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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18年信息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司法局

题目:2018年法制工作信息第46期

资料提供时间:2018-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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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博山城东街道:创新引领 助推行政调解出实效 文章下载

淄博博山城东街道:创新引领 助推行政调解出实效

“前几天社区有居民反映自己楼前的公用停车位被楼上邻居私自占用了,经过我们实地查看,发现该停车位确实被楼上一位邻居用红色油漆涂写了门牌号。我们立即联系了这位邻居,经过调解,他也认识到自己占用公用停车位的错误,并积极联系社区保洁员一起动手,将停车位上油漆清理干净,双方矛盾就此化解。”夏家庄社区的人民调解员赵新东向我们讲述着最近社区化解的一起邻里矛盾。

今年以来,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切实发挥行政调解在维护基层和谐稳定中的作用,城东街道积极探索行政调解新模式,多措并举,确保行政调解出实效。今年已累计化解各类民事纠纷30余起,调解成功率100%。

抓好行政调解队伍建设是基础。加大教育培训力度,打造一支懂法律、懂政策、热爱行政调解工作的调解员队伍。街道精心挑选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行政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工作人员担任行政调解员。同时通过不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举办法专题治讲座,使调解员进一步熟悉行政调解的工作程序和方法,掌握行政调解工作中能够运用到的法律知识。

完善各项工作机制是关键。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来访群众及反映问题做好记录,从思想上尊重群众,从感情上贴近群众,了解群众最迫切、最直接、最现实的需求,确保矛盾“早发现、早预防、早化解”。完善奖惩分明的管理制度。依据行政调解员的履职情况,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突出的调解员进行奖励,对于不能胜任行政调解工作的及时调整,对于在工作中因方法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提出通报批评,进一步激发行政调解员履职尽责的意识。确保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

逐步建立长效机制是保障。坚持做好日常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确保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一次性调解到位。认真总结行政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普遍性、倾向性问题的特点和规律,逐步建立长效工作机制。

下一步,城东街道将继续发挥行政调解作用,切实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矛盾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努力实现“小事不出社区,大事不出街道”,为城东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赵芳芳

凤凰网2018-12-4

 

 

浙江高院:打造浙江特色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文章下载

浙江高院:打造浙江特色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努力践行“以人民为中心”思想,创新运用新时代“枫桥经验”,积极推动形成“社会调解优先,法院诉讼断后”的解纷理念和模式,不断加大便民利民举措供给,不断强化矛盾纠纷就地解决,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引领保障作用,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矛盾纠纷解决体系。

一、推动矛盾分层过滤化解,助力乡村社会治理

浙江高院积极转变工作思路,变“以我为主”为“党政为主”,充分发挥党委政府在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主导作用,推动党委在县、乡两级分别设立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统筹解决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形成分层递进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实现人民群众纠纷解决“最多跑一次”。目前,全省法院已有20%的诉讼服务中心整体入驻或派团队参加地方党委设立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中心,形成“社会调解在前,法院立案在后”的纠纷递进分流模式。如舟山市普陀法院,将诉讼服务中心设立在区社会治理综合服务中心内,纠纷首先通过中心内配置的综治、司法、信访、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解纷力量进行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到诉讼服务中心立案。运行一年来,该中心统一受理各类纠纷11411件,把全区75%以上的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重大纠纷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形成了以“党委领导、关口前移、一站解纷”为特点的多元化解“普陀模式”。同时,始终把基层基础建设作为战略性任务来抓,推动全省开展“无讼无访村(社区)”创建活动,大力发展“枫桥式”人民法庭,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村镇综治员等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人民法庭解纷的“桥头堡”作用。如金华永康市的龙山法庭,大力推进“引导分流+办案指导+参与治理”的综合工作模式,形成了以“村镇先调、法庭兜底”为亮点的“龙山经验”,把传统民事纠纷基本化解在诉前。

二、打造“都市版”枫桥经验,推进市域社会治理

针对经济社会高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的实际,浙江高院主导推动建立市场化调解和行业调解,让“枫桥经验”在市域治理中绽放光芒。除加强与传统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组织对接外,浙江在全国率先试点律师调解,全省法院已实现律师调解工作室的全覆盖,共聘请律师调解员1569名,2017年共委托律师调解3639件,调解成功1708件,调解成功率达47%。特别是杭州中院,积极构建律师、公证、仲裁为主体的市场化解纷机制,不仅争取到上百万元的财政专项调解经费支持,还会同物价部门在全国率先明确律师调解案件可按法律服务收费标准予以收费的规定,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都市版”枫桥经验。此外,全省法院积极在医患、物业、金融、保险、证券、知识产权、涉外商事、海事海商等领域与行业调解组织加强对接,积极引导纠纷诉前调解,形成了多形式、多渠道、多领域的纠纷联动化解机制。五年来,浙江法院共诉前引导调解48万件,调解成功33万件,办理司法确认16万件,两成左右的纠纷解决在立案之前。

三、创新矛盾在线解决模式,提升“互联网+社会治理”能力

“枫桥经验”历经五十多年的发展,需要不断赋予其新的内涵。浙江高院始终坚持与时俱进,不断将大数据、云计算与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融入其中,为推进矛盾纠纷在线解决、实现 “互联网+社会治理”提供了新动能。浙江法院已经全面贯通“杭州互联网法院、浙江移动微法院和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三大在线解纷平台,实现了从诉前化解到立案、审判和执行的全流程在线运行,既让老百姓解纷“最多跑一次,甚至一次不用跑”成为可能,也为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提供了有力支撑。特别是作为原中央综治办创新试点项目和浙江省政法数字化协同工程示范项目的“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今年被确定为纪念“枫桥经验”六大工程之“互联网+社会治理”重点项目,其秉持多元共治、纠纷解决分层递进的理念,提供在线咨询、评估、调解、仲裁、诉讼五大服务功能,形成了递进式、漏斗型的矛盾纠纷分层过滤化解机制,推动纠纷处理模式从事后处理向源头预防转变,助力“枫桥经验”从“小事不出村”升级到了“解纷不出户”。该平台已与法院网上立案系统打通,网上立案的民商事案件可自动推送到平台进行在线分流,由社会调解力量进行诉前化解,调解成功的可在线申请司法确认,调解不成功的自动回传审判系统进行立案。到2018年年底,全省要实现在线调处案件数量不少于上一年度矛盾纠纷排查总量20%、调处成功率不低于60%的目标。截至目前,平台已实现访问量410万人次,注册调解员32052人,提供智能咨询69万次、人工咨询3553次,评估案件1768件,仲裁案件128件,司法确认5467件,申请调解案件15.97万件,调解成功13.29万件,调解成功率达83%,先后被评为中国互联网法治大会“优秀‘互联网+法律’创新项目”、原中央综治委“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创新优秀项目”第一名、第四届世界互联网大会全国优秀项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称赞该平台是“枫桥经验”在互联网时代的新继承和新发展。

新浪2018-12-10

 

 

长沙法治政府建设改革与创新成果丰硕 文章下载

长沙法治政府建设改革与创新成果丰硕

莫凡

11月28日,长沙市政府为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系列新闻发布会(第二场)在长沙市政府新闻发布厅举行,长沙市政府法制办主任陈剑文从制度设计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以法治优化政府服务职能、完善依法行政制度、提升法治服务经济发展水平、法治与民生等方面,介绍了改革开放40周年来长沙市法治政府建设所取得的成就。

市级行政职权精简了62%,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创新“智慧用法”的新模式,有效推动“项目审批不出园”;以新的模式推进行政综合执法改革,成立了全省首个行政审批局,实现“一枚公章管审批”……党的十八大以来,长沙市以率先建成法治政府为目标,深入推进“法治实践改革与创新”,形成了享誉全国的法治政府建设“长沙范本”。

率先全国出台首部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纲要。制定《长沙市推进社会管理法治化实施纲要》,明确了社会管理“十个法治化”的基本路径。率先全国出台首部规范政府法制工作的地方政府规章。制定《长沙市政府法制工作规定》,为创新开展依法行政、政府法制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率先出台一系列法治政府建设制度。以建成法治政府为目标,率先制定《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方案》等60多项在全国具有示范意义的法治政府建设制度,为长沙率先在2020年前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明确了发展方向,探索出地方政府改革与创新的“长沙路径”。

以法治化的理念推进行政职能法定化,切实解决职能交叉重叠、责任不清和事权分离等问题,围绕行政职能优化,将合法性审查贯穿于“简政放权”改革的全过程,通过合法性审查和把关,市级行政职权由9706项精简为3651项,精简62%,以清单形式列明部门责任事项4417条。

创新建立适应改革发展的政府立法规章制度体系、生态文明建设法规规章体系、城市管理法规体系等地方立法框架制度,推动“长沙立法模式”法治化、品牌化,形成以山体水体保护为统领、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保护双管齐下的地方立法特色,推动改革决策与创新社会治理并驾齐驱的地方立法特色。

率先从法律层面探索PPP项目的落地实施,先后对长沙国际会展中心、万家丽高架等重大PPP项目进行前期介入、优先审查、专人负责、集体讨论,确保了重大PPP项目的落地实施。

政府立法模式让群众更有参与感,率先全省设立宁乡市沩山乡政府等首批政府立法基层联系点,通过举行立法听证会来充分吸纳民意、听取民声。

目前,长沙市先后荣获“中国法治政府奖”“中国政府创新最佳实践奖”和全国“法治政府建设典范城市”,已具有率先全国建成法治政府的潜力。

中国新闻网2018-12-3

 

 

赵云海:运用法治思维 着力解决民本民生根本问题 文章下载

赵云海:运用法治思维 着力解决民本民生根本问题

编者按:奉法者强,明法者进。十九大报告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重要部署,湖南持续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开创了法治湖南建设的新局面。县委书记、县长担负着保一方平安、谋一方发展、富一方百姓的重要使命,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为贯彻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充分发挥党政主要负责人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中共湖南省委法治湖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司法厅推出“湖南省优秀法治建设推进者”活动,以此展示县市区党政一把手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实践,奋力推进法治湖南建设。

桑植县位于湖南省西北边陲,属武陵山区,是典型的老、少、边、穷地区,以土家族、白族为主的少数民族占总人口的92.6%,农业人口占88%,属于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联系县。受地方经济文化影响,长期以来,欠缺法治思维,一直是制约当地发展的短板。近年来,桑植县县长赵云海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强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讲话精神,通过推进法治建设,运用法治思维,着力解决民本民生根本问题,为桑植社会经济平稳发展和法治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桑植县分别被评为2013、2017年度全省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县;2017年度被评为第二批“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活动先进单位”、“放管服”改革全省先进县。

树立法治观念 在尊法重法上当表率

“对于公职人员而言,‘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律职责必须为’;而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法无禁止皆可为’。”赵云海在各个会议场合用这句话强调他对于法治的理解。他自觉带头尊法,始终把法治观念贯穿于政府工作之中,坚持宪法法律至上,自觉尊重、维护、遵守宪法法律,切实增强法律意识,树立法律神圣的尊严和威信,绝不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

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每一个干部不是万事通,要鼓励干部干事创业,同样又要受到法律的约束,如何保护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最好的办法是推广法律顾问制度。”赵云海懂得新时期的历史使命,懂得干部就是党的宝贵财富的重要性,他要让每一个干部在干事创业中知法守法,培养大家做一个法治政府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为此,桑植县下发了《桑植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基本形成了覆盖县、乡镇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组织的法律顾问网络。近三年来,法律顾问共参与审核招商引资和各类经济合同415件,指导审核各种通告、方案、办法97件,为县直单位和乡镇以及人民群众提供法律法规咨询3968余人次,处理或参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127件。

积极转变职能。他致力政府职能转变,不断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县政务服务中心为依托,建立健全了集“行政审批、社会服务、政务公开、网上审批、效能监察”五位一体的新型政务服务平台,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全县新建乡镇便民服务中心23个,村(社区)级综合服务平台315个,在全市率先实现村(社区)级便民服务代办点村村全覆盖,县、乡、村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全面形成。

健全服务体系。为切实增强群众法治意识,赵云海始终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在县财政十分困难的前提下,桑植县共投资200余万元建成了县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在全县所有乡镇建成23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299个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实现了县、乡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只要拨通一个电话、登录一个社交平合、走进一扇大门,就能“一站式”解决矛盾调解、公证办理、法律援助、司法鉴定等“一揽子”难题,满足了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益性、普惠性和均等化法律服务需求。

强化法治思维 在学法、普法上当表率

“领导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推进法治建设关键中的‘关键’”。身为县长,赵云海深刻领会其中的含义和份量。他把领导干部学法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学法纳入了县政府中心组和常务会学习的内容。每次政府常务会议均安排50分钟学法时间,根据常务会议内容确定相应的法律主题,要求县领导、科局长亲自授课,促使领导干部带头学法,为依法行政营造良好氛围,三年以来累计开展会前学法57次。

注重人才培养。赵云海明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人才是基础。为此,桑植县每年都会组织乡镇分管领导、司法所所长,各村村支书、村主任、法律明白人进行法治培训,近三年来,共培训骨干3000余人次,有效充实了法治人才队伍和人员法治业务水平。

突出示范创建。他注重营造法治创新氛围,支持引导基层开展“法治乡镇”“法治机关”“法治单位”“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依法治校示范校”等创建活动。目前,已有瑞塔铺镇杨家洛村、陈家河镇蔡家坪村被评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空壳树乡龙虎山村等14个村和社区被评为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积极推进“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创建活动,就业服务管理局、文化市场执法大队、国税局纳税服务科等5个单位被湖南省依法治省领导小组命名为“全省依法办事示范窗口单位”。

推进公正司法。赵云海注重司法公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干预审判执行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近三年来,桑植县没有发生因司法不公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事件。2017年,桑植县通过开展专项案件评查活动,对全县400件案件进行了集中评查,共发现瑕疵案件5件,发现、整改突出执法问题2项,通过依法化解涉法涉诉信访积案,促成10多名信访老户停访息诉。

健全规章制度 在守法用法上当表率

扎牢制度笼子。赵云海坚持用制度管人、管钱、管事,并结合桑植实际出台了征地拆迁、合同管理、投资管理等一系列管用的制度,规范用权,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如出台了《桑植县政府合同管理办法》,通过法治审查,有效规范了“乱签字”的问题;《桑植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临时用人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乱进人”问题;《桑植县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桑植县扶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了“乱用钱”问题;《桑植县城区建房管理办法》《桑植县控违拆违十个一律》规范了“乱建房”问题;坚持按设计规划建设公路解决了“质量差”的问题。据统计,2017年,桑植县政府法制办共审查政府及其部门审查政府及各部门合同305件,涉及金额123.95亿元;审查招标文件235件,涉及标的53.82亿元,近年来无一起因违法合同造成财政损失的案件发生。

依法化解问题。带头按照“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思维观考虑处理问题,反复告诉大家只有用法律观念解决问题,才能达到彻底解决问题的目的。在处理具体问题上,赵云海时时以法律为准则,做到群众满意,社会满意。运用法治思维和方法有效化解了烟厂信访问题、永和家园遗留问题、公益性岗位解聘、重庆渝能天然气公司集资案等一系列历史信访遗留问题。据统计,2015年桑植县行政机关应诉案件92件,败诉9件;2017年应诉案件32件,败诉仅2件,行政诉讼案件发生率下降65.2%,败诉率下降0.41%。

创新社会管理。坚持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健全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平台。依照“居住散布,方便管理,界定清楚”原则,将全县按照300一500户的标准化网格划分为340个网格,设置网格管理员340人通过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将“110”报警服务平台、“12345”服务热线和网格化服务平台“三台合一”,将非警务类问题信息统归口到县网格指挥中心统一分流处理,实现了“把服务民生落实在网格,把困难问题解决在网格,把矛盾纠纷化解在网格”。

为推进全县平安边界建设,通过建立健全联防联调机制,桑植县与永定、慈利、武陵源、石门、永顺、龙山及湖北的鹤峰、宣恩,签订联防联调协议书8份,在边界乡镇,签订环乡镇联防联调协议书65份。近三年来,全县接边地区的各级联防联调组织共调处各类纠纷57件,预防民转刑案件8起,没有发生一起纠纷群众械斗事件,确保了边界地区的社会稳定。

记者 郑涛

红网2018-12-3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文章下载

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思考

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从法治社会对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与我国法律顾问制度的现状来看,两者还相距甚远。

