政府建设的满意度和获得感能够得到真正提升。亦期待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路径选择能够真正回应中国本土需要,并切实解决中国难题,进而能够为全面攻坚法治政府建设助力且添砖。

法制网2018-12-21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公布 文章下载

安徽省多元化解纠纷促进条例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增进社会和谐,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多元化解纠纷工作和有关活动。

第三条多元化解纠纷,是指通过和解、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多种途径,形成合理衔接、相互协调的化解纠纷体系,为当事人提供多样、便捷、高效的化解纠纷服务。第四条多元化解纠纷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多方参与、司法推动、法治保障,坚持属地管理与权责统一相结合,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公平公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尊重公序良俗;

(三)和解、调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

(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统筹协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部门(以下简称综治统筹协调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社会稳定风险防范、纠纷排查调解处理等制度,推进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纠纷。

鼓励和支持公道正派、群众认可的社会人士和其他社会力量依法参与化解纠纷。第六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普及多元化解纠纷法律知识,宣传典型案例,增进公众对多元化解纠纷的理解和认同,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培育自尊自信、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社会心态。

第二章 化解主体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预防和化解纠纷能力建设,培育化解纠纷组织,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化解纠纷职责。

第八条综治统筹协调部门将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一站式服务纳入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综治中心工作范围,组织开展纠纷排查、分流处置、归口管理和跟踪落实工作,协调化解各类纠纷。

第九条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化解纠纷渠道相衔接的工作制度,与行政机关、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调解组织协调配合,推动程序安排、效力确认、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和法律指导等方面的有机衔接。

第十条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检调对接等制度,完善参与化解纠纷工作机制,做好化解纠纷工作。

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可以参与乡镇(街道)、村(社区)化解纠纷工作;在办理治安、交通事故、轻微刑事等案件中,对符合和解、调解条件的,可以协调当事人和解、调解。

第十二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人民调解工作,推动设立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化建设,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促进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衔接联动;负责行政调解的综合协调和指导,完善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机制,推动行政争议和行政管理涉及的民事纠纷得到有效化解;推动律师事务所、公证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等法律服务组织参与化解纠纷;建立完善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等相关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信访工作机构应当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依法开展信访工作,协调处理信访事项,会同有关单位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事项,促进纠纷依法、及时、就地化解。

第十四条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退役军人事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开展行政调解、行政复议、行政裁决。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应当结合职能参与调解工作。

第十五条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残联、老龄工作机构和消保委等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参与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建设,共同做好化解纠纷工作。

第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及时化解劳动人事争议。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会同工会、企业联合会、工商联完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推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县级以上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帮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设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推动乡镇(街道)以及行业性、区域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第十七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指导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建立完善化解纠纷机制,及时化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第十八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设立交通事故、医疗纠纷等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有关纠纷。公安、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和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联动配合,及时高效化解纠纷。

设区的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可以设立物业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物业纠纷。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健全人民调解委员会,探索村(居)民议事会、理事会、恳谈会等协商形式,预防和化解纠纷。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根据需要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

第十九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支持、推动设立本行业的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物业管理、征地拆迁、消费者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的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可以设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

第二十条商会、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商事仲裁机构等在投资、贸易、金融、房地产、工程承包、运输、知识产权、技术转让等领域可以设立相关商事调解组织,为化解商事纠纷提供服务。

第二十一条公证机构可以在家事、商事等领域开展调解服务,可以对具有给付内容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第二十二条律师、律师调解工作室或者律师调解中心可以作为中立第三方主持调解,协助纠纷当事人达成协议化解纠纷。

鼓励和支持人民调解员、法律专家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依托相应调解组织设立个人调解工作室。

第二十三条化解纠纷过程中,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心理专家、社区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等参与化解纠纷。第二十四条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在综治统筹协调部门协调下,建立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化解纠纷协同工作格局;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对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行业以及涉及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纠纷,加强配合,共同化解。

第三章 化解途径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法自主选择下列化解纠纷途径:

(一)和解;

