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热线:

微信

小程序

公众号

类别:政策措施学习案例

提出单位:**市**区司法局

题目:公共法律服务 法律顾问方面的政策

资料提供时间:2022-06-07

目录

更多

义乌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文章下载

义乌市司法局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局机关各科室(中心、大队)、局下属单位、各司法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覆盖城乡居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的决策部署,按照省厅、金华市局关于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引,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法治浙江、平安浙江建设的决策部署,紧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优化资源配置、强化机制保障,加快建设符合我市特点的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均衡化、社会化,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法律服务需求,为建设世界“小商品之都”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2.主要目标。紧紧围绕公共法律服务体系“覆盖城乡、资源整合、便捷高效、保障有力”的工作要求,通过统筹推进发展、提升供给能力、加大保障力度,力争到2020年,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现服务网络全面覆盖,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均衡发展、服务能力显著增强、服务方式便捷高效、群众满意度明显提高。

——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不断完善。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党委领导、司法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体制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协作配合的工作格局。建立与群众需求相适应的公共法律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健全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以群众需求为导向,落实政府购买法律服务,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

——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覆盖城乡。综合法律服务、矛盾纠纷化解、法治宣传教育、法律援助覆盖面达到100%,镇(街道)公共法律服务站、村(社区)公共法律服务点等普遍建立,覆盖城乡的公共法律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法律服务资源高效集聚,城区10分钟、农村半小时公共法律服务圈基本形成。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不断扩大。各类公共法律服务全面发展,全民法治宣传教育普及率达到90%以上,公益性法律服务、人民调解、法律援助等目标人群基本实现全覆盖,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援助满意率等不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不断涌现,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展。

——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不断丰富。通过政府购买、市场供给等多种渠道,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产品,构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满足群众需求、具有地域特色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体系。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明显提高,信息网络平台进一步优化,城乡居民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得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公共法律服务资源不断充实。全市法律服务队伍规模不断扩大,每万人拥有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数达到7名以上,法律服务资源均衡配置,农村法律服务资源短缺问题有效缓解,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一体化取得明显进展。

二、统筹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发展

3.完善平台体系。按照省厅《关于县乡村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规范推进三级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认真做好“12348”公共法律服务专线与“12345”政务热线衔接工作,大力拓展公共法律服务线上平台功能,组建网上视频在线咨询团队,与电视台“娘舅来了”栏目联手,在调解过程中植入律师网络在线咨询环节,对解答调解过程中碰到的各类法律问题进行实时解答,形成网上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常态化运作机制。

4.完善标准体系。按照省、金华市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衡化标准要求,对照供给、平台、人才建设标准,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具体任务和完成时间。制定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三级实体平台建设实施方案,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点的建设规范、运行机制、管理制度和考评机制,加快公共法律服务核心业务建设,确定各项业务操作指引,规范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

5.完善产品体系。重点围绕全面深化改革、“三条廊道”、有机更新、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研发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形成一批要素齐全、示范性强的公共法律服务产品,并向社会公布。同时加大对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宣传推介,提高公共法律服务的社会知晓度,引导群众消费和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产品。

6.完善参与体系。加强与公、检、法等政法机关的沟通联系,组织动员警察、检察官、法官等法治专门队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切实发挥法治专门队伍在公共法律服务中的示范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律师协会、人民调解协会等行业组织作用,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加强与工青妇等群团组织的联系,依托行业法律援助工作站、行业性专业人民调解组织等站点,协同做好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坚持需求、问题导向,完善法律志愿服务组织注册招募、服务记录、管理评价、激励保障机制,加强公共法律志愿服务队伍的培训教育,不断提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

7.完善评估体系。开展公共法律服务指数评价,“义乌公共法律服务指数”的指标值采用结构,综合反映市级层面及各镇街加权后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施总体情况。其中,为义乌市公共法律公共法律服务基础测算值,为镇街公共法律服务测算值,为i镇街指数权重因子。“镇街公共法律服务指数”的指标值为,反映在义乌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中,i镇街层面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实施总体情况。通过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指数评价体系,客观反映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水平。

三、提升公共法律服务供给能力

8.法治宣传工作。认真组织实施“七五”普法规划,落实“谁主管谁普法”“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把法治宣传教育融入法治实践全过程。落实重点单位责任清单制度,深入开展以案释法工作,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各项组织工作制度,全面提高法治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弘扬宪法精神,传播法治理念,推动全社会形成尊崇宪法、厉行法治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利用现代网络和视听传媒技术,推广微信微博等法治宣传新载体。加强对领导干部、公务员、青少年、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新居民、村(社区)干部等重点人群的法治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文化礼堂等阵地,丰富群众法治文化活动,推进义乌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律服务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全社会守法诚信。

9.法律援助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法律援助服务规范》,加强规范化建设,明确法律援助服务流程、服务标准、服务要求,建立案件办理监督、考评等机制,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畅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适度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涉及就业、就学、就医等民生事项的法律服务,将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和军人军属等群体列为重点服务对象,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全面推进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便民服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律师值班制度,进一步壮大法律援助服务力量,提升服务的质量及广泛性、便捷性。切实履行以审判为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下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职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诉人纳入援助范围,积极发挥法律援助律师作为第三方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中的作用,不断提高援助律师释法说理、化解矛盾工作水平。

10.人民调解工作。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有序建立公益性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明晰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的设立办法。健全纠纷受理、调解、履行、回访等内部工作制度和纠纷移交委托、信息反馈等衔接制度,加强人民调解与其他调解、仲裁及信访等机制之间的资源共享和合作互动,强化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制度,推动人民调解规范化、法制化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强化涉外纠纷调解工作,拓展涉外纠纷调解的领域范围,创新调解方式方法,不断提升涉外纠纷调解品牌化、专业性和实效性。建立“大数据+大调解”的新型人民调解机制,探索网络在线调解模式。完善政府购买人民调解工作,落实人民调解“以奖代补”制度,加强专兼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开展人民调解员等级评定,提高人民调解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法律服务中心的综合平台优势,指导、协调各级各类人民调解组织衔接互动,努力将矛盾化解在基层。

11.法律服务工作。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的新任务和新要求,紧紧围绕“义甬舟”开放大通道建设、“一带一路”建设、“三条廊道”建设等重点工程、重大项目、重要领域,深入开展惠企便民法律服务系列活动,组建专业法律团队,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加强互联网经济、金融、投融资、并购重组、小微企业发展等领域的法律需求研究,开发服务新产品,为政府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地方立法、招商引资等当好法律参谋。深化企业“法律体检”,做大做强法律服务企业,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强大。发挥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防范企业法律风险,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督促农村法律顾问积极为基层组织和村(居)民提供法律咨询,帮助困难群众依法获得法律援助,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开展村(居)务“法律体检”,帮助起草修订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为基层组织依法决策、依法管理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协助依法处理涉法信访问题,参与基层矛盾纠纷调解。完善农村法律顾问考评机制,加强监督指导,加大回访及满意度调查力度,落实保障经费发放。

12.队伍建设。加强专业法律服务队伍建设,鼓励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司法鉴定人员等组成各类专业性法律服务团队,开展跨门类、跨机构合作。在法治宣传、咨询服务、法律援助、矛盾纠纷调解等领域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丰富服务内容、优化服务方式、加强日常监管,探索建立具有义乌特色的法律志愿服务模式。积极组织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社会公共法律服务和公益活动,定期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教育培训,提高公共法律服务工作者专业能力和整体素质。

四、加大公共法律服务保障力度

13.强化思想认识。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要将其作为贯彻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金华市第七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的重要工程来抓,认真对照省委、市委要求,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14.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围绕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统一部署、统筹协调,明确责任分工,研究针对性措施,统筹抓好法律服务资源整合和要素集成,扎实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15.强化经费保障。积极争取财政支持,按照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标准,落实提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项目所必需的资金,包括法治宣传、人民调解购买服务及以奖代补、法律援助案件补贴、农村法律顾问补助、律师驻点服务补助等专项经费,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常态化和可持续发展。

16.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传统媒体、新媒体作用,广泛宣传公共法律服务的重要意义,广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让社会各界和群众了解公共法律服务,知道如何获得公共法律服务,大力宣传先进典型和服务成效,提高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全覆盖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义乌市司法局2021-02-05

 

 

诸城市司法局:创新实施“服务企业法律专员”制度 全力助推企业“加速跑” 文章下载

诸城市司法局:创新实施“服务企业法律专员”制度 全力助推企业“加速跑”

今年以来,诸城市司法局按照市委市政府服务企业专员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我为群众办实事”,立足实际,充分发挥职能优势,探索实施了“服务企业法律专员”制度,通过“一对一”精准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困难问题,打通法律服务企业“最后一公里”,助推企业高质量发展。