一、我国现行的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是指具有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为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提供多方面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法律顾问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顾问,是指为聘请单位和个人提供如解答法律问题,处理法律事务等法律服务的法律专业人员。它既包括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和取得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包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其它人员,如法学研究人员等。狭义的法律顾问,仅指律师。法律顾问制度是有关国家法律规范所确认的有关法律顾问的制度体系,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制度,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由企业聘用并经注册机关注册后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包括: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重要经济活动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日常合同事务的管理;代理企业参加诉讼和非诉讼活动。企业法律顾问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促进企业依法经营管理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是企业领导人在法律方面的参谋和助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左右的发展历史,目前全国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的有9万多人,从1998年推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制度以来,已有3万多人取得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①],形成了一支较具规模的企业法律专业人才队伍。

(二)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律师业务之一是法律顾问业务,《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从事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业务包括为聘请人就有关法律问题提供意见,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办理聘请人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维护聘请人的合法权益。为完善律师组织结构,2002年司法部推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试点工作,逐步形成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并存发展的格局。

公职律师[②]是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供职于政府职能部门或行使政府职能的部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依法取得公职律师执业证书,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公职律师是公务员与执业律师的同一体,公职律师一方面享有公务员法规所赋予的权利,承担公务员应尽的义务;另一方面,公职律师执业活动受《律师法》的调整。截至2005年,全国己有23个省份在633个政府机关开展了公职律师试点,共有持证上岗的公职律师1817人[③]。公职律师从事法律顾问业务的范围包括:(1)为本级政府或部门行政决策提供法律谘询意见和法律建议;(2)按照政府的要求,参与本级政府或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议和修改工作:(3)受本级政府或部门委托调查和处理具体的法律事务;(4)代理本级政府或部门参加诉讼、仲裁活动;(5)其它应由公职律师承担的法律事务。

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执业资格,依法取得公司律师执业证书,受雇于企业,在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法律服务,不对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2002年12月司法部出台的《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尝试在公司内部进行公司律师制度试点工作。目前已有150多家大企业参加了试点,涉及钢铁,石油化工、电子、信息产业、汽车制造和金融等重要行业近700位公司律师获得了执业证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制的健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对企业依法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越来越多的法律事务迫切需要公司律师这种专门的律师队伍提供法律服务。公司律师的职责包括: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本企业法律文书的起草和修改工作,审核企业的规章制度;审查和管理企业合同;参与企业的谈判,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活动及其它应由公司律师承办的法律事务。

社会律师是为全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社会律师接受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聘请而担任法律顾问。社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有多种工作方式,如:接受聘请担任某一专项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组成顾问律师团;由顾问律师指导单位内人员从事法律事务,等等。社会律师受聘担任聘请人的法律顾问,必须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与聘请人之间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双方是一种法律地位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的委托服务关系。顾问律师不是聘请方的成员,与企业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不同的是,社会律师与聘请方没有行政隶属关系,他受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的领导和监督。

(三)政府法制机构

政府法律机构,既包括一级政府所设的法制局(办),也包括政府部门内的法制工作内设机构。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明确政府法制机构为政府的法律顾问。其职能主要是参与立法;为政府的决策性活动进行合法性审查,提供法律意见;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进行违法调查;参与诉讼,维护政府的合法权益。

(四)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是从80年代初开始创立的,在当时我国法律人才缺少、律师队伍严重不足的情况下,为适应偏远城乡、落后地区的需要,作为必要的补充而建立的。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城市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由基层法律工作者向基层的政府机关、群众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一定范围内的有偿法律服务。

二、目前我国法律顾问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法律顾问制度在某些方面不相通,职能相互交叉重迭,致使我国的法律顾问制度处于条块分割状态,影响了法律顾问服务队伍的壮大发展,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

(一)企业法律顾问与公司律师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比较:1.身份相同。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都是企业内部专职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受企业聘任,与企业之间是隶属关系;2.工作职责相同,都包括非诉讼和诉讼法律事务,且在非诉讼业务上二者的职责也是相同的;3.义务相同。企业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都是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只能为所在企业提供法律服务,不能为其它单位和个人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即不得从事社会兼职;4.准入条件和管理部门不同。企业法律顾问的准入条件是参加由国家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国资委)、司法部组织实施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并取得企业顾问执业资格,其管理部门是经贸委(国资委)和企业法律顾问协会;而公司律师的准入条件是参加由司法部组织实施全国律师资格统一考试取得律师执业资格证书(2001年前)或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其管理部门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

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比较,不难看出二者存在交叉之处,很明显是一些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行其是,各搞一套,缺乏沟通与协调,这种由不同部门倡导的同是针对企业的两种法律职业制度的做法不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对人力、物力和财力来说,都是一种极大的浪费,严重阻碍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

(二)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制机构

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制机构均为政府的法律顾问,两者的关系在我国实践中主要以下两种模式:一种是公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与政府法制机构并存,各行其是。司法行政机关负责设立专门的公职律师机构,配给人员编制、办公经费,配有专职公职律师。此种模式下,法制机构的工作主要涉及政府宏观方面的法律事务,在政府决策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而公职律师事务所(办公室)是受政府委托处理的是微观方面的法律事务,其着重在于提供服务,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另一种是公职律师与政府法制机构并存,即在政府法制机构中向取得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的公务员颁发公职律师证。此种模式只是简单的重新赋予被取消兼职律师执业资格的国家机关现职工作人员律师资格,律师的独立性和专业性往往被忽视。

(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近年出现的问题

基层法律服务制度在当时为基层社会提供了便利的法律帮助,符合当时的社会和法制发展的需要的。然而近几年来,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出现如法律工作者冒充律师执业或乱收费等问题,扰乱了正常的法律服务秩序。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在上海举行的加强大中城市小区法律服务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如果不对法律服务的资质进行更为科学统一的管理,不同的资质从事相同领域的法律服务,不仅会造成法律服务秩序的混乱,而且还会影响司法的权威。”

三、统一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完善各方面的法律制度,发挥各种社会力量。法律顾问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有利于法治社会的建设和维护。法治国家的建设对法律顾问服务提出更高、更新、更全面的要求,面对日益复杂的法律事务,迫切需要建立统一的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确认法律顾问业务的律师专属权。法律科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问,需较长时期的专门钻研,才能了解和掌握纷繁复杂的条文、这些条文之间的联系及它们蕴含的原则和精神。律师职业天生以“法律”为中心,律师是复杂法律制度的专家,具有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能力和条件,能够切实满足社会主体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的需要,促进法律制度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法律秩序的稳定。在律师、企业法律顾问、政府法制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等多层次、多成份的法律顾问服务体系中,各种成分的服务水平不可能在同一个档次上。应当确立规定性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服务只能是由受过法律专门教育和训练,拥有法律专业知识的律师提供。我国现已具备法律顾问业务律师专属权的三个基本条件:第一是经济条件,市场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是对法律顾问服务专业化的普遍要求的社会基础。没有商品经济这样一种经济关系的内在要求,对法律顾问服务的普遍性、专业性要求也不可能成为社会现实。其二是政治条件,党的十六大提出“拓展和规范法律服务”的要求,是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时代背景下对我国律师事业发展思路和科学概括,为新世纪新阶段推动律师事业发展指明了方向。其三是律师队伍条件,自1979年恢复律师制度以来,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绩,律师队伍日益壮大,截至2004年6月,执业律师已达11.45万[④],高学历和海外留学归国人员跻身律师队伍,初步形成了具有高素质的律师职业群体,而且专业化、规模化程度不断增强。律师工作法制建设得到加强,基本形成法律、法规、规章的体系,有利于律师行业的统一监管。随着我国律师法律的进一步完善和法律人员的增加,应严格将法律顾问限定为律师,以防止社会上某些自称懂得法律的人进行不法活动和造成律师业务管理的混乱[⑤],客观地保证了法律顾问服务的高质量和高水平。

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在国外很多国家,不存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公司律师制度的冲突问题,主要原因在于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与和公司律师制度是一回事,没有分割的状态[⑥]。取消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将现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人员按《律师法》和《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的规定和要求转换为公司律师。

在条件成熟地方逐步取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顾问业务。200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取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认可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设立核准。 2004 年 12 月 29 日 在上海,“天平街道人民调解室”正式挂牌,第一家基层法律服务所改制为人民调解室,专职从事调解工作,这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从法治的意义上看,基层法律服务主体必须和律师行业并轨,才能真正解决基层法律服务主体的法律地位问题和行业管理的一体化。随着法律服务市场的完善,应首先消取大、中城市的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顾问业务,其次在经济相对落后的边远地区具备条件时取消基层法律工作者的法律顾问业务。

政府法制工作公职律师化。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很大程度上要通过政府依法行政来实现,即政府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规则履行法定职能,依法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其它各项社会事务。为了使政府的管理行为合法、有效,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有一支精通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理经济、行政法律事务实践经验的专门队伍为其提供及时、准确和较低成本的法律服务。建议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利用和改造现有的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将政府法制工作人员与公职律师合一,要求政府法制工作人员需取得律师资格,引进公职律师为行政机关行使职权发挥作用。政府法制工作公职律师化既避免了与现有的政府法制部门、政府各部门的法制处室组织机构之间的重复设置和职能重迭,有效地节约社会资源,又有精通法律的专业人员为行政权的行使提供全程、优质、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为契机,增强政府在行政过程对公职律师法律服务的重视,促进行政法治化的实现。

尽快修改《律师法》,增加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相关规定。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存在与现行《律师法》是相悖的,现行《律师法》规定律师是“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目前,司法部已完成律师法修订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将草案报送国务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完善律师组织结构,形成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社会律师并存发展、相互配合、优势互补的格局。在律师执业制度发展成熟的英美西方发达国家,私人律师(社会律师)、公司律师、政府律师在执业律师总量中的比例大致为70%、15%、15%。建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并不意味着政府、企业从此就不再需要与社会律师发生业务联系。目前法律、法规门类繁多,律师不可能全部熟悉掌握。只有实行专业化分工,才有可能在某个领域内有所研究和造诣。在激烈的法律服务领域竞争中,只有具备良好的专业素质和必要相邻的专业知识,才能充分发挥律师自身优势,以“专”取胜,立于不败之地。事实上,由于律师擅长的领域各不相同,对于政府、企业内部律师不太热悉或没有把握的法律事务,仍需选择与社会律师合作。在法律服务分工日益专业化的今天,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可以更好地相互配合、共同提供完备的法律顾问服务。

中国法律网2018-12-4

 

 

推动宪法全面实施 增强中山法治优势 文章下载

推动宪法全面实施 增强中山法治优势

在第五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使全体人民都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5日,市委书记陈旭东主持召开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会,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会议指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我们要深刻认识和全面把握宪法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落实“两个维护”,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自觉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为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努力奋斗。

会议强调,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大力弘扬宪法精神,推动宪法全面贯彻实施,将法治建设各项工作落细落实,深入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增强中山法治优势,努力将中山建成全省最安全稳定、最公平公正、法治环境最好的城市之一。

一是坚持党委领导,自觉把坚持和加强党委领导贯穿到立法工作各个环节,确保立法工作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反映人民意志,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二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想问题、作决策,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处理结果的合理性和处理程序的正当性。三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调结构、促发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社会诚信系统,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公平竞争环境,确保实体经济健康发展。四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抓改革、释活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为全面深化改革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法律条件,做到改革决策符合法律要求、体现法律精神。五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强治理、促和谐,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积极解决矛盾、化解风险。

会议强调,要深入开展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主题宣传活动,深入组织开展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良好风尚。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依法落实宪法宣誓制度,切实增强国家公职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宪法意识和宪法观念。要持续深入开展全民普法,使宪法深入人心、走入群众,成为全体公民一体遵循的行为规范和根本的活动准则,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打牢思想基础。

中山日报2018-12-6

 

 

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文章下载

为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依据。今天是第五个国家宪法日,也是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宪法修正案后的第一个国家宪法日。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自觉尊崇宪法,深入学习宪法,严格遵守宪法,主动维护宪法,切实维护宪法权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全面提升依法治省水平,努力把辽宁建设成为全国厉行法治、崇法善治的先进地区,为新时代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深刻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提出一系列重大举措,并把全面依法治国纳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开启了中国法治新时代。今年8月2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提出了“十个坚持”,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力量源泉、发展道路、总体目标、工作布局、首要任务、基本方针、科学方法、重要保障、“关键少数”等重大问题,构成了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在统一的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具有磅礴的理论力量和深邃的思想光芒,为全面依法治国提供了根本遵循。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深刻学习领会、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要求我们必须在学懂弄通做实上狠下功夫,体现到全面推进依法治省和法治辽宁建设的各个方面,体现到改革发展稳定各项工作中,推动党中央决策部署在辽宁落实落地。全省各级党政机关、基层组织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各级党委(党组)要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中央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党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领导的工作要求,健全制度机制,完善法治体系,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法治建设的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和统筹协调,充分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重要作用。各级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处理经济社会事务的能力,教育引导党员做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自觉尊崇者、模范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积极性。各级领导干部是贯彻依法治国要求和推进依法治省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的观念,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履行职权,深刻吸取辽宁系统性拉票贿选问题沉痛教训,彻底消除薄熙来、王珉恶劣影响,时刻绷紧法治这根弦。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省全过程各方面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当前,我省面临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繁重,矛盾风险挑战日益复杂,人民群众对法治的要求也越来越高,需要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优势,统筹各方资源力量,形成攻坚克难的合力。省委决定成立辽宁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就是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依法治省全过程和各方面,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我们贯彻中央精神,结合辽宁实际,通过此次机构改革,进一步建立完善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的体制机制。在省委办公厅设置法规处,加强对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事项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在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内设机构设置上,除法制委员会侧重立法职能、人事选举委员会侧重人事任免选举职能外,其他专门委员会均按立法、监督职能设置,更加突出人大立法机关、监督机关的工作特点;将省司法厅和省政府法制办的职责整合,重新组建省司法厅,统筹行政立法、行政执法、法律事务管理和普法宣传,推进政府工作纳入法治轨道。我们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努力增强地方立法特色,着力提高立法质量,通过科学立法推动振兴发展。今年以来,制定和修改了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管理条例、开发区条例等16项省本级地方性法规,为开展中心工作提供了有力法治保障。我们规范程序、严格标准,从执法理念、素质能力、工作作风等方面加强管理,着力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突出问题,推动党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不断提高。我们把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纳入全民普法教育重要内容,推动宪法精神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校园等,营造家喻户晓人人皆知的法治环境。全省上下要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上来,做到学思用贯通、知信行统一,积极推动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方法手段创新发展,切实把理论学习成果转化为法治辽宁建设的实际成效,不断开创全面依法治省新局面。

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必须加快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辽宁

习近平总书记在辽宁考察时和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营商环境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贯彻落实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辽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必须全面贯彻实施宪法、建设更高水平的法治辽宁。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聚焦补齐“四个短板”、落实“六项重点工作”等方面加强立法,在煤和非煤矿山、推行河长制等重点领域出台符合实际的地方性法规,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健全依法决策机制,加大政务公开和政务信息共享力度,深化行政体制、审批制度和执法体制改革,强化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建立科学完善的司法权运行管理机制、监督制约机制,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提高司法质量和效率,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要积极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不断完善产权保护制度,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加强“一带一路”和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的法律服务。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加大普法工作力度,全面落实“七五”普法规划,不断增强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意识。要加强法治社会建设,深入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依法防范风险、化解矛盾、维护权益,完善法律公共服务体系,积极培育法治文化,加快推进诚信建设,健全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新格局。

辽宁日报2018-12-4

 

 

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水平 文章下载

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水平

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水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2018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指出,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政府形象。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水平,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

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推进过程中的问题

当前,地方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基础性程序制度体系日趋完备、进步明显,已经有许多地区建立起了合法性审查制度、备案制度和异议审查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公开听取意见和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定期或动态清理制度等。但从实践情况来看,仍存在以下主要问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度还不够。一方面,有的地方政府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把握得不够到位,某些未直接对老百姓的权利产生影响的内部工作规则、党委发布的文件、办事机构发布的文件仍出现在少数地方政府网上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栏中;另一方面,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还存在着文本语言表述不规范、篇章结构安排逻辑不严谨、行政规范性文件本身质量不高等问题。

部分制度在实施方面存在短板。少数地方政府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内容、对象、形式和结果还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的“三统一”制度没有得到实质性落实,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执行情况还不够持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定期或动态清理制度的落实方式有待进一步改进等。

在回应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化需求方面还有很大空间。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化管理也应当提上议事日程。但当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碎片化问题,不少地方政府还未能充分整合管理平台,仅将互联网作为规范性文件文本的统一发布平台,互联网可以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链条管理的功能有待进一步开发。

