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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18年信息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司法局

题目:2018年法制工作信息第44期

资料提供时间:2018-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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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如何进行 文章下载

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如何进行

在实践中,由于现代社会政府行政事务的复杂性和富于变化性,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处罚时难以涵盖行政管理实际工作的方方面面,必然要赋予行政机关一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对于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如何进行。

一、自由裁量权的规范如何进行

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给予的自由裁量空间较大,如工商管理方面关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无照经营”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如以1元作为起点,2万元作为上限,其相差20000倍,足见其比例之悬殊,自由裁量空间之巨大。加之缺乏必要的规范和制约措施等原因,所以在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践中出现了处罚不公,以罚为主,“以罚代管”,甚至“只罚不管”现象;有的执法部门甚至下达罚款指标,把罚没款多少与奖惩、福利挂钩;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以权谋私,通过行使自由裁量权为自己捞好处、谋私利。因此对行政执法主体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规范和限制很有必要。

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需遵循以下原则

1、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公正、善意、合乎情理。公正,就是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公心,做到“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处理”;善意,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出于善良的意愿,不是图报复;合乎情理,就是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合乎人们的正常思维,是出于一个正常人的通常考虑而做出的行为。要符合客观实际,如责令当事人撤除侵权商品上的商标标识,应视数量的多少而定,不能要求几分钟内完成。

2、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目的要正当。正当目的,是针对非正当目的而言的。非正当目的,是指出于私利等非正常的考虑。如当事人违法事实轻微,却被处以最高额的处罚,显属对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3、自由裁量权的行使,要合乎立法的宗旨。任何一部行政法律文件的制定,尤其是有关法律责任的规定,都有一个基本的目的即让行政相对人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所设定的基本要求,实现依法行政、依法治国,从而创建和谐法制社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果偏离法的目的,必然导致行政不合理,自由裁量权也就成了个人私利、图报复的工具了。如为罚款而罚款,为完成罚款任务而执法,既属此种情形。

二、对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控制

从源头上解决自由裁量权过于“自由”的问题,应将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范围细化、具体化,、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1、建立回避制度。在行政执法时,如果执法活动与执法人有利害关系,该执法人应当回避。回避应实行主动回避与申请回避相结合。回避与否,由该工作人员所在单位的领导决定;领导需要回避的,有班子集体决定。

2、建立执法责任制。执法责任制也要有可操作性,要明确区分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情况,看是主观滥用,还是客观滥用;是偶而滥用,还是一贯滥用等等,来区别不同责任。使责任与个人的待遇和职务的升迁挂勾,真正把执法责任制落到实处。

3、依据过罚相当原则,制定违法行为裁量标准。制定标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具体情况,在行政法律文件规定的处罚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予以具体化,(不能突破法律文件的规定设定新的处罚)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的量罚。裁量标准制定的目的在于防止轻错重罚,重错轻罚,一是应规定违法行为达到什么程度,具备什么样严重情节,对违法相对人应处哪一层级、种类的处罚;二是哪些轻微违法的相对人不能处较高数额罚款,防止执法受利益驱动,滥施罚款。

4、定期进行跟踪检查,以不断完善裁量标准。裁量标准是在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不特别明确而留有余地时,行政机关根据当地实际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合理细化确定行政处罚的原则标准。对此行政机关应当定期进行梳理,及时修改,不断完善裁量标准,使其日渐合理。

5、公开裁量标准,接受社会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了解有关的量罚标准。这样相对人可以对照自己的违法行为,得出行政机关将要给予他的量罚尺度。“裁量标准”的适当统一,不仅使执法者心中有了谱,也让群众看得明明白白。这样既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事人的认可,也有利于社会公众、新闻媒体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使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作,进一步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努力实现公开、公平、公正。

6、加大法院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 《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即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合理性。但从《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规定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部分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行为、行政裁决行为)的合理性拥有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及变更权。

由于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渗透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各个阶段,如对事实性质认定、行为方式的选择、对情节轻重认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在法定幅度内的自由裁量等等。由于不正确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其表现形式主要有滥用职权、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等,为此司法部门很有必要加大对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力度,以充分发挥司法监督功能。

当然不管对自由裁量权如何进行控制和规范,都要掌握一个尺度,那就是:控而不死,用而不滥。调动自由裁量权高效灵活的积极因素,抑制它容易被滥用的消极因素,合法、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公平、公正执法,进行人性化管理,以达到构建和谐社会的法制需要。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自由裁量权的规范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华律网2018-11-20

 

 

重视公众参与 解读苏州法治政府建设“三理念” 文章下载

重视公众参与 解读苏州法治政府建设“三理念”

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一系列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出台过程,让苏州市民真切感受到公众参与并非“摆形式”和“走过场”

强化各级政府重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倒逼机制的建设,在能力素质、体制机制、责任落实等方面下功夫

历时8个月完成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8)》近日发布,苏州市以总分763.88分、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9.54分的成绩,位列100个参与评估城市的第4名,也是前十名里唯一的地级市。

此次评估的对象包括4个直辖市、27个省府所在地市、23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46个其它城市。评估项目共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等10个方面合计78项指标。

事实上,在多年来的法治政府建设中,苏州市一直在全国名列前茅。自1993年4月22日被批准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二十多年间苏州市制定了240余项法规与规章(其中76件地方性法规、172件规章)。翻开苏州法治政府建设成果篇章,可以看到不少内容在全省乃至全国均为首创。

“关键少数”示范、重视公众参与、用好行政复议堪称苏州法治政府建设的“三大理念”。

理念Ⅰ

“关键少数”引领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九大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吹响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冲锋号,开启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征程。

然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的苏州,却在当时的自我评估中总结了近年来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协调性有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合法性有待提升,行政执法中的拆违、群租、先照后证等一些疑难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不相适应……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领导首先给出了响应与表率。在去年4月24日召开的2017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代市长的李亚平表示:“我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我必须到会作一个讲话,跟大家交流一下。”掷地有声的表态,给当天参加会议的领导干部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更让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绝非一句口号的是,苏州市政府在此次会议之前,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责清单”:坚持党领导下的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规范政府立法制规工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同年8月,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苏州市2017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在全省首创法治政府外部评议结构化测评模式﹔9月,苏州市又在全省首家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工作,一个月不到,全市10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44个市政府部门,全面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迄今为止,一年多时间里,全市先后对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开展21次考核督查,组织11次明察暗访,通报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32个……一系列“真枪实弹”的措施令各级领导干部们不敢敷衍塞责,过去“组织要我实行法治、推进法治”的意识也逐渐转化为“我想实行法治,我要推进法治”的自觉行为。

“‘关键少数’担负关键责任,‘关键少数’起到关键作用。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黄涧秋说。

在黄涧秋看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更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对于推动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出台《意见》有助于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性,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理念Ⅱ

公众参与重大决策促有效施政

2012年,轨交4号线开工建设。如何配合工程开展人民路各类设施的恢复提升,更好提升市容市貌,改善沿线人居环境?市人民路整治办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建议和意见,对具备可行性的好建议在整治过程中进行了采纳。

类似重大决策确定前广泛征求社情民意的例子在苏州还有很多,《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出台前,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同时发放了1.2万余张问卷调查表,调查对象包括我市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此外还通过书面信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接收各方反馈﹔《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制定过程中,向拟定禁放区域发放10万份调查问卷,回收90033份,其中支持的占64%,反对和无所谓的分别占23%和13%﹔而古城区天赐庄历史文化片区的改造,因为涉及动迁征收,经社会各界评议被论证为“风险系数大”后,干脆不再推进……

倾听民声、尊重民意,尤其是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过程中,苏州市的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决策程序和公众参与。而这一“习惯”的培育养成,早在2004年就开始。自2004年起,苏州先后三次修订《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明确行政决策权限以及内部审议规则﹔2010年苏州制定《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2013年,《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予以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等要求。

一系列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出台过程,让苏州市民真切感受到公众参与并非“摆形式”和“走过场”,政府每一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出台也绝不是“拍脑袋”行为。而这些,正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所着重强调的。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在深入贯彻《纲要》指示要求中,苏州市从2013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开发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该系统分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平台”“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平台”“重大行政决策监督平台”三大子系统,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论证、监督等环节进行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在市政府法制办,点开系统目录管理界面,可以看到每一个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名称、录入时间、填报单位以及流转程序状态﹔点击流程图标签,绿色标识代表已经完成的步骤,蓝色代表待办步骤,红色代表超期待处理步骤。而每个标识下面均标明了负责该步骤的具体人员的信息,哪个步骤出现了问题,在系统上一目了然。为了方便市民查看和参与,政府网站也将这些信息全部公开,供市民随时了解政府决策依据、进展情况及发表意见。

行政决策是政府公共管理的基础。决策正确,才有执行力,才能真正造福于社会和民众。反之,公民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政府公信力受损,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影响。苏州在全国率先探索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和网上运行等工作,探索出一条从源头上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新路子,其背后更是政府尊重民意、让百姓满意的诚意。

理念Ⅲ

行政复议成官民纠纷解决主渠道

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原本应成为行政争议解决主渠道的复议制度,却在实践中长期表现低迷。一个流传甚广的说法是,官民纠纷的处理模式是“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即官民发生了纠纷,在多数地方老百姓首选信访,其次是诉讼,最后才是复议。但在一直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苏州,行政复议却能真正回归到其原本的角色功能,成为了解决官民纠纷的主要渠道。

打开市政府法制办官网,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专栏,近年来苏州各地行政复议决定书全部有据可查。黄涧秋告诉记者,这项工作始于2014年4月,当时市政府将首批五个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市法制信息网公开,这也标志着全省首个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正式施行。

同期出台的《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对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规范,以具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为示例,为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撰写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供了参考。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是我市在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的又一有益探索和重大突破。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改变了原先‘关门办案’的状态,使得办案结果不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和检验,更是直接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检验。”黄涧秋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在政府法制宣传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个案审查过程及结果的网上展示,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案件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的规则,起到同类案件示范效应。

经过4年多的推进,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形成书面通报、深化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创新复议审理方式,如今不少人在解决官民纠纷过程中会选择行政复议。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苏州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706件,受理1509件,结案1474件,结案率达87.37%。综合近三年来的统计数据,行政复议纠错率在20%左右,这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直接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调解最终了结的案件。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能从根本上直接反映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待法律的态度。因此,在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的同时,苏州将应诉人员接受系列业务培训作为必备环节,切实提高应诉人员的业务技能,同时建立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裁判文书抄送制度,督促被诉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苏州经济社会发展较快,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实践也证明,仅仅依靠领导干部自觉自愿来实现以身作则、带头推进依法行政是不够的,还必须强化各级政府重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倒逼机制的建设,在能力素质、体制机制、责任落实等方面下功夫,直面挑战,抢抓机遇,做到“经得起告”“配合告”“减少告”,最好达到“不被告”,从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建设法治政府。

苏州日报2018-11-22

 

 

新知新觉:培育适应新时代需要的法治观念 文章下载

新知新觉:培育适应新时代需要的法治观念

法治是现代制度文明的根本标志,也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法治要良好运行,不仅需要健全完备的制度体系,而且需要公民具有深厚的法治观念,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从长远来看,在建设法治国家进程中,培育法治观念,让法治信仰、法治意识、法治思维在全社会牢固树立起来,是更深层的基础性工程。

改革开放4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不断发展,传统利益格局被打破,新的权利类型不断涌现并被纳入法治轨道。全面依法治国实践日益深入,权利观念逐渐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懂得运用法律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参与国家和社会治理的愿望也更加强烈。尤其是互联网和自媒体的发展,为人民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维护自身权利提供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全民法治观念日益增强。

法治观念的增强不仅反映了40年来中国法治发展的巨大进步,也为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提供了更深层次的思想支撑。同时也应看到,在法治观念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发展不够平衡。由于我国城乡、区域之间物质生活条件、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别,人们的法治观念水平也参差不齐,不同社会成员运用法律的实际能力、遵守法律的实际情况存在巨大差异。比如,在参与网络表达、开展网络监督、使用网络服务等方面,不同群体之间存在深浅不一的“数字鸿沟”。二是体现不够充分。一些群众不能理性看待权利、义务和责任之间的关系,当遇到利益冲突时,过分强调自己的主张,责任意识淡薄,甚至作出某些突破法律底线的行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既存在机遇也面临挑战,同样要破解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难题,深入培育适应新时代需要的法治观念,提高广大民众尊重遵守规则、依法行使权利、理性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推进全面深化改革,让人们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走上共享发展成果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正确道路,先后使7亿多人摆脱贫困,正在向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迈进。但是,城乡、区域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分配差距仍然较大,部分群众生活还比较困难。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让全体人民更加公平地共享改革和法治建设的成果。在全面深化改革中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充分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让人人都有通过辛勤劳动实现自身发展的机会,进而推动全体人民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权利的平等保障,促进全民法治观念不断增强。

加强社会治理创新,拓展公民参与空间。

随着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飞速发展,社会治理智慧化程度不断提高。目前,不少城市在智慧环境、智慧交通、智慧政务、智慧医疗等领域开展社会治理创新。这带来的不仅是便捷、高效、精准的服务,也给公民参与治理提供了更多空间。应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机制,提高基层治理中的公民参与程度,让人们在更切实、更充分、更有效的法治参与中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律意识。

开展全民法治教育,形成良好文化氛围。

树立法治观念离不开直接、充分、有效的法治教育。截至2018年9月,我国共建立法治教育基地3.2万多个,96.5%以上的中小学配备了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在中小学教材中融入人身权利、受教育权利、经济权利等内容,发布《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培育青少年人权和法治观念。应进一步完善法治宣传教育措施,着力使每个人都形成内在自觉的、浓厚的法律意识,成为法律规则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在全社会形成尊崇法治的良好文化氛围,让广大人民群众成为法治中国建设的受益者和贡献者。

人民日报2018-11-23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考 文章下载

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思考

陈灿平

党的十九大把“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2018年8月24日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系统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如何深入认识和加快推进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是我们必须认真研究思考的。

一、“全面依法治国”的发展脉络

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

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质的飞跃。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更包括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律监督体系、有力的法律保障体系,还包括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不仅统合了国家和社会治理的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到守法的全过程,也涵摄了从党外到党内、从启动到监督、从本体到配套的全方位。今后创新的重点,应是运用系统论的方法,使各分支体系统一协调,形成制度的强大合力。