统筹资源,网格化结对联系服务

建立网格化结对联系制度,以全市17个一级网格、244个二级网格为底数,以一社区一法律顾问为基础,组织动员全市193名律师、法律工作者结对联系社区内的所有企业2423家。同时,法律顾问执业的律师所和法律服务所再进行二次包靠。实现律师、法律工作者点对点“单兵服务”的同时,同步做到律师所、法律服务所单位“组团服务”,弥补人少企业多的缺陷,努力做到所有企业都有法律专员联系服务,所有律师、法律工作者都参与联系服务企业。

突出重点,项目化明确服务内容

在以企业个性化需求为服务导向的同时,再统一明确“五员”任务清单。一是当好审查员,开展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帮助企业分析梳理经营中存在的法律风险以及各类矛盾纠纷,帮助建立问题台账。二是当好指导员,开展安全稳定风险隐患化解活动。针对问题台账,提出预防风险、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建议,并积极协助企业化解到位。三是当好监督员,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审批、许可、处罚等执法不规范现象,及时向市政府行政执法监督局报告,配合执法监督局做好执法监督工作,及时规范执法行为。四是当好代理员,开展法律服务代理制。主要是围绕审批服务以及诉讼维权、行政复议、法律援助等专业性较强的法律事务,做到主动到位不缺位但也不越位。五是当好普法员,开展法治宣传活动。结合《民法典》实施,重点宣讲与企业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增强企业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依法经营意识。

注重实效,合理化把握服务方式

一是与服务企业专员制度紧密结合。法律专员主动与包靠干部沟通对接,确保信息精准,步调一致,有的放矢服务。二是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具体服务方式、服务时间与服务内容,与企业充分协商沟通,确保做到“帮忙不添乱、服务不包办”。三是单兵作战与组团攻坚联动。法律专员单个力量解决不了的法律难题,报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集体研究解决。四是突出科技支撑。创新研发了“龙城顾问通”小程序,实现法律专员服务24小时不打烊。为推动面上工作的顺利开展,4月16日举办了市镇社区三级法律顾问和企业参加的全市服务企业发展《民法典》专题辅导视频会,并对法律专员服务工作进行了动员部署。到目前,法律专员共开展“一社区一普法”230场,“法治体检”100余次,有效化解涉企矛盾纠纷29件,审查各类合同161份,提出法律意见建议47条,协助法制审查“双招双引”重大项目合同15件。

完善机制,差异化提升服务质效

一是完善考核。将法律专员服务情况列为社区法律顾问考核的重要依据,打破社区顾问均衡定补的方式,对于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法律专员,突出为企业调处化解矛盾纠纷、风险隐患的数量,“以案定补”;未担任社区法律顾问的法律专员参照执行。二是加强监督。着眼于工作实效,加强跟踪问效,建立完善跟踪督查、考核奖惩、工作通报等制度。三是评先树优。年底根据企业群众满意度排出前20名法律专员评为模范法律专员,加大正面宣传。结合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扎实开展律师行业专项治理,以强有力的监督促进法律专员制度的落地开花结果。

 大众网2021-4-30

 

 

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通知 文章下载

四部门印发《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司法局:

现将《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2022年2月28日

关于建立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厅字〔2015〕25号),推动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现就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深化法治人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实施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提高法治人才培养质量,努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人才保障。

2.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组织实施工作的各方面和全过程,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对职前培训工作的领导落到实处。

——突出政治标准。坚持把政治标准作为第一标准,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要求,加强对政治忠诚、政治定力、政治担当、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培训考核,严把培训考核工作的政治关,确保法律职业人员绝对忠诚可靠。

——强化能力训练。遵循法律职业人才特殊的职业素养、职业能力、职业操守要求,有针对性地加强思想淬炼、政治历练、实践锻炼、专业训练,加大法律职业立场、伦理、技能的培训力度,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

——加强分类指导。按照“统一标准、分系统实施”和“先选后训”“谁选谁训”要求,综合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同法律职业岗位、不同地区人才需求差异和法律职业用人部门需要等因素,坚持联系实际、分类指导、按需施教,有序有效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提高职前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发展目标。坚持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健全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制度,使参训人员达到从事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初任标准,成为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忠诚、干净、担当的社会主义法治人才。在此基础上,推动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制度,为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法律制度、每一个执法决定、每一宗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提供有力人才保障。

二、健全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管理机制

4.协调机构。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统筹协调全国职前培训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各部门实施职前培训工作,负责职前培训考核标准的确定等工作。司法部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局承担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的有关具体工作,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等部门做好职前培训的统一标准等相关规范工作。

5.责任分工。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的组织管理、统筹协调等工作。地方各级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系统上级部门和本地区组织部门的指导或者领导下,配合做好本系统本地区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相关工作。

6.实施机构。具备条件的培训机构或者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具体实施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中央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机构名单。省(区、市)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可根据需要,委托市(地、州、盟)行业自律组织承担职前培训实施工作。

三、建立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运行机制

7.培训对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应当参加职前培训,培训合格方可准予从事相关法律职业。因地制宜、有序推进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下同)的职前培训工作。司法行政机关可根据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委托,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开展职前培训工作。

对于已经从事相关法律职业或者已经参加职前培训合格的人员,转换法律职业或者变更法律职业岗位的,以及根据法官法第十五条、检察官法第十五条公开选拔的法官、检察官,根据律师法第八条考核准予执业的律师和公证法第十九条考核任命的公证员,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确定参加职前培训。

8.培训方式。职前培训分为两个阶段,分别为: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集中教学培训采取集中脱产培训、现场模拟诉讼、远程视频教学、网上学习平台自学等线下和线上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适应法律职业实战性、实践性特征,坚持实用实效导向,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采用实务导师指导方式,运用案例教学、现场模拟和实战演练等方法进行,增强适应新时代发展要求的本领。推进跨地区、跨法律职业部门共同开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

9.培训内容。集中教学阶段、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的具体科目、课程设置和具体要求,在职前培训大纲中规定。

集中教学阶段主要讲授政治理论、职业道德和法律实务等知识。(1)提升政治能力。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教育引导广大参训人员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始终把握正确政治方向,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提高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和政治执行力,矢志不渝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坚定信仰者、忠实实践者。(2)注重职业伦理培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培养知荣辱、讲正气、作奉献的法律职业人员。坚持严明党纪国法与职业纪律相结合,以忠诚、为民、担当、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强化法律职业伦理训练,完善职业道德评价机制,培养法律职业人员树立崇尚法治、恪守良知、理性公允的职业品格,精益求精钻研业务的专业精神。(3)增强业务能力。聚焦能力短板,强化案例和实践教学,通过专业思维的培养、专业方法的掌握、专业技术的运用,提高法律职业人员的法律政策运用能力、重大风险防控能力、复杂事件处置能力、群众工作能力、科技应用能力、舆论引导能力,确保参训人员尽快实现从熟悉法学理论知识到熟练掌握法律实务技能的转变,提高专业化水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少数民族语言法律知识、国际法律实务等方面的教学,培养造就适应新时代要求的专门性人才和复合型人才。

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阶段,实行教、学、练、战一体化培训模式,在实务导师指导下,主要通过参与审判、检察、律师、公证、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案件办理等业务实践,通过从事审查案件材料、草拟法律文书等辅助事务,提高参训人员的实战能力。

10.培训时间。初任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法律类),申请律师、公证员执业的职前培训时间为一年。其中,集中教学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的时间和具体安排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实际确定。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和法律顾问的公务员的职前培训时间由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根据实践需要确定。

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并结合实际,加强本单位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初任培训、实习和职前培训工作统筹,协调好职前培训与在职培训的关系,提高培训的实用性、实效性。

11.培训考核。培训考核工作由培训实施机构负责,实行平时学分制考核和集中测试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强化培训全过程管理和考核评估。集中教学、岗位实习和综合训练两个阶段,分别进行考核、合并计算成绩。实习实训期满后,实务导师应及时向考核部门提交书面鉴定报告,作为对参训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考核合格的,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者有关行业自律组织颁发培训合格证书。

四、完善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保障机制

12.培训大纲、教材。培训大纲分为共同科目和专业科目。司法部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共同科目的大纲,并编写培训教材。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特点,编写本系统专业科目大纲及培训教材。加强职前培训案例库建设,建成满足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需要的教学、实践配套案例库。

13.培训师资库。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和程序确定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师资库并抄送司法部。职前培训师资库在司法部网站等公布,供法律职业用人部门共享。各系统开展职前培训时,应当优先在职前培训师资库中选择师资。

14.培训档案。加强职前培训信息化建设,研究开发职前培训工作管理和网络学习平台,推进职前培训教学、实习、考核全过程电子化管理。承担职前培训的培训机构、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应当将职前培训档案等信息资料,及时报送法律职业用人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并抄送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律职业资格管理部门。