深入有效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的建议

一是夯实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体制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需要有专门的主管机构总体统筹,持续推进。在机构改革的背景下,相关机构针对行政规范性文件从制度、管理到监督工作,如何相互协调并实现无缝衔接,亟须建立从对规范性文件的源头管控、事中程序规制以及事后监督和问责全链条管理模式相配套的机制和制度保障。地方层面,建议地方司法厅(局)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将本级政府所属职能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纳入本级政府的管理事项,并按照同一标准对不同类型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实现一体化推进。此外,应当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专职管理人员队伍,以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工作的常态化、固定化、专业化和专注化。

二是以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为导向,明确法治化的基本要求,打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体系。法治政府建设不仅强调依法行政,也注重良好行政。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抓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一定要紧密契合当前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导向。《通知》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了战略部署,但并未对以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导向的规范性文件的法治化要求作出明确规定。

按照法治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必须要做到:严控规范性文件的数量,从源头确保制定的必要性,这是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的逻辑起点;切实捍卫法治红线,切实有效根除违法文件;有效提升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质量,一方面,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充分反映人民意愿,着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普遍性问题和深层次矛盾;另一方面,应当逐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范化建设,包括统一行政规范性的文件名称、规范篇章机构安排、文字表述和标点符号等使用规则,强化内容的实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基于此,可以充分结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特殊性,将上述法治政府目标转化为若干清晰、明确且可操作性强的具体标准,通过建立标准化体系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问题。标准化体系可以考虑分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体系(旨在解决越权发文问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标准体系(旨在控制数量,确保必要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体合法标准体系(旨在捍卫法治红线,确保实体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流程(通过程序规范,确保实体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质量认证体系(旨在提高规范性文件的文本及其内容质量,确保制定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三是迎应互联网时代的发展需要,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管理平台的有效推进。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适应信息化要求,积极运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手段积极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借助于互联网平台的独特优势,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和监督工作“摸得着”“管得住”。具体来讲,建议司法部有关部门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平台进行统一研发并部署,要注意妥善处理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化平台与公文管理系统和政务信息公开平台的衔接,尽快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统一管理。同时,要在网上建立专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信息平台,并设立文件清单、公开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备案审查、清理等专栏,进而为实现对所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标准化、精细化和动态化管理提供硬件支撑。

四是强化督察与问责,推动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制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近年来,一系列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纲领性文件虽然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建设提出了要求,但相关规定刚性不足,制约了效果的发挥。基于此,建立科学、有效的惩戒体系,以强化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和监督全过程的督察力度,应当提上议事日程。实践中,一旦出现明显制定程序违法、实体违法等严重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建立专门的督察与问责程序,以实现对政府公信力的有效维护。

五是适时启动行政规范性文件立法程序。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如果要从源头上解决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法行政制度体系法治化的“最后一公里”梗阻问题,由国家层面统一立法以实现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的顶层设计,无疑是能够强化当前有关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纲领性文件治理效果的必要之举。可以参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基本思路,由国务院制定一部能够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方位规制的行政法规,具体内容应当涵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涵界定、制定条件、制定主体、制定程序以及督察与问责等方面。

作者: 曹鎏

学习时报2018-12-3

 

 

泗洪龙集“一村一法律顾问”助力美丽乡村振兴 文章下载

泗洪龙集“一村一法律顾问”助力美丽乡村振兴

今年来,泗洪县龙集镇常态化开展“一村一法律顾问”工作,镇司法所积极联系、协调、督促法律顾问,定期到村居开展法律服务。由专业律师组成的村居法律顾问队伍在乡村振兴中担任着法律扶贫,法律宣传、人民调解、法律咨询服务等多种身份,在维护基层社会稳定、矛盾纠纷化解和预防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成为镇党委、政府的好参谋,村务管理的好帮手和村居群众最信赖的“法律明白人”。目前,该镇已实现15个村居全覆盖,助力美丽乡村振兴。

一是法律顾问帮助村委会审查、修订村规民约,每周定期到村居为乡村建设提供法律服务,制定村级一事一议等重大决策制度以及重大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制度,为村居党员干部和群众举办法治讲座,并结合“法律七进”活动进行普法宣传,提高村居党员干部和村民的法治意识、法治理念,增强他们的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为实现美丽乡村振兴贡献力量。

二是法律顾问每周定期到村居为乡村尤其是贫困村的扶贫项目。如加工业、种植业,养殖业合同的审查,为村居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服务,宣传国家关于乡村振兴方面的优惠政策,为乡村经济建设当好参谋,护好航。同时到贫困户家中走访,跟贫困群众对接,了解贫困户的基本情况,发放法治扶贫联系卡,为贫困户提供法律服务,有现实问题及时解决,为乡村振兴提供优质法律服务。

三是法律顾问在村居群众中建立法律服务微信群,开启24小时互动不打烊,村居群众通过微信群可以向村居法律顾问咨询民间借贷、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问题,法律顾问每周两次发送法律法规知识、法律案例以及群众日常生产生活中相关的法律知识,让村居群众在家随时随地都能享受到及时、精准、普惠的法律服务,有力地推动法律顾问从零距离咨询解答到网上引导化解,推动了乡村振兴,经济快速发展。

四是法律顾问每周走访群众,排查并调解矛盾,积极与人民调解组织一起为调处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土地赔偿、、房屋拆迁、劳动合同、环境保护、邻里关系、经济纠纷、涉农合同等领域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为基层社会治理提供了强有力法律支撑,维护了辖区稳定,营造平安和谐的社会环境,

截至目前,全镇15名法律顾问共进村居2000余次,解答法律咨询4000余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0余份,化解纠纷100余起,代理诉讼10件,提供法律援助4件,修订完善村规民约100余条,为村居群众提供了良好的法律服务。

孙保顶

宿迁市司法局2018-12-3

 

 

内蒙古:为抓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我们建立了六项制度 文章下载

内蒙古:为抓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我们建立了六项制度

务实管用的制度机制既是提升工作水平的“助推器”,又是堵塞工作漏洞的“防火墙”。我们高度重视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的制度建设,逐步形成了涵盖党内规范性文件起草、审核、校对、督导等各环节的制度机制,为提升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水平提供了保障。

配套文件督导制度

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是市委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的首要任务。为不折不扣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我们建立了配套文件督导制度。

对中央、省委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明确要求地方配套发文的,市委办根据部门职能分工,确定文件起草部门,下发文件起草通知,督导配套文件按时出台。

为确保配套文件的起草质量和运转效率,一方面,在文件起草通知中对文件内容、起草时间、运转程序等提出明确要求,强调配套文件的创新性措施不得少于上级文件的30%,起草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三个月。另一方面,对文件起草工作开展中期检查,掌握文件起草情况,对进度慢的进行提醒督促。配套文件督导制度的建立,进一步明晰了上级工作要求,压实了责任,有力推动了中央和省委决策部署在我市迅速传导、全面落实。

年度发文计划制度

针对一段时期存在的部门提请市委发文随意性较强的问题,我们建立了年度发文计划制度。

每年年初,各部门按要求根据市委年度重点工作、本系统特别是上级对口部门工作计划等,向市委报送本年度拟发市委文件的请示,市委办综合考虑发文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并提出年度发文计划建议,报市委批准后下发实施。

为维护年度发文计划的严肃性,一方面对未列入发文计划的,原则上不予发文,确需发文的,部门要提出专门发文申请并报市委批准;另一方面对列入发文计划的,由起草部门制定文件起草台账并报市委办备案,市委办根据台账适时进行检查,确保文件在年度内正式出台。年度发文计划制度的建立,让市委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有了短期规划,不但提升了工作的计划性、可控性,对精准发文、精简发文也起到了促进作用。

发文沟通制度

工作中,一些由部门起草的文件稿运转至市委办后,因种种原因,或被退回不予发文,或需作大篇幅修改甚至是重新起草,或需重新履行运转程序,不但耽误时间和精力,而且易造成工作被动。

为了变被动为主动,我们建立了发文沟通制度,要求拟提请市委发文的部门在文件起草前先与市委办沟通,就是否发文、发文规格、发文时间、起草要求、运转程序等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后,起草部门再按照沟通的意见起草、运转文件。时间紧急或情况特殊的文件,双方共同商定应对办法,妥善予以解决。发文沟通制度的实质是将审核关口前移,有效消除文件稿潜在的程序、内容等方面的问题。

大审核制度

党内规范性文件内容涉及面广、政策性专业性强,要确保其政治方向正确、政策合法合规、措施贴近实际,仅靠市委办的力量是不够的。为此,我们引入大审核制度,调动各方参与到市委规范性文件的审核中。

一是充分发挥市委法律顾问的作用。凡是涉及法律法规的市委规范性文件稿,提交市委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牢牢守住法律红线。二是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作用。如果对市委规范性文件稿涉及政策把握不准,主动征求相关职能部门意见,把好政策边界。三是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和广大群众的作用。对涉及全局特别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委规范性文件稿,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建议,让文件符合客观规律和群众意愿。

大审核制度弥补了市委办审核力量薄弱、专业知识有限的不足,为实现市委规范性文件立得住、行得通、管得了提供了坚实保障。

校核制度

校核工作是保证党内规范性文件不出纰漏的最后一关。一些文件在日期、序号、人名、落款等方面出现低级错误,其根本原因在于缺乏一套科学的校核机制。

针对这些问题,我们举一反三,全面梳理总结了文件拟制中容易出现的低级错误,将其细分为发文签、文件版头、文件标题、主送机关、标点符号、段落序号、固定表述、落款、日期、页码、附件说明、特殊文件格式等12大类共计35项情形,并据此制作了《公文要素校对表》。在审核市委规范性文件稿时,按照《公文要素校对表》列出的35种情形逐项核对打钩,确保准确无误后方提交领导审签。《公文要素校对表》的运用,改进了校核方式方法,从制度上解决了疏忽出错、忙乱出错问题。

代拟稿报送季度通报制度

为提升各部门代拟稿报送的规范化水平,建立代拟稿报送季度通报制度。

市委办每季度对代拟稿报送情况汇总通报一次,对质量高的责任单位点名表扬,对质量差的责任单位点名批评,并对下一步代拟稿报送工作提出针对性要求。定期通报代拟稿报送情况,既是传导工作压力的有效方式,倒逼各部门按照要求起草、运转市委规范性文件稿,又是业务指导的有效途径,通过对代拟稿质量、运转程序正反两方面典型进行点评,可以提升各部门对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的规律性把握。

该制度实施以来,各部门执行党内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的自觉性明显增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网2018-12-4

 

 

律师提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探索与实践 文章下载

律师提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探索与实践

周 磊

“一村(居)一法律顾问”是一项由政府倡导并由政府埋单的法律惠民服务活动。律师担任农村法律顾问,发挥律师的专业优势,对于提升农村村民(小区居民)的法律意识,把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引向农村小区,为建立“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小区)的建设具有重要影响。

一、律师提供村居法律服务与政府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的良性互动。

(一)助力普法宣传,提升基层群众法律意识。

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作为具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在从事村居法律顾问过程中,是不可或缺的法律宣传员,其在为村民提供法律谘询的同时,也将法律的常识性问题予以宣传、解答,循序渐进地向群众普及法律基本常识,树立其法律理念,将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予以充分阐述清楚,转变群众对法律的看法。让其从观念上建立“什么事情是法律规定的”、“原来法律是这么规定”的理性转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明白在法律的范围内,什么是法律有规定的,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法律规定如何做等问题。

基层群众因接受文化教育的先天不足,总会存在一些法律的误区和理念的差异,凸显在家庭教育、财产继承、债务纠纷、土地权属争议等方面,特别是目前广州周边农村出现的“外嫁女”问题,在村集体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认定、财产分配上对于“外嫁女”等特殊群体合法权益的限制等现象也比比皆是。村(居)民因法律意识的淡薄,因宅基地建房、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等问题容易产生社会矛盾,积累恩怨,形成纠纷,最终甚至出现以违法犯罪的手段去解决这些纷争,恶性循环,无端造成社会不稳定,更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

律师担任村居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定期宣传,将与群众常用和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律师通过提供法律服务凭借自身的口才以及结合业务实际中的真实案例进行法律宣传,通俗易懂而更具有直观的宣传效果。

(二)参与调解斡旋,化解基层群众法律纠纷。

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可以充当农村矛盾纠纷的调解员。邻里纠纷是基层村居群众法律纠纷最多的一类,一旦不能得到妥善化解,则容易导致矛盾省级,甚至出现过激行为,在某些农村地区,个体矛盾甚至会演变成群体纠纷或不同姓氏之间的宗派斗争。在这种情况下,就急需一位代表公正,却又能依法处事的中间人,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则是最佳人选。

从专业能力上,律师能够对案情做出详细分析综合判断,摆事实讲法律分析孰对孰错;从情理中,又能结合平时办案经验、调解技巧,把握双方争议焦点,洞察各方心态,动之于情晓之于理,不偏不倚以达到化解矛盾的最佳效果,起到止纷争而握手言和。村居律师的介入以及自身的绝对中立,较之于其它人员明显更具有较大的优势,更能有效说服双方。在实务中,对于群众合法合理的诉求,应予支持;对于不合理不合法的诉求,可对其进行说服劝导。

(三)协助村居工作,建立健全基层民主管理。

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可以发挥基层村居的法律参谋的作用,充分发挥自身专长可以充当村居的涉法事务指导员,具体工作小到村规民约的制定及修改,大到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通过长期与村居工作人员的各项工作及日常交流,言传身教普及法律知识、法律理念,提高村居干部、依法管理、依法办事的能力。律师通过参与村居委员会各项会议时,可充当法律参谋的作用,在对各项规章制度、重大合同和重大决策事项进行法律审查,能有效地推动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发展。同时,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能够进一步发挥自身的法律优势,加强对土地承包经营、三资管理、三旧改造、集体土地征用补偿等方面的专业法律指导,协助村居能更好依法完成各项工作。

此外,提供村居法律服务的律师还可以协助基层调解机构调解各类复杂疑难纠纷,审查人民调解文书,以及协助村居干部处理涉法类事务,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疏导,配合政府机关预防和化解群体性、复杂性、易激化的矛盾纠纷,进一步提高村居管理的法治化水平。

二、律师提供村居法律顾问的几个关系的处理。

(一)村居法律顾问与村居在法律关系上的平等性。

律师与服务的村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双方应按照司法部门指派和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律师应该充分认识到其作为村居的法律参谋的作用,以积极的心态提供法律服务,不断地从村居日常细微工作中去发现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从村居的实际需要去考虑问题,才能赢得肯定和信任。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力求促进村居依法自我民主管理,而不干扰民主决策,自觉摆正自己与村居的位置。

(二)村居法律顾问与基层政府管理的功能互补。

基层街道办和镇政府是直面各个村居的第一道门,也是群众最经常接触的部门,基层政府“麻雀虽小五脏俱全”,承担大量的政府日常法律事务。但在现实中,由于存在机构编制、人事的限制和工作方式等原因,基层政府在处理经济和社会管理中仍会遇到大量疑难复杂问题时,仍会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作为村居法律顾问,有效地引导群众通过合法、合理的救济途径寻求政府依法决策,解决纠纷而不添乱,与基层政府形成彼此认同、相互配合的互补关系。

(三)村居法律顾问法律地位的独立性。

律师受聘担任村居法律顾问,以有效解决基层村居纠纷作为衡量工作的基本准绳。村居律师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还需要正确处理获得村居满意与坚持独立原则之间的关系。律师在提供村居法律顾问工作中行使的是建议权,通过专业分析和判断作出法律意见,通过合理的方式和途径进行表达,需要坚持客观、公正、独立的立场。

三、律师提供村居法律顾问的基本素质。

(一)行动上要学会“察言观色”。

提供村居法律顾问律师与所服务的农村或小区之间往往属于完全陌生的两方,双方从一开始并未形成一种信任与默契。而现今所存在的“熟人社会”,更何况法律顾问的费用的大部分并非村居自身支出,进驻原因甚至被认为是一种行政指派。律师提供村居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也是一个相互了解和认识的过程。一方面,律师在开展这项工作中逐渐熟悉和了解所在村居小区的基本情况、管理架构、存在的主要问题等情况,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交流,避免出现因个别两委干部和村民因不理解情绪导致的麻烦和隔阂,是有效提供法律服务的基础。另一方面,律师作为基层矛盾纠纷的调处人,在面对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和各种诉求时,应当审时度势,充分做好风险评估,将情、理、法有机结合,及时化解对内对外的矛盾。

(二)学习上要做到“内外兼修”。

为村居提供法律服务,除了需要具备能够了解大量的基层村居有关的法律法规专业要求,还应当熟悉所在村居的风土人文,当地基层政府的基本架构、工作范围、办事流程等。显然,在面对已经纷繁复杂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之外,还要求律师应当基本了解其所提供服务的村居的情况,确实增加了不少工作的难度和挑战性,但这一过程却是有利于律师贴近群众生活,有效地更好开展村居法律服务工作。