从工具主义到目的主义。

法治不再只是一种治理手段,而是日益成为一种信仰。以宪法为核心为统领为元为纲,一切权力的运行,均将在宪法和法律之下。一切立法行为、决策行为、执法行为、司法行为和社会行为,均须在合宪与合目的原则下考量,均须在全社会利益最大化原则下衡量。为人民服务成为最高原则,人民的利益成为最大福祉,人民的意志成为最强意志。以人为本、保障人权,成为法的根本目的。

从法治国家到法治中国。

法治中国,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响亮名片与奋斗目标,既是国家英明决策,也是世界潮流所趋、国民人心所向。正如法学专家张文显教授指出,法治中国的内涵比法治国家更加丰富、更加深刻、更具有时代精神。建设法治中国,不仅要建设法治国家,还要建设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不仅要推进依法治国,还要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执政;不仅要推进法律制度的硬实力建设,还要推进法治文化的软实力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培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从长期探索到形成特色。

根据国家和政治的一般理论,社会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种模式:暴力与武力模式;宗教与意识形态模式;法律与规则模式。原始社会与黑社会以暴力与武力模式为主,伊斯兰国家等以宗教治理模式为主,而西方国家一般采取法律与规则模式,但以宗教信仰为基底。我国在长期的意识形态模式治理探索后,选择意识形态与法律规则结合治理的中国特色模式,既有传承,又有创新,既符合中国国情,又体现了中国特色。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行动精髓

“全面依法治国”,特别重视“事实”,讲“实事”重“求是”。

以事实、国情为依据,实事求是地立法,执法与司法时在法律真实中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在尊重事实、尊重时空环境的情况下实施法治,反对机械执法、教条主义。遇到疑难情况,发挥集体研究的力量、案例研究的力量、理论借鉴的力量;遇到冤假错案,实事求是地平反、纠正和反思。充分依靠人民群众,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循序渐进地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以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正是中国法治的特色与精髓所在。我们既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中注重国情、国力,又从全局的高度务实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全面依法治国”,特别重视“准绳”,讲“良法”重“合宪”。

以法律为准绳,以合宪合目的为原则,是社会实体正义与和谐之首要。良法,体现了物、人及社会之本质,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运行之基本要求。良法是合乎良知之法、合乎风俗之法、合乎自由之法、合乎平等之法、合乎正义之法。恶法非法,恶法体现的是利益集团之意志,侵害了公序良俗,侵犯了公民人权,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长治久安。良法之制定与实施,须遵循合宪合目的原则、合理合比例原则、可预期可执行原则、便民为民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全面依法治国”,特别重视“程序”,讲“证据”重“过程”。

党的意志,须通过修宪修法,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体现为国家法律。政府决策,必须经由民主程序固定为规范性文件,且依法公开,始得为执行依据。执法人员,须在监督下运行权力,行政行为必须有法律方面的依据和证据,且须赋予行政相对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之权利救济,始得实施。司法者,无证据不得认定事实,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迳行裁判。一切社会组织处分其成员之权利,须经法定之程序,且须赋予被处分人救济之权利及机会。程序正义,实乃实体正义之保障,亦为文明程度之标志。

天津日报2018-11-26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八个原则 文章下载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八个原则

杨建顺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近来,在参加一些重大行政决策案例评审的过程中,我发现,有些地方或者部门对重大行政决策及其法定程序的理解存在值得商榷之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坚持如下八个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主体制定、变更或者废止重大行政决策应当有法规范依据,在法定权限内,遵循法定程序。要做到依据合法便付诸实施,依据不合法则修改后再实施,没有依据就提供依据后再实施,无法提供依据的就不实施。正如《决定》所指出:“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

(二)科学合理性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变更和废止都应当以科学合理性为依归,以最大限度地代表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目的和目标。既要目的和目标正确,又要手段和路径必要、正当、可行并合乎比例。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处理行政事务的,应当选择采用最有利的方式。应当注重建立、完善和活用利益均衡机制,追求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确保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害少于要达成之目的的利益,尽量避免二者之间显失均衡。

(三)风险评估原则。风险评估,或称风险评价,是指由专门机构明确指出通过怎样的决策事项或者决策方案会产生怎样的危害,如何执行决策及执行到什么程度会产生危害,以及如何避免、减轻、应对危害并获得相关方面评价的活动。行政主体应当将风险分析方法导入重大行政决策,切实掌握并灵活运用利益均衡理论,建构相应的机制,以准确了解和把握社会、经济、文化、环境和生态等方面的状况,做好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切实做到趋利避害。

(四)参与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的参与,包括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部门间的协调等多个层面。部门间的协调和专家论证等也是科学合理性原则的内在要求,而民众参与则是重大决策民主化的重要内容。行政主体应当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与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条件,充分考虑并采纳其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五)循序渐进原则。重大行政决策是个发展的概念,伴随着社会发展的阶段不同,在不同的领域,其所适用事项亦会不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规定:“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决策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基于该规定,需要确认三点:对所有行政决定套用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的做法不可取,须确立行政过程中的利益均衡论;须重视政策科学的研究,致力于政策制定的科学化,正确理解法规范与政策的关系,不宜将依政策办事的工作方法完全抛弃;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和确保专业知识支持机制,由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等来保障政策制定的科学性。

(六)诚实信义、信赖保护的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主体不得变更、废止和撤销已经生效的重大行政决策,并应当在其制定、变更、废止乃至撤销的全过程贯彻诚实信义和信赖保护原则,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信赖某重大行政决策所遭受的损失进行合理补偿。

(七)信息化技术支持原则。行政主体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快推进行政活动的信息化建设,推进电子政务发展,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办理相关的事务提供便利,提供优质服务。行政主体应当基于国家行政整体性原则,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信息提供给其他需要相关信息的行政主体,实现信息共享。

(八)公开原则。重大行政决策的法规范依据、决策过程和内容应当公开,依法不予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说明理由。除了将与公众健康、公共安全密切相关的信息等在本部门官方网站上公开以外,还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所形成的卷宗依申请公开制度,建立健全当事人查阅、复制证据和相关决定文书的制度等。

正义网2018-11-20

 

 

依法决策的法律“把关人” 新区法律顾问专家库正式成立 文章下载

依法决策的法律“把关人” 新区法律顾问专家库正式成立

11月16日下午,江北新区管委会举行法律顾问暨专家库聘任仪式,8位专家受聘担任新区党工委、管委会法律顾问,10家律师事务所和38名律师入库新区法律顾问专家库。作为提高新区依法行政水平、推动法治江北的思想库、智囊团,管委会法律顾问专家库将成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依法决策的法律“把关人”。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刘志伟,市法制办副主任杨以群,市司法局副巡视员王英山,市律协秘书长蔺滨,新区综合治理局局长洪汛安参加聘任仪式。

据了解,江北新区作为国务院批复设立的第十三个,也是全国唯一一个明确要求“法治先行”的国家级新区,在今年4月正式出台《南京江北新区法治政府建设实施规划(2018—2020年)》,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设列为新区提升法治政府建设能力的重要举措。

为促进法治新区的建设发展,江北新区经过全面调研,采取邀请选聘的方式,从长期关注并支持新区法治建设、在处理政府法律事务方面具备丰富经验的资深律师、法学学者中选择了8位法律顾问团成员。管委会法律顾问专家库则是立足江北新区的实际,采取面向全市、公开遴选的方式,选出10家律师事务所及38名律师组成。

市律协会长张利军表示,新区管委会把法治建设摆在了一个非常重要的高度,也是全力推行依法治国的最好实践。作为法律顾问专家,下一步我们将围绕新区管委会的中心工作,积极履行法律顾问的职责,协助新区有关部门做好合法合规的决策。

王英山代表市司法局表示,今年以来,江北新区从实际情况出发,遵循法治建设规律和法律顾问、律师工作特点,积极推进落实建立公职律师制度、法律顾问制度,速度之快、质量之高,着实让人侧目。本次的法律顾问及专家库入库律所、律师的聘任仪式标志着新区法律顾问制度的全面建立,这是落实中央、省市委关于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要求和深入推进“法治江北”建设的实际行动。

杨以群表示,新区处在飞速发展阶段,迫切需要法治精神、法治思维、法治方法、法治力量,希望各位法律专家、入库律所立足新区大局,多出谋划策,积极参与重大决策和重要法律事务,把好法律源头关,真正成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科学决策的智囊团、依法行政的助推器,促进新区形成由上而下的三级法律顾问体系。

刘志伟表示,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是积极落实省、市政府对依法行政工作的要求,践行新区“法治先行”发展原则的表现,为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提供了重要的保障,标志着新区法治先行又迈出了一大步。未来,希望新区各部门要用好法律顾问专家库的资源,加强与法律顾问的联络,在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调及立案等阶段,尽量安排有法律顾问的提前参与,使单位的各项活动全程置于法律的规范之下。同时要为法律顾问履职创造良好条件,保障新区法律顾问充分发挥作用,建言献策,形成新区全面依法行政的强大合力,为建设新区美好明天贡献智慧和力量。

新区各部局、各直属单位、各街道、各产业平台及新区公安分局分管负责人等参加聘任仪式。

陈超

新华网20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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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思想的价值追求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从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出发,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依法治国做出了一系列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论述。这些论述立意高远,内涵深刻,指明了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发展道路,创造性地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贯穿着马克思主义人民主体地位的思想。

一、坚守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精神

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马克思强调人民群众在社会生活和历史进步中的地位和作用,科学论证了人民主体地位。中国共产党人作为最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一直坚持“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在领导中国人民建设国家的过程中始终贯彻人民民主的最高政治原则。“我国社会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做主,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的法治国家思想中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保护人民。以法律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增进人民福祉,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推进法治国家建设的根本目标。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坚持认识法律的主体,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习近平同志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法治国家思想,不仅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律理论的继承和发展,更丰富了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马克思主义法治内容。

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内容

马克思主义以人的解放和每个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作为根本价值理念。法律保障人的自由和发展权利,但是一个国家的法律从根本上是由特定社会的生产关系和和生产力水平决定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牢牢把握住人民对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进入新时代,人民日益增长的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已经成为制约我国发展的症结所在。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国,不是什么法都能治好国;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将法治国家的建设始终围绕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坚持立法先行,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各个方面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这些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以法律保障发展、促进发展,使全体人民在共享共建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这正是新时代从我国人民的现实需要和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不断创新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成果。

三、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人民主体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优势,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区别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所在。法治是人类治理国家的理性结晶。当今世界上凡是顺利实现现代化的国家,均形成了适合自身国情的法治模式,走出了具有自身特色的法治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这条道路来之不易。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准确把握这条道路,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开拓出这条路,是党领中国人民当家做主、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探索总结;坚守住这条路,才能始终将人民作为依法治国的价值追求,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才能一体建设;把握住这条路,中国人民就能够在改革开放40年的实践中走出中华民族的复兴之路。

作者:王曼倩

中国网2018-11-25

 

 

伊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公开承诺完成情况 文章下载

伊春市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法治建设年”活动公开承诺完成情况

按照《关于深化“法制建设年”活动推进公开承诺的通知》要求,我办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谋划,积极推进,作为严格执法检查组牵头单位,确保“法治建设年”公开承诺落实到位,接受群众监督。现将公开承诺完成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精心准备

我办收到通知后,及时召开主任办公会议,认真研究相关工作,提供相关工作任务和措施,及时下发通知,确定了市环保局、市食药监局、市交通局、市资源林政局为召开新闻发布单位,其他单位可以利用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方式进行公开承诺,采取丰富展示方式,提升公开承诺效果,确保公开承诺工作落实落靠。

二、积极推进,抓好落实

我办为严格执法检查组牵头单位,负责全市47个相关部门的“法治建设年”活动,按时上报了公开承诺计划表,要求各相关部门要在6月底前将本部门所列的公开承诺进行公开。截至目前,严格执法检查组47个相关部门已全部开展了公开承诺。其中有三个部门召开了新闻发布会,个别部门在伊春日报上进行了公开承诺,大多数部门是利用本单位或者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了公开承诺。

三、真抓实干,取得实效

(一)完善了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切实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一是落实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制度。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制度,充实法律顾问、公职律师队伍。重新修订了《伊春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对市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义务、聘任形式、基本条件、服务范围、权利义务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聘用市委、市政府法律顾问和组建市级法律专家库的通知》,联合聘请了6名律师、学者,为法律顾问颁发了聘书,签订了聘任协议书。同时,按照《黑龙江省公职律师暂行规定》的要求,开展了公职律师设立工作,截至目前,我市公职律师共有13人,他们在各自岗位上较好地发挥了顾问作用。我市已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了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地参照市级的形式,组建了法律顾问和专家库,建立了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共聘请了50余名法律顾问。二是积极为市政府提供法律服务。2018年,共办理法律顾问事务105件,其中合同审核76件,法律事务29件。(主要包括:审核了市政府与北京中冷公司合作框架协议;市政府与移动黑龙江公司《电信普遍服务试点项目协议书》;市财政局10项PPP项目合同;机场改扩建工程监理、施工、造价咨询、车辆购买、人员聘用等一系列合同等等)。

(二)规范性文件制发质量明显提升,定期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一是严格审查规范性文件。2018年共审核规范性文件68件,其中同意制发39件,违法不予制发2件,部门自行发文2件,修改后不作为规范性文件处理17件,发回修改后未再送审3件,建议不发5件。审查县区、部门备案规范性文件11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了反馈。二是及时反馈省法规规章的征求意见。承办了黑龙江省法规规章征求意见8件。在办理省征求意见稿工作中,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及时按要求进行了反馈。三是积极开展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工作。2018年我市将《伊春市废弃食用菌袋污染防治管理条例》作为立法项目。我们对该条例进行了前期立法调研,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征求意见座谈会,对其内容进行了合法性审查,将审查意见反馈给起草部门,并提交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开展了2019年度市政府规章立法征集意见工作,各相关单位均未提出规章制定建议,因此我市2019年度无政府规章制定工作。四是加大规范性文件清理力度。按照《黑龙江省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等要求,我市于2018年8月开始对全市范围内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共清理市政府、市政府办制发的规范性文件109件,确定保留93件,废止16件;市政府各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86件,确定保留71件,废止15件;县区制发规范性文件292件。保留176件,废止116件。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将在伊春市政府网站上公布清理结果及保留文件文本。