五、加强对职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15.加强领导。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指导委员会要加强全国职前培训的统筹协调工作,加强对法律职业用人部门组织实施职前培训工作的督促指导,适时开展职前培训质量检查评估。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法律职业人员统一职前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职前培训机构、有关行业自律组织做好职前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职前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16.完善制度。中央和国家机关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指导意见,制定完善本系统的职前培训工作规范和工作方案,细化培训措施,完善管理工作流程,做好与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制度的衔接,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员职前培训规范体系。

17.强化保障。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积极争取支持,做好职前培训教学及实习基地建设,以及培训大纲、教材、案例库制定和信息化建设等有关工作。参训人员所在单位要妥善安排好参训人员的培训时间,保障参训人员在培训期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正常工资待遇。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行业主管部门要选优配强职前培训工作力量,夯实工作基础。

法律职业用人部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实施本意见时遇到的问题,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组织部门,并抄报司法部。

司法部2022-03-14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天津市司法局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人才引领高质量发展,加强我市公共法律服务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立足本职争创一流的积极性,为我市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优质公共法律服务,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司法部关于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9号)和《天津市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津党办发〔2018〕7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关于人才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元为纲,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要求,坚持党管人才原则,遵循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成长规律,突出公共法律服务行业特点,坚持服务经济发展,坚持科学评价,注重评聘结合,为客观公正评价我市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建设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提供制度保障。

二、主要内容

(一)健全制度体系

1.明确实施范围。在本市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满足申报条件的,可参加相应层级的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审。本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专业类别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人员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评审。

2.明确职称专业类别和名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分为公证员和司法鉴定人两个专业类别,公证员是指已经取得公证员执业证书,在本市公证机构专职从事公证业务的人员;司法鉴定人是指经本市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在本市司法鉴定机构专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公证员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的名称分别为四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司法鉴定人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为初级司法鉴定人、中级司法鉴定人、副高级司法鉴定人、正高级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人职称按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4个专业方向,分别为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法医师、主检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任法医师。司法鉴定人所属其他专业方向在职称名称后标注,如初级司法鉴定人(物证类)等。

原司法鉴定人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人,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人,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人,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人。法医类司法鉴定人职称名称不变。

3.动态调整专业设置。市人社局会同市司法局根据工作实际,对天津市公共法律服务职称专业设置实行动态调整。对从业人员数量较大、评价需求稳定、发展良好的专业,持续稳定开展评价工作;对发展势头良好的新兴公共法律服务行业,如法律援助、仲裁等,符合条件的探索增设为新的职称专业;对未来评价需求缩减、从业人员减少的专业,及时调整或者取消。

4.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分别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级至十三级。

(二)完善评价标准

1.坚持把政治品德和职业道德放在评价标准的首位。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要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爱岗敬业,科学公正,勤勉尽责。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通过个人述职、年度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职业道德、从业操守等方面的评价,强化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社会责任,对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行为实行“零容忍”。

2.坚持分级分类评价。科学确定评价内容,满足不同层级、不同类别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评价需求,初级、中级职称注重考察专业基础和实务能力,高级职称注重考察业绩水平和业务引领作用。

3.坚持能力水平和实际贡献相结合。充分体现公共法律服务职业特点,注重考察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专业能力、业绩和贡献,破除唯学历、唯资历、唯论文、唯奖项倾向。实行公共法律服务业务与业绩成果代表作制度,建立成果代表作清单,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力。对于公证员,引入公证书、理论文章、行业规范、指导案例、创新业务等成果形式,重点考察成果质量和实际贡献;对于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意见书、指导案例、标准规范制定等可作为业绩,重点评价司法鉴定实务、解决疑难复杂司法鉴定案件、新技术新方法运用、科技成果转化等能力。

4.坚持市级标准与单位标准相结合。市人社局、市司法局结合天津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在不低于国家标准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天津市公证员专业职称评价标准》和《天津市司法鉴定人专业职称评价标准》(见附件)。对按本市相关规定,获准开展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在不低于市级标准基础上,可结合本单位实际自主制定单位标准。

(三)创新评价机制

1.丰富评价方式。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初级实行用人单位自主聘任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实行评审方式。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评审坚持业内同行专家评议为基础、个人评价和团队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机制,综合运用考试考核、个人述职、面试答辩、业绩展示、案卷抽样评估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评价。对于涉密部门和特殊技术人才可开辟特殊通道,采取特殊评价办法。

2.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破户籍、地域、身份、档案等限制,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民办机构、公立机构中各种方式使用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在职称评审等方面享有平等待遇。建立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对在公共法律服务岗位工作满一年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可直接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原职称与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属相近专业的,可累计计算职称任职年限。对在促进法治建设中作出重大贡献,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能力要求,重点考察工作业绩。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资历和任职年限要求,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职称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度组织开展一次。

3.明确评审机构。天津市司法局是我市公共法律服务系列职称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天津市公证员专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天津市司法鉴定人专业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组织开展职称评审工作。在本市具备高级司法鉴定人职称评审条件前,高级职称由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复核后,委托司法部评审。探索具备条件的市级行业学会(协会)和区级公共法律服务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社会化职称评价。

(四)促进人才开发使用

1.实现职称制度与人员使用相衔接。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体制公共法律服务机构,一般应在岗位结构比例内,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职称评审。不实行事业单位岗位管理的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择优聘任具有相应职称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用人单位应结合用人需求,根据职称评价结果合理使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实现职称评价结果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聘任、考核、晋升、待遇等有效结合。同时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参加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受到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年度不计入职称任职年限,且当年不得参加职称评审。

2.促进职称制度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相结合。充分发挥职称评价对提高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的导向作用,结合公共法律服务事业发展需求,加快人才培养。推进职称评审与公共法律服务人才继续教育制度相衔接,将继续教育作为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知识更新和能力提升的重要途径,分类开展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创新和丰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继续教育方式和内容,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更新知识、拓展技能。用人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支持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参加培训。    

3.职称证书使用范围。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各层级职称证书,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落实京津冀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互认协议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7〕58号),在京津冀三省市范围内均可互认,无需换证,用人单位可直接聘用。

(五)强化评审服务和监督管理

1.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严格落实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核准备案制度,完善评审专家遴选机制,适时对专家库进行更新,形成专家库动态优化机制。探索京津冀评审专家共享,积极吸收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领域高水平专家及相关领域实务专家,扩大评审专家覆盖面。每次开展评审前,市司法局按规定随机抽取评审专家,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落实廉政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建立倒查追责机制,对违反纪律的评审专家取消评委资格。

2.优化申报评审服务。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依托“天津市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信息系统”,公证员中、高级职称和司法鉴定人中级职称实行“网上申报、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公示、网上评审、网上发证、网上查验”。进一步简化申报渠道和审核环节,非公有制机构从事公共法律服务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本市非公经济职称专门窗口申报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市司法局于每年职称评审前对外公布申报材料清单。

3.加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职称申报评审诚信档案和失信黑名单制度,健全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职称评审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和单位推荐结果、评委会评审结果公示。市人社局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调查、查询资料等方式,对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开展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对通过弄虚作假、暗箱操作等取得的职称一律撤销,并按照《天津市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津人社规字〔2019〕4号)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三、组织保障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公共法律服务人员是推进社会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是分类推进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确保公共法律服务人员职称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

(二)稳步推进,务求实效。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周密部署,精心安排,严格程序,稳妥实施。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职称评审工作中,不得随意降低评价标准,不得擅自扩大评审范围。在推进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解决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

(三)积极引导,营造氛围。各职称工作部门(机构)和用人单位要深入细致做好政策解读与宣传,做好舆论引导,积极回应社会各界和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的关切,营造有利于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围,不断增强公共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事业心和职业归属感。

本实施意见自2022年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日,《天津市公证员专业中、高级资格评审标准(试行)》(津人社局发〔2011〕83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司法局2021-12-16

 

 

双牌县: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实施方案 文章下载

双牌县: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全县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根据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村(居)法律顾问工作的意见》(司发[2018]5号)、省司法厅《关于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和市司法局《关于深入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要求,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是落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的具体措施,是建立“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新型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功能作用的重要保障。聘任村(社区)法律顾问、为村(社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将有效增强其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推进基层社会治理法治化进程。广大律师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通过进村(社区)、接地气,了解社情民意,熟悉基层实际,加深对人民群众的感情,加深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理解认识,有利于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工作目标

按照司法部、省司法厅和市司法局的相关要求,推进“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深入开展。2018年9月底前,全县范围内各个村(社区)都要选聘法律顾问,实现全覆盖;要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微信群,实现法律顾问服务工作便捷有效开展。

三、组织领导

成立双牌县司法局“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推进工作,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存在问题、明确工作重点、研究推进措施。

组 长:吴永友 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赵甫卿 党组成员、副局长

雷 娟  党组成员、副局长

成 员:周荣华 基层股股长

蒋汶熹 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袁 敏 政策法规股股长

张 迪 基层股专干

张 鑫 基层股专干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张迪同志担任。

四、健全和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快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工作