(三)业务上要实现“点面结合”。

基层村居作为基层政府的“神经末端”,承担了大量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管理的方方面面,作为受聘于村居的律师,应该充分了解基层政府有效实施管理、决策形成和执行落实的各项手段,不能孤立地理解和分析基层政府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协助政府化解纠纷,理清各种法律关系,引导基层群众善用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救济途径,依法理性归责,而不是为政府与村居群众之间的沟通制造障碍。

(四)规划上要做到“从长计议”。

村居法律顾问作为政府的一项惠民工程,带有一定的公益性,律师所提供的服务此时更多体现的是一种社会责任。虽然每年度能够获得政府的一定金额的补助,但不可否认其金额与律师所代理的其它案件的代理费以及充当企业法律顾问所收取顾问费相比,两者明显存在较大差异,诱惑性不大。但如律师能够精耕细作,认真对待每一场法律讲座和每一次法律谘询,在取得所在村居的信任后,实现公益服务和有偿服务的有机结合的例子也并不鲜见。

广州市律师协会2018-12-4

 

 

济南印发规范性文件 看看政府参事要做哪些事 文章下载

济南印发规范性文件 看看政府参事要做哪些事

11月30日,《济南市政府参事工作办法》正式印发,济南市政府参事工作也因此有了规范性文件。政府参事制度,在济南建立刚刚一年多的时间,政府也因此丰富了“思想库”“智囊团”,对提升政府工作水平、推动济南高质量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济南政府参事制度

已经建立了一年多

政府参事制度在我国已有很长的历史了。新中国成立之初,便设立了参事室。1951年,山东省成立了省政府参事室。到今年9月份,省政府参事规模55名,已聘任39名。

近年来,不少省会城市逐渐开始建立参事工作制度。去年,《中共济南市委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市政府参事制度的意见》(济发〔2017〕18号)印发,济南也有了自己的参事制度。

在这一制度建立后不久,去年7月12日,济南市举行了第一次市政府参事聘任仪式,21人被聘任为市政府参事,济南政府的参事工作制度正式运转起来。

参事工作是政府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手段,是了解社情民意的重要渠道,也是接受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真正让省会济南这个山东龙头扬起来。”省委常委、济南市委书记王忠林在多个场合提到济南发展的这一目标。要实现目标,聚焦发展重点和焦点,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十分重要。

事实证明,参事工作制度的建立,的确达到了其效果。“一年多来,大家紧紧围绕济南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聚焦全市重点难点热点焦点问题,积极参与开展了重大课题调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督导等一系列卓有成效的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在今年11月的第二批政府参事聘任仪式上,济南市委副书记、市长孙述涛对第一批参事的工作给出了这样的评价。

政府官员+专家学者

队伍结构日臻合理

“到目前为止,济南一共聘任过两批,共39名市政府参事。”济南市政府办公厅相关工作人员表示。

梳理这两批参事的工作履历不难发现,两批参事各有特点。其中,第一批21名参事当中不少人都曾担任过市直部门单位“一把手”,如曾担任过市卫计委主任的贾堂宏、曾担任过市审计局局长的孙竹兮、曾担任过市法制办主任的王新民等。

今年11月,济南再次扩充了市政府参事的队伍,这一次聘任的均为各行业的专家学者,如山东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教授杨德新,山东省立医院保健科副主任、保健消化科主任徐麟,山东大学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副院长田学雷等。专家学者的加入,也让参事的队伍结构更加合理。

记者了解到,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参事每届任期不超过5年,如果政府工作需要且符合聘任的条件,可以续聘。聘任期内的参事也可以解聘。

心中有民讲真话

可直接向市领导反映情况

济南大学文学院教授、书法研究所所长,民革济南市委常委、历下区总支主委,山东省书协副主席黄斌是济南市政府聘任的第二批政府参事之一。“成为参事要求我们对身边的事情和自己领域里关注的问题随时做些思考。”黄斌说,“最近我发现咱济南一些街区的牌匾都换成了统一的,我对此就有异议。” 参事到底应该做些什么?“关于接下来的工作,济南市已经印发了工作办法,我们也在按照办法上的规定执行。”黄斌说。记者了解到,济南市政府参事的工作职责主要是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对市政府工作和重大决策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可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反映情况等。

“济南市委、市政府对参事工作高度重视。一定要充分认识参事工作的重要地位和特殊作用,做到提高站位尽职责。”在王忠林看来,参事是智库,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是参事最重要的职责任务。“大家要充分发挥好‘思想库’‘智囊团’的作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多议大局之事、多立发展之论、多建肺腑之言、多献务实之策,为市委、市政府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有广度、有深度、有高度、有温度的参考依据。”《济南市政府参事工作办法》中也要求,参事要敢于说真话、讲实情,踊跃发表不同意见和看法,做到不唯上、不唯书、只唯实。

记者刘雅菲

齐鲁晚报2018-12-9

 

 

南充法治政府建设蝉连西部17个地级市第一位 文章下载

南充法治政府建设蝉连西部17个地级市第一位

聚焦“五关键”助力法治政府建设

南充法治政府建设蝉连西部17个地级市第一位

12月7日,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两年来,南充市法治政府建设突飞猛进、迅速破局,“五个关键”改革创新取得明显成效。在《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中,2017年上升53位、排100个被评城市第33位,2018年再升8位、排第25位,蝉联西部区域17个地级市第一位,其中,“社会公众满意度”指标得分连续两年排名全国第一。

在“关键少数”上下功夫,设置涵盖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管理、行政执法、社会矛盾化解等内容的访谈题库,每年对全市9个县(市、区)长履行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情况进行现场访谈,县(市、区)长从题库中随机抽取题目回答,由专家组根据答题情况进行评分。同时,对市级部门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各县(市、区)政府部门和重点乡镇(街道办)负责人进行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测试。“此举属全国首创,极大触动了各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市政府法制办主任何兴甫介绍,我市“关键少数”法治意识显著增强,依法治理能力明显提升,依法决策已成共识。

在关键基础上下功夫,出台了《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征求公众意见制度(试行)》等“四项制度”、《南充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等“两个办法”,建立起以《南充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规则》为主、“四项制度”为辅、“两个办法”作补充的“1+6”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体系。何兴甫告诉记者,在制度设计上将政府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度提到新的高度,明确要求,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决策事项,未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的不得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

在关键环节上下功夫,筑牢重大行政决策“防火墙”,实行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一票否决”;组建专业审查队伍,建立南充市法律人才专家库;严格合法性审查为重大行政决策保驾护航。何兴甫告诉记者,2017年至今,南充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834件,促使行政部门提出行政决策依法依规,保障重大行政决策在合法的轨道上行稳致远。

在关键指标上下功夫,在全省率先出台《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作为单独项目进行考核,从考核的方式、内容、结果运用等方面明晰法治政府建设目标考核工作,让考核“指挥棒”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在全国首开先河与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进行合作,委托其对辖区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进行第三方独立评估。

在关键工作上下功夫,参照原国家司法考试的标准进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监督效率。善于使用听证、现场勘查等有效方式进行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提升行政复议质量。“充分发挥复议社会救济功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法制办有关负责人说,严格办理复议案例,做到有错必纠,体现了人民政府为人民的担当,真正做到了法治为民。

记者 张蓉萍 实习生 柴梓嫣

南充日报2018-12-8

 

 

连洋: 中美法律差异之上的思维异同 文章下载

连洋: 中美法律差异之上的思维异同

中美作为两个全球经济总量最大的国家,同时也互为最大贸易伙伴国。长达数月的中美贸易摩擦依然僵持,而争端妥善解决的重要保障——法律则起着重要的桥梁作用,因为解决纠纷要靠双方协商达成的法律(协议)文件,而法律文件的达成必然需要双方共同的协商,协商的底线是则是两国不得突破的本国文化特征。故对中美法律思维的比较研究,不仅有利于解决中美法律层面的纠纷,更有利于通过法律探究中美文化的差异,而文化的差异则是纠纷的缘起,只有深入探寻文化的差异才能从根本上为纠纷的由来找到源头,也才能为纠纷的解决寻找稳妥之策。

根植于自己土壤、脱胎于自己文化之上的一国法律充满着自己独有的社会文化特性,笔者就自己感知到的一些中美两国法律思维层面的差异做简要分析,以求为中美纠纷的解决提供些许法律助力。

首先,法律传统的差异。作为英美法系集大成者的美国不仅继承和发展了英国创立的法律传统,但也拓展出了自己独有的实用主义特色,即对法律的解读和运用更关注于日常实践的积累而不是宏观理论的探讨或学术的思考,因为美国人的性格更加偏向于现实的实用而不是理论,更注重从现实的解决问题出发去总结经验指导未来实践,而不是通过理论的研究去主导实践,故他们更信仰实用主义,对法律的信仰更重于经验而非逻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霍姆斯曾经说过: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与此同时,中国的法学研究经历了学习苏联到借鉴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然后到学习英美法系国家再到现今正在进行的中国自己特色法律独立发展之路。由于中国的法律一直处于不断变化之中,如果说法律累积的传统则更多的体现在与大陆法法系国家一致的特征即更注重用理论来对法律条文进行逻辑论证,希望通过对法律条文的释义来指导日常实践,专注于遵循演绎推理的逻辑路径(即大前提——已知的法律规定,小前提——我遇到的实际问题,结论——根据已知的法拉条文推断出遇到实际问题的具体判断),故相比较而言中国的法律传统更注重于逻辑而非经验。

法律传统的差异反映了两个国家社会文化传统的差异,美国更注重于眼前社会的实际,而中国则更注重于社会的有序发展和承继,美国的法律规则更注重实用性,而中国的法律规则更注重权威和公定力,二者无所谓好坏只是与自己的社会特点相适合而已,当然在国际交往日益频繁的今天,两国的法律也在不断的相互借鉴彼此学习之中。

其次,立法思维的差异。英美法系国家的代表美国立法的主要特色是有两个:判例法传统和法官造法,其中判例法传统即遵循先例,遇到法律问题时的解决方案不是探寻法律的权威规定而是寻找之前遇到类似情况时法院已经做出的判决,将之前的处理方案作为处理新遇同类问题的依据;当先前无判例时则由适用法律的法官根据平等、公平、正义等一系列司法原则进行自己创制新的法律规则(之后称为新的判例),即法官造法;美国立法思维的两个特色中,遵循先例的优势明显,其能够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力(保障法律的一致性),而法官造法则存在诸多现实困境,其不仅需要选拔高水平无偏私进行创制判例的法官,而且因为其本身是由法官自己创制,缺乏有力的约束机制,导致本质上可能扩大法官肆意的空间,如法官因个人偏见做出的裁决可能成为之后解决类似问题的判例依据。

相比较而言中国作为成文法国家,面对法律的问题的处理方案更关注于普世价值的成文法,将遇到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案求助于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法,遇到问题寻找法律规定即可。成文法的好处是提高法律的可预见性,有利于公民对合法和非法行为形成预判,但其缺点则是缺乏张力,无法应对不断出现的新问题,故需要不断的修改法律以提高法律的适用性,而法律的不断修改又增加了公民的适应成本,有时会损害法律的确定力。当然随着成文法预判力的优势,美国社会的各类成文法的规定亦不断的涌现。

遵循先例和法官造法的美国立法思维更注重人的主观能动性而成文法传统的中国立法思维则更重视制度的确定力,思维不同代表着两国不同的文化价值追求,即提倡个人价值的美国和追求社会(集体)价值的中国,价值的不同导致两国处理问题思考方式、关注点的差异,进而影响着国家的决策。

再次,程序和实体法律思维的差异。“规则传统”之上的美国对诸如嫌疑人犯什么罪、该处以何种刑罚、刑期有多久等涉及刑事实体法(刑法)的问题,远不如其对证实嫌疑人有罪的证据有哪些、这些证据取得的方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通过公正的程序将其判处刑罚等刑事程序法(如刑事诉讼法)问题关注之深,从震惊全美的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即可看出,对涉嫌犯罪的辛普森由于证据不足(主要证实辛普森有罪的证据都因取得程序非法被排除了)而被判无罪,而该案的民事判决则判令辛普森向死者家属支付高额的赔偿费,由此可见在多数美国人心里已经认定辛普森是凶手,但由于指控其有罪的证据不足所以辛普森逃脱了刑事责任,但其必须担负起巨额的民事赔偿责任(因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相比于刑事更低,故民事部分认定其是凶手应该支付对其妻家属的巨额赔偿费用无可厚非),故美国人对程序法的重视程度远高于实体法,他们信奉:正义要用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但其法律的代价则是放纵犯罪。

相比于美国,中国的法律传统来自于杀人偿命的实体法传统,对涉嫌犯罪的人则更关注对其的实体的惩罚,即犯的什么罪、该判处什么刑罚、刑期是多久等实体法问题(刑法),关注实体法的好处是既符合中国社会一直传承下来的道义传统(正义必须得到伸张,凶手必须找到死者才能安息);又能给社会其他公民以安全感(无论是嫌疑犯还是凶手只要抓到社会秩序才能安定、公民才能安心)。但相比于实体法,中国人对于程序法问题(刑事诉讼法)则关注不够,因为公众普遍更关注于结果而非过程,凶手已经受到惩罚,过程是如何反倒不是很重要了,但忽视程序法的代价也是惨痛的,有时会因为证据的虚假将无罪的人被错抓。但随着中国法律的不断完善,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将实现诉讼程序公正、保障当事人人权作为最重要的目标之一,程序公正已经越来越受到中国各个层面的重视了。

两国在程序与实体的差异体现了两国在处理事物时的关注点差异,而关注点的差异则是两国考虑对方利益,进行相互协商的底牌之一。

制度无所谓好坏,法律亦无所谓优劣,在自身环境中塑造的、适合自己土壤的法律才是对自己来说最好的法律。中美两国法律思维差异的不同,反映出两国法律文化的不同,而法律文化的不同则是两国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不同生长环境造就的。两国关系的双赢走向,有赖于从根本上放弃成见,因为只有放弃成见才可达到共赢,而只有了解成见的缘起才可对症下药,本文试从法律视角分析两国思维的差异,期望从思维的差异中找到两国纠纷的症结,从而为两国法律及其他层面纠纷的解决提供些许助力。

作者:连洋

澎湃新闻201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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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

为维护政令畅通和法制统一,根据市政府办公厅的统一部署,昆明市法制办对截至2012年12月31日印发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后宣布失效和决定废止的文件公告如下:

一、 宣布失效文件1件

《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明确“阳光政务”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府法〔2007〕8号;

说明:“阳光政务”试点工作已经完成,该文件不再继续实施。

二、 废止文件3件

1. 《关于开展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府法〔2011〕22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1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昆办发〔2011〕6号)、2013年9月4日起实施的《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昆明市重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昆办发〔2013〕67号)涵盖。

2. 《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规范性文件信息化报送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府法〔2011〕45号

说明:《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实施后,该文件已不适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要求。

3. 《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昆明市起草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的通知》

发文字号:昆府法〔2012〕41号

说明:管理内容已被2013年10月8日印发的《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的通知》(昆政办〔2013〕89号)、2018年1月27日实施的省政府法制办《关于修订印发〈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的通知》(云府法〔2018〕4号)涵盖。

昆明市人民政府法制办2018-12-5

 

 

互联网电视5大规范性文件发布,将为行业带来可持续发展生命力! 文章下载

互联网电视5大规范性文件发布,将为行业带来可持续发展生命力!