(三)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一是积极开展冬季旅游综合监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为推动我市冬季旅游综合监管工作,积极发挥政府法制机构执法监督职能作用,营造我市良好旅游环境。今年年初,我办组织力量对我市冬季旅游工作进行了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了旅游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对旅游市场监管,促进了行政执法人员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解决我市冬季旅游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游客提供满意的旅游环境。二是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有关要求,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深入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双随机一公开”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切实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对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经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依法派出能够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进行清理。清理后,确定市级行政执法主体69个,县级行政执法主体共计572个,不存在无执法资格人员执法现象。清理结果通过各地、各部门门户网站进行了公示。三是坚持“六个一律”,积极开展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提升为民服务水平,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证明事项清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黑政办发〔2018〕38号)相关要求,2018年8月,市法制办印发了《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按照“谁主管、谁清理、谁负责”原则。各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要求相对人提供证明事项的清理工作,履行主体责任。单位已撤销或者变更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单位负责。坚持“六个一律”原则,对法律、法规设定的证明事项,本着尽可能取消的原则,逐项提出取消或保留建议。经统计,我市共收到上报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面的证明事项348项,按照坚持“六个一律”的工作要求,建议省政府拟取消现行的两项证明事项。此次证明事项清理工作中,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按时高效完成了相关数据报送工作,确保了我市相关工作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四是全面清理政府失信违诺和历史遗留问题。根据政府失信违诺和历史遗留问题专项清理工作安排,对政府合同、行政复议、仲裁和法院裁判拒不执行造成的历史遗留问题进行了清理。根据市政府办提供的政府合同目录,对2010年以来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合同进行了清理,要求各单位就合同是否履行、未履行的原因、是否发生纠纷、未履行的是否需要解除等四方面问题作出报告。经汇总各单位反馈情况,已形成统计表,未发现合同纠纷,未发现需要专门解除的合同。同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了《关于清理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函》,经市中院对掌握的有关情况进行清理,未发现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存在问题,对发现的3个林业局、1个县级人民政府、1个镇级人民政府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向市政府所属的69个部门及事业单位发出了《关于清理拒不执行行政复议、仲裁和法院判决的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开展自查并提交书面报告,未发现历史遗留问题。

(四)全面落实行政复议法,依法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一是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功能和作用,深入推进行政复议委员会各项制度的落实。行政复议来信来访接待工作端口前移,与信访入口相衔接,力争将行政争议纳入法定渠道来解决;主动与法院取得联系,保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息准确和共享;与监察部门建立案件移交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落实了行政复议与信访、监察、行政诉讼的有效衔接机制;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加强了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监督力度,涉及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及时下达行政复议意见书,进一步强化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二是积极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我办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本着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有件必回”、符合受理条件的“有案必立”的原则,加大了案件的受理力度,做到应受尽受。全面践行行政复议机关“四零”服务承诺,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及时做好登记记录,并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初审。截止目前共处理行政复议事项60件,其中行政指导34件、立案24件(审结23件、未结1件)、不予受理2件;已审结的23起案件撤销11件、维持4件、驳回2件、责令履行2件、确认违法1件、终止3件。针对案情公开公正审理,集体讨论议决,所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更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已审结的案件全部经委员议决会议讨论决定。针对涉及行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的案件,充分运用“三环节”调解制度,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能调解的尽量调解,不断加大调解成功率,截止目前共调解案件3件,真正做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三是积极履行行政应诉职责,认真做好出庭应诉工作。完善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定》,进一步规范了行政机关出庭应诉工作程序和负责人出庭应诉行为。严格履行出庭应诉程序,截止目前共出庭应诉5次。市政府主要领导出庭应诉率为100%,充分体现了市领导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接受司法监督的积极态度。,为了提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应诉能力和应诉水平,不断积累办案经验,我办主动与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系沟通,组织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60多人到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体观摩庭审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教育和培训效果。

(五)推行“马上办、一次办”取得显著成效。全市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建设开展以来,我办领导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切实担负起流程再造的主要责任,由主管主任牵头,带领本单位相关科室、工作人员,对我办工作职责范围内的政务服务事项进行了重新梳理,明确一项行政权力,即“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为我办政务服务事项。在工作开展过程中,经多次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请示,对法定审核环节进行了优化,切实完善了一次告知、限时办结承诺制,取消了申请人现场身份确认的环节,通过电话邮寄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对于依法依规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经审核不需要召开听证会、调解会的情况下,已经可以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的工作目标,减轻了当事人在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的各种负担。

(六)“四零”服务创建成绩显著。为进一步提高法制机构窗口岗位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优化工作流程,不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深入推进“四零”服务承诺和再造流程工作的通知》以及《市直机关2018年度服务大厅及窗口岗位深入推进“四零”承诺服务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我办制定了《伊春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四零”服务承诺工作方案》,印发了《行政复议服务承诺告知书》、《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告知书》等,对我办涉及“四零”承诺服务的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事项工作的岗位标准、岗位承诺、工作流程等在门户网站上进行了公布公开。办内设置了行政复议接待室,全套监控设备,以“服务受理零推诿、服务方式零距离、服务质量零差错、服务结果零投诉”作为基本工作要求,由分管领导亲自负责,确保复议接待工作切实做到服务于民。

伊春市政府法制办2018-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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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法治政府建设“三理念”解读

历时8个月完成的《法治政府蓝皮书——中国法治政府评估报告(2018)》近日发布,苏州市以总分763.88分、高出全国平均水平109.54分的成绩,位列100个参与评估城市的第4名,也是前十名里唯一的地级市。

此次评估的对象包括4个直辖市、27个省府所在地市、23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46个其他城市。评估项目共有“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依法行政制度体系”“行政决策”“行政执法”“政务公开”“社会矛盾化解与行政争议解决”等10个方面合计78项指标。

事实上,在多年来的法治政府建设中,苏州市一直在全国名列前茅。自1993年4月22日被批准为“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以来,二十多年间苏州市制定了240余项法规与规章(其中76件地方性法规、172件规章)。翻开苏州法治政府建设成果篇章,可以看到不少内容在全省乃至全国均为首创。

“关键少数”示范、重视公众参与、用好行政复议堪称苏州法治政府建设的“三大理念”。

理念Ⅰ

“关键少数”引领法治政府建设

党的十九大对“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作出重要部署,吹响了建设法治政府的冲锋号,开启建设法治政府的新征程。

然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一直走在全国前列的苏州,却在当时的自我评估中总结了近年来法治政府建设中的一些问题:制度建设的科学性、民主性、协调性有待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的规范性、合法性有待提升,行政执法中的拆违、群租、先照后证等一些疑难问题还未得到有效解决,政府法律顾问的作用尚未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应诉能力建设与法治政府建设要求不相适应……

如何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市领导首先给出了回应与表率。在去年4月24日召开的2017年度全市法治政府建设暨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时任代市长的李亚平表示:“我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第一责任人,所以我必须到会作一个讲话,跟大家交流一下。”掷地有声的表态,给当天参加会议的领导干部们留下了深刻印象。

更让各级领导干部认识到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绝非一句口号的是,苏州市政府在此次会议之前,在全国率先出台了《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中的“职责清单”:坚持党领导下的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对本地区法治政府建设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规范政府立法制规工作、全面推进政务公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自觉维护司法权威、着力提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同年8月,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苏州市2017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及评分标准》,在全省首创法治政府外部评议结构化测评模式;9月,苏州市又在全省首家开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工作,一个月不到,全市10个县市(区)政府(管委会)、44个市政府部门,全面签署目标管理责任书;迄今为止,一年多时间里,全市先后对各地、各部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情况开展21次考核督查,组织11次明察暗访,通报法治政府建设中存在的问题32个……一系列“真枪实弹”的措施令各级领导干部们不敢敷衍塞责,过去“组织要我实行法治、推进法治”的意识也逐渐转化为“我想实行法治,我要推进法治”的自觉行为。

“‘关键少数’担负关键责任,‘关键少数’起到关键作用。法治政府建设离不开发挥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的示范、引领作用。”苏州市建设法治政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黄涧秋说。

在黄涧秋看来,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核心和关键,政府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更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对于推动建立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出台《意见》有助于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性,切实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解决突出问题,推动政府各项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理念Ⅱ

公众参与重大决策促有效施政

2012年,轨交4号线开工建设。如何配合工程开展人民路各类设施的恢复提升,更好提升市容市貌,改善沿线人居环境?市人民路整治办广泛吸收社会各界建议和意见,对具备可行性的好建议在整治过程中进行了采纳。

类似重大决策确定前广泛征求社情民意的例子在苏州还有很多,《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出台前,征求意见稿在市政府、公安局、教育局、人社局网站公示征求意见,同时发放了1.2万余张问卷调查表,调查对象包括我市流动人口和常住人口,此外还通过书面信件和电子邮件的形式接收各方反馈;《苏州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制定过程中,向拟定禁放区域发放10万份调查问卷,回收90033份,其中支持的占64%,反对和无所谓的分别占23%和13%;而古城区天赐庄历史文化片区的改造,因为涉及动迁征收,经社会各界评议被论证为“风险系数大”后,干脆不再推进……

倾听民声、尊重民意,尤其是在重大行政决策推进过程中,苏州市的政府部门非常重视决策程序和公众参与。而这一“习惯”的培育养成,早在2004年就开始。自2004年起,苏州先后三次修订《苏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明确行政决策权限以及内部审议规则;2010年苏州制定《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2013年,《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以政府规章形式颁布,在对重大行政决策范围予以界定的基础上,提出了“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管理”等要求。

一系列重大行政决策的论证出台过程,让苏州市民真切感受到公众参与并非“摆形式”和“走过场”,政府每一项重大行政决策的出台也绝不是“拍脑袋”行为。而这些,正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中所着重强调的。

“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广泛听取意见,与利害关系人进行充分沟通。”在深入贯彻《纲要》指示要求中,苏州市从2013年开始,在全国率先开发重大行政决策网上公开运行系统。该系统分为“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管理平台”“重大行政决策论证平台”“重大行政决策监督平台”三大子系统,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提出、确定、调整、公布、论证、监督等环节进行节点管理、流程控制、规范运行。

在市政府法制办,点开系统目录管理界面,可以看到每一个重大行政决策的事项名称、录入时间、填报单位以及流转程序状态;点击流程图标签,绿色标识代表已经完成的步骤,蓝色代表待办步骤,红色代表超期待处理步骤。而每个标识下面均标明了负责该步骤的具体人员的信息,哪个步骤出现了问题,在系统上一目了然。为了方便市民查看和参与,政府网站也将这些信息全部公开,供市民随时了解政府决策依据、进展情况及发表意见。

行政决策是政府公共管理的基础。决策正确,才有执行力,才能真正造福于社会和民众。反之,公民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政府公信力受损,经济社会发展受到影响。苏州在全国率先探索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和网上运行等工作,探索出一条从源头上将权力关进笼子的新路子,其背后更是政府尊重民意、让百姓满意的诚意。

理念Ⅲ

行政复议成官民纠纷解决主渠道

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建设法治政府方面的作用不言而喻。但原本应成为行政争议解决主渠道的复议制度,却在实践中长期表现低迷。一个流传甚广的说法是,官民纠纷的处理模式是“大信访、中诉讼、小复议”,即官民发生了纠纷,在多数地方老百姓首选信访,其次是诉讼,最后才是复议。但在一直大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苏州,行政复议却能真正回归到其原本的角色功能,成为了解决官民纠纷的主要渠道。

打开市政府法制办官网,进入“行政复议诉讼”专栏,近年来苏州各地行政复议决定书全部有据可查。黄涧秋告诉记者,这项工作始于2014年4月,当时市政府将首批五个案件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在市法制信息网公开,这也标志着全省首个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制度正式施行。

同期出台的《关于推行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对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的内容和格式进行规范,以具体的行政复议案件决定书为示例,为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撰写说理式行政复议决定书提供了参考。

“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是我市在提升行政复议公信力方面的又一有益探索和重大突破。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改变了原先‘关门办案’的状态,使得办案结果不仅接受案件当事人的监督和检验,更是直接呈现在社会公众面前,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和检验。”黄涧秋认为,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在政府法制宣传方面也起到了积极作用,通过个案审查过程及结果的网上展示,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案件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的规则,起到同类案件示范效应。

经过4年多的推进,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形成书面通报、深化行政复议行政审判联席会议机制、建立行政复议纠错案件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创新复议审理方式,如今不少人在解决官民纠纷过程中会选择行政复议。据统计,截至2017年12月31日,苏州全市行政复议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1706件,受理1509件,结案1474件,结案率达87.37%。综合近三年来的统计数据,行政复议纠错率在20%左右,这包括行政复议机关直接撤销或变更行政决定的案件以及行政复议机关通过调解最终了结的案件。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工作能从根本上直接反映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待法律的态度。因此,在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式的同时,苏州将应诉人员接受系列业务培训作为必备环节,切实提高应诉人员的业务技能,同时建立行政诉讼败诉案件裁判文书抄送制度,督促被诉行政机关积极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

苏州经济社会发展较快,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实践也证明,仅仅依靠领导干部自觉自愿来实现以身作则、带头推进依法行政是不够的,还必须强化各级政府重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倒逼机制的建设,在能力素质、体制机制、责任落实等方面下功夫,直面挑战,抢抓机遇,做到“经得起告”“配合告”“减少告”,最好达到“不被告”,从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建设法治政府。

新浪2018-11-23

 

 

试论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文章下载

试论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

行政许可作为行政主体对国家社会事务进行管理的一种重要法律手段,被应用于行政管理的许多领域,成为国家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措施。在行政许可过程中,由于法律本身及其公共行政主客体的原因,存在着大量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如何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施加有效而适度的控制,是当前深化行政许可改革的重要课题之一,为此,笔者试图对行政许可中的自由裁量权有关问题进行略作探讨。

一、相关概念的释义

(一)行政许可。对于行政许可概念的理解,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看法。一般认为,行政许可存在广义和狭义两种说法。广义上的行政许可包括行政机关的一般许可、特许、核准、登记、批准等在内的实施许可行为,也包括行政许可的设定、监督等方面的内容。而狭义上的行政许可只包含了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排除了立法层面上许可设定方面的内容。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概念进行了界定,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根据《行政许可法》和上述规定,笔者认为:行政许可是指行政许可主体依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自由裁量权和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不同的学者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有不同的认识与理解。概括的讲,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主体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选择实施行政行为的自由和权力。行政许可幅度标准的设定,必然产生行政许可的选择问题,而选择又必然要在认知下的行政主体的理性决策来进行,于是就形成了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因此有人认为自由裁量权就是选择权。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就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其理性认识,依据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在职权范围内,对行政许可申请的有关事项行使行政许可决定选择的权力。