1、工作措施

要选聘政治素质高、执业水平过硬、社会责任感强、热心公益法律服务的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各司法所所长(负责人)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村(社区)法律顾问遴选方式和过程要向社会公开,由村(社区)和法律顾问进行双向选择,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责任及服务期限等。

2、工作要求

以各村已建成的公共法律服务点为依托,另设置法律服务公示栏和便民信箱,对外公布本村(社区)法律顾问信息,包括姓名、照片、职责、执业机构、联系方式、驻点时间等信息,同时公示法律服务目录、法律服务操作流程、法律服务政策规定、法律服务监督电话等相关内容。要在每个村(社区)培养3-5名“法律明白人”,帮助法律顾问开展日常法律服务工作。

3、规范建群

(1)村(社区)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服务群,以村(社区)为单位,由村(社区)法律顾问以实名负责建立。每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或其他人担任多个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应分别建立相应村(社区)的微信群。

微信群名称:村(社区)名称+法律顾问服务微信群。

成员:法律顾问、法律顾问的助理,村(社区)两委成员、调委会成员以及部分党员和群众代表等;同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和局机关服务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入群,便于掌握相关工作信息。

主要职责:了解村(社区)及群众法律需求,提供实时法律服务。

司法所作为法律顾问联系乡镇(街道)、村(社区)工作的桥梁和纽带,要指导、协助法律顾问服务微信群的建立工作,做好村(社区)班子、调委会成员等入群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并入群进行全程动态指导。

(2)建立“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微信群”,成员包括本县级区域内所有的村(社区)法律顾问,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法律服务部门负责同志。主要职责是掌握村(社区)服务微信群的相关情况,并指导工作、总结经验;听取法律顾问意见建议,及时解决工作实际困难;将有关信息收集上报,开展好考核评比工作。

4、严格建群纪律。按照“谁建立谁管理、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做好入群审核、言论发布、人员管理等工作。严肃执业纪律和工作纪律,不得在微信群发布攻击国家政治制度和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不利于社会安全稳定等负面言论和信息,不得发布夸大、不实、虚假或者违反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规范的法律服务宣传和推介。对涉及公民个人隐私的法律咨询请求,应采用一对一的微信、电话联系等方式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对扰乱群内管理,发布违反工作规则、纪律或与微信群主题不相关的广告和信息的人员,群主和管理人员可将其剔除出微信群。法律顾问通过微信群服务了解到的社情民意,特别是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社会风险的信息,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帮助。

5、工作职责。

村(社区)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包括:

(1)及时解答村(居)民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专业法律意见;

(2)接受村(居)民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参与诉讼活动;

(3)定期开展法治宣传活动,通过举办法治讲座、“以案释法”、“以群众身边事释法答疑”等方式宣传与日常生产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

(4)参与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的重大复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5)协助村(社区)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民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建设拆迁、环境治理保护等村(社区)治理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等。

村(社区)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工作台账、微信群等方式,如实记录提供法律服务有关情况,每月提供不少于4小时的法律服务,每半年至少举办一次法治讲座。

(二)加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考核评比

“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建立、运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到局精细化考核范围内,适时开展评比活动。考核评比内容主要为:

(1)选聘情况。按照时间要求选聘合格的法律服务人员或其他人员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见附件:2018年双牌县法律顾问名单)

(2)微信群建立情况。对照工作目标,同步建立各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微信群,各司法所要在9月20日内完成建群工作,并于每周四下午下班之前将建群情况以表格形式上报给基层股张迪处。

(3)工作开展情况。村(社区)法律顾问要严格对照职责任务,认真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利用服务微信群等措施,发布日常法律知识、最新法制资讯,推送互联网金融防范、网络电视诈骗等常见的法律风险提示和暑期学生安全风险预警等,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以案说法,让群众听得懂、能接受、有实效;开展法律问题微讨论、微课堂,及时解答基层群众的法律咨询;利用工作微信群等措施对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收集反馈基层群众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建议,将法律服务工作动态、经验做法、创新举措等信息及时上报。

(4)微信群管理情况。微信群只能发布工作信息、开展业务交流,不得发布违法、涉密、敏感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低俗、广告等与工作无关的信息。

(5)服务态度情况。村(社区)法律顾问开展日常服务工作,态度要文明和善,24小时内回应群众具体法律服务需求,不得出现违法违规言行、明显误导群众等情形。

双牌县人民政府2019-4-18

 

 

泰安市司法局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以精准化公共法律服务 提升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文章下载

泰安市司法局印发《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以精准化公共法律服务 提升群众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全面提升我市公共法律服务水平,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加有序发展,简化优化办事流程,泰安市司法局印发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清单》。

《清单》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服务、法律咨询服务、法律援助服务、公证服务、司法鉴定服务、律师法律服务、基层法律服务、矛盾纠纷调解、村(社区)法律顾问服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服务、特殊人群帮扶、法律服务维权12项服务事项,明确了公共法律服务的项目内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提供方式、服务提供主体等内容,为群众获取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有效指引。

下一步,泰安市司法局将按照《清单》认真组织实施,努力提升公共法律服务水平,为人民群众提供“一窗式、一站式”高效、普惠、均等的精准法律服务,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泰安司法2022-06-07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关于印发《2019年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文章下载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关于印发《2019年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镇(街道)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

根据省委省政府实施的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关文件及粤司规〔2017〕12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意见》精神,为完善我区律师进村居活动工作制度,提高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参与的积极性,我局在广泛征求各单位意见基础上制订了《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2019年开展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

2019年4月1日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2019年开展一社区

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的文件及粤司规〔2017〕12号《广东省司法厅关于深化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若干意见》精神,加大律师服务村(社区)工作力度,区司法局在总结上一年度工作的经验和征求司法所、律师所意见的基础上,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我区2019年开展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领导组织机构

区司法局成立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推进、督导检查全区一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

组 长:彭友雄(局长)

副组长:王庄欣(副局长)

成 员:肖卫红(公证律师管理科科长)

林志文(基层科科长)

韦春洪(区法律援助处主任)

夏慧雄(社矫科科长)

王丽平(秘书科副股级科员)

肖颖(公律科办事员)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司法局公证律师管理科,由公证律师管理科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管理职能分工

(一)区司法局职责

(1)组织、协调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开展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对村(社区)顾问进行业务指导、考评、监督;

(2)对村(社区)顾问工作情况进行走访抽查,认真听取村(社区)和群众对村(社区)顾问工作情况的反馈;

(3)对结对律师事务所和村(社区)顾问进行考评;

(4)每季度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司法局;

(5)负责与区、镇(街)协调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经费补贴保障等问题;

(6)将本区村(社区)、律师变化情况及时报市司法局。

(二)律师事务所职责

(1)与镇(街)签订服务协议书,按协议书确定的时间、地点指派律师担任村(社区)顾问,负责和结对村(社区)的总体协调;

(2)及时了解、掌握村(社区)顾问工作情况,对村(社区)顾问进行业务指导、考评、监督;

(3)定期和结对村(社区)、村民小组进行情况交流,协助组织有关法治讲座、法律培训等活动;

(4)每月25日前将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活动情况以书面形式报所属镇(街)司法所;

(5)负责本所律师工作经费补贴的申报和领取。

(三)村(社区)顾问职责

(1)为村(社区)治理提供法律意见。协助起草、审核、修订村规民约和其他管理规定。为村(社区)、村民小组重大项目谈判、签订重要经济合同和其他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协助村(社区)处理换届选举中的法律问题。

(2)为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为群众解答日常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意见,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群众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为村民小组提供法律体检等法律服务,接受群众委托代为起草、修改有关法律文书和接受村(居)委会、村民小组或群众委托参与诉讼活动应酌情减免服务费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3)开展法治宣传。定期举办法治讲座,普及日常生产生活涉及的法律知识,增强基层干部群众和青少年学生的法律意识,帮助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4)参与人民调解工作。应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邀请,可以参与矛盾纠纷调处工作,为调处医患、交通事故、征地拆迁、劳资、环境保护等引发的矛盾纠纷提供法律意见。

(四)司法所职责

(1)严格落实参与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三个一”要求。即每个司法所有一人负责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有一本辖区各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的台账和日志,有一套服务、监督、指导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的制度和措施。

(2)主动协调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律师开展法律咨询、法治宣传等工作提供场所,协助村(社区)、学校组织好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相关信息及服务时间的公示。

(3)帮助村(社区)法律顾问了解基层社情民意,提前掌握基层干部和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以便律师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

(4)协助或会同村(社区)法律顾问做好辖区村(区)人民调解以及重大敏感和群体性案件(事件)处置。对于当地发生的群体性、敏感性案件,要及时向县(市、区)司法局报告,与法律顾问律师共同引导群众或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合理、合法表达利益诉求,负责协助、指导、监督法律顾问律师办理该类案件。