11月30日,在第六届中国网络视听大会期间,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举行了以“规范与共赢”为主题的互联网电视产业高峰论坛,并在论坛上重磅发布了《互联网电视产业规范》(以下简称“产业规范”)。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7大互联网电视牌照方以及终端、数据、应用等100余家互联网电视产业链机构代表共同见证了“产业规范”的发布。一个共建共赢、规范发展的互联网电视生态,正在得到互联网电视全产业链人士的认可和支持。

5大产业规范文件正式发布

据介绍,“产业规范”由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业务、应用、数据等5大规范性文件组成,具体为《互联网电视集成服务平台服务能力与业务规范》、《互联网电视数据通用处理技术规范》、《互联网电视数据通用术语和统计指标》、《互联网电视应用软件技术白皮书》和《互联网电视应用商业经营管理规范》。5大规范性文件主要聚焦于整个互联网电视产业健康、规范、可持续发展。

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副会长罗建辉表示,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广泛联结互联网电视产业链各方,积极推动行业规范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果,也得到了行业内的高度认可和好评。希望产业链各方共同促进上述规范性文件不断的完善、优化,并真正落到实处,共同创造一个共谋共赢、健康持久的互联网电视产业新未来。

随着“产业规范”的正式发布,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还举行了首批会员单位颁证仪式,首批会员单位共计20余家,基本覆盖了包括从终端、应用到内容的互联网电视全产业链,后续也将有更多符合资格的单位加入。

从会员企业构成来看,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已经成为产业各方协作沟通的重要平台,将在凝聚行业共识、共同推动产业规范健康可持续发展方面继续成为重要推动力。

规范发展成为行业发展共识

不可否认,此前因为定位和界限不清,互联网电视确实存在一些违规问题。在“产业规范”指导下,中国互联网电视行业将在2019年迎来全新的发展阶段。

据了解,按照“产业规范”要求,由七大牌照方组成的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将推出统一的互联网电视Launcher界面、支付和应用商店管理体系。这意味着目前互联网电视产业一些违规行为将受到限制,广电总局181号文、6号令将得到贯彻与落实,互联网电视将完全在“可管可控”范围内运营。

在具体推进步骤上,在2019年1月1日之前,各牌照方将完成终端Launcher与应用商店的管理权限回收,同时回收并管理的还包括存量和新增终端的支付系统。

从2019年6月30日起,互联网电视终端厂商2019年度所有在售机型,均需按照规范执行。互联网电视工作委会将组织7大牌照方对违规行为采取制约措施,甚至会列入禁止合作名单。

协同共赢提升行业竞争力

虽然从终端层面来衡量,互联网电视在2018年上半年的激活量已经达到1.9亿台,在3.8亿宽带家庭用户中的普及率已经超过50%,形成了与DVB、IPTV三分天下的格局。

但如果从收入和商业模式层面来衡量,互联网电视与DVB、IPTV还存在一些差距,突出体现在产业链参与各方“各自为政、自造孤岛”,从而导致出现了一些无序、低效率竞争局面。

作为先进生产力的代表,互联网电视日益成为主流传播阵地,这代表着产业欣荣与繁盛,更意味着社会责任与担当,迫切需要解决行业发展的一些束缚——“产业规范”致力于构建一个健康、可持续的互联网电视业务,从长远来衡量也是各方协同共赢所需。

在互联网电视工作委员会的协调下,互联网电视牌照方、终端厂商、内容和应用厂商将实现有序分工与协同,从而能够发挥各自的优势和长处,共同提升整个互联网电视产业竞争力,带来持续生命力。

作者:磐石

中华网2018-12-4

 

 

呼和浩特:“法治青城”百姓安 “和善首府”久居乐 文章下载

呼和浩特:“法治青城”百姓安 “和善首府”久居乐

记者 郑学良 刘洋

党的十八大将“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确立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之一。2015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规划出了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总蓝图、路线图和施工图。呼和浩特市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全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制度日臻完善。

加强组织 科学谋划

加强整体设计。呼和浩特市相继制定出台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和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明确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总体目标,提出了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8个方面共115项具体工作任务,并制定年度实施计划,解决突出问题。同时,市政府坚持每年召开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会议,分析新形势新任务,安排部署年度工作任务。5月28日,呼和浩特市政府召开了2018年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视频会议。会上,总结了上一年度依法行政工作,对2018年全市政府法制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并印发了《2018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

完善考核机制。为有效推进年度目标任务落实,市政府每年都研究制定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并结合重点工作任务,制发旗县区政府和市各委办局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压茬推进、落实到位,更加精准有效地推动呼和浩特市法治政府建设步伐。

今年,根据《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办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的规定,结合实际,呼和浩特市制发了《2018年度旗县区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和《2018年度委办局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全面推进各项工作任务落实。

强化法制教育。健全完善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制度,出台了《呼和浩特市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各级领导干部学习依法行政知识,不断增强各级领导干部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意识和能力。

简政放权 依法履职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坚持把“放管服”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最大限度压减各类行政审批事项,市级行政审批事项削减至目前的219项;市政务服务中心坚持以“政务服务+互联网”建设为抓手,依托市、区两级政务服务中心,建成了全市统一的网上审批平台,全面打通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 挂牌成立市行政审批局,统一行使全市审批职能,将逐步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

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市场营商环境全面优化。一是全程电子化登记顺利推进。按照自治区有关改革试点部署,积极推行工商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申请、受理、审核、发照、公示全流程网上办理,行政事项按期办结率达到100%。二是名称登记改革取得突破性进展。积极开展企业名称自主申报改革试点,制定了《关于深化名称登记管理方式实行市场主体名称自主申报试点的实施方案》。同时,报请市政府取消企业登记名称预先核准,实现名称直接核准与颁发执照二合一,自主申报系统即将推开。三是“证照分离”改革稳步推进。呼和浩特市工商局提请市政府制定《呼和浩特市开展“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将96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纳入分类改革事项目录,向改革任务承接部门逐一下达《改革任务认领清单》,明确改革工作实施的具体方法、工作要求和程序规定,全面规范改革工作。四是企业开办时间大幅压减。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制定呼和浩特市《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实施方案》,优化办事流程,减少开办环节,将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内,持续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五是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不断完善。统一实施简易注销登记模式,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积极做好市场主体退出工作。

推进行政权力依法规范运行。开展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为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加快法治政府建设,呼和浩特市大力推行权责清单制度,全面开展全市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工作。按照自治区审改办印发的盟市级通用清单和旗县级通用清单,组织市县两级开展权责清单的重新公布工作。两级权责清单已经在政府门户网站公布。并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要求坚持做好清单动态管理工作。

全面推进政务公开。按照国家、自治区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部署要求,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建立了全市政务信息公开网络体系,出台了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等制度规定,将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能公开事项外的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开。2014年以来,全市各级政府及部门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各类政府信息共25余万条。

完善体系 强化立法

认真落实市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要求,周密组织相关部门拟定法规草案,及时提请市政府常务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自2014年以来,市政府共组织起草并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呼和浩特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呼和浩特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等地方性法规草案16件。

依法制定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问题导向,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城市建设管理、民生保障等领域的行政立法。自2014年以来,市政府已经出台《呼和浩特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等政府规章15部。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出台了《三统一》等制度文件,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事前合法性审查、有效期管理等制度。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的报备率、及时率、规范率均达到100%,切实维护了政令畅通。共审查《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现代金融业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吸引人才放宽户籍准入条件的实施意见(试行)》等20余件政府规范性文件。修审了《呼和浩特市道路旅客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肉类蔬菜流通追溯管理办法(试行)》《餐饮服务业“四化”管理实施办法》等政府规章和《城市环境卫生和车辆停放秩序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试行)》等规范性文件。

制度引领和推动作用进一步显现,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呼和浩特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大青山前坡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贯彻落实《呼和浩特市领导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工作实施方案(2017-2020年)》,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法律知识、法治理念的培训,使之既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和现代科学技术进行执法,改进执法质量和提高执法效率。

及时开展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2014年以来,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要求,开展了2次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活动,主要涉及“放管服”改革等领域。2017年对全市现行有效的59件政府规章和210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政府规章确定继续有效31件、拟修改12件、废止16件,规范性文件确定继续有效147件、拟修改15件,废止和宣布失效48件。

科学决策 民主公开

完善行政决策机制。为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出台《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了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法定程序。

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为保障行政机关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有效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成立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与北京大成(内蒙古)律师事务所等4家律师事务所签订了政府法律顾问合同,制定了《呼和浩特市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实施方案》,出台了《呼和浩特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建立了法律顾问工作长效机制。同时,市法制办制发了《法律顾问合同(示范文本)》,在全市范围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全市9个旗县区政府、33个市属委办局聘请了法律顾问。

健全制度 规范执法

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和执法重心下移。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试点方案》和《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精神,呼和浩特市持续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将城市管理领域1656项管理事权,与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框定的职责和确定的各项改革任务目标一一对应,逐一进行梳理确认,最终确定了城市管理执法事项252项。按照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在市级层面成立呼和浩特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行使统筹协调和监督考核职能,并下设15个直属单位。在区级层面设立城市管理和综合行政执法局,全部纳入政府机构序列,区级执法事项也由原来的13项增加到现在的31项。

认真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坚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常态化。评查内容包括执法主体资格、案件事实认定、证据收集、程序流程、法律适用、处理决定等各方面。2014年以来,共抽查9个旗县区政府和68个执法单位办理的行政执法案卷500余卷。针对发现的问题,逐一制发反馈意见函,督促执法部门整改。

清理行政执法主体,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呼和浩特市法制办分两批次对全市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执法主体基本情况、单位性质、主体类别进行全面清查,通过清理,确认市级行政执法主体共134个,其中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37个;由法律、法规授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30个;由行政机构委托,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执法权的执法机构67个,确认结果已经向社会公布。按照《内蒙古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要求,对市本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考试,2014年至今,全市累计有7430名市本级行政执法人员通过培训考试取得执法资格。

认真开展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呼和浩特市被确定为全国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城市。为了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由市长任组长,市编办、市财政局等部门为成员推行“三项制度”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呼和浩特市法制办。为了推进试点工作,呼和浩特市法制办提请领导小组制发了《呼和浩特市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目标任务、试点范围、实施步骤等进行了明确。呼和浩特市在9个旗县区和市本级40个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市政府确定将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作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的主要途径。2017年12月15日,市政府召开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工作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启动大会,正式启动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为了配合试点工作开展,呼和浩特市法制办提请市政府制发了《呼和浩特市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呼和浩特市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和《呼和浩特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三个配套制度。2018年,在顺利完成中央部署的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试点任务的基础上,市政府制发了《呼和浩特市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细化了工作目标和任务,并出台了《呼和浩特市关于建立推进“三项制度”试点工作联系机制和月报告制度等的通知》,建立了工作联系机制、月报告制度和专项简报制度,全面跟踪督导“三项制度”落实情况。目前,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已经完成,第一批行政执法移动终端已经投入使用,并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组织开展跨系统直销行为、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等信息“双随机”抽查工作和跨工商、食药、质监等部门的“双随机”联合检查抽查,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2018年上半年,全市共有277个部门实施219批次随机检查,其中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开展随机抽查33次,抽查各类市场主体3256户,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内蒙古)100%公示检查结果。

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2015年,对全市25个行政执法部门共细化的1191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权基准进行了审核公布,并与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行政执法人员培训相结合,不断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的完善和适用。

畅通渠道 解决诉求

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深化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积极探索整合地方行政复议职能,集中市政府各工作部门行政复议职权,全市行政复议案件由呼和浩特市行政复议委员会统一受理、统一审理、统一决定,呼和浩特市行政复议工作更加便民、高效,成为群众表达利益诉求、化解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模式,根据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承办制、论证制、审议制”三种审理模式,保障案件的专业性,提高行政复议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深化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加强基础保障工作,推行行政复议人员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探索行政复议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府与法院的良性互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实现社会和谐稳定。2014年至今,市政府本级共办理行政复议案件328件,撤销违法行政行为104起,纠错率达32%,有效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实现了定纷止争、案结事了。

提高应诉工作质量。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工作,配合法院做好审理工作,充分维护政府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树立政府依法行政、尊法守法的良好形象。2014年以来,呼和浩特市法制办共办理以市政府为被告的诉讼案件159件,胜诉123件,胜诉率77%,败诉23件,败诉率15%,未判决13件,为市政府挽回经济损失近10亿元。同时将败诉情况和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指标,实现对诉讼的事后监督。

以宪法学习宣传为重点,深入推进“七五”普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学习宣传教育的重要指示精神,呼和浩特市把学习宣传宪法与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密结合起来,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整体把握、全面系统、突出重点、抓住关键”的原则,努力把宪法学习宣传教育融入工作实践,融入百姓生活,取得了良好效果。通过精心部署,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活动全面开展;突出重点,多措并举,努力营造宪法宣传教育的浓厚氛围;强化分类指导,努力推动宪法学习宣传教育常态化;强化措施,注重实效,构筑宪法宣传社会化网络;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保障工作落实到位;上下联动、普法并举、普法工作成效明显;拓宽新途径,探索新方法,推动普法依法治理工作创新开展。

放管结合 促进成效

按照自治区政府的部署,将在2019年底开展全区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验收。面对如此紧迫的任务要求,呼和浩特市仍有大量工作需要开展。

进一步规范行政决策行为。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呼和浩特市需要尽快出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年度目录、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办法和责任追究办法等配套措施。

大力推进放管结合。按照国务院要求,全面开展行政证明事项清理工作,加快推进“一枚印章管审批”,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创新监管机制和监管方式,推进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继续推进基础清单标准化体系建设。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下一步将按照自治区最新公布的4个自治区地方标准,开展全市基础清单标准化工作,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使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大力推进重点领域政务公开,建立健全财政预算、重大项目建设、公共资源配置、政府采购、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准确发布权威信息,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综合运用,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进一步强化思想组织人才保障。加大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力度,提高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和法治观念,促其养成法治思维,提升依法履职能力,使之真正成为法治建设的实践者、引领者。着力加强基层法制机构建设,建立法制人才培养长效机制,加大法制人才的交流、引进力度。

完善法治政府建设考核机制,制定出台符合呼和浩特市实际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提高旗县区政府、市直部门法治建设成效在绩效考核中的比重。

内蒙古日报2018-12-5

 

 

红头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范围?最高法回应 文章下载

红头文件纳入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范围?最高法回应

“红头文件”是否纳入行政诉讼附带审查规范性文件范围?今日(10月30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王振宇对此表示,在行政诉讼中可以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走了立法程序的法规、规章不属于可以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一些‘红头文件’是针对具体的事情做出的处理,这些‘红头文件’并非规范性文件而是一个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可以直接起诉该行为。”王振宇说。

附带审查应该注意什么?

王振宇表示,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是我们老百姓对国家机关制定的措施、指示、命令等非立法文件的一个通俗说法,不是很规范,但这种说法已经很普遍了。

他认为,附带审查的规范性文件首先必须是行政机关制定的文件,党、人大、军事机关制定的文件,要首要排除掉。

对进入审查范围的文件也有级别限制。王振宇表示,走了立法程序比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部委制定的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都不属于审查的规范性文件。

此外,王振宇认为,应当接受司法监督的规范性文件,除了行政机关制定的外,还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对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具体审查什么内容?

王振宇表示,对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首要审查制定文件的机关是否有制定的权力,同时要审查文件制定程序问题。“重中之重是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与上位法抵触、与同位法矛盾?”