二、行政许可中存在自由裁量权的原因

(一)我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有依法细化行政许可规范的权力,在通过细化这些行政许可规范的过程中,有关行政机关对上位法规则会有一定的取舍,在行政许可规范细化的行政立法中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另外,现行的行政许可法只是作为法律规范的抽象性和概括性,而且现行的法律也仅仅是对行政许可法作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因此,行政许可主体在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和自己职权范围内,留有一定的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机会。

(二)行政主体认识的主观性和局限性。作为行政许可管理,由于行政许可执法者在认定行政许可的事实过程中,对事实的性质,准确程度与法律规则实用相关性,以及评估和取舍相互冲突的事实问题也仍然需要作出自由判断与选择。即使存在着指导行政许可权力行使的原则和规则,由于执法人员素质不同,对法律和政策法规的理解也存在着差异。另外,由于受执法人员价值观、伦理道德以及行政主体执法资源有限性等因素的影响,在行政许可的过程中结果也往往存在差异,这也导致了在行政许可中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客观现实中行政许可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繁杂多样性。随着社会事务的迅速增加和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政府功能也迅速强化,大大增强了干预社会生活的力度,这里面当然也包含了政府以行政许可方式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功能的强化,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机会也会随着增加和扩大,绝对的羁束权力行为几乎是不可能的。

三、行政许可中自由裁量权滥用的表现

(一)是不正当的许可目的。一些行政许可主体在行使许可权时,怀有不正当的许可目的,所采取的方法与选择的手段与许可法律规范相背离。在行政许可过程中以自己处于主动地位为条件,在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谋取不正当利益和个人私利。

(二)错误和不相干的许可原因。一些行政许可主体在审查和批准相对人的许可申请过程中加入了一些与许可毫不相干的要求,甚至加入一些错误的许可原因。比如行政许可法禁止附带不相关条件等。

(三)错误的行政许可法律或事实根据。行政许可机关在受理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时适用法律或法规错误,或者是有意歪曲事实。另外还有一些行政许可主体在明知道自己不具备某些许可权力或依附条件时,也越权审批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许可申请。

(四)背离许可一贯性原则。由于受个人利益驱动的影响,在行政许可审批中一些行政主体违背了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等原则,对同一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却作出了两种不同的审批结果。

四、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防范与控制

(一)严格控制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

行政许可中的规定权是指在上位阶法律规范已对行政许可作出规定的前提下,作出进一步具体规定的权力,甚至包括作出具体行政规范性规定的权力。由于法律只确定一般原则,很少涉及到具体标准和条件,因此立法机关往往把具体的标准制定权及判断适用权赋予行政机关,让他们自己决定许可范围、具体条件、程序以及是否发放许可证等事项。这就赋予了行政机关在法律原则之内具有很大的选择权。如果法律对许可条件规定得详细具体,那么行政主体的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就会缩小很多。反之,如果对许可条件规定得较笼统,则留给行政主体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就会扩大。自由裁量权的扩大,则可能导致权力的滥用。因此,必须严格规定许可条件,以防止出现权力滥用。在现有的情况下,由于立法没有明文规定许可选择标准,往往由行政主体在实施过程中自己决定。出于本部门或本行政机关利益,许多行政机关往往采用许可招标、竞标等方式进行选择,如果这种许可标准是在实施许可过程中制定的话,就会产生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行政机关在确定许可标准时,应该在具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之前在规章中有所规定和公布,必要时还应先举行听证。严格控制许可条件和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起到防范和控制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滥用的作用。

(二)加强对行政许可程序规定的控制

要保障行政许可公正公平,解决公务员滥用权力实施行政许可的问题,就必须对行政许可行为实施设立一定的行政许可程序。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非人情化,其制定的目的就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裁量。行政许可程序的设定,可以避免许可主体选择不适当的手段、范围、幅度来加重行政许可相对人的义务,以防止其凭借手中的职权滥用自由裁量权,抑制其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的主观随意性。根据法律是否明确规定和要求为标准,行政许可程序分为自由行政许可程序和法定行政许可程序,自由裁量权既应受到法定行政程序的规范,也应受到自由行政程序的合理控制。通过程序公平,公开和公正原则,适应行政许可程序、步骤和方法,对行使自由裁量权的依据、条件、过程、结果进行公布,使之置于公众监督之下。除此之外,在程序上,立法也应不断补充和完善对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以实现对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如:公开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举行听证,听取厉害关系人的意见不仅有利于公正作出裁断,而且还能从主观上限制个人臆断,听证制度的实行可以限制行政主体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三)严格行政许可事后救济机制

行政许可自我约束机制虽然在一定情况下发挥作用,但仍不可能完全避免行政主体寻找借口规避其正常功能。因此,必须建立事后救济机制,以防止行政主体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在防控自由裁量权方面,实体法一旦授予行政机关裁量权,其本身是无法控制该行政裁量权不被滥用的。”[1] 借助行政许可机关外部力量,严格行政许可事后救济,是控制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最后一道防线。对于行政相对人来说,事后救济可以通过两种途径来实现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一是司法救济,即行政相对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通过控告、检举、投诉等向上级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有权机关反映真实情况,通过行政监察或外部力量促使有关责任机关重新审查和纠正其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或决定。事后救济制度对于行政许可主体来说带有一定的惩戒性和警示性。通过实行内部、外部以及上下层级监督机制,促使有权的行政机关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作出不当行政行为和决定的许可机关,以及相关责任人依法进行惩处。通过严格执行行政许可事后救济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范和控制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四)遵循“比例原则”保障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公正行使

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着许多自由裁量权的事实足以说明,通过法律规范不可能完全消灭自由裁量权存在的空间,应该通过平衡规则和自由裁量权之间的关系,将许可自由裁量权控制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因此,行政许可执法还应该遵循行政比例原则。行政法学上的比例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时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与相对人的权益保护,如果为实现行政目的,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某种不利的影响时,应使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使两者处于适度比例。因此,比例原则在行政法学上又被称为“最小侵害原则,禁止过度原则。”行政比例原则不但为现代条件下行政许可执法提供了新的规范形式,而且还具有普遍的实用性。在行政法上,不管是制定行政许可规则还是实施行政许可,都必须遵循比例原则,接受该项原则的规范和制约。一般而言,行政许可比例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子原则。一是行政许可执法措施对目的的适当性原则,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方法,选择的手段,必须能够达成行政许可的目的,而不得与目的相悖离,否则便会丧失了合法性。二是最小侵害的必要原则,行政主体在面对多种适合达成行政许可目的的手段可供选择时,应选择对行政相对人利益限制或损害最少的手段。三是禁止过分均衡性原则。即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干预不得超过所追求的行政许可目的的价值,两者之间比例必须相称。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由于法理上和现实中的原因,导致行政许可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运用不当,又缺乏必要的防范和控制措施,势必会导致自由裁量权的滥用。我们一方面在充分赋予和保障行政许可主体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另一方面必须建立和健全有关法律规范和监督机制,防范和控制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以便更好的发挥行政自由裁量权在行政许可中的作用,保障和维护行政许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李玉倩 伍辉延

中州期刊网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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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基层治理 构建法治弥陀

周超文 王浪

今年以来,江阳区弥陀镇大力倡导弘扬“抓铁有痕的实干精神、精益求精的工匠精神、攻坚克难的担当精神”以及“开明开放的作风、高效规范的作风、创新奋进的作风、清正廉洁的作风”,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总体思路,切实把“三种精神、四种作风”贯彻落实到基层治理工作中,加强法治建设,提升法治观念,促进了镇各项事业的依法高效运转。

“学”字当头,强化法治观念

弥陀镇坚持“学”字当头,坚持将法律学习摆在首要位置,针对机关、企事业单位、村(社区)三个层面,开展有针对性的学习教育活动,将法律学习抓常抓实。

坚持领导带头学,详细制定中心组学习计划,注重会前学法,突出法律理论学习,邀请资深法律工作者现身说法,提高中心组学习效果,提升领导干部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经济发展的能力,为建设法治弥陀奠定法律保障。坚持干部常态学,开展“午间学习会”,围绕热点法律纠纷,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通过辩论赛、主题演讲等形式,提升了党员干部主动学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为更好的服务群众提供法律保障。坚持群众坝坝学,以农民夜校、坝坝讲坛等为载体,优选理论能手10人,组建“福地弥陀”宣讲团,持续开展常态化法律学习活动20余场次。此外,还安排联村干部包社包户,重点围绕法律常识、法律援助、邻里关系等主题开展宣讲30余场次,实现全镇8个村(社区)91个社(组)法制宣传教育全覆盖。

“干”字当头,强化依法治镇

紧紧围绕“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着力推动依法治镇工作。年初就将依法治镇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并列出《弥陀镇依法治镇工作要点》,在依宪执政、依法执政、建设法治创新型服务政府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致力于将弥陀建成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先后投入40万余元,打造“弥陀文化茶馆”,在“茶馆”中精心设计道德评议会、红白理事会、禁毒禁赌会专题墙面,大力倡导移风易俗,以德治促法治,使法治精神渐渐深入人心。建立健全普法机制,优聘致富能手、新乡贤、道德模范等8人,创新了三员合一工作制,建立了一支集人民调解、法治宣传、廉情监督为一体的三员合一的专业队伍,走村入户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解、法律法规宣讲等工作,构建起了“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同时,通过严格选配,为全镇8个村(社区)各配备1名法律顾问,实现法律顾问在村(社区)全覆盖,让群众不出村(社区)即可享受到良好的法律服务。

“心”字当头,强化人民调解

近年来,弥陀镇抢抓各类项目建设、产业规划带来的发展机遇,针对基层民事纠纷多、社会稳定维护难等问题,弥陀镇依托法律服务工作室,积极探索“十心”调解法助推人民调解工作提档升级,获得了人民群众“点赞”。“十心”即:对待群众要热心、对待弱势用真心、调查研究要细心、思想工作有耐心、处理问题有公心、为民办事要诚心、听取陈述要倾心、困难逆境有恒心、消除隔阂有决心、对党对民要忠心。

弥陀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的保障力度,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工作的新模式,建成村级法律服务工作室、聘请专职人民调解员,加强了人民调解力量。今年,投入4万元建成全市第一个村级法律公共服务站——弥陀镇白马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使公共法律服务惠及周边5个村(社区)2万多名群众,有效地推动了公共法律服务向基层延伸。法律服务工作室按照“大事不出镇,小事不出村”的原则,承担矛盾纠纷调解和普法教育宣传职责,形成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矛盾纠纷调解机制,各种苗头性、突发性矛盾问题得到快速处置,纠纷基本实现了在村(社区)、在一线妥善化解。

四川新闻网2018-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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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重大行政决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决策质量,增加决策透明度,明确决策责任,加强对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保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依据《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办法(试行)》(粤府办〔2012〕37号)、《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183号)、《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157号)、《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我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5〕15号)、《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咨询论证暂行办法》(深府办〔2013〕28号)、《深圳市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听证目录的规定》(深府办函〔2013〕139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公示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54号)、《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深办〔2008〕6号)和《深圳市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要求的指导意见》(深法治办〔2016〕13号)、《深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深府〔2016〕3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罗湖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只适用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策实施等工作。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属于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编制全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其他重要的专项规划;

(二)制定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制定和调整重大政策措施;

(四)区政府重大投资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

(五)与民生事项直接相关的非建设性项目的重大财政资金使用安排;

(六)重大公共资源的配置;

(七)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条 区政府按照第三条规定的范围,每年根据需要制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行年度目录管理。

纳入目录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根据本规则要求组织开展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等相关工作。

没有纳入目录但属于第三条规定范围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可以根据需要依据本规则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 、谁负责的原则,具体承担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公示、听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决策实施等工作。

多个部门共同承办的,由牵头单位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承办单位。牵头单位难以确定的,由区政府指定相关部门作为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

行政决策事项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由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牵头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分工配合的原则,积极指导、支持、协调、配合决策承办单位相关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特别疑难 、复杂或者涉及其他部门工作职责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组织进行调查研究,并应当通过各种方式征求相关部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公示、听证等工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依法委托科研院所、专业机构、专家等单位和人员组织实施。

第二章 公 示

第八条 直接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权益或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

第九条 应当向社会公示 征求意见的重大行政决策未向社会公示的,原则上不得提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进行审议。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决策在提请审议前可以不予公示: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

(二)发生自然灾害或者其他危及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需要立即做出处理决定的(含时间紧迫无法予以公示的应急事件);

(三)区政府决定不予公示的情形。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公开 :

(一)电视、报纸;

(二)罗湖区电子政务网、罗湖社区家园网等媒体;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必要时,可以通过展示模型、图案等方式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时 ,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基本情况;

(二)个人或者组织发表意见和建议的方式、起止时间及联系方式;

(三)依法应当公示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时,应当规定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公示之日起不少于十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知道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过书面、电子邮件等方式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意见和建议及时进行回复。

第十五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收集整理并认真研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形成书面材料。书面材料应当包括意见或者建议的征集和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交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决策公示情况的相关材料,该材料应当充分反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各种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公示,按照《深圳市罗湖区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公示办法(试行)》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听 证

第十八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议前,应当依法组织进行听证: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含教育、医疗等)或者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含编制重要规划等)的;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经公示后,公众普遍关注,对决策存在原则性分歧意见的;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可能对社会稳定及政府形象造成较大影响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规定应当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五)区政府认为需要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十九条 依照第十八条规定应当组织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订听证目录,并向社会公布。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的情况,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完善听证目录。

第二十条 决定组织进行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会三十个工作日前,通过报纸、政府网站及其他媒介向社会公告听证会的时间、地点、听证事项、听证内容和申请参加听证会的条件、程序及其他相关联的材料等内容。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听证的组织、程序按照《广东省重大行政决策听证规定》(省政府令第 183 号)或者《深圳市行政听证办法》(市政府令第 157 号)的要求进行。

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听证建议或处理意见应当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行政机关不得作出行政决策。

区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把是否依法组织听证作为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内容。对依法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通过合法性审查。

第四章 专家咨询论证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区政府审议之前应当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第二十四条 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建立和管理区政府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工作。区政府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专家库,也可以直接使用国家、省、市和区行政决策咨询论证专家库。鼓励专家库资源互通共享。

第二十五条 区政府发展研究中心和区政府各部门应当与各自建立的专家库入库专家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未按本规则要求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交区政府审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应急、国家秘密,法律、法规和上级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区政府认为不适宜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其他情形除外。