(5)加强对村(社区)法律顾问的监督指导。主动征求基层群众的意见,督促并协助律师填写工作日志、报送工作信息,每月对辖区村(社区)法律顾问的工作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对于法律顾问律师在工作开展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定的情形,提出改正的意见和建议。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可将相关情况报县(市、区)司法局,建议不再续聘该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

(6)收集和保管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日志,并对律师开展服务的情况签署意见。协助县(市、区)司法局对村(社区)法律顾问进行检查和评估考核。

更合镇司法所可尝试结合宪法日、禁毒日、妇女节、重阳节等节日和村(居)两委换届利用香山、合水等圩镇圩日组织邻近村(居)服务律师集中为群众开展法治宣传、讲座、法律咨询和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务,因地制宜提高工作的针对性。

三、创新挂钩机制

(一)双向选择。由区司法局向村(社区)、律师所发出调查问卷,通过征求村(社区)选择律师、律师选择村(社区)的意愿,征询司法所、律师所意见,确定挂钩律师所和律师名单。遇驻村(社区)律师执业转所或注销,原则上由原驻村(社区)律师事务所再另行安排本所律师挂钩村(社区),并报区局公律科审查。

(二)合理搭配。区司法局在通过“双向选择”方式确定挂钩律师所和律师后,根据村(社区)的人口、经济收入、法律事务和路程距离等实际情况,采取公平合理和节约成本原则配置确定村(社区)的挂钩律师名单。

(三)挂钩村(社区)数量限制。根据省司法厅关于对挂钩村(社区)数量限制的规定,每名律师挂钩村(社区)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律师所挂钩村(社区)数量将由区司法局根据律师所近两年的业绩、律师所规模、村(社区)意愿和司法所意见等因素综合考量确定。

四、建立退出和准入的参与机制

(一)除名退出。区司法局将根据司法所上报的驻村律师业务数据,对未完成本年度驻村定额任务且考评得分低于75分的律师、对社区没有给予基本满意(含)以上评价的律师将予以除名并全区通报,今后不再安排挂钩社区。区司法局将根据《高明区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监督指导和检查评估办法》的规定,分别在每年7月上旬和第二年的1月上旬组织司法所开展对驻村律师的考评工作,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予以除名,不再安排挂钩工作,并在全区书面通报考评结果,将开展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情况列入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范围。

(二)申请退出。现挂钩的驻村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如不愿意参加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可向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直接向区司法局公律科)提出书面申请,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意见后交至区司法局公律科审查备案。

(三)志愿加入。在高明区执业的律师事务所均可志愿报名参与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填写书面申请交至区司法局公律科备案。

退出和志愿加入的书面申请表格由公律科负责制作发至各律师事务所。

五、经费保障

我区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工作补贴分为两个板块:定额补贴和办案奖励补贴。对于按时完成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并通过考核的,按规定发放定额补贴;对于完成在合同约定的职责范围外工作的,按照案件情况发放办案奖励补贴。

(一)、定额补贴。以镇(街道)实有村(社区)为基数,以每个村(社区)不少于1.2万元的标准(含交通、误餐和办案等补贴)支付村(社区)顾问工作补贴,所需经费由区、镇(街道)两级财政按5:5的比例承担。区财政于每年的9月末将区级承担的50%补贴发放到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账户;镇(街道)司法所应根据驻村(社区)律师完成任务情况,在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合同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将镇街财政承担的50%补贴发放到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指定账户。

(二)、村(社区)顾问必须完成以下固定任务额:每月2次到社区(或学校)服务(累计不少于8小时)。每季度要为社区或其辖区内厂企、学校、工业园区等举办1次法治讲座或法治宣传活动(每年到辖区内学校为青少年学生举办不少于1次法治教育课)。每年要调处2宗纠纷、审查1宗村规民约或股份章程、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如果村(社区)顾问出现连续两个月未完成规定任务或者在一年内累计有两次未按要求完成任务的,将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考评该村(社区)顾问为不合格,自动失去挂钩社区资格。年度数据统计时间: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三)未完成固定任务额定额补贴的扣减。

1、每月2次到要村(社区或学校)服务(每月服务次数不能相互折抵),每少一次扣300元;

2、每季度要为社区或其辖区内厂企、学校、工业园区等举办1次法治讲座或法治宣传活动(每年到辖区内学校为青少年学生举办不少于1次法治教育课),每少一次扣500元

3、每年要调处2宗纠纷、每少一宗扣500元

4、每年审查1宗村规民约或股份章程、经济合同等法律文书。每少一宗扣300元。

以上补贴扣减由镇街司法所根据驻村(社区)律师完成任务情况,在镇街财政承担的50%补贴范围内进行。

(四)办案奖励补贴。

为提高律师参与的积极性,通过区级政府财政支出,给予律师在完成固定任务外开展律师进村(社区)活动中的办案奖励补贴。

1.律师调解纠纷案件

(1)一般纠纷案件。是指案情简单或者涉及财产争议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牵涉人数在10人以下的民事(行政)纠纷。每成功调处1件补贴500元。

(2)较复杂纠纷案件。是指案情较为复杂或者涉及财产争议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者牵涉人数在10人以上20人以下的民事(行政)纠纷。每成功调处1件补贴1000元。

(3)重大疑难纠纷案件。是指纠纷争议复杂疑难,牵涉人数在20人以上的纠纷。每成功调处1件补贴3000元。

成功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调解协议或者达成口头协议即时履行。

上述内容的“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4)经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调处不成功),每件补贴300至1000元。

2.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律师审查(包括起草、修订)村规民约、股份章程、经济合同;对村(社区)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起草诉讼文书。以上每件补贴300元。

3.律师开展法治宣传

举办法律知识讲座、参与法律咨询、法治论坛等普法形式活动每次补贴500元。

4.律师开展社矫帮教活动

为社区矫正、刑释解教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和法治教育活动每人每次补贴200元。

(五)办案奖励补贴支付方式。

1.办案奖励补贴申报时间为每年八月初和次年二月初,资金到位时间为每年九月末和次年三月末。

2.具体申领步骤为:

(1)驻村律师为村(社区)提供奖励补贴范围内服务的,可在每年的固定时间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申报表》(附件1),并将承办案件的材料一并交至挂钩村(社区)进行申报确认。

(2)村(社区)专职调解员应根据驻村律师提交的案件进行确认,并上报至所在镇(街道)司法所进行确认。

(3)镇街司法所应对村(社区)专职调员提交的表格及案件材料进行核实,表格均需经律师签名、司法所盖章后,填写《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补贴申报汇总表》(附件2),连同办案资料一起上报区局公律科。

(4)区局公律科、办公室按相关程序报区财政进行审查拨付,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发至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银行账号上。

(六)资金管理和使用。社区法律顾问工作专项资金接受区政府的财政审计检查,接受群众与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冒领,申报时不得弄虚作假。

1.驻村律师填写工作日志的内容要详尽工整,按要求提供办案或活动资料,否则司法所不予申报补贴并作为对律师的考评依据之一。

2.司法所申报补贴应附上律师办案和活动资料。

如发现律师所、律师、司法所和村(社区)在申报补贴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按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收回虚领的补贴,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佛山市高明区司法局2019-4-2

 

 

解读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文章下载

解读司法部《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记者 张昊 刘子阳

“6年来,我先后在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多个地区担任志愿者,共办结法援案件600余件,开展法治宣传、法治讲座60余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5000多人(次)。”回想成为“1+1”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酸甜苦辣,安徽开仁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贤说。

经常会被缺氧、严寒、疾病等困扰,也经常因想念家人而感到孤独,陈贤不止一次问过自己“图什么”。她说,每当那些陷入无助的当事人因为她的努力获得法律帮助,脸上露出灿烂笑容的那一刻,她觉得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

以陈贤为杰出代表,我国40万律师已经成为公益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引导、支持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律师队伍公益法律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领域逐步扩大,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部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周院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李海伟、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安徽开仁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贤就《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背景、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进展和成就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从四方面保障公益法律服务质量

记者:请简要介绍《意见》起草背景,《意见》在保证公益法律服务质量方面有哪些措施?

周院生:我国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高度重视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有利于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有利于培养律师社会责任感,提高律师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扩大律师服务领域和社会影响力。

近年来,律师队伍公益法律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领域逐步扩大,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同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中还存在实效性不强、规范化程度不高、激励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推动公益法律服务规范化、长效化、制度化。为此,司法部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关于保证公益法律服务的质量,重点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推动公益法律服务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将律师服务资源与群众服务需求匹配精准对接,积极探索“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远程服务、在线服务、预约服务。根据不同受众和不同主题,用群众更加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服务。二是提高公益法律服务规范化程度。三是提升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能力。四是做优做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品牌。

做优做强公益法律服务队伍品牌

记者:请总结近年来司法部在推动律师服务为民、促进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发展上有哪些新的动作,取得了哪些成就?