当事人提出附带审查时,必须以行政行为、行政文件为依据,法院才能受理。在审查范围上,法院能够审查的只是作为行政诉讼依据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此外,在审查时间上也有特殊要求,当事人必须要在行政诉讼一审开庭前提出。

新浪2018-12-4

 

 

贵州:“法治扶贫六大行动”开花结果 文章下载

贵州:“法治扶贫六大行动”开花结果

贵州省是全国脱贫攻坚的主战场,脱贫攻坚离不开法治手段和法治保障。贵州贫困程度深、贫困人口多,贫困群众法律知识普遍缺乏、合同意识淡薄,合法权益不能有效保障,个别地方扶贫决策违法和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已经成为打赢脱贫攻坚战的严重拖腿。急群众之所急,帮群众之所需。原贵州政府法制部门立足职能落实大扶贫战略,以制度创新和方法创新助力脱贫攻坚,在全国率先从省级层面系统推出扶贫领域创新举措——法治扶贫“六大行动”(扶贫制度保障、扶贫执法监督、扶贫法治宣传、扶贫决策参谋、扶贫纠纷化解、扶贫法律顾问),并成为“法治”与“扶贫”之间的高效黏合剂。贵州自“法治扶贫六大行动”开展以来,已取得显著成效。

破解了脱贫攻坚法治难题

为解决贫困农村多数农民维权意识差、签约意识淡薄、合同不规范以及个别涉农企业利用合同漏洞坑农害农等法治难题,贵州率先在全国组织起草了《脱贫攻坚涉农系列合同示范文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贵达律师事务所完成。该文本汇聚了常见的合同文本,为基层贫困群众提供了全面、实用的合同指引,预防、减少不必要的争议。示范合同文本简单实用、操作性强,深受基层干部群众喜爱,涵盖了农特产品买卖、农村电商发展、农村“三变”等方面共125种151份合同,已交中国法律出版社出版,提供给全省1156个乡(镇)13436个村免费使用,同时将合同文本通过互联网方式发布,提供村民下载使用。

建成了脱贫攻坚法律智囊团

为加大扶贫决策参谋行动和扶贫法律顾问行动助力脱贫攻坚力度,贵州省司法厅在全省组织实施法律援助精准扶贫项目,会同省扶贫办印发了《贵州省法律援助精准扶贫项目实施方案》,深入推进“三20”法援扶贫工作,即每年从20家律师事务所选派20名政治觉悟高、业务精、社会责任感强的律师到全省20个极贫乡镇驻点开展法治扶贫帮扶工作。2018年7月又将援助贵州的10名“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和省司法厅自行招募的20名律师志愿者派遣到全省26个贫困县开展法治扶贫,举办了“走向城市之路”法治宣传主题活动,编发《走向城市之路法治宣传实用手册》和《贵州大扶贫法治宣传一本通》40万余册,为因移民搬迁流向城镇的农民工普及城镇居民合法权益,实现精准普法需求。一年多来,20家帮扶律师事务所在驻点共计开展法律宣传授课71次,举办法治培训班22期,解答群众法律咨询4691人次,办理法律援助近150件,化解社会矛盾纠纷255件涉及人数1922人,为党委政府决策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177件次,为村居提供法律意见251次,为脱贫工程项目提供法律意见、审查合同288件次(据不完全统计涉及金额10多亿元),走访贫困农户874户,收集法律需求意见853条次。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以“三20”法治扶贫为蓝本,加强地区法治扶贫体制机制建设,在全省掀起了以法治扶贫助推脱贫攻坚的热潮,将辖区内的法治扶贫工作不断向纵深推进。六盘水市司法局派遣律师以一对一开展法律帮扶的形式覆盖全市59个“三变”改革示范点;铜仁市司法局组织百名律师进驻贫困村参与脱贫攻坚行动;水城县司法局制定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贫困村脱贫攻坚工作方案,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进驻49个贫困村开展法治扶贫相关工作。

突显了法治扶贫实际效果

自“法治扶贫六大行动”开展以来,原贵州省政府法制办强化责任担当、加强组织领导、开展宣传发动、狠抓督促检查。截止目前,已审核了脱贫攻坚规范性文件400余件,清理了扶贫领域的规范性文件113件,其中,废止10件、修订9件,有效防止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规范性文件继续实施;开展扶贫专项执法检查92次、案卷评查2056卷、个案监督175起;组织各级各部门法制干部、公职律师和法律顾问等近2.9万名到762个贫困乡镇、3936个贫困村、283个移民搬迁集中安置点开展扶贫政策、法律法规的宣讲和解读12836次,对贫困群众开展法律服务和援助16373起;处理自然资源权属纠纷6143起、承包权经营权纠纷 882起;收到涉及脱贫攻坚的行政复议案件271件,受理220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180件;办理脱贫攻坚行政应诉案件243件。通过法治扶贫,解决了一批基层在脱贫攻坚过程中长期遗留的法律难题,增强了基层干部群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脱贫攻坚、推动改革发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

贡献了法治扶贫贵州智慧

贵州省是全国首个以“法治扶贫六大行动”探索扶贫新路的省份,得到了司法部领导高度肯定。2018年,原贵州省政府法制办以“法治扶贫六大行动”为主要内容申报的课题《法治扶贫研究》入选司法部《2018年度全国司法行政系统理论研究规划课题》。该课题着眼贵州省情和脱贫攻坚的迫切需要,全面分析研究基层治理中存在的法律问题,从制度建设、执法监督、法治宣传、风险规避、法律服务和纠纷化解开出了贵州扶贫法治“药方”。同时,该课题也入选贵州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调研课题,课题成果已经专家评审通过。法治扶贫贵州模式,将为全国脱贫攻坚贡献贵州智慧。

韩林雪 安庆亨

人民网2018-12-5

 

 

合肥市全面构筑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文章下载

合肥市全面构筑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我市全面构筑依法行政制度体系

规范行政权力运行 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新闻摘要

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市坚持制度先行,以依法行政制度的系统性、针对性及有效性为突破口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充分发挥了制度的引领保障作用,推动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迈上新的台阶。

完善顶层设计 提供制度保障

2016年出台《合肥市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2018年出台《合肥市推进依法行政办法》……近年来,我市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将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法治政府建设部署要求与合肥实际情况相结合,明确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任务、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成果形式,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可细化、可操作、可落实、可评价,充分发挥了顶层制度的牵引突破作用,为基本建成法治政府提供了坚实有力的制度保障。

同时,我市还将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制度要求转化为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指标,通过完善方式、优化标准、规范程序不断发挥考核的“指挥棒”“加速器”作用,确保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主要任务和具体举措落实到政府工作的方方面面。

“另外,我们还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向基层倾斜’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常态化和制度化,通过总结挖掘依法行政示范特色和工作亮点、协调解决法治政府建设的困难和问题,不断增加法治政府建设的内生动力,目前,已培育三批92家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发挥制度优势 破解发展难题

近日,市政府同意对《合肥市查处车辆非法客运暂行规定》作出修改,新版规定将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除此之外,我市还对《合肥市出版物市场管理办法》《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也进行了修改。

“对这些政府规章进行全面修改,有利于维护法制统一,也为相关行业发展和管理提供更加科学有力的制度保障,有利于营造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良好政策环境。”该负责人表示。

近年来,我市通过不断完善政府立法机制、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力度等方式充分发挥法治的基础性和保障性作用,有效实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据介绍,最近几年,我市完成了49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其中,《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合肥市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合肥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等立法项目属全国首创,既有效规范、促进了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也不断增强了政府立法对深化改革的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能力。

在有序推进政府立法精细化工作的基础上,我市还不断强化规范性文件管理,先后出台《关于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的通知》《合肥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技术规范》等制度,在全省率先建立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制度和严格文件制发程序,全面实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前置,源头防范红头文件违法。

规范制度程序 保障决策阳光运行

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法治政府建设的重点。我市通过建设科学的制度体系大力推进行政决策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违法决策、不当决策、拖延决策明显减少并得到及时纠正,行政决策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得到大幅提升。

我市在全省率先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及时出台《进一步规范政府系统重大事项决策行为的实施意见》,并先后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征询意见、听证、风险评估、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第三方评估等12个配套制度,以及政府合同管理、规范性文件技术规范,形成了完备的“2+14”科学决策制度体系,不断强化依法决策的红线意识、程序意识,保障决策权力依法、规范、阳光运行。

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是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2004年以来,一批批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政府法律顾问,不断发挥专业优势,在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制定、行政争议解决、规范性文件审查等方面担当参谋,在简政放权、城市建设、招商引资等领域建言献策,成为政府智库。同时,为了更好地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参谋助手作用,我市还在全省率先出台政府及其工作部门采购法律服务办法,建立采购法律服务制度,并不断优化市本级采购法律服务工作机制,法律服务供应商由24家增至34家,经办律师达540余名,20家市直部门在资源库中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其他市直部门通过政府采购,实现法律服务全覆盖。

赵俊松

合肥日报2018-12-9

 

 

济南市创新开展“法治六进”工作纪实 文章下载

济南市创新开展“法治六进”工作纪实

面对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布局,苏、浙、沪、粤等省市纷纷提出,让法治建设成为核心竞争力。济南市积极探索让法治成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新抓手”,在全国率先探索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推动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保障发展,全面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加快提升城市能级和核心竞争力,为济南改革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2018年10月19日,省委副书记杨东奇带队到济南检查“七五”普法中期工作时,充分肯定济南市“法治六进”取得的成绩并指出,济南市抓住创新发展这个关键,积极探索实践由“法律六进”向“法治六进”转型升级,在全省探索了更好服务大局的新路径。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忠林强调,近年来普法、“法治六进”在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增强市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方面成效显著。“法治六进”先后写入市第十一次党代会工作报告、2017年和2018年《政府工作报告》。济南市创造性开展“法治六进”工作的做法,受到中央媒体和司法部、全国普法办的关注,中央政策研究室《学习与研究》、中央政法委《中国长安网》、《法制日报》、《中国司法》等中央级媒体进行了深度报道;2018年8月14日,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司长王晓光在济南进行蹲点调研;全国普法办刊发《山东省济南市推进新时代依法治村新发展》。

这是一个由市委政法委牵头领导、市司法局市普法办组织协调、两级政法部门为主力军、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法治六进”工作大格局——

2015年8月,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法治六进”活动的实施意见》;9月,市委、市政府召开市、区县、街道(镇)三级动员部署大会,市直政法机关领导带头包挂联系街道、中层干部包挂社区,区县参照包挂联系街道(镇)、社区(村居),以街道(镇)、社区(村居)为网格,推动落实开展法治宣传、摸清“双实”信息、消除安全隐患、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群众合法权益5项任务。2017年,我市结合贯彻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推进“法治六进”,连续两年制定市直重点部门普法责任清单。2017年、2018年连续两年出台加强和改进“法治六进”工作实施意见,市直政法部门包挂联系区县、中层包挂联系街道,推动“法治六进”领域、重心、方式、载体、格局全面提升。

“法治六进”突出的是学法用法、严格执法、依法治理,推动的是“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的落实,促进的是广大干部群众法治意识和法治信仰的提高,实现的是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发展、维护稳定、化解矛盾。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市直机关工委、市人社局、市司法局牵头,推进“法治进机关”,开展宪法法律学习、中心组学法、法治机关建设等,推动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市法院、市经信委、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食药监局等牵头,推进“法治进企业”,通过企业法律顾问、企业风险防范讲座、知识产权保护、完善现代企业治理体系等,推动企业依法生产、依法管理、依法经营。政法机关和街道社区联手,成立包挂联系工作组,通过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民警、交警、消防员、保安、楼宇管理员等力量,推进“法治进社区”与“法治进乡村”,把法治送到市民家门口,遇事找法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政法机关与市教育局联手开展“法治进学校”,通过法治副校长、法律顾问、法治讲座、普法体验、化解纠纷、周边治理等方式,让学法从娃娃抓起落地生根。落实新媒体公益普法责任和部门普法责任制,推动“法治进网络”,开展“互联网+普法”和依法治网,打造新媒体普法平台,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

依法助推发展,始终围绕党委政府重点工作开展“法治六进”活动,是我市“法治六进”工作的鲜明特色,也是让城市核心竞争力显著提升的关键——

3年来,全市在开展“法治六进”工作中,围绕招商引资、项目建设、拆违拆临、创建全国文明城市、精准脱贫、征地拆迁(棚改旧改)等全市重点工作,推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保障发展,成为济南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推动发展的生动实践。

以“法治六进”,服务保障拆违拆临。坚持“源头有法、过程依法、结果靠法”的原则,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单位组成执法保障组(“法治六进”工作组),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征地拆迁。在中央商务区等重点片区征收拆迁中,先后组织近千名政法干警和260多名律师进驻拆迁组提供法律服务,累计起草审查法律文书2.3万件,化解矛盾纠纷1500余起。在中央商务区项目中,丁家村26户被拆迁人的补偿诉求问题得到妥善解决,避免了1900余万元的国有资产流失。在二环南路拓宽改造中,补偿款由最初登记的1600万元核减到16万元。为介绍、推广“以法为绳,联动惩戒;以柔克刚,化解矛盾;以身作则,先公后私”的济南经验,《人民日报》发表了《济南3个月拆除违法建设上万处 拆违大动作依法拔钉子》的文章。

以“法治六进”,服务保障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开展“法治六进”活动之初,济南就依法处置干扰征地拆迁、影响项目建设的非法阻工等各类突发事件,重拳打击强揽工程、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涉黑涉恶等犯罪行为,打响扫黑除恶专项行动的前奏。近几年来,公安机关先后走访对接重点工程施工单位1957家,开展“拔钉除霸、清障护航”等专项治理行动360余次,对全市确定的850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保护性执法”,依法查处阻工事件870余起,打击处理2843人,挽回经济损失3亿余元,有力保障了重点工程顺利推进。

以“法治六进”,服务保障创城工作。2017年,济南终圆20年“创城梦”。这座城市坚持德法共治,治理“中国式过马路”,教育市民养成遵规守纪意识,带动了市民法治意识和文明素质的普遍提升,成为泉城一道靓丽的风景线,获得《人民日报》点赞。

以“法治六进”,服务保障脱贫攻坚。“济南市精准扶贫法律服务团”成立,为全市917个贫困村全部配备法律顾问。市司法局主动开展普法宣传、人民调解和法律援助工作,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帮助贫困村抓好教育帮扶、危房改造、光伏扶贫等政策落实。出台《对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进行调解和司法干预的意见》,解决因赡养义务人不履行赡养义务导致老年人贫困现象。

依法维护稳定,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破解社会治理难题,一批长期困扰党委政府的“稳定难题”得以解决,一批涉及市民重大民生利益的“烦心难事”得到处理——

安全稳定和公平正义是城市核心竞争力之一。济南以“法治六进”为抓手,聚焦影响社会稳定的痛点、热点、难点,攻坚克难,担当作为,拼搏奋进,增强了城市的安全感,提升了城市的竞争力。

聚焦“三区三圈”,打造立体防控升级版。市公安局针对“政区、景区、站区,校圈、医圈、商圈”,部署开展“三区三圈”治安秩序净化提升行动。3年来,推广“四位一体”工作模式,推动基层社会治理网格化、智能化、社会化,打造平安济南,全市刑事案件立案数、治安案件查处数、火灾发生数同比下降22.5%、6.1%和7.7%。在国内19个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的安全城市综合排名中,济南市位列第三。

全面发起宣传打击攻势,形成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压倒性态势。全市发放扫黑除恶明白纸430余万张、宣传册180余万册,发送公益短信760余万条,条幅标语17万多条,张贴《关于敦促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投案自首的通告》24万余份。按照“山东战役”部署实施“10个一批”,聚焦住建、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农业、教育文化、基层组织及民政、水务、卫生计生、烟草等10大重点行业领域的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重拳砸向农村“黑恶霸痞乱”,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探索新时代依法治村模式。全面推开农村合同监管、项目竞标工作,破除了在签订村级经济合同、处置村集体财产等经济事务中的随意性,“给老百姓一个明白,还干部一个清白”,从源头上消除农村社会矛盾的发生,全市涉农信访案件下降近40%,其中涉及合同监管、项目竞标的纠纷下降80%。推出章丘区“453”依法治村新模式、平阴县“146”村级治理体系、市中区十六里河街道“三治一化”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等典型经验,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针对农村宅基地私搭乱建的顽疾,全市开展农村宅基地法治宣传活动,整合普法、国土等力量,宣传“一户一宅”、拆迁补偿标准等法律政策,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有效治理私搭乱建行为。

推动完善诉调对接、访调对接等多元化解纠纷机制。创新“人民调解+司法确认”方式,破解群体性房地产纠纷难题,先后化解了三联彩石山庄、阳光舜城锦绣苑等群体性纠纷,涉及2241户购房者,兑现房款14亿多元,为群众节省诉讼费用近2000万元,彰显了人民调解工作的独特优势。大力推进诉调对接、诉前调解,实行“诉讼调解+诉讼引导”机制,今年共引导15079件纠纷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历下区成立诉调对接中心,调撤率达57.4%。市司法局建立律师参与信访机制,完善信访法律顾问室工作制度,选拔50名优秀律师组成参与信访案件专家库。如今,超过八成的信访事项都有律师参与,切实将信访导入了法治轨道。在市法院建立律师代理申诉值班室,在市检察院建立涉法涉诉法律服务工作站,市、区县两级检察院设立法律服务工作站,全面铺开律师参与涉法涉诉信访工作,受理群众来访同比下降11%,涉法涉诉重复访下降25%。

依法保障民生,增强了市民的法治获得感,将民心民意转化为城市竞争力——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群众最关心什么法律问题,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这是我市“法治六进”的原则。

确立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目标任务。各级各部门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六进”五项任务之一,推动“法治六进”工作组深入街道(镇)、村居(社区),察民情、解民意,办实事、解难题,推进解决民生实事、治理难题、维权纠纷等与群众利益、社会稳定密切相关的问题。

健全维护群众权益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立“四纵四横”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在全市95%的街道(镇)和全部村(社区)建成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全覆盖;在全市5229个村居全面实行“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为群众提供精准、普惠、便捷的法律服务。

开展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活动。在全市开展为期3年的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专项行动,重点打击防范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电信诈骗、合同诈骗、组织领导传销、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等6个方面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济南市非法集资案件发案数、千万元以上案件数、直接损失数连续3年持续下降,全市非法集资案件下降60%以上,群众自防自护意识明显提高,没有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较大问题。

千方百计办理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民生实事。组织“法治六进”工作组开展社区“大走访”活动,解决了一批社会影响较大的涉法民生实事。市司法局指派律师到济南市建筑业农民工服务中心和济南市外来务工人员(农民工)服务中心值班,法律援助窗口已为农民工免费打官司超过300次,近年来共协调讨薪金额近4亿元,99%以上的讨薪难题被解决。市中区法院及时审理、判决36件劳务费纠纷案件,为来自安徽、四川、江苏、河南、浙江、山东等省的700多名农民工执行到位、集中发放1200万元工资款。市“法治六进”工作办公室建立协调办理机制,协调处置发现的民生问题……一桩桩、一件件实事,让群众感受到法治的温暖、城市的温度,塑造了良好的城市形象。