第二十七条 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时,应当根据咨询论证事项所涉及的专业从国家、省、市和区专家库随机挑选专家组成专家小组。

咨询论证事项所涉及的专业要求特殊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国家、省、市和区专家库中没有符合要求的专家,可以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包括境外专家)开展咨询论证工作。

咨询论证事项涉及多个专业类别时,应当按照专业类别分别组织多个专家小组,由各专家小组分别独立进行咨询论证活动。

第二十八条 咨询论证专家小组应当由七名以上(含七名)的单数专家组成。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面较广、争议性较强或内容特别复杂、敏感的,应有十一名以上单数专家参加咨询论证。

第二十九条 聘请专家库以外的专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理论造诣高或者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对论证的事项能给出确定性或者倾向性的意见和建议;

(二)社会公信力高和工作责任心强,能够据实、负责、公正地提出咨询论证意见建议;

(三)积极性高,能根据咨询论证事项的具体情况,及时、有效的完成咨询论证工作;

(四)其他相关条件。

第三十条 开展专家咨询论证的,应当为专家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保证专家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开展工作,不得妨碍、干扰、影响、阻止专家开展工作;

(二)保证专家出席有关会议、独立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专家要求查阅或者提供与咨询论证事项相关资料的,应及时提供,不得拖延、推诿或者拒绝;

(四)专家提出调查研究要求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开展调查研究工作;

(五)满足专家小组专家为工作需要提出的合理要求。

第三十一条 组织开展专家咨询论证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给付专家适当的咨询论证报酬或费用。

第三十二条 专家被聘请参加咨询论证活动时,应当要求专家遵守以下内容:

(一) 保证有足够的时间从事咨询论证工作;

(二) 保证独立地参与咨询论证;

(三) 保证客观、公正地发表咨询论证意见;

(四) 保证遵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五) 聘请部门认为应当声明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在咨询论证期间,专家应当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一)不得利用所获得的非公开信息谋取利益;

(二)不得以咨询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活动;

(三)保守在工作中获得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四)未经批准,不得对外透露所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有关情况;

(五)区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发现咨询论证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出回避的决定:

(一)是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

(二)是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密切联系的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有直接利害关系;

(四)与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

专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五条 自专家小组成立之日起二日内,应当将重大决策有关材料送达参加咨询论证的专家。相关材料包括:

(一)拟作出的重大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政策、社会情况等资料;

(二)有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

(三)通过民意测验等方式收集到的社会意见;

(四)专家要求的其他相关信息资料。

第三十六条 专家小组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参与咨询论证的专家履行职责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勤勉尽责,独立、客观、公正的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并对自己提出的咨询论证意见和建议负责。

第三十七条 咨询论证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五个工作日,自专家收到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需要召开专家咨询论证会议的,可以组织召开专家咨询会议。 专家小组无法在商定的期限内完成咨询论证工作的,可以延期。

第三十八条 专家小组应当在规定期限提交书面的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专家小组有一致意见的,专家小组成员应当在专家咨询论证报告上签名。专家小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明确结论性倾向意见,无法形成结论性倾向意见的,专家小组成员应当各自提出意见或建议,并在咨询论证报告中详细说明相关情况。专家小组成员应当在咨询论证报告中签名。

第三十九条 就同一重大决策事项成立多个专家小组进行咨询论证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各专家小组提交的咨询论证报告汇总后形成专家小组综合咨询论证报告,并应将各专家小组的报告作为综合报告的附件。

第四十条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咨询论证报告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一)拟作出决策的主要依据;

(二)拟作出决策的必要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论证;

(三)拟作出决策事项的风险分析、成本效益分析及其它利弊分析;

(四)咨询论证意见或者建议,包括一致性意见、结论性倾向意见或者其他不同意见的分析和说明;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相关问题。

第四十一条 专家咨询论证意见是行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重要参考依据。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咨询论证报告提出的意见,做出是否采纳的决定并说明理由。不予采纳的,应当实时反馈专家小组成员。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提交审议时,应当一并提交咨询论证报告。不采纳专家咨询论证意见的,应当在提请审议时书面说明情况。

第五章 风险评估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属于对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涉及较大舆论风险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区政府审议之前应当组织进行风险评估。

区政府根据第四条公布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时,可以同时公布需要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四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是指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在区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之前,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或者社会稳定方面的风险评估,以此决定是否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风险评估,应当坚持科学、合法、客观、公正以及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可以采取专家咨询、公众参与、专业机构评价等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可能产生的各种影响进行科学的预测。

第四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可以依法委托或者聘请科研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士承担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四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评估工作小组。工作小组的成员可以是相关部门与机构的工作人员、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市民代表等人员;

(二)制定评估方案。明确指导思想、组织形式、工作目标、时间安排及具体要求,包括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标准、步骤与方法、工作保障等内容;

(三)征求意见。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充分征求决策所涉及的社会公众或者相关厉害关系人的意见;

(四)组织进行评估。由评估小组根据征求意见或者论证和公示过程中掌握的情况,对涉及到的可能风险的方方面面进行缜密分析,科学预测;

(五)编制评估报告。对可能涉及到的风险进行全面汇总和分析论证,形成风险评估报告。

第四十八条 风险评估报告可以进行整体评估,或者根据需要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主要内容进行评估。

第四十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决策的背景、目的以及依据;

(二)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决策可能对社会与经济、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或者社会稳定等方面可能产生的影响;

(四)所征求的相关意见、建议以及采纳情况;

(五)风险等级以及划分理由;

(六)风险应对建议、化解措施以及处置预案与相关依据;

(七)对决策事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予以评价,并对作出决策提出意见、建议以及相关理由与依据;

(八)其他相关内容。

第五十条 对第四十九条规定的风险评估报告涉及社会稳定予以风险评估的,应当评估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的要求,是否符合大多数群众的利益诉求,是否给所涉及群众的生产、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

(二)是否存在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的风险;

(三)重大事项涉及的群众有可能就哪些方面提出合理的异议和诉求,能否通过法律、政策妥善解决;

(四)对涉及群众有可能提出的不合理诉求,能否依据法律、政策进行充分合理解释、有力论证和详细说明,并取得大部分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五)对所涉及群众的补偿、安置、保障等措施是否与其他地区同类或类似事项的措施有较大差别,是否可能引起群众的强烈不满;

(六)有可能引发不稳定因素的其他方面。

第五十一条 风险等级可以分为高、中、低三级,具体标准如下:

(一)评估报告认为存在重大风险隐患,可能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造成重大危害,难以弥补的,为高风险;

(二)评估报告认为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可能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造成一定负面影响,但可以采取措施减少负面影响的,为中风险;

(三)评估报告认为存在较小风险隐患,可能对本区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影响甚微的,为低风险;

第五十二条 (风险评估地位)需进行风险评估的重大决策事项在提请审议时,应一并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作为审议的重要依据。

未经风险评估的,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已提请审议的,区政府不得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和有关部门与工作人员应当遵守纪律,对风险评估报告和相关情况严格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五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时涉及风险评估的,风险评估报告内容按照第四十九条要求执行。 决策承办单位就风险评估专门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的,除本章规定外,其他事项按照专家咨询论证的要求执行。

第五十五条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风险评估未作规定的,按照《关于全面推进和深化我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意见》(粤办发〔2015〕15号)和市的有关要求执行。 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未作规定的,按照《深圳市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深办〔2008〕6号)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合法性审查

第五十六条 本规则第三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提请区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第五十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区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决策承办单位应提交本部门法制机构、政府法治员或者聘请的法律顾问先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前款规定的审查意见应明确写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否合法或者是否通过合法性审查,禁止只提"已核"、“无意见”等内容。

第五十八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进行书面审查;

(二)对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向有关单位收集相关材料;

(四)组织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专家进行咨询或论证;

(五)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六)其他有关方式。

前款第四项按照第二章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合法性审查可以审查以下方面内容:

(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依据、程序和实质内容合法性,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禁止性规定等;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衔接、协调性,是否存在矛盾、冲突或者不一致之处等;

(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施后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是否存在产生较大损失、提起诉讼、责任追究等;

(四)其他有关法律问题。

第六十条 区政府法制机构出具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合法性审查意见原则上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有关单位应当说明理由。 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合法性审查未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不得提请区政府审议。 应当进行法律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提请区政府上会审议的,区政府不得审议通过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七章 集体审议

第六十一条 第三条规定的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经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区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请区政府审议时,应向区政府办公室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请审议的请示;

(二)向社会公示征求意见的,提交公示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情况及相关说明;

(三)组织进行听证的,提交听证情况及相关说明;

(四)组织进行专家咨询论证的,提交专家咨询论证报告;

(五)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的,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六)征求有关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意见情况;

(七)法律审查意见;

(八)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十三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时,按照《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或者《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四条 区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决策的决定。 对于通过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区政府应当同时确定实施与执行部门。

第六十五条 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国家、省、市或者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批准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六条 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作出不予通过或者暂缓决策决定后,因实际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启决策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七条 审议通过的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通过区政府公报、区政府网站或深圳市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八章 决策实施

第六十八条 执行与实施部门应当对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目标分解并有效推进,同时安排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执行与实施,并调动本单位资源予以保障。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困难的,执行与实施部门应及时报告区政府解决。

第六十九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后评价机制,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组织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相关情况进行评估与评价,并根据评估情况提出措施建议报区政府作出是否需要完善、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将评估与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七十条 区督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督查机制,通过重要工作责任制、专项督查、表扬信与批评书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实施进行督查,督促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得到及时、有效和高质量的实施。

第九章 附 则

第七十一条 区监察部门当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监督机制,通过专项检查、工作建议、绩效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专家咨询论证、公示征求意见、听证等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区监察部门实施责任追究与倒查机制,有关部门或个人违反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区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产生较严重后果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终身追究责任。

第七十二条 区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相关材料统一登记备案,分类整理,及时归档,定期检查,指定专人制作档案。

第七十三条 区政府授权区政府法制机构对本规则进行解释。

第七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罗湖政府在线201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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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政府法制办公室2019年工作计划

2019年,市法制办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在坚决服从、服务于政府机构改革大局的基础上,紧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凝心聚力、苦干实干、主动作为,全力当好市政府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为推动十堰高质量发展作出应有贡献。

一、提高政治站位,坚决落实政府机构改革决策部署

(一)组织召开机构改革动员大会。按照中央及省市关于机构改革工作的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召开全办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传达学习机构改革工作相关文件及会议精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明机构改革纪律要求,坚决做到思想上重视,态度上支持,行动上服从。

(二)精心做好机构改革相关工作。严格按照全市机构改革工作方案要求,积极稳妥推进市法制办机构改革工作落地落实,确保按期完成机构改革工作任务,不打折扣,不出差错。

(三)全力服务机构改革工作大局。充分发挥市法制办在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积极建言献策,为全市机构改革工作依法有序推进把好关、服好务。

二、全面从严治党,不断提升机关党建工作水平

(一)层层压实党建工作责任。根据上级党组织安排部署,结合市法制办党建工作实际,科学制定党建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党建工作责任清单,细化办党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科室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单位负责人的党建工作责任。办党组每季度召开党建工作专题会议,听取党建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下一阶段党建工作,切实加强党建工作考核、督办,确保党建工作责任全面落实。

(二)大力抓好机关党支部建设。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要求,努力抓好机关党支部规范化建设和支委班子自身建设。坚持落实“三会一课”、谈心谈话、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扎实开展“两学一做”、春季轮训、支部主题党日、“双十星”创建等活动,积极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切实加强党费收支管理,努力完善党建工作台账,全面夯实党建工作根基。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加强党员干部教育引导和督促检查,弘扬清正廉洁的价值观,增强党员干部的廉政风险防范意识,永葆共产党员的纯洁性、先进性。

(三)着力激发党建工作活力。抓好“关键少数”,充分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班子成员带头抓政治理论学习,带头参加党组织活动,带头讲党课,带头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以上率下,形成人人抓党建的良好氛围;创新活动形式,综合运用专题研讨、辅导报告、座谈交流、讲党课、观看电影电视、典型教育、实地观摩等多种方式开展党建活动,充分调动党员干部的参与热情;强化典型引领,注重挖掘、宣传工作亮点,培植、推送先进典型,用身边榜样激励党员干部,鼓舞斗志,激发干劲。

三、坚持履职尽责,奋力推进法治政府建设

(一)精心谋划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法治政府建设5年规划纲要精神,结合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实际,精心制定2019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计划,并将工作任务逐一分解至各成员单位,全面压紧压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责任。

(二)精心筹备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迎检。结合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最新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十堰市各县市区及市直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考核细则》,扎实做好法治政府年度考核及迎检工作。

(三)持续加强依法行政能力建设。坚持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制度,确保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有计划、有安排,重点突出,效果明显。督促市直各部门和各县市区认真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学习培训制度等,适时举办全市法治政府建设培训班,不断提高全市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四、强化制度保障,扎实做好地方立法和规范性文件管理

(一)科学编制年度立法计划。紧密结合十堰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认真起草《十堰市政府2019年度规章立法计划》,突出立法重点,保障立法质量。同时,积极配合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编制好地方性法规年度立法计划,扎实做好地方性法规的起草调研、协调审修、报送议案等相关工作。

(二)大力加强立法队伍建设。以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调整充实政府立法机构工作人员,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人员教育培训和交流学习,做好地方立法队伍人才储备工作,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忠诚可靠、忠于法律、业务精通、作风优良的立法工作队伍。

(三)继续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坚持按照《十堰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扎实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备案审查、制度廉洁性评估及公平竞争审查工作。按照司法部统一部署集中开展不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认真办理上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市人大常委会地方性法规征求意见工作。适时召开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专题培训工作会议,加强对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法制工作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五、加强法制监督,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一)加强源头管控,严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持续做好行政执法主体清理,公开行政执法部门权责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执法程序、执法事项范围,从制度上推动解决行政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继续做好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核、培训考试及“两证”办理相关工作,加强行政执法“两证”和行政执法人员动态管理,从源头上促进规范、文明执法。

(二)强化事中监督,全程跟踪行政执法活动。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处罚标准,坚决摒除随意检查、多重检查、重复处罚等执法歧视行为。大力推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切实增强行政执法工作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化。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动阳光执法,坚决避免人情监管、选择执法、执法不公、暗箱操作等现象。

(三)注重事后追责,严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扎实开展2019年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督促各执法单位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违法与错案责任追究制,对发现的行政执法违法和错案及时移交有权机关进行责任追究,做到有错必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问责。