周院生:近年来,在司法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律师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践行服务为民的根本宗旨,推动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取得了新的发展。

首先,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法律服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赢得广泛赞誉。积极投身公益、热心支持公益,已经成为律师行业的一种风尚和价值追求。

第二,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权益。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组织律师为全国60多万村(居)担任法律顾问。持续开展法治援建帮扶活动,组织律师到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志愿服务,成功解决了全国174个县无律师问题。

第三,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新举措不断推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组织律师协助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重大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律师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理念方法不断创新。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整合律师服务资源,延伸服务触角,为群众提供更加专业、便捷、普惠的法律服务。

经过多年的努力,司法部、全国律协组织开展的“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同心律师服务团”“援藏律师服务团”“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法援惠民生·关爱老年人”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已经形成常态,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我们将进一步做优做强这些公益法律服务品牌,不断提高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行业良好典范

记者:律师协会在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李海伟:《意见》对律师协会参与这项工作提出了许多具体和明确的要求,每一项重大公益法律服务项目都离不开律师协会的参与和推动,这也是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所在、使命所在。律师协会在公益法律服务中不仅要当好组织者、推动者,还应当成为行业风气的倡导者、引领者。《意见》中明确提出,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等应当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发挥表率作用。

记者:公益法律服务对律师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意见》对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质量的一些要求,怎么看?

佟丽华:这次的《意见》当中明确提出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律师队伍,这是非常必要的。专业化的最好路径是走职业化的道路,明确提出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公益律师队伍,这是在公益法律服务领域培养专家的具有针对性的途径。

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由律师的职业定位决定的,也是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意见》中提出倡导每名律师每年提供50小时公益法律服务或者办理两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要求,我认为总体是恰当的。这个要求是倡导性的,并且现在很多律师从事大量公益服务,有的服务时长已经超过这个标准。

法制日报2019-10-24

 

 

解读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文章下载

解读司法部发布的《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记者 张昊 刘子阳

“6年来,我先后在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多个地区担任志愿者,共办结法援案件600余件,开展法治宣传、法治讲座60余场,解答群众法律咨询5000多人(次)。”回想成为“1+1”法律援助志愿者的酸甜苦辣,安徽开仁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贤说。

经常会被缺氧、严寒、疾病等困扰,也经常因想念家人而感到孤独,陈贤不止一次问过自己“图什么”。她说,每当那些陷入无助的当事人因为她的努力获得法律帮助,脸上露出灿烂笑容的那一刻,她觉得一切付出都是值得的。

以陈贤为杰出代表,我国40万律师已经成为公益法律服务的中坚力量。近年来,司法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部署要求,引导、支持律师积极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律师队伍公益法律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领域逐步扩大,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司法部今天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司法部律师工作局局长周院生、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李海伟、北京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佟丽华、安徽开仁律师事务所主任陈贤就《意见》出台的重要意义和相关背景、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进展和成就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从四方面保障公益法律服务质量

记者:请简要介绍《意见》起草背景,《意见》在保证公益法律服务质量方面有哪些措施?

周院生:我国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高度重视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发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的意见》《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引导律师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

在全面依法治国新形势下,进一步支持、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有利于加快建设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也有利于培养律师社会责任感,提高律师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扩大律师服务领域和社会影响力。

近年来,律师队伍公益法律服务意识不断增强,服务领域逐步扩大,服务网络不断健全。同时,律师公益法律服务中还存在实效性不强、规范化程度不高、激励保障措施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强化工作保障,推动公益法律服务规范化、长效化、制度化。为此,司法部在深入研究、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关于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见》。

关于保证公益法律服务的质量,重点从四个方面入手,一是推动公益法律服务供给与需求有效对接。将律师服务资源与群众服务需求匹配精准对接,积极探索“互联网”公益法律服务模式,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的远程服务、在线服务、预约服务。根据不同受众和不同主题,用群众更加喜闻乐见、通俗易懂、灵活有效的方式开展服务。二是提高公益法律服务规范化程度。三是提升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能力。四是做优做强律师公益法律服务品牌。

做优做强公益法律服务队伍品牌

记者:请总结近年来司法部在推动律师服务为民、促进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发展上有哪些新的动作,取得了哪些成就?

周院生:近年来,在司法部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律师工作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着力践行服务为民的根本宗旨,推动公益法律服务事业取得了新的发展。

首先,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意识不断增强,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积极参与各类公益法律服务,涌现出一大批先进典型,赢得广泛赞誉。积极投身公益、热心支持公益,已经成为律师行业的一种风尚和价值追求。

第二,律师公益法律服务覆盖面不断扩大。将低收入群体、残疾人、农民工等特殊群体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帮助他们依法维护权益。推进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组织律师为全国60多万村(居)担任法律顾问。持续开展法治援建帮扶活动,组织律师到边疆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提供志愿服务,成功解决了全国174个县无律师问题。

第三,律师公益法律服务新举措不断推出。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开展律师调解工作试点,组织律师协助政府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信访接待、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化解、重大案事件处置、城市管理执法等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组织律师常态化开展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努力为民营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第四,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理念方法不断创新。依托公共法律服务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整合律师服务资源,延伸服务触角,为群众提供更加专业、便捷、普惠的法律服务。

经过多年的努力,司法部、全国律协组织开展的“1+1”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同心律师服务团”“援藏律师服务团”“尊法守法·携手筑梦”服务农民工公益法律服务行动、民营企业“法治体检”活动、“法援惠民生·关爱老年人”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已经形成常态,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我们将进一步做优做强这些公益法律服务品牌,不断提高律师公益法律服务的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

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行业良好典范

记者:律师协会在促进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中应该扮演什么样的角色?

李海伟:《意见》对律师协会参与这项工作提出了许多具体和明确的要求,每一项重大公益法律服务项目都离不开律师协会的参与和推动,这也是律师协会的重要职责所在、使命所在。律师协会在公益法律服务中不仅要当好组织者、推动者,还应当成为行业风气的倡导者、引领者。《意见》中明确提出,律师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常务理事等应当在公益法律服务中发挥表率作用。

记者:公益法律服务对律师专业性要求越来越高,《意见》对提高专业化程度、保证质量的一些要求,怎么看?

佟丽华:这次的《意见》当中明确提出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专业律师队伍,这是非常必要的。专业化的最好路径是走职业化的道路,明确提出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发展公益律师队伍,这是在公益法律服务领域培养专家的具有针对性的途径。

我国律师是社会主义法律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是由律师的职业定位决定的,也是律师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意见》中提出倡导每名律师每年提供50小时公益法律服务或者办理两件法律援助案件的要求,我认为总体是恰当的。这个要求是倡导性的,并且现在很多律师从事大量公益服务,有的服务时长已经超过这个标准。

法制日报2019-10-30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章下载

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

2017年9月2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积极推进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作出安排部署。文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作为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的主体,应当积极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法律顾问可以由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机关外聘的法学专家、律师担任。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以及法律事务较多的工作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担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较少的工作部门可以配备兼职人员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市、县(市、区)、乡镇党委和政府配备的专职、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归口报送上一级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地方党委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配备的专职、兼职法律顾问人员名单,归口报送同级党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省、市、县(市、区)党委党内法规工作机构和政府法制机构,分别加强对下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部门配备专职、兼职法律顾问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一)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

1.为重大改革、重大决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重大资产处置、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2.参与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3.对涉及全局的问题提供合法性、可行性分析论证;

4.参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5.为涉及社会稳定的重大事项、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6.为行政裁决和行政复议、行政调解案件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涉及党政机关的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法律事务的办理;

7.参与法治宣传教育培训;

8.所在党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办理党政机关法律顾问事项,一般应当提出书面法律意见,并对出具的法律意见的合法性负责。

(二)加强党政机关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1.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应当加强本级党内法规工作和政府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法律顾问工作中的作用。

2.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在党政机关已经担任法律顾问,但是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党政机关拟担任法律顾问的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鼓励党政机关从事党内法规工作、政府法制工作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党政机关在新招录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时,应当将具有法学专业教育背景作为重要条件,一般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4.党政机关应当重视从事法律顾问工作专职人员的培养、锻炼、交流、使用,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经验丰富的法律顾问专职队伍。党政机关从事法律顾问工作的专职人员应当加强学习,既要熟悉本单位、本领域的法律规范,还应当擅长处理不同领域的法律事务,努力成为本单位处理法律事务的专家。

5.省、市探索建立党政机关法律专家库,作为法律顾问的补充和后备力量,共同做好法律服务工作。

(三)加强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1.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2)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3)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影响和经验的法学专家,或者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的律师;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受聘担任法律顾问的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聘任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2.外聘法律顾问的方式。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遴选。被聘为法律顾问的,由聘任机关发放聘书并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应当明确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权利义务、工作方式、聘用期限、费用支付、违约责任等内容。应当明确外聘法律顾问聘期,期满根据工作实绩、职业操守、社会评价等要素,作为续聘和解聘的依据。各级党政机关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的方式聘用法律顾问。