推进“法治进机关”,建设法治政府,提升依法行政水平,成为城市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

法治更具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是营造稳定公开透明、可预期营商环境的可靠保障。

这座城市不断落实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全面提升依法决策水平。把党委、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聘请法律顾问作为“法治进机关”的重要任务来抓。市委聘任5人担任市委法律顾问、24人担任市委法律专家库成员。市政府聘任第二届法律顾问20名、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60名,实现市、区县、街道(镇)三级政府法律顾问全覆盖。

这座城市不断提高行政审批效能,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我市出台《深化“一次办成”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下大气力优化政务环境和营商环境。清理废止27件政府规章,保留64件政府规章。推动“放管服”改革,企业登记“31证合1”,减少行政权力事项71项。

这座城市不断加强法治机关规范化建设,提升行政执法水平。10个区县行政执法监督局挂牌成立,在区县组建起了综合行政执法局,实施跨部门、跨领域综合执法;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三项制度”。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市政府数据开放平台建成启用,实现了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法治六进”推进全民守法,建设法治社会,提升城市“软实力”——

法治社会是建设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的基础。行走于这座城市,人人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已经成为吸引人们投资兴业的重要“软实力”。

以“法治六进”推动落实普法责任制。济南制定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重点部门普法责任清单、法治工作队伍以案释法、媒体公益普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和“七五”普法指标体系和考核标准等文件,逐步健全普法责任制度体系。

“法治六进”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声势。市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带头学宪法,成立济南市学习宣传宪法宣讲团,组织32名大专院校法学专家巡回宣讲宪法,举办网上学宪法知识竞赛,参与率17市排名第一,形成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宪法的强大声势。市关工委、团市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司法局等部门先后举办了“法治进校园”“全市小学生交通安全知识竞赛”“全市青少年法律知识竞赛”和“全市青少年模拟法庭大赛”四项主题活动,400多所中小学、30万名青少年参与活动。市法院开展巡回审判、以案释法、法律讲座等普法宣传活动260多次,组织法官深入企业、商会、行业协会调研,提供司法建议100余条。市司法局开展“法治六进”百场宣传活动,举办“法治六进”大讲堂,向全市中小学赠送青少年法治教育读本,推进全媒体普法,建设体验式普法阵地、法治文化公园,开展法治文艺演出和法治文化作品评选活动,在全市营造了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围。

开展多层次、多领域法治创建活动。全市6个区县跨入全国法治创建工作先进区县行列,20个村(社区)被命名为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达到91个,市级以上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2314个,省级“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10个,省级“法治宣传教育示范基地”12个,市级法治宣传教育和法治文化建设示范基地达到136个,市级以上依法治校示范学校达到113所。

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济南在招商引资中加强信用审查,对诚信企业实施“绿色通道”、容缺受理等激励措施,对严重失信企业实行“零容忍”和一票否决;在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中,探索实施企业承诺制。完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市发改委等38家单位共同制定《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联合信用惩戒的行动计划》,实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10605名被执行个人、2930家被执行单位被公开曝光并限制高消费,3656名被执行个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了义务,打造了“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城市信用环境。

“实践证明,‘法治六进’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和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效果非常明显。”市司法局局长、市普法教育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谢圣仁告诉记者,开展“法治六进”已经成为我市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提升城市核心竞争力的有力抓手,下一步,我们将紧紧围绕打造最佳营商环境、乡村振兴、扫黑除恶等全市重点工作,进一步把“法治六进”工作做实、做细、做活、做精品牌,不断提升法治建设的核心竞争力,为打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建设“大强美富通”现代化国际大都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记者 刘晓群

济南日报2018-12-4

 

 

广东省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文章下载

广东省出台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推动和保障宪法的实施,广东再出法治利器。3日,笔者从省人大常委会了解到,《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已经表决通过,违反规定的规范性文件如不自行纠正,将由同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撤销并予以通报。这将对我省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发“红头文件”形成约束,有效维护宪法和法律在广东的权威。

法检两院制定文件纳入备案范围

条例对需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作出明确界定。按照规定,省、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县级以上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市政府制定的规章,乡镇人大作出的决议、决定等,需要向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事实上,据省人大法委负责人介绍,2018年以来,共接收省政府、各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216件。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部署要求,根据新形势的要求,条例与此前相比扩大了备案的范围,将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也纳入备案范围,要求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送备案。

对于逾期仍不报备的,条例规定,应给予通报,并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后,建议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为便于社会公众了解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参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还特别新增向社会公布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规定。

据介绍,截至今年11月,各报备机关通过信息平台进行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共342件。

“问题文件”不自行修改废止将撤销并通报

在审查方面,条例提出,在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研究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提供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有关负责人员参加会议,听取意见或者回答询问。

为依法增强纠正力度,规定制定机关逾期并经督促未反馈意见、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理由不成立,或者未对违法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废止的,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

南方日报2018-12-4

 

 

公共信用信息建设表现突出 坪山拿下“中国法治政府奖” 文章下载

公共信用信息建设表现突出 坪山拿下“中国法治政府奖”

记者 张玲

日前,第五届“中国法治政府奖”终评评审暨颁奖典礼在北京举行,深圳市坪山区申报的“构建公共信用信息应用新机制助推法治政府和诚信坪山建设”项目获奖。此次获奖是深圳市第二次获评“中国法治政府奖”,也是全市首个获此殊荣的区级项目。

颁奖典礼上,专家对该项目给予高度评价:“坪山区以《坪山区‘法治政府示范城区’建设实施纲要(2017-2020)》为依托,极大提升了公共信用信息来源的全面性、准确性,成功打造了一套社会公共信用信息的应用新机制。”

"中国法治政府奖"由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发起设立,是国内首个由学术机构发起设立的奖项,主要对各级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制度创新和措施进行专业评选和表彰。

坪山区获得的这个奖含金量有多重?坪山的企业可以现身说法。在坪山辖区的企业,从登记注册到后续各类证照审批,在信用平台均能全程监控其证照完整情况,同时可对其在经营过程中的所有行为产生的信息进行全链条、全领域归集,并依法向全社会提供“一站式”信用信息查询服务。

图为12月1日,坪山的华侨城·龙田文旅小镇开街吸引众多市民(本网资料图片)

多个政务领域试行执法数据电子化

近年来,坪山区按照依法治区、法治政府和诚信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规划,着力健全和完善党委统筹、政府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聚焦经济社会发展和法治领域最突出问题,全力构建形成以智慧信用监管体系为核心,以服务监管、服务公众、服务决策为主要目标的全方位深度信用体系,持续擦亮“诚信坪山”城市品牌,稳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为深圳市建设法治中国示范城市奉献智慧力量。

在法治政府和诚信建设方面,坪山区成立了以区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区领导任副组长,各部门一把手为组织成员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强化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作为工作重点。

信用信息应用落地不易,坪山区相继成立坪山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中心、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坪山分中心等机构。区委政法委(司法局)会同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先行在城管、卫计、人力资源、安监、住建等政务领域试行执法数据电子化,完善执法数据归集,增加政府工作的透明度。

截至目前,全区党政机关100%纳入信用平台,实现了对行政奖励、许可、检查和处罚等行政行为的全流程监管。

打破部门藩篱连接信息孤岛

信息孤岛需要连接,部门藩篱必须打破,坪山区的做法是整合了专家学者、律师行业代表、平台技术团队、企业代表及社会组织等多方资源优势,联合中国人民银行、银联钱包共同签署“诚信坪山”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框架协议,强化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全过程监管的研判分析,提高政府办事效率,解决老百姓“办事难、办事慢”问题。

坪山区的这套信用管理制度,可以说奠定公共信用信息应用基础。简而言之,就是“1+2+4”全流程信用管理制度: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作为1,是总纲领;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贯彻落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细则》2项实施文件,是为2,;同时建立完善了《公共信用信息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合奖惩发起与响应操作规范》《公共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暂行办法》《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格式规范》等4类具体管理规范。具体管理规范进一步规范信用行为,保障信用关系提供了清晰指引,营造了社会信用活动合法、公开、稳定的良好制度环境。

一张信息应用清单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

有了公共信用信息,接下来要明晰它的应用范围,坪山区“甩”出了一张信息应用清单,包括审核转报、行政处罚、行政给付、行政审批、协同监管等十五个应用类别,共计154项具体应用,对涉及企业监管、环境治理、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安全、安全生产、住建等领域的信息数据进行归集、共享、应用、监管。此清单有助于明晰全区各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应用的范围,并构建系统完善的大数据监管模型。

有了上述两个基础,坪山再进一步,搭建信用服务平台,助推公共信用信息应用落地,建立了坪山区信用信息库、坪山信用网、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数据接口(广东省首个获国家信用中心授权关联接口的区级单位),重点对接执法单位的市场监管数据、法定检验监测数据、违法失信数据、投诉举报数据和企业依法依规应公开的数据,实现对全市信用信息以及坪山区自有特定数据的有效归集和监管。

截至目前,作为智慧坪山示范工程项目,信用平台现已归集辖区企事业、社会组织等72家信源单位,185项门类目录,累计归集数据1576项,入库可供查询数据60万余条;共计为52家政府职能部门提供了3万余项“双公示”信息事项目录,归集“双公示”数据42万余条。

在全市首创风险信息分类是预警也是督促

坪山区在深圳全市首创风险信息分类,使得信用信息风险防控实现精准化。大数据平台将企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等涉诉涉裁信息,日常监督检查、约谈等过程性信息和信用修复信息等都定义为风险信息,在信息主体查阅、参考时进行提示。这些提示有什么作用?即可实现对企业生存发展状况、生产经营行为、违法违规风险的监控和预警,也能督促倒逼高风险行业领域和企业依法依规履约、最大程度规避失信风险。

在坪山,企业主体都有自己的信用等级划分,共设置A、BBB、BB、B、CCC、CC、C、D八类等次,对信用优者实施正向激励,予以政务优先办理;对信用劣者予以惩戒及淘汰,在政府招投标等方面予以限制。

商事登记制度改革之后,依托“坪山信用网”大数据主动推送,各部门跟进核查、监管,核查率达到了100%,实现了对商事主体全生命周期管理,年报率创2013年商事登记改革后新高。据坪山区法制办提供的数据,截止至2018年6月底,全区完成年报的企业共17323户,年报率达89.7%,同比去年提高10.8%。

针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坪山区在资质核准、日常监管等多个场景规定了明确应用事项;针对自然人,在公务员招录、公租房、人才保障房申请等多个场景对信息主体进行信用核查,同时,还逐步在主体资格准入、协同监管、联合奖惩、辅助决策等方面进行扩大,促进公共信用信息的服务功能在更多的公共服务和社会生活应用场景得以实现和提升。

深圳新闻网2018-12-5

 

 

安宁工业园区管委会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 文章下载

安宁工业园区管委会2018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总结

2018年,安宁工业园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安宁市政府法制办的部署要求,加快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步伐,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全面加强组织领导

安宁工业园区认真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责任,在市政府法制办的统一领导下,谋划好法治政府建设的各项任务。今年园区召开了一次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法治工作任务。同时,安宁工业园区制定了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计划,确保法治政府建设有分工,有落实,有保障。

二、 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安宁工业园区组织形式多样的法治能力培训,分层次、分对象开展政策方针、法律知识和专题业务培训。一方面,园区通过在线下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的形式开展法律知识培训,邀请园区的法律顾问对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进行了讲授。同时,园区党工委在开展理论中心组学习时,把法律法规作为重要的学习内容,组织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另一方面,园区利用法宣在线进行法律知识网络学习,园区于9月组织开展了网络在线学法考试,园区全部学员顺利完成网络在线学法考试,并取得良好成绩。安宁工业园区通过这种“网络+线下”、“必学+选学”等形式,提高了园区工作人员的法治工作能力。

三、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

安宁工业园区大力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活动。园区开展法律进企业宣传活动。园区经济发展局在招商引资、内培外引等与企业联系的工作过程中向企业进行法律宣传,规划建设局在建设过程中向施工单位等建设相关部门中进行普法工作的宣传。同时,园区还通过拉横幅、摆展台、发放宣传手册的方式,向群众讲述知法用法的重要性,引导更多的群众学法用法。

四、 健全制度保障

安宁工业园区认真执行法律顾问制度。今年,安宁工业园区聘请了1家法律顾问企业并签订了聘用合同。同时,按照市政府法制办的要求,在签订完5个工作日内将法律顾问登记表和聘用合同正式文本复印件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备案。促进了园区领导干部及工作人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

五、 存在问题与下步打算

园区在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上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园区的干部职工的综合法律素质还需进一步提高,同时由于园区一些业务部门工作较忙,还没有真正把法律法规宣传作为“一岗双责”的工作重点。

在今后的工作中,园区将继续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围绕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勇于攻坚克难,敢于应对挑战,着力抓好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任务落实,为全面决胜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坚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安宁市人民政府2018-12-6

 

 

广东法治政府建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突破 文章下载

广东法治政府建设: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突破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健全政府立法工作制度,着力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解决“办证多、办事难”“冤枉路、跑断腿”等问题;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坚持“打虎”“拍蝇”“猎狐”不停步……40年勇立潮头,40年砥砺奋进,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在法治政府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建设等方面的探索与成就,充分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蓬勃生机。

改革开放初期,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广东省委带领全省人民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不负重托、不辱使命,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以敢闯敢干、敢为天下先的精神,创造性地运用中央赋予的特殊政策、灵活措施,充分发挥毗邻港澳、华侨众多的优势,为全国改革开放“杀出一条血路”,成为中国改革开放先行地区和前沿阵地。

40年后的今天,广东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不断突破导下,传承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倡导的“杀出一条血路”的气魄和胆略,传承以习仲勋老书记为代表的广东改革开放开创者、先行者“敢为天下先”的勇气担当和革命精神,接续推进改革开放新的生动实践。

进入新时代、踏上新征程,广东要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遵循中央顶层设计,聚焦关键问题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争取在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上取得突破,以崭新姿态迈向现代化,不负习近平总书记的殷殷重托。

加强法制政府建设

不懈探索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

“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要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省委、省政府出台的《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6—2020年)》中作了如是规定。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行政机关紧紧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决策部署,扎实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体制机制进一步完善,政府各项工作法治化、规范化水平进一步提升,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进展。

推动削减各种烦扰群众的“奇葩”证明、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梳理出50项拟取消的省级设定证明事项;对2015年公布的51个省级部门权责清单进行调整完善,减少1373项行政职权,压减率约20%……单单2017年的这组数据,足见“放管服”改革的推进程度。

“部分地市及部门对依法行政工作重视不够,制度落实不到位,行政执法行为不够规范……”2013年,广东首次对建设法治政府进行量化考核和“体检”,考评工作直面问题、敢动真格、不走过场,在社会上产生了强烈反响。

首次考评依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和《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涵盖了制度建设、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行政监督、依法行政能力建设、依法行政保障等8个方面的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以及社会评议等。

专家指出,通过法治指标的设置,将法治要求与现实进行对比,将权力设置与权力实施进行对照,现实中的漏洞或不足便格外清晰。各项指标以具体的数字化形式存在,便于群众对权力机关进行监督,降低权力被滥用、误用的可能性。

每一部法规规章都应当接受是否存在“部门利益法制化”的拷问。2014年,广东印发了《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审查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立法听取意见工作规定》4项制度,以坚持开门立法为核心,强化政府主导、法制机构审核把关作用,着力把好“立项关”“专业关”“审查关”“民意关”,防止“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

从“部门立法”到“开门立法”,我省的法治政府建设逐步走向深入。其中,在过好“民意关”方面规定:对于拟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措施,涉及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大事项,专业性、技术性比较强,情况复杂,牵涉面较广等情形,有关部门不仅要征求相关利益方的意见,还应召开立法听证会听意见。而在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机关、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情形下,相关部门应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意见。

据统计,2017年省政府本级675件重大决策、重大合同、重要协议接受了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律顾问在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我省,以政府法制机构为平台,省、市、县三级政府基本形成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全覆盖”。

而在基层,省委、省政府2014年就率先提出由党委政府主导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并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目前,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在全省实现全覆盖,6420名律师担任全省25966个村(社区)的法律顾问,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超过118.2万人次,直接参与调处矛盾纠纷5.7万余宗。

把行政权力关进制度笼子里的广东实践,为法治政府建设探路,为人民群众带来更多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高标准打造“数字政府”

在政务服务办事流程上不断做“减法”