(二)调解;

(三)行政裁决;

(四)行政复议;

(五)仲裁;

(六)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第二十六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按照下列次序优先选择成本较低、有利于修复关系的途径化解纠纷:

(一)引导和解;

(二)当事人不愿和解或者和解不成的,引导调解;

(三)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调解不成,或者纠纷不宜调解的,及时告知当事人选择其他途径。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的,告知当事人申请行政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先行处理。

各类化解纠纷主体收到当事人化解纠纷申请后,应当按照职责及时予以处理。

第二十七条鼓励和引导当事人就化解纠纷先行协商,达成和解。当事人愿意和解,但自行协商有困难的,可以邀请调解员、律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中立第三方参与协商,促成和解。当事人应当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之间涉及合同、债务、婚姻家庭、财产权益、邻里关系等民商事纠纷,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等调解组织提出调解申请;涉及房屋征收、社会保障、治安管理、交通事故、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依法可以由行政机关调解的行政争议或者民事纠纷,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行政调解申请;对违法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害赔偿纠纷可以依法申请公安机关、人民法院进行调解。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裁决、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方式化解纠纷。

第二十九条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民间纠纷,也可以调解其他化解纠纷组织委派、委托或者邀请调解的纠纷。

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等调解活动,可以参照人民调解程序开展。

第三十条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进行行政调解;处理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纠纷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委托相关调解组织调解。

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资源开发、环境污染、公共安全等方面的纠纷,以及涉及人数较多、影响较大、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采取预防措施并依职权主动进行调解。

行政调解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裁决前可以依法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依法作出裁决。

第三十二条行政复议机关对当事人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进行调解:

(一)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调解不成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民事商事仲裁机构对纠纷作出裁决前,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争议或者纠纷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依法作出裁决。

第三十四条人民检察院办理符合和解法定条件的公诉案件、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等,可以建议或者引导当事人达成和解;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邀请相关组织或者个人参与协商和解。

第三十五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可以引导当事人选择适宜的化解纠纷途径。适宜调解的,依法自行组织调解,也可以委派人民调解组织、律师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等进行调解;当事人明确拒绝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登记立案,依法审理。

第三十六条信访工作机构收到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关调解组织、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申请处理。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仲裁机构、公证机构和调解组织等应当加强协调配合,通过委派、委托、邀请、移送等方式,推动程序衔接,促进纠纷化解。第三十八条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必要的公共财政保障,对多元化解纠纷工作所需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对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以及公益性调解组织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和补贴。

乡镇(街道)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其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十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社会组织以及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化解纠纷工作委托社会力量办理,所需服务纳入本级本部门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

第四十一条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和人民调解组织化解纠纷,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或者报酬。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应当建立完善多元化解纠纷综合性服务平台,为化解纠纷提供便利条件。

第四十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依托诉讼服务中心,建立诉调对接综合服务平台,完善诉调对接机制。

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在交通运输、医疗保障、卫生健康、婚姻家庭、劳动人事、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建筑工程、物业管理、生态环境保护以及其他纠纷多发领域,建立一站式化解纠纷服务平台。

第四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推进大数据运用,完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在线咨询、协商、调解、监督以及联网核查,促进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的信息化发展。

第四十五条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完善调解员培训机制,定期组织培训,提高其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能力,推动调解员专业化建设。鼓励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教育学校开设多元化解纠纷培训课程,培养专业化的调解人才。鼓励社会力量开办调解人员培训机构,成立调解工作志愿者队伍,为化解纠纷提供人才储备。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制定和执行化解纠纷工作责任制度与奖惩机制。

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多元化解纠纷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各级综治统筹协调部门对化解纠纷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司法行政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名册和调解员名册管理制度,加强对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有关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条调解人员在调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的调解组织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推选或者聘任单位予以免职或者解聘;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一)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侮辱、恐吓当事人的;

(三)收受、索取当事人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隐私的;

(五)依法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属于调解范围,无正当理由拒不调解的;

(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对责任追究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安徽日报2018-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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