3.建立健全外聘法律顾问资源共享共用机制,市县乡同级党委、政府可以联合外聘法律顾问,也可以分别外聘法律顾问。市县党委、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可以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为其工作部门提供法律服务。党委、政府部门外聘的法律顾问,可以在相关规章制度中明确为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4.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1)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2)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3)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4)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权利。

5.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2)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3)不得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回避;

(5)与聘任机关约定的其他义务。

6.外聘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党政机关应当与其解除聘用关系:

(1)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止执业、取消专业职称的;

(2)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3)不遵守保密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的;

(4)以法律顾问的身份从事与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商业活动的;

(5)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牟取不当利益的;

(6)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法律顾问的情形。

(四)建立健全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机制

1.党政机关应当完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把合法性审查作为党政机关重大决策和处理重大问题的必经程序。严格实施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重大决策在提交党委、政府会议讨论决定前,应当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审查或经审查未通过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2.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为主体,外聘法律顾问为补充的原则。一般性法律事务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具体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应当组织外聘法律顾问共同办理或者协助提出意见建议。对外聘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要汇总分析,提出倾向性意见,并按程序上报。

3.县级以上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工作规则和配套措施,根据外聘法律顾问的专业特长,通过研讨会、座谈会、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征求其意见和建议,统筹安排其参与相关法律事务,并为其参加会议、开展调研、查阅资料、独立发表意见等提供便利和保障。

4.外聘法律顾问可以围绕党委、政府重大改革和重大决策部署,加强调查研究,主动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调研成果。对有价值的意见、建议和成果可以专报的形式,由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报送领导参阅。

二、建立健全公职律师制度

县级以上党政机关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在党政机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或者担任法律顾问,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公职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担任公职律师。

(一)公职律师职责

1.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党政机关法律顾问职责;

2.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二)公职律师在执业中享有下列权利:

1.在执业活动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担任公职律师期间履行公职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4.公职律师因辞职、退休等原因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职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职律师在执业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接受所在单位的日常管理,接受所在地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指导,接受律师协会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本单位以外的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事务;

4.依法依规使用公职律师证书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和毁损,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其公职律师证书应当及时变更或注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国有独资或者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

(一)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企业外聘的律师,可以担任法律顾问。

在国有企业已担任法律顾问但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可以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后,国有企业拟担任法律顾问的工作人员或者外聘的其他人员,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但外聘其他国有企业现任法律顾问的除外。

法律顾问的辅助人员可不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

(二)国有企业可以根据企业规模和业务需要设立法律事务机构或者配备、聘请一定数量的法律顾问。规模较大的国有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可设立独立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与经营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专职企业法律顾问;规模较小的国有企业可以设立与其他部门合署办公的法律事务机构,配备与经营管理需求相适应的专职或兼职企业法律顾问。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及其重要子企业普遍设立总法律顾问,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总法律顾问作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全面领导企业法律管理工作,发挥对经营管理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作用,推进企业依法经营、合规管理。国有企业应当科学界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承担的法律管控、法律服务、法律监督等职责,制定本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和指引,全面明确法律工作内容、程序和手段方法,提高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化、标准化水平。

(四)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1.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的制定。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法律意见;

2.对企业重要经营决策、规章制度、合同进行法律审核;

3.为企业改制重组、并购上市、产权转让、破产重整、和解及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法律意见;

4.组织开展合规管理、风险管理、知识产权管理、外聘律师管理、法治宣传教育培训、法律咨询;

5.参与公司重大项目谈判,组织处理诉讼、仲裁案件;

6.所在企业规定的其他职责。

(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对企业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合规性负有监督职责,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提出意见,督促整改。法律顾问明知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不警示、不制止的,承担相应责任。

(六)国有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的条件、聘用方式、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等,参照党政机关外聘法律顾问规定办理。

四、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公司律师制度

国有企业根据需要设立公司律师。在国有企业内部专门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并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工作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向司法行政部门申请担任公司律师。

(一)公司律师职责

1.履行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2.受所在单位委托,代表所在单位从事律师法律服务。

(二)公司律师在执业中享有下列权利:

1.在从事公司法律事务中享有律师法等规定的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律师执业权利,以及律师法规定的其他权利;

2.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

3.可以参加律师职称评定;

4.担任公司律师期间履行公司律师义务、年度考核合格的,工作经历计入律师执业年限;

5.公司律师因辞职、退休等原因脱离原单位,可以申请转为社会律师执业,其担任公司律师的经历计入社会律师执业年限;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公司律师在执业中应当承担下列义务:

1.接受所在公司的日常管理,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资质管理和监督指导,接受律师协会行业管理,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2.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

3.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

4.依法依规使用公司律师证书并妥善保管,不得伪造、涂改、转让、抵押、出借和毁损,因工作岗位变动不再从事本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其公司律师证书应当及时变更或注销;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完善管理体制

(一)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部门,分别承担本单位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日常业务管理,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进行遴选、聘任、培训、考核、奖惩,以及对本单位申请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的工作人员进行审核等。

(二)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证书颁发、管理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与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的指导监督等工作。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人员申请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向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实施前已担任法律顾问、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的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依照有关规定,按程序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考核、颁发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

1.在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担任法律顾问满15年;

2.具有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者获得其他相应学位;

3.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四)党政机关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论证有关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

3.洽谈重大合作项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重大合同,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

4.处理重大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

5.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请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五)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作用:

1.讨论、决定企业经营管理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

2.起草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

3.洽谈重大合作项目,起草、修改重要法律文书或重大合同,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

4.处理重大诉讼、仲裁等,应当请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参加,或听取其法律意见;

5.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的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对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交由法律顾问、公司律师进行法律审核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司律师的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依照有关程序遴选为法官、检察官的,确定法官、检察官等级应当考虑其从事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的年限、经历。

(七)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因工作变动或违法违规等情况,不再符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的,或者因本人主动提出不再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或者所在单位认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存在不适宜担任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情形,不同意其继续担任的,原单位应当在其办理工作变动手续的同时或本人提交申请时收回其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证书,并送交司法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八)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应当设立相应的评测机制,对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考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处理;属于外聘法律顾问的,予以解聘,并记入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和个人诚信档案。

(九)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应当将依纪依法处理本单位外聘的法律顾问律师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情况,通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备案。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应当将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或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停止执业的律师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党政机关、国有企业。

(十)律师协会承担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的业务交流指导、律师权益维护、行业自律等工作。应当及时查处担任外聘的法律顾问的律师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行为,强化律师年度考核工作,将公职律师、公司律师纳入年度考核范围,定期开展业务培训,依法保障执业权利。

六、加强组织领导

(一)党政机关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要认真抓好本地本部门本单位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法律顾问聘用单位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所在单位作为用人单位,应当切实履行工作责任,健全完善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岗位职责、办事流程、工作规范,科学制定教育培训和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实施内部监督和管理。

(二)党政机关应当推动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力量建设,完善日常管理、业务培训、保密管理、考评奖惩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促进有关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党内法规工作机构、政府法制机构和组织、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管等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能,加强督促检查和业务指导,提高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工作水平。

(三)党政机关应当将法律顾问、公职律师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根据工作量和工作绩效合理确定外聘法律顾问报酬,为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四)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教育、科技、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分类施策、重点推进、鼓励探索,有步骤地推进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五)人民团体参照本实施意见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

(六)各地各部门可结合实际,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措施。

山东省政府2019-11-25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 文章下载

杭州市司法局关于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通知

各区、县(市)司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平安办,局属各公证处、市法律援助中心、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发挥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规范执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浙江省公共信用修复管理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信息归集

(一)市本级信息归集。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全市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所(中心)等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持证执业的从业人员作出表彰、奖励或行政处罚决定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局律师与仲裁工作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对照上级有关规定,提出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拟定名单,报业务分管局领导审核认定后,及时报市局办公室。

(二)全市信息归集。市局律师与仲裁工作处、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应对照上级有关规定,于每年6月下旬和12月下旬在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范围内收集汇总受到表彰、奖励和行政处罚的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相关名单信息,报市局办公室。

二、信息公布

(一)公布形式。市局办公室收到相关业务处室报送的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拟定名单的,对表彰、奖励决定,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决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最终维持的行政处罚决定,在相关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及时将相关信息上传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并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上予以公开。

(二)公布内容。发布内容应包含以下信息:

法律服务机构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姓名等信息。

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姓名、执业证号、所属执业机构名称、所属执业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发布时间、发布期限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名单还应包括受到表彰奖励的时间、公文文号、授予部门的名称、荣誉称号、奖励事项等信息。