今年5月,全国首个集成民生服务微信小程序“粤省事”上线,当天访问用户量就突破1000万,目前实名注册用户超过300万,平台已累计进驻489项高频政务服务事项……通过优化流程、精简材料,表格数据填写量减少60%以上,申请材料提交量减少45%以上,事项跑动次数减少50%以上;仅办理残疾人证一项,每年就可减少跑动260万人次……

“粤省事”的亮相,拉开了广东“数字政府”改革的序幕。而伴随着10月26日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的正式挂牌,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迈入全面实施阶段。

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到“一门式”“一网式”政府服务,再到“粤省事”、广东政务服务网,我省正一步步重点推进管理体制、运作模式改革和数据资源整合,倒逼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水平。

2012年,国务院批复广东成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试点。围绕政府职能的转变,广东在全国率先提出开展“制度+技术”的变革,同年10月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正式开通,为从根本上解决信息共享难、企业审批难、群众办事难等问题开展探索。

以网上办事大厅建设为契机,广东按照国家关于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改革的总体部署,针对公众办事经常遇到的“办证多、办事难”“奇葩证明、循环证明”“冤枉路、跑断腿”等难点痛点堵点问题,不断加速建设更加快捷高效的网上政务体系。

一直以来,广东始终围绕搭建全省统一的网上办事逻辑架构,为向企业和群众提供集中的政务服务,实现“一门式”“一网式”办事而努力。

据统计,目前我省网上办事效率持续提升,全省行政审批网上全流程办理率73.05%、上网办理率97.08%、网上办结率91.94%,超过90%的事项实现“最多跑一趟”。

以珠三角地区为例,目前各市及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权责清单编制和公布工作已基本完成,“一门式”“一网式”政务服务模式已在各地全面推广,建成省级以下综合政务服务窗口4.1万多个,市县镇村四级的即办事项累计超过6万项,业务办理总量超过800万件。

今年11月,省政府发布《广东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规划(2018—2020年)》(下称《总体规划》),明确我省将以建设数字中国、智慧社会为导向,高标准打造我省“数字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在“数字政府”建设中,围绕营商环境优化这一主题,广东正加快政府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推动业务整合改革和流程优化重组,打造营商环境高地,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例如,由省工商局牵头梳理优化企业开办涉及的各个环节,以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为依托,搭建纵向贯通省市县、横向连接各业务部门的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信息共享互认及材料复用机制,建设“企业开办一窗受理”系统,整体压缩开办企业时间,提升市场准入便利化水平,从而实现企业开办时间减半。

“力争做到高频事项‘最多跑一趟’‘只进一扇门’,实现80%高频服务事项掌上办。省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超过90%,市县级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可办率超过70%。”《总体规划》提出到2020年全省要实现这样一个目标。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

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司法局长等人公款出国旅游、仲裁委主任违规决策发放节日补贴、人才安居公司副总违规收受节礼、疾控中心主任违规使用公车……今年中秋国庆前夕,广东省纪委对外通报4起节假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敲响警钟,严防节日歪风回潮。

打好反“四风”这场硬仗,是广东持之以恒抓、毫不松懈抓的重大工作,让人们看到广东持续强化监督执纪问责的决心和韧劲,释放纠“四风”半步不会退、一刻不会松的强烈信号。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强化监督执纪问责,坚决防止“四风”回潮反弹,坚持“打虎”“拍蝇”“猎狐”不停步,坚定不移深化政治巡视,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老虎露头就要打,苍蝇乱飞也要拍。省委印发《广东省基层正风反腐三年行动方案(2018—2020年)》,强调重点围绕8个方面问题强力“拍蝇”,以成效赢得民心。

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3.98万件次,立案1.4万件,处分7299人,其中处分厅级干部75人——这是广东省市县三级监委顺利挂牌运转后的首份“半年报”。

今年上半年,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7250件,处分3846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22人;共追回外逃人员79人,其中国家工作人员30人、“百名红通人员”1人。共查处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544个,处理955人,其中地厅级干部28人。省委开展两轮常规巡视,共发现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136条;市县两级共对2517个地区、部门和单位党组织开展巡察,发现问题线索6325条。共查处104名纪检监察干部,对10起典型案件点名道姓通报曝光,以实际行动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不被滥用、惩恶扬善的利剑永不蒙尘。

一组组通报数据,是广东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生动印证,是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决策部署的有力执行。

广东省情调查研究中心2017年民调显示,93.66%受访者认为全省党风政风状况明显好转,践行了“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的承诺,给人民群众吃下一颗定心丸。

加强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

把加强基层党建作为“头号工程”

构建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需要党组织强有力的保障。建设科技创新强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交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两份好的答卷,也需要通过基层党组织才能落地落实。

党的十八大以来,广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统领基层党建工作,牢固树立大抓基层鲜明导向,进一步把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作为基层建设“头号工程”。

一步一个脚印,抓基层强基础的措施得以贯彻落实——抓述职评议考核,层层压实责任,切实把抓好党建是最大政绩的理念树起来;抓深调研,找准广东基层党组织建设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研究提出对策建议,让精准补齐短板、不断强化的靶向明起来;抓系统谋划整体推进,制定出台《中共广东省委关于深入学习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努力把各级党组织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的意见》《广东省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在推进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方面,广东分类制定全省农村、社区、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学校、“两新”组织等领域党支部规范化建设指导意见;重点在村民小组(自然村)、农业合作社、社区管理网格、居民业委会、产城融合园区、劳务派遣企业、民办医院和民办学校等设立党组织。

广东还大力实施基层党组织“头雁”工程,向贫困村、软弱涣散社区、城中村社区党组织派出第一书记,今后5年每年不少于1000名;从带富能力强的村民、复员退伍军人、村医村教、返乡大学生等的党员中选拔后备干部。

一项项扎实举措,正推动基层党组织建设全面进步、全面过硬。在革命老区,全省14个地市的46个县(市、区)确定了60个“红色村”,计划投入3亿元,用于挖掘和保护红色文化资源,建强党的组织,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助力兜底革命老区人民基本民生。在新兴领域,全省共建立园区、商务楼宇、商圈市场、互联网企业等新兴领域区域党委702个,党群服务中心(站)739个,直接管理13718个党组织。在国有企业,已有28家省管企业集团将党建工作总体要求纳入公司章程,201家二级企业、184家三级以下企业完成章程修订工作……

40年前,广东一路披荆斩棘,在改革开放中先走一步,靠的是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40年后,广东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必须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把各级党组织锻造得更加坚强有力。

案例

地级市市长率先出庭

从“告官不见官”到

“一把手”出庭应诉

原告陈建荣等16名村民因要求确认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及要求确认土地权属登记、发证无效行政纠纷,于2016年5月13日向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这是一宗普通的行政诉讼案件,但与以往的案件相比,又不普通——坐在被告席上的除了被告代理律师,还有时任清远市市长郭锋、时任市国土局局长董和平。同时,还有部分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应邀到庭参与了旁听。据悉,这是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广东地级市市长出庭应诉的首宗案件。

庭审上,双方主要围绕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和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两个争议焦点展开辩论。庭审持续了约两个小时,其间,被告清远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郭锋认真聆听了原告的陈述和辩论,并不时对原告提出的问题进行记录。

“领导干部带头出庭应诉,才能营造良好法治氛围。”事后,郭锋表示,今后市政府的副市长、组成人员,以及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分别定期到法院参与庭审,通过主动出庭应诉的方式,运用司法手段解决各种争论问题。

据统计,2016年广东省行政机关派员出庭应诉1598人次,同比增长45.27%;县级以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201人次,同比增长25.62%。惠州博罗县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高达75%,江门市超三成案件是“一把手”出庭应诉。

行政机关公职人员出庭应诉及听庭,是最好的普法。到2017年,全省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已达到2859人次,同比增长78.91%,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率连续两年下降,依法行政水平不断提升。

省委党校教授、法治广东研究中心主任宋儒亮表示,积极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老百姓从以往的“告官不见官”到“告官能见一把手”,无论是见到区长、市长还是厅长,都解决了官员只开会不出庭、出庭不出声等问题,让官员更了解民情、工作更接地气,提高了政府依法行政水平,树立了法治政府的担当形象。

记者 辛均庆

南方网2018-12-10

 

 

唱大戏,赶大集,河山镇法治文化宣传“接地气” 文章下载

唱大戏,赶大集,河山镇法治文化宣传“接地气”

记者 田洪祥

12月6日上午,一场以“尊崇宪法、学习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运用宪法”为主题的“河山镇宪法宣传周暨法治宣传教育月集中宣传活动”来到“河山镇乡村文化大集”现场。

日照市德信公证处,区法律援助中心,世纪星律师事务所,曲师大法学院部分师生,河山镇宣传办、团委、妇联、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文化站、信访办、610办公室、民政办、人社所、安监办、林业站在河山镇大集向群众提供近距离、面对面的法律服务和宪法宣传教育,同时为前来赶集的群众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普法文化演出。

河山镇党委书记崔久西,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刘晓,镇人大主席李茂林,镇党委副书记、政协委员联络室主任房永勤来到活动现场,为前来观看演出的群众发放宣传资料。

在活动现场,工作人员通过设置普法宣传台、发放宣传资料并提供相关法律法规咨询等形式,向每一位到场群众普及法律知识,让人们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解决问题。进一步推进依法治镇,助力乡村振兴。

热闹的文化大集,吸引了大批群众驻足,人们纷纷涌到宣传点,领取法制宣传资料,咨询自己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工作人员给予了耐心、细致的解答。通过法治宣传教育,营造乡村法治氛围,引导村民在任何时候都要依法办事,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利益诉求,营造和谐文明乡村,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通过此次法治文化大集,拓展了我对宪法认识的深度和广度。”在活动现场,前来赶集的大暖帐村村民秦女士领了一份法治宣传资料。

据统计,本次普法活动,共发放《宪法》读本100余册,《城镇社区居民法律读本》80余册、普法年画300余份,法律服务便民服务卡500余份,法律援助明白纸、公证服务手册手册、新宪法宣传明白纸、七五普法明白纸等20于类宣传单页5000余份,现场接受法律咨询、公证、法律援助咨询群众40余人次,给辖区群众提供了一顿喜闻乐见的法治大餐,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喜爱。

此次活动,为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学习新《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扫黑除恶、移风易俗文明创建工作营造了日益浓厚的法治氛围,达到了学习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升法律素质的目的,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日照大众网2018-12-7

 

 

根除法治“痛点” 坚持“法之必行 文章下载

根除法治“痛点” 坚持“法之必行

作者:马怀德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如果制定了法律,不实施或者是束之高阁,或者制定法律实施不力,做表面文章,制定再多的法律也无济于事。全面依法治国的重点应该是保证法律的严格实施,做到“法立,有犯而必施;令出,唯行而不返”。法律实施问题是依法治国的重点,也是难点问题。因为政府是执法的主体,所有的法律都要由政府机关来执行实施,如果法律无法很好地实施或实施不力,依法治国将无从谈起。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提出了法治政府的建设目标和具体任务,规划了法治政府建设的施工图,并推出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推动综合执法、解决执法难题。这些改革有一定的效果,但不明显。滥用职权和不作为两个问题在不同层面、不同领域都存在着,是法治的两个“痛点”。要解决这两个问题,我有几点想法。

第一,要从执法程序上加以规范。

只有健全的执法程序才能有效规范行政执法活动。目前有一些程序法,像行政处罚程序、许可程序、强制程序,但是程序法不完整不全面,很多重要的行政活动、执法活动是不归这三部法律管的,很多非类型化的行政活动缺少统一的程序法律约束。行政程序法是一个划定底线的规则,只要是行政公务行为,都需要一套程序标准来规范。从行政执法的角度讲,完善行政程序法迫在眉睫。

第二,监察机关要适度介入行政执法的监督活动。

有人说,监察法只对人,不对事。监察法规定“要以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作为监察对象”,而通过对监察对象的廉政监察,可以达到对他秉公用权、依法履职的监督效果。监察法实际上赋予了监察机关足够的法律空间,使之可以和其他部门配合,共同处理公职人员涉嫌违法职务犯罪的行为,进而达到对事情的监督。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监委的介入要适度,不能全面介入,不能深度介入,要在有举报报案、有问题线索的情况下去介入。现在为了防止不作为,我认为监察机关的适度介入是必要的,更何况几乎所有的违规审批案件、不作为案件、不履职案件背后多多少少都存在公职人员涉嫌职务违法犯罪的嫌疑。

第三,解决滥用公权力和公权不作为,根本上要从公职人员的观念和意识上加以解决。

过去很多人认为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是违法,是不当的行为,但是很少有人说不作为、不履职、怠于履职是违法行为,甚至是犯罪行为。实际上很多时候不履职,怠于履责,有时候比滥用职权、超越职权造成的危害后果还要大,所以必须要让执法人员意识到,超越、滥用职权是违法犯罪,不作为、怠于履职同样是违法犯罪。

第四,政府要有一套有效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近几年,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研发了一套法治政府评估体系,连续六年对全国各地的市级政府包括职能部门进行执法内容的评估。我们发现,八个一级指标中得分最少的往往就是执法指标,执法现在是整个法治体系的短板。对此,我们希望对法治政府的评估能够拓展到所有政府部门,通过这种第三方评估的方式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督促执法机关改进工作,解决执法者滥用职权和不作为的问题。

光明网2018-12-5

 

 

“法律顾问+公益法治顾问”船山区探索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新模式 文章下载

“法律顾问+公益法治顾问”船山区探索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新模式

组建“法律顾问+公益法治顾问”服务团队

船山区探索推进基层法治建设新模式

推进基层法治建设,离不开法治人才,长期以来,基层法治人才不足严重制约了基层法治建设,为了进一步解决基层法治人才的问题,构建基层法治良序,船山区率先探索创新“法律顾问+公益法治顾问”组团服务新模式,充分利用公职队伍中法治人才资源,组成“法律顾问+公益法治顾问”服务团队,通过分组打包的形式下派基层村、社区开展法治顾问组团服务,并在永兴镇开展试点工作。

开展试点工作

探索基层法治建设经验

4月17日,船山区法治顾问组团服务”启动仪式在船山区永兴镇明镜村举行,船山区依法治区办整合下派7名通过司法考试(含律考)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机关事业干部和永兴镇现有聘请的法律顾问,组成“公益法治顾问+法律顾问”服务团队,到永兴镇明镜村开展法治顾问组团服务。

“买房子遭遇到一房两卖,交付了首付,但无购房合同,仅有收条一张,该如何维权呢?”“多次遭受婆婆殴打,村两委多次走访协调,但其仍不听劝告,我该怎么办呢?”“5年前就已经向开发商交了办理不动产权费用,但其至今未办理产权,作为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在活动现场,法治顾问一边为现场村民提供法律咨询,一边发放名片。并举行开展了法治讲座,通过案例,就子女赡养问题向村民普及了法律知识。

记者从船山区依法治区办获悉,为了更好地推广法律顾问+公益法治顾问组团服务工作,船山区选择在永兴镇先行试点。为此永兴镇先后召开工作推进会,并提前对全镇需要法律咨询、援助、以及村、社区治理上的难题进行了摸底排查。将7名公益法治顾问分片进行责任区划分,截至目前,公益法治顾问已经开展了两次组团服务。

总结试点经验

逐步对全区实现全覆盖

在永兴镇开展试点只是船山区探索“法律顾问+公益法治顾问”组团服务工作的第一步,船山依法治区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除了下派到永兴镇的7名公益法治顾问外,今年船山区还整合了69名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资格证书的机关事业干部和聘请的法律顾问组成“公益法治顾问+法治顾问”服务团队,目前所有的公益法治顾问已经分好了组。船山区将总结永兴镇试点经验,并结合实际需求,进一步完善相关方案后,逐步实现全区全覆盖。

船山区依法治区办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法治顾问主要职责是为镇党委、政府和村(社区)提供决策依据;为基层治理提供法律意见;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接受村(居)委会推荐参与涉及本村(社区)的诉讼活动;开展法治宣传,帮助基层干部和群众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维权;参与人民调解工作,矛盾纠纷化解提供法律意见。船山区依法治区办会同司法局负责法治顾问团组团的统筹协调和日常管理工作并,将法治顾问聘请工作纳入依法行政工作考核内容并加强日常工作开展情况督查,将法治顾问工作履职情况纳入其年度考核,奖优汰劣。

杨树林

遂宁新闻网2018-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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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协议

 

“帮我搜”网络平台站用户注册协议书

 

一、总则

此份协议是注册用户接受“帮我搜”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站)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的通用条款。因此,请您在注册成为本站用户前或接受本站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请您详细地阅读本注册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

1 注册用户了解并同意:

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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