六、积极探索创新,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工作水平

(一)探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积极向先进地区学习经验,进一步结合我市实际完善细化改革方案,努力争取人、财、物方面的支持,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二)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受理、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确保行政复议案件依法受理率达到100%,法定期限内办结率达到100%。适时召开行政复议联席会议,加强与法院和信访部门之间的沟通联系,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办案水平和社会影响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的积极作用。

七、发挥专业优势,当好政府决策法律顾问

(一)依规列席政府常务会议,把好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关。认真贯彻落实省、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规定,通过事前合法性审查和列席市政府常务会议等,严把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关,积极促进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有效落实。

(二)持续落实法律顾问制度,稳妥高效处理好涉法事务。进一步扩大法律顾问制度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能作用,依法、及时、客观提供法律意见,切实为市政府重大决策、重大民商事行为等经济社会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和智力支持。

(三)严格规范行政应诉工作,依法维护好政府良好形象。进一步推进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力争全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超过80%。代理好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全力维护市政府的正当利益和良好形象。

(四)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根据“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批评意见,及时督促有关部门抓紧取消违法设定的证明事项,切实避企业及群众办事难、办事慢、多头跑、来回跑、不方便等问题。同时,积极探索通过告知承诺、信息共享等方式取消不必要的证明事项。

八、加强法制宣传,深入开展政府法制理论研究

(一)科学安排2019年政府法制宣传工作。年初及时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2019年度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通知》,对2018年度法制宣传工作进行通报,对2019年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年底组织开展政府法制宣传工作考核。

(二)积极刊发报送政府法制宣传信息。充分发挥“湖北省政府法制信息报送系统”的作用,完善法制宣传工作台账,持续做好政府法制宣传信息的撰写、审核、报送、刊发等日常工作,积极加强与主流媒体之间的沟通交流,及时报道基层政府法制工作动态。

(三)不断加强政府法制理论研究。紧密围绕当前法治政府建设过程中的热点、焦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积极申报政府法制理论研究课题,并按时完成课题研究任务。

九、强化基层指导,促进十堰仲裁事业蓬勃有序发展

全面加强对所属二级单位十堰仲裁委员会秘书处的管理,指导仲裁委秘书处进一步理顺工作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同时与仲裁委秘书处签订党风廉政建设等系列责任书,强化对仲裁委秘书处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和考核,推动十堰民商事仲裁工作再上新台阶。

十堰市政府法制办2018-11-16

 

 

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 法治政府建设成就展 ——法律顾问工作篇 文章下载

庆祝改革开放40周年 法治政府建设成就展 ——法律顾问工作篇

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的决策部署,把建立健全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作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抓手,统筹谋划、探索创新、稳步推进,在全省率先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发挥法律智库作用助推“法治济宁”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

建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制之有衡,行之有度”,制度是一切工作的基石和保障。市政府坚持制度先行,通过加强制度建设明确政府法律顾问的职责和定位,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和管理,夯实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基础,建立起适用于全市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系。2014年7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就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安排部署,明确了任务目标、时间表和路线图,同时印发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2014年11月,市政府组建了“济宁市法律专家库”(67名成员),并从中择优聘任了首届市政府法律顾问(10名);2016年12月,完成了市政府法律顾问换届工作,调整了“济宁市法律专家库”(98名成员),并从中聘任第二届政府法律顾问(12名)。2018年3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团工作新模式,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不再单独聘请法律顾问,相关一般性法律事务由法律顾问团承担,进一步加强了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2018年5月,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印发《关于聘请济宁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的决定》,确定省内知名的3家律师事务所与市内知名的3家律师事务所为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与市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成员一起组成“市政府法律顾问团”,由市政府法制办统一使用管理。至此,“12名政府法律顾问+6家律师事务所+98名成员的法律专家库”的济宁模式正式建立。

制定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制。为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高效运作,着力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提高规范性、专业性和时效性,保障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事务的权利和地位,有效保证了法律服务的质量。为促进法律顾问履职尽责发挥作用,市政府法律顾问委员会修订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重新明确了政府法律顾问的选聘条件、工作职责、权利义务、工作机制等事项,建立起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体制机制,制定了《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细则》,明确了法律顾问履行服务职责的程序,规定了登记、分办、申请回避、形成书面法律建议、审核报送等工作程序,努力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市政府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组织领导,健全完善了法律顾问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法律审核机制;参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合同合法性审查机制;参与诉讼案件和重大涉法事件机制。市财政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市政府法制办设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科,配备了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服务台账和工作档案,详实记录法律顾问履职、遵守工作纪律、履行保密义务等情况,实现了对政府法律顾问的动态实时评价。

科学指导县市区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依照“政府法制机构+政府法律顾问+法律专家库”的工作模式,2014年12月底,11个县(市、区)政府和3个功能区管委会建立起符合自身实际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同时督导各县(市、区)政府认真落实省政府关于“将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落实到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工作部署,截至2017年底,各县(市、区)乡镇(街道)都基本建立起法律顾问制度。至此,我市市、县、乡三级政府法律顾问体系基本建立。

二、充分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重要作用

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以来,法律顾问和专家库成员积极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和重大行政执法行的法律审核工作,围绕产业结构调整、市“十三五”规划的编制、服务业转型升级、社会事业和民生保障等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点工作,从合法性、可操作性和法律风险等方面提出法律咨询意见,全力服务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经过几年的运转,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不断完善,工作富有成效,政府法律顾问也已经成为法治政府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2015年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政府法律服务93次;2016年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政府法律服务118次;2017年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政府法律服务138次;2018年1-10月份,市政府法律顾问提供政府法律服务178次,工作量呈现蒸蒸日上的形式。

这里面,有的法律顾问参加了济宁市智慧城市服务项目、城市建设压覆煤炭资源等重大问题的法律论证和《济宁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济宁市养犬管理条例议案》《济宁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济宁市社会救助办法》《济宁市经济适用房交易管理办法》《城区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执法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几十个文件的合法性论证;有的法律顾问审查了济宁市棚户区改造协议、软通动力信息产业生态圈项目战略合作协议、市政府与省证监局共同促进济宁市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合作备忘录等几十件政府合同;有的法律顾问参与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市政府涉诉案件70多件;有的法律顾问在市政府党组会议作了学习贯彻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的发言;有的法律顾问全程参与市政府与国内知名企业(华为、方特等)商务谈判,全程提供服务,先后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多次,还到公司本部亲自考察。他们有时时间上与律所的其他事务冲突,还是靠上政府这边,律所的事情协调其他律师办理,付出了大量心血,得到市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充分肯定。

三、市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成效显著

制度能否发挥作用,关键在于落实。济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积极探索切实有效的工作机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做法,确保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运转。

一是健全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的制度机制。政府从聘任法律顾问以来,每逢重大决策,必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已经成为政府工作的新常态,法律顾问们也积极应对。但也要防止出现两种现象:一种是搞形式主义,是针对政府而言,只讲究聘请了多少法律顾问、名气如何大,并不认真征求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法律顾问聘而不用、流于形式;一种是搞华而不实,针对顾问而言,只是把政府法律顾问当成名片,增加了名气,增量了光彩、提高了含金量,但“顾”而不问、问而不准、准而不精。这两种倾向都是对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扭曲,将严重伤害法律顾问制度的存续。以上两种情况在我市还没有出现,但要高度警惕,防范于未然,确保法律顾问制度的长效发展。

二是凝聚通过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共识。从政府的角度,法制机构作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的“重要力量”,在工作中要敢用、会用政府法律顾问,把法律咨询纳入政府决策的基本程序之中。从法律顾问的角度,要坚持对法治精神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坚持法律至上、主动服务、预防为主的原则,围绕政府中心工作,主动当好参谋,善于提出前瞻性、突破性的意见,以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赢得政府和行政机关的尊重和信任。

三是加强政府法律顾问的规范管理。济宁市法制办成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科,与依法行政指导科合署办公,配备了3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工作,为法律顾问们开展工作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政府法律顾问座谈会,认真听取政府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同时安排部署下步工作,每年年底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和专家库成员参加政务培训,熟悉政府运作流程和相关程序规定以便更好的衔接政府法律事务,取得良好的服务效果。

2018年6月5日,市政府召开“济宁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座谈会”,与市政府法律顾问团成员单位签订服务协议并颁发聘书。

2017年3月20日,市政府领导向新聘任的第二届市政府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法制网2018-11-18

 

 

攀枝花市法治政府建设亮点纷呈 文章下载

攀枝花市法治政府建设亮点纷呈

近年来,市法制办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贯彻落实为主线,以2020年前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为目标,开拓创新,锐意进取,全市依法行政和政府法制各项工作稳步推进,工作亮点特色纷呈。

一、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机制不断完善。

加强统筹谋划,制定《攀枝花市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方案(2016—2020年)》。修订《市政府工作规则》,强化依法行政,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抓住关键少数,用“清单制+责任制”推动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有效落实到位。不断完善考核评价机制,大幅提高法治政府建设在目标绩效考核中的分值比重,切实传导压力,推动工作落实。依法行政工作年度考核在全省排名连年稳步上升,2017年度考核位居全省第一。市法制办连续两次被评为“全省法制办系统先进集体”。

二、立法工作高点起步。

出台《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让立法工作有章可循。加强立法能力建设,在市法制办设立立法科,增加1个行政编制,增加1名科级领导职数。创新立法模式,委托第三方参与立法,不断扩大公众参与。目前,我市第一部实体地方性法规《攀枝花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一部政府规章《攀枝花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均已正式颁布施行,《攀枝花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攀枝花市环境噪音污染防治条例》等立法工作正按计划稳步推进,以立法成果回应群众对幸福美好生活的期待。

三、规范性文件管理扎实有力。

制定《攀枝花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增加规范性文件“三统一”、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不得设立制约创新的事项等规定,强化合法性审查要求,实现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全面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后评估和清理工作,实现“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备案审查工作连续三年被省政府表扬,清理建市以来各级政府及部门文件230353件,切实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

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取得重要突破。

全面完成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攀枝花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正式成立,改革工作被评为全省机构编制工作改革创新优秀成果。完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东区正式设立行政审批局,16个区级部门107 项行政许可事项统一划转,实现一枚印章管审批。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出台《攀枝花市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进一步提升城市管理水平。林业、文化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稳步推进,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五、多措并举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制定攀枝花市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开展“行政执法规范年”等专项活动,稳步推进行政执法领域各项工作。常态化开展重点领域行政执法专项监督检查,全方位督查执法主体、人员、制度建设、案件办理、复议诉讼、培训宣传等情况并随机抽查行政执法案卷,提出检查建议。加强个案监督,狠抓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审查,评选发布攀枝花市行政执法指导案例,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执法范例和标杆。

六、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成效显著。

市、县两级政府全部成立了行政复议委员会,实行政府主导、法学专家和执业律师参与的工作体制。制定了《行政复议委员会议事工作规则(试行)》《行政复议委员会审议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则》《行政复议委员会委员守则》等工作制度,迄今共集中审议60余件重大复杂疑难案件。修订《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听证规定》《攀枝花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简易程序制度》,常态化开展行政复议听证工作。通过制发行政复议建议书、督促相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复议决定、开展行政复议案卷评查等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指导功能。

七、行政应诉工作形成“攀枝花经验”。

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为主要抓手,相继出台《攀枝花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办法》《攀枝花市关于完善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实施意见》等制度文件,明确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案件范围等,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按月通报机制,破解行政诉讼案件“告官不见官”难题。2017年,全市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为70.82%;2018年1—9月,负责人出庭应诉率达93%。相关工作已形成颇具特色的“攀枝花经验”。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2018-11-20

 

 

杭州市法制办携手淳安县宋村乡共谱跨越发展新篇章 文章下载

杭州市法制办携手淳安县宋村乡共谱跨越发展新篇章

自“百千万”蹲点调研活动开展以来,市法制办和淳安县宋村乡政府对全乡8个行政村2174户农户全面进行了走访调研,共收集各类问题125条,涉及村组织建设、消薄增收、生态保护、信访维稳、民生发展等5个方面群众最盼、最急、最忧的问题,目前125个问题已全部破解,群众反馈满意率达到100%。

抓走访 打造和谐宋村

法治观念深入人心

市法制办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在宋村乡8个行政村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民合理合法信访上访,如何化解邻里经济、土地等纠纷,如何应对民事诉讼等,让法治意识逐步融入到群众日常生活生产中。

重点难题全面突破

针对调研收集的重点难点问题,市法制办和宋村乡党委政府对外积极向上级部门争取资金,对内自我加压筹措资金。在县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通过共同努力,包括7件重点难点在内的125件问题得到全部有效破解,宋村老百姓的幸福指数得到明显提升。

抓亮点 打造品牌宋村

外引内育强产业

如何走得好、走得快,市法制办和宋村乡党委政府通过多次深入交流和思考总结出“外引内育”四个字。在外引上,新引进2家农旅休闲公司、新建4家精品民宿,不断壮大产业规模;在内育上,组织宋村乡村干部和民宿负责人考察我市民宿产业,会同宋村乡党委政府重点抓“鱼儿的家”、“云里雾里”等精品民宿的示范带头作用,推动现有民宿、农家乐转型升级,提升“吃鱼一条街”品质,鼓励开展河道石斑鱼养殖,新建生态茶厂等,形成具有鲜明“渔”特色的产业格局。

因势利导打品牌

打品牌扩大宋村知名度,也是市法制办通过走访对宋村发展提出的建议。11月,“鱼你有约”2018渔乐宋村文化旅游节在宋村开幕,再现“渔舟唱晚、万家渔火”盛景,“渔火点点捕鱼归”的水上演出获得人民日报、浙江日报、杭州日报、都市快报等多家媒体报道。

抓发展 打造富丽宋村

村集体消薄任务全面完成

市法制办通过积极鼓励村集体投资参股经营、盘活闲置资产等方式,各村集体经济发展实现多点开花,持续造血功能得到增强,如硖石村成立集体经济企业,重点发展中药材种植、中华蜂养殖和农产品销售,青山口村将村河道石斑鱼经营权拍租出让,云港口村利用闲置房产发展“鱼儿的家”、“云里雾里”等高端民宿产业等。截至今年10月,宋村乡8个行政村全部实现经营性收入5万元,完成集体总收入20万元的消薄任务,成为淳安县第一批全部完成消薄增收的3个乡镇之一。