法律服务行业失信惩戒名单还应包括实施处罚机关、处罚名称、处罚文号、处罚事由、处罚依据、处罚时间、处罚结果等信息。

(三)公布期限。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守信激励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守信行为持续期或荣誉事项有效期。

法律服务机构失信惩戒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3年,法律服务从业人员失信惩戒名单信息的公布期限为5年。公布期限届满后,相关信息转入杭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后台数据库及内部管理平台集中管理,永久保存。

三、结果应用

(一)激励措施。对公布期限内列入守信激励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1.在本系统、本行业评先评优活动中予以优先考虑;

2.在市司法局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进行宣传报道;

3.国家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惩戒措施。在公布期限内列入法律服务行业失信惩戒名单的法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一般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惩戒:

1.在实施行政许可等工作中,列为重点审查对象;

2.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加强现场检查;

3.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信息主体,不得参与本系统、本行业的评先评优活动;

4.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相关名单公布期限届满后,不再作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四、异议处理

(一)自主调整。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名单认定依据被撤销、变更的,市局相关业务处室应通知市局办公室,及时在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等平台上删除、变更相关信息。

(二)异议处理。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认为市司法局公开的名单信息内容存在错误、遗漏、不当公开,或超过公开期限仍未删除、变更的,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市司法局收到异议申请后,应按照《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政函〔2015〕62号)的规定程序及时审核。

经市局相关业务处室核查,发现信用信息准确无误的,不予变更,同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和相关救济途径。发现确有错误或者遗漏的,应及时通知市局办公室在杭州市公共信用管理平台、市司法局门户网站等平台上予以删除、增加或变更信用信息,同时及时调整激励惩戒措施,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行业信用建设。要高度重视法律服务行业信用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行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积极开展正面激励导向和反面警示教育,引导法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规范诚信执业,牢固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二)强化结果应用,完善信用奖惩机制。要严格落实上级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确保信用信息准确、及时、完整、公开。在开展评先评优、定期检查时,要将守信激励或失信惩戒情况作为相关工作的必要程序,规范准确实施奖惩措施,建立起“守信得益、失信受限”长效机制。

(三)加强宣传引导,助力行业形象提升。要加大对信用建设,特别是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的宣传,提高行业社会影响力。同时,要协助群众了解掌握信用信息查询的方法、途径,充分保障群众对法律服务行业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关于建立法律服务行业守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管理制度的通知》(杭司〔2017〕59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司法局2021-12-25

 

 

敦煌市关于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 文章下载

敦煌市关于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的意见

为认真落实依法治市方略,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根据中央、省、市《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及敦煌市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敦煌市实际,现就全面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努力建设一支覆盖全市各级党政机关的高素质的法律顾问队伍,切实增强党政机关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党政机关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升市委、政府工作的公信力,为全面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工作目标

各单位应当以适应本机关的特点,满足本机关法律服务需求为原则,根据法律顾问服务需求量的大小,依托自身力量,采取体制内与体制外相结合的方式,至少明确一名法律顾问,为本机关依法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最终形成覆盖市、镇、村三级的法律顾问工作体系。法律顾问的聘用及管理参照《敦煌市人民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有关规定执行。

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作用

(一)坚持重大涉法事务事前法制审核制度。各单位应重视法律顾问制度的落实,推进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凡涉及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要文件、重大行政案件的处理等事项,在作出决策前应先由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出书面意见,未经本单位法律顾问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司法局将不予审核,也不得提交市委、政府研究、讨论,更不能直接予以实施。

(二)建立法律顾问的事前参与制度。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大行政案件等涉法事务的前期准备工作,各单位应邀请法律顾问提前介入、参与事前调研论证,以确保法律顾问有充分知情权,有充分的时间依法研判,为涉法事务提出高质量的法律意见,防范各种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三)完善事中风险管控、事后风险化解机制。对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大行政案件等涉法事务作出决策、决定或签署协议后,各单位应安排法律顾问对执行或履行过程中的重要环节进行跟踪,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预警,采取措施防范法律风险。对于已经发生纠纷的重大行政决策、重要合同、重大行政案件等涉法事务,各单位应要求法律顾问主动参与到调解、复议、诉讼等纠纷化解环节中,积极收集证据资料,妥善化解法律风险,避免事态升级恶化,维护党政机关合法权益。

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靠实责任。各单位要把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部署,指定内设法制机构或专(兼)职干部具体负责,抓好落实。

(二)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各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责,建立和完善法律顾问日常管理、业绩考核、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等机制,建立工作档案,完善法律顾问遴选退出机制,确保法律服务的质量。各单位为法律顾问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

(三)狠抓落实,强化监督。各单位应于2019年6月底前,完成法律顾问的聘用工作,与法律顾问签订聘用合同,发放聘书,并将聘用情况报市司法局进行备案。同时,市司法局将对各单位政府法律顾问建设的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并将各单位的法律顾问聘用及工作情况将作为年度依法治市考核的重要指标。

敦煌市司法局2019-5-10

 

 

通知

信息已完善成功
确认

在线咨询: 010-51651161

客服电话: 010-51651162

地址: 北京市东城区沙子口路76号富莱茵花园18号楼

返回顶部
用户注册

个人注册

单位注册

联盟单位注册

{{ registerData.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6-20)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 《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 registerUnityForm.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不小于6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 registerWorkUnityForm.isHasName ? '用户名可以使用' : '用户名已被占用'}}

*请输入长度不小于6位数的数字或字母

{{count}}s后再次获取
获取验证码

我已阅读并同意《用户协议》

注册
注册中...
已有账号,
用户登录

个人登录

单位登录

联盟单位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您已经成功设置密码,请使用新密码登录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权限不足

您未开通此功能,是否去开通?
确认
取消
提示

请购买本平台相关服务后使用该功能。
去购买
再想想
请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1.本学习平台资料查看针对会员开放;
2.购买相关服务请先注册/登录后完成购买;
用户协议

 

“帮我搜”网络平台站用户注册协议书

 

一、总则

此份协议是注册用户接受“帮我搜”网络平台(以下简称本平站)产品和服务时适用的通用条款。因此,请您在注册成为本站用户前或接受本站的产品和服务之前,请您详细地阅读本注册用户协议的所有内容。

1 注册用户了解并同意:

①只要注册用户点击同意按钮并完成注册,注册用户就已接受了本注册用户协议及本站公布的各项服务规则包括填写实名的联系方式等等) ,并愿意受其约束。如果发生纠纷,注册用户不得以未仔细阅读为由进行抗辩。

②随着市场经营情况的变化,本站有权随时更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修改本注册用户协议时,本站将于相关页面公告修改的事实,有权不对注册用户进行个别通知。注册用户应该在每次登录前查询网站的相关公告,以了解注册用户协议及其他服务规则的变化。

2、若注册用户不同意本注册用户协议或相关服务规则,或者不同意本站作出的修改,注册用户可以主动停止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如果在本站修改协议或服务规则后,注册用户仍继续使用本站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即表示注册用户同意本站对本注册用户协议及相关服务规则所做的所有修改。由于注册用户在注册用户协议变更后因未熟悉公告规定而引起的损失,本站将不会承担任何责任。

3、本站的各项电子服务的所有权和运作权归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注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注册用户。注册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

二、服务简介

1、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注册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注册用户必须: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2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注册用户应同意: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3、本站对注册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注册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注册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本站发现注册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4、关于注册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如果注册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注册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帐户密码和安全性

注册用户一旦注册成功 ,成为本站的合法的注册用户。您可随时根据需要改变您的密码。注册用户将对注册用户名和密码安全负全部责任。另外,每个注册用户都要对以其注册用户名进行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全责。注册用户若发现任何非法使用注册用户帐户或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请立即通告本站。

四、拒绝提供担保注册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

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定能满足注册用户的要求 ,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

五、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注册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六、通告

所有发给注册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注册用户发送。注册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会以电子邮箱或者短信进行通知。

七、注册用户的建议

奖励注册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一些良好建议以及一一些比较有 价值的策划方案时,本站愿意展示用户的构想落于实现。

八、责任限制

1、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2、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 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 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

九、法律管辖和适用

1、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2、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台法条款则依1旧保持对注册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3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4、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十、其他规定

1、如本用户协议中的任何内容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或不具有执行力,本用户协议的其余内容仍应有效并且对协议各方有约束力。

2、本用户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具法律或契约效果。

 

同意
取消
状态变更提示
状态变更提示:您的账户在另一设备上进行登录,提示后 2S 后 自动跳转到登录页面
同意
取消
提示

本平台会尽快针对您提出的主题搜集相关借鉴资料, 搜集结果会在3个工作日内发送到您的会员中心, 请注意查看,未及时收到信息可随时联系客服。
提交成功
提示

您已提出了一条帮我搜未完成,请您耐心等待或联系客服。
如何联系客服
上传凭证

只支持jpg、jpeg、png格式

上传
取消