农户增收途径实现多元化

市法制办积极引导宋村乡党委政府开展对外推介宋村旅游产品,今年全乡接待游客23万余人次,实现旅游服务收入2900万元,带动农户销售茶叶、山核桃、蜂蜜、板栗等农产品400余万元。邀请市农科院茶叶专家在宋村举办茶叶技术培训班,帮助茶农提升生产技能、拓展销售渠道;积极鼓励低收入农户发展林下经济和来料加工等方式,实现自我脱贫致富。今年发展以覆盘子、前胡为主的林下经济600余亩、实现来料加工收入200余万元,人均收入较上年同期增长12.7%,低收入农户年收入均增长12%以上。

杭州网2018-11-22

 

 

南京∶ 重大行政决策拍板前要先征求民意 文章下载

南京: 重大行政决策拍板前要先征求民意

南京拟规定:审议草案时公众代表可列席政府会议

重大行政决策“拍板”前需先问问民意。11月15日,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就《南京市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工作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其中拟规定,决策机关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市民和社会各界人士即日起至11月24日前可通过南京政府法制网在线提交意见和建议,或邮寄至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代快报+/ZAKER南京记者 鹿伟

这些重大行政决策信息

应及时公布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责,对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专业性和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行政机关应当为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提供必要的条件,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

哪些信息必须公开?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机制。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全面、准确公开以下重大行政决策信息:

(一)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说明;(二)公众参与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三)决策承办单位及其联系方式;(四)涉及公众代表报名的条件及遴选规定;(五)其他应当为公众知悉的事项。

听证会需有2/3以上

听证代表出席

公众如何参与?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等因素,采用本规则规定的民意调查、开放式听取意见、专题调研、座谈会、列席会议、举行听证会以及其他公众参与方式中的一种或多种方式,保障公众参与的充分性。

其中,决策承办单位决定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30日前向社会发布听证公告。听证公告应当载明听证事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和地点、听证代表名额和产生方法等内容。听证代表确定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在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布听证代表名单。

听证会有2/3以上听证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出席的听证代表人数达不到规定人数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延期举行听证会。

审议重大决策

可邀公众代表列席

征求意见稿明确,决策机关审议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列席政府会议。列席会议的公众代表原则为3至5人,一般从已参与该项决策前期讨论或者发表意见、建议的人员中产生。

政府办公厅(室)应当在政府召开会议前将决策事项草案及相关材料送达应邀列席会议的人员。列席会议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应当写入政府会议纪要。

征求意见稿中还专列一章“公众参与的监督”。其中就提到,公众有权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情况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邀请新闻媒体对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的全过程进行采访报道和监督。

违反本规则,应当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而未开展,导致决策严重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问责。

现代快报2018-11-16

 

 

潮州市全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文章下载

潮州市全力提升法治政府建设水平

今年以来,潮州市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以建设新时代“法治潮州”为目标,坚持依法治市、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健全和落实依法决策机制,深化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化、标准化、信息化,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在2017年度省政府依法行政考评中,潮州市取得了“良好”等次,在全省地级以上市排名比上年度上升了9个名次。

一、坚持依法治市,优化政府立法机制。在潮州成为省第一批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城市后,市政府主动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积极配合人大开展地方性法规立法工作,并出台一系列政府规章,使重大改革有法可依、于法有据,其中《潮州市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是全国第一部规范古城区消防安全管理的地级市政府规章。目前,潮州市已出台地方性法规4部、政府规章2部,为依法治市提供更加全面的法制保障。同时,加强规范性文件“立改废释”工作,坚持做到“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今年以来,共审查并发布的市政府和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共69件,并及时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备案,备案率达100%。

二、坚持依法执政,优化法律服务功能。认真贯彻《潮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建立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合法性审查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机制。今年以来,市政府法律顾问室共办理省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的合法性审查事项359件,比去年同期增长6.67%,审核以市政府名义签订的框架协议等52件次,为政府依宪施政、依法决策提供法律保障。同时,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委托市政府法律顾问参与对潮州市万润实业公司改制有关事宜、益海嘉里(潮州)油脂工有限公司合作协议等一系列有关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有效降低了决策风险和成本,提高决策质量。

三、坚持依法行政,保障权力规范运行。编印《潮州市法治政府建设文件系列汇编》,明确执法标准,统一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积极推进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工作,目前全市33个执法单位已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则并向社会公布,并定期接受市政府抽查监督。完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和依法行政考评制度,通过实地评查、清单整改、“回头看”实地指导等方式依法对各单位进行行政考评,并给予等次评定和实施奖惩。加强《权责清单》、“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目录和行政执法案件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探索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用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确保办案过程全程留痕、可追溯,全面提高执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潮州市政府2018-11-14

 

 

赣州市政府法制办出台《建设“五型”机关工作方案》 文章下载

赣州市政府法制办出台《建设“五型”机关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在全市政府系统大力开展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政府建设加快推动赣州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近日,市政府法制办印发《关于建设忠诚型创新型担当型服务型过硬型机关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五型”机关),在市政府法制办开展“五型”机关建设,推动政府法制工作在新时代实现新作为。

一是建设忠诚型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初心使命,始终把政治建设摆在首位,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在党中央、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定于一尊、一锤定音的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保持对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绝对忠诚。二是建设创新型机关。推进机关工作创新,推进机关治理创新, 坚持把改革创新作为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最强动力,改变按部就班、凭老经验办事的惯性思维,准确定位政府法制职能,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积极开创政府法制工作新局面。三是建设担当型机关。踏实肯干敢担当,久久为功抓落实,敢于进取争先进, 聚焦贯彻落实中央“三大攻坚战”和市委“六大攻坚战”,增强做好政府法制工作的紧迫感、危机感、责任感,坚持以实干担当为荣,提振全办干部职工干事担责的精气神。四是建设服务型机关。服务意识再强化,服务质量再精细,要为群众“用情”服务,“用心”办事,努力以高效优质的服务再创新时期一等政府法制工作。五是建设过硬型机关。打造素质过硬队伍,打造作风过硬队伍,打造纪律过硬队伍。持续推进干部思想作风提升、业务能力提升、创新能力提升,培养锻造一支具有铁一般的信仰、铁一般的信念、铁一般的纪律、铁一般的担当的干部队伍。

为推进“五型”机关建设,市政府法制办成立了由办主要领导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办“五型”机关建设领导小组,紧扣“五型”机关建设内容,结合工作实际,找准工作抓手,比学赶超,努力创造好经验好做法,争取在全市政府系统“五型”政府建设中争一流、站前列。

赣州市政府法制办2018-11-22

 

 

滨州市法制办“四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效能 文章下载

滨州市法制办“四化”执法监督提升行政效能

行政执法监督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一种重要监督方式。如何抓住核心,监督到点子上,化解行政执法中的突出问题,是考量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一把重要标尺。

今年以来,市法制办创新性地提出了执法监督精准化、执法流程规范化、案卷评查常态化、执法队伍专业化的执法监督“四化”,构建起执法监督体系,逐步推进了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法制日报》以《滨州全力提升行政执法监督效能》为题对我市的做法和经验进行了深入报道。

市委副书记、市长宇向东对此项工作专门作出批示:“市法制办紧贴社会关注和群众关切,以执法监督‘四化’为抓手,深入扎实推进体制机制改革,执法监督效能得到全面提升,工作成绩值得充分肯定。要进一步深化改革、创新机制,抓好推进落实,为加快新旧动能转换,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提升执法监督精准化,找准行政执法问题“靶心”

从当前国家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约来看是多样的,既有司法监督,又有纪检、审计等监督,也有媒体、公众等监督,但行政机关内部自身监督职能的发挥少之又少。如何以行政机关内部监督为立足点,发挥法制监督职能,做好外部监督机制的有效补充?

市政府法制办主任、市行政执法监督局局长李玉会告诉记者:“我们结合省、市‘大学习、大调研、大改进’活动,开展行政执法大调研,形成高质量调研报告,摸清全市行政执法工作家底,为行政执法工作问诊把脉,对症下药。”

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是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市法制办制定出台了《关于打造公平公正法治环境全力助推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的实施意见》,重点围绕新旧动能转换、“放管服”改革、提升服务效能等领域,有针对性地实施监督活动,统筹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努力打造优良的法治生态环境。

行政效能不高、基层执法力量薄弱以及环境保护等是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市法制办针对这些问题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网约车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等专项监督活动,督导检查行政执法部门服务保障新旧动能转换的执法履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行使、执法力量向基层延伸的落实情况。同时,聘任46名社会监督员,加强社会监督,与日常监督和行业监督相互补充,既突出监督重点,又确保监督工作不留死角。

在实施专项监督和日常监督的同时,市法制办充分发挥行政执法部门行业内部监督的作用,要求每个执法部门明确一个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监督人员,通过行业内部执法监督,规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执法行为。

推动执法流程规范化,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

“三项制度”从去年以来堪称我国行政执法领域的关键词。这“三项制度”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三项制度’是规范行政执法的关键环节。”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市行政执法监督局副局长孙兴国说:“行政执法的范围很广,涉及经济社会等各个领域,行政执法的复杂性要求必须找准突破口。因此,我们通过推动执法流程规范化,使‘三项制度’在滨州落地生根。”

为了让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明确“三项制度”推行的标准和要求,我市制定出台了《滨州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滨州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滨州市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等规章制度。

市法制办编制了“三项制度”涉及的7类清单和1个流程图范本,指导各行政执法部门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清单和流程图,汇编成册后作为规范执法的依据。

“三项制度”的推行,让原来备受社会关注的重点执法领域执法行为得到很大改观。如,博兴县公安局一线执法民警配备执法记录仪204台,设置办案区监控460个,接出警、受立案、案件办理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对所有的录音录像进行统一存储和管理,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在城市管理领域,我市出台了《关于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自由裁量权适用、听证等各执法程序进行了统一规范,减少、避免了执法过程中的对抗和冲突。公安领域积极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制度,形成了比较规范完备的执法记录机制。

目前,我市55个市直行政执法部门,7个县市区、3个市属开发区及其所属执法部门均建立了“三项制度”,政府门户网站开辟“双公示”专栏,对各行政执法部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公示;全市配备法制审核人员约790人,在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主要行政执法行为中实现法制审核。

落实案卷评查常态化,增强行政执法行为事后监督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检验行政执法部门执法情况的重要手段,也是对整个行政执法程序的监督检查。据悉,2015年以前我市主要采取年度评查的方式,每年进行一次执法案卷集中评查。这种方式评查的案卷数量较少,引不起行政执法部门的重视,很多评查发现的问题,不能及时进行整改,评查的效果不佳。

李玉会说:“2016年开始,我们抓住关键环节,将案卷评查工作放在平时,逐步扩大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改进评查方式,从半年一评到每季度一评,再到现在的每月一评,每个月都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执法案卷,月查月结,年均评查案件数量比过去增加了20%。在去年的全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中,滨州参评执法案卷获得最高分。”

从单一的集中评查,变为集中评查、重点执法领域抽查、法制办与执法部门联合评查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不同的执法实际,采取不同的评查方式。比如,针对工商系统执法案卷数量较多的特点,今年1月份,市法制办与市工商局联合对全市工商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了统一评查,对工商执法中的类型化问题进行了集中整改。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评查出的问题,没有有效整改,屡查屡犯,评查流于形式。针对这一问题,我市建立了定向通报制度,评查出的问题,向执法人员“面对面”通报,现场教学,现场整改。

提高执法队伍专业化,夯实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基础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抓好队伍素质是关键。我市加大对行政执法人员身份和岗位等信息的审查力度,创新执法人员培训方式,严把行政执法人员入口关、培训关和出口关。

据了解,我省行政执法证件每2年进行一次审验,持证人员要经过统一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继续持有行政执法证件。市法制办抓住培训考试这一关键环节,创新培训方式,年培训执法人员7000余人次。严肃培训考试纪律,对培训不合格、无故不参加考试、在考试中作弊的,一律通报批评,考试不合格的一律不予审验执法证,每年定期清理不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去年,我市大约有20%的人员因无法通过资格审查和培训考试而失去行政执法资格。

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赵庆平在批示中要求:“市法制办以‘四化’推动‘三项制度’落实的做法很好,进一步打造了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要进一步创新思路和方法,重点围绕放管服改革上发挥更大作用。”

“按照这一要求,我们将围绕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继续把常规工作做成为规范、把工作难点转化为亮点、把探索工作升华为系统体系。”李玉会如是说。在重点工作中,市法制办勇于“争一流,上水平”,逐步形成了一些探索性的体系和系统,打造了滨州法制工作新品牌。

滨州日报2018-11-21

 

 

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是什么 文章下载

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是什么

在实践中,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入,法官自由裁量权渐渐成为人们争论不休的焦点之一。在我国,普通老百姓基于认识上的偏颇,并不认可法官享有自由裁量权。那么接下来,华律网小编整理了一些相关的资料和各位朋友一起来了解了解关于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是什么。

一、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是什么

依《牛津法律大辞典》所谓自由裁量权,指(法官)酌情作出决定的权力,并且这种决定在当时情况下应是正义、公正、正确和合理的。法律常常授予法官以权力或责任,使其在某种情况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之。[2]法官自由裁量权,亦称司法自由裁量权(当然,在我国,广义的司法自由裁量权的主体还包括检察机关),是指法官或者审判组织根据自己的认识、经验、态度、价值观以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而选择司法行为和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权力。

其基本特征为:1.法官自由裁量权贯穿于法律适用或案件审理过程的始终。即始于对案件事实认定后法律的适用,终于对案件的审结(即判决的作出);

2.法官自由裁量权由特定的主体——法官或审判组织来行使,主体具有特定性;

3.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以事实认定正确为基础和前提(即法官不能对事实进行乱认定,事实认定错误,可能导致法律适用的错误);

4.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时是根据情势所需,有时则仅仅是在规定的限度内行使”;

5.非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法官自由裁量权一经作出,即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6.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正当、合法、合理,体现和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原则。因为“正义是人类一种最基本的价值理想”,“作为一种法价值对其它法价值具有优越性”,“法必须体现一定的正义要求,最终必须以正义为依归”。

二、我国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现状

现代社会的发展,使得司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官自由裁量权存在于司法的全过程,具有普遍性和不可避免性[3]。司法审判包括发现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三个环节,每一个环节里都存在着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如证据是否采信、无证据佐证的部分事实认定、情节严重的认定、如何承担责任,如何定罪量刑等过程通常都需要通过一定的自由裁量来实现。

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也是不可避免的:

第一、是由社会事务、社会存在的复杂多变性决定的。法律用来调整社会关系,但社会关系纷繁复杂,而且日新月异,不断变化,要使固定的法律明确、详尽地规范所有变化的社会关系显然是不可能的。

第二、是由人的认知能力的局限性决定的。人在制定法律的时候不可能对所有的关系都规定得周密、详尽,也不可能对所有的事物都作出无误的调整,因而在客观上不得不留有一些余地,有时候是故意为之,并不是水平问题或失误所致。

第三、是实现个别正义和实质正义所决定的。司法追求的目的是公平、正义,但如果仅仅用一个简单的条文去规范千差万别的社会关系时,表面看来也许公正,但实际上不一定公平,从整个社会来看,可能实现了绝对公平,但对于个案来说不一定公平。比如,古话说“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句话流传了几千年,但考虑到杀人有很多种情况,包括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致人死亡、依法执行死刑杀人等如果统统套用“杀人偿命”那就会更加不公平了。所以就要求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分情况区别对待,以实现个别正义和个体公平。

三、理性正确对待法官自由裁量权

法官自由裁量权具有普遍性和不可避免性,但是,法官自由裁量权是一把双刃剑,我们必须理性正确地对待法官自由裁量权,一方面要看到她的优越性,另一方面又要看到她的危害性。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优越性表现在:

1、司法自由裁量权是实现个别正义和实质正义的工具;

2、是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方法;

3、是克服我国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造成司法标准不统一负面影响的重要手段;

4、是提高法官司法能力、培养法官解放思想、开拓创新、科学发展的重要途径。如果法律把任何事物都规定得很具体,法官就会成为一个适用法律的工匠,而不可能成为司法大师,这显然不适应现阶段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要求。

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危害性表现在:

1、可能造成法官滥用权力,使作出的解释和裁判远离法律的精神和目的;

2、可能造成对同一类事实作出不同的裁判,出现“同罪而异罚”现象;

3、可能成为个别法官消极判案、枉法裁判、破坏法律实施,甚至打击报复的工具。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于法律和自由裁量权的关系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华律网2018-11-20

 

 

广州越秀区借力律师建设法治政府 文章下载

广州越秀区借力律师建设法治政府

“我邻居的违章建筑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我该怎么处理?”

“年纪大了,想给子女留下一份遗嘱,又不知道怎么写才合法,麻烦劳律师教教我。”

11月10日下午14时,匆匆赶来的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驻点律师劳静珊,刚在广州市越秀区建设街法律诊所里坐下,前来咨询的社区居民就接踵而入。

记者采访发现,近年来,越秀区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首创律师在综合执法部门驻点办公参与案件处理和在公平竞争制度审查中引入律师事务所为第三方评估机构,实现律师参与政府决策、执法常态化管理;通过开设法律诊所、推行多元化调解等举措,让居民在家门口就能解决法律问题。通过“政府搭台,律师唱戏,群众享用”的模式,越秀区就此探索出一条推动政府依法决策、依法行政,让居民懂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政府建设新路。

为执法研判分析

不久前,在处理某小区业主在楼顶违法搭建的过程中,越秀区白云街道城管执法中队遇到了难题:业主基于较强的抵触心理,对执法部门采取消极不配合的方式。该执法中队通过驻队律师向业主发出了一封律师函,明确阐明了其违法行为将承担的法律后果,督促其配合执法工作,按期履行法律义务。业主接到律师函后受到很大的触动。日前,该违建案件得到顺利解决。

据介绍,越秀区创新城管执法模式,从去年8月开始在白云街、北京街率先开展“律师驻队”试点,由签约律师事务所指派一名专职律师常驻街道城管执法中队。除在政府部门协助处理日常执法工作,驻队律师还需要随队参与一线执法,对行政执法进行提前研判、现场分析,指导执法人员依法取证,以第三方身份对执法对象进行法制教育,促使群众自觉配合执法。

通过聘请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参与政府行政执法,在更大范围、更深层次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是越秀区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一大抓手。

越秀区委常委、常务副区长赖志鸿介绍说,越秀区为区领导配备各有专长的顾问团队,提供个性化定制的跟线法律服务,发挥专家作用,把好依法决策关。驻点律师配合部门做好政府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把好法制审核关。参与一线执法的驻队律师,以第三方身份向相对人进行普法教育,促使执法双方自觉守法,把好规范执法关。

“比如,今年年初,在一项区政府投资决策过程中,政府法律顾问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审核时,发现该项目预期发展计划不符合规划要求,调整难度较大。区政府根据政府法律顾问的建议及时叫停了该投资项目,避免政府投资风险。”越秀区法制办副主任钟涛说。

让居民就近咨询

“我买的房子,付了一半房款,却因为卖方在签约前将房产抵押给了银行,导致无法过户,我该怎么办?”近日,因房屋买卖纠纷而长期上访的王先生坐在了建设街法律诊所驻点律师劳静珊的面前。

劳静珊律师在详细了解案情,查看了其提供的相关证据后,分析说:“根据您的案情,现在过户已不可能。由于这家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所以现在当务之急是要尽快进入诉讼程序,要求该公司退回房款并赔偿损失。”

记者了解到,2014年6月,越秀区建设街与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共同打造的全省首家社区法律诊所,由于有专业律师坐诊,不仅社区内的居民有事就来求诊,还吸引了周围社区的人。

实践中,越秀区坚持“广泛遴选、双向选择、择优签约、就近服务”原则,经过公开遴选,现签约21家律所约150名律师驻点全区222个社区。在确保每个社区有一个法律顾问团队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选派不同专业特长的律师组建顾问团队,确保每个团队核心有一个业务对口的律师。

越秀区还在外国人较多的登峰街,设立专门的外国人法律服务工作室,聘请责任心强、外语水平高的律师提供服务,帮助其尽快融入广州。

此外,越秀区社区法律顾问通过微信群、QQ值班等线上平台,打通法治惠民“最后一米”,实现“一键解决法律问题”,变群众“往上跑”为“网上跑”,不出家门就能解决法律难题。

截至目前,全区社区法律顾问累计已提供免费法律服务18000余项。

走出调解新道路

日前,随着越秀区马棚岗某居民楼的加装电梯工程完工验收,这里的居民们喜笑颜开。但在此之前,他们中的大多数都经历了情绪上的一波三折。

这栋居民楼一共九层,是一栋老旧房改楼梯楼,居住者多为退休的老年人,超过60岁的老人就有数十位,加装电梯成了大多数业主的心愿。经过多年的努力,今年5月,在获得了相关部门施工许可,施工队开始进驻施工。就在这个时候,一楼的住户却以影响通风采光等为由提出异议,并阻止施工,与邻居们的矛盾就此升级。纠纷发生后,社区居委会邀请社区律师金沙一同参与调解。

不久前,经过金沙律师的反复磋商与调解,双方最终成功和解,电梯加装得以顺利进行。

据了解,越秀区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推行律师担任社区调解委员会副主任、联合律所组建重点行业专门调解委员会、支持律师打造个人冠名调解工作室等方式,在政府主导下,搭建了人民调解、专门调解、律师工作室调解三大调解平台,探索走出一条专业化、规范化、高效率的基层调解新道路,使群众由“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向“有问题找律师”转变。仅2018年上半年,全区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调解民间纠纷1777宗,调解成功率达99.7%。

记者 章宁旦

法制日报2018-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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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法治建设经验回眸

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积累了丰富的历史经验。这些经验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对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办好中国的事情,关键在党。中国法治建设能不能顺利进行,党的领导至关重要。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最大的优势,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在中国进行法治建设,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总结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理论和实践所得出的一条基本经验。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是中国法治建设必须遵循的首要原则。只有坚持党的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法治建设全过程和各方面,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中国法治建设才能顺利进行。离开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就建不起来,中国法治建设就会偏离正确的政治方向,失去坚强的政治保证。因此,在坚持党对法治建设的领导这样的大是大非面前,一定要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有丝毫动摇。这是关系中国法治建设方向和成败的重大政治问题。

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有人把坚持党的领导和法治建设割裂开来、对立起来,认为坚持党的领导就不能树立和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就不应坚持党的领导,甚至还有人别有用心地提出“党大还是法大”的伪命题。事实上,在中国,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完全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本质上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体现。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党的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便形成法律。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因此,党和法、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高度统一的。坚持党的领导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

中国共产党在坚持对法治建设领导的同时,又自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从中共十二大开始,就在党章中明确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以后历次党的全国代表大会都重申党的组织和党员必须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都不得有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在中国,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又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了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成功实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各级领导干部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他们的信念、决心和行动对于法治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要实现法治建设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必须紧紧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作为具体行使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人,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的方向、道路、进度。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主要是通过各级领导干部的具体行动和工作来体现、来实现。”这就清楚地说明了各级领导干部对法治建设的关键作用及肩负的重要责任。

正是由于各级领导干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要作用,因此,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始终坚持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为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中共中央从1994年开始举办法制讲座,到2001年7月,一共举办12次。全国人大常委会从1998年起,也开始举办法制讲座,到2005年底,一共举办18次。之后,中共中央政治局在集体学习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题讲座中,也多次安排有关法治的学习内容。这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

在普法工作中,同样注重发挥各级领导干部的示范作用,带动全社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从“一五”普法到“七五”普法,始终把各级领导干部放在重点普法对象的首位,对领导干部带头学法、模范守法提出更多更高的要求。经过30多年的普法实践,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不断完善,各地区各部门普遍建立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把法治纳入干部录用和晋职培训内容,列入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必修课。通过重点普法,各级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得到切实提高,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得到切实增强,在推进国家法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6年4月7日,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人社部四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的意见》,对完善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作出全面部署,将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规范化、长效化。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是法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是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的有效途径。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意见,进一步健全完善学法用法各项制度,大力推动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是对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成功经验的自觉应用,对于促进全社会树立法治意识、厉行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这些论述深刻揭示了法治和德治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中各自的重要作用,以及在中国法治建设过程中把二者结合起来的内在必然性。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把法治和德治结合起来。法治与德治在社会功能上具有同一性。法治的社会功能是维护社会的公正和秩序,德治的社会功能是在此基础上引导民众追求更高的道德境界。没有法治,社会就不可能有公正和秩序。而没有公正和秩序,更高的道德要求就只能是一句空话。同时,法治和德治的根本宗旨也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社会的安宁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人民的自由幸福,因而在功能上具有互补性。德治是用善恶荣辱等观念,评价个人、群体的思想和行为,依靠社会舆论的褒贬、个人内在的信念及良心上的自责来约束人的思想和行为,协调和处理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法治奉行法律至上,依据法律来治理国家,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的活动以及公民在各个领域的行为都应依照法律进行。法律重行不重心,要求外部的协调;道德重心不重行,要求内心的善良。法治禁于已然之后,重在惩恶;德治禁于将然之时,重在扬善。法治的短处正是德治的长处,德治的短处也正是法治的长处。法治和德治在终结功能上可谓异曲同工,都是为了维持一个社会的正常运转,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要培养和赞扬的行为;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要禁止和谴责的行为。法治是德治的权力支柱,德治是法治的精神支柱。

正因如此,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在法治建设过程中,始终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一方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强化规则意识,倡导契约精神,弘扬公序良俗,引导人们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社会责任、家庭责任。另一方面又发挥法治在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中的作用,健全公民和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通过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实现了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

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

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经验。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努力形成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这虽然是从依法治国方面就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讲的,其实也道出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内在联系。

依法治国的顺利推进,以依规治党为重要前提和根本保障。依法治国,首先要依法治官、依法治权,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重要责任。他们对法治建设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当前,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总体上在不断增强,但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现在,一些党员、干部仍然存在人治思想和长官意识,认为依法办事条条框框多、束缚手脚,凡事都要自己说了算,根本不知道有法律存在,大搞以言代法、以权压法。这种现象不改变,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而要改变这种现象,从根本上要靠依规治党。只有依规治党,才能使各级领导干部树立起纪律和规矩意识,养成自觉遵守法律的习惯,带动全社会形成浓厚的法治氛围。这是依法治国顺利推进的重要前提和保障。

依规治党,需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健全党内法规制度,把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制度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为依规治党创设良好的法治环境。改革开放40年来特别是中共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不断扎紧扎密扎牢制度的“笼子”,先后制定了《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修订了《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等50多部党内法规,基本形成以党章为根本,以准则、条例为主干的党内法规体系,为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中国共产党在坚持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同时,注重党内法规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的衔接和协调,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纳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形成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良好局面,有力推进了全面依法治国和全面从严治党的深入开展。

坚持把立足中国国情与借鉴外国经验结合起来

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要立足中国国情,二要借鉴外国经验,把二者有机结合起来。这是改革开放40年来中国法治建设的又一条成功经验。

各国国情的差异性,决定了各国的法治建设必然呈现多样性

。因此,各国进行法治建设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也必须从中国实际出发,立足中国国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我们有符合国情的一套理论、一套制度。我们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各民主党派参政,没有反对党,不是三权鼎立、多党轮流坐庄。这样的基本国情决定了我们只能走自己的法治建设道路,我国的法治体系必须跟这个制度相配套。只有这样,中国法治建设才能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这是事关中国法治建设性质和方向的重大问题。

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并不等于关起门来搞法治。

中国在立足国情开展法治建设的同时,也抱着开放的胸怀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法治文明成果。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已有长达几百年的法治历史,建立起比较成熟完备的法治社会,同时也积累了许多对人类社会有益的文明成果和成功经验。其中许多成果和经验对中国法治建设不乏启发和借鉴意义,我们完全可以结合国情,学习借鉴。这样就可以少走弯路,加快法治建设的步伐。中国在立法方面,就注意吸收和借鉴外国经验。在民商法领域,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等法律,兼采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的诸多基本制度,吸收了国际通行的私法精神与立法原则,确认契约自由、意思自治与主体平等,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合法财产。在行政法领域,吸收了现代行政法治中通行的比例原则、信赖保护等原则。在刑事法领域,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借鉴和吸收了国外罪刑法定和公开审判等现代刑事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精神。针对刑事犯罪中出现的新情况,参照国外刑事立法经验,在刑事法律中规定了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内幕交易罪、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等新罪名。中国在知识产权保护和环境保护的立法方面,也吸收了不少国外的立法经验。

但学习借鉴不等于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更不能照搬照抄。

中国法治建设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历程,取得辉煌成就,积累了丰富经验。它所取得的显著成就,为今后法治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它所积累的历史经验,为今后法治建设提供了有益借鉴。

团结